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秩序(精选十篇)
农村社会秩序 篇1
一、构建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必要性
(一) 促进农村发展的需要。
长期历史发展所形成的礼治规范与规则, 是我国广大人们普遍接受与遵循的社会传统规范, 对于农村的社会生活有着习惯性的引导作用, 能够有效处理农村社会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与纠纷。因为我国当前的农村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 以往用以维持农村社会生活秩序的传统规范受到了巨大冲击。随着农村商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开始出现, 传统以家族势力为权利主体的传统规则已经不再适用, 而是要求法律法规体制加以规范与介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与工业发展更是对传统秩序造成了重大冲击, 改变了广大人们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则。所以, 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以及农村现代化生活意识的形成, 必然需要法治秩序的构建。
(二) 维护农民权利的需要。
随着我国农村社会步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浪潮, 经济行为开始趋于频繁, 也使得交易的风险系数大大增加, 例如, 违约、不支付资金等行为。同时, 农村中的家庭暴力、虐待、群体事件等问题也比较多。受封建社会“权利至上”传统观念的影响, 农村政权中出现的“官本位”现象非常严重, 农民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经常出现。另外, 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 致使广大农民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因此, 强化农村法制秩序的建构, 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 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依法治国可以说是人类文明取得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是包括农村在内的所有区域的法治, 其中, 农村社会的法治秩序建设对我国的法治进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然而, 当前我国的诸多法律法规还是以城市为主, 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结合得不够紧密, 专门的农村法律制度更为罕见, 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农村社会法治建设的缺位现象比较严重。
二、我国农村社会法治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缺乏传统的社会法制, 是造成我国农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根本原因。而当前农村法律体系制定的不完善, 更是致使农民法律认识不到位的现实性因素。我国目前的很多与农村相关的立法都是以管理法为主, 使得农民的土地利益缺少法律方面的支持与维护。相当多的农民对当前的《农民法》不了解, 这主要是利益驱动程度不够, 无法激起广大农民的积极主动性。
(二) 农村法律体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农村社会法治建设已经历经了二十年的发展历程, 但在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等方面依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截至目前,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森林法》、《农业法》、《草原法》等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诸多与农民切实利益相关的领域还未得到立法的保障与规范。同时, 在农村执法的过程中, 执法资源匮乏、执法不平等、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又制约了农村执法的公平公正开展。
(三) 农村经济条件制约。
法治建设是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依托的, 经济是法律的基础。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发展, 但是, 市场化水平依然不高, 市场整体结构还不合理, 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以, 缺乏必要的商品经济发展基础, 必然会造成农村社会法治秩序构建缺乏应有的物质动力和保障。
三、构建我国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途径
(一) 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加大普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塑造广大村民的法律信仰, 培育村民积极的法治观念与法治心理。在普法的过程中, 一方面要注意增强普法活动的针对性, 将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核心与重点。另一方面要选取典型的农村案例, 采用举案讲说、法治表演等农村百姓喜闻乐见的普法形式,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杂志、报刊等媒体渠道, 营造浓厚的农村法治环境与氛围, 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二) 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法规。
科学的、稳定的、普遍的法律体系是维护法治秩序的前提与基础, 也是人们积极主动加以遵循与维护的必要条件, 更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目的与要求。要做到这一点, 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即在立法过程中要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与农民切实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要公平、公正、以人为本, 切实将法律落到实处;在司法过程中要增加司法的透明度, 从整体上提升村民对法治建设的信心与信任。
(三)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相互结合。
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 都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与知识积淀, 并受相互不同的原则支配。所以, 在推进农村法治秩序的过程中, 要逐渐促使民间法明确化与系统化, 建立民间法和国家法相互间的良性互动体制。在解决农村社会中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时, 必须运用国家法实施调整, 而对一些地方性特点比较明显的社会关系, 则可以采用民间法加以调整。
四、结语
在我国当代农村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及现实情况下, 法治秩序的构建必将经历一个极其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 不能彻底忽略与抛弃农村社会中沿用至今的传统礼治规范、礼治道德与礼治秩序等, 虽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阶段, 农村社会秩序也随之发生着迅速变化, 一直应用的传统礼治秩序多数已经失效, 但是, 农村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依然遵循着一定的传统秩序与道德, 因为, 部分传统礼治已经演化为我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所以, 汲取传统礼治当中的积极、理性以及带有“正能量”的精华部分是十分必要的, 从而科学合理地寻求礼治与法治良性互动下的新农村社会中法治秩序的结合点, 选择并筑建一条适合我国农村社会新法治秩序建构的途径。
摘要:当代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传统型向社会型社会转型过渡、礼治思想向法治思想转变的特殊重要时期, 大部分传统礼治、文化礼仪、价值观念以及经济体制等在历史的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趋于淡化并重新设置。根据这种实际情况, 如何让法治秩序在农村社会有效地确立其权威性, 并发挥其最大作用, 是农村社会法治秩序建构的关键所在。中国农村法制秩序的建构与维系单凭国家去实现, 其力量是非常有限的, 只有获得广大农村群众的理解与认可, 才能够更好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秩序的建设和正常运行。在构建农村社会法治秩序的整个过程中, 不仅要注意培养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与法治认同, 而且要科学合理地对国家法与民间法加以结合。
关键词:农村社会,社会秩序,法治秩序
参考文献
[1]刘雪梅.中国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视角考察[J].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3
[2]刘蔚.乡土社会法治秩序维系基础探析[J].政治法律, 2014, 3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 篇2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
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
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
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
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
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
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
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
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
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
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
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
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
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而任何社会**,就
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
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
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
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
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
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
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
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
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
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
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
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
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
社会冲突与秩序重建 篇3
如果按照西方现代化理论中的城市化标准,那么,中国目前才真正进入现代化时期,未来的问题固然会带着“中国特色”,但也肯定具有城市化到来后的现代化普遍特征。其中,社会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重要特征之一。市场改革和城市化导致了社会结构的显著失衡: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城乡二元结构开始解体、利益和价值冲突加剧,思想自由化之后信仰价值日益衰微,由此导致群体性事件骤然激增。
对于执政者而言,以群体性事件为典型的社会冲突局势不仅增加了深化改革的风险系数,亦已危及其自身政治的合法性,促使其将执政重心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管理体系”。随着十八大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诞生,社会治理无疑会成为下一个十年的主题。然而,未来中国改革进入了高风险社会,社会治理不仅仅局限在社会管理体制层面,且必须思考政治和文化的要素,其中,“重建法治”和“重建道德”,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文化道德保守性,成为推动中华文明复兴的重要主题。
一、群体性事件:升级、转化和导向
经济改革推动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已有30多年,可是“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或者政治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仅仅是过去十多年的事情。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意味着现代化已从表面的市场改革进入到深层的社会秩序转型。回顾过去十多年的群体性事件的状况、特征和类型,将有助于我们真正把握中国社会自我组织的现代化进程。
1.升级:群体性事件的普遍化和弥散化
综合各方面材料,2003年中国发生群体性事件近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已超9万起,2008年增长到12万起,到2010年创下28万起纪录,2011年则是日均500起。同时,群体性事件发生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事件人数年均增长17%,其中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由3200起增加到8500多起。同时,升级不仅意味着事件绝对数量的增加和单起事件人数的增加,而且意味着事件已经弥散到各个地域和领域,更意味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域已遍及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域。事件诱因从以往的农地征用、城市拆迁、移民安置、企业改制、涉法涉诉、劳资纠纷等问题领域,扩散至医患纠纷、民间借贷、环境污染、灾害事故、军转人员安置、宗教管理和民族冲突等各种问题上。参加主体包括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业主、宗教人士、环保人士、复转军人、民族分裂者乃至公务员等各阶层或利益群体,甚至许多“无直接利益冲突者”也卷入其中。
2.转化: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的理性计算
在目前的现代化理论中,对于社会矛盾的政治转化,往往关注社会流动机会和政治参与等要素,而忽略了组织化要素。事实上,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会使集体行动的理性化程度提高,从而令其在社会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相互转化。在过去十年,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尤其是网络成为组织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平台,并由此形成了带有组织性的社会网络。尤其一些规模大、时间长的事件,其组织和策划程度较高。
正是由于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使得群体性事件可以避免偶然性的事件爆发,并转向有组织的理性行动。有时为了理性的目标,组织化的群体往往要约束政治化驱动,将自身严格限定在社会问题的范畴中,从而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许多群体性事件极力避免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争利不争权”。正是基于这种组织化带来的理性判断,当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尤其在政府处置不当、丧失公信力时,一些原属合法范围内的“维权事件”会迅速转变为针对政府的政治行动。从现代化进程的角度看,问题不在于将群体性限制在社会问题范畴,还是上升为政治问题,而是这种行动是否基于组织化带来的理性约束和理性计算。而恰恰是这种组织化的理性计算,使得群体性事件在社会秩序转型中具有特别的政治功能。
3.导向:利益与意识形态
群体性事件表现为种种类型。但正如韦伯所言,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社会行动的外在表象,而应该关注社会行动背后的意图或意义导向,正是这种意图或意义导向使得社会行动能够建构社会。目前,群体性事件具有两种意义导向:其一是基于具体“利益”,这是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其二则是基于意识形态。
基于利益导向的社会行动往往可以在社会问题的范畴内加以解决,甚至是通过利益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是社会分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但是,当社会行动的意义导向不再是具体的利益,而是抽象利益,甚至是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社会行动时,社会行动则会转向政治行动,其意义导向往往不是利益,而是“意识形态”,从而在一开始就将行动定位为政治抗议运动。在这方面,受政治、民族、宗教等显性的意识形态目的驱使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更为突出。如2008年四川阿坝骚乱、藏区骚乱,2008年新疆反政府示威、乌鲁木齐“7·5”事件,2011年西藏连环自焚事件,2012年藏区骚乱、甘孜抗议事件等都以一定的意识形态目标为旗帜,因而比一般群体性事件更具组织性、动员性和成员忠诚度。
二、地方治理:“严控”与“绥靖”之间
如何治理日益升级、弥散和转化的群体性事件,至今仍是官方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首要难题。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种“压缩的现代化”:一方面,中国差不多要用30多年的时间完成西方历史上用300多年完成的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中国差不多要在本国范围内解决西方在全球范围内解决的现代化难题。正因如此,当市场经济加速发展不过十多年的时间之后,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治理难免进退失据,只能在实践中重新探索社会管理的思路。
1.“严控”:传统“维稳”思路下的死结
在“稳定压倒一下”的政治逻辑下,以强制驱离、现场抓扣、信息封锁等手段为主的严控政策,无疑是多数地方政府惯用的思路。多数案例显示,一些基层政府往往以“敌对思维”预判事件性质,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首先反应便是出动警力或设法打压,试图先“堵”为快。一些官员则视舆论为“洪水猛兽”,出事后第一时间封锁消息,甚至跨省抓捕网络发帖人。作为严控政策的延续,“秋后算账”、事后追惩也是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必备方式。追惩对象既可能是事件领导者、组织者、主要参与者及在事件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也可能是触发事件或处事不力的地方官员。
严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威慑参与者和控制局势的“止疼”作用,但其代价巨大,且极易激起更大的民愤,促使事态升级,最终导致局势失控。从长远来看,一味打击和封堵的方式可能压众而无法服众,结果是留下更多的矛盾和潜在怨恨者。特别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加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严控”这种传统的“维稳”思路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
2.“绥靖”:“维稳”体制下的变形
地方政府采取“严控”这种传统“维稳”手段应对群体性事件,往往会导致中央政府合法性的丧失,因为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始终扮演了中央代理人的角色。由此,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政治原则,就意味着必须约束地方代理人的“严控”手段。在这种思路下,地方政府采取的“严控”思路就失去了正当性。中央为了增加合法性权威,对地方政府采取“一票否决”的监督机制,因此,地方政府在处理应对群体性事件时,越来越忌讳使用“严控”模式,而转向采取“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的“绥靖”模式。
然而,这种无原则的绥靖模式反过来鼓励了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容易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投机心态,为以后类似的事件发生埋下了隐患。以至于地方治理陷入恶性循环。同时,这也使得处在基层第一线的地方官员怀着“击鼓传花”的心态处理群体性事件,认为不在自己手上出事属于幸运,而在自己手上出事属于倒霉。这种“绥靖”模式无疑是“维稳”体制的产物,是“维稳”体制导致了地方政府治理的畸变。
这种体制事实上扭曲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正常的治理机制。中央为了获取更大的合法性、甚至为了树立亲民形象的行为和宣传,使得越级上访的民众受到鼓励,希望获得中央部门甚至最高领导的支持或批示,而中央反过来用“维稳”机制来要求地方政府,哪里的人到天安门和中南海上访,就是对当地的政府官员采取“一票否决”。地方政府为了应对北京上访,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上访人群采取围追堵截。由此,在过往十年中,到北京上访成为“弱者的武器”,而信访机构在政府中增加权力的同时也滋生了腐败。
3.对话协商:新的探索
“严控”和“绥靖”是在维稳体制下地方治理趋于畸变的两种形态。而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在实践中趋于失灵,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开始积极探索“对话协商”的新机制。首先是政府积极主动地宣传出台的政策,征询民意诉求,并到现场进行情绪疏导。如2011年云南绥江事件中,绥江县乡两级主要官员组织千余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政策,与移民面对面交流疏导。当地政府还利用各类传媒平台,通过宣传车、公开信、电视讲话等方式号召民众依法维权,从而使事件较快平息。但思想工作要收取实效,须以政府威信为前提。由于多数群体性事件源于官民失信,因而思想工作适用范围受限,往往只能起配合性作用。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必须将单向度的宣传工作转化为双向的对话协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倾听民众的意见,甚至冲突双方的意见,或者以仲裁、调解者的身份出现,或者以对话协商的一方出现。当大部分群体性事件当事人的诉求多为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如2009年河南林钢事件,2011年末广东乌坎事件。
总体来看,目前地方处置社会冲突的能力和水平十分有限,以致治理频频失灵。与此同时,近期以乌坎事件为代表的一些案例也表明,部分地方政府处置思路和方式有一定改进,应变处置能力也有所提高,为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官民互动的平台,具有进步意义。当然,地方政府主动摆脱旧式管控模式的绥靖模式,而转向新型治理模式的转变,依然需要一个过程。而中央部门在推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过程中,也在引导政府官员采取新的手法来处理群体性事件。
三、高风险社会来临
“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这句话非常流行,指改革需要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然而,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目前所处的国内外环境看,中国的社会改革也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社会骚乱乃至政治不稳定。甚至可以说,改革开放30多年风调雨顺的黄金时代差不多已经结束,中国发展面临着诸多结构性难题,而这个结构性难题导致中国进入了高风险社会,需要执政者冷静、理智地处理复杂多变的问题。
1.城市化:利益分化与社会矛盾加剧
从社会结构的发展趋势看,城镇居民人口已经超过了50%,而且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还在迅速发展,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对人口流动的调剂作用会大大降低。有别于农村相对封闭和隔绝的环境,由于便捷的交通和通讯方式,城市更容易形成组织,易使问题加速扩散,甚至形成“蝴蝶效应”。因此,未来群体性事件将主要集中在城市,即使事件发生在农村,但组织和动员往往在城市进行。
从未来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看,受全球经济的影响,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可能会放缓。且由于经济结构失衡,近年来中国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诸如房价居高不下、物价不断上涨、失业率持续增加、金融风险加剧及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城市下层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压缩,社会阶层矛盾也会日益加剧。
从未来社会阶层的利益格局看,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加速城市化将不可避免地形成城市低收入群体和贫困阶层,加剧贫富分化,而基本利益格局的固化又会阻碍自下而上的社会流动。当城市下层,尤其是从农村涌入城市的民工群体无法有效地融入城市,无疑会加剧社会焦虑感和对抗意识,形成普遍挫折感,使得社会风险因素迅速积累、扩张并向深层蔓延。同时,由于“游戏规则”的缺位,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博弈尚未实现常规化,各种利益诉求难以获得有效整合,致使群体性事件往往呈现无序性爆发。
2.虚无化:小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目前,社会意识形态的总体走向依然是过去十多年来形成的“自由派”和“新左派”为主导的格局,前者侧重经济与政治,主张深化市场改革与实现宪政民主,后者侧重社会和政治,强调共同富裕与人民当家作主。然而,这种思想意识形态格局正在悄悄发生转化。由于自由主义思潮的哲学基础在于个体的欲望,从而鼓励了在经济领域中追逐金钱的欲望和在政治领域中参与统治的欲望。然而,这种对个人欲望的鼓励和肯定在进入文化道德领域中之后,却很容易用个人欲望来摧毁既定的社会价值,导致传统道德的崩溃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正因如此,自由主义一方面导致金钱和欲望成为评价社会的标准,尤其在商业化力量的推动下,文化的商业化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现象;而另一方面,在金钱和欲望的背后,乃是道德文化虚无主义盛行,导致整个社会精神萎靡。一方面是精神想象中无限的欲望;而另一方面是客观现实不可能满足这种欲望,由此形成的期望落空和心理挫折,导致了民粹主义思潮的日益高涨,“贫穷”被赋予了天然的道德正当性,从而彻底颠覆了“道德”所具有的精神高度。正如高全喜敏锐意识到的,自由主义基本上操控了左翼话题,甚至民粹左翼话题,只关注批判,而缺乏建构,缺乏道德传统的支撑。然而,高全喜看到了现象,没有看到根本,即民粹主义、虚无主义的根源在于自由主义。因此,自由主义思潮的民粹化,就如同美国的“文化左派”一样,形成了一种反政府、反建制、反主流甚至反社会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以自我中心主义和虚无主义作为思想基础,通过传媒和网络掌握着中国的文化领导权。
因此,改革开放30多年培育了一个经济上的资产者阶层,然而他们却缺乏上升精英阶层应当具有的生机勃勃的精神文化,在思想文化上堕入了小资产阶级的虚无主义。由此出现了一个畸形的新型阶层:财富增长,而精神虚无。这个阶层形成了中国畸形发展的真实写照:物质财富不断增加,而文化道德日益没落。而这种物质与精神之间的畸形发展恰恰加剧了社会不稳定,甚至使社会不稳定很容易转化为政治不稳定。
3.美国“重返亚洲”:影响社会稳定的外部要素
中国未来将在经济总量上快速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实体,在美国看来,这必然会挑战其全球霸权地位,由此引发中美之间结构性的互不信任和政治冲突。美国学者已经开始用“修昔底德陷阱”来描述中美之间的结构性冲突。这就意味着中美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政治格局会发生一些显著的变化。
事实上,从美国“重返亚洲”以来,中国周边地区已出现一系列政治冲突和领土争端,无论南海问题,还是钓鱼岛问题,都是美国介入东亚从而试图阻碍中国崛起的战略布局的一部分。在这种围堵中国的背景下,美国无疑也会透过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化来寻找“颜色革命”的可能性。由于中国经济结构中国有经济占有很大比重,私营经济具有很高的依附性,由此也导致新型资产阶层对体制的高度依赖,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自由派一方面打着反对“国进民退”的旗号,希望以深化改革的方式将国营经济私有化和土地私有化,从而增加新型资产阶层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自由派也开始左倾化,甚至与下层群体结成临时性的利益同盟,伺机利用群体性事件向体制发难。由此可见,高全喜所说的自由派思想左倾化,既是自由主义理论逻辑的产物,也有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背景。
四、保守主义的复兴
面对未来中国社会的高风险趋势,尤其是社会利益分化和意识形态分歧容易诱发的政治分歧,这无疑需要努力缩小社会差距、弥合社会分歧,引导左翼和右翼共同成为中国崛起的积极力量。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总结并超越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的历史经验,把中国文明复兴推向不可逆转的历史轨道。
1.法治重建:准确把握“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群体性事件高发固然是社会转型的客观结果,但诸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乃是因为各级政府片面强调“以人为本”而忽略“依法治国”,从而采取了“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的绥靖政策,突破、扭曲甚至破坏法治,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最终也损害了执政党的权威。其结果,不仅纵容、培养了无理取闹的“刁民”,损害、打击了诚实守法的“公民”,而且养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投机风气,使社会治理陷入恶性循环。
理顺“以人为本”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就要在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鼓励公民的民主参与,但是在法律和政策落实中坚持“依法治国”,尤其坚持“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因此,要确立规则意识,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形成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规范和习惯,将矛盾纠纷纳入程序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法治重建”还意味着建立合理的政府责任体系,合理构建上级领导个案批示与下级政府落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减少上级领导批示,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依赖各级政府,尤其是处在第一线、直接面对民众的基层政府。上级政府固然要监督基层政府,但同时也要信任、理解和关心下级政府。以往上级政府在“维稳”压力下,不断通过“个案批示”的方式要求下级政府快速解决问题,以致诱发基层民众纷纷上访,尤其是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成为普遍风潮,甚至形成了“上访专业户”,导致基层治理陷入困境。大量“个案批示”的存在,实际上干扰了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下级政府因此对上级政府存有怨气,纷纷施以对付或敷衍的消极心态,如此便导致社会治理结构紊乱,致使社会问题最终得不到有效解决。
2.道德重建:文化保守主义作为滋养左翼与右翼的共同思想资源
中国是拥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度,这是中国人目前在世界上最引以为豪的资源。然而,过往执政党的注意力全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而在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以至于至今缺乏一整套凝聚人心、展望未来发展远景的核心价值。而要确立核心价值观,就必须超越新中国60多年在左翼和右翼之间的摇摆局面,重返古典的文明传统,以儒家文化的价值观来吸纳左翼和右翼的现代价值观,从而形成中国文明未来的核心价值体系。
在过往的文化意识形态分歧中,由于自由主义在文化道德上持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立场,使得自由主义成为文化保守主义的最大敌人,而文化道德的社会根基在于普通民众,由此,文化保守主义与“新左派”具有天然的亲和力。可以说,自由主义虽然赢得了官方政策,但是却失掉了大学和民间社会,以至于自由主义为了赢得民间社会,不得不采取民粹主义路线。正是面对自由主义的颓势,个别自由主义者开始转向儒家思想,甚至不惜走向极端的“孔教”鼓吹者。自由主义转向保守主义,有利于自由主义与新左派在道德文化领域的合作,从而形成未来中国文明建构中两股相互激励的力量。
文化保守主义的复兴,有利于遏制欲望的膨胀并重建道德人心秩序,因此有利于在剧烈社会变动中稳定人心秩序。从长远看,文化保守主义的复兴必将通过教育塑造未来中国人的精神风貌,从而推动中华文明的复兴。
探析我国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问题 篇4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 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是一种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 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 一定时期的社会秩序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共同发展的产物, 其中, 社会生产方式是最根本的因素, 它决定社会秩序的产生、变更和发展。社会秩序主要由社会主体、社会规则、社会控制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社会主体是指社会实践的行为主体, 常由个人、群体和组织组成, 是社会秩序的首要因素, 因此社会秩序主要体现在人的秩序。社会规则的含义是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 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内容。而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它可以协调社会运行的各系统间的关系, 修正其运行轨道, 控制其运行方向和运行速率, 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而农村社会秩序主要是农村保持相对稳定和动态均衡的一种规范。目前大部分农村社会秩序由村规习俗与国家法规政策相互作用形成的。最近几年, 一个显著的特征是部分农民的收入多了起来,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 一些手里有余钱的农民, 想方设法经商, 在各种因素诱惑下, 滋生出很多不健康以及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商路径。从而造成社会不安定, 危害社会, 激化矛盾。另外有些心术不正、愚昧无知的农民,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利用非法手段掠夺他人财物, 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紊乱,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经济发展的滞后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发展水平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村民自治, 也必然受制于经济基础。农村经济一般较为落后, 各地农村以及同一地域的农村发展及不平衡, 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青壮年农民为了维持生活及子女上学等问题, 大部分去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工, 留守家里的大多只是些老弱病残的弱势群体。从而村民委员会在筹集公共事务需要靠村民出资出力时, 大多数村民对村里的事情缺乏热情, 漠不关心, 连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会议都不参加, 从而致使村民自治组织形同虚设, 更别谈村民自治了。因此, 农村经济发展缓慢, 经济基础薄弱, 严重制约着农村的发展, 影响着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因此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秩序欠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
(2) 干群矛盾
干群矛盾是目前构建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的焦点问题。根据上面所陈述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和谐秩序概念所知, 社会的和谐关键在于人的和谐, 而人的和谐既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 又是和谐社会构建的目的。学者包心鉴认为:“干部与群众的矛盾, 在社会主义矛盾体系中具有综合性质。一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各类政治矛盾都无不表现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或者与干群矛盾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另一方面, 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的正确解决, 直接促进着社会主义社会各类政治矛盾向着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转化。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反复表明, 能否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实现干群一心, 同心同德, 直接关系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乃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命运”。 (1) 所以解决干群矛盾是实现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的关键因素, 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向前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目前引起干群矛盾的原因差异很多, 主要包括地域差异, 各个部门以及级别的差异等, 引发与村民的各种利益矛盾。学者张铭、孙居涛也指出:“不论在经济、政治、文化还是在思想意识领域, 干群关系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人际关系的主线, 干群矛盾解决了, 人民内部的其人民内部的其他矛盾才能有效解决或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2) 大量事实证明, 干群关系是事业是否顺利, 社会是否和谐的晴雨表。干群关系融洽, 事业就顺利发展, 社会就和谐进步;反之, 事业就出现挫折和失败, 社会就会停滞甚至发生动荡。因此本人认为妥善处理好干群矛盾, 必然会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
(3) 村委会与党委会组织失范
村委会与党委会关系处理不当是目前造成我国农村社会秩序失范的主要原因。两委关系应该形成一个团结合作、合理分工、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规这样既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又能化解农村各种基层矛盾, 从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当前很多农村地区两委关系处理不当, 从而导致村民与村级组织矛盾激化, 造成群众上访事件增多。从两委的关系来看, 权利一般集中在党支部, 而且往往集中在党支部书记一人手里。绝对权利必然导致腐败, 这是毋庸置疑的。在两委会内部, 各项投资的收效情况经常没有公开公布, 只有当一定时期两委会内部矛盾激化群众才能知晓各项资金流向。从而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盲目投资的恶果、监管机制的空白才充分暴露出来。进而一些村民就这些问题越级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如果未得到及时处理, 就造成集体上访, 造成社会秩序紊乱。
(4) 农民工行为失范
普遍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 思想、文化素质较低, 思想顽固陈旧, 因此部分群众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抵不住诱惑, 以致部分农民群体
在城市生活中, 表现为以下几种常见的失范行为:首先, 通过非法途径掠夺他人财物, 如:诈骗、讹诈、偷盗、抢劫等等;其次, 现在越来越常见的一种现象是以乞讨的形式讹骗群众, 如:江湖卖艺、利用自身残疾或制造各种凄惨现象乞讨、死缠烂打硬乞强讨等;第三, 为了轻松赚钱, 以致当二奶, 做娼妓为他人提供性服务等;另外, 一些不务正业的人化作道士、尼姑在城市街头做术士, 如风水先生、算命先生等。近几年来, 农民工的这些失范行为, 已经严重威胁城市社会的稳定, 一些数据显示, 农民工在城市的犯罪率居于大部分城市不同人员犯罪率的首位。这些现象直接造成城市社会秩序的紊乱, 但同时间接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
三、我国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实现的主要途径
(1) 强化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建设的功能
规范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有利于实现农村依法行政。柏拉图曾说过一段这样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 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 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从柏拉图的这段话中, 可以看出如果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行政执法不力的情况将产生许多不良的现象, 如:首先降低法律权威, 法治建设受阻;其次会恶化干群关系;再次容易滋生腐败, 农民利益会受损;最好会导致社会动荡。所以必须加强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构建的指导。而要加强其指导作用, 必须首先要加强依法行政的宣传力度;二要加强督促指导,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作用;三要充分发挥法治对农民利益的保障作用。公安以及司法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作用, 党和政府应加强对落后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为落后村民提供公共医疗卫生、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普及义务教育等等。
(2) 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的指导作用
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作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导核心的基层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推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增强机体经济实力, 增加农民收入, 另外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从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层组织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的指导作用:一是加快推进现代农业步伐,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二是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三是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适合该地区的发展规划;四是提高农民群众的主体意识, 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保证新农村的顺利建设。
(3) 加强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培养新型高素质农民
新型农民指的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是新农村建设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 也是最迫切的要求, 是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的重要保证。广大农民既是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的受益者, 也是其建设者。农民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农村解决社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加强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当前最迫切的是培养和造就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民, 使他 (她) 们在文化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打造新时代新农民, 使其有一定的科技文化知识, 掌握先进农业生产、贮运保鲜加工、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环保等方面现代技术知识与生产技能。其次提高新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热爱祖国与人民, 为人正直, 积极向上, 富有事业心。第三加强他们的综合素质教育, 1) 要加强法治教育, 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2) 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3) 要加强道德教育, 提高农民的道德素养。通过以上几种途径致力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新型农民, 从而进一步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永不衰竭的动力和活力, 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摘要:先解释社会秩序相关的概念问题, 然后阐述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这些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农村社会秩序和谐化的几条主要途径。
关键词: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包心鉴:《论我国现实政治发展中的矛盾及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选择》, 《理论探讨》, 1998, (4) 。
自然与社会话题-- 秩序(推荐) 篇5
思路
秩序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秩序的维持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来源:Zxxk.Com] 遵守秩序是文明的表现
遵守秩序能够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破坏秩序往往害人害己
有秩序的人更接近成功
生活、学习、工作都要在一定的秩序下进行
改变旧秩序,建立更合理的新秩序
名言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美好事物的基础。——伯克
秩序就是正确的规律和事物永久的合理性。——菲尔丁
秩序意味着光明和安宁,意味着内在的自由和自我控制;秩序就是力量,秩序是人类最大的需要,是真正的幸福所在。——阿米尔
万事离不开方法,世界离不开秩序。——斯威夫特
每件东西都有自己的位置,每件东西都应在自己的位置上。——塞·斯迈尔斯
旧秩序总是要让位于新秩序。——莱蒙特
秩序是主客观之间的一致,是在事物中发现自我的精神。——柏格森
如果无序是你必须遵守的法则,你就会因谋求秩序而受到惩罚。——瓦莱里
有秩序才会有习惯,有杂乱才会有生活。——亨·亚当斯
生活是一座迷宫,我们还没有学会行走,就已经迷失了方向。——西里尔·康诺利
秩序从混乱中产生出来。——弥尔顿
人们过于习惯借助力量来维持秩序,因此不可能考虑没有压制的社会组织。——托尔斯泰
经典素材
关注中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经济秩序利国利民)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目前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住房销售的快速增长,并不全都来自居民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需求,而是有相当多的投资性购房需求在推波助澜。例如,北京市的一项快速调查显示,商品住宅投资性购房比例达到17%。其中,28.5%在短期内转手,23.5%用于出租,48%空置待涨价。北京某楼盘的投资性购房比例高达60%。据调查,长三角主要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中投资性购房比例在20%左右。
在比较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投资房地产无可厚非。但我们面临的现实是,一些开发商和购房者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趁着规则不全、监管不力浑水摸鱼。就拿我们耳熟能详的“炒作”来说,有的开发商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大做虚假广告把自己的楼盘吹得天花乱坠,欺骗广大消费者。有的开发商通过违规放号、雇人排队等方式来制造楼盘供不应求的假象,增加市场热销气氛。有的开发商甚至与中介机构联手散布虚假信息,通过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再撤销,或者通过发布虚假销售进度表来哄抬房价,进行短期炒作,造成一些楼盘价格短期内持续上涨。一些购房者利用银行之间信息交流不足的漏洞,大量套贷多处购房,上海就查处过一人贷款购70余套住宅的情况。[来源:学§科§网Z§X§X§K]
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危害不小,不仅干扰了房地产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更使老百姓蒙受损失。最近,国家在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中,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切实维护广大普通百姓的住房利益。
我国市场秩序的混乱表现
(稳定秩序的建立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20多年来,市场秩序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秩序仍然处于一种混乱状态,反映出市场发育水平还比较低。概括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市场进出秩序混乱。大量本不具备资格的主体通过种种手段进入市场,超越自身资质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经常失败、资不抵债时仍然受到种种保护,混迹市场,造成优不胜劣不汰的僵持局面。
第二,市场竞争秩序混乱。市场竞争的基本手段是通过用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多更好的产品来获得竞争优势,而在我国有些生产者却热衷中于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第三,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由于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为维持再生产过程,只好用拖欠、贷款的方式来购买原材料。久而久之,造成企业间的大量拖欠,形成三角债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益。
第四,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由于某些体制问题及一些市场主体的不正当心态,市场交易中信用严重不足,各种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其中包括“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有法不依又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屡屡出现“豆腐渣”工程、假药案件,原因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快体制建设步伐,依靠法律的力量,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升为法律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切断权力与市场利益之间的联系,杜绝权力市场化的制度缺陷等。
上海大雪后秩序井然
(秩序由政府、市民共同创造)
2005年元旦期间,多年罕见的大雪袭击上海,但政府部门迅速出台的一系列充满人文关怀的举措,有力地化解了严寒带来的困难和不便。
12月30日晚,大雪初停,地面开始结冰。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对因受气候影响、交通受阻未按时上班的职工,不作迟到处理。原本为第二天上班交通发愁的广大市民一下子轻松了不少。一位读者投书报社,对政府第一次发出此类通知撰文感怀:“多少年后,上海市民会记得2004岁末的这场大雪,也会记得在这个风雪之夜有过这么一个充满温馨和体贴的紧急通知。”
许多细心的上海市民这两天还发现,虽然从家里望出去是一片冰天雪地,但清早出门,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以及过街天桥已被清扫干净,一些地铁露天车站上,还放置了不少草袋草席。交通环卫部门职工的通宵奋战和精心防范,让广大市民少了很多路滑摔跤的担心。
雪严寒,最紧张的当属各个公共服务行业。元旦当天,上海的电力燃气等需求升至“沸点”:最高用电负荷达1107万千瓦,人工燃气和天然气日供应总量逾1500万立方米,三条轨道交通线运送乘客约190万人次,各项指标比2004年元旦剧增三成左右,创历史新高。全市19个区县的房屋应急维修中心接到的报修电话,较平日增长了10倍,大多是因水管受冻、用电负荷过高导致电表烧坏。但在各方充足准备和全力应对下,基本上有条不紊、安然无恙。
在中兴通讯上海研发中心工作的李青说:“大雪严寒天气,对政府和市民都是考验,也更能感受到上海的秩序、效率和活力。”[来源:Zxxk.Com]
上海大师赛的观众秩序
(秩序需要养成)
2003年在上海举行的大师杯国际网球赛期间,观众和引座的工作人员在开球后随意在席位上走动,导致选手精力分散。而观看网球比赛时保持安静在国际上早已是不成文的规定,球迷也都配合默契。显然,中国观众还缺乏对网球的了解,没有完全适应过来。
好在经过现场解说员的提醒和多家媒体第二日的批评后,中国球迷很快就改正了。赛后世界网球协会的官员对观众的良好秩序留下了十分美好的印象。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交通秩序需要法治维护)
2004年5月1日起,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但是据报道,目前人们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中的重要一条。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记者采访银行“一米线”外的秩序
(秩序需要大家来维护)
对于银行“一米线”的设立,记者采访了几位上海市民。一位姓胡的市民说法颇具代表性。他告诉记者,他知道有“一米线”这种规定,可还得站那么远排队,太费事了,至于能带来怎样的结果从没想过,反正大家都没把“一米线”当回事。
采访中记者观察到,当只有一个储户在等候的时候,大部分人还能遵守秩序,站在“一米线”之外,但一旦又来人办理业务,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在解放路的一家银行内记者看到,一位男士看到“请在黄线外等候”这样的提示语后自觉地站在了“一米线”外,可当他看到又过来一个人的时候,马上就挤到了窗口前。他对记者说,原来他都是站在“一米线”外等候,但总是有个别人插队,等了半天才轮到他,没办法,他也有事,也不能总让给别人吧?
意林故事
秩序就是效率
前几天,我在北京电视台《文明30秒》中,看到这样一组画面:一辆公共汽车随便在路上让乘客上下车,阻碍了后面车的正常行驶,因此导致道路堵塞。就在这时屏幕上出现一行醒目的字:秩序就是效率。
看完后,引起了我的很多感想。其实在我们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事情:比如乘客挤公共汽车,乘客先上后下,这都可能致使公共汽车延误时间,扰乱人们的有序的正常生活。有的因为无序还会导致生命危险,使人们付出生命的代价。在我们的教学中,不也会有这样的现象吗?当在课堂教学顺利地进行时,如果有一名学生扰乱课堂纪律,或是走神,教师就会停下讲解,来维持纪律或是提醒学生要精神集中,这样就会耽误45分钟的教学时间,使全班学生受到损失。如果教师只提醒犯错误的学生,那说明这位学生因违反纪律也影响了自己的学习。课,长期这样上法,45分钟的课堂教学时间就会变成40分钟、35分钟……所以,师生要共同珍惜课堂上的学习时间,为创造和谐的学习环境、充分的学习空间共同努力。这就要求参与教学双边活动的师生做到:
1、郾教师备好课,使课堂时间的利用充分、有效,使教学有序。备课是每位教师的基本功,如何向短暂的45分钟要质量,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我们教师一定要上实每一节课,来提高教学质量,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郾教师立好规矩,课堂要围绕教学进行——使学生有序。在每学期伊始,教师都应重申每学科的作业要求、课堂听讲发言等要求,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减少课堂上纠正错误的时间,使课堂具有完整性、严谨性。
3、郾建立好双边活动的桥梁,让师生的学习活动融洽——使序序相融。教师与学生都保持对学习的热情,是靠双方来维持的。教师要从自己教学特色、人格魅力出发,吸引学生。当教师把学生带入了兴趣之门,师生才可能在学习上短时间取得高效。
做事要有条理和秩序
一位商界名家将“做事没有条理”列为许多公司失败的一大原因。
工作没有条理,同时又想把蛋糕做大的人,总会感到手下的人手不够。他们认为,只要人多,事情就可以办好了。其实,你所缺少的,不是更多的人,而是使工作更有条理、更有效率。由于你办事不得当、工作没有计划、缺乏条理,因而浪费了大量员工的精力,不但吃力不讨好,而且最后还是无所成就。
做事没有条理、没有秩序的人,无论做哪一种事业都没有功效可言。而有条理、有秩序的人即使才能平庸,他的事业也往往有相当的成就。[来源:学+科+网Z+X+X+K] 大自然中,未成熟的柿子都具有涩味。除去柿子涩味的方式有许多种,但是,无论你采用哪一种方式,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任何一件事,从计划到实现的阶段,总有一段所谓酝酿期的存在,也就是需要一些时间让它自然成熟的意思。无论计划是如何地正确无误,总要不慌不忙、冷静地等待其他更合适的机会到来。[来源:Zxxk.Com] 假如过于急躁而不甘等待的话,经常会遇到破坏性的阻碍。因此,无论如何,我们都要有耐心,压抑那股焦躁不安的情绪,这才不愧是真正的智者。[来源:学.科.网Z.X.X.K]
两种人的工作态度和方法
一位企业家曾谈起他遇到的两个人。有个性急的人,不管你在什么时候遇见他,他都表现得风风火火的样子。如果要同他谈话,他只能拿出数秒钟的时间,时间长一点,他会伸手把表看了再看,暗示着他的时间很紧张。他公司的业务做得虽然很大,但是开销更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他把工作安排得七颠八倒,毫无秩序。他做起事来,也常为杂乱的东西所阻碍。结果,他的事务是一团糟,他的办公桌简直就是一个垃圾堆。他经常很忙碌,从来没有时间来整理自己的东西,即便有时间,他也不知道怎样去整理、安放。
另外有一个人,与上述那个人恰恰相反。他从来不显出忙碌的样子,做事非常镇静,总是很平静祥和。别人不论有什么难事和他商谈,他总是彬彬有礼。在他的公司里,所有员工都寂静无声地埋头苦干,各样东西都安放得有条不紊,各种事务也安排得恰到好处。他每晚都要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对于重要的信件立即回复,并且把信件整理得井井有条。所以,尽管他
经营的规模要大过前述商人,但别人从外表上总看不出他有一丝一毫的慌乱。他做起事来样样办理得清清楚楚,他那富有条理、讲求秩序的作风,影响到他的全公司。于是,他的每一个员工,做起事来也都极有秩序,一片生机盎然之象。
你工作有秩序,处理事务有条有理,便不会扰乱自己的神志,办事效率也极高。从这个角度来看,你的时间也一定很充足,你的事业也必能依照预定的计划去进行。
今天的世界是思想家、策划家的世界。惟有那些办事有秩序、有条理的人,才会成功。而那种头脑昏乱,做事没有秩序、没有条理的人,成功永远都和他擦肩而过。
学习环节与学习秩序
构成学习行为的两方面是学习环节和学习秩序,把握好学习环节和学习秩序就可以得到有效率和效果的学习方法。很显然,做一件事情没有科学的方法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来源:学科网ZXXK] 让我们去想像一下“如何炒一盘可口的土豆丝”。显而易见,保证正确烹饪的程序和完美的烹饪环节是成功的关键。大家都知道,如果炒菜的顺序不对,比如先放土豆后放油,那最后的味道真是不敢想像,即便炒菜的先后程序没有错,但要是土豆丝切的大小不匀或是忘了放盐,或者盐放的多了或少了,那么这道菜最终的味道也是不敢恭维的!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让我们从一顿早餐说起。[来源:Zxxk.Com] 母亲要给孩子和丈夫准备一份简单的早餐,早餐的内容是煮鸡蛋、馒头、小菜和米粥。当她进了厨房,先把馒头放在笼屉里和水一起热上,然后淘米;在等水开的时候,把切好的蔬菜凉拌了放入盘里;水开了以后,把米放进锅里。差不多粥熬了一半的时候,把洗干净的鸡蛋放入粥里。就这样大约20分钟的时间,一份简单的早餐就做好了。
另外一个主妇也要准备这样的早餐,不过她是先淘了米,然后热水,等水开了后,再把米放到锅里,等粥熬好以后,才开始切菜,等凉菜拌好后,就又开始热水蒸馒头,等馒头蒸热后,又把鸡蛋煮上……不用我说,您一定知道这份早餐来的是多么不容易。
可以看得出来,不同的设计,将导致结果和效率的不同,为什么许多上了初一的学生在面对
比小学更多的功课时,往往会手忙脚乱,疲于应付,就是由于没有具备很好地安排管理学习的能力而造成的。所以,秩序不仅是决定是否能够正确实现目标的基础,也是保证是否高效率地完成目标的决定因素。
爱国,从人行横道的秩序开始
这是一个车道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完备的路口。但是当人行横道绿灯亮起时,行人却不得不慌慌张张地在左转右转的机动车夹缝里,艰难地通过本来拥有优先通过权的人行横道。这些与行人争路、威胁到行人安全的机动车,实实在在地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侵犯了人行横道上行人的权利,也造成了城市交通的混乱和没有安全感、没有秩序感、没有人情味的社会环境。[来源:学科网ZXXK] 人行横道绿灯亮起时,一旦有行人踏入人行横道,机动车就应当在人行横道线外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只有在慢速行驶不会妨碍行人匀速正常通行时,机动车才可以进入人行横道、领先行人通过。停车还是减速,要以“不妨碍行人匀速正常通行”为标准,要靠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良心来判断,要靠交通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和良好社会文化的熏陶与维持。这时行人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不必左顾右盼,安心、从容地通过人行横道,而不是被车流困在人行横道中或者被逼出人行横道。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尊重人行横道秩序做起,重建中国礼仪之邦。在中国有千百种现象“不正常”,总要从一方面开始改正。从人行横道秩序着手,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人行横道上行人的权利,有效率地利用城市交通资源,建设和维护一个优雅、有序的社会环境。
从人行横道做起,让全中国有人行横道的城市的人们都能感到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谦让,感到社会内部的规则和秩序,感到“社会”和“国家”的存在,感受到“同胞之爱”。
应用与创新
整顿市场秩序要发挥消费者的力量
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确定了今年的工作重点是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
我认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固然要落实和加强政府部门的职责与作用,但更要发挥消费者自身的力量。
从每年一次或几次的运动式的打假和整顿来看,效果也是有限的。以最近曝出的苏丹红事件为例,它并不是由政府部门最先发现的,而是同类产品在国外被检测出问题,引起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国内有关部门才重视起来,介入调查。相反,很长时间来,国家的四个部门分段把守,都没能堵住苏丹红。这反映出什么问题呢?反映我国相关领域检测存在漏洞和标准滞后,而这背后,则是政府职责的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反而是一个民间打假英雄王海的出现,胜过地方很多工商局或质检局。再比如,明星代言医疗广告和化妆品广告的问题也由来已久,但相关职能部门一直无所作为,直到近段时间消费者纷纷起来把医院、化妆品生产厂家或明星告上法庭,变成一个公众关注的事件,像最近江西消费者吕萍状告宝洁公司和影星刘嘉玲——主管部门这才意识到要解决明星广告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问题。
所以,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做得更经常、更有效率,关键就是要把利益受损的人发动起来,消费者的千百双眼睛比仅靠政府由上到下来查办,效果要好得多。
在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需要政府做的,一是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目前消费者以诉讼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仍然存在较多障碍,特别是随着汽车、商品房、旅游等逐步纳入消费者的消费领域,消费者在质量鉴定、举证、确定管辖部门等方面缺乏足够的信息和知识,诉讼成本高昂。二是清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合理规章制度。长期以来,为了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一些行政机关容易相信来自经营者的信息,漠视消费者的要求,以所谓的“公共利益”取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一些规章制度成为不法经营者的“挡箭牌”。对于这些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政府也应该坚决废止。
可以说,政府做好了这两件事,就是对消费者的最大支持,它比政府直接站在一线去打击那些不法奸商,效率要高得多,也是政府更应该做的本职工作。
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坚定、最不可能被经营者收买的是消费者群体。从这一角度来看,要整顿和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政府的作用虽然不可缺少,但消费者的力量尤不可忽视。什
么时候市场经济秩序的最终裁判者变成了消费者,而不是政府,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才可说取得了最后的成功。
非常态的秩序有必要吗[来源:Zxxk.Com]
在湖北省2002年的两会上,省政协委员王福霖对两会上的一些现象提出了坦诚的批评,他说,每年的两会都花不少钱,动辄警车开道,名为庄重,实为扰民,每天的伙食费就上百元,这让我们政协委员于心不安,感到汗颜。委员还没有为老百姓做什么事,却扰乱了百姓的生活,我心里难受。他还建议,开两会应厉行节约,减轻财政压力。
同样的新闻还有一条,北京市人大代表孟嘉秀在北京市两会期间说,坐在一路畅通无阻的专车上,看到沿途不断的赶着上班的市民被交警阻拦给他们让路,心里很不是滋味。这是让普通百姓感动的新闻,因为这种批评的声音来自于代表着老百姓参政议政的人。
警车开道等有无必要,搁置不议,因为我没有这个判断力。但做一件事情是要讲求效率的,讲究效率就是要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人民参政议政,商议国计民生的大事,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是追求会议效率的前提。只要是社会不出现什么非常状态,这种顺利进行是没有问题的,似乎不用采取什么非常手段来保证效率。在常态的社会里,我们只能在常态的秩序中追求效率。抛开常态的秩序,另外再设定一种秩序和程序,以保证做某一件事的效率,便有可能增加成本。警车开道,一路绿灯,会议的效率当然是很高的,但交通管制、市民避让,却使一个城市,至少是一个社区的运转效率降低了。
农村社会秩序 篇6
对于《大分裂》, 主要围绕着几个主题, 即大分裂的表现、原因、后果以及社会规范秩序的形成发展, 重建社会秩序。对于每一个主题, 作者都做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不仅在方法上具有优越性, 同时资料的详实以及作者运用自如的丰富知识都使得本书增色不少。“分裂”一词似乎总给人们一种不怎么好的印象, 分裂意味着原本和谐的整体被迫断裂开来, 然而, 福山所说的“大分裂”在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同时, 也帮助人们去认清规范、秩序究竟从何而来, 又是什么能够引起它们的变革, 另外, 当一些现象在破坏秩序时, 另一些人却在重建它, 使之能够对未知的隐患具有一定抵抗力。因此从客观辨证的角度来说, “大分裂”我们或许应该避免它, 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认识它。
福山在书中提出了以下几个观点, 是对大分裂的分析说明:其一, 他对比列举了美国、英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资料, 认为“社会发生大分裂不是美国的特例, 而是信息时代资本主义的普遍现象。高离婚率、高非婚生子比率、高单亲家庭的比率、高犯罪率及权威的衰落、信任的减少等等, 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发达国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陶文昭, 2006) 其二, 大分裂产生的原因并非他在书中列出的一般性四种解释, 即贫困和不平等原因、较多的社会财富和较大的保障原因、错误的政府政策原因、广泛的文化变迁原因, 而是“技术变革以及自由民主社会的道德相对主义引起的”。 (张立平, 2002) 其三, 通过对社会秩序本质的探究, 他认为“规范源于人的本性, 人是社会动物, 无论是人的理性还是非理性都在引导人趋利避害, 这就使得建立各种规范成为可能”, 因而为他提出社会秩序的重建提供可行性论证。 (张立平, 2002)
福山运用一个重要的社会学概念来评判社会秩序以及分裂与否, 即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一个群体之成员共有的一套非正式的, 允许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的价值观或准则, 群体内的成员按照这一套价值观和规范彼此合作。” (福山, 1999) 大分裂意味着社会资本的下降, 而重建社会秩序需要增加社会资本。 (陶文昭, 2006) 福山定义了三项社会资本的负面衡量标准, 即犯罪、家庭、信任, 随着犯罪率的上升, 家庭的衰弱以及信任度的降低, 都显示出社会资本的相应减少, 大分裂由此产生出来。具体的资料显示, 美国大约在世纪年代初犯罪率开始逐步上升其中暴力和财产犯罪率上升最迅速, 差不多同一时期里, 在所有其他非亚洲发达国家也同样发生了犯罪率上升的现象。
以上三方面的例证是福山为分析社会大分裂而选择的几项指标显示结果, 无疑证明了大分裂使社会资本降低。而重建社会秩序, 并缓和大分裂, 就是要增加社会资本。作者在探究人之本性与社会秩序时“进一步确定了一些有关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常识性认识, 社会资本会被人类作为一种本能的东西创造出来”。 (福山, 1999) 人类具有互惠利他、竞争合作、非理想选择以及自我组织、建立网络的本性和能力, “根本原因是人类的生物学趋向使然, 即随着人类生存条件的变化, 人类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有一个大的调试过程”, 增加社会资本, 建立健全的社会秩序。 (福山, 1999) 在重建社会秩序的过程中, 福山提到了道德以及宗教力量, 当然这两点也是不能忽视的, 道德感化及宗教感染力对于人们的社会行为影响还是十分深远的。
作者福山在这本著作中, 表达了“对资本主义的忧虑, 对美国存在的各种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严肃的思考, 并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他的危机意识是值得支持的。 (陶文昭, 2006) 但是另一方面, 福山又对资本主义充满信心, 认为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通过自身规范的建立又重建起来。另外, 福山将社会资本纳入对社会变革的分析之中, 但将其作为一个独立指标衡量还是有些不妥善, 毕竟单纯的一个指标无法实现全面性的反应整个社会变革, 信息社会带给我们的挑战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变迁, 未来社会由此引发的问题也将层出不穷, 需要的是与时俱进的眼光和行动将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统一起来
参考文献
[1]《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美]福山著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2]陶文昭.信息时代资本主义的自由软件运动[J].马克思主义研究, 2006, (02)
[3]张立平.对秩序的忧虑评弗兰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J].博览群书, 2002, (06)
[4]布赖恩.阿普尔亚德, 张达文.思想家的号角——美国政治科学家弗朗西斯.福山[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 2005, (01)
[5]巨东红, 高连克.论中国社会秩序稳定及其当代价值[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03)
农村社会秩序 篇7
一、构建农村法律秩序面临的问题
(一) 村民自治体制不合理, 自治受阻
改革开放以来, 人民公社体制被否定, 中国农村基本上实行了政社分设的“乡政村治”体制。农村政治事务、行政事务由乡级政府进行管理,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则实行村民自治。
然而, 这种体制存在三个最基本的矛盾:农村基层党组织 (领导权) 与村委会 (村治权) 相互冲突;乡镇行政权力干涉村民的自治权;村委会权力冲击集体经济权。这严重阻止了村民自治。据调查, 在村务管理中, 村民会议很少召开, 甚至有的村从未召开过;由于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基本上是计划生育方案和村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而村财务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较少, 极少有人去看[1]。
(二) 集体所有权实现机制不健全, 村民的经济权利受到威胁
宪法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只能承包经营。但承包经营并不顺利:一是村委会凭借对土地的控制权, 为了获取土地收益, 制造种种借口, 单方撕毁承包合同, 随意“调整”已发包的土地, 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收益权。《人民法院报》就曾刊载一个案例:黑龙江省村民杨文彬所承包的400亩荒山熟化后被无偿收回, 并被罚款[2]。二是在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 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权益被侵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 甚至为了“提高”财政收益, 凭借手中的权力, 对集体土地强征滥占, 并给予农民过低标准的补偿[3]。
(三) 权利救济措施不到位, 村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调查显示, 调解仍然是中国农村救济权利最重要的方式。对于邻里纠纷, 大多数村民选择找村干部或人民调解员解决, 或者选择找村里有威信的人解决, 甚至有的人干脆忍气吞声, 只有少数选择打官司。而遇到村委会侵犯承包经营权时, 绝大多数村民选择找村委会、向乡政府反映或到上级政府上访, 选择打官司的只是极少数, 个别村民找新闻媒体主持公道。村民认为遇事打官司是因为没有其他办法, 实属被逼无奈[1]。
(四) 村民、干部法律意识缺乏, 农村法治难行
农村是法律的盲点。村民不知法、不信法、不求法。据调查, 大多数农民不能区分政策与法律, 更谈不上了解相关法律程序[1]。在他们看来, 办个酒席、洞房花烛, 就是“结婚”, 至于登记与否, 没有什么关系。作为“熟人”社会, 注重的是亲情、乡情、家法、族规, 依赖的是传统的伦理与长者的威信, 而法律距离他们则是那么的遥远!
二、构建农村法律秩序的对策与建议
(一) 认真贯彻宪法精神, 梳理有关三农立法
有关机关应当梳理涉农法律, 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 建立完整和科学的三农法律体系。第一, 进一步明确乡 (镇) 村关系, “乡政”权与“村治”权的界定应尽量具体, 以保证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第二, 理清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 明确各自的职权职责。村委会就村务所作的决定, 只要合法, 对群众有益, 群众拥护, 党支部没有必要加以干涉;而促使村务公开、村干部廉洁以及宣传法律和党的政策则是村党支部的工作重心。第三, 设计“村”的治理结构。“村民大会”为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大会产生, 其地位低于村民大会, 受其监督;村委会的职权只是管理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集体资产。
(二) 寻求有效机制, 实现民主权利
村民民主权利包括选举、建议、参加村民大会、投票等一系列权利, 其中选举权是核心。此处就以选举权为例来探讨如何实现村民民主权利。首先, 确立基层民政部门在村民选举中的指导与监督地位, 避免乡镇在村民选举中倾向性。其次, 加强村民选举的监督力度, 不得对候选人规定法外条件, 完全由群众自己推选;对破坏、操纵、干涉村民选举的行为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应具体, 不能笼统“依法处理”, 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不仅“当选无效”, 还应当予以制裁。也可以将村委会选举直接纳入《选举法》的调整范畴。
在选举投票的公平问题上, 实行“个人和户的加权计票法”。 (1) 确定加权数。村民个人每一票的加权数为“1” (个人加权数) , 户代表每一票的加权数为“2” (户代表加权数) ; (2) 确定全票。将所有登记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与个人加权数的乘积加上全村户数与户代表加权数的乘积作为本次选举的全票数; (3) 投票选举。有选举权的村民和本村户代表同时过半数并分别进行投票, 选举有效; (4) 计票。将本次村民个人投票数与个人加权数的乘积同本次户代表投票数与户代表加权数的乘积相加, 即为候选人的得票总数; (5) 当选。候选人获得本次选举全票数过半的选票, 始得当选。
(三) 创新集体产权制度, 理顺利益关系
有人认为,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一是明晰产权, 所有权落于组上, 剥离村委会控制集体土地的权力, 使土地集体所有制与农民的距离更近;二是淡化所有权, 强化使用权, 所有权归集体, 农民享有长期完整的使用权;三是取消承包制, 确立农地使用权私有;四是取消垂直管理, 还权于农民, 国家征占集体土地要由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不能政府一方说了算[3]。这种观点是建树性的, 但存在实体上不公平、逻辑上矛盾之嫌。
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其目标应是“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管理权”相互统一、协调运作。首先, 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机构。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大会行使, 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常设机构, 对土地及其经营进行日常管理;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是唯一合法的集体资产经营机构, 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权, 村土地的经营事项由村民大会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确立村委会的村法定监察机构地位, 对村土地的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其次, 建立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村民及其他人在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支付对价, 该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村民对本村土地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再次, 建立合理的征地及补偿制度。国家只是农地使用的管理者, 只有当涉及重大社会利益时, 国家才可以征用集体土地;强化国家征地的民事性、淡化其行政性, 不仅要安置农民、补偿使用者, 而且还要合理补偿农地所有者的地租损失。
(四) 健全“村治”法律监督制度, 规范“村治”行为
虽然村委会拥有一定的“公权力”, 但现有的国家监督机制对其并不奏效。因此, 应当建立有效的“村治权”法律监督机制。 (1) “村规”备案制度。村委会或者村民大会所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村内制度, 通过向有关机关备案的程序, 获得一定的法律效力, 也接受相应的监督。 (2) “说明理由”制度。村委会的行为对村民利益有不利影响, 或群众不满意、有疑问时, 村委会必须说明理由, 以确保“两公开”制度真正贯彻。 (3) “村治”司法审查制度。当村委会或村干部的行为侵害集体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时, 村民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运用司法审查来规范“村治”行为, 这在《物权法》中已有体现。 (1)
(五)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制,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完善中国农村法律服务体制, 畅通农村纠纷处理渠道。 (1) 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农村, 使这些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更重要的还要培养农村自己的法律人才, 如山东枣庄市开展“两个一”工程建设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即“为每村培养一名法律大专生村干部, 为每户培养一个法律明白人”, 效果不错。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而且有利于法律在农村的深入。 (2) 法院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庭”, 审理涉农纠纷, 同时指导农村普法和调解的工作。审判方式原则上为流动庭审, 方便群众诉讼, 并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功能。 (3) 建议在每一个乡 (镇) 建立一个法律服务机构, 律师、公证员每年都有义务在农村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为村委会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协助其依法处理好本村的事务, 帮助村干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村内矛盾, 指导村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 探索有效的法制教育途径, 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法律秩序的内在因素是人们的法律心理, 只有村民形成权利意识、法律意识, 内化法律精神, 才会信仰法律[4]、依法办事。因此, 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做到经常性、灵活性、有效性, 抛弃“法律工具主义”, 全面宣传法的价值, 突出其核心价值———权利价值。形式上不拘一格, 可以结合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案说法, 也可以推广北京市密云县南穆家峪村的“三上两进一提高”、重庆黔江区的“三课一书一警示”等经验。内容上要有针对性, 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 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要深入宣传,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在效果上, 法律要融入村民生活, 化为村民的行为, 最终营造出崇尚法治的新农村社会氛围。
总之, 要真正将宪法赋予农民的权利落到实处, 构建农村法律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前提下, 中国农村法律秩序会指日可待, 村民权也将得到应有的保护。
摘要:合理的社会秩序应该能够充分地保护社会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中国现有的农村社会秩序所固有的缺陷, 已无法在新形势下对农民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框架下, 要实现新农村目标, 构建农村法律秩序是必然的选择, 也是建设和谐农村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村法律秩序,构建,村民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郑秋, 顾鑫, 田平.农村法治现状:政策法律区分模糊半数人想学法[N].人民日报, 2006-11-22 (13) .
[2]冯莹, 刘炜.一个造林大户的遭遇[N].人民法院报, 2007-07-06 (9) .
[3]李昌金.淡化所有权, 强化使用权[J].中国改革, 2007, (8) .
农村社会秩序 篇8
一、着眼于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全面开展农村审计
农村财务管理是农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别是税费改革后, 村级收入渠道狭窄, 维持正常运转捉襟见肘, 甚至有些村因管理不善负债累累, 引发矛盾纠纷, 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 我们把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维护农村经济正常秩序作为审计工作的切入点来抓。
1. 认真开展审前培训,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区经管站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审计工作方案》,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下发了《东山区农村审计工作方案》, 明确了农村审计工作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和要求, 为保证农村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 突出开展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审计
区经管站组成专项审计组, 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入、管理、使用等情况逐乡进行审计, 确保其全部足额到位、不挤占、不挪用, 有效维护了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3. 全面开展农村财务审计
除突出开展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审计外, 还把审计工作延伸到村级资源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抬贷款、债权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劳管理、村务公开、农民负担和其它资产管理上。对于审计出的问题, 区经管站向被审单位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单, 并进行跟踪督办, 不仅严肃了财经纪律, 而且维护了村级经济正常秩序, 提高了农经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致力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严肃查处各类违纪案件
“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利益问题。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必须高举审计这把利剑, 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为此, 我们以贯彻落实农经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 以农民满意为标准, 把农村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规范审计和严格执法上, 并作为当年经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来抓。
1. 严格审计工作程序
在开展农村审计过程中, 我们从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农村工作的难点问题入手, 确定审计事项, 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规定,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并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条例及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对被审计单位依法下达审计结论通知书, 使全区农村审计工作始终在规范化轨道上运行。
2. 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一是对农民反映强烈、意见较大、涉及农村干部职务侵占的案件, 严肃处理, 决不手软。
二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为规范土地承包管理, 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化解干群矛盾, 保持农村稳定, 2009年我们精心组织开展了村级的承包地、机动地情况全部彻底进行了清查, 共查出违规使用土地的村干部9人, 违规金额2.1万元, 违规土地面积298亩;同时完善了不规范合同30份, 涉及面积210亩。
三是对村级“管理费”超限额支出和不合理支出, 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追究责任。通过审计, 我们查出一个乡镇3个村报刊费超支2100元, 对此我们作出全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审计决定, 减少了村集体经济的损失。
3.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开展农村审计过程中, 对查出的每一个问题都仔细的进行分析研究, 在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纠正的同时, 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详细讲解存在问题的根源及其危害, 怎样进行纠正与堵塞漏洞等, 使农村干部在受到处罚的同时, 还受到了一次政策法规教育, 使他们心服口服。
农村社会秩序 篇9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今理论与企业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不仅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的问题,而且是我国当前极具现实挑战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企业想要融入全球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就必须考虑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国际通行做法。但是由于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定义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大致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依法做好企业该做的事,即为股东创造尽可能多的产权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唯一社会责任,就是依法经营并给利益相关者以公平的回报。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依法履行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责任的同时,为企业价值的全面实现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发展经济的责任和社会的伦理责任两方面。发展经济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自身不断创造经济价值,为企业股东创造最大化的利益,同时也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它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内涵的。企业的社会伦理责任应该是指企业作为伦理实体对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伦理道德方面的责任,这点也是本文中主要阐述的问题。其核心在于企业的行为与支配行为的观念应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具体表现为:企业首先要以人为本,关心人权,对企业中的员工要始终保持不变的尊重,形成良好的企业内部的伦理氛围,这点应该算是伦理责任中比较重要的一环。其次,企业在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处理与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要“公平合理、公开坦诚、负责守信、相互尊重”[1],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企业外部环境。
二、社会伦理秩序的含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人的社会性使人们的行为可能而且必须协调一致。人们只有在协调的基础上,才能开展各项活动并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就需要有一定的行为规则及其相应的机制来调适人的行为。而当这些规则被社会赋予权威性,并且使社会生活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时便出现了以调适人们行为的规则和机制为基本内核的社会秩序。“每一种秩序的形成,都是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准则,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而存在的。”[2]所以,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只有在相应的秩序系统中才能够得到缓和和消解。人类社会相继出现了习俗秩序、伦理秩序、制度秩序和法律秩序等,它们共处于一个社会中,有着各自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其中伦理秩序是关键、是基石。
伦理秩序就是指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上,有伦理观念渗透其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客观交往关系及其规则系统。[3]作为一种规范体系,伦理秩序的基本功能在于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要有伦理秩序存在,就有某种约束和规范存在。社会伦理秩序应该是具体到当代中国社会的,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相适应的伦理秩序体系。
三、从企业的社会责任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
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中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十八大报告中提到综观国际国内大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时代背景的。它有必然性和必要性。必然性表现为它是以当代中国的社会情况为基础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同时是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而必要性主要是指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紧迫性,一系列问题已经陆续出现,尤其是企业作为一个大的群体,其出现的一系列有关社会责任失范的事件,均体现出了社会伦理秩序建立的必要性。而伦理本身作为化解人性内在矛盾的主导力量,决定了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导向性和内在约束力。
首先,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渗透性。伦理始终渗透于人们的各种活动中。伦理关系渗透于各种人际关系,伦理规范渗透于人们各种具体活动。伦理秩序也就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通过促进人性的完善和提升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伦理秩序是一种无所不在的秩序。这意味着生活在一定社会伦理秩序中的人们,无论在哪一个领域都能使自己的行动为正确的预期所指导即预见到都能从别人那里得到有效的合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在诸多社会秩序形态中,伦理秩序承担着价值批判并提供价值合理性基础的责任,具有较强的导向性作用。它能为各种社会秩序提供价值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证明。其基本价值精神能渗透并转化为各种具体的秩序要求。而且伦理秩序能够提供一个被人们所广泛接受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合理的价值体系。它通过对各种规则的价值过滤、反思、批判调节各种形态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后,伦理秩序具有较强的内在约束力。虽然伦理秩序与其他社会秩序形态一样具有一定的社会权威性和外在强制性,但是由于其根源于人的本质性需要,主要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社会习俗维系。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途径,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社会伦理秩序的规范性建设。规范性伦理秩序的出发点首先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期求的目标是规范整个社会生活。社会规范伦理的理论基点、核心问题、期求目标决定了它只能使人们达到伦理道德的低层次要求,是具有普遍公度性的“底线伦理”,即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的规范伦理建设应立足于现实生活,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伦理规范。表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上就是立足于企业的责任,尤其是社会的责任。在社会伦理秩序的形成和建构中,需要行为者符合一定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实体性,即依循一致的道德规则和价值理念去行动。[4]其次,社会伦理秩序的制度性建设。这个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制,另一个就是相关的职业道德。前者主要是相关法律的要求,后者确是体现为企业社会责任中很重要的职业道德,事实证明仅仅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的,是得不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每一个职业虽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准则,但都具体地体现为责、权、利三大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然而在目前中国的现实生活中,责、权、利三者关系上却出现了问题。很多人专注于“权”和“利”,而忽视甚至丧失“责任感”,片面维护和追求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而不顾甚至牺牲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制定各行业的职业行为准则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国企业在社会主义转型时期,既有机遇,又有挑战。随着社会伦理秩序的建立成为人们的关注重点之后,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说明还是可以体现出其价值的。在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状态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全社会诚信互助、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生态环境良好,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重要资源和推动力。
参考文献
[1]李秋华.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企业伦理责任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 2007 (5) .
[2]鲁英.伦理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J].中国市场, 2007 (40) .
[3]于永成.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秩序建设的基本维度[J].学术论坛, 2004 (2) .
农村社会秩序 篇10
1 林权发证工作现状
黑茶山林区地处吕梁山脉中部的北段, 位于东经111°00′~111°46′、北纬37°53′~38°44′之间。林区经营范围跨涉吕梁、忻州两市的5个县。现总经营面积9.43万hm2, 其中林业用地9.21万hm2、非林业用地1 787hm2。在林业用地中, 有林地4.76万hm2, 疏林地1 947hm2, 灌木林地2.31万hm2, 未成林造林地2 187hm2, 宜林荒山荒地1.68万hm2。活立木蓄积量443.99万m3。林区主要分布的乔木树种有油松、山杨、白桦、落叶松、云杉, 灌木树种主要有沙棘、黄刺玫、绣线菊等, 草本植物有苔草、苋草、蒿类等。林区境内变质岩广泛分布。
1982年稳权发证、1989年新造林地登记发证、2004年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为林区合法经营森林资源、保持林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到目标前为止, 全局共受理局属10个有林单位的林地面积9.30万hm2, 明晰产权林地面积8.94万hm2, 发证率96.10%。局属石桥、野鸡山、交楼申、魏家滩和中寨5个林场发生林权纠纷较少, 东会、河口、南阳山、马坊、城庄沟5个林场和山西黑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同程度存在着林权争议, 争议面积3 593hm2, 涉及兴县、方山、岚县和临县的6个乡 (镇) 的24个行政村。
2 各单位林权争议解决情况
1) 东会林场与山西黑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有林权争议宗地8块, 面积167.80hm2, 位于段家湾营林区, 与兴县东会乡东会、上滩沟、段家湾、安南石沟4村存在林权争议。争议具体情况:在2005年东会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 涉及到东会乡上述各相关村委签字盖章, 上述各相关村委无任何权力依据, 但认为林场所持林权证四至不明, 且林权证中登记地名不对, 不予以确认并认为是该村集体所有。2006年6月9日, 在兴县林业局有关人员的参与下, 东会乡政府召开“林场与安南沟村林权争议见面会”, 虽经协调但无结果。
2) 河口林场该场林权争议宗地25块, 面积为455hm2, 位于营坊营林区, 与岚县河口乡蒲胡村、楼底村存在林权争议。一是地处北麻地沟的30林班23-25小班, 面积37.60hm2, 与蒲胡村集体林地在同一面坡。20年前在省林业厅资源处的调解下, 通过开设隔离带确权确界, 现由于植被生长隔离带已不明显, 该村委认为林场登记林地为集体所有, 不予确认。二是地处蒲胡、楼底村的12、16、23林班, 面积417.10hm2, 是1982年形成的争议。这些地块基本分布于村庄附近, 坡上部是荒地, 下部是农田, 蒲胡村、楼底村不承认地块为国有。2005年河口林场以林权登记发证为契机, 与蒲胡村委、楼底村委、河口乡政府进行协调, 并上报岚县林业局, 但河口乡政府及岚县林业局至今没有回应。
3) 城庄沟林场该场林权争议宗地65块, 面积1 305.30hm2, 位于新舍窠、榆林沟营林区, 与临县城庄镇郝家湾村、沙坡村、新舍窠村, 木瓜坪乡宋家沟村、郝家岔村、显岩上村之间存在林权争议。争议具体情况:上述各村委认为, 1983年林场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资料所登记的权属内容与《临政字 (1982) 第11号》林权证登记内容不符, 且林场仅有的一份林权证四至登记不详 (以大沟、大山脊为界) , 各相关村委认为是村集体所有, 不予确认, 林场经多方沟通解决, 但无结果。
4) 南阳山林场与马坊林场共有林权争议宗地110块、面积1 685hm2, 涉及到方山县积翠乡、马坊镇相关的12个村委的集体或个人。有的村委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认为林场林权登记内容为其所有, 不予确权确界;有的个人持有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宜林荒山使用证、小流域治理使用证, 这些使用证与国有林地林权证重复。
3 争议产生的原因
1) 权属清楚, 但有的相关权益人想趁机攫取一部分利益, 而采取了不理睬、不接洽和拒绝、回避的态度, 对林场的林权登记材料不签字、不盖章, 对林场的举证、沟通、协调不予回应。
2) 在1982年稳权发证时, 四至界定以大沟、大山脊为主, 登记内容不详细, 个别小地名以方言为主, 并出现了“谐音”现象, 在此次换发证过程中, 个别村民、集体认为四至不清、地名不对, 不予确认。
3) 有些历史遗留问题, 林场和相关利益人各持己见, 暂时难以澄清事实, 难以沟通。
4) 各林场林权证只对有林地进行了核发, 而宜林地等其他地类, 林场历年来一直以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资料登记内容为主进行经营。在本次换发证过程中, 有个别村民、集体持有当地有林地使用证、宜林荒山荒地使用证, 与林场林权证出现了重复现象。
5) 各林场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林权发证为契机, 虽在四至界定方面进行了沟通, 但一些相关利益部门对于存在争议的地块采取保护主义态度, 不配合林场工作, 对林场的举证、沟通、协调不予回应。
4 解决林权纠纷的对策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系到森林资源的安全与农村经济的发展, 针对林权纠纷存在的问题, 结合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林权登记发证应当按照林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要求有序进行。在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过程中, 各林场、各村委应按照林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要求, 对每一宗申请登记的林地与各相关权益人进行现地勘界、公示、签字、盖章确认, 并完善公示手续, 接受群众监督, 提高林权发证工作的透明度。
2) 政府部门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林权争议工作的管理。要出台林权纠纷调处管理办法, 形成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牵头, 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 使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有序开展部署, 责任到人, 理性处理。
3) 尊重历史, 以林场、集体、个人的各类历史资料为依据, 以国家的林业政策、法律法规为准绳, 减少今后林权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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