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共6篇)
篇1: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云发[2011]1号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是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拉动财政增长、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然选择。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和机遇
(一)主要农产品产量产值持续较快增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多年发展,我省粮食连续7年稳定增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986万亩,特色经济林面积超过3500万亩。其中,烟叶、茶叶、花卉、咖啡、核桃、膏桐6个产业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一;烟叶、鲜切花、咖啡、核桃4个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肉类总产达到466万吨,跃居全国第12位;农产品出口连续10多年位居西部第一;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呈现出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态势,成为全国鲜切花和蔬菜重要生产和出口基地。
(二)龙头企业逐渐成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为主转变,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2009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4557个,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12户,固定资产总额达到364亿元,销售收入达到563亿元,带动基地建设3804万亩,带动农户1115万户,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888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不竭动力。
(三)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截至“十一五”末,全省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514座,总库容达到1083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340万亩;高稳产农田达到3367万亩;电力装机容量突破31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1200亿千瓦时;全省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基本形成,公路通车里程突破21万公里,跃居全国第三位,投入使用的民用机场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形成了“七入省四出境”的公路和“四入省一出境”的铁路运输网路,水运条件也不断改善。同时,随着“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全面实施,“森林云南”建设扎实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农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三农”
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优势生物产业发展计划》等一系列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与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培育壮大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新的市场需求和产业转移,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我省气候独特、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具有发展现代农业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和优势条件。在新一轮产业格局调整中,云南依托独特的资源环境条件,已成为东部种养业、食品加工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两强一堡”和“央企入滇”等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我省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更加成熟。
但也要看到,我省农业产业化基地规模小而且分散,基地建设和加工龙头企业不配套;龙头企业少小散弱,品牌建设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机制不够灵活;产业扶持资金总量小、使用分散,扶持政策不完善,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六)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用好用活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因地制宜,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强化基础、夯实基地、做强龙头、拓展市场、打造品牌、创新科技、确保安全为重点,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关键举措,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推进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七)发展目标。围绕畜牧、果蔬、茶叶、薯类、生物药、蔗糖、花卉、木本油料、橡胶、林产业、咖啡、蚕桑等12类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粮食总产量突破1800万吨,经济作物达到4500万亩,经济林木达到6000万亩;50%以上的农产品产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80%以上菜篮子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数量达到3000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达到2—3户,超50亿元的达到3—5户,超30亿元的达
到10户以上,超10亿元的达到30户以上。全省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实现销售收入20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1800亿元,提供财税收入150亿元以上。农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超过1600亿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
(八)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强化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坚持基地优先,为资源优势的发挥和产品的精深加工创造条件;坚持市场导向,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做强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品牌战略,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坚持规模化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自主创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重点
(九)强化基础。把加快农田水利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产业布局稳步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努力做到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相配套。突出以骨干水源、农田排灌、农田林网、土地整治、机耕道路、流通设施和通讯信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打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十)夯实基地。围绕12类优势特色产业,优化基地布局,加快推进基地向适宜区集中,提高产业发展集中度。加快良种繁育,大力推广优质高产新品种,增强基地示范带动能力,不断提升原料品质和供给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原料基地,使甘蔗发展到600万亩,茶叶发展到600万亩,橡胶发展到800万亩,鲜切花发展到100万亩,马铃薯发展到1100万亩,蔬菜发展到1300万亩,咖啡发展到100万亩,蚕桑发展到300万亩,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发展到4000万亩,猪牛羊出栏达到7200万头,林产业、水产基地形成规模。鼓励龙头企业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扩大橡胶、木薯、甘蔗境外种植基地规模。
(十一)做强龙头。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依托我省丰富的农业资源、良好的区位优势、较低的劳动力成本,通过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做强做大农业龙头企业。选择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扶持。加强与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通过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整合种植、加工和品牌资源,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鼓励企业向农业产业化园区集聚,提升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式发展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运用和转化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将农业龙头企业打造成为推动
我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十二)拓展市场。加强市场与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功能,构建辐射国内外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市场流通网络。加快规划建设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现代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完善龙头企业仓储设施,鼓励农业物流企业发展,加快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建设,减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桥头堡建设,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巩固提升我省农产品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国内市场和欧、美、日、韩市场的占有率。
(十三)打造品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创造一个名牌,激活一个企业,带动一片产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认证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采取联合、合作等方式,打造知名品牌,扩大生产规模,以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绿色、营养、生态、安全、健康的整体形象,不断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十四)科技创新。加快云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应用平台,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构建以龙头企
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育科技人才队伍。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在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节水节能、冷链保鲜、疫病防控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的科技型龙头企业,提高科技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五)注重质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已有标准的提升和新标准的创立。加快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提高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十六)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技术辅导、信贷资金和产品加工、贮藏、运销等系列化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协作”的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降低农业风险,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新增2亿元,重点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扶持龙头企业。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各级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政资金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对主导产业的基地建设进行扶持。各州(市)、县(市、区)也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建立投入长效机制,国有土地出让纯收入扣除规定的开支项目后,收入的3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的部分,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重点用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利设施建设。创新扶持方式,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关键环节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扶持,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合力。
(十八)健全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十二五”期间,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确定省内几家金融机构每年设立200亿元以上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银行给予利息优惠,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重点用于农副
产品收储、加工、销售和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研发、基地建设等。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钱随物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农特产品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模式,对烟、茶、橡胶、核桃等大宗农特产品施行积极的收购政策。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加快农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龙头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在资产划拨、资本金注入、增资扩股等方面,支持省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省林业投资公司做大做强,促其提高农业产业化融资能力,创新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
(十九)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模式”条件的,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类产业项目,且鼓励类产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除硝酸铵外)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批
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滴灌带和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鼓励税务部门开展“分税制”试点,对龙头企业集中加工农产品收取的税收,按比例返还原料生产地。
(二十)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创建农业产业化园区,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增加投入,对当年企业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3%—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龙头企业直接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出口额的1%予以奖励(人民币);对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各地要采取“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扶持办法,实行个性化发展、差别化扶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新增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可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二十二)完善人才保障政策。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对培养、引进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并获得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在住房、社保和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创新人才培养政策,采取“送出去、引进来”的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农业实用人才。加大现代远程教育、农民职业教育等各类培训资源的整合和扶持力度,依托各类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实用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
业科技研发中心,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领域的科技经费投入,省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攻克一批重大农业关键技术,提高科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资源的收集、利用、新品种选育及农产品深加工,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适当奖励。遴选认定一批技术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四)实行能源优惠政策。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优惠电价。支持地方电网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用电量规模较大的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可与当地中小水力发电企业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大用户直供电方案,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物价局备案。优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油、用煤的需求。
(二十五)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放宽有信誉度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准入,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一获证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免除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程序,直接延续换证。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加强市场动态监测,支持市
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商贸、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体系,提高农产品检验放行速度,促进农产品出口,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十六)鼓励创建品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支持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出口或潜在出口国家、地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争创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省农业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保障(二十七)明确责任。省整合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形成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加强基础配套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强化扶持措施,促进加工型、科技型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工业技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整合资金的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
政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生物产业发展等部门要细化产业发展政策,切实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国土、商务、税务、工商、质监、供销、海关、检验检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推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各级科技推广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加强对农技人员和农民的新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撑能力。
(二十八)制定规划。省级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特色优势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龙头企业向优势产业集聚。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坚持市场导向,依托高新技术,围绕龙头、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本地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
(二十九)搞好监管。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尽快修改完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省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择优进行扶持。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审计和督查制度,严格杜绝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农业产业化资金用途等行为发生。
(三十)考核激励。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业产业化发展现场观摩会,并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经营水平高、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的龙头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给予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重点提拔任用,切实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态势。
(三十一)强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向农业龙头企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熟知政策、善用政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宣传报道各地好经验好典型,共同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良好氛围。
二0一一年元月
篇2: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需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增加农民收入,先就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
1、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有利于示范引导农户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产品的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有利于农产品加工增值,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科技创新和服务体制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专业化分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抵御市场风险,增加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民。2、扶持龙头企业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做大做强。现阶段应重点扶持我省列入国家扶持计划的龙头企业和经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积极支持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形成集团竞争优势
3、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以名牌产品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通过控股、参股、兼并、租赁、联营的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扩张,尽快做大做强。鼓励重点龙头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资和沿海发达地区资本。
4、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龙头企业与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属同业竞争的,鼓励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通过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对国有龙头企业进行重组。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5、从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集中用于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扶贫资金也要向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6、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果业、畜牧业及蔬菜、草业、林产品和粮食等农产品加工项目要优先立项。在申报国家安排国债、债券、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时,要考虑重点龙头企业,并优先安排龙头企业投资和企业债券发行。
7、重点龙头企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直接受理,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受理。除国家重大项目还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重点龙头企业用自有资金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一次按规定程序审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审批。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四、增加信贷投入
8、对重点龙头企业,由省级商业银行直接组织进行资信评估,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试行“可循环使用信用”;在最高额抵押(保证)担保款项下,统筹安排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和包含等各类信用。
9、对季节性流动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快的重点龙头企业,要核定额度,报有权行审批后周转使用,封闭运行,按期收回。
10、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信贷政策、业务处理、运作程序、服务手段等方面提供标准化服务,进一步完善结算服务,节省在图资金占用,及时提供金融信息、投资咨询和公司理财等综合服务。对重点龙头企业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要简化手续,直接办理审批。
11、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由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要适当提高。
12、建立银行与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和帮扶制度,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由各省级银行固定联系帮扶,对于较大项目的贷款由贷款银行联合贷款解决。13、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融资及并购重组方面的倾斜政策。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积极争取外国政府、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无偿资金或无息、低息贷款。
14、保险行业要根据农业既有市场风险又有自然风险的实际,探索新的保险方式,帮助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抗御风险能力。
五、强化科技扶持
15、依托杨凌示范区的科技优势,鼓励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或科研人员与重点龙头企业联合组建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可以通过技术入股和股权转让等形式,组建农工科贸集团,实现产学研结合。
16、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参与“一线两带”建设。积极吸引重点龙头企业参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参运用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要对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支持。
17、鼓励重点龙头企业设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对科技开发、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费用允许计入企业成本。
18、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服务,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厅直接立项,并对重点龙头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科技培训,积极主动宣传推介重点龙头企业及其产品,组织重点龙头企业参加有关的科技博览会。支持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的农民经济技术培训。
19、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和有关人员以技术、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20、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属生产型龙头企业,省外经贸厅按登记备案制方式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属流通型龙头企业,按核准备案制方式向国家外经贸部申报批准;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利用外经贸部设立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对重点龙头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以及在国外产品的商标注册和参加国际专业性展销会予以重点支持;对重点龙头企业到境外开展经贸洽谈、产品推销等商务活动的出国团组要及时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对确需一年多次到有关国家或地区开展经贸活动的企业人员,可办理一年有效、多次往返的出国任务批件。省级有关部门要运用国家下达的重要农产品、工业品进口配额指标支持龙头企业“以进养出、以进促出”。
21、对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请,争取出口贴息。
22、对出口信誉良好并达到AA类企业管理标准的重点龙头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海关将对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23、对适用A类管理的重点龙头企业,可通过海关设立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实行“门对门验货”;海关可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事先申请,对一些在节假日期间需要紧急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节假日24小时预约查验制度”,及时办理货物验放手续。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24、省级质检部门对重点龙头企业对质量体系认证要直接受理,优先办理,质检费用减半;对信誉好的企业产品优先申报实行免验;对企业有关人员每年要免费进行两次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培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帮助企业从源头上抓质量,开展原产地预保护工作,协助企业拓展本地名优产品出口渠道,并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5、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向中小城镇集中,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用地问题。重点龙头企业基本建设用地,纳入省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并作为一个独立批次,优先审批。龙头企业发展养殖小区生产用地,视同农业用地。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实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瞭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对重点龙头企业基本建设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报批要求作出明确答复。支持重点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耕地。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重点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产业化经营,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或还债。
26、从事畜产品加工的重点龙头企业,凡符合畜禽定点屠宰条件的,可赋予畜禽定点屠宰资格。以养殖为主的重点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经营权。
27、在企业年检中,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免检(不包括外资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名牌产品在商标注册中要简化手续,费用从低收取。
28、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继续实行“绿色通道”,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保护龙头企业的名牌产品。彻底根治“三乱”,保护龙头企业合法权益。
29、省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重点龙头企业和产品,提高其知名度。
八、加强重点龙头企业自身建设
30、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要突出农产品加工和储藏、保鲜、运销。要以“公司+农户”为基本模式,通过签订合同、返还利润、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广大农户要有长远眼光,积极主动地以抵偿或无偿的形式为农民提供技术、良种、信息化销售等服务,扶农帮农、让利于农。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户都要求化契约意识,提高诚信程度,严格履行合同。
31、重点龙头企业要强化自律和内部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同时,要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协调同业利益关系;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巩固与农民的合作关系,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32、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名牌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强化营销理念,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靠名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要有标准化生产和“绿色产品”意识,主导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绿色产品”生产,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九、切实加强领导
33、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龙头企业发展过程中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和企业之间、企业与农户、企业与各种中介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对龙头企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34、对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陕西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每两年认证一次,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予以淘汰,不搞终身制。对于有重大贡献的重点龙头企业和扶持有功的部门,省委、省政府将给予重奖。
35、《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及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农业和涉农工业方面已经明确的财政、信贷、建设用地优惠和税收、提高出口退税率等优惠政策,重点龙头企业能够享受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
36、本《意见》由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共同负责督查落实。
篇3: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一、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整体概况
(一) 云南省龙头企业总体概况
截止2009年末, 云南省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稳定在4000个, 占全国的2%。其中各级龙头企业1947家, 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62家;各级龙头企业资产总额达到551.88亿元, 实现销售收入404.63亿元, 净利润23.62亿元, 上缴税金14.46亿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6.5%、5.7%、-47.5%和-7.5%。农业产业化经营核心力量不断壮大。龙头企业原料采购值达到163.51亿元, 比上年增长7.4%, 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将带动1300万户次以上, 龙头企业带动就业将达到44万人以上, 增加农民收入将达到150亿元以上。据统计, 214家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资产总额达到379.05亿元, 实现销售收入232.85亿元, 净利润13.63亿元, 上缴税金5.81亿元。
在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下, 云南省农业产业保持平稳快速发展的势头, 推进了云南省特色优势农业基地建设, 形成了一批跨区域的产业带和大基地。全省初步形成了以滇中、滇东北为主的烟草、畜牧、花卉、中药材、马铃薯产业区;以滇南、滇西南为主的优质稻米、甘蔗、茶叶、橡胶、咖啡产业区;以滇西、滇西北为主的畜牧、药材产业区;以滇南、滇东南为主的热果、药材产业区。烟草、甘蔗、茶叶、橡胶形成了区域化布局, 专业化生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时促进了区域与产业结合、龙头与品牌结合的整体效应, 如“玉溪烟草”、“斗南花卉”、“呈贡蔬菜”、“陆良丝绸”、“思茅咖啡”、“版纳橡胶”、“临沧茶叶”等。2009年全省新增绿色食品115个, 新增有机食品39个, 现有中国名牌产品2个, 中国驰名商标3个, 中国名牌农产品4个, 云南名牌农产品102个。
(二)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区域分布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评选机制是:根据各州 (市) 地方政府主管农业的职能机构上报的企业名单, 经省农业厅等八部委组成联系会议评定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报国家农业部汇同八部委进行评定。从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来看, 企业主要分布在云南省的经济文化中心昆明 (7家) 及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市大理市 (6家) , 企业分布的集中度达68.4%。从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看, 云南省16个州 (市) 或多或少均分布有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照顾到了各州 (市) 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不同状况。但是由于各州 (市) 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导致了位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好地区的部分优质龙头企业没有获得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 如昆明的部分市级龙头企业, 比其他地区的许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规模要大、经营绩效要好。因此, 从全省范围来看,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评定考虑了各地方的平衡, 并不完全体现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最优秀的群体。
(三)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行业分布
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GB/T4754-2002) 为依据, 显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行业分布广泛, 共涉及到13个行业, 但是行业集中度很高, 一半以上的国家级龙头企业从事食品加工行业, 14.81%的龙头企业从事传统农业种养殖行业, 行业占比最多的前五个行业集中度为83.74%。
二、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发展趋势
(一)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呈现集团化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特别是国家级龙头企业集团化经营的趋势愈发明显, 很多企业从最初的主业向上游和下游产业延伸, 延长产业链条。企业通过将外部交易内部化, 既可以从多个环节降低生产成本, 又增加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009年共有8家国家级龙头企业为集团性客户, 24家省级龙头企业为集团性客户。
经调查认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集团化发展的动因有两种, 一是为延长产业链条———即从主业出发向上、下游发展, 这样做既有利于主营业务的发展, 又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收益,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主业的稳步发展。如国家级龙头企业中的某饲料加工企业, 是全省饲料加工量最大企业之一, 经不断的发展现已形成集饲料生产、农产品贸易、良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动物保健、生猪屠宰分割、肉食品加工和无公害猪肉专卖连锁经营店为一体的大型农牧科技集团;二是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即同时涉足多个行业, 并且行业之间的相关性较弱, 以不同行业分散经营风险, 追逐优势利润, 即使某个行业不景气, 企业仍可以从其他的行业中获取利润。
(二)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有纵深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跨区域发展企业逐渐增多
与以往年度相比, 2008、2009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营业务有以下两点变化:一是从事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单纯的种养殖企业数量有所减少, 呈现出向深加工、精细化、高附加值和产业升级发展的趋势;二是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业务呈现多元化趋势, 很多企业在继续以农业为主的基础上同时涉足其他非农行业;三是跨区域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有所增加。
(三)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融资方式选择趋于多样化
2009年云南共有5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关联企业, 其中一家在香港上市, 有近14家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正在积极准备中小板上市事宜。说明我省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驾驭资本市场的能力不断增强。
除传统的银行贷款和直接IPO融资外, 有部分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开始通过发行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对于部分优质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来说, 由于直接融资工具低于间接贷款成本, 并且不会出现因股权融资而导致对企业控制力的减弱, 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优质龙头企业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社会融资能力, 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多元化投融资的发展, 云南省农业厅成立了“2009年云南省农业产业集合债券”工作领导小组, 抓紧做好“2009年云南省农业产业集合债券”的发行相关工作。
(四) 部分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需求发生变化
部分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已经从传统的银行贷款需求, 转向现金管理、公司理财等中间业务需求。部分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由于分支机构遍布全省、销售市场遍布全国, 资金分散, 互相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难以发挥资金的聚集作用, 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这些企业通过银行系统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 将分散于各地的销售款聚集起来, 形成一个资金池, 通过池内资金的划拨, 可以实现资金在企业内部的流动, 达到资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当一些现金流充裕的企业资金有较大结余时, 就会产生公司理财的需求。这些企业需要金融机构对结余资金进行结构性产品的设计组合,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使企业的结余资金变为生息资产, 为企业获得营业外收入。
三、财政、金融支持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建议
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代表了我国、我省农业发展的方向, 是云南省农业企业中最优秀群体的代表。龙头企业的发展, 对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速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金融资源严重缺失, 融资难仍然是制约龙头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些成长性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因流动资金贷款难以落实而开工不足。特别是对季节性原料收购的农产品加工业影响更大。二是农产品加工水平低, 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能力弱。三是农产品加工优质原料的生产基地建设滞后, 农产品生产、加工矛盾日益突出。在国家不断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同时, 应在扶持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采取一定的倾斜措施, 鼓励龙头企业的发展。笔者仅从财政和金融两个角度提出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议。
(一) 税费上的扶持优惠
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签发的《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 ,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9号) 规定,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调查, 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中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越来越少, 从事深加工、精细化加工的企业逐渐增加, 因此绝大部分龙头企业无法享受该项税收优惠。鉴于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赢利能力虽然高于一般农业企业, 但与工业企业的赢利能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农业企业普遍的高风险性和弱质性特征依然显著, 且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是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 不仅是能取得经济效益, 更重要的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建议税收优惠的对象范围扩大至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不仅局限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在优惠措施上采取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降低所得税率给予扶持。
(二) 拓宽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面
当前财政贴息资金主要作用在基本建设及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方面, 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一旦建成投产, 更多的资金需求体现在生产原料的季节性收购上。建议财政资金对有带动效应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以更好地促进我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大, 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 政府配套担保补贴政策
当前农业龙头企业获得贷款难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没有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大多处于县域, 土地及房产价值较低, 机械设备价值和抵押率较低, 很多企业的机械设备折旧期满后仍在继续使用, 已不具任何抵押价值。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可提供的质押物一般为收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不易保管、价值变动频繁, 不适宜质押。因此, 在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需要抵质押时, 很难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企业在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时须申请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担保, 增加贷款金额的1%-3%的担保费, 加重了企业财务负担。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牵头, 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进行补贴, 降低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成本。
也可由农业龙头企业发起成立担保公司, 为成员单位提供保证担保。以一个产业或一条产业链上的多个龙头企业投资入股成立担保公司, 以银行核定的放大倍数为限, 为股东经营的融资需求提供保证担保。政府配套担保补贴政策, 这样既有利于担保公司充分了解被担保单位情况, 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又有利于引导担保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
(四) 完善金融部门相关政策、制度, 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资金安排上一般没有针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下达单独的财务计划, 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级准入、用信方式、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信贷政策方面都与一般企业执行统一的标准。由于没有专门的评级打分制度, 农业龙头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普遍偏低, 进而难以达到金融机构的信贷准入门槛、贷款利率上浮、贷款期限不能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 更难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但是专门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的专项评级打分制度, 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由于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有限, 银行单独建立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信用评级打分是不经济也是不现实的。建议各金融机构按照现行信贷制度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评级和授信, 在用信时适当降低信用评级准入门槛;在贷款定价上,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在金融产品的研发,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创新适合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产品, 如季节性收购贷款、化肥收储贷款等。加强各金融部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信心和积极性, 达到覆盖低信用等级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信贷风险的目的, 又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
(五) 建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
建议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专项基金, 将财政支农资金中的部分纳入专项基金管理范围, 对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奖补或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引导各金融部门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 一是对银行发放的农业产业化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有效降低银行支农信贷风险和成本;二是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部门按扶持的力度给予一定额度的税赋减免;三是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提供保证的担保机构, 由国家补贴正常担保收费之外的部分, 或按照所收担保费的一定比例进行直接补贴, 提高担保机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的积极性。这样, 能够充分调动金融部门发放农业产业化贷款和为龙头企汪贷款担保的积极性, 形成政府、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供求三方共赢的局面。
篇4: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是农村经营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深入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指出,今后一个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要坚持用农业产业化统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以提高龙头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着力提升产业层次、科技创新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加快形成龙头企业集群、生产基地配套、利益联结紧密、带动功能较强的农业产业体系,引领和带动农产品加工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加速推进全省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任务目标是:到2015年,打造年产值超千亿元的龙头企业1个、超百亿元的10个、超10亿元的50个、超亿元的200个;全省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畜禽和特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销售收入5000亿元以上,年均递增15%。到2020年,培育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大幅度提高粮食、畜禽和特产品精深加工比重;种养加结合、贸工农一体、农工商配套的产业链条联结日益紧密;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工作中,要把握以下战略重点:一是突出十大产业系列。重点抓好以玉米、水稻、大豆、生猪、肉牛、禽蛋、乳品、参茸(中药材)、蔬菜、林特产品十大产业为重点的产加销、贸工农联结紧密、成龙配套的产业体系建设。二是构建四大特色区域。大力发展中部以粮食、畜禽生产加工为重点的主导产业带;东部以参茸、菌蛙药生产加工为重点的特色产业区;西部以杂粮杂豆、乳品、油料、辣椒等生产加工为重点的优势产业群;城市郊区以瓜菜、花卉、休闲农业为重点的生态产业网。三是打造强势龙头企业集群。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资源,积极培育和打造一批总量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链条长、经济效益好、品牌影响大,具有较强引领、带动、示范作用的领军企业。通过大型骨干龙头企业的带动,促进全省农业产业化总量规模、经营水平和带动功能显著提高。
《意见》要求,要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高集群集聚效应。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优化整合各种要素资源,大力推进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步伐,引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提高市场竞争力。启动农业产业化 “百户重点龙头企业”提升行动,依托产业优势打造行业领军龙头企业,集中整合政策资源,在品牌培育推介、关键技术攻关、全程标准化生产、资源深度开发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领军型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工业园区等为载体,围绕当地优势产业,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推进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上下游配套、辐射功能明显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培育命名一批省级示范区,整合政策资源向示范区倾斜,促进企业集群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要抓好原料基地建设,打造完整产业链条。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优质原料农产品供给能力。推动规模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标准化生产,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证。加强社会化服务,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和金融保险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的支持力度。
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力;推进科企嫁接,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搭建企业家成长平台,把龙头企业人才培育开发纳入全省人才发展规划。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龙头企业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家队伍整体素质。
篇5: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肥政[2007]104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大型企业、外来资本到我县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从事农产品深加工,扶持内生企业壮大规模、做大做强,促使我县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有大突破,农业特色产业有大提升,根据我县实际,特制
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2007年县财政拿出500万元,用于扶持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在预算上实行单列。
(二)扶持对象。扶持对象:农业产业化重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且带动农户致富1000户以上。
(三)扶持范围和标准。
1、外来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凡来我县新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科技含量高、对农业六大特色
产业发展拉动明显的农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现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新(扩)建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完工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补助的范围为:土地使用权、厂房、机械设备、辅助设施。
3、企业晋级奖。对当年晋升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农产品品牌奖。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当年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企业10万元。
5、农产品质量奖。主持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96号)中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来我县投资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征收的农产品增值税县受益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扩大金融支持领域
(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要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支持面,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要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工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产品所需流动资金的担保力度,帮助解决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问题。
(三)对我县的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部门优先安排扶持贷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宗农产品收购资金列入金融部门信贷计划,统筹安排。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对外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安排、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企业登记、立项、环评等纳入联审联办范畴,享受“一站式”办理、“一条龙”
服务。投产后达到省、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帮助企业申报增补为省、市级龙头企业。在申报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企业给予优先推荐。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龙头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土地方式供给。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给。龙头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四)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肥西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导工作。县财政局和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部门审核,报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二)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先建后补、非重复补助(已享受工业项目奖补及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专项资金不重复奖补)、公开公正、择优扶持及预算单列、滚动使用的原则。奖励资金按申报审核顺序依次进行兑现,若突破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当年无法兑现的带入下兑现;当年专项资金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到下使用。
(三)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对扶持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申请、运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6: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2013年,四川省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实现粮食生产“七连增”、农民增收“七连快”,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正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农村改革发展面临新挑战新机遇,迫切要求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持续增产农民快速增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闯新路,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在更大程度和更高水平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家庭承包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功能互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走出一条具有四川特色的农业现代化之路。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要认真落实好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两个重中之重”的要求,紧紧围绕深化农村改革主题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主线,以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中心,以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为抓手,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深入实施扶贫攻坚,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确保农村面貌不断有新变化、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有新提高,努力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培育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一)强化粮食保障能力。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确保粮食总量平衡,保障口粮基本自给。积极探索农产品(8.94, 0.26, 3.00%)目标价格保险试点。继续实施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推进粮油高产创建、粮食产业示范基地和丰产示范工程建设。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建设节粮减损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收储。
(二)加快发展特色农业。继续抓好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重点县和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农业园区、现代农业千亿示范工程和万亩亿元示范区建设,打造一批千亿、百亿优势特色产业。继续抓好产业、品种、品质结构调整,加快建设“千斤粮万元钱”粮经复合基地和优质商品猪战略保障基地,扎实抓好“菜篮子”工程。扶持发展草食动物和水产养殖,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万亩林亿元钱”立体高效示范区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大力扶持民族地区优势农牧业产业发展。
(三)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实施科技项目法人负责制和科技报告制度。加大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引导多元金融、风险投资等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加大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作物、畜禽育种攻关,加强新品种、新技术中试孵化,加强国家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产业链重大项目。以企业为主体建立育种创新体系,实施“种业提升工程”,建设国家级制种基地。推广“政府购买品种、企业集中繁育、项目配套转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完善农村产业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成果转化中心和科技特派员、专家大院。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鼓励农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支持发展农用航空事业。
(四)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跨区域发展,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主要农产品集配中心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建设试点。建设农产品产地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冷链物流体系。整合现有资源,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扩大农产品直销规模。创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推动名优新特农产品全企入网、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民入网工程。
(五)严格农产品质量监管。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加强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检测体系和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和水产健康养殖等标准化创建。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加强区域公共品牌服务,推进四川品牌农业和农产品培育。加强农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和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县创建。
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政策
(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归并整合涉农资金,逐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新增农业补贴向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抓好粮食直补政策调整试点。加大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支持市、县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农业结余资金和超期限结转资金由同级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省、市(州)财政对财力薄弱县(市、区)予以补助。
(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拓展服务“三农”的领域。规范引导农村银行机构与保险、证券、担保等机构的同业协作。增强农村信用社和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区)全覆盖。依托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民间资本依法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探索开展肉牛、羊保险等特色农业保险。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研究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办法。
(八)促进农业开放合作。建立吸引全国大型企业集团、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入川合作发展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企业建立出口备案基地,争取自营出口。支持“川”字号农产品跨省出国展示展销、拓展农产品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到境外从事农业开发、生产经营,建立境外农业园区。
三、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九)积极推进农村产权确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县为单位统筹农村各类产权“多权同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尽可能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由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2014年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55个省级试点县(市、区)全面完成,60个重点县(市、区)全域开展,其余县(市、区)全面启动。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十)加快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建设,建立县(市、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平台,乡镇设流转服务站,村设流转信息员。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搭建区域中心交易平台,联网运行、网上交易。建立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明确乡镇政府相关机构承担纠纷调解工作,加强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建设,鼓励发展产权评估、抵押担保等中介服务组织。建立“量价分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
(十一)积极推进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4年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创新挂钩试点机制,优化项目区设置和节余指标的使用。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耕保基金制度。
(十二)探索农民财产权实现形式。深入推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试点,盘活农户各类产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担保等方式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争取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试点,探索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股份制组织。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十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家庭工业。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参与财政项目申报和实施。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推动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创建示范性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力度,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加强认定管理,强化政策扶持。
(十四)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十五)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
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服务。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扶持发展壮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
(十六)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生力军。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五、健全农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十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健全投入保障、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灌排工程运行财政补贴。创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和完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加快灌区续建配套,推进“全域灌溉”“节水灌溉”和水利现代化灌区示范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和农村路网建设。健全农村公路管养机制。2014年基本建成亭子口等7处大中型水利工程,新开工8处中型水利工程,新增有效灌面130万亩,解决4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新建高标准农田200万亩。实施农业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推进大田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支持农机产业园区建设。
(十八)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平衡的循环农业。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十九)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治理。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测,建立农业治地治水监测评价机制。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支持高效低残留农药和肥料使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有机肥、高标准农膜,进行残膜回收试点。
(二十)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创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启动草原合理利用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支持饲草料基地的品种改良、水利建设、鼠虫害和毒草防治。加强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和水土保持。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加快矿区植被恢复。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开展湿地生态补偿试点,提高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加快生态补偿费用兑现进度。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健全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补贴政策。严格用途管制,规范商品林地经营利用、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二十一)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加快地震灾区农业农村重建工作。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防灾减灾、灾后减损技术指导和生产服务。切实加强暴雨洪涝、地质灾害防治,抓好预防和提前避让。强化有害生物预警控制和重大病虫害预警监测。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直通式气象服务。
六、创新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机制
(二十二)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统筹特色产业发展、新村聚居点建设、综合体建设、旧村落改造和传统村庄院落民居保护,坚持规划引领、产业先行、因地制宜、农民主体,整体推进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坚持保护耕地,保持乡土气息,传承农耕文化。加快彝家新寨、藏区新居、巴山新居建设。以垃圾和污水治理为重点,健全农村环保设施。把产业发展作为重要指标,完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考核机制,落实好财政奖补政策。
(二十三)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加快改善农村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进行合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扩大大病保险试点。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整合农村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开展“幸福美丽新村(社区)文化院坝”建设试点,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抓好农村文化示范县、乡、村建设。扩大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运行维护补助试点。
(二十四)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定持有居住证农民工同等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办法。把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完善农业转移就业人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经办服务。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探索财政转移支付、用地指标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七、完善扶贫攻坚机制
(二十五)推进扶贫攻坚行动。认真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加大财政扶贫和行业扶贫投入,继续推进“五大扶贫工程”,实施“六到农家”行动。扎实推进“四大片区”扶贫攻坚,加强片区外扶贫开发,以县为主体落实好扶贫政策。2014年减贫120万人,其中“四大片区”减贫60万人。
(二十六)创新扶贫攻坚机制。推动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相互促进,加快贫困地区全面小康建设。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做好户建卡、村造册、乡立簿、县归档工作,完善贫困农户信息系统,逐户制定帮扶措施,确保扶贫到村到户。贫困县工作考核以减贫、农民增收、生态保护和公共服务为主要指标。改革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机制,完善金融支持扶贫攻坚机制。
(二十七)创新社会参与机制。发挥定点扶贫、东西扶贫协作、对口援藏的作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攻坚。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坚持干部驻村帮扶,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搭建信息平台,探索管理机制,规范社会扶贫,广泛开展“结对认亲、爱心帮扶”活动。
八、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二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运用好农民增收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结果,完善投入激励考评机制。2014年促进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职能。(二十九)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党建工作。抓好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整合基层党建资源,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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