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研项目合同书

关键词: 科技情报 合同书 科技 安徽省

安徽省科研项目合同书(精选6篇)

篇1:安徽省科研项目合同书

安徽宁国市中医院迁扩建PPP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招标编号:NGZFCG-2016-01-006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期:2016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1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5 第2条 定义..............................................6 第3条 声明和保证.........................................8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9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9 第二章 合同主体...........................................10 第6条 政府主体.........................................10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10 第8条 主体权利和义务....................................11 第9条 项目公司组建......................................15 第三章 合作关系...........................................17 第10条 合作内容........................................17 第11条 合作期限........................................19 第12条 排他性约定.......................................19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19 第13条 项目总投资.......................................19 第14条 投资控制责任.....................................20 第15条 融资方案........................................20 第16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20 第17条 投融资监管.......................................21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21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22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22 第20条 前期工作费用.....................................22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22 笫六章 工程建设...........................................23 第22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23 第23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26 第24条 工程变更管理.....................................26 第25条 工程总投资的认定.................................27 第26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29 第27条 项目验收........................................29 第28条 工程建设保险.....................................29 第29条 工程保修........................................30 第30条 建设期监管.......................................30 第31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3131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32 第32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32 第33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32 第34条 运营服务标准.....................................33 第35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33 第36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33 第37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33 第38条 运营支出........................................33 第39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34 第八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34 第40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34

第41条 项目资产移交.....................................35 第42条 移交质量保证.....................................39 第43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39 第44条 协议取消和转让...................................40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40 第45条 项目运营收入.....................................40 第46条 政府付费部分的计算和支付.........................40 第47条 投资总额及乙方回报计算原则.......................40 第48条 财务监管........................................40 第4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41 第50条 支付保障........................................42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42 第51条 不可抗力事件.....................................42 第52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42 第53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42 第54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43 第55条 法律变更........................................43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44 第56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44 第57条 合同解除程序.....................................44 第5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45 第5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45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46 第60条 违约行为认定.....................................46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46

第61条 争议解决方式.....................................46 第62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47 第十四章 其它约定.........................................47 第63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47 第64条 合同的转让.......................................47 第65条

第66条

第67条

第68条

第69条

第70条

第71条

第72条

第73条

保密............................................47 信息披露........................................48 廉政和反腐.......................................48 不弃权..........................................48 通知............................................49 合同适用法律.....................................49 适用语言........................................49 适用货币........................................50 合同份数........................................50 4

第一章 总 则

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安徽省宁国市签署:

甲方: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称)乙方:(全称)(乙方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方。)

为实施宁国市中医院迁扩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经依法公开招投标,乙方作为中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特许经营本项目。乙方与宁国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出资人代表依法并依照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共同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项目公司成立前由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履行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本合同各方同意项目公司概括受让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概括受让本合同并不必然豁免社会资本方投标所承诺的相关条件、义务和责任。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达成约定如下:

第1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宁国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实施宁国市中医院迁扩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此宁国市人民政府授权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

甲方代表宁国市人民政府与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协议谈判、签

署特许经营协议,行使约定的权利、履行约定的义务,负责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的指导、监督、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

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程序选择乙方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与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特许运营期内负责本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工作。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特许经营的权利,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政府付费义务。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全部资产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本项目特许经营的权利”是否指中医院对外经营的权利或许可。第2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或声明以外,下列缩略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本项目”系指依据本合同,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政府并授权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宁国市中医院迁扩建PPP项目。

2.“本项目工程”系指本项目建设内容,属新建项目,地址位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3.“本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安徽宁国市中医院迁扩建PPP项目合同》,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项目公司”系指乙方与政府出资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依据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为本项目组建并在宁国市注册的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将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本合同项下必须由乙方享有与承担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5.“项目总投资”由工程总投资、融资成本、PPP相关工作费用(含第三方咨询机构费用)、税费、必要的合理回报构成。本项目投资估算的工程总投资控制价为2.6亿元人民币。

6.“建设期”系指政府方批准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

“运营期”系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项目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期限,本项目运营期限为十二年。

7.“特许经营权”系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利,包括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赋予项目公司有关的具体特许经营的权利,如基于本合同所形成的资产而赋予的有关的特许经营权利。

8.“正式运营日”系指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开始进行运营的日期。9.“生效日”系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本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日期。

10.“甲方”系指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1.“乙方”系指中标社会资本方。12.“政府”系指安徽宁国市人民政府。

13.“政府出资代表”系指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

14.“工期”系指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15.“缺陷责任期”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且甲方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为24个月。

16.“开工日期”系指项目立项完成并经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7.“不可抗力”系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18.“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19.“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20.“运营年”指本项目特许运营期内任意一个实际运营完整年度期间。

21.“运营月”指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任意一个公历月度期间。第一个运营月从运营开始日起至当月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为经营期最后一个运营日所在月份。

22.“PPP模式”系指由指Public(公共)Private(私人)Partnership(合作关系)的缩写。本合同项下项目采取的PPP具体模式和运行机制为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23.“批准”系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乙方或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24.“移交日”指运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的其它日期。

25.“可行性缺口补助” 系指本项目运营期间因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项目支出成本及合理回报而由政府进行补贴所支付的款项。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1)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本合同一经签订并生效,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义务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起任何利益冲突。

3.2 乙方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合同生效日:

(1)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必要条件,将从财务、设备以及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乙方已经在投标文件履行了明确具体的相关承诺;

(2)乙方依法取得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内部决议和外部审批,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决定、生效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不会违反其与第三方协议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起任何利益冲突。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之日正式生效。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本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都是对正文的完善与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是互为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附录;(4)投标文件的澄清;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出具的与项目有关的保函、担保、确认书、承诺书、图纸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与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

5.3.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进一步规定如下:

(1)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签署的与项目有关的洽商、变更、协议、纪要、信函、备忘录等,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原则上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6条 政府主体

6.1.宁国市人民政府授权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本合同,并授予乙方及后续成立的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监督、接受移交等职责。

6.2.甲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 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住所:(3)法定代表人:(4)负责人及联络方式: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

7.1.乙方是宁国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选定的中选社会资本方。乙方基本情况如下:(1)名称:(2)住所:

(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金:(5)负责人及联络办式: 7.2 项目公司

按照本合同约定,中选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在宁国市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本项目。

第8条 主体权利和义务 8.1.甲方主体权利和义务

(1)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授权,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督管理的权力。对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以及维护进行监管。

(3)为本项目建设、融资、运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4)确保项目公司独立的特许经营权。(5)负责项目公司与政府部门有关的协调工作。

(6)本合同项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不得对外泄露。(7)完成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相应法律程序,政府方一次承诺、分期支付;并将政府付费支出纳入年度和中长期的宁国市财政预算,取得财政部门同意以及宁国市人大的决议,该人大决议文件将于签署本合同之前或同时提供给乙方。宁国市政府每次发布年度财政预算时,在同级政府网站、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以及财政部PPP中心官方网站,每年定期披露本项目的项目信息和财政支出责任情况。

(8)甲方负责跟踪审计、建设矛盾协调、质量安全监督、协调工作等,及时配合完成相关行政监管工作。

(9)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甲方应有权随时监测

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

(1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11)甲方有权定期检查乙方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甲方定期对质量控制的检查标准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规范文件。

(12)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书面请求的关于本项目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的核查,包括工程量、隐蔽工程等专项工程。并对乙方汇报的工程量等专项请求在合理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13)有权监督、检查工程在保修期内的维修。

(14)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运营及服务进行监管。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在社会公布之前,有关事实和依据应当取得乙方的无异议确认

(15)确保本项目建设及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完善前期基本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合法性文件(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立项、可研文件和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消防等)。

(16)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给予乙方有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的财政税费的优惠政策。

(17)本项目中,甲方负责确定本项目的审计单位。(18)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19)甲方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隶属变更、整合等原因)并不构成甲方合同义务的减少或消失,甲方职能变更后,甲方全部的合同

权利和义务由继承者完全享有和承担。

(20)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8.2.乙方主体权利和义务

(1)依照本合同及相关约定,及时完成出资义务。(2)依照本合同及相关约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3)依照本合同及相关约定,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4)甲方和乙方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拥有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出租权(项目资产经营权)及项目移交前的资产所有权等。

(5)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有权建设、管理、经营本项目;乙方为本项目总承包方,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其自身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由其自行实施。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则按照省市有关公立医院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分包。

(6)乙方作为本项目土建工程的总承包方,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团队对本项目进行施工、建设、管理,如需变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不可抗力因素,一年期内乙方不得更换项目建设管理团队,否则,甲方或项目公司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依法公开确定符合本项目需要的独立第三方监理单位,将监理单位报甲方批准。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及相应的规范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投资、合同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理,保证每月及时计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监理单位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投资

(8)乙方享受合同投资权利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对甲方违约行为,有权取得甲方赔偿及补助补贴等。

(9)乙方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规范在政府部门监管下负责工程建设与运营,负责涉及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并

建立工程建设运营期间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应急管理机制。接受政府依法组织工程各环节监督检查以及审计等行政管理行为。

(10)在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营期满一年,甲方应按PPP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公司收到甲方所支付首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之前,本项目所产生的融资成本,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首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11)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支出的营业成本,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筹备设立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相关税费,纳入项目总投资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

本合同项下,相关的前期工作费用和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支出的营业成本控制比例为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2%。

(12)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投资,包括资金筹集融资,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合理投资收益,并承担本项目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

(13)乙方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编制项目实施计划表及项目公司融资计划及方案,并将其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予以实施;本项目内装、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成本等,需经甲方审核同意。

(14)乙方为本项目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5)乙方在项目建设期、特许运营期内应依法纳税。

(16)乙方应于收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内,向甲方交付 履约保证金。

(17)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 内,向项目公司出具建设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

(1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9条 项目公司组建

双方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9.1 注册资本规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200万元,甲方出资代表所占比例为33%,乙方出资比例为67%,甲、乙双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实缴出资。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以以现金方式增资,具体增资事宜由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

9.2 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由乙方与政府出资代表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其中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3500万元,占有67%股份,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以现金形式出资人民币1700万元,占有33%股份。有关项目公司的组建由乙方另行与政府指定的出资代表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签署股东出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予以具体约定。

9.3项目公司人员构成

项目公司的管理层由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作为股东方分别委派,建立优势互补、相互监督的经营机制。其中,甲方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长及董事,乙方向公司派驻董事、财务负责人。

9.4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项目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履行各自职责和职能。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指派2名董事,其中一名任董事长,乙方委派3名董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甲方、乙方各委派1名监事,职工监事1名;涉及公共安全、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运营方式等股东

会议议题,以及涉及资产安全、对外担保抵押、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建设、运营方式变更等董事会议题,甲方及其委派的董事拥有一票否决权。

9.5项目公司工作内容

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整体实施运作;拟定、实施本项目的投资方案、融资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开展项目立项、报建、工程质检备案等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成本控制以及后期经营、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工程的建设、运营及移交。

9.6股权转让限制

(1)项目公司的股东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二年之内(含),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以下情况下各方可以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a,项目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b,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和执行而进行的股权转让。

(2)甲乙双方不能质押项目公司的股权。

(3)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满二年之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承继原股东方在本项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9.7 特别股权和项目公司遵循的原则

项目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义务事项,如在表决权、特别表决事项、优先权、反稀释权、公司治理特别事项和特别职权等,各方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予以约定。

项目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PPP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应当遵守PPP招标投标文件等所规定的权力限制和经营能力限制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10条 合作内容 10.1 项目范围

宁国市中医院迁建项目一期用地面积33738平方米,建设门急诊医技病房楼,400张床位,主楼地上13层,裙楼4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4665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39100平方米,地下建筑7550平方米,购置医疗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

本项目投资估算为26000万元(最终以政府审定金额为准)。10.2 合作内容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具有满足本项目投资融资能力的社会资本方。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维护及运营。中标社会资本方具备施工相应资质的,项目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直接签署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无需再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该项目工程的内装设计及医疗设备必须符合公立医院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医疗等设备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宁国地方政府有关的规定的要求。如果乙方不具有相关技术、设备资质条件的,因医院项目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则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安徽省、宣城市及宁国市的规定,按照公立医院的采购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10.3 甲方提供的条件

(1)依据本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授予依据本合同所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2)甲方应对乙方为本项目顺利实施而进行的融资行为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支持。

(3)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给予乙方有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招商引资等的财政税费的优惠政策,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

甲方确认本项目按照BOT模式实施,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全额计入项目公司收入,依法纳税;若未来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公司税收成本增加的,增加部分计入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总额中,由政府承担该税务风险;若未来国家法律或政策变化导致项目税收减少的,双方另行商定。

10.4 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工程投资、建设、运营以及维护工作,根据PPP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移交。

10.5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政府方以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投资回报。社会资本方收取的投资回报主要由以下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间的使用者付费收入或委托运营收入;另一部分为政府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10.6 项目资产权属

(1)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均为本项目资产。完成移交前,本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属项目公司所有。

(2)特许经营期满,本项目资产权属在政府支付完毕可行性缺口补助前归项目公司所有,政府支付完毕前述费用后则归政府所有。该资产折旧或摊销计入项目公司成本,由项目公司负责管理、运营以及维护

10.7 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没有设定他项权利、满足开工条件的净地作为项目用地,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用地。项目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由甲方办理。

上述土地如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由甲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工作并承担相关拆迁费用。

第11条 合作期限

11.1 本鉴于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 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双方约定本项目运营期为十二年,自正式运营日起算。

11.2 本项目建设期三年,自本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算。但甲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后 90 天内办妥本项目工程的全部建设批准手续。

第12条 排他性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就本项目整体或部分内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其他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联的协议。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3条 项目总投资 13.1 投资规模

本项目根据投资估算的工程总投资为260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配套工程建安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设备购置等。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最终以宁国市审计局审计后的竣工决算为准。

13.2项目投资计划

除工期依据双方另行协议书面确认外,结合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具体投资计划由项目公司制定方案。

第14条 投资控制责任

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以及安全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优化建设施工方案,严格规范工程变更签证程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因甲方原因造成预算超支,则纳入项目总投资;因地质条件、征迁补偿等原因造成的超支由甲方负责解决,因此导致工期延误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因项目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超支由项目公司负责。因乙方延误工期等原因造成项目超支,则由乙方负责,不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15条 融资方案

15.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00万元,甲乙双方分别按照自身在项目公司的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部足额缴纳出资。

15.2 债务资金筹措项目公司在编制融资方案时,应向多个金融机构进行询价,择优选择。

15.3 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债务资金的筹措工作,并保证债务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股东对项目公司债务资金筹措给予相应支持。

第16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6.1 为确保本项目融资及时到位,甲方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16.2 如果该项目符合国家、安徽省及宣城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PPP 项目资金支持等方面优惠政策,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申请政策优惠的相关手续,项目公司取得相关优惠或补助资金,应冲抵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16.3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付费”的项目,甲方以政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进行采购。具体包括:

(1)甲方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办法》相关规定购买服务;

(2)甲方履行本合同已经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取得宁国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批复同意;

(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宁国市人民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并取得宁国市人大的书面同意。

16.4 甲方应承诺保证政府对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支出符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16.5甲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通过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和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本项目的项目信息和财政支出责任情况。

第17条 投融资监管

甲方授权项目公司股东中的政府出资代表对本项目的投融资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公司融资行为合法合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为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完成的前期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图纸

设计等编制和报批,负责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土地预审、规划条件、PPP流程工程等文件编制及审批,确保本项目建设符合法定程序与规定要求。——以上工作内容是否完成,具体如何分解?

第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前期工作如属于必须双方共同完成的,由甲方及乙方共同完成。属于必须由甲方完成的,甲方可委托或确定相应主体实施。属于由乙方承担的前期任务,由乙方负责实施完成。

第20条 前期工作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立项费用、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土地预审、土地复耕方案、物有所值论证、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PPP实施方案、项目策划费用、法律服务等。前期工作费用不高于国家现行有效的计费政策文件规定标准计费;没有国家计费政策文件规定标准的,按照服务方案优选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方式择优选择,按照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服务费用。前期工作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经甲方确认后由项目公司承担,纳入项目总投资

签订本合同前期已经产生的工作费用或其计费标准,由项目公司按照相应付费约定直接支付或向垫付单位清偿。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21.1 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21.2 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21.3 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全面代表政府负责与乙方合作推进项

目实施,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并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

笫六章 工程建设

第22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2.1进度日期的延长

(a)当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发生后,一方应在实际发生延误的7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b)项目公司合理地预见因重大原因无法完成计划进度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对下述方面作出详细的说明:

(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

(4)项目公司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项目公司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如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因此造成成本费用增加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如提出书面要求的一方在7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22.2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竣工日期的延误

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竣工日期的任何延误,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

(1)提出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日期以作适当延长。

(2)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使乙方基本上恢复到该延误没有发生时相同的经济状况。

(3)有权获得延长特许运营期,相应延长的特许运营期应不少于被延误的运营期。

22.3乙方导致的竣工日期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的竣工日期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2.4 进度报告

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作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22.5项目达标投产标准

项目建设质量标准、使用寿命、安全等级不得低于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

22.6项目建设标准

(1)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本合同的其它要求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2)本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权单位验收合格” 标准。

22.7安全管理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目标为:安全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安全生产责任由施工方全部承担。

22.8安全管理体系

(1)乙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职责。

(3)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项目公司委托的施工方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乙方应负的安全责任。

(4)乙方应对其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对其分包商及供应商所雇佣的人员的工伤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等。

(5)乙方应赔偿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方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7)乙方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施工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危险作业事项(如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22.9安全事故责任

乙方是本项目安全责任主体,承担安全事故责任。22.10 工程建设管理要求(1)二次招投标

乙方具有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施工、货物生产或服务提供资格和能力的,项目公司不再进行招标,由其直接承担相应工程总承包建设施工工作;乙方不具备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施工、货物生产或提供的资格和能

力的,由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招标;对于本项目中所需医疗设备等采购,由项目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等关于非盈利性公立医院的招标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2)监理单位的选择

项目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选择监理人,并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督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

第23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3.1 审查和审批事项(1)开工报告的审批:(2)竣工验收审批;

(3)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查和审批事项。23.2责任和义务

项目公司负责准备审查和审批所需的资料,并办理审查和审批事项,承担所需费用。甲方予以配合。

第24条 工程变更管理

24.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变更处理:(1)改变合同中任何重大原则性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24.2 变更权

甲方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收到经甲方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享有变更权,但可以向甲方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由甲方按照变更程序确定是否同意变更。

24.3 变更程序(1)甲方提出变更

甲方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变更指示。甲方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24.4变更执行

乙方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变更估计原则确定变更估价。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导致的成本及收益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并相应调整政府支付资产可用性付费的金额。

24.5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按照本合同第25条约定计量计价。第25条 工程总投资的认定 25.1 工程总投资认定方法:

本项目按定额计价据实结算,最终以宁国市审计局审计后的竣工决算确定工程总投资

25.2 合同价约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计价原则:

(1)项目规划、勘察、设计费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的2002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

(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造价依据实际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206-2005,工程定额适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年)确定。

25.3 结算方式:

本项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后,政府审计部门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现场变更、签证单等做为编制竣工决算的依据。

25.4 工程变更、签证结算依照以下原则执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合同中如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乙方、施工方共同协商后据实执行。

25.5 竣工决算

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送甲方,由甲方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项目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甲方验收签字后,审计部门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九十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

在竣工结算中,如发现项目公司报送资料不完整、缺项等,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公司进行补充完善。

若甲方未按期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则视为甲方认同项目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数据。若因项目公司原因致使甲方没有按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责任应由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工程结算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报区政府审批。

第26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本项目如果涉及相应征地、拆迁、安置的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为甲方。

第27条 项目验收

工程项目验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合同、竣工图以及与该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执行。

第28条 工程建设保险

28.1 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均由项目公司或其委托的施工方负责投保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具体保险险种、费率、受益分配等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8.2 建设期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的保险无缝衔接。28.3 保险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确保其有效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政府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项目公司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政府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项目公司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

(7)尽一切合理努力协助政府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

28.4 险种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6种:

(1)货物运输保险;(2)建筑工程一切险;(3)安装工程一切险;(4)笫三者责任险;(5)施工机具综合保险;(6)雇主责任险

第29条 工程保修 29.1 保修期限和范围:

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范围为项目全部。29.2 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规定的保修责任和义务由乙方承担。

29.3 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使用和退还施工方的工程质保证金,不得违规截留、挪用。

第30条 建设期监管 30.1招标采购监管

乙方不具备建设所需的工程施工、货物生产提供的资格和能力的,应选择满足要求的承包商提供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项目公司需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选择满足要求的承包商。上述招标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承包(供货)合同均应报甲方备案。二次招标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30.2工程质量监管

监理单位、质量监测机构对工程全过程监督、检测。30.3工程进度监管

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规定的进度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免除乙方承担工程进度延误的责任。

30.4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监管

乙方须按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第31条 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31.1 甲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违约:(1)未能按时提供应协助的事项

(2)未能按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31.2 甲方违约的责任

甲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准予工期顺延。乙方暂停施工满28天后,甲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每迟延一日,甲方应按照该项目工程总投资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1000万元。

甲方违约不影响应当向乙方承担以下范围的支付责任:(1)违约之日止已完工部分的价款;(2)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违约金:(3)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4)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1.3乙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更换项目建设管理团队;(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生违约情况时,甲方或政府主管部门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1.4 乙方违约的责任

乙方若违约上述中的第(1)、(2)条款,乙方须向甲方赔付违约金,金额为该项目工程总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十。

乙方应承担上述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损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迟延一日,违约金金额为该项目工程总投资金额的万分之一,甲方可以从建设履约保证金中扣取,直至建设履约保证金全部扣取完。(2600万)

31.5第三人造成的违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第32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甲方承诺对项目建设、设备、采购、运营中提供优质的政务环境。第33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无试运营,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确认的日期即进入正式运营期。

第34条 运营服务标准

运营服务标准:按国家非盈利性公立医院相应标准执行。第35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35.1 在开始运营之前,项目公司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日常维护、设备设施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项目公司应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运行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运营维护与维修所需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以项目公司取得的政府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支付。

35.2 项目公司可以将本项目运营服务委托给甲方认可的第三方主体。项目公司参照宁国市有关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与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宁国市公立医院国有资产运营绩效考核等公立医院运营绩效考核标准,对委托运营方进行绩效考核。(签署委托协议,收益在协议中明确?)

第36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在运营期内,工程非质量原因需要更新改造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37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37.1 甲方在项目公司派驻常设代表参与、监督运营管理。37.2 财政部门负责工程PPP投融资效果评估。

37.3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进行相应职能监督检查。第38条 运营支出

运营期内,项目设施运营维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39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39.1甲方的终止

下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终止运营:

(1)乙方在项目合同存续期内将政府承诺投入的资金及形成的资产进行出售和转让。

(2)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4)因乙方原因擅自终止运营或干扰项目正常经营,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5)乙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在甲方就此发出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39.2 乙方的终止

甲方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在乙方就此发出通知后的三个月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乙方有权终止运营。

39.3 终止后的补偿

甲乙双方均有权获得由于违约方未遵守相关全部或部分约定终止合作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补偿,该补偿由违约方支付。

甲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选择终止运营的,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已发生年度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八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第40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40.1 项目移交过渡期:运营期结束前6个月为移交过渡期。40.2 过渡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1)移交过渡期开始,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以及移交的方式。

(2)在特许运营期满至少一个月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详细移交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和项目的详细清单)。

40.3 在移交过渡期,乙方须采取措施确保项目各项设施完好运行,原始记录、统计报表、档案资料等齐备。

第41条 项目资产移交 41.1 移交方式(1)设施移交

项目公司于运营期满后,在甲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后14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机构移交项目建筑、设施、与项目设施相关使用的所有构件、设备、零配件和配件、项目设施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及相关物品。

(2)运营期满的资料移交

(a)项目公司应同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完整的竣工档案(含电子文件、软件、代码、密码)、技术资料、设备维修操作手册(该手册应能满

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设备的需要)和其他资料,以使甲方指定机构能够继续项目设施维护和运营。

(b)若甲方提出要求,项目公司应在移交过渡期先期向甲方移交设备设施的维修操作手册,该手册应能满足甲方操作、维修、拆卸、重新组装、调整和修复设备的需要。

(3)权利移交

乙方同意对于项目公司除甲方之外的其他合同相对人之间合同中约定的与项目公司移交甲方的工作成果有关的、且在本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该合同相对人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项目公司应将该义务相对应的合同权利(如乙方对其采购合同项下设备享有的保修权利等)转移给甲方,确保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的合同相对人履行相关义务。

(4)技术移交

(a)为保证甲方能在本工程移交后可以正常、稳定、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项目公司应同时向甲方移交须附带、包含或隐含其中的知识产权或其合法被许可使用权,并且项目公司应确保甲方不应为此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另外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之外的额外费用。

(b)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包括以许可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无偿移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或者乙方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有必要,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培训,在培训结束且甲方人员培训合格之前,不应视为乙方对工程移交的义务已完全履行。

(c)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应在移交过渡期内向甲方移交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培训。

41.2 移交范围

(1)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包括:(a)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b)与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c)其他动产;

(d)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

(2)备品备件

(a)在移交日,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向甲方无偿移交按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的在12个月期间项目设施正常运行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抢修的零备件,并提交备件的详细清单。

(b)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向甲方提交生产经营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3)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4)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与项目场地有关的其他权利;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请求权。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

甲与项目公司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应明确特许运营期结束后妥善安置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办法。

41.3 移交验收程序(1)最后恢复性大修

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6个月,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1个月之前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项目公司核准。最后恢复性大修应包括:

(a)技术规范和要求所列事项

(b)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厂商的说明、手册和维护计划所列事项;(c)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

(d)苗木、灯具、休闲设施及易损耗件更换等;

(e)政府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项目公司有义务将甲方合理提出检修项目列入其最后回复性大修计划。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根据以上约定(最后恢复性大修)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自行进行大修。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和风险。甲方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以补偿最后恢复性大修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项目公司提供所发生的详细记录。

(2)性能测试

最后恢复性大修后并在移交日之前,项目公司应进行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乙方有责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如果所测参数仍有差距,甲方有权维护函中支取相应费用以修正上述缺陷。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使用的,甲方承担费用以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41.4 移交标准

(1)项目设施须满足资产可用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2)项目所有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和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

41.5 移交责任和费用

特许运营期满后的移交和转让,项目公司及甲方应负责各自为移交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项目公司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移交,则项目公司应赔偿甲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损失。

41.6 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完成合同规定的移交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14天内,甲方签发接收证书。

41.7 移交效力

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甲方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享有项目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41.8 风险转移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的是由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41.9 其它移交方式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双方可选择以内部移交方式完成项目资产的移交,即项目公司股东中社会资本方可以零对价方式向政府方出资代表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届时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事宜届时各方可另行签署专门协议。

第42条 移交质量保证 42.1 保证期

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在移交日后3个月的保证期内,承担全部设备设施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因接收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在收到该通知后,应尽快自费进行保修。

42.2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及项目公司有义务将所有施工方、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应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应设备,在移交时,应当通知所有的承

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与甲方确认尚未期满的义务的履行,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合同延续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43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43.1 乙方同意项目公司发生下列情况视为违约:

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及项目公司的移交日期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

43.2 乙方同意项目公司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公司违约不超过60日,自违约之日起算。项目公司的违约超过60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项目公司赔偿所有损失,并无条件将本工程移交甲方处理。

第44条 协议取消和转让

移交日,若存在与应当移交项目设施有关的但尚未取消的、仍然有效的设备协议、供货协议或所有其他协议,项目公司有义务予以取消。若该等协议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是必需的,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偿转让上述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45条 项目运营收入 45.1 项目运营收入

本项目在运营期内产生运营收入归属于项目公司。运营收入包含但不限于:

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收入;

基本医疗服务等县级公立医院允许开展的其他公共服务的收入。物业对外租赁等非卫生医疗类收入;

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方法为: B=Z+R-(S-D),其中:

B值为:每年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Z值为:每年社会资本方出资项目资本金部分回报+本金支出之和,计算公式为:

nZ=Aα(1+α)/[(1+α)n-1 ](A为社会资本方出资项目资本金部分,α为回报率,n为运营期限);

R值为:每年项目公司融资部分本金和利息支出之和; S值为:每年使用者付费收入; D值为:每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 45.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期限及回报获取

甲方保障项目公司获取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收入、使用者付费收入净值(S-D)为税后收入。Z值自运营年开始至运营期结束,各年等额获取回报。R值依据实际发生情况为准。

45.3政策调整的收益分配

该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期间,争取的各级政府政策性补助,优先冲抵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超出当年可行性缺可补助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46条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方式及分红机制

46.1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公司所获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具体支付金额,由甲方根据项目公司实际融资及还贷进度,项目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并报其主管部门确定。

46.2项目运营期间,当使用者付费净值大于当年项目资本金本、利及融资本息之和即:(S-D)>Z+R时,优先弥补甲方为乙方获得税后收入支付的税金。项目公司结余红利,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分红。

第47条 投资总额

47.1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宁国市审计局对本项目按定额计价据实结算进行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以及计取融资回报的依据。

第48条 财务监管

48.1 乙方及项目公司对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资金获得应负全部的责任。

48.2出资

甲乙方应确保其出资及时按要求如数到位。48.3财务报表

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和合理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及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应准备和向甲方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

(1)按国家会计税收等相关法规编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由聘请的会计事务所负责年度报表审计;

(2)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供其财务状况等资料;

48.4甲方为执行检查,应通知项目公司限期提出账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甲方查核。甲方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且不得拒绝。

第49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49.1 甲方违约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补足与支付承诺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补贴资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足额支付或协商其他方式支付,并由甲方承担违约产生的相关损失。

49.2 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投入注册资本或承诺的建设资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乙方未投入其承诺的项目运营维护资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由乙方承担违约产生的相关损失。

(3)项目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拒绝甲方的财务监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50条 支付保障

(1)宁国市人民政府授权宁国市财政局为本项目出具支付承诺函;(2)宁国市财政局将应支付资金列入应支付年度的财政预算;(3)若本项目约定的相关款项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则宁国市人民政府应以相应有效资产进行支付担保。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51条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第52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53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54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责任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4)停工期间,施工方应业主或监理方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如果不可抗力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坏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坏修复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70%),或者根据保险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单项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则项目公司无义务完成工程建设、修复或正常运营,直至双方达成一致,以使项目公司基本保持和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除非前述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的原因是由于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合同约定保险。

第55条 法律变更

因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除补偿政策调整造成征地补偿投资增加的,增加投资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有效期间,若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44

导致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运营时,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商处理。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第56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 56.1 甲方解除合同

下述事件如果在被允许的时期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发出通知终止合作。

(1)乙方未按约定投入资金。(2)乙方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3)乙方在项目合同存续期内将政府承诺投入的资金及形成的资产进行出售和转让。

(4)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5)因乙方原因擅自终止运营或干扰项目公司正常经营,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56.2 乙方解除合同

下述事件如果在三个月内未得到改正,乙方有权发出终止合作通知。(1)甲方的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甲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在乙方就此发出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

第57条 合同解除程序 57.1 终止意向通知

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

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为避免本合同解除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57.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57.3终止的一般后果

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至双方商定的提前终止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根据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以及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前发生的而在本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尚未支付的付款义务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

第5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双方根据本章约定解除合同后,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项目移交。

58.1 移交应在有关终止生效后的60天内完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58.2 发生移交时,若涉及甲方对乙方做出补偿的,该移交应于甲方向乙方完成补偿后生效。

第5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59.1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59.2 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的扣除

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导致的损失金额。

59.3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第60条 违约行为认定

除不可抗力以外,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适用本合同相关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均由违约方承担,不列入本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61条 争议解决方式 61.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或执行(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47

分歧或索赔。若在30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彻底得到解决,则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61.2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62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或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在最终裁决做出后按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四章 其它约定

第63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PPP项目实施机构的变更,新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具有承担原PPP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方的授权,接受并完全承担原PPP项目实施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履行。

第64条 合同的转让

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限内,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转让其就本项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65条 保密 65.1机密信息

(1)本合同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接触、查阅的所有有关资料和信息均属于该方的机密信息(除非该方做出相反表述);

(2)本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从公开之日起即不再

属于机密信息。65.2保守秘密

(1)本合同一方应对其知悉的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本合同各方应负责使其雇员同样遵守上述保密义务。65.3保密期限

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五年内,仍继续有效。

第66条 信息披露

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或使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2)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披露的;(3)经另一方允许向第三方披露的。

双方拟定合同文本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5)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67条 廉政和反腐

合同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防范腐败的责任。另行签订廉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68条 不弃权

合同应声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篇2:安徽省科研项目合同书

编号: ZYXM-号 甲 方:(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 方 姓名: 家 庭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形式:

1、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或结束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2、甲方招用乙方担任 岗位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甲方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具体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并可作出适 当的调整。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4、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5、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7、乙方月工资为 元,不足一月按天计,拆合每天工资为 元。

8、甲方应在次月 15 日前发放乙方的工资,并有乙方签字确认。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乙方合同后应当在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9、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①、甲方负责每月的考勤记录,并作为支付乙方

10、甲乙双方按当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劳动报酬的依据。②、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在乙方劳动报酬中扣除。

六、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2、乙方应该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

⑵、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1万元以上损失的; ⑶、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⑷、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⑸、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4、甲方所承建的工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甲方与总承包单位解除劳务合同等,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七、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15、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6、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7、甲乙双方:。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8、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总承包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 乙 方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

篇3:安徽省科研项目合同书

2008年3月28日上午, 安徽省电力公司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项目启动电视电话会召开, 全面启动ERP项目建设。

ERP工程是国家电网公司SG186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 安徽公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部署, 认真研究企业实施ERP建设的经验, 充分论证公司管理状况、信息化能力, 统筹部署ERP建设工作, 组织力量开展ERP项目建设准备工作。为确保项目建设有序开展, 公司成立了由总经理韩君任组长的ERP项目领导小组, 并确定了“整体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公司本部和试点单位先行建设ERP工程, 明年将在公司系统全面推广。

ERP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 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 需要省公司上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 科学组织, 全力参与。因此安徽公司提出做好7个方面工作: (1) 要转变观念, 凝聚力量; (2) 要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确保人员、时间、力量百分百投入, 确保项目实施进度、技术政策和工作标准的统一协调, 系统按期成功上线运行; (3) 要细化管理, 确保项目质量; (4) 要取长补短, 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充分借鉴其他网省公司的建设经验, 结合自身实际, 反映公司管理特色, 形成自己的模式; (5) 要虚心学习, 认真接受管理咨询公司的指导。坚持以埃森哲公司专家团队的指导和培训为基础, 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6) 要培养人才, 提高信息化队伍素质; (7) 要统筹协调, 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即:要处理好ERP工程与SG186工程其他项目、现有信息系统与ERP工程、“信息化供电公司”试点与ERP工程、日常业务与ERP工程建设工作、项目质量与进度、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的关系。全力打造信息化建设的示范工程和精品工程。

篇4:安徽省科研项目合同书

关键词:高职教育;装潢设计;实习实训;创新教学

高职教育将深化改革,提升职业教育的专业性、应用型、实践型人才作为培养总方向,尤其是在课程整合、教学理念、评价体系等方面,突出学生就业岗位能力提升。实习实训教学改革作为重点,更需要从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上,强化实训项目教学的规范性、操作性和应用性,引导学生从具体实践操作中掌握相应知识和能力,提升岗位胜任力。

1 装潢设计专业实习实训教学面临的发展窘境

加强职业教育作为我国近年来人才培养战略的重要内容,高职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优势作用。总体来看,对于高职实习实训教学,往往面临相似的发展窘境,特别是在装潢设计专业实训教学中,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多媒体影像技术的成熟,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为装潢艺术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反观高职实习实训教学现状,问题主要归结在下几个方面。一是装潢设计教学与行业发展相脱节问题。装潢设计作为艺术教育中的一个门类,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人才缺口需求大,而当前高职装潢人才培养滞后于现代设计理论与实践,毕业生走向岗位后对所学知识和所掌握的能力落后于市场需求,导致岗位适应性不足。二是装潢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衔接不够,从多数高职院校装潢专业课程结构设置来看,理论讲解占比较大,实践实训教学相对不足,学生缺乏应有的实践性学习,对实际岗位技能缺失严重,现有教育模式重理论轻实践现象突出,导致学生装潢设计技能不强。

2 构建高职装潢设计实习实训创新教学的改革对策

2.1 强化岗位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1)明确岗位职业能力,协调目标、任务、知识关系。对于装潢设计岗位职业能力的明确,首先要从校企合作中突出岗位特色,需要做什么,怎样去做,应该学习那些知识,应该具备那些能力,如何从校企实习实训教学中突出岗位特征,围绕就业导向来优化装潢课程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并结合校企岗位需求来组织课程教学队伍,共同研究制定岗位课程,教学目标和具体任务,最终形成以任务、目标、职业、能力、知识为一体的教学体系。

(2)强调校企协作,突出人才职业标准。在实习实训创新教学中,针对装潢设计专业本身的特色,在课程教学上要协同好课程任务、教育目标的关系,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理念上,优化师资合作,突显教材的适用性和综合性。尤其是在校企资源开发与共建上,完善教、学、做体系,将“课堂”与“店堂”,理论与实践融为“双堂双纲”标准,开发满足行业需求的实习实训教学理论与实践标准,发挥专兼职师资的职业优势,密切校企合作。

(3)强调“校企合一”,构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在落实实习实训创新教学中,将校企合作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在实习实训环境营造上,要从教学改革中融入企业环境、职业岗位操作流程,通过构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来强化装潢设计专业的操作性和应用性,提升学生岗位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如,利用校企“师资整合,教学合作”模式,发挥学校科研与企业技能实操的整合优势,从课程知识实习、岗位技能实训、综合应用能力提升上做好实习与就业的衔接,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

2.2 强化专业教育与就业岗位的零距离对接

在高职装潢设计专业教育与就业能力培养上,通过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着力从岗位认知、岗位能力、专业技能、实训实操等方面,无缝对接就业岗位。

(1)注重专业知识课程与专业技能的实训对接。装潢设计本身包含的知识、能力较广,涵盖的课程较多。特别是专业课程,如包装设计、广告设计、CI设计、计算机软件操作等课程,其本身的实践性较强,可以通过专题设计,与区域设计行业相衔接,也可以通过组织设计赛事,将比赛融入实践教学中,鼓励学生从参赛中来锻炼和提升设计水平。

(2)衔接好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实践教学。校内实训通常是由教师主导的结合专业课程教学,需要组织动手实践操作活动,在教学模式上多围绕具体任务来展开。而校外实习基地是对校企合作的延伸,特别是深入到企业实际,从参与企业设计师的项目实践中来体验具体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是真题真做,学生能够从中运用自我知识、所掌握的技能,从实践中来锻炼,来学习,形成职业胜任力。

(3)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的对接。顶岗实习是装潢专业毕业生参与实训、实习的有效方式,根据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将专业课程与教学目标相渗透,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例如,在企业岗位进行锻炼,从实习中来接触行业、接触社会,增强社会适应性和应变力。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要注重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与实际岗位的对接,要充分利用企业环境及资源,积极拓宽顶岗实习范围,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4)构建装潢专业就业指导体系。装潢设计专业在深化校企合作,推进实习实训教学中,要不断构建就业指导体系,协同好学校、企业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岗位对接、人才流动、专业素能养成上,要密切联系企业,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上的导向作用;如加强对行业骨干企业的合作办学,引入企业先进人才、加强教育设施投入,完善专业教学平台,拉近产学研互动交流。

2.3 注重动手实践操作,增强装潢设计专业特色

(1)细化工学结合,密切教学与岗位的衔接。工学结合作为装潢设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在明确专业教育体系,确定装潢职业能力上,要注重从课程教学上满足未来职业岗位培养需求。通过模块化教学、密切实习、实训的关系,特别是学生动手操作能力的养成,要从教学、组织、实践中增强岗位竞争力。

(2)融合“教、学、做”,突出校企共育。实习实训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学、做”的统一,要从校企合作中,拓宽学校、设计企业、行业设计知识、技能的培养渠道,积极深入行业,了解人才需求,聘请企业有经验的专家来校授课,参与到人才培养中。同时,在教学方式上,引入项目教学、任务教学、课堂教学与实习场地的对接,深化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例如,在课程设置上,理论课程占比降至40%,实践课程占比提升至60%。在师资整合上,以人才引进和外聘企业专家任教来充实“双师型”队伍。另外,突出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完善实习实训人才培养机制。

3 结语

装潢设计实习实训创新教学任重道远,在突出学科特色,优化理论与实践关系上,一方面要强调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另一方面要从实习实训多元化评价上,从成绩考核与能力测评中融入多种评价方法,突出装潢设计专业的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

参考文献:

篇5: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合同实施行政监督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法规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大事,也是我省合同监管部门的一件大事。

安徽省合同监管条例》更加明确和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监督职能,包括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等,进一步拓宽了合同监管领域,加大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力度。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学习,认真组织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尽快掌握其中的基本制度和监管方法,提高合同监管水平。此外,企业负责人及其合同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也要自觉地学习《条例》,熟悉《条例》,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

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已经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单据等内容符合合同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监督和服务职责,尊重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同信用制度建设,倡导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依法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鼓励合同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十三条下列合同要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三)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四)旅游、医疗合同;

(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七)运输合同;

(八)拍卖、典当合同;

(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予以修改。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提供方对修改格式条款的意见持有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提供方提出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仍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经审查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提供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合同样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提供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可以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

提供方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利用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财产;

(二)利用合同恶意串通侵占国家财产;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四)为共同获取利益而损害公共财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五)未经特许而经销国家专营或者特许经营的商品;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任务和国家订货;

(七)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品;

(八)利用合同违法分包、发包、转包;

(九)利用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合同谋取非法利益;

(十)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不得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或者倒卖合同;

(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人签订合同;

(三)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四)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五)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价款、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质量保证金等费用;

(六)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

(七)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

(八)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

(九)其他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

(二)查阅、复制或者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调查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和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并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物品,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财物,或没收非法所得,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并按规定返还有关当事人,或者没收并上缴国库;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备案经审查后,当事人一方以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格式条款内容未获同意,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监督和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篇6:《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一、制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背景和经过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机制,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04年1月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是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观念转变、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起草制定的。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资方过大的权利给予必要的限制,对劳方脆弱的利益实行倾斜性保护,在“强势资本”和“弱势职工”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劳资双方哪一方面的力量过于强大,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省总工会先后多次提出制定《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建议,终于被省人大常委会列入2007年立法调研计划和2008年立法计划。2008年4月初,省人大内司工委会同省总工会、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正式开始了起草工作。经过大量的调研、考察、起草、修改、论证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8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而引起的不利形势影响,《条例》(草案)推迟到2009年继续审议修改。2009年8月下旬,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由内司工委移交到法工委负责。2010年,省人大法工委又会同省总工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次专题调研和集中修改,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一审时的《条例》(草案)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8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后,又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10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我省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工会组织源头参与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宣传学习《条例》的主要精神,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在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共有八章五十三条,约6800多字。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三章集体合同内容;第四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第六章争议的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对于立法宗旨究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保护),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双保护)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一些省人大常委和领导认为,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应当对劳动关系双方实行平等保护。我们工会的意见是,集体合同立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的一条基本的立法原则,就是要对弱势的一方实行特殊保护。由于工会的坚持,《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我们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二、扩大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条例》第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把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原来《劳动法》、《工会法》规定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扩大到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考虑到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又正处在改制之中,所以在《附则》中做了特别规定: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是,这并不影响《工会法》中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三、加大了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力度——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是“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还是“可以”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一直争论的非常激烈。省人大法工委认为,按照《合同法》的精神,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自愿的结果;而且上位法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就必须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所以不能设置强制性的规定。我们工会的意见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劳资双方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为了保护弱势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必要强制性规定强势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而且上位法并未禁止这样做。最后,双方终于形成了共识,《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要注意两个问题:

1、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既密切相关,又有所不同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两种主要手段,或者说两种劳动法律制度。既可以合并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分开单独使用。从一方面说,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是集体合同能够合法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产物,是它的一种逻辑结果。没有集体协商,就没有集体合同;既使产生了集体合同,也是一种无效合同。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集体协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另一方面看,集体协商并不要求一定要签订 集体合同,它也可以用于协调解决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问题。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时,一定要首先加强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只有劳资双方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才能形成高质量的集体合同,才有可能使集体合同履行兑现。在制定《条例》的开始阶段,我们是把平等协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两项平行的制度来设置的。后来考虑到《条例》主要是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规范,到二审时就把集体协商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设置的。因此,《条例》中的集体协商,是特指劳资双方为订立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平等协商行为。《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是等于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订立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全体职工)为协调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团体契约。《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种类——①从其覆盖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两种形式。②从其包括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性集体合同两种形式;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为建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个人契约。相对于劳动合同来说,集体合同包括的内容更多,覆盖的对象更广,法律效力更高,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更大。所以《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是我省的创新;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其利用厂规厂纪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明确了劳动关系三方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基本职责——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劳动关系三方的密切配合和共同推进。《条例》的第六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劳动关系三方在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各自所要承担的职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就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企业家联合会代表企业(雇主)、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劳动关系三个方面共同组成的以协调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协商对话机制。主要是从宏观上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从单个用人单位的微观层面上说,是由劳资双方组成的;但从整个社会的宏观上层面说,是由劳、资、政三方组成的。国际劳工组织在1976年制定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根据该公约的要求,一个国家的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必须要按照三方性原则,建立起一定形式的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领域内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促 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我国政府于1990年批准了该公约,并于2001年8月建立了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联合会共同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目前我省省市两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都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向县区延伸。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我国《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行政部门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主管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承担着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对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要对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的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三是要对用人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是要承担组织实施《条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会组织的职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基层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来说,既要既要承担协商签约主体一方的代表者的责任,代表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又要承担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责任,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争议,保证集体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全面落实。也就是说,基层工会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具有双重身份,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二是作为上级工会来说,不仅具有监督下级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职责,还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的内涵非常丰富。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是: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这样的明确规定,是我省的创新之举;主要是为了发挥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作用,共同促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五、规范完善了开展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由于集体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它的协商、订立和履行都有着一系列规范化的程序性要求,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四章和第六章的规定,整个流程分为十个步骤: 步骤之一: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条例》第九条是规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以及行使要约权的问题。虽然规定了劳资双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首先(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约。集体协商(谈判)权是劳动者拥有的三大基本权利之一。步骤之二:产生集体协商代表——《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是规定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的时间、人数、方法和条件。《条例》对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基层工会关键是要依法产生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并注意协商代表的结构合理。步骤之三:做好集体协商前的准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是规定集体协商应当采取的形式,以及协商会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工会在协商会议举行前,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一是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职工广泛参与,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二是要搜集研究法律政策依据和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三是抓好协商代表的岗前培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协商谈判能力。四是要制定切实可行集体协商方案,形成富有弹 性协商谈判策略。——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集体协商方案主要包括五项内容:①科学设定标准、②确定优先顺序、③评估对手特点、④制定谈判策略、⑤进行非正式沟通。五是要共同确定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5日前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第五十二条又规定了协商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对于保障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协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营财务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认为可以提供的资料。目前困扰基层工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劳资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用人单位往往借口保守商业秘密,拒绝或者不全面提供集体协商所需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财务情况。由于工会组织缺乏知情权,没有必要的的信息资料,很难开展实质性的集体协商,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的质量。今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的资料,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要予以查处。步骤之四:举行集体协商会议——《条例》第十六条是规定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相关事项;《条例》第十七条是规定: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双方应当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会议的具体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基层工会在进行集体协商时,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善于运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中止协商的策略,及时寻求上级工会或者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集体协商谈判既是一个劳资双方争取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过程,也是一个如何合理分享利润蛋糕的过程,更是一个求同存异、相互妥协和让步的过程。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的方法与技巧是多种多样的,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模式;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协商谈判对象都可能会影响到协商谈判的方法和技巧。我们要根据协商会议的具体进程,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方法和策略。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关于协商谈判的经典体会。“我不知道我是不是专家,但我遵循几条简单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是,一场谈判必须以双赢为目的,否则谈判将会失败;即使碰巧会成功,但这种成功也不会持久,因此所谈的交易也不会完全实现。你得从结局必须是双赢这一概念出发,以此为起点来制定自己的谈判策略。谈判要达到一个具体目标总有上百种方法,要对它们—一进行考虑。应认真听对方说什么,自己少说。如果双赢意味着你要做出妥协,那么就妥协,但永远不要一开始就完全让步,应该一点一点地让步。但是妥协最终会变得非常重要。” 步骤之五: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是规定起草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有关问题。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步骤之六: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条例》第二十七条是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的问题。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条例》增加了集体合同草案在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前,要先进行公示,以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过半数的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上签字或者盖章。

步骤之七: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是规定用人单位如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后的集体合同报地方工会备案等问题。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主要是对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的程序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合法性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六项材料。《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集体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的问题(5种情况),是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在全国是首创。

步骤之八: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是规定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的问题。

步骤之九:全面履行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是规定集体合同的约束力、期限、续订和如何履行的问题。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但不得少于一年。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要建立健全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集体合同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步骤之十:妥善处理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争议——《条例》通过设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是规定发生争议的六种具体情形。第四十五条是从整体上规定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是专门规定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具体处理办法。

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争议,其处理的办法也有所不同。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协商签订阶段发生的争议——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二是在履行阶段发生的争 议——除了协商、协调解决两种办法外,增加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办法。

第六、强化了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是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期和撤换、调整办法。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多方面的职责;订立集体合同的,其履行职责的期限至集体合同期满为止。《条例》第十四条主要是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措施;第一款是对全部协商代表而言,有两层含义:首先是规定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比《工会法》的规定前进了一大步。其次是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款是专门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政策。用了三个“不得”,尽可能地加大保护的力度。同时还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七、拓展了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不仅规定了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16项具体内容,而且又对涉及到订立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应当说,是目前全国所有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内容最全面的,充分反映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条例》规定的内容,相对于《集体合同规定》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调整和完善,特别是突出了对劳动者就业保障权、劳动报酬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一是把劳动定额标准从原来作为工作时间中的一小项内容,单列为一大项内容,强调了在用人单位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形势下,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的重要性。二是把原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两项内容,合并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项内容,因为两者都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权。三是把原来的劳动安全卫生,改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并且在此款中增加了劳动环境的内容,更加凸显在当前工伤事故频发和职业危害严重的形势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四是把原来的补充保险和福利改为保险和福利,主要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随意降低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五是在职业技能培训一款中,增加了职工文化生活的规定;强调集体合同在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文化教育权益。六是把原来的奖惩改为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随意制定实施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土政策。七是把原来的裁员改为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保障权的保护。八是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的职工权 益保护一款,主要是指在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集体合同主要是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因此没有把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包括进去。

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科学约定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二是要正确约定集体合同中劳资双方违反集体合同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第八、细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条例》通过设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专章(第五章第四十条

至第四十三条),细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实施范围、协商主体、代表产生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的具体内容。

所谓区域性集体合同,就是指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的集体合同。所谓行业性集体合同,就是指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的集体合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着力解决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协商难、签约难、履约更难的突出问题,这是将来的一种发展方向。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既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相应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订立,也可以与单个企业订立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协商和订立程序与集体合同相同。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推选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内容见《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九、突出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重要性——《条例》第三十七条是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问题,重点突出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合同对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把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三大机制都写进去,意义非常重大。

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对企业而言,工资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对职工而言,工资则是家庭生活的基本来源和保障,是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是他们最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国家而言,工资水平的高低是衡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职工 和企业的共同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工资不仅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劳资矛盾的焦点所在,是集体协商永恒的主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

目前,工资分配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从宏观上看,居民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两极分化严重,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利润侵蚀工资现象严重。从微观上看,主要表现为没有建立起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偏低并且增长缓慢;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工资分配制约机制,普通职工与经管管理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不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劳动定额标准过高,计件工资单价过低,最低工资标准化等现象普遍存在。近年来,党和政府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分配不公问题的严重性,逐步认识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温家宝总理在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集体协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要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劳资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制定《工资条例》,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通过劳资协商谈判共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早已是一种国际惯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形成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既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既为予工会组织提供了有利的机遇,也对工会干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就开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1998年4月,全总办公厅下发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2000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8年9月,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任务是要推动建立三个机制: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凡是有关职工劳动报酬方面的事项,都应当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而不能由资方一家说了算。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本身就是建立了一种劳资共决机制。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水平能够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得到及时合理的增长;共建和谐企业,共享发展成果。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有效预防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劳动报酬。在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要抓住当前企业工资分配中普遍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一是关于基本工资在整个工资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过低问题;二是要合理确定普通劳动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工资差距;三是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四是关于劳动定额计和件单价问题;五是关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问题。工会在集体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主要依据:从国家宏观层面上说,工资增长要与GDP的增长相同步,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第一标准。从企业微观层面上说,要牢牢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依据:第一、利润的增长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一个自然指标;第二、物价上涨的指数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法定指标;第三、劳动者的年功工资增长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一个常态指标;第四、劳动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应当成为工资增长的一个政策指标。与此同时,工会还应当结合当地的劳动力供求状况、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行业职工工资水平、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单位的人工成本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提出工资增长的具体幅度。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看,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每年工资增长6%——8%,基本上是一种惯例。

我们认为企业应当在劳资协商共决的前提下,遵循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男女平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工效挂钩,合理增长的基本原则,依法自主进行工资分配,充分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共享生产经营发展成果。

实践证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仅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更需要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十、明确了有关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通过设立法律责任专章(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分别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下列六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⑴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⑵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⑶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工作的; 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⑸不按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 ⑹不履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具体的处罚措施是: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守法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拒不履行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是规定对用人单位扣发、降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第二款是规定对用人单位无故调动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等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第三款是规定对用人单位解除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聘用)合同的 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上述三款的规定,主要是对应《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三个“不得”)

《条例》第四十九条是规定用人单位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过程中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违反集体合同规定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如何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条例》第五十条是规定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这次我省的《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罚款。二是没有对工会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处理。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中外消费心理差异 下一篇:企业新入职会计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