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法解读

关键词: 解读 地沟油 食以 食品

第一篇:新食品安全法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又有哪些变化?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0月29日将该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5月14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重点完善了4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二审修订时出现了7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定;二是明确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依法进行标识的规定和罚则;四是对食品中农药的使用做了规定;五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七是加重了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相比二审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只是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做了修改,如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点

一、新法体现的理念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预防为主方面,就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为此,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

二、新法体现的亮点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

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风波不断,以至于广大群众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新法作为一部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必将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

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

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原卫生部就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可见,作为应急状态下的一项行政控制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中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判定。

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进而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而且对监管部门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增强执法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这对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其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提高整个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实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过引入云技术,对水产品食品安全实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费者在买来的冰鲜淡水鱼包装上,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了解从养殖、包装、检测、仓储、物流、经销,直至消费者购买验证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

三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例如,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规制;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有市场人士认为,新法明确“加强全程质量监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这对规范奶粉市场秩序、重振民众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通过许可手段将配方总量有限制地控制起来,促使企业更专注地将配方产品质量做好,而且对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场进入门槛,推动婴幼儿奶粉配方升级具有积极作用。而“禁止分装方式生产”,意在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三、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影响

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警惕消费陷阱。

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的消费者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后经抽检,发现9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共同发布公告,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虽然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不违反新法禁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但由于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3部委发布该公告,其宗旨与“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的规定一致,都体现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以及我国对农药应用于食品的严格管控措施和严厉监管决心。

第二篇:2016年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概况及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学院:农学院 专业:植物科学与技术1401班

姓名:高志远 学号:2014014040112

摘要:本论文旨在介绍2016年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以及对我国2015年审议并通过了的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2016年食品安全问题

一、2016年国外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事件、农药中毒、鼠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每年返回餐桌的200至300万吨的“地沟油”„„随着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国际上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让我们通过几个实例回顾一下。

2016年2月24日,罗马尼亚警方近期在该国旅游胜地康斯坦察一家商店查获5吨“僵尸肉”,这些肉已被冷冻30多年,但无良商家仍准备将其出售。据报道,警方是在调查一宗逃税案期间查获这批“僵尸肉”的。化验结果显示,这些肉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被冷冻,6年前,曾经解冻,之后再次冷冻,然后卖给被查商店的店主。店主准备本月将冷冻肉出售。报道称,调查期间,涉嫌逃税的商店店主还向警方展示了伪造证书,试图证明这些冷冻肉适宜食用。化验负责人表示,这批冷冻肉完全不宜食用。罗马尼亚公共卫生部门发言人表示,如果这些肉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食用,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及人的性命。【1】

2016年2月26日,德国慕尼黑环境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实验室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德国最受欢迎的14种啤酒中被检测出含有不同程度的农药残留物草甘膦。慕尼黑环境研究所在其官方网站上说,今年即将迎来德国《纯啤酒法》颁布500周年。为了验证德国啤酒的纯度,研究所委托一家实验室检测德国最受欢迎的14种啤酒品牌。检测报告显示,这些啤酒中的草甘膦含量值介于每升0.46微克至29.74微克。根据德国饮用水的相关规定,饮用水中的草甘膦含量极值不可超过每升0.1微克。慕尼黑环境研究所认为,从绝对数字来看,被检测到的草甘膦含量尽管很小,但检测结果令人担忧,因为草甘膦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可能对人类致癌”行列,即便含量很低,也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2】

2016年5月6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消息称,Webbersfood Ltd.公司正在召回2款萨拉米肉肠(salamis),因为产品疑含肉毒杆菌。加拿大CFIA曾于4月21日发布相关召回公告。受召回产品的品牌为“Webbersfood”,为萨拉米肉肠产品,规格不一,保质期至2016年7月2日,于4月9日之前在新斯科舍省的哈利法克斯(Halifax)Historic Farmers’ Market农贸市场有售。受肉毒杆菌污染的食品看起来或闻起来无异常,但仍可致病。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乏力、头晕、视力模糊或复视、口干、呼吸衰竭及瘫痪等。【3】

1 2016年5月26日,新华社报道,印度调查“毒面包”事件,赛百味等多家快餐巨头受牵连。印度科学和环境中心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在首都新德里,多家面包品牌生产的烘焙食品被检测出可能致癌的化学物。这些品牌包括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达美乐和赛百味五家跨国快餐连锁公司。38个面包品牌样本中,84%含有溴酸钾和碘酸钾,溴酸钾可能引起癌症,碘酸钾则可能引发甲状腺功能紊乱。上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认定溴酸钾致癌以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陆续宣布禁用这种添加剂,但印度尚未明文禁用。【4】

二、2016年国内安全事件

2016年4月20日,江苏网报道,一些一次性餐具制造业制作餐具的原料大多来自医疗垃圾,众所周知,医用塑料瓶都是以聚乙烯为原料,输液管的成分也是聚乙烯,记者调查发现,输液瓶、输液管、针头、药瓶,都被拉到医疗垃圾回收站,倒进机器、打成颗粒,这就是被工人们称作好料的聚丙烯材料。在河南驻马店、信阳交界处的小塑料制品厂,每个人都很谨慎,外人进去时进去都被盘问半天,这里生产的有一次性餐具、奶茶杯、果冻杯等。工厂工人介绍,一次性杯子用料都掺的有再生料(医疗垃圾粗加工以后的塑料),他们明知道这些东西的危害,但还是加了进去。在另外几家加工点,这些医疗垃圾的颗粒还被做成了饮料杯、奶茶杯、装果冻的杯子。由于市场的需求量比较大,全国各地的购买者们都会跑到这里来拉货。一次性杯子加工厂老板介绍,他们这里常年日夜不停做着。【5】

今年这些令人怵目惊心的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的事件,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更使我们为现在的生活感到担忧,一系列安全问题的出现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中国所面临的棘手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不法分子、黑心商家都是利益熏心,不惜以别人的生命安全来赚钱,这种行为严重藐视人的生命健康,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应该得到法律机构严惩。“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危机一次次挑战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也一次次地让人民对食品安全陷入恐慌。加快立法进程并有效地实施下去,严厉打击黑心商家,达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必须且有效的措施。

三、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策略——立法

2016年4月14—15日,备受各方关注与期待的2016年第七届国际食品安全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大会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和国际食品科技联盟共同主办,由国家食药总局、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科协、中轻联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并赢得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国际工业发展联合会、国际生命科学会等国际组织的有效合作。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新《食品安全法》总体有四大亮点,带着

2 这些问题,我们逐一解读。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3 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6】

经过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我相信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必将有前所未有的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也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使我国真正地实现“药安食美”,让老百姓真正地对国产食品有信心,对政府有信心!

参考文献:【1】中华新闻网http:///world/20160224/1083918.shtml 访问日期2016/6/22 10:59

【2】【3】【5】中国食品科技网http:///news/detail/n1267238.htm访问日期:2016/6/22 11:03 【4】大众网:http:///xinwen/shehuixinwen/201605/t20160526_14350737.htm访问时间2016/6/22 11::06 【6】独特网:http:///DuTeXueShu/133369.html ;访问时间2016/6/22 8:02 4

第三篇:2015《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对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

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食品安全法的架构

第一章

总则 (1-13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23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32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3-83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84-90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1-101条)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2-108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09-121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2-149条) 第十章

附则

(150-154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2. 适用范围;

3. 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解读:将食品生产经营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风险评估

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

(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解读: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解读:目的是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解读:检测的最终目的是把检测的结果应用于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开展风险监测可以实现主动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对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预防、早控制,减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解读:新法要求各机关部门需进行风险监督信息交流,增强信息流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解读: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扩大了监管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FDA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发表安全警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解读:新法要求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方进行交流沟通,以便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进行有效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内容)

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解读:新法将食品添加剂中的污染物质限量要求纳入了食品安全标准中,未来会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修改了标签和检验法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覆盖范围,目的是更加贴近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改变了以往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及时发布和责任主体的明确,细化了具体标准的制定部门。

新法删除2009版中的: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解读:新法不在强制要求整合相关的标准,未来会存在产品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解读:强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其他部门没有权利组织。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倡扩大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社会参与性;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解读: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百姓健康权益,关系产业行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执行中的透明度,加强标准宣传解读和解释释惑。明确企业标准必须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目的是为了完善基础性制度。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分为4节,共50条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主要内容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解读: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特别是针对食品添加剂方面,虽然一再强调按标准添加,但实践中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解读:新法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解读:实行许可制度后,对获准生产的企业的场所、生产设备、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从而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表明国家会加强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监管,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明确质检部门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但未明确如何才能实现食品及食用农品的全程追溯。批次管理是发达国家对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类产品进行质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本法规定“食品安全职责保险”为鼓励企业参加,各地方监管部门在执行中会有引导企业参加的举措,如《湖北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FDA在通知中注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解读:本条款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的培训教育,提食品企业对落实质量主体责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主动去落实主体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解读:09版法律条文列举的几种消化道传染病,不但发病率已经降至很低水平,而且根据目前的治疗措施,均可以使患者在较短的时间内痊愈。疾病痊愈了,从业自然就不应再受影响。而一些看上去很普通的呼吸道传染病,却可以通过餐厅的服务人员造成传播。精神疾病的发病期同样也是“有碍食品安全的”。“渗出性皮肤病”所囊括的范围也比较广,有些病患部位并不暴露或者范围局限,未必“有碍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条款,要求生产企业务必对以上提到的重要过程进行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解读: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解读: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强调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读: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为新增加要求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生产批号与生产日期可二者选一使用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以上条款为新增加条款,表明政府监管部门认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因此需要从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控制。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解读:本条款增加企业如生产了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的产品也应该进行召回。此外对于存在标签等问题的产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条款,具体操作需等待国家进一步的法规出台

第七十一条(部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解读:应当显著标注的事项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解读:本条款总体变化不大,新法允许消费者组织以公益性质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解读:条款增加特殊食品的范围,并制定保健功能目录。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解读: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明秋了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注的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内容,其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新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配方必须注册,禁止分装,新法未禁止委托加工备案的加工形式。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解读:新法则明确规定: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

监管部门需及时公布注册和备案的目录

生产企业生产时必须按照备案或注册中提交的技术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解读:条款要求生产企业需按照良好生产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向FDA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共7条内容)

目的是运用检验手段严加监管。

我国实行食品出厂检验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解读:新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FDA规定(09版为卫生行政部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解读:新法明确规定了复检的时限要求和复检机构确定的方式

第六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解读:新法为进口暂无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留出了操作的空间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解读: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的表述,这也给予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制度的法律依据。另外针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也相应增设了处罚条款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此条系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变化也不大。唯独对记录保存期限的要求从之前不得少于两年,改为“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更加灵活。

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解读:CIQ会针对从事进出口的企业和商家建立信用记录,此记录会向社会公布,记录不良的企业会加强其检验检疫 第七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解读: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的关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办案指导原则,指引事故调查活动,以弥补在适用标准时技术手段的不足。 针对一些检验认证机构存在不负责任的情况,强调了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的责任。为了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与执行力,增加了阻挠和干涉食品安全调查法律后果的处罚条款。 第八章 监督管理(共十二条内容)

新法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八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解读:增设风险分级管理要求。规定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解读: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解读:允许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解读:新法除保留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外,且进一步提出对于严重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报投资、证券等金融机构,目的是增加生产企业违法的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解读:本条款为新增加,目的是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解读:

明确由FDA统一公布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解读:随着网络的普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新闻发布中心。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敏感性,很容易成为打击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手段。因此,任何食品安全信息都需要权威部门确认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本条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的改革。要判断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条应该充分体现这次法律修改最严厉处罚的原则, 第九章 法律责任(共27条)

第一,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且不足1000元按1000元进行赔偿。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在新法中,对有一些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对生产经营营养成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增设了处罚。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即使你没有进行违法生产,你租房子给其生产,则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对房东进行处罚。

第五,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增设了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完善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要求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强化了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责任,要求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食品安全法是没有这方面规定的。 第九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新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或者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当中没有这项规定,没有对违反食品安全违法的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解读:本条是关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新法对违法行为处罚的额度大幅度提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解读: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的规定。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设了新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解读:强调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 第十章 附则(共5条)

对本法的用语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 对转基因食品、食盐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对民航、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国境口岸食品进行了划分。 对中药材、营养强化剂、食物中毒的类别进行明确规定。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定稿)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规处

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54号令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防建设确立了纲领,明确了方向,制定了规范,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必将有力地促进我省人防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发展。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施行,同年9月29日《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颁布,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施行十多年来,对于规范和促进我省人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国防建设方针政策的加强与完善,我省人民防空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需求。原《实施办法》的不少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人防建设的需要。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新时期中央方针政策的需要。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迅猛发展和高新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运用,战争形态发生了深刻演变,空袭与反空袭已经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作战样式,城市成为空袭作战的主战场,重要经济目标成为打击的主要对象,人民防空的任务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主转移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经济目标安全并重上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防空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更好地实行平战结合,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成为人防工作新的重点。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近些年,中央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召开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明确了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相关政策措施,确定了人民防空工作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对人民防空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而原《实施办法》规范的内容已明显滞后于当前形势和政策、规定要求,已不能完全适应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建设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环境保持总体稳定,但新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同时增长。我省战略地位重要,战时防空袭任务非常艰巨,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但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一些人滋生了和平麻痹思想,人民防空意识比较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经济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对立起来。实践中,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现象时有发生;逃避法律义务,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缴、漏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屡禁不止;部门职责不明,导致配合不力、把关不严,给违法者有机可乘;减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省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原《实施办法》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的不够明确,有的较为原则,影响了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预防、约束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修改完善《实施办法》,增加其刚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社会行为,推动我省人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我省人民防空法制建设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虽然纳入了法制轨道,但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防空建设活动发生了很多变化,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人民防空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机制、人防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责任区分、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落实、人防参与应急救援与其他应急部门的关系等,亟待通过修订完善《实施办法》来指导、规范和调整,确保人民防空各项建设活动有法可依。

二、《实施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增强国防实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各项建设是国家战略防御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次世界大战尤其是近年发生的几场局部战争告诫我们,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不仅对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且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延缓和制约战争爆发也有重要作用。加强人防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战略发展全局。只要战争威胁存在,这一工作就一刻也不能停止。当前,我省人民防空的基础还较薄弱,人防的发展水平、体系能力还不适应信息化战争的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防建设整体上海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还不能满足国家安全需求必须毫不动摇并坚持不懈地把该项工作做好。修订《实施办法》,为人防更好的履行战备职能,构建适应现代战争需求的现代化防空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促进人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为“四化两型”建设作贡献。人民防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可以增强城市整体抗毁能力;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平台、警报设备设施和专业队伍等资源,平时可以为政府防灾救灾提供相关支持;人防工程和疏散地域可以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地下过街道、地下商业街,可为国家创造税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并可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修订《实施办法》,就是用制度保障和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人防资源在服务经济、服务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这也充分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新理念。

三是有利于解决我省人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着重强化和细化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社会各界在人民防空建设的权利、义务、责任;着重强化对人防建设的监管,规范了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缴纳活动,明确了联合审批把关程序;着重强化了对人民防空设施维护和保护,明确了保护、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着重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规建设、违法许可,违法减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这些内容,对于有效解决我省人防依法建设和依法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省人防建设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指导思想

《实施办法》的修订,坚持以《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着眼于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本着平战结合、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着力从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扩展人民防空功能、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完善人民防空经费保障机制、明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义务、强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入手,对《实施办法》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内容进行修改;对原《实施办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及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总结吸取我省近几年来人民防空建设的经验,借鉴兄弟省市人防立法有益做法,制定一部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央的大政方针,与我省战略地位和战备需要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当前人防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全面指导、规范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二)主要创设和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改涉及的范围几乎覆盖原《实施办法》所有条款,幅度大、范围广、内容多。条目数量从28条增加到43条,文字篇幅由3541字增加到5672字,增加了2431字。其中20条作了重大修改(包括删除1条),增加了16条,8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1、新增了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这一方针和原则,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关于新时期我国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予以确定的。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建设、国防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辩证关系,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这一领导和管理体制是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而确定的。该规定既坚持了军政双重领导的组织体制,又符合人民防空工作的性质任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利于使人民防空建设同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事机关的作用,共同组织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任务。

3、新增和强化了政府组织领导责任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防空和防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规定了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将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三是规定了应当建立健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以及实施计划、人口疏散计划和人口接受安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四是应当划拨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五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当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这些具体规定,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把人防工作抓紧抓实,促进人防建设与国民经济、与城市建设统筹协调发展。

4、新增和强化了人防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

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交通干线、交通枢纽等地下工程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指导和监督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建设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安装防空警报设施;负责改造、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审批;开展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练,明示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指导防空专业队训练,并提供特殊装备、器材等。这些规定,使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增强其使命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和发挥人防部门的主导作用,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5、明确和新增了相关部门的配合、监管责任

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价格、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备案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防空地下室设计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的认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这些规定使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有利于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合力,共同搞好人民防空工作。

6、新增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制度

一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以不得核发“三证”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核把关程序、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约束性;二是规定了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批准程序和必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三是规定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的,规定了批准文件无效,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补建补缴。这些新的规定,突出了“以建为主”的原则,有利于遏制逃建逃缴行为,有利于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步伐,增加城市防护工程数量,有利于提高人民防空防护工程体系能力的快速增强。

7、强化了人防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人防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文件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三是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认可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装、预留、预埋。这些规定,有利于依法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8、拓宽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领域

在加强对人民防空资源的平时利用,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空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实施办法》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一是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的原则;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防空和防灾救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专业队和防空指挥系统、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为平时防灾救灾服务;四是发生火灾、爆炸、化学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防灾警报信号。五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平时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人员进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练;六是人民防空专业队平时应当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参与防灾救灾工作,按照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要求进行训练。这些规定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国防动员工作新思路的具体举措,既拓展了人民防空的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资源浪费,能够使人防资源平时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经济建设和应急救援工作,推进人防平战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9、强化了法律责任

为依法规范政府、人防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行为,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缴、不缴易地建设费的现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施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使之更具刚性和威慑力。一是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者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增设责令停止施工的强制措施。二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增设了责令限期改正、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罚款的措施;三是对擅自拆除、报废、改造、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增设了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四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增设了按日加收滞纳金的行政管理措施;五是对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不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经费的行为,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利于加强各级政府、人防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坚持了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紧密结合湖南实际、立足解决突出问题等三条基本原则,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充分体现中央的战略决策和要求。近些年,中央相继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先后召开了3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定了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要求。中央一系列方针、政策,为进一步推进新时期的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实施办法》将国家有关人防工作的最新规定和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体现。如中央要求人民防空要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防空防灾相结合,《实施办法》确立的人防建设的原则为“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现代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服务人民生活相结合”,并在人民防空融入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应急建设和全民教育体系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制度

二是注重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如政务中心实行的民用建筑报建联合审批制度,能有效把住防空地下室建设关和质量关。《实施办法》将这种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要求。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住建、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注重改革创新。如人防与国际民防接轨的问题,《实施办法》以“防空防灾救灾相结合”为切入点,将“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救灾相结合作为人防建设的原则,并在健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和防灾教育、训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这些创新既扩展了人民防空的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资源浪费。

四是注重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我省目前人防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办法》在明确监管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如针对一些开发区为人防建设的“盲区”,强调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对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缴、漏缴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联合把关、补缴易地建设费、加收滞纳金等措施;对不按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设定了停工、整改、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措施;对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未经人防审查办理相关发证手续和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的制度

五是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坚持从湖南实际出发,针对我省人防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加强的方面着重予以规范,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如对政府各部门提出的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对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不按施工图施工这些影响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违法行为,设置停止施工强制措施等。对上位法、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原《实施办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以及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内容,进行了细化、具体化和补充。如构建了权责分明的人防建设责任体系,明确和细化了政府与人防、财政、发改、建设、教育、规划等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人防建设中职责和任务。突出强调了“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不仅要求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而且要做好“三个纳入”。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修订中,新增加了一些条款,调整、归并了一些条款,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优化、细化,使整个文本表现更加精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省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要统一口径,按照宣传提纲组织宣传;要注重宣传效果,有声势、有内容,上下联动,掀起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高潮。

二○一一年六月

十七日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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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林中举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

课程前言

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那么在今天的这节课中我们要对这几个问题做一些解释和说明。在这堂课中我们主要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学习,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经过,食品安全法的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四大特征,食品安全法的几大亮点,最后我们将要对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说道食品安全法,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就是什么是食品安全,这就涉及到食品安全概念的问题,那么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呢?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就是指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也就是说,食品安全要求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从横向来看,这个安全既包括卫生还包括质量。从纵向来看,安全还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二、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

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之后,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背景,从这个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当中我们可以明确食品安全法它制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并且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天津考察讲话时候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当然是指安全了。这充分说明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们中国人,却在日常饮食当中完成了化学扫盲。比如从大米里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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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今天,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用途。所以有国人调侃说,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而我们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更有甚者说:中国人现在已经吃遍了元素周期表!所以可以说在现在中国人的日常饮食真的是处于一种“食面埋伏”的境地。买什么食品才能放心,吃什么才安全,这里已经成为国人的一大烦心事了,这绝对不是一个笑话。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近几年来中国主要食品安全事件,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双汇瘦肉精事件,那么瘦肉精,它指的是一类动物用药,包括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硫酸特布他林等,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把“瘦肉精”添加到饲料当中,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现在大家都比较讲究这个饮食健康,饮食的科学,那么肥肉众所周知可能导致人体的脂肪的堆积增加,所以现在人更喜欢吃瘦肉,那么尽管增加了动物的瘦肉量,但是食用含有 “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食用了之后,人会产生了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是更大的。那么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那么至于究竟摄入多大量,如何导致恶性肿瘤,有关病例研究在国内还没有定论。但是,近几年来,各地 “瘦肉精”致人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时有发生。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布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是个非常有名的食品公司,它的分公司在馒头中加入色素、防腐剂,回炉过期馒头,更改生产日期,制成“染色馒头”之后销售到联华、华联等多家超市。这个华联和联华超市,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是百姓经常会光顾的一些超市,那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抽取了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高庄馒头等成品和原料共19个批次。经检测,其中4个批次成品中检出“柠檬黄”;两个批次成品中的甜蜜素含量超标。那么柠檬黄和甜蜜素是什么东西呢?它们又有什么危害呢?我们来看一下。

柠檬黄它是一种化学物质,具有毒性和致泻性,摄入后会增加肝脏负担,如果长期或一次性大量食用,会引起过敏、腹泻等症状。还会引发儿童多动症,阻碍儿童智力发育。由柠檬黄导致的过敏和其他反应通常还包括:焦虑、偏头痛、忧郁症、视觉模糊、哮喘、发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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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四肢无力等等。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它的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人体每日允许的人工合成甜味剂使用量是有一定限度的,甜蜜素的每千克体重摄入量高限量为11毫克。但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食品,就会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诱发肥胖、肝脏病变等等,尤其是对排毒能力较弱的幼儿、老人、孕妇伤害最为明显。通过动物实验已经证明,甜蜜素是致癌诱因。

我们再来看一下,湖北毒生姜事件。湖北省宜昌市万寿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座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内查获两个使用硫磺熏制“毒生姜”的窝点,现场查获“毒生姜”近1000公斤。据介绍,不良商贩将品相不好的生姜用水浸泡后,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对其进行熏制,使正常情况下视觉不够美观的生姜变得娇黄嫩脆,之后在市场上高价出售获取暴利。那么硫磺熏蒸的食物,它会有什么样的危害呢?硫磺熏蒸的食物虽然外表很光鲜,但闻起来会有稍刺激的酸味,吃起来不像食物原来那样可口,而且食物的营养价值也被破坏。其次也是更为严重的影响了,残留在食物中的二氧化硫,会吸入人体,会对呼吸道、气管等呼吸系统造成刺激。经常吃硫磺熏蒸的食品还会危害消化系统,导致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严重的甚至会危害人的肝脏、肾脏。经硫磺熏蒸食物中的有毒物质长期慢性刺激会致癌,给人体造成很大危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轰动一时的地沟油产业链事件。“新华视点”记者历经一个月、数千里艰难追踪,初步揭开京津冀“地沟油”产业链冰山一角,天津、河北甚至是首都北京都存在“地沟油”加工窝点,其规模之大出人意料,仅记者实地探访的几家窝点日加工能力合计已经近百吨。这些“地沟油”黑窝点加工工艺、提炼设备经过多年这个“升级”,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对其识别也愈发困难,标志着地沟油地下产业已经从小作坊走向了工业化、精炼化。那么加工后的地沟油通过“地下渠道”不断流向食品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甚至以小包装形式进入超市。“地沟油”它是一种餐厨废弃垃圾料排放的衍生物,经过滤提纯后的酸价等有可能通过检测,就像过去的三聚氰胺一样,此前国家只检验蛋白质含量,而不检验是否添加有非法物质。所有检测标准都是对照正常食品制定的,因为只检查正常食品它的这个营养含量,而不检查一些非法添加物的含量,所以按照标准化的指标去检测,是不能区分出“地沟油”。“地沟油”因为使用过,一般里面都含有食盐,会产生钠离子,同时会有铝、铁等金属离子,流向餐桌二次利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这个里面的钠和铝,这种影响大家都是知道的,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伤害等等,那么据报道,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至300万吨。医学研究称地沟油中的黄曲霉素强烈致癌,它的毒性超过砒霜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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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福寿螺事件,23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蜀国演义”的酒楼食用“凉拌螺肉”后,引发广州管圆线虫病,这属于脑膜炎一种,5人症状严重,这是在北京首次发现该病例。管圆线虫病的罪魁祸首主要是“福寿螺”。 由于凉拌螺肉大多被广州管圆线幼虫污染了,再加上生吃或半生吃,造成这种病症是必然的。那么今年夏天大家注意到的话,新闻报道了西湖被福寿螺污染的事件,那么新闻报告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的杭州市民,福寿螺由于它存有寄生虫,请大家千万不要食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那么这个事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时间的持久,大家现在对它一定是不陌生了,那么事件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它的奶粉中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我国官方公布的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并且已经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了4人,另截至到2008年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了。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我们中国了,引起了各国的强烈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之后,事件迅速恶化,那么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22个厂家69批次产品中都检出三聚氰胺。在这里我们提高的伊利、蒙牛、光明可以说是咱们国家乳制品业的巨头,那么我们日常食用的乳制品多是从这几大商家买而来的,那么这个事件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这可以说是我们民族尊严的一个损失,对我们国家形象的一种损害。

那么在2008年,还发生了一个国际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所谓的日本“毒饺子”事件,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尽管这事件在确认人为作案并且得到了平息,但是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又在世界上受到严重的影响。那么通过以上对食品安全重大事件这个介绍,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愈演愈烈的倾向: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影响范围越来越大。

那么面对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司法实践当中却存在着“立法打架”、“机构打架”、“管理打架”“标准打架”等问题,完全不能对应食品安全问题,这样一种现实状况完全不能对应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先来说一下什么是“立法打架”,近20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近150部部门规章,那么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不可谓不多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完全没有形成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反而在许多方面造成了“打架”现象。比如说对市场上发现的未经检验的动物产品,动物防疫法与食品卫生法都有权对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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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行规制,但是遗憾的是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卫生法处理的规定并不一致,这样会造成,根据两法处理发生打架的现象,不知道如何适用法律了。

那么“机构打架”,咱们来看一下,农业、质检、工商、卫生、药监、商业,我国承担食品卫生或食品质量管理职责的部门有近10个。这种“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为什么这样说呢?部门越多不是越好吗?不是有更多的部门关注这个食品安全的管理吗?但是实际不是这样的。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还反而降低了管理效率。互相牵制、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管理打架”。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那么这样一来,不仅会导致国家公共资源的浪费,还会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不满。纳税人所纳的税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当然会引起不满了。

那么咱们再来看一下“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按照哪一个标准来管理自己的食品生产,企业已经不明白了,不清楚了。那么以上的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这种监管混乱,监管部门可谓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 这样的怪现象已经不再奇怪了,所以说这亟须立法来规范调整。

相对于咱们中国的这种状况,咱们再来看一下世界各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立法状况,那么早在1990年英国就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在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即使早在20世纪的40年代,日本已经通过法律来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了。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安全法立法经过

那么面对这样一种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亟待规范,这样一种社会现实,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且该法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了。国务院于同年7月8日通过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就是说对食品安全法,它的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其实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也就开始了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了,并且国务院于1964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82年11月通过了《食品卫生法》当时是试行;那么1995年10月通过了《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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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品卫生法》,可以说是我国食品相关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到了2004年,全国各地连续出现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那么9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那么《食品安全法》起草从2004年开始,只不过最初它的起草拟因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制定一部新的安全法。但是由于这个食品安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那么到2007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就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那么至此食品安全的这样一个概念首次正式被使用了。

如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所说的,改革开放初期,法学家也有个天真的想法,认为似乎有了法律,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几十年过去了,今天我们也认识到,法律有好、有坏。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制;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制就越完善,就像我们认识到,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这是一样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这个法制,必须从观念上进行一种改变,那么刚才我们提到的,从“食品卫生”变身“食品安全”,这两字的改动实际上体现这种立法观念的改变。食品卫生通俗讲就是“干净”,但是食品安全会涉及到“无毒、无害”,这是食品安全法当中告诉咱们的。从“卫生”到“安全”,仅仅是两个字的改变,但是却折射出以人为本这样一种立法思维,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由表象深入到本质的体现,表明了从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到监管模式的这样的一种转变。

那么在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那么这足见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北京奥运会后,在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了食品安全法草案。那么在2008年就像咱们刚才介绍过的一样,发生了震惊国人和世界的毒奶粉事件,那么这个三鹿奶粉事件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是一个好事情,正如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一事件它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那么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并且大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进行的修改。那么最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食品安全法的体系

咱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它的体系,那么《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一共有104条,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理事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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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首先让我们对本法所涉及到的一些用语来做个介绍,那么食品安全法首先涉及的问题当然就是食品了,根据该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也就是说仅仅是药品而不是食品,这种情况下是不受这门法律的规范的。药品咱们国家有药品法,药事法。

那么对于食品安全这一概念,咱们在开课之初就已经作出了介绍,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预包装食品,那么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就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或者经营的工具、设备,那么这个是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等。用于食品的消毒剂、洗涤剂,这是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保质期大家肯定就不陌生了,就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储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是非常重要的。过了保质期的产品就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了,就不能再食用了。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最后,食品安全事故,指食品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好,那么以下呢,我们打算根据食品安全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生产经营者的基本要求做一个概括。本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这一条规定就是关于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了。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法在有关食品安全指定的设计上,着重把握了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领导责任,赋予有关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其次,建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再次,坚持预防为主。最后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对于这几个设计,在咱们接下来的分析当中,大家都将会有所体验。

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这是关于食品安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适用鱼哪些范围的食品规制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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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该法的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是一条长长的链条,它的前端必然在厂门之外,伸向源头;它的后端会延伸到消费,涉及到售后服务。食品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检验只是事后把关。所以无论何时,监管部门都不可能代替企业的,企业必须成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们说,民以食为天,可偏偏问题许多问题食品事件暴露出部分企业不顾商业道德,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的行径。在反思中,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企业负人都指出: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的良心必须放在经营之前。综观问题食品牵扯出的企业,虽然有无故受到牵连的,但也有一部分或有着见利忘义的冲动,或怀着明知故犯的侥幸,或持着心知肚明的“默契”,偏偏没有起码的道德良知约束。为了追求利润,部分企业置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损害整个行业的行为,更是重创了社会的诚信体系。面对这样的后果,良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是企业经营的“1”,技术、资本都是这个“1”后面的“0;没有这个“1”,再多的“0”也不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和长远的发展。

对于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从正面来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企业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要追求利润,它本身就是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但是前提一定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这样一种社会责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供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增进社会的福利,这样才能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还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的舆论监督和其它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

8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从反面来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了违法行为,违反了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并且对受害者承担起损害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食品安全法四大特征

食品安全法具有4大明显的特征:首先,它是回应民声的法律。因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正是在倾听了社会民众呼声的基础上,采纳了代表的建议,加快了立法步伐,最终制定并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

其次,它是体现民主的法律。经过咱们刚才的学习,我们知道,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经过了4次常委会审议、7次法律委审议、采纳了1万余条群众建议,诠释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真谛。

再次,它是一部顺应民心的法律。也就是说,食品安全法在讨论的过程中,针对“三鹿事件”、保健食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内容,食品安全法做出了一系列回应,并且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当中,体现出了对民心的顺应。

最后,它是彰显民本的法律。多项制度创新凸显了“民生为本”的立法情怀,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六、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

这个食品安全法除了这四大特征之外,它还有几大亮点。接下来,咱们就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重点规定,来对它的几大亮点做出具体的分析。我们首先看第一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以防范潜在的风险。这一制度规定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第11条~第17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保护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可靠的科学基础,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亡羊补牢、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

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大亮点就在于,通过食品安全法,统一了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这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第18条~第26条规定当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 杭州精英在线系列课件

http://www.jy365.net 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大亮点就在于它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对于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该法第

4、5条规定当中。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督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出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但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

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大亮点就在于取消食品免检制度。这一规定体现在本法第60条规定当中。第60条这一条规定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实行免检制度,实质上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三鹿毒奶粉事件”就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却证明,免检制度就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会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最后,这一规定就具体落实在了食品安全法的第60条当中。

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大亮点就在于建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于《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当中。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也在2007年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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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制度的建立,一是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大亮点就在于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咱们国家有一个食品添加剂的目录目录以外的物质是严禁添加到食品当中的。

并且食品安全法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里,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标签标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区别其内涵和质量特征;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来进行商品的选择,出现问题的时候还能方便消费者联系厂商;从保质期可以判断它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

食品安全法的第七大亮点就在于明星代言要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一种遏制。顺便提一下,不仅是对于食品的明星代言,对于药品广告的明星代言现行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食品明星代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的第54条和第55条当中,请大家查阅一下、参照一下。

食品安全法的第八大亮点就在于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这体现在本法规定的第51条当中。也就是说,对保健食品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是慢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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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因为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食品广告的内容还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的第九大亮点就在于通过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本法于第7章,从第70条~第75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作出了规定,使食品安全法事故发生时有法可依,得到有效的处置。

食品安全法的第十大亮点就在于本法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并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相关规定体现于本法的第96条、第97条当中。《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根据该法9

6、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金十倍的赔偿金。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要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还充分体现出了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立法规定。

说到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我们在这里要提到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两个名词:“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那么“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两者都是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最终都是由违法者埋单。但受益者或者救济对象是不一样的,并且因此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也会有着很大的差别。“损一罚十”的收入上缴国库,成为国家的罚没收入。而“损一赔十”的“赔”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它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对食品违法者所实施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一种民事救济。“赔十”的款项是直接进入消费者腰包的。所以说,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七、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说起它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的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适用的顺序的问题。提到法律的适用顺序,我们就不得不提到法的效力位阶这个概念。法的效力位阶它又称为法律效力层次或法律效力等级,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它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级的体系。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法律效力的位阶仅仅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简单的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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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宪法、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这几种,这几种法律法规之外的法律文件,都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它不适用法的效力位阶的相关规定。

法的效力位阶它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就是指在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居于统帅的地位,一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之外,其他的法律根据其制定主体和程序的不同,上级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下级法的效力。

那么法的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包括三点内容:也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那么根据法的效力位阶的规则,食品安全法它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产品质量法它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一般法。那么对这三种部门法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如果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比如说就是罚则不全,《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没有罚则,所以对这种情况不能处罚。如果对这个情况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的话,那么这方面的要求也将是一纸空谈。其次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擅自改变经营布局的情况也没有罚则,也无法处罚。那么对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也没有罚则,也无法处罚。对发生食物中毒以后,只要及时报告的,这种情况就没有设立罚则,所以也不法处罚。最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食品索证资料这种情况也没有罚则,也不能处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这就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

其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但是对这一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这样的一种感觉。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

(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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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y365.net 这一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那么我们说尽管这或许不是一部尽善尽美的法律,但是不可否认的,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出来的,那么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并且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时间的关系,咱们今天就讲到这里,对于我们在课堂上没有讲到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课后大家参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学习和掌握,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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