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群体性事件舆情范文
论群体性事件与政府网络舆情控制
摘要:网络时代环境下。群体性事件与网络舆情联系紧密。网络舆情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加速其恶性发展,使其处理复杂化。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政府应从思想上重视网络舆情、完善网络立法、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网络媒介管理。联合大众传媒、加强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政府控制
1 相关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受特定的中介性社会事项刺激而突然爆发,以寻求共同利益的人为主,采取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方式,与公共秩序和安全发生矛盾或对抗的行为和活动。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国家管理者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工作措施,以及影响民众利益及主客体利益关系变化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执政者及其所持有的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中,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网民对执政者及其政治取向所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2 群体性事件和网络舆情的关系
(1)网络舆情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网络具有互联互通、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跨国界等特点,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可以不受过多限制地发表意见和观点,这就给民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信息交流平台。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一些帖子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就会形成网络舆情。受某些普遍关注的社会政治事项的刺激,网民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发泄不满,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互相沟通、串联,进行策划、组织和联络,极易演变为带有特定诉求的群体性事件。
(2)网络舆情会加速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首先,由于网络媒体不真实、不适当的信息传播,往往会误导民众,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次,当民众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鼓动,一些群体性事件可能造成甲地骚乱、乙地声援、丙地联动的情况,朝着规模更大、危害更加严重的方向发生变异。第三,群体性事件往往暴露了社会的丑陋面和诸多的负面信息,而网络媒体不加过滤,有意或无意地放大渲染,过度宣传社会阴暗面,会对民众的思想形成强烈冲击。容易产生情绪低落、埋怨、激愤的反社会心理。
(3)网络舆情会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难度。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上。首先,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跨国界性,决定了网络舆情在时间和空间的把握上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其次,互联网打破了时阀、地域的限制,各类型的信息几乎能实时发送并接收,也可以传递到任何一个有互联网的角落,网络舆情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给适时采取措施,有效加以控制带来了难度。第三,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各类虚假消息、过激言论充斥着互联网,现有的技术手段只能够将内容进行部分过滤,这就使得网络舆情内容难以进行有效控制。网络舆情的难以控制,导致群体性事件网络信息混乱、错误,容易在民众中引发各种猜疑、谣传甚至恐慌,给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 政府网络舆情控制
(1)党政机关领导各级应从思想上重视网络舆情,加强网络舆情理论学习。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基层政权习惯于向公众封锁消息,然而在网络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的今天,信息不可能被完全封锁,政府部门一味的回避,只会让小道消息、社会谣言占据了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因而,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的强大威力,转换思路,从新的方向找寻危机处理方式,加强网络舆情的理论学习。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只有深入开展网络舆情
理论的学习,才能为网络舆情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有效保证网络舆情的监控,才能促进网络文化朝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发展。
(2)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空间。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使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行度偏低,流言蜚语、过激言行横生,更需政府的大力管理。要对网络加以适当的控制,立法是政府控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相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应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准入许可、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规范网络空间。
(3)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及时掌握舆情动态。网络的快速广泛传播,会使群体性事件影响扩大化,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动荡。因此,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动态。首先,在科研上,积极开发网络舆情监测软件。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要对网络信息实施全时监控,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掌控网络舆情动向,及时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信息;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的分析,通过对零散、初级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归纳,形成有情况、有思想、有深度的舆情信息;认真研究以网络为依托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趋势,为党政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对策或建议。
(4)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党政机关已不再拥有信息的优先发布权和控制权。据以往的经验。社会上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二般2至3小时后就可在网上出现。6小时后便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可以达到高潮。在此过程中,如果政府不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各种谣言就会乘虚而入。可见,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政府若封锁信息或者反应滞后,往往会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导致舆论引导中的被动。只有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才能真正遏制谣言。争取工作的主动。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才能让民众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减少民众的猜疑和恐慌,有利于事态的稳定;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才能在第一时间阻止网络谣言的散布、恐慌情绪的蔓延,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
(5)强化网络媒介管理,联合大众传媒。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理过程中,网络和大众传媒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可以针对两种媒介的不同特性分而治之。首先,针对网络媒介的特点,政府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把关,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职责。网络经营者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有关群体性事件报道和评论的虚假信息、负面信息进行过滤,保证其管理范围内的信息传播的真实性;论坛管理员或版主推出发帖规则,对发布不严肃言论的网民利用技术手段提出警告或者限制其发帖;对于某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不良帖子,应及时删除,维护论坛秩序。其次,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具有社会覆盖面广、社会公信力强等特点,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为消除网络上的不实报道、蓄意炒作和刻意渲染的影响,政府部门应当与大众传媒建立互动机制,及时将真实的情况反馈给相关新闻单位,充分利用这一容易控制的传统媒体,消除谣言,澄清事实,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
(6)加强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实现网民自律。网络只是信息交流的平台,网络舆情的发起、发展,最主要的动力是网民,网民是网络世界的主体,要想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虚假信息、过激言辞的行为,必须加强网民的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大力宣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宣传互联网络荣辱观,人人从我做起,文明上网,绿色上网,实现网民自律。
第二篇:从网络舆情的影响看群体性事件的疏导与化解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网络舆情空前高涨,群体性事件的网络特征日渐凸显。网络舆情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群体性冲突的形成发展机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就是一种从网络民意到网络民怨再到网络民愤的过程。因此,如何针对网络舆情与群体性冲突的相互作用机理,建立完善网络舆情的预警、监控、引导和回应机制,提高群体性事件的情绪疏导和矛盾化解能力,成为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网络舆情;舆情回应;舆情疏导;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网民的迅猛增长,网络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民众意见表达最活跃的平台,网络舆情的活跃程度空前高涨,掀起了一阵又一阵网络舆情风暴,也引发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如瓮安打砸抢事件、石首群体暴力事件、马鞍山群体抗暴事件、广州新塘聚集滋事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来看,网络舆情在事件发生与演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事件演化中,网络上往往会形成强大的“井喷型”网络舆情,对政府、对社会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并影响着事件进一步发展的态势。因此,如何针对网络舆情与群体性冲突的相互作用机理,强化网络舆情的疏导与管理,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对能力,成为党和政府亟待加强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作用机理
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民众在互联网上表达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集合。[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日益普及,我国网民规模呈现出持续高速发展的趋势,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8.3%。[2]网络以其独特的技术性,为民众营造了一个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见和诉求的广阔话语空间,网络舆情逐渐成为民众诉求表达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影响力不断增强。
网络舆情是现实社会的晴雨表,是人们现实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和情感宣泄的某种反映。由于网络表达自由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现实社会中各种利益诉求、价值冲突、观念碰撞、情绪宣泄等正越来越多地以网络舆情的形式表现出来。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冲突显现化与民众舆情表达日益高涨两者并存的特殊时期,由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
1 多,并呈现出多发高发态势。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和利益诉求受阻而使矛盾激化的结果,是舆情状况的非理性或极端的表达形式,因而具有明显的舆情特征,显示出舆情主客体之间一定程度的对立或对抗的状态。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凸显,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发展机理。网络舆情不仅迅速、大范围传播和汇聚,而且常常成为引发争议、触动公众神经,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持续反复和不断扩大化的导火索、催化剂,并深刻地影响着群体性冲突的酝酿、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
首先,网络舆情传播的放大和聚集效应对群体性事件具有催化作用。与传统的社会舆情相比,网络舆情传播具有传输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等特性,一个普通事件经过互联网的聚焦放大,可能瞬时传递到任何一个拥有互联网的角落,引起众多具有大致相同取向的网民的集中关注、情感共鸣和情绪激愤,使得以往分布于民间的零散力量在网络虚拟空间里聚集,并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不断自我强化。网络的这种放大和聚集效应,不仅可以使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迅速膨胀,在舆情能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则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还可以使地域性事件跨越现实地域的限制引起更大范围的关注和参与,使事态更加难以控制。
其次,网络舆情表达的交互和动员功能对群体性事件具有发动作用。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及时、便捷、多向、交互式信息交流的平台,不仅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一定的群体空间参加讨论,发表观点,对舆情发展施加影响,而且网民们关注的舆情信息内容、评论意见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可以通过网络媒介一并传播,这大大强化了网络舆情表达的动员功能,使得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网络舆情的传播中来。相比于传统的群体性事件,与某议题或事件相关的人更容易获得信息也更容易发布信息,由于群体压力下的从众心理的影响,很多原本没有什么想法的网民很容易受到某种群体舆论的感染,从而也会激发更多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同一事件产生共同的情绪态度,在群情激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甚至从网上走到网下,形成现实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常常成为点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美国学者桑斯坦曾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有证据显示,群体极化倾向在网上发生的比例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时的两倍多,网民中的“群体极化”倾向更加突出。[3]许多在
2 现实生活中表现成熟、理性的人,在网络中却放浪形骸,个性极其彰扬。置身网络的人往往倾向于把意见群体的力量夸大,从而完成自我肯定,并且这种自我肯定还会很快地复制,以至于事实本身常常被淹没于口水之中,导致情绪型舆论在网络中不断弥漫。[4]而网络虚拟空间舆情表达的匿名性和非责任性等特点,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内心深处追求刺激,发泄不满,传播谣言,吸引人们关注的非理性、情绪化倾向和偏见,更助长了群体极化现象。在这种群体极化的氛围中,一个热点事件的出现往往就会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短时间内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网民常常不再满足于情绪的流露和表达,而是将行为在网络上和现实空间中推进,进而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声势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或使现实的热点事件向群体性事件演变。
二、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形成发展的影响
近些年来,网络已经成为民众情绪意愿的常态表达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群体性事件的网络特征更加显现。网络舆情与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如影随形、相互影响、相伴而生,不仅现实生活中的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会成为网络舆情热点,或者借助网络舆情的力量进行声援,施加舆论压力,而且网络群体情绪意见的积聚和爆发,也会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或现实的群体性冲突,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严峻考验,也给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带来了新的更大的挑战。
1.网络舆情热点常常直接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现实世界中,在网络上同样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在网络社会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形态,是“网民群体围绕某一主题、基于不同目的,以网络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舆论、促发社会行动的传播过程。”[5]当前,由于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利益冲突的扩大,抱怨、焦虑、困惑、不满等社会情绪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而舆情热点事件往往反映着长期以来各种复杂社会问题的叠加或热点事件相互作用耦合而形成的复杂矛盾,蕴含着某种网民在现实中无法表达的意愿和态度,一旦发生就容易触动网民的敏感神经,激化民众的不良情绪,网民就会持续关注并参与这一事件,并借助网络媒体排解、宣泄、爆发开来。由于网络舆情表达具有非理性化、情绪化和“群体极化”倾向,网民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相关信息,无所顾忌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宣泄自己在现实生活中压抑的情绪,并通过即时通讯方式所构成的庞大人际传播网络迅速集结互动,产生强大的网络舆情声势,甚至借机互相沟通、串联,
3 进行策划、组织和联络,极易演变为带有特定诉求性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正是由于“网络传递信息的‘一点发信,多点感知;交互传递,滚动扩展’的特点,使得它成为群体性事件聚合能量的倍增器。”[6]近年来,各种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发展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多样,比如“南京周久耕案”、“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郭美美事件”等,直接聚焦权力腐败、官民矛盾、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的节点,其所引发的网络舆情漩涡以及网民的激愤表达和群起攻击,让相关政府部门深陷公信力危机。这种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影响上往往较之普通的群体性事件更为深远,如果引导或处置不当,很有可能引发更严重的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2.网络舆情非理性表达加速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
由于网络舆情具有主体众多、议题广泛而随意、稳定性差、叛逆性与现实针对性强等特点,这大大增强了网民舆情表达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常常成为群体性事件恶性发展的重要的推动、刺激因素。在网络这一匿名化和虚拟性空间,网民处在一种缺乏社会、道德和行政约束力的状态下,网民的活动和行为不被标识,个体只强调权利而淡化责任,这样容易使人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导致情绪化、偏激化、负面化的舆情充斥于网络。在网络中,极端式的表达盛行,造惊人之词,发古怪之议,挑战权威,彰显个性;在众多的论坛、BBS上,攻击谩骂和人格侮辱随处可见,成了宣泄情绪最常见的方式;现实中的一些矛盾冲突和“仇官”、“仇富”情绪在网络上常常被无限放大,在“群体极化”的网络氛围中,一些网民习惯性地“有罪推定”,甚至到了逢官必反,逢富必骂的地步。此外,网络谣言泛滥更是网络舆情非理性表达最突出的表现。在网络上,人人都是消息传播者,过去被排拒在媒体之外的小道消息、八卦或者耳语,如今可堂而皇之的公开传播,而网络传播的高效性更是加大了网络谣言的杀伤性。网络谣言有的是网民的信口开河和胡言乱语,有的则是以讹传讹,有的更是恶意炒作、挑拨离间、制造事端。网络谣言、网络上各种偏激言论的广泛传播,不仅误导民众,蛊惑人心,在民众中引起很大的情感波动,加重社会非理性情绪,而且常常对处于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的群体性事件推波助澜,使得简单事件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经济问题政治化,由此使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矛盾复杂、冲突加剧,带来更大范围、更为严重的社会危机。
3.网络舆情给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种网络新媒介的广泛应用,利用网络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或围绕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网上炒作,越来越成为群体性事件发展的一个
4 重要动向。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网络有关。由于网络舆情传播的及时性、开放性、互动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党政机关越来越难以对网络实施有效的监管,网络舆情的高涨给政府应对群体性冲突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战。一是群体性事件舆情的突发性和传播的无边界性对政府的即时反应速度与能力提出了挑战。网络信息是以光速传递的,再加上网络舆情常受到“群体极化”机制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偶发事件 2至3小时就可以在网上出现并迅速蔓延形成群体性事件。如相关部门应对迟缓或处置失当,极可能引致负面舆情的聚集与爆发,并演变为恶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冲击。二是网络信息内容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舆情充斥在互联网上,这对群体性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无疑是巨大的挑战。网络这种超时空的信息链接,使得任何信息,无论真假,只要足以吸引公众眼球,能够引发公众共鸣,就有可能迅速在网络之中扩散蔓延。伴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常常是网络信息爆炸和信息泛滥,各类虚假消息、过激言论和网络谣言充斥其中,极易在民众中引发各种猜疑、谣传甚至恐慌,给群体性事件处置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三是群体性事件舆情传播途径的多样性,也使相关部门难以对网络舆情的传播进行有效监控。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方式日益多样化,通过即时通讯、手机短信、微博客、博客、网络论坛等,每一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众声喧哗”成为这个时代的典型舆论特征,社会控制力减弱,不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形形色色的各类精英,都不得不适应“去中心化”的信息流动大趋势。由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信息传播的自由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再完全决定和控制网络舆情信息的内容,这也大大增加了群体性事件舆情信息收集、整编、引导与监控的难度。
三、完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疏导化解的对策思考
当前,网络表达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力正日益增强,网络舆情与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内在联系正日益加深,改进和加强网络舆情的引导、控制与回应,成为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中,党政部门应该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态,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在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演变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引导,立足于在情绪疏导和矛盾化解上多下功夫,不断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能力。
1.建立网络舆情监控预警机制,增强群体性事件的防范能力
加强网络舆情信息汇集分析,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完善舆情预警机制,是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基础。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汇集分析机制。明确专门的
5 机构和人员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动向,把握舆情收集重点,及时掌握具有敏感性、苗头性、倾向性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信息;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的分析,做好舆情信息的汇总、梳理、归纳和研判工作;重视研究网络环境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别是要加强对策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了解网络技术的最新发展状况,积极运用权威的网络舆情监测软件,提高网络舆情监控的技术水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常常由触动社会敏感点的诱致事件引发,因此要实时掌握网络热点议题和敏感问题,注重培养敏锐细致的观察能力,善于从一般情况中发现舆情信息,及时捕捉到其中的信息“敏感点”。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加强舆情预警,一旦发现舆论集聚的焦点,应及时反映给当事方和相关管理部门,迅速做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三,建立网络媒体行业自律责任机制。成熟而有效的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可以使一些负向型的舆情在早期就被发现和引导,使网络舆情在运行的过程中很好地发挥自我调节作用,从而对网络舆情的调控变得更加有效。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统一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对网络媒体内容的监管;建立网络阅评制度,定期对重点网站开展阅评检查;逐步实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增强版主的责任意识;落实有害信息处置制度,及时删除各类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明确网络经营者的“把关”职责,保证其对管理范围内的信息传播负责。
2.建立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基于网络舆情瞬时爆发和迅速扩散的特点,加强和完善群体性事件舆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有效防范有害舆情的传播,是做好群体性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的关键。一方面,要建立群体性事件舆情的快速反应机制。群体性事件一般成势快、影响广,在应对中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要求“第一时间”了解相关舆情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工作重心由被动应付转移到主动化解上。同时要加强舆情信息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及时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科学处置。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情绪缓解矛盾,立足于迅速控制事态,立足于防止事态激化和发生连锁反应,妥善做好事件定性、调解矛盾、舆论引导和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平息事件。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引起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解释、说服、沟通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疏通化解,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要有效控制并依法
6 处置。要围绕群体性事件中中影响群众情绪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多做工作。对于群体合理合法又能够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对于情况不明的,要尽快将情况调查清楚做出回答和解释;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但暂时还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量把道理讲清楚,并表达努力解决的意愿,最大程度赢得群众的理解和谅解。
3.建立网络舆情疏通引导机制,增强群体性事件舆论驾驭能力
在网络时代,各种不实报道、蓄意炒作和刻意渲染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众非理性情绪常常左右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加强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疏通引导,争夺网络话语权,形成主流舆论强势,是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在网络传播环境下,封锁信息或者反应滞后,往往会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导致舆论被动。党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态的真相,及时发布客观、公正、全面、翔实的权威信息,消除谣言,澄清事实,满足民众的信息需求和知情权,以减少民众的猜疑和恐慌,从而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各级政府在舆论引导中,要注意速报事实,慎报原因,谨慎定性,既不失语,也不要妄语。[7]其次,应树立对事件及时公正处理是最好的舆论引导的意识。一般来说,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核心要素,而各种网络谣言和舆论炒作,又会加剧群体性事件的恶性发展。简单地为了引导舆论而引导舆论,只能暂时转移公众的视线,并不能彻底平息谣言和炒作。只有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与问题及时、公正地处理好了,才是消除负面舆情的根本之举。因此,面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负面舆情,应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摆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依法、公开、透明地去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政府的亲民性和公信力,纾解群众的情绪压力。第三,要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主流媒体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对网络舆情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主流媒体要主动介入,设置网络议题,确保先声夺人,用统一的、强大的口径把握舆论导向,努力抢占网络的制高点,使民众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事实,以正视听。主流媒体舆论引导要注重摆事实、讲道理,低调柔和,以理服人,切忌不负责任的炒作性报道制造新的紧张,切忌态度生硬、以势压人引起舆论反制。
4.建立网络舆情回应互动机制,提升群体性事件矛盾化解水平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搭建对话互动平台,积极回应舆情诉求,有效解决群众的利益问题,是化解群体性冲突的重要环节。一是应建立平等交互、以“疏”为主的舆情疏导机制。在网络信息传播平等化、大众化、多元化的环境下,对信息采取“堵”的保守、被动方式,往往只会导致虚假信息、各种传言和谣言更加泛滥,使事件
7 的负面影响更加扩散。网络舆情引导必须树立“疏”的理念,尊重受众意见的自主性,充分运用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网络互动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发言人、网络评论队伍、网上“意见领袖”、民间网络辟谣团队等多方力量的作用,通过网络互动的方式争取网民的信服,引导网民了解事实真相,客观分析问题,理智作出判断,从而把控舆论导向,为群体性事件处置营造有利的网络舆情环境。二是应畅通网络互动渠道,积极回应舆情关切。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常常是一种从网络民意到网络民怨再到网络民愤的过程。[8]这就要求政府在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情,积极搭建网络对话平台,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从而有效地汇集民意,疏导民怨,消解民愤。政府应建立常态化和动态化的网络民意互动机制,可以在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开设政府微博、热点论坛、在线栏目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互动对话,吸引民众沟通参与,广泛听取民意,勇于直面各种矛盾,虚心接受批评,不压制、不推托、不逃避、不扯皮,形成官方与民间两个舆论场的良性互动。面对负面舆情事件,政府只有胸怀宽广,有所担当,才能收获尊重;只有充分体恤民情民意,才能避免将自己置于舆论的对立面。三是要建立完善综合、立体式的冲突化解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多方面开展综合治理,形成一个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立体化工作网络。要完善信访网络、法治网络、调解网络、援助网络,多策并用、多管齐下化解群体性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既要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又要相互通气,相互协调;要综合运用媒体、调解、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舆情疏导和冲突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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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辛发〔2011〕22号
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党支部(总支)、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将《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 2011年2月15日
主题词:综治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责任追究 规定 通知
中共辛街乡委员会
2011年2月20日印发
(共印26份)
辛街乡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根据《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委政法委、区综治维稳关于开展创建“平安隆阳”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结合辛街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是指以下可预防但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居民区内发生的重大入室盗窃案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现金存放量超过3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
(三)停车场、居民区、宾馆、饭店、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机动车辆被盗案件。
(四)金融单位的金库、运钞车、营业网点现金被盗、被抢案件。
(五)枪支被盗案件。
(六)未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爆炸事故,或爆炸物品流入犯罪分2 子之手后所发生的爆炸案件。
(七)未严格按照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丢失、泄露、污染等事故,或发生的危险物品被盗和犯罪分子利用危险物品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
(八)因调处不力引发的恶性民转刑案件。
(九)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使用报废车辆或车辆超载运输所导致的交通事故。
(十)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十一)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酿成的火灾事故。
(十二)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并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
(十三)发生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因严重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引发的恶性事件。
(十四)“法轮功”、“门徒会”人员及重点人员脱管失控,发生赴昆进京滋事的。
(十五)其他因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案件(事件)。 第三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加强所辖区域和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推动平安创建和 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实行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实行一票否决制或黄牌警告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的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辛街乡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后,追究上述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防范和预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承担的职责负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把预防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作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定期分析研究,经常排查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加强治安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增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能力;本单位办公区、宿舍区守楼护4 院、门卫值班等防范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预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目标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落实重点部位防范措施。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分析排查本村、本单位的治安和事故隐患,及时加以整治整改,切实改变治安混乱状况,减少多发性案件,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因为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治安和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或对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隐患要求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导致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第九条
追究方式
(一)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三)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分值。
(四)对责任单位实施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五)对责任人工作不力的,乡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 5 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措施。
(六)对责任人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各款可单独执行,也可合并执行,根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损失,确定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并视责任轻重予以追究。
第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由乡综治委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程序
(一)辖区内发生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案件后,安全监站、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村委会、乡直各单位都有权向乡综治委提出书面责任追究建议。乡综治委收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追究建议书后,应及时进行审核,认为应予追究的,应在收到追究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情况复杂、审核时间较长的可延长为45日)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涉及本规定第九条第
(四)、
(五)、
(六)款追究方式的,应召开综合委成员会议,作出是否追究的决定;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提交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二)实行责任追究后,乡综治办或追究部门应及时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上报区综治维稳委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被追究单位或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在收6 到追究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追究决定的乡综治委或其他追究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受理申诉或复议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诉或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不服的,按纪检监察和司法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乡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校园暴力事件舆情信息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点开最近几天的热点新闻,映入眼帘的一定有“校园暴力”四个字。短短几天内,从“北京中关村二小校园欺凌事件”,到“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再到“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一件又一件骇人听闻的校园暴力事件不断冲击着舆论的眼球,更挑战着每一个人的心理承受底线。 网民观点:
一、暴力行为低龄化。有媒体对今年发生的校园暴力做出汇总分析,统计结果显示:75%的暴力事件发生在中学生当中,其中有初中生参与的事件达到了42.5%,较之以往呈快速上升趋势。与此同时,施暴的对象也在朝着低龄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学生遭受欺凌,被曝出的庆元暴力视频中,被群殴的男童正是一名一年级小学生,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育极其不利。网友@被时间吹走的气球就称:未成年保护的年龄应该设置小一些,现在的小孩都越来越早熟,法律已经跟不上他们“进化”的脚步了。
二、参与人群女性化。媒体的统计还表明,女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在今年所有暴力事件中的占比达到了32.5%,且多表现在胁迫性、侮辱性等对被害者心理产生影响的行为。如永新暴力视频中,一群女生围着一名少女拳打脚踢,甚至轮番上前扇了其数十个耳光。针对这种情况,很多网友认为“是父母惯出来的公主心态”,如网友@番茄沐沐吐槽:女孩孬起来要比男孩坏不知多少倍。我在这里不是性别歧视,只想说女孩子的家教更应该严格,说不得管不得,都是让爸妈宠坏的。
三、施暴手段残忍化。回顾近几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施暴者的行为正变得“花样频出”,性质愈发恶劣。从几年前的殴打、扇耳光,发展到了如今的烟头烫、拔头发、吸食粪便、筷子插下体等近乎令人发指的残忍行径,网友@斯蒂尚恩0402称“看完这些照片和视频,头皮发麻,后脊发凉,感到有点恶心,估计晚上会做噩梦”。若不采取有力措施对施暴者进行惩戒,其成年后的行为可想而知。
四、事件传播网络化。纵观一系列校园暴力事件,几乎所有的施暴过程都拍有视频或图片,并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快速传播,从而极易引起广泛关注,而施暴者拍摄视频的动机,据调查绝大部分是出于“炫耀”。同时随着网络不断发达,一些社会不良镜头、成人施暴行为,随着网络传播后更易被未成年人效仿。有网友表示:网络化已经普及,小学和初中是模仿性非常高的阶段,一味在网上传播这种暴力文化,炒作各种话题,你还想现在的孩子学会什么? 网民建议:
一些群众认为抵制校园暴力需合情合理合法。面对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很多愤怒的网友采取了人肉施暴者、进行语言侮辱等极端方式来表现胸中的同情心与正义感。例如永新女生打人事件中,所有的施暴者均遭“人肉”,姓名、电话、学校等信息全部在网上被曝光,当事人微博上污言秽语不堪入目。从网民的回复情况来看,愤怒完压倒“仁慈”。
诚然,这些行为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抛开法律、类似“丛林法则”的处理方式,距正义的方向只会渐行渐远。以暴制暴,冤冤相报,陷入的永远是死循环,上例中,校园暴力便引发了次生的网络暴力。在当今全面依法治国的主题下,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矛盾,方能真正彰显出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另一些群众认为应借鉴其它发达国家的做法。据了解,未成年人遭遇校园欺凌的情形在很多国家都时有发生,各国的家庭、学校和管理部门都采取了一定措施来对其进行惩治、预防,在对抗校园暴力这条路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报: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党委 编辑:佘卓瑾
信息提供单位:云南省化工高级技工学校教务处
报送时间:2017年7月5日
第五篇:群体性事件
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
■事发经过■
11月3日凌晨5:30,我市主城区部分出租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营运,少量出租车的顶灯和顶盖被敲打,出租车驾驶员由于担心自身和车辆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得不采取停运做法,给市民正常工作、生活、出行带来不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妥善有效处置。3日下午开始,市区内出租车陆续恢复营运;到11月4日晚12:00,主城区出租车基本恢复正常营运,市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出行秩序得到保障。截至昨日上午8:00,主城区的出租车全面恢复正常营运。
■停运原因■
崔坚表示,引发这次出租车停运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今年以来,全市32家出租车公司擅自决定对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每日增收管理费(也就是“份儿钱”)50元至70元,由此全年将增加驾驶员负担2万元以上,从而减少了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其次,出租车驾驶员认为出租车起步价等较低;
第三,是出租车加气难,等时过长;
第四,“黑车”非法营运,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
■处置措施■
停运事情发生后,市委书记薄熙来立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分析了事情发生的各种原因,提出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处置意见。
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王鸿举市长正在国外考察)、副市长刘学普、凌月明等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落实。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责成市交通、市经委、市公安、市物价等相关部门形成快速处置方案,与运营企业及出租车协会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置措施,从五个方面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一是全力做好停运期间的运输保障。及时加强对停运期间主城区客流情况的监控,重点加大出行高峰期公交车发车密度,在一些客流量较大的主干线路,投入部分机动运力保障市民顺利出行;二是立即纠正各出租车公司擅自提高管理费的错误做法,将管理费标准降至原有水平。主城区各出租汽车公司也表示坚决拥护市政府提出的这一解决措施,承诺对出租汽车免除当天管理费、承担车辆毁损维修费用等多项举措,积极做好驾驶员的引导和鼓励工作;
三是经与国家天然气有关部门协调,从11月4日起,重庆每天新增10万立方米CNG天然气的供气量,以缓解“加气难”问题;
四是加大打击“黑车”的力度,继续保持打击“黑车”的高压态势,规范出租车经营环境和营运秩序,切实保障合法经营者利益;
五是加强监管,在主城区统一设置了25个交通执法点,对阻挠正常营运的不法分子予以打击,抓获了部分击打出租车顶灯和顶盖的不法分子,及时进行教育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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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个配套举措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崔坚说,尽管事情已经平息,但为彻底解决出租车行业面临的问题,市政府将从四个配套举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强对降低“份儿钱”的监管,确保出租车公司已经作出的承诺兑现到位,减轻出租车驾驶员的生活负担;
二是大力推进加气站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出租车“加气难”的问题;
三是对现行的出租车营运体制进行调研,推进运营体制改革。
四是此事的发生,作为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市交委长期疏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委、市政府责成市交委对此作出深刻检查,同时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强化管理等工作,防止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南京周久耕事件:“说起周久耕事件,我们觉得这和一些网友关注周久耕的所做所为、对他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是分不开的,所以还要感谢我们的网友。”徐安表示。他认为:网民对一些腐败的官员、对一些社会不公平的事情进行监督,也表明群众法制意识、监督意识日益提高,“这是个好事”。
但徐安同时强调:“作为我们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案件比较依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不能够仅凭网上的一些议论、一些传闻,就限制人身自由,我们就信以为真,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他介绍,“周久耕事件”一方面得力于网友的监督、反映;另一方面,南京市纪委启动了党内监督的程序,调查发现了他的违纪问题,又移交给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取得了充足的证据,最后确认他受贿、贪污一百多万。“依据这个事实、证据,我们才对他进行判刑。起诉书上写的那些事实,并不都是网友们议论的,网友并不了解这些。”
“所以,网络舆论监督还需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比如说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都建立了网上举报的网站,也希望网友们有线索和有需要投诉的问题,通过网络进行专门反映。”徐安表示。[
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阻挡,或作为“反腐利器”一味推崇,都有失偏颇。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仅为树立“严查快处”形象,仅凭其抽好烟、戴名表就立案调查,甚至不按程序罢官免职,不仅对周久耕不负责,也对社会和网民不负责。
“洪水猛兽”和“反腐利器”
2008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监督年”,由网络监督引发的反腐倡廉热点事件不断曝光,网络对党员干部的舆论监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发挥了其他监督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南京同样也曾因“周久耕事件”引起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前,没有其他任何一种监督工具像网络那样,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部门提供大量而直接的监督线索,也可以以其特有的力量推动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面对不期而至的反腐倡廉网络舆论监督,只可重视而不能忽视,只可接受而不能排斥,只可引导而不能压制。那种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予以阻挡,或者将其作为“反腐利器”一味加以推崇,都是有失偏颇和不足取的。
如何应对“仇贪仇腐”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在网络曝光后,由于情节恶劣或当事人身份特殊等原因,网民群情激愤、反响强烈,在很短的时间内掀起舆论讨伐的高潮,从而引发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在涉及热点的跟帖、评论中,除了大量的举报线索和意见建议外,也夹杂着一些偏激的言论、极端的观点甚至是恶意的诽谤。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占了上风,迅速蔓延,原本正常的舆论监督就有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群体舆论暴力。
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既不能“避、拖、捂、护”,迟迟不予正面回应;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听风就是雨,先入为主,草率表态,随意定性,放弃冷静理性的分析和判断。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严格执行程序,依法办事。妥善应对网络监督热点也不例外。如果一味迎合“仇贪仇腐”的激愤情绪,快意恩仇,枉法行事,不但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周久耕事件”发生后,面对网民激愤的情绪和质疑,我们顶着巨大的压力,严格按照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规定程序初核,并采取免职的组织措施,进而立案调查、“双开”,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依纪依法办事,使周久耕案件的查处最终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一致认可。一些专家认为,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以“不隐瞒”应对“山寨”信息
处置网络监督热点事件,争取时间极为重要。网络舆情出现异常苗头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被曝光后,引来大量的跟帖和热议,网民期待了解真相,尤其是利用“人肉搜索”,将一些“山寨”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问题愈发扑朔迷离,更加激起其他网民对真相的渴求,很容易引起炒作。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及时查明真相。只有不隐不瞒、实事求是地还原真相,让网民得到真实、透明的信息反馈,才能止住不实传言,获得理解和认同,避免节外生枝和事态恶化。
网络披露的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并参杂着较多的感性成分,对当事人所涉问题的定性处理尺度很难把握,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把政策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违纪性质,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作出恰当处理。对“周久耕事件”的处理,如果当时纪检监察机关仅仅为了树立所谓“严查快处”的形象,仅凭其抽好烟、戴名表的表象就立案调查,甚至不按程序罢官免职,不仅对周久耕本人不负责,也对社会和网民不负责。
提升网络举报平台公信力
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会选择网络曝光。这么高的比例,除了网络监督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包括现有网络举报在内的各种举报,还存在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和处理不规范等情况,各职能部门要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使法定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
南京市纪委监察局200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网络举报,并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的渠道和方法,先后在南京纪检监察外网设置了“信访举报信箱”、“纪委书记信箱”和“监察局长信箱”三个网络举报平台。“周久耕事件”中,在网络对其贵烟名表进行热炒的同时,很多群众也通过网络举报信箱提供了大量具体线索,为我们快速查清周的违纪违法事实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网络监督”的制度化保障
由于网络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制,网民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网络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权力行使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因此,网络监督走向成熟理性,还有一个过程。
越是正义的行为,越要秉承节制理性的方式,遵循制度路径去履行监督权利和职责。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明确网络监督的基本原则,网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证等等。通过制度规范网络监督,保证网络监督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本报记者马昌博、鞠靖摘编整理) 深圳林嘉祥事件:
处理:交通运输部党组2008年11月3日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经初步调查,针对林嘉祥10月29日晚酒后语言和行为失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待问题查清后,按照有关规定再进行严肃处理。教训
根据交通运输部、深圳市联合调查组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兼纪检组长、副局长林嘉祥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酒后在公共场合言辞不当,行为不检,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200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给予林嘉祥撤销原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并发出《关于林嘉祥有关问题的通报》,要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部党组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林嘉祥酒后言行失控的事件充分说明,当前交通运输系统个别领导干部作风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五个方面狠下工夫,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扎实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部党组指出,必须进一步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林嘉祥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还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 节。各级党组织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贯穿于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规范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和社交圈上下工夫。既要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又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要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干部监督等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部党组认为,必须全面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林嘉祥事件的发生,也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态度粗暴,工作方式简单,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上存在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维护党和国家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心系百姓冷暖,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
主执政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效解决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问题。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和民意表达渠道,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进一步加强对舆情的跟踪分析研究,健全重大舆情应急处置机制。
部党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改进作风的表率。林嘉祥事件表明,领导作风的实质是党群、干群关系问题,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不论党龄多长、职务多高,决不能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决不能因为个人的言行举止而影响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调查研究、带头解放思想、带头剖析检查、带头整改落实。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做改进思想作风的表率;坚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做端正学风的表率;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改进工作作风的表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改进领导作风的表率;坚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做改进生活作风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