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共6篇)
篇1: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从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顾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心.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从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顾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心
日期:2010-3-18 16:13:30 来源:本站原创 撰稿:佚名 浏览:45 文章挑错 我要投稿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
一、大公司的法律风险现状
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根据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 International Law Firm)提供的《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其研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平均值为42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如下:
1.联想(Lenovo)97
2.TCL 93
3.海尔(Haier)81
4.中海油(CNOOC)71
5.中粮集团(COFCO)68
好像是“树大招风”,企业规模越大并没有像航空母舰一样抗风险能力也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中外对比,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这就是我们的现状。
二、大公司较大法律风险的主要体现
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业、组织形式、重大决策、重大财务、重要诉讼、知识产权、企业改制和上市方面。
1、行业: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2、组织形式:新《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消极影响。中航油的失控,就是组织形式缺陷的例子。
3、重大决策与重要采购和销售行为:重大决策忽略海外当地国家的法律环境,又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帐、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反垄断诉讼、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4、重大财务行为:例如偷漏税和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等。
5、知识产权:每个企业的战略不同,但核心生产力几乎都和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比如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客户资料、核心生产技术、品牌战略、网站宣传等等。已经发生的有我国大型企业在美国遭遇的“337条款诉讼”、维生素C的反垄断诉讼、跨国公司在外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等。
6、重大诉讼:逐渐增多的公益诉讼、群体性诉讼、小股东起诉、劳动争议纠纷包围缠绕公司发展;潜在的刑事诉讼,如反商业贿赂、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追究制日益出现;新闻曝光、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越来越迫使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行政家长式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7、企业改制和上市: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
据2006年4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五类中央企业纠纷明显增多。三年来央企报送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外、金融债权债务、劳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统计显示,三年来,国资委共收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81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无论是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下降趋势。但具体而言,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企业劳资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急需企业高度重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企业经营者对法律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疏于防范,有的甚至为一己私利放任风险,滥用决策权,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形成大量潜在资产风险,有的法律审核把关不严,还有的资产管理链条长。
继去年发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资委正研究制定重大资产损失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今后没有经过法律审核造成损失的,可能要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失策的典型案例
1、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3、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
1、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
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
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律师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加强大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对策。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总设计师和协调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点作用:
1、和公司有关部门一起确定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2、起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文件;
3、建立执行防范和化解的职能人员和做法;
4、进行有效培训,使部门和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5、建立评估和审查考评制度。
自从2002年7月国家颁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法律总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又在2004年、2005年先后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来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据《法制日报》报道,去年39户央企法律顾问挽回或避免损失500多亿。截至2006年3月底,53户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达29户,占54.7%,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44户,目前167家央企中有120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去年国资委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律顾问保障作用凸显。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央企中,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为企业挽回或避免损失547亿元。
虽然三年来不少企业将法律顾问的审核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央企的二级子企业中也有近200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与国资委2004年提出三年53户大型央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关键还是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水平。总法律顾问对于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对企业在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改制上市、自主创新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公司负责。大公司要重视和加强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篇2: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我们这几年的诉讼少多了。”听到记者的问题,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急忙摇头。
法律风险就是诉讼,就是案件,这样的观点在上市公司中记者遇到不是第一次。
最近,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花了两年的时间对1535家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评估,首次树起了国内外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评价的“标杆”。
在专家看来,“法律风险不仅是诉讼案件的多少,公司有无违规,是否多元化经营,公司治理情况如何,怎样的人员结构以及财务状况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法律风险。”课题组负责人、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彭冰说:“法律风险是上市公司整体风险的风向标,也是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因素。”
16个关键指标影响法律风险高低
在这份包含了99%的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中,法律风险指数最高的前20家公司,均为ST类公司。
从行业来看,传播与文化产业和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最高,批发零售贸易业、信息技术业和综合类的法律风险指数也高于总体平均值,而电煤水的产供业和采掘业的法律风险指数最低。
从地区来看,东部法律风险指数比整体均值低0.6%,中部低1.3%,而西部比整体均值高出4.3%。彭冰分析,这与东西部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发达程度、法制建设情况及上市公司自身素质等密切相关。
从省市来看,全国内地省市中,海南、青海和宁夏三省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最高;贵州省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最低。报告称,这个结果与各省市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各地经营环境的不同密切相关。
法律风险指数的高低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呢?彭冰告诉记者:“我们从32个备选指标中选取了16个指标,并选出了四个核心指标:违规处罚次数、高官责任次数、诉讼仲裁次数、涉案资产占净资产的比率,将这四个指标与其余12个指标进行综合测评得出。”
根据统计,在1535家公司中,有80家公司出现了违规,其中有11家公司违规两次,这80家违规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为35.51,比整体风险均值高出39.7%。
而在测评的上市公司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追究责任的,有75家公司。这75家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比整体风险均值高出了35.44%。其中,西部地区,有16家公司出现高管责任问题,比例偏高。
统计还显示,有402家公司发生诉讼,其中,75%的金融、保险业公司都发生了重大诉讼,去年上市公司共发生诉讼4703次,该行业就发生了2770次诉讼,占一半以上,发生诉讼的比例、数目均较高。
至于涉案资产这个关键指标,统计显示有376家公司存在涉案资产,涉案资产总计575亿元,占总资产的0.17%,占净资产的0.91%;其中存在涉案资产的ST类公司,占该类公司比例高达60.13%
“我们的指标体系共涉及重大事项、诉讼与仲裁、特殊财务事项、公司治理、市场结构、人员结构等六大方面。另12项指标有业务结构、关联交易、地域结构等。”彭冰解释说。
其中,公司是否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也是重要指标。课题组人员表示:“一旦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将面临包括停牌、受到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等一系列法律风险。”
在进入测评的1535家公司中,有104家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的审计报告,这104家非标报告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比整体风险均值高出了67.45%。
此外,企业是否多元化经营,有无国际业务,进入国际市场,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来源,据统计,1535家公司中,有597家公司从事了多元化经营,664家公司进入了国际市场、存在国际业务,这些企业因为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法律环境,发生法律风险可能性更大,法律风险指数比整体风险均值都高,也是必然。
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股东性质也是一个重要指标。彭冰认为,不同股东有不同价值取向和关注重点。1535家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法人的有855家,是其他法人的537家,是自然人的100家,是外资企业的43家。在这四类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是国有法人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最小,第一大股东是其他法人的法律风险指数均值最大。
报告显示,2007年我国A股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相对较低,法律风险高危的公司相对较少。而且,因为清理大股东占款的原因,2007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相较于2006有所减少。
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除了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大排名外,报告还分类公布了前20家、后20家、增长最快20家和下降最快20家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
其中,在855家国有控股公司中,法律风险相对而言小些。彭冰分析,主要跟这些企业多占据垄断行业、受到政府监管较为严格有关。
金融行业虽然整体法律风险处于中等,在13个行业中排第六,但诉讼和涉案资产两个指标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从金融行业的排名看,法律风险较低的有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法律风险较高的有安心信托和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为何招商银行会比较高?彭冰解释说,主要是因为诉讼比较多。
根据报告测评,法律风险指数对公司的价值具有明显的参考作用,低法律风险指数对应的是高投资价值的公司,高法律风险指数对应的是比较低的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课题组人员表示,如果按照低法律风险50指数来构造股票池和投资组合的话,将能够获得跑赢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业内人士认为,法律风险指数的发布不仅为上市公司认识自身风险,同时也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更为银行等金融部门识别授信风险,合理确定企业授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必要的决策参考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课题组统计的关键的法律事件中,1535家上市公司总资产总计347261亿元,负债总计已达284347亿元,其中重大资产变动或受限金额总计15486亿元,占总资产的24.61%,占净资产的4.46%;累计担保达2285亿元,占总资产的0.66%,占净资产的3.63%;累计关联交易达2076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3.18%。
彭冰说:“法律风险往往是其他风险的一个源头,企业必须很好的识别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进入风险测评1535家上市公司中,高管中有法律背景的人数达1231人,虽然无法统计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但专家表示,国外大型跨国企业的公司法律顾问平均具有15至20年的经验,法律事务管理投入约占企业年利润的1%至3%,而中国企业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从人员、机构的设立到资源的配备,都远远不够。
记者看到,在最近证监会开展的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上市公司治理情况并不容乐观。有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却未及时信息披露,有的高管人员的薪酬未经董事会审议,有的董事会专职委员会工作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会议缺少与会人员对于议案审议情况的记录等等。
而在法律部门的设置上,有的没有独立的专职法律事务部门,各类业务合同由各部门自行审查,重大经营合同由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审查,也有部分上市公司虽然配备了专职法务人员,但合同审核能力很薄弱。
虽然目前国资委在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期望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但毕竟上市公司中只有800多家企业是国有控股公司,仅占一半多。
篇3:防范公司法律风险浅析
一、企业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工作面临环境与形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能源需求不断增长, 国家石油行业响应国家“走出去”战略号召, “上、中、下游”广泛开展国际合作。随着迈出门槛的机会逐渐增多, 法律风险不可避免。“走出去”者不再仅仅处理国内法律危机, 还将面对国际间错综复杂的法律法规、诉讼流程、法院仲裁机构模式, 还要熟谙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随着企业国际化步伐加快, 企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可能大幅增加, 企业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特别是加强有关合同纠纷、破产倒闭、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和处理。以知识产权为例,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一项专利技术如果进入到另一国而没有取得该国专利权, 则该国可以随意使用该项技术。尽管世贸组织TRIPS协议已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的原则趋于统一, 但“走出去”战略过程因地域和制度的差异所带来的风险不可避免, 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会触发该风险。
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法律风险, 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种与法律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商业风险。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纠纷方面, 而是财务、管理、经营等一系列的风险。在企业日常法律工作中, 导致上述法律风险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合同管理过程的疏忽与把关不严, 二、企业决策缺失法律论证, 三, 缺少全面的市场评价与调研。怎样应对上述法律风险, 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 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需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思维。企业规章制度建设是各项法律工作的基础, 法律风险防范的战略性思维要落实到制度建设中。一套适合自己的完善的规章制度, 使企业的各项工作有明确的程序性流程。程序化的流程是法律风险防范的源头, 是从本源上避免风险的有效手段。
2. 加强企业决策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的重大决策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的长远发展, 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企业决策向广度、难度深入, 企业决策必须从经验型、专断型向法律型、科学型转变。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要对企业重大决策进行法律预先审查, 从国家法律制度各部门进行法律论证, 提出可实施性意见。在调研过程中增加法律方向调研, 通过调研活动提出法律意见书, 从公司法、经济法、贸易投资规章制度、程序法方向深入研究, 防止法律风险, 预防诉讼危机。在决策过程中, 决策核心人员考虑的主要是成本、利益、利润等方面, 有关法律问题则需要企业的法律工作人员联合相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3. 加强法律工作培训、宣传
法律工作是“人”的工作, 法律工作人员, 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法律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工作建设。加强法律培训、宣传是企业增加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首先, 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所需的专门法律、市场营销、生产运营等方面加强教育培训, 提高法律知识结构合理更新。其次, 在培训平台上注意工作交流, 汲取工作经验和实践知识, 实践能力是评价法律工作人员的重要标准之一。再次, 要将法律培训与法律意识培养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 使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深入企业文化中, 既能形成全员培训方法, 又能起到广泛宣传作用。法律风险防范培训要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强调企业高管的风险意识, 在企业决策方面充分考虑风险危机, 一方面从企业全体员工入手, 使法律意识深入企业整体生产经营过程中, 与国家“依法治国”口号一脉相承, 实施依法治企。
4. 法律风险防范与企业内控体系相结合
美国安然公司事件使内控体系建设逐渐走上国内企业工作轨道,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企业内控体系的侧重目标不同, 但终极目标一致, 前者侧重企业法律工作的风险防范控制, 后者注重企业经营管理的经营风险防范。企业内控体系在法律事务工作中已强调法律工作流程的规制, 再从风险预警机制入手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以法律部门为主体, 联合各相关部门收集法律风险信息, 建立风险分析、风险预警、风险解决, 风险防范监督机制, 建立重大风险预案, 从内控建设方面有效实施预防风险措施。
5. 进行企业重大项目法律调研
企业重大项目、重大风险类别关系着企业发展命脉。在实施该类项目时在重要领域调研, 提出法律风险预案, 防止法律风险危机发生。该重点领域由不同企业根据各自领域自行确定, 在该领域进行专职调查、项目框架设计等工作;对法律风险源产生原因, 影响后果等进行类别研究。
法律风险防范是全局性工作, 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始终。除上述各项措施外, 以下制度也值得学习和借鉴。首先, 合同签订审核方面, 合同文本必须明确具体规定违约责任, 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推行标准合同文本, 保证合同标准文本的实用性, 提高签约效率和签约质量。其次、建立法律信息披露制度或法律工作数据库, 注意企业各方面法律问题, 给予法律指导。再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企业需要重视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维护企业的重要措施, 要重视把维护企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结合起来, 使企业风险防范真正落入企业职工法律意识中。
参考文献
篇4:公司法律风险防控
关键词: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一、劳动用工风险
1.企业劳动用工常见法律风险分析
(1)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因此企业的正确做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并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2)企业可以随时对员工进行工作调动。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相应的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因此很多企业自认为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企业与员工的分歧常常导致争议的发生。
(3)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企业加强员工管理、促进生产发展的有力保障。
2.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1)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①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②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③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④用人单位不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职工的处罚条款,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来实现对职工的奖罚比较科学;⑤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岗位仅是通俗的说法,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动岗位但未改變工作内容,不能视为违约。
(2)重视岗前培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为保证员工的知情权,企业应将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列入岗前培训内容,保留培训记录,作为告知证据。并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告知条款,员工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企业告知内容。
(3)严格入职体检,规避就业歧视。职业健康危害是企业用工的用工风险之一,尤其是特殊行业。同时,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企业可与医院建立定点服务关系,列出不适宜入职的疾病清单,组织入职员工做身体检查,由医院给出可否录用专业意见,以规避就业歧视的风险。
(4)规范处罚行为,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执行这一条,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工作性质、人员状况、企业文化等,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考勤、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规范等方面何种情形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规范员工考核,留下考核记录,做到有据为证。
二、合同风险
1.合同订立中的风险表现形式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如,A公司与同行B公司联系,称自己有空调存货若干欲出手,诱使B公司与自己谈判:同时又与几大空调生产商签订了销售协议,取得了这几个品牌在这一地区的独家经销权。然后,再制造事端造成与B公司谈判破裂。待至酷暑来临,A公司空调热销,B公司则丧失市场。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A农资公司找到B化工厂,欲购买50吨磷肥。B化工厂无磷肥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生产条件,但B化工厂谎称自己有生产能力,诱使A公司与自己签订了磷肥购销合同。B化工厂生产并销售给A农资公司几十吨无法使用的“磷肥”,使购买这批化肥的农民遭受巨大损失。
(3)借订立合同之名,行窃取商业秘密之实。A电子研究所开发出新型电子稳压器,并申请了专利。B公司假意与A研究所进行这项专利技术转让的谈判。在谈判中将有关图纸、数据私自复印并仿制生产,然后借口这项技术已落后而退出谈判。一个月后,B公司仿制的电子稳压器推上市场,销路非常好。
(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有虚构合同主体资格和合同标的,利用虚假信息以假充好,以特价作诱饵,引人上钩,或馈赠礼品,施小恩惠以收买对方谈判人员,或制造假象,诱人上当。
2.合同订立中的风险防范
(1)签约准备阶段。一是做好市场调查,对调查的情况要建立档案,作为订立合同的参考。二是对合作伙伴进行诚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应当清楚对方的经营能力、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资信能力、对方签约人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
(2)协商谈判阶段。在拟定谈判方案后,双方经协商洽谈,最终达成协议,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合同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是重要的书面合同参考形式。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预期实现的行为目的。应当写明名称及相关特点,并与合同类别标题一致;③数量。应具体写明标的物的数额及其计量单位;④质量。应当写明标的物(如产品、工程等)的具体质量要求和所依据的标准;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当写明本合同生效和截止时间,交接货物的日期、地点和方式以及支付报酬的时间等;⑦担保。当事人要相互要求或者单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包括与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当事人提供抵押物等方式。还可以采取由一方当事人给付“定金”或者“预付款”的方式;⑧违约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方法;⑨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内容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某种方式,如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条款内容要合法、合同条款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应当完备、行文规范,文字表达确切等。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全新的、高端的管理工作领域,与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不同,也不是单纯的企业管理,是通过设置一系列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识别、分析、评估等技术手段,对企业现存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整体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企业建立起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全面的、动态的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苏彦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9).
篇5: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一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交换频繁的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律部门,它的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是处理公司法律纠纷吗?是管理公司经济合同吗?在对待公司的法律部门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倾向,第一,公司的法律人员认为公司的法务被边缘化,只是进行合同管理、工商管理、纠纷的处理。第二,公司的管理者认为公司的法律部门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只会踩刹车,不懂得加油们,使公司商业机会不能实现或受到干扰。有的管理者认为法律部门是公司非一线部门,一个类似后勤保障部门,一个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部门。管理者就会认为,法律部门不能与他们创造利润的思想竞合起来,法律部门是公司一个合同签字的最后时刻,才会得知某项业务部门。以上者两种倾向都不能全面的说明公司法律部门的作用。
公司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6)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8)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9)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10)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11)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应当对公司进行合规管理即公司的管理者的职责,是公司行为规范的法律指南针,其次才是法律救济职责。
管理职能:对公司法律风险管控,包括决策的合法性分析、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规性监控即监督公司在反腐倡廉方面的问题。
法律救济:代理诉讼,仲裁,复议,调解。
实现公司法律部门的职能取决于公司对法律部门的定位。公司的法律部门不仅承担着律师的职能,而且扮演者管理者的角色。他们在提出法律意见时,不仅仅要评估法律上的风险,更会考虑公司的战略、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等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当业务部门遇到难题,他们应当咨询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绝对不能用“不行”来答复,既是时有问题的项目,也应该考虑是不是有其他解决方案,也要反复的研究,再回答行与不行。公司的业务部门应对法律部门重视和尊敬,因为法律部门能使他们放心的在前面冲锋,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及时他们脚下有地雷,也是他们知道地雷在那里,如何避开。
例如诺基亚西子门公司,公司的法务部门加入董事会,公司内部流程的制定、监控员工的行为是法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公司几乎所有的决定、策略在出台前都要得到法律部门的认可,没有法务部门的认可,公司的老总不会在文件上签字,这份文件盖不上公司的章。在诺基亚西子门公司,公司的法务部门被视为对公司的业务由增值的、且不可或缺的关键性部门,公司的法务部门所提供的支持不仅仅是法律的支持,也包括战略的和运营方面的咨询,公司法务部门是在法律和业务的交叉提供抉择支持。
西子门公司对法务部门的定位,满足了公司快速扩张的需要。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法务部门的定位起很大作用。
公司法务部门最重要的作用是管理职能,此管理职能和其他诸如技术、人力、财务管理职能不同,它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管理职能。现代公司管理最重要的理论就是风险管控理论。公司的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而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因此,建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是现代化大公司的必然要求。风险管理由来已久,近来更是成为管理学的热点,风险管理应用到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涉及到公司管理成的各个环节,一个公司的战略、人力资源、财务、原材料及产品的营销,没有一个不涉及法律风险问题的。在我国的大量的公司的法务工作并没得到公司管理层的重视,甚至被边缘化。简单的认为,公司法律部门就是管理合同及处理法律事务,甚至把法律部门当作合同管理科。把公司法律部门作为公司重要的管理部门,在公司设专门的法律机构,公司的法律机构应列席公司的办公会议,应向公司的最高机构负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复杂,做为市场主体的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迅速增加,作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法律风险也迅速增加。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对于公司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资委已明确把法律风险列为公司面临的五大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之一,要求加强公司法律风险建设,把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作为当前公司法制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的任务。能否合理的、有效的控制公司在决策、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做到依法决策、经营,又能保证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是衡量公司决策、经营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必须按照公司战略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实践,从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和全局性着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的实现新的目标保驾护航。
公司法律风险体系建设的目标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和公司法律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总体的目标应是,针对不断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公司的科学决策、依法经营 提供法律保障。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
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是一系列制度、流程、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涉及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合理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其整体思路是运用科学工具的方法,全面客观的识别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统筹制订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措施要求建立或完善制度、流程,从而构成一个可以协调运做的有机体,即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在央企影响力和政府导向的作用下,风险管理将引起国内公司 的普遍重视,而随着国内经济和社会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律风险管理也必将成为公司 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公司经营的多个方面,具体来说,公司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关注政策动向和司法环境,不仅是国内的,还包括国际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二是广泛研究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案例,包括重视并能有效识别、评估、防范法律风险管理而取得重大效益的案例,以及忽视法律风险管理、缺乏管理程序系统而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审批、管理、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加强管理,充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公司 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备合理预期,使公司在缔约、履约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法律优势,最大幅度地降低合同风险;四是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关注公司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从法律上能对知识产权进行慎重考量,同时对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建立侵权调查及法律追究程序机制;五是综合考查与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人员,以便做到规范管理和有效授权,加强对员工法律意识及知识的培训与考核,将法律风险管控能力纳入管理层的绩效考核范畴。
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规程,其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二)进行风险评估;
(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具体如下,在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上
在法律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收集方面,公司应广泛收集国内外公司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公司相关的以下信息:
(一)国内外与本公司 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二)影响公司 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四)本公司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五)本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六)公司 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公司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在风险评估上,公司应对收集的法律风险管理初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三个步骤。风险辨识是指查找公司 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是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是评估风险对公司 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进行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定性方法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由专人主持的工作访谈和调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统计推论(如集中趋势法)、计算机模拟(如蒙特卡罗分析法)、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事件树分析等。进行风险定量评估时,应统一制定各风险的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并通过测试等方法,确保评估系统的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定量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要根据环境的变化,定期对假设前提和参数进行复核和修改,并将定量评估系统的估算结果与实际效果对比,据此对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和改进。风险分析应包括风险之间的关系分析,以便发现各风险之间的自然对冲、风险事件发生的正负相关性等组合效应,从风险策略上对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公司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制定风险分析战略,风险管理策略,指公司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风险管理有效性标准,选择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适合的风险管理工具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原则。一般情况下,对战略、财务、运营和法律风险,可采取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换、风险控制等方法。
公司应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公司 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公司应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以及各风险在风险坐标图上的位置,进一步确定风险管理的优选顺序,明确风险管理成本的资金预算和控制风险的组织体系、人力资源、应对措施等总体安排。公司 应定期总结和分析已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和完善。其中,应重点检查依据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和风险控制预警线实施的结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标准。
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解决方案,公司应根据风险管理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如:关键风险指标管理、损失事件管理等)。
制定公司法律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应满足合规的要求,坚持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公司制定法律风险内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三)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四)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六)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公司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公司 决策层主导、公司 总法律顾问牵头、公司 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公司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七)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法律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公司应以重大法律风险、重大法律事件为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初始信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关键控制活动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用法律风险控制自我评估等方法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公司应建立贯穿于整个法律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法律风险管理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公司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应定期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及时发现缺陷并改进,其检查、检验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对法律风险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对跨部门和业务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行评价,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出具评价和建议报告,及时报送公司高管人员。
通过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大力加强员工法律素质教育,制定员工道德诚信准则,形成人人讲道德诚信、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及违反道德诚信准则的行为,公司应严肃查处,使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稳步快速发展。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郭恩华
篇6:公司法律风险调查报告
目 录
1.本次调查的目的。
2.本次调查的工作期间及参与人员。
3.本次调查中公司各部门提出的问题及信息收集情况。4.对公司各部门问题的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提示:
1、本报告中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均以在公司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为依据,公司如需对其中所涉事项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提供补充资料,以便张冬冬律师能够做出更为全面、准确的判断。
2、为方便公司各部门对报告内容的了解,本报告分为总、分报告,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总报告外,同时根据调查时各部门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相应的分报告。
3、鉴于对公司法律风险的调查将获得公司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具有保密价值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为此,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对已经和将要收集的公司所有信息将进行严格的保密,除诉讼、仲裁等法律方面的原因外,将不向任何第三人公开,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4、本报告的提供建立在公司与张冬冬律师订立法律服务合同的基础之上,除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使用外,张冬冬律师拥有对该报告的知识产权,公司如需将报告内容向第三人公开,须经张冬冬律师事务所同意。
一、本次调查的目的
任何与张冬冬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单位,我们均对其提供最大诚意和最高质量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本次调查是为了对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状况和人员法制素质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为进一步提供深入的法律服务和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做好准备。
二、本次调查的工作期间(使用什么工作方法)
调查问卷方法
三、本次调查中公司各部门提出的问题及信息收集情况
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公司的涉法事项展开的,同时考虑到公司管理方面的部分信息,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上述调查表向公司各部门调查,经询问后记录。
(一)调查时各部门提出的问题
根据上表中的统计结果,公司的法律分险分布情况如下:
从以上列表及法律风险分布图可以看出,公司各部门总共提出6个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按一定的标准可以分为合同、行政、诉讼、法律培训、公章使用及知识产权等六大类,其中合同领域的问题最多达12个,分别涉及到合同的起草(修订)、主体资格审查、履行、违约、解除、时效、乃至诉讼等各个阶段的问题,占到此次调查中所汇总问题的52﹪,如果考虑到诉讼、培训、用章等问题中也有部分属于合同问题的话,这个比重会更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从本次调查的情况看,公司一半以上的风险都来自合同管理方面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因此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加强合同管理领域。本报告的重点也将围绕此点展开。
四、张冬冬律师对公司所提问题的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
1、关于《劳动合同书》有关章节、条款
存在的问题:根据法律,各章题目需要修改完善,部分条款需要细化。建议:将合同按法律规定分为十一章:
一、试用及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五、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和培训;
八、社会保险;
九、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十、违约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2.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对办法
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所导致的法律风险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用工后企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企业如何应对呢?
1、分别不同时间,确定处理办法
如果尚在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不须支付补偿金。如果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个月未满一年,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第一个月工资及第二个月开始至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双倍工资,并须支付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的,视为企业已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方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上述前两种情况下,即自用工之日起未满一月或已满一月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履行两次书面通知义务,第一次书面通知劳动者及时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接到第一个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再次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报酬结清手续。
书面通知主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通知书内容规范,意思明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分歧;(2)书面通知书最好由劳动者本人亲笔签收并按手印;(3)书面通知应入档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面对现实,谨慎处理
如果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企业应面对现实,总结经验以防止类似事情的再次出现,并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要求同上,防止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处罚风险。
(二)、试用期约定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试用期制度的主要内容(1)按照劳动合同的长短确定试用期,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对试用期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3)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规定。
2、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可行(详见第一部分)(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曾经不是什么问题。但现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理由,除此之外不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说明理由。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在法定理由之外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说明理由,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补偿金的两倍的赔偿金。
防范措施:A、加强试用期考核,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做到有记录,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时,可以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检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既可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一并予以说明,也可专门进行说明。C、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理由说明书应当让劳动者签收。
(三)、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就是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它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关心或询问,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告知劳动者。
企业在招聘劳动者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以上信息,其面临的风险:(1)企业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欺诈;如欺诈成立,将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2)除了对劳动者已付出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外,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3)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风险防范措施:⑴合理设计岗位,预先确定好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⑵在招聘广告中对以上信息明确予以说明。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对书面告知文件进行签收,并与劳动合同一并入档保存。⑷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要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进行变更,一定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入档保存。
(四)、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防范
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⑴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⑵劳动者除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⑶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应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防范以上风险的措施: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将面临巨大的诚信风险和经济损失风险。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必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防止在劳动争议中将自己臵于不利境地。
(五)、发包组织的连带赔偿责任风险防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范用工制度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压力,所以企业应该合理安排劳动用工结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能对外发包完成的工作,尽量发包给其他人。但是企业一定要注意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确保承包人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应避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没有相应资任质的个人,以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修改中的风险及防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将要承担败诉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1)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讨论协商的过程一定要有记录,作到有据可查。(2)已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向全体职工公示,公示的形式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采用开采会宣读的形式,签收的形式,直接订入劳动合同作为合同内容的形式。并做到有据可查,(七)、裁员风险防范
很多企业需要通过大规模裁员降低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大规模裁员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的裁员操作应注意以下步骤:
1、摸清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年限、在本单位的工龄、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女职工是否处于怀孕或哺乳期、是否为工伤职工、职工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或需要扶养的人等情况进行调查,作到心中有数。
2、拟订方案。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裁员的理由、裁员的规模、被裁对象,拟订书面裁员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应发福利待遇的内容。
3、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在拟订书面方案后,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裁员理由及裁员方案,听取其意见,尽量做好职工安抚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
4、报告方案。因为企业大规模裁员涉及社会稳定、劳动者权利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作为企业应本着不给政府添麻烦、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原因、裁员方案以及对可能后果的应急处理方案,以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5、合法操作。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确定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让职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原因及时间,注意时间应在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和听取意见后的三十日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6、修改名册。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应臵备职工名册备查。否则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风险。在大规模裁员后,原有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职工名册。职工名册格式如下: 以上是针对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施行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的一些意见,真诚地希望各位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向我所咨询,我们一定尽全力给您提供满意的解答。
2.考核录用新员工法律风险与防范
现代企业的一个突出特征是用人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招用相关人才,但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如果未注意审查下列事项,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风险。
(一)、招聘简章的制定
用企业在招聘简章中上要避免触及“就业歧视”的禁区,避免出现“院校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等违法条款。
(二)、录用新员工
企业招用人员要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
1、不能招用不满16周岁童工
2、劳动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4、员工提供的简历、文凭等资料的真实情况
上述事项的调查,可以要求员工自己提供材料,或到相关管理部门验证,或通过电话查询等方式进行。为进一步避免企业风险,最好要求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上述事项亲自书写承诺,作出声明。
(三)、签订劳动合同
签一份劳动合同不会增加企业多少成本,但是如果不签合同,违法成本却很高。因此,企业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企业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下列事项:
1、企业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保证金、抵押金或扣押证件;
2、试用期的约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国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在劳动报酬上,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根据岗位情况,就商业秘密保护或竞业禁止进行约定(此条款是企业自我保护的措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事前防范工作,防微杜渐。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
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各方面条件、资格,除专业背景、文凭学历等“硬件”之外,还应当特别了解其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软件”;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信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专项条款。对于违约责任,除了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以期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培训前与他们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协议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当然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但可逐年分摊)。
一份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维护企业利益,又使劳动者能安心工作,为劳资双方获得“双赢”奠定初步基础
3、员工离职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出示的证明
有的企业认为劳动者走了就行了,没有了关系,还提供什么证明!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随附义务。
(二)、工作的交接
员工在离职时,除按照规定交回工作证、工作衣和工具外,由于工作需要接触到的企业资料等也应交回归档,防止企业机密外泄。对于离职员工的接替者,要从离职者那里了解工作的进程、工作的要领等内容,千万不能因工作交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员工手续不交接问题,除协商处理外,企业可主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者交接手续。
(三)、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员工调离后,要在十五日内及时将他们的档案和社会保险转出。
(四)、员工找不到时劳动关系的处理
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从企业不辞而别,企业再也无法联系到本人。对于这类情况,可以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精神,首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他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按照其留给单位的地址以挂号信函的形式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这两种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方可经媒体公告,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4.员工在职期间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
为加强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事项:
(一)、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企业规章制度应如何制定呢?
制定规章制度应紧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应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由于企业情况各异,在此只对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建议如下:
1、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法。
2、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
3、规章制度须经公示
4、规章制度应及时修改、补充。
(二)、社会保险的缴纳
实践中,有些企业鉴于劳动者流动性强,图省事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直接把保险发给劳动者,须知,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一旦发生争议,发给劳动者的所谓保险补贴会被认为是工资。
(三)、劳动管理中的特别注意事项
1、不能强迫职工劳动。
2、不能对员工乱罚款。对于员工不服从管理、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扣除部分工资进行惩戒或让其赔偿损失,但注意要有明确规定并保证扣除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争议证据的准备与运用
(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司法实践中发生争议较为频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任何一方需要单方面解除合同都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只有符合几种特殊的情况规定,用人单位才有权自行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入手:(1)劳动合同。
(2)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3)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
2、劳动者个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就应当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
(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犯
这是一类让用人单位最感到头疼的案件。
一旦发生了这类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需从以下几方面准备相关证据:
首先,单位首先要证明自己作为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性,即通过何种手段了解并掌握了这一商业秘密。:(1)证明这一商业秘密通过公开渠道是无法得到的;(2)这一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3)单位对这一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具体的证据类型和收集的方法也因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而不同;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劳动合同中有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再次,对方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具体凭据加以证明;
最后,若系其他单位侵权而因此造成损害,原劳动者与该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还需就上述两者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上述证据惟有一一落实,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才能获得较为有利的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是常有的事。在发生此类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原本是受害者,然而却在仲裁或诉讼中屡屡败诉,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懂得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仅关系到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也最终决定着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企业和员工不是“冤家“,他们在某些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只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信劳资双方一定能构建起和谐的劳资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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