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
第二章
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
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
第七条
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第八条
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
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第十一条
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
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
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
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
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
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
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
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篇2: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指南》,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种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制度和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及原则:
目标:避免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
第三条 南(北)区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安全部是安委办的常驻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 任:南(北)区指挥长 副 主 任:南(北)区指挥部分管领导
成 员:部室负责人、地市业主代表处主任、参建单位负责人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需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主任同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是南(北)区指挥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在施工期间每月至少1次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并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2.根据抽查结果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月度及安全评价;
3.每月通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闭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2.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4.每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八)其他事项
1.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平安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2.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费用的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有效投入的落实情况;
3、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
4、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对农村旅游公路建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设计单位在进场后应提交设计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各驻地办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理员,配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做好该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计划,制订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
6、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审查施工单位的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审查办公区、宿舍、食堂等
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为了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配备1名机械工程师,对运行的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杜绝发生任何机械事故;
3、各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所辖工程中符合评估范围内的桥梁、隧道等工程组织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报备;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性评估、危险源辨识统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到现场班组、个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方案、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预控及保障措施、紧急应变处臵措施、安全标识及警示和维护方案等;
5、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供计算书或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设设施及锅炉、压力容器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过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同时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台帐,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分三级向施工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施工作业班组、一线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定时、定内容、定措施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止;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
(四)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情况;
(七)安全设备台帐的建立情况;
(八)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十)安全生产报表;
(十一)安全生产例会纪要;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十三)危险路段施工作业机械、人员是否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施工作业面专职安全员是否就位;
(十四)重点部位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五)施工现场柴油、汽油、沥青、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领用等环节是否规范;
(十六)特种作业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十七)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
(十八)各种安全生产应急性措施人、机、物配备是否齐全。第十九条 每年的法定节假日等重要节假日前要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内容根据南(北)区指挥部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要按规定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七章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予以公示,施工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交底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和南(北)区指挥部报告。南(北)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一章 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三十四条 南(北)区指挥部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以下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要启动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二级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三级应急救援预案;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四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五条 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并负责现场指挥。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救人后抢救财产,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特殊情况应当由专业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三十七条 没有人员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实行24 小时值班,逢重大节日或重要时段,各单位要落实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诈骗等各项措施,加强油库、财务、库房、食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要求为各自配臵适当的灭火器材,并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防火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员工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四十七条 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各施工单位凡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等,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向员工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利控告、检举不安全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地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臵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国家法定机构的安全生产使用证或安全生产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装臵的运行状态的监测,相关部门应明确监测项目、标准要求、监测地点、监测频次、责任人及监测方法,建立相关记录。
第五十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工程安全性和安全措施评价,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或租赁时,施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
篇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必须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责任, 落实整改措施,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以下简称“设计单位”)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以下合称“施工单位”) 等单位,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2) 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4) 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4) 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 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 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 督促落实整顿措施, 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 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 (即建设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2) 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 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打折, 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 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 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 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 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 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2)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 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做到持证上岗。
(3)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要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4)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5) 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 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2) 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的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八条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应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75号) , 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方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 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 不得删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 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期在1年以下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 (含1年) , 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 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 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 总监方可签署请款书, 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 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 直接提请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 规定, 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 (费用) , 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 ,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或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 (即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 (即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1) 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 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 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 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篇4: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办法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建筑工程特有的安全形态
由于建筑工程自身的形式,建筑工程有着自己的十分独特的安全形态,首先,建筑工程自身就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工程,各个不同的方面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安全问题,往往管理人员不能面面俱到,容易忽视一些小的问题。其次,建筑工程的周期长,不能保证随时随地的安全监管。最后,建筑工程的负责性,由于任何一个工程都不可能是简单的堆砌,所以任何一个小的环节出错,质量不合格,就会引起工程的“大地震”。
(二)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
建筑工程的安全风险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人为因素,人为因素是最主要的方面。工程指挥不当,人员配置不合理,人员情绪过大,导致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工程参与人员综合水平不高,人员匮乏安全意识,工程操作技术水平过低,胡乱操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原材料因素,物资采购缺乏监管,收受回扣,采购劣质原材料。由于原材料的质量不过关,缺少检验机制就直接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工程材料的使用不符合规范,胡乱使用材料,导致一些材料浪费,甚至造成安全意外。工程材料的保管,运输问题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管理因素,管理体制没有建立起来,对应的工程问题没有相应的规范。工程安全责任没有落实,不能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只是简单的依靠经验来查验,安全考核无从审查。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资质,没有履行义务,工程工期安排不合理,各种因素交差干扰,导致问题累积,出现安全风险。第一、施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如今的建筑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来自农村或者是偏远的山区,专业操作技能低下。建筑公司聘人注重的是体质强健,体力充足,却忽视了从业人员各个方面的教育程度,导致施工人员的文化水品参差不齐,不利于建筑行业更好的发展。第二、设备不先进或者设备老化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些建筑行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得利润最大化,不跟上科学发展的脚步,不更新机械设备,偷工减料,继续使用存在缺陷或者线路老化的设备,没有一点安全保障,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安全作业,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第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单位负责人没有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和施工人员签订霸王合同,要求施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巨大的工程量,否则就做违约处理,施工人员被逼无奈,日夜赶工,疲劳工作,精神状态不佳,也是促使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还有的甚至要求垫资施工,致使施工单位资金欠缺,不足以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设备不齐全,大大降低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能力,最终酿成人员伤亡事故。
(三)环境因素影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工程施工的负责性导致了工程的周期长,同时,工程的施工地点不能由于条件不符合而改变,所以一些环境因素也会导致安全风险,例如大雪、霜冻、雷雨等自然因素都是不可避免的。由于人类自身的体质,不能与大自然抗衡,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难免遭遇恶劣的自然灾害,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要鼓励施工人员多进行身体锻炼,加强自身对危险事物的抵抗能力。
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一)安全是质量前提
对于各行各业的发展来说,其质量与安全是分不开的,安全是质量的核心内容,换言之,质量等效于安全,安全等效于质量。对于建筑工程来说,首先要能够满足建筑结构安全要求;其次是满足建筑使用功能需求。可以说,安全是确保建筑施工质量的一个基本前提。如果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施工人员便会处于过度紧张的状态,有较大的心理压力,这样一来,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施工人员操作,同时也难以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由此看来,安全才是确保建筑施工的前提条件。
(二)安全管理能够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
实施安全管理是从根本上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想要提高建筑质量,那么必须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方面,是要提高建筑管理者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另一方面,在建筑质量控制过程中,全体职工应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安全准则,这样一来,才能够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可靠保障
安全事故发生只是瞬间的,它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要求全体人员都要积极参与到其中,同时树立安全管理观念,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这主要是因为工程质量好坏会影响到安全生产的质量,在建筑產品存在很小的质量缺陷时,其项目工程表现为不合格,但是,当这种质量缺陷累积到一定程度之后,便会成为安全隐患,最终由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此看来,安全管理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可靠保障。
三、工程安全如何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
首先需要加强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工程人员的忧患意识,做到最大限度的预防,发生危险时能做到自我保护,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次是应该在施工人员的生活中大量的宣传,不能只做表面工作,要做到把各类安全知识潜移默化的植入员工的大脑里,只有员工自己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有效的进行安全保护措施,对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都百利而无一害。
(二)开展相关的教育讲座
建筑行业的施工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大量人员缺乏施工安全意识,施工技术老化。因此,本文建议各建筑行业管理方要建立良好的安全教育体制,能定期对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让工程人员意识到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危害,开展相应的教育讲座,从安全意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施工技能等各个方面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及其专业知识水平,这样不仅利于我国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提高,更有利于建筑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利国利民。
(三)规范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着装
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和一些其他的工作环境差别非常大,任何人都不能确保施工人员绝对的安全。首先,建筑行业的工作环境是非常混乱而且危险的,安全监察人员不可能随时都能对工作人员进行很好的监管,高空随时会坠落一些施工材料,如果员工在施工现场不配带好安全帽,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员工还应该穿戴相应的鞋子进行工作,施工现场地面凹凸不平,随时会有将脚划伤、刺伤的情况发生。
(四)淘汰老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首先,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一些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新事物终究会替代旧事物,建筑设备也应该跟上科学发展的步伐,淘汰存在缺陷的机械设备,积极试用先进设备,不仅能降低人员安全事故发生率,而且还会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施工单位应该请专业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积极修整存在问题的设备,不让员工使用问题设备,促进建筑行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五)将建筑事故信息公开化
如今的网络发展越发的深入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便可知天下事,普通的民众通过网络就能了解到各类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说出自己对某件事物的看法和建议。网络舆论监督使人们更方便快捷的对国家大事进行了解和监督。本文建议将建筑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都公开到网络上,将事故信息透明化,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追究其根源,让人民群众对此事进行监督,然后给出自己对建筑施工安全的建议,给施工单位加以社会舆论压力,让他们更注重人员安全问题,将问题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方东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2]焦红,王松岩.现代建筑施工技术与项目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张仕成.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J].广东科技,2006,(9)
篇5: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青海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海省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活动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全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通信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四)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五)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 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 全生产责任。
(六)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 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 合同约定的工期。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七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 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证安全生产培 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做 到持证上岗。
(三)建立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 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保证安 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 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 范进行施工作业。
(四)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 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 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 任。
(六)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承 担监理责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 监理职责,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总监理工 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 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监督职责是:
(一)宣贯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有权随时进入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或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建设。
(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六)加强与企业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总结,切实整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参加通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通信建设工程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是否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和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本单位种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用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二)技术监督检查:主要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检查;对用人企业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检查;对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特殊工种作业的检查。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使用、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 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执行,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 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九条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 用项目清单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对安全防 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 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信建设监理企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以及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部门举办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企业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相应职务;凡拒不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信建设监理企业、通信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除外)的企业责令其改正,期间不得参与我省通信建设工程施工。
第二十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
(一)通信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通信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通信建设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二)对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和特种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内容: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培训内容: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三)对在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省通信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向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规定,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青海省通信管理局。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通信管理局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七章 考核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取消责任单位1—2年在青海省境内参与通信建设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条 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如果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管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通信建设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未按规定接受企业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所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不予续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需重新考核认定;
第三十二条 通信建设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致使本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通信建设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各通信建设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篇6:地铁轨道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暂
行)
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0XX年X月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生产安全组织保障体系............................3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责任制...................10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11 第五章安全生产控制体系...............................14 第六章安全生产文化保障...............................22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4 第八章附则..........................................26 附件一.............................................27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与控制措施..........27 附件二.............................................57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规定.......................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加大安全投入,推动XX地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档案齐全、现场文明,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无重大伤亡、设备、管线、消防事故,千灭死亡率小于0.05,千人重伤率小于0.3。
(一)制度完善: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成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领导机构,制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再项制度。
(二)责任落实: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重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应白上而下层层分解,居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责任落实到人。(三)档案齐全:建立各种管理、施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档案;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建立专业设备检测认证档案;建立各项预防临控措施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档案,以上档案完整齐全。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五条XX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困主席令第65号);
系统安装、装饰装修等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生产安全组织保障体系
第七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政府安全行政监督、业主管理、监理监督、企业负责和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五级组织管理模式
(一)国家监察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对各部门行使协调、监督检查职能。
(二)业主管理是指XX市地铁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代表出资人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布置、检查、落实。
(三)监理监督是指监理对各鱼些墨.煦三猩臻县堂行塞全生彦、的肇督和管理。
(四)企业负责是指各施工企业负责各标段工点的安全生产的全面具体工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重心在承包商。
(五)群众新闻舆论监督是指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接受新闻媒介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业主管理采用分层体制,主要包括总公司决策层,分公司管理层和承包商实施层(见图一)。
(一)决策层主要由地铁总公司的总经理、主管建设的副总经理、技术处以及专家顾问组组成。负责新线建设范围内所有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全面组织和监管。
(二)管理层是指地铁总公司下属建设分公司,包括综合部、技术部、计材部、质安部、土建各部和设备各部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工程线路的建设各阶段的全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实施层是指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建设任务的各相关参建单位,包括工程勘察和环境调查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工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第三方髓测单位等,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须各司其职。
第九条业主的职责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设置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机构,并定期组织地
(九)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下述安全生产工作
1、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5、检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检查施工起重机械检测合格证;
7、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安全生产的档案。
(十)查和督促监理、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情况一(十一)做好国家规定、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求的其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条勘察与环境调查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二)负责按照国家、行业和XX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持性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程序,以及合同要求,开展勘察和环境调查工作,编制相应阶段的勘察和环境调查报告,内容涵盖安全风险分析评价的专项内容。(三)确保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环境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对勘察和工程环境调查的质量负责。
(四)接受业主的临督、检查,配合其组织的对勘察和环境调查实施纲要的技术论证和报告成果的验收。
(五)负责根据勘察和环境调查成果(纲要和报告)的技术论证意见和勘察强审意见,对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
(六)参与施工验槽工作,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勘察成果进行修正和完善。(七)参与业主及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组织的重大安全风险评估、风险处置方案的技术论证、预警判定、事务处理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并提供合理建议。
(八)审查施工临测、巡视及预警信息,审查临控和施工安全风险、处理方案、监控分析报告和消警建议报告。
(九)负责安全监理交底、召开监理例会,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日常巡视、安全全面检查等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定期编制安全监理报告。
(十)当审核或监理发现风险工程处于预警状态时,立即组织施工望篁趸墨掣场会议,采取专家论证、组织施工单位自行处理、下达安全隐患报告书、整改通知书、停工令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上报业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业主在安全生产中的指示和决定。
(二)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班组设安全员,各作业点应有安全监督岗。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立具体的安全责任制,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
(三)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对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按其各自的安全职责范围进行教育,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认真落实。(四)编制和呈报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
(五)按照第五条第8点中有关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仂、助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单位对信息平台进行基础信息的录入和维护管理。
(四)协助安全风险评估咨询单位定期编制全线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控管理报告。
(五)负责整理、汇总和分析所辖标段自身监测、巡视信息,初步判定综合预警状态,提供监控跟踪和风险控制的咨询意见,报业主并及时反馈监理、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以有效指导施工。
(六)参与风险预警事件或事故的现场分析和专家论证,并落实豁控中心的加强跟踪监测巡视要求。
(七)确保骼测数据和信息的及时、准确和真实、有效,对全线髓控信息及预警信息的完整性、可追溯性负责,必要时刻提供作为有关机构评定和界定相关单位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安全风险咨询单位职责,(一)负责整个线路工程建设阶段安全风险监控信息的咨询、管理工作。(二)协助业主对全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风险技术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参与对施工监控实施方案、风险处理方案的评审。
(三)协助监控中心进行全线监控信息的汇总、复核和深入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风险预警状态判定,提出综合预警级别,及时进行预警快报,并提供监控跟踪和风险控制的咨询意见。
(四)协助业主对施工各阶段全线安全风险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掌控全线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状态。进行信息筛选,定期编制全线施工阶段监控管理报告,上报业主。
(五)配合业主协调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加强监督、检查,对红色综合预警状态风险工程的监控和事务处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参与现场分析和专家论证。
(六)负责全线工程建设施工阶段风险工程消警建议的终审。
第十六条信息监控单位职责
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是依据地铁施工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而研制的专业信
的轮流值班制度;
4、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5、按工作和作业的岗位要求,落实持证上岗工作,并做好上岗前的教育交底;
6、工地的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机构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努力发挥其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监督方面的作用:
7、项目经理应赋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权力。
第十八条安伞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
(二)各标段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段项目经理部在制定和实施安伞生产责任制应贯彻“安伞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循“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
(四)各标段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实施过程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并将实施情况同责任制的奖惩考核挂钩,从而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作用的发挥,保障生产施工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工作涵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勘察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各阶段技术管理内容(见图二)。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通过安全生产策划实现的,策划的内容各阶段
第二十二条安仝保证计划的主要内容
安全有关工作。对某些特种作业和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要考虑到行业规定,如电工、安全员、塔吊、施工升降机的装拆工、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操作人员等都应经过行业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一般施工人员也应经过岗位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管理与作业的人员都属从事危险作业性质,都须依法办理保险。
第二十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控制
(一)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持证上岗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须检查、验证持证的有效性。
(二)施工过程中所需搭设的安全设施、设备及用品,必须按安全保证计划中的规定,明确检查、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变配电装置、架空线路或电缆干线的敷设、分配电箱等用电设施,存通电投入使用前,按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电使用。
(四)施工机械中的中小型施工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塔吊、施工升降机、井架与龙门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组装搭设完毕后,应经企业内部检查、验收,其中塔吊、施工升降机再向行业的机械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机械设备部门负责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并且落实设备的日常检查,督促机操人员做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五)特殊类脚手架按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题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搭设。各种脚手架搭设到一定高度时,按安全保证计划规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分步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中要落实专人负责维修。
(六)在安全保证计划中应明确专人或部门负责,会同项目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等落实专项技术措施,并进行检查、验收。(七)安全保证计划中引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要明确规定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实施人,并由现场的负责人会同安全部门负责检查验证。
(八)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应由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以清楚简洁的方法(如作业指导书、安伞技术交底文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应分不同工种、不同的施工对象,或是分阶段、分部、分项、分工种进行安全技
(2)支护体系施作及时性情况;
(3)矿山法施工中支护体系拱背回填情况。
3、盾构法施工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1)盾构铰接密封情况;(2)管片破损情况;(3)管片错台情况及其趋势;(4)渗漏水情况;
(5)盾构施工测量基点情况核查。
4、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主要巡视内容(1)周边建构筑物变形、开裂情况;
(2)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地面开裂、沉陷、隆起等;(3)施管线的管漏和检测开裂及进
图三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工现场周边地下体或接口破损、渗井等附属设施的水。
程都要编制专项安伞生产技术方案。
1、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见附件一;
2、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按第五条第7点执行;
3、各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携带以下资料到XX市建筑安全临督站办理安全条件认证
(1)企业的安今资格许可证,中标通知书;(2)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施工组织设计;(3)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性能状况资料;
(4)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持证情况资料。
4、经业主批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到必须变更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内容时,应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5、要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交底。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前,应进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掌握交底内容。安全交底应有书面材料,有双方的签字和交底日期;
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清单,责任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工程师、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行为、问题,必要时要对其及时补充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有效。各标段项目工程师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地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8、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督检查外,应建立必要的经济挂钩的奖罚制度。
(六)检查出来隐患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该进行登记,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提供安全动态分析,根据隐患记录和分析,制定、指导安伞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其停工,被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制订整改方案,按照“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落实进行整改;
5、整改工作应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即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检查单位,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七)逃玩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不论是自行采购、企业内部调拨、外单位借入或是分包单位的,都应由髓理单位汇合检测中心和承包商部组织检验,只有经检验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确认合格后,才可投入安装或使用。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工场。
(八)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外借的或分包单位的,在安装和使用前监理单位汇合检测中心和承包商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中有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九)承包商部应为了防止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机械、施工和防护设施的混用、错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性,项目经理部应对其品牌、规格、型号和检查、检验状态做出适时的识别标志。检查、检验状态一般分为待检(未检)、己检待定、合格、不合格四种。
第三十条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安全生产预案是实施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行动、采取救援措施的基本依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在编写安全生产措施时,必须包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二)安全生产预案的内容主要有: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及其后果的预测、辩识、评价;应急各方的职责分配: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有关应急电话上墙公示;应急救援中可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等;在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和环境
购、检验、试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等。也包括安全保证体系运行记录,如工程概况、安全管理目标、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素分配与部门岗位职责,现场施工安全控制记录,检查、检验和标识记录,事故调查处理记录,事故隐患控制记录,各类人员上岗资格和培训教育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等。对分包方的安全管理记录,如安全生产协议书,进场交底记录等,也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的必要证实文件,成为安全记录的组成部分。(三)安全记录须符合下列要求
1、各标段项目经理部应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记录清单,确定安伞记录的具体内容要求及表式和标识的规定。项目经理部还应结合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在安全策划中对照规定补充记录的内容,表式和标识的规定要求;
2、项目经理部都应在安全策划时,确定安全记录收集、记录、编目、‘归档、储存和处理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3、安全记录可以是文字的(包括表格与非表格形式),也可贮存在磁带、磁盘等或照片、胶片等媒体上;
4、安全记录应做到字迹清晰、能正确辨认。作为证实文件,记录是不能随意涂改或更改的。
第三十三条新闻报道
(一)地铁建设是一项规模大、投资多、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程,要通过扎实深入、全面系统、富有声势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市民关注地铁、了解地铁、理解支持地铁建设,从而进一步激发热爱XX、建设XX的巨大热情,对XX的美好未来充满向往;要通过宣传,进一步激发广大建设者立足岗位、团结协作,严谨高效、精益求精,争一流、创精品的工作干劲和拼搏精神,努力营造出上下齐心协力,共同为建设XX地铁多作贡献的良好舆论氛围。(二)宣传内容
l、宣传地铁基本情况。特别是工程的设计、沿途站点以及投资、建设周期等,让广大市民了解地铁建设的有关情况;
2、宣传工程进展和重大典型。要及时反映地铁建设的各项工程的开工和进展情况,对广大建设者努力攻克技术难关、顽强拼搏、忘我工作的精神,特别是
第三十四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惹。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 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 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 0人以下死亡,或者l 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 O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一)安全事故发生时,业主和总监理工程师立即去现场组织成立抢险领导协调小组,小组的构成由业主确定,抢险小组将全权负责事故的应急措施、报告形式和善后处理。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抢险应急措施外,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电话、传真等)将事故简单的情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以最快的速度(一般30分钟以内),将事故情况向业主报告,业主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妻堂。发生堂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逐级上报。
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与控制措施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一、一般工程(一)高空坠落事故
1、在临边、洞口处作业,无防护设施或防护不严、不慎而坠落;
2、在龙门架、井字架的安装、拆除或安装摇臂扒杆时,由于钢丝绳断裂、吊盘停靠装置失效或架体、坍塌坠落;
3、脚手架倒塌、脚手架跳板不满铺,架体防护不严而造成从脚手架上坠落;
4、模板支撑无剪力撑,缺少抗杆和斜撑,楼层模板立杆排列混乱,造成整体失稳坍塌坠落;
5、悬挑式脚手架由于钢丝绳断裂或吊篮横杆折断坠落;
6、在安装、拆除塔吊过程中坠落;
7、竖井巾的垂直运输机由于设备老化或使用不当,无人看管等原因,造成坠落。
(二)坍塌事故
1、在基坑、基槽开挖、人工挖孔桩、隧道开挖掘进施工过程中的土体塌方,引起人身伤亡;
3、由于雨季、洪水等原因,基坑、基槽及地下作业没有作好防涝、排涝设旋而造成坍塌;
4、在房屋拆除巾,不编写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盲目乱干,野蛮施工,造
(1)未设置保护接零或两级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失效;(2)电动工具绝缘层破损而产生漏电;(3)电源线和随机开关箱不符合要求。
8、搅拌机因下列事故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1)机械设备本身在安装、保护装置上存在问题;(2)临时用电不符合要求;(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程规。
9、打桩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伤害事故;
10、翻斗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伤害事故。(六)中毒事故
1、在人工挖孔桩施工中,工人下井前彳<进行毒气检测,也不采取通风措施,盲目下井作业,造成中毒;
2、在坑道开挖中,通风措施不力,没有进行跟踪检测,造成中毒;
3、在井、坑内作业,由于现场缺乏必备的急救用具,遇有中毒发生未能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造成进一步扩大一恶化;
4、由于天气炎热,防暑降温及食品卫生保护没有认真实施而造成食物中毒。(七)爆破事故
1、爆破施工和运输,没有按照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其它易爆品引起的爆炸事故。(八)火灾事故
1、由于天气炎热、气候干燥等自然原因,防火设施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而引起火灾;
2、其它易燃品或用电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九)其它易发事故
1、钢筋混凝土施工中,由于安全意识不强造成人身事故;
2、交通运输机械使用不当或司机违规操作造成交通运输事故等。
二、基坑工程易发事故类型(一)与挡土结构有关的事故
基坑工程的挡土结构包括地下连续墙、深层搅拌桩挡墙、挡土桩加深层搅拌
(三)与土锚有关的事故
1、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地下水位情况和地层土质资料、数据等,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导致锚杆抗拔力不够;
2、未进行台座的附属部件(腰梁、围檩、牛腿等)的强度和刚度核算,基坑开挖后上述部件变形过大而破坏,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
3、挡土桩(墙)入土深度不足,锚杆不起作用,造成整个挡土支护结构的过大变位而倒塌;
4、盲目减小安全系数导致锚固体长度不足,或未将锚固体设在良好的土层中,使锚杆抗拔力不足,基坑开挖后锚固体被拔出而倒塌。(四)与地下水有关的事故
1、透水性挡土结构或具有隔水性的挡土结构存在缺损(空洞,蜂窝,搭接良等),在地下水作用下,水携带淤泥质土,松砂,粉土等细粒土从基坑以上的挡土结构的背部流入基坑,基坑附近产生地面沉降;
2、基坑以下的挡土结构或止水帷幕存在缺损而漏水造成水及细粒土的流出,同样可以导致基坑附近产生地面沉降,甚至造成坑壁坍塌;
3、在无粘性土中,基坑开挖后,当地下水的向上的动水压力超过土的浮重度时,在紧靠挡土结构的基底面处,会产生管涌;
4、当基坑下部有承压含水层时,且承压水水头超过上覆土层的重量时,就会发生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压力冲毁基坑地基上,造成基坑底鼓;
5、如果在具有透水性且地下水位较高的基坑内设置集水坑,会发生水疏不干的现象,并导致管涌、流砂等现象;
6、在承压水水头压力的作用下,地下水从未埋填的古井,地质钻探孔口或桩周的缝隙流出,产生管涌;
7、为抢工期,让挤土式工程桩与挡土结构及止水帷幕同时施工,结果在挤土桩的侧向挤压力影响下,止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基坑开挖后坑壁出现漏水,引起地面下沉,道路开裂,危及临近建筑物的安全:
8、基坑施工的时间跨度很大,如果没有做坡体或坑项防水处理面,坡顶或坡脚的排水沟,遇到大雨,雨水渗入土中,一方面使挡土结构的主动土压力和水压力剧增,另一方面土体浸泡后强度减小,轻则冲刷挡土结构背侧土,使边坡土
14、地表严重沉降、导致建筑物裂缝、坍塌、管线断裂等事故;
5、地表冒浆事故;
6、洞门坍方事故;
7、出渣、进料水平和垂直运输(轨道运输和龙门吊)安全事故;
8、隧道内空气污染事故;
9、油管爆裂事故:
lO、气压作业时工人减压增压过程事故;
11、化学材料、注浆材料毒害事故;
12、泥浆污染道路、河道、堵塞地下管道事故; l3、联络通道施工作业安全事故。(三)难以预料的突发事故
1、钻孔未回填或锚杆未抬出事故;
2、过滤洞、洞穴、古幕道等事故;
3、遇煤气层、瓦斯爆炸事故;
4、遇木桩古树木及其它桩基础事故;
5、遇花岗岩、固石事故;
6、严重的沉降事故;
7、过河道、湖泊时盾构机发生“抬头”事故或盾构机漂移现象;
8、过河道、湖泊时盾构施工可能发生涌砂、突水现象,严重时可能引起“冒顶”,甚至土体坍塌。
五、自然灾害
(一)冬季施工主要事故有:火灾、寒流、中毒、地滑、冻灾、台风等。(二)夏季施工主要事故有:触电、雷击、坍塌、台风、水灾及中暑等。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范围 一、一般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范围(不限于)(一)桩基、土方、地下室工程防土方塌方、位移;
(二)脚手架、吊篮、工具式脚手架等选用及设计搭设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三)井架、便桥等施工设施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四)施工机械安全措施;
(九)模板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十)盾构机推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十一)过街通道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十二)结构防、排水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十三)交叉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四)施工用电(水、风)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夏季施工安全措施。(二)雨季施工安全措施。(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控制技术措施
一、无支护土石方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一)一般规定
l、基坑开挖之前,要在基坑顶面边破以外的四周开挖排水井,并保持通畅,防止积水灌入基坑引起坍塌;
2、处在土石松动坡脚下的基坑,开挖前应做好防护措施,如排队铖石、设置挡护墙等,防止土石落入坑内;
3、基坑项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均应在安全距离(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构,安全距离更要控制,一般在1.5~2m之外;
4、开挖基坑时,要按照规定的坡度,分层下挖到符合基坑承载力要求的设计标高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再由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5、人力出土时,要按照有关脚手架的规定,搭好出土通道,基坑较深时,还应搭好上下跳板和梯予,其宽度、高度及强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6、使用机械开挖基坑,要按照有关机械操作规程和规定信号,专人指挥操作,吊机扒杆和土斗下面严禁站人;
7、遇到涌水、涌沙、边缘坍塌等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之后,方可继续施工;、8、基坑底部用汇水井或井点排水时,应保持基坑不被浸泡;
9、采用钢筋混凝土围护壁时,除顶层可以一次整体灌注外,往下应根据土质
l0、人工挖装、配合机械吊运土方时,要专人指挥,不得各行其是:
11、挖掘机挖地时,应对机械的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等应制定施工措施。挖土基坑边缘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
12、挖掘机停机,将工作部分停置在安全位置。(三)石方开挖
1、必须采用湿式凿石,或装有能够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始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供钻孔用的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的栏杆。开钻部位的脚手板一定铺满绑牢,架子本身结构要符合有关规定;
4、钻孔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爆破效果不良发生安全事故;
5、对于手电钻、潜孔钻、凿岩台车等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6、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器管理条件》执行;
7、采用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均须上级领导批准,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否则禁止使用;
8、未经专门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单独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9、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度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10、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分包商或个人保存。
二、有支护土方开挖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一)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垂直吊土使用橡皮桶,防止坠落伤人;
2、提升架和井绳再次作业前须检查,发现有损坏和断线情况应立即更换;
3、井下采用36V低压照明;
4、孔深超过10m须送风,并对孔内气体进行检测,防止有毒气体超标;
5、人员上下均使用软梯并系好安全带,井上至少有两人协助以防坠落:
以防地表土坍塌;
3、采用成槽机成槽,成槽设备应置于稳定的地基上,松软场地应进行加固处理,设备的履带应垂直于导墙并距导墙不少于3m的距离以减少对导墙和槽壁的压力。成槽机履带下垫20mm厚减压板;
4、各类成槽设备及起重设备不得在导墙上走行,作业时应防止起重臂碰撞其他物体;
5、按确定的开挖顺序进行,槽段开挖前,设置防护设施,场地内应设集水井或排水沟以防地表水流入槽内;
6、挖槽或吊安钢筋笼时,要随时观测机械的稳定和周围地基、槽壁的变化;
7、为保证地下墙钢筋笼在吊装过程中有足够的刚度可采用增设纵向钢筋桁架式主筋平面上的斜接条等措施,钢筋笼的吊点位置、起l节及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8、在安装起拔灌注管时,机械与操作工人要配合好,不要将人砸伤或挤伤。(六)中间桩、柱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1、中间桩的成孔控制深度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
2、钻孔达到设计嵌岩深度后应及时清孔,尽快使混凝土封底,以免岩体浸水软化,并使混凝土与岩层紧密相连;
3、灌注桩凿除浮浆层后的桩顶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4、H型钢柱必须在专业厂家加工制作,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5、H型钢柱的起吊及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七)钢支撑
1、钢支撑安装需要进行检算和测试。要满足支撑连续墙(围护桩)刚度要求,钢支撑连接要稳固;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操作要符合《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规程》(1980—5-20);
2、钢支撑必须在开挖到设计位置后立即安装。并按设计要求对侧壁施加预应力。且在端头安装轴力检测仪,以观测预应力的衰减情况;
3、钢支撑安装时,应先挖出钢管槽,在连续墙上标出支撑点位置并进行清理、平整,使支撑端点与连续墙面垂直密贴,使之受力均匀,并在端部采取固定
设横木车挡,卸土时,坑槽内操作人员应避开,槽内人员应戴安全帽;
2、力打夯精神要集中,动作要一致;
3、使用动力打夯机时,应按厂家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钢筋加工场地应平整,操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须加网罩;
2、用机械调直、切断、弯曲钢筋时,必须遵守所用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对焊机应指定专人负责,非操作人员禁止操作;
4、焊接人员在操作时,应站在所焊接头的两侧,以防焊花伤人;
5、焊接现场应注意防火,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特别是高他仓位及栈桥上进行焊接或气割,更应防止火花下落引起下部设施起火;
6、配合焊接工作时应戴有色眼镜和防护手套。焊接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钢筋;
7、搬运钢筋时要注意前后左右,以免碰伤人、物。多人抬运时要用同一肩膀,步调一致,上、下肩要轻起轻放,不得投扔;
8、由低处向高处(2.0m以上)传送钢筋时,一般每次传送一根。多根一起传送时,应捆扎结实,并用绳子扣牢提吊。传送人员不得站在所送钢筋的垂直下方;
9、吊运钢筋必须绑扎牢固,并设稳绳。钢筋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吊。吊运中严禁在施工人员上方回转和通过,以防止钢筋弯钩钩人,钩物或掉落而发生事故。吊运钢筋网或钢筋构件前,应检查焊接或绑扎的各个连接点,如有漏检或漏焊,须处理后方能吊运;
0、吊运钢筋,应防止碰撞电线,二者之间应保护安全距离。施工过程中,严禁钢筋与电线或焊线碰撞,以防触电;
11、用车辆运输钢筋时,钢筋必须与车身绑扎牢固,防止运输时钢筋滑落伤人;
12、施工现场的交通要道,不得堆放钢筋。需在脚手架或平台上存放钢筋时,不得超载,并须经有关施工人员同意;
19、模板的钢拉条不得弯曲,拉条直径不小于1 4.0mm,拉条与锚环必须焊接牢固,拆除外露螺杆、钢筋头时,应接住,放在安全处所,不得任其自由下落;
10、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设专人负责检查,维护模板,发现变形走样,必须立即调整、加固,以防坍塌;
11、钢模板对拉螺栓拧入螺帽的丝扣应有足够的长度,两墙面模板上的对拉栓孔应平直相对。穿插螺栓时,不得斜拉硬顶;
12、钢模板应边安装边找正,找正时不得直接用铁锤猛敲或撬棍硬撬; 1
3、在钢模板上登高作业时,连接件必须放在箱盒或工具袋中,严防散放在脚手板上;板手等工具应用绳索挂在身上,以免掉落伤人;
14、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转运,严禁从高处扔下。拆卸中途停歇时,必须把活动件放置稳妥,防止坠落;
15、散放的钢模板,应用箱架集装吊运,不得任意堆捆起吊;
l6、用铰链组装的定型钢模板,定位后,必须如数装齐插销,项撑等连接件,否则吊机不得摘钩;
17、架设在钢模板、钢排架的电线和使用的电动工具,应用低压电源,110伏以上的照明和动力电线,不得直接钗挂或支架在钢模板上;
l8、大模板应按设计制作,每块大模板上应设有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以及存放小型工具和螺栓的工具箱,出厂前应认真检查,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9、放置大模板时,下面不得压有电线和气焊管线;
20、大模板竖立存放时,必须将地脚螺栓提上,并使自稳角成70~800,下部应垫通长方木;
2l、未加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不得竖靠在其它模板或构件上,应卧倒平放;
22、吊运大模板的起重设备的机构状况、安全数等必须符合起重规程规定,严禁盲目使用;
23、安装和拆除大模板时,吊车司机、指挥挂钩和装拆人员应检查索具、吊环,吊运中严禁操作人员随大模板起落;
24、大模板安装就位后,应将拉楔焊牢,支撑固定,未就位固定前,不得摘钩,摘钩后不得再行撬动,如需市政撬动时,应重新挂钩;
37、洞门处的预注浆可选择以单液水泥或水泥一水玻璃为主的浆液,主要目的是加固地层,防止沉降开裂、防水,注浆参数可视现场的具体条件和地质情况而定。后注浆可视情况注单液水泥浆或柔性防水浆液,注浆部位在施工中就应考虑好,并在施作混凝土时预留注浆孔(管);
8、切实做好施工缝、变形缝的嵌缝工作,作为第二道防线,可以弥补因止水条、止水带的接头处密封不严或拐角处开裂或因弹性密封垫和管片边角部位因施工损坏而引起的渗漏。
七、施工供电(水、风)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一)施工供电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必须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2、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工作;
3、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
4、在有易燃易爆气体场所,电气设备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5、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触电保安器,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应使用软橡胶电缆,严禁一闸控制多台电动设备;
6、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大于规定的截面,严禁用其它金属代替;
7、手动操作开启自动空气开关、闸刀开头及管形熔断器时,应使用绝缘工具、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绝缘工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8、一切电气装置拆除后,均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如必须保留,应将裸露端部包好绝缘,并作出标记妥善放置; 9、11 0V以上的灯具可作固定照明用,其悬挂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m,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以防人员意外接触; 1O、在沟、井、槽施工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照明;
11、行灯应有保护罩,行灯变压器低压侧应有一端接地;
12、施工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施工电源应设专业班组负责运行与维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施工电源设施;
13、现场施工电源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应检查一次,并测量绝
57、压缩空气站内的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A),进气口应安装于室外,并装有消音器;
8、储气罐应安装在机房外,距离不小于2.5~3.Om(一般不小于立式储气站高度的一半);
9、储气罐上必须装安全阀,该阀全开时的通气时必须大于空压机排气量。罐与供气总管之问应装设切断阀门;
10、储气罐应每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具体规定按“压力容器,检查有关规定执行;
11、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必须是清洁无杂质水,凡是赃污的水,或酸性水不能做为冷却水使用;
2、如当地的水质硬度较高时应进行软化处理后方可做为冷却水使用;
13、空气压缩机的冷却水的压力应不于196.2kpa,进排水温差不低1O℃:
14、空气压缩机冷却水回水管坡度不小于千分之三,并坡向冷却水池,以保证回水顺利;
5、空气压缩机房的维修平台和电动机地坑的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防护网或板,地沟应铺设盖板;
6、为防止污染环境和对废油进行回收,压缩空气站应设废油收集沟。
八、车站主体结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车站结构工程以混凝土模板支撑为主,且模板的支撑高(4.3~6.04m属高支撑),故模板支撑的稳定性及模板质量,直接影响施工及结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支模工程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某些特殊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施;
3、模板支撑所用材料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严禁将油桶铁皮及其它废旧铁皮用作模板使用。模板使用前必须清理干净,拼接平整,接缝紧密,确保浇混凝土时不漏浆和结构表面平整,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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