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通用11篇)
篇1: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投诉方法
1、医务科电话
2、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
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
6、派出所电话:
篇2: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决途径
“>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面临的困难及解决途径2007-02-06 12:26:56
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面临的困难以及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是民事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法院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2005年全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3件,审结7件,而2006年上半年就已经受理13件,审结3件。民事纠纷,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这种纠纷是可以调和的,可以化解的,然而若处理不当,则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所产生的纠纷,可以说较其他民事纠纷更敏感,更易激化。处理不当,便会造成集体上访,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是重中之重,但对于如何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部门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形成争议的时间大多久远,有很大一部分纠纷形成属“历史遗留问题”,给查明案件的事实带来了难度。
近年来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已经年代久远。我国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然而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时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可以说大大超过诉讼时效,然而当时用人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往往手续不全,处理决定的回执上既无被处理人员的签字,亦无送达人员的文字说明。原告以没有收到决定书为由向本院起诉,导致案件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十多年甚至近二十年前的劳动纠纷现在来审理,必然存在许多困难。比如就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现在相比,肯定存在一部分差异,用现在 的法律法规去死套从前的案件无异于刻舟求剑;另外由于各种文书疏于管理,许多证据已经遭损坏、遗失。当事人包括证人在内的陈述和证言亦可能产生偏差和出入;当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有的已经调换,有的退休,有的调动,有的甚至已经死亡,出庭参审难度大。而用人单位的新负责人往往表示对此案一概不知,这必然对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带来难度。往往致使审判工作陷入僵局。
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当事人饭碗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容半点疏忽大意
劳动争议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来说较为特殊,被告方多为企业,大多穷困,而且有一部分是集体性地进行诉讼。今年上半年,××××公司的此类案件9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0%。劳动争议诉讼大多涉及当事人的身份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吃饭问题。所以,作为法院来不得半点怠慢。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以人
为本,亦要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护航。如果能够达到双赢,则是最理想的结果。然而,由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转型,被各用人单位除名的人员比较普遍。而地方上特别是我们××*来说,安置职工的能力是比较有限的。2005年××*财政收入总共2000多万。如果不管原告的要求合不合法都一并解决地话,每年需1000多万元,超过财政收入的50%,这显然是不可能办到的。因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给经济发展带来负担。因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当地人民的生活稳定以及幸福安康是息息相关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注意法律的公正,又要考虑到社会效益。既要以人为本,又要有大局意识,这就必然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果二者相冲突时,法院会面临二难选择。
三、引发案件的原因往往不明确,责任不明晰
产生争议的责任在谁?对于大多
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时程序不完备,对此,被除名的劳动者平时也不去理会,认为无所谓,真到退休年龄了,才重新予以重视。就这种情况而言,责任如何划分?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一般说来难以量化,大多是解决身份还是不解决的问题。调解难度较大,既然难以量化,也就难以用责任的划分进行量化的判决,而劳动者在单位面前,往往是弱势群体,若处理不当,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效果。
因此,在民事审判中,针对劳动争议案件所要做的工作是非常艰巨的,面临的实际困难亦是客观存在的,各企业单位近年来纷纷进行破产改制,这样无形中必须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所以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有持续上升的趋势,一方面显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企业的破产改制中存在的矛盾仍然不少,需要做的工作仍
非常艰巨。而矛盾产生后,最终必然会到法院来解决,作为法院容不得丝毫回避。面对这些困难,该如何解决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作为参考:
一、公生明,廉生威,严格依法办案。
作为法院,依法办案是唯一的宗旨。不依法办案法院就失去了最本质的意义。只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提出的诉请不合法则坚决予以驳回,裁判文书有理有据。有力说服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作好息诉工作。
二、在民事审判同时宣传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协调各部门,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的社会已走向法治,那么我们的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样草率决定,要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各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劳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和政治素养。
三、及时做好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息诉息访工作,及时向区委、政府、人大等相关部门汇报。
劳动法不是真空里诞生出来的法律,法律维护的是社会的秩序,政府维护的是社会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我们不仅仅要掌握在诉讼中的动向,亦要掌握审判前的来龙去脉和审判后的息访息诉工作。这就必须多向区里汇报,政府可针对本院的汇报,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各部门不要推卸责任,把当事人当足球踢,只要属于自己所管职能,就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正义感,能解决的,就地解决,不能解决的亦要有好的态度。告知其解决途径,不要当事人一来就让人家吃闭门羹,避免当事人与政府产生敌对情绪,也不要有那种“反正法院会来处理,不关我事”的想法,法院适用的是法律,而社会的和谐,政府的公信力靠的是我们所有的职能机关、所有的干部共同建立的。
因此,在现阶段,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增长是必然现象,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然而处理不好,就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所以,我们要加大调解力度,宣传劳动法的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发展稳定,同时要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不要有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结合本区特点发展工业和旅游业,增加就业点,使本区的经济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
篇3: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一名二年级的小学生在上课时不注意听讲, 老师和同学几次提醒后, 他仍然坚持不住。老师“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从后面朝学生头上打了一巴掌, 结果学生放在嘴唇边的铅笔将学生的嘴唇由里向外穿透。事发后, 家长情绪激动, 找老师大闹, 并且要求学校“给个说法”, 否则将“对簿公堂”“诉诸于媒体”。
案例二
三年级的一次测验过后, 教师评讲了试卷, 要求学生在家长的帮助下将自己做错的答案改正过来, 然后将改正过的试卷交给老师。两天过去了, 一名学生还是没有按时上交他的试卷, 老师生气了。在老师的“再三要求”下, 学生终于交上了他的试卷。当老师发现他错误的地方还没有改正时, 教师“被激怒了”, 用手揪住学生的耳朵, 责问学生道:“这么简单的错误, 你都没有改正, 难道你父母不识字吗?”此情此景, 被前来观看孩子的父母正巧碰上。父母和教师大吵了起来。家长认为, 教师的言行是对学生和家长人格的侮辱, 要求学校处理该教师, 并且要求教师“赔礼道歉”, 还要给孩子“调班”, 否则, 诉诸于媒体, 上告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纠纷发生的一般流程
以上例举的是教师和家长发生纠纷的两个典型的案例。细细研究, 就会发现这种纠纷一般分为三个环节:1.学生犯错在先。或是不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或是上课不专心听讲;或是调皮, 影响其他同学, 或是违反班级纪律, 等等。2.教师犯错其次。教师“非常生气”, 采取了不恰当的教育方式, 言行过激, 导致“意想不到”的结果, 给学生和家长造成身体或心灵的伤害。3.家长吵闹索赔, 甚至要“对簿公堂”“诉诸于媒体”。
纠纷发生后各方态度
1. 当事教师的态度。
产生纠纷的教师本人认为, 是学生犯错在先, 教师是出于“对学生负责”“一切为学生好”的目的, 才会出此“过激的言行”“好心办了坏事”;但对家长的“过激的言行”和“过高的索赔”, 教师表示还是“不能理解和原谅”。
2. 其他教师的态度。
面对家长“过激的言行”, 大多数教师都表示“极大的愤慨”, 要求学校严惩家长, 态度和手段不能“太软弱”, 要“维护教师的尊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力”, 同时对当事教师表示极大的“原谅和同情”, 谴责遇到了这样一位“不讲究的家长”。
3.当事家长的态度。
由于当事学生和家长的身心受到伤害, 所以学生家长的情绪“非常激动”, 有的哭诉, 有的辱骂, 有的要挟, 大闹学校和老师, 非常普遍。
学校应该采取的策略
1.尽快安顿好学生。
如果因为教师的过失行为导致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 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尽快安排教师带领学生到附近条件较好的医院接受治疗, 并及时通知家长;如果因为教师的过失言行导致学生的心灵或情绪受到伤害, 学校应尽快安排人员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 稳定家长的情绪, 并及时安排学生上课。
2. 了解事情的真相。
包括找当事教师、学生, 在场的教师、学生以及学生家长, 切实了解事情的真相, 并做好书面材料。
3. 判定事故的责任。
这类事故的责任判定是比较容易的, 学生犯错误是正常的, 在没有对别人造成重大伤害事故的前提下, 一般是不需要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面对学生的过失, 教师应耐心冷静, 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而不应该一时冲动, 让自己的言行“出轨”, 导致学生的身心受到伤害。因此, 教师过激的言行是导致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 也是教师和家长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教师要为自己的过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民事责任, 有时学校还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 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
对于造成伤害事故, 引起教师和家长产生的纠纷, 学校可选择的处理途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私了”, 安顿好学生, 教育好老师, 陪侍好家长, 必要时要对学生或家长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息事宁人;另一种是“公了”, 对于给学生造成重大的伤害事故, 确有“后患”的, 或是家长态度强硬粗暴恶劣, 辱骂、殴打教师或侵犯教师合法权利的。学校被迫无奈, 只有选择走法律途径, 和家长对簿公堂, 依据法律判定教师、家长和学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5. 教育广大教师引以为戒。
篇4: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体制;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4-0086-02
收稿日期:2011-12-12
作者简介:高媛(1986-),女,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医疗保障方面的研究。
近年来,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统计,自中华医学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鑒定工作以来,自2002到2010年的9年间,中华医学会和各地医学会共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8万例次。如何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减少医疗纠纷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值得人们的关注。
一、医疗纠纷及相关概念
目前在我国,“医疗纠纷”是一个尚存在争议的概念,法律对医疗纠纷没有明确的定义,医学者、法学者、患者三方的理解认识差异较大,实践中大家的普遍认识为[1]:
医疗纠纷指患者在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后,患者或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诊疗行为提出异议引起的争议,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的请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
1.体制因素
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医疗资源分配不合理,医疗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还未全面铺开,国家医疗投入相对不足。而现阶段人们的经济收入相对较低,高额的医疗费用就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
2.适用法律二元化
现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二元化的现象,即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裁决,非医疗事故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案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进行调处,这便出现了法院有时对没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裁决的赔偿比构成医疗事故的更多的怪现象,导致了无论构成医疗事故与否,均能获得赔偿。
3.新闻媒体的宣传
近年来新闻媒体大量报导医疗事故及医疗行业的阴暗面,使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社会地位明显降低,导致患者不信任医生;一些社会舆论也热衷于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造成一些错误的舆论导向,也是医疗纠纷增加的原因。
(二)医方因素
1.医院管理存在漏洞
医院管理体制存在疏漏,医疗管理机构缺陷,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严谨的质量管理方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监控不力,放松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等精神文明教育,影响了医院服务质量,产生纠纷。
2.业务水平低下
医学知识更新较快,需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部分医生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诊疗常规,导致患者没有接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部分医生临床基础理论知识薄弱,缺乏临床经验,对急症、疑难、危重患者处理能力不够;技术操作不熟练,基本功不扎实,很容易造成误诊误治,为医疗纠纷产生埋下隐患。
3.医德医风差
部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够端正,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淡薄,忽视患者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使病人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当治疗效果不佳或有副作用时,便会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4.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医务人员只懂医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忽视病人的正当权益和需要,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护理操作规程。病历资料不全.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完整病例资料。
5.医患沟通不畅
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医生疏于与病人沟通,解释问题简化、专业化,医疗信息传达不完整,使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患者就容易认定是医疗机构误诊误治,再加上缺乏沟通,就会演变为医疗纠纷。
(三)患方原因
1.期望过高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健常识的普及,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对康复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许多疑难杂症、不治之症。一旦发生意外或正常的医学不良后果(如后遗症等),就认定是医院误诊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就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目的不纯
当患者住院费用超过其支付能力时,个别患者就会以种种不合理收费为理由与医院产生纠纷。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的增长,部分医疗事故案件赔偿金额屡创新高,名目繁多,部分患者及家属对此有追求意识,无端制造医疗纠纷,想要非法获取不义赔偿。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不同时期,医疗纠纷的处置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医疗纠纷处理基本经历了以下阶段[2-10]。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重法轻医阶段(1949年至1956年)
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保护人民权益的文件或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暂行规定等。
(二)行政调解为主的阶段(1957年至1976年)
这一时期以新中国首部《宪法》的出台为标志,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走上正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主要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为主,法院基本不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主体,从形式上肯定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
(三)行政调解为主、法律介入为辅的阶段(1977年至2001年)
以“文革”结束和全国各地相继颁布处理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为开端,开始尝试由卫生行政部门为主、法律裁决为辅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主要是行政处理,只有当行政处理难以收效时,才申请法律裁决。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管理机构及鉴定、处理程序等,使医疗纠纷的处理由无章可循过渡到有法可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里程碑事件。
(四)综合性处理的阶段(2002年至2009年)
这一时期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速,以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为标志,探索“建立和完善以法律裁决为依据的行政解决机制”。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以《侵权责任法》标志的新阶段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首先确立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证据规定》的“一股脑”倒置原则走向理性的“有条件”推定过错原则。这样的法益取向来源于司法实践,体现了医患双方的要求,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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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口腔医疗垃圾处理规章及流程
1.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要求每两日处理收集一次医疗垃圾。
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负责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无渗漏。4.放入医疗包装袋内废物不得拿出来。
5.医疗垃圾要加盖,用黄色垃圾袋装,并注明医用垃圾袋。
6.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病人用过的器械盘上的污物,如:棉花,纱布,取摸物等,应统一收集到洗涤间,针头放有盖的硬罐瓶装盒内。
7.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3/4应当使用绳子绑好,封口要紧实严密,然后放门口大垃圾桶内,等隔日专人实施运输。
8.医疗垃圾存放间地面、物表用0.5%含氯消毒液清洗消毒每日2次,空气用紫外线推车照射消毒,作用60分钟,每日1次。
9.认真做好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医疗废物发生泄漏应急方案
1.发生医疗废物的溢出时,对于溢出物通常只需要清理污染区,并尽可能减少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篇6: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及索赔处理流程
根据甘肃省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框架协议》规定,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甘肃医调委)受理参保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案件;负责对医疗纠纷、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处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绿色快速通道赔偿流程。投保医疗机构对发生的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和解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赔案,依据保险合同授权,医疗机构在授权权限内可自行处理并赔偿患方(此类赔案年度保单内三级医院不超过三次,二甲医院不超过二次,二乙医院不超过一次)。具体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应在支付赔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纠纷经过、和解赔偿协议、赔款收据递交甘肃医调委。
(二)甘肃医调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三)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支付保险赔款。
二、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时应通过甘肃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及鉴定结果进行理赔。其流程为:
(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向甘肃医调委报案。
(二)甘肃医调委接到报案后,进行下属工作:
1、落实办案负责人,建立电子档案;
2,听取当事医务人员陈述、当事科室意见、当事医疗机构意见、与医患双方谈话笔录。
三、受理案件。其流程为:
1、甘肃医调委接到一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后,要进行必要的审
查,若同意受理则发出受理通知并告知调解须知;若不受理,则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医患双方通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
2、甘肃医调委受理案件后在3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办理(送达)
以下相关手续:
(1)调解申请书副本;
(2)告知答辩要求;
(3)填写自愿接受医调委进行调解同意书;
(4)填写授权委托书交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告知选定调解员规则;
(6)调解时间和地点。
四、调解前准备工作。
(1)宣读调解纪律;
(2)核对医患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3)核对委托代理人相关信息;
(4)征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五、进行调解。医患双方或一方要求鉴定时,填写《医疗责任保险案件鉴定申请书》,调解成功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
六、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支付保险赔款。
医调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莲荣
固定电话:0931-2120839
手机:***
联 系 人:张永东
固定电话:0931-2120851
篇7: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是治安调解的法律依据。这使得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以及对治安调解的研究重视不够等原因,实践中治安调解执法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治安案件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基层民警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调解案件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治安处罚与治安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治安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治安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非治安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治安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 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3、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
4、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非自愿原则。
个别民警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五)有的民警缺乏调解艺术。
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有的民警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例如:有的民警为了“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这样的调解,如果民警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民警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民警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六)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治安调解虽然占据派出所相当一部分的工作量,但与办理案件等其它业务工作不同的是,上级有关部门对基层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却是一个“空门”。目前,对于大多数派出所民警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基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而提高的。民警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特别是对年轻民警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二、针对治安案件调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
(一)明确治安调解范围,严格执法。公安机关对于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治安调解必须以法律规则为前提。《治安调解规范》对治安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不但不能处理好治安纠纷,还会造成自身工作被动,甚至执法过错。治安调解的法定范围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体如下:
1、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各种民事权益的争议而引起的纠纷。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如流氓结伙斗殴就不能适用调解处理。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极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治安调解,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治安调解。
3、从程度上来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应当较轻。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以调代罚”的处理方式,是在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等基础上放弃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有利于迅速的调解当事人的纠纷,平息纠纷,提高工作效率。可调治安案件虽发案的诱因是民间纠纷,但此类案件的性质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
因此,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就不应当属于治安调解范围。对此,公安民警应当深刻理解治安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熟悉民事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序的法律环境,明确哪些案件是属于不可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可以部分地释放警力,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警力缺乏的问题;另一方面,纠正社会上的偏差认识,派出所并不是“万金油”,只要发生了矛盾纠纷都可以抹一抹,同时,还可以增加老百姓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遵守办案程序,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治安行政案件的一个部分,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进行受理、审查、立案、调查取证,然后进行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受理立案和调查取证,是确保办案程序和所取证据合法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责任,确保治安调解结果公正、合法的需要,更是为了避免因治安调解不成而进行治安处罚时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的需要。实践中,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即可。但是一旦调解不成,由于没有及时取证,时过境迁,有的证据已无法取得,需要进行治安处罚时,不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工作陷入被动,还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所以,即使对收集足够的证据,查清事实真相,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力条件,也可以在调解不成时为做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调查取证中还应特别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立案后,及时进行现场询问和现场勘察,发现、提留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伤势程度进行具体记录,并进行记录和拍照加以固定。
2、对案件的证人、知情人、被侵害人、行为人及其相互关系都应当调查了解清楚。特别是对目击证人的证言,要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调查纠纷的起因和发展过程。对目击证人证言的采信,要结合证人与当事人的“亲疏”来确定,防止偏听偏信。
3、涉及殴打他人的案件,应调查伤害的方式、后果、治疗的情况和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治安伤害案件都要进行伤害鉴定,如明显不构成轻伤的案件。
4、涉及损毁财物的,应调查受损财物的数量、特征和价值等情况。在治安调解中,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赔偿方,往往会对损害数额提出异议。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受害方通过弄虚作假,提高损毁数额的现象。因此,要注意收集辨别用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证据材料,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涉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可以治安调解时,也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收集案件证据,为依法调解打好基础。
(三)遵循治安调解的原则
1、合法原则。是指治安调解的所有活动都应当合法,这包括治安调解的条件合法、治安调解的过程合法、治安调解的结果合法。
2、公正原则。是指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主观上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客观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主持调解工作。
3、公开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治安调解可以不公开。
4、自愿原则。是指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程序才能得以启动。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调解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完全正确、合法,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任何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同。
5、及时原则。是指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
6、教育原则。是指要注重教育、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学习有关法律,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以理以法服人。通过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避免冲突发生。同时,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或者手段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双方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
(四)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贯彻“四宜四不宜”
调解的方式方法对做好治安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使用方式方法得当,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常因调解的方式、方法不当,出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但没有得到缓和,反而愈演愈烈,甚至会发展到双方当事人和在场群众将矛头转向民警和公安机关,进行投诉。因此,我们在办理各类治安调解案件时,不论是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还是调查案情到组织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使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进行疏导教育,化解矛盾。在执法实践和具体办理治安调解案件中,人民警察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是值得推广和借鉴的,即“四宜四不宜”
1、宜解不宜结。就是本着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进行教育疏导,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缓和矛盾,促进当事人重新和好。
2、宜和不宜激,就是在调解处理时,做好思想工作、平息事态,缓和对立情绪,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法服人,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宜缓不宜急。就是在调解处理时,不要急于下结论和做出调解处理,应当在双方情绪稳定的条件下,查清起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心平气和的加以处理。
4、宜宽不宜严。就是对因民事权益争议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少量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经治安调解如达不成协议,或者按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应当给与治安处罚的,应当从有利于教育受罚者本人,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解决矛盾出发,着重从宽处罚,防止矛盾再度激化。
(五)提高认识,强化业务培训。
搞好治安调解工作,对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治安秩序。促进安定团结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要充分重视治安调解工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将这一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练兵、考核、评比的指标系列。
2、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治安调解的调研工作,针对治安案件情况渐趋复杂、事实较难以认定、涉时较长且情况多变等特点,归纳总结出调解成功案例的经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规范,用于指导实践。
3、要适时组织民警开展经验交流。分析讨论活动,以便互通信息,取长补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民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武器,掌握做群众工作的各种方法与技巧。
4、民警自身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锻炼口才,注意经验积累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调处能力。
【结语】 社会在发展,传统的治安调解已满足不了群众对调解的需求,公安机关要始终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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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 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纠纷。前些年, 由于农民种地疏于管理, 病虫害防治不及时, 对良种选择、肥料、农药的施用没有掌握科学方法, 种田效益比较低, 提留负担重, 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青壮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 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但近两年外出的农户返乡后, 要求收回原承包地, 得不到解决的就开始越级上访。
(2) 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 随着人口的增加, 占一点少一点, 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 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逐渐浮出水面。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代理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数不少, 因此私下承包, 甚至3方、4方连环转包、互换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量存在。
(3) 以结构调整为名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引起的纠纷。商水县部分乡镇以结构调整为名, 在建设示范园区、果蔬市场、烟叶种植区、开发渔池、板块建设等方面, 违法收回承包地, 发包给第三者经营。
(4) 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农民土地被征占后, 不能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得到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 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生活无着的困境。不少被占用耕地农户纷纷提出重新调整土地的要求, 不能如愿以偿就上访告状。
(5) 少数地方二轮延包土地遗留问题多。少数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面积不准、填证不规范等问题, 相当一部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管不善, 被丢失或遗弃。
2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
因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也是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涨时期的重要矛盾, 因此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 及时化解此类纠纷。
(1) 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 依照法律规定, 直接进行磋商, 达成协议, 自行解决争议。
(2) 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纠纷。
(3) 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不愿意协商, 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合理等特点, 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 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 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 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延包时, 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 因离异到外村再婚, 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 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5) 妥善解决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 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 要进行纠正。今后, 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章办事, 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 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 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 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篇9: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和“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的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口头无凭,各执一件,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人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源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解决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尤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他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规定,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篇10: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二、处理医疗投诉及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应急预案】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流程图1
篇11: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创建平安和谐医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依法执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全院医护人员应依法执业,所有医护人员应有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资格证执照,均建有复印件备案档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特别是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负责制、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危重病人讨论制度、死亡讨论制度、重大手术审批制度、抗生素应用指南,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批制度等等。
三、病情告知制度:
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认真执行入院告知制度,包括病情告知,手术预后告知,费用告知,高额耗材告知,并要求家属签字并留手印。
四、重视术前准备工作:
除了术前签署有关文书外,术前病人的风险评估十分重要,同时做好术前谈话。
五、规范医护人员语言:
谈话中勿用绝对语言,特别是成功率,避免引起理解问
题,产生纠纷。
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甚至发展为群体治安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1.科室首先结合专业和相关法规,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如不能解决,甚至出现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科室工作,立即通知办公室、职能科室及医院警务室、保卫科进行协调解决。
2.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工作时间,向医务处电话或书面报告,午休或下班时间,电话向总值班回报。
3.必要时可直接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警务室汇报,防止事态恶化。
科室主要领导及医院有关部门主要联系电话: 办公室:8833111
医务科:8833871
保卫科:8833953
社会工作部:883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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