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关键词: 规章制度 规章 学校 管理

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通用10篇)

篇1: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2017鲁沟塘小学

地方病防控及学校常见病防控规章制度

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常见病的防控工作,有效地保证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我校常见病防控制度。

一、认真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做好春、夏两季流行病工作,早发现、早治疗、早预防,采取服中草药大锅汤,发现传染病及时上报当地防疫站和有关部门。

二、做好疾病宣传工作,一学期一次黑板报,给学生观看放录像等。

三、加强卫生监督,改善环境条件,每一周抽查伙食团、小食品及环境卫生,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保证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四、加强对中小学生的视力保护工作,坚持每天做好眼保健操,采取治疗及学生家长的密切配合。

五、积极学生中的六病防治措施:视力不良、砂眼、贫血、营养不良与肥胖、龋齿、蛔虫病。做好学生中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等防治工作和一般急救工作,不能处理的,及时护送医院。

六、加强营养不良与肥胖防治措施工作。加强体育锻炼宣传,向家长及学生进行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对人体生长发育和健康带来危害的宣传。

七、加强龋齿及砂眼的宣传工作,教育学生养成饭后漱口和早晚刷牙的习惯。注意个人卫生,不用脏手揉眼。注意手的卫生。

坪镇鲁沟塘小学

2017年3月5日

篇2: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发布文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7-02-09 【生效日期】2007-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葫芦岛市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现将《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管理,促进和保证地方铁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和保障运营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 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以及铁路专用线(以下统称地方铁路)的建设、运营及安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铁路主管部门。

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铁路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地方铁路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方铁路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改造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全市地方铁路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竣工验收审查;

(三)对全市地方铁路实行行业管理,对线路及附属设施、设备技术状态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从事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五)维护地方铁路建设和运营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发生在地方铁路上的线路、设备、车辆、人身伤亡事故,保障运输安全;

(六)总结和交流地方铁路管理工作经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七)掌握地方铁路生产和经营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地方铁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地方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近期、中期或远期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第六条 纳入规划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七条第七条 全长20公里以下的地方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铁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第八条 地方铁路通过城市居民居住区的路段,地方铁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扬尘污染。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铁路专用线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协议与有关单位共用其专用线。铁路专用线共用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和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权限,由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物价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的运营收入,除按国家规定纳税和企业留利外,其余部分作为地方铁路发展基金,用于地方铁路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线路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

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

(四)其他地区15米。

特殊线路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地方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

篇3: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基地占地300 多亩,分布着模拟的各类逃生自救等训练器材和设备,有翻越逃生墙、抢渡金沙江、天罗地网等集体项目,有滑索求生、空中独木桥、匍匐前进等个人项目,提高学生间的配合能力,锻炼学生面对意外或困境的自救自护技能。

记者看到,在“生死电网”项目上,学生需要穿越一张和地面垂直的绳网,网上的一个洞就是一条生路,通过时身体任何部分都不许碰到边缘。“这个项目锻炼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让他们知道在面对困难时每个人应该有的位置。”新征程户外拓展训练基地负责人介绍说。

青岛市李沧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韩川德说,为让学生“放下课本去户外练本事”,李沧区制定了初中3 个年级、小学6个年级的生存教育实施方案,以及每个年级学生要学会的任务清单,包括141 个可供选择的小项目。目前,生存教育已在全区42 所初中和小学的3.8 万名学生中开展。项目全部由政府财政买单,预计投入600 多万元。

篇4: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摘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高校实现教学目标,规范教学行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保障。地方新建本科院校在经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急速扩张之后又将面临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转型,学校教学的发展是否能跟上转型发展的步伐,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改革尤为重要。文章以文山学院为例,深入分析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问题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问题;建议和对策

G642.4

G649.2

一、文山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滞后性严重阻碍教学管理的运行

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跟不上学校的发展形势就会形成教学管理的漏洞,阻碍教学管理的运行,增加教学管理的压力,难以做到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例如,重修是教学管理运行中的必要环节,每个学期学校申报重修的人数达上百人,然而翻看文山学院教学管理文件却没有关于重修的细则,重修的相关操作办法都依据传统的教学管理模式,由学生自己填报重修课程和老师,整个过程没有教师的指导,全靠教务处发放的通知,屡次重修学生不用上交一定的重修费用,屡次出卷改卷教师也未获得一分酬劳。整个重修过程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依据,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导致重修环节未起到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作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难以操作,甚至会滋生教师的惰性。另外,有关教师的调、停课的详细要求,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的办法,学生选课的详细规定等都没有形成严格的规章制度,难以为教学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

2.教务处——二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的缺失导致各二级学院对教务处管理依赖性过大,院系管理活力不足

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中却没有明确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的权利和责任,分管不清,各二级学院学务办,教务办仍然沿袭传统的管理模式,缺乏教学管理的主体意识,对教务处管理依赖性过大,导致教务处的工作仍以决策,组织和实施为主,缺少监督和评估,各二级学院主要工作仍然是执行,教务处想管却管不下,各二级学院想管却缺少科学合理的制度依据,凡是出现教学问题,教师学生还是只能依靠教务处解决,各二级学院未起到协同管理的作用,教务处直接面向的是庞大的学生教师群体,尤其是教务处缺乏管理人员的情况,长此以往,循环往复,教务处的管理效率低下,管理人员工作量大,教师学生却对学校教学管理服务怨声载道,各二级学院缺乏管理的主体意识,缺乏管理的活力。

3.规章制度的认知度低,执行不到位,权威性受损害

教学管理规章部分被完全“束之高阁”,即政策表面化。一方面,学生和教师不清楚具体的规章制度的要求,甚至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一无所知,事实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和学生规范做详细的要求;另一方面,在规章的实施过程中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制度的实施缺少监督,很多教学问题工作没有任何推进。如:为了配合学分制教学改革,不少地方院校都制定了导师制度,但从制度推行过程来看,鲜有学院能真正按照要求来开展工作,导师的聘任流于形式,学生也无法从所谓的导师那里获得必要的信息和应有的指导。“单纯重视制度的制定,满足于制度的制定,却轻视甚至忽视制度的执行”,在文山学院的教学管理中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二、文山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重建

1.建立学院——二级学院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高质量的教学管理要求地方高校必须树立全新的教学管理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体制是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管理体制就是要从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逐步形成目标管理,分级负责,权力下放,过程监督,反馈调控,激励驱动的管理体制,逐步规范决策机制,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工作程序,扩大学院管理自主权,达到激发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学活动协调发展的目的。

2.参照立法程序,科学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针对学校现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进行“立改废”的清查工作,有的予以及时废止,有的予以修改或调整,有的需要重新制订,各种教学管理条例和规定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石,它们涵盖教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对于教学秩序的有效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制订教学管理条例或规定要求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性和系统性,对于名称的命名,比如说“办法”,“细则”,“规则”,“规范”,“职责”,“常规”,“须知”,“守则”等等,应要做到科学合理。

根据教学管理规章关于教务部门工作范围和内容的要求,参照有关教学管理内容的理论学说和管理需要,就文山学院目前的教学情况而言,将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切实可行的条块分割,可将其管理工作分解为总则,教材管理,考试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学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实验与实践教学建设,专业课程建设以及师资建设几大模块。有关各块的管理文件按照“由大到小“,“由主到次”,“由重到轻”,“由先到后”的原则予以排列组合,并留有开放空间,最终形成一个结構清晰,内容翔实,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比较完备的部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3.提高教学管理部门的切实执行

没有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不行,有了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不执或执行不好也不行。必须按照依法治校、治教、治学的理念,切实执行教学文件和规章制度的精神,强化教学规范管理,维持正常教学秩序,营造优良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必须认真学习及深入理解教学文件和规章

4.在各教学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教学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

提高教学管理部门的执行力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科学合理,有多处可控制的节点;二是师生熟知和认同规章制度“全员教育和培训显然着力于后者”培训内容至少包括:对管理制度本身的解读(包括学校章程的起草说明);树立教学质量意识,规则意识,顾客意识和服务链意识;培养日常工作中的确认习惯和及时反馈意识。因此,有必要在各二级学院和教学管理行政部门针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制度宣传,做到“知法守法”,“有法可依”,责任到人,实施严格的究则制度。

参考文献:

[1]施晓光.西方高等教育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2(2)

篇5: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6]1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本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设立在本市辖区内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4]96号)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入境登记、变更登记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外籍人员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由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外籍人员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员工,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对象的有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外籍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登记资料实现计算机自动对接。每月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对外籍人员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即时掌握外籍人员纳税情况。

第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部门受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应当为每一位外籍纳税人员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第十条 《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管理等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外籍人员进行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指标主要包括:

(一)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平均收入申报指标。

(二)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率指标:

1.某外籍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平均工资薪金)/某外籍人员上一平均工资薪金*100%;

2.某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增长与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增长比例=某外籍人员当年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某企业当年所有人员平均工资薪金增长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审核评税结果,对存在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经分管局长批准进行税收约谈,核实其境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三条 外籍人员税收约谈程序和内容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税收约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离职(境)清税登记表》,并附送离职申请报告、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离职证明、境内受雇公司和境外派遣单位最后一次工资证明等资料。

第十五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离职(境)外籍人员的纳税情况进行汇算清缴,办理离境清税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离境但未办理离境清税手续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欠缴税款的外籍人员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市地税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外籍人员的有关税务事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代扣代缴单位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第十九条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负责外籍人员各管理环节税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进行“一人一档”存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程序。第二十条 市地税局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文化、体育、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取得外籍人员有关信息资料,并对税收档案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应主动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的联系,按照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有关规定,把好外籍人员付汇的审批关口。

第二十二条 外籍人员(扣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扣缴申报)、报送有关资料以及缴纳(扣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6: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校舍场地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建设规划编制七区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市制定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普通中小学校: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普通高中;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

前款规定的区域人口数量及学校规模,可以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居住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六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外,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初中,办学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的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比例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据适龄学生的数量、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应当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选择地质安全、环境适宜、公用设施完善、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地块。

第十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并优先供给。

新建中小学校生均用地的定额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校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抗震、消防、防雷等设计规范。校舍的抗震设计要求应当高于普通建筑物,并按照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档的要求进行设防。学校建筑设计方案经书面征求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应当符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

配套建设的学校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综合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城区改造中,区域内现有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土地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在区域改造中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迁中小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由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需要停办、搬迁的,应当经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原有校舍由所有权人负责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维修改造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校舍场地维修、危房改造等支出。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校舍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应当明确校舍场地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校舍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校舍场地资料档案,完善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校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有严重损坏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并报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治理。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现有中小学校校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小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人行横道线、减速带等安全设施。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在出入口设置监控设备等安全管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校舍场地;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工家属住宅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依傍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毗邻中小学校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按照规定与学校围墙保持一定距离。

学校门前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学校周围不得设置停车场。

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殡仪馆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场所建设应当远离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规划设置中小学校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抗震、消防、防雷等设计规范要求审批设计方案的;

(三)城区改造中未统筹解决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的;

(四)对学校申报的危房未及时进行鉴定、治理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的;

(六)批准在学校门前及两侧100米范围内新建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按时移交校舍和相关建设资料、不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依傍学校外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青政办字〔2006〕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技术企业上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本市同行业前三位;企业主营业务为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本市同行业前五位。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且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3%。

(六)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八)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九)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本市示范作用突出。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七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三)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 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第八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的名义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九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

(一)市经贸委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后,于当年3月31日前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青岛经贸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有关信息。

(二)企业自愿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四)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组织专家组,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答辩会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专业评审。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要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核查。

(六)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初评结果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提出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市经贸委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七)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依据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包括省和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省或国家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二条 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的程序是:

(一)数据采集。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31日前报市经贸委(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

(三)数据核查。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贸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

(五)市经贸委依据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在本市和行业所发挥的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得分在60分至90分(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一个内超过两次的;

(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

(五)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应予处罚的;

(六)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居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末5位的。

第十四条 市经贸委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评价结果。

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省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或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本市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省或国家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不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可以视情况保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四)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在享受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六)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七)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调整与撤销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一并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 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市企业技术中心总体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到“十一五”末,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总数控制在150家左右。

第二十条 市经贸委应在其政务网站等相关媒体上随时更新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逐步推进认 定和评价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成果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鼓励企业进行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企业不断加强技术中心建设、提高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的税法指导和服务,依法为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履行相关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限期整改:

(一)一个的评价结果居全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末5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一个内发生一次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四)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技术中心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等研究开发条件建设。其中,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扶持50万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累计扶持100万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累计扶持1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重点,对从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评价合格、创新能力较强的本市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可通过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引导、促使其加大投入、快出成果,提高主业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的筛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获得一次性财政资金扶持后,下一一般不得再申请创新能力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所需经费从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本办法相关的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表以及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技术中心△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驻青单位,驻青部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篇8:学校管理中的规章制度与人文情怀

学校管理中的规章制度中的奖惩内容,属于对事不对人的操作行为,这就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提供了必要的评价依据。

然而,以量化考核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管理中的规章制度,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带有了“先天残疾”。

首先,学校工作的核心在于育人。人的培养是无法用数据作为衡量标准的。量化所侧重的是数据,学校教育中的数据,最直接的体现便是成绩和名次。因此,量化考核势必要将教师的教育成果和学生的考试成绩联系起来。这就为教师教育活动中片面追求学生成绩的提高,而轻视学生的道德培养和全面发展留下了隐患。当下,这种隐患已在相当多的中小学生身上体现出来,表现为众多的学生道德感丧失、感恩之心泯灭、羞耻感匮乏。而这些,又必然影响到未来整个民族的文化道德素养。

其次,学校的量化考核中,在看似客观公平的数据指标面前,却忽视了许多客观存在的不公。比如,高级教师和初级教师的教学效果的评定是否该用相同的尺度衡量的问题,教学成绩和占用学生的学习时间的比例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无法协调解决,必然带来了无限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无限加大学生的课业负担等为社会所深恶痛绝的教育弊端的出现。

最后,以量化考核为主体的学校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将一切工作和经济挂钩,这对于长期以来轻视金钱、看重个人价值的教师队伍主体而言,其实际成效也微乎其微。而对于另一部分比较看重金钱的教师来说,它所培养起的对于数据的追求,实际上也将一个教师对于事业的热爱,局限到了对于物质的追逐之中。一旦这种物质追求的希望受挫,则势必要影响到此后的各项工作。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规章制度背后的先天局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实施富有人文情怀的人性化管理。

富有人文情怀的人性化管理的核心是确立起“教师第一”的管理观。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培养了多少合格的劳动者。这里的合格,首先必须是道德行为上的合格,是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上的合格。一所学校,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不只是教学硬件设施和教育管理量化数据所可以达到的。它需要的是学校全体教师的勤业、敬业、乐业和善业,需要的是教师自身高尚而独特的人格魅力的带动和引领。教育管理者只有确立起“教师第一”的发展观,才能让我们的教师把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去。

富有人文情怀的人性化管理的基础是文化,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教育理念之上的管理文化。这种文化,形成于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教训与经验,融注着古今中外无数人的智慧精髓。因而,富有人文情怀的人性化管理是理性的、是不受管理者个人意志左右、不被世俗和社会潮流支配的。具体到当下的学校教育管理中,就是只依照教育目标和教育规律来安排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只遵循教育自身的发展轨迹来运行教育流程,不苟且于社会流俗对教育的指手画脚,不谄媚于教育机构本身只依照升学率而评定出的各样奖励。

富有人文情怀的人性化管理实现了人性化的学校管理,校长和其他行政工作者的身份,便不再是“管理者”,而是“服务者”。学校的一切行政工作的核心,只是服务于教育、教学和教师。学校会把教师的喜怒哀乐看作是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息息相关的事情,会随时随地服务于教师的成长、服务于教师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提升。在实行人性化管理的学校中,校长和其他行政工作者所拥有的“实惠”,将不高于甚至低于教育一线的普通教师。学校中的全体成员,将以能够做一名一线的教育工作者而自豪,而不是削尖了脑袋,想尽了方法要挤进行政工作的行列。

在富有人文情怀的人性化管理环境下,我们倡导的教育服务意识,实际上就是校长和其他行政工作者服务于教师,服务于教学的意识,而不是眼下很多学校所实际执行的那种校长和行政班子成员用各样制度来逼迫教师服务于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的行为。

篇9: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加强统筹整合,推进网络“一体化政府”建设

统筹整合电子政务资源,是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建设网络环境下“一体化”政府的关键。青岛市在推进电子政务中紧密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以“资源共享、互联互通”为原则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益。

(一)整合基础办公软件,形成一网式协同办公环境。按“内部一网式办公”支撑“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思路,青岛市在建设全市三级机关统一互联的政务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并推广了一套大型、综合、通用,多媒体、多功能一体化的基础办公平台——金宏电子政务集群系统。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信息、督查、考核、会议、信访、接待等各项业务全部实现电子化处理;全市各级机关之间公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传输;12区市和100%的市直部门实现了内部网络化办公,2011年全市99个部门和12区市网上进行公文、信息传递和业务流转达1721万件次,形成了全市大一统的一网式协同办公环境。

(二)整合基础平台资源,夯实部门整体协作的基础。建成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平台,为全市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和应用共享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机房共享、网络共享、安全设施共享和应用支撑平台共享。截至目前,为28个部门托管服务器,为99个部门“虚拟”内部办公系统,为80多个部门“虚拟”内部服务网站,为106个部门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和网络安全服务;37项部门通用应用、上百种部门个性化应用依托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政府网站管理平台集成了37个部门网站,网站服务器部署了49个部门网站。进一步推进了覆盖市、区市、街道乡镇的大规模电子政务应用,为提高政府整体协作能力和运行效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整合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解决政府信息的重复填报和一数多源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利用统一的网上信息交换服务平台,建设了公文法规、办公信息、统计信息、批文和证照、信用、财源信息、法人、自然人、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提供统一、完整、标准、快捷的基础信息服务。其中,拥有80多个部门子网站的决策资源网核心网站,整合30多种3亿多字的文字信息和2000多小时视频信息,形成全市机关统一的办公决策信息资源库,成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的高效辅助工具;建立了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统计等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交换机制,建成 18.2万户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了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现青岛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财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管局等24个涉税部门和12区(市)间的350万条财源建设信息共享;建成了132种证照信息的审批证照数据库,已入库各类证照文字信息32764条、证照影像信息 330条;基本建成全市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目前共有10大类、81个图层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食品药品数字监管、市政环卫设施管理 、文化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热线地图查询定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旅游地图查询定位、工商企业查询、区(市)重点项目管理等。

(四)整合行政执法和管理事项,强化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建成了由“网上行政处罚平台”、“网上行政处罚执法监督系统”和“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三大子系统组成的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督网络管理运行平台和业务系统。形成市级44个执法部门的6274项行政处罚事项、12区市3万余项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和公开信息数据库;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整合了涵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土地转让、产权交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行政效能、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等28个重要权力领域执法和管理信息,并实施综合电子监察,构筑了覆盖全市、上下联动的实时全程网上行政监督体系,为强化行政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整合部门重点业务需求,提高行政效率。依托金宏电子政务系统,构建了多级联动的网上督查管理体系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显著提高了督查考核的工作效率、质量和科学化水平;建成了市和区(市)两级统一的大规模平急结合的网络视频会议和可视电话系统,并实现市、区市、街道乡镇、居(村)家委会、居民楼五级应急人员体系的电子化管理;全市三级机关统一、互联、共享的多媒体协作平台,为网络视频会议提供了可靠保障,降低了会议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

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通过应用集成实现信息共享和流程互通,打破条块分割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界限,实现业务整合、协同办公、联合服务,是电子政务的核心价值,也是青岛市政府向社会提供“一站式”公共服务目标的重要途径。

(一)实施现场联办与网上协同相结合,提高审批办事服务效率。按“全市统一、两级分建,分级集中、分布应用,一网式流转、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建设全市网上审批应用体系,形成全国领先的“大厅+网络”双重集中统一的审批服务模式。截至目前,市级47个部门38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市合计(包括乡镇街道)3629项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流转办理,审批事项平均办结时间比法定时限提速70%,非前置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1.49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11.1倍;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5个环节联合审批,效率提高72%。

(二)整合部门信息和服务资源,为社会提供网上“一站式”公共服务。通过组织重点民生部门梳理整合,依托青岛政务网建成了教育、社保、就业、医疗、住房、交通、公用事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定、婚育收养、经营纳税等12个专题栏目,并整合发布了1300多个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服务信息,截至目前,政府门户网站整合发布12个大类31个小类5.8万件政府信息。网上政府信箱形成了60多个部门和12个区市政府“一站式”为民服务渠道,每年受理市民诉求3万多件。组织市政府57个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开展集中“网络在线问政”、常态化“网络在线问政”和“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解决民生问题,受到广泛好评。为进一步拓展和畅通民意渠道,整合了政府信箱、在线访谈、网上调查、意见征集、网上听证、网络新闻发布等渠道,建设“政府在线”综合政民互动平台,采用计算机网站、手机网站、短信、即时通讯、博客、微博、信息订阅等网络沟通新技术,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全天候在线综合互动服务,有力推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统一社区(村)电子政务网络和应用,整合政府部门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针对“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和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村)的工作重复交叉等问题,将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延伸到社区(村),并在区市级网络中心部署了社区(村)综合电子政务平台,为所有社区(村)“虚拟”内部事务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外部公共服务网站。各部门依托社区(村)网络和综合电子政务平台开展各自的电子政务工作,解决了部门多头向社区(村)延伸网络的问题,形成高度统一而又各具特色的面向社区(村)居民(村民)的网上服务体系。同时,在社区(村)设立为民服务代理点,帮助居民(村民)上网获取服务,使政府网上公共服务在社区(村)落地,惠及千家万户,有效解决了“数字鸿沟”问题。

坚持集中统一、集约发展模式,提高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绩效

为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办公,减少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成本,青岛市形成了以集中统一为主要特点的集约化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以“四统一分”管理体制为基础,以“686”核心技术体系为支撑,通过基础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和应用共享服务,坚持不懈地推进全市机关机房、网络、服务器、基础软件和应用整合,收到了低投入建设、大规模应用,低成本运行、高水平服务的成效。不仅实现了信息资源集中管理和多级政府、多部门的大规模协同办公和联合服务,有效遏制了“信息群岛”和“业务割据”带来的管理风险,而且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技术效益、管理和社会效益。

(作者单位:青岛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管理办公室)

篇10:青岛市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简称综治“三化”)建设,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校、高级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幼儿(园、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各类课外班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预防为主、依法管理、部门联动、专群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以维护安全为目标,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防范相结合,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安全保卫、安全联防、快速反应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健全安保机构、确立安保标准、完善安保网络、形成安保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校内安全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学校教书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综治、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执法、工商、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质监、信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六条

综治委、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的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深入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督导各有关部门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市委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指导学校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全面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专职安保队伍的使用、培训、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校园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对治安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涉校矛盾纠纷;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协助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卫生部门应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订购餐、游泳池等卫生状况;加强学校周边及校内饮食店、小卖部、医疗点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控制;文化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出版物、网吧、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者;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店铺及各类营业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加大打击违规经营和非法传销工作力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分析及调查处理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及周边车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清理工作,定期对学校周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拆除各种违章建筑;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督促学校及时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信访部门应加强涉校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和协调处理涉校信访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协助做好学校安保力量的招聘及合同签订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的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新闻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其他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第三章

学校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校园安全保卫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立保卫机构,按照不少于二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保卫机构和安保人员的职责。

高等教育学校应配齐配强专职安保力量,明确其安保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

学校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十五条 学校应健全门卫查验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准入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禁止将学校公私财物非法带出校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各类课外班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实行封闭管理,校内学生及教职员工凭证件出入学校;未携带证件的,须由安保人员或门卫查实身份后方可入校。在上课期间,严防无关人员进入校内,禁止学生擅自离开校园;非上课时间,校外人员、车辆应凭证件或相关证明,由校内人员引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校,进校、离校时须注明具体时间。实行开放式管理的高等教育学校,进入学校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由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未携带有效证件的,须由安保人员或门卫查实身份后方可入校;校外人员、车辆应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填写会客单或工作单方可进入学校。

学校门卫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应在各出入口或显要位置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灯箱,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保安人员。

学校周界应设置围墙或护栏,确保达到封闭校园的标准。在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宿舍区应配备相应的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在校园出入口要设置必要的防冲撞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校门前设置必要的隔离区,在学生进出校门时,要组织专人维护学校内外秩序,防止出现学生在校门口扎堆拥堵现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在大门、围墙、学生宿舍区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防入侵报警设施,并保持全天候、全时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应具备联网上传功能。

第四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体检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学校对外承包食堂或订购集体用餐的,要严格落实索证制度,承包方或提供师生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业和单位须具有餐饮服务(或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学校应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学校直饮水、二次供水、大桶水、茶炉水等卫生安全状况。学校直饮水、茶炉水应安装在合格的地方,远离厕所等污染源,并定期检验水质;二次供水应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持健康、培训合格证上岗,水质要定期检验,水池要定期清洗;学校应采购合格的大桶水,并严格索证,建立台帐。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新生入学应提交体检证明。小学与托幼机构在入学、入托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更换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及电梯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学校应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校园内的消防安全。

学校应配备能够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

学校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存放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要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有精神病史的人及有其他明显智力障碍的人。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强化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意识,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教职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学校应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委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毒、防恐、防突发事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各类应急处置预案每学期应至少演练一次,并做好记录。

学校应配备必要应急处置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专、兼职安全防范应急处置队伍。有关负责人应掌握应急处置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及师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设置能够覆盖学校各个区域的应急广播。第二十九条 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并及时实施救助,进行妥善处理;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误报。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

学校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

第六章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遵守有关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用于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上学、放学及集体出行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统一颜色、统一粘贴标识,车辆颜色及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第三十二条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科学规划接送学生上学、放学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明确每一个站点接送学生的时间。乘坐校车的学生采用实名登记制并由学校向学生本人配发乘车证明。无乘车证明的人员不得乘坐校车。学校应制定详细的接送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管理细则,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在接送学生上学、放学期间,每辆校车上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安保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行驶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接送学生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不得超员、超速行驶,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

第七章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应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的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在校外开展体育活动,应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修学生没有离校(教室)之前,学校应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九条

非寄宿制学校应建立上学放学期间教师护导学生制度。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寄宿制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学生的行为。要加强对在校外租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第四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由专业人员或成人从事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八章 学校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定期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在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庆日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游泳池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学校应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九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综治委、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全力做好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教唆、引诱学生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坚决铲除校园周边的犯罪团伙和黑恶势力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应组织专门警力和群防群治力量加强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重点部位安装或增设技防报警设施和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学校应坚持警校联动,在学生上学、放学和晚修等敏感时段,实行校园门前专职保安定人、定岗、定点值守。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安排公安民警或交通协管人员维护学校门前及周边交通秩序;依法加强接送学生交通工具的管理和监督。第五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及环境整治工作。强化对学校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清理学校周边的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清理中小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二百米范围内开办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中小学校外墙或场地外缘五十米范围内设置的集贸市场、垃圾转运站和地上公交停车场,严厉查处接待未成年人和超时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各有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加强对出版物的监管,认真开展对印刷企业的清理整顿。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制售不良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缴淫秽色情、“口袋书”、音像制品、有害卡通画册、不良玩具、不良游戏软件、非法小广告以及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

第五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饮食卫生整治工作。强化对学校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的监督,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店铺;依法规范学校及周边饮食卫生行为,加强疾病防控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学校周边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将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全部纳入矛盾纠纷隐患、突出治安隐患、安全事故隐患“三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逐一落实整改和治理措施,切实防止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有效防范暴雨、洪水、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力度,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

第十章 学校及周边社会矛盾化解及重点人员管控

第五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学校应围绕确保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加强对社会特殊群体、犯罪高危群体、城市边缘群体“三大群体”的前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加大对涉及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的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突发性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切身利益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引发事端。

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涉及学校及周边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机制,集中排查、有效化解涉及学校及周边的社会矛盾纠纷,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协作机制和学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

学校对来自农村贫困家庭、城市下岗职工等家庭的学生,应建立健全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扶贫帮困制度;对因升学、就业、经济贫困等问题造成心理有障碍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心,积极稳妥地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他们调适心态,化解心理矛盾,防止发生偏激行为。

第五十八条

各级综治部门应组织各有关单位从排查、预防、稳控等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重点人员的管控。

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要坚持教育管控与帮困扶助相结合,全面深化教育改造安置帮教一体化工程,切实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对社会闲散青少年,要努力帮助解决就学、就业等问题;对有危害社会倾向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治安危险分子、传销人员、吸毒人员、艾滋病患者、“法轮功”顽固分子等高危人群,以及长期缠访闹访人员、对社会严重不满的人员、生活没有保障有仇视社会心理人员和有家庭矛盾纠纷、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有可能铤而走险、采取极端行为报复社会、制造影响等重点人员,要建立跟踪台帐,进行风险评估,全面落实教育、疏导、稳控措施,其中,对具有心理障碍重点人员应采取心理疏导或心理干预措施,防止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学校和社会;对流动人口,要大力完善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等服务管理工作模式

学校应定期查找学生在校学习、活动期间的矛盾和问题,查找教职员工、内部保卫人员以及雇佣的其他人员等在工作、生活、家庭以及婚姻等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限期化解,防止在校园内出现伤害案件和影响稳定的问题。

第十一章

学校安全管理组织领导体系

第五十九条

综治委、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应定期召开会议,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六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学校认真排查和解决影响学校稳定与师生安全的问题,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有效指导和切实保障。

要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定期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合力。

第六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本校和周边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师生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要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形成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主动地反映存在的问题,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保障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大对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配备适应学校及周边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装备和设施。第六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资金安排上应优先保证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所必需的经费。学校应通过自己筹措资金、利用社会资金和统筹各项投入等办法,保证安全工作经费的落实。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自身无法解决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第六十五条

综治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制订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责任体系,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与驻地所在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十六条

市委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稳定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影响学校稳定和师生安全问题的单位、学校和个人,由当地综治部门对其进行责任查究、黄牌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第十四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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