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学创新

关键词: 法学 创新 教育 教学

民法学教学创新(精选十篇)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1

一、对法学本科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的必要性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2009年工作要点》中指出, 继续深入进行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类专业教学改革问题的研究, 推广改革经验, 着力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显然, 国家对法学专业的教学现状是不满意的, 强调应进行改革, 并且改革的重点是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 法学专业多次被列为“红牌”专业, 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率一直低于平均水平, 说明我们培养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与社会需求不匹配, 我们的法学本科教育教学严重落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步伐, 需要进行改革与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对国际法律人才的需求迅速提高, 对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的国际法律人才应具备系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崇尚法治, 具有强烈的法治观念;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具有进取创新精神和法律职业素养;具备法律职业基本技能和实践工作的能力;有广博的知识储备和交叉学科前沿知识;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终生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国际合作精神和国际竞争意识。上述国际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很大程度上依赖科学合理的法学本科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二、对法学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第一, 强化外语教学, 熟练掌握英语和其他外语。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 英语是世界通用的语言。在一个国际性组织的群体活动中, 或是在某种国际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中, 其法律文件和相互间的交流合作, 没有足够的英语能力, 就无法及时恰当地表达自己的主张, 实现自己的权利。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特别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 我国迫切需要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精通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律, 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因此, 必须重视外语教学, 使我们的学生能够面向世界, 成为具有全球观念和国际化视野的法律高素质人才。

第二, 突出国际法律内容的教学, 熟练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和外国法律知识。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多边交流与合作日趋加强, 法律制度建设日益重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迅速融入世界贸易体系, 成为国际上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 而WTO规则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直接影响着我国国内法的制定、修改和适用。因此, 法学本科教学中应加强对国际法律规则的研究, 特别是对WTO规则、英美法及港澳台法等相关课程应开设给学生选修, 这样才能够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第三, 必须重视法学理论和理论法学的教学。作为法律人, 在面对日益完善和纷繁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时, 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规则, 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 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 还要知道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 在此基础上, 还要能提出法律应当是什么。[1]法学理论课主要部分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这些内容的学习, 有利于培养学生敏锐的洞察力, 通过广泛相互联系的概念和原理, 帮助学生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况, 并可以运用逻辑来推定法律。在课程设置上还应重视理论法学课程及应用法学课程中原理部分的内容, 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 从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对法理学、宪法学等课程的教学, 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公平、平等、正义、自由、法治等现代法律价值观及人权保护理念。

第四, 重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课程的设置。现今的社会关系已经非常复杂, 非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已很难理解和把握它们。比方说处理专利问题必须具有科技教育的背景, 处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方面的问题则应该掌握投资、贸易方面的知识等。因此, 法学本科课程的设置应体现对学生人文素质和科技素质的培养, 可通过选修课形式开设经济学、哲学、工学等相关课程。

三、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创新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以使学生直接参与法律的操作过程, 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高校实践教学的发展明显滞后, 与人才培养目标有很大的差距, 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实践教学课程目标定位不准确, 无法完成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任务;二是没有形成目标明确、内容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体系混乱;三是针对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方法不健全, 没有科学的考核标准, 无法真实反映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四是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和师资力量均严重不足, 影响到实践教学的开展或没有实际效果。因此, 必须改革旧的法学教学模式和法学实践教学方式, 建立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一是创新课堂案例教学。开展以课堂讨论、辩论式、互动式为主要形式的案例教学环节, 启发学生积极思考, 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拓展学生的思维, 深化对所学知识的理解。[2]二是加强模拟法庭训练, 让学生在训练中熟悉司法审判的程序和法律规则, 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组织协调的能力。三是建立健全校外法学教学基地, 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机构参与司法实践和专业实习, 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 增强法律实践和操作技能。

四、对法学本科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法学本科教学中, 普遍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 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太重视。在教学方法上仍然是采用过去那种填鸭式、说教式的授课方式。通常是教师在讲台上读教案, 学生在下面记笔记, 考试前学生紧急背笔记, 教师与学生之间没有互动、没有交流。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但却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使学生成为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 而没有做到传授知识与训练学生能力并重。因此,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的呼声很大。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 要变单纯讲授为讲授与讨论相结合、变单纯课堂教学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 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或协商讨论式教学, 使学生在双向互动的教学环境中掌握法学知识和技能。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 2003, (4) .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2

一、目标宗旨

本方案的宗旨在于促进我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创新与发展,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化、实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统筹各种法学教育资源,协同各类教学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以促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有效落实,保障学生实践锻炼的效果。

本方案的初期目标,是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系统优化、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学校新一轮法学人才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机制,为社会输送法学知识丰富、法律技能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与学校相关政策

1、认真落实《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为培养学生的创造、创新与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科生课外创新活动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2、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本“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二)创新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

教育部“教高[2011]10号意见”明确规定: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江苏大学2012本科生培养计划明确规定,文法类专业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教学时数为15%左右。法学专业总学分为201学分,其中独立设置实践环节为39学分(入学教育及军事技能训练2学分、模拟民事审判3学分、模拟刑事审判3学分、法律诊所课程8学分、法律实践技能培养8学分、毕业论文15学分),约占总学分制的20%。但实际可操作的专业实践教学部分只有模拟审判与法律诊所二个部分共14学分,仅占7%,这就充分说明,除了独立设置的可操作性实践教学环节,其它专业核心课程均要融合实践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体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加强法学专业实务训练

本计划将以中共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导向,根据江苏大学实践性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以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工作站为主要平台,以每年的毕业实习为重点环节,完成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训练。

(四)强化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针对国家有关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学院将为我校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提供考试培训与指导方面的服务,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

(五)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研究能力

积极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鼓励与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法学实践教

学培训会议,努力探索其创新与发展之路。

(六)构建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教学模式、课程体系、辅导教材,共同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与能力提升,共同探索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发展,努力形成多样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双方学生互换、学分互认、优势互补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深入推进并有效实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学院成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中心”(简称”中心“),协同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1人。

(二)中心职能

1、统一协调、组织“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协同创新计划”的实施与运行。

2、制定中心学年工作计划,召集年度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

3、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全国有关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培训会议。

4、统一安排独立设置的相关实践环节,主要包括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技能培训、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

5、制订各相关实践环节的基本要求、实践流程、评价标准,并负责抽查、反馈实践环节运行情况。

6、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资质评估、共建协议的磋商、协议的实际履行等相关事宜。

四、工作措施

(一)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

1、在省内选择一所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江苏大学法律诊所。

2、在国内选择2-4个具备法学专业实践条件的大型企业法务部,在省内就近选择3-5个基层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站”(简称“工作站”)。

3、在校内或就近设立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职或兼职指导教师。

(二)选聘法学实践教学兼职导师

1、根据本科生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在法律诊所、工作站聘任若干名江苏大学法学实践教学兼职导师。

2、根据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聘任若干名江苏大学法律硕士导师(根据江苏大学的相关规定与程序产生、审批)。

(三)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有效运行

根据实践教学需要,选派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定期赴“工作站”指导、联络、安排、考核实践教学工作。

五、实施方案

(一)关于大学生实践创新活动的指导与培训

1、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9]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每年提出创新活动的建议或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大学生课外创新活动,应充分彰显专业特色,努力做到法学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活动形式与大学生社会实践相结合。

(二)关于法学专业实务训练

1、法学专业实务训练主要是指本科生的毕业实习(一般为2个月)、研究生的技能操作(一

般为6—10个月)。

2、法律诊所的专兼职律师应按照《江苏大学法律诊所实习大纲》的相关要求完成学生的实训任务。

3、工作站的兼职导师或学院选派人员应根据《江苏大学实践教学工作站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训任务。

(三)关于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创新

1、法学课程实践教学创新主要是指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独立设置模拟审判环节(刑事与民事各3学分),以及其它法学核心课程的课堂实践教学活动。

2、模拟审判的组织实施。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环节,使学生从中得到法律业务训练。具体内容包括:

(1)以完成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中的一次模拟审判为目的,根据庭审角色扮演的需要,将一定数量的学生分为若干组(简称“角色小组”),如公诉(起诉)、辩护(代理)、审判及当事人组等,由相应的兼职导师负责指导与培训。

(2)选取典型案例(最好是相关法院审理过的真实案例),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和编辑后作为模拟审判素材。任课教师应根据选择的案例情况,事先向学生讲授相关基本概念与理论,让学生初步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

(3)进行模拟环节培训。根据刑事与民事模拟的不同情况,由相应角色的兼职导师依次向学生讲授有关政策、方法、技能等基本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4)相应角色的兼职导师在培训“角色小组”的基础上,各自选出一名代表参加模式审判活动。

(5)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价,使模拟审判活动环节逐步完善,模拟审判活动质量逐步提升。

3、关于其它法学核心课程的实践创新。除了模拟审判创新环节以外,其它核心课程应根据教学的具体情况,以不同形式融入实践教学内容。

(四)关于司法考试培训

1、司法考试培训环节涵盖于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独立设置的法律技能实践与训练之中。

2、有关司法考试培训环节的具体安排,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司法考试培训的基本条件、服务保障等,由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

3、中心主要在师资力量的配备、专业咨询等方面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实验室管理中心。

(五)关于提升实践教学研究能力

1、中心应认真学习与借鉴其他法律院校在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方面的有益成果,在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上做出有益探索。

2、中心应积极组织师资力量(包括实践教学兼职导师)在分析总结法学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努力申报学校或省级教学教改(侧重于实践教学)项目,并发表学术论文。

3、中心每年提供一份有关法学实践教学的年度研究报告,作为学院研究与开展实践教学的参考依据。

六、条件保障

(一)学院保证必需办公设备的配备,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二)中心人员优先参加国内、境外相关实践教学工作会议,在经费上给予相应保障。

(三)为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调研、协调、检查、考核,学院负责解决出差等相关费用。

(四)在完成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中,若需协调相应师资力量,如实习动员、论文指导、集中检查等事项,由中心提出要求或方案,学院负责解决。

(五)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中心内部的工作分工、日常安排与绩效考核;中心的工作由学院负责总体考核。

(六)在考核的基础上,学院认定中心2-3个教学编制工作量/每年,由中心提出分配方案,年终兑现。

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创新 篇3

一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学课程过度流于形式

其实法学教学是一项实践性比较强的专业,但是,在实际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却存在着实践性课程无法落到实处,课程教学过度流于形式的状况。例如,教师采取模拟法庭审判模式进行实践性教学时,教师不重视对学生随机应变、临场发挥能力的培养,只是一味地要求学生死记硬背大量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单词。这种情况长期存在时,将会一点点磨灭学生对学习的激情,最终使实践性教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学生实践能力无法得到提高[1]。

2法学教学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法学教学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不齐,与学校的硬件设施不齐两大方面。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并没有法律执业经历,以及学校没有设置实践性教学的环境与场地,将会导致实践性教学无法顺利的实施。

3法学教学的范围界定较为模糊

第一,人才培养方面的模糊。从法学的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教学类型主要是指学术研究性教学以及职业技能性教学两大方面,这种形势下,对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也自然就会有学术型人才与实践型人才两种。但是,当前我们在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却不能真正、正确地界定到底该怎样培养人才,是以单一型目标为主,还是以双重培养目标为主,这一重点无法确定,就会导致人才培养方面的模糊,最终无法充分地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第二,教学内容方面的模糊。法学教学内容方面的界定模糊,主要是指将实践性教学与理论性教学概念的混淆。例如,将不属于实践性的法学内容归纳到实践性教学当中,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摸不着头脑,无法有效地进行法律实物的操作与训练。再或者,将实践性法律知识归纳到了理论教学内容中来,学生只能得到对课程内容的片面性理解,无法了解其真正操作时的意义,最终会导致所学知识不切实际。

4法学教学的教育学制比较紧促

从国外一些国家法学教育的情况来看,英美等国家的法学教育均是建立在四年通识教育的基础上,由于学生在入学之前就对法律方面知识有着一定程度的理解,在入学之后便可很快地学到法律专业的精髓,为培养实践能力与理论知识打好基础,而学生法学专业的学习时间也大多在6、7年之间。但是,从我国法学教学的教育学制分析可见,其只有4年的学习时间,学生在4年期间,不仅要完成通识教育,而且还需要完成专业技术训练。这样一来,就显得时间比较紧促,导致很多法律知识,尤其是实践性法律知识无法深入的开展,最后给学生的整体学习水平带来影响

5法学教学的理论知识过度泛滥

重理论而轻实践,一直是我国教学行业存在的通病,当然,在法学教学中也不例外。教师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均是一味的给予学生,通篇大论地讲解,却未能给学生提供更多实践的机会。这种现象下,就会使学生很难记住那些生涩、难懂、枯燥的法律条文,其也无法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学习效率。当学生学习起来力不从心,长此以往,自然会打击其学习法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给整体的学习水平带来负面作用[2]。

二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创新策略

1加强对法学教学课程的优化

基于目前教师在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对教学效率带来影响,我们应该适度地改变和优化法学教学模式,使教学更加生动、有趣,能够充分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至于太过流于形式。例如,教师在教学中合理应用案例式教学法,通过丰富的教学内容的应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发散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教师利用各种案例,引导学生对诸多类型案件进行探索、分析、交流、讨论等一系列的学习,并在这一过程中,教会学生灵活地应用法律条例来解决实际案例,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以及实践探索能力,并以此来规避死记硬背带来的弊端,促进法学教学的效率。

2强化法学教学的配套设施

首先,加强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高校教师需在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还需具有充分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加科学、充分地向学生传授法学技巧,使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知识能够得到均衡培养。其次,加强对学校与法学相关硬件设施的完善,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期,能够利用模拟法学环境以及场地,充分地开展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法学活动。通过法学硬件设施的充分提供,使法学实践活动更加真实,进而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再次,学校还应该提供给学生校外实习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便能拓宽学习渠道,得到实践性活动的机会,保证实践性效果的良好性,最终为学生今后就业打好基础。

3清楚界定法学教学的范围

针对具体的法学教学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具体的对策进行解决,而对当前法学教学范围界定比较模糊的现象,笔者建议主要通过以下两点实践性创新策略进行加强与解决:

第一,明确法学人才的培养方向。基于我国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大力需求,笔者建议在法学人才培养方面,应该优先以实践与研究型双重培养目标为主。例如,在本科阶段,可主要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尽最大程度地将学生培养成为务实型人才,也就是指将学生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而当学生经过本科学习之后,想要更深一层学习法学时,便可主要以培养研究型法学人才为主。侧重对学生法律体系、规则、原理等方面的教学,使学生对法学知识有全面、充分的掌握与理解。当然,笔者以上所述,只是指于每个阶段主要侧重培养学生的某一方面能力,而另外一方面的培养目标也需顾及到,在不过度侧重另一培养目标同时,使两个培养目标能够互相结合,使学生在具备较高专业技术的同时,也能够拥有大量的法律实务知识,从而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才”[3-4]。

第二,增设实践性法律教学课程。由于在实际的教学中,容易出现将法律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弄混淆的现象,特别增设实践性的法律教学课程,便也显得尤其重要。例如,相关高校可以充分地借鉴我国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法学院所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此外,还可结合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增设律师实务课程、模拟法庭课程等,给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比较真实、严肃的法律学习环境,使学生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利用角色扮演、模拟审判等多种实践性手段,充分地应用与理解理论知识的深层含义,达到理论与实践有效融合,理论与实践不混淆的效果,进而对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打好基础。

4适当延长学制以促进实践性教学

通过对国外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分析发现,其之所以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学专业高水平人才,与学制有着重要的关系。例如,很多欧洲国家,先会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为期4年的法学教育,在学生毕业之后,还需于参加律师考试或正式执业之前,花费大约2~5年的时间进行实践能力培训,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所学时间就会在6~8年左右。再如,美国的法学教学模式,学生实践花费的学习时间平均在7年左右。而这长期的学习与实践训练,学生自然就会打好基础,使自己的综合能力得到提升。基于对国外先进、有效经验的分析,笔者建议,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也应该在考虑实际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教育学制,才能促进实践性教学的有效开展。将目前由4年学制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现状,可适当增加到6~7年,通过学制的延长,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学生在充分消化、理解海量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能保证技能训练的有效性,最终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5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均衡发展

虽然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教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实践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因此,在当前法学理念知识教学过度泛滥的情况下,将实践知识充分的掺杂、融入进去,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能得到均衡的发展,也是目前能够促进法学实践性创新教学的有效策略之一。例如,在当下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等具有实践性特征的教学课程。在此基础上,也应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不同,选择最适宜的实践性教学方法,才能确保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例如,针对高年级的学生,可将其所学的大量理论知识与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充分地应用已经掌握的诸多法律知识,并在实践过程达到综合训练的效果。而针对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其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掌握不充足,在进行实践课程教学时,则可优先应用观摩审判、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参与实践的同时,加深自己对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并进一步消化所学的理论知识[5]。

总之,实践性创新策略已经成为我国当下法学教学中最重要的新兴途径,因此,我国各高校中相应的法学专业教师,应该意识到实践性教学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带来的积极意义。此外,还应该针对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应用实践性创新策略进行解决与加强,才能保证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完美结合,并在促进法学专业教学效率的同时,为我国培养出更多的全能型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陈永福,张继恒.“三位一体”教学法在商法学课程中的运用[J].南昌高专学报,2011,32(4):118-119.

[2]魏秀玲.情景教学法在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1(4):91-93.

[3]冯子轩.关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J].群文天地, 2012(12):215-217.

[4]包冰锋.法律诊所教育视角下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方法的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0):274-275.

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篇4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民法教学实践中的缺陷分析

(一)教学案例形式单一,未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

教学案例多为文字描述案情,形式单一,与实际案例不能很好衔接,教学效果不佳。没有对案例进行针对性的分类,未形成类型化的、体系化的案例库,不便于查找和运用,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实施。

(二)案例教学的形式和方法不够丰富,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在课前给出案例,学生在课下自行准备,形成自己初步的意见,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发表各自的意见,共同讨论,最后再由教师进行必要的总结。这种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但这种方法也不免有缺陷[4]。主要有二:一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比较复杂的案件,简单的案件不需要时间的准备;二是这种方法要求学生主动、自觉学习的愿望和能力较强,但是对于缺乏学习自觉性的学生而言,可能会由于惰性对课前准备这一环节敷衍了事,不认真准备和思考,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故使用这一方法,与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多样性有相悖之处,效果难以保证。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之外,也出现一些案例教学法的变通形式,但是由于适用条件不明确、形式不够丰富,仍不能满足各种不同教学的需求,未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教学条件不利于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实施

1. 民法课程教科书的体例安排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我国目前的民法课程教科书通常的编写体例为先学习民法总论,再学习各分论。人的认识规律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而民法总论中的很多内容,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等知识是很抽象的,在未大量接触到与民法分则有关的具体的、多样的民法案例前,要求学理解这些艰涩的理论,是有悖人的认识规律的,也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2. 授课班的人数较多,不利于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的重要特征是师生、同学之间互动性强,应尽量使每个学生都有充分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因此,要求严格控制教师一次授课班的学生数量。在案例教学法的形式之一———诊所教学的发源地耶鲁大学,参与一个案件的学生数不超过9人[5]。而我国的现实状况是教师一个授课班的人数少则20余人多则50余人,有时会安排两个甚至更多班合班,这时一个授课班的人数可能达到200余人。授课班的人数众多,师生交流会限于教师与少数学生的交流,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大受限制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案例教学法的创新运用其本质是力求突破案例教学法的既有瓶颈,对整个民法教学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改革。改革的范围包括教学条件和环境的调整、教学准备阶段、教学实施阶段、教学效果的考核阶段等方面。以下是笔者在民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进行的一些探索和设想。

(一)案例教学法操作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1. 教师适当引导、学生是案例分析的主角。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在于对案例的精心准备,对学生的分析角度、切入点进行引导,鼓励不同意见之间的辩论,及时发现和捕捉学生的创新点并充分给予肯定,延伸讨论层次,活跃讨论气氛。学生作为案例分析的主角,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探究能力、表达能力、法律思维能力。虽然“学生做主”的方法比教师直接讲授的方法要耗时、耗精力更多,但是学生通过训练后能掌握技能,举一反三,实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教学目的[6]。

2. 注重案例讨论分析的总结。

总结不等于结论。除非是介绍概念、制度的案例,在案例讨论、辩论环节结束后,教师一般不要给出具体的结论。否则,学生会刻意记忆所谓的最终标准答案,这并不是案例教学的目的。总结是指在案例分析结束后,让学生写出案例综述,综述的内容包括各种不同的观点及依据,以及自己对该案例的倾向性意见,并反思自己之前分析中的不足之处。书写综述既可以总结消化案例讨论、辩论的成果,又可以锻炼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是保障案例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二)扩充教材资源

目前民法教学所用的教材主要是指教科书,但是对于民法学习而言,仅用教科书作为教学材料是不够的。应正确理解教科书的作用,教科书仅是教学的指导用书之一,是教学的工具,而不是教学的目的。案例教学法需要更丰富的教学材料作为案例分析的工具。除教材外,应扩充民法的教材资源,将常用的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汇编,将一些经典民法案例整理成册,作为教学材料的一部分。

(三)教学体系的调整

为了更好地顺应认识规律、促进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可以适当调整传统教学体系中各部分的顺序,设置适合案例教学的内容模块。改变原来先学习民法总则再学习民法分则的刻板做法,在引导学生学习民法总论中民法的概念、渊源、基本原则后,学习民事主体、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分则的内容,在分则各部分内容的学习中适时、逐步地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等抽象的理论概念及代理、诉讼时效制度。在调整后的这个体系中,各模块之间并非有严格的界限,而是互相包容、有所侧重的关系。在案例教学的操作中要注意由浅入深地安排各模块的案例,注重内容间的互相比较。

(四)教学案例形式的创新及类型化

1. 案例形式的多样化。

传统案例教学所用的案例大都是将现实的案例进行简化、抽象后用文字描述出来,学生研读这些文字案例进行分析。在与一些毕业后的学生沟通中,笔者发现,当学生学习传统的文本形式案例教学后,表面上理解相关的知识点,给他们文字形式的类似案例时,他们可以正确作答;但是当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仍然不知所措,无法将现实情况与曾经学过的文本案例结合起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这就是传统的案例形式过于抽象、不贴近现实而造成的弊端:学生不能学以致用,不知如何从实际案例中提取相关有用的信息进行分析。

因此,民法课程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司法实践,丰富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收集更多、更生动的案例,应采取更丰富、体现生活本原的案例形式,比如实物形式、卷宗形式等。实务形式,即将与案例有关的单一主要的实务材料,如合同书、协议书、照片等与案情一起提供给学生,然后进行案例分析,培养学生阅读、分析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能力。

卷宗形式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实物形式,即将与案例有关的所有实务材料提供给学生,让学生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这种形式适用于复杂、综合的案例。比如,一起甲企业起诉乙企业名誉侵权的案件,将甲企业全部的诉讼材料做成卷宗,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等,让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按此方法进行的案例教学可以从多角度、多层次、多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头脑风暴式的分析,而不仅限于传统案例分析的限定某些问题的问答模式。比如,上述案件可能涉及的讨论角度包括:侵权构成的要件是否具备?甲企业所称的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是否乙企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造成的损失是否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甲企业所称的损失是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所得?甲企业诉称由于乙企业的侵权行为导致丙(某外国企业驻中国办事处)与甲的合作中断,造成甲的经济损失,分析丙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瑕疵是否影响其订立合同的能力?等等。

2. 将案例进行科学的分类,形成系统的案例库。

应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案例进行分类,以形成体系化的案例库。按照用途不同对案例进行分类,可分为:预习案例、课堂案例、作业案例、练习案例等;按照案例的难易程度可分为:理解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的简单案例、知识点案例、综合案例、疑难案例等;还可以按照教学知识点的不同对案例进行分类,形成系统的民法教学案例库,方便检索、修改。根据教学效果、学生的反馈、时效性等及时更新案例库的内容。

(五)案例教学操作方法的多样化

1. 讲授法。

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并不矛盾。教师在介绍基本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制度时,应当举出小而简单的案例进行讲解。

2. 讨论法。

(1)按案例布置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习讨论法与直接讨论法。

预习讨论法是案例教学法的经典传统做法,即课前布置案例、课堂开展讨论、最后进行总结。预习讨论法虽有诸多优点,但也会导致预习讨论法成为部分好学生的特权,而忽略一些不够好学的学生的学习,因此,直接讨论法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方法。直接讨论法即是教师课堂上提出案例,给学生一定时间思考、查阅现有的教材资料,然后进行讨论的方法。

(2)按案例讨论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命题式讨论法和发散式讨论法。命题式讨论法即教师给出案情介绍后,布置具体的问题,如:本案中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请学生针对问题进行思考和回答。发散式讨论法即教师给出案情介绍后,并不布置具体的问题,而是给出发散性的问题,如:本离婚案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哪些合法的要求?让学生自己找出当事人可能的诉求、争议点。提出一个问题的重要性远远超出解决这些问题[7]。在现实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不知道面对事件自己可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找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法官、律师的重要工作。发散式讨论法可以较好地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辩论法。

教师尝试给出对立的观点,将学生分派,让各派学生就教师给定的立场进行阐述与辩论。辩论的过程可以借鉴辩论会的流程:首先双方派代表或由教师指定学生进行立论发言,然后两派进行交叉辩论。应限定每个学生发言的时间,以利于更多学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例如:一位孕妇去医院做唐氏综合症筛查。筛查结果为:1:2000,低危。医生解释说,没问题。但孕妇后来生出的小孩患有唐氏综合症,给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负担。产妇及家人经查阅资料和咨询得知:医院做的唐氏综合症第一次筛查并不是很准确的,但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筛查结果是“低危”就不再筛查;如果是中危和高危险,可以做羊水穿刺筛查。医生并没有告知孕妇筛查结果是“低危”并不代表没有危险,也没告知孕妇还有羊水穿刺这一更精确的筛查方法。现产妇及家人要求医院对产妇生出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小孩造成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承担责任。教师给出两个对立的观点———医院需要负责任和医院不需要负责任,让学生展开讨论。

4. 角色扮演法。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而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重点在于其是否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8]。角色扮演法使学生亲身感受民法司法实践中的各个角色,包括律师、法官,以不同角色的立场去寻求法律的真谛,实现各自的职业使命。学生能设身处地感同身受,增强其角色感、参与意识,使案例教学更加丰富生动。在具体操作时,可以模拟开庭辩论的情景,将学生分为各当事人的律师组及法官组,先由扮演各方律师的学生发表意见,然后交叉辩论,最后由法官组的学生给出判定及依据。

5. 疑案赏析研习法。

对于一些疑难的综合性案件,如我们案例集中的“天高几许问真龙侵权案”[9]。民法课程考试成绩应由三部分组成:课堂表现、作业情况、期末考试成绩。课堂表现和作业情况的考评实行学生自评、互评与教师评分相结合。民法的期末考试应为开卷考试,以各种类型的案例作为考题,允许学生查阅教科书和法条。将原来考核学生死记硬背能力的考试改为考核学生使用工具书的能力和思辨能力的考试

(七)尽量实现小班教学

争取与学校教务主管部门沟通,减少每个授课班的人数,尽量做到一个授课班不超过30人,在讨论案例时,可以将学生分为三组,基本能达到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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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毛凤云.谈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J].焦作大学学报, 2010, (1) .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5

摘 要:中国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从20 世纪末开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时深化展开,一些经济问题矛盾突出,迫使我国强化法制建立,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崛起的新兴法律。随同中国经济法的开展,人们从实然层次上科学地认识、把握经济立法,又从应然和理论

关键词:经济法学毕业论文

中国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从20 世纪末开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时深化展开,一些经济问题矛盾突出,迫使我国强化法制建立,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崛起的新兴法律。随同中国经济法的开展,人们从实然层次上科学地认识、把握经济立法,又从应然和理论层次上肯定了经济法的实质。经济法学从孕育到逐步成熟,是一个迂回而复杂的进程,为我们继续研讨和进一步开展经济立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点。我国的经济法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硕果。讨论经济法理论,研讨构建的根本概念、根本体系对法学理论的创新影响,总结经济法理论对将来开展研讨是非常有意义的。

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

我国现行经济法主体打破了国度―市场的二元架构,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两个主体,一些学者把政府和市场看成是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根本方式。政府能够在市场呈现问题时停止行政干预,即“国度指导”,但“国度指导”有时也会偏离市场规律,招致市场运转的不标准。关于政府的不标准行为需求完善的法律加以标准。这种标准既是对政府、市场正确干预的法律定义,也是对国度指导缺陷的纠正和制止,是愈加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时深化,以及社会消费力的不时开展,我国目前的经济现象日益复杂和多变,关于国度―市场之间的关系,曾经不能完整对付当今的经济现象,需求法律的存在,以便标准和增强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影响

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论证

辩证唯物主义的开展与延伸――系统论,被看作是经济法的哲学理论根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经济法的位置长期以来备受争议,不断遭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他们以为经济关系能够拆分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对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三种,经济法也能够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三局部组成,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也能够由上述三种办法构成。由此认定经济法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笔者以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论和观念,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剖析办法,不契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多元和多维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不可以简单地相加混合的,只在浅层次上采取平面切割法去了解经济法,显然是片面和行不通的。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自身也是一个有机的组合系统,每一部法律都是一个有机系统,各个部门法系统的有机分离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整体,也就是说法制系统是由若干个法律子系统构成。应用辩证唯物主义颜色浓郁的系统论的观念来了解我国经济法的独立以及部门法的划分,更合适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市场经济体制,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的独立正名,经济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存在对丰厚现代化经济法根底理论有着非常严重的理想意义。

经济法理论打破了公法与私法两分法的局限性

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有着长久的历史,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那时的法学家为了研讨法学的便当,把法律停止了大致的分类,即“规则国度公务员的为公法,规则个人利益的为私法。”我国的法学研讨者正是基于此理论,但这只是前期法学研讨的理论根据。这种关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源于一种板块式思想,这种观念的持有者视社会关系为一个整体,以为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静止状态,公法和私法具有明晰的分界限。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相对简单,国度对社会的管理较为薄弱,无需过多复杂的手腕,仅用公法调整就能够满足社会开展的需求。至于发作于市民社会内的各种法律关系,应用私法就能够停止调整。这一时期相对稳定,公法与私法各自由分内调整,相安无事。但是关于今天的社会实践,社会化大消费充满整个市场经济复杂化、综合化的经济活动,简单的二元法曾经不能顺应往常复杂的社会活动及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角度和多维度的平面关系之中,公与私的划分难以顺应理想的请求,这种观念也应该被摒弃。

在高科技及社会化大消费呈现后,经济范畴相对变得复杂。在经济范畴中,一些复杂的社会关系请求国度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标准私人世的社会行为,这就构成了公私不明的场面。如国度对价钱卡特尔协议的限制就是一种公法对私法的浸透。还如国度经过预定定价方式树立与征税人的对等协商关系,又如在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行以对等主体身份参与市场买卖活动,对金融市场停止均衡与规制,从而贯彻国度货币政策等等。也是公法和私法的互相应用和浸透。由此可见,一些复杂问题假如不能在私人范畴内部处置,那么最终的判决一定会向政府管理层面靠拢,施行公法处理,也就是国度干预经济的实例;社会的不时进步,国度社会化和社会国度化水平不时进步,私法无法满足没有公法参与的社会关系处置,公法也要借助私法施行一些市场经济行为,于是,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就产生了。

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理论的创新影响

传统法的部门划分理论主要有:首先,一种法律调整一种社会关系,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同一性质或同一类社会关系需求一种法律调整;其次,应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逐个对应的;最后,法只调整对外关系,关于社会机构内部关系法律不予调整。这是传统的法律观念,在我国也持续应用了很长一个时期。但是随着经济的开展,科技的进步,社会关系复杂性也进步了许多,经济法的树立,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法律部门的原有场面,但调整对象仍被视为是法律的理论及理论的切入点。认定并划出经济法所调整的那局部“特定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学理论的立题之处。

对经济法的定位,传统观念以为应立足于调整对象的划分规范,经济法在国外产生的过程证明了从客观的实践状况动身,摒弃从笼统理论动身的立法特性,经济法学者开端注重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规范理论中离析出来。关于调整对象不能设定一个规范,而是要着重于主客观相分离的规范的制定和运用,进而应用一种法律调整多种关系的理论,而且理论上的调整对象也不能作为经济法研讨的逻辑动身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理论打破了这个传统法学概念,在施行中总结提出了“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或者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只由一种法律来调整”的新理论。新时期施行的经济法的系统调整论,本着一切从实践动身,注重客观实践的立法理念。

社会经济关系是开展、运动与变化的。这种动态性的社会关系,直接招致法的调整方式的复杂性变化。多维和多元的社会关系,需求复合法律来应对,只要这样才干满足社会的开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被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看其能否存在于单位内部或者外部,而是要看其对社会生活及各种利益关系产生的影响,假如产生了足够大的影响,不论是外部还是内部,就需求有法律来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均衡关系。比方我国以往关于公司或商业银行内部投资者自在决议的管理,是没有相关法律约束的,国度也没有强行规则。但上市公司的呈现,对社会所产生的宏大影响,迫使国度出台法律来调整其中间各主体的经济关系。不但在我国,世界各国也开端树立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内部组织构造施行调整,强调企业对社会应负起义务,并使公司法转为公法。由此可见,应用法律调整社会上的经济关系,假如再继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将是不可能的和不理想的,难以满足复杂社会关系的需求。

经济法理论拓展了法律的调整机制及功用

论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的创新和发展 篇6

摘要:证据法学统编教材是教育教学和学术传承的必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证据法学教材有十几种,然独立思考且严密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不多。张保生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证据法学》在结构体系、理论体系、证据论和证明论等方面多有创新和发展,是一部值得深度研习的精品力作。

关键词:证据法学;法学教材;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6-0155-05

法学的产生及繁荣发达离不开两大基本要素:一是法律资料的积累:二是法律家阶层的出现。法学的传承和教育,也离不开一样东西,那就是法学教材。可以这么说,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千变万化,法学教育也是各有特色。但是,大家都有法学教材,应当是一个统一的现象。法学教材一方面是该学科基本知识的荟萃,另一方面也是学生学习的基本归依、教授教习的主干脉络,其功能不可谓不重要。世界各国及法学诸门学科,在教材的编写及更新变化上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发展。例如,美国的法学教材,就经历过原理教本制(Text-book system)、例案教材制(case Book system)、原理教本与例案教本混合制(A combination of the two system)这样的发展变化。中国的法学教育肇始于清末变法修律,于20世纪上半叶渐成“显学”,20世纪下半叶有近30年之停滞。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终于又回到法制现代化的正道,法律和法学不断兴旺和昌盛。在此过程中,证据法学也日益发展进步。据有关学者统计,“截止到2004年8月,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版的各类证据法学教材10余种,各种证据法学专著50余本”。“然而,与外国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中国司法实践的日新月异相比,中国的证据法学理论研究总体上还是比较落后的。各种研究成果中重复介绍西方理论的居多,独立思考并提出独特见解的较少,而能根据中国国情独创某种适合中国司法实践需要的证据学理论的,更是鲜见”。此言极确,就反映法学理论研究基本水平的统编教材来说,这种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从中国社会对法律职业化人才的大量需求来看,证据法学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更加突出。令人欣喜的是,2009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统编教材,该教材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成果,它体现了显著的创新和发展,有许多有益的积极探索值得介绍和评析。

一、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结构体系的新探索

群众出版社于1982年2月出版的,由张子培、陈光中、张玲元、武延平、严端合著的《刑事证据理论》是中国内地恢复法制和法学教育后的第一本证据学专著。该书的结构体系是:第一编“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证据制度”,包括第一章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证据制度;第二章封建制国家的刑事证据制度;第三章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证据制度;第四章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证据制度。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包括第五章中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意义和概念;第六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在刑事证据理论中的运用;第七章刑事证据的原则;第八章证明;第九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十章证据的审查判断;第十一章刑事证据的分类和间接证据的运用;第十二章证据种类。群众出版社于1983年5月出版的,由巫宇甦主编、陈一云和严端副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证据学》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论述证据法学的专业教材。该教材的结构体系是:绪论;第一章外国几种主要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概述;第二章旧中国的证据制度和理论简介;第三章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创立和发展;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五章证明;第六章证据的分类;第七章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第八章收集证据;第九章审查判断证据;第十章物证;第十一章书证;第十二章鉴定结论;第十三章勘验、检查笔录;第十四章证人证言;第十五章刑事被害人陈述;第十六章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十七章民事当事人陈述。

从上述两本早期教材可以看见,其结构体系的基本脉络是:古今中外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证据的概念和功能;证明的概念和要素;证据的分类;证据运用的原则和基本过程(收集与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定种类介绍。此后,证据法学的教材尽管名称各有不同,有的称证据学,有的称证据法学。但是基本结构体系都没有超越这样的框架。当然,各个部分的内容长短是有变化的。最明显的结构体系变化就是证据论的比例有所压缩,证明论的内容增幅较大。例如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出版的。由何家弘教授和刘品新教授合著的《证据法学》(第三版),其结构体系呈现出证据论压缩、证明论扩张的显著特点。该书第一章是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章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是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第五章是证据的学理分类;第六章是证据的法定形式;第七章是司法证明的概念与对象;第八章是司法证明的环节;第九章是司法证明的方法;第十章是司法证明的责任;第十一章是司法证明的标准;第十二章是司法证明的规则;第十三章是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评断。显而易见,这本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一等奖”的“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对证明论的各个要素是着重介绍的。

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章节顺序是:第一章证据法学绪论;第二章证据制度;第三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第四章证据类型与证据开示,;第五章展示性证据的出示;第六章言词证据的提出;第七章证据排除及其例外;第八章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第九章证明、法院取证与认证。从中可以看出,结构体系的创新在于切实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拘泥于理论结构的所谓“周延”,而是以事实认定作为基本出发点,强调证据的实际运用过程,体现了“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的本质属性。全部教材九章分为五个板块:第一至三章是理论板块;第四章是审前证据开示板块;第五、六两章是举证姊妹篇,举证板块;第七章是证据排除规则板块;第八、九两章是证明和认证篇,为证明和认证板块。在这里,所有内容结构都围绕诉讼证明、事实认定来安排:从审前到审理中;从正面举证、证据可采到反面的证据排除;从当事人证明到法官的认证。这样的结构安排,对传统既有继承,更有发展,完全跳出了绪论、证据论、证明论的结构体系。

二、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理论体系的新构建

正如前述介绍,早期的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理论体系是以证据论为中心的,有关证据的概念、特征、意义、分类、种类占具较大篇幅,尤其是各种法定证据种类,在证据法学教材中一般都有详细的介绍。后来逐渐证明论占据了主导位置,有关证明要素的内容逐渐与证据论分庭抗礼,甚至超过证据论。这种发展变化是科学的,反映了学界对证据法学本质属性的正确认识。说到底,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主要并不是证据本身,而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问题”。200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名称直接叫《诉讼证明学》,完全以证明为理论体系之中心。随着证明论地位的提高,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的理论体系一般形成了绪论、证明论、证据总论、证据分论四大部分,或者导论、证据论、证明论三大组成。

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当然也是非常重视证明论的。但是,该统编教材的理论体系不囿于传统,有大胆创新和探索。

第一,把诉讼证明的问题前移,放置于司法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事实认定。张保生教授指出:“事实是证据法学的逻辑起点。审判活动始于事实认定,事实认定又构成了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证据法学是一门研究事实认定的法律学科。以往的证据法学教材大都忽视对事实做系统考察,这给学生学习证据法学带来一定的困难。因为,弄不清什么是事实和事实认定,就很难理解什么是证据和证明。”这种评析是精到的。谁都知道司法活动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何以以事实为根据呢?靠证明活动。如何证明呢?依据各类证据。既如此,证据是证明的手段、证明是揭示案件事实的必要活动。那么,不了解事实及事实认定这个始点,又怎么能够准确理解证明和证据呢?所以,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这本教材的第一章第一节就讲解事实与证据及其二者关系,体现了崭新的理论创新价值。此后,在该教材的第三章,著者又对事实认定的认识论基础、价值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作了详细介绍。这种起点的确立及对事实认定的体系化阐述,充分体现了主编及研究团队深厚的哲学功底和周延的逻辑思辩。

第二,紧扣中国司法实践之运作,特别强调证明的两个端口和三个法定阶段。张保生教授指出:“证据法是一个规制在法律程序中向事实裁判者提供信息的规制体系。证据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应当反映各种证据规则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基本理念、法律原则或价值基础。”基于这样的立论,张保生教授以“一条逻辑主线”、“两个证明端口”、“三个法定阶段”、“四个价值支柱”构建了中国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一条逻辑主线,就是以相关性为证据法的逻辑主线;两个证明端口,就是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两极;三个法定阶段,就是以举证、质证和认证构成的事实认定过程为证明过程的三个阶段;四个价值支柱,就是以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作为价值评价的基准。基于对中国证据法理论体系的如此考虑,本教材的核心内容体系紧扣了证明的“两个端口”和“三个阶段”。第八章集中讲述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这两个端口问题;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九章基本上都是围绕着举证、质证和认证环节而展开叙述的。这样的教材理论体系显然与传统不同,真正实现了编著者提出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然与实然相结合”、“中国与世界相结合”的编写指导思想。

三、证据论阐释的若干新内涵

证据法学绝大多数教材的证据论内容是两大块:证据总论和证据分论。证据总论介绍证据的概念、功能、属性、学理分类等;证据分论介绍各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兼及外国有关规定,其中主要内容是该法定证据种类的概念、特征、自身种类或者类型划分、收集和审查判断等。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统编教材在证据论部分有如下若干的创新和发展。

第一,证据属性的创新认识。证据属性问题是中国证据法学界一个常说常新的问题,学说纷繁、观点各异。张保生教授旗帜鲜明地指出:本教材主张一种“新三性说”,即认为证据具有相关性、可采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三大属性。该教材认为相关性是证据的根本属性。而且主张相关性是证据法的逻辑主线,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该教材指出:可采性或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能否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属性。实际上,可采性就是证据能力,二者均指具有一定资格的证据才可以采纳,只不过两大法系证据法对其表述有所不同。对于证明力,该教材解释道:证明力又称证明价值或证据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具有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这种新三性说的创新点和逻辑合理性在于紧扣了证据的本质功能。正如张保生教授所指出的“证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用于证明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既然证据是用于证明的信息,是证明的依据。那么,这个信息与案件有关吗?无关则不可采,没有证据资格;有关则具备证据资格,有可采性之可能。具备证据资格的信息就一定能证实案件事实?就一定能平等相同地具有证明的力量吗?对这些问题的追问,自然就导引出证据应有的属性是: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

第二,证据种类一带而过。如前所述,对于各种法定的证据种类,在不少教材中占有大量篇幅。但是,在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这本证据法学教材中,证据种类被一带而过,被与证据学理分类相合并为证据类型一小节。这种变化难道就是为了体现形式的差异化?是一种非理性的安排?应当说这种安排体现了编著者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证据法立法规定和学术研究的深切反思。首先,编著者指出中国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是一种封闭列举的模式。这种模式意图穷尽,可事实上又无法涵盖所有证据种类。这就导致了一方面个别列举总有遗漏,另一方面列举类型也是越来越多。可以说,中国证据种类的立法规定是世界上列举最多的,但也是不周延的。其次,编著者还指出:列举数量多了以后,划分的标准就难以统一,导致逻辑混乱。有鉴于此,该教材对证据种类采取了“轻视的态度”,一带而过。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大胆的创新。

第三,证据排除规则的着力介绍。把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学统编教材的独立一章,也是本教材的一个创新之举。这体现了编著者对证据法核心问题的准确把握。正如该教材所指出的,“证据的排除和采纳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它构成了证据法中的典型内容,所有证据规则几乎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的”。不错,从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形来说,证据资料越多越有利于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因而似乎倾向于不应当排除任何证据资料。但是,在法律领域,不加甄别地采纳一切证据资料未必会对事实认定都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还很有可能破坏比发现事实真相更重要的法律价值。因此,无论中外的证据法,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排除一些证据资料来体现法律的多元价值。具体到中国的司法实践,建立排除规则尤其重要。许多冤假错案的形成与没有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许多民事纠纷的不断缠讼上访与没有严格执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关,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可以说,编著者将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作为独立一章,着力阐述,可谓用心良苦。立足国情进行深入思考是众多学者对证据法学发展的期盼。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下对证据资料的采用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许多法官的基本思维是多总比少好、采用总比排除好。这样就产生大量本应排除的证据资料未能够被排除。有鉴于此,该教材独辟专章阐述证据排除的规

则及例外,显然是意图唤醒人们尤其是法官对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

四、证明论内容的许多新创见

在早期的证据法学教材中,证明论极为单薄,只有一章,仅是介绍证明的任务、证明的对象、证明责任和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等。后来随着学界对证据法学本质属性的认识逐渐科学完备,证明论的地位日益提高,内容也日益丰满。概要言之,证明论也可以分为证明总论和证明分论。证明总论主要介绍证明的概念、理念、原则、规则等;证明分论则围绕着诉讼证明的六大要素展开,它们是:证明对象(客体);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手段(即证据);证明方法(主要是逻辑证明方法、推定和司法认知等);证明过程(即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标准。张保生教授主编之《证据法学》在证明论部分与众不同。

第一,证明要素的简化。首先,该教材的编著者将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分为证明和认证两个部分。而“证明是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证明对象的论证活动”。基于如此的界定,编著者把证明的要素进行了简化,指出“一个完整的证明至少需要三个要素:从事证明活动的人,即证明主体;待证的事实主张,即证明对象;与该待证事实主张相关的证据。”其次,该教材编著者把证明活动与证明要素分列并行表述。指出,“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活动,主要由举证和质证所组成”。如此一来,就当事人而言,他们所承担的证明任务就是两项:一是举证;二是质证。对于许多证据法教材比较关注的当事人取证环节,该教材采取了同样简化的态度。从法治的角度言,民众的行为界限是“凡法无明文禁止者皆得为之”,因此当事人如何取证不应成为证据法学关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违法取证了,通过证据可采性规则和排除规则完全可以解决,无需学者着墨过多。同样从法治的角度言,法官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凡法无明文规定者皆不得为之”的原则。因此,法官取证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遵守法律的程序安排,不得随意为之。有鉴于此,该教材对法官的取证有专门的章节进行了阐述。如此对证明要素的简化,同样体现了主编和研究团队深厚的法理功底和清晰的逻辑思辩,既立足于证明实践又超越证明实践。

第二,举证内容的实践化表述。可以这么说,举证的问题在张保生教授主编的这本教材中占据了“半壁江山”。编著者首先在第四章阐述了审前证据开示的相关问题。紧接着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介绍了展示性证据的出示和言词证据的提出。第七章又转换一个角度讲述了证据的排除。有关举证内容的阐述有三大显著特点。一是思路的创新。该教材基于对证据基本形态的把握,分展示性证据和言词证据两大类讨论具体的举证事宜。这种思路在证据法学教材中是鲜有的,是一种创新。二是观点的创新。在举证部分,编著者创新的提法层出不穷。例如。认为展示性证据的举证叫“出示”,言词证据的举证叫“提出”,非常精辟、准确。再例如,提出展示性证据的证明需要借助辨认、鉴真和鉴定。在这里,“鉴真”一词的构造简直就是神来之笔。一方面它指出了展示性证据作为“哑巴证据”需要借助辅助手段揭示它的真实性、关联性;另一方面,它解决了证据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纠缠不休的一个问题,即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诉讼证明的对象?证据本来是用来进行证明的,如果自身的真实性还需要证明似乎陷入了逻辑循环的怪圈;可是如果它的真实性都不能得到证实又怎么能够去证明案件事实呢?基于这样的思考,证据法学界有人主张证据事实应当属于证明对象;有人反对证据事实成为证明对象,各有理由、莫衷一是。“鉴真”概念一出,思路立马清晰。展示性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证明,但这种证明不是对案件事实主张所进行的证明,而是对其自身真实性的证明。此证明不同于彼证明。为了避免误解,用“鉴真”一词表述,界限立明。何谓鉴真,编著者指出:“鉴真(authentication)是确定物体、文件等展示性证据真实性的证明活动。”三是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可以说实践性极强是该教材的一大亮点。教材主编和参编人员基本上都参加过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起草和论证工作。张保生教授作为首席专家带领他的课题组成员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2007年10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好评。该《证据规定》已经在全国部分法院进行试点适用。有这样一个学术性和实践性融合的背景,该教材强调实践就属于顺理成章的事情。而证据法学本来就应当成为一门实践性强的学问。否则,教给学生“屠龙之技”又有什么价值呢?正如张保生教授在该教材前言中所阐明的:“教材编写以育人为最高标准,因为,一个国家法治的现状是过去教育的产物,而法治的未来则是现今教育的产物。教材编写以不误人子弟为最低标准,因此,教材之于学生,就像奶瓶子之于嗷嗷待哺的新生儿,它里面装的是鲜牛奶还是‘三鹿毒奶粉,关乎国家的法治未来。”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7

关键词:案例教学改革,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模拟法庭训练,创新研究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 法学教育应当紧紧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 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

一、“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想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对各类案件纠纷解决过程的亲身体验, 是一种体验式教学。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改革设计了以下三种施教方案。

1.案例研讨旨在使学生通过对案情的梳理, 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点, 通过对争议点的分析, 增强学生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在教学方法上, 以教师指导下的课堂讨论为主。在课后, 一般要求学生选取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 就双方各自的观点、 证据、理由进行阐述与分析, 并给出自己的结论。教师根据学生所提交的作业质量进行考核。

2. 技能训练旨在使学生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 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综合分析能力。在教学方法上, 以教师指导下的文书训练为主, 同时, 在规范文书写作的过程中, 帮助学生寻找案件的焦点。在训练结束时, 应要求学生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判决书”, 或者“申请书”、“答辩书”、“代理意见”、“仲裁裁决书”中选择一种文书进行撰写, 并以此对学生进行考核。

3.模拟法庭训练旨在使学生能够对各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一个全面把握和感性认知。在实体方面, 能够快速提炼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在程序方面, 能熟练掌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并合理运用相关规则。此外, 通过模拟法庭训练的角色扮演, 使学生了解法官 (或仲裁员) 、原告 (或申请人) 及其代理律师、被告 (或被申请人) 及其代理律师在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 以及这三种 “角色”在探求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问题、陈述法律意见时的不同特点, 从而掌握实践中不同“角色”的“扮演”方法。

二、“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具体要求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要从纸面构想走向教学实践, 必须具备一定的运作条件。其中, 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素质要求、对案件选取和整理的要求、对硬件配套设施的要求, 以及对具体施教方案的要求, 都是该教学法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

(一) 对授课教师和学生的要求

授课教师应熟悉案情, 谙知各类案件的实务操作, 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学生则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依照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案例教学的对象主要应是大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课时安排最好是在大学三年级下学期或者大学四年级上学期, 以保证教学效果, 实现教学目的。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特别强调授课教师和学生的动态参与性。可以说, 授课教师的指导对该教学方案的顺利实施起到关键作用。在笔者设计的案例研讨、技能训练和模拟法庭训练三类方案中, 均力图使学生逐层深入到教学过程, 结合课前阅卷、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分组讨论、课后总结等方式, 稳步实现教学效果。其中, 课前准备是基础, 课堂讨论是重点。

(二) 对案件选取、整理的要求

第一, 案例选择必须具有真实性与代表性。目前, “法学案例实训实验室”所选取的案例都是具有一定代表性且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真实案件。为扩大学生知识面, 增强学生兴趣, 笔者有意识地选取了不同类型的法学案例作为教学标本。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选取的案件来源于仲裁, 那么, 基于仲裁的保密性原则, 无论是授课教师还是学生都应对所选取的案例严守保密义务,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 案卷材料整理要充分。“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能够顺利开展, 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授课教师对案卷材料的充分整理,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 建立完整的卷宗管理系统。这是笔者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主要亮点之一。该系统主要包括五大栏目, 分别为原告 (或申请人) 材料、被告 (或被申请人) 材料、 原告代理人 (或申请人代理人) 意见、被告代理人 (或被申请人代理人) 意见、法庭判决及其他文件 (或仲裁庭裁决及其他文件) 。其二, 制作细致的教学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的类别 (案例研讨、技能训练或模拟法庭训练) 、教学目的和要求、案情报告、教学课件等。其中, 教学课件的制作极为重要, 其又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案件进行归纳整理, 以利于学生准确掌握案情;二是列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 以引导学生分析案件;三是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提炼和分析, 以增强学生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四是对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整理, 以供学生讨论及法律适用时参考。

(三) 对硬件设施的要求

为使教学能够顺利进行, 阅卷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 能够提供电脑阅卷。第二, 配备电子法律法规库和网络, 便于学生在阅览案卷时查阅相关资料。在教学过程中, 授课教师可通过投影仪介绍基本案情, 学生可以在需要时通过投影仪演示其搜集到的材料、持有的观点, 以及完成的相关训练, 以使整个教学过程更加直观、高效、深入。

(四) 对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

1.案例研讨。一个完整的案例研讨方案通常在2课时内完成, 学生人数大约40人。在课前, 老师可将相关的案情报告发至班级公共邮箱, 并要求学生预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做出思考, 撰写争议焦点的初步提纲。 在课堂, 授课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设施, 将已发至公共邮箱的案情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再次投影给学生观看。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结合手中的材料, 对案情中认为模糊的部分提出疑问, 由授课教师解答。案情介绍后, 即进入讨论阶段, 讨论阶段将采取“抗辩式” 训练法。在此过程中, 授课教师还可结合所讨论案例, 归纳出在实践中寻找案件焦点的基本方法, 进行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在课后, 授课教师可要求学生每人选择一个焦点问题, 以书面形式对该问题的观点、证据、 理由从一个或多个角度展开详细论述。

2.技能训练。一个技能训练方案的完成一般需3课时, 学生总数为30人左右。在该类训练中, 可将所有学生分成三组 (A、B、C组) , 每组10人。其中, A、B组同学应就案件事实、双方争议焦点以及自己的主张进行有理、有力、有据的论述;C组同学应围绕案情概况、当事人的请求、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庭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等撰写判决书 (或裁决书) 。

3.模拟法庭训练。在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中,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重要的施教方案之一。该方案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 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 分别充当各种角色, 根据所提供的背景资料, 进行模拟性实践。需说明的是, 由于准确提炼案件争议焦点对模拟法庭训练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授课教师在正式模拟前, 应引导学生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 学生如果出现程序错误, 除非较为严重, 授课教师一般不进行现场纠正, 而是在最后点评时指出。在庭审结束前, 应当公布判决书 (或裁决书) , 由于课时限制, 判决书 (或裁决书) 无需全部宣读, 仅选重点即可。

三、“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的效果及创新经验

笔者所设计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已进行了三年的教学实践, 收到了良好的施教效果。该课程所表现出的“真实性、互动性、主动性、职业性、技能性”的特点使其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 深受学生喜爱。

1.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发。三年来,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运用充分证明了实践性教学的优良效果。通过案例进行的学习活动实际上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方式的过程, 或者说是有意义的问题求解过程。为了做好案例分析, 学生会主动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寻求相应的制度原理, 这些都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2.学生的专业知识理解能力得以提升, 创新能力得以开发和培养。通过实践技能的训练, 学生可以巩固理论知识, 提高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学生的表达能力得以明显提高。各类案件的审理需要参与各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在笔者设计的案例教学法中, 案例研讨方案培养了学生准确寻找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 技能训练方案使学生熟悉了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特点。通过课堂讨论, 尤其是模拟法庭训练方案的实施, 学生的现场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也得以明显提升。

经过三年的教学与创新, “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改革日渐成熟和完善, 这三年教学与创新的经验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实训的前提须有真实的案件素材, 假造以及虚构的案件无法实现教学的效果。注重实训案件的全貌再现, 还原一个真实的世界。通过案情介绍, 将涉案证据全面、完整地展示给学生, 使学生认识到实践中各类案件的复杂多样, 是本案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这样的实训方式可以训练学生寻找案件主要矛盾、辨别案件关键证据的能力。

2. 实训的重点是培养学生法律综合运用能力, 弥补理论教学中部门法学科分置的缺憾。法律制度本是一个有机整体, 实践中, 某一行为可能会涉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的多角度调整。就各类纠纷案件而言, 往往可能涉及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 以及诉讼法、仲裁法等不同法律部门。学生必须学会融会贯通。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8

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价值

第一, 增强学习趣味性, 调动学习积极性。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物权法、刑法总论、知识产权等课程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理论基础深厚。单纯理论知识的传授, 较为枯燥、乏味, 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以物权行为为例, 纯粹依赖学说的介绍和分析难以让学生形成直观印象, 但如采用案例教学法, 先用案例引出争论, 接着介绍不同学派理论, 再阐述运用不同理论得出不同结论, 在此基础上分析各种结论利弊与合理性大小, 则结论的得出会更易为学生理解, 沉重、枯燥的理论也因为加入了案例而显得生动、活泼。

第二, 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充分发挥学习的能动性。在案例的讲解、阐述中, 学生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积极主动地思考, 这种经过自己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 较之单纯地灌输理论知识更不容易被遗忘。通过案例教学养成学生对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等进行分析的习惯, 更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和发散性思维的培养

第三, 促进师生互动, 形成良好课堂氛围。传统民法教学主要靠教师“填鸭式”教学, 进行满堂灌, 学生被动地接受, 教学效果不是十分理想。案例教学法可以打破教师“独角戏”的尴尬, 让学生也参与其中, 教师通过对学生发言的分析可以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度、对课堂知识的消化程度、思考的方法与角度等, 从而因材施教, 提高教学质量。在案例的问答、讨论中, 师生沟通起来更为方便、有针对性, 课堂的氛围也活跃起来。

第四, 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与创新思维的形成。传统民法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忽视了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 导致学生在工作的初始阶段不能立即进入状态。通过案例讨论, 学生汲取他人思维方法, 开创新的思维方式, 能够增加思考路径, 拓宽思考领域, 从而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另外,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剖和分析, 更容易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应用

尽管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着如此高的应用价值, 但其起源于美国, 并非万能, 也并非完全适宜于本土教学[1], 其对学生基础、教师素养、教学环境与配套设施等有着诸多要求, 笔者认为, 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 适用案例教学法应分阶段进行创新应用。

1. 案例教学法在本科一二年级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应用

第一, 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 通过影视作品引起学习兴趣, 并分析其中蕴涵的法学知识。本科一二年级刚接触法学, 并没有多少法学知识的贮存与法学方法的积累, 故应先引起其学习法律的兴趣。如, 可以在“法学导论”课上通过“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节目的播放, 认识法学的重要性并树立学好法律的信念。其实, 在部门法的授课中, 也可以在第一次课上先以影视作品引起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兴趣, 如《十二怒汉》之于刑事诉讼法, 《失控的陪审团》之于民事诉讼法, 《老婆大人》之于民法, 《法证先锋》之于证据法, 等。影视作品的播放既活泼了课堂氛围, 也避免了平面教学的平淡、刻板, 通过对剧中情节地分析, 更易使学理解其中蕴含的法学要点。

第二, 选择经典案例, 贯穿一个知识点始终。初步接触法学时, 课堂上一次如有过多案例, 易分散学生注意力, 使其关注情节而忽略内容, 故在一次授课中, 应选择典型案例, 用一个案例贯穿授课全程。如选择一个代表性案例, 使其既可助于理解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也可区分遗嘱、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运用同一个案例说明不同的知识点, 更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

第三, 授课过程中糅合司法考试题。自从司法考试成为我国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后, 通过司法考试即成为不少学生大学阶段的目标, 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不可忽视这种学生发自内心的动力与需求。无论是第四卷的主观题, 还是前三卷的客观题, 除了少数纯粹理论的题, 大多数客观题的题干都是一个小型案例题, 教师在授课时以其为例, 既可便于学生理解疑难知识点, 也可提起学生兴趣, 更可借此向学生传授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通过做题找出考点, 通过做题寻找出题人的思路, 通过做题训练学生自己从法条、课本中寻找考点、设计问题的能力。

第四, 分组讨论法。在讨论案例时, 可按座位、学号或班级等标准进行分组讨论, 由每组推举代表发言。教师可将每组发言所表达的观点罗列出来, 按答案不同再重分成几个小组, 在同一种类的答案中再挑选代表进行理由阐述, 并由教师将理由在黑板上加以罗列, 几轮辩论下来, 孰是孰非, 不言自明。[2]

第五, 正反方辩论法。正所谓理不辩不明, 学生对书本知识的理解也会随着辩论的开展而更为深刻。将全体学生分为两组, 一方持肯定意见, 另一方持否定意见, 然后由双方开始辩论。此时, 学生不仅要大力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且还会积极寻找对对方不利的证据, 学生不仅要对自己的理由详加叙述, 还要对对方否定自己的理由加以反驳。在这些论证和驳斥的过程中, 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才将会大有长进。

2. 案例教学法在本科三四年级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应用

第一, 结合近年与当下发生的时事热点, 运用法学思维分析。经过两年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 大三、大四的学生已经具备一定法学素养, 可以进行更高层次的法学思维训练。法学本身就是一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学科, 针对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用所学的法学知识解答, 更容易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也更能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实, 在我们生活中那些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热题, 很多都可以用法律的思维来分析、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第二, 情境模拟法, 通过角色代入理解法律精神、法学知识。让学生融入到案例的情境中, 亲自扮演案例中的角色, 可以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和案件的分析有一个更为直观的印象。从而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官的判案标准、代理人的辩论技巧、当事人的证据收集以及诉讼的程序等, 使书面知识直观化、立体化、鲜活化。

第三, 法律诊所式教学, 以理论指导实践。“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已为西北政法大学近年来的实践所证明[3]。通过诊所式教学, 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参与实际案例是对学生能力的一种尊重和认可, 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树立, 更有利于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

第四, 参与法庭旁听, 将理论与实际结合。通过组织学生到法庭旁听, 既使学生直观地学习案件审理流程, 又能使学生将平时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案件互相印证。尤其是一些疑难案件, 能使学生认识到理论基础的重要性、价值性和律师在法庭上具体规章条文的应用, 会使学生认识到书本知识、基本法律的不足, 学习寻找解决具体问题依据的方法。

3. 案例教学法在研究生法学教学中的创新应用

第一, 关注新法修改, 注重理论分析。研究生阶段已经完成法学的基本教育, 具备理论分析的素养, 此时, 可以通过新法修改前后案例的不同判决来研究法律修改的精神与背后蕴藏的价值基础。比如, 目前《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修改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中, 三大草案中皆对赔偿作出了新修订, 教师在授课时可以其为引, 以2010年司法考试第3卷第18题关于知识产权赔偿的案例为例, 通过引导让学生发现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并分析草案修改存在的利弊, 最终为新法的修订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二, 集中优势师资, 形成团队教学。首先, 团队教学能互补优势, 提高案例分析效果。团队教学中, 教师有的理论根底深厚、有的实践经验丰富、有的辩论技巧出众、有的分析方法独到……能够形成优势互补, 提高教学的效果。其次, 团队教学更易形成高质量的案例库。教师们将自己多年教学积累下来的经典案例汇集到一起更易形成案例库, 当然, 案例库并非意味着可以一劳永逸, 教师必须随着社会前进的步伐随时增添新的案例, 与时俱进, 扩充和完善题库的内容。如此, 一方面, 针对自己熟悉的案例, 教师更容易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和控制局面;另一方面, 熟悉的案例可以节省大量的备课时间, 以便于教师腾出时间寻找其他新的典型案例来补充题库。这样一来, 题库就可以源源不断、生生不息, 将经典与前沿融为一体。最后, 团队教学的多角度思维能更全面指引学生。学生分析案例后, 团队教学的教师们能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进行总结与反思, 肯定学生正确的思维模式, 分析存在的问题, 纠正学生不良的学习习惯, 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 对学生讨论进行拔高和升华。另外, 团队教学可以让学生领略不同的教学风格, 收获更多的学习方法、思维方式, 并且, 团队教学的谈话式授课更易让学生放松, 融入到案例点评的交流中。

第三, 辩论与论文结合, 融合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找一些现行法没有明文规定, 理论界亦存在争论的疑难案件让学生展开辩论, 既能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也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且, 在学生经过辩论的洗礼和碰撞后, 静下心来, 换位思考, 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思维方法来客观评判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知识, 最终付诸文字, 以论文的方式来分析各方观点的利弊, 通过法学理论与价值根基的探寻论证、完善自己观点, 做到理论与实务的贯通与融合。

结语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创新不仅需要通过上述具体方法的应用, 更需要相应的配套:如, 实施小班授课, 便于各种方法的展开;学校有多媒体模拟法庭、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场所等硬件配套设施;教师具有司法实践经验, 有到司法实务部分工作的经历或从事过律师职业;教师有充足、鲜活的案例, 能够熟练、自如地分析、引导;学校与公、检、法有合作, 形成培训、交流基地, 等等。只有社会关注支持, 学校重视引导, 教师提高自身素质并积极配合, 学生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培养出解决实际问题、具备创新思维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齐文远.刑事案例演习教学法的探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9, 11:39.

[2]朱启莉.论民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0, 2:112.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9

民法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其内容博大精深, 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且其很多概念、原理被其他部门法所借鉴和运用, 是法学其他课程的基础, 因而又被称为“万法之母”。同时, 民法的内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 其实践性极强, 被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

基于此, 如何在课堂教学中让学生既能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又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 是民法教学中的一大难题。无疑, 将案例教学法引入到民法教学中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措施之一, 但如何在有限的课堂中将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1) 如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真正主动学习以达到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二、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特点

案例教学法 (Case Method) 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古希腊哲学家和教育家苏格拉底 (Socrates, 前469-399) 的“问答法”教学形式。即通过设问、回答、反诘和对方最后承认自己的无知等步骤, 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 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 在归纳的基础上, 形成一个普遍性的命题。今天则被表述为:在教师的指导下, 根据教学目的的要求, 组织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 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 进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加深他们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1]

最早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是哈佛大学的医学院和法学院, 后来该方法在各国法学教育中被推广。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 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以此加深理解所学的理论知识, 掌握基本的法律原理及制度, 从而培养和锻炼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而言, 案例教学法有以下特征 (2) : (1) 明确的目的性; (2) 客观真实性; (3) 较强的综合性; (4) 深刻的启发性; (5) 突出的实践性; (6) 学生的主体性; (7) 过程动态性; (8) 结果多元性。

三、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堂教学中的创新运用

在我国民法教学中, 理论讲授占有支配性地位, 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概念化、教条化色彩太浓厚的现象, 很多教师在民法教学中主要是解释概念、规则, 阐述原理, 抽象议论。[2]在教学中虽然也使用案例, 但大部分情况下是作为理论的例证, 以便让学生知道如何运用学过的民法原理或加深对某一问题的理解, 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方面难以获得理想的效果。近些年来, 案例教学法受到高度重视, 甚至有人认为以理论教学为主导的民法教学模式已经过时。毋庸讳言, 我国民法教学确实应该进行改革, 但决不能矫枉过正。事实上, 司法实践本身也离不开民法理论的指导, 如果司法实践者不熟悉民法概念、规则、原则, 则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错综复杂的民事案件。因此, 民法的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应该彼此协调、互相促进。

那么, 如何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从而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真正提高学生的主动性, 培养其综合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呢?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 在民法课堂教学中, 仍应以理论讲授为主, 但要改革讲授模式

毋庸置疑, 理论教学模式利于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 其优势不容忽视, 就连一直以案例教学为最大特色的哈佛法学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从具体个案中推导抽象的一般法律规则和原理的思维方式, 代之以大陆法系从现存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原则出发来研究与分析具体个案的教育路径”。[3]但应该对传统的“灌鸭式”教学进行改革。首先, 从民法的内容上精讲其重点、难点问题, 其他问题少讲甚至不讲, 由学生自学。这样, 可以留出一部分课时进行案例教学的实施。其次, 教学方法上应多样化, 注重师生互动。比如通过提问检查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 对有争议的、疑难的问题。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

2. 强化案例教学法, 实现理与例的结合, 例与理的统一。

笔者在前文中已明确强化案例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对理论讲授法的否定, 因为法律思维的形成是建立在掌握了基本的民法理论并结合案例的分析、推理的基础上的, 因此, 只有将案例教学法与理论讲授法有机统一起来, 才能取得最佳教学成果。具体而言, 笔者分以下几步进行: (1) 选择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内容。民法内容非常庞杂,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都能采用案例教学法, 因此, 需要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适用案例教学法。比如, 笔者就从民法的教学内容中选取了民事主体制度、代理制度、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侵权责任等几大专题进行案例教学。 (2) 在讲授民法理论的前提下, 精心选择案例, 以体现理与例的结合。案例的正确分析离不开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故而, 笔者先就与要分析的案例有关的民法理论进行课堂讲授, 并辅之以一些简单案例的讲解, 从而使学生较通俗易懂地理解该理论知识, 以便之后能顺利地开展案例分析。在对案例的选择上, 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几点[4]:首先, 所选案例力求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案例不在大小, 内容不在繁简, 关键要看所选的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事法律规则的内涵及运用。其次, 所选案例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如果案例太简单, 不仅调动不起学生的积极性, 也起不到增强学生综合运用民法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再次, 所选的案例尽量真实。当然, 鉴于学生初学时基础较差, 笔者将真实案例进行删减、加工后分发给学生, 甚至虚构案例, 随着教学进程的推进, 逐渐以真实案例为主, 使案例教学接近于实战。

3. 案例教学的实施, 这个过程应体现例与理的结合。

为了尽可能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笔者在具体实施案例教学时, 不占用课堂时间讲述案情, 而是事先向学生分发案例, 并设计一些与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及案情内容相一致的具有启发性的问题。同时, 将学生分组, 并指定小组负责人组织课后讨论。在学生做好分析准备后, 笔者组织全班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并由每个小组推荐一位同学作总结汇报。对于学生的讨论, 笔者或提示、或发问、或故设疑团、或充当争论反角, 引起争论, 把讨论不断引向深入。在讨论过程中, 允许学生有不同的意见或观点, 不追求一种结论, 而是重视得出结论的思考过程[4]。

在对案例讨论、分析之后, 笔者对各小组的汇报及学生讨论情况作总结、评析, 并着重点明讨论的案例所反映出的民法概念、原理及制度。笔者认为, 民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点睛之笔就在于如何科学地总结和评析学生的讨论, 并告知其所要掌握的知识点。教师应运用准确的专业术语和法学原理告知学生推理的过程, 将重点放在分析上而不是案例的处理结果上, 同时对学生持有的其他观点进行理论上的评述, 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2]高晓春.民事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4-6.

[1]张家军, 靳玉乐.论案例教学的本质与特点[J].中国教育学刊, 2004, (1) .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

[3]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 2010, (1) .

民法学教学创新 篇10

一、当前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传统的案例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表现出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够, 很多的案例时效性不强, 或者不够生动, 难以理解, 以至于研究案例教学似有老调重弹之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案例选择问题

理论侧重于教学内容, 案例的选择随意性较大和老调重弹, 时效性不足。有许多显著问题, 在实践和共同关心的学生的意识, 但这个问题一点也不含糊补充教学案例, 缺少的类或法律界近年来在国内外的典型案例, 以及那些没有这个概念引起广泛关注这个过程中, 可能涉及相关的课程, 体制、法律、法律规范有机联系, 并已讨论的价值, 不要让学生从实际案例的感觉。

(二) 教学模式问题

案例教学没有明确的规则, 案例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的教师的选择, 没有摆脱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言堂”的类型的本质, 缺乏创新的新的数字案例教学方法。

(三) 角色定位问题

教师、学生在缺乏教学的准确定位的情况下的作用, 学生参与度不高, 难以发挥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应注重通过案例研究教学生的实际和思想的核心问题, 帮助学生解决多义性, 树立正确的观点。

二、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界定———问题引导

教学模式是指反映特定教学理论, 以保持使用结构相对稳定的教学活动。在这个意义上, 教学模式包括四个方面:步骤安排, 信息反馈、支持系统和师生互动系统。在“问题引导模式”不是基于严格意义上的上述“教学模式”的概念, 而是教育规律的素描理想的画面可以被用来作为法律系学生意识和理想未来的创新演绎出了问题, 将提高课堂问题“问题教学模式”, 并作为破解“灌输知识模型”的魔力, 他们通过歧视需要“问题教学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 揭示了后者的真正含义。

“知识灌输模式”不是唯一对我们的法制教育, 但高等教育的通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灌输教学”。在“知识灌输模式”法律教育成一个存储行为。“问题引导模式”是传授法律知识, 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积极思考问题的指导可以激发学生的潜力, 具备问题意识和法律思维。引导模式有问题, 但仍然没有疑问的老师解释, 而是用案例分析类型, 讨论, 甚至模拟法庭的方式, 或上述方式的组合, 其核心是唯一的老师通过一个接一个的问题启发积极思维, 引导学生达到学生的创新问题意识。相反, 即使是通过多媒体手段,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但如果它不被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出的问题, 那么可以说改变灌输方法, 提高灌输的效率, 仍然只能归类作为“知识灌输模式”或者充其量, “知识灌输模式”。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改进版本, “问题引导模式”就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三、构建研究型法学教学模式的主要途径

第一、要求学生预习教材。教师本身有意识的问题和创新的精神, 是贯彻落实“问题引导模式”的前提。但是一旦进入教学实践, 以有效实施“问题引导模式”在有限的教学时间, 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学生已经有认知的基本知识。如果这个前提没有满足, 教师就必须有大量的时间来灌输“问题引导模式”的知识将成为空中。必须事先获得知识, 也让“问题的指导模式, ”的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的实现, 最好的办法是教学学生预习的内容。

第二、引导学生关注实际问题。法学毕竟是应用学科, 教学的目的是培养从事法律职业法的法律人, 而“问题引导模式”的追求意识和法律创新精神的问题是。为此, 教师应引导和鼓励学生的注意, 发现与教学相关的实际问题, 特别是那些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以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出现这些问题, 因为无论该行强调法律漏洞, 无论是现有的知识和理论的新问题无法解释, 它可以成为“称号引导模式”, 在问题的根源。

第三、因地制宜选择教学方法。“问题引导模式”采取什么样的教学方法, 或者什么样的教学方法相结合, 根据教师的教学类的需求, 教学内容和教师来衡量自己的情况和选择。换句话说, 使用各种教学方法, 探讨采取自己的风格, 而不是采取直接教学风格的教学方法。当然, 教学方法这里所指的是绝对不是教学的灌输, 而是教学问题引导, 但也必须体现在教师和教授之间的互动。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四、消除权威意识。有大学教师往往把自己当成非常高傲慢的, “神圣不可侵犯”, 甚至一言九鼎的一部分, 每一个字都是“圣旨”, 学生不尊重就是不敬。“问题引导模式”的本质是培养创新精神, 培养不畏权威的精神和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以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1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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