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键词: 施工单位 治安 保卫 规定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10篇)

篇1: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

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自己的一整套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项目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依照本规定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施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施工单位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自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需设置值班巡逻人员和现场义务消防队负责施工区及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五条若发生事故案件,各施工单位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组织检查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排查处理。

四、积极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内部的一般治安事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各级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组织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始终保持消防器材及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值班巡逻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值班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秩序。

二、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值班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值班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及时汇报。

四、对值班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值班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值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七、值班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勤。

第八条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处理、记录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要求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火灾和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火警等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七、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九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应积极督促各区域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评比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四、施工单位要针对项目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方面的教育,并择机进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五、施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七、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八、施工现场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夜间应有充足照明,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九、办公场所及生活区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十、电器设备的安装,电线敷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十一、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执行一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二、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灭火。如火灾严重,应立即拨打119火险急救电话,并讲清起火单位和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和火灾程度以及周边环境等。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事故。施工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部安全保卫组。

十三、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消防器材要按规定放置于显眼位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发生火灾时除外)。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应专人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半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及时更换。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有违反上述规定,依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100-3000元。

篇2: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XXXX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项目部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小组分工见附件,加人员分工),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项目部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项目部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项目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五、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项目部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项目部各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施工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施工单位对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篇3: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租赁、施工单位防火安全、治安保卫责任协议书

甲方:上海上配铁路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同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维护甲方内部消防和治安安全,保障铁路企业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铁路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签订外来租赁、施工单位防火安全和治安安全责任协议如下: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得益,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负责人为本租赁、施工单位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和治安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1.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法制教育,经常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并督促员工遵守、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

2.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火和治安安全工作。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建立消防、治安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实现“四无”(无治安刑事案件、无人员违法犯罪、无集体闹事、无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协助甲方做好人员登记工作。不招用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外来人员。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房或施工队伍临时住宿、仓库用房的,必须按照甲方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或设施,做好防止火灾、爆炸事件发生的各项防范工作。

6.协助甲方做好防火、治安防范等安全工作,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治安安全检查,对甲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二.甲方主要职责:

1.负责租赁、施工单位的防火、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督促工作,开展“四防”宣传教育,一旦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2.指导、督促、帮助乙方安全防范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对乙方违反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等制度或本协议的行为,发现一起视情予以500元以内的罚款。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各类刑事案件或外来工违法犯罪等,视情予以10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4.负责对租赁单位或来本公司施工的队伍办理人员登记、发放临时工作证。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上海上配铁路机车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章)

乙方:(章)负责人:

篇4: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月份里,在工业集团的领导下,各公司的大力支持、帮助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奋斗下,实现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的“四无一杜绝”的目标,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八月份工作情况

1、领导亲自抓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工作并例入工作的议程,三次会议主讲,促进了各级领导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识。

2、加强骨干培训2。不断提高骨干、员工的素质,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思想。

3、召开了二次“百日安全”活动工作会,全面指导集团所属公司的工作开展。

4、组织力量狠抓防雷避电、防洪、防暑降温、防伤害工作,为防止雷击、触电、洪灾、中暑事故的发生。

5、坚持安全大检查4次。查出不安全因素17件,整改15件,整改率为88.2%;查出火患13件,整改12件,整改率为92.3%,防止了火灾人伤事故的发生。

6、狠抓园区现场公路管理,确保了生产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

7、园区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灭火器、室内外消防栓、水带、消防水池完好可用,有备无患。二、九月份工作要点

1、继续抓好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的集训和素质的提高,把“三级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

2、全面搞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安保卫“百日安全”活动,并指导公司抓好基础工作。

3、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整理工作,使各项制度归档。

4、继续抓好防雷避电、防火、防洪、防暑降温、防人伤、防交通事故工作。

5、全面抓好“百日安全”活动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加大隐患整改工作的力度。

6、做好本月小结及九月份的工作准备。

篇5: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外协施工单位维稳、治安、消防目标管理

责任书

为加强和规范外协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综治维稳、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双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

xxxxxx以下简称“甲方”,外协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权责:

(一)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学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有有权对乙方在治安、维稳、消防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治安、维稳、消防方面进行指导。

一、综治维稳目标管理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对乙方的维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协助执行。(2)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学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提高维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甲方有权按照本公司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追究乙方的责任。

(3)甲方要在乙方的协助下认真做好排查走访工作。要与乙方的干部一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乙方员工解决实际困难。认真查找乙方不稳定因素,堵塞漏洞,做好特殊群众摸底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4)当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甲方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做好维稳工作,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如果因自身原因发生不稳定事件,乙方要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乙方权责:

1、乙方要成立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乙方要与甲方建立维稳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接受甲方的领导,按照甲方的工作制度和维稳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公司维稳工作,要与甲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凡是涉及维稳的工作,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不折不扣地执行甲方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指令,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工作。

2、乙方要每月定期开展纠纷排查活动,通过纠纷排查,了解和掌握本公司纠纷发生情况,排查出重点纠纷,多发性纠纷和易激化纠纷,并上报给甲方保卫部。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乙方要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如在需要甲方进行处理时,应由甲方作为主导进行处理,乙方从旁协助。

3、乙方要分析本公司不稳定因素产生的原因、特点和发展趋向,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4、在甲方的领导下,落实治理措施,督促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开展专项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5、检查验收,巩固治理成果。检查治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治理纠纷回访工作,检验治理工作质量,治理纠纷是否彻底,是否留有死角,是否有新的隐患,检查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手段是否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和回访结果上报甲方保卫部。

6、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甲方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做好维稳工作,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如果因自身原因发生不正常的不稳定事件,乙方要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处罚。

二、治安安全目标管理

(一)甲方权责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2、甲方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治安管理工作,制定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3、在乙方进场时有权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有义务组织乙方学习甲方有关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乙方部署治安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治安工作进行检查。

5、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有违章现象发生、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接受甲方的正常管理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依据甲方的施工现场奖罚规定进行处罚。乙方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或险情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停工整顿,直至与乙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场。

6、负责对乙方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及处罚。

(二)乙方权责:

1、乙方在甲方厂区施工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乙方在施工期间对所承包施工区域的治安工作负全面责任,明确本单位治安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工作。开展治安检查、巡逻、守护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3、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部。审核并办理出入证,凭证进出厂区。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身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清理混入乙方队伍的不相关人员。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

4、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所有物资的看管,并派值班巡逻人员进行24小时守护,防止物资流失。

5、乙方因为施工原因,车辆需要进入厂区的,必须到保卫部按照一季度200元/辆的标准交纳费用,办理车辆厂区通行证,并且遵守甲方关于厂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有关规定。如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等处理。

6、乙方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处理;调解、处理发生在内部的治安纠纷,及时进行疏导,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制定治安突发应急事件处置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升级,定期组织演练并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

7、制止发生在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须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8、当甲方所属区域发生治安案件,需要乙方协助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协助。

9、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对所属人员定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所属人员不得违法犯罪。对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焊工、电工、油漆工等)做好上岗前的防火培训,应持证上岗作业。

10、乙方有物资进出厂区。如当天要搬出的,进入时应该按照规定在门岗处登记,离开时应在爱门岗人员核实以后才能搬离;如当天不搬出的,应该按照规定到所服务的部门办理出门条,并经过门卫人员核实以后才能搬离。施工单位物资在下班后(常白班时间)严禁出厂,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项目指挥部同意,报保卫部批准后方可出厂。

11、协助公安机关和甲方管理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凡户籍不在本辖区以内的人员,由施工单位统一办理暂(寄)住人口登记证。

12、如因乙方未按要求做好治安防范工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有权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13、凡违犯1——9条的人和事,保卫部将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罚款50—500元/人次,对不服从管理并造成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一)甲方权责: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协助甲方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乙方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公司厂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协助乙方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隐患排查,对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执行,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当乙方施工现场发生消防事故时,甲方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但事后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补偿

(二)乙方权责:

1、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在甲方协助认真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不准在甲方厂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清理工作,将工作场所的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安排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协助甲方对施工场地进行消防隐患检查,并按照甲方要求对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如因未及时整改造成消防事故的,乙方要负全责并接受甲方的处罚。

7、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8、按照规定放置灭火器材,并加强各种灭火的管理,根据各种消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9、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员工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如需要装拆电器装置必须专业人员进行。

四、责任要求:

1、认真履行责任书所规定的条款内容,做到工作有措施、有落实。乙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而发生火灾,治安性、涉稳群体性事件、重特大恶性案件、暴力恐怖活动事件,乙方要负全部责任,因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经济赔偿、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存档备案

篇6: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装修“安全施工、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

甲方: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湛江市海田建材国际交易中心范围内商户装修施工场所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甲方装修施工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商管部、保安部、工程部执行商户装修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的安全管理;2.负责对商户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3.对检查不合格处,可采取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警告、追究违约责任、提出“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等约束方法,督促乙方及时发现和整改违章行为、不安全因素与火险隐患;4.负责落实乙方正当的业务技术、设施设备支持要求。

二、乙方的义务 1.施工前期管理

1.1为保证施工期间的各施工人员人身及现场财产,乙方施工工具必须办理好进场装修的相关手续;1.2必须与甲方签订《装修施工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在进场前在甲方保安部登记进场施工人员名册;1.3 乙方必须对本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及甲方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培训,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四懂四会”等消防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四懂”:即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懂得火场逃生的办法;“四会”:即会报

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2.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和管理

2.1 乙方对甲方负责,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排。

2.2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乙方为其施工所涉范围的生产、消防、治安责任人;2.3乙方施工行为和过程必须严格按消防部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2.4乙方需确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安全工作的负责人;2.5乙方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2.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行业行规,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

3.动火管理

3.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及其它生活用火,并设置明显禁火标志;3.2施工现场使用电焊、气割、机械切割等明火作业时乙方需书面向甲方工程、保安部提出申请,领取动用明火证后方可作业;

3.2.1乙方电、气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3.2.2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满足防火要求并配备必要数量灭火器;3.2.3乙方动用明火施工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有指定专人看管,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不留火种,确保动火安全。

4.用电管理

4.1施工中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严格防火措施,禁止违章作业,电源部分必须在甲方电工的协助下才能开通;4.2着地电线应采用电缆线,配电箱、插头、插座应完好,整个电气线路系统的连接使用、负荷等应符合相关“电气规范”;

4.3施工人员在用电完毕后及时切断电源。5.易燃易爆类化学物品管理: 5.1易燃易爆品要有专用库房,由专人保管,不可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现场内;5.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限额领料、随用随领,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裂、调料、禁止在工程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等;5.3乙方在装饰墙面、吊顶、铺设作业时,应严格控制如粘合剂和油漆等化学危险物品用量,并按规定小心存放;5.4施工中不准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尽可能不在现场进行喷漆作业,如必须在现场喷漆,要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止明火的措施;5.5油漆场地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进行照明、烘烤,并围闭作业。6.治安管理

6.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甲方核发的进场施工工牌,无牌人员不得进入场地;6.2不得留宿施工场所;6.3严禁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卖淫嫖娼等现象,一经发现,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6.4乙方自行落实值班巡查制度,提高自防能力,负责保管好自己的建材、设备等;6.5物品出门必须出示业主及甲方共同签批的有效证明。7.消防管理

7.1施工场所应按防火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火灾报警和灭火功能;7.2按计划施工,不得对甲方的任何消防设施进行改动或移位。若有影响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有效书面许可后,方可改动;7.3施工的堆料和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楼梯和疏散通道。

8.施工场地管理

8.1乙方应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木屑、刨花等可燃物品;8.2乙方施工工具、设备存放整齐。9.落实自查管理

9.1乙方指派专人配合甲方执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整治项目的落实、整改;9.2乙方每天结束工作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确认无患后切断有关电源,关闭施工现场;

9.3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配合甲方防损部、工程部履行督促检查乙方安全生产工作,对甲方要求严格执行。

三、规约管理

1.甲方对以上各内容行使督促检查权。一经发现违约现象并经提醒仍不改正者,将按以下方式签发通知书,并予以一定的违约责任追究;1.1 施工现场吸烟者,按100元/人/次追究违约金;1.2 违反本责任书任一条/款/项,经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追究500元/次违约 金;1.3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屡教不改者,予以终止施工直至终止施工协议。损失由责任方自行负担;1.4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酿成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其它

2.1乙方应在收到有效违约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缴纳违约金;2.2乙方对甲方依约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诉;2.3 乙方未在有效期内缴纳违约金或提出申诉,甲方有权从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数额。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施工结束止。

篇7: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2.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 利益;在现场入口处的醒目位置,公示“五牌”、“二图”,项目经理应经常巡视检查施工现场,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反馈,及时抓好整改。

3.现场大门设置警卫岗亭,安排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查人员出入证,材 料运输单、安全管理等。

4.设专人清扫办公区,并对施工作业区和临时道路洒水和清扫。5.规范场容:

5.1用施工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材料堆放与机械设备定标准化、保证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

5.2在施工现场周边按规范要求设置临时维护设施。5.3现场内沿路设置通畅的排水系统。5.4现场道路及结构以上施工用的主要场地作硬化处理。6.环境保护:

6.1工程施工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有:大气污染、室内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垃圾污染等,对这些污染应严格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相关元宝进行防治。

7.消防保卫:

7.1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监理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7.2现场道路应方便消防。

7.3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

7.4在火灾易发生地区施工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应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7.5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和管理制度,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排除火灾隐患。7.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 8.卫生防疫管理:

8.1加强对工地食堂、炊事人员和炊具的管理,确保卫生防疫,杜绝传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8.2根据需要制定和执行防暑、降温、消毒、防病措施。

9.加强对工地管理,保卫人员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情况或不安全因素等,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得到及时处理和整改。

10.登记注册,工地所用外来劳动力,按程序办理各项登记手续,非本工程 劳务人员一律不得住宿。11.门卫制度

11.1工程所用各种物资进出场时均应检查验收,出场应有出场,门卫检查把关,否则不得外出。12.治安保卫

12.1要经常对职工进职业道德教育,要相互帮助团结友爱,遵纪守法,对打架斗殴、盗窃财物、损坏公物的现象,按工地治安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第六章 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一、治安联防方案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剧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为预防各类盗窃、破坏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工程的培安联防方案。

1)本工程设立治安联防保卫领导小姐,由工程主管领导为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安全员为副组长,组员有若干。

2)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由保安4人昼夜轮流值班,对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设专人巡逻护场,重点是仓库、木工棚、办公室及成品半成品保护。

3)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摸清人员的底数,掌握每个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4)每周对职工进行一决治安教育,每月召开一决治保会,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资料内备查。

5)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设专库专营,非经单位领导人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动用。6)施工现场必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负责保卫工作,层层签订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保卫领导小组,与各班组签订保卫工作责任书。7)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

8)财务室、工具房、库房、施工人员宿舍等易发案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工地内禁止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9)锅炉房、变电室、大型机械设备及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是现场的要害部位,要指定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10)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会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二、重大节假日安全保卫方案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重大节假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上级机关指示精神,落实宣传教育计划。(2)检查督促责任制落实,预防事故的发生。(3)亲临一线,带头值班,严抓死守,确保安全。(4)组织检查评比,不断总结提高,推进工作。

(5)加强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现场巡逻,加大管理力度。3)应急准备及安全措施(1)项目节前召集项目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一次节前安全教育,提高节日安全意识,做到人人皆知。

(2)节前进行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有复查验收。(3)建立项目主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4)成立由保安队员组成的巡逻队,负责施工现场以及生活区的24小时不同断巡逻监控,及时处理、上报各种隐患、事故,保证工地安全。(5)项目部值班员和巡逻队队长为紧急事务联络员,负责紧急事务的联络信息反晴工作。

三、治安保卫制度

1)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治安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2)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治安保卫组织,由项目党支部牵头定期开会分析组织检查、寻找漏洞、制定措施。

3)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保卫制度,作到有章可循,重点部位重点人口形成文字档案,作到有据可查。

4)项目部设立治安保卫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

5)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应设警卫室,昼夜有值在人员和记录,施工重要环节应成立护场队,巡逻检查以确保安全。

6)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之间层层签订《治安包保责任书》,各自管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7)建立健全"两会一队、,发挥其职能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9)落实好政府关于施工的管理规定,把好审查关、办证关、辞退关,将治安保卫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工地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必需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值勤,热情服务。

2)门卫值班人员必需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出入车辆物品严格检查登记。

3)工地材料出门,必须持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出门条方可放行。4)进入现场必须持有“出入证”,小商贩严禁入内,因业务往来人必需出示有效证件办理进门手续方可放行。5)门卫人员对持包出入现场者有权开包检验,不服从者交安全部门处理。

6)对偷带工地材料,无出门品出门的,交工地安全部门处理,特殊情况,可先予扣留。7)严格执行警卫人员“十不准”和奖惩制度。

8)门卫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出入车辆物品严格检查登记。

9)工地材料出门,必须持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五、民工住宿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住宿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现定如下

1)住宿人员需“四证”(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出入证)齐全,缺一不可。2)住宿区内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禁止乱扔。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未经批准禁止使用电热器具。4)禁止挪用消防器材、乱动消防设施。5)禁止存放工具、杂物、易燃易爆危险品。6)禁止堵塞消防及疏散通道。7)禁止在宿舍区、现场内闲逛。8)禁止乱倒剩饭剩菜。9)禁止随地大小便。

10)禁止酗酒聚众赌博打架传看黄色书刊音像制品。11)禁止留宿外来人员。

以上规定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如有违把者将按规定处罚,并对住宿单位此相同金额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民工住宿卫安全管理措施

为保证民工生活卫的居住安全,保证工地的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凡在民工住宿区内居住人员的单位必须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民工住宿区安全包保责任状》并遵照执行。

2)民工住宿区内照明用电一律使用三十六伏低压电。

3)住宿区按实际需要配备灭火器材,保证出现火情能及时进行扑救。4)住宿单位必细派专人进行生活区管理工作。

5)指定、强化检查处罚措施,定期组织人员对生活区进行检查,堵塞漏洞、消灭隐患。6)定期对住宿人员进行教育,增强民工安全观念,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一、成品保护管理措施 成品保护是施工质量的关键一步,成品保护的职责分工及具体的措施是落实成品保护的关键,我们对成品保护工作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进行:

⑴、成品保护职责分工项目经理:组织对完工的工程成品进行保护。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副经理:制定成品措施或方案。对保护不当的方法制定纠正措施,督促有关人员落实保护措施。材料员:对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行保护。班组负责人:对上道工序产品进行保护。本道工序产品交付前进行保护。

⑵、材料及半成品保护措施对场外加工以及进场的石材、玻化砖和陶板等材料及半成品必须分类、分规格堆放。叠层堆放时上下垫木,水平位臵上下应一致,防止变形损坏。侧向堆放垫木外应加撑脚,防止倾覆。半成品堆放地应做好防霉、防污染、防锈蚀措施。半成品上不得堆放其它物件。材料及半成品运输:要做到车厢清洁、干燥,装车高度、宽度、长度符合规定,堆放科学合理;超长构件成品,应配臵超长架进行运输。装卸车做到轻装轻卸,捆扎牢固,防止运输及装卸散落、损坏。

⑶、交工前成品保护措施 为确保工程质量美观,铺装装饰和景观小品达到设计效果,项目施工管理班子应在铺装装饰分区或分层完成成活后,专门组织人员负责成品质量保护,值班巡查进行成品保护工作。

⑷、成品保护值班人员,按项目领导指定的保护区或范围进行值班保护工作。对于原材料、半成品、工序产品及最终产品的特殊保护方法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当修改成品保护措施,或成品保护不当需整改时,由专人制定作业指导书交成品保护负责人执行。

二、工程保修工作及承诺 我公司对产品的使用服务极重视,根据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标准对服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中对该项工作做出了专门规定,并已实施多年,用户对我公司的服务都较为满意,为我公司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我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工程部专职主管用户投诉和回访事宜。服务组织与服务程序

(1)、和顾客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工程验收交付后,项目部负责人、工程部有关人员经常与用户联络,明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不断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反映及改进意见。(2)、工程部根据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工程定期(半年)回访,回访方式采取直接回访或回访组回访,及时反馈用户意见。(3)、根据国家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精神(特殊情况可与业主协商适当延长保修期),热情迅速地做好维修工作。

工程保修期限 本工程保修期限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执行。为确保用户利益,我公司如承担该工程的施工,将在国家规定保修期基础上适当延长保修期限。

工程回访

(1)、在本工程保修期内至少回访三次,一般在工程交工半年、中期和期满内各回访一次。

(2)、工程回访或维修时,由我公司建立本工程的回访维修卡,根据本工程情况制定回访计划。

(3)、向业主发出回访函,回访函一般在计划回访日期一个月前发出,并内容包括:

①关于回访的原则和目的; ②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询问

③工程质量存在哪些问题,性质如何;

④是否认为回访必要,如果要求回访,请回函并告之联系人的接待时间。

维修程序

(1)、维修任务的确定 工程回访中,发现缺陷后,应对发现的缺陷加以认真量度、记录、较为严重的应加以照片、录像形式记录,将情况填入维修任务书,由专业技术人员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要原因,制定措施,经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业主批准确认。(2)、在处理措施确定后,由我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组成维修队,指定专人负责,维修队按维修任务书内容进行维修工作,维修质量、工期、安全都应满足业主要求,特别注意维修期间应维持业主环境的整洁,力求不影响业主的使用。

篇8:6.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施工组织机构设置项目管理是我院部体制配套改革的成功经验。经过多年的运行磨合,已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资质指挥能力强的项目经理,使项目经理制度更具生命力。按我单位质量手册的要求,成立项目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工作,对工程质量负责。

6.1现场协作

在施工全过程中,与各协作方很好地合作和配合,以免误工或停工。认真贯彻建设部和省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搞好施工环境卫生,防止环境污染。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佩戴胸卡,要求项目经理戴红色胸卡,施工员佩戴蓝色胸卡,质安员佩戴黄色胸卡,其它管理人员佩戴绿色胸卡。与业主密切配合,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保证合同的全面改造。信守合同,认真协调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接受业主和监理及质检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计划协调、现场管理的监督。工程完工后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做到让用户满意。

6.2安全

工程实施完全符合中国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

一旦事故发生,不管在工地内还是在工地外发生,其结果导致直接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业主代表报告,首先口头报告,然后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6.3防火

未经业主代表的书面许可,我方不得在现场及周围使用明火。明火系指电弧、氧气、乙炔或其它用于焊接及切割金属的火焰。

严格遵守项目现场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工地防火的要求。

采取多种消防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6.4宣传

未征得业主代表的书面同意,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发表任何有关工程信息的资料、刊物、文件、照片及文章。

6.5参观者出入

施工期间,由业主为广告宣传而邀请来参观工程的,应提前通知我方以便事先安排,我方积极配合业主的工作

6.6治安联防方案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剧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为预防各类盗窃、破坏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工程的培安联防方案。

1、本工程设立治安联防保卫领导小姐,项目负责人为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安全员为副组长,组员有若干。

2、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由保安4人昼夜轮流值班,对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间设专人巡逻护场,重点是仓库、木工棚、办公室及成品半成品保护。

3、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摸清人员的底数,掌握每个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

4、每周对职工进行一决治安教育,每月召开一决治保会,定期进行治安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资料内备查。

5、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品设专库专营,非经单位领导人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动用。

6、施工现场必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负责保卫工作,层层签订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保卫领导小组,与各班组签订保卫工作责任书。

7、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值勤标志。

8、财务室、工具房、库房、施工人员宿舍等易发案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

9、工地内禁止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聚众斗殴等违法乱纪行为。

10、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会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6.7重大节假日安全保卫方案

1、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重大节假日安全保卫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上级机关指示精神,落实宣传教育计划。

(2)检查督促责任制落实,预防事故的发生。

(3)亲临一线,带头值班,严抓死守,确保安全。

(4)组织检查评比,不断总结提高,推进工作。

(5)加强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现场巡逻,加大管理力度。

3、应急准备及安全措施

(1)项目节前召集项目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一次节前安全教育,提高节日安全意识,做到人人皆知。

(2)节前进行一次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消防安全检查,做到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有复查验收。

(3)建立项目主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4)成立由保安队员组成的巡逻队,负责施工现场以及生活区的24小时不同断巡逻监控,及时处理、上报各种隐患、事故,保证工地安全。

(5)项目部值班员和巡逻队队长为紧急事务联络员,负责紧急事务的联络信息反晴工作。

6.8 治安保卫制度

1、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治安规章制度,项目经理部、施工单位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2、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治安保卫组织,由项目党支部牵头定期开会分析组织检查、寻找漏洞、制定措施。

3、制定切实可行的治安保卫制度,作到有章可循,重点部位重点人口形成文字档案,作到有据可查。

4、项目部设立治安保卫值班制度,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

5、施工现场所有出入口应设警卫室,昼夜有值班人员和记录,施工重要环节应成立护场队,巡逻检查以确保安全。

6、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之间层层签订《治安包保责任书》,各自管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

7、建立健全“两会一队”,发挥其职能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8、落实好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规定》,把好审查关、办证关、辞退关,将治安保卫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9工地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值勤,热情服务。

2、门卫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出入车辆物品严格检查登记。

3、工地材料出门,必须持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4、进入现场必须持有“出入证”小商贩严禁入内,因业务往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办理进门手续放可放行。

5、门卫人员对持包出入现场者有权开包检验,不服从者交安全部门处理。

6、对偷带工地材料,无出门条出门的,交工地安全部门处理,特殊情况,可先予扣留。

7、严格执行警卫人员“十不准”和奖惩制度。

8、门卫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精神饱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出入车辆物品严格检查登记。

9、工地材料出门,必须持有项目经理签字的出门条方可放行。

10、进入现场必须持有“出入证”小商贩严禁入内,因业务往来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办理进门手续放可放行。

11、门卫人员对持包出入现场者有权开包检验,不服从者交安全部门处理。

12、对偷带工地材料,无出门条出门的,交工地安全室处理,特殊情况,可先予扣留。

13、严格执行警卫人员“十不准”和奖惩制度。

6.10民工住宿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住宿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及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特规定如下:

1、住宿人员需“四证”(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出入证)齐全,缺一不可。

2、住宿区内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禁止乱扔。

3、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未经批准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4、禁止挪用消防器材、乱动消防设施。

5、禁止存放工具、杂物、易燃易爆危险品。

6、禁止堵塞消防及疏散通道。

7、禁止再宿舍区、现场内闲逛。

8、禁止乱到剩饭剩菜。

9、禁止随地大小便。

10、禁止酗酒聚众赌博打架传看黄色书刊音像制品。

11、禁止留宿外来人员。以上规定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如有违犯者将按规定处罚,并对住宿单位处相同金额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6.11民工住宿区安全管理措施

为保证民工生活区的居住安全,保证工地的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凡在民工住宿区内居住人员的单位必须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民工住宿区安全包保责任状》并遵照执行。

2、民工住宿区内照明用电一律使用三十六伏低压电。

3、住宿区按实际需要配备灭火器材,保证出现火情能及时进行扑救。

4、住宿单位必须派专人进行生活区管理工作。

5、指定、强化检查处罚措施,定期组织人员对生活区进行检查,堵塞漏洞、消灭隐患。

篇9:弱电施工场地治安保卫管理计划

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监理和执行消防管理制度。 现场道路应方便消防。

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

 在火灾易发生地区施工和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应采用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 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要畅通,建立严格的用火用电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排除火灾隐患。

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要有明显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用具。 要加强各队工人的管理,掌握人员底数,签定治安消防协议,非施工人员不得住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 料场、库房的设置要符合治安消防要求,经常检查料具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现场要设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防火教育,每季度开一次治保会,培训一次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保卫防火工作检查,建立保卫防火工作档案。

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应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水、电焊作业时要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操作前先清理好周围的易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操作。离开现场时检查有无隐患,防止火灾发生。 卫生防疫管理

加强对工地食堂、炊事人员和炊具的管理,确保卫生防疫,杜绝传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需要制定和执行防暑、降温、消毒、防病措施。

 加强对工地管理,保卫人员加强巡视、检查,发现情况或不安全因素等,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得到及时处理和整改。

 登记注册,工地所用外来劳动力,按程序办理各项登记手续,非本工程劳务人员一律不得住宿。 门卫制度

工程所用各种物资进出场时均应检查验收,出场应有出场证,门卫检查把关,否则不得外出。

 治安保卫

要经常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要相互帮助团结友爱,遵纪守法,对打架斗殴、盗窃财物、损坏公物的现象,按工地治安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 办公室、休息室等施工用房不许用电炉子,不许随便乱接电线,做到电断人离。

篇10:施工单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3 号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5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 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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