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共8篇)
篇1: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杨涛
内容提要:公安执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近年来,我国警察执法环境趋于恶化, 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严重威胁与弱化。针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削减的原因,要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就必须从培育民众法律信仰、提高民警素质、规范引导舆论传媒、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和加大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力度着手。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维护
公安执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公安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是公安机关履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家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警察执法得到有效的制约与规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乱执法等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减少。但是, 暴力袭警、聚众围攻、恶意投诉等侵犯警察执法权威的事件层出不穷, 我国警察执法环境趋于恶化, 警察执法权威受到严重威胁与弱化, 严重削弱社会民众对警察执法社会效果的应有期待, 阻碍警察执法对人权保障的积极作用。笔者试从当前警察执法权威缺失的角度对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公安执法权威消减的主要表现
(一)警察权益屡受侵犯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和复杂,由于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不仅关系到民警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神圣职责的正确履行,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政府形象。1.生命权面临威胁。警察身处打击违法犯罪一线, 面对穷凶极恶的违法犯罪分子, 警察的生命时常受到威胁。根据权威部门统计, 建国以来, 全国公安机关共有9000多名警察牺牲, 10多万名警察负伤, 警察队伍呈现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的局面。警察伤亡的普遍表明我国警察执法权威的不足。2.名誉权易受侵害。当下, 民众对警察名誉权的侵害已经成为广大警察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 警察因执行公务被诬告或者陷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警察名誉权被侵害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与抚慰, 流血、流汗、又流泪成为许多警察的真实写照。尽管只有少数民众对警察进行诬告、陷害, 但绝对数量不小, 影响极坏。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统计, 2003年仅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受理的1256起针对警察的投诉, 经查情况不实的就有825起, 占总数的65.7%。这些不实投诉不仅导致警察名誉受到伤害, 而且反映警察执法权威的丧失。
(二)警察现场处置威信不高 《人民警察法》虽然明文赋予警察当场盘问、检查与继续盘问权, 使用警械、武器权, 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与搜查权等诸多现场处置权力, 但是根据法律逻辑学的语词解读要求, 这里的“警察”是集合概念, 而非个体概念, 人民警察法的上述赋权行为是针对警察的整体或者职业群体而言的, 并非专指警察个体的权力, 对于警察个体现场处置威信的确立并无实质裨益。另外,警务实证事例充分表明, 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尤其是处置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现场时, 往往遵循警队领导指挥、一线警察简单执行命令的警务运行格局, 对一线警察的现场处置权过分苛求, 极大冲击一线警察的现场处置威信。
(三)警察案件裁决权威匮乏
基于权利救济对于人权保障促进作用的考虑,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立法拓宽治安管理被处罚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理性选择, 其积极意义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但是, 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多寡直接反映警察案件裁决权威的高低, 是警察案件裁决权威高低的具体指针。显而易见, 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越高表明警察案件裁决权威越低;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越低表明警察案件裁决权威越高。需要指出的是, 当前我国警察执法质量普遍提高,但是治安管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比例仍然居高不下, 问题的症结更多在于警察案件裁决权威缺失。
(四)警察治安能力难以认同
伴随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温饱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的同时, 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与犯罪高发期, “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与有组织犯罪高发, 黑恶团伙仍然存在, 影响民众安全感。警察作为同社会公众联系最广泛、最密切的政府公职人员, 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专门力量, 理应积极回应民声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 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公共服务、社会稳定与治安良好的新期待。但是, 由于警力配置、警务机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 警察短期内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上述期待, 治安状况不能令民众满意。由此出现社会公众不信任警察、怀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能力的情况。
二、我国警察执法权威消减因素分析
(一)不少民众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作为行为规则,其具体实施有赖人们发自内心的法律信仰。诚如美国著名哲学家、法律史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2 [1]。”我们无法期待法律信仰缺乏的人们会尊崇法律、尊重法律的执行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与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警察执法应然可观具备巨大权威,社会公众理应信仰法律,尊重警察执法。因为“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2]”。然而我国历史漫长的传统农耕社会,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商品交易的稀缺造成行为规则的短缺,进而造成社会公众潜意识的淡漠,法律信仰缺乏,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加之我国古代官方机构片面宣传、理解法律的价值与属性,法律被人们普遍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导致占据社会成员绝对多数的普通民众天生畏惧法律、抗拒法律、怀疑法律。我国古代惧讼、厌讼的民族心理就是这一法律情感的真实反映。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法治,不过是把法律作为专政的工具而已[3]”。既然社会公众淡漠规则,畏惧法律、抗拒法律、怀疑法律,社会公众缺乏法律信仰也就是必然,怠慢、轻视、抗拒作为法律执行者的警察,难以认同警察执法的价值。
(二)某些荣辱观的错位
曾经何时,警察是我们社会中的一个非常神圣的职业和形象,社会和群众都将警察职业视为一个神圣的、为人民服务的好职业。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的浪潮中,在警察权力大幅扩充而又缺少制约的坏境中,在部分警察违法乱纪的背景下,警察逐步走向了社会的对立面。警察不再是一个令人羡慕和向往的职业,很多情况下警察成为了少数人发泄对社会部满的对象,殴打警察、对抗警察,成为了跟多人“能力和胆量”的象征。
(三)个别警察职业公众形象欠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警察职业准入条件明显低于同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警察职业形象不证自明地劣于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甚至有人将警察职业定位为依靠出卖体力谋生的“蓝领”, 类似以往社会的“捕快”。许多社会公众只看到警察工作不尽人意的一面,没有看到警察艰难困苦的一面, 缺乏理解;一些社会公众片面看待警察队伍整体形象, 由对少数警察的非议形成对警察群体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整个警察队伍不信任;有些社会公众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法律措施缺乏了解, 误其为徇私舞弊行为, 由此产生对警察的不满与对立情绪。
(四)有些舆论传媒导向偏颇
媒体过分渲染。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各种信息充斥人们的视觉与听觉,导致人们视觉与听觉疲劳。模式化、公式化的先进人物事迹报道已经无法引起人们的足够关注与共鸣,出于提高电视收视率、刺激报纸发行量的需要,新闻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些媒体另辟蹊径,想方设法收集警察队伍的违法违纪事件,3 或对某些关于警察的事件大肆渲染和炒作,追求所谓的卖点和看点、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甚至胡编乱造以产生轰动效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以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而这些过多的负面报道与宣传炒作,严重丑化警察,有损警察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剧社会公众仇视警察的心理,降低社会公众对警察的信任,降低警察的权威。
(五)一些警察权力失范的影响
社会转型伴随着一些体制机制的空缺和不完善,社会规范界定不清晰,为警察权力的异化和寻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他律监督失控,自律又难以做得很好,部分警察在私欲的诱惑下产生权力失范现象,贪污、腐败、渎职等愈演愈烈,尤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甚至内外勾结违法犯罪等屡见不鲜,这无疑会增加社会公众的质疑和反感,成为影响警察形象和权威的主要因素。有学者将“滥用职权”总结为十种情形:不正当的目的,不善良的动机,不相关的考虑,不应有的疏忽,不正确的认定,不适当的迟疑,不寻常的背离,不一致的解释,不合理的决定,不得体的方式[4]。而这十种情形,在我国警察执法实践中都有体现,执法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重复执法、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执法权威。执法效率差、执法不公,往往引起相对人反感和抵触,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而职能错位、处罚缺位和不到位,增加了违法行为人成功逃避处罚的心理侥幸程度,违法和逃避处罚现象大大增加,执法权威受到挑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5]。”警察滥权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刘贵涛的分析可谓一针见血:自1991年以来,公安涉法上访问题一年高过一年,到2005年6月,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系统大接访,可以说各地公安机关的涉法上访案件都在成百上千起,其中在有理的上访中有90%以上是警察不能依法正确履行职权造成的„„尤其警察腐败成为影响警察权威的最大威胁[6]。重庆打黑期间,最尴尬的,莫过于数百名警察被查涉嫌犯罪,文强、彭长健、罗力等一些警界要员纷纷涉案,连打黑专案组也不能幸免。在打黑关键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不得不借助武警。这位局长怒斥涉黑警员:“打黑,打什么黑?比黑社会还黑[7]!此种现象,严重危害了警察的权威。
三、维护和促进我国警察执法权威的思考
(一)培育民众法律信仰,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创造良好软环境
民众只有信仰法律,相信法律权威,才能尊重警察的执法权威。因此,促进警察执法权威必须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一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促使警察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减少执法的恣意,杜绝执法的 4 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加大对干扰执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执法各环节,预防与减少警察执法违法案件的发生,取信于民,增强法律尊严与警察执法权威。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启示我们,普法与法律观念深入人心是同立法、执法同等重要的工作。法律由精英阶层制定,却不能成为精英阶层的专利,它必须成为天下公器,为社会所有成员熟知。为此,我们要拓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对象范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要在政法机关进行,也要针对广大民众开展,确保民众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与法的统治观念,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增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支持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意识。
(二)提高民警素质,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提供精神活力
警察素质的提高是警察权威的内在要求,警察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警察组织和警察整体权威。郑关应先生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自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8]。”权威的影响力不只是来自于社会所授予的职务、权力、地位、身份等制度性外在因素,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外在因素转化为符合治安管理规律的个体警察本身具有的德、才、学、识所产生的精神活力。当前,公安机关警力增加和素质提高的速度和程度与当今社会发展的速度和治安日趋复杂的程度相比,都是滞后和不相称的。警察权威首先来自于警察的公正、廉洁和高效而非暴力,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执法警察理所当然应当提供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腐败则是影响警察执法的天敌,警匪一家往往是腐败的直接后果,如何消除腐败将直接决定着警察执法的公正程度,也直接影响着警察执法权威的形成和发展。而“警察道德化”至关重要,将道德作为首要衡量标准来选拔和任用警察及警察指挥领导人员。“政府的道德化是一条根本出路,政府只有彻底摆脱了腐败问题的困扰,才能够真正的贯彻法律的原则和维护制度的规范,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提升,充分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9]。”其次要树立高度的职业荣誉意识,养成高度的职业责任感。警察职业素养是一种自体蕴涵的思想成果和精神意识,职业荣誉感是个体警察在对自身职业的深厚感情和履行职业的积极主动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高度责任感和自觉性。职业荣誉感决定着个体警察的职业态度和职业动力,直接影响着其职业行为。韦伯认为,现代官吏是一支高度素质化的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各有专长,若没有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可怕的腐败将给这个集团造成致命的威胁,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功能也会受到威胁[10]。个体警察应当以成为一名优秀人民警察为自己的职业信条,从“我想当警察”发展为“我要做好警察”。需要对自身的警察角色进行学习、领悟和认识,历经实践、调整、适应培养,树立起正确的警察角色观念和职业荣誉意识,加强警察政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 5 意识等警察角色必备意识要求的培养。在日常行为中时刻注意保持自己的警察形象,以警察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严格约束自己。最后要充分发挥人格魅力,强化警察公信力和感召力在警察权威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不但要严格执行法律,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警察守法是警察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自己遵守法律,才能要求他人(执法对象)守法。警察守法又是警察执法的条件和保证,只有自觉、严格的守法,才能够积极、公正地执法,才能够严肃、认真执法[11]。警察执法需要权威,但警察权威产生从而形成警察“强势”必须以警察“奉法”为前提。
(三)规范引导舆论传媒,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创造积极舆论影响
设定规范,合理限制,划定媒体介入公安工作的合理界限。
1、要合法合理。传媒在报道和监督中享有的自由是相对的,其行为底线依然是人人都得遵守法律,不能违背法律法规而我行我素。
2、要客观公正。新闻媒体要做到客观公正就要坚持“四性原则”。一是真实性。新闻媒体所报道或监督的事实必须绝对真实。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二是严肃性。新闻媒体介入公安工作所使用的资料必须严肃。不能“捡到篮中就是菜”,要进行认真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筛选工作。写作中不能只追求“惊心动魄”或“趣味盎然”而忽略了它的严肃性。三是准确性。新闻报道不仅强调选用事实的客观真实,同时也强调报道中涉及的法律内容和法律用语准确无误。四是公正性。要学会让诉讼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以免造成当事人话语权的不平等。
3、要遵守司法特性。要明确监督的目的,从维护和促进公安工作公正的目的出发,监督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应当服从于这个出发点;要在监督过程中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搞夹叙夹议,不做不切合实际和煽情性的评论,以客观真实的报道来展现公安工作的客观、真实。
4、要善意和赋予建设性。新闻媒体介入公安工作还应当是建设性的。所谓建设性,是说不是为揭露而揭露、为批评而批评,而是就公安工作实际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盲点、普遍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剖,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
(四)规范文明公正执法,为树立警察执法权威赢得警察威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形象的塑造和执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自身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执法工作的方式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提倡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熟悉执法业务,杜绝各种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理念,维护好警民雨水情谊,夯实警察执法权威生长的土壤。对于那些徇私枉法,伤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感情,破坏警察形象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退出公安队伍,对于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 律责任,从而彰显公安机关对执法权威建设的重视力度。只有用过硬的执法本领,良好的执法形象,公正的执法态度去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拥护,才能真正树立执法权威。
(五)加大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力度,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加强法律保障
遏制暴力袭警犯罪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严厉打击,加强对袭警案件的查办力度,让犯罪分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当前,对于暴力袭警案件的查处还存在着“避重就轻”的现象,很多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从顾全大局、维护地方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于袭警案件大都采取折衷的处理方式。以2004年以来陕西省发生的暴力袭警案件的处理情况为例,暴力袭警犯罪嫌疑人受刑事处罚的仅占15.2%,大部分袭警案件仅作了治安处理。除去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度较低的缘故,对袭警案件查处力度不够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这样的处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威信。各级公安机关在强调热情服务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身执法权威的建设,在遭遇暴力抗法时,应当大胆执法,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查办袭警案件,让暴力袭警者为自己的袭警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依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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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在现代社会中,公安机关作为和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最直接的行政执法机关,它身上同时肩负国家专政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从惩治犯罪到治安管理、从出入境管理到消防管理、从监所管理到交通管理,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和各个方面。职能的多样性直接导致其管理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就决定了公安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近些年来,有关公安工作的负面报道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公众的视线里,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被普通民众所关注。公安机关在被人们寄予越来越多的期望,而实际的执法现状与人们期待的理想状况形成了一定反差,促使人们对公安行政体制及公安执法权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思考,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就被提上了日程。
一、公安执法公信力的概念及和执法权威的关系
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力的运行及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权力的运行及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简而言之,是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度。它表明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和尊重程度。而执法权威是指公安机关权力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在执法具 有权威的社会中,人们就会信任和支持执法机关,行为会趋向于理性合作,并自觉地将纠纷付诸于司法机关进行解决。
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当前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提高,导致公安机关缺乏执法权威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不高,一些法律规范得不到执行,一些违法犯罪得不到有效预防,错案、冤案时见报端,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以及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都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到了危险的边缘。总之,无论是公安机关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执法公正的因素。这些影响执法公信力提高的因素主要是:
(一)公安机关执法功能滞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也是执法公信力不足的根本原因。社会公众要求和渴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而公安机关受种种主客观原因的制约,还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公众的需要,这就会导致人民群众不相信公安机关的执法,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例如2008年6月22日发生的“瓮安事件”,事件就是因为瓮安一初二女生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家属对公安机关“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不满,最终和警方发生激烈冲突。这就是典型的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信任、不支持。公安机关,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机关,它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组 成部门,其执法活动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意识支配,公安机关经常扮演着拆迁队、截访队和群体事件救火队的种种角色,公安机关变成了功利化的机构,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公安机关受到经费保障的困扰,公安机关变成了罚款的工具,执法不规范的现象就较为普遍,长此以往,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产生怀疑,加之个别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程度不同的存在,更使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失去了信心,从而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二)、当事人的障碍。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很高,且很迫切。一些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也快速地改变工作方式和改进服务手段,这本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高的体现,但是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找到公安机关就是上了“保险”,进了“保险箱”,如果公安机关的执法稍有差错,即使是出现一件错案,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亲友以至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
(三)、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自身不足。当前公安机关公信力不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对公安队伍的职业素质信任度不高,执法实践表明,大部分错案或质量不高案件发生的原因在于执法能力和水平问题,在于制度的落实不到位。例 如近几年出现的许多监所管理问题,“躲猫猫”,“睡觉死”,这些类似的事件拷问着每一位公安工作者的良心。少数民警素质低,根本适应不了执法公正、高效执法的需要,在他们身上所发生的执法行为,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一些民警的作风不正、外在形象不公也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无端猜疑。一个主观上努力追求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与当事人接触,询问答话的方式不当,或与律师交往过多,或某方面生活细节不够检点等,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猜疑和误解。社会对公安队伍职业道德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具体执法行为的信任,来源于对一个个具体的公安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极少数民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的现象,也使社会公众对民警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四)传统观念的障碍。“官本位”的思想观念在社会公众中至今仍残存较深。不少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管理的同时就自行或者托人找党委、人大、政府,让党委领导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但无论怎么说,当事人找多了,容易给人留下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的不良形象。还有历史遗留下来的“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思想观念在社会公众中仍有一定影响。一些当事人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理后,总是责怪自己没有人,关系不够硬。从而对执法公正产生了怀疑。
(五)、公安机关执法宣传滞后。目前,行政执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法律宣传虽有加强,但是相对与执法改革措施的推进,显得有些滞后。一些当事人不理解公安机关改革的意图,公安机关又未作有力宣传,导致公安机关的苦心努力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誉,从而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改革不是很了解,从而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六)、社会风气不正的障碍。“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几乎成了一种惯性,部分群众不相信司法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执法活动,由当事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将民警禁锢在网内,即使心存公道的民警,依法公正处理一起案件都要费很大的力气。凡此种种,都给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也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三、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意义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重要司法力量,没有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或者说公安机关如果不建立公信地位,依法治国的战略将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公安机关的价值取向,公正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生命和灵魂。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
二、有助于依法治国战略的有效实施,社会公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没有社会 公众守法积极性的提高,依法治国将是一句空谈。公安机关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
三、是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通过公正执法,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才能使社会公众严守法律,遵纪守法,实现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目的。
四、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影响我们公信力提高的因素主要还在公安机关自身,“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公安机关要实现发展,实现执法规范化目标,必须转变观念,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执法观”,从执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出发,努力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谋求执法的规范化发展,通过改革,强化管理,深挖潜力,公正高效办案,并且通过公正的执法、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才能真正树立执法权威。那么,笔者认为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应有以下几点:
(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工作指导思想。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充分认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 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充分发挥执法的社会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必须尽心尽力追求程序、实体和形象的公正,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努力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落实“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认真落实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增大公安民警的亲和力,注意对当事人同等尊重,切实保障当事人法定的各项诉讼权利,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有关诉讼主张和理由,要善于缓解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还要切实要解决好“为谁服务,为谁执法”这一根本问题,牢记党的宗旨,满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力行利民之举,不断强化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执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真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亲民措施,真正做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切切实实放在心上,以看得见、摸得着和感受得到的服务,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信任程度,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引导每一位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公正 7 意识,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违法办案,不违心办案。
(三)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各项管理,坚持从严治警。第一、要健全各项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的执法活动,离不开健全的制度。当前,公安机关要重点从查找问题入手,抓住关键环节,做到点面结合,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反思工作和制度漏洞,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建立的建立,使一切执法行为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力求构建“事事有规则,处处有章法,人人有责任,环环有监督”的执法规范化体制,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第二、要从严治警,凡是要求民警做到的,各级领导必须带头做到,通过从严治警,树立起全新的群体形象,努力把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提升到最大程度。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公安机关执法宣传力度。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是孤立的,社会需要了解公安机关是如何执法办案的,公安机关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满足公众的需求。切实加强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例如这些年在坚持开展的警营开放活动,让普通民众走进警营,近距离了解公安机关的工作和生活,这样的沟通就很有效。加大正面宣传报道,以积 极的正面报道来引导主流意识,多报道公安民警如何英勇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英雄事迹,争取民众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正面典型的引领对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所起到的作用是无法估量的。
篇3: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探析
一、提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具有高度的存在价值, 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解决诸多的民生问题和刑事案件, 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有积极作用[1]。我国人口众多, 结构相对复杂, 易产生诸多的不安定因素, 而公安机关的设定就是对不安定因素的最好反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案件不断增多, 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则成为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将规范化执法列为公安机关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也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性, 可提升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和地位, 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行动, 提升法律的威严性和规范性。作为公安机关, 应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以廉洁、公正执法为重要基准, 规范自己的行为, 利用法律手段严惩不法分子, 严禁出现个人情绪上的冲动而出现体罚现象, 公安机关的形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 提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障碍
1) 执法意识上有待提高。目前, 公安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相对薄弱, 对执政为民的意识实施不强, 未将人民群众在心中的主体地位突出, 普遍存在专权的现象, 以管制者的姿态进行执法, 是个人意识薄弱的突出表现。2) 执法方式存在问题。对于执法而言, 执法方式至关重要。但是, 当前部分公安机关执法方式还存在着多项问题, 态度较差、情绪不稳定、易受到情绪的驱使, 做出不规范性的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逼供或谩骂的现象频发, 是执法方式不当的重要表现。3)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有其专属的程序和步骤,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关键。当前, 部分公安人员却并不按照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当出现刑事事件时, 却无从下手, 缺乏相应的章程和制度予以参照, 办案效率大大下降。
三、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策略
1)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法治意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应从提升公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始, 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素质基础[2]。作为一名公安人员, 应充分了解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始终秉持着执政为民的思想, 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为重要目标, 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明确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由于在执法过程中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 执法人员应学习多种课程知识, 犯罪学、心理学、情感学、法律知识等, 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也许一点的疏忽就会铸成大错。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利用案件模拟来锻炼执法人员的执行能力和反应能力, 利用座谈会或专家讲座来提升其法律基础知识, 会对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起到积极作用, 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2)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效率。执法方式是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是检验执法质量和规范性的重要指标。严格规范执法方式, 遵守执法准则, 可有效提升执法效率, 有利于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留下正面现象, 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3]。执法人员应保持铁面无私、秉正执法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 注重对自己态度的把握, 不可将个人情绪带入执法工作中, 禁止出现殴打或谩骂的现象, 规范自己的行为, 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应对, 更高效、高质的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执法应以合法性和规范性为重要基础, 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制定出完善的执法程序, 遵守执法程序, 作答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的原则, 是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性的重要内容。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行为管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可有效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有利于执法规范化的建设[4]。在公安机关, 应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以发挥其监察和督导的作用, 对每个执法人员予以监督, 在原有的监督机制上予以优化和完善, 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会受到其他机关的管理与控制, 在执法的过程中易产生不规范行为, 在有关人员陈述、申辩和陈述等过程的权利很拿得到保障, 若建立执法监督极度, 可很大程度上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 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 可促进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公安机关也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行能力。4)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保证执法标准化。对于执法而言, 执法程序尤为重要, 是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程序规章制度, 对办案程序、技术等内容作了严格的界定和阐述,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 杜绝产生混乱执法的现象, 实现执法的标准化、合理化。在执法规章制度中, 会涉及人员的权责问题、考核问题、执法程序问题、硬件问题等, 要求执法人员要遵守规章制度, 违反规章制度者会受到惩罚, 奖罚分明[5]。将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列为重要内容, 对不同的案情给予了不同的程序标准, 并制定了范本, 以供执法人员参考, 作为执行标准, 实现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
四、结束语
通过对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执法的规范化体系还有待完善, 在意识、方式、程序等方面的缺失, 致使执法的规范性弱化。为了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应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严格规范执法方式,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提倡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以更专业性、更规范性的角度提升执法水平, 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
摘要: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 隶属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公安机关是我国依据法律而设立的, 具有执法权, 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健康为宗旨, 具有高度的威严性。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执法的规范化成为现代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易继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J].公安学刊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 2011.
[2]张景华.关于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J].公安研究, 2011.
[3]曾凡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以崇明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4]丁国峰.问题和对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完善路径[J].公安研究, 2013.
篇4: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关键词】公安机关 执法规范化 建设
提高公安机关内部和谐、确保公安部门严谨工作、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力度,促进社会安定,自然离不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近些年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上日程,所以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突出公安机关执法程序标准化、执法监督方式严格化、执法设置全面化等。要想做好这几项工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加强引导很关键,因此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必须要解决好现代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定义解析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就是要求公安执法人员一切执法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去完成任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自己的权力、明确自己的职权,按照规定去执行自己的责任。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是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逾越法律,从而实现严格、公平、公正、文明以及高效性的执法目标。
二、目前公安机关规范化建设现状分析
1、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分析
队伍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警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工作作风不扎实、执法力度不够,并且个别民警不能严格履行执法规定,执法随意性、执法程序不严格等现象。调查发现目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2、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安机关内部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于细致、很多执法部分存在重叠现象,这样导致统同一系统不同部门却有相同的执法权力,在执法时必定会出现职权交叉的现象。例如,派出所和治安部门、特警巡逻,这些部分都可以对嫖娼卖淫、赌博案件进行查出,这些部门甚至还出现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并且在处罚上却只是草草了事,管理职责很难落实到位。
3、警力不足存在的问题分析
据调查,某县公安局一线执法民警现有160人,某市是某县公安部门之一,大约有80%以上的民警患有不同程度的职业病。警力不足导致管理警力管理严重被削弱、很多特警人员只是疲于应付日常工作,很少对学习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很难做好细节工作。
三、如何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1、推动执法规范性建设
执法规范性建设最关键的工作就是转变执法观念,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要靠全体民警共同提高执法力度、提高思想觉悟,真正的领悟“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等理念。要让这些基本理念真正的融入到民警工作后中、贯穿到每项执法工作中。因此,这就要求领导在平时的工作中,认真贯彻“以人文本”的工作原则,以身作则做好带头工作。
2、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
通过上文我们得知,很多地区存在警力不足现状,这个现状的存在导致公安部门民警整体综合素质不高、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盲目追求成绩,为了提高考核成绩经常出现执法不规范的情况,所以说为了更好的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努力将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落实到实处。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要使执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被动执法向主动执法转变,从而为社会安定打下坚实基础。
3、正确引导执法行为,加强制度化建设
从2008年奥运会到现在,公安部门就曾经多次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等理念,通过近些年的实践验证,以上执法理念确实有利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所以说目前执法规范化已经涉及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为人民服务等方面,我们要认真贯彻文明执法理念、为人民服务等方面,认真领悟执法规范化建设理念的先进,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塑造民警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公众形象。加强制度化建设,是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环节,针对执法程序化环节薄弱等问题,需要对原有的执法制度进行归纳梳理,牢牢抓住调查取证、立案程序、伤情鉴定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修订相关条例,以此来规范这些问题从而达到规章制度更符合现代化建设的目的。
结束语: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为了确保公安执法部门实现严格、公平、公正、文明以及高效性的执法目标。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一般从制度规范化、整体制度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及提高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出发,并且结合现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体系,探索出一条更符合推荐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从而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易继苍.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J].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1,01:22-27.
[2]孙巍.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与思考[D].山东大学,2013.
篇5: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赵光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特殊职能部门,受党委和政府机关领导,对党委和政府机关负责,受人大的监督,并受政府委托向人大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如何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呢?这里结合工作实践,谈点粗浅认识。
转变思想观念,做到“三个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过去,有的人存在三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地改市之前,原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权力机关,无权对公安机关实施执法监督;二是认为人大是监督“一府两院”的,不监督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对党委、政府负责,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三是对人大的监督采取消极和被动的态度,敷衍了事,思想上不重视。撤地建市后,人大就由过去的派出机构转变成权力机关,市人大的工作性质和职能确定下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宪法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公安机 1
关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受政府机关的领导,对政府负责,受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进行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它的领导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因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我们必须转变旧的观念,纠正错误思想,提高地方人大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改变公安机关消极、被动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的监督敷衍塞责的现象,树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自觉服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支持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工作,圆满完成党委、人大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二是自觉对党委、人大和政府负责,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三是自觉支持人大搞好司法监督,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活动,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不贪赃枉法,不徇私枉法,不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抓住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接受人大的监督 1.利用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的领导除了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外,要不断加强公安队伍的管理,提高民警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提高民警队伍侦查破案、治安管理、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监督管理的能力,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公安机关的领 2
导要用优异的政绩向人大汇报,带头遵纪守法,严格自律,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奉公、勤政爱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不徇私枉法、不贪赃枉法,自觉接受人大的考核,自觉服从人大的任免,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制度,进一步促进公安工作的改善和提高,使整个公安工作更上一层楼。
2.利用人民代表评议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评议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或由人大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批评、建议。评议包括工作评议、述职评议。根据《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接受评议的主要内容有:公安机关及领导者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洁的情况;公安机关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问题的办理情况。在评议中,公安机关应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履行职责的情况,虚心听取评议意见,认真回答各项提问。对人大代表的询问、质询、批评、意见,要认真解释和答复。对评议中暴露和反映出来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自查自纠、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公安机关应限期改正或向人大公开检讨。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特别重大的问题,除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认真对待人大代表评议工作,通过评议,找出差距,挖 3
出根源,添补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和意见,明确奋斗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使人民群众满意和放心。在评议工作中,如果有人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更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党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更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利用案件监督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应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涉及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认真办理公安机关及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案件;认真办理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质询和监督所涉及的案件;认真办理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纠正或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案件;认真办理严重干扰阻碍案件监督工作,袒护、包庇执法人员的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或执法犯法,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办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或者不该办理而越权办理的以及超越法定期限,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办理人大交办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调查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必要时组织人员向人大进行专题汇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对有关监督建议、意见,应当认真接受,积极办理,对有关决定、法律监督书应当依法执行。公安机关 4
对人大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告办理结果。到期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人大认为公安机关报告不当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复查、复核,并在限定的期限内报告复查、复核结果。对人大监督的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监督建议、意见的要求办理或不按时报告办理结果与办理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拒绝执行人大的决定或者法律监督书,不得拒绝纠正错案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拒绝追究造成错案或者违法人员的责任;不得干扰、阻碍司法案件监督工作,袒护包庇违法人员;不得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如果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规定,轻者,通报批评,重者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或送交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4.利用质询和议案制度,接受人大的执法监督。
质询是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质询案。公安机关接受质询的主要内容有: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存在的问题;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根据质询案的对象、内容和要求,公安机关要做好充分准备,需要到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就到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就以书面形式答复,要耐心细致地解释和回答各种质询。如果人大对回答和解释不满意的,公安机 5
关应重新作出答复和解释。即使质询案是错误的,也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拒绝回答问题,只能采取申诉的方式提请人大常委会调查或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人代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研究办理,切实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范围有: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在视察、执法检查或工作调查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在开展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人大代表来信来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安机关要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不得借故拖延。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答复代表。确因特殊情况在六个月不能办结的,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事实和理由合理合法,但因条件所限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公安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如实地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求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对涉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公安机关应及时向 6
篇6: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甘州区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民警徐俊庭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正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如何扎实开展好活动各环节工作,切实保证活动取得良好效果,达到预期目的,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抓起:
一是要抓“教育”。“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实践活动,筑牢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可以说:如何使民警保持崇高的理想信念、有效肩负起三大政治历史使命、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本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关键所在。因此,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要紧密联系队伍建设实际,在认真分析民警理想信念、全面把握民警心理特征的基础上,有区别的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努力使各年龄段、各层次民警受到更加直观、更加实用的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执法为民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特别要加强对中青年民警的教育引导工作,多采取乐于吸收、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学习教育,调动他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切实解决部分民警理想信念淡化、信仰道德缺失、工作动力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坚定跟着共产党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念和信心。
二是要抓“结合”。在公安机关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要紧密联系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实际,寓教育活动于日常工作中,贯穿于全年工作始终。要将活动开展与深入查找队伍建设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结合起来,与加强民警日常管理、提升队伍形象结合起来,与深化和谐警民关系结合起来,与推动“三项重点工作”和“五项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既要扎实开展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努力完成规定活动任务,又要与全年工作推进紧密联系起来,以教育推动工作,以实践来检验教育效果,切不可就主题教育而主题教育,将教育活动与工作实际割裂开来、唱“独角戏”的现象发生。
三是要抓“持续”。本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历时近一年时间,期间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警示教育、群众工作教育、党性教育等工作,时间跨度大,工作任务重。公安机关在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旺盛的工作斗志、始终如一的工作态度全力投身活动中,切不可有一丝的松懈思想和懈怠心理。同时,结合活动中征求到的各类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特别是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要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要立即整改,没有条件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将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认真总结活动各项工作,及时将具有创新性、指导性的经验做法提炼下来,上升为管用有效的制度长期坚持,不断推动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
四是要抓“领导”。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能否有序开展,能否真正取得实效,领导是关键。各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工作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带头开展活动各阶段、各环节工作,带头自觉加强作风建设,带头坚持廉洁自律,带头抓好问题整改,以实际行动体现教育活动带来的具体变化,为其他民警作出表率。同时,各级政工干部(政委、教导员、政工室民警)要切实发挥参谋组织作用,在坚持活动规定动作不走样的基础上,积极发挥联系广泛、经验丰富的自身优势,多献睿智之言,多谋有用之策,为局党委提供尽可能多的有价值信息,不断丰富活动载体,努力增强活动效果。
篇7:维护党的权威政法机关义不容辞
近来,社会上不着边际地泛滥着一种思潮,追求超凡脱俗的民主政治,搞所谓的全盘西化,权力绝对集中,其核心和关键就是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认为产生这种思潮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股思潮的原倡者来自中国法学界,甚至在执掌司法权力的政法实务界,力主者有之,随声附和者也为
数不少,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反思和应对了。通过参加本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我不仅增强了对开展本次教育活动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而且更加坚定了中国人只有走自己的路、建设符合自己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在此,我暂不对社会上和法学界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过多赘言,结合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现仅就政法机关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义务反顾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以及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领导权威,谈一些自己的不成熟看法权作参加本次培训班的心得吧。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政法机关的生命之本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二十多年以来的发展新局面,这些都是不争的历史客观事实。同样,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我们的各级政法机关,我们各级政法机关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应运而生的,是党代表和秉承人民的意志,组织和建立的,作为国家机器,作为党和人民的法律利剑的政法机关,从诞生之始到发展壮大的今天,到继续存在和发展的今后,都必须遵循党的号令,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党工作、为人民谋利益,是我们政法机关的惟一使命和最终使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党存我存,党兴我兴,党亡我亡,同样也是勿容置疑的客观事实。因此,我们必须自觉抛弃一切缘木求鱼、舍本逐末、自我否定的荒谬思想,把自觉持续党的绝对领导作为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持之以恒,决不能动摇,也不敢动摇。
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新时期我们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责
人民依靠党建立了改天换地的新中国,人民跟着党建设着日新月异、兴旺发达的现代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我国作为唯一执政党长期领导全国人民,既是人民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更是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唯一出路,无视国情、不着边际地空谈误国害民,盲目照抄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政体,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做为党的政法机关,不但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理念,还必须用自己脚踏实地、忠于职守、敬业奉献的实际行动,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道是理念不牢地动山摇,部件失衡运转不灵。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理念来服务大局、来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我们的党充满活力和向心力,是我们各级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基本使命。另外,我们不仅自己要坚持和践行党的领导,同时还肩负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领人民群众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历史使命。
三、正本清源,切实把维护好党的权威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
篇8: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
1 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 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 适用法律法规上比较准确, 具体执行工作中认真规范。但是, “重实体、轻程序”, “重管理、轻服务”等一些作法和认识, 在部分民警中一时还难以彻底转变过来, 从而导致在行政执法中的粗暴执法等问题。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1 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行政执法。
一是没有取得执法主体资格公务员、公安机关内部工勤人员;二是公安机关雇佣的临时人员, 包括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和其他社会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存在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 尤其使派出所、交警队等部门为甚。这些人员在办公经费、工资、津贴等福利方面没有财政保障。因此, 只能依靠罚没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返还作为经费的来源, 致使民警在行政执法中滥收滥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
1.2 行政执法目标模糊。
有些民警的行政执法行为目标模糊, 表现在:一是为了体现个人的存在而执法;二是为了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执法。
1.3 行政执法随意性大。
公安自由裁量的空间偏大, 导致民警在行政执法中, 重视了合法性, 忽略了合理性, 执法随意性大。诚然, 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 行政裁量权必须存在。但与此同时, 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 同样存在着自由裁量权常常被滥用的事实, 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随意性大, 重实体、轻程序;违反法定形式等等。
1.4 公安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 权威性不强,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落实, 不到位, 一些民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得不到有效监督。
2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法规不严谨、不完备的问题;有现行公安机关领导体制不完善的问题;有基层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困难的问题等等。但是, 最根本的是在部分民警中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
2.1 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的辨证关系认识上有偏差。
由于对服务与专政缺乏辨证统一的认识, 片面的曲解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夸大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思想上存在着行政执法就是专政的思维。在行政执法中不能客观地调查取证, 容易偏听偏信, 侵犯当事人的陈述权、辩解权。
2.2 人权保障观念淡漠。
在新世纪新的发展阶段, 一些民警长期形成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未能彻底清除, 心理上产生着一种治人者的强烈欲望。
2.3 特权思想严重。
部分民警把执行法律法规的过程, 片面的, 简单的理解为行使特权的过程。为了维护所谓的自己尊严, 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特权枉法, 仗势欺人, 要特权, 抖威风, 不惜践踏法律, 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4 严格执法意识差。
在执法过程中, 受利益驱动, 追求经济效益, 或滥用权力, 以罚代法;或巧立名目, 乱罚款、乱收费;或以权谋私, 为“人情案”、“关系案”, 搞钱权交易, 甚至借机敲诈勒索, 吃拿卡要, 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权力私有, 权力商品化, 搞执法产业, 将执法当作发家致富的手段。
2.5 法律至上观念模糊。
本位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 有些公安执法部门和民警置法律法规于脑后, 在行政执法中采取利己的实用态度, 各取所需地执行法律和抵制法律的执行。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 一知半解。有的执法规范化意思不强, 凭自己工作经验和行为习惯办事, 任意解释法条, 滥用法律手段。有的则因为缺乏应有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 怕当被告而主观不尽职责, 消极对待。有的在行政执法中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
3 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主要对策
3.1 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执法水平。
民警在行政执法中, 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 增强法律至上观念, 严格公正执法, 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以法律为准绳, 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管理职能, 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行政上来。
3.2 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在学习型公安机关建设中, 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 增强服务意识, 诉讼意识, 证据意识, 程序意识, 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 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在执行法律中, 通过民警内心的义务感, 责任感, 荣誉感来实现法律规范行为。
3.3 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和机制。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针对反腐败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 根据各层次各警种特点, 从腐败易发的领域、部分和环节入手, 制定和完善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事前事中监督的执法规范、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 并逐步形成习惯, 形成风气。从以下几方面来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国的监督制度。
(1) 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当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方面, 主要是监督无效。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执政党监督及舆论监督等等, 监督力量过于分散, 各监督主体之间分工不明、责任不清, 从而缺乏协调, 是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因而, 建立类似国外或我国香港的独立反腐检察机关迫在眉睫。 (2) 推行执法回避、集体会办通案、定期执法检查、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3) 推行以政风行风评议、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邀请社会各界新闻单位明察暗访、定期向群众汇报工作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制度。 (4) 推行以严格收支两条线、强化财务和审计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监督制度。使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尽量与现金罚款少接触。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切实负起责任, 定期审查、整改并及时反馈。 (5) 实施黄牌警告、谈话诫勉、停止待岗、禁闭、辞退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执法制度, 同时也为依法治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运行机制是制度的载体, 有了好的运行机制, 就能使腐败问题大为减少, 因此要把改革公安工作运行机制与队伍管理机制配套结合, 积极探索逐步建立起教育培训机制、奖励激励机制、竞争淘汰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警务保障机制等队伍管理机制, 把队伍管理的方方面面都纳入依法治警的轨道。
总之, 规定了警务公开等许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度一定要长期坚持下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公开行政执法依据,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不断增强公安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 警民联系制度, 执法办案回告制度, 案件回访制度和领导定期公开接防制度。完善定期向人大, 政协汇报工作制度,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 利用公布栏, 电视广播等形式, 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工作。要认真接待人民群众的批评, 投诉, 申诉控告, 举报, 切实解决群众的问题, 取信于民。同时, 要把群众反映属实的情况作为民警考核, 晋升, 末位调整, 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依据。
3.4 加大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力度。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较轻,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公安机关内部纪律规定给予辞退停止执行职务, 延期晋级晋职, 扣发岗位津贴, 奖金等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同时, 除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 还应依照《国家赔偿法》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金。对执法过错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 除追究直接人员责任外, 应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最后, 要保障惩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力度, 还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 业务精, 作风好的纪检督察队伍。
摘要:随着党“依法治国”的战略提出及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的增强,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 现就其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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