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通用12篇)
篇1: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XXXXX教授:
我校XXXX教授指导的2010级XXXX专业硕士研究生XXX同学位论文答辩会拟定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8:30在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外科三楼会议室 举行。
兹聘请您为答辩委员会 委员,届时请您拨冗参加。特此致函!
大连大学
附属中山医院
2013年 5月16日
篇2: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聘 书
尊敬的 教授:
我校 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的博士学位论文现已完成。现聘请您为该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请大力支持。
答辩时间: 年 月 日 点(星期)答辩地点:
此致。
敬礼!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公章)
篇3: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一、应对博士论文选题是否得当,以及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做出确切评价。
二、应对答辩人是否充分掌握其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相关文献,以及论文对相关前沿学术思想、观点的归纳和梳理工作做出准确的评价。
三、应说明论文的主要创新内容和方法(一般不超过3点),并且明示其创新观点和结论。
四、应对论文的结构、逻辑、行文,及对数据资料的占有和写作是否规范做出评价,并说明其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应有的学术水平(如果具备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条件,则说明其是一篇优秀的博士学位论文)。
五、必须指出论文的缺陷与不足,或提出继续深入研究的努力方向。
六、结尾部分的体例应统一为:
答辩人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____回答,答辩委员会表示____满意或基本满意.答辩委员会(共____人),经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一致(或____票)通过该论文答辩,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____学博士学位。
篇4: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实施办法
(2009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均应按本办法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和办理学位申请。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博士研究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前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申请工学、农学、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此外在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刊源,下同]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和管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或在校人事部门规定的一级刊物上至少发表(含录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含录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生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计;获得授权实用专利,每项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2.发表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一级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执笔),按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4.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按1篇一级或核心期刊学术论文计。
5.发表影响因子大于5.0(含5.0)的学术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6.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学术论文,作为主要合作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学术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学术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学位委员会认定后公布。
第五条 个别二级学科如因学科特点不能适用上述标准,可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适用该学科的标准,报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议,经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若上述标准不足以对个别博士生的研究成果作出恰当评
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部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是否达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学部学位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长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程序。
第七条 前述对博士生发表研究成果的要求是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各学院(系)和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所属各学科特点,提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标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研究成果。具体标准由各学部学位委员会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但有如下情形者,按下述规定认可。
(一)以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集体指导培养博士生,以导师组中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亦予认可。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由研究生科管理人员作为导师之一录入“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二)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的我校博士生,在合作方教授指导下,从事合作方课题研究并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情形者予以认可:
1.以我校博士生为第一作者,但同时以合作方高校和浙江大学为作者单位的;
2.以合作方导师为第一作者,我校博士生为第二作者,但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第一作者单位的。
3.博士生署名排第二,但注明为共同第一作者,并以浙江大学为博士生的唯一或第一作者单位的。
第十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如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发表,但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者,可以向所在学院(系)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其论文答辩要求的研究成果标准按照本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和研究生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浙江大学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十三条 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其他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成果,对学位论文进行格式审查,并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人选由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及以上与论文有关学
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进行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后,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实行隐名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其中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4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不少于3人)。
经评阅,如同时有两位评阅专家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答辩要求、或总体等级评价判定为较差(E),或总体等级评价有一位专家判定为较差(E)、另有一位专家判定为合格(D),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当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或大修改后答辩时,由分管院长(系主任)或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根据其他评阅人的具体评阅意见作综合考虑,审定是否可以继续论文答辩申请程序。如同意继续答辩申请程序,博士生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重新寄送原评阅专家进行评阅。如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后同意答辩,可以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按照《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隐名评审暂行实施办法》(浙大发研[2005]173号),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科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组织2-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博士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如果专家审定认为确实存在学术观点分歧,可以另外聘请1--2位专家进行重新评阅。如新的评阅结果为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答辩申请程序终止。
答辩申请程序终止后,博士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填写“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申明具体的修改内容,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3-5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如答辩委员会由3人组成时,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4人,外校或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非隐名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
第十九条 论文送审、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均由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评阅聘书、答辩聘书由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盖章后密封传递;实行学位论文网上评阅者,由研究生教育科将有关网页登录及密码等信息发送给评阅专家。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将评审材料送达评阅人。专家的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至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0天、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5天送达各答辩委员。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研究生应在预期答辩前1个星期将答辩预备信息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通过网络公告答辩信息。同时,还应提前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硕士生提前2天在所在学院(系)范围、博士生提前3天在校区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
第二十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工作,应按照《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的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浙大发研[2005]181号)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举行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做好答辩记录。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二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应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 — 8 —
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送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
第二十五条 答辩通过后,答辩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专家对学位论文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修改学位论文;将导师审核同意的最终定稿学位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应的纸质文本按规定份数交学院(系)研究生教育科、图书馆等部门。
研究生教育科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提交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科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学科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初审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将学科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将学部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于半年之后一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如再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则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未获得
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若在三年内正式发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相应学科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但在三年内未能取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规定
通知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篇5: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一、预答辩
论文预答辩会应公开举行,由学院组织。预答辩会内容:
(1)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意义,前人工作情况,论文工作量,实验,主要数据和结论,新见解和创造性成果);
(2)与会专家对论文发表意见和看法;
(3)导师介绍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品行和学术作风、综合意见,作出论文是否通过的决议。
学位论文如获得通过,即由导师给研究生填写“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如未获通过,研究生本人应按预答辩专家出具的意见进行修改或重做论文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二、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程序
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1)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硕士生不少于二十分钟,博士生不少于三十分钟)。
(2)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时间:硕士生不少于十分钟,博士生不少于十五分钟)。
对答辩委员提出的问题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记录员要认真地在答辩审批材料的指定栏目中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4)申请人回答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中提出的问题。
(5)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休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秘书和研究生院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进行如下议程:
①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论、交换意见。②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通过毕业或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答辩成绩,评分项目为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等几个方面。
③秘书统计表决结果,主席检查并公布表决结果。
④秘书起草并宣读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讨论修改决议;答辩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答辩委员同意才可通过。
(6)复会,申请人和列席人员回到会场,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2.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1)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按各评分项目(论文选题与综述、论文学术水平与创新性、论文综合能力表现、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分别对论文写出评语,特别要对论文反映出作者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深广性,以及论文成果的新见解和创造性情况作出恰当的评价,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存在重大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在答辩过程中须对评阅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或质疑作出明确的回复。
(2)论文答辩成绩(博士论文评阅结果含2份及以上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答辩成绩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硕士论文评阅结果含1份及以上异议(重大修改或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答辩成绩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
(3)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水平,是否准予毕业和建议授予何种学位;(4)如论文未获通过,决议中还应包括是否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三个月后至一年内重新组织论文答辩的决定;
(5)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有过半数的答辩委员认为该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硕士学位者,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3.论文答辩的组织与接待工作
篇6: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厦大研〔2008〕25号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这项工作是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全面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培育国家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鼓励博士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特制定如下措施与办法。
一、启动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
学校每年从在学博士生中先行选拔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选,提供条件,加强培养,以期在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上能够有所提高。选拔类别分A、B两类。A类主要从二年级博士生中选拔,B类从三年级博士生中选拔。
1、具体选拔条件与程序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候选人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国家重点学科的学术骨干,主持并在研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重大项目,同时原则上还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院士;(B)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C)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D)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E)指导的博士生已获得过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或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论文;(F)已取得学术界公认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类:主要从在学的二年级博士生中选拔;如新入学的博士生科研能力特别突出,亦可申请。申请人考核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并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著作)。
B类:从在学的三年级博士生中选拔,申请人思想品德端正,学风严谨,已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创新性研究成果,且正在从事的博士论文研究有望再经过半年到一年(或更长的时间)的深入研究,取得重大的突破,达到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水平。
(3)申请人经导师同意或推荐均可向相关院(研究院)报名。(4)A类:各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5)B类:各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并组建考核小组(5-7名教授组成)负责对申请博士生的考核。申请博士生向考核小组作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并就今后的研究工作计划和预期的研究成果作报告。考核小组对申请博士生的思想品德、学风、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预期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潜质等做出评议,表明推荐意见。各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考核小组推荐意见,提出初步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6)校研究生院讨论决定,最终下达正式名单。
2、培养措施
凡经校研究生院确定入选为培养对象者,学校与学院(研究院)将提供如下支持:(1)加强导师组的指导力量。以博士生的导师为主,辅以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为3-5人,负责对入选者在科研上、尤其是学位论文撰写上的指导。
(2)提供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对每位入选者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培育经费分两次拨付,主要用于有关的科研和学术活动,包括购买文献资料、必要的实验费用、参加学术会议等。B类入选者除了可获得与A类入选者同等金额的培育经费支持外,在延长学制期间,还享受3万元/年生活津贴。为了调动指导教师在优博培育中的积极性,发挥指导教师在优博培育中的主导作用,A、B类入选者的培育经费和B类入选者的生活津贴将拨给入选者的导师账户,由导师支配。
(3)A类、B类入选者如因科研需要延长学制、继续从事博士论文研究者,均可继续申请B类。
(4)学校将B类入选者的培养纳入“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5)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院)和导师对入选者提供配套经费支持。(6)履行合同、成果突出并申请留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可优先享受留学基金出国进修,如属非同一学缘的博士毕业生也可直接留校工作,并在人事聘任等方面享受适当的政策倾斜。
(7)A类、B类入选者及其导师均须与学校签订合同。入选者必须定期(每学期一次)向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接受学院和研究生院组织的考核。如果在入选一年后科研上没有新的成果,或新入学的博士生开题报告未能得到导师组通过,将取消此项培养资格。
二、实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制度
从2003年起,每年将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从参评的博士论文中,评选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从中推荐参评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将从省级推荐参评的博士论文中评选产生。
1、参评对象
为达到广泛参与目的,参评对象不限于已入选的培养对象。凡上一学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的论文,均可报名参加评选。此前两个学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也可参评。
2、参评条件
凡参评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或者有中文稿。同时,其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评价的优秀率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答辩委员会最后对其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个别学科可以放宽至86分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论文选题紧密围绕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尤其鼓励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性、技术性选题;
(2)论文内容有重大创新,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3)研究结果可能导致本领域科学研究的突破性进展,或有重要的直接应用价值;
(4)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
3、评选程序
(1)每年6月份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按各博士点上一实际毕业人数下达推荐名额,凡国家级重点学科和一级学科授予权博士点推荐比例可适当放宽。每年各学科的推荐名额和对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下达。
(2)由个人或导师提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在下达推荐名额范围内在6月底前择优推荐(注明推荐顺序)。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受理后组织审核参评材料并查档调取参评人员博士论文评阅成绩及答辩成绩,于9月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择优向福建省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侯选名单。
(4)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将在校内公示,并实行一个月的异议期。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作假等违法和违背学术道德行为或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一经查实,将在全校公布,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奖励办法
评上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将向作者和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奖金各1500元;评上福建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奖励作者与导师奖金各3000元;评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奖励作者与导师奖金各20000元,并奖励导师组奖金10000元;评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者,学校奖励作者与导师奖金各8000元,并奖励导师组奖金4000元;以上各级获奖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累计。
三、附则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7: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好论文答辩的如下工作:
1、学位论文评阅
根据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所、中心)主任意见,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一个半月,向论文评阅人发出聘书,并将学位论文送交(或邮寄)论文评阅人;
2、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二周,收齐论文评阅书、该生申请学位审批材料、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及该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审核表、综合考试成绩表、学位论文审查表,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所、中心)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答辩,并将材料取回,供答辩委员会用,并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发聘书。
3、安排论文答辩的时间、地点,并予以公布(保密论文可不公开答辩),联系接送外单位答辩委员会成员。
4、认真做好答辩会记录及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向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发表决票(表决票改研究生培养处章有效,发票前填写研究生姓名),并负责监票和统计表决结果。
5、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准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评语的初稿,评语通过后,将评语认真打印在决议书上,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名。
6、整理答辩后的各种材料,送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或系(所、中心)研究生秘书,包括:
(1)学位审批材料(1式2份)、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审核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表;
(2)表决票、论文评阅书(5份);
(3)博士学位论文(1式3份),论文摘要(中、英文各1份,或中文和本语种各一份)及有关内容的软盘;
(4)综合考试委员会组成表、综合考试成绩表及纪录;
(5)以上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用字正确。
7、发酬金
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给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发酬金。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生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议程;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及科学研究的主要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会参加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
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评议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
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讨论并通过对学位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签署《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决议书及投票表决结果;
篇8: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论文以XXXXXX开展研究,选题正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论文XXXXXX(基本上是摘要部分的内容),研究成果对XXXX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论文研究技术路线合理、理论分析正确、写作系统性和逻辑性强。作者对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掌握较扎实,具备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答辩过程中表述清楚,回答问题正确。
篇9: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保证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各个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博士论文,取得明显的研究成果,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一)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三等科技成果奖。
(二)发表符合如下条件的论文:
1.理学、工学学科博士生,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人文社科类学科博士生,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或在校科研处规定的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 对博士研究生应获研究成果的说明
(一)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其他成果按如下方法计算:
1.每项授权发明专利按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每项授权实用专利按1篇权威A类学术论文计。
2.被ISTP、ISSHP收录的学术论文按权威A类刊物论文计。
3.编写著作(不含教材)每满5万字可按1篇A类学术论文计。
4.博士生在学期间以第一参加人申请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计1篇一级或A类学术论文。
5.影响因子大于3.0(含3.0)的论文每篇按2篇SCI类学术论文计。
(二)个别二级学科认为上述标准不适合该学科情况,可说明理由,提出该学科适用标准,书面报告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再上报学校审批。
(三)个别博士生因上述标准不足以对其成果作出恰当评价,而影响正常申请学位时,需由导师向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评定其研究成果,审核其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博士学位。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上述研究成果均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或第二(列第二的,第一完成人应是该研究生之导师)完成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未能取得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但其已发表成果和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校学位办审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向学校申请毕业并参加就业。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见附件一)、《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件二),连同学位论文交导师审阅。
导师应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如实评价,如认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要求,并确认其研究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送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
第八条 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和各院所应对应届博士毕业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包括:
1、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注:到培养科核查成绩)
2、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它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3、各项费用是否缴清
4、学位论文是否按时提交
5、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格式见附件三:《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及示例》)
对不合要求者应推迟答辩。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向匿名”方式评阅。所谓“双向匿名”评阅就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各学院应逐步建立完备的分学科的专家数据库报校学位办。列入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是全国各重点大学及重点科研机构著名专家学者;有条件的学科,应建立国外同行专家数据库。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由校学位办按照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评阅人不少于5位(校外单位专家不少于3位),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4人。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即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评阅书格式见
附件四》)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意见,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答辩申请被否定的博士生,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的修改,经指导教师审阅定稿后,才能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一般应在专家意见反馈之日起3个月以后方可申请重新评阅。
第十一条 如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见附件五),向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由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组织2-3名校内同行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的意见和博士生及其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作出可否参加答辩的决定。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一般应有博士生指导教师4人,外校相关学科的专家至少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申请人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果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只能有1人参加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研究生教学秘书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见附件六),由博士点负责人签字,并经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答辩前两周交校学位办审查备案。答委会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将评审材料
送达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达各答辩委员。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均应认真审阅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或成果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论文评阅和答辩经费。博士论文评阅费每篇不超过250元。答辩4人以内博士研究生可计算一个答委会。其中答委会主席不超过400元,委员不超过300元,秘书不超过200元。上述经费均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中支付。超出部分只能在基金中报销。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并提前3天在学校范围张贴学位论文答辩通告。对需保密的论文,由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报告,附校科研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作答辩记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应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答辩决议。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答辩方得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记录人将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申请书、答辩记录和表决票报送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秘书。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答辩材料整理后交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应逐个审查拟授予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的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审核通过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向学校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填写《四川师范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推荐表》
(见附件七)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或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好论文并在半年之后二年之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仍不合格者,取消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博士研究生如在三年内,获得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在三年内未能达到本规定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一般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申请表》
2、《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
3、《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及示例》
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5、《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
6、《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批表》
篇10: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征求意见第二稿)
目前,我校全脱产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是4年,硕博连读、直博生、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博士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答辩,对于特别优秀的博士生,在本领域做出贡献的,可提前进行答辩。经学校研究,对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和标准如下:
1.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3年,硕博连读、直博生、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2.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并署名西南交通大学,在国际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含接到正式录用通知)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3篇被SCI、EI收录;
(2)不少于8篇,其中至少6篇发表在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的核心库期刊或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收录期刊)。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提前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篇11: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一、申请正式答辩条件
(一)时间要求
1.博士生申请答辩(指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下同)的最早时间为自报到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不含休学时间)。
2.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最迟时间为取得学籍后第6学年的6月15日(包括休学时间)。
(二)学分要求
博士生应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科研成果须满足《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7‟11号)的要求。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须为机密级及以上)的学术成果要求可同时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的第八条执行。
(四)通过预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做出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三)学位论文要概念清楚,理论推导正确,原始数据和实验数据可靠,计算无误,分析严谨,立论明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不得编造数据及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入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四)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不能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有重复。
(五)学位论文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撰写。
三、预答辩及相关要求
预答辩是检查和考核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一)申请预答辩
博士生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同意,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预答辩申请。
(二)预答辩委员会及其组成要求
学院或学科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5或7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导师可参加预答辩委员会并担任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并设秘书一名(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职以上),负责预答辩的记录工作。
(三)预答辩过程要求
1.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2.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水平、论文工作量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3.预答辩委员会结合预答辩情况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作为通过预答辩。
4.预答辩委员会应将预答辩记录、评议意见、投票情况、评议结果填入“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附件1,一式3份),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四)预答辩结果处理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博士生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答辩申请,进入学位论文检测和学位论文双盲评阅环节。
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补充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必须重新申请预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检测
在进行双盲评阅前,博士生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
(一)检测的论文范围
涉密博士学位论文不进行检测,其它博士学位论文都需进行检测。
(二)受理时间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每周二、周五受理博士学位论文检测。
(三)申请及检测过程
1.博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检测承诺书》),并将学位论文1本及其电子版(要求WORD文档,文件命名规则:学号+姓名)送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
2.学院教务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博士生提交的检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3.研究生院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四)检测结果处理
研究生院将《检测报告》发放给学院教务办公室,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并留存其复印件,将原件及时送交导师。
博士生及其导师应认真阅读《检测报告》,并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同时撰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附件3,以下简称《检测结果说明》)。
(五)其他说明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是学位论文检查和评审的重要环节之一,博士生和导师同意提交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就视为进入评审程序,检测结果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
博士生通过学位论文检测后,经导师同意后,可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论文评阅申请。
(一)双盲评阅的含义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相关人员隐匿,同时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双盲评阅由校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双盲评阅的论文范围
我校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除A类、B类部分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阅。
(三)受理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准备申请答辩的博士生至少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寒暑假不计算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类别及培养计划安排讨论学位授予情况,每年安排3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此,每年3月、10月及6月10日到7月10日3个时间段不受理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其它时间每周一、周四受理。
(四)申请程序
1.博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附件4,以下简称《评阅申请书》),并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检测报告》及其《检测结果说明》;(2)5本学位论文,其中1本正常装订(“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中需导师、作者签字),其余4本匿名;
(3)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一式2份);(4)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交费单;(5)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6)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及佐证材料(附件5);
(7)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自评表(B5纸打印,一式4份)。
2.学院教务办公室整理博士生提交的材料,并审核博士生成绩、学位论文、学术论文、预答辩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在《评阅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发放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表格。
3.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博士生提交的材料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五)形式审查及组织评阅
研究生院对学院提交的博士生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评阅份数为4份,其中校外评阅份数至少3份。
(六)评阅结果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评阅书返回的份数必须不少于3份,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3份或3份以上均为“同意答辩”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答辩环节;
(2)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2份为“不同意答辩”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此次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重新向研究生院申请答辩,且应在最迟答辩日期前完成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否则将按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3)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2份为“同意答辩”、1份为“修改后答辩”
若“修改后答辩”意见中分数为70分以上,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可进行答辩环节;
若“修改后答辩”意见中分数为70分以下,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论文,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组织相关学科2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学院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同意答辩(见附件6)、延期答辩继续修改学位论文以及其他具体要求的决定。
(4)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同意答辩”、2份为“修改后答辩”
若2份“修改后答辩”意见中分数均为70分以上,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导师同意后,可进行答辩环节;
若2份“修改后答辩”意见中有分数为70分以下的,参照本节第(3)条办理。
(5)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 导师根据评阅意见可选择撤销本次申请或提请复议。选择撤销本次申请即本次申请无效的处理办法参见本节第(2)条;选择提请复议,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盲审,增聘评阅意见中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申请无效,增聘评阅意见中有其他意见的,参考上述办法执行。
(七)有关双盲评阅的其他说明
1.申请正式答辩的博士生提交的5本学位论文除1本外,其余的4本学位论文要求无作者姓名、无导师姓名、无致谢、无个人简历,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声明页不需签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页采用列表但匿名的方式,具体格式见《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列表》(附件7)。
2.博士生在提交学位论文时可提出建议回避评阅人员名单(不超过5人)及其所在单位。
3.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含增加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200元/本)由导师支付,在提交学位论文时缴纳到校财务处;外单位研究生院(部,处)管理劳务费和论文邮寄费由研究生院支付。
4.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校研字„2009‟45号)处理。
六、正式答辩
(一)答辩审批
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博士生,可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1.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学科提出草拟名单,由5或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外单位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可为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同行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以利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了解掌握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职以上。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思想政治鉴定 由学院(系、部)级党组织填写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态度等情况,并根据其表现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答辩。不同意推荐答辩的,不予审批答辩。
3.答辩材料的审核
博士生须认真填写“学位档案”(要求确定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并登录研究生院主页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后录入“学位信息”栏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学位档案”中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距答辩日期前3天以上,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近3天答辩公示栏”内自动显示(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除外)。
(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要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使用涉密副本答辩的除外)。博士生应分别与导师、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合影。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40分钟);
3.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审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及其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根据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者为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同意毕业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未获答辩委员会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者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七、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与审核工作
各学院应根据《关于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与审核工作的通知》(研院函„2009‟31号)要求,做好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与审核的工作,并制定本学院加强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八、毕业和结业
(一)毕业 1.在博士生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由学籍所在学院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做好毕业鉴定。
2.博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并以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的最近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日期为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
(二)结业
博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评阅最终未通过或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九、博士学位的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议。评定博士学位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如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2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方可再次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评定博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通过者,将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须经3个月争议期而无异议后发放。
十、档案整理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等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后,将授予博士学位意见书相应栏目填写完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办公室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及有关材料送交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等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
(三)博士生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存档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学院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博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并将《研究生档案寄送单位备案明细表》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备案。
十一、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评阅、答辩及存档等保密要求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执行。
十二、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校研字„200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篇12:大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邀请函
西校„2017‟31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研究生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管理办法》经校第三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17年1月16日
(三)博士学位申请者须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2个月之内,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修改完善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通过检测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将送国家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学校档案馆存档。
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一)指导教师审查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质量及答辩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须按照培养目标和学科的规范要求,对提出学位答辩申请的学位论文进行质量审查,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指导教师应与学位论文未达到规定水平,不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充分沟通,签署不同意其答辩的具体理由和意见,报培养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培养单位审查
通过导师和毕业资格审查的研究生,按培养单位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并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各培养单位严格审查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通过审查名单。
四、学位论文评阅
(一)评阅方式
1.研究生(不含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实行100%“双盲外评”;免费师范生教育硕士学位论文“双盲外评”比例不低于申请人数的20%;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可不进行“双盲外评”。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不进行学位论文“双盲外评”,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
(1)自然科学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2篇(含)以上为学位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国外A1高水平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发表1篇(含)以上为学位论文研究组成部分的国内外A1高水平学术论文。
(2)自然科学硕士研究生发表1篇(含)以上1篇(含)以上国内A1或国外A2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硕士研究生发表1篇(含)以上国内外A2学术论文。
(二)学位论文评阅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负责评阅单位审核,对评阅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机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博士学位论文由学校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进行评审。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和相应的保密规则,切实保障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公平,真实反映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二级培养单位纪委负责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过程监管。
(三)评阅专家构成
1.博士学位论文:3位校外同行专家
2.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2位校外同行专家。其中以研究生毕
61.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委员会由同学科领域的教授或研究员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校外专家2-3名,博导人数不得低于1/2,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含)以上(单数)同学科领域专家(副高职称以上)组成,其中校外专家1-2名,硕导不低于3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校外专家担任。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含)以上(单数)同学科领域专家(副高职称以上)组成,其中校外专家2-3名(须有1名行业专家)。
导师不能作自己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按二级学科专业集中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进入研究生管理系统报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两周前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录入答辩人姓名、导师姓名、所属学院(部、所、中心)、专业、研究方向、论文题目、论文评阅、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委员会名单等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的答辩委员会成员若需变更,须由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批。
(二)答辩程序
1.答辩开始前由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
3.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情况,重点报告论文主要观点、主要研究过程和方法、创新之处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补充说明内容。博士学位论文陈述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提问。答辩委员会着重与答辩人共同探讨问题,避免泛泛评论。现场旁听者可就论文提问,参与答辩。答辩委员会重点考察答辩人回答所提问题的科学性、准确性。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40分钟。
5.导师介绍答辩人简历、执行培养计划、从事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及论文主要学术价值等基本情况。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或简要介绍学位论文评阅的评审意见。
7.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进行答辩评价,投票表决,形成决议。主要议程和内容为:
(1)评议学位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答辩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评价项目和评价要素,对论文本身及答辩情况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的评价。
(2)在对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通过答辩并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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