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措施

关键词: 体罚 惩罚 学生 教师

惩罚措施(精选九篇)

惩罚措施 篇1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通过经济奖惩措施实现劳动管理, 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企业劳动管理方法, 在中小企业中尤为常见。不可否认, 这一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激励的作用, 使劳动者在岗位上尽勤勉义务。但是这一方法也引起了很多法律争议。本文主要就企业劳动管理中的经济惩罚措施展开分析, 并从人力资源管理法治化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审视, 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经济惩罚措施的规范结构

企业经济惩罚措施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较为常见, 如果我们从此类惩罚规范的结构来看, 会发现这些规范一般分为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处罚后果三个部分。

(一) 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限定了企业经济惩罚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如表述为“本公司员工”或“某某岗位上的职工”或者“某某生产部门”等。此外, 前提条件还可能限定了特定的时间, 从而使奖惩措施的适用条件更为明确。前提条件即界定了企业奖惩措施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例如, 某企业规定, “凡本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 擅自离岗的, 每次处以200-300元罚款”。

(二) 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 是指劳动者究竟实施了哪些行为, 将会受到经济处罚, 是企业奖惩规范的一部分。如企业规定“凡本公司员工, 在上班时间内吸烟的, 将处于50-100元罚款”。在这一经济惩罚规范中, “上班时间内吸烟”即属于行为模式, 体现了该惩罚规范所针对的具体行为。换言之, 不属于该行为的, 将不会该惩罚规范的管制。

(三) 处罚后果

处罚后果, 即劳动者的行为如果符合前提条件和行为模式, 将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在经济惩罚规范中, 一般表现为“罚款”、“扣奖金”等。处罚后果是经济惩罚规范中的核心部分, 能够使劳动者承担一定的负面后果, 从而使劳动者的行为受到拘束。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经济惩罚措施的合法性争议

(一) 具有合法性

有观点认为,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经济惩罚措施是合法的, 其依据是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励条例》, 该条例是企业罚款权的直接法律依据。[1] 还有人从比较法的角度, 认为企业罚款权在国外是存在的, “对企业是否能够对雇员处以罚款或经济处罚, 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法国明确规定禁止企业罚款权, 瑞士、日本和香港则肯定企业罚款权”, [2] 由此认为企业对劳动者实施罚款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

(二) 不具有合法性

也有观点认为企业对劳动者处于经济惩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如有观点认为, “一般来说, 针对公民实施的罚款, 是指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因公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对该公民实施的经济处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法律授予的职权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得对公民实施罚款。”[3] 还有人从罚款与经济赔偿的划分角度, 提出两者的区别, “如果要求员工赔偿, 应以员工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依据, 而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4]

(三) 笔者的观点

1.经济惩罚措施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对劳动者实施经济惩罚, 同时经济惩罚权在性质上又是一种行政管理权, 不宜由企业行使, 企业行使这一权力明显在主体上并不适格。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 都没有授予企业对员工实施经济惩罚的权力。

2.经济惩罚措施的现实合理性

对劳动者实施经济惩戒措施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社会现实下也并不合理。当前我国社会现实是劳动者的保护水平比较低下, 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 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认可人力资源管理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 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将进一步加剧, 企业可以擅自制定此类规范, 使劳动者动辄被处于经济惩罚, 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化。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经济惩罚措施的法治化

建议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加快清理此类规范, 并寻求替代性的方式, 以避免法律风险, 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化。

(一) 杜绝罚款型惩罚措施

企业应杜绝在劳动规章、员工手册中载入罚款型的惩罚措施, 这是因为企业并没有权力剥夺劳动者的财产, 不宜通过罚款的方式来督促劳动者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不符合企业管理规章, 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做法有:第一, 警告、提醒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并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第二, 如果劳动者不符合规章的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权益造成了损失,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劳动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 采取反向激励型措施

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一些反向的激励措施, 从而回避“罚款”这一做法, 但是同样能够起到良好的激励、督促作用。例如, 针对员工考勤问题, 可以设置满勤奖, 如果员工能够按照企业的规定准时上下班, 则可以在当月获得一定的经济奖励;如果员工未能满足企业的要求, 则企业可以扣除该奖励。事实上, 此类反向激励措施已经在很多企业中得到了适用。建立用人单位回避“罚款”措施的合法性争议以及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 转而采用反向激励措施, 使劳动者能够切实遵守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

总之, 企业应避免经济惩罚规范带来的法律风险, 应该寻求其他替代方法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较为可取的办法是采用反向激励的方法促使劳动者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摘要:企业内部经济惩罚措施在结构模式上与法律规范类似, 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处罚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一般存在于企业劳动规章和员工手册中。企业内部经济惩罚规范能够对人力资源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受到了很多争议尤其是合法性争议。建议企业杜绝采用罚款这一形式实现劳动管理, 但是可以采用反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劳动管理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内部经济惩罚,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邱凤臣.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关于企业罚款权与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分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1 (1) :53-56.

[2]秦文献.也谈企业罚款权[J].中国劳动, 2005 (4) :19-20.

[3]李雅云.企业罚款权探讨[J].中外法学, 1999 (3) :121-123.

社区矫正惩罚措施 篇2

社区矫正惩罚措施不可忽略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虽然是将罪犯通过监外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教育,但是它依旧是刑罚的一种体现方式,然而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暴露出轻惩罚重矫正、救济的问题,使得刑法的惩罚特性弱化,这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更可能造成社会群众对刑罚的不信任和质疑,将社区矫正制度推上人民群众怀疑和反对的风口浪尖。所以如何处理好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问题是客观必要的。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监禁刑 惩罚性 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相对监禁刑来说社区矫正惩罚力度较轻体现了刑罚的轻缓性,但是由于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特定的犯罪人群,社区矫正的存在意义是使那些轻刑犯通过在社区“服刑”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所以,社区矫正惩治犯罪惩罚性的弱化的现象应该受到高度认识,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实行。

一、社区矫正本质属性是刑罚执行。

1、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三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①、被判处管制的;

②、被宣告缓刑的;

③、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④、被裁定假释的;

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惩罚是首要任务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一种,其惩罚就当然地属于最主要的任务。“如果刑法全然失去了惩罚的目的,如果刑罚真的只具有教育、改造,甚至治疗的目的,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其犯罪所获得的唯一后果却是免费教育的特权时,刑罚的存在还有何意义?”所以,社区矫正就算是监外执行,它依旧首先是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出现的,被矫正对象必须履行的刑事义务充分体现了刑罚对犯罪人的惩罚意蕴,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矫正对象能够感受到的惩罚措施有:第一,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刑法第39条、第58条、第75条和第84条分别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和被宣告假释的犯罪人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做了规定;第二,有的权利不能行使。如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管制的犯罪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第三,履行必要的刑事义务。比如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等;第四,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刑罚执行机关批准等。惩罚是矫正的基础,如果一味强调矫正而忽视刑罚的惩罚性,矫正的目的也难以实现,这是早已被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所证明了的真理。因此,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不仅是刑罚痛苦性和恢复正义的需要,也是将犯罪人矫正成功的需要。

一、社区矫正的惩罚性缺失的现状

1、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它顾,至今也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矫正;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矫正罪犯。这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必然难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各种刑事处分的方针、政策,破坏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造成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匮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

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2、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

从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矫正工作的对外宣传中强调其人性化的一面较多,强调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的一面较少,无论到哪里学习取经,更多地是宣扬人性化的方式、方法,使得刑罚执行的味道越来越淡。各级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多注重在人性化方面下功夫,只知道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提供服务。当遇到极少数矫正对象不服管理时顾虑重重,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惩罚条例对其进行惩罚。工作机构的联合惩办运作因协调不够,运作极少。究其原因,一方面表现了各级矫正工作机构在其惩罚的工作理念尚未形成,仍然停留在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和日常监管上。如对剥权矫正对象的管理,因存在明显的对抗心理,而司法行政部门在执行矫正中不会运用强有力的处罚手段实施处罚,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了不良影响,这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处罚办法在制度落实上缺少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深深地感到立法滞后和制度不健全,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好多被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只有苦口婆心的说服教育权,却没有对不服从管教对象的强制权,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得不到保障,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区矫正规定只能以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种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缺位现象已引起各级矫正工作机构的高度重视。加强对矫正对象刑罚执行严肃性方面的工作研究,积极扭转不利局面势在必行。

3、矫正工作专业人员参与较少,惩罚性的专业方法尚未形成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吸纳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些限制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必然导致工作措施受制约。比如,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汇报、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虽然在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的缺乏,集中教育工作开展难度很大,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也得不到有力保障,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形式表现为入矫教育、电话汇报、月思想书面汇报、谈话及走访。这些措施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还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相对于监禁式刑事处罚的运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执行中存在束手束脚的现象。各级矫正机构惩罚性专业方法有待开拓形成。

三、社区矫正加强惩罚性措施

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更有效地进行,因该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专业性和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制相结合,只有这样刑罚的强制性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1、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质

(一)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警察队伍。根据工作需要,有必要为基层矫正工作机构配备一名司法警察,落实其体制编制,实行司法所行政和业务归口管理。此外,应增加编制,及时补充缺编人员,充实基层,明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是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加强监督与制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透明度。为适当合理地推行社区矫正,就要求我们对待社区矫正在观念上既不能左,也不能右。如果太左,把社区矫正作为监狱矫正的翻版,这就背离了社区矫正的宗旨,也难以调动犯罪人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如果太右,把社区矫正转变为将罪

犯无条件地放在社区,而没有任何监督考察机制,这无形中起不到矫正的效果,也无法发挥我国刑罚对罪犯的惩戒功能。我们应把社区矫正的矫正功能、回归功能与报应功能、威慑功能及伸张正义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从而避免在监禁刑执行与非监禁刑执行方面的巨大反差,并能较好体现出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惩罚意图上的相互衔接

(三)是加大对基层司法干警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其政治信念、专业素质、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整体素质高、综合实力强,既能解决复杂矛盾又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社区矫正队伍。

2、社区矫正在实行非监禁体制上对服刑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一)限制自由

监禁刑是剥夺人身自由,而社区矫正是限制罪犯的自由,应该肯定是从剥夺自由到限制自由是刑罚发展的又一大进步,因为这种细化无疑更为科学、人道,同时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但是为了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体现限制自由的强制实施性因该具体从以下三方面着手:① 限制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②严格实施报告制度。③ 建立访问监管制度。

(二)强制性矫治

对矫正对象的惩罚还可体现在具体的矫治项目上,这种矫治不是一种自愿式的学习、教育,而是针对矫正对象进行的强制性矫治,因此,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为了确保强制性矫治行之有效,具体操作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①设置普遍适用的矫治项目

设置针对性的矫治项目③检测考核。

(三)违纪处罚

违纪处罚是实施社区矫正强有力的后盾。一方面,它能保证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没有严格的违纪处罚,很多矫正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它也是完善奖惩机制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矫正对象的积极性。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制定轻、中、重三级的处罚措施:①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处罚。这类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通常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为主,但应当注意这些口头教育方式的运用并不是蜻蜓点水,而应使矫正对象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杜绝下次再犯,同时应告知其再犯的后果。②对情节中等的违纪行为的处罚。这类违纪行为介于轻微和严重之间,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度”。首先应以明确的规定为依据准确定性,其次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矫正对象的实际境遇,对其违纪性质和主观恶性应有合法又合理的认定。如果确属严重性中等的违纪行为,则可考虑采用加强监督和矫治等方式进行惩处。但所有措施都应根据有关的制度和法律,同时要兼顾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③对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的处罚。这类行为性质最为严重,处理时应不枉不纵。它在处理时不同于前面两者的是可能引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通常针对的是两种情况:第一,矫正对象严重违反矫正管理制度,情节恶劣;第二,矫正对象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前者,基层矫正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而对于后者则应及时交由公、检、法部门处理,矫正机构再根据处理意见做出安排。由于此类违纪行为处罚最重,通常要慎重采用,事先要充分了解矫正对象的违纪原因、性质、损害结果,以便做出公正的评判。此外,由于后果严重,一旦适用对矫正对象影响较大,因此更要提前告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纪律规范以及违纪行为可能造成的恶果,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违纪处罚的威慑作用,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尼茨尔 《犯罪及其矫正》 北京心理学会,1981年

[2] 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3] 林山田 《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第二版)中国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年133页

[4] 康树华《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法学杂志

惩罚措施 篇3

一、惩罚要注意“适度”

“惩”在字典中的解释是处罚、惩戒。罚在字典里的意思是处分犯错误的人。“惩罚”合起来的意思是处罚犯错误的人, 以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可见, 惩罚的目的在于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 意在让犯错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并加以改正。

教师应当注意, 惩罚学生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或缺点, 是出于教师对学生的爱。惩罚不是讽刺、挖苦, 让学生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勇气;惩罚也不是打击学生, 伤及学生的自尊。教师在批评惩罚时应当避免类似语言, 如“你太让我失望了, 我对你不再抱有信心……”等等, 而是要能让学生深切感受到教师对他的期望和关心, 从而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并产生奋发向上的情感。惩罚中, 教师的话语要犹如春风, 催人奋进, 要以情感人, 要让学生感受到教师的勉励和期待:“努力一下, 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老师相信你可以改正的。”

惩罚也要因人而异, 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例如, 有些学生性格敏感、内向, 教师就应当充分照顾这类学生的自尊心, 点到为止;而有些学生比较顽皮, 有些学生则比较狡猾, 教师可以采取直接批评的方式, 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因此, 教师要了解学生的秉性, 以免惩罚过度或无效。

教师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 必须要把握好这个“度”。用得好了, 就可以达到教育和鞭策学生的目的;用得不好, 可能会使学生一蹶不振, 对学习不感兴趣。教师的言语也要恰当, 既不能过重, 也不能过轻, 要恰到好处地表现出鼓励与鞭策。

二、惩罚要注意“巧妙”

教育学生是艺术, 而惩罚学生是高难度的教育艺术。面对难教育的学生, 教师要讲究策略, 巧妙应对, 精心设置处罚方式, “三思而后罚”。

在苏霍姆林斯基的惩罚中, 有罚学生画画的, 有罚学生写作的, 与其说是这是一种惩罚, 倒不如说是一种特殊的关爱, 可以让学生明白教师的良苦用心, 将心思转入正确的轨道上来。教师可以借鉴著名教育家魏书生的处罚方式, 如为别人或集体做一件好事, 以补偿内疚心理;写一份心理病例;写一份个人“法院”审判程序等。

此外, 还有人这样巧妙地处罚学生: (1) 作业不按时完成者, 第二天晨会课上要讲一个三分钟的古人勤学的小故事。 (2) 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 课后到教师的办公室读五遍课文, 回家写一篇读后感, 第二天张贴在教室黑板报上。 (3) 相互打骂者, 罚整理对方的书包。 (4) 不注重自身卫生, 随地乱扔杂物者, 必须在校园拣一袋的纸屑。 (5) 作业字迹潦草者, 回家后临一张字帖。

这些惩罚形式多样, 有说的, 有做的, 有收集的, 无论哪种方式都带着理解和宽容, 包含着惩罚者对被惩罚者的爱, 是善意的惩罚, 也是恰如其分地惩罚, 学生不仅乐于接受, 而且可以学到知识。

三、惩罚要注意“及时”

及时的惩罚能使学生的不安内疚等感触体验更深, 能使他们更清楚地看到错误造成的后果。延迟的惩罚处理会因时过境迁而使学生忘记, 淡化错误行为, 惩罚意义也不大。教师对学生的一些错误行为不能听之任之, 等到学生的错误行为造成危害后, 再进行批评指责, 这样易使学生产生情绪上的反感与对立, 不利于学生从思想上认识错误和改正错误。尤其是那些反复犯错的学生或行为习惯出现偏差的学生, 他们很有可能就是故意的, 甚至是恶意的。这时, 教师一定要抓紧时间, 对其进行惩戒教育, 最好不要隔夜, 最晚不能拖过第二天, 这样及时惩戒才能让学生记在心头, 真正起到教育的作用。

四、惩罚要注意“一致”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需要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协调发挥效能, 特别是惩罚要注意家校一致。当学生经常犯相似的错误时, 教师一定要及时告知家长, 可以与家长一起探讨学生犯错的原因, 商量如何对学生进行惩罚教育。教师、家长形成一股教育合力, 对学生的惩罚才能真正起到作用, 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惩罚措施 篇4

2.唱童歌(两只老虎,泥娃娃,新年好,鲁冰花,蓝精灵,太阳当空照,读书郎,世上只

有妈妈好……)

3.假声唱歌,娘么声唱歌

4.展示出最猥琐的动作

5.展示出自己最妩媚的动作

6.右手捏住左耳垂,弯下腰,顺时针五圈,表演金鸡独立3秒

7.站在凳子上表演大猩猩捶胸呐喊动作

8.跟一个同性同学十指相扣十秒,含情脉脉地说:我爱你

9.吹爆气球

10.坐破气球

11.对异性说;我好寂寞,我好空虚

12.做十个不同的丑脸

13.绕一圈大喊:我终于不尿床了

14.哭笑不得,笑三秒,哭三秒,重复三次

15.向十位异性献出飞吻

16.三三七爱的鼓励给三个异性

17.读一段绕口令

18.吻桌子,吻椅子,吻树,你想吻什么就吻什么

19.向三位异性求婚,至少要有一位同意,否则重新摸牌

20.小强舞

21.男:重温《大话西游》经典台词女:《河东狮吼》经典台词

22.男:重温《裸婚》经典台词

23.自选

24.自选歌曲

25.请吃饼干

26.跪地求婚状

27.向一名异性唱《老鼠爱大米》高潮部分

28.输的人,面对大树或墙壁、大声地喊三声:“我爱你!”

29.头顶三本书,并请他(她)学模特走台步旋转一圈后走回来。如果书掉了,就得重来。

30.蛙跳,并发出呱呱的声音

31.背起同性或异性饶场一圈

32.学鸭子走路10M

33.对男生说,对女生说

34.站起来大喊:我是超人,我把忘了把内裤穿在外面了

35.出乎意料,读一段文字哈哈哈

36.模仿青楼女子拉客,拉3个(男生)

37.受罚人做搓澡状,屁股还要以扭一扭的,大声喊:洗刷刷洗刷刷~洗刷刷,哦哦~~(两

教育惩罚略论 篇5

一、教育惩罚的涵义

《教育学大词典》将教育惩罚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 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与奖励相对, 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 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 削弱受罚行为动机, 达到改正的目的, 也利于维护校规校纪。通过此概念的陈述, 我们可以发现教育惩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不可滥用。其实施者也必须为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的机构或个人,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为之。教育惩罚的教育性体现在其实施目的是教育人, 使人从中感受到过错, 在效果上使受教育者有所启迪, 在教育活动中通过惩罚来矫正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 起到警醒作用, 以防止再犯。教育惩罚的教育性还体现在其实施过程中要体现人道性, 把受教育者当做人来看,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 首先都应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 尊重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并且在实施时要遵循教育规律, 不可盲目施行。因此, 我们可以将教育惩罚的内涵界定为:教育者针对受教育者的不良品行或违规行为, 通过有计划的使其经受不愉快的情感体验以达到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正和对其将来的警示, 促使其进行自我教育, 努力达到自我实现的目标的一种教育方法。

二、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再认识

表面来看, 惩罚是教师对学生错误或不良行为的纠正, 旨在通过纠正, 强化学生对错误的认识, 从而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但实际上, 惩罚是通过教师的教育行为, 促使学生对自己的过错或不良行为进行责任承担, 只有通过这种责任承担, 强化学生的自我更新意识, 才能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动力。只有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才能说,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1. 惩罚是教育手段之一, 它从来并永远不是教育的目的。

教育不能没有惩罚, 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言, 如果你一味地去纵容孩子, 就等于给孩子喝慢性毒药。就心理学层面来说, 学生犯错后有接受惩罚的心理期待, 偶尔地打破期待不失为一种策略, 但经常放弃惩罚可能会丧失教育良机。学校教育既然要帮助学生个体完善化和社会化, 又怎么可能只把表扬、激励当作教育的所谓正确手段呢?我们应该认识到, 如同不能为了奖励而奖励一样, 我们绝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 惩罚本身不是目的。学生是待完成的个体, 是具有自我实现可能的主体, 他们有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 学会学习, 学会生存, 找到自我发展的道路, 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因此, 惩罚可以承担纠偏功能, 也可以发挥激励作用, 在特定情境中, 它可以部分改造学生的内心世界, 但如果期待通过惩罚, 让学生成为自身理念的复制品, 那就是教育的悲剧了。

2. 惩罚是教师教育策略的体现, 不是感情宣泄的产物。

在学校教育情境中, 任何对于学生的惩罚, 都必须是教师理性思考后的有目的的行为。惩罚的实施前提是对学生错误或不良行为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 对学生个性特点有准确的把握, 对惩罚带来的后果有清醒的预判, 对下一步教育手段的运用有充分的准备。决不能是教师个人情感的宣泄, 它不能损伤学生的自尊, 让今天的惩罚成为下一次惩罚的开始。好的惩罚直指学生的灵魂, 让学生在痛苦的反思中获得人生的体悟;糟糕的惩罚则不仅会给学生带来肉体的痛楚, 还会给学生带来心灵的伤害。

3. 惩罚是学生对自身过错的责任承担, 它的根本

目的在于强化学生的自我更新意识, 促进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责任感的缺失或者道德自律意识的薄弱是相当严重的问题, 如果我们的教育工作不能在这方面有所建树, 后果将是非常可怕的。我们应当让学生认识到, 作为一个人, 除了要发展个性, 实现自我价值, 还必须担负起作为社会人的职责, 必须对他人、对家庭、对集体、对社会有一定的道德承担, 自我完善的内核是道德的完善。惩罚的目的在于让学生认识到, 每个人都是待完成的个体, 缺点、错误并不可怕;每个人都是可以自我完善的个体, 都能够在对自身错误的反思和纠正中找到正确的方向;每个人只有对自己的过错进行责任 (或道德) 承担, 才能促进自我更新。

三、学校教育中实施惩罚的策略

1. 学校要完善惩罚实践的规则。

学校对于惩罚实践管理规则的制定, 要符合合法、明确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合法是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 不超越其法定的权限范围, 并依法行使其管理权力。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是法律赋予教育者的权力。但是这种管理必须是为了教育的目的, 并且确实有利于指导学生的行为, 而不是限制或者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尊重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就意味着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要发扬民主精神, 将学生视为权利主体和参与主体, 鼓励和支持学生的参与。制定明确的惩罚实践管理规则, 是为了使惩罚实践建立在学生自觉、自愿的基础上, 解决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学校管理中,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 教师就很难有根据指认学生犯了什么错误, 以及决定用什么方法和程度惩罚学生。规则的制定要遵循主体权利平等、内容可理解性以及方式可选择性这几个原则。

2. 建立师生平等、互相尊重的师生关系

师生之间应破除传统的师尊生卑的思想, 建立师生平等、互相尊重的新师生关系。教师权威的合法性、教师尊严的不可侵犯性都是建立在学生的真实情感、情境体验和价值认同的基础之上。尊重必须以深入理解为前提, 以情感交融为背景, 以平等和谐的沟通对话为条件。新时期的师道尊严, 应建立在教师以广博的学术知识、高尚的人格魅力去赢得学生的敬佩与尊重;以精深的教育理论、优良的授课方法引导学生;以高尚的生活志趣、高超的教育艺术感染学生;以健全的心理素质、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激励学生。师生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 学生对教师的服从和尊重是教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但是, 教师如果过分追求权威效应, 就会在师生之间竖起一道屏障, 造成学生对教师的反感, 形成强烈的师生心理反差, 加重教师的心理负荷。教师应当尽快矫正自己的权威心理, 真诚地接纳学生、理解学生和宽容学生, 真正使教育的尊严、师道的尊严、学生的尊严处在平等的地位, 让学生分享平等尊严的乐趣。

3. 选择合适的惩罚策略和惩罚时机。

判断惩罚合理与否的终极标准是看这种手段是否有利于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选择惩罚手段应首先考虑学生的个人特点, 着眼于学生的可接受性、可发展性。惩罚是强制的, 但并不等于专制。换言之, 合理有效的惩罚手段必然是学生能够承受且乐于承受的, 而不是教育者一厢情愿地将自己的主观意志强加给学生。因此, 因材施教的惩罚手段应是多元化的, 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握恰当的惩罚时机是指对犯错学生在什么时间予以惩罚。一般而言对学生的违禁行为实施的惩罚越早越好, 如果惩罚同学生的错误行为同时进行, 则学生的这种违禁行为一开始就同焦虑或恐惧相联。根据条件反射原理, 当这种条件反射一形成, 这些行为本身就会导致焦虑或恐惧, 从而使得学生为避免焦虑或恐惧而不得不及早终止违禁行为。如果在学生的错误行为发生后几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实行惩罚, 则效果会明显降低, 因为这时学生很难在自己的行为和惩罚之间建立条件反射。

在学校中废止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是社会的进步, 是文明的体现。但是, 因此反对或拒斥任何形式的惩罚, 既无可能, 也无必要。更重要的是, 适当地惩罚犯有严重过失的学生, 对其道德发展具有建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 惩罚具有教育价值,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我们不应该在该不该惩罚犯有过失的学生的问题上犹豫不决、争议不休, 而应该行动起来, 专心去寻找和探索适合不同发展阶段学生的道德认知特征, 并有助于认知发展的惩罚方式及与之配合的教育方法。

参考文献

[1] (美) 鲍里奇.有效教学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2.

[2]陈琦, 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3]刘守旗, 丁勇, 俞润生.教育的艺术.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3.

迟到的“惩罚” 篇6

了, 一只大大的猪驮着一个小孩, 我看了以后就忍不住笑了。”我明白了毛毛迟到的原因, 脑海里迅速闪出了一个“惩罚”他的方法。于是, 我对毛毛说:“这样吧, 课下你能把这幅图的历史背景和蕴涵的意义理解清楚了, 我就原谅你。下节课, 你来给同学们讲解, 好深刻。听他讲完, 我很惊讶, 这么一个调皮不爱学习的学生, 怎么会理解的这么好?下课后, 我通过其他学生了解到, 毛毛那次迟到, 却没有被我批评, 心里特别感动, 决定好好完成我留给他的这份作业。他认真查阅资料, 虚心地向历史老师、其他同学请教。因此那段讲解非常精彩。

而那次事之后, 毛毛在历史课上也学得非常认真。

事情虽然过去很久了, 但每当想起毛毛讲解那幅图时的情景, 我都特别得意, 不是得意我的这个“点子”, 而是得意我有这么一位调皮、聪明而又明事理的学生。点点滴滴总是情, 爱学生, 就应该从点滴做起。体育课与文化课虽然有所区别, 但也能相互促进。我这位体育教师, 不就很有效的激发了不爱学习的“顽劣”学生, 对文化课的学习兴趣吗?

宽容与惩罚 篇7

一天中午, 他早早地来到教室, 并不是安静地在教室做功课, 而是在扫把内藏了一包泥土并把扫把放在教室的门上。结果, 有几个女同学推门进来的时候被弄得全身都是土灰, 这些同学立即把这事情向我报告了。我顿时火冒三丈:这个小龙真是无法无天了!

我随后气势汹汹地走到教室, 站在门口对着小龙同学大吼一声:“小龙, 你给我出来!”小龙熟视无睹的样子, 坐着一动也不动, 脸上似笑非笑, 好象是在对我说:“我不出来, 看你能把我怎么样?”这时, 我的火气更大了, 提高声音喊道:“你给我出来, 小龙!”这时, 他才阴阳怪气、慢悠悠地骂道:“老子偏偏不出来, 怕你什么?……”听着这些野蛮专横, 充满污辱的话语, 我的肺都快要被气炸了, 当时真想“以暴制暴”, 给他点颜色看看。但是转念一想:我是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做教师要为人师表, 是万万不能动手打学生的。面对如此尴尬的场面, 我该怎么办呢?思来想去, 我决定进行一次家访, 与他的家长沟通交流一下, 了解他的家庭情况。

下午放学, 我就往他家走去, 经过打听, 走了半个多小时的路程, 终于找到了小龙的家。我在门外边叫了很久, 也没有人, 经过向邻居询问得知:几年前, 小龙的父亲在一个私人小煤窑挖煤时, 在一次安全事故中死了, 煤窑老板跑了, 家里没有得到什么赔偿。母亲身体有残疾, 长期要吃药, 家里经济十分困难。一会儿, 小龙的母亲从外边赶着一群小鸭子回来了。于是, 我脑子里马上转了个弯, 对小龙的妈妈说:“我这学期担任你儿子的班主任, 听说你身体不好, 特意来看看。小龙同学这学期在学校表现好, 没有违反学校纪律, 任课老师和同学们都说他有很大的进步, 学习也比以前用功。特别是在你生病后, 他学习更加认真, 团结同学, 遵守纪律……”小龙的母亲听后, 深情地对我说:“只要孩子听话, 有了进步, 我这辈子再苦再累也值得。”她还对我说:“老师, 我一生的希望都在小龙这孩子的身上, 孩子他爸撒手就走了, 我又这个样子, 孩子最听老师的话, 一切都全拜托你了……”望着她期盼的眼神, 我对她说:“请你放心, 我一定会尽力把小龙教育好的。”

第二天早上, 我还没有到办公室就看到小龙在办公室门口站着, 我有些诧异, 他低着头, 红着脸对我说:“老师, 昨天是我错了, 请你原谅我。今后我一定听你的话, 好好学习, 学会做人。”说完话就伤心地哭了起来。原来, 在我来到小龙家之前, 小龙已经走近路先回到了家, 他偷偷地躲在屋背后, 静静地听了我和他母亲的谈话。当他从我与他母亲的交谈中知道我不但没有告他的状, 反而表扬了他的进步, 他的良心受到谴责, 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我见他诚心诚意地认错, 就让他进来坐下, 并拿了一张面巾纸让他擦去了眼泪, 然后语重心长地对他说:“人非圣贤, 孰能无过?知道自己犯错误改了就好。老师相信你一定会改正自己的缺点。好好学习, 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不辜负你母亲对你的殷切期望。”从此, 小龙像变了一个人, 不仅自觉遵守纪律, 而且学习刻苦用功。我们班的几个任课老师都很高兴, 并利用课余时间为他补习功课, 让他迎头赶上, 去年中考时他考入区重点高中。苏霍姆林斯基说: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因为人是重感情的, 情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源泉, 是连接老师与学生沟通的桥梁纽带。学生的行为往往受感情的支配, 他们希望得到别人的真情, 也希望自己的感情能有真诚的接受者。老师只有对学生有深厚的“爱”, 才能宽容学生, 才有更大的耐心和韧劲, 不怕困难, 不怕反复, 坚持不懈地把思想工作做细做活做好。

这一次家访, 如果我没有看见时机改变策略, 不采取宽容的教育方法, 而是向家长状告小龙的种种劣迹, 不仅会使小龙破罐子破摔, 还会让他生病的母亲感到失望, 造成更大的伤害。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过:“教育不在训斥、责骂, 而在于宽容、鼓舞、呼唤。”的确, 人总是在不损及自尊的情况下, 才愿意改过向善。当一个人的自尊被伤害时, 常常不是错误本身牵着他走, 而是那“根深蒂固”的自尊心使他不能够回头。在了解这一心理之后, 教育者对犯错误的学生施以必要的宽容, 便可以保护被批评者的自尊, 为他创造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 从而解除他的心理压力, 唤醒他反省, 引起他的自我检点, 自我批评、自觉改正。

教育需要惩罚 篇8

一次阅读让我看到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的一句话:“凡是必须使用惩罚的地方, 凡是使用惩罚能够有益处的地方, 教师就应使用惩罚。”按照他的说法, 教育是可以惩罚的。但问题是, 什么时候使用惩罚, 什么样的惩罚才能有益处呢? (后文我把这种惩罚称之为“益处惩罚”) 发现这个问题, 我的内心感到莫名的激动, 好像久久陷入黑暗的我发现远方隐约的一个光点。我开始尝试在教育中加入一些惩罚, 但对于刚开始教学的我来说, 选择适当的惩罚措施可能有点难:

放学后我就不能把学生留下, 因为他们要赶校车, 他们的家长也要赶着上班。我的师傅说我不能阻止学生们上专门的课程, 因为美术课、音乐课和体育课也是重要的课程。其他老师告诉我一定不要用额外的作业来作为惩罚措施, 因为那样孩子们会认为上学是一种惩罚, 从而产生厌学情绪。那么, 还剩什么办法呢?我曾听过这样一个故事, 让我留有很深的印象:

在澳大利亚, 一个孩子在与同学野炊时生火做饭, 因为柴禾湿, 他点不着火, 很着急, 偏偏这时一只笑鸟在他的头顶上怪声怪气地叫, 那孩子很生气, 就用树枝打伤了它。这就违反了有关保护笑鸟的地方法规, 被同学告到了老师那里, 老师决定惩罚他, 怎么惩罚呢?让他就“笑鸟的习性、笑鸟与人、笑鸟与环境……”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写了一篇关于笑鸟的报告, 结果这孩子在限定的时间内, 跑图书馆、进书店、上网查找资料, 走访鸟类学者……终于完成了一篇内容详实、认识深刻的文章, 受到了老师的好评, 还得到了一份精美的奖品。

从惩罚到奖励, 整个过程使我们看到这位老师的用心是何其良苦, 他是多么善于为学生创造在实践中获取知识的机会, 又是多么懂得教育的规律, 使被动的“惩罚”具有了积极的意义。这一过程的本身就极具创造性!由此看来, 教育需要惩罚, 但实施惩罚却要讲究艺术, 这种艺术就体现在益处惩罚必须遵循的原则上。

其一, 罚之有方。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 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 在“罚”的过程中培育人, 能使学生的某些方面在“罚”中取得进步。“罚”不是目的, 育人才是根本目的。通过“罚”的手段让学生认识错误, 加深印象, 同时锻炼学生某方面的能力。也就是说, 不论何时, 惩罚措施都要在逻辑上与不当行为相关。

其二, 罚之有度。教师施加惩罚的初衷是好的, 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分清是非、辨别美丑、认识缺点、改正错误。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 惩罚学生也要把握一个度, 切忌把话说绝, 把事做得没有余地。比如罚写生字100遍, 罚站30分钟, 蹲马步等等。这样的纯机械性、体力性惩罚除了可以使孩子的手脚暂时感到疲劳、酸痛, 实在看不出还有什么更实际的意义。对学生罚要适当, 这“适当”二字的含义就是对学生的惩罚不但要让学生能够接受, 并且乐于接受, 包括生理和心理两方面实施某种惩罚时, 要看他身心健康的承受能力, 还要考虑性别和年级, 免走两极, 刚柔并济。

其三, 罚之有时。罚之有时首先应该注意“惩罚”的及时性原则。对学生的违禁行为实施的惩罚越早越好。学生一开始就受到了惩罚, 从而很快终止违禁行为。我们经常以忙为理由, 对学生的错误往往会拖上一段时间, 这样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制止并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其次, 就是还应该注意“惩罚”的适时性原则。也就是教师应该在恰当的时候、恰当的地点、恰当的场合、用恰当的心态来处理学生的错误。当然, 教师自己在生气、情绪不稳定时, 也不要去惩罚学生, 这样, 教师容易冲动, “罚重于过”。

其四, 罚之有情。爱是最好的教师, 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试问哪个父母没有训斥惩罚过自己的孩子, 难道能说他们对自己的孩子没有关爱之情吗?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 有罚学生“画画”的, 有罚学生“写作”的, 与其说是一种惩罚, 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英国麦克劳德上小学时, 有一颗特别强烈的好奇心, 他老是想看一看狗的内脏是什么样子的。于是有一次, 他杀了一条校长的狗。校长决定给他以惩罚, 罚他画两幅画:一幅是人体骨骼图, 另一幅是人体血液循环图。这就是英国皮亚丹博物馆收藏的那两幅画。麦克劳德后来能成为一位有名的解剖学家, 就得益于他的校长那“美丽的惩罚”。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惩罚, 犹如暖暖的春风更容易被学生接受, 更容易催人奋进, 我们何不学习这样一些惩罚方法呢?

惩罚是一把双刃剑, 它可以育人, 也可以毁人, 而使用好这把双刃剑的秘诀便是掌握好罚的艺术, 以真正的“爱”为基础, 相信每个老师都能够做到益处惩罚。

摘要:教育不能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 但也应该拥有益处惩罚。益处惩罚需要讲究艺术, 遵循一定的原则, 做到罚之有方, 罚之有度, 罚之有时, 罚之有情。只有加入益处惩罚的教育才是完整的, 对发展更有利的教育。

关键词:教育,益处惩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卡连柯著, 丽娃译.家庭和儿童教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惩罚”也是教育 篇9

在现实的教育生活中,异化了的“赏识教育”造成了我们十分熟悉的一种教育现象———“教育惩罚”正逐渐被边缘化,乃至成为不可逾越的“雷池”。其直接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老师感叹:“学生越来越难教”;也有家长这样说道:“在家我们赞美他,在学校老师包容他,可是等他长大了走上社会,其他人又怎么可能无条件地袒护他呢?”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一味地以孩子为中心,只是无形中为他们建造了一幢大的“温室”,而温室里的花朵长势再喜人也难挡大自然的风雨。实际上,我们也看到了远离惩罚并被异化了的“赏识教育”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比如“学生因被批评而离家出走,最终要求老师下跪道歉才愿意返校”等新闻不止一次地出现在我们视野中。

如今,“四二一”的家庭模式较为普遍,家庭成员对于孩子的爱更为专注和集中,加之社会对于教育更高的要求,都无形地给教育戴上了沉重的“枷锁”,但这并不是让教育彻底远离惩罚的理由。有学者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不负责任、不科学的教育。纵观世界上不少制度鲜明的国家,在对待学生的问题上永远是 “赏罚分明”:新加坡重视“温和”、“励志”的国家氛围, 但他们的“鞭刑”却闻名世界;韩国更是允许教师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美国则强调学生在张扬个性的同时,必须以尊重他人、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为前提,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则必须承担责任,接受惩罚的勇气……

教育是为了学生朝向更好的一面,是为了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道德修养,也包括让他们懂得规范遵守的重要性。 所谓“玉不琢不成器”,教育过程中适当的惩罚其实质是强制性纠正学生表现出来的一些不良行为。在实际教育生活中,面对自身的一些错误行为,不少学生选择口头认错,但在口头认错之后屡教不改,甚至“变本加厉”,其原因就在于这一“认错”方式不足以触及他们的心灵深处。面对这样的情形,在尊重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的个人成长是大有裨益的。教育与惩罚本就不冲突,而且有法律依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化、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如此看来,惩罚本身就是一种特殊教育。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惩罚不等同于体罚。之所以不少人 “谈罚色变”,很大程度上在于教育活动中确实存在着少数简单粗暴且具破坏性的体罚。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都应当远离体罚与变相体罚这一“高压线”,也应该坚决反对与之类似的“野蛮教育”。尤其是在“以生为本”的环境下,我们很有必要多一些思考和探索,多一些实践与尝试,从而正确认识和科学运用教育惩罚,使之与真正的“赏识教育”双管齐下,让教育变得完整,让学生真正健康地成长。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惩罚式教育 下一篇:惩罚性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