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关键词: 监护 关爱 农村 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共14篇)

篇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昨日下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暨“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视频会议召开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截至6月30日,浙江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约11.68万人,约占全省儿童总数的1.5%,其中男6万余人,女5.68万人。近76.8%的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义务教育阶段,77%的农村留守儿童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监护和抚养,有63%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父母外出务工,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有8693人。(时报记者曾历时2个多月,深入温州、台州、丽水、衢州等地,探查浙江当地留守儿童情况,完成了近2万字的农村留守儿童报告,详见205月16日A4-A10版)

面对这样的情况,浙江省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今年5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健全服务网络。

今年3月中旬,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及信息录入工作。目前,留守儿童已全部排查完毕并录入信息库,建立了一人一档,明确了每一名留守儿童的社会及学校(幼儿园)结对帮扶人。

为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5月底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关爱保护工作。例如针对部分农村留守儿童未上户口的问题,各地要与公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无户口农村留守儿童落户问题;针对无监护人的农村留守儿童,各地要督促其父母尽早落实委托监护人代为监护等。

浙江市场经济发达,社会力量活跃,互相帮扶的氛围十分浓厚。据统计,全省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每年募集慈善资金约45亿元。浙江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借助时报和“青年之声”等平台,发布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对接社会资源,每年服务留守儿童10多万人次。

今年六一前夕,由省慈善总会发起的“为了明天——关爱儿童之家”项目启动。该项目以村(社区)为依托,综合利用现有场所,于年内建立首批30所“关爱儿童之家”,并确定了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衢州市作为项目试点地区,计划3年内在全省设立100所。7月4日,由团省委主办,浙青传媒、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承办的“圆梦浙江农村留守儿童”大型公益活动启动,动员各方面力量,满足留守儿童微心愿。类似这种构建留守儿童情感呵护工程的活动还有很多。

篇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活动由重庆市图书馆、江北区文化委、江北区教委主办,由江北区图书馆、五宝镇实验学校承办。活动中,五宝镇实验学校的孩子们为来宾带来了朗诵《蒲公英的梦想》。重庆市图书馆授予该校“蒲公英梦想书屋”牌匾并赠送了2台电脑、册图书及70TB的数字资源使用权;渝中区、大渡口区、南岸区等36个区县公共图书馆共同为该校赠送了3000册崭新的少儿图书;我区向五宝镇实验学校赠送了图书2000册及价值10000元的学生用品。

“我想有一个遥控飞机”“我想要拉杆书包”“我想要一个学习机”……留守儿童的梦想,分别由各区县公共图书馆“领取”并现场实现,孩子们接过自己的心愿礼品,脸上洋溢着满满的幸福。

与此同时,“相伴成长巡回讲堂”开讲。中国心理学会会员、共青团重庆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专家团心理咨询师郑勇利为学校四年级的学生带来一场关于“生命认知和自我保护”的`知识讲座,郑老师循循善诱的引导,让孩子们知道自己生命从何而来,在青春期应该怎样认知自己身体的变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孩子非常活跃,在课堂上踊跃发言,积极互动,课堂里气氛热闹活泼。

在视频亲情聊天活动中,留守儿童也通过网络与远方的父母通话,场面温馨感人。

“蒲公英梦想书屋”是致力于解决留守儿童纸质读本、电子图书缺乏而创立的公益活动,从6月启动以来,一直秉承将优秀资源送到最急需、最困难的地方的原则。活动主要包含“一梦一室一台一堂”4个部分,即“线上领取梦想公益活动”“流动亲情聊天室”“E路共享数字阅读平台”“相伴成长巡回讲堂”等特色活动。此次活动走进五宝镇实验学校,也是市图书馆“蒲公英梦想书屋”项目的第34站,走进的第26个区县。

五宝镇实验学校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本地居民外出务工家庭较多,学校学生中留守儿童占比较大,有接近88.2%的孩子来自留守儿童家庭。新建立的梦想书屋,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孩子们课外知识读本匮乏的局面。

篇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 2016 年2 月14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 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 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 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 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 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要求各省 (区、市)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国务院将适时专项督查《意见》执行情况。

来源:《人民日报》

篇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进,一些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但受工作不稳定和居住、教育、照料等客观条件限制,有的选择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家乡交由他人监护照料,导致大量农村留守儿童出现。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对改善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客观上为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创造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但也导致部分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响强烈。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是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一)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地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二)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在2016年上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地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快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强化激励问责。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篇5: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简报

爱心+协同推进

沧州市民政局组织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暨城乡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及时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细化责任,各负其责,全方位为困境儿童提供关爱保护。

爱心+制度保障

沧州市民政局联合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共同牵头,督导各县(市、区)抓紧制定文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和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两项工作。

爱心+专项行动

由沧州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按时完成落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强制报告责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户口登记责任、依法打击遗弃行为等六项任务。

爱心+专业培训

沧州市民政局组织加强学习培训,提升留守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性,分部门分系统适时分级组织业务培训,参训做到市、县、乡、村一贯到底,确保关爱保护举措细化在基层。

爱心+精准数据

篇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x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x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

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

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QQ群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企业、公益组织和爱心人士等参与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中来。鼓励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手拉手”自由结对,互帮互学,共同成长。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管理,避免对农村留守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认真总结交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我旗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

篇7: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昨日下午,衢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副市长陈锦标参加。

会上,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了前期我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就开展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作了具体部署。

陈锦标指出,我市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起步较早,措施扎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他强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目前我市已建立了相关工作机制,摸清了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底数,实现了“一人一档”基本信息入库,并通过平台搭建等举措,为留守儿童提供了精准服务。但我市农村留守儿童量大面广,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监护照料和关爱保护。要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落实,要落实家庭、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要突出工作重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完善三级关爱保护工作网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落实应急保护机制,加强校园安全和校外安全管理,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篇8: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从该校针对“农村班”推出的特殊教育,比如“代理家长”“留守儿童之家”“农村班”老师“家务委员会”,确实可以看出,学校是想关心留守儿童的。但为什么这些关爱之举,却不受欢迎呢?

在学校领导看来,推出“农村班”的初衷是好的,因为这样可以针对农村孩子的特点,因材施教。但是,对留守儿童因材施教,其实并不需要将他们单独编班,而单独编班,恰恰不是因材施教。

把农村留守儿童单独编班,对于学校来说,是可以“展示”对留守儿童的关心的,这就如同近年来一些学校会举行爱心棉衣发放大会,贫困学生汇报演出,这些教育活动,可以展示出学校开展了帮困助学活动,但却没有考虑贫困学生的感受。

真正关爱留守儿童,应该在分析留守儿童的心理基础上,采取既让他们得到关爱,又不会让他们感受到被“另眼相看”的教育方式。由于家庭经济状况、

生活环境、行为习惯等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往往在同龄孩子中,表现得敏感、自卑、孤僻。把一校的同学,分为“城市班”“农村班”,正刺中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敏感神经,“农村班”其实不是关爱他们,而是为他们贴上身份的标签。这正是很多留守儿童不愿意提起农村班的根源所在。

开设“农村班”,还与教育公平理念相违,不论校方如何解释是出于为农村孩子好的初衷,都不能回避这一做法,在忽视对农村孩子的人文关怀之外,事实上为农村孩子提供不平等的教育环境。家长不由担心,为“农村班”孩子配备的师资,是不是要比城市班差;对农村班孩子的要求,是不是比城市班低;农村家长送孩子进城市读书,本就想让孩子向城市孩子学习,而现在学校却用这种方式阻断了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互相学习的机会。学校的这种做法,与若干年前,一些中学推出重点班、快班、慢班、补习班,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开设重点班、慢班的理由,不也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吗?

该校对设立农村班还有如下解释———“如果把他们和城里孩子安排在一间教室学习,无疑会在生活、学习、心理上产生不适应感。初中年龄段的孩子正处于转型期,环境因素对他们的影响至关重要,如果学校在此阶段不给予他们特别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他们不负责任。”如果因为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有所差别,就把他们分开来教学、分开来管理,这样的教育管理,又将教育本应承担的提高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集体精神、团队意识、鼓励孩子取长补短、学习多元文化等等功能,置于何处呢?按照这样的逻辑,一所大学,是不是要把各省市来的学生单独编班呢?他们的差异可是更大啊!

篇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一是依法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外出务工父母履行监护职责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二是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三是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明确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在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教育、心理健康、生活照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四是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发挥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关爱服务。五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務机构。

《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环节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规定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细化了应急处置措施,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强化了监护干预措施。

篇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会议通报了保定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并对组织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作部署。

许立群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担当,主动作为,切实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惠民工程、德政工程抓紧抓好;要突出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突出强化救助保护和安全保护,突出做好基本生活等关爱服务,突出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扎实开展专项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调配各方力量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局面。要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狠抓督促落实工作。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篇11: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5月17日,陕西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召开,副省长冯新柱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推动关爱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冯新柱指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更关系到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督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救助保护责任,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障力度,最大限度保证孩子“不失学”、“不留守”、“不流浪”。要逐步完善服务场地和设施,充实关爱保护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投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夯实关爱保护工作基础。

篇12: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1月18日,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暨表彰会召开。市委副书记王智慧要求深入贯彻全省会议精神,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加强帮扶保障、提升关爱水平,进一步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

王智慧对我市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他指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和全市协调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着力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搭建留守儿童沟通、教育和活动的平台,积极实施“人才回归工程”,建立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吸引基层教师、妇联干部和社会热心人士等组建关爱服务队伍,创新方法推动工作取得实效。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齐抓共管,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让他们安全成长、健康成长、快乐成长。

篇1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关键词:留守儿童,教育保护,体系

农民工外出务工, 为城市创造了财富, 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统筹城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也为新农村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些外出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工身后, 是数千万留守农村的未成年的子女——留守儿童, 他们已经构成一个日渐增多的特殊群体和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我国留守儿童的规模已达2290万, 而农村集中了留守儿童总量的86.5%。考虑到我国这几年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留守儿童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如此大规模的留守儿童群体成为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一个相当严峻的话题。

由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及教育条件相对落后, 留守儿童的教育存在许多问题, 严重制约了教育的和谐发展, 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及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

1 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 农民工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 但无论从哪方面来说, 他们都属于弱势群体, 他们子女的受教育状况不容乐观, 当前,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 早期教育缺位, 入学率偏低。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抽样调查显示:“流动儿童中在学者占全部流动儿童的90.7%, 一直未入学者占6.85%, 失学者占2.45%。”调查结果还表明:在流动儿童中, 达到上学年龄却不能适龄入学的问题表现十分突出。在农村, 55%的0~5岁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缺少父母亲情呵护与亲子交流, 认知、情感以及社会性发展都会受到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对于他们而言, 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很少, 在家庭教育上的不足得不到正规学前教育的补偿, 早期发展受到局限。

(2) 生活上缺少照顾。

父母外出打工后,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吃的花样单一, 只求填饱肚子, 不讲营养搭配。二是部分留守儿童更加省吃俭用、节衣缩食。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由于监护能力不足导致监护质量下降, 往往严少“惯”多, 管少哄多, “理”少钱多, 管吃管住不管教, 使孩子放任自流, 难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 学习上缺少辅导。

对文盲率高达30%的祖辈来说, 引导和帮助留守儿童学习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监护人一般只对留守儿童的吃住和安全负责, 关注学习情况的甚少, 留守儿童在课后缺乏督促辅导, 学习上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导致成绩下降。研究发现, 父母外出打工的学生成绩明显偏差。

(4) 存在心理问题。

心理学诸多研究表明:未成年人人格的形成与发展和父母及家庭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农村留守儿童长期或暂时处于“亲子离散”状态, 加之伴随外出务工出现的父母离异状况, 常常导致他们产生孤独感、社会焦虑、缺乏安全感和社会认同感, 这一系列感受往往造成留守儿童自信缺失、自尊受挫, 人格发展走向畸形。测试结果显示, 有30.3%的留守子女存在各种明显的心理健康问题, 他们的心理问题明显多于非留守儿童。因此, 如何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人格健康发展成为学校面临的重大任务。教育是使人成人的事业, 学校是使人成人的地方。

2 目前教育给农村留守儿童带来的影响

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 “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 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 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 比例高达 56.17%。因为家庭、监护人、学校及社会教育的不到位, 给目前的农村留守儿童造成一定的影响

(1) 过早的自理自立压力, 体现不成熟的心理障碍。

长期和父母的分离和缺乏联系, 对孩子的性格形成和人格的成长非常不利。不少留守儿童感觉孤单, 甚至有的孩子心理压力过大, 表现出内心封闭, 情感冷漠, 行为孤僻, 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 对集体漠不关心, 已形成一定的人格障碍。

(2) 过快的求学求钱速度, 显现不明确的学习目标。

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 一般难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特别是由于委托监管的不到位, 父母的物质补偿心理, 更易使孩子们形成重物质、讲享乐、不节俭等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 过窄的生活生存空间, 呈现不和谐的人格。

近几年, 一些打工回乡的人通过种种言行举止将一些不正确的价值观潜移默化传递给孩子们, 这些错误思想混淆了孩子们的是非标准, 影响他们价值观、人生观的正确确立。家长外出打工, 可以改善孩子生活和受教育的条件, 但部分家长容易忽视对子女的伦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使得一些留守孩子拥有过多零花钱, 极易形成功利主义价值观、享乐主义人生观和好逸恶劳、奢侈浪费的陋习, 甚至导致“读书无用论”、“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抬头。

(4) 缺乏安全感。

留守儿童的父母在外, 临时监护人重养轻教, 教育的责任就落到了学校, 而学校教育是需要家长配合、社会支持的。在调查中发现, 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常常得不到监护人的配合。如家长会无人参加, 学生违纪或者受到侵害后无监护人配合处理。留守儿童是弱势群体, 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没有父母的直接监护, 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

(5) 留守儿童道德滑坡, 犯罪率逐渐上升。

农村环境对留守儿童的不利影响。赌博、游手好闲等社会环境往往深刻影响留守儿童, 使他们放弃学业, 整天在外游荡, 甚至参与赌博、盗窃等不良社会活动,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资料显示, 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在押的未成年犯上海市籍与外省籍的比例:2000年为6∶4;2005年猛增至3∶7。这七成少年犯大部分是农民工子女, 且这个群体已占未成年犯罪的50%以上。

3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对策思考

以 “留守儿童”问题为切入点,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对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整体思考, 是解决 “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基本立足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广泛力量的密切配合。

(1) 要发挥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进一步推行公共财政制度, 完善经费保障体系。政府加大投入力度, 进行政策倾斜。加大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 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师的收入水平, 提高现有农村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改善农村教育环境。加大农村公共教育资源投入, 改善学校硬件设施, 完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建立健全农村寄宿制校舍治理体制, 实施并完善素质教育理念;普及信息化教育模式, 鼓励学校积极开拓教学新方法和育人新理念。把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纳入国家和各地区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工作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规划, 置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与各级政府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 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保护列入纲要实施的监测评估体系。

(2) 家庭和学校密切配合, 高度重视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重视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如前所述, 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常年在外打工的父母来说, 家庭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孩子学习成绩的关心上, 而更应该从情感的角度去关心和爱护他们, 多和他们进行感情上的交流, 发展良好的、亲密的亲子关系。另外, 还应经常与子女的任课教师、班主任联系, 了解他们各方面的表现。再者, 还应十分重视孩子监护人的选定问题, 应尽可能把子女寄放在有一定学习环境, 比较有文化的, 并且有一定责任感, 能更好地监督和指导自己孩子的亲朋好友处。必须注重的是, 家长对孩子的关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缺少了这一点, 其他任何措施都无助于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重视对留守子女的学校教育。作为对留守子女的教育实施单位, 农村学校应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职权和职能范围内, 加强对留守子女的关心呵护。针对留守孩子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 学校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 开展思想教育和情感教育, 营造健康活泼的教学氛围。同时, 要积极同留守孩子的监护人进行交流, 对其做必要的培训, 让其充分了解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改变单一的教学形式, 充分激励留守儿童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是作为教师应有的责任。

(3) 整合社会资源,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招募组建关爱留守学生志愿者队伍, 推行“结对接力志愿服务”模式。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多种形式的结对方式, 组织志愿者队伍或志愿者与留守学生签订结对卡, 针对学习辅导、生活帮助、心理抚慰和应急救助等需求, 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志愿服务活动。整合各方力量, 推动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社会化发展。开展各种形式的关爱留守学生工作和主题活动的宣传活动, 开展爱心募捐、义务家教、艺术培训、心理咨询等关爱活动, 更大程度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关爱行动, 动员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关爱留守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参考文献

[1]邹先云.农村留守子女教育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教育, 2006:35-37.

[2]谭寒.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导, 2008:213-214.

篇14: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简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推动情况,包括出台政策、召开会议、财政投入、专项行动、督导检查等;改善教育条件情况,包括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用餐需求、交通需求等;加强教育管理情况,包括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学籍管理、控辍保学,心理健康、法制安全教育,以及家校联动等;构建关爱服务机制情况,包括支持家庭教育、社区关爱服务、社会关爱活动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考虑和建议。

农村中小学校自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是否建立寄宿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工作制度”“是否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法制安全教育”“是否开展结对帮扶”“是否注重家校联动”等五项。

教育部强调,各地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密组织,深入开展自查。各省(区、市)要在自查基础上,于10月中旬之前在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一次留守儿童工作专项督查。同时,各地要全面排查留守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方案,推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将各项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去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37.5%

《中国青年报》消息 教育部网站近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 824所,比上年增加36所;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 55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7.5%,比上年提高3%。

公报显示,全国共有幼儿园20.99万所,比上年增加1.13万所,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5%,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5.4万所,比上年减少1.23万所,义务教育阶段共招生3 106.25万人,在校生1.38亿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2.6%;全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57万所,比上年减少548所,毛入学率86.5%,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显示,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1 294.73万人,农村留守儿童共2 075.42万人。而在2013年,这两项数字分别为1 277.17万和2 126.75万。在民办教育方面,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万所,比上年增加0.63万所,招生1 563.84万人,比上年增加69.32万人。

公报表示,去年,教育系统紧抓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两大任务,在“破解”一些人民群众关切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取得了新成效,在培养学生成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新成绩。

武汉规定中小学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不超过10年

新华网消息 武汉市公办初中、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每届3年至5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记者近日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从即日起,不仅校长、副校长需要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也要交流轮岗。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同一学校每次交流的校长、副校长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班子成员总数的30%。校长、老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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