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个人行为(精选十篇)
食品安全与个人行为 篇1
中国蔬菜小规模种植比重较大, 种植地分散。以广东省为例, 其蔬菜种植面积达1769.69万亩, 蔬菜年总产量达2718.59万吨, 而蔬菜种植户约有1863万户, 平均每户种植面积只有0.95亩, 每户年均蔬菜产量为1459千克[1]。广东省是中国经济强省, 蔬菜产业伴随着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在迅猛发展, 成为种植业的主导产业[2]。由于蔬菜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还在不断完善中, 蔬菜安全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以及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对广东省蔬菜农户进行调查, 从生产行为与信息行为的角度, 分析安全蔬菜生产过程、安全知识与法规供给以及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蔬菜农户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其信息行为, 了解农户的蔬菜安全意识和知识, 分析生产过程中各种行为的规范程度, 探究农户的信息利用途径、政府有效的信息供给模式以及质量监管手段, 为安全蔬菜生产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数据参考与决策依据。
二、调查数据
项目组选取了广州、佛山、中山、肇庆、湛江、江门、潮州、汕头、汕尾和河源等十个较为典型的城市 (地区) , 随机调查其蔬菜农户, 分发360问卷, 获得321份有效问卷。问卷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内容, 一是农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蔬菜年收入、种植面积;二是农户的生产行为与信息行为;三是农户对于蔬菜安全和监管制度的观点与看法。
被调查者包括164位男性和157名女性农户, 其中58.3%处于21岁到50岁之间, 其余农户均大于50岁, 蔬菜农户相对来说总体年龄偏大。受访者七成以上均为初中或以下学历, 农户教育水平总体偏低。绝大多数 (90.7%) 农户为小规模种植 (5亩以下) , 多数农户 (67.3%) 的年均蔬菜收入低于1万元。超过一半 (55.8%) 的农户对于绿色蔬菜的概念解释不清或不知道, 总体上安全意识不高。
三、行为分析
1. 农户生产行为
蔬菜农户的生产过程主要包括播种、养护和采摘三个环节。播种之前通常要对种植环境的安全性进行检测, 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并选择质量好的蔬菜种子。种植过程中需要进行合理施肥、病虫害防治、记录和管理生产过程等。蔬菜采摘上市前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源头上容易导致安全问题的生产行为较多, 本文重点考察环境安全检测、农业物资购买地点选择、农药品牌选择、农药用量决定、肥料选择、生产过程记录和蔬菜质量检测等行为。
种植环境安全较为重要, 但调查中仅13.1%的农户在种植前会进行土壤安全检测。对于农业生产物资, 有38.6%的农户在较为规范的农业物资公司 (商店) 进行选购, 而多数农户在不够规范的菜市场、地摊、网店等地方选购。在选择农药时, 33%的农户选择著名品牌农药, 其他农户依靠农业技术人员推荐 (20.2%) 、销售人员推荐 (38%) 以及自己主观想法购买 (8.7%) 。农户与销售人员并非专业人士, 难以避免利益驱动的购买行为。使用农药时有43%的农户会根据农药规格说明确定其用量, 21.5%会在农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农户指导下使用, 其余农户凭经验去使用农药, 这会存在一定的农药过量风险。化肥过量使用也会对蔬菜和土壤质量造成影响, 而调查中65.4%的农户使用了化肥, 需要对其合理监管并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性。但生产过程记录得较详细的农户仅有12.1%, 其记录的信息包括农业物资使用种类、次数和用量等, 其余农户只记录了部分信息 (33.6%) 或者没做任何生产记录 (54.2%) , 这对于追溯生产环节存在一定的困难。蔬菜采摘并进入流通环节前的安全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仅16.2%的农户做到所有批次蔬菜的安全检测, 30.8%的农户会配合检查人进行部分批次的抽样检测, 其余53%农户的蔬菜会在没有任何安全检测的情况下进入销售市场, 这存在较为明显的安全风险。
2. 农户信息行为
威尔逊的信息行为模型[3]认为, 用户的信息需求来自于生理需求、情感需求或认知需求, 这驱使用户去进行信息搜索, 并可能产生信息交流与传递行为。对于蔬菜农户, 其生理需求为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生产资料购买需求。情感需求为实现生产目标或盈利目的而产生的信息需求, 如销售需求。认知需求为学习蔬菜生产技能、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监管法规所产生的信息需求。本文重点分析农户的生理需求、认知需求、信息搜索、信息交流与传递等信息需求与行为。
48.3%的农户有利用电脑、手机或电视等工具上网的经历, 其余农户没有过上网行为。学习安全蔬菜种植技术的途径有多种, 受访者主要依靠农业技术人员 (29.6%) 和电视 (29.3%) , 部分农户利用网站 (9%) 和书籍 (9.3%) , 其余22.7%的人没有技术学习行为。当遇到病虫害等问题时, 多数农户会向其他农户 (66.4%) 和农业技术人员 (17.1%) 寻求帮助, 部分农户则会依靠网络检索 (8.1%) 或书籍 (8.4%) 来探寻解决办法。在需要了解蔬菜质量安全标准与管理法规时, 大多数农户 (89.1%) 会依靠农业技术人员或技术推广站, 少数人则选择互联网 (1.2%) 或其它方式 (9.7%) 。可见新的信息手段并非农户首选, 农户解决问题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惯性依赖。农户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有利于促进生产的良性循环, 调查中发现多数人 (60.4%) 会与其他农户分享种植的经验和知识, 但有少部分人 (13.4%) 不与他人分享。原因可能是部分农户住得较为分散, 较少有机会与他人交流。在进行信息分享时, 85%的农户采用的是面对面的沟通方式, 少部分人采用电话 (11.2%) 或互联网 (2.8%) 在线交流。此外, 在接受安全蔬菜种植的教育培训方面, 较大比例 (60.7%) 的农户在过去的一年没有机会接受培训活动, 少数农户 (14.6%) 有培训机会但没有参与过, 其余农户或多或少均参与了培训活动。
四、讨论与建议
1. 讨论
分析农户行为并调查各地区监管实情悉知, 监管系统在农药购买与肥料选择环节对农户均有一定的引导, 在安全知识与法规获取与分享方面也提供了多种途径。然而在生产记录管理、产前环境安全检测、蔬菜产品安全检测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 主因是安全检测力量不够、生产过程管理不规范。在安全监管体系中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尤为重要, 虽然存在较多农户生产问题求助的方式以及信息获取手段, 但农户总体年龄偏大且受教育水平偏低, 信息技术利用率低, 技术人员依然是农户最信任且被求助最多的“人工信息平台”。安全蔬菜生产培训是提高农户安全意识, 规范农户生产行为的有效途径, 而部分地区的培训工作还执行不到位, 这与小规模种植的分散性导致执行难相关。
通过调查还得到农户对于蔬菜安全监管体系的一些意见和想法。对于已经开展的生产培训活动, 仅27.8%的农户认为其内容良好且实用, 而46.8%的农户觉得培训内容不足必须改进, 其余25.4%的农户则直接否认了培训内容的实用性。这表明目前的培训活动多数没有达到农户的预期和要求, 这可能是农户参与度不够的原因之一。对于蔬菜安全监管体系需要改进的方向, 农户呼声最高的分别是提高农户的安全意识与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蔬菜安全检测、落实蔬菜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制。
2. 建议
目前蔬菜安全监管问题更多体现在小规模蔬菜种植领域, 现基于分析结果提出监管体系改进建议:
(1) 加强小规模蔬菜种植的环境安全检测以及蔬菜售前质量安全检测。安全检测部门要增加检测的频率和强度, 并对检测制度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将抽样、送检、信息发布、问题跟踪处理等工作系统地落实到乡镇农业管理部门或村委等基层单位, 并在县级农业部门下对各基层监管单位实施扁平管理, 提高监管的效率。
(2) 加强小规模蔬菜生产的过程管理, 完善农户种植记录制度, 在产前、产中、售前各阶段系统记录施肥、用药等生产行为, 提高安全问题可追溯性。
(3) 加大违规使用农药和销售不安全蔬菜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规成本。
(4) 对蔬菜种植业实行多元化信息供给策略, 完善安全知识与法规的网站平台, 增加电视、电话平台应用, 同时构建合理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 应对农户的人工信息需求。
(5) 完善安全蔬菜生产知识与安全管理法规的培训工作, 增加培训信息的获取手段, 改进培训内容的实用性。
(6) 加大财政投入对蔬菜安全性与种植补贴合理挂钩, 提高培训的参与度、实效性以及农户生产操作的规范性。
五、结论
本文从蔬菜农户生产行为与信息行为的视角, 分析了蔬菜生产过程与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农户在确定农药品牌时依赖销售人员或自身经验, 确定农药用量时也依靠自身经验, 会存在选择不适宜农药和用量过大的潜在风险。蔬菜生产过程记录工作存在不足, 许多农户的生产资料种类、使用时间、用量、生产操作等无法追溯。过半农户的蔬菜在没有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况下进入了市场, 表明小规模分散种植的蔬菜产品的检测与监管力度不够。超过半数的农户没有上网的经历, 他们对于生产技术的学习与生产操作问题的解决会较多依赖于农业技术人员、其他农户甚至自身经验, 对于互联网等新途经利用率较低。在安全知识与法规的获取与分享方面, 依靠和信赖互联网的农户比例更小, 绝大多数还是通过传统的农业技术人员或其它方式实现。总体上, 被调查农户的行为呈现出安全意识和知识不足、生产操作不够规范、信息技术利用率低等特征, 而监管方面存在蔬菜安全检测力量不足、农户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蔬菜生产过程管理力度不够、信息供给模式有待完善等问题。要系统完善蔬菜安全监管体系, 需要从检测力量、生产过程管理、生产违规处罚、多元化信息供给策略、安全知识培训、财政投入等多方面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1]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年鉴 (2011) [EB/OL].http://www.gdstats.gov.cn/, 2012.
[2]黄斌民.广东蔬菜产业及优势区域布局[J].中国蔬菜, 2007, (11) :5-7.
部队个人行为安全管理 篇2
姓名:杨武 学号:1007133
专业: 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信息服务指导教员:李宗成部队个人行为安全
安全行为科学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与安全的问题,揭示人在工作环境中的行为规律,从安全角度分析、预测和控制人的行为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传统安全管理侧重追究人的责任,而行为科学在安全管理领域的运用在于调动人的积极性,把以物为中心的管理,发展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是对传统安全管理的一种改革,一种创新。本文选取当前安全管理领域中的前沿视角——安全行为科学,为部队安全管理提供控制人失误、消除人不安全行为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管理者对本组织及其成员的预防、引导和控制能力,以便有效实现部队安全目标。
一、导入行为科学理论,覆盖部队安全管理盲点
部队转型中,影响安全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理论上的不清晰。把行为科学理论导入安全管理,覆盖了新形势下安全管理盲点,可以使我们更好的了解和预测官兵的行为,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控制不安全行为,激励安全行为,进而实现安全目标。在安全管理领域中运用行为科学关于个体行为、群体行为、领导行为和组织行为的理论研究人的行为规律,对激励安全行为,控制和避免不安全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个体行为理论与安全行为。个体行为理论是对影响人的积极性的主观因素(心理因素)和客观因素(社会因素和物的因素)进行分析,在试验和观察的基础上,把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上升为理论,其理论的核心就是激励。
2.群体行为理论与安全行为。群体对个人、对组织、对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群体规范、群体目标、群体压力和从众行为等因素,严重影响甚至决定了包括安全行为在内的各种个人的行为。部队安全发展、安全建设、安全工作是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与全体官兵密切相关,必须全员参与。应当挖掘部队群体内部的巨大潜力,从内因去充分调动部队广大官兵的安全行为积极性,还应规范群体目标与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目标的一致性,信息沟通的畅通是安全管理决策有效的保障。3.领导理论与安全领导工作。领导者本身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领导安全工作行为和作风直接影响每个下属的官兵的安全行为,对部队安全管理效能、安全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从领导机关上探究原因,应实行“三个转变”。一是要摆脱“运动”的惯性,向“经常”上转变。摆脱把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搞
成名目繁多的“运动”活动,只有轰轰烈烈没有扎扎实实的倾向,应采取依靠“经常”打基础,依靠“运动”促经常的安全管理理念。二是走出“消防”的阴影,向预防上转变。摆脱出了事故只注重事后处理的“消防”状态,应向预防状态过度。三是跳出“主管”的误区,向整体上转变。摆脱将不对安全管理工作狭义的归责于军务部门,片面强调“主管”部门的作用,应重点围绕“全、深、细”三个字的落实
4.组织行为理论与安全管理。部队建设进入转型期,为了保证组织安全活动的有效性,实现组织安全目标,获得更好的安全工作绩效,必须进行安全组织设计和安全工作设计。依据安全工作组织设计的特性和原则,架构合理的安全组织结构;遵循安全工作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实施安全组织的控制与管理及其效能的评估;协调组织设计中部队安全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并制定适合安全训练需要的组织变革与发展构想。
二、控制安全行为过程,精深部队安全管理内核
安全行为科学研究人的行为失误问题,主要是对人失误控制理论和控制对策的研究。人失误的情况极为复杂,而它又是造成大部分事故的原因,人失误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由于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知识水平和训练程度的不同,他们的感觉、判断和行为也不一样,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或不同的情况下,他的行为也未必完全相同,安全行为控制管理简言之就是“约其行”、“束其心”、“塑其身”、“铸其魂”,就是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部队安全管理者应从官兵的需要、动机、激励因素、安全态度、人际关系、群体行为、个性及个人社会生活背景这些因素对人失误的影响进行研究;对不同年龄阶段军人的行为、习惯、倾向与规律做出特定分析,对失误的群体和个人进行分类,针对各种失误类型,研究控制人为过失的各种行为管理理论和具体控制对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率。
三、释放安全行为文化,延展部队安全管理视域
胡锦涛主席特别强调,加大安全工作的力度,要“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是人们安全价值观和安全行为准则的统称。体现为个人、单位、群体对安全的态度、思维程度及采取的行为方式;包含了安全观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和安全物态文化。部队安全文化建设可归纳为:内化“安全第一”的精神文化,固化“人人为安全负责”的法治文化,外化“人人讲安全”的行为文化,强化“科技促安全”的物质文化。
国家行为与个人产权 篇3
关键词 一体化 不完全契约 产权
〔中图分类号〕F201;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4-0080-07
食品安全与个人行为 篇4
一、信息与安全食品消费
(一) 信息对消费者认知和行为的影响
消费者信息搜寻和利用是他们做出购买决策的基础, 在消费者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消费者信息搜寻是为了区分商品内在的价值、质量与功能做出识别与判断, 以便做出正确的购买决策。研究显示, 消费者在取得相关食品信息的情况下会选择购买更加安全和健康的食品。影响消费者购前信息搜寻的主要因素是搜寻成本, 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信息的可靠性和自身意愿, 给消费者提供全面产品特性的信息, 是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重要依据。它不仅能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前对食品的营养和安全特性进行判断, 而且有助于解决食品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的问题。食品标签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消费者患病概率与对饮食行为之间关系的认知, 二是对健康饮食的认知, 三是对食品营养成分的了解程度。据实证研究数据显示, 教育水平、年龄和性别等因素是影响消费者信息搜寻行为的主要因素, 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价值、功能的识别与观察程度, 是其信息搜寻能力与成本的几何函数。而购买经历可以积累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增加使用信息的效率, 从而降低信息成本。
(二) 信息不对称对食品消费行为的影响
经济学家阿克罗夫指出, 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 自由选择会导致市场上“逆向选择”的产生。安全食品有益于健康的品质是消费者对其产生信任并做出购买行为基础。当大多数消费者在信息获取不全面、不清晰甚至误解时, 就会对食品安全水平及是否执行绿色蔬菜的标准而缺乏判断, 这正迎合了逐利生产者故意降低质量或提供虚假信息从中牟取利益提供机会, 而消费者发现被这种 “安全食品”欺骗后, 对市场上提供的安全食品的信任度就会降低, 对所有食品都用有色眼光来看待, 这严重影响了安全食品厂商的健康发展。这种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效应导致真正安全食品需求萎缩, 生产者只好减少对绿色食品的供给, 并最终致使绿色食品市场规模难以扩张甚至是萎缩。
(三) 媒体信息与安全食品消费
消费者接受的媒体信息有正性信息和负性信息可分, 负性信息就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负面的消息, 具体可涉及到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揭示, 食品安全事件的谣传、职能部门监管失职等。食品安全事故负面信息和与消费者关系较为密切, 容易引起消费者非理性的过高负面评价;正性信息传递的是一种正能量, 包括和政府科学治理防范措施和专家客观解读评价等信息, 正性信息有利于降低消费者风险认知水平和调整消费心态。对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适度的置疑是人们面对危机的正常自我保护的心理反应, 是人们追求生活质量和健康意识提高的集中体现, 但是消费者过度的担心和非理性的风险意识在心里上会造成过度的焦虑、惊恐, 无所适从, 在社会上甚至会引发群体恐慌。
二、食品安全消费的行为分析
本研究过程中, 对食品安全消费行为是通过网上调查和50余位全国各地朋友的实地探访获得的。数据较为准确和真实。
(一) 食品购买场所的安全性评价
经调查表明, 如图1显示, 大多数受访者在食品购买场所的选择上更青睐超市, 比例达到84.15%;选择集贸市场和小卖部购买的消费者比例是41%左右, 选择其他场所和路边摊贩的比例较低, 分别是6.9%和15.48%。这一组数据表明, 就食品安全保障性而论, 超市优于小卖部和集市, 更优于路边商贩。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还发现, 在消费者看来, 对食品购买场所的放心程度由低到高依次是路边商贩、小卖部、集市、超市, 所占比例分别为9.04%、34.85%、51.46%、90.21% (如图2所示) 。由此可见, 经过多年的安全意识教育和曝光, 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意识有了较大提升, 对食品购买场所的安全水平评价也较为理性。
(二) 食品安全消费的维权意识
经调查表明, 如图3显示, 绝大部分消费者曾遇到过不安全食品的侵害, 所占比例高达95%。分别有26.63%、21.7%、39.34%和7.47%的受访者表示很少遇到、一般、有时遇到和经常遇到不安全食品的侵害。从来没有遇到过不安全食品侵害的受访者仅为4.86%。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 当消费者遇到不安全食品侵害时, 选择与经营者交涉的占47.02%, 向消费者投诉的占15.52%, 向政府部门反映的占8.85%, 向媒体反映和向法院控告的分别占4。2%和3.1%。此外, 仍有约21.31%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由此可见,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还需大力宣传, 扩大投诉渠道。
三、食品安全消费的认知与相关行为
(一) 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度较低
调查显示, 如图4所示, 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认知度较低, 63.15%的受访者没有听说过可追溯食品, 仅有36.85%的受访者表示听说过可追溯食品。
(二) 对可追溯猪肉的购买意愿比较高
如图5所示, 以猪肉为例, 假如与普通猪肉相比, 可追溯猪肉的价格适当贵一些, 那么大部分消费者愿意购买稍贵的可追溯猪肉, 占比67.66%;而不愿意购买稍贵的可追溯猪肉的消费者仅占32.34%。
(三) 大部分消费者愿意支付超额费用购买安全食品
调查显示, 从图6可以看出, 假如普通猪肉的价格为每市斤20元, 那么在愿意购买可追溯猪肉的消费者中, 愿意接受价格增幅为10%的消费者占比40.12%, 愿意接受增幅为10%-20%的消费者占比30.79, 另外愿意接受增幅为20%-50%及50%以上者分别为19.37%和9.72%。由此可见, 70%以上的有支付意愿的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额外价格增幅不超过20%, 即每市斤可追溯猪肉增加4元可以接受度较高。
四、总结
在食物消费过程中, 食品安全信息所扮演着统治者的角色, 消费者在获得相关食品信息的情况下会倾向选择更安全的食物, 而当消费者无法准确掌握信息时, 消费者在购买普通食品时, 会降低支付意愿和价格, 对较高端食品 (如绿色食品) 没有信心。因此, 食品信息的充分与可靠是影响安全食品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消费者对于安全食品价格支付意愿往往会根据自身情况全面衡量效用最大化问题, 在可追溯的食品中, 价格是不是最重要因素, 影响消费行为的是食品本身。收入与安全食品的购买意愿呈正相关。食品安全问题要得到真正彻底的解决, 须把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与消费者的需求研究连在一起, 满足消费者对安全食品信息需要, 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目的, 同时注重媒体信息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推动科学的食品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的形成。
摘要:本文从食品安全的信息与调查入手, 探讨信息对消费者认知和行为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对食品消费行为的影响, 以及媒体信息与安全食品消费关系;再通过实证调查印证了消费者在各种信息条件下作的出购买决策, 有利于政府与企业寻找食品安全消费行为的政策规划, 推动科学的食品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的形成。
关键词:食品安全,信息,调查,消费行为
参考文献
[1]薛强.影响消费者购前信息搜寻因素的主成分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6) :45-48.
[2]周洁红, 姜励卿.食品安全管理中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与进展[J].世界农业, 2004 (10) :18-24.
[3]刘东英, 刘颖.食品安全在食物消费中的角色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5 (11) :38-40.
食品安全与个人行为 篇5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朱敏更新时间:2011-11-23 16:26:08
内容摘要:区分国家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是十分复杂的问题,行政赔偿中对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问题已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法律实践问题。对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这一问题非常有必要加以探讨。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揭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
引言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自1993年我国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已过渡为公务员制度,但公务员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基本上承袭了传统的重思想道德教育约束,而轻制度约束,重事后约束,而轻事前和事中约束的干部人事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定,这种单一的约束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环境的需要,研究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务员的公务身份是近现代国家的法律所创设、拟订的,公务员身份的双重性是基于近现代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创制的,这种法律制度不仅彻底否定了旧时“君”、“臣”、“民”之间的关系,而且确立了为民造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公务员依法行政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不能真正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进行区别而经常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意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进行分析。
一、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
(一)实践中产生的争议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公职、列入国家的编制、由国家财政来负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从单纯的理论上讲,公务员作为行政人身份即行政主体意志的载体而从事公务行为和以自然人的身份即个人意志的载体所从事的个人行为是容易分辨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在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过程中,公务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历来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和难点。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自然人和行政人)的区分是行政主体法理论和制度构建不可或缺的部分,并直接涉及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责任的归属和救济方法的运用。①
具有双重身份的公务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其内涵如何?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公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当他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公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自己承担。这种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核心是要以公务员所承担的行政公务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为基础,看公务员的行为是否包含行政权力这个要素,凡是国家公务员行使其所任公务而发生的行为都属于公务行为,而与职权无关的行为则属个人行为。
现实中公务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公务本身行为。如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二、与执行公务牵连的行为。具体有两种类型:首先,滥用职权,即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利用公务所给予的机会、条件,以及执行公务的方法、手段,而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以权谋私。其次,超越职权,即公务员实施了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的行为,其中,超越职权主要有两种:一是下级公务员行使了专属上级公务员的行政职权;二是此行业或专业的公务员行使了彼行业或专业公务员的行政职权,我国立法和行政法理将超越职权作为公务员的公务形态。
第三、勤务时间外的公务行为。通常情况下,公务行为在公务时间内实施,基于行政管理具有最大的涵盖面,为使行政管理机制高效能运转,防止政府官员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法律容许特定的“时空”的公务活动,以弥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和情势剧变状态。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不丧失公务资格,其行为如果出于行政目的,以公务身份出现,则属于公务员公务的范畴。倘若公务员在勤务时空外并非以公务身份,或者虽以公务身份但不是出于行政目的的活动则属个人行为。
第四、怠于执行公务。即公务员的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务员依其公务,对第三人有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依据我国行政立法规定,公务员的“作为义务”包括:(1)法律、政策上所规定的义务;(2)公务要求的义务;(3)上级的命令、指令中的义务;(4)职业操守上的义务。公务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作为,均可构成怠于执行公务。①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国内这方面也没有一确定的学说标准,以致公务员实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难以区分,具体来说,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公务员以公民身份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可以明确界定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第二,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处置私事、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还是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呢?第三,公务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了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等等。
以上列出的种种情形,对司法者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提出了一个比较高的要求,就是在界定公务员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时,其范围不应过宽或过窄,如果过宽,将个人行为列入公务范围,则不利于防止或警戒公务员的违法和失职;反之,若将公务员公务行为纳入个人行为之范围,则会使受害的相对人难以享有充分的权利救济。
(二)区分两类行为的意义
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层面来讲,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具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的要求。尤其在我国目前这种特殊时期,也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加速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
首先,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公民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的存在是公民个人得以在社会上生存、享有作为人的自尊以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基本前提。由于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不仅负有通过国家的力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同时还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享有对公民个人的支配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公民个人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极易受到侵害。这种权力无处不在使得公民很难对其造成的损害作有效的防卫,其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将公务员的职权控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使之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权力的合法行使又起到保障和促进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明确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从而确定责任归属,以防止其滥用和越权的行使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手段。
其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公务员的职权涉及国计民生,其支配力和影响力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如果行政权力肆意扩张不受约束,不断地侵害公民的权利,必然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社会将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安定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反之,合法、良好的公务员公务权力的运行状态将有助于树立政府的守法、廉洁、高效的形象,并因此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种信任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的行为产生认同感并自觉接受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减少社会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此而达到一种较为和谐的状态,良好的社会秩序更易形成。
最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迫切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意味着改变以往依靠行政命令管理经济的方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以市场为中介推动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要求政府职能明确,既维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权利,又不能滥用公务员公务的权力去干预市场运行。由于公务员的公务执行公务的权力本身固有的扩张特性和其后强大的国家强制力,这种现象极易出现,而市场主体却难以预见并作有效的防卫,市场经济很容易因此而失序。只有将公务员的执行公务的权力控制在合法的范围之内,才能既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又防止其对市场运行的不法侵害。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公务员是政府管理的主体,政令实施的执行人和政府权威的塑造者。他们代表着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其行政行为能否被有效的约束将直接关系到能否建立起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和强有力的国家系统。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明确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方法,不管是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是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究其实质而言,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意志反映下的行为。因此,公务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其次,有利于规范行政责任的归属,如果属于公务行为,不管其行为是否引起行政争议,其行为后果均由行政主体承担,如果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实施个人行为,则其行为后果由公务员本人承担,行政主体无须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是双方当事人,公务员只是代行政主体实施公务管理活动,换句话说,公务员对其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不直接向行政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有利于确定行为争议时救济方法的运用,对于公务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不服引起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公务行为,那么该行为引发争议或违法时,则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形式寻求法律救济,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救济方式是解决行政争议所独有的途径,而且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引起的诉讼性质也截然不同,由此可见,相应的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①
二、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主要学说与理论
(一)各主要学说的内涵
在行政法理论中,区分、确定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着行为责任的归属。我国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划分的理论学说。
1.主观说。该说认为界定公务员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意图、目的是执行公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缺乏这种意图、目的,即使外人看来有执行公务的表面特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公务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从而该说又可以分为行政主体主观说和行政人(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公务员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不可逾越这个范围,否则将归入个人行为,该说甚至认为行政行为不是公务员心理上的意思表示,而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后者认为,公务员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相反,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某行为,则不属于公务范畴。
2.客观说,又称为形式说或者外表标准说。该学说的观点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有的。该说认为,认定公务员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的外部特征,即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均属于公务行为,至于公务员本身的主观意志、目的在所不问。具体来说,这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首先,是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正如台湾学者曹竟辉所言:“执行职务系指公务员之职务行为本身与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之间互为关连,„„从客观或外形上察看,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是执行职务之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其次,是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行政机关所命令或者委托的职务;最后,是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
3.职权相关说。该说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一个主要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确认公务员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公务员所实施的某一行为,如果与其职权相关,则为公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国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过来说,如果其行为与职权不相关则属于个人行为,由公务员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警察甲对乙实施了治安拘留,并在拘留过程中殴打了乙。那么,甲殴打乙的这一行为显然是与甲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有关,是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的一个延续性行为。倘若乙被拘留以后,警察丙由于与乙有私人恩怨,到看守所殴打了乙,那么丙的这一行为显然与职权行为本身无关,因为丙并没有实施对乙进行拘留的职权行为,所以不应认定为公务员的职权行为。
4.综合标准说,也是目前理论界的一种通说。该说认为公务员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不能仅仅从主观或者客观要件上去判定,而应从六个要素进行适用,大体上可以包括时间要素、职责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公务标志要素等,该说不对判断标准进行限定,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不能绝对以某一要素或绝对以所有要素为识别标准。具体来说,学者们提出的这六种识别要素实际上都是力图证实公务员行为时的身份,其中,时间要素是指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源于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职责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名义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作出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以个人名义作出的,通常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公益要素是指公务人员行为涉及公共利益者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人利益者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命令要素是指公务人员的行为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无命令或委托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务标志要素是指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则属非执行公务行为。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上面的各种单一要素来看,它们各自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时间要素无法解释两种情况:一是公务人员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行为。例如工商局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驾车将病重的母亲送往医院,途中撞伤行人;二是公务人员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如某公安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而前去阻止,应视其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单纯以时间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标尺。正相反,第一种行为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实施,但行为内容的私人性质导致了该行为的属性只能是个人行为;第二种行为尽管在非上班时间进行,可行为内容明显具备公务员公务行为职责特点,因此应属于公务行为;职责要素这种标准确能解决许多问题,但它无意中把所有的超越职责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从而免除了公务机关的连带责任,其实在许多场合下,公务人员的越职不过是执行公务机关的命令,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如果不负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名义要素这一标准侧重于形式化,它对于公务人员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民、商事行为无法识别;公益要素这一标准将“利益属性”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中心,但近年来,“公务员公务私化”现象化已出现,私人参与公务的现象日趋增强,所以公务人员以私人身份或其它社会团体身份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应属非公务行为;命令要素这一标准与纷繁复杂的行政性事务有不相协调的一面,例如,公安人员发现正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工商干部发现正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动摊贩,由于未接到命令,为了不致于违法,就听之任之或向领导请示后再行处理,肯定有悖于执法原则,所以,单纯的以命令这一形式要件作为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标准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公务标志要素这一标准是用来表明公务人员的身份或用公务器具的外形标志以便于社会外界识别,但公务标志要素无法解释佩带公务标志的公务人员用于非公务目的的情况。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上述六种要素各有所长,同时也都具有独立适用的不足之处,所以,综合标准说认为在具体认定公务人员的某一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的操作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这些相关要素,不能仅以其中某一标准来衡量、判断。①
(二)各主要学说存在的缺陷
上述的几种学说是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标准的学说,这些学说主张各异,当然也有其存在缺陷。
主观说认为只有反映行政主体意志和利益的行为才认定为公务行为,将公务员越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排除在公务行为之外,而这些行为恰恰是与行政主体的意志相背离的,因此,该说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进行了缩小。客观说虽然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将一些看起来像是公务行为实际上是个人行为的行为纳入了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之内,比如,警察使用警械取乐及在搜查他人住宅时顺便自己将金银首饰带走等等这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行为,显然是不能归入公务员公务行为之内的,而客观说这种将现象和本质直接结合在一起合二为一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并且,对于执法者而言也是一种误导;职权相关说将与职权相关的行为均纳入公务行为,这样的话,就难以遏止损害政府形象的个人的胡作非为,例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借行使检查卫生的时候在农贸市场上进行敲诈勒索个体户,交通警察利用职权强行搭车不买票等等,因此,可以说,职权相关说不仅不利于公务员的勤政廉政,而且有利于助长公务员以权谋私、行政专权;综合标准说中提出的时间要素、职责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命令要素、公务标志要素等六种要素都无法单独构成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判断标准,但是,如果将它们全部作为标准又必然会出现互相矛盾而导致无法得出最后结论的情形,所以,运用该说即使是选择适用,在司法实务中操作起来也并非易事。
三、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方法分析
(一)两者的区分方法分析
关于公务员个人行为与的公务行为的区分方法,法学理论界存有多种学说,主张各异,互有长短。在司法实务界,究竟何为“公务员公务行为”,就其区分标准,认识各异,主张不一,且立法上也未作出明确界定。对此,笔者主张可以将这些学说进行互相补充,即“综合考虑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区分”。例如,一个民警下班以后去朋友家办事,在小区内因其酒后驾车与人争执,开枪将对方击毙,按照枪支管理规定,民警只有在办案需要时才携带枪支,其他时间枪支应当及时入库保管,该民警不具备佩带枪支的基础,这个案件中,案发地点是小区,并且是找朋友办事,并非其行使职责的状态,可见,他的行为并非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既要考察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图或目的,也要考察工作人员的外部特征,如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或意图是在履行职责或职权,所实施之行为系对执行公务有必要的行为或有助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即可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执行公务的行为,否则,为公务员个人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因此,笔者也主张综合标准说,因为对公务人员的行为在定性时,不能仅从一个或几个因素去衡量,必须全面分析行为实施的全过程,同时,在综合考虑识别因素时,应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确定,公务标志因素是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亮明执法资格,公务标志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相关执法证件,穿戴执法制服,也可以是佩带相关的袖章、胸章以及其他的标志,在表明身份的基础上,只要其行使了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政权,不论时间、地点、有无命令、合法与否,一般都可以判定其为公务行为。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员公务行为。
首先,公务员纯粹以公民身份从事为自己利益的民事行为可以明确界定为公务员个人行为。其次,公务员利用其职务上的职权处置私事、谋取私利的行为,是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还是追究公务员的个人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由此可见,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混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务员违法执行公务行为与个人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的混合;最后,公务员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了民事行为,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界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为自己谋私,如果是本行政机关事先委托或者事后承认的则为公务行为,当然该行为为违法的公务行为,否则,则为公务员个人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实施的民事行为是为行政机关办事,那么,理所当然,该行为为公务行为。
(二)分析时还应当考虑的问题
对于公务人员实施的各种行为进行识别,是行政法理论和实践要求。公务员公务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必须首先总体把握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并以此为出发点,从而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两者的区分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又不能无原则的缩小。那么,对于公务员实施的公务行为应当如何“综合考虑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进行区分,还应当考虑到哪些问题呢?首先,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税收征管人员甲在收税时,纳税义务人乙言词过激,妄图抗税,双方在争执中甲将乙打伤。这一行为如认定为个人行为,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甲、乙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民法调整。反之,如认定为公务行为,则引起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甲不是一方当事人,该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乙和甲所属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法调整。由此可知,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拥有实现其意志的全部手段,因而其不仅与相对方的关系甚为密切,而且可能对相对方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一旦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等违法、失职行为,就必然会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为公务行为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相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以及权利的补救恢复程度会大不一样。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使之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所以,在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要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例如:某公安人员下班后,发现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就采取了强制带离现场、盘问等措施。如果以时间、命令等要素认定该行为是个人行为,无疑公安人员实施了侵权行为,这样一来,违法行为人则依然会我行我素,执法人员反而顾虑重重,社会秩序必然受到负面影响。由此可见,由于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具有的强制性、单方性等特征,是需要有法律保障的,所以,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如果被确认为公务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具有强制性,行政管理相对方有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任何阻碍行为都将被视为妨碍公务员执行公务。相对方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有关国家机关对相应行为作出裁决之前,相应行为并不失去法律效力,相对人有继续遵守和服从的义务。反之,如果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就不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可见,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是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采取必要行政措施的前提,否则就有可能是违法或侵权行为。①②因此,无原则的缩小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范围,势必会影响行政执法活动,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行为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在无形中受到束缚。
四、结论
综上所述,认定公务员公务行为是行政司法实践的要求,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一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当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治,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和执行行政机关意志的公务员无疑将在这个建设进程中担当重要的责任。对于如何对我国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区分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司法在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进行合理分析和应用,笔者所主张的是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的行为的各方面的要素,并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还不是很健全,明确区分公务员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的方法,对于行政执法还是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综合考虑公务员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理性分析公务员的行为,在保障国家行政权力顺利实现的同时,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公务员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对实践中纷繁复杂的相关案例作出较为合理、公平的认识和处理。
参考文献:
(一)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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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2.姜海如著:《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出版社,2003年。3.喻中著:《权力制约的中国语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4.陈振明主编:《国家公务员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5.李和中著:《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6.张骏生编著:《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
①参见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著:《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浅谈幼儿安全意识与行为规则的培养 篇6
一、培养幼儿安全意识是顺利进行各项活动的有效保障
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保教工作的重中之重,3—6岁的幼儿正是身心发育的阶段,而且这一阶段的孩子好奇心特别强,对任何事物都想看一看、摸一摸,身體的协调性比较差,常常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有一天中午,孩子们吃完午餐准备睡觉,睡觉前我跟以往一样,给孩子们讲故事,孩子们都很安静地听着,突然寝室里传来一阵紧张急促的孩子哭声,一看是啊玮小朋友躺在床上哭着,我赶忙问:“出了什么事?”他说鼻子里有东西……后来经过园医的处理,把异物取出,再跟孩子一起讨论事情的严重性,通过这件事情,让幼儿懂得不带珠子、小刀等危险物品来幼儿园玩,特别是在午睡,不把玩具和物品带到床上去玩,教师和家长都要经常督促检查孩子的书包;现实生活中,每个孩子身边都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而且这些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如:孩子在户外活动玩一些运动器材,老师怕孩子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就会一直限制孩子的一些活动,从而打击了孩子的积极性。然而健康与安全不能被动的等待给予,而应该让孩子主动地获得,“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让消极的保护变成积极的防护,提高安全意识让幼儿学会区分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这样才能使幼儿在活动中避免伤害,顺利进行各项活动,激发孩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是幼儿园实施各项活动的有效保障。
二、运用多种不同的教学方法,引导幼儿提高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日常活动中,幼儿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的现象,如:上下楼梯时互相推挤,喝水时不排队,上厕所争先恐后,同伴间争抢玩具,在教室内奔跑等。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要把安全知识融入在一日活动中,通过各种不同的教学和方法,积极引导幼儿提高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
(一)通过游戏教学法,让孩子在玩中学,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则意识的培养
安全和行为规则是相辅相成的,幼儿能够遵守规则,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安全隐患也就少了很多,针对孩子天生就喜欢玩游戏这一个特点,把一些安全知识通过游戏形式传授于孩子,孩子玩得开心,接受得也快。如:在《找家》游戏中,让孩子知道走失了怎么办?从而记住父母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在《我一个人在家》的游戏中,让孩子知道不给陌生人开门也不跟陌生人走,一个人在家不玩危险物品,如:电、火,不爬高,更不爬到窗台上观看等。如:小班孩子刚来幼儿园,不会排队,我设计了《开火车》的游戏,跟着儿歌的节奏模仿小火车声音,一个跟着一个走,遵守交通规则,不会出现你推我挤,到处乱跑的现象,在游戏中孩子们玩得特别开心,又学会了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如:让孩子学会排队洗手,我设计了《小汽车加油》的游戏,创设了一个情境,汽车没有油了,要去加油,然后让孩子一个跟着一个模仿开车的动作,嘴里还不停发出叭叭叭汽车的声音,然后开车到洗手间去洗手,孩子们会遵守规则排好队去洗手,避免孩子争抢水龙头,而滑倒摔跤的现象,降低不安全的隐患,孩子们开心又学会了遵守规则。
(二)根据班级情况自定规则,让幼儿自觉地养成安全行为习惯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因此,在引导幼儿提高安全意识和养成规则行为习惯的同时,教师应该更加强调发展幼儿的自主意识的重要性。
孩子的一日活动中,老师根据自己班级实际情况大胆放手,以尊重为原则,以引导为手段,允许幼儿自己去思考规则和要求。特别是大班的孩子,他们的自主性很强,可以让孩子自己来制定班级规则,谁违反了,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如:我班的孩子,其中有一位特别的调皮,总是会做出一些老师意想不到的危险动作,记得有一次,孩子们要进行午睡,大家都在整理,邓晗小朋友突然爬上了窗台,跳下来,当我看到这一幕,我的心都跳到了心口上,当老师制止了这个危险动作,她又在床上玩具柜上跳来跳去,还大声地尖叫,在这一个情形下,我让所有的孩子都停下来,抓住时机,组织幼儿一起讨论这种现象:“这个时间,小朋友应该要做什么?如果不遵守,影响了整个班级的秩序,而且这样做很容易出现什么问题?”通过讨论,大家一致决定取消违约者自由活动的项目。因此,那天下午的户外活动滑滑梯,是她最喜欢玩的,但因为她犯了规,只能无奈地看着同伴们愉快的游戏。这一件事情后,她都能自觉地遵守班级制定的规则,因为规则是孩子自己制定的,所以孩子们都会自觉地遵守,班级的秩序井然有序,减少了安全隐患的现象。
(三)结合园内的安全月主题活动和图标暗示,帮助幼儿理解和遵守安全规则
《纲要》指出,在共同的生活活动中,老师要以多种方式引导幼儿认识、体验并理解基本的安全行为规则,学习自律和尊重他人。
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是相结合的,我园每月都有一次的突发事件安全逃生的演习,针对地震、火灾的现象,很真实地演习,孩子们在这逃生的演习中,学到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和逃生的能力,认识安全通道,知道发生火灾时,要捂着嘴和鼻子,弯着腰逃跑,知道火警的电话号码等,结合班上一些安全隐患贴上安全标志,通过让幼儿观察、模仿、暗示等途径去刺激幼儿作出相应的反应,从而抑制其不良行为,促使幼儿在不断的操作中形成自律,如:在上下楼梯时,如果让幼儿自由上下,往往会出现“一窝蜂”现象——你追我赶、争先恐后,如果在阶梯上用小脚印明确地标出靠右上下楼梯,小朋友在上下楼时用自己的小脚去对应着阶梯上的图案,就能明了自己有没有走错,从而形成有序的规则。
行为安全管理的探索与实践 篇7
沈阳采油厂始建于1984年,是全国最大的高凝油生产基地,原油年生产能力125万吨,年外输天然气2200万立方米。随着油田开发进入中后期,开采难度不断增大,加之受复杂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及越来越严重的设备、设施老化等因素困扰,安全生产难度也越来越大。[1,2]近两年来,我们坚持以“六种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系统地整合人、机、物、环和经营、管理等诸要素,在重视本质安全建设的同时,不断在行为安全管理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实践,实现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近两年来更是没有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本文是笔者对几年来在行为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总结,包括对行为安全的认识和做法,概括地说,就是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住三个前提,处理好五种关系。
2 行为安全管理的主线
行为科学认为, 人的行为有共同规律, 其基本的模式是: 环境影响(有时决定) 需要, 需要产生动机, 动机支配行为, 行为指向目标。在这个模式中, 环境是人体以外一切客观条件的存在及影响的总和;需要是对个人目标的追求与渴望; 动机是引发行为的起始点; 行为是人的一系列动作的总和; 目标是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追求的某种事物的标准、规格或状态。根据这一普遍规律, 在培养职工安全行为中, 可以通过优化环境、调节需要、激发动机、设置目标来制约职工的行为,使之符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范[3]。
“人是安全主体”[4],其行为是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也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抓行为安全,需要关注一切影响个人行为的现实关系,也就是说,与行为科学一样,行为安全管理注重以人为核心的管理。
“以人为本”就是真正把员工放在安全管理的主体位置上,把抓安全的出发点和切入点都放在员工身上,即:抓安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员工的根本利益,抓安全的基础是依靠员工的积极主动参与。“以人为本”是一种理念,这样的理念是建立在承认员工具有积极的工作需求基础上的,就是在认识上,一是相信员工在工作中具有自我实现欲望,需要得到胜任评价;二是相信员工在条件适合时,工作胜任感可以得到满足;三是相信员工在取得成绩时,胜任感会成为激励,继续取得新成绩。
3 行为安全管理的三个前提
3.1 依靠员工
依靠员工,让员工在主动参与中改进安全行为。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一周安全员”制度,岗位员工轮流做一周安全员,在做安全员的一周时间里,全权负责班组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让员工在安全管理中由被动变主动,对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作用尤为明显。通过检查和要求别人,员工知道了自己的不足,对严格的安全考核加深了理解。
(2)实行“安全互保”制度,老员工与新上岗员工、业务骨干与薄弱人签订安全互保协议,保护者负责帮带和照看被保护者,在一定时间内,被保护者有所进步,则对保护者进行一定的奖励。
(3)实行重大隐患排险和“叫停举报”奖励制度,企业每年设立20万元奖励基金,对及时排除重大险情的有功人员,视情节每次奖励1000~3000元;对叫停违章行为、举报隐患线索的员工,每次给予50~200元的奖励。
3.2 教育员工
(1)在操作技能方面,坚持干什么精通什么的原则,突出重点组织培训,根本目的是让员工会识别岗位危害、会本岗位操作规程、会应急避险。岗位危害因素组织员工自己识别,厂里提供表格和方法引导。目前,全厂每个岗位都有一套危害因素识别手册,并坚持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对操作规程我们做了卡片化处理,员工只保留与自己工种有关的操作规程指导卡,对本工种操作规程必须精通,岗位上其他操作要求了解。为了提高岗位员工实际动手能力,我们按班组比例在现场投资建了多处练兵场,经常开展“小练兵”活动,练兵场上既有仿真教具模型,也有多媒体软件,培训环境非常受员工欢迎。在岗位应急方面,我们推行“一分钟应急”模式,就是针对岗位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写适合岗位员工的、简单明了的应急措施,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一般情况下几个简单的操作就能处理,否则以避险自救为主。
(2)安全意识教育方面,我们不仅向员工讲安全的重要性,而且组织开展了算清“三笔帐”活动,就是让员工结合现实,算清安全经济帐、个人安危帐、家庭幸福帐,引导员工认识到一旦发生事故,在经济上会受到多大损失,在个人安危上首先受到伤害的是直接操作者,亲人会因为操作者的不幸而痛苦。在活动中,员工自己算、夫妻一起算、同事帮助算,对安全的认识不断深刻,提高安全意识的效果尤其明显。
(3)搭建安全文化建设平台,让每一个员工都能感受到浓厚的安全氛围。全厂主要将基层、岗位和员工无意识搞起来的活动,加以有意识的整理和统一,创建了“十小安全文化”:一是面向班站创办《安全帽》“小专刊”,灌输安全理念,传播安全知识,传达员工心声。二是制作安全警示“小台历”,为班站提供回顾“历史上的今天”,掌握季节性安全常识,熟记安全警句格言的载体,做到一年365天警钟长鸣。三是组织岗位员工讲发生在身边的吓一跳的“小故事”,现身说法,警示他人。四是收集、整理并宣讲在班站发生过的,或对班站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小案例”,让岗位员工牢记教训,远离事故。五是以员工为对象发布安全“小信息”,以手机短信、“安全提示板”等方式,提示当天交通路况、天气情况,提醒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六是在员工中间开展安全“小研讨”活动,利用班站安全分析会的时机,让员工献计献策。七是坚持开展着眼于日常操作的“小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提升安全文化素质。八是鼓励员工提安全生产的“小点子”,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九是坚持人人当一周安全员做法,对现场全过程生产活动做好“小监督”,有效控制“三违”和隐患的产生和形成。十是以亲情板的形式收集员工全家福及亲人的安全寄语,以致员工及家属一封信的形式及时传达安全形势和安全希望,以设置班组信息员的方式及时了解员工的家庭困难并由单位出面帮助解决,从亲情入手营造“小温馨”氛围,让员工心情舒畅地投入工作,避免因思想情绪不稳定而引发各类事故。
3.3 激励员工
激励员工,让员工在自我实现的同时强化行为安全,全厂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季度“双无”(无违章、无隐患)奖励基金,每季度评选15名“双无”标兵,给予不低于月度平均工资的奖励。
(2)鼓励员工提安全合理化建议,按效果和作用评出“金点子”、“银点子”两个档次,给予不同的奖励。
(3)利用内部电视、安全专刊等媒体采访、表彰种种安全生产先进事迹,对获得安全荣誉的员工在评比职称和其他荣誉时加分,对事故责任者,不予提拔和评先。
4 行为安全的影响因素
影响行为安全的因素很多,比如:安全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人机界面不合理,安全管理不严格等等,这些因素容易被人们认知。本文提到的五种关系,是不被广泛认识的一种影响安全行为的因素,包括身体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家庭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思想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精神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操作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
4.1 身体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
2001年5月9日,员工秦某与岗上同事一起为一口油井做维修作业后的复产准备工作,在油管线暖管过程中,高低压流程切换紧张忙碌,秦某突然向同事说头晕、头痛,然后倒地,正在调控的暖管流量失控,低压端密封被击穿,同事赶紧将其抬离现场并送往医院,经检查为高血压,住院治疗两天,复产的油井因事故推迟半日复产。
分析此次事故,紧张的工作,是平时就有高血压病史的秦某血压突然异常增高的诱因。因此,有些员工受身体状态影响,不适合从事某些操作。回顾类似案例,为避免因身体状态原因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全厂从2005年起,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为每名员工建立一份健康档案,将员工的体检结果与岗位特点结合,通过分析,列出员工身体状态不适合从事的操作或注意事项,并由员工所在的基层单位和班组掌握,在安排日常操作时加以考虑。比如,对视力不佳或色盲者,不安排从事与观察有关的操作;对眩晕者,不安排与登高有关的工作。
4.2 家庭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
2000年9月22日,员工郜某在安装压力表时,没有使用压力表接头,直接将压力表安装在管线的母扣头上,启动流程时,管线压力升高,将丝扣损坏的压力表打出,造成油气泄漏事故。
如果只从表面查找这起事故的原因,结论只能是违章操作,但熟悉郜某的人一定会问:郜某平时工作一直兢兢业业,这次怎么会犯这样低水平的错误?深入了解,我们找到了事故的真正原因:郜某是单职工,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正面临高考,父亲年前去世,妻子卧病在床,母亲操持家务刚摔伤了腿,郜某最近几天一直心情忧烦,致使上岗操作时精力不集中,忘了安装压力表接头,造成事故。为避免因家庭状态原因影响员工工作状态,在领导干部安全联系责任中增加了家访内容,要求相关领导干部至少每半年对负责安全联系的员工家访一次,走进员工家里,了解员工的家庭状态,建立家访记录,对家庭负担重的员工给予帮助,在员工精力受到特别影响时,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防止员工因情绪不佳产生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
4.3 思想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
最近几年,部分员工热衷于上网聊天、打网络游戏和炒股票、买基金,沉迷于网上恋情和虚拟世界,资金被套牢,对员工的思想状态影响非常大,上班时间人在岗心不在岗,不是答非所问就是郁郁寡欢,处于这种状态的员工,其行为很难保证安全。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我们通过摸排,掌握了这部分人的情况,由各级干部负责,至少每季度与这些人进行一次面对面谈话,建立访谈记录,分析员工思想状态,针对影响员工思想波动的因素制订管理对策,比如,针对迷恋于网络的员工,一方面结合员工特点从正面做思想工作,帮助其处理好虚拟与现实的关系,把精力向现实倾斜;另一方面,组织与网络有关的信息管理、软件编写等工作,从侧面将其爱好引导到工作上来,效果尤为明显。
4.4 精神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
2006年3月27日傍晚,一名查岗干部到一处要害部位检查,发现一台外来车辆没有使用防火帽违章进入油气区域,进一步核实,原来是当班员工酒后上岗,对进入油气区域的车辆没有检查。我们对这件事进行了评估,认为类似事件在数量上不只这一件,在性质上不只是酒后上岗一种,必须采取措施从源头控制,才能实现上岗员工的精神状态符合要求,于是,我们实行了对员工上岗前进行精神状态确认的做法,即:员工在登上班车前,接受送车人的精神状态评估,阻止精神状态不适的员工上岗。
4.5 操作状态与行为安全的关系
处理好以上四种关系,还会有部分影响行为安全的因素被带到岗位上来,所以,我们把抓行为管理的日常工作,也是最直接的工作,放在了班组。班组每天上岗后的第一件事,是通过召开班前会,确认上岗员工是否具备正常的操作状态,对身体不佳、神情疲惫或亢奋的员工,将其状态表现填写在班前会记录中,当天不再安排其从事不适合的操作。
为了将处理五种关系的做法作为行为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下去,我们建立了“落实‘三级责任’、开展‘五个一’活动”制度。“五个一”指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针对员工身体状态制订管理对策;每半年进行一次家访,针对员工家庭状态制订出管理对策;每季度开展一次面对面谈话,针对员工思想状态制订管理对策;每天进行一次上岗前状态确认,阻止精神状态不适的员工上岗;班组在操作前确认员工操作状态,不安排从事与操作状态不适合的操作。“三级责任”是“五个一”活动的落实措施,即采油厂、作业区和基层队三级负责,做好建档记录、特点分析、管理对策制订和对策执行四项工作。
5 结论
行为安全管理的对象是人,安全生产中最积极的因素也是人,对人及其行为的管理,从理论到方法不胜枚举,但是,如果能够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并从实际出发抓行为管理,一定会见到效果。
参考文献
[1]刘轶松.安全管理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探讨.西部探矿工程,2005(6)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刘庆.应用现代管理科学方法培育职工安全行为.现代管理.2007(6)
交通行为与交通安全意识之关系 篇8
1 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与交通安全意识的关系
心理学认为: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 这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受其意识支配的, 即意识决定行为, 行为源于意识。对于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活动而言, 其交通行为与其交通安全意识之间的关系也服从意识行为这一心理学基本关系, 即一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交通行为是受其交通安全意识支配的。交通参与者个体的交通安全意识与交通行为之间的相关关系是:交通参与者个体的交通安全意识越强, 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交通行为的安全性则越高, 其受到交通伤害的可能性就越低。基于此认识, 对于一个交通参与者而言, 只有当其拥有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及相应的安全技能时, 在参与交通活动中的行为才可能是安全的, 否则, 在参与交通活动中的行为就不可能完全安全。因而, 要使一个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安全性, 首先必须使其拥有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及相应的安全技能。
交通参与者个体在参与交通活动中所实施的交通行为按是否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可分为安全交通行为和不安全交通行为。这里, 安全交通行为的意义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不对自身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的意义是交通参与者对交通安全知识的知晓程度及对保证自身和他人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2 交通参与者不安全交通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的交通行为。经调查与分析, 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安全交通行为主要是其安全意识不高所致。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
2.1 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面对快速发展的道路交通, 面对工作与生活中频繁的道路交通活动, 现实中有一些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仍停留在机动化时代以前的步行时代, 其突出表现是认为行驶中的汽车不敢撞人, 也不会撞人。基于这种认识, 有相当多的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当将要与行驶中的汽车发生直面相遇时, 不是自身主动避让, 而是希望行驶中的汽车避让, 以使自己优先通过相遇的道路。依据行驶中的汽车不敢撞人也不会撞人的认识产生的交通行为必然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拥有这样的认识是存在着很大安全风险的, 这是因为他们未认识到快速行驶中的汽车从运动状态到完全停止是需要有一定长度的制动距离的, 且该制动距离的长短与汽车的行驶速度、制动减速度大小以及路面附着系数等多个因素相关。事实上, 快速行驶中的汽车决非是想停下来就能停下来的, 即使汽车驾驶员想让行驶中的汽车就地停下来也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现实中经常可见的在紧急情况下汽车驾驶员急踩制动踏板想让快速行驶中的汽车就地停下而汽车却仍要行驶一段距离后才完全停下来就是这个道理。
对于交通参与者而言, 当行进中的人与行驶中的汽车若要将在有交通信号灯指示、交通标线指示的地方相遇, 其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线则对行进中的人与行驶中的车辆谁优先通过已做出了明确的安排和指示, 行进中的人应按交通规则的规定在确认安全后行进或通过;当行进中的人与行驶中的汽车若要在没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地方相遇, 行进中的人与行驶中的汽车都应该相互礼让, 作为行进中的人群更不可与行驶中的汽车抢道通行, 若处于行进中的人群硬要强行抢道通行, 则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就在所难免。
2.2 一些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缺乏。
在中国机动车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有一部分交通参与者对现代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认识浅薄, 由于自身文化程度有限, 同时又缺少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相应的学习资料及学习环境, 导致对现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了解甚少, 尤其是缺乏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过程中正确保护自我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这部分交通参与者的基本特点是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基本没有路权的概念, 更没有通行权与先行权的意识, 因而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以自我为中心, 以自我先行优先, 导致闯红灯、抢行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现象突出, 就是其具体表现。作为驾驶员这些人在驾车过程中不会文明驾车;作为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过程中不会文明走路;作为骑车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过程中不会文明骑车。
3 攻击性交通行为的表现、特征及其危害
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中所实施的交通行为按照对他人或周围在行车辆是否存在攻击性可分为友善型交通行为和攻击性交通行为。这里, 友善型交通行为的意义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中对他人或周围在行车辆所表现出的行为具有友好性, 其突出特点是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当自身行进的方便与他人或周围在行车辆的运动发生冲突时能相互谅解并主动谦让;攻击性交通行为的意义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中对他人或周围在行车辆所表现出的交通行为具有明显的挑衅、攻击意识, 其突出特点是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当自身行进的方便与他人或周围在行车辆的运动发生冲突时常常主动制造矛盾并希望成为冲突的胜利者有时甚至达到不惜违反交通法规的程度。同样,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而言, 友善型交通行为对每位交通参与者而言是希望其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努力做到的, 而攻击性交通行为则是应该尽力禁止并通过教育彻底克服的。
在中国现实的交通活动中, 有相当数量的驾驶员、行人和骑车人等交通参与者因争强好胜或抢时间等相关原因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经常有意或无意的表现出一些具有对他人或周围在行车辆具有攻击性的交通行为。具有攻击性交通行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交通事故诱发率高, 极易引发刮擦、碰撞、追尾和碾压等类型交通事故, 一旦诱发交通事故则是害己又害人。
结束语
应在全社会大力倡导 (培育) 友善型、守法型交通行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务必要摈弃一切攻击型、违法型交通行为, 与此同时, 努力培育其友善型、守法型交通行为。只有这样, 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才会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提高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性。交通参与者摈弃一切攻击型、违法型交通行为, 努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这无论是对交通参与者本人还是对社会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江.现代道路交通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0.
食品安全与个人行为 篇9
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方法选取新疆10所高校在校大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共抽取500名。问卷调查时间为2014年12月, 本次共发放问卷500份, 回收问卷500份, 回收率为100%;剔除不合格问卷, 回收有效问卷360份, 有效率为72%。其中女性176名, 男性184名;大一年级占79%, 大二年级占19%;汉族占80%, 少数名族占20%。
分析方法
营养状况调查采用体质指数 (Body Mass Index, BMI) 评价学生的现时营养状况, 判断标准为:BMI<18.5为营养不良, BMI=18.5~25.0为正常, BMI>25.0为超重、肥胖。
问卷调查采用自行设计《大学生营养与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问卷》, 由调查对象在答题卡上对号填写。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 (性别、民族、年龄、身高、体重) 、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及其他四方面的问题。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部分30题, 态度部分10题, 行为部分15题。内容主要涉及合理膳食、营养素功能与膳食来源、食品安全、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及获取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等。
统计分析应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描述性统计。
结果
营养状况在被调查的360名大学生中, 营养状况正常、营养不良及超重、肥胖的分别为310, 31, 19人, 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86%、9%、5%。超重、肥胖人数分别为16、3人, 分别占该组被调查总人数的4%和0.8%, 组间差异无统计意义。
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知晓情况
合理膳食知识点中, 知晓率达到50%的条目有多摄入谷物类的食品 (75%) 、膳食搭配 (61%) 、喝水 (55%) 、节食减肥 (69%) 、挑食偏食导致消瘦 (61%) 、偏瘦补充肉蛋奶 (71%) 。
营养素功能与膳食来源知识点中, 知晓率达到50%的条目有豆制品作为肉制品的替代品 (52%) 、水果代替蔬菜 (54%) 、维生素C食物来源 (60%) 、贫血有关的营养素 (60%) 、碘预防的疾病 (67%) 、其余3个条目的知晓率为蛋白质的食物来源 (35%) 、铁的食物来源 (21%) 、夜盲症 (33%) 。
食品安全知识点中, 知晓率达到50%的条目有四季豆中毒 (61%) 、野果野菜中毒 (63%) 、野蘑菇中毒 (78%) 、发芽土豆中毒 (63%) 、腐败食物辨别 (73%) 、其余2个条目的知晓率为新鲜黄花菜中毒 (36%)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16%) 。见表1.
营养行为情况
营养行为各条目情况, 每天都吃早餐、蔬菜、肉类食品、奶类食品、蛋类食品、豆类食品、摊贩食品的学生分别为34%、45%、22%、24%、21%、16%、6%。
每周只吃1~2次、每月吃1~2次或更少吃早餐、蔬菜、肉类食品、奶类食品、蛋类食品、豆类食品、摊贩食品的学生分别为34%、19%、30%、40%、34%、34%、65%。见表2。
食品安全行为情况
在购买包装食品时, 有46%的学生经常总是注意包装, 同时也有46%的学生有时偶尔注意包装。在食用胀包包装的食物时, 有60%的学生从不食用。在食用破损包装食物时, 有55%的学生从不食用。见表3
获取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的途径
学生主要通过网络途径获取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占32%, 其次, 通过电视获取的占29%, 通过专业培训和学校教育获取的也占10%左右。其他途径的方式就更少。见表4
结论
(1) 知识与态度。研究表明, 有些人由于不能正确选择食物导致营养过剩, 如糖尿病、高血压和某些肿瘤等, 其发病均与膳食有关, 试图通过营养教育、膳食调整来进行防治, 部分营养不良的在校大学生并非由于贫困, 而是缺乏营养知识。
食品安全与个人行为 篇10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查兰州市某高校3个年级,每个年级各抽取7个班的大学生856名,其中男生394人,女生462人,所有学生均为非医学生,且没有经过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知识的培训。
1.2 方法
制订调查问卷,对被抽查的大学生匿名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3个方面,每个方面10个题,共计30个问题。问卷发放前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详细解说,当场发放问卷进行无记名填写,并当场收回问卷。此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892份,收回有效问卷856份,回收率达到96%以上。
1.3 统计分析
采用Excel 2003软件包建立数据库并录入数据,应用SPSS 13.0统计软件,采用卡方检验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在856份有效问卷中,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得分及格256份,及格率为29.9%,其中男生及格率为11.7%,女生及格率为18.2%,男女生之间及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大多数学生对营养素对身体作用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对营养与各种疾病的相关性知识也不甚了解。调查发现,身边有从事医学及相关专业的亲戚或朋友的学生,在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高于其他人,说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会从从事医学及相关专业的亲戚或朋友处获得一些这方面的知识。
2.2 营养与食品安全态度得分情况
营养与食品安全态度得分及格365份,及格率为42.6%,其中男生及格率为20.6%,女生及格率为22.1%,男女生之间及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大多数学生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还是比较关注的,并认为营养与食品安全对身体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有不少人愿意利用闲暇时间学习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但也有不少学生对个人食物爱好和食品营养之间的矛盾犹豫不决。所以,开展进一步的宣传教育刻不容缓。
2.3 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得分情况
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得分及格353份,及格率为41.2%,其中男生及格率为14.8%,女生及格率为26.4%,男女生之间及格率有显著性差异(P<0.05)。调查发现,女生在饮食行为上的得分较男生高,表明女生较男生更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同时调查还发现,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方面得分较高的一部分学生,在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方面的得分并不高,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在饮食习惯上更倾向于自己的饮食口味,而会忽略自己的饮食习惯是否对身体健康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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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见,男女生之间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和态度及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及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男生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及格率低于女生。
2.4 3个年级之间大学生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KAP得分比较
此次调查共收到一年级学生调查问卷283份,其中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得分及格率为13.6%,营养与食品安全态度得分及格率为30.1%,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得分及格率为23.6%;收到二年级学生调查问卷298份,营养与食品安全KAP得分及格率分别为14.9%、28.7%和23.1%;收到三年级学生调查问卷275份,营养与食品安全KAP得分及格率分别为15.8%、27.9%和22.8%。3个年级之间营养与食品安全KAP得分及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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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2可见,3个年级大学生之间营养与食品安全的知识、态度和行为得分及格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不合理饮食、营养过剩和部分微量营养素摄入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与营养有密切关系的糖尿病、肥胖、高血压、冠状动脉心脏病和某些癌症与日俱增[1]。同时,国内频出的诸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和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也为人群的营养和健康蒙上了阴影。所以,是否有营养和食品安全意识,是关系到人群健康和预防疾病的一个重要问题[2]。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的一个群体,他们对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群体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态度和饮食行为的关注程度。此次调查发现,该校大学生对营养和食品安全知识缺乏了解,如对矿物质、维生素和食品添加剂对身体的作用知之甚少等。
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得分合格率分别为29.9%和42.6%,较叶蔚云等[3]调查结果低,显示出该校大学生对营养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非常欠缺,这与大学生日常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不无关系[4],也与大学生对饮食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关心程度和兴趣不高有关。同时,调查还显示,有不少学生认为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知识对身体健康很重要,也有学习和了解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的兴趣和需求。但从总体来看,大学生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的KAP现况不容乐观,有关部门应加大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调查还显示,该校大学生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得分合格率为41.2%,女生得分高于男生(P<0.05),与Irja Haapala等[5]的调查结果较为一致,说明女生在饮食行为方面比男生更为谨慎,女生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饮食行为比男生更为关注。
通过本次调查可以看出,大学生对营养与食品安全KAP方面的整体认识还非常欠缺,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整体人群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认识水平。另外,有良好的营养与食品安全态度并不代表有良好的营养与食品安全行为和饮食习惯,所以,加强营养教育、提高认识和改正不良的饮食习惯才是关键所在。
营养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人群对营养与健康的认识,促进人群营养健康状况的进一步改善,而食品安全一直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只有将营养教育与食品安全相结合,利用多种渠道开展营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群合理饮食和安全饮食意识,改善不良的饮食习惯,才能拥有健康的身体[6]。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不但了解了兰州市大学生在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的认识现况,而且也可以为今后制订营养健康教育策略提供参考。
摘要:目的 了解兰州市大学生对食品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KAP)的认知现状,为进一步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提供帮助。方法 对兰州市某高校856名大学生进行随机分层整群抽样,制订调查问卷,匿名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该校856名大学生中,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得分及格率为29.9%,态度得分及格率为42.6%,行为得分及格率为41.2%,3个年级之间学生对食品营养和食品安全知识、态度和行为得分及格率无统计学意义(P>0.05),男生与女生在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和态度得分及格率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男生与女生之间行为得分及格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该市大学生对营养与食品安全方面KAP的认知现状不容乐观,应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进行营养和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力度。
关键词:大学生营养,食品安全,KAP
参考文献
[1]庞星火,焦淑芳,黄磊,等.北京市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J].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05,39(4):269-272.
[2]Carmen Losasso,Veronica Cibin,Veronica Cappa,etc.Food safety and nutrition:improving consumer behaviour[J].Food Control,2012,26(2):252-258.
[3]叶蔚云,高永清,尹章汉,等.广州市大学生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态度行为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6(10):847-848.
[4]张泽丹,刘国礼,彭智,等.大学生膳食营养状况的调查研究[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4):70-71.
[5]Irja Haapala,Claudia Probart.Food safety knowledge,perceptions,and behaviors among middle school students[J].Journal of Nutrition Education and Behavior,2004,36(2):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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