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加快 产业 旅游 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选6篇)

篇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9]18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精神,精心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快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打造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整合旅游资源,优化旅游产业发展格局

(一)完善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建设旅游强省目标,认真实施《海峡西岸旅游区发展总体规划》,抓紧编制《福建省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布局,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和旅游业态多元化,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旅游支柱产业。到2012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达到2000亿元;到2020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超过5000亿元,把我省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各市、县(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充分考虑旅游发展,交通、土地、城建、海洋、文化、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规划要与旅游规划相衔接。

(二)推动旅游区域整合发展。加大组织协调、统筹整合的力度,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基础、以市场为纽带,推动跨地域、跨景区的旅游协作。构筑闽东北(福州、莆田、宁德)、闽西南(厦门、泉州、龙岩、漳州)、闽西北(南平、三明)三大旅游协作区,建立更加紧密、更加务实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实现旅游规划、旅游线路、旅游市场、旅游执法等一体化,加快形成优势互补、山海联动、竞相发展的格局。发挥海峡西岸跨省区域旅游协作组织的积极作用,深化我省与浙南、粤东、赣东南的旅游交流合作,相互开放市场、加强线路对接、开展联合营销、扩大投资领域,建立共同市场,实现无障碍旅游。

(三)推进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以福州、厦门、泉州为龙头,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商务会展、文化娱乐、美食购物、温泉康体等都市旅游,完善旅游中心城市功能,发挥集聚和辐射作用,打造海峡西岸都市旅游目的地。

以世界遗产地为载体,加快大武夷、福建土楼旅游资源整合,完善旅游配套设施。支持泰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鼓浪屿等申报世界遗产,推动妈祖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宁德(白水洋、太姥山、白云山)等申报世界地质公园,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

以闽东南黄金海岸为主线,高水平规划建设滨海、海岛旅游度假区,打造我国重要的滨海海岛旅游目的地。

以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为载体,整合周边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增强休闲度假、文化娱乐等功能,打造一批景区主导型的旅游目的地。

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为重点,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动县域旅游经济发展,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目的地。

(四)健全旅游产品体系。

提升生态旅游产品。充分发挥我省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国第一的生态优势,重点推进武夷山、泰宁、屏南白水洋、福鼎太姥山、连城冠豸山、德化石牛山等绿色生态旅游景区建设,大力发展休闲旅游、科考探险、养生旅游等产品。在城市周边,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森林人家、水乡渔村、“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产品。

壮大滨海旅游产品。充分利用我省海岸线长、沙滩岛屿众多、气候适宜等优势,重点推进厦门湾、泉州湾、三都澳、湄洲岛、平潭岛、东山岛等旅游开发建设,大力发展滨海休闲、海岛度假、海上运动、邮轮游艇等旅游产品。

发展文化旅游产品。深入挖掘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旅游资源,重点推进世界文化遗产、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船政文化、三坊七巷、祖地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闽茶文化等特色文化旅游精品建设,积极推动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旅游演艺市场,大力开发石雕木雕园、油画陶艺街、科技博物馆等文化旅游产品。

打造红色旅游产品。以革命老区为重点,以古田会址等红色经典景区和革命遗址为载体,加强红土地文化与革命传统教育、生态旅游的结合,完善红色旅游功能。

培育新兴旅游产品。积极发展会展旅游、温泉旅游、奖励旅游、高尔夫旅游等高端旅游产品,加快发展购物美食、康体养生、自驾车等休闲旅游产品,大力培育丰富多样、品质优良的新兴旅游产品。

(五)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充实完善旅游项目库,抓好旅游项目的生成、落地、在建和储备。加强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推进旅游项目投资多元化,鼓励旅游景区与关联企业合作,支持有实力的境内外企业参与我省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要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每年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A级旅游景区、历史传统街区、特色景观名镇(村)等旅游目的地的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款贴息支持非财政投资的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对创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和优秀旅游县予以奖励。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对旅游业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符合服务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特许权、营运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支持旅游项目用地用海。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利用增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用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合作方式与开发商开发旅游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建设接待、办公用房,合作经营单位可凭合作协议等依法办理接待、办公用房相关手续。温泉旅游项目用地连同温泉地热矿产资源捆绑出让,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对温泉旅游开发项目采矿权有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分成部分减半征收。在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中,对适宜发展旅游的滨海地区及海岛应预留为滨海旅游功能区域,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的用海用地,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按照规划开发海岛旅游项目。对利用海域(荒滩)开发旅游项目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并依法予以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

二、着力旅游营销推广,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六)强化整体形象宣传。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地强化海西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宣传,联手台湾,持续宣传“海峡旅游”品牌,提高福建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各设区市和宣传、文化、外事、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把旅游宣传推广纳入对外交往和宣传工作计划,加大在境内外主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推广力度,大力推动旅游宣传进宾馆、进机场、进车站、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各新闻媒体要将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福建日报、福建电视台、海峡电视台、东南新闻网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旅游专栏,推介福建旅游精品。

(七)健全旅游营销体系。围绕十大旅游品牌,加强线路整合、形象整合,精心策划体现我省特色、具有广泛影响的“一程多点”精品旅游线路,着力推介海峡之旅、闽都之旅、红色之旅、寻根之旅、朝觐之旅、大武夷之旅、福建土楼之旅、海上丝路之旅、滨海休闲之旅、闽东北亲水之旅等“海峡旅游”线路品牌。坚持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旅游目的地形象宣传和企业旅游产品促销相结合的旅游营销机制,深度开发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内重点客源市场,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积极拓展东南亚、日韩、欧美等境外旅游市场。加强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知名旅游企业、旅游门户网站和国际友城、华人华侨社团的交流合作,推行区域旅游营销委托代理制,建立跨国界、跨地区的旅游营销网络。开展海西旅游主题年活动,举办面向广大游客的一系列主题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宣传推广效应。各设区市每年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文化节庆活动,办成品牌,办出成效。

(八)实行入闽旅游奖励。对组织省外游客在福建停留2天以上特别是4天以上的旅行社,给予促销经费补贴;对组织省外(含境外)游客包机和旅游专列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九)实行景区门票弹性价格。自本意见下发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止,全省旅游景区对游客实行不低于20%的门票折扣优惠,旅游景区内部的索道、观光车、游乐项目等实行相应的价格优惠;逐步取消公益性旅游景区门票

(十)推行国民休闲计划。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意愿,将带薪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节假日相连接,形成弹性假期。

三、着力培育市场主体,激发旅游产业发展活力

(十一)做大做强旅游企业。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经济成分通过资本重组、兼并联合、连锁经营、相互参股等形式,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集团。采取高位嫁接,引进一些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福建旅游的开发建设。鼓励省内旅游企业实行跨地区连锁经营和网络化发展,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营审批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债券发行、项目融资、融资融券、产权置换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中小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旅游客运企业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审批投放旅游客运车辆和类型。

(十二)引导旅行社健康发展。支持大型旅行社集团化经营,鼓励中型旅行社专业化经营,引导小型旅行社规范化经营,加快形成既有专业分工又有密切合作的市场主体体系。吸引国内知名旅行社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境外有实力的旅游企业来闽兴办合资或独资旅行社。推行旅行社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标准,开展评选“福建省金牌旅行社”活动,引导旅行社加强企业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和竞争能力。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提供合法票据可作为报销凭证。

(十三)鼓励发展旅游星级饭店。引导社会资金在旅游目的地投资建设星级饭店,积极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加快提升旅游接待能力。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鼓励旅游饭店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对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且符合国家优惠目录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广电部门要支持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申请办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收视费按实际安装终端数的50%收取。

四、着力对台先行先试,打造海峡旅游共同市场

(十四)做大“海峡旅游”品牌。充分发挥我省独特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旅游合作前沿平台。完善闽台旅游合作机制,增强中转衔接服务功能,不断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积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加强入台旅游推介,扩大台胞来闽旅游。联合台湾旅游业者,策划推出一批连接闽台两地的“海峡之旅”精品线路,争取纳入国家旅游局对外旅游宣传推介线路。携手台湾主要旅行商到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和中西部等主要客源地开展旅游营销推广活动,共同开拓海峡旅游客源市场。组织开展“百万游客海峡行”等系列活动,办好海峡旅游论坛、海峡旅游博览会和其它涉台旅游节庆活动。

(十五)完善对台交通设施。加快建设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进一步完善旅游口岸的基础设施和交通网络,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做好厦门、福州客运包机航点和沿海八个直航港口的运营,推进与台湾本岛的海上客运直航,推动开通闽台海上邮轮航线,加快开展闽台海空联运“一票通”业务。

(十六)鼓励闽台双向旅游。对境内外旅行社组织台湾地区旅游者以团组形式取道闽台海空航线入闽旅游,在省内停留2天以上的,给予促销经费补贴;旅行社组织台胞包机入闽旅游的给予奖励。对省内外旅行社以联合或独立组团方式,组织省外居民在闽过夜后经福建口岸赴台旅游的给予促销经费补贴。

五、着力完善保障措施,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

(十七)改善旅游交通条件。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需要,大力推进旅游交通网络建设,加快形成福建至内地的旅游客源通道。建设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至重要旅游景区连接公路,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的旅游标识系统。抓紧开通城市中心城区、交通枢纽至重要旅游景区的旅游客运专线,实现旅游交通无缝对接。提升福州、厦门空港运输保障能力,理顺武夷山机场管理体制,加快构建区域性航空网络,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支持航空公司增辟我省至重点旅游客源地的国内外航线、航班,鼓励各航空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或运营基地。通信、电力等部门要配套完善旅游交通线路沿线的服务设施,对旅游景区的通信、电力等配套设施要优先予以解决。

(十八)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加强旅游咨询服务,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城市商业区、旅游景区等地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加强旅游信息提示,在旅游城市、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全面推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入境游客集中的城市和旅游区要设置多国语言旅游标识。加强旅游集散中心、呼叫中心、旅游厕所、公共电话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自驾车营地、汽车旅馆等自助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提升海峡旅游网站集群和“12301”旅游资讯工程服务功能,健全完善目的地营销、公共信息服务、旅游电子商务等旅游信息平台。

(十九)加强资源保护管理。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并重,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群众利益,确保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认真抓好世界遗产的保护,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禁出让风景名胜区整体经营权和门票收费权,对已出让的,景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条例及时整改。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旅游和景区所在地政府完善景区门票管理办法,规范景区门票管理。

(二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导游等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引进酒店管理、营销策划、商务会展、电子商务等旅游专业人才,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及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旅游行业人才培训。

(二十一)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打击欺客宰客、虚假广告、恶性削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旅游标准化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诚信旅游建设,及时受理各类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预防、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和保险赔偿为主的旅游安全管理体系。

(二十二)加强旅游工作领导。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旅游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和整合,及时研究协调旅游产业区域布局、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省旅游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省旅游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旅游发展中的有关事项。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住机遇,乘势而为,切实抓好本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当地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旅游产业支撑。

篇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1]52号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1〕52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以后,我省旅游产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对外开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旅游产业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产业的支柱地位已初步确立,为加快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我省的旅游产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产业在率先实现现代化、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建设文化大省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旅游经济强省。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加强规划,促进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科学制定旅游发展规划。通过对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在制定《浙江省“十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邀请国内外专家编制《浙江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地区间协作配合,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制定工作。各地制订的规划要与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2.合理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按照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开发、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旅游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旅游总体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旅游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克服我省旅游产品“低、小、散、弱”问题,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二、积极引导,多方筹措,加大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

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省政府2001-2002年每年再安排风景旅游专项资金5000万元(其中风景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旅游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风景区的建设和贴息、旅游精品项目的贷款贴息、扶持精品旅游线路的开发、公益性旅游项目的建设、旅游商品开发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旅游发展需要,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4.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要重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和相关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

5.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成长性高的优势骨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并鼓励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企业、大集体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选择部分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国债的支持。组建投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探索旅游产业新的融资方式。

6.积极引进外资。利用我国加入WTO的契机,进一步扩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吸引外资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采取BOT等方式。鼓励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和运输企业。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鼓励利用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三、加快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

7.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培育旅游精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景旅游资源,在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加大开发和整合力度,创建若干规模大、品位高、特色突出、配套完善的世界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支持西湖、普陀山、雁荡山、江南古镇等景区、景点申报世界遗产。发挥现有著名景区和线路的品牌效应,丰富文化内涵,进一步塑造浙江特色的旅游精品。开发融各类特色专业市场与区域特色经济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培育以高科技为内涵的现代农业、工业、教育等旅游项目,树立浙江旅游品牌。

8.加快旅游开发区建设。加快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步伐,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同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规划为生态旅游示范区,在旅游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山区、海岛旅游扶贫试验区,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9.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价的80%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经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项目,可免缴土地定金。对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预留地,可一次征用、分期出让,并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省内外经济主体兼并各类旅游企业,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30年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金。

10.大力发展旅游商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四、四、加大宣言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11.加强对浙江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策划和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精品、名牌产品的宣传促销力度,广开宣传促销渠道,不断提高浙江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在主要客源地和旅游目的地要设立联络处,开展宣传促销,开发客源市场。简化旅游市场开发人员赴海外促销的审批程序,实行“一次申请一年有效”的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活动中,要积极宣传浙江旅游的整体形象。在加强政府宣传促销的同时,引导和帮助旅游企业针对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宣传促销机制。支持省内的主要国际和国内旅行社按照“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的原则,在主要客源国家和全国建网布点,拓展国际和国内市场。

12.完善旅游促销手段,实现促销手段的现代化和多样化。充分利用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开辟旅游宣传专栏,提高旅游宣传覆盖面,增强旅游宣传实效。积极推进旅游 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浙江之旅”旅游信息网,提供优质的旅游信息服务。健全旅游者信息调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需求动态,引导有序旅游。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13.利用会展节庆活动促进旅游发展。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展览、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借势造市,形成良好的旅游效应。对重大的旅游节庆活动,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法,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运作。

14.加强区域性的旅游合作。充分利用长江三角洲旅游资源互补性、关联性强的特点,加大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旅游合作的力度,发挥以江南风光为特色的旅游整体优势,树立浙江旅游品牌。利用与上海毗邻的区位优势,加快与国际大都市接轨的步伐,根据上海落地签证和免签证时间延长后入境旅游方式的变化,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促进入境旅游的发展。

15.积极鼓励入境旅游。对接待海外游客和创汇成绩突出的国际旅行社,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和旅游等部门另行制定。涉及旅游客运企业的客运附加费的征收可予以优惠。

五、五、深化改革,增强旅游企业活力

16.加大旅游企业的改革力度。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旅游企业集团和各类旅游管理公司,鼓励其向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对中小旅游企业,主要通过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改革。加快旅行社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开展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的试点工作。通过二三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国有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国际旅游集团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省内旅游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鼓励省内有条件的旅游饭店集团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发展连锁店,引导旅游饭店集团加入加际性连锁经营网络。

17.实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通过市场行为公开选聘企业经营者,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鼓励技术要素、管理要素等参与收益分配,提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六、六、加强行业管理,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素质

18.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抓紧制订配套的旅游法规、规章,形成完善配套的旅游法制体系。建立省、市和重点旅游县(市)旅游质监机构,健全旅游执法体系,提高旅游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旅游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旅游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民间性、自律性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19.大力推行旅游标准化工作。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等,推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的设施和服务标准,加强对星级饭店评定和旅游区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对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档次和水平。加快实施导游资质认定工作。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规范旅游价格。

20.加大旅游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培育高素质的旅游人才队伍。坚持学校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努力培养高、中级旅游策划、开发和管理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竞争上岗机制。加强高等院校中旅游院系的建设,加快省旅游高等职业学院和其他旅游培训机构的建设步伐。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旅游人才引进的力度。

七、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21.加快以旅游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立体开放的快捷旅游效能网络。民航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开通我省至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外主要客源地和出境游目的地国家的航线航班,鼓励外省市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经停我省。“十五”期间,实现现有4A级旅游景区景点与省内各中心城市以及本省与周边省市著名景区之间高等级公路的连通,加快其他景区景点主干公路、旅游专用公路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大力发展旅游城市至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旅游景区景点之间的旅游专线客车,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为旅游专线车运行提供方便。取消旅游车辆进入城市的限制。加快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为旅游车辆通行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利用东海、钱塘江、大运河和江南水乡的优势,大力发展安全、舒适、高速的沿海和内河交通,提高旅游船舶的档次,发展水上和海洋旅游。

22.以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契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要把创优秀旅游城市作为实施城市化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把创优标准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之中,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城市旅游基础设施的安排要优先于一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城建项目、大型建设工程和文化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旅游的功能,符合创优标准。

23.努力为旅游企业营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有关部门要规范管理权限,对旅游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杜绝多头检查。做好企业清费减负工作,对涉及旅游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坚决取消各项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名义强行或变相向旅游企业推销其商品。对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价格政策。

八、八、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

24.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把旅游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旅游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真正把旅游产业的发展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同时,建立各级政府旅游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25.各级政府按照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要求,以机构改革为契机,逐步完善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各地要在总结县级旅游管理体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大胆探索适应旅游发展要求的管理模式

26.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意识,主动支持、配合旅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培育旅游支柱产业。计划部门要配合旅游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把旅游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和旅游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林业、水利、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门,要共同搞好旅游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以资源保护促进旅游发展,以旅游发展促进资源保护。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创新,以高度的责任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篇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推进“三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全面确立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四化同步”等战略思想, 全面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 全面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业支持保护、农村社会保障、城乡协调发展的制度框架, 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农村面貌得到很大改善、农民群众得到很大实惠, 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迎来了又一个黄金期, 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迈上新台阶。农民增收实现“九连快”, 农村贫困人口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农村民生加速改善, 办了许多深得民心的大事好事。农村综合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城乡分割的体制障碍加快破除。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农业农村形势好, 为我国综合国力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大幅提升, 为现代化建设在重重风险挑战中昂首迈进, 为党和国家事业在各种困难考验中兴旺发达, 注入了强劲动力, 增添了应对底气, 赢得了战略主动。实践证明, 中央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 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卓有成效。

伴随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 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正在进入新的阶段, 呈现出农业综合生产成本上升、农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乡发展加快融合的态势。人多地少水缺的矛盾加剧, 农产品需求总量刚性增长、消费结构快速升级, 农业对外依存度明显提高,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任务艰巨;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 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 农民利益诉求多元, 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势在必行;国民经济与农村发展的关联度显著增强, 农业资源要素流失加快, 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的要求更为迫切, 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顺应阶段变化, 遵循发展规律, 增强忧患意识, 举全党全国之力持之以恒强化农业、惠及农村、富裕农民。

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落实“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 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 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 围绕现代农业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 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一、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 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始终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任务。必须毫不放松粮食生产, 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着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支撑。

1. 稳定发展农业生产。

粮食生产要坚持稳定面积、优化结构、主攻单产的总要求, 确保丰产丰收。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 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支持优势产区棉花、油料、糖料生产基地建设。扩大粮棉油糖高产创建规模, 在重点产区实行整建制推进, 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模式。深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加强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联防联控能力建设。加大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实施力度, 扩大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规模。以奖代补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进种养业良种工程, 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和新品种引进示范场建设。加强渔船升级改造、渔政执法船艇建造和避风港建设, 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2. 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

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 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 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 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 继续实施种业发展等重点科技专项, 加快粮棉油糖等农机装备、高效安全肥料农药兽药研发。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

3. 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 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 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适时增加新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价格形成和交易中心。加快推进以城市标准化菜市场、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建设。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发展农产品冷冻贮藏、分级包装、电子结算。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大力培育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 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分销和农民网店。继续实施“北粮南运”、“南菜北运”、“西果东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启动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商贸集团、邮政系统开展农产品流通。深入实施商标富农工程,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

4. 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充分发挥价格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激励作用, 按照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 继续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 适时启动玉米、大豆、油菜籽、棉花、食糖等农产品临时收储。优化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储备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 完善粮棉油糖进口转储制度。健全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机制, 认真执行生猪市场价格调控预案, 改善鲜活农产品调控办法。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调控政策, 加强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健全大宗品种进口报告制度, 强化敏感品种进口监测。推动进口来源多元化, 规范进出口秩序, 打击走私行为。加强和完善农产品信息统计发布制度, 建立市场调控效果评估制度。扩大农资产品储备品种

5.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强综合协调联动, 落实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责任, 加快形成符合国情、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测, 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 (站) 建设, 补助检验检测费用。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加大监管机构建设投入, 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适应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发展时期的客观要求, 必须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加强对农业的支持保护。要在稳定完善强化行之有效政策基础上, 着力构建“三农”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 确保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

1. 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用好增量、加强监管的要求, 不断强化农业补贴政策, 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 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 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政策, 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 推进农机以旧换新试点。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逐步扩大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范围。继续实施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 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 启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高效缓释肥料使用补助试点。完善畜牧业生产扶持政策, 支持发展肉牛肉羊, 落实

责任编辑:李明明

远洋渔业补贴及税收减免政策。增加产粮 (油) 大县奖励资金, 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研究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政策。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粮食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

2.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加强国家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扶持和引导, 切实加大商业性金融支农力度,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 确保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 加大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 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稳定县 (市) 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 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新模式, 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 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支付服务条件, 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 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抵 (质) 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 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生产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适当提高部分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

3.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

各行各业制定发展规划、安排项目、增加投资要主动向农村倾斜。引导国有企业参与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采取投资筹资、捐款捐助、人才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在农村兴办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事业, 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管护费用补助等政策。落实公益性捐赠农村公益事业项目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以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

三、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

责任编辑:李明明

核心和基础。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1.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结合农田基本建设, 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 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 (林地、草原) 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深化国有农垦管理体制改革, 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

2. 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

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 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 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 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培育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 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 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制定专门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3.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 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 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 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合作社, 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 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 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 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 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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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 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 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 做好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 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 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 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 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 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四、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 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 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 充分发挥公共服务机构作用,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 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

不断提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 不断改善推广条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 面向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农村气象信息服务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体系与能力建设, 提高农业气象服务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2. 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

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 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 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性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

3. 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

鼓励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发展专家大院、院县共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庄稼医院、专业服务公司加合作社加农户、涉农企业加专家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积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服务, 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到田到户。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整合资源建设乡村综合服务社和服务中心。加快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启动金农工程二期, 推动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建设。发展农业信息服务, 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灾害预警等技术。

五、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必须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 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

责任编辑:李明明

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 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 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2.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确保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 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严格征地程序, 约束征地行为, 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加强管理,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3.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 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 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

六、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 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按照提高水平、完善机制、逐步并轨的要求, 大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倾斜, 努力缩小城乡差距, 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覆盖力度, 逐步建立投入保障和运行管护机制。“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电网升级改造要注重改善农村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经营供电设施, 中央投资继续支持农村水电供电区电网改造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推进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乡镇、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 路

责任编辑:李明明

建设和东中部地区县乡公路改造、连通工程建设, 加大农村公路桥梁、安保工程建设和渡口改造力度, 继续推进农村乡镇客运站网建设。加快宽带网络等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沼气可持续发展, 优化项目结构, 创新管理方式, 鼓励新技术研发应用。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国有林区 (场) 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和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健全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 积极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试点。科学规划村庄建设, 严格规划管理, 合理控制建设强度, 注重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制定专门规划, 启动专项工程, 加大力度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和民族、地域元素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农村居民点迁建和村庄撤并, 必须尊重农民意愿, 经村民会议同意。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 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加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 加大避灾移民搬迁投入。

2. 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完善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改造长效机制。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改善办学条件, 配强师资力量, 方便农村学生就近上学。设立专项资金, 对在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深入实施农村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建立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 积极推进异地结算。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研究探索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政策措施。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对统一的标准。完善农村优抚制度,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扶贫开发投入, 全面实施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搞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把推进人口城镇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推动农民工平等享有劳动报酬、子女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文化服务等基本权益, 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 加强生产扶持、社会救助、人文关怀, 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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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4. 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 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加大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力度, 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统筹安排新的退耕还林任务。探索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和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中央财政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增加湿地保护投入, 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 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继续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搞好农村垃圾、污水处理和土壤环境治理, 实施乡村清洁工程, 加快农村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开展宜居村镇建设综合技术集成示范。

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顺应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城乡利益格局、农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 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1. 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扩大农村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 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强化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 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提升推动农村发展、服务农民群众能力。加强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 完善组织设置, 理顺隶属关系, 探索功能定位。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 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农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

2.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继续推广“四议两公开”等工作法。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 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以县 (市、区) 为单位统一公开目录和时间, 丰富公开内容, 规范公开程序, 实现村务公开由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延伸。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 推行乡镇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 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3. 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党和政府主导, 依法维护、统筹兼顾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利益, 畅通和规范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加强农村信访工作, 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途径, 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依法保障外出村民在本村、外来人口在居住村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推动乡镇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

4. 保障农村社会公共安全。

加强农村抗灾救灾、警务消防、疫病防控等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标准, 增强农村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能力。深化农村平安建设, 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落实在农村警务室连续工作一定年限人员的有关激励政策。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创建平安畅通县市。依法打击乡村黑恶势力、黄赌毒和各种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全面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落实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 树立健康文明、遵纪守法的社会新风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确保劲头不松懈、力度不减弱、力量有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熟悉党的“三农”政策和国情农情作为必修课, 把善于做好新时期“三农”工作当作基本功,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不断提高“三农”工作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推动“三农”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绩效评价, 开展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 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尊重农民首创精神,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勇于改革、大胆创新, 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

篇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2〕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省林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到2015年实现森林覆盖率65.5%,森林蓄积5.2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3000亿元以上,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到2020年实现森林覆盖率65.5%以上,森林蓄积5.42亿立方米,林业产业总产值突破6000亿元,农民涉林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努力把我省建成生态环境优美、林业产业发达、森林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强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林业生产方式,加强森林资源培育

着力抓好林木种苗科技创新,建设林木良种基地,提高良种使用率,财政对使用良种壮苗造林予以补助。推广不炼山造林,推进林木采伐由皆伐向择伐转变,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从2013年起三年内,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择伐作业给予100元/亩补助,市、县(区)财政予以配套。加快“四绿”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村镇、道路和“三沿一环”(沿路、沿江、沿海、环城)植树绿化,重点抓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森林生态景观通道建设。要保障森林通道建设用地,采取租赁、征收、补助、合作等方式,将通道两侧土地用于植树造林。加强未成林和中幼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争取中央加大对森林抚育的扶持力度。

依托国有林场、采育场,推进国家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珍贵树种用材林。争取国家加大投入,并按照国家部委要求,省级相应部门安排资金用于基地建设配套。依托福建省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立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支持国家木材战略储备 —1—

生产基地等重大林业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组建同级林业发展投融资平台。金融机构要加大重大林业项目建设信贷支持力度。

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强化重点区位生态保护

通过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适当提高用地成本,控制林地不合理消耗,引导科学合理节约利用林地。从2013年起,对使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0元、60元、90元的标准收取森林资源补偿费(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所收资金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构筑沿海森林防护屏障,对沿海基干林带划定范围内无法造林的,将临海第一层林缘向内200米范围的林木划为沿海基干林带管理。加强林地、湿地保护,鼓励建设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加大环城一重山及城中山的林地保护,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交通、电网、风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科学规划,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并在可利用的土地上种植树木,加强生态保护。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禁止在重点生态区位采挖树木,严格限制胸径20厘米以上的大树移植出省。

三、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传统林产加工业

培育林业龙头企业,鼓励开展森林认证和质量认证,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做大、做强林业品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发展木竹、松脂、纸浆、木质活性炭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对符合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扶持范围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进口木材(木片),简化进口木材(木片)运输手续。

支持林业专业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价格不低于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税费之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加林业贷款额度,根据林业生产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利率不上浮,简化贷款手续。对企业收购原料及初加工

产品,享受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税政策。

四、拓展林业新兴领域,大力发展非木质利用产业

发展林业生物产业。扶持林业生物能源基地建设,突出森林生物产品精深加工,引进大型生物技术企业,鼓励生物技术创新,加强植物精油、生物碱等植物提取产品开发,加快发展生物材料、生物制药、森林食品、天然化妆品和生态茶园等产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含量高、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林业生物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发展花卉产业。加强优势花卉品种研发和培育技术推广,加快建设花卉专业市场和花卉文化博览园,推进与荷兰、台湾地区的花卉合作。按照现有投资标准,每年新增扶持建设5个现代花卉项目县,逐步将花卉项目县扩大到30个。对设施栽培花卉的用水、用电按照一般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收费。

发展林下经济。实施“千万林农增收千元工程”,加快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蜂等林下种植和养殖业,实现“以短养长、立体经营”。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林下经济发展予以补助,市、县(区)财政也应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发展森林生态旅游和森林文化产业。发挥森林景观资源优势,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依托森林公园、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人家”,结合全省精品旅游线路规划,打造森林生态旅游精品线路,培育森林休闲、养生、探险、体验等生态旅游区域品牌。经工商注册的森林生态旅游企业,免征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加快森林公园立法,依法保障符合规划的森林休闲用地。加强森林文化教育基地和森林博物馆建设,将森林文化产业纳入全省文化产业予以支持。

五、加强基层林业建设,夯实林业发展基础

稳定和加强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立足于乡镇林业站社会公益性质和职能转变需求,科学制定人员编制核定标准,在编制内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经

费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招聘林业站、林场等基层林业岗位的学历资格条件,允许林学类大中专毕业生报考林业站、林场等基层林业岗位,对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可采取直接考核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予以补充。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强化林区道路和基层林业站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林业生产生活条件。

篇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核心产业。加快发展金融业是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根本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08〕2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大力发展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产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配套产业。到2012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8%,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9%,金融业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二)构建西部金融机构集聚中心。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到2012年,金融机构数量达到200家,其中新培育和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50家以上,新增国内外知名的金融业配套中介服务机构20家以上,金融业集群发展态势初步形成。

(三)构建西部金融创新和市场交易中心。争取成都成为西部地区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交易、金融服务和金融管理创新的试验区,重点把成都打造成为西部地区票据市场中心、银团贷款中心、产权交易中心、金融创意中心、金融中介服务中心和居民理财中心。

(四)构建全国一流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全力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各类数据中心、资金清算中心、银行卡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到2012年,后台服务中心达到45家,其中新增后台服务中心3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使成都成为全国金融后台服务机构最多、配套服务功能最完善的城市之一。

二、引导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五)加快金融集聚区规划建设。继续加快东大街“金融一条街”建设(始于锦江区东大街盐市口,止于东大街二环路口);着力打造南部新区金融总部商务区(北起高新区繁雄大道,南至民丰大道,东起天府大道,西至站华路);加快推进天府新城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抓紧规划第二金融后台服务中心。

(六)进入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

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所需土地,可按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资金按照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补贴,须提供5年内不迁离集聚区的书面承诺。进驻天府新城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享受成都高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七)进入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八)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对小企业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郊区(市)县支行新增存款的70%以上投放当地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九)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重大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推广信用证贸易融资、票据保贴融资、知识产权抵押融资、保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搭桥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小城镇建设贷款。支持银行设立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支持保险机构设立专业信用保险业务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十)支持发行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加快推进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工作;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探索发行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收益债券

(十一)大力发展和引进各类投资基金,加快设立城乡统筹产业投资基金、西部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十二)积极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按融资额的0.5‰奖励项目业主。

四、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

(十三)设立成都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和地方资本市场建设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十四)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力争到2012年新增上市公司20家。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进入我市企业上市资源后备库。入库企业完成上

市辅导并验收合格后,给予20万元补贴;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发行完成后再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上市的,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对单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通过重组方式取得市外上市公司控股权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到我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给予300万元补贴。

(十五)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1‰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健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努力把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建设成为服务全省、面向西部、辐射全国的区域性产权交易中心。积极争取成都高新区成为全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积极争取建立区域性商品远期交易市场。

(十七)积极拓展保险市场。大力发展各类人身和财产保险业务,确保保险业务增长速度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保险深度和密度位居中西部地区前列;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成都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赋予成都保险改革和保险创新试点权,争取设立区域性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

五、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

(十八)整合地方资源,努力使成都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发展成为全国一流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支持成都银行跨区域经营,力争3年内设立5家跨省分支机构,监管评级达到二级以上;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快在统一法人社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地方证券、期货、信托公司做大做强。

(十九)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加快组建地方法人保险公司,积极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十)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的创新发展,着力推动各类政府投资公司的整合,增强投融资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二十一)鼓励各类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向农村延伸网点和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到2012年,全市新增村镇银行9家,小额贷款公司20家以上,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到相邻区(市)县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壮大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和农村产权担保公司,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

(二十二)支持扩大农村动产和不动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

使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贷款;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二十三)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将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农业灾害风险分散机制;支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推动农村养老和健康保险发展;探索开展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融资机制。

七、完善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提升融资担保能力,到2012年,培育5家担保服务能力在20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全市担保机构担保余额突破500亿元。鼓励设立再担保机构。

(二十五)加快金融支付体系建设,有效整合银行卡发卡和受理资源,发展符合金融标准联网通用的“城市一卡通”;扩大银行卡在公用事业、公共交通、商业、旅游、餐饮等行业的使用范围,加速银行卡受理网络从城市向农村地区延伸;加快银行卡支付渠道创新。

(二十六)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会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成全国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介服务中心。

(二十七)加快发展金融设备制造、金融服务外包、金融人才培训等配套产业,延伸和完善金融产业链。

(二十八)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整合金融、工商、税务、劳动、国土、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覆盖全市所有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用档案,建立和完善全市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二十九)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出适合城乡居民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增加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完善理财从业人员监管体系,支持第三方理财机构加快发展。

八、加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三十)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及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申请1至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证提供便利。

(三十一)设立成都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国内外知名的金融专家,为我市金融业改革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三十二)构筑金融人才培训高地,依托我市各类金融培训资源,争取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联合设立成都金融培训中心,为成都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九、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协调服务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在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工作机制;建立市政府与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及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县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提高协调服务能力。

(三十四)设立成都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09年开始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相关区(市)县也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三十五)建立完善金融单位考评制度。对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每年评定一次,具体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十六)加强政府资源统筹调控力度,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类公司银行开户、国有企业上市保荐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保等政府资源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

(三十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金融维权“绿色通道”。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和保险诈骗的力度,切实减少贷款违约率,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银行卡犯罪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做好地方金融企业重组改革、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十八)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增强公众现代金融意识,切实提高全民金融素质。加强新闻宣传,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十、附则

本意见中所指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分行(分公司)。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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