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用7篇)
篇1: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暗访、技术评估、专家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6个月内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整改。
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适时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暗访3个月后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并在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专家组审定
每逢双数年的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在1年内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以及同年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并进行批评。
国家卫生城市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如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整改限期;如理由不充分及第三次复查仍然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回避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要求如下: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能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二)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2.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3.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检查小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对专家组、评审组成员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结论要实事求是。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按照统一口径公布评审结果,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国家卫生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镇(县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2年命名一次,逢单数年为申报年。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镇(县城)必须为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2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创建工作要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加强对创建镇(县城)的调研和技术指导,在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申报镇(县城)制定科学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建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包括技术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综合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技术评估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对申报镇(县城)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逢单数年12月底以前。
推荐材料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技术评估意见;3.已获省级命名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的文件;
4.申报镇(县城)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5.申报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6.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7.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卫生、镇辖村卫生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资料及县(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创建卫生县城由所在市(地、州)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8.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参与情况总结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总结。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规范、所报镇(县城)符合申报条件的省份,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和平时调研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省份,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之内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抽查事宜。
(三)现场抽查
通过材料审核的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暗访或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对当地群众进行随访,听取群众意见。明查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
(四)综合审定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逢双年下半年,对申报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专家组确定已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镇(县城)进行社会公示;对未通过的镇(县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进一步技术指导,时机成熟后再重新申报。
(五)社会公示
对通过审定的镇(县城)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核实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确定命名或不命名。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和无重大争议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申报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批准后于双数年的第四季度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镇(县城)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镇(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办于下半年组织抽查,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不满反映强烈的镇(县城),暂缓确认,通报批评,限期半年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其结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技术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进行通报批评;申报5个以上镇(县城)有60%以上未通过的,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申报推荐资格。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镇(县城)的要求
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严格遵守纪律,公正廉洁,不参加与评审无关的活动。评审结果要实事求是,按照统一口径公布,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篇2: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
申报城市(县城)必须具备以下10个基本条件,方可由地级市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10个基本条件是:
(一)城市(县城)清扫保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二)城市(县城)必须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
(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0平方米;
(四)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60%;
(五)鼠、蚊、蝇、蟑螂有两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鼠密度必须达标),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建成区辖村的省级卫生村达到20%;
(七)城市(县城)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八)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九)近两年无重大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十)建城区居民对卫生状况的总满意率≥90%。
申报城市(县城)经过地级市爱卫会考核,各项指标均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要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方可由地级市爱卫会向省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总结、相关技术资料和地级市爱卫会考核意见。
二、评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评审工作,增加透明度,评审程序如下:
(一)审核调研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地级市爱卫会对申报城市的推荐申请后,将组织省爱卫会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如无否定意见,在接到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暗访调研,其结果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考核鉴定
对经过调研已具备考核鉴定条件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未参与之前调研的专家在两个月内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由省爱卫会专家组成员和省爱卫会办公室派员参加。
考核鉴定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抽查范围为城市(县城)建成区。
(三)社会公示
对经考核鉴定已达到《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省爱卫会根据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申报城市(县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每四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
省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城市(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规定改进期限;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命名。
篇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12月29日发布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并于日前就有关事项分别发出通知。
篇4: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的提高,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区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区)申报工作已经截止。根据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的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周期改为三年,因此命名时间调整到2011年。
二、修订后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鉴于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周期较长,因此修订后标准中垃圾、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自2012年起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国家卫生区标准
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1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本标准适用城市是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臵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臵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臵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臵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臵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臵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臵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臵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
(四)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五)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六)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臵,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臵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四)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 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臵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臵、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臵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
附件2
国家卫生区标准
本标准适用的区是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或行政独立、参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单位,范围以建城区为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三)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三)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区属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八)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区、市)、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二)区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基本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臵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臵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五)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90%,非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六)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臵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臵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识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七)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臵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区内市场内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臵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臵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臵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进出场地硬化,设臵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九)城区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非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30%,绿地率≥2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
(十)城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二)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辖区内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三)辖区内凡划定功能的水体的水质均无劣于地表水V类的情况;未划功能的水体要无黑臭现象。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五)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为100%。包括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100%和重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达标率为100%。
(六)危险废物处臵率为100%。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臵率为100%和工业危险废物处臵利用率为100%。
(七)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
五、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三)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臵,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安全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或蛋糕裱花场所,设臵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六)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八)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九)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二)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四)全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为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八)区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发动群众,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至少有3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剩余1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一)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二)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三)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臵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臵、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一)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二)合理设臵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本村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为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四)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的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
(五)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章饲养畜禽。
(六)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符合有关规定。
(七)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所辖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镇或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卫生镇标准的镇。附件3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一、二年为申报年,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一次。
国家卫生城市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2年以上的省、自治区卫生城市,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申报城市需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其复核符合条件后向全国爱卫会推荐。申报及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报城市向省、自治区爱卫会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申报城市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市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城市交通旅游地图(最新版));
(四)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建成区烟草广告,近两年食品安全事故及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10个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五)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臵和人员组成情况;
(六)省、自治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鉴定意见及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文本格式和电子格式各1份。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由爱国卫生、卫生、建设、环保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评审工作包括资料初审、受理、暗访、技术评估、专家组审定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初审和暗访。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市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
对于受理的申报城市,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原则上按照申报顺序适时派遣专家组进行暗访,并于暗访结束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和影像资料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暗访重点是抽查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二)技术评估。
通过暗访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对该市进行技术评估的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接到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申请报告后适时派遣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组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技术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进展情况及结果。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技术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城市。申报城市根据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问题要认真进行复核,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该市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三)专家组审定。
申报周期第三年的第四季度,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市名单。
(四)社会公示。
对于通过专家组审定的申报城市名单及有关情况,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省、自治区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三、命名
全国爱卫办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和无重大分歧的公示结果,将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申报城市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臵设臵“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未认真审查申报城市材料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没有通过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检查并验收后,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再次提交书面申请,经审定后,适时再次组织暗访或技术评估。对未通过再次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城市,取消其该周期申报资格并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申报资格。同一周期申报2个以上城市暗访有60%以上未通过的省、自治区爱卫会,停止其下一周期申报资格。
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由所在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该结果和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复审意见参考。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取得显著成绩和正在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将大力宣传并推广其经验。
五、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城市的要求。
1.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检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市有关材料经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整个评审期间,申报城市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3.按照标准安排检查评审人员食宿,不安排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4.每个检查小组中现场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对评审组成员的要求。
1.要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和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作出结论,结论要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检查、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3.搞好廉洁自律,不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4.专家每次参加评审均需签订国家卫生城市(区)评审工作责任书。
违反上述规定的,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取消其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专家资格并告知其所属单位。
篇5: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确保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每3年为1个周期。周期内每年进行申报、评审,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社会公示和命名。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命名满2年以上的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市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乡镇(县城)需向省(区、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乡镇(县城)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二)申报乡镇(县城)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三)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四)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卫生、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基础评估、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基础评估。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申报乡镇(县城)进行基础评估。评估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
1.省(区、市)爱卫会推荐报告;
2.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基础评估意见;
3.已获省级卫生乡镇(县城)、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
4.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
5.申报乡镇(县城)相关申报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文本格式1份。
(二)材料审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区、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确定现场抽查的重点;对于材料不齐全规范的乡镇(县城),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现场核查事宜。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乡镇(县城),材料审核不予通过,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待申报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三)现场核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县城)进行现场核查。采取暗访和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核查申报乡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暗访书面报告和影像资料在暗访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申报乡镇(县城)根据暗访意见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专家组意见及整改情况,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明查措施,明查重点核实整改到位情况。
(四)综合审定。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的乡镇(县城)进行综合审定,根据综合审定意见确定进行公示的乡镇(县城)名单。
三、社会公示
对通过综合审定的乡镇(县城)名单,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于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在卫生部网站和当地主要报纸等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乡镇(县城),由省(区、市)爱卫会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全国爱卫会,必要时,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四、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综合审定意见、公示结果和考核命名周期内日常管理情况,在考核命名周期第三年第四季度,将达到《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申报乡镇(县城)材料上报全国爱卫会,经批准后予以命名。
五、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乡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全国爱卫办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并起到典型引路作用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得力的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对基础评估、材料推荐及复查工作中未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视情况进行批评;对推荐乡镇(县城)多数未通过的省(区、市)爱卫会,将在下一周期内停止其推荐资格。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每满3年复审1次,由该乡镇(县城)所在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于当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收到省级复查报告后组织抽查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乡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乡镇(县城),暂缓确认,限期1年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不予以重新确认。
六、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乡镇(县城)的要求。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自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推荐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镇(县城)有关材料经由省(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评审期间申报乡镇(县城)不得自行前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创卫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阻碍群众反映问题。
篇6: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条件
申报杭州市卫生镇(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区、县(市)级卫生镇(乡)荣誉称号满一年以上。
2、镇(乡)爱卫会组织健全,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3、建成区通过上级爱卫会“灭鼠先进镇(乡)”的考核。
4、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5、近两年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无饮水污染事故。
6、近两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7、建立环卫保洁和垃圾清运长效机制,全镇(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8、全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参合率、参保农民健康体检率和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上一年杭州市平均水平以上。
9、全镇自来水、卫生厕所、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上一年杭州市平均水平以上。
10、全镇(乡)40%的行政村为杭州市卫生村。
二、申报程序
申报以“谁申报谁负责”为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
1、申报镇(乡)应按照《杭州市卫生镇(乡)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各项必备条件指标达到标准要求,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形成,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县(市)爱卫会提出创建申请。
2、区、县(市)爱卫办按照《杭州市卫生镇(乡)标准》对申报镇(乡)进行调研、指导,经考核基本符合条件者,于每年4月底向杭州市爱卫会推荐。
3、推荐材料包括:区、县(市)爱卫会推荐报告(正式文件)和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乡)提交区、县(市)爱卫会的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实施方案、技术报告、必备条件达到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成员组成分工文件。
二、考核命名程序
1、暗访:杭州市爱卫办对推荐镇(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创建条件的镇(乡)进行实地暗访调研,通过暗访的镇(乡)列入创建培育对象。没有通过暗访的,将延期至下创建;连续两年未通过暗访的乡镇,将停止申报资格一年。
2、评估:对列入培育对象的镇(乡),杭州市爱卫办将会同区、县(市)爱卫办在帮助指导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提出整改意见。没有通过评估的镇(乡),将继续培育,视具体情况进行再次评估。
3、考核:对通过技术评估的镇(乡),由所在区、县(市)爱卫办督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杭州市爱卫办提出书面整改报告;杭州市爱卫办根据整改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鉴定。
4、公示:通过考核鉴定的镇(乡),杭州市爱卫办将在媒体进行10—15天公示,听取社会意见。
5、命名:对通过考核、经媒体公示无重大投诉意见的镇(乡),予以命名。
三、日常管理
1、杭州市卫生镇(乡)要制定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巩固措施,政府要悬挂杭州市卫生镇(乡)奖牌,接受社会监督;每年需向区、县(市)爱卫办书面上报当年巩固工作总结,区、县(市)爱卫办酌情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报杭州市爱卫办。
2、杭州市卫生镇(乡)满3年复查一次。区、县(市)爱卫办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将辖区内次年要复查确认的杭州市卫生镇(乡)名单报市爱卫办;超过3年未申请复查的将视为自然淘汰。
3、每年的4月底前,区、县(市)爱卫办完成对复查镇(乡)的初验,并将资料报杭州市爱卫办。上报资料包括:区、县(市)爱卫办的复查情况报告(正式文件),复查卫生镇(乡)三年巩固工作总结汇报、技术报告和必备条件一览表。
篇7: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以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为依据, 确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检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项目, 并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 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两方面的综合量化评分结果, 对企业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 并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类别和监督频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改变, 外出就餐的消费者增多, 餐饮行业食品卫生状况越来越受到关注。规范对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成为卫生执法监督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县城创建文明城镇, 我们于2008年开始试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通过经常性卫生监督, 了解试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餐饮单位的卫生状况, 发现影响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质量的主要问题, 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推广积累资料。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如东县卫生执法县城区, 部分愿意试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各类餐饮单位102户, 其中大型46户, 中型44户, 小型12户。
1.2 调查方法和内容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 (2007年版) 》进行评分, 先将餐饮单位分为A、B、C、D 4个等级, 对这些餐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调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是否持有、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体检、原料采购和储存、室内外环境卫生、餐饮具消毒效果等。
1.3 统计分析
采用SPSS 16.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及风险性分级情况
见表1。
2.2 餐饮单位卫生许可及从业人员情况
卫生监督的102户餐饮单位中, 均持有卫生许可证。抽查1623名餐饮从业人员, 有1536名能按要求穿戴工作衣帽上岗。大型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均持有体检合格健康证;中型餐饮单位有14.29%无证上岗;小型餐饮单位有26.71%无证, 见表2。
2.3 各类餐饮单位量化分级评分情况
本次试行的餐饮单位, 按信誉度和风险分级评为B级的餐饮单位最多, 其次为C级和A级, 没有D级。根据历史监督资料对餐饮单位进行量化评分, 比较试行量化分级管理前后评分变化情况, 大型餐饮单位卫生许可量化得分高于中、小型餐饮单位,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各类餐饮单位试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前后各类餐饮单位评分有显著提高, 经分析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P<0.01) , 见表3。
2.4 餐饮单位卫生情况
调查102户餐饮单位, 大部分在原料采购过程中能向供货单位索取卫生合格证,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有相应的食品储存场所及设备, 室内外环境卫生符合餐饮单位卫生要求, 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 见表4。
2.5 餐饮单位餐具卫生情况
调查102户餐饮单位餐具卫生情况, 抽检的消毒后餐具合格率;大型餐饮单位>中型餐饮单位>小型餐饮单位, 经分析,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38.92, P<0.01) , 见表5。
注:χ2=38.92, P<0.01。
3 讨论
试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餐饮单位量化评分明显高于未试行前, 表明餐饮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具有一定效果。由于各类餐饮单位不同的规模经营面积大小不一, 卫生意识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卫生监督人员少, 从事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工作量大。因此, 长期以来餐饮业卫生监管工作任务繁重, 效果不明显。通过试行量化分级管理, 使卫生监督工作从笼统到具体, 进一步分解细化, 便于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减少对低风险高信誉度餐饮单位监督频次, 增加对高风险低信誉餐饮单位监督频次, 提高餐饮单位的卫生安全意识,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同时达到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的目的, 为今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监督过程中发现各类餐饮单位暴露出不同的卫生问题:大型餐饮单位原料采购中能主动索证, 设有食品贮存场所及设备, 卫生环境较好, 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但也存在有时原料成品混乱储存现象。中型餐饮单位整体卫生环境较好, 但监督过程发现仍存在部分从业人员无证上岗;食品贮存场所及设备不能满足相应食客量;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 如初加工过程中将原料与地面接触, 切荤蔬菜的砧板混用。小型餐饮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严重, 食品原料大部分从无证商贩手中采购;没有专门食品储存场所, 各类食品混乱存放;没有食品专用储存设备, 生熟未能完全分隔, 食品与非食品混放;食品加工过程不能完全符合卫生要求;内外环境卫生差, 餐具消毒设施不全。是造成食源疾病的主要安全隐患。
此次试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低于其他地区[1], 消毒餐具合格率也低于其他地区[2], 表明要加强我县餐饮单位卫生监督管理, 尤其增加中小型餐饮单位监督频次。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核发卫生许可证。
餐饮单位要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提高卫生安全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增设相应食品贮存场所及设备, 加工过程严格按卫生要求进行。
食品卫生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 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意识, 促进餐饮业经营者加强食品卫生自身管理, 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建立起一个科学合理的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不仅能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而且能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 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食品卫生整体水平, 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廖佳媚, 吕晓华, 周立.成都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评价.现代预防医学, 2006, 33 (12) :2299-2301.
相关文章:
冬季安全检查心得体会02-18
部队安全检查心得体会02-18
输液反应登记范文02-18
国庆节后收心早会02-18
节后复工检查方案02-18
高校教师师德心得体会02-18
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典型经验材料02-18
古文观止注释翻译02-18
《桃花源记》注释02-18
注释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