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保证书(精选12篇)
篇1:实习律师保证书
保证书
致:襄樊市律师协会
本人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在申请实习律师同时,自愿做出如下保证:
1遵守实习单位规章制度
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3努力完成所里和指导律师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积极参加各项业务活动
5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
保证人:
篇2:实习律师保证书
东莞市律师协会:
本人在实习期间,保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实习安排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全部实习活动和实务训练,服从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的监督与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实习管理相关规定,不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无正当理由不随意中断实习活动,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保证人:
篇3:浅谈钳工实习如何保证钻孔精度
所谓钻孔就是在实体材料上加工出孔的方法。操作起来并不是很复杂, 但要保证孔的形状精度和位置精度和尺寸精度并不是那么容易, 一般来说, 用普通的麻花钻在普通钻床上钻孔, 其钻孔精度只能达到IT10~IT11, 表面粗糙度为Ra50~12.5μm, 钳工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 中级钳工钻孔位置误差应小于±0.10mm, 表面粗糙度为Ra3.2μm;高级钳工的钻孔位置误差应小于±0.05mm, 表面粗糙度为Ra1.6μm。因此, 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操作竞赛时, 将普通手工钻孔的位置精度提高到小于±0.02mm、表面粗糙度为Ra1.6μm, 要钻出形状精度高、位置、尺寸精度高的孔不是件容易的事。达到加工中心的加工要求。由此, 钻孔加工教学这一环节的好坏, 对一个钳工技术工人的培养至关重要。
1 把握好手工刃磨钻头第一关
钻头是钻孔的保证, 选择钻头直径要合理, 熟悉钻头几何尺寸、熟练掌握钻头的手工刃磨方法是学生钻孔技能的基础。
钻头工艺参数认知关。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对于标准麻花钻要磨出一支理想的钻头, 就要正确理解和判断钻头上的各种几何参数。标准麻花钻上的几何参数比较复杂, 也较难理解, 特别是目前的职校生, 空间思维概念比较差, 空间立体想象是一件很难的事。针对这种情况, 我在教学中的重点是先让学生了解钻头几何参数, 而不是刃磨, 我通过对照实物反复讲解, 通过制作角度校验样板供学生观察使用, 反复训练学生目测判断120°、60°、10~14°、55°等特定角度, 在学生充分理解和掌握钻头几何参数和有一定判断能力的基础上, 再进行刃磨练习, 这就降低了学习难度, 提高了学习效果。
刃磨关:刃磨的操作要领很多, 教师辅导刃磨时要反复讲解和作操作示范, 在学生具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基础上, 结合练习在学生学习主切削刃刃磨时, 我给学生编制了"钻刃对轮摆水平;钻刃靠在轮中心;钻轴与轮左斜60°;由刃向背转磨后;上下摆动别翘尾。"的顺口溜, 在学生学修磨横刃时, 我给学生编制了“钻轴与砂轮, 外侧夹角15°;尾柄下压55°;钻刃与砂轮, 右侧夹角20°。”这些顺口溜, 帮助学生掌握要领, 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2 做好钻孔准备
钻孔前, 应按图纸要求划孔的位置, 划出孔位置的十字中心线, 要求线条清晰准确, 线条越细, 精度越高, 并划出检查圆或检查方框, 作为钻孔检查线, 方便钻孔时检查和借正钻孔位置时使用, 然后认真打中心冲眼, 按照样冲的使用要求中心冲眼应先打一小点, 然后在十字中心线的纵横方向仔细观察, 中心冲眼是否对称在十字线的交叉点上, 最后再把中心冲眼打正打圆打深点, 以便准确落钻定心。实习训练环节很重要, 一定要教育学生小心仔细, 一点也不能马虎着急, 这是保证钻孔位置精度的重要环节, 中心冲眼打正了, 就可使钻心的位置正确, 钻孔一次成功;万一落钻打偏了, 怎么办, 不要急, 要及时用借正补救措施, 经确认检查孔在划线位置准确无误后方可钻孔。
另外, 我们还总结了一种不用打样冲钻孔的方法:在工件上划准线后直接上钻床, 用M5~M6的丝锥或具有同轴度较高的带锥体的顶针, 装夹在钻床上的钻夹头上, 先开动钻床, 观察一下中心是否偏, 然后停下来去对准需要钻孔的十字中心处, 再开钻床, 轻轻用力往下压, 这时就会看到一个很准确的圆坑出现在十字中心处, 然后换上小钻头或中心钻, 预钻孔, 随后用精扩钻扩孔, 这样做保证了孔的精度, 也保证了孔的位置度。
3 中心定位孔要保证
篇4:实习律师炼成史
每次跟着师傅到庭,他都有些兴奋,庭辩交锋像是打一场仗,虽然他只是旁听,也感觉乐趣无穷,非常过瘾。而更主要的是,这个过程里,他能感到自己在吸收律师职业的养分,一切都似乎有了奔头。
通过司考是进入律师界的门票。可把一张门票兑现为一只律师的饭碗,其间,需有一段漫长的道路。
经历一条路
2011年圣诞节前,孙明还没找到进入律师这行的门径。此时距离他通过司考已有两年多。
2008年6月孙明从大连一所二本院校的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毕业,大四末曾冲刺北大法硕,未能通过。这年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报名人数1653人,复试分数线为376分,最后录取了176名,孙明差了20多分。
读研的路断了。要是不找工作再考一年,花家里钱不说,爸妈也操心;要是找个本专业的工作,心里不愿意,“我对干工科没什么兴趣,高考填志愿瞅着‘建筑环境’,以为肯定是在建筑基础上增加很多高科技元素,而其实就是在所有的建筑框架做完之后,负责供暖供风”。
所有的打算一时都没有着落。偶然有个去陕南一所中学支教的机会,他就报了名,转眼在那待了半年多。2009年来到北京,找了份教英语的工作,中间辞职回家考了一次公务员,报的是市检察院,“只收4个人,我笔试第五,面试第一,被刷了下来。”
再回到北京,又没了工作。
“这时开始痛下决心过司法考试,不考的话,前面的路继续走下去也走不通,总要逼出来一条路。”
已经是2009年6月,司法考试开始网上报名,离9月考试只剩下3个月,孙明把自己关在小屋里,每天看15小时以上的书。“之前也有些基础,尤其是民法、刑法,看的东西很多,全部工夫加起来绝不止三个月,否则也过不了。”
现实终于打开了一个口子,孙明成为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近42万报名者中的一个通过者,当年的通过率为22%。
司考门槛
坊间分析,司法考试从2008年开始难度有所降低。2009年、2010年、2011年持续相对宽松。
司考统计数据似乎印证了这种分析:2002年通过率6. 68%;2003年报考19. 7万人,通过率8. 75%;2004年报考19. 5万人,通过率11. 22%;2005年报考24. 4万人,通过率14. 39%;2006年通过率为17%;2007年报考29. 4万人,通过率为20%;2008年报考37万人,通过率为27%。
分析人士认为,2007年司考通过率上升,与该年司考对中西部等地区的放宽政策有一定关联。这一年,放宽政策的覆盖区域已从西部扩大到中部,从国家级贫困县扩大到省级贫困县,大约覆盖全国1100多个县,政策期限也从2006年底延长至2011年底;放宽地区的分数线,2002年第一次考试比全国分数线降5分,2011年,相差45分。
政策倾斜效果明显。2010年初,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在媒体上回顾司法改革成果时说,“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以来,放宽地区已覆盖全国大部分省份和近一半的县。八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放宽报名学历地区共录取5万余人,为中西部地区增加法律职业人员储备拓宽了渠道。”
此外,法学院系和毕业生数量的增多也是通过率提升的一个因素。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 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
法学毕业生若无法通过司考,就无法融入职业社会。因为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
不过,从2011年底起,法学界和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透露出信息,201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将会加大,通过率可能会显著下降。
想在北京执业
2009年11月底,孙明查到了司考成绩,就等着拿法律职业资格证了。他脑中紧绷的弦也终于松了,眼前似乎已经有一条路延伸着,心就稳了。
但2010年1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台《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异地律师进京执业必须提供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这个规定看起来没什么影响,因为档案可以自由转移,但北京市人才中心有一个规定,只接收有北京户口的人在此存档,外地人无法以个人名义存档,只能由所在单位集体存档,而个人很难找到能够办理集体档案存档的律师事务所。”孙明说,“1月出新政策,我4月才拿证,正好被卡住。”
这不是北京市司法局首次“收缩”政策。
2008年6月,北京市司法局就已对外地律师进京的政策做了调整,要求在京执业的律师必须将档案存在全国性的或者北京市所属的人才机构。因为全国性的人才机构可以办理个人存档,所以这一规定的调控效果有限。到2009年底,北京律师已经增长到2万人,一年就新增了3000多人,两万人中有9000余人具有北京户口。
调整政策的原因是北京律师数量大幅度增长。在2005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北京市司法局曾一度放宽“外地律师进京需要本科以上学历,执业3年”的限制。这一举措使2005年北京律师从此前的8000多人直接破万。截至2008年底,北京市律师人数已达到18635人,较2007年增加了3016人,在全国13万律师中占14%。
北京律协工作人员曾告诉媒体,每年2000多人的增长速度,导致律师、律所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状况,比如有的律师在北京办证,却在外地执业,律所和律协无法对其进行管理;有的律师申请执业证时弄虚作假。而近几年,出现执业违规行为的70%以上都是外地律师。
2010年4月7日是北京地区领取2009年法律资格证的第一天,孙明拿到证,他说:“本来领到资格证,我就可以申请实习律师证,然后到律所实习满一年之后就能转正。现在档案存不到北京市人才中心,就办不了实习律师证。”
“新政”实施后,北京律师的数量增长放缓了,截至2010年4月,北京共有执业律师21549人,约占全国律师的13%,相比2008年,两年间增加了2914人。
绕不过去的助理生涯
既然没办法在北京实习,孙明打算先海投简历,暂时到律所做些助理工作,走一步是一步。
海投出去的简历真像是泥牛入海,没有激起一丝波澜。唯一一家律所有了回应,待遇是月薪500元,负责接电话、做咨询,“想来想去,觉得去的话没办法活下去,连房租都付不起。”
孙明意识到要继续待在北京,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律所,眼下是要先生存。一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招人,他过去了,“这个机构分几块内容,教学、项目、市场、销售等,一年之内我都做了一遍,也开始渐渐认识一些老师,对这个行业有了很多接触。”
2011年3月底,一位朋友得知孙明的情况,通过熟人推荐,帮他找了一家律所,没有工资,仅是先接触业务。“我这时在培训机构讲课,每周什么时间休息可以自己决定,一周去律所两三天,做的大部分工作跟在校学生到律所实习时差不多,算不上实习律师。”
去律所之前,曾有人对孙明描述:每天开开门,把桌子擦一遍,地扫一遍,坐着订卷宗,订上两三个月或者半年。“我当时也做好了这种打算,不过我只订了两天,就开始跟着宫雪(化名)做,她接的案子,我可以跟着,看她怎么做,也帮她查些法律法规,研究案子,有想法也会告诉她。算是她的助理。”
宫雪没来律所前,和孙明一样听到过“恐怖的描述”,比如很多个助理没事干,大家抢接一个电话,实践机会非常少,等等。“2005年之前,主任也是招一大群助理,他手下是大助理带着小助理干活。后来他发现一旦人数控制不住,很影响案子质量,最后还得他收拾。所以我来的时候,这种‘资深律师带着大助理,大助理带着小助理’的模式就废除了。”
宫雪比孙明大两岁,她觉得他思想成熟,不像刚从学校出来的,把他当做“伙伴”。她似乎总能从孙明身上看到当年的自己。
宫雪2006年6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没考上北大研究生,就直接到了律所工作,“实习期工资1300元,后来涨到1500元,住在高碑店一个小房子里,当时那边还是城乡结合部,每月房租360元,房东人很好,让我给她家孩子补课,抵一些房租。”想起刚开始的时光,宫雪觉得遥远又真实。
“挂靠外地律所”
宫雪对孙明说,她刚到律所时,经常想起电影《少林寺》中的情景,像是要练一种功,准备着将来一个人在法庭上面对“敌人”,“一开始扫地做杂活,心甘情愿,就像是小和尚打水一样。”
刚开始对律师业务似懂非懂,跟着在旁边跑跑,看热闹的成分多。与现在的孙明一样,5年前,宫雪是帮着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张律师查资料,检索法规,校对,订卷。
宫雪2006年9月考了司法考试,2007年3月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递交材料办理了实习律师证,到2008年6月转正。曾经有律师对宫雪说,两年就差不多熬出来了,可她觉得两年实在够呛,即使是现在,一些大案子还是要资深律师帮忙把关。当年一起毕业的40多名同学,目前干律师的只有3个人,她是唯一的女生,其他人一部分考了公务员,进了法院、检察院等政法系统,有些到公司做法务。
宫雪从学校出来后直接来到律所,过司考,办实习律师证,转正,都没出现波折。比起这样的一帆风顺,孙明感觉自己办个实习律师证有点坎坷。
2011年圣诞前,之前的那个朋友辗转托熟人替孙明在上海找了一家律所,“我的档案还在学校,学校出了一个存档证明,拿着这个存档证明在上海就能办理实习律师证了。”孙明就这样挂靠在了上海一家律所,因为是熟人介绍,还免了一笔挂靠费,“不是熟人的话,一般挂靠费每年得几千块吧,关键是律所没人介绍不会给挂靠的。”
圣诞节过后,孙明正式在北京这家律所工作,月薪2500元,“这是我自己要的,主任想了想也就同意了。我觉得2500元就够了,能养活自己就行。交房租700块,吃饭、打电话,有时可能还有一点儿积蓄。”
这几个月孙明才慢慢有了感觉,心情开始稳定下来,也就逐渐能做些事情,比如可以对某个案子好好研究一下。他现在的阶段是宫雪三年前的样子。
“有师傅带太幸运了”
2月23日的庭辩,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50分,孙明觉得情节跌宕起伏,充满趣味。他一回律所就急着向主任汇报。
“对方那个杨律师是做民事的,对刑事程序不太熟悉,显得有些外行,从庭审开始就一直被打击。本来他所有的证据都是为做无罪辩护准备的,在听了主任的辩护词以后,他就改成做有罪辩护了,临时变换立场,导致他准备的证据材料、辩护词和最后的结论全是矛盾的。”
“主任”是律所的张律师,宫雪和孙明习惯这么叫他,有时候也叫他“师傅”。他从上世纪90年代入行,在北京律师圈中已经有了一定名气,很多案子会自动找过来。对于孙明和宫雪来说,跟着他不愁案源,实在是幸运。
“有师傅带和没有师傅带,差别实在是太大了,咱们俩都是幸运的,不用自己找案子。现在北京大多数的律所,还都是一大堆助理抢活干。许多律师跑关系多于钻研业务,不然没饭吃。”宫雪也十分感念师傅的恩惠。
“实习律师刚开始案源不足,业务开展非常艰难,在这个行业立足的难度很大。”
最近,孙明总感到自己达不到主任的标准,心中忐忑。
而对宫雪来讲,最有挑战性的是律师职业和性格不断的磨合。“步入律师行业,就像掉进了纠纷漩涡,最近办的一个案子,对方发侮辱短信,打恐吓电话,对我这种一直比较顺的人来说,要抵抗这种东西很痛苦。”
篇5:实习律师材料真实保证书
我保证为申请专职律师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
年
日
篇6:实习律师保证书
(模板)
本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3.本人保证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
4.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内容、含义充分明白,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承担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篇7:民间借贷保证书(律师起草)
编号:(20)保证字第____号
致:出借人______________
为保障贵方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___)借字第______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债务向贵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保证书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本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方式),贵方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放弃要求贵方先行主张抵押、质押担保的权利。
贵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及其项下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变更均无须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本保证书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即在主合同或其项下任一相关附属合同或文件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保证书仍然有效。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本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书自本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盖章):
篇8:实习律师保证书
2012年我国职业院校教师前往爱尔兰都柏林理工学院进行了学习, 在此期间详细研究了欧洲和爱尔兰的教育质量管理体系, 通过对国外教育体系和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研究, 与中国的教育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了对比分析, 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 发挥我国教育的优势, 更好地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爱尔兰职业院校学生企业实习过程中教师的主要工作和职责, 以及如何更好地保证学生企业实习过程中的教学质量。
2 企业实习专职教师在学生企业实习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质量保证作用
在教育质量管理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的过程中, 学生企业实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也是提升学生各方面能力的重要阶段。因此在爱尔兰的职业教育中, 有专人和专门的岗位负责学生的企业实习工作, 他们会定期联系企业相关人员, 在行业中寻找实习机会, 制定明确的实习操作流程, 并且在实习过程中对实习生进行评估和测试, 形成一套完整的学生企业实习相关的规定和文件, 保证学生企业实习的顺利进行。
2.1 充分准备资料, 为学生选择合适的单位, 提供有价值的实习工作。
专职负责企业实习的教师在为学生寻找合适的实习单位过程中, 会准备一些必备的资料, 来帮助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学生提供有价值的实习工作。
2.1.1 充分利用宣传册, 推广实习学生, 提升学校知名度
制作一份宣传册, 在宣传册上只写一个人的联系方式, 确保专人负责专项, 让企业能够找到准确的教师进行沟通和联系, 可以提高企业实习过程中沟通的效率。同时, 每年实习生实习结束回校后, 都会对学校的课程设置进行反馈, 评估所学习课程是否符合企业的要求, 也要将此反馈信息放到宣传册, 这样从这个宣传册中, 企业会知道他们有这样的责任去认真对待实习的学生, 因为他们实习的相关工作, 对以后学生的课程设置有引导作用, 这样以后培养的学生更能为企业所用, 能更好地顺利适应企业的相关工作。
2.1.2 充分利用网络媒体, 通过网站介绍课程情况, 提升实习对口率
将学生学习的课程和课程简介放在一个网站的网页上, 这样专职负责企业实习的教师可以在网页上介绍学生学习情况的时候, 让企业的人事人员和用人相关负责人员在网站上查询学生所学习的课程, 这样能更好地帮助学生实习对口, 也有助于用人单位的选人。
2.1.3 充分利用通讯录, 定期联系沟通各方面人员, 做到实习全面总动员
制作一份所有曾经寻找过的公司的通讯录, 定期和这些企业进行联系, 有助于逐步开展企业实习工作, 并有助于得到企业的信任。制作一份毕业生的相关通讯录, 定期联系此专业以前的毕业生和其他学校相同专业的毕业生, 他们对此专业非常了解。经常参加一些同行的聚会, 将宣传册和老师的联系方式分发给他们, 有助于各个公司人员对学校进行了解和认识, 并根据不同需求联系学校, 也有助于开展企业实习的相关活动, 更能为学生找到对口的企业进行实习。
2.1.4 制作一些标准化邮件, 充分利用专业教师进行企业实习推荐
负责企业实习的专职教师, 会按照每个专业和每个系的要求, 制作一些标准化的邮件, 运用本专业的老师的一些私人关系为企业实习做宣传。一份标准化邮件或信件包含专业介绍、课程内容介绍、学生情况等内容, 学校希望对方回复邮件, 希望专职教师和企业人员经常打电话保持联系, 跟踪对方对实习学生的需求, 也能更好地进行企业实习的推荐工作。
2.2 制定良好的机制, 有效地评估实习
在企业实习过程中, 爱尔兰职业院校制定了良好的机制, 规定老师评估实习有两种结果:实习通过或不通过。在实习阶段, 不打具体的分值, 因为在不同的公司实习, 实习差异太大, 很难制定一个打分表格能够全面地进行公平地打分, 因此在无法具体打分的情况下, 学校选择实习评估成绩为通过或者不通过两种。
在评估实习的过程中, 要求学生每周都要做记录, 记录每周实习的日记, 由实习公司的指导老师签名, 学校提供实习日记的模板, 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填写;对于不同专业的实习而言, 希望每名实习生都有自己的师傅, 每周师傅都要签字确定实习的工作量和实习情况;实习生实习结束后, 要在实习老师、同班学生和下一级的学生面前做实习报告。通过上面几个方面, 来综合考核学生的实习情况, 进行实习通过与不通过的评定。
在实习不通过的情况发生后, 校方会有如下三种解决方式。第一, 学生面试不通过, 要求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由老师批准, 尽量参加实习;第二, 学生实习进行一段时间后因为各种病事假原因没有完成实习的, 必须先完成实习才能进行后续学习, 否则不能参加后续学习;第三, 如果学生怀孕不能参加实习, 通过做一个项目完成实习, 项目完成后要完成一个7000字的项目报告。因此, 学校可以通过正式的文件和规定, 控制实习的整个过程和流程, 并充分对实习情况进行评估, 这样能更好地完成实习工作, 也让学生更好地完成实习, 提升各方面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2.3 对实习学生进行必要的帮助, 确保实习顺利进行
在学生企业实习的过程中, 专职教师会在实习前, 为学生修改简历, 让学生学会求职, 教会学生如何参加面试。然后, 会给每一位实习生提出实习要求, 讲解实习的规定, 让学生在全面掌握学校规定的情况下, 完成实习工作。同时, 教师还会定期到实习单位去看望实习生, 不仅了解当前实习生的工作情况, 还要为第二年的实习打基础。
在实习前, 老师写给实习生一封信, 祝贺实习生获得了实习工作, 明确实习时间、实习指导教师等。给每个学生分配校方和企业的双重的实习指导老师, 这样校方的导师可以更好地和行业接触, 从公司方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有助于教师的发展, 并有助于按时指导学生实习。
在实习过程中, 专职教师会对实习日志和学生的心理进行一些指导。实习日志需要记录每周所做的工作以及从中学到了什么知识和技能。实习老师帮助学生解释如何填写此表格。第一次记录要在两周后开始, 因为第一周需要适应工作岗位, 之后每周需要记录1次。对发生的一些主要的事件都要记录, 这样可以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诚实做事能力、团队工作以及领导能力, 从他的行为中了解到工作的功能和重要性, 所学的学术知识能否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学习新的工作流程, 理论联系实践更能突显学校的重要性。最后所有的学生会将报告带回学校, 交给测试评估小组评估学生能否通过实习。
在实习前和实习的过程中, 通过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心理变化, 可以更好地确保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实习前培训和实习中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质量保障环节, 这样才能做到及时对实习学生进行帮助, 确保实习顺利进行, 流程如图所示。
3 结束语
本论文研究了爱尔兰职业教育中学生企业实习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 得出如下结论: (1) 学生企业实习必须有校方的专人专职负责, 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实习工作; (2) 制定良好的企业实习机制, 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完成企业实习, 并且有效地评估企业实习的效果; (3) 专职人员应该对企业实习进行实质性帮助,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实习, 提升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参考文献
[1]项洪印.通信工程专业创新型实习教学改革思路与实践[J].价值工程, 2010 (26) .
[2]陈敏毓, 孙建领, 王江涛, 冯薇, 李剑.基于校企合作的顶岗实习教学评价体系的实验研究[J].价值工程, 2013 (17) .
篇9:实习律师保证书
实习律师因病死亡引发诉讼
1982年12月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东关居委会的王宪,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人。在泌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上班的王宪,是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能手。
持有法律专业文凭,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王宪,还于2013年3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C证司法资格证书。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按照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方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013年5月16日,王宪与泌阳县的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指导律师为禹某。2014年5月20日,王宪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续签了实习协议,实习指导律师为袁某。
在泌阳,上述两位律师名气较大。在宣传中,禹某自称擅长领域为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网站资料显示,袁某是泌阳县著名律师,自2010年5月份以来,袁律师为多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辩护,他的辩护意见大多获得合议庭的认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不但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了这些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群众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协议约定,王宪实习期间,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向他支付工资,也不收取王宪实习费用。2014年6月30日,驻马店律师协会为王宪颁发了实习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该证件的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该证件只能用来证明实习律师身份所用。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查询得知,王宪在实习期间与实习指导律师禹某一起代理一些民事案件。
按照要求,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从取得实习证之日起开始,实习期为一年。如果不出变故,到2015年6月底,王宪就有望成为一名正式律师。而在2014年9月12日16时许,王宪却因突发疾病在泌阳县人民法院大门外禹某律师所租用的泌阳县财政局房屋的复印室内去世。王宪病亡后,禹某向王宪亲属支付现金20000元,并向其家属表示慰问。但王宪亲属却没有就此罢手,而是选择了付诸法律。
2014年9月18日,王宪父母王新怀、张桂荣和王宪妻子吕宁向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原告认为王宪生前与被告属于义务帮工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各项损失158500元。
2015年4月1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王宪生前与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认为王宪生前与被告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应当赔偿损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
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诉称,王宪系泌阳县水政监察大队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在河南博濤律师事务所帮助律师工作。2014年9月12日16时许,王宪在法院门口去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8500元。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辩称,王宪生前已向被告方交回实习证,与被告已经解除实习协议;经法院确认王宪生前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再次起诉要求以义务帮工,没有法律依据;王宪因突发疾病死亡在法院门口禹某租用泌阳县财政局的复印室内,与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答辩人是通过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并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属于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整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各项损失1585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个有力证据是,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40分,王宪与袁某双方形成了一个谈话笔录,其内容为解除实习协议。2015年11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宪生前于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40分的谈话笔录与所取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宪生前与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之间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是一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得到赔偿的一种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王宪生前在被告处从事申办执业律师前所进行的实习活动,与被告之间不是帮工与被帮工或雇佣关系,对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并应依法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对王宪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法院酌定由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支付三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6年2月1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新怀、张桂荣、吕宁经济补偿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0元,鉴定费1000元,计4770元,由三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负担1070元。
不担责但应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审宣判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与王宪之间的实习关系无效,王宪死亡与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王新怀、张桂荣、吕宁三人经济补偿金1万元错误;被上诉人系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截然相反,其答辩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即使实习无效也不影响王宪在上诉人单位实习工作的事实;本案系被上诉人以帮工为由进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意外身亡,律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宪是在实习期间即为博涛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死亡的,律师事务所理所当然的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王宪系水利局在岗职工,与律师事务所既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但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因此律师事务所应给与一定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二审合议庭成员认为,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是是否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及是否是一种有偿的从属性劳动。本案中,王宪在被告处实习,虽然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但其并非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被告不支付王宪工资,亦不收取实习费用。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王宪生前一直在泌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兼职律师的条件。同时,其申请实习并未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实习证明。因此王宪在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处的实习无效。综上,死者王宪与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王宪的死亡,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义务帮工方面分析。义务帮工是一种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得到赔偿的一种体现,其具有明显的劳务性。死者王宪在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其实习行为不受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的指挥。同时,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为王宪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因此其行为仅仅是一种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所进行的实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提供劳务的行为。王宪在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工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帮工关系的构成条件。因此双方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也就无需对王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应给与王宪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驻马店市中院审理认定,虽然上诉人对王宪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王宪在上诉人处实习期间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16年5月26日,驻马店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呼吁出台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据了解,一些人在单位实习期间出现意外死亡或受伤,因原因复杂,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补偿数额也不尽相同。
2009年3月份,郑州某职业学院的一位学生到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实习,在工作时间摔伤,休养期间,这名学生向学校和这家汽车公司提出了治疗费及赔偿费,但是三方商谈不成。学校认为,事故是在汽车公司发生的,汽车公司理应承担责任。但汽车公司则认为,学生与其只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用工关系,学生是基于汽车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实习合同来学习的,责任该由学校承担。随后这名学生就將学校和汽车公司一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学校和汽车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上半年,哈尔滨市某建筑公司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推土机司机在倒车时,将正在辅助作业的实习学生张刚轧伤,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刚父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多次与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建筑公司赔偿张刚父母各项费用近60万元。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实习者在单位实习时死亡或受伤。如果实习者私自外出死亡,怎么办?
许晓安之子许洪福系湖南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8级学生,在广东东莞实习期间于2011年1月16日离厂,18日在湖南株洲火车站附近农村的水塘里溺水而亡。公安部门调查认定排除他杀,为此其家属要求学院赔偿。2011年春节前一直与学院协商未果。春节后,家属一行6人再次到学校要求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悬而未结,家属情绪激动,到湖南省教育厅上访。
湖南省维稳办要求新宁县政法委派人协助长沙县政法委参与调解,新宁县政法委立即抽调县维稳办、司法局、白沙镇和金石镇政法办的4名同志组成工作组,迅速赶赴长沙。
2月15日下午5时,工作组一行到长沙后,找到学院和许洪福家属了解实际情况。学院方面认为,其对许洪福的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从人道方面给予补偿。2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县政法委与工作组共同主持调解,学院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实习者在单位实习期间死亡或受伤等原因比较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划分责任。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实习生不在《劳动合同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所以,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2013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因此,若实习者在实习期间工作受伤,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很多实习者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确,相关单位互相推诿。
篇10:律师见证书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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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律师
篇11: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
××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_______委托进行________事项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______________文件。
兹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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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律师:
篇12:实习律师保证书
导读:目前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过半数涉及婚外情。显而易见,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是导致现代婚姻关系解体的主要原因。为避免婚外情的发生或再次发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证书、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从实务角度来看,如何看待和掌握这一问题,就成为律师直接面对的问题。案情:
张女士与陈先生系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5月在湘潭登记结婚。婚后,张女士发现陈先生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有过性关系。张女士痛不欲生,要与陈先生离婚。陈先生跪下求饶,并表示愿意痛改前非。在双方父母的调解下,陈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如下: 保证书
我(陈先生)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女士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女士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先生 年月日
协议签订几个月后,张女士发现陈先生依然与那女子藕断丝连,虽然回家过夜,但总是借故早出晚归。评析:
那么,张女士与陈先生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一、法学理论界对忠诚协议的观点。
对于忠诚协议,目前法学理论界有二种观念: 第一种,此协议不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
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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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明确限制并规定法律后果,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第三、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
第四、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
第五、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同时,新婚姻法也规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协议”在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可行性。同时,双方在协议中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律就应该认可它,法官就应该采信它。
二、审判实践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
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意见,让我们从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谈起。
原告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雨虹相识(均为化名)。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雨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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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而贾雨虹与曾明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上海市闵行区的这个判例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支持的声音和反对的观点都不绝于耳。本案被反诉人曾明虽然对一审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但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与被二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明向贾虹雨支付二十五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统的观点具有模糊性。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既然法院特别是上海法院系统对忠诚协议曾有判例支持,在没有相反判例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过忠诚协议的受害方持忠诚协议主张权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诚协议的先例,其后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难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质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的法院就同一事实做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根据逻辑上的“同一”论,必然一个为真、一个为假,一个判决错误,一个判决正确,这会让法院系统陷入为难的境地,同时会引起按审判程序再审的后果。因此,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使理论界对判决争议颇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决结果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从保护弱者角度出发,还是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忠诚协议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二、忠诚协议书写要注意的问题。
再回到篇首分析一下陈先生为张女士书写的保证书: 保证书
我(陈先生)做了对不起妻子张女士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张女士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保证人: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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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文律师以律师的审视角度来看,认为陈先生为张女士书写的这份保证书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张女士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举方式明确范围。相比而言,以下这份保证书的可执行性就会大得多: 保 证 书 保证人: 保证内容:
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多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出现裂隙。现经冷静思考,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循以下内容:
1、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实施影响妻子正当工作生活的行为。
4、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殴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 年月日
当然,以上保证书的内容过于宽泛,而不是仅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在审判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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