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关键词: 平顶山 城市居民 机制 社区

健全社区矫正机制研究(精选6篇)

篇1:健全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关于《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

摘要: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注入了一道新型润滑剂,也为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文教、城建等各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镇定剂。在社会工作发展领域,给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更大的施展空间,有利于社工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然而,由于关于社区矫正的正式法案还未公布,要预防劳教制度的“变异重生”。

关键词:劳教制度 社会稳定 转型期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法案

中国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见于197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劳教始用于“大跃进”和“文革”期间。在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后,劳教被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而延续,直至今日的废止。然而作为一项措施,劳教在其法律章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是混乱的。首先,在劳教审批程序中的制度性漏洞架空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形成公安部“一家做主”的局面。其次,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往往剥夺被劳教人的知情权、辩解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许多人莫名其妙被送进劳教所。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惩处更加严厉。总而言之,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对人权不够重视。

纵观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同以往之处在于往届三中全会的着重强调经济方面的重要文件,而其他方面诸如政治、法律、民生等方面的决议并不会总是公开发布。而此次《决定》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城建、科技文教事业、法律„„改革领域之全面体现了在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瓶颈期的大环境下,中国政府新一届领导集团“减缓经济增长,深化全面改革”“重质先于重量”的思想。在众多改革方面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其他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废止预示着中国政府对于完善法律体制的决心和行动。《决定》的文件上也同时提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并推进审判的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等等纲领性原则。相信在不久也会出台类似“废止劳教”这样具体细则。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律条文的一步步精准化合理化将有利于经济增长、文教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公平公正并最终促成“在2020年实现向康”的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从社会福利视角,“废止劳教制度”是国家进一步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体现。它的废除使信访人员不必担心因违法信访而失去人身自由,维护了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正如上一段所提到的,“废止劳教”决定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近十年来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声不断。早在2004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2005、2010年《违法行为矫治法》曾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可由于草案规定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收归法院而遭到对发。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选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的废除劳教的呼声。2013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意味着劳教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在这一历程中,出现了“社区矫正”一词。社区矫正制度是西方刑罚轻缓化思想东进的产物,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3年,于2009 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 万多人,累计解除89 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 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可以说社区矫正的方法不仅完成了刑罚目的,更防止了传统牢狱监禁刑导致的犯人间交叉感染而达不到使犯人提前复归社会的弊端。

这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济南省作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规定的四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起步较早。据我了解,济南现在的社工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性工作者及低收入妇女等领域。这些领域大致可归属于民事或弱势人群的社会工作中,而社区矫正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工作。因此,在现形政策的导向下,尝试发展由“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社工行业发展的新机遇。有利于服务体系的形成完善,并进一步增加“社会工作”在民间的影响力、信誉度、提高百姓的认可程度。

在对资料的进一步查阅中,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接力劳教废止后的制度空白并防止劳教的“嫁接重生”。最近,有专家提出在废止劳教制度后,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放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上述种种做法违背了废止劳教的初衷——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发展。戒毒所、劳动学校、少管所其实是改头换面的劳教所,其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依旧延续。而上述这些人都是可以放在社区中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矫正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不代表一种制度的终结,只有当新的替代制度颁布后才能逐步结束旧制度的延迟性影响,而当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制度空虚阶段极易受到这种影响。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陈忠林在人大代表任期内曾连续9年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并在最近完成了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的拟定。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望看到新法案的出台。这将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在制度框架下有序发展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陈忠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已大致完成(东方早报);10个你要知道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点(凤凰财经综合)。期刊报纸论文: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四川日报 舒圣祥);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光明日报);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的一大步(人民公安报)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21四级经济报道);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东方早报)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论文 薛丰民);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山大硕士论文 董林栋)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硕士论文 叶秀丽)

篇2:健全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立法,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构建一套必要的、符合司法实际的和可操作性的检察监督机制,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

【关键词】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机制 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已经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领域,为了保障该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功效,避免其因运行不当产生新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应该正确定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完善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宪政体制特点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尝试用最有效、经济、文明、人道的方式处罚犯罪人的背景下,产生的新的非监禁刑刑罚制度。发端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理念追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刑罚轻缓化、社会化、人道化的浪潮,社区矫正制度跨越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传统,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重要的刑罚制度,对缓和社会矛盾、降低行刑成本、矫正罪犯恶习、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等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于21世纪初开始探索社区矫正,被纳入到了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最早在2002年上海开展了相关的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通知》也成为我国第一个出现“社区矫正”字样的法律文件。正是从这一年开始,社区矫正逐渐走入社会公众的视野[2]。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一直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监外执行,将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和具体实施社区矫正,矫正对象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相继出台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关于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至此在全国试行,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26.4万人被列入社区矫正,占“监外执行五种人”(即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总人数的51.9%。2011年,《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3]

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刑罚性。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执行依据的法定性和执行方式的强制性是刑罚执行活动的三个固有属性。社区矫正在以上三个方面与刑罚执行活动属性的契合,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

二是非监禁性。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它是以限制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为前提。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社区矫正组织,其依托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三是矫正对象固定性。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四是社会性。社区矫正以社会化的手段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五是福利性。即帮困扶助,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更是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管理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保障非监禁刑罚正确执行,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4] 2009年“两部两高”颁布的《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这种定位是符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律原则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的。

(一)从法律依据上看

我国宪法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24条、监狱法第6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都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监狱不依法收监问题等。不断探索和完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措施。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监督职能。

(二)从国外情况来看

国外虽然没有和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完全相同的制度,但各国为了保障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一般对刑罚执行都有专门监督执行的规定。一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实施的监督方式上主要以强势的检察指挥执行,对执行刑罚活动中的一些重要事项有处理决定权。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41条规定,缓刑犯不服从法定监督措施或不履行特定义务时,检察院可以向施刑审判官提出申请,要求将其收监执行。二是英美法系国家因采取当事人主义,其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弱,不如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作用强大。但是,英美国家的检察机关对监督刑罚执行方面非常重视,其检察机关也担负一定责任。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条例》第3651条规定:“法院可以按缓刑条件要求缓刑人于缓刑的一部或全部期限内居住在某一居住区管教中心和参加其管教计划之中,或者两者并行”。英国的《缓刑法》于1907年颁布,经过百年的发展和演变,其缓刑制度已经比较完备,法律规定判处缓刑的人必须臵于缓刑监督机构的监督之下,监督机构的职责和目标是执行关于缓刑和社会服务的判决,通过监督、考察、服务、咨询等一系列措施,使罪犯服从法律,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和对社会公众的危害和威胁。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社区矫正监督制度考察来看,虽然法律体制不尽相同,但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都非常重视,无一例外采取监督的运作模式。[5] 笔者认为,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009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所言:“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应定位于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相关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来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现状

自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认真履行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创新、努力实践,积极探索适宜实际情况、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保障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如上海自2002年8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通过日常检察监督,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思想动态、监管表现和矫正改造情况,做到“任务、岗位、人员和责任”的四个落实,实现对矫正工作“环境、关系、动态、台账、档案”的五个清楚。明确将参与矫正检察情况列入考核内容,确保监督措施落到实处。他们将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司法奖惩、期满宣告等执法活动,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检察公函、纠正违法、查办案件等监督方法,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实效。重庆市检察机关坚持党委政府主导推动,检察机关主动参与服务的工作格局,正确把握既是监督者,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建设者和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协助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共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开展集体法制教育82次,提供法律咨询1598人次。共发现和纠正未及时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齐、执行期有误等问题500余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偏差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发现和纠正未落实相关制度52件。建议社区矫正组织对300余名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的矫正对象实行委托管理,防止矫正对象脱管失控。认真开展矫正解除检察,共发现和纠正执行机关不按期办理解除手续46件,有力维护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监所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主要体现在: 1.未确立检察监督法定的、具体的、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是通过配臵相应的刑事司法权力发挥制约作用,来实现其维护国家刑罚权良好运行的职责任务的,法律监督保障机制设臵的欠缺是我国现行监督立法的结构性缺陷。“检察机关的监督需要在配合中开展”。[6]在实践中,检察监督遇到阻力最多最大的是纠正权和督促权,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而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接受,是否按照要求的内容进行纠正,取决于被监督者自身。如果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被采纳,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不服从正确检察监督行为的刚性纠正措施。加之检察机关游离于社区矫正执行程序之外,没有任何节制能力,监督者无力纠正或停止具体工作,直接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疲软,久之则被监督对象对检察监督不重视,一些人亦对检察监督缺乏信心,同时也导致检察人员自身工作积极性不高。被监督机关不服从法律监督怎么办,这是问题的关键。从现行监所检察定位以及实践现状来看,法律监督的本质仅是“告知”,检察机关的监督需要在被监督者的配合下才得以有效开展。往往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又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权威性。

2.检察监督不能及时全面掌握信息

对执行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是具有发现社区矫正监管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能力。但是检察机关未参与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程序之中,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渠道非常有限,严重依赖于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等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以及社区矫正各环节向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及情况通报制度,但一些职能部门却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通报相关情况,实现数据共享。致使监所检察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交付、监管、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环节的执行情况,造成底数不准,情况不明,不能及时发现脱管、漏管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和检察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执行工作遗留安全隐患。

3.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检察监督的时间滞后、手段单一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欠缺具体细致的运行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看虽“广泛”实却“空洞”,可操作性差使得检察监督难以真正有效开展;再则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存在着滞后性与被动性的特点。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是事后监督权, 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时间上的滞后性,使得检察监督无法达到及时与有效性,社区矫正工作易出现监督漏洞;还有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手段亦有限、单一。检察手段无非是书面检察、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等方式,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使用的监督手段是《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检察建议书》过“重”,《纠正违法通知书》过“硬”,面对对日常的大量、复杂的社区矫正事务性工作,《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需要一些有针对性的较中性的监督措施。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建议

1.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协作机制

社区矫正的监管相对松散,衔接环节较多,法律手续交接繁琐,仅凭监所检察部门现有的人员状况,很难实现对社区矫正全面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内部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解决监所检察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问题。首先、监所部门之间应先行在检察专线网上实现检察系统内部共享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平台,便于查询、通报、传递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材料和信息;其次实行监督前移、与案件管理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检部门、自侦部门形成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案情跟踪监督,如公诉环节,对于公诉阶段大量使用的量刑建议中,公诉机关建议缓刑的行刑方式,未检部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前,都应听取监所部门的意见。监所部门对是否建议缓刑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前调查,建立起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监督体系,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建立巡视及督办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定期到各地巡视,检察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应以积极的行动予以支持与帮助,针对重点问题予以督办,以增强监所检察部门的执法威信与公信力。

2.建立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

构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是制约权力的要求。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权是通过具体的监督行为,去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完整的法律监督过程,应当包括对被监督事物的知情权,对获得的信息的审查权,监督程序的启动权,以及落实监督的强制权。检察机关依据获得的被监督机关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信息,审查后认为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问题,且已达到一定程度需要纠正的,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纠正被监督机关实施的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符的行为,或者督促被监督机关实施应当实施而没有实施的行为。法律监督要达到真正发挥促进依法执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就应落实在具体监督行为的效力上。[7] 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被监督机关不采纳正确监督纠正意见的强制权,确立对明知违反法律法规而不改正行为的惩治机制。明知违法而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既不执行,也不提出异议的,要增设被监督机关的义务性规定,明确其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应当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不服从正确的法律监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有如此,方能保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达到确实效果。当然检察机关还享有职务侦查权,对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那些日常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违法行为,更需落实监督的强制力,确保检察监督的效果。

确立法律监督的约束机制。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作为一种公权力,亦应受到约束。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具体标准,规范检察监督提出机制;明确监督者谨慎行使监督权的义务;明确随意提出监督意见的法律责任,对监督意见进行必要限制。并赋予被监督机关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或第三方提出复议的权力。

3.建立检察机关适当参与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包括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中,检察机关参与到具体程序中去,是以一方参与者的身份发挥着监督制约作用的,这是经过司法实践检验,被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没有被设计进入到具体执行程序当中去,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来履行监督制约的职能。从执法的实际状况看,检察机关不参与具体的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就形成了发现问题难度大、纠正问题没有保障的局面,致使检察机关较难完成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任务。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应当按照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模式,建立有检察机关适当参与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制,以达到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有效监督制约的目的。如:刑罚变更执行工作,执行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刑罚变更执行条件的,应当制作出相应的刑罚变更执行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刑罚变更执行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刑罚变更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确认符合刑罚变更执行的,作出刑罚变更执行的决定或裁定。融入具体执行程序之中去的检察监督,既可解决信息的获知及其及时性问题,又可利用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节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只有这样检察监督的职能与其工作任务才是相称的,在制度上保证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不应是一个旁观者,而应是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去的制约者。对于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等重点阶段,都是检察监督的重点,都应起到确实的节制作用。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与机制,是改造犯罪、保障人权,构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4.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机制

我国社区矫正采取“联合办公大综治”模式,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开展和实施。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障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要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必要借助党委、人大、政协的力量,建立与党委、人大、政协的联系机制,制度性的汇报工作,及时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事项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政法委、人大,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监督工作发挥实际效用。

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效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建全联系制度,加强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思想动态、矫正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协同开展社区矫正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党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争取给予支持与帮助。并协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交付执行、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研究,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探索新的工作思路与模式。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10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监外执行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将监外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建立考核的检察监督机制。这是一个一个很好的工作思路与模式,应努力将其完善与发展。这对于促进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政策,加强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将起到重要作用。

5.拓展监督渠道,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效性

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要找准检察机关职责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真正把社区矫正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行随时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探索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刑罚变更执行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探索实行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促进增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投诉、控告、检举制度,约见检察官及检察官定期接待谈话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篇3:健全社区民主政治机制之我见

1 完善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地方立法

国外社区建设表明, 只要社区的一切工作是依照法律、法规来开展, 社区建设就会秩序井然, 社区的利益就不会受到侵害, 社区就不会出现政府的行政化行为。我们同样需要通过完善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地方立法, 规范政府部门对社区事务指导、帮助、支持的职责范围和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的职责, 确立社区居民的主人翁地位和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

为防止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行政化倾向, 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明确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的衔接, 并构建党的领导、民主自治、社区共建“三线运行”且职责分明的地方法律体系。二是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各部门、单位, 凡拟在社区挂牌, 或在社区进行考核评比、专项调查等事项以及社区职能以外的工作, 进入社区应持有相关文件和具体的实施意见, 向其他社区建设领导协助机构提出申请, 经批准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委托社区完成。三是社区工作骨干应参照公务员管理, 其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以避免出现社区工作者拿了政府的生活补助就一切服从政府的安排、对政府负责的倾向

2 夯实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基础

(1) 构建社区党组织的“社区党委 (总支) ———小区支部———楼栋党小组———社区党员中心户”四级组织架构。当前,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大量的企业党员转入社区, 且构成比较复杂, 过去的组织设置、教育方式、管理办法和党员活动阵地都不能与之相适应。要认真研究这些新情况, 拓宽思路、加强创新。

(2) 构建社区自治组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楼栋长———楼门信息员”四级组织架构。要针对中心城区特点, 主动适应城市骨架拓展、老城旧区改造、物业小区新建、城市管理变革和社区人口数量的新变化, 调整设置社区自治组织。

(3) 按照区、街、社区小区四级构建社区党建共建的“社区党建指导委员会——社区党建协调委员会———社区党建联席会———社区共建联络员”组织架构。区级层面重点网络中央、省、市直属机关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街道层面网络市、区直属单位党组织。

3 丰富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主体力量

一是要发展中介组织。中介组织的发育和健全, 是有效推进社区功能转型、提高社区“三自”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虽然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 但是它对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深刻意义。从社区工作先进地区的实践看, 走“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发展道路, 发育和健全社区的服务体系、保障体系和志愿者工作队伍, 离不开社区中介组织。

二是要整合社区内部资源。大力推行交叉任职, 即社区党组织与社区民主自治组织实行交叉。社区党委 (总支) 委员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 小区支部书记兼任片区居民组长, 楼栋党小组组长兼任楼栋长, 社区党员中心户兼任楼门信息员, 两类组织一套人员, 实现党的领导和居民自治有机统一。

三是要整合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力量。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一般都会涉及社区内的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 增进社区与辖区单位沟通和联系, 凝聚共建力量, 将这四方面的力量组合成为一个整体, 从而形成综合力量共同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四是要整合辖区社会资源。通过开展“双向”服务和共建活动, 有效整合辖区单位土地、厂房、资金等物质资源和人才、技术、信息等社会资源, 并通过党务、政务公开等形式, 增强社区工作的透明度, 激发辖区单位共同民主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热情。

4 营造社区民主政治建设良好环境

社区民主自治是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社区民主自治需要群众的参与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没有居民真正意义上参与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区自治就是一句空话, 也不可能实现。从各地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看, 即使是一些搞得较好的城市, 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要把加强对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宣传教育看成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工作, 形成全社会都来关注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氛围。

社区居委会要从实际出发, 改进工作方法, 采取多种方式, 对居民进行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宣传教育, 融洽居民之间的关系, 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来往, 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优势, 组织各种各样有利于社区建设的志愿者队伍, 把每个人的潜力充分挖掘出来, 有效地帮助社区居民树立“大社区”的概念, 增强社区的亲和力;运用多种途径宣传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目的意义, 让群众加深对社区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做法的了解和接受, 增强居民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使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思想在社区居民中扎根;要拓宽居民参与管理路子, 逐步建立健全与居民的联系、服务、沟通、监督等机制, 使更多居民能积极参与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努力形成“社区是个家, 建设靠大家”的良好社区民主政治氛围, 将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引入健康发展轨道。

5 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社区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的高低, 决定着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广度。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工作队伍, 是适应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工作的要求, 也是保证社区科学发展的关键和根本。

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 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民主意识和整体素质, 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在注重选人用人的前提下, 拓宽渠道, 建立健全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相结合的社区工作人员选拔机制;提倡、鼓励有抱负的青年到社区工作, 让更多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社区, 努力改 (下转21页) (上接6页) 善社区工作人员结构;坚持职业化、年轻化和知识化的原则, 将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当地公务员培训、党校培训计划, 逐步实行社区工作者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大力加强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建设;从区划调整社区规模扩大的实际出发, 根据财力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 解决他们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稳定现有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摘要:社区, 作为城市社会层次中最小的完整单元, 是沟通政府和人民的桥梁, 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基础, 是政府进行基层管理、服务居民和开展社会工作的平台, 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自治机制,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是党在新时期、新阶段的责任和使命。

关键词:社区,民主政治,健全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德才.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政策.2005.8.

【2】胡明生.基层党组织建设【M】.北京:中国法制, 2006.1.1.

篇4:健全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关键词]大学生 反社会行为 矫正机制 高校保卫工作

[作者简介]向绍萍(1963- ),男,江西萍乡人,萍乡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处长,副教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江西 萍乡 337055)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高教保卫学会“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的缺陷与完善”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32-0170-02

大学生反社会行为问题,已经到了不只是关注而是必须设法解决的程度,否则,将对校园和谐、社会和谐产生巨大的冲击。“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的缺陷与完善”课题组试图从“行为矫正”这个实践性角度来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文章将重点从如何建构高校新型保卫工作机制,加强保卫工作,促进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进行探讨。

一、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基本情况

反社会行为是指与社会主流文化所肯定的道德准则、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相违背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律虽没有明文禁止,但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否定的行为①。它与亲社会行为相对立,是一种背离社会或国家利益的逆反行为。

大学生反社会行为问题日益突出。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康树华教授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些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仅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只占2.5%;而近些年,青少年犯罪占到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②。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占高校总人数的1.26%③,违法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而违反校纪校规、社会公德等反社会行为已成了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首都大学生越轨行为的调查与分析总论》中指出:在对待社会公德方面,有平均60%以上的学生认为买饭插队、用厕所不冲水、随地吐痰、课桌上乱涂乱画等不道德行为在大学生中普遍存在。在对待校纪校规方面,问题也同样是非常严重的,如认为考试舞弊现象较普遍和普遍的分别为21.11%和11.2%,两项之和达到30%以上,认为小偷、小摸现象较普遍和普遍的达到9.7%,认为留宿异性现象较普遍和普遍的达6.2%。近几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学生人数剧增,生源质量的下降,教育资源的紧张,对大学生管理的相对宽松,以及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的缺失,使大学生反社会行为显现出普遍化、严重化的趋势。

二、高校保卫工作在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高校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学校的稳定,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其根本目的就是创设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育人环境,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保卫工作的各个环节都与大学生反社会行为息息相关,与其有着广泛而深刻的联系。保卫工作在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中有着职业的优势,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预防作用。保卫部门通过建立“人防、技防、物防”三防网络,严密监控校园安全状况和治安秩序,对具有反社会行为倾向的学生产生巨大的威慑力,大大增加其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从而使其有所收敛,甚至改弦易辙放弃反社会行为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发生。

2.教导作用。保卫部门通过建立完善高校安全和治安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对反社会行为的认知水平,增强法纪意识和道德观念,特别是在处理大学生反社会行为个案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个案特点,开展个体行为矫正工作,针对性强、效果明显。

3.警示作用。保卫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一道通过对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查处,对情节较重者给予处分或处罚。行为矫正理论认为适度的惩罚可以起到一个负强化作用,对其本人和其他学生产生惩戒和警示作用,从而促进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

三、完善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保卫工作应当解决的几个问题

行为矫正技术按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幾种:降低行为发生率方法、提高行为发生率方法、刺激控制的方法、认识行为的方法、自我管理的方法和榜样法。④根据行为矫正理论,结合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特点及高校保卫工作现状,笔者认为高校保卫工作要在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中发挥进一步的作用,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更新思想观念

高校保卫工作在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中的作用和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观念的先进与否。更新思想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高校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要把促进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当前高校保卫工作存在着重物轻人的现象,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因此,必须在观念上实现从学校本位到学生本位的更新。

2.牢固树立和谐发展的观念。高等学校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的反社会行为是影响和谐建设的重要因素,人的身心是和谐发展的内在基础。高等教育就是要让大学生的身心和个性全面和谐发展,从而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因此,保卫部门面对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工作,要从大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培养和谐的人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和开展。

3.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和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使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矫正环境。

(二)创新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保卫部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组织和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平台,将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控制和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管理方法,真正形成人人都来关心、关注大学生反社会行为和行为矫正的工作格局。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息,建立高效的监测预警机制才能保证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的前瞻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学生信息网络和教师信息网络。科学使用心理测试、心理咨询信息,做好信息分析处理,对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类型、程度和典型个案建立档案,对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倾向发出预警。确定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的对象和策略,筛选重点个案进行跟踪监测并制定出行为矫正方案。

3.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机制。高校保卫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执法权,现行法律法规均没有授予高校保卫部门执法权。一方面,高校保卫部门对学校情况熟悉,有利对校园治安案件的查处,但由于没有执法权而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地方公安机关由于警力有限,对高校情况不够了解,再加上校园治安案件情节相对不很严重,因而对校园治安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因此,造成大学生违纪、违法等反社会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戒和矫正,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等高校管理法律法规;建立校园警察制度;建立保安处分体系——保安处分,它是指国家基于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必要及满足社会大众的保安要求在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特定的行为人,以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矫治、感化、医疗、禁戒等手段处理。⑤改革高校保卫体制,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执法权,实现校园安全有法可依,校园安全部门有权执法。

(三)强化高校保卫工作的教育职能

强化高校保卫工作的教育职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以影响大学生的认知行为,提高认知水平促进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控制和矫正。

1.广泛开展普遍性教育,营造良好的行为环境。对大学生进行广泛深入的政治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培养良好的个性品德,提高道德素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培养大学生坚强的意志品质和挫折的耐受能力,使大学生在思想和行为受到外界刺激或遇到冲突时能控制情绪,并做出正确的选择,控制反社會行为的发生。

2.扎实进行针对性教育,加强个体行为矫正。当前,保卫部门在工作中侧重于对案件的调查和对行为人的处分(处罚),忽视行为矫正。惩罚是行为矫正的重要方法之一,它必须与教育、心理矫治方法相结合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最佳效果。保卫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根据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的特点,运用现实生动的案例,对具有明显的反社会行为倾向和产生严重行为后果的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行为矫正,在方法上除通过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和惩戒强化以外,还可以借鉴“行为契约”和“反社会行为令”的方法。

四、完善安全保卫措施

保卫部门通过加强“人防、技防、物防”三防体系,建设构筑一张安全防护网,最大限度地防控大学生反社会行为在校园的发生。人防,就是要建立完善学校、部门、院系、班级各级保卫组织和队伍。建立完善值班、守护、巡逻、门禁管理制度。配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技防,就是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高科技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现校园反社会行为。物防,也称设施防,就是指在校园的重要部门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加强“三防”建设既可以提高对反社会行为侵害的防护能力,又可以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对反社会行为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校园反社会行为的发生。

五、提高队伍素质

行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工作对高校保卫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卫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专业素质与工作对象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远远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保卫工作要在大学生反社会行为矫正机制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队伍建设必须做到:改变传统的用人观念,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高校保卫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优化结构;把好“入口”,加强培训;提高待遇,稳定队伍,真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卫工作队伍。

[注释]

①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9.

②蒋春雷,顾建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剖析[J].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4,4(1):75.

③王冬冬,何云峰.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浅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03(2):75.

④李万兵.我国行为矫正技术概况及其应用研究[J].四川心理科学,2004(4):11.

篇5:健全社区矫正机制研究

薛城区是全省首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县)之一。2004年以来,该区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教育感化、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探索并全面推行“1234”工作模式(每个司法所设立一个矫正办公室,成立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社会志愿者两支工作队伍,健全组织保障、矫正管理、齐抓共管三项工作机制,实行向判前、向解后、向监所、向家庭四项延伸),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截至目前,全区共接收矫正对象614人,解除矫正对象382人,无一人脱管失控和重新犯罪。

强化组织保障,社区矫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成立了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15个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薛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财政拨款副科级单位,隶属区司法局,核定编制5人,工作人员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各镇(街)、部门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和组织办事机构,每个司法所设立一个社区矫正办公室,固定1~2名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则明确各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为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全区上下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区、镇(街)、村(居)三级组织网络,构建起无缝对接、运转协调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强化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不断壮大。工作试点之初,从枣庄监狱、市劳教所借调7名干警充实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队伍,并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组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各镇(街)确立由司法所所长、公安派出所分管所长、司法所专职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以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为骨干,以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退休干部、教师和矫正对象的亲属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发挥他们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本着“以人为本、科学施教”的原则,关心、爱护、帮助每一名矫正对象,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教育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期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建立健全制度,社区矫正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健全制度保障机制。健全完善《薛城区公检法司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制度》、《薛城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制度》等30多项制度。区司法局与基层司法所分别签订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司法所目标考核,对工作出色的表彰奖励。同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人数予以拨付。健全监管矫正机制。按照“依法导其行、以矫育其人、以帮促其变”的工作思路,实行工作程序法制化、矫正教育多元化、监管方式层级化、档案管理规范化“四化”管理。扎实做好教育矫正、公益劳动矫正(行为矫正)、心理矫正、制度矫正、感化矫正,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差异实行分级管理,将其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级,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个矫正个案,并适时调整矫正方案。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由公、检、法、司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健全公安、司法和村(居)齐抓共管协调机制;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排查、核查、核对制度和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同时还建立了监管、教育、帮扶“一体化”制度、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机制。

篇6:论社区矫正的体制与工作机制

内容提要:阐述社区矫正的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归纳总结社区矫正体制与工作机制的表现状态,兼谈探讨社区矫正体制与工作机制对于实践的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 体制 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重刑主义的影响,担心社会治安秩序不稳定等原因,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地运用监禁刑,却忽视了非监禁刑的运用。随着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贯彻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总体要求,刑事立法、司法领域倡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法治理念,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相配套的、全面的社区矫正概念及其理论。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25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颁行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社区矫正工作由政策指导阶段进入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阶段,做到有法可依,使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它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置于其居住地的社区内,由专职的组织机构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教育改造其犯罪思想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即社区服刑人员)有四种,分别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被列为社区矫正对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环境中生活,使罪犯(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使其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能够有效地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带来的以消极被动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重度丧失为特征的“囚犯人格”,也能够有效地避免主观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轻刑犯受到重刑犯的交叉感染。

社区矫正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是改革与创新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体制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了有利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督,使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得贯彻与执行,有力地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本文谨对社区矫正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做一论述与探讨。

所谓社区矫正体制是指导、监督、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专业机构,是指设置哪些组织机构从事社区矫正。该体制有三个特征:

第一、统一性。社区矫正既然是一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决定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建立健全也必须是统一的,做到全国范围内一个标准,并且形成上下一致,相互贯通的社区矫正体制。做到机构名称一致,职能一致,工作人员的身份一致,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第二、独立性。社区矫正包含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形式、司法机关内部的衔接制度、日常监管、教育帮扶的方式及其原则、奖励与惩罚制度、矫正期满后的解除程序等等,是一项完整的系统的刑罚执行工作,必须建立专职机构,并且聘用具有法律学专业、心理学专业、社会学专业、教育学专业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所设置的机构享有专门的、独立的刑罚执行权。机构的转执行、工作人员的专业性、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体制的独立性。

第三、司法性。应当将社区矫正的性质与行政执法区别开来。社区矫正与工商、税务、卫生检疫、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等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不同,性质也不同。社区矫正机构不是行政执法机构,而是同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法律地位相等的刑事司法机构,是国家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应当注意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两个概念的区别。

为了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社区矫正体制应当是:

第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置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决策;提出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与任务;协调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的衔接机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政治地位。

第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管理机构,即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处、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按照级别,分为国家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级的;区县级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与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合并,即“两块牌子,一套组织力量”。现行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该机构的职能与作用,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法律地位、主体地位。

第三、设置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机构——社区矫正中心或者社区矫正工作队,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业务,负责完成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交付的任务,是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许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帮扶的具体工作都由其承担并完成。要求该机构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具有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学历高、能力强、懂专业,具备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第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所。按照最高司法机关指定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的具体工作。

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处于全面开展时期,各地普遍设置了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但是,社区矫正的专业机构尚未普遍设置。为了弥补司法行政机关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不足,有的地方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力量,这仅仅是临时措施,并非长久之计。要做好长期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设置专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尤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承担着监管、教育、帮扶社区服刑人员的繁重任务。随着缓刑、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广泛大量适用,社区服刑人员大量增加,因此,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与素质的提升,直接关系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目前,天津市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健全了社区矫正的专业机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以及各区县社区矫正中心,加强了组织力量,全面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基本理论及其现状。

(一)、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设置的专业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直接管理、教育、改造与挽救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矫正工作机制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各项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衔接机制;二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专业机构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机制,表现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业务指导、管理活动;三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专业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直接履行的监管、教育、扶助的职能,表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对外(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教育活动。

(二)、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原则

第一、专门的、专职的、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社会组织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业机构、派出机构无疑使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组织,骨干力量。然而与社区服刑人员有着地缘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企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也是应当重视和利用的力量,主要有:A、利用学校的师资力量与设施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活动;B、为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组建的矫正小组成员中必须有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治保主任参加。治保主任能够及时地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不法活动,并会同基层矫正工作机构采取教育制止措施,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增强监管、教育的效果。C、与社区医院协商,将医院作为社区服务基地。D、组织社区医院心理保健医生为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心理健康教育。E、由社区内企业技术人员为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技能培训和制度就业等。

第二、监督管理与教育、挽救并重的原则

掌握非监禁刑罚特点,在适度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同时,突出教育、挽救的矫正作用,尤其是对待未成年人的矫正过程中更须俸观政府组织对他们的关怀与爱护,注重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注重感化教育,和风细雨,滋润心田,促使恶习不深,偶尔失足,有悔过表现的未成年人由“一失足成千古恨”矫正为“浪子回头金不换”。要严格执行2012年最高司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关于对未成年人如何实施矫正的规定。

第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排查,分类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

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刑事对策学等学科理论知识,根据接受矫正的态度、个性心理特质、犯罪直接原因、有无悔罪表现等方面的指标,评估排查社区服刑人员主观恶性大小,人身危险性有无,(即有无再犯罪的可能),以此为标准,将所辖社区服刑人员划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类,对于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通过矫正小组成员密切注视其行踪,以便及时采取矫正措施。

第四、监管、教育方式与措施灵活多样的原则

为了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2012年最高司法机关制定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多种监管、教育方式与措施,主要有:定期报告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迁居或变更居住地的审批制度,会客制度,集中教育制度,参加社区服务制度。其中的定期报告制度,刑罚种类不同,报告的期限和方式也不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若有居所、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实践中,对于表现正常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对于重点监控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半个月报告一次。既有定期报告,也有及时报告,已有每个月报告一次,也有半个月报告一次。对于因重大疾病而暂予监外执行的,除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外,尚须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状况的证明材料。

其中的教育制度,既有集中教育方式,又有个别教育,既可以由基层司法机关组织实施集中教育,也可以由司法所组织实施集中教育。教育的内容多种多样,主要有: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时事政策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五、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各负职责,相互配合,全力推动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有:对拟适用社区服刑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的衔接工作;依法审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撤消缓刑、撤消假释、收监执行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监狱主要职责有: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委托区县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依法做好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的监督管理、教育的衔接工作,实行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探讨社区矫正体制与工作机制的意义

(一)、建设强有力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增强组织力量,健全完善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致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帮扶,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性地规定了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明确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编制有限,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力量明显不足,与法律所赋予的繁重的工作职能不相适应,同时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尚未普遍设置,造成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相对稀少,组织力量薄弱的状况,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进步发展的需要。有些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虽然设置社区矫正中心,但是仍然处于“一套组织力量,两块牌子”的虚拟状态,尚无专门的、专业的工作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设置并且充实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健全并且完善社区矫正体制,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文明的社区矫正队伍,这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除此之外,还需要结合实际,围绕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矫正流程、矫正方式,各机关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工作考核等方面,健全并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科学、系统、全面、完整的社区矫正体制与工作机制。

(二)、探讨社区矫正体制与工作机制能够为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与监狱法平行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制定与颁布,这种状况迫切需要探讨社区矫正的体制与工作机制,将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至基本理论,为社区矫正法的制度、颁布、实施提供理论基础。诸如社区矫正中心这一专门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的条件;对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尚待明确。例如在社区矫正衔接机制中,为做到无缝衔接,有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到监狱和法院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做法也值得社区矫正法作出统一的规定。总之,为了社区矫正法的制度与颁布,有必要对有关社区矫正体制与工作体制中实践经验及具体问题加以总结与概括。

王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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