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学民法

关键词: 共同任务 物权 民法 保护

看案例学民法(精选6篇)

篇1:看案例学民法

《真水无香》观后感

之法律和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最近看了一部特别的影片《真水无香》,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对于法律和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地位有了自己的认识。

真水无香的意思是真人,无智,无德,无功,亦无名。出自老子的《道德经》。形容人的品质像真水一样清澈、纯净、高尚、淡泊。表达了一种至真、至纯、至善、至美的最高境界。“大象无形,真水无香”是东方文化的最高境界。水是万物之源,而真水则是最纯粹而弥足珍贵的水。“无香”二字,使“真水”的含义升华,真正纯净的水是淡淡的,没有香味,却是滋养生命万物不可或缺的生命之源。

电影《真水无香》以法官宋鱼水为原型,通过生动感人的叙述和细致入微的刻画,宣传和弘扬了新时期人民法官恪尽职守、鞠躬尽瘁、呕心沥血、无私忘我的崇高品格。影片将宋鱼水置于理想和现实、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中,讴歌了她在法律思维与人文关怀的完美结合上孜孜追求的时代先锋形象。宋鱼水努力追求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她以水一般的款款深情和柔韧坚强,让人看到了法律的阳光无处不在,看到了法律之剑刚柔相济而又无坚不摧的力量,表现出新时期人民法官的高尚情操和敬业精神。

影片讲述了宋鱼水作为一个法官,在工作中陷入情与法的挣扎。她的选择和作为令我深深的感受到了法律和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常言道:无规矩,无以成方圆。这句话就已经深刻的概述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在我们的理念中法律,是一个神圣的词语,是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生活的利工具,是需要我们不断认识和运用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的出现,也规定了一定得范围,既保护了国家的权益,也维护了公民的共同利益。

法律的出现解决了许多解决不了的纠纷。就像生活中的财产问题、婚姻问题、事故问题等等。就好像电影中的商标权问题,买卖纠纷问题等。使得法律以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制约违法行为的产物。另外我还觉得法律的制定是通过人们生活中行为因为制定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执行法律的权力属于人们从种种角度来说法律与生活都是紧密相连的。

法律的出现,对于人们的生活来说有了一种保障,一种感觉自己安全的、自己有权利作或不作的现实存在的东西。人们的行为可以认作为是生活的一种表现,对人行为,可看作为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到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此外,宋鱼水作为一名法官,她的所作所为让我对法官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敬意。也让我对于法官的作用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或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英美法系中有许多显赫的名字基本上属于法官,如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等等,可以说,普通法是在法官手中诞生、成长起来的,他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获得其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裁决相关的案件时,通过判例约束着后来的法官,他们拥有“立法职能”,法官的判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法官的工作和职业是非常尊敬和信赖的,在诉讼中,诉讼好比是一场法律格斗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官居中裁断,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走向,法官的职责,按丹宁勋爵的说法:在我们国家形成的审案制度里中,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因此,在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自卸法官的责任,改演律师的角色。在这种法系的国家,人们很少见到年轻的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极少。一旦被任命为法官,法官们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察而得来的,是他们一生中姗姗来迟的辉煌成就,这也是随后社会尊敬和他们的威望被承认的重要原因。

法官的作用不仅与法官本身的素质有关,而且还牵连体制问题。我国的法院管理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法院的行政工作与审判职能互相混杂。比如,审判职称不是根据审判的职业需要设定的,而是作为一种“福利待遇”分配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法院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审判庭工作的法官所从事的并不都是审判职责以内的事情,在一些地区,法院往往被视为地方的一个部门,要参与地方的一些行政性工作。

法官不仅仅在于公正裁决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官的工作和努力,依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和干净的社会,因而,我们不要把法院的功能仅仅看成是解决纠纷的一个简单场所,有时,法院还更像一所学校。法院通过对每个具体纠纷的解决,通过对法律的理解、运用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通过对人们平常社会关系中所蕴含的法理阐述和令人信服的判决,使全社会的公民都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因而,法院审案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找法”过程和制作、下达裁判文书的过程,它同时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传达某种正义信息和观念,是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乃至公众进行公开对话、宣传法律、昭示法治精神的过程。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依法办案、刚正不阿、知法懂法仅仅是穿上法袍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真正好的法官还必须在自己的操守、学识、能力、素质、技艺、举止等方面练好内功,严于律己,高人一筹,以外表出世的冷静维系内心入世的关怀,把自己打磨成为一个精通法律、公正执法,敬法慎独、诚信正直的法官。只有如此,我们最终才能赢得法律的神圣、庄严和权威,才能赢得民众对法官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而最最令我钦佩的便是宋鱼水法官,她用自己的行为对法官一词作出了最荣耀的诠释。

篇2:看案例学民法

2007-10-4 21:3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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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细节很重要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经理人的困惑差不多集中在客人的投诉问题上。究其原因,原来是因为服务员的服务不到位,因而遭到顾客的纷纷投诉。为了能够给餐饮经理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我们在本期特别推出几个经典服务案例,也许你可以从中学习到一定的服务技巧。

餐饮服务案例分析:

第一、案例选自餐饮服务过程中常见、突发与疑难事例,具有代表性;

第二、案例的分析与疑难问题的处理,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具有实用性;

第三、案例问题的分析处理中较好地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具有技巧性。

案例一:一碗豆面引出的话题

一天,有10位客人来到餐厅就餐,在进餐即将进入尾声时,客人点了主食,每人一碗豆面。服务员将豆面送到每位客人面前后,客人们并未立即食用,而是继续交谈着。大约10分钟后,有的客人开始吃面,其中一位客人刚吃了一口,便放下筷子,面带不悦地对服务员说:“这豆面怎么这么难吃,还都粘到一起。你知道吗?这顿饭对我来说是很重要的。”服务员连忙解释说:“先生,我们都是现点现做,一般的面条在做出几分钟后就会粘到一起,而豆面的粘性比其它面的粘性大。如果做出来不马上吃的话,必然会影响到面条的口味和口感。我们通知厨房再给每位客人做一碗面好吗?”客人说:“不用了,再做一碗豆面也不能挽回我的损失!”

此时恰逢餐厅经理走了过来,服务员当即向她汇报了情况。餐厅经理让领班为客人送上水果并对客人说:“对不起,先生。由于我们未能及时向您及您的客人介绍豆面的特性,没有让您很圆满地结束用餐。您如果对今天的服务感到不满意的话,我将代表酒店向您及您的客人赔礼道歉。”客人说:“服务态度没问题,不过我希望服务员在上菜时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点评:经了解,这位客人是请生意伙伴在饭桌上谈生意的,因生意未谈成,所以心情不好。再加之豆面的“不可口”,更增添了客人的不快。服务员在上“豆面”时,如果能够向客人介绍豆面粘性大的特性,并提醒客人要立即吃才会有好口味,那么客人的不快是应该而且能够避免的。服务员在对客人服务的过程中,应把工作做得细致些,不可有半点马虎。

案例二:语言的魅力

一天,餐厅里来了三位衣着讲究的客人,服务员引至餐厅坐定,其中一位客人便开了口:“我要点××菜,你们一定要将味调得浓些,样子摆得漂亮一些。”同时转身对同伴说:“这道菜很好吃,今天你们一定要尝尝。”菜点完后,服务员拿菜单去了厨房。再次上来时,便礼貌地对客人说:“先生,对不起,今天没有这道菜,给您换一道菜可以吗?”客人一听勃然大怒:“你为什么不事先告诉我?让我们无故等了这么久,早说就去另一家餐厅了。”发完了脾气,客人仍觉得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于是,拂袖而去。

点评:这位服务员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在班前未了解厨房备货、菜式情况,致使客人点这道菜时未及时指出无货;二是在语言上用词不恰当,未朝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方向做出解释。如果知道无货,可换个方式向客人说明,像“先生,这道菜是这里的特色菜,今天点这道菜的人特别多,已经卖完了,您能不能换道其它菜?××菜也是我们这里的特色菜,您不妨尝尝。”这时,客人会想酒店生意真不错,看来英雄所见略同,自己很有品味,能够吃到这里的特色菜,这样在朋友面前也有面子,很自然地接受服务员推荐的其它菜。

案例三:一瓶酒引起的争执

某酒店一客人在用完餐结账时,对一瓶酒收费80元提出异议,他说有位男主管告诉他这瓶酒的价钱是60元。负责为之结账的领班第一时间寻找那位男主管,但他已下班离开了,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虽然这位领班拿出价格表让客人看,证明这瓶酒的价格确实是80元,但这位客人仍不加理会,强调是那位男主管告诉他这瓶酒的价钱是60元。由于与这位主管联系拖延了结账时间,加之与客人产生争执,使这位客人非常不满,认为餐厅在推销酒水时有欺骗行为。最后,餐厅经理出面,同意按60元收取,同时又再三向客人道歉,虽如此,客人仍是满面怒容,结完账扬长而去。

点评:树立相信客人、尊重客人的服务理念,对服务行业来说非常重要,也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关键所在。客人提出异议,在不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的前提下,应相信客人,特别是在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显示客人错的情况下,更不应该与客人发生争执。

本案例中,即使结账领班找到那位男主管,他也不外乎有三种解释:一是不记得了;二是坚决否认;三是承认是自己搞错了。前两种解释,与顾客发生争执在所难免,第三种解释虽然相对好一些,但客人也会因为结账时间长和不信任自己而产生不满。做广告可以一掷千金,但为这区区20元钱得罪客人实在不值,因为这位不满的客人,会将心中的怨气,传播给亲朋好友,对企业的声誉极为不利。

当然,我们不排除也有不文明的“上帝”,弄虚作假,但毕竟是少数,企业应权衡利弊,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要适当向第一线服务人员授权。第一线人员面对面为客人服务,随时都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发生。适当授权,第一线人员就可在不违背大的原则条件下,灵活、及时处理客人的投诉,将客人欲产生的不满,扼杀在“摇篮”之中,甚至变“危”为“机”。否则,一线人员遇事要左请示、右汇报,会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因为问题发生后,时间越长,顾客的情绪就越差,解决问题的难度也就越大。

此外,适当授权,对一线人员的服务素质的培养,也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案例四:打包盒快过年了,上海一家四星级酒店的中餐厅内,所有的桌子都坐满了客人。其中第18桌落座了3位客人,他们是某大学李教授夫妇以及李教授20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刚从美国回来探亲的蔡先生。故人相逢,李教授为尽地主之谊,一下点了七八道菜,两道点心,外加四小碟冷菜和三听饮料。

由于大家都已年近半百,胃口已大大不如学生年代,所以几个人吃饱后桌上还剩下不少菜,还有两个菜没怎么动,李教授觉得不免有点惋惜。

负责这个区域的服务员小张是旅游学校的毕业生,在用餐过程中,她对这几位客人服务得非常得体,而且脸上自始至终都挂着甜甜的微笑。此刻她见3位客人已有离席之意,便准备好账单,随时听候招呼。果然,李教授向她招手了。

账很快便结清,当小张转身送来发票和找回的零钱时,她手里多了几个很精美的盒子,里面有若干食品袋。她很有礼貌地对客人说:”剩下这些菜多可惜,请问是否需要打包?”

李教授见小张手中拿着饭盒,很高兴地对她说:”你想得真周到,我也正想打包呢!”李教授满意而归。

点评:目前绝大部分饭店和餐馆都给客人提供打包服务,但在服务实践中,往往是被动的多,主动的少,即基本上都是当客人提出要打包时,服务员才会给客人打包。其实,主动服务和被动服务给客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当客人想打包而又羞于开口时,服务的效果就会大相径庭。比如,单位请客吃饭或AA制吃饭,即使饭菜剩得很多,碍于面子,恐怕也不会有人提出来打包。而此时只有服务员主动向客人提出打包,客人才有可能把剩下的饭菜带走。

篇3:看案例学民法

一.生成的起点应该是正在学习着的孩子

无论什么学科, 什么学段, 教者都必须立足于孩子, 生成的起点应该是正在学习着某一门学科的孩子。

导入新课的直接———“夏夜里, 什么最美?”不弯弯绕, 不设置多少空洞花里胡哨的开场白, 干净、利落。

孩子们的回答也告诉大家, 最简洁的最可以让学生有收获。“1组3号:我认为童年的夏夜里, 月亮出来了, 星星出齐了, 柔和的月色洒满篱笆小院的时候是最美的。我要读出恬静的感觉。”“1组4号:母亲忙了一天, 很累了, 洗完澡, 换了一件白布褂子, 搂着我唱起动听的歌谣时最美好。我要读出幸福的感觉。”“随着教师柔和的语调, 暗示性的导语作用, 随着一幅巨大的月夜情境图的展开, 孩子们那颗蠢蠢欲动的心渐渐平静。在音乐的催化下, 转化为动情的读和说, 开始美妙的月夜之旅, 享受文字带来的多元感受。学生自发地一个接一个地站起来, 和着悠扬的乐声, 娓娓地诵读着……” (高亚琴《月光启蒙》第二课时活动单《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6页)

提问的直白———“活动一:回顾课文, 读读‘思念’。 (默读课文, 画出文中直接表达‘我’思念刘老师的句子。读一读, 想一想;你读出了什么?) ” (直接表达着重号为原文所有) (李静《教学任务为什么不能完成》《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45页) 一句很直白的话, 就让学生进入深思的状态, 这完全符合初中学生的特点, 直肠子, 没什么花花肠子.“简单的‘三步走’活动设计, 学生操作简单, 实效却大大提高。学生经过了一个简单的、真实的, 由文字形象到情感体验的、由简单到丰富的学习过程。” (李静《教学任务为什么不能完成》《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46页)

充足的时间———:“师:在同学们整体感知的基础上, 我们来做一件有趣的事情———品读精妙, 请把你认为写得精彩的地方标注出来, 再用朗读把它的精妙之处表达出来。 (学生自读, 标注, 约8分钟。) ”“师:我们读一篇文章, 不仅要读出它的精妙之处, 更可贵的是上一个层次, 要读出问题, 思考问题。请大家自主阅读, 发现问题, 有了心得, 一起分享。自己不能独立解决的, 大伙集思广益。 (生阅读, 思考, 提问, 约5分钟。) ” (李凤《<你一定会听见的>教学实录》) 单是让学生“思考”“阅读”“提问”的时间达13分钟, 占45分钟的35℅之多, 我们不能不佩服李老师的大气和大方, 不像一些老师, 挤占学生课外的时间, 挤占学生思考、阅读、动手的时间, 学生在课堂上完全成了跟在老师后面忙个不停的陀螺, 这样的课哪有什么乐趣, 哪有什么审美, 哪有什么新的生成?

用语的鼓励性———“试试看”, “不错”, “还能更好吗”, “你的看法和我差不多”……这些用语是润滑剂, 打消了孩子的顾虑, 如果是一堂常态课, 学生也许还不会怯场, 如果是人头攒动的大型公开课, 学生可能会“犹抱琵琶半遮面”, 吱吱唔唔楞半天, 有了“试试看”, 再加上“我也喜欢”, “还能更好吗”, 学生可能会大增表现欲, 滔滔不绝不是不可能, 信口开河也是常有的事, 挺起胸脯有板有眼常常出现。一句句简简单单的话语, 给了孩子定心丸, 给了孩子前行的动力。

设计的层次性———“活动一:探究圆柱侧面积的计算方法。例2一种圆柱形的罐头, 它的底面积是11厘米, 高是15厘米。侧面有一张商标纸, 商标纸的面积大约是多少厘米? (接头处忽略不计) 1.该怎样求商标纸的面积呢? (以下有两种研究方案供你选择。方案A简单一些, 方案B研究得更深一点。建议:每组4-6号采用研究方案A, 1-3号采用研究方案B。) (沈建岭《活动单引起的风波》《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146页-147页) 活动单设计的层次性, 保证了每一个学生不被排除在活动之外, 有事做, 能做好事情, 能有成就感。从而愿意跟着老师走, 愿意跟在活动单后面前行, 攀登一个又一个新的高峰。

教学是科学, 科学就要抓得准确, 要准确抓住起点———正在学习着的孩子, 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认知特点, 不可过分拔高, 也不可过分低估孩子;教学又是艺术, 艺术是审美的, 艺术强调主观感受, 强调多样性, 多样性的孩子、多样性的文本、多样性的生活为我们教学方式方法的多样性提供了无穷可能。

一句话, 教学起点应该是正在学习着的孩子, 语文也不例外。

二.生成应该建立在学科特点之上

抽象思维强些的学科要体现思维之美, 要培养学生的思维习惯, 优化学生的思维品质, 形象思维强一些的学科要多一些体验, 多一些情感的激浊扬清。

以“团结合作, 走向成功”的主题班会开始了, “我首先引导学生们做了一个小游戏———“吃糖”, 要求学生直起手臂将糖送进嘴里, 学生们一下子产生了兴趣, 纷纷照办, 可是谁也没办法将糖送入口中。接着, 我又让学生弯下手臂, 将糖从背后送进嘴里, 可不论他们如何尝试, 还是无法做到, 一个个唉声叹气, 束手无策。这时, 我讲了一个《天堂和地狱》的故事, 天堂和地狱的人生智慧不同, 生存方式也就迥然不同。学生们一下子受了启发, 纷纷送入小组内其他同学口中, 他们以合作的方式品尝到糖果的甜蜜。” (蒋文树《主题班会:在合作中学习“合作”》《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157页) 这样的班会, 远离了空洞的说教, 让学生有了深刻的体验, 学生就会觉得亲切多了, 一切就可以接受了。这就是体现了班会特点的真班会。

同样一节成功的语文课, 琅琅的书声总能给人以美的享受。著名教育家叶圣陶先生说:“美文需美读。”朗读的过程就是学生发现美、感受美的过程。“美读”就是有表情地吟诵课文, 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感官, 使学生从多方面立体化感知教材美, 产生“如见其人, 如闻其声, 如临其境”的美的感受。美读重要的不是技巧, 而是情感, 是读者与作者心灵相通, 做到读者能情出肺腑, 语同己出。

生成, 一定要建立在学科特点之上。语文可以是落地无声的片片雪花, 可以是訇然中开的洞天石扉, 可以是山泉的呜咽, 可以是奔流到海不复回的江河……语文的生成离不开语文。

三.生成应该是学生内省后结的果

学生从文本中从活动中获得的精神营养, 必须通过内化的过程才能转化为自身素质, 在促成内化的因素中, 外力的推动是很重要的。老师要充分利用文本, 适时创造交流的机会, 努力营造内省的场。

提出新要求———“师:思考问题真全面。那么, 记录完数据是不是这个验证的过程就结束了呢?生7:不是, 还要和刚开始的猜想进行比较, 然后再得出结论。师:是呀!得出数据只是一个过程, 而通过数据发现了数学现象, 这才是我们要做的事情。” (陈晶《投影仪“罢工”之后》《《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163页》) 不全部否定, 对已做的努力进行肯定, 让学生得到鼓励, 看到自己辛苦后的成果得到别人的认同, 有一种喜悦, 进而更愿意接受新的要求和希望, 这当然也为内省提供了可能, 提出新要求, 又为内省提供了途径, 当然也许就有好的灵感生成了。

给出一种方法———“推行小组合作学习时, 我安排了5个乐于助人的热心同学跟她组成一个小组, 主动对她进行辅导, 她在同学面前表现的机会更多了, 她也不再去独处, 课堂上变得更主动了。” (马震圣《给学生“成长”撑开一片蓝天》《活动单导学实践案例》第177页) 儿童具有天生的“群密感”“从众性”, 不喜欢独处、孤僻, 通过伙伴、小组、家长、群体等许多力量, 形成合力、抱团前进, 促使他人自省、内省。内省不是单纯的冥思苦想, 更不是简单的闭门造车、闭目塞听, 而是思考———交流———分享———思考———上升———交流———分享的扬弃, 是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一个人的思考是有限的, 众人的智慧是无限的。老师给出的方法, 虽然看上去是局限于这一课, 这一点, 却给了学生一种意识:内省和与别人的交流分享并不矛盾, 反而是互相促进的。如果这种内省的方法能伴随学生一生, 那学生一定会受益无穷的, 不断的生成不再是空想, 我们民族的创新自然也就多了许多。

来个不耻下问———“师:我来请教一个问题, 你怎么理解文章的最后一节?作者为什么这样结尾呢?”这倒让我想起了一个物理老师的故事, 他经常对班上的孩子们说, 这个题目较难, 我暂时还没做出来, 大家回去做, 会了, 明天就教教我。班上的许多孩子就是这样在老师的不断“请教”下迈上了一个又一个新台阶。“师:我来请教一个问题”, 不是老师的随口一说, 而是老师的良苦用心, 激发了学生的好胜心和上进心。试想, 一个学生能做一个小老师, 教教他的老师, 他的内心是何等的喜悦啊。他在教他老师之前, 他一定会一遍遍地思考, 不断地内省自己, 还有什么不完善的地方, 还有哪儿可以更好些, 有没有最优化, 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如此, 老师一定会一个人偷着乐:认识自己, 提高自己, 完善自己, 内省功不可没。请看李凤老师在一篇文章中写道的:

“师:如果你微笑着看待世界, 世界就会对你微笑。因为生活它就是一面镜子, 你对它笑, 它也会对你笑。你轻轻的笑, 大声的笑, 这个世界, 也跟你欢笑。”这样精彩的总结源于学生的精彩回答, 更源于老师的“请教一个问题”促进了学生的内省。 (李凤《<你一定会听见的>教学实录》)

老师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引导学生在问题情境中悟出适于自我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人生哲理和永恒意义, 从而发展了个体的能力、张扬了个体生命, 给学生的再创造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内省后的生成这一硕果就远不是海市蜃楼, 而是可感可触有体温的实实在在的“果”。

以正在学习着的孩子为起点, 采用符合学科特点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内省意识从而养成多种美好品德的教学, 它使得个体的精神世界与人类的精神世界相融合, 生成出了许多新的意义世界, 不断扩大了个体原有的视界, 教学活动已经变成了人的自身需要, 成为人的生命自由创造的需求, 师生就是在这种教学活动中体验着自由创造的精神愉悦, 获得生命的享受, 在生成中又有新的生成。

篇4: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分析

关键词:民法;案例分析;特点;基本方法

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在法學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指采用科学的方式,以及相关的规范化的法律案件。目前美国、英国等相对比较注重在民法案例分析中运用逻辑性、整体性较强的分析思维,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采用Case by case 的策略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而在一些大陆系的国家当中,例如德国,它所使用的是思维体系化方法来进行民法案例分析。从各个国家的不同民法案例分析的具体情况来看,目前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民法案例分析,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加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案例分析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规范性

实际上,民法案例分析的模式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因而在各种民事案例中均能适用,且民事案例分析还具有自我设计以及自我构思两个特点。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融入的思维方式也必须有所不同,并且要通过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分析理念的全面化来对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完善,这样才能对其中存在的各种不足和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究。目前我国在进行民事案例分析时,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规范化、完善性的分析方法,因而导致了国内民事案例分析始终不能获得较高的质量。

2.解释性

民事案例分析法不单单指一种分析事实案例的策略,同时它也是解释法律的重要方式。民事案例分析能够通过分析各种数据与事实,对事实整体真相进行明确,并将法律事实进行陈述,这样就能建立起符合构成法律要素的重要事实,从而使得法律能够发挥出真正意义上的引导作用。另外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法律适用的特性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对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客观的解释和分析。

3.逻辑性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一定的思维逻辑性特点,例如在进行请求分析时,其所使用的思维程序以及思维方式都是比较固定的,因此必须按照固定的程序虽民事案例展开分析活动,这样才能依靠法律对个人的合法权利实行强有力的捍卫。

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

在分析民事案例的过程中,一般可以采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二是请求权基本分析法,进而对民事案例分析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法

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一般是针对法律关系清晰程度的不同,对各个法律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这样就能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民事案件的性质进行综合性的把握。换言之,法律关系也指的是利用法律对生活联系进行规定,并依靠法律对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障。

随着社会关系的交错复杂,在法律管理的科学模式下,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能逐渐变得规范化,且法律干预所具备的价值也能得到充分的彰显,从而使得法律关系也能发展得更好。在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案例分析法,不仅能够有效的将权力与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理清,并且还能对每个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借助法律条例来进行明确。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能够将非法律关系以及不相关的元素加以排除,并在法律范围内明确所聚焦的对象。

在民事案例分析法实践的过程中,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时,就需要其所涉及到的具体法律关系,并且要对具体的争议点内容以及争议过程中的核心关系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同时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分析的重要组成元素就是法律关系是否产生,然后就需要对法律关系所具备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将法律关系中的具体内容、相关主体以及相关客体等进行明确,对民法案例分析中所对应的逻辑性思维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有效的确保民法案例分析能够获得较高的质量。

2.请求权基本分析法

请求权基本分析法又称之为韩摄法、归入法,它主要是指通过请求权基础寻求,将小基础纳入到大基础中,从而对确定是否能对请求权进行支持的一种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这种基本方法的分析方式主要是通过对当事人的具体请求进行研究,并在全方位调查与分析的前提条件下,对法律是否给予支持进行明确。

在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应用请求权基本分析方法,必须对民事案件的分析情况以及具体的内容进行明确,如果当事人的请求不是给付的请求之诉,那么这种分析法以及分析的过程中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必须需要应用法律关系基本分析方法来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在当事人相应的请求提出之后,就需要检索原告当事人所供述的具体内容,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且第一思考的次序必须是合同中所出现的请求权,并在具体的合同内容的基础上来加以细致的分析,从而对请求权的各项种类进行明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对民法案例分析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对案例分析法的合理实施,有利于有效保障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且在民法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应用案例分析法,必须对案件分析的内容以及情况进行明确,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基本方法以及请求权基本分析法等,就能有效对具体的民法案例内容进行针对性的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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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志刚.广义民法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3]田士永.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03:79-102+196.

[4]李英环.民法案例中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7:96-97.

篇5:民法案例分析

对于一学期就几节课的我们,要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是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才能更好地使一部法律为自己所用。我想既然是民法案例分析,那就找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吧!

案例一: 20xx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xx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 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分析:侵害人要免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害人没有过错;二是受害人存在侵害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在本案,就侵害人而言,其在所属的万安站区有村庄,村庄与铁路之间没有任何防护,铁路作业时亦未派人看护,侵害人应当预见到村内的小孩可能会到铁道上来玩耍,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便启动火车机车,显然存在过错。就受害人而言,其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不存在故意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因为法律规范的主体是有行为能力人和特定情况下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还作了特别的保护,规定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从以上两方面分析,本案不存在受害人免责的条件,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为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受害人杨斌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该村庄位于铁路站区区间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被监护人杨斌被火车轧伤致残存在过错,可以依法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不得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为由,将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侵害赔偿责任转嫁给监护人。根据本案侵权责任的承责原则和侵害人存在的过错,被上诉人对受害人杨斌被火车轧伤致残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杨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减轻被上诉人赔偿责任,即承担40%的责任。据此,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总计为438 129.66元,按上述所确定的责任比例,某铁路分局应赔偿杨斌262 877元,其余部分由上诉人的监护人自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针对本案实际情况,确定被上诉人赔偿杨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亦无不妥,应

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责任认定不当,应予改判。

案例二: 原告蒋祥发原是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的电工。20xx年9月27日早晨6时许,当他途经文华大厦B座路段时,被该楼一住户抛下的一个装满重达两公斤左右泥土的塑料花盆击中头部,当即倒地昏死过去。之后,蒋被人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7.1万余元。20xx年9月25日,经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蒋有轻度智能障碍,且伴有外伤性癫痫,属7级伤残。由于出事之后一直查不出是哪家住户扔下的花盆,7万多元的医药费使蒋祥发背下了沉重的债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文华大厦B座55户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这些住户共同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5万余元。

法庭上,蒋祥发的代理律师认为,花盆是从文华大厦3、4单元抛下的,由于这起高空抛物伤人案一直无法查到肇事者,按照法律规定,该民事案件应由文华大厦整栋楼的住户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分析: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有特定的相对人,进而由此基础上证明侵权责任构成的其他要件。而在此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中,由于被告往往难以确定,而导致被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致使被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救济,从而违反了公平正义的自然法理念。

不过也许事实并不完全如此。在本案中,当受害人蒋祥发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砸伤后,其如果真正希望找出肇事者在一般情形下也并非难事。如果其真正愿意查出加害人,蒋祥发完全可以以过失致人伤害罪为由,请求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察程序。一旦公安机关刑事侦察介入本案,相信本案的真凶将很容易查出。但是就本案看来,原告所希望的是及时的得到民事救济,而对于加害者刑事责任的追究把持消极的态度。因为如果真正查出真相,万一此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那么原告的损害依旧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而这对于原告将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原告选择了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的55户住户共同承担对其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以期尽快得到民事赔偿。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原告自己不能启动刑事侦察程序,因此要求由原告完全查清损害的实际制造者,实为难为原告之举措,此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存在着不公平之处较为明显,故此不多赘。

篇6:民法案例

论述2题20分

案例8题60分

今天讲的题目:

选择题:

1.某人死亡留下遗产40000元,其配偶、父母及配偶所怀的胎儿共同继承遗产,每人10000,而胎儿生出来是双胞胎,如何继承遗产(原遗产分配有效,每人抽回2000,重新分遗产)

2.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生产经营能力)

4.甲22岁唆使乙15岁的精神病患者打丙,谁承担责任(由甲和乙的监护人共同承担)

5.判断:动产和不动产是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不是)

6.公民享有(肖像权)

7.甲乙丙三人去山上打猎,看见丛中有动静三人同时开枪打中采草药的李某,谁承担责任(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

8.甲某委托乙某送一批香烟到A市,乙某在途中重病住院,则委托司机丙某送香烟,甲某认为丙某不可靠,丙某在送香烟途中遇到大雨造成香烟损失,则乙某当负什么责任(乙某不负责任,因为是为了保护甲某的利益)

9.李某和一法人各出50万建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聘乙某当经理,公司出现损失由谁负责(李某和法人负有限责任)

10.甲某的户籍在天津,甲某常住南京,问哪个是住所(天津市住所,南京视为住所)11.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什么类的人(都不是,要具体分析)

12.不当得利(赌博所得财物不是不当得利,收银员多找的零钱是不当得利)

13.气象局有某材料,施工队施工所造成的致人损害,谁承担责任(气象局和施工队共同承担)

14.甲某有一手表丢失,乙某拾到交予公安机关,失物招领时期内未被领取,便被公安机关卖给刘某,刘某赠送给其女朋友孙某,而后手表又被小偷偷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丙某,问手表的所有权是谁的(孙某)

论述题考“民事主体”一题“物权法”一题

“主体”例如考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

物权”例如考何为物权效力

案例分析

5题是课本和老师给的材料共12题中选的,另外3题是老师自己出的例一:王某有私房三间,经协商,王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丁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丁某交付了购房款。三日后,李某了解到王某要出售私房,遂与王某协商,愿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私房,王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了7万元购房款,王某和李某到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妥过户手续后,王某找到丁某,告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并退回了丁某交付的购房款。丁某不同意,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王某则以房屋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由拒绝交付房屋。丁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给自己。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应由谁享有?为什么?

分析:(1)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王某和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房屋所有权应归李某。本案诉争标的物系房屋,房屋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房屋

所有权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时起转移,如果仅仅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不视为转移,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具有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丁某虽与王某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未转归丁某,丁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相反,李某与王某办理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移转归李某所有,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的是物权关系,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丁某不能主张李某与王某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丁某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丁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 2万元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于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因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

问题:(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分析:(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乙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私自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对方共有人的同意,故乙与丙、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由丁享有。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虽然认定该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该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所有人。

案例: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前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城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3、假如陈某是盗取郭某的马而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赵某亦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那么赵某是否仍取得马的所有权?此时该马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即管理人有使管理所生利益归属他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于事实意思,无须表现;(3)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赵某可以取得马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动产的善意取得。依民法原理,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须为动产,遗失物和盗赃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2)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本案中,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3、陈某与赵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该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得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本案中,陈某为盗赃人,标的物马为赃物,赵某虽取得该马时系善意,且基于交易行为和支付了对价,但

因标的物为赃物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无法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依《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本案中,陈某和赵某的买卖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故陈某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郭某。

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

2006 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j 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一年的一台台式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一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 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既然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800 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并取得占有。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 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29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第90—92 题。

90.赵某能否向孙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能,因为赵某委托钱某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钱某滥用代理权,与孙某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赵某的利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孙某不能依据该行为而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赵某有权基于其对电脑的所有权请求其返还电脑

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性质如何?(C)

A.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 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因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因此,钱某以赵某的名义出售Modem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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