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共6篇)
篇1:关于印发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漳州卫生职业学院 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
为了加强对校园安定稳定工作的领导,提高预防预警能力,妥善处置影响校园与社会稳定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努力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学院,根据《福建省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
中共漳州卫生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维稳工作 制度 通知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校园维护稳定(以下简称“维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校园维稳工作各项长效机制,加强校园维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校园维稳工作决策程序,提高校园维稳工作决策水平,增强校园维稳工作整体实效,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校园突发事件能力,保证正常的校园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闽委教宣[2006]6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校园维护稳定(以下简称“维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突发事件,保证正常的校园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院维稳工作领导机制
为切实加强校园维稳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维稳工作的落实,学院成立校园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园维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校园维稳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 长: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学院副院长、分管维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成员:由党政办、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信息技术部、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校园维稳工作;及时掌握、协调解决影响校园稳定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开展校园社会安全类和网络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二)校园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学院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院维稳办”)设在学院党政办,办公室正副主任由学院党政办正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维稳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选派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在学院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查找学院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维稳工作。
2、建章立制。建立校园维稳情况分析会、矛盾调处、情况通报、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预防预警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校园维稳工作责任机制、责任查究机制和激励机制。
3、应急处置。按照学院制定的《漳州卫生职业学院校园公共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演练工作,在学院维稳领导小组直接指挥下,积极稳妥处置涉及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
4、督导检查。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落实校园维稳的各项工作;消灭安全隐患,查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5、其他事项。完成学院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1、党政办:负责校园自然灾害类(包括气象、海洋、洪水、森林、地震等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及信息动态报送工作;掌握学院维稳工作的态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排查影响学院稳定的隐患和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把抓校园维稳工作的实绩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与干部晋级晋职相挂钩,为维稳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负责收集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预防预警信息,完善快速传递紧急信息制度。
2、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学院维稳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效能机制,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调处工作,查究处理因工作失职的责任人。
3、人事处:负责因学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教职工利益分配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
4、教务处:负责排查和掌握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影响学院稳定的隐患,与相关部门共同应急处置学生因学制、教学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5、学生处:负责排查和掌握学院招生、学籍、学历、毕业文凭等方面影响校园稳定的隐患及其信息动态报送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日常管理和相关影响校园稳定各种因素,与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学生群体性突发事件。
6、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建筑物倒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事故灾难类以及地质性等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及其引发的校园不稳定的信息动态报送工作;负责排查和掌握学院办学条件、后勤保障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影响学院稳定的隐患,与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因上述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7、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事故灾难类(包括火灾、拥挤踩踏、交通安全、溺水、大型群体活动等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和校园治安、周边环境等方面引发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及其信息动态报送工作。
8、信息技术部:负责校园网站的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各种有害信息,与相关共同处置因不良网络信息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9、各系部:定期召开维稳工作形势分析会,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调处各种矛盾,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学院维稳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信息动态报送工作。
三、学院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工作制度
(一)维稳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工作机制
1、信息收集、报送制度。学院维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影响校园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准确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掌握师生对教学、管理、生活等方面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开学初、毕业生离校、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政治活动、重大节庆、大型文体活动以及发生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敏感日子期间的师生思想动态,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各种信息,按规定报送学院维稳办公室。
2、紧急电话报告制度。学院突发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维稳办,学院维稳办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校园维稳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报告省校园维稳办和省教育厅总值班室。
3、紧急文件报送制度。紧急信息执行电话报告后,学院维稳办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将紧急信息以传真方式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校园维稳办,并须进行电话确认接收情况,随后补报电子文档。
(二)学院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工作范围
1、敌对势力对师生进行思想渗透和破坏活动的动态。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组织、敌对分子、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对师生思想渗透和破坏活动,校园内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校园、社会政治稳定的非法活动的信息动态。
2、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等因素引发的校园政治性、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因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校园政治性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单个突发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的校园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以及手机短信息,有关问题的讨论成为校园网上热点问题之一或出现大范围的串联、煽动或蛊惑信息,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校园安定稳定的师生思想动态和闹事苗头。
3、校园内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动态。校园内发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集体上访、罢餐、罢课、罢考等群体性事件的紧急信息动态。
4、校园内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校园内发生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动态;窃取国家、学院保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事件的动态;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事件的信息动态。
5、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或校园内突发其他类别的公共事件而引发校园不稳定的动态。因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或校园内发生聚众械斗、打、砸、抢、烧等事件;校园内突发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公共卫生类等公共事件,造成学院师生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而引发的不稳定的事端;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动态。
6、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端的动态。因学院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校办企业等校内管理制度改革,涉及教职工利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影响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因学院资源和生源供求矛盾突出,教学、后勤、生活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转,学院管理滞后和学生需求相矛盾所产生的问题,酿成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因高校学生学历、学制、学籍、毕业文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端萌芽的信息动态。
(三)校园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工作的要求
1、准确性。各部门报送的校园维稳信息动态,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简明扼要,不得主观臆断、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避重就轻。
2、前瞻性。对影响校园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和研判,增强信息动态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完善的预测、预警工作机制,使报送的校园维稳信息动态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预警性、针对性。
3、时效性。学院突发较大的社会安全类、网络和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学院在第一时间内可越级直接报告省维稳办和省教育厅总值班室,增强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4、规范性。紧急信息专报的规范内容:一是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激烈程度、行为方式、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后果)评估;三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四是校内外师生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五是事态发展、蔓延、变化的趋势,处置过程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六是紧急信息应标注所报单位、信息期号、签发人姓名、报送对象、联系方式等。
5、连续性。校园突发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时,学院维稳办要随时跟踪事态发展变化和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续报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
四、校园维稳情况排查调处报告工作制度
(一)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建立学院维稳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校园维稳情况排查调处工作的长效机制。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季度维稳情况排查调处工作。
1、排查调处的工作重点
排查调处的重点问题。影响学院安定稳定的各种隐患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敏感、热点问题。重点是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饮食卫生、网络与信息安全、学生思想政治状况以及招生、学籍、学历、学制、毕业文凭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排查调处。排查调处的重点对象。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各种敏感、热点问题特别关注的师生,有心理障碍的师生,后进学生,经常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人员,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人员等。
排查调处的重点部位。学院周边安全设施、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文体活动场所、电子阅览室等以及周边各种娱乐场所。
2、排查调处的原则
要坚持“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及时掌握重点人员和重点群体的思想动态,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对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重点人员要加强防范,进行稳控。在化解矛盾时,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稳定压倒一切,二是维护教育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三是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把握原则、认真分析、稳妥处理。
3、排查调处的措施
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排查调处工作要按照“认真、低调、平稳、稳妥”的要求扎实推进,把突出矛盾和问题纳入视野,摸清底数,建立重点问题的登记备案和台账制度,落实调处责任,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限,实行重点问题的消结和反馈制度。
整合力量,有效调处。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学院要及时提请当地党委、政府研究,取得上级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要积极运用教育的方法、疏导的手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解决实际问题和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校园内,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完善预案,应急处置。学院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制度建设,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应急处置,迅速平息事态。
(二)维稳情况报告工作机制
1、学院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月15日之前,将本部门分管的维稳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维稳办报告。
2、学院维稳办。每季度末月20日之前,将学院排查调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校园维稳办报告。
五、校园维稳形势分析会制度
1、学院维稳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校园维稳形势分析会,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各系部每月召开一次学生思想工作分析会,每季度末月10日前召开一次维稳分析会。
六、学院维稳工作责任查究和激励机制
1、通报批评。对排查调处工作不落实,动态信息报送不及时,对问题解决采取推诿、敷衍和拖延的部门,学院维稳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2、查究责任。对维稳工作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不严格、矛盾排查调处不及时、严重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或因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谎报,而影响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后果严重的,视情进行戒勉谈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激励机制。学院把维稳工作纳入评比先进系部、处室的重要内容;对准确报送紧急信息以及在处置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附则
(一)本若干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制定,报省校园维稳办(教育工委宣传部)备案,并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本若干制度。
(二)本若干制度自2009年元月起实施。
篇2:关于印发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乌党组字[20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社区按照通知要求对通知内容逐条梳理,逐项落实,确保维稳工作抓细、抓实,真正抓出成效。请各相关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上午12:00前将逐条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上报407牛春雷(电子版即可)。
联系人:牛春雷
联系电话:2571027
附件:《关于印发<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
战斗堡垒作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党政办
篇3:关于印发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教育厅 (教委、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 结合中小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 分校核算”的, 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 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 学校设置报账员, 在校长领导下, 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 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 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 实行单独核算, 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 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 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 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 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 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 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 分轻重缓急, 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 提出预算建议数,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 规范办理收支事项,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 确需调整的, 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 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计入事业收入。
(三) 上级补助收入, 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 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 严禁账外设账, 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 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 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 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 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 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 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 应当加强经济核算, 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虚列虚报, 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 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 修购基金, 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 (各列50%) ,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 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 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 奖助学基金, 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 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 其他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 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 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 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 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 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 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拨 (划转) 、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 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 分项核算, 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 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 撤销的中小学校, 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 合并的中小学校, 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分立的中小学校, 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进行财务分析, 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 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 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应当执行本制度,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 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 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 (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 ×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 (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 ×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 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 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 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篇4:关于印发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2010年6月29日)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规范课程设置。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时安排意见,开齐开足各学科课程。坚决纠正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及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的做法,确保学生得到完整、规范、合格的教育。
第七条规范教学时间。每学年52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日历40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3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寒暑假12周。普通高中每学年教学日历43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机动时间2周、社会实践l周),寒暑假9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结合每年春节时间、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及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每学年两个学期的开学、教学和放假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8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不含课外活动)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寄宿制学校学生集中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90分钟,非寄宿制学校不统一组织学生自习。
第九条控制课外作业量。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半小时以内,五、六年级控制在1小时以内,七、八年级控制在1.5小时以内,九年级控制在2小时以内。普通高中一、二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每天控制在2小时以内,三年级控制在2.5小时以内。
第十条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除周六可组织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农村寄宿制学校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考试行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义务教育九年级、普通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范评价呈现形式。小学考试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考试信息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规范考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成绩以及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十四条规范教学用书管理。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习用品,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
第十五条规范竞赛活动。除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外,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课外活动。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重点保证学生每天有l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寄宿制学校应当组织学生早操。
第十七条规范教学常规。按照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教学
活动,认真落实教师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检测、反馈等教学常规。认真开展校本教研,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管理,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充分、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严禁公办学校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任何形式的考试,不得将学生的获奖、竞赛情况和考试成绩与招生入学挂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规范教师管理。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要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断提高教真育爱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加强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对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校禁止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禁止使用报废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拼装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师生。对突发重大事件要按相关规定有效处置、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随意出具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等。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就读。
第二十二条规范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校面向学生收费,必须出具正式票据。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加强互教通管理。学校对互教通(家校通、校讯通)等信息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循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强制使用和变相強制使用。应制订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互教通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数量,禁止学校或班级通过互教通向学生布置作业、通知学校管理事项,对未参加互教通的学生和家长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通畅。学校不应参与互教通经营过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现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学校要把提升语言文字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培养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不断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第二十五条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为重点和非重点,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校内班级、学生全面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严禁举办重点班。学校应当依法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把教学班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第二十七条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学校、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十八条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第二十九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出现的违规办学问题,要按管理权限进行严格问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并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聘教职工,解除校长职务。
篇5:关于印发校园维护稳定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鄂农办发〔2003〕1号
湖 北 省 农 业 厅
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经管(减负)局(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了把全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落到实处,农业厅党组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今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在抓紧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全力抓好各项重点工作。
附件:
1、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
2、重点突破农产品出口创汇工作
3、加快发展畜牧业
4、加快发展水产业
5、积极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
6、放活农业科技人员
7、大力加强农民培训工作
8、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9、整顿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
全面启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经过4-5年的努力,基本实现农产品无害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产品达到绿色标准,农民靠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年人均增收10元以上。
一、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继续抓好云梦、郧县、英山、鹤峰、秭归等五个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县建设的同时,分别抓好稻米、蔬菜、果茶、畜产品、水产品等一批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力争无公害基地面积突破1000万亩。今年重点抓好三个蔬菜板块、两个水产品板块和魔芋、黄姜的无公害基地建设。
二、制订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农业部颁发的一系列农业标准,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颁发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农产品加工地方标准及生产技术规程。
三、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包括:土壤监控改良、测土配方施肥、生物有机肥应用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综合防治技术;畜禽、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无公害加工、包装、贮运技术。
四、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类药物等都要加强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经过国家认证的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到基地、到市场取样抽检。市县农业部门和重点龙头企业,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添置必要设备,做好产品质量速测和企业自检工作。积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超市的对接活动。今年在武汉、宜昌两市实施农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凡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六、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的认定认证工作。全面完成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评价,按照规定认定发证,确认一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并做好标志使用权申报工作。
重点突破农产品出口创汇工作
从国际市场需求和我省现有基础出发,农产品出口创汇要挖掘传统出口产品潜力,增加大宗产品出口,主攻有基础、有潜力、有需求、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品,努力实现年出口创汇递增10%以上,确保今年出口创汇额达1.8亿美元、争取2亿美元。
一、加强出口基地建设。今年在继续抓好传统骨干产品的同时,重点建设大板块出口基地:以东西湖为中心向东西两向延伸的蔬菜果奶基地,仙桃、鄂州两大片水产基地,鄂西的魔芋、黄姜基地,鄂中北和鄂东南的芝麻出口基地,天门、浠水、京山、黄陂活大猪出口基地。扩大发展宜昌的宽皮柑桔和房县、随州、京山菌类产品,抓好分散在专业乡村的蜂产品、山野菜、水生菜、中药材、茧丝绸等出口潜力大的产品生产。基地生产要按出口的要求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检验检测站。
二、培植农产品出口主体。重点扶持中香米业、省种子集团公司、襄樊正大、宜城新丰粮油、天门健康集团、仙桃九珠皮蛋、安陆神丹、洪湖德炎、省扬子江蜂业公司、恩施长友股份、武汉清城魔芋、随州三里岗食用菌市场等出口企业的发展。帮助出口企业建设基地、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发精品名牌。同时帮助和支持一批粮油、水产品、果品加工企业争取自营进出口权。
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分期分批组织外向型龙头企业到国外、境外推介产品,洽谈业务,开拓市场。鼓励企业与国内外外向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联营,“借船出海”。积极筹办农产品出口交易会,招揽客商,招商引资,寻求定单,扩大出口。
加快发展畜牧业
一、发展目标:按照发挥猪禽生产优势,加快发展牛羊生产,进一步提高畜产品品质的思路,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力争今年出栏生猪突破3000万头,比上年增长3.7%;家禽出笼3.45亿只,比上年增长3%;肉牛出栏110万头,比上年增长4.5%;肉羊出栏310万只,比上年增长9.5%;肉类总产量达到305万吨,比上年增长3.2%;禽蛋产量达到115万吨,比上年增长2.7%;奶类产量11万吨,比上年增长8.9%。靠畜牧业发展全省农民人均收入增加20元以上。
二、主要措施。
1、调整区域布局。着力建设长江流域优质三元猪、江汉平原优质家禽、汉江清江流域和大别山区牛羊、宜黄公路沿线优质奶牛等四大产业带区。
2、加强疫病防治。重点做好牲畜五号病和禽流感的防疫与监控,全面推行防疫免疫标识制度,确保畜禽发病死亡率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
3、严把畜禽检疫关。稳定检疫队伍,加强省际边际检疫站的管理,做好动物产地、运输、屠宰检疫,确保全省产地检疫率达到80%,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出证率达到100%,严防疫病传播扩散。
4、推广实用先进技术。抓好波尔山羊、努比羊、南江黄羊、安格斯牛、澳洲矮脚牛等良种扩繁,加速品种改良;扩大猪沼菜(果)、猪鸭鱼、种草养畜等优质高效配套养殖模式的应用;深入实施饲料入户工程,提高预混料、浓缩料和配合饲料的入户率。
5、加强畜产品及其投入品监管。严格执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兽药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6、加快基层畜牧兽医站管理体制改革。按照“防检统一、治疗放开、强化监督、搞活经营”的原则,稳定防疫检疫队伍,放活其他技术服务人员,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全部改革到位。
加快发展水产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水产业要成为农民增收新亮点的要求,稳定增加养殖面积,扩大名特优品种比重,主攻单产,提高综合效益,力争今年水产品产量增加10万吨,为全省农民人均增收贡献25元。
一、突出发展重点。实施“一带三块”战略,即:稳定发展江汉平原腹地为主的优势水产品产业带;大力开发鄂西两江(长江、清江)为主的清江鱼(鲟鱼、鮰鱼)、梁子湖为中心的武昌鱼、鄂东地热资源为主的热带观赏鱼等三大块特色水产品的生产。
二、推进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武昌鱼集团、荆乔集团、洪湖德炎公司、五湖集团、刁汊湖股份公司等水产龙头企业;巩固发展有优势的加工水产品,如鱼糜制品、腌熏制品、水生植物饮料、鱼皮制革、珍珠饰品、贝雕等;积极开发分割、预冷、速冻、精细包装水产品。
三、积极发展无公害水产品。今年全省着手试点和建设一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面积达到20%。洪湖市绿色水产品基地建设要取得明显成效。
四、推广科学养殖技术。重点推广普及混养套养、种青养鱼、“三网”养殖、立体生态养殖、大水面人工放流、稻田养鱼等实用先进技术,特别要抓好稻田养殖名特品种和鱼鸭、鱼猪结合的养殖模式的应用,力争今年新增80万亩。组织科研院校联合攻关,努力解决名特苗种繁育、饲料配方、高效生态养殖模式和水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难题。
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长江、汉江禁渔期制度,确保在禁渔期内“江中无渔船、岸边无渔网、市场无江鱼”。抓好《养殖证》的发放与管理,力争今年省直管水域养殖证的发放率达到100%,全省达到60%。
积极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
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深入实施“兴机富民”计划,组织好机械化生产作业和加工,力争全省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增长4个百分点。
一、调整农业机械装备结构。在优质水稻、小麦、油菜产业带区发展育秧、栽植、收割、烘干及精米(面、油)加工机械,在优质棉产业带区发展制钵、移栽、植保、拔杆等机械,在蔬菜产业带区发展设施农业工程及蔬菜加工保鲜机械,在柑桔产业带区发展节水灌溉、植保和贮藏保鲜加工机械。
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农机股份制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专业户等农机服务主体,把农机服务延伸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继续组织开展农机跨区机收作业。组织农业机械投入农业抗灾救灾。
三、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农机监理,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力争今年每个县市都有1-2个农机安全生产示范村;严格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及零配件的行为。
放活农业科技人员
按照鄂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今年在放活科技人员上要有大的突破。
一、放活的范围
各类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农业行政机关干部职工。
二、放活的形式
1、技术承包。鼓励农业科技人员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和生产基地,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提供专项和综合性的技术服务,获取合法收入。
2、创办、领办经济实体。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农业行政机关干部到农村从事“四荒”开发,兴办农业企业,允许他们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成果创办、领办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实体。
3、兼职服务。农业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节假日,开展农业技术咨询、指导服务,获得相应的报酬。
4、委派制。农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委派技术骨干到农业企业任职,参与管理,锻炼自己。
三、政策支持
按照鄂发〔2003〕2号精神,辞职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的基本工资;离岗的身份保持不变,三年基本工资照发,三年后可回原机关工作,也可与原单位脱钩,脱钩后继续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5年的基本工资。承包、领办、创办、兼职的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都要加以保护。
大力加强农民培训工作
立足于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切实做好农民培训工作。
一、培训内容:主要是五个方面,即实用技术培训,绿色证书工程培训,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民学历教育。
二、培训形式:一是依托现有的各级各类农业学校、广播学校、函授学校、农民夜校,开展不同层次的专业技能培训;二是组织科技下乡,省市县分别组织百千万科技人员到农村、到生产第一线,面对面地传授技术;三是充分发挥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点多面广的优势,办示范、搞承包,现场指导、就地解决农业生产
技术上的难题;四是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专栏、专板、讲座等形式,传播技术,传递信息;五是发挥农村各种能人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六是办好县乡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场,努力把示范园场办成新品种、新技术展示基地,种子种苗供应基地,现场培训农民的科普基地。
三、培训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力争全省有80%的农户有一个掌握1-2项实用技术的能人,每个小组有1-2名具有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能力的青年骨干农民,每10个农户中有一人获得绿色证书。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工作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考核、评估、完善、落实”工作,确保农民负担稳中求降,确保落实减负政策不走样,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不发生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巩固、扩大减负工作成果。
二、落实十条规定。一是把好农民负担预算关。根据从轻、定项限额和税费总量不超过2002年水平的要求,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严格预算,控制总量,防止加码。二是村内“一事一议”项目不能变为固定性收费项目。“一事一议” 最高限额为人均15元,必须是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后就办,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三是严禁强行以资代劳。过渡期农民承担的“两工”,除重大防讯抗灾外,一律不得出村使用;不得要求农民出钱不出工,不得违规出台“两工”折款标准或“变通办法”。四是严禁平摊农业特产税。对非农业税计税土地生产的特产品,要据实征收特产税,不得按人、田平摊,不得下指标、定任务。五是严禁超范围收取农业水费。排涝水费只能在划定区域收取,其他地区不得征收。计量水费要据实核定,按合同结算。六是及时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预算方案分解到户,逐项填入农民负担卡,做到县、乡、村、组、户“五对口”,一卡管全年。负担卡必须在4月30日前发放到户。七是防止增加新的村级债务。清理清查集体债权债务,做好化债试点工作;对政策规定内的群众欠款,不得强行清收,不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八是严肃征税纪律。加强对两税两附加征收情况的监督,防止一季收全年和征过头税。九是规范经营性服务收费。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本着自愿原则,由经营者与农民按协议收费,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十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配合纠风等部门,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农民建房、农民生产用水用电和外出打工人员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
三、加强督办检查。在分解新的预算方案、发放农民负担卡、夏季征收、年底结算等关键环节,组织大检查活动。以暗访抽查为主,重点抽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加强舆论监督,对整改不力的地方,予以曝光。切实做好农民负担信访接待工作,积极做好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继续落实减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农民负担事件、案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整顿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切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按照执法与经营彻底分开、执法与检验检测相对分开的要求,在市州、县(市、区)两级分别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形成机构设置合理、人员装备精良、运行高效便捷、行为规范公正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条件尚不成熟的,也可按行业进行综合,各自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把好执法人员入口关,实行竞争上岗,控制数量,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
二、规范农业执法行为。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落实《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四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执法公示制、执法督察制)实施方案》。落实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完善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审查制度等规章制度,杜绝执法乱收费行为。
三、理顺农业执法的层级管辖关系。按照鄂办文〔2003〕1号文件的要求,突出解决好多层执法的问题。以县级农业部门属地管辖为主。市州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案件、下级上报的案件、横向移送的案件、跨县案件、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案件。省级负责较高层次的组织协调,跨市州案件、市州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且影响较大的案件。
篇6:校园维护稳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校园维护稳定(以下简称“维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校园维稳工作各项长效机制,加强校园维稳工作整体时效,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校园突发事件能力,保重正常的校园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市、区有关文件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的精神,结合我校校园维稳工作的领导,特制订本制度。
二、建立校园维稳工作领导机制
为切实坚强校园维稳工作的领导,保证各项维稳工作的落实,学校成立了校园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园维稳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校园维稳领导小组及其主要职责
组长:黄华
副组长:欧志伟 刘培爱 钟艺华
成员:刘镜基 刘东海 刘伟东 刘超城 周映璇 欧阳锋 张红生 邹日辉 刘乐 丘新华 黄伟奇 黄碧红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上级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学校校园维稳工作;及时掌握、深入研判、协调解决影响校园稳定的矛盾和问题;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开展校园社会安全类与网络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维稳工作事项,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具体要求:
1、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市局校园维稳领导小组指示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作用,切实加强调研,认真查找校园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维稳工作。
2、健全机制。负责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建立健全校园维稳情况排查报告、形势研判、情况通报、信息报送等各项校园维稳长效工作制度,形成完善的预防预警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校园维稳工作责任机制、责任查究机制和激励机制。
3、应急处置。负责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预警行动和培训与《预案》的演练工作;在上级校园维稳领导小组直接指挥下,负责协调、指导应急处置涉及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
4、督导检查。负责督促、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校园维稳工作目标管理的各项应对措施和责任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相关部门校园维稳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根据已发生的校园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的性质,查究事发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其他事项。完成上级校园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校园维稳各部门主要职责
1、工会:协同掌握学校教职工思想动态和相关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因素,发挥工会作用,积极协调和处置教职工因权益保障方面而引发的校园不稳定事项及信息动态报送工作。
2、后勤:负责校园自然灾害类(包括气象、地震等灾害)和公共卫生类及房屋、交通、水电等涉及办学条件、后勤保障等方面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其引发的校园不稳定的信息动态报送工作。
3、教导处:负责排查和掌握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方面影响校园稳定的隐患,应急处置学校学生因学籍、教育教学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4、电教主任:负责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及其信息动态报送工作。做好机房、计算机实训等方面的安排、监控,防止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因素发生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
三、校园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工作制度
(一)校园维稳信息动态收集、报送工作制度
校园维稳领导小组及维稳办要进一步强化维稳信息动态收集和报送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校园维稳领导小组成员维稳信息动态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和灵敏的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和报告影响校园稳定的信息。
1、信息、动态收集系统。要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的校园维稳信息动态收集网络;学校安保负责人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影响校园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苗头、倾向性问题,准确获取预警性、内幕行、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师生对教学、管理、生活等方面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开学初、毕业生离校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和政治活动、重大节庆、大型文体活动以及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敏感日子期间的师生思想动态,以及校园内可能引发事端的苗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校园维稳办要及时将校园维稳信息动态报送上级校园维稳办和主管部门。
2、紧急电话报告系统。学校突发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校园维稳办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电话报告上级校园维稳办。
2、紧急电话报告系统,学校突发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校园维稳办应在第一时间内立即电话报告上级校园维稳办。
(二)校园维稳信息报送工作范围
1、敌对势力对师生进行思想渗透和破坏活动的动态。境内未敌对势力、敌特组织、敌对分子、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校园政治事件性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
2、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等因素引发的校园政治性、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因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校园政治性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单个突发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的校园群体性事端萌芽的状态;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以及手机短信息,有关问题的讨论成为校园网上热点问题之一或出现大规模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群体性事端成萌芽状态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校园按去哪稳定的师生思想动态和闹事苗头。
3、校园内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动态,校园内已发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集体上访、罢餐、罢课、罢考等群体性时间的紧急信息动态。
4、校园内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校园内发生利用校园网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发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动态;窃取国家、学校保密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间的动态;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事件的信息动态。
5、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端的动态。
因学校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教职员工利益分配等问题引发的影响校园稳定的群体性事端萌芽的动态;因学校资源和生源供求矛盾突出,教学、后勤、生活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转,学校管理和学生需求相矛盾所长生的问题,酿成群体性时段萌芽的动态;因学生学历、学制、学籍、毕业文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端萌芽的信息动态。
(三)校园维稳信息动态报送工作的要求
1、准确性,报送的校园维稳信息动态,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简明扼要,不得主观臆断、瞒报、谎报、缓报或避重就轻。
2、前瞻性。对影响校园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舆论舆情的分析和研判,增强信息动态分析的深度和广度,形成完善的预测、预警工作机制,时报送的校园维稳信息动态具有较强的前瞻性、预警性、针对性。
3、时效性。学校突发较大的社会安全类、网络与信息安全类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内应直接报告维稳办,增强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的时效性,防止因突发事件紧急信息迟报,而出现领导重视不够、应对措施不妥、处置失当或者被敌对分子、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端。
4、规范性。紧急信息报送的规范内容:一是事件发生的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激烈程度、行为方式、可能造成的危害;二是事件发生引起分析、性质初步判断和影响程度(后果)评估;三是校内外师生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四是事态发展、蔓延、变化的趋势,处置过程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五是紧急信息应标注报信息期号、签发人姓名、报送对象、联络方式,以及进一步共同核实情况。
四、建立校园维稳工作责任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党政“一把手”是校园维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校园维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职责权限范围内校园维稳工作的责任。校园维稳领导小组及校园维稳办要层层落实校园维稳工作责任制。
2、查究责任。对校园维稳工作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不严格、矛盾问题排查调处不及时、严重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或因校园维稳紧急信息动态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谎报,而影响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及时妥当处置,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蔓延发展、后果严重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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