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关键词: 裂缝 房屋建筑 鉴定 房屋

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共11篇)

篇1: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建设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人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目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城市房屋建设速度加快,但由于管理不善、人为因素等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建设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伤亡率居高不下。如何完善建设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是目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一、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建筑的现状:克拉玛依市危旧房屋大多数为民宅、学校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很大。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完善,出现漏洞,选用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过程管理不严格,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房屋建成以后,人们按着各自的需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的设计使用用途,使房屋受到损害,造成安全隐患,严重的发生安全事故。建设过程中人员流动大,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改变。建筑物有可能遭到较大的自然灾害的破坏。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削弱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

2、房屋安全管理现状。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房屋的安全管理。另外,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减少,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太低,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现有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等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不愿意再参与竞争。对公共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没有强制性地检查和鉴定在现有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只有房屋业主(使用人)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如果房屋业主(使用人)未提出申请,就无法对房屋进行强制性检查,也就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3、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现有地房地产业中,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但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只经过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就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导致了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完全凭经验鉴定,操作水平不高,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在静态的管理危旧房屋,尚未建立起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掌

握、检查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没有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1、房屋建筑设计审核监理要严格。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工作,要按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达到验收要求。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加大普及全民房屋安全意识的力度,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管理中心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调房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的配合,群众自主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加大前期监控力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3、激发动力,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落实激励机制,调动档案工作者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促使其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充分利用计算机与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的收集、存档、查找、借阅甚至统计等等实现电脑化,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收集信息、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能力水平,做到安全保管和科学利用,逐渐实现旅游系统档案法制化、规范化,加速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力度,落实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关怀、激励机制,注重吸引既具有计算机操作又会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改善人才结构,促使他们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宣传,制定出台档案信息的相关性政策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出台地方、部门相关政策,努力构筑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责任体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指导机制和评估机制,改善工作环境。要建立工作量与工资福利相挂钩奖励制度,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加大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将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地推介出去,让领导和社会知晓,营造浓厚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度。

5、强化措施,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进程。实现档案数字化是旅游系统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旅

游系统数字档案,首先要把握好节点有偿访问。一般性查询、检索无论传统服务还是远程服务均可无偿义务提供,但网上深入查询或特殊专题检索、下载等应为有偿服务。关于档案开放范

围和权限问题,要设立相应的访问权限,对于那些可以对公众开放的档案,公众可在公共网上查询、利用,而只可对内部人员开放的档案,只能通过上内部局域网查询利用。旅游系统开放数字档案的建立必将会进一步提升旅游系统的宣传、服务和经营功能,巩固和扩大我市

旅游系统良好形象。

6、优化功能,完善档案信息归集、检索系统。为了全面、准确地收集信息,就要将旅游系统档案信息系统与旅游行业有关信息有机地结合,将行业信息自动归入档案信息系统,形成文本信息。利用计算机强大的分类、组合、检索、调阅、复制等功能,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数据库。实时控制档案数据库的更新、管理、维护,保证旅游系统档案信息与旅游行业状况的同步变动。充分利用计算机强大的检索功能,建立高效的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实现计算机检索与手工检索互补的档案信息检索体系,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

7、细化分析,建立准确的档案数据分析系统。档案信息不仅要满足旅游系统管理、旅游群众服务的需要,同时,也必须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旅游立市”战略实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所以要建立一整套档案数据分析系统,以便档案员能够从多角度对旅游系统和行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对旅游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出台相关措施,避免风险,促进旅游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三、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当前,在房屋安全鉴定文书中,有的鉴定申请收件不齐;有的鉴定标准执行欠妥;有的鉴定收费标准偏乱;有的案卷撰写格式不一,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促进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化,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必须做到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注重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注重鉴定文书质量。房屋安全鉴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所有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

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

2、严格鉴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准确科学。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性强。各单位要切实掌握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准确、科学。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 年局部修订)。实施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执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 年局部修订)进行鉴定,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再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评定完损等级。对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除执行相应标准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统一鉴定案卷,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为了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确保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各单位要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开始,统一收件、统一撰写文书、统一勘查现场、统一鉴定术语、统一危房通知书格式,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也可以委托经办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事宜。房屋建筑、结构的竣工图纸,改、扩建资料(无此资料的由鉴定人员测绘完善该资料,完善的资料只须基本要件明确,仅作房屋安全鉴定使用);房屋立面及损坏部位照片(6 寸以上)。涉及房屋损坏纠纷案方面的鉴定,必须由纠纷各方到场共同向各区鉴定站申请鉴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资料。涉及房屋损坏纠纷案司法方面的鉴定,必须由司法部门向市鉴定站提交鉴定委托书,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资料。

4、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要建立档案。危险房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克拉玛依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如现场查勘资料、图纸资料、影像资料、克拉玛依市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克拉玛依市危险房屋通知书;

(2)该房屋的权属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相关单位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具的相关证明;

(3)该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房屋安全鉴定经办人等相关资料如户籍资料、身份资料、常住地址、联系方式、对经办人的委托书和鉴定委托书等;

篇2: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一、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以直接向我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后须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书》,确定被鉴定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鉴定房屋的目的和要求。

二、审查必收要件

1、鉴定申请人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证;(4)所有被鉴定的房屋图纸;(5)营业执照。

2、需审核的有关其他材料:

(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要求所设计的图纸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盖章);

篇3: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安全鉴定

0 引言

房屋建筑的安全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一旦房屋建筑安全出现任何问题, 那么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不仅会给施工单位及个人带来伤害, 同时也会在社会上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而在当前, 房屋建筑安全事故问题屡屡发生, 给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1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纵观当前的房屋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 很大一部分的安全事故是人为因素所导致。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 是因为施工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 导致在施工的过程当中没有按照标准的流程, 或者是违反相关规定来进行操作, 从而引起严重的安全事故。在房屋建筑的建造过程当中, 相关领导的观念和意识会对基层施工人员的施工观念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 如果相关领导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 那么也会让基层施工人员具备极强的安全观念, 使他们在施工过程当中注重施工安全, 落实每一项安全管理措施。

1.2 施工单位违规操作

从当前房屋建筑的实际施工过程来看, 在当前有许多施工单位对安全问题都没有足够的重视。施工企业为了将经济效益最大化, 经常会违反安全管理措施, 而进行违规操作。这样一来, 不仅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同时也十分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从根本上来讲是施工企业管理层对于施工安全的不重视和疏忽所导致的。

1.3 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

目前, 建筑材料的质量不达标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 在建筑行业当中, 对于建筑材料有着很高的要求。如房屋建筑中经常会使用到的水泥、钢筋等材料, 这些材料就与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与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然而, 有许多企业, 或者是采购人员与部门, 为了谋取利益, 往往会出现“以次充好”“吃回扣”等情况, 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会对房屋建筑质量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1.4 房屋安全使用问题

在房屋使用的过程中, 也会因为使用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房屋使用不当主要表现在对漏水情况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杂物的超负荷堆放, 以及当前常见的房屋外墙与屋顶的大型广告牌, 这些都会给房屋的使用带来安全问题。除此之外, 房屋在进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进行固定电信、电缆以及电线的安装, 而这些在使用过程中的老化以及损坏如果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也会带来安全隐患问题。而上文提到所有房屋使用中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都是因为没有进行定期的房屋安全检查和记录所导致的。同时,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相邻建筑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做到位, 那么也会对房屋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2 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

2.1 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管理

1) 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度, 对于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该制度的制定首先要根据房屋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 这样才能让安全责任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其次, 对于在房屋建筑施工当中最危险的环节, 应当制定一套专门的作业以及安全管理防范。对房屋建筑所有部位可能会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预判, 并且制定一套或者是多套应急方案,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房屋建筑的安全。最后, 在施工时, 一定要将安全管理的责任分派到每一个施工人员, 并且进行奖惩以及追责制度, 这样才能更好地督促施工人员按安全责任制度及标准施工流程进行施工, 保障房屋建筑质量。

2) 加强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房屋建筑的施工管理中, 建筑材料的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 在进行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时, 首先要确保工作人员具备极强的责任心, 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建筑材料的采购以及管理工作。在采购时, 工作人员一定要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详细检查,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建筑材料的质量。同时, 对房屋建筑在施工过程当中所需要使用到的机械设备, 施工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设备维护管理条例来进行管理, 并且做好定期的养护工作。

2.2 实施动态化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

在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方面, 应建立动态化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在当前信息化社会,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对房屋建筑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管理, 并通过对房屋建筑信息的分析, 更好地了解房屋当前的情况, 并且将房屋建筑进行分类的登记与管理, 这样才能保证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房屋安全鉴定优化的建议

3.1 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意识

在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中, 安全鉴定工作也是重点工作之一。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对于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在房屋建筑施工中, 一定要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意识, 无论是施工单位, 还是其他的相关单位, 都一定要确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与合理性, 这样才能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到位, 并对于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起到督促的作用。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时, 一定要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按照市、区职责的分工来完成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3.2 严格遵守房屋安全鉴定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需要对房屋建筑的整体进行评估鉴定,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需要极强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因此, 对安全鉴定人员的职业素养有着极高的要求。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 在鉴定过程中, 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 以此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当然, 这是针对普遍的房屋建筑。对某些具备特殊条件, 或者处于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建筑, 在进行安全鉴定工作时, 除了要按照鉴定标准来实施以外, 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3.3 培养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鉴定人员

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 主要是依靠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因此, 培养一支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鉴定人员对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优化是十分重要。相关企业、部门与机构的领导必须要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通过开展讲座、培训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以此更好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4 结语

房屋建筑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鉴定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 工作人员必须要引起重视。这样才能确保房屋建筑的施工质量, 才能使房地产行业更好地发展, 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宋旭.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J].建材与装饰, 2014 (30) .

[2]李以孟.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5 (9) .

[3]李伟.谈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J].山西建筑, 2015 (29) :256-257.

篇4: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关键词】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一、加强房屋建筑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是人流、物流、信息流的汇集地,也是建筑业最终形成的场所。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施工生产的组织和实施、技术质量管理的实施、检查、复核和监督、物料进场、检验、试验和使用管理等,构成了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为了加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明确各地施工阶段质量控制重点,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确立事前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控制三个阶段。事前质量控制,是指在正式施工前,是以整个项目施工现场为对象而进行的各项施工准备。准备的基本内容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施工物质准备;施工组织准备;现场准备。事中质量控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即全面控制施工过程,其具体措施是:质量控制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技术保证有交底;图纸会审有记录;配制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设计变更有手续;钢筋代换在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施工过程形成产品的质量控制。准备竣工验收资料,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二、做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控制

1.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对技术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是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的重要手段。

2.现场质量检查。

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开工前检查; 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成品保护检查。此外,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操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跟班或追踪检查。

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有观察法、测量法和试验法三种。观察法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手感检查和运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测量法是通过现场实测数据和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允许偏差对照,来判别质量是否合格。试验检查是指必须通过试验手段,才能对质量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如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对钢结构进行稳定性试验,确定是否产生失稳现象;对钢筋对焊接头进行拉力试验,检验焊接的质量等。

三、建设好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1.质量责任制度。

人是工程施工的操作者、组织者和指挥者。人既是控制的动力又是控制的对象;人是质量的创造者,也是不合格产品、失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制造者。因此,在整个现场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以人为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源和人员资格做出规定。

2.技术复核制度。包括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体系和做好施工过程技术控制。

3.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失误,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不合格,施工工艺、施工方法错误,施工组织、指挥不当等责任过失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或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都是工程质量事故。 

建立和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指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有关人员进行质量事故的识别和评审,分析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并制定处理质量事故的措施,经相应责任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理,并经相关部门复核验收。

四、房屋质量的鉴定必要性和鉴定时机

有为数不少的民用建筑,或因设计、施工、使用不当而需加固,或因用途变更而需改造,或因使用环境变化而需处理等等。要做好这些工作,首先必须对建筑物在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做出安全、合理、经济、可行的方案,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所提供的就是对这些问题的正确评价。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定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五、鉴定过程及内容

1、初步调查

图纸资料;建筑物历史;考察现场;填写初步调查表;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2、详细调查

(1)、结构基本情况勘察: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圈梁、支撑布置;结构及其支承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结构及其细部尺寸,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结构上的作用;建筑物内外环境;使用史(含荷载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场地类别和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场地稳定性(斜坡);地基变形,或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评估地基承载力的原委测试或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包括开裂、腐蚀和其他损坏的检查);其他因素(如地下水抽取、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结构构件材料;连接材料;其他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构件及其连接工作情况;结构支承工作情况;建筑物的裂缝分布;结构整体性;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基础扭转)和局部变形;结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检查;

(7)、易受结构位移影响的管道系统检查。

3、安全性鉴定评级

4、抗震性能评级

六、房屋结构检测

1、混凝土结构强度现场检测(超声回弹综合法、回弹法、钻芯法等);

2、现场砌体砂浆强度检测(贯入法、回弹法等);

3、现场砌体强度检测(原位轴压法);

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无损检测);

5、混凝土构件结构性能静荷载试验(挠度、抗裂、承载力、裂缝宽度);

6、混凝土后锚固抗拔承载力检测;

7、结构变形检测(沉降、傾斜、裂缝等);

8、混凝土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测(超声波检测);

9、砌体结构变形与缺陷检测(裂缝、风化、剥落、垂直度);

10、钢结构内部缺陷(超声波检测);

11、钢结构网架变形。

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集法律、技术、经济和行政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属行政和技术的监督执法。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认证的专门部门,它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监督队伍素质的高低,执法能力的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要振兴建筑业,必须提高监督队伍的质量意识。

篇5: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时间:2012-11-5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同时保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以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鉴定员)资格考试、核准、证书发放、执业注册和年检、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证书制度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员必须持《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注册证书》)。第五条 《资格证书》实行考试制度,凡经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执业注册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申领《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 《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为持证人所使用,证书不得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

第七条《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经本协会年检后有效。

第三章 资格考试和发证

第八条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组织本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考试

(一)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其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建筑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以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三)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硕士或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其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第十条 凡考试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被吊销鉴定员资格证书须满五年以上的;

(四)符合其他相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格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

(二)申请人小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领取证件时需携带以上证件的原件复核。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自收齐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若不予颁发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凡已取得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年龄为70岁以下的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必须进行执业注册登记,领取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执业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的,须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办理《执业注册证书》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注册人员小一寸近期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四)鉴定人员与聘用单位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携带原件核对);

(五)达到本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初次持《资格证书》在一年内申领的可免);

(六)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注册证书》;若不予颁发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发生工作变动,须办理《执业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变更执业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后经新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提供原聘用单位离职证明;

(三)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所持的《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申请变更注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五)鉴定人员与新聘用单位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需携带原件核对);

(六)满足本规定学时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七条 鉴定人员离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并且不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须由其所在的单位收回其本人的《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交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持有《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得兼职多个单位;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鉴定项目;

(三)在做鉴定业务时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四)注册鉴定人员须在鉴定文书中签名,署明执业注册证号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格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遵循房屋安全鉴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鉴定人员损坏或遗失《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由该鉴定员向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申请换领或补发证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领或补发个人申请书、单位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损坏原件,收回损坏件;

(四)小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办理执业注册年检时须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填写《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登记年检记录表》一份;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效继续教育证明;

(三)《资格证书》原件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对于提交材料不全的,协会予以退回,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人补充材料。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员应定期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分。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应当把鉴定人员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记录在《执业注册证书》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执业注册证书》年检: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参加年审的;

二、接受由本协会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的学分少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三、没有到鉴定现场而在鉴定报告书的鉴定人签名栏目上签署鉴定人姓名两次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鉴定人员《执业注册证书》。

(一)违反职业道德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情形有多种)或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的技术错误,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专家委员会调查属实,一年累计两宗以上(含两宗)的;

(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纪律与检查部查证属实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检或年检不通过的。

第二十四条 凡被注销《执业注册证书》的,五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领取《执业注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年检情况、执业记录等信息由协会定期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因鉴定人员个人或所在单位原因,或违犯本规定的,造成《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失效、作废的一律由所在单位收回,交由协会注销

第六章 附则

篇6:房屋安全鉴定探讨

刘 亿 君

对即有建筑或房屋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是确定建筑或房屋安全(可靠性)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建筑或房屋的使用、维护、加固、拆除及责任追究的科学依据,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现行对建筑或房屋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是指导和规范各种鉴定行为的技术标准。其程序合理,方法科学,操作简便、结论精确。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在实践操作中,我们也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与不足。在此,笔者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与建议,旨在抛砖引玉,以引起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主编单位、专家学者和同行的重视,共同探讨,从而使之更趋规范和完善。

一、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单位,既要根据当前的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及时组织制订相应的标准,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组织修订原标准或制订新标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复审、修订。

而现行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均是1999年发布的。其中,只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在2004年进行了局部修订,二者均已超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的修订、复审时间。因此,建议对这两个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复审。

二、鉴定报告应明确鉴定的时效时

对建筑或房屋进行安全(可靠性)鉴定,是针对建筑物(房屋)现状进行的一种技术评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为建筑物随着时间和许多外因的变迁,其安全性或可靠性也在不断地延变之中。因此,鉴定机构要对的所委托鉴定的建筑或房屋,根据其实际情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

近年来,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行业,在营业(使用)时,有关部门往往要求其提供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所以一些房 2

屋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拿着一份鉴定报告,长期多次使用。这样就影响了鉴定报告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对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房屋修建情况不明,无质量技术资料房屋的鉴定

实践鉴定中,我们发现,一些建筑或房屋,修建时无地质勘察、无设计图纸(或非正规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且技术含量很低、未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房屋实体结构情况不明,质量无可靠保证。这些房屋在委托鉴定时,往往当时表面并发现不了危险点,但实际存在有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对这类房屋(特别是一些多层建筑)的安全或可靠性鉴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先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验算,确定一个临时性鉴定结论,并应定期进行复查和回访。

四、对一些低标准建设的房屋安全(可靠性)的鉴定 在对一些民用建筑鉴定时,常会遇到一些建设标准很低的房屋,这些房屋修建时间或早或远,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修建时过于简单,无设计文件,无施工记录,结构或构造本身不合理,施工随意性较大。如有的建筑地基处理相当简单、有的用泥土砌筑墙体、有的厂棚五六十米长的墙体都没有纵向拉接或加强措施、梁底支座处也没有任何加强措施等。这些房屋在鉴定时往往表面并没有多少危险点,但房屋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性能极差。这些房屋在稍有外力作用下,甚至是轻微的

震动,或因风、雨、雪、温度变化及自身荷载,随时都可能产生瞬间破坏,危险性极大。对这类房屋的鉴定,不论表面是否有危险点,均应对其基本情况,特别是房屋类别,使用年限及其结构的合理性、稳定性和抗震性进行详细的阐述。

五、对外因作用下,产生危险点的鉴定

建筑物产生的危险点,许多是由外因造成的,其中常见的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直接的撞击,如车辆的碰撞;二是震动和扰动,如相邻建筑的施工;三是自然灾害的破坏,如地震、暴风、积水、风雪、泥石泥等等。这类房屋的鉴定,必须要结合外因的力度、房屋自身抗外力的能力进行计算、评估或分析,并写入鉴定报告中。另外,还有的一些外因造成的轻微破坏,虽尚不构成直接的危险点,但其对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用寿命、结构的抗震性、稳定性产生了一些影响,这也要进行说明。

六、对房屋正常使用性的鉴定

现行规范中关于房屋的正常使用性鉴定中规定,房屋正常使用性的鉴定是指对已有建成两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鉴定。但在实际中,我们常会遇到对新购买的商品房或使用不久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投诉,这些问题有的属于房屋保修期中应该解决的问题;有的是由于业主自己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还有的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新购买房屋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对屋面防水层产生破坏、从而使顶层房屋发

生渗漏;装修时对邻居所产生的震动、渗漏等等。对这些房屋正常使用性的鉴定,首先要对房屋自身的功能设计、施工质量进行认定;再要对房屋的“两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修书)进行查看,以便及时分清责任,处理问题、化解矛盾。

七、鉴定的程序的完善

我国目前对危险房屋或建筑物可靠性的鉴定程序,在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部分是由房屋的所有(或使用)单位,或者是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委托一个专业的机构进行。这个鉴定机构可能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也可能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还可能是检测和设计单位,这种多头鉴定的模式,并不利于鉴定的准确定性。笔者认为,有关部门首先要制定一个对房屋鉴定的法规性文件,对鉴定单位、人员资格、鉴定的方式、鉴定报告的签发进行明确的规定。建议采用分级鉴定委员会的方法,这个鉴定委员会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牵头,由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等联合组成,鉴定人员应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门的培训考核认证,发给上岗证件和鉴定专用执业章。

鉴定的一般程序应为:委托--查看--调研--检测--计算--论证--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批准报告。鉴定应在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下实施,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对鉴定报告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可委托上一级的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

对一些问题明确、情况清楚、特别是危险程度严重的房屋在鉴定时,可以适用简单程序,即现场做出房屋安全或可靠性的认定,以方便决策与应急处置。

总之,对房屋或建筑物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综合性工作,在程序上、标准上、机制上、方式方法上,还有许多地方待于进一步完善。以上只是个人拙见,请各位不吝赐教指正。只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实事求是、尊重科学,锐意进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一定能使我国的工程建设事业理更加规范、科学、和谐、辉煌。

作 者:刘亿君(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工作单位:陕西省定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邮政编码:718600

篇7:房屋安全鉴定

您好: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 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备注:

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

2、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据了解,2006年4月,南京下关区姜家圩一间三层厂房装修改造过程中,由于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导致该厂房局部倒塌,1人死亡,鉴定材料《房屋安全鉴定》。南京市自今年4月1日起实行了《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科长张木柚介绍,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如在对场地地质状况了解不清的情况下,简单套用其他设计图纸,给房屋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按照《条例》规定,在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后,房屋安全鉴定将成为施工前期监测强制鉴定项目。据不完全统计,2006南京市房产局共受理私拆乱建改房屋结构的投诉3585人,房屋安全执法立案75件,共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总面积约62.77万余平方米,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47份,鉴定危房面积12673.88平方米。

另据了解,根据条例规定,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您好: 根据规定,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标准为: 住宅:500平方米以部分,钢混结构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部分,钢混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非住宅结构6.00元/平方米。备注:

1、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市科技园区以外房屋实施安全鉴定,差旅费另计。

篇8: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1 裂缝的概述

1.1 裂缝的含义

裂缝是固体材料某种不连续现象, 大量工程实践所提供的经验都说明, 建筑物的裂缝是不可避免的, 但要将裂缝的有害程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根据国内外设计规范及有关试验资料, 混凝土最大裂缝宽度控制标准如下: (1) 无侵蚀介质, 无防渗要求的, 控制在0.3mm~0.4mm。 (2) 轻微侵蚀介质, 无防渗要求的, 控制在0.2mm~0.3mm。 (3) 严重侵蚀介质, 有防渗要求的, 控制在0.1mm~0.2mm。砌体结构上的裂缝宽度,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德国规定砌体裂缝宽度不得超过0.3mm。

2 裂缝的分类

建筑物的裂缝产生主要是由荷载、变形引起的, 结构材料本身的抗拉强度小于由荷载、变形引起的拉应力, 构件在薄弱处出现裂缝。裂缝分为荷载裂缝、变形裂缝, 根据国内外大量调查资料, 民用建筑物上的裂缝由荷载引起的裂缝约占20%, 由变形引起的裂缝约占80%。由变形产生的裂缝, 在竣工后约一年内出现并继续发展, 地基沉降2~3年内进入稳定, 干缩变形1~2年即可完成, 温度裂缝经过1~2年后, 变形幅度可以稳定在一个很小范围内, 但随季节作周期变化。这种裂缝一般不会影响结构安全, 称无害裂缝。由荷载作用在构件上引起的裂缝, 随荷载的持续作用, 裂缝逐渐发展而不会自行稳定, 结果危及结构安全, 称有害裂缝。

3 老房裂缝的原因分析及处理办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 城市中老城区的大量房屋因使用年限长久、外观破旧, 结构构件出现损坏, 很容易出现倒塌伤人的危险, 严重影响了居民的居住和安全。如何确保居民的住房安全, 维修加固这些已超过使用期 (一般为五十年) 的房屋, 成为目前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老城区中的房屋多数为砖混结构, 房屋的砖砌体出现裂缝是普遍存在的损坏现象。砖砌体出现的裂缝轻的影响外观, 严重的可能破坏砌体的承载力, 甚至引起房屋倒塌伤人。在许多情况下裂缝的发生与发展往往是重大事故的预兆, 因此, 认真分析鉴定房屋裂缝产生的原因, 对症下药给予妥善的加固处理, 保证老城区房屋的安全使用。

3.1 老城区房屋砖墙砌体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

(1) 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

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后, 沉降大的部分砌体与沉降小的部分砌体产生相对位移, 使砌体中产生附加的拉力或剪力, 当这种附加内力超过砌体的承受强度时, 砌体便产生裂缝。这种裂缝往往与地面成约45°左右的夹角, 形成上宽下窄, 斜缝朝向凹陷处 (沉降大的部位) 鉴定中如发现有这种裂缝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妥善解决引起裂缝产生的地基沉降问题。

(2) 温度变化引起的裂缝。

热胀冷缩是绝大多数物体的基本物理性能, 砌体也不例外。由于温度变化不均匀使砌体产生不均匀的收缩, 或砌体的伸缩受到不均匀的约束, 当温度应力超过砌体的承受强度时, 砌体就会出现开裂。鉴定中常见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砌体长度太长, 砌体在顶层或基础处伸缩出现开裂裂缝。此外, 由于混凝土屋盖板、混凝土圈梁、混凝土柱与砌体的温度膨胀系数不同在温度变化时也会使墙体产生分离裂缝。这种裂缝如果不是太大, 一般不会对房屋安全造成太大的影响

(3) 建筑材料使用不当造成砌体出现裂缝。

在鉴定中我们对砌体开裂进行了统计分析, 使用煤渣、灰砂等轻质砖的砌体极易产生裂缝, 主要原因是煤渣、灰砂等轻质砖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与普通粘土砖不同, 其线膨胀系数与粘土砖亦不相同引起的。

(4) 构造措施处理不同造成砌体出现裂缝。

不少砌体结构由于墙体结构布置不当, 构造柱设置不合理, 梁垫设计处理不妥等原因也会造成砌体容易出现裂缝。此类裂缝应注意裂缝增大产生的倾斜倒塌损坏等的影响, 鉴定中视倾斜程度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5) 建筑物使用年代过久结构强度降低出现裂缝。

一般情况下, 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五十年。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 大自然的风化和人为造成的损伤, 都会使房屋砌体的强度出现风化及开裂现象。鉴定中对超出使用期限的一般建筑物, 如出现严重风化朽蚀开裂损坏的, 仅作一般的维护加固处理, 可能意义不大, 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以拆除重建为好。

4 裂缝的维修处理与加固技术

4.1 灌浆补强加固法

当裂缝较细、裂缝较少、裂缝已基本稳定时, 可采用灌浆加固的方法。根据以往的试验表明, 灌浆后加固的砌体可以达到甚至超过原砌体的强度。灌浆用的材料有纯水泥浆、水泥砂浆, 水玻璃砂浆或水泥石灰砂浆。在砌体灌浆处理中, 一般采用纯水泥浆;当实际裂缝宽度大于5mm时, 可采用水泥砂浆。

4.2 嵌补加固处理法

当裂缝较宽且数量不多时, 可在裂缝相交的灰缝中, 用高标高砂浆和细钢筋填缝, 也可用块体嵌补法处理, 即在裂缝两端及中部用钢筋砼楔子加固与墙体等厚, 或为墙体厚度的1/2或2/3后再填缝。

4.3 外部加固处理法

当裂缝较多时, 可用局部钢筋网外抹水泥砂浆予以加固。钢筋网可用Φ6@100~300 (双向) 或Φ4@100~200。用混凝土楔子或膨胀螺栓固定于墙体上, 楔子或螺栓间距约500mm左右, 呈梅花形布置。施工前应将墙体的粉刷层除干净, 抹水泥砂浆前应将砌体淋湿, 抹水泥砂浆后养护至少7天。

4.4 增设钢拉杆加固法

当墙体因受水平推力, 产生不均匀沉降, 温度变化引起伸缩倾斜损坏, 墙体产生较大的裂缝或外纵墙与内横墙拉结不良时, 可用钢筋或型钢拉杆予以加固。

4.5 增设圈梁处理法

当墙体开裂比较严重时, 为了增加房屋的整体刚性, 可以在房屋墙体一侧或两侧增设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5~C20, 截面至少120×180mm, 配筋可采用4Φ10~4Φ14, 箍筋Φ6@200~250, 每隔1.5~2.5m应有牛腿 (或螺栓, 锚固件等) 伸进墙内与墙拉结好, 浇筑圈梁时应将墙面凿毛、淋水, 以加强粘结。

对砌体过梁的裂缝, 可采取增设钢筋2Φ16, 填补高强度砂浆 (M10以上) , 或增加钢筋混凝土过梁的方法。

4.6 其它加固处理法

近年来对墙体开裂比较严重或面积较大时, 还可采用碳纤维加固法和高强不锈钢加固法等。对旧建筑物应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使用安全鉴定。从而判定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能及使用性能, 并及时对出现的裂缝进行分析并及时维修加固。

由于砌体的抗拉、抗剪强度较小, 出现裂缝的原因很多且复杂, 在很大的程度上只能预防。一旦出现裂缝则要注意观察, 必要时采取灌浆或加固措施以阻止裂缝的开展, 对裂缝进行控制。

摘要:本文分析了裂缝的含义和分类, 针对老房裂缝进行了针对性的分析, 对于其原因以及处理作出了探讨。

关键词:房屋安全,鉴定,裂缝,加固

参考文献

[1]郅伦海, 周会平.浅谈建筑结构的鉴定与加固[J].国外建材科技, 2006 (1) .

[2]沈忱.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中的裂缝调查[J].山西建筑, 2006 (5) .

[3]陈金朝.建筑结构的抗震鉴定与加固[J].油气田地面工程, 2006 (2) .

篇9: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摘要: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正在以迅猛的方式发展成为我国的龙头行业,在全世界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同样也伴随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房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这令百姓担忧,也是长期困扰业内工程师的头等问题。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健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实现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全方位监管,为促进我国房屋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而努力。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化;安全鉴定

一、安全管理现有问题

(一)“豆腐渣工程”造成的问题。由于不够成熟的设计,施工过程不完善,不够了解材料性能或导致错误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标准,造成了今日一个又一个所谓的“豆腐渣工程”。一旦建成的房屋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舒适度要求,他们就可能按照自己的想法盲目得对房屋进行更改,忽视安全性要求,造成隐患,甚至引发事故。

(二)现有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国家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相关方面的条例,但它们局限于施工安全管理,对房屋的安全管理方面还很欠缺。当下,不健全的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使我国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较低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保证不了在安全鉴定活动中的必要开支,如专业人员的现场勘察费,测绘,工人工资和管理费用等等。如果房屋安全鉴定组织机构不能正常运营,其数量和规模的减少就是必然的,这对房屋的安全管理自然是很不利的,房屋的安全性也没有人可以保证。

(三)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职业素养低。在当今房地产行业中,并没有给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建立职业人员资格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他们只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就可以轻松获得合格证书。审查制度的漏洞和不成熟,造成即便是持证上岗的人员也不能保证鉴定报告的正确性。网络信息化也没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得到很好的应用。现有的静态管理系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希望可以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危旧房屋的动态管理系统。

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建设性措施

(一)严抓房屋建筑设计审核监理。设计为房屋建设工程打响了第一枪,而后续的施工要求严格按照设计院出据的图纸施工,任何的变更都要跟设计员协商、调解,经其同意还要签署文件。所以,勘察设计人员要认真对待实地考察工作,严格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以及周边环境,合理选择设计方案。监理单位要根据每一个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监理计划,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加强对施工质量的控制,才能有力于自己对工程的验收工作。

(二)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优势。全面了解、掌握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就要建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从而使得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得以实现,保证房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通过人们熟知的网络平台,向管辖居民普及房屋安全意识,加强相关部门与群众的沟通与管理,对其管理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建立动态信息系统是紧跟网络信息化时代发展脚步的直观体现。

三、严格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就目前来看,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有的鉴定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可执行性;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安全鉴定收费良莠不齐,造成市场混乱;某些案卷也没有一定的格式参考,各式各样等等这些都是房屋鉴定安全质量保证的障碍性因素。规范鉴定文书室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第一步。

(一)从思想上,严格要求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只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对于房屋安全的鉴定要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加强行业安全管理,规范鉴定文书,多管齐下,才能对房屋的安全状况作出比较正确、科学的判断。任何单位都要自觉依法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不懈努力。

(二)从技术上,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正确科学。房屋安全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各单位要掌握实时政策,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鉴定,重视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再教育,保证操作熟练的同时,提高鉴定人员的个人素质。鉴定为非危房的还要再评定完损等级。把鉴定工作做到彻底、准确、科学。

(三)从资料上,统一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每个单位做每一个项目时都要经历搜集资料、整理资料的过程,并把最终的资料的统一收件,统一撰写成书,要根据相关资料考察现场实际情况,规范业内常用鉴定术语和危房通知书的格式,并签字有效,给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提供多重保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时,可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亲自去办,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但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涉及到房屋损坏纠纷时,国家也有明确的硬性规定,要求纠纷双方持相关证明和证件资料(经司法部门向市委定站提供鉴定委托书后所提供的证明和证件资料)一同到场申请鉴定。

四、结语

房屋安全在公共安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众多安全工作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充分认识我国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管理的现状后,要总结过去的经验,积极借鉴外国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不断摸索,最终建立起有利于我国建筑建设行业发展的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鉴定体系。在这其中政府也要严格履行其监管职责,规范建设,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建设安全、宜居工程,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徐玲玲.房屋建筑安全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9(22):34

[2]王艳玲.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J].才智,2010(22):309-310.

[3]胡颖,张琬,韩军.震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及措施[J].江苏建筑,2012(S1):29-31.

[4]梁智峰.浅谈房屋建筑结构分析及安全鉴定[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3(08):130.

[5]谭学斌.浅析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5):210-211

[6]黄胜林.对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探讨[J].门窗,2012(07):281

[7]李慧民,袁春燕.房屋建筑物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J].建筑经济,2008(11):29-31

篇10: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申请单位(人)韩佰玉王成房屋地址沛县鑫达园小区6#楼

沛县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沛县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报告

我所受鑫达园小区6#楼202室和301室房主韩佰玉和租赁户王成委托对已拆除的底层27轴C-H轴墙体,是否存在房屋安全隐患进行鉴定。

一、房屋概况:

鑫达园小区6#楼建于2001-2002年,六层,底层框架结构,层高4.2米,二至六层砖混结构,层高为3.0米,底层楼面采用现浇楼面板,厚度为100mm。该楼由沛县建筑设计室设计,沛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鉴定部位为鑫达园小区6#楼底层27轴C-H轴墙体。

二、查勘情况:

鑫达园小区6#楼底层27轴C-H轴墙体跨度6.0米,高3.0米。墙体端部为构造柱(450mm×450mm),底层27轴C-H轴墙体上方设有一道DL-4大梁(详见设计图纸)。混合砂浆砌筑的墙体是先浇筑大梁后砌砖墙体。

三、鉴定结论:

依据现场查勘和设计图纸,鑫达园小区6#楼底层为框架结构,底层27轴C-H轴墙体为填充墙,主要起围护和分隔作用。

四、处理意见:

鑫达园小区6#楼27轴C-H轴墙体可以拆除,不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稳定安全。

五、本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六、鉴定人员:

篇11:房屋安全鉴定方法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11-07-14

京建发〔2011〕20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鉴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八)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附件1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况。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

(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

(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权属证明;

(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评估、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评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

(二)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

(四)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的;

(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与鉴定由实际占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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