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 职工基本 办公厅 养老保险 安徽省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共6篇)

篇1: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单位安徽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2]30号 【发布日期】2002-04-30 【生效日期】2002-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基本统一,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方式转制的,应及时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已参保人员因故变动工作单位或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的,应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二、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但尚未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规定参保并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1995年底以前的补缴费比例按地级市政府规定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费比例按省政府批准的各地级市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执行单位和职工补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补建补记个人帐户。

科研、工程勘察和城市公用事业等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下同)按本人月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实际收入超过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实际收入的,以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16%调到20%。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和雇工共同承担。其中,雇工本人缴纳6%,其余由业主缴纳。今后雇工本人的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8%。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重新就业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的,应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经职工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协议,由企业和职工本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方式资金来源及可参加协保人员条件范围等由地级市政府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及时接续出中心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到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六、单位和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缴费每满12个月为1年。已参保职工在1995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过去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重新自谋职业后,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以前从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从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向前追溯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与本人在职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职工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予退休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劳动依法履行缴费义务,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本人退休前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下同);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下同);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算办法附件1);调节金仍按省政府批准各地级市的标准执行(下同)。

(二)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即统一制度前的计发办法,见附件2)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予以补齐。

(三)1995年12月31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失业后从事城镇个体劳动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60周岁(女50周岁),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由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因病退休。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按其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每提前一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上述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如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月基本养老金,以后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执行。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后,按本条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十一、统一制度前和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由企业承担的年金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

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2、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办

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没有缴费的,指数为零;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额计算该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算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为: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前一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N

其中:(1)1991年至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年至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

1991年至1995年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贴,含省劳动厅劳险字

内容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4-06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

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

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年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达到所在市、县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所在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六、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

(二)原已发布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3: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简称城居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简称新农保) 。

了解, 由于城居保和新农保两种制度很类似, 同时城居保参保的人数很少, 为节省管理成本, 有的省份在2011年城居保起步之初就将两种保险制度合二为一,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决定将城居保和新农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至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目前只涵盖了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而全国四千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没有纳入这个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他们退休金的来源直接就是国家财政资金。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用缴纳养老保险费, 而企业职工每月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目前事业单位退休金为在职工资的80%-90%, 企业只有50%左右。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数据显示, 2013年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约为3400元, 当年机关公务员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约为4000元, 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只有1900元。从上面介绍的情况和数据反应出: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反而比缴费的企业职工的退休金高出一倍多, 这种现象十分不合理。

2 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 同等条件职工退休养老金制度的巨大差异伤害了社会公平原则, 影响了社会稳定

我国存在多种就业形式, 劳动者的情况千差万别, 其对社会的贡献不一而足。不同的劳动者年老以后享受的养老保障也是不同的, 应该与其的投入付出相适应, 这种差异恰恰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原则。但在我国学历、职务、工龄一样的劳动者, 其在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所享受的退休待遇差别却很大:耿先生是位退休的高级机械工程师, 1969年从大连理工大学毕业后就职于豫中机械厂, 直到2009年之后, 退休金才提升到每月1700元。“我的一些在事业单位退休的老同学, 他们的退休金都在3600元左右, 而我们这还是一涨再涨之后才达到1700元。”在耿先生看来, 企业退休的高级工程师其实和事业体系的一样, 相同的学历、能力、职称, 待遇却有如此大的不同, 这着实让人想不通:“我们同样是为国家建设奋斗了三四十年, 事业单位的人可以拿三四千元之多, 为何我们这些满打满算也只有这不到2000元?”这种贡献相同而收入悬殊的局面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平等分配权。自己出钱“买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相对只得到很低的退休金, 而“分文不掏”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却得到高于前者一倍的退休金。企业职工作为国家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创造者, 他们的退休金却处于相对偏低的水平, 这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自从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以来, 社会上关于是否废除这种制度的争论就没停止过。近几年, 随着社会对养老保障愈加重视, 企业退休人员对不同养老保险制度表现出更强烈的不满情绪, 要求废除这种制度呼声越来越高。对此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 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威胁

2.2 同类人员不同的退休养老待遇不利于人才优化配置, 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企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推动科技文明发展的源动力, 在发达国家各领域高层次人才大多数会就职于优秀的企业或者自己创办企业, 来将自己的知识理念变为现实, 从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因此他们的收入和保障水平要比一般公务行政人员高, 从而吸引更多的精英进入企业工作, 形成了良性循环。我国公务员系统工作稳定, 社会地位高, 退休福利比体制内其他系统好, 因此大批高校毕业报考公务员, 每年公务员考试人数屡创新高, 出现了上百名硕士研究生争抢一个城管岗位的现象, 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却招不到其急需的人才。这不仅是个人才智的浪费, 更是全社会教育资源的损失。另外, 现有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是并行的几乎没有联系的几个系统, 逐渐形成组织与思维相对僵化的模式, 人才很难在其间流动, 不能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 将影响社会生产力, 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

2.3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不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

社会保障作为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维持社会平衡稳定使之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贫富差距过大已经是目前我国社会出现的重要问题之一, 基尼系数早已接近0.5, 远超0.4的国际警戒线, 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制约经济的发展, 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完善一整套保险制度, 合理调整社会资源的再分配, 逐步缩小收入差距。而现行的退休双轨制, 对同类职工执行双重标准, 人为拉大了退休金的差距, 照此发展下去必将形成退休养老待遇的两极分化。此外, 退休养老金地域差异化的问题也很大, 改革开放以来, 各地经济发展受交通、讯息、开放程度影响, 各地根据经济状况,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分配体系外, 自主建立了各种津补贴, 这类补贴是工资的几倍, 退休得到沿袭, 因此沿海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同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相差数倍, 迫切需要国家对分配进行协调管理

3 对策建议

国家建立各类人群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执行同样的调整机制和待遇, 从制度上实现公平, 在规则上实现公平, 不存在将哪类群体并入其他群体设计, 更不是把各类不同群体的待遇拉平。

2014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 接下来就是下决心在体制内实行相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目前双轨制造成退休待遇的差异, 如何实现这类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福利?

3.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尽快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像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 关于“个人缴费”部分, 有两个可以选择方案

第一个方案:在保持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像企业职工一样按照工资的8%缴费, 即实际所得工资金额减少。这样可能引起一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抵触情绪。

第二个方案: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提高8%, 提高的这部分工资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个人的实际所得工资金额不变, 对于国家来说, 等于是把一笔钱从财政的口袋里拿出来, 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手中过了一下, 然后又转到了“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账户”里。国家总体财政实际上也是没变, 只不过是发生了转移支付

应当看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缴费的资金性质不同:企业职工工资、养老缴费的来源是企业资金, 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养老缴费的来源是国家财政资金。也就是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与否, 都是国家财政兜底。

3.2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通过“限高, 提低”逐步协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金水平

了解, 2012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2.4万亿, 但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 中西部许多地区出现了养老金收不抵支, 由于养老金账户未实现全国统筹, 造成了一边大量资金闲置, 而另一边资金短缺的情况。要改善这种失衡的局面, 把全社会各类人群纳入相应的社保体系, 就要建立“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账户”, 里面的资金可以调剂使用, 这样即使由于收入过低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人, 也能够得到一份基础养老金, 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所谓“限高”即目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相对较高, 在维持这个水平基本不变的情况下, 尽快启动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所缴资金进入“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账户”。所谓“提低”就是在现阶段合理调节企业薪酬分配特别是垄断企业企业高管的收入的情况下, 把过去一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资金纳入“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账户”, 通过全国统筹账户的调节作用, 逐步尽快提高企业退休金, 最终使其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一致。

3.3 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同时进行

我国有三千多万事业单位职工, 其中大约有1500万名教师, 800万名医护人员, 以及大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科学家包括院士, 都在这个群体里面, 这是一个精英群体, 承担国家任务, 执行国家职责, 与公务员具有同样性质的身份属性。目前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也常有人员流动, 比如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的人员可以直接调入机关, 如果养老保险制度不同步, 这部分人员又无所适从。所以这两大类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该同时进行, 避免产生新的不和谐。

3.4 多种途径提升养老金保值增值能力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对养老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 养老资金来源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已然捉襟见肘, 所以通过多种投资渠道积极稳步增加养老资金来源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世界各国对养老金保值增值采取的普遍做法。根据2010年社保基金年度报告显示, 社保基金2010年逆市取得了4.23%的投资回报率, 且自成立以来十年间年均投资回报率高达9.17%。养老金若能稳步入市, 不仅能实现其自身的保值增值, 还能提振股市信心, 促进市场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但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 养老金的入市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投资机制, 以防止养老本金流失。此外, 还可对部分资金投入运营增加基金的收入, 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 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等等。如此, 国家长建设所需的资金也能部分解决。在进一步规范国内资本市场的基础上, 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可以一般投资人身份有选择地投资上市流通股, 以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方向。此外, 还可以选择优良的基本建设债券或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优势, 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提升, 不仅直接对国民经济有良好影响, 而且间接使基金收入得以稳步增加

3.5 逐步实现职保、城居保、新农保之间的衔接转换

目前由于这三者不能相互转换, 造成了许多弃保或者重复参保的现象。这样既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又不利于保险账户的管理。要实现三种保险的衔接转换, 必须注意到职保与其他两个险种的缴费金额差异很大, 一般会达到十倍, 甚至更高, 所以转换的方式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当发生保险转换时, 一般只将账户内个人缴费余额部分进行转换, 不涉及统筹账户的资金。实现三者间的衔接转换有利于劳动力的迁徙和转移, 为其提供持续稳定的养老保障, 让参保者真正从养老保险中受益, 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参保率。

4 结论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合并, 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有望启动并轨改革, 实现并轨的关键, 就看政府的决心有多大, 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统一已是大势所趋。要通过各方努力, 在全国建立以国家提供基本保障, 个人自愿购买商业保险补充, 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多元养老机制, 满足社会群体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摘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在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待遇的巨大差异一直饱受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 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 人们对养老保障越来越重视, 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合理性也越来越突出:养老金双轨制是对做出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的严重不公, 由此产生的很多问题不容小觑。可见, 建立实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 有利于改善我国严峻的养老问题。

关键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轨制,养老保险资金全国统筹

参考文献

[1]人力社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涉及到的社会保障内容的改革进行解读[R].

篇4: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般来说养老金的比较,在同一年度退休人员中,一是比较缴费年限的长短,二是比较缴费额的多少。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定的原则笔者作为安徽原某行业统筹企业2012年退休人员,在去年底取得养老金计算表后对此进行研究,发现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比较省内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在各项可比因素情况下养老金普遍少得一千多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看到问题主要发生在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差别上。经对2013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比较,也同样少得一千多元,问题就是由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差别。现以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与另一矿业企业退休职工作一对比,就能清晰看出问题的存在。将上述两位不同行业退休职工的缴费工资数据列表,并将社保部门计算的个人缴费工资指数也列表对比,就看到了差距,详见附表。从附表看到: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与某矿业企业退休职工同为1953年8月出生,并同于2013年8月退休。前者比后者早工作23个月,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多23个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看,前者比后者缴费多积累9838.27元。在上述可比因素情况下,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养老金应该多得,但该退休职工养老金非但没有多得,反而还少得养老金1074.53元,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在对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不统一所致。

下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从附表中看到:该省规定1991-1995年工资指数依档案工资计算,不按缴费工资计算。1996、1997两年该省规定计算工资指数。自1998年开始到上述两位职工退休上年的2012年、一律按实际缴费计算工资指数。其中:2006年到2012年缴费工资指数差距很小,且差距是同方向的,就是说多缴费就多得缴费工资指数,少缴费就少得缴费工资指数。而1998年到2005年这8年缴费工资指数差距特别的大,且差距是反方向翻倍的,就是说多缴费的少得缴费工资指数,少缴费的反而翻倍多得缴费工资指数。如表中行业退休职工黄某某1998年缴费工资是1302.50元,计算得指数为0.986;而某矿业977914号职工1998年缴费工资是1142.22元,计算得指数为2.036,这前者比后者缴费工资多160.28元,就是说要多缴费还少得指数1.05,缴费工资指数少得一倍多。从附表中看到,1998年到2005年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每年都多缴费,其中就有6年少得缴费工资指数都在一倍多,另2年也少得缴费工资指数近一倍,原因就在于他们分别按所在行业的平均缴费工资取指数。这样依据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的指数当然不一样,通俗地说这8年他们各自缴费工资指数的含金量是不一样的。依据各自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指数是对应于其行业工资的,这样计算的指数差別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样带来的。而2006-2012年是统一按省社平工资计算的,就是说两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口径是一样的,所以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也就一致了。

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没有可比性。在计算养老金时也同样按照各自不同的计算口径作为计算基数来计发养老金,虽然也有些差别,但这基本是相对应的,不具有颠覆性的差别性。但要将不同的计算口径改变为统一的计算口径时,必须要对原来以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换算,就是把原来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计算的指数,用统计指数运算规则的科学方法进行换算。否则就会由于违背统计指数运算规则的科学原理,而带来具有根本性的错误,这是统计指数计算科学所必须要遵循的一般常识。

弄清楚由不同的计算口径更改为统一的计算口径时,要对不同计算口径期间所计算的指数进行换算后才可以累加,进而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那么怎么样对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换算呢?可以将不同计算口径期间的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累计数作为行业工资的基期数,将不同计算口径期间的社平工资的累计数作为社平工资的基期数,用行业工资基期数除以社平工资基期数,就得到该期间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期工资指数。用这个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期工资指数乘以按行业缴费工资计算行业工资指数(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缴费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封顶的部分要剔除),就得到换算后的指数,计算的结果就基本一致了。现按上述方法截取本表1998-2005这8年的社平工资总和基期数为6192元,把社平工资三倍封顶缴费工资总和16116[(6192+458-1278)*3]元作为报告期数,除以社平工资总和基期数6192,得指数为2.6027,这个2.6027是按社平工资三倍缴费的社平工资指数。1998-2005年黄某所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基期数是14989元,用报告期的同度量因素封顶缴费工资16116除以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的基期数14989,得指数为1.0752,这个1.0752是按黄某所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行业工资指数;再计算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所对应的社平工资指数,即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之和14989除以社平工资之和6192,得指数为2.4207,这个2.4207指数就是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把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与行业工资指数相乘,即1.0752*2.4207=2.6027指数,可见,所得指数就完全一致了。这就是黄某某所在行业经过换算后的年平均工资指数,才是符合统计指数计算规则的。

用上述演算的基本公式来换算黄某某1998-200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就比较方便了。黄某某这8年缴费工资总和是15771.96(已扣除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元,用15771.96除以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14989,得指数为1.0522,这个1.0522就是黄某某缴费工资对应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行业工资指数,用黄某某的个人行业工资指数乘以先前演算的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2.4207,就得到黄某某的8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1.0522*2.4207=2.5471指数,这个2.5471指数就是退休职工黄某某1998-2005年经换算后的8年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将2.5471指数乘以8,就得到换算后的8年累计指数20.3768。将这个累计指数带入到历年累计的指数中进行年平均指数的计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篇5: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皖政[2006]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我省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实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员以及自谋职业残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自本决定实施起2年内,应主动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费率为单位20%、个人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立为前提,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1996年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补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提高本《决定》实施以前的缴费基数。

四、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

企业以上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20%,目前高于20%的地区要逐步降低比例,最终达到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上述人员按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缴确有困难的,可在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5年内缴费基数达到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察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对拒报、瞒报和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要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力度,确保应缴尽缴。企业破产、改组、改制时,要保证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要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五、调整和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当期储存额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从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加强对个人账户的规范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逐步做实。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15年,下同)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具体计发办法附件

1、附件2。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根据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劳动保障部门会有关部门要适时制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组织实施。

八、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强化预算、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统收统支的原则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2006年起,全省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征缴、支付管理四统一。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建设,为提高统筹层次提供支撑。

九、发展企业年金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可以向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适当倾斜。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办法,让本企业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税前抵扣。

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快社区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解决退休人员看病难问题,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街道(乡镇)、社区工作平台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对鳏寡孤独、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

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按照优化组合、提高效能要求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险经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经办业务流程提升窗口服务质量。逐步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力量。建立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扩面、稽核实绩挂钩的奖励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并认真加以实施。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省劳动保障厅要根据本决定精神会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安徽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2010年退休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本人各月平均缴费基数(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与各相应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1—1995年为标准工资加统标补贴)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时,结果保留1位小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依据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视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四)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工作时间、累计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1996年1月1日,行业统筹单位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计算基础养老金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l/C1+X2/C2+„+Xn/Cn)÷N,其中,X1··Xn为本人首次缴费至退休上年各月平均缴费基数;C1„Cn为各相应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N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含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另发给调节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2006—2010年)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1991年至退休上年各本人缴费基数,与各相应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91/C91+X92/C92+„+Xn/Cn)÷N

其中,1991—1995年用职工本人各月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X91、X92、X93、X94、X95)与1991—1995年全省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及全省职工月平均统标补贴之和(C91、C92、C93、C94、C95)的比值取指数。标准工资中不含1993年套改时纳入标准工资的各种补

贴,含《安徽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劳险字

[1997]第151号)规定的岗位工资和《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企业职工实行工资性补贴的通知》(劳资字(1996)42号)规定的工资性补贴。统标补贴是指国家或省、市统一规定的粮、油副食品等物价补贴。

1996年至职工退休前一用职工本人各月平均实际缴费基数(X96„Xn)与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C96„Cn)的比值取指数。N为1991—1995年的工作年限加1996年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

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复转军人到企业工作的,从1993年开始取指数,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军队服役期间的缴费基数,取本人档案记载的1993年(1993年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至调离或转业当年的工资数据。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职务补贴3项之和;军官为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职务补贴5项之和;士官为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3项之和。

义务兵役制士兵缴费工资指数均取1。

(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或退职。

1.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由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批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视同缴费年限和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分别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的人员,经市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职,月退职生活费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计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复员、转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发。其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能够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县,在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可暂按本地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其他

(一)职工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种的,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最长不超过5年),应作为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2个月为1年,结算缴费不满12个月的,该月平均缴费基数按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首次参保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用实际缴费基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按《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计算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至2005年。过渡期内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2006年退休的(下同)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发给40%,2008年发给

55%,2009年发给70%,2010年发给85%。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按《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关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5]66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邮电、电力、铁道、民航、银行(保险)等5个行业,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要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待遇差距较大的适当增加补贴,补贴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测算后逐年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退职时年龄不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一律按40周岁计发月数取值。

附件2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计发月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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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安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07月16日(中央法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机制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公平与效率结合行政管理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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