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精选8篇)
篇1: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兰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
二、当前和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市“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总体部署及“提前、升位、两位数”的发展目标,依照国务院《纲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
(三)工作目标: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成效,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四)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和以人为本,坚持谨慎和制定与修改并重,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努力在政府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经济立法项目,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复核不得发布实施。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工作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
(六)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估、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作为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指定媒体公布。
(七)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政府立法项目既可以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出,也可网上公开征集,扩大公众参与立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八)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总结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
置、合理划分,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九)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审核制度,对已取得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对其执法证件进行年检。执法证件没有经过年检,仍旧使用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责任并可取消其执法资格,以此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十)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五年规划》,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措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十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由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对各单位上一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二)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
(十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各级复议机构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
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行政复议统计制度、监督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实地勘察、质证辩论等配套制度和各项工作规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和和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网上受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建立专职机构、至少配备2名以上办案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为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查取证的交通工具,核拨必要的办案经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并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
(十四)加强行政应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在本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一般不少于2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同时,为准确掌握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办法,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和撤案率。每年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案件撤案率纳入市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首长或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复议、行政案件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十五)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结合我市特点,采取听证汇报、座谈会、专题研讨、调阅案卷、个案监督等形式,点面结合、深入实际,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环节入手,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乃至行政执法书的制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十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合法权益。
(十八)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要把政府法制网站作为向公众提供政府法制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宣传依法行政的重要窗口,利用网络媒体交互性强等特点,通过开展网上举报、投诉等,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不断拓宽政府与公众间的信息沟通渠道。
六、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九)加大对《纲要》的宣传。贯彻落实《纲要》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根本性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重心。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1次以上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法制讲座。
(二十一)完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定期进行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中所占比重,加强公务员岗位执法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学习,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二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配备负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设立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必须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逐步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配备专用交通工具和专用录音、录像设备,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保障本《意见》贯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和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做到年年有计划,逐级抓落实,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将本《意见》落到实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各部门应向市政府每年报告落实本《意见》和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此纳入市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中,不断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2日
篇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吴政发〔2009〕44号 2009年5月25日)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和谐稳定,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1、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遍布城乡,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以最小的成本、最便捷的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诚信友爱。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建立科学有效的矛盾纠纷预测、预防、排查、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深刻认识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利用贴近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情、灵活便捷等优势,积极调处各类纠纷,化解大量矛盾,为维护全市基层和谐稳定、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工业化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并由此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同时,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及制约发展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有效发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关系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切实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不断适应矛盾纠纷构成复杂化、领域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
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新时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迫切需要。
3、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加强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做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体现,做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培训、表彰等机制。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巩固、深化、探索适应我市实际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责任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全面安排部署、随时检查督办、严格考核奖惩,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强化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形成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阵地建设,下大力气改善村(社区)调解组织工作条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责任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促进基层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无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无民事纠纷转群体性上访事件”目标,不断推进平安吴忠建设。
5、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责。准确把握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阵地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统筹重大疑难纠纷的分流指派,强化考核督查,落实保障措施和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按年度开展“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评选表彰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按照全国、全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有关意见精神,配强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化规范化司法所和全区标兵司法所创建活动,使司法所更好地履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和组织、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职能;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和积极主动调解的意识,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
6、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会议制度,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人
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增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性。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活动,依法认定正确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从法律上支持、规范和保护合法的人民调解协议,树立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7、强化各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人民调解,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联动联调的局面。明确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所属系统、行业、部门及管辖区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规定和措施,保障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8、落实各级调解组织责任。各级调解组织要在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的组织、指导、监督下,积极主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人民调解与思想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预防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的发生。加强自身建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和管理,注重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工作质量,积极挖掘、培养“调解能手”。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纠纷移交、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反映本辖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三、规范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9、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继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小组、调解员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巩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成果,拓展工作空间,完善村(社区)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为主导、村(社区)、企事业调解组织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
10、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改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注重加大专职调解员选任力度,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志愿者,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注重培养先进典型,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创建活动。切实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生产、生活,热情帮助人民调解员解决实际困难,依法保护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
1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阵地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乡镇(街道)调委会工作室建设,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调委会工作室建设。调解组织应有固定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统一规范的标识牌、调解徽及工作制度。
1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补充、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及学习、例会等制度,健全矛盾纠
纷排查、登记、调处、回访及案卷评查、管理制度,公开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和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1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深入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做到“六统一六落实”(标牌统一、印章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场所落实、经费落实、补贴落实),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四、完善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作用
14、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五大机制”。落实人民调解责任制,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落实“以案定补” 机制,根据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数量、质量及难易程度,兑现补贴;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机制,坚持“两排查一分析”,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及时开展调处活动;落实人民调解听证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扩大教育面;落实特定人员参与调解机制,积极吸纳老党员、老干部、老政法人员、老教师、老退伍军人等“五老人员”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并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吸纳宗教人士参与调解矛盾纠纷,宣传法律。
15、不断深化“三调联动”机制。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综治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整合调解资源,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纠纷受理前的相互移送调解、受理后的联动共同调解、调处后的协同督促协议履行制度,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形成有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强化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16、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规划,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不断提高和更新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知识,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交流调解经验。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骨干调解员的培训,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以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司法所负责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表彰机制,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每年应对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7、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探索建立信访与人民调解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信调联动”机制和人民调解组织之间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调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化解各类上访纠纷和跨区域纠纷。
五、加大投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转
18、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案定补经费)及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19、不断改善调解组织工作条件。切实加大对基层调解组织必要的设施、设备投入力度,为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最大便利和物力支持。
六、强化考核,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20、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和年度综合考核目标。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考核,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篇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3月19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化改革的各项要求, 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 优化标准体系结构, 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 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和深度融合, 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 服务太原市“五个一批”和“六大发展”。一是加强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43个工作部门为成员的标准化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太原市质监局。二是对太原市相关单位提出或起草的地方标准进行统计甄别、清理整合, 分类提出“保留、修订、废止”的意见。三是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 自主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以及探索建立团体标准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四是积极探索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指标体系, 使标准公开成为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硬承诺”。五是将市场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提高标准实施监督成效。六是加强标准化管理、技术、技能、营销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齐全、满足需求的标准化人才资源库。七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八是围绕“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环渤海”经济圈合作发展、中部崛起和太原经济圈建设的良好机遇, 深化区域合作, 以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九是探索实施“标准化+现代农业”, 建立覆盖产地环境、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十是探索开展“标准化+公共服务”, 促进公共服务普惠、均等和可持续。十一是探索实施“标准化+先进制造”, 增强“太原制造”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十二是探索实施“标准化+新型城镇化”, 助力太原市新型城镇化建设。
篇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二、做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与协调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
(4)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要积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对改革的中长期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建议。要加强年度改革的总体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地区年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并落实责任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5)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和同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6)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工作当好参谋。要主动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定期、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并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提请党委召开常委会或政府召开办公会,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做好会议精神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7)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其他有效方式,研究本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总体方案,论证、协调、衔接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督促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争取政府支持,探索建立更高层次的改革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8)建立部门内的改革沟通协调机制。要推动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工作,并充分发挥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改革综合、协调和衔接职能。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年初要汇总本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向部门领导提出本年度推进改革的工作建议;年中年末要总结各项改革的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和推进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政策出台前,内部主办机构应事先征求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意见。
(9)探索建立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事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试点,积累经验。其中,对国家已有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的改革事项,可按照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试点;对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但突破现行政策法律框架、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组织论证、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试点。要创新试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与行业性改革试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10)逐步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尽可能制定科学的改革绩效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改革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内部也要落实改革责任单位,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改革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准确地沟通改革信息,加强改革工作交流
(11)建立灵敏、有效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每年5月、11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地区推进改革的基本情况、体制创新的好做法、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工作,把改革形势分析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改革信息的采编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互联的改革信息网络的步伐。
(12)加强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要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相关领域的改革经验,推动本地区的改革经验交流,并及时将重要改革经验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选择重要改革领域,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点,总结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反映并协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通过改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13)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情况、年中和年度改革进展、地方和部门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引导改革方向,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改革,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篇5: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宣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1月10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机)局;成都市农委;厅属各单位:
农业部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宣传工作的意见》,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农业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农业宣传工作的主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宣传工作的领导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农业部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业宣传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农业宣传不仅是党的整个宣传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党和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必须把农业宣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农业宣传必须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农业中心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唱响促进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主旋律,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撑。
二、完善农业新闻发布制度,切实提高农业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目前,我厅已建立了定期农业新闻发布(通报)制度。为了改进和加强农业宣传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农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川农业〔2010〕20号),明确要求各市、州农业局尽快建立农业新闻发布(通报)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和联络员。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和我厅要求,确定农业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农业新闻宣传工作;要进一步抓紧落实农业部门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单位对外发布有关重大新闻事件;要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宣传部门的安排、部署和要求,认真策划和组织好农业新闻发布(通报)会,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厅属各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负责农业宣传的信息交流和联络工作,切实配合协作做好农业宣传工作。
三、完善涉农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做好涉农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导向
(一)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机制
结合我省实际,要建立涉农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机制。明确谁分管、谁监测、谁负责的责任制。要及时监测、科学研判涉农突发事件、网络舆情。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公安部门网络舆情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二)建立网络舆情回应机制
各级农业部门既要把涉农突发事件、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也要正确处置新的网络热点。及时就关注度高的网络舆情主动发布权威信息,用积极的声音,科学的观点消除误解、化解矛盾。要主动接受网民监督,针对网情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核实、认真处置、及时公布。
(三)重视运用和应对新媒体
一是提高网络问政能力。各级农业部门领导要牢固树立“第一时间发布”的意识,切实做到“早”、“快”、“准”,要第一时间抢占网络舆论的首发权,从源头上避免网络舆情炒作,压缩负面信息的传播空间;要在各级农业部门主办的农业信息网站和厅属有关专业网站上开设留言板、论坛等双向互动方式与网民良性互动,畅通民意网络反映渠道,发出更多负责任的权威观点和声音。
二是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根据我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农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州农业局和厅属各单位已经确定了一名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对外宣传联络工作。要以这支队伍为基础,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形成网络舆情监测平台。加强舆情收集和研判工作,及时捕捉涉农舆论热点,加强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的针对性,通过对网络媒体舆情收集和研判工作,准确判断舆论态势和舆情走向,及时、客观、全面的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提供决策服务。涉农舆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力求做到“尽早讲、准确讲、科学讲”,及时发布事件处置进展,保持信息发布渠道畅通,最大限度地压缩谣言和小道消息传播空间,牢牢占领舆论制高点,把握舆论导向主动权。
三是整合农业系统的网络资源。在“四川省农业厅网”上开辟《市、州农业工作动态专栏》,及时反映基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进展和成效、建设规划,农业重要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重大农情信息,涉农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工作举措、最新动态等,为全省农业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四是善于运用和应对新媒体。要把网络等新媒体与主流媒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认识和利用,真正把网络等新媒体作为农业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主阵地及重要载体。要把互联网等新媒体作为宣传农业(农村)工作的日常工具、作为有影响力的大众媒体、作为了解农村社情民意的晴雨表和推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自己管辖及职能范围内,快速有效地化解网情反映的区域性、行业性、个别性问题,避免微观信息影响宏观产业,影响大农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尽快适应新媒体,熟悉新媒体,提高有效驾驭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工作能力。
四、做好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和农业新闻线索报送工作
政务信息是各级领导了解动态、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现代农业的发展也给涉农政务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市、州农业(牧)局和厅属各单位要站在时代的前沿,以崭新的观念和视野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和农业新闻线索的报送工作。
(一)及时准确报送政务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全省农业工作的重点,及时报送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农情信息,增强信息工作的主动、性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要及时反映重点工作部署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多渠道、多方位、多领域、多角度搜集重要工作信息,做到及时报送、不断跟踪、连续反馈。
(二)加强应急信息调度和报送
各级农业部门是各类涉农事件信息收集、处理、报送的职能部门。要根据事件的特点、性质、类别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制度;要充分运用现有各种有效手段和渠道,建立省、市、县(区、市)涉农部门之间更加紧密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对于重、特大农业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以及同级相关应急预案牵头处置单位报告,特事特办,急事快办。
(三)做好农业新闻线索报送
要把政务信息与新闻线索报送联系起来,做好农业新闻线索报送,建立健全农业宣传报道线索库。要及时把全省农业系统重要会议、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以及农业战线上的优秀群体、典型事迹、先进人物等新闻线索报送到省农业厅宣传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有价值的新闻报道线索。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宣传报道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产生共鸣,壮大声势,相得益彰,逐步形成我省上下农业宣传工作协同互动、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宣传工作的领导
篇6: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沂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政府法制工作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县实现“五年翻两番创强县”目标的关键一年,新形势、新任务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2010年全县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措施,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等各项工作,切实发挥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和督促指导作用。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
1 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由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组织听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和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科学化水平
2010年,县政府将按照国务院有关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实完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指标的具体内容,把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性目标和基本要求细化、量化,分解成可以衡量和评价的具体标准,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化水平,逐步建立起我县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各级要健全考评工作机制,改进考评方式,扩大考评民主,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强化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考评结果的运用,将其纳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综合考核指标。
三、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全县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的
2 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部门集体学法制度,制定计划,切实抓好落实。今年,县政府将在全县开展“领导干部学法年”活动,乡镇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每年安排至少2次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活动,实现领导干部学法正常化和制度化。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和集体学习等形式,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权威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尤其是要熟练掌握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相关工作,并把领导干部学法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督促工作开展。
四、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全县行政执法目录索引,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
将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别对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和权限、委托执法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清理和认定,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县政府法制局要会同监察、人事部门对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按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列出目录索引,报请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公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县政府政务大厅,推进部门审批事项向政务大厅集中,实行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和代办服务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五、大力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内部层级监督作用
3 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新实施的《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复议权工作的开展,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议程。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知晓度,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更多地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要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复议调解等多种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公正裁决。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诉讼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继续加大评查工作力度
今年,县政府将在完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县行政许可案卷质量规范和评查标准,进一步完善执法案卷相关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政府法制部门要不断创新抽调案卷的方式、方法,加大对重点执法部门及存在问题较多部门的调卷比例,增强案卷评查的科学性。要切实抓好对案卷评查出问题的整改,案卷评查中认定为执法错案的,坚持有错必究,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实现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范化
4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长效机制,县政府将出台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培训规划,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层层分解执法职权,层层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增强监督管理的实效性。要继续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测试制度,将各乡镇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测试成绩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
八、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
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依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准确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状况和水平。对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方法。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向人大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措施。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步骤要求,从制度建设、依据梳理、职权分解、流程设定、评议考核、过错追究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5 年来的工作成果,推动面上工作开展。年内,由县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总结调度会,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督促、调度和指导。
九、加强乡镇政府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政府法制部门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
工作任务,必须切实加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5 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各乡镇政府要保证法制员岗位的稳定性,为法制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工作中要充分听取法制员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凡与法制工作相关的事宜均应先由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和法制员把关。县政府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搞好乡镇法制员的职前培训工作。政府法制系统要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不断健全政府法制工作网络,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不断推动全县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推进,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法制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县人武部。
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发
篇7: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云政发〔2005〕7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级各金融单位:
近年来,我省金融业不断发展,存贷款总量快速增长,信贷结构明显改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有了新的发展,金融监管力度加大,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金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不高,还不能完全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金融的支持、协调、服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金融的良性互动,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强有力支持,而经济发展又是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工作事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我省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加快经济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第一要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财政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长期以来靠财政投入的单一投资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金融在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显得更加重要。切实加强金融工作,加快金融业发展,是我省当前一项迫切任务。
充分发挥金融业在全省经济工作中的作用,要从云南的经济和金融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金融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我省金融工作的发展思路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高度重视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完善政策性金融业务,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增强金融业的整体实力,继续保持和巩固我省金融在西部地区的优势,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各级政府和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对金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金融在市场资源配臵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金融工作,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职责。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金融业的支持力度,把加快金融业的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规划,帮助协调解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优化金融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信贷对经济工作的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结合云南实际,正确处理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要积极做好存款的组织工作,保持存款的稳定增长,盘活现有资金存量,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各银行机构和城市、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信贷资金,调整优化信贷结构,确保信贷计划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金融机构在 2007年以前,每年信贷增长比例要达到13%以上,贷款余额要在2004年3450亿元的基础上到2007年突破5000亿元。2005年全省金融机构存贷款的建议目标是:确保各项存款余额增长600亿至650亿元;确保各项贷款增长500亿元,力争实现600亿元。
三、积极做好不良资产的处臵工作
一要抓住国有商业银行深化改革的机遇,积极做好不良资产的处臵工作。建设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要在去年剥离、核销不良资产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再处臵一批不良资产。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要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制订不良资产处臵工作的方案,尽可能多的剥离和核销不良资产,优化资产质量,壮大发展实力,促进自身发展和地方企业的发展。
二要做好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正常的核呆工作。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要充分用好用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工商、公安、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核销工作。
三要做好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臵工作。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争取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加快资产处臵工作的步伐。
四、积极推动银政信用合作建设的开展
为了加快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省行合作协议。银政信用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投融资体制的改革。银政信用合作建设是以信用建设为主线,运用组织增信,将政府的组织 协调优势与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通过信用合作来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要继续开拓创新,丰富和发展政府与银行合作的范围和内容。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银政信用合作项目建设,积极推介优质项目,搭建并完善政府融资信用平台,争取每年融资水平有较大幅度增加。要认真组织好已定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发挥效益。要继续加强省政府同国家开发银行的银政信用合作建设,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要把银政信用合作项目建设作为自身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搞 好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支持,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要积极发展省政府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政信用合作建设,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
五、加强银企合作,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解决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确定一批重点服务联系的骨干企业,为重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要选择市场信誉好、产品销售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融资、企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加强服务;要支持一批重点企业搞好技术改造,增加企业技改投入,促进企业发展;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流动资金的信贷投人。
企业要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强化经营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要信守合同,积极偿还贷款,维护银行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改善银行和企业的关系,促进银行改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年内在全省开展一次百户企业评银行活动。组织100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省内各家银行进行评议,重点评议银行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产业政策的情况、信贷服务情况。通过评议活动,评选出一批服务好的金融机构,督促服务工作不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整改。
六、深化地方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昆明市商业银行、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红塔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公司、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部分州市城市信用社是我省的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风险防范,事关我省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给予扶持,壮大地方金融实力。
认真做好昆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要调整昆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抓紧办理新进入股东的审批手续。二要规范股东和董事会的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监督管理。三要进行增资扩股,拟在现有股本金5.6亿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亿元以上,通过增资扩股,进一步化解风险,增强发展实力,使昆明市商业银行成为我省一个重要金融机构。要做好玉溪、曲靖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工作。要继续督促太平洋证券公司 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建立完善 各项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实现平稳发展。要继续抓紧做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工作。
七、创新金融工作、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立足做强做大云南金融业,不断创新金融工作。要扩大投融资渠道,逐步改变单一的间接融资渠道,充分吸引社会资金、企业资金参与投资,积极发展直接融资业务;要创新金融产品,增强服务功能,改变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要改善边贸金融服务工作,改进传统业务,促进发展;要创新金融体制和金融机制,积极发展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金融,增强活力。继续推进我省金融对外开放。要鼓励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继续扩大我省同东南亚国家的金融交流合作;要鼓励和吸引省外、国外战略投资者参股我省金融机构,不断壮大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实力;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走出去”战略,为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八、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业贷款已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5%以上,已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我省农村信用社规模总量在全省金融行业中占一定地位,存贷款规模居全省金融机构第4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是今年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已批准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农村信用社管理权限由中央移交省政府。从2005年3月1日起,新组建的省联社代表省政府对全省农村 信用社实施管理。今年,我省全面启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通过3年的改革,到2008年末,各项存款余额要突破10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在2003年末的基础上翻一番,不良贷款率降至15%以下,全省盈亏相抵盈利3亿元以上。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产权制度改革。要抓紧官渡等10个县(市、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尽快完成89个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的改制工作。二是积极做好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省联社要抓紧完成州市办事处的组建工作。三是积极做好增资扩股工作,要按照国家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分期分批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四是积极做好清产核资和申请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工作。
要进一步发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三农”服务中的作用。认真组织好农业银行金融服务“三农”云南行动计划合作协议的实施工作,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信贷扶贫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九、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我省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上市公司数量少,融资规模小,难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扭转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的局面。一要争取今年有3至5家公司上市发行股票,融资规模要达到25亿元左右。二要做好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工作,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规模达5亿至10亿元,积极推动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收购兼并。三要新增辅导备案企业3至5家。四要积极争取组建1家基金公司,继续扩大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五要 继续保持红塔证券公司的良好发展势头,使之成为全国重要的证券公司。
十、加快保险业的发展重视和发挥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加快保险业的发展。2005年,全省保险业保额要力争增长15%-20%。在巩固提高财险、寿险行业的基础上,适时开发和推广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改善和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对保险的需求。要大力发展煤炭、建筑等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积极推广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要稳步开展企业年金和健康保险业务,为城镇职工提供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服务,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开拓县域保险市场,积极推进农村种养两业保险、农民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加大保险服务“三农”的力度;要加快农业保险试点和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步伐,推动农村保险的发展。
十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密切协作,强化金融监管。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工作,与辖区的金融监管机构落实分工责任,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辖区的金融监管工作,确保一方金融稳健运行。金融监管机构和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切实加强对金融业的风险监测,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沟通及时、反应迅速、配
合密切、步调一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把云南建成金融运行安全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导,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要督促地方金融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平稳运行。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地在云南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监管,要建立财务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地方金融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和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召开地方金融风险分析会,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臵。地方金融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汇报有关情况。继续抓紧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臵工作,确保地方金融机构健康平稳运行。继续抓好云南证券公司、金旅信托公司的清算工作。抓好8个城市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工作。妥善处臵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案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十二、改善金融信用环境
一要进一步加大信用环境整治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金融信用环境。各级政府要率先垂范,以政府诚信带动企业诚信和社会诚信。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及各行业在信用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手,大力加强诚信建设。要积极开展金融安全区的建设,把昆明、大理、曲靖等城市建成金融安全示范区。积极开展创建“守信用讲诚信企业”活动,由人民银行牵头,经委、税务、工商、银监局以及银行机构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要在全省范围内 公布一批“守信用企业名单”,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企业典型。二要在全省深入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专项工作,认真清理并积极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限期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全省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及为企业等单位担保拖欠的贷款本金6.6亿元,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及为他人担保拖欠的贷款本金3.83亿元,要在今年6月30日前清理完毕。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处理。要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积极清收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三要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行为。在企业改制工作中,要落实好企业的银行债务,坚决制止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加大对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三、切实做好对金融业的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着对金融业协调服务的任务。省政府金融办要按照省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搞好协调服务工作。要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收集汇总金融工作情况,了解金融机构的意见、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领导进行汇报。要定期召开省政府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分析研究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省级有关综合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和金融 监管机构的协调作用,及时通报情况,搞好协调指导。各州、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搞好为金融机构的服务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建立完善金融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目标考核与奖励制度,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经济的支持力度。为提高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搞好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云南省人民政府
篇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发展与协调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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