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篇1: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1-5-4 14:2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遵府办发〔2011〕92号 发布日期:2011-5-4 执行日期:2011-5-4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煤矿企业)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的总称。
第三条 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5名),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3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 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第十四条 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B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4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30cm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0GB;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 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二十七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报表中注明更换监控设备新旧型号。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将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在监控主机中实时显示和上传,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及时修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绘制: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等。
(二)通风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通风系统网络及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如:通风设施、风流流向、作业点位置等。
2.实时显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且具有风流流向动画显示功能。
3.在相应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风速(或风量)、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2.若系统庞大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3.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传感器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标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及故障等,正常时为蓝色。
4.点击图标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四)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瓦斯抽放系统管路和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形,如:管线、抽放设备等。
2.根据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实时显示相关设备运行状态,如:抽放泵、阀门等。
3.在相关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温度、压力、流量等。
(五)煤矿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应统一采用CWebGIS格式进行绘制,并与现有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无缝兼容。
第二十九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监控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监控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监控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井下巷道内的监控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配备备用件,其中,监控主机的备用数量不少于装备数量的100%;分站、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和使用寿命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煤矿在新增或变更井下采掘工作面时,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测试时须填写“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卡”)。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必须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进行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五章 异常信息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一)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超限。
(二)主扇停风。
(三)局扇停风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
(四)馈断电异常。
(五)监控设备数据中断。
(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
(七)监控系统故障。
(八)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下达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并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值班人员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在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后,应立即填报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以“安全监控隐患处理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2.矿长、工程师、带班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或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有关井下作业参数与状态异常的报告时,要立即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时,必须先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再查明原因,及时、正确处理。
3.对于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而矿方运行正常时,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4.煤矿企业有计划停电时应提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无计划停电时应有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
(二)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1.发现辖区内煤矿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等异常信息,且9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报告,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12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回复,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2.当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3.瓦斯超限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以下规定报告各级领导: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当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4.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企业下达的监控指令要同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三)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必须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其他情况须在于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异常信息消除或收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为止。
(四)安全监控系统因网络故障无法正常上传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应立即与煤矿保持通信联系、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正常,并尽快查明原因、正确处置后填写“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异常情况处置卡”;市、县两级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遵义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辖区内煤矿加强值班防范。
(五)发现煤矿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多次重复出现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要向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和故障问题得到及时排除。
(六)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的,应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指令的,整改结束后,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要制定内部责任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监控系统管理部门,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值班和信息调度指挥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出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四)重大隐患长期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煤安标志已过期、不能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六)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或瓦斯超限、停风、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正常情况下仍强行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七)系统未定期进行闭锁功能测试,传感器未按规定定义的;
(八)人为删除、隐匿分站和传感器信息导致上传信息不真实的;
(九)监控主机安装、下载游戏等与监控无关的软件,未做到专机专用导致本矿或其它煤矿上传和运行不正常的;
(十)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井下分站,传感器数量不能满足监控有效要求的;
(十一)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条款提供服务或提供不合格产品、出具虚假报告的将取消其服务资格,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发生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由遵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篇2: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对甲烷浓度超限等异常信息实现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具有数据传输、接收、显示、报警、储存功能的网络监控终端的总称。
第三条 对涉及煤矿开拓、掘进、采煤、顶板管理、运输、排水、提升、供电、通信、洗煤、外运等生产环节的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全市煤矿企业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报市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是指市、县两级安监局依法对全市煤矿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与服务方面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县两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县(区、市)煤矿安全监控中心隶属于县(区、市)安监局,配置监控技术人员、监管执法人员和监控值守人员。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将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管理到位作为煤矿能否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二)负责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出现异常信息煤矿下达监管指令。
(三)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日异常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服务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工作。
(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及校验机构、安装维护单位等服务单位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考评。
(六)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七)调研、起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本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机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上报和处理。
(二)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三)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生产运行状态的上报。
(四)负责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各类监控账卡、图表及牌板的绘制和更新工作,对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
(六)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申报工作。
(七)负责制定本矿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规章制度。
(八)负责煤矿安全监控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 市、县两级安监局和煤矿集团公司要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监控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网络管理人员。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设置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成立专业维护队伍,隶属于煤矿企业的总调度室或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网络管理人员和井下专业维护人员,30万吨/年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2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5名),30万吨/年以下矿井不得少于8人(含系统维护人员至少3名),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值守人员、井下专业维护人员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三章 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单位应在各级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专项设计方案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未通过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同意煤矿进行监控系统的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 设计选用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四证一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第十四条 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B级机房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2008)的要求。
安全监控系统中断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称为B级机房,其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和监控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以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机房的使用面积按下式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式中:A-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可取5-7。
S-电子信息设备的水平投影面积(m2)。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FN
式中:F-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5.5(m2/台)。
N-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的总台数。
(二)设备搬运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2m。
3.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m。
4.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三)监控室面积不小于50m2。
(四)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气密性。
(五)机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和新风系统,配备空调设施,温度保持为18~28℃,相对湿度为47%-70%。
(六)机房弱电布线须使用配线架、理线器、线缆标识等,强电须使用配电柜或配电箱,强弱电线(缆)平面间距须在30cm以上。
(七)机房和监控室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装置。
(八)机房和监控室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保护措施。
(九)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洁净气体灭火系统。
(十)机房和监控室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十一)机房和监控室应采取防鼠害和防虫害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安全监控系统机房设备的选用及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煤矿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若设立独立监控机房,必须与矿井调度室有通讯专线联接。
(二)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并采用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应避免阳光直射。
(三)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及传真机。
(四)系统必须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主、备机应选用工业控制计算机,内存容量不低于1GB,硬盘不小于500GB;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 分钟内投入工作。
(五)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六)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七)系统应装备杀毒软件及软、硬件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计经批复后,方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市安监局进行资质备案,并接受市、县两级安监局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煤矿企业不得擅自更换监控系统型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
第四章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煤矿应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其它行业标准的要求正确安装和使用各类监控设备,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严格执行帐卡和图表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到位、数据采集准确、断电灵敏可靠”。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工作。安装安全监控设备前,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安装申请单送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分送通风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每10天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不具备井下现场甲烷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区域技术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委托其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接受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煤矿应于测试前一日填制“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计划卡”上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如因特殊情况更换甲烷传感器后所进行的闭锁功能测试,应提前告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煤矿闭锁控制功能进行抽检。
第二十四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可能影响到监控数据的上传时,应与市、县安监局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煤矿企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相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调度室同意,由调度室提前报告市、县两级监控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停用监控设备。
第二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的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得使用异地断电。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与采用“三专”供电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第二十七条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同时在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月报表中注明更换监控设备新旧型号。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将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在监控主机中实时显示和上传,同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及时修改。要求如下:
(一)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绘制:
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等。
(二)通风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通风系统网络及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如:通风设施、风流流向、作业点位置等。
2.实时显示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通风设施的运行情况,且具有风流流向动画显示功能。
3.在相应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风速(或风量)、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
(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传感器、分站、电源箱、断电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
2.若系统庞大一屏容纳不了,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3.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传感器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显示,同时用红色标注报警、断电、馈电异常及故障等,正常时为蓝色。
4.点击图标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四)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显示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说明瓦斯抽放系统管路和设备配置的数字图形,如:管线、抽放设备等。
2.根据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实时显示相关设备运行状态,如:抽放泵、阀门等。
3.在相关位置实时数字显示甲烷浓度、温度、压力、流量等。
(五)煤矿安全监控布置数字图、通风系统数字图和瓦斯抽采(放)系统数字图应统一采用CWebGIS格式进行绘制,并与现有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无缝兼容。
第二十九条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监控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监控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监控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第三十一条 井下巷道内的监控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配备备用件,其中,监控主机的备用数量不少于装备数量的100%;分站、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和使用寿命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井应建立设备维修室、库房、便携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
第三十五条 煤矿在新增或变更井下采掘工作面时,所安装安全监控设备经测试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测试时须填写“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测试卡”)。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必须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控中心进行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第五章 异常信息处置程序
第三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种类:
(一)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超限。
(二)主扇停风。
(三)局扇停风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
(四)馈断电异常。
(五)监控设备数据中断。
(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
(七)监控系统故障。
(八)其它异常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控系统异常信息处理程序
(一)煤矿企业处理程序: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下达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的命令,同时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并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值班人员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同时在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书面报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无法书面报告的,用录音电话报告。
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后,应立即填报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报告卡”;煤矿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后,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以“安全监控隐患处理报告”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2.矿长、工程师、带班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调度室)或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有关井下作业参数与状态异常的报告时,要立即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时,必须先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再查明原因,及时、正确处理。
3.对于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而矿方运行正常时,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4.煤矿企业有计划停电时应提前报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无计划停电时应有停电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停电、停风、瓦斯超限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
(二)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1.发现辖区内煤矿瓦斯超限、主要通风机停风、局部通风机停风、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监控设备数据中断、监控系统网络传输无记录等异常信息,且9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报告,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发现馈断电异常、一氧化碳超限、温度超限、风速超限、监控系统故障等异常信息,12分钟内未收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异常信息排查及处置回复,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向煤矿下达“安全监控质询通知书”,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2.当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人员,无法书面下达的,用录音电话下达。
3.瓦斯超限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按以下规定报告各级领导: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县(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县(区、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当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必须将瓦斯超限信息传递到分管副县(市、区)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主要负责人。
4.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企业下达的监控指令要同时报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三)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处理程序:
市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发现瓦斯达到撤人浓度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异常情况时,必须在9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其他情况须在于12分钟内向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电话询问,并进行跟踪督促),直至异常信息消除或收到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下达的“安全监控强制措施决定书”,已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为止。
(四)安全监控系统因网络故障无法正常上传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应立即与煤矿保持通信联系、确保矿井监控系统正常,并尽快查明原因、正确处置后填写“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异常情况处置卡”;市、县两级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遵义市安监局分管领导,并通知辖区内煤矿加强值班防范。
(五)发现煤矿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多次重复出现的,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要向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安全隐患和故障问题得到及时排除。
(六)县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的,应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七)对煤矿下达停止作业指令的,整改结束后,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作业。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企业要制定内部责任制,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监控系统管理部门,不能保证24小时连续值班和信息调度指挥的;
(二)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三)出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未按规定上报的;
(四)重大隐患长期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五)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煤安标志已过期、不能按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建设安装、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六)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或瓦斯超限、停风、安全监控系统闭锁功能不正常情况下仍强行组织生产建设作业的;
(七)系统未定期进行闭锁功能测试,传感器未按规定定义的;
(八)人为删除、隐匿分站和传感器信息导致上传信息不真实的;
(九)监控主机安装、下载游戏等与监控无关的软件,未做到专机专用导致本矿或其它煤矿上传和运行不正常的;
(十)故意弃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井下分站,传感器数量不能满足监控有效要求的;
(十一)故意破坏、损坏、改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造成安全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篇3: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制定的《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试行) 》 (简称《建设规定》) 已在2012年7月公布, 并从10月1日起施行。针对《建设规定》的颁布及实施, 《现代职业安全》杂志约请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管理司 (简称行管司) 副司长孙庆国作了解读。
问:《建设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 2010年12月26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召开了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张德江副总理在会上提出5个落实, 即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 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 把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班组, 把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班组, 把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怀落实到班组。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精神,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提出《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精神有关措施的报告》, 明确了工作措施, 其中一条指出, “会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
其次, 据统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90%是因“三违”造成。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 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通过班组落实到现场。实现班组规范化管理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的关键环节, 也是减少和杜绝“三违”, 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有效途径。
问:什么时候开始着手制定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行管司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后, 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了起草小组, 在深入山东、安徽、河北、黑龙江等地煤矿企业、工会部门进行调研, 并吸纳这些省份煤矿班组建设法规和文件, 完成《建设规定》初稿。2011年3月、8月分别在山东和河北组织召开由省煤炭行管部门、工会组织,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工会负责人、部分班组长等参加的研讨会, 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就意见稿征求各省 (区、市) 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分煤矿企业的意见, 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地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设规定》的制定和实行目的就是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 提高煤矿现场管理水平, 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朱仙庄矿请外部咨询服务公司对班组长进行培训, 图为班组长设计看板
问:《建设规定》制定主要贯穿的思想或原则是什么, 在具体条文中如何体现?
答:制定《建设规定》贯穿的思想和原则是, 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五个落实;明确各地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的职责;赋予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一定的权力;规范班组建制、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现场管理、提升班组全体成员综合素质,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比如在班组长的选聘和使用方面的规定。首先是对煤矿企业的要求,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班组长选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制度和机制;要采取组织推荐、公开竞聘或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班组长;经选拔的班组长需按规定履行正式任命手续, 不得随意更换班组长;撤免班组长应由区队提出撤出理由和建议, 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其次是班组长的任职条件, 除在政治、专业、组织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外, 要求班组长一般要有高中 (技校) 及以上文化程度、三年及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第三是规定班组长有4大岗位职责, 即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分解落实生产任务的职责,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班组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职责。同时也赋予班组长安全管理权、生产组织权、考核分配权3大权力。
问:在第三章“班组长管理”中, 特别规定了班组长的权利,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自身无力解决时有权拒绝开工、停止作业, 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并组织班组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等等, 做这些规定是基于什么原因?
答:这是由于煤矿特殊的工作环境所决定的, 因为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 作业现场在井下或是坑口内, 煤矿班组长长期工作在一线, 对现场的情况最为熟悉, 对现场发生的各种情况的了解也最为及时。只有赋予班组长这样的权力, 才能在危险出现时第一时间下达救人命令, 为职工迅速、及时避险赢得宝贵的时间, 也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问:《建设规定》专章列出了现场安全管理、班组安全培训以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对班组所应履行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应如何监督职责落实?
答:《建设规定》从班组要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开展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坚持正规循环、合理均衡生产, 严禁两班交叉作业等方面确定了现场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班组安全培训也重点规定了2项培训, 一是对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是对危险因素辨识和防范能力的培训;为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单独把安全文化建设列为一章。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把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矿井整体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提高职工责任意识、防范技能、安全诚信为重点, 采取引导、宣传、与收入挂钩等形式, 培训具有特色的班组文化, 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增强内在动力。
对于如何监督各相关方落实职责, 首先, 《建设规定》明确了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地工会组织、煤矿企业、企业工会、煤矿、车间区队的职责, 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宣传教育、指导培训、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加强班组建设、落实班组长责任起到了保障作用。其次, 煤矿企业要把煤矿班组建设落到实处, 企业要建立一整套强化班组建设、落实班组职责的制度的考核、奖惩机制, 促进班组长职责落实。第三,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要把监督落实班组长职责作为一项日常工作, 融入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当中, 深入到工作面, 推进工人和各岗位、环节及时发现问题, 督促班组长落实责任。第四, 建立激励机制, 比如通过参加培训、表彰奖励以及重点培养等方式方法, 提高班组长自身素质和能力, 提高履职能力。
煤矿班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思路, 通过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提高现场管理水平, 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问:《建设规定》的实施将会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答:企业千条线, 班组一根针。班组是煤矿最基层组织, 也是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最终的执行组织和操作者。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措施, 以及煤矿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指令、要求和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都要靠班组落实。《建设规定》的实行对于班组长和班组成员的执行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力推进煤矿班组建设是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前沿工作;也是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防止违犯劳动纪律的第一道防线;是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强化煤矿现场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各地和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下移至现场、关口前移到班组, 才能通过班组人人平安实现整个煤矿企业个个安全。
《建设规定》出台, 使各地和煤矿企业在班组建设方面有了规范制度等方面的目标, 在有些方面也做了一些强制规定, 如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区队班组建设、必须努力建设班组安全文化等, 所有这些都将对煤矿班组建设起到积极、有力的促进作用, 也必将通过加强班组建设, 把5个落实落到实处, 从而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持续稳定好转。
篇4:煤矿实时安全管理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煤矿;隐患闭合;管理
中图分类号:TP27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06-0000-01
Coal Mine Real-tim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Research
Lv Bo,Gu Guiting
(Information Office of Pingmei Co., Ltd.,No.1 Mine,Pingdingshan 467000,China)
Abstract:Coal min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real time,it is combined with the security needs of the mine,the existing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asures for the refin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means of information through the use of real-time monitoring of various problems and potential problems to ensure that identified issues and risks to the rectification from the formation of closed-loop,so as to ensure safe production and employee safety.
Keywords:Coal mine;Hidden closure;Management
我们的党和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它当作维护国家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首要任务来抓,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一个企业,特别是我们煤炭企业,安全工作更为突出,其一,我们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井下多工种三班交叉作业,人员多,分布范围广;其二,随着生产活动的进行,井下水、火、瓦斯和顶板等各类不安全因素随时都在发生变化,这些也都会时刻威胁矿井的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为此,我们也制定出台了许许多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但是,随着井下环境的不断变化,这些制度和措施,有时也不能够完全满足安全需要,零打碎敲事故时有发生,比如:在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方面,虽然规章制度都很健全,但是却存在很强的人为管控因素,一旦管理不到位,就会出现漏洞和失误,造成事故……这些管理上的缺陷,就迫使我们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有效的手段来加以解决,这套煤矿实时安全管理系统,恰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管理上的人为干预,实现了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使安全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一、系统具有如下特点
煤矿实时安全管理系统采用了基于Web的企业级架构,安全可靠,同时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建立了安全隐患的标准化体系,使安全隐患内容、隐患分类和隐患等级成为安全隐患标准化体系的科学有机体,不仅直观的给出安全隐患的具体信息,还可以反映安全隐患所处状态,便于相关部门又针对性的制定排查、防范、处理计划。使得安全隐患的发现、跟踪、处理等过程更加规范化,重点突出。同样也建立和实现了三违的标准化体系。创新地将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从逻辑上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任务明确,权责清晰,使得安全管理人员在管理和处理过程中不再盲目、被动。在安全隐患的发生范围上划分为区域、地点两级区域管理模式,使得处理过程中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不再盲动。安全实时管理系统建立在这两个标准体系、四级责任体系和两级区域管理模式基础之上,强调实用性和有效性,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解决企业长期以来在安全管理上盲目被动、责权不清、任务不明、目标不具体等难题。软件融入了Web2.0等技术元素,操作简单,易学易用。
二、系统主要流程
(一)隐患提报。隐患信息来源有多种,包括:页面提交、电话语音、手机小灵通短信、卡片、信件等方式。这些信息需要进一步考察,等待确认。
(二)考察。这个过程是管理上的。考察的结果是隐患信息真实,等待下一步处理;或不真实进行误报处理。
(三)经过确认的隐患。进入下一步处理。当场发现的隐患,并整改掉的隐患,被认为是已经确认的隐患,并闭合的。
(四)隐患识别。识别隐患的主体,客体,确定整改期限(拟定监督人)。进入整改落实阶段。监督隐患整改的整个过程。
(五)在期限内整改完毕。是管理上的一个过程,系统跟踪整个整改过程,记录整改的具体情况。
(六)回访。回访也是一个管理上的过程。通过的,进入下一步。即闭合。没有通过的,给出第二次整改期限,责任整改,责任人,责任部门(拟包括监督人)要给与一定的处理。第二次仍然没有整改通过的,限定第三次期限。并进行类似于第二次的处理。
(七)闭合。隐患闭合是隐患处理的结果,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误报处理。误报的隐患一般也并非没有合理之处,在这里仍然把它存在数据库中,为以后海量数据挖掘分析创造条件。
三、系统体系结构
整个系统由若干子结构组成。包括由移动信息服务组成的安全呼叫子结构,由数据库服务器组成的企业信息服务子结构,由应用服务器组成的应用子机构,由Web服务器组成的Web服务子结构等。
(一)Web服务子结构。一台或多台Web服务器、客户端、企业局域网组成。企业用户可以通过企业局域网访问系统,进行管理、查询、提报隐患、识别隐患等操作。也可以在企业局域网和internet间添加防火墙,以保证内网的安全性,这样用户可以通过internet安全地访问内网,以实现对系统的管理、查询、提报隐患、识别隐患等操作。多个Web服务器可以保证系统的负载均衡,增加访问量,增强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维护系统的所有相关数据,是Web服务的基础。将采用大型数据库系统。支持并发、事物和数据备份等操作。
(三)应用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可以连接打印机、扫描仪、大屏幕等多种设备。应用服务器可以是一台或多台。连接网络打印机可以为网络上的计算机提供打印服务,如打印报表、统计图等。连接大屏幕,可以将隐患图、统计图表等清晰直观的显示出来,为实时分析,集中讨论提供方便。
(四)移动信息服务器。移动服务器的主要作用可以为用户通过移动设备(如手机、小灵通等)向系统提报隐患信息、三违信息、合理化建议等。该子结构构成企业的安全呼叫中心。也可通过电话提报信息。提报的方式可以多样化,通过计算机登录后提报,通过卡片提报,通过语音提报,通过短信息提报等。
篇5: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红线
一、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末采回撤未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2、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未按规定架设的;
3、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老塘悬顶面积超过10m2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4、采煤工作面老塘侧采用爆破法强制放顶的;
5、采煤工作面无措施采用混合支护的;
6、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25°未分段打设护身档的,大倾角工作面切眼溜子道未设置防滚矸设施的;
7、悬移支架工作面托梁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连接的(遇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或移架、移整体托梁前未检查周边环境安全情况的;
8、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的;
9、拆装液压抬棚和门式支架时未制定防止翻倒、倾斜、移动伤人专项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10、迈步支架移动时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11、采掘作业前未安排专人敲帮问顶的,作业时未明确经验丰富的 1 人员监护顶板的;
二、掘进专业:
12、掘进工作面开口、贯通、过地质构造带、遇老巷未制定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13、掘进工作面违反作业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围岩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的;
14、掘进(巷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前探梁未紧顶煤、岩壁或特殊情况下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15、掘进(巷修)工作面正头及两帮未采取防片帮、防落煤(矸)设施防止落煤矸伤人的;
16、巷修作业前未按措施规定对附近巷道采取加固措施的;
17、井下作业违规截短锚杆、锚索的;
18、非安全区域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小绞车等采掘机械的:①采煤机滚筒前后5m;②掘进机司机操作台以里;③耙岩机司机操作位置以里;④侧装机卸载点后5m以里;⑤小绞车绳道影响范围内;⑥转载机未封闭区域两侧;
19、溜子、皮带、转载机运行时司机正对机头煤流方向开机的; 20、煤仓上口未装设防护栏或未安装300mm×300mm标准篦子的;
21、处理煤仓堵塞时人员从观察孔进入或伸入放煤口的;
22、巷道贯通存在以下行为的:①未按规定下发贯通通知书及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②未及时停止被贯通头作业,并撤出人员、设置栅 栏及警标的③未对停掘面正头进行可靠加固④未按规定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造成风流紊乱;
三、防冲专业:
23、防冲专项设计未经专家论证和批复,或防冲专项措施未审批进行施工的;
24、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修改防冲专项设计的;
25、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未按要求实施钻屑量检测或钻屑量超标仍继续生产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解除冲击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26、冲击地压采煤工作面采(放)煤与巷修平行作业的(经评价为无冲击危险的沿空送巷或小煤柱巷道除外);
27、冲击地压危险掘进工作面掘进与巷修平行作业或两头(包括两头)以上同时巷修的;
28、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数超规定的;
29、防冲工程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假报、瞒报的;
30、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躲炮距离、躲炮时间、躲炮地点安全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运输专业:
31、乘人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仍使用的;
32、有扒、蹬、跳车及乘坐矿车和皮带等严重违章行为的;
33、轨道运输巷顶车作业的;
34、人员和物料同罐提升的;
35、大巷和集中上下山走道心的;
36、轨道运输巷施工地点前后100m未设置阻车装置、警示标志的;
37、矿车摘挂钩地点未设阻车装置和警示标志,经常摘挂钩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警示牌的;
38、车辆未停稳摘挂钩或安全距离不够的;
39、斜坡装卸物料未放保险档,车辆及物料未采取防滑措施或下方有人的;
40、违反“四超”车辆管理规定、长材车辆连接最突出端距离少于500mm的;
41、斜巷运输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的;
42、轨道运输有下列行为的:①变坡点松绳推车②斜巷放飞车③未挂钩就打开防跑车装置④无人监护单人推车⑤绞车运行时司机离开岗位协助或监护推车⑥斜巷运输没有配够“三固定”人员⑦司机无证上岗⑧使用不合格链环或连接销⑨斜巷超挂车辆⑩斜巷运输未使用保险绳;
43、处理矿车掉道有下列危险行为的:①斜巷摘钩处理②处理时下方有人③不设置可靠的挡车装置④用绞车、机车硬拉⑤用电机车顶车;
44、井下使用溜子运送材料的;
45、设备(扒岩机、绞车、皮带等)采用“自拉自”移动的;
46、列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的;
五、机电专业:
47、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48、大型固定设备“带病”运转的;
49、带电的电气设备及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可靠的;
50、电气设备保护失效或甩掉不用的;
51、主要提升机保护不齐全的;
52、运转设备启动前未得到信号确认,或使用喊话、摆灯等非正规手段传递信号的;
53、设备运转期间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或不停机进行检修的;
54、皮带运转时进行调偏、维修、清煤及相关作业的;
55、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侧装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将滚筒、截割头、耙斗、铲斗落地的,未停电、闭锁、打开离合的;
56、掐接溜子链条时未使用掐(紧)链器的,采用打倒转处理的;
57、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58、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①没有停电、验电、放电、挂牌、闭锁、打接地线②高压工作时未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监护”③ 高压没有按规定填写停送电操作票④没有挂牌确认;
59、违反规定进行电气焊作业,电气焊结束后未安排专人负责监视作业地点2个小时的;
60、重物起吊作业下方及影响范围内有人的; 61、水泵入水口、直径100mm以上排水管口、有落差的自流管子入水口未加装可靠防护篦子的;
62、矿用安全用品没有“MA”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工艺的; 63、同杆架设多条低压供电线路,检修线路时未全部停电的; 6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操作平台打设不牢固未做好防护措施的;
六、通风专业:
65、采掘工作面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或停风不按规定撤人的;
66、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6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或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进行采掘作业的;防突钻孔未按设计施工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未重新补打出现抽采空白带的;68、不按防突措施、区域校检(区域验证)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的;69、瓦斯抽采钻孔工程量、防突效果检验、抽采达标评判弄虚作假 的;
70、发生突出预兆不及时撤人、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 71、瓦斯超限不撤人仍继续作业的;
7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者不执行限量原则“一风吹”的; 73、瓦斯检查工空班、漏检、假检的;
74、单人进入老巷(或对密闭)检查的,两人以上进入老巷巡查未按规定携带O2、CH4、CO等检查仪器的; 75、在打钻过程中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或着火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76、采掘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继续进行作业的; 77、擅自修改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或故意堵塞瓦斯传感器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
78、在处理井下高温点或火灾事故时没有专职救护队员现场监护的,未对影响区域及时进行专人把口、设置警戒的;
七、爆破专业:
79、电雷管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发放不合格电雷管的;
80、爆破前未对(或采用发爆器对)爆破网络进行导通和全电阻测定检查的,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放炮母线或导通情况的; 81、爆破工未亲自装配起爆药卷或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明炮、放糊炮的,爆破工将发爆器或钥匙擅自交给他人的,非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的;
82、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83、处理瞎炮作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没有分管爆破的科、队长及以上领导现场监督的;
84、放炮安全距离不够、或人员无全部撤至安全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
85、放炮前爆破工没有最后离开爆破地点的; 86、放出班炮的;
87、不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私自藏匿爆炸材料的;
八、地测防治水:
88、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89、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未疏放上部积水解除水害威胁,而顶水作业的;
90、延深采区开拓到设计水平后未按设计建成防、排水系统而向有突水危险区域进行开、掘活动的;
91、采掘工作面进入水害威胁区域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92、受水害威胁区域采掘工程开工前未按要求采取探查措施并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未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而强行施工或报告弄虚作假的;
93、探放水工程未按规定编制设计、规程(措施)及审批的,探放水设计未经地测处批复组织施工的;
9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探放水工程未按“三专”要求进行施工的(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专用钻机);
95、探放水工程未按设计要求下管、固管、试压、安装孔口闸阀而继续进行钻探作业的;
96、无跟班队干或分管防治水工作副科级以上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探放老空水作业的;
97、巷道施工进入探水线未进行探放水的;
98、发现有透水征兆没有立即停产撤人的;
九、安全管理:
99、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0、酒后上岗或值(带)班空岗、脱岗、值班饮酒的; 101、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102、跟班队干或班组长没有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的; 103、现场无跟班队干或班组长进行作业的;
104、布置现场具体工作时只安排生产任务,不提出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105、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106、未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及重要安全信息的; 107、隐瞒生产地区违规组织生产的; 108、故意破坏安全设施的;
109、因工作原因谩骂、威胁、报复安全检查人员的;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重点
一、采煤专业:
1、矿井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巡查制度,发现巷道失修出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或禁止行人从危险区通过;
2、采煤工作面老塘冒落高度未达到梁头(或柱子2/3高),或悬顶面积超过10m2必须采取有效加固或强制放顶措施;
3、悬移支架工作面严禁超高使用、严禁空顶,保证支架足够的初撑 9 力;初次来压之前,要有支架防后倒、下倒措施,且要有防止采空区矸石冲击支架立柱措施;
4、采煤工作面支架操作手把必须加装防误操作装置,操作完毕必须及时复到零位,严禁在“有压”的状态下更换油管或阀组液压件;
5、悬移支架移架时应邻架操作,悬移支架操作前后5m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6、使用单体柱顶移液压支架(悬移支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严禁采用单体柱拉拔支架棚腿;
7、悬移支架工作面接近煤壁作业时必须采取护帮措施;
8、采煤工作面使用两部以上溜子时,溜子机头支护必须采取特殊支护,保证畅通;
9、抬棚打设时严禁不接顶、不迎山、不采取防倒措施;
10、在采煤机滚筒及摇臂工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时,应选择顶板煤壁完好区域,并对煤壁做好防护措施,并切断采煤机电源,打开离合器,悬挂停电牌,安排专人监护,将工作面运输机进行闭锁;
11、采煤机割煤期间,滚筒前后5m范围内,前立柱与煤壁之间不准有人(采煤机司机按规定站位);
12、采煤工作面割煤机滚筒和溜子出现锚杆等杂物缠绕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
13、人员不得进入(伸入)采空区观察或作业;
14、大倾角采煤工作面下巷溜子停运,工作面严禁采(放)煤,严禁端头进行扩修作业;
15、工作面主要作业工序没有完成不能停工,确需停工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16、加强工作面支架架间间隙的检查,发现间隙超过规定,必须采取措施;
二、掘进专业:
17、巷道设计施工必须充分考虑后期机电装备安装使用,车场设计必须考虑曲率半径、牵引角、高低道,严禁直角等不合理设计;
18、开掘工作面严禁留设伞檐、倒台阶施工作业;
19、掘进巷道应采取锚网索主动支护为主,支架为辅; 20、巷道开口应选择在顶板完好的地点;
21、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或围岩条件不好的地段巷道掘进必须短掘短支,支护紧跟窝面;
22、掘进迎头支架必须按规定连锁或打设撑木、背紧背实;
23、采掘工作面对破碎地点必须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巷道掘进及巷修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空顶区作业;
24、“三软”煤层敲帮问顶时应注意“聋矸”;
25、倾角大于25°煤巷严禁上山掘进,岩巷上山掘进要制定专项措施;
26、上山掘进坡度大于12°,迎头必须采取挂网等防片冒措施;
27、巷道施工留设托根(象鼻子)时,两侧必须留出不低于1m宽的通道,做到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28、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严禁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29、掘进机托梁器操作时上方棚梁必须进行固定; 30、巷道替棚、压架、拆除原支架前,必须逐棚进行替换,采取临时支护,棚梁连锁、背实、背牢;严禁“不接顶、不连锁、不迎山”;
31、架棚巷道十字头、丁字口施工时必须对周围支架进行加固;
32、替棚时严禁先撤后支,必须采取加固措施,先加固,后回撤;
33、掘进、巷修等作业前,应确保退路畅通;
34、修护冒顶区时,必须从一侧修护,严禁两侧同时进行;
35、扩棚时,严禁人员进入棚腿和巷帮之间作业;
36、扩巷时,茬口接头处必须采取护顶措施;
37、修护巷道必须加强对管线的保护;
38、处理顶板网兜、活矸时必须使用长柄工具;
39、清挖落底前,对上面的附属物或设备(减速机、开关、溜子机头等大件)应进行清理或固定,防止倾斜、坠滑伤人; 40、处理带压管路堵塞时严禁管口正对人员,防止喷出伤人;
41、扩修巷道应注意钢梁(道轨)咬合造成弹性能突然释放伤人;
42、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水、大碴块等杂物进入煤仓、溜煤眼;
43、井下行人斜坡超过12°时,必须设置方便行人的台阶,超过25°时必须加装扶手;
44、放炮后,由跟班组长,安检员,检查棚子完好状况,且必须站在支护完好的地方观察顶板;处理活矸时,要先检查退路,确保退路畅通;
45、清理煤仓、溜煤眼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清理过程中必须使用双保险绳并保持绷紧状态,严禁从下向上清理;
三、防冲专业:
46、防冲专项设计因开采地质、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必须经业务处室批准、批复,防冲专项措施现场必须落实到位,严禁弄虚作假;
47、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加强巷道支护状况巡查,发现巷道支护失效出现安全隐患,必须采取停产加固措施或设置警戒、禁止人员通行;
4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见方”时必须重点关注、制定专项措施;
49、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危险区域(下巷)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
50、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推进度严禁超过规定要求;
51、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穿戴防冲服(帽)进行个体防护;
52、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执行物料捆绑制度;
53、冲击地压或高应力区巷道锚杆(索)托盘必须采取固定措施,支架卡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四、运输专业:
54、主副井筒温度不得低于2°C;
55、立井或斜巷检修时上、下段严禁同时作业;
56、严禁使用不合格钢丝绳提升;
57、立井尾绳必须坚持日检查,防止尾绳浸在水(煤)中发生摆动;
58、提升装置维修期间必须实行停电闭锁、挂牌确认管理制度;
59、副井底过放距离内积水深度不得超过1.5m;
60、罐笼运行前必须关闭安全门;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笼门不得朝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61、罐笼提升矿车必须使用底档或腰挡、轨面凸台; 62、矿用车辆必须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63、电机车严禁超速运行,接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人员和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鸣笛;
64、架线电机车跟车工乘坐位置必须有可靠的护棚,机车运行时司乘人员身体及随身物品严禁外露;
65、轨道大巷运输期间沿线人员必须躲入安全地点;
66、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扳紧车闸;
67、严禁氧气瓶与乙炔瓶同车储存、运输; 68、运送大件时严禁安排人员跟车; 69、严禁轨枕悬空时车辆通行; 70、轨道运输严禁翻车腾道;
71、装煤点车辆运行时严禁清煤作业,车场放煤点放煤时必须逐车检查是否有人;
72、大巷、绞车坡硐室出入口必须设置栏杆,防止人员急忙跑出造成意外; 73、一次只准推一辆矿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禁止转弯处人工横向推拉车辆;
74、车辆经过风门时必须先停止,打开风门后再缓慢通过; 75、大巷运输必须安装机车泄露通讯系统,同一水平大巷运行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安装信集闭系统; 76、轨道大巷不得单岗作业;
77、巷道落底期间悬空轨道枕木上必须铺设木板,方便行人; 78、必须坚持轨道巡检制度;
79、斜坡装卸或移动大件设备,严禁人力操作,必须采用机械方式操作;
80、在倾斜轨道上提升绞车钢丝绳连挂有车辆,必须将车辆固定牢固后,处理绞车故障;
81、回柱绞车运行时严禁换档、严禁使用工作闸制动; 82、绞车必须设护身板;
83、绞车提升前信号工必须亲自逐项检查,最终确认正常,方可传递信号;
84、严禁使用绞车起吊重物(井口、井底下长材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5、平巷停车地点必须使用掩车器;
86、斜巷轨道(尤其是片盘、弯道、道岔处)质量必须达标,车辆运行时人员远离片盘、弯道等危险区域;
87、严禁人员在装卸点进入底卸式、侧卸式矿车两侧或车内进行清理; 88、绞车坡保险梯应采用气动(电动)控制; 89、绞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用手拉或其它物料撬绳; 90、绞车坡严禁站在道心摘取连接装置;
91、处理斜坡掉道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安排队干现场指挥; 92、严禁使用调度绞车倒拉牛;
93、绞车、皮带、溜子操作、信号按钮按钮必须安设在司机方便就近操作和安全可靠位置;
94、猴车必须安装防脱绳装置,乘坐大倾角猴车必须系保险带; 95、载人时猴车下行侧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500mm,不小于300mm;上行侧脚撑距底板垂距不大于500mm,不小于150mm; 96、大倾角绞车(猴车)道,必须分段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防护设施;
97、严禁携带长度大于1.5m、重量超过15kg的物料乘坐猴(缆)车;
98、工字钢、长材、管路装运车辆两端必须有堵头,斜巷装卸时下方不能有人;
五、机电专业:
99、严禁皮带运送工字钢、U型钢、管线等材料(专用皮带除外); 100、严禁超过300mm以上的矸石上溜子和皮带(不含带破碎 机的转载机),否则必须停机处理;
101、跨溜子、皮带作业必须加装牢固平台; 102、溜子、皮带启动时必须点动操作; 103、溜子两侧必须加装护板(回采工作面切眼除外),严禁在溜子上站立和行走;
104、严禁溜子漂链、掉链带病运行;
105、工作面切眼溜子沿线每隔15m需加急停按钮; 106、溜子机头、机尾摘挂柱时必须停机作业;
107、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按规定打设压柱,严禁用单体柱代替; 108、运转设备附近不能摆放大型材料或工具,如确需摆放必须捆绑牢靠;
109、严禁带压拆卸和检查设备、管路;
110、操作或接触旋转设备(部件)的岗位人员严禁戴手套,必须穿戴整齐、扎紧袖口、防护到位,按章操作,设备旋转部位必须安装护罩;
111、严禁用万用表对高压设备在没停电、验电、放电情况下进行测检;
112、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检验,高温、高压设备安全阀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运转、运行、高温、高压等设备启动前必须进行安全提示和确认,并用标准色警示;
113、检修、更换排水管路必须停泵、停电打闭锁、挂牌,关闭阀门; 114、起吊重物时必须使用主副倒链;
115、侧装机驾驶位上方必须安装顶棚防护,侧装机控制电缆必须加装30m长的可伸缩的钢管拉线;
116、严禁用铁丝吊挂电缆、管线,禁止人员坐在管线上、下休息; 117、严禁架空线下装卸长材,如需必须停电;
118、电气检修必须在上一级开关停电打闭锁;挂“正在检修,禁止送电”的警示牌;
119、按巡检周期对通讯、网络、线路、供电、防雷等设施进行巡检、巡视、测量,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20、通讯、网络等信息系统后备电源的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小时,通讯;网络等信息系统设备存在严重隐患必须按规定立即处理;
六、通风专业:
121、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不得共用回风;消除采区回风巷与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的锐角通风、折返通风等高阻力通风现象;
122、需要串联通风必须符合一次串联条件,并提前编制串联通风措施报送公司审批;
123、突出矿井(有冲击地压危害的矿井防冲区域)所有风门均要按照防突风门标准构筑;
124、通车风门前必须加装阻车装置,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125、井下杜绝以风帘、风障、荆巴网片等不可靠材料代替通风设施调节、控制风流;
126、风筒吊挂平直,无褶皱,逢环必挂,不准拐死弯;风筒连接必须采用双反压边;
127、掘进工作面更换风筒、检修风机时,严禁工作面其他一切作业; 12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工区内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129、在盲巷等危险区域入口必须打设栅栏,并设置“禁止入内”警示牌板,严禁人员进入悬挂有“禁止入内”安全警示牌的区域; 130、矿井每月必须制定瓦斯测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31、矿井必须配足专职瓦斯检查员,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高突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盯岗检查;
132、加强地面煤楼、井上下煤仓、井底车场、装煤站、皮带机头硐室、水仓(窝)、避难硐室、钻场等边远地带的管理,防止煤尘堆积和局部瓦斯聚集;在井下烧焊、气割、录像等特殊作业的,必须首先除尘,并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133、高突矿井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按规定安装视频监钻系统;
134、操作大型钻机施工本煤层深孔、穿层钻孔或底板探查钻孔时,严禁违规带电拆卸或安装钻杆;
135、打钻过程中严禁从钻杆下穿行,取掉钻具前必须首先泄压; 136、干式打钻作业必须实现风水联动,在工作面回风流中悬挂CO、CH4传感器,在每一打钻地点必须悬挂CO、CH4便携仪;打钻钻孔出现CO、烟雾等着火预兆,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打开风水三通阀门,向钻孔注水,同时使用灭火器材积极灭火,不得盲目撤离造成火势扩大,酿成打钻着火事故; 137、矿井停、运瓦斯抽放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38、高突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坚持自动计量和人工计量比对制度;
139、易自然发火矿井必须确保注浆系统、注氮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正常使用;
140、矿井安排火区侦察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由救护队员进行; 141、矿井应建立防灭火巡查制度,井下高温点必须挂牌管理; 142、井下在用、停用和废弃的煤仓、溜煤眼要制定措施,定期检查,防止自然发火等事故发生;
143、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坚持每班检查瓦斯抽放管道内CO气体浓度; 144、矿井必须加强矸石山日常检查管理,防止自燃事故发生; 145、矿井必须保证防尘供水系统及设施完善可靠;
146、矿井应建立煤层注水制度,注水地点制定有注水技术措施,编制月度注水计划,严格监督考核;
147、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坚持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巷道定期冲尘,杜绝粉尘超标和煤尘堆积;
148、定期对监测监控系统网络上传主备服务器进行倒机测试; 149、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故障中断时要实现矿井监控机房语音报警功能;
七、爆破专业:
150、必须按规定储存、运输爆炸材料;爆炸材料必须专人、专车运输; 151、井上下爆炸材料库不得超量储存爆炸材料;
152、严格按规定对炮眼封孔,坚持使用水炮泥或专用封孔材料; 153、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由现场跟班队干向矿调度室汇报具体地点、数量、“三人连锁”、“一炮三检”等情况,矿调度室要做好专项记录;
154、严格设岗警戒,必须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设岗警戒,并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撤人站岗警戒执行“去2人回1人”确认制度;
155、爆破结束必须经爆破工、班组长检查拒爆、残爆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作业;
八、地测防治水:
156、矿井应定期检查防水闸门、闸墙等防水设施,并建立管理台账;
157、井下水文观测孔安全煤柱内不得有采矿活动;
158、加强注浆系统的检查与维护,井下注浆管要上托架或固定上墙,主要行人大巷内软硬管接头处要用附件连接,防止漏浆伤人; 159、水仓口必须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正常情况下水仓空仓率保持在50%以上;
160、探放水工程应对下管、固管、试压等隐蔽工程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验收把关;
161、定期收集、调查矿井范围内及周边废弃老窑的情况,及时将老窑开采范围、积水情况上图;
162、探水作业地点排水系统完善后方可进行探放水作业; 163、加强巷道密闭墙管理,避免造成泄水口堵塞;
164、矿井应建立健全测量控制系统,地面和井下基本测量控制系统损坏的,应及时恢复;
165、两井贯通和一井内3000m以上贯通测量工程,应编制贯通设计书并按规定审批;
166、矿井测量工作应坚持复测复算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安全管理:
167、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演练;
168、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帽带)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卡及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烟草、穿化纤衣服等不规范行为;
169、工作地区发生变化必须安排人员到现场熟悉环境,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170、两人及两人以上作业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
171、矿井必须建立人员入井管理制度,确保入井人员统计准确; 172、单位应建立师带徒和职工互保联保制度;
173、严禁基层不尊重现场条件,盲目制定违背客观实际的生产目标任务;
174、必须加强交接班前后1小时对工作区域的安全巡查和确认;
175、严禁用铁丝代替U型卡,严禁U型卡打不到位;
176、井下单岗作业人员每班必须按时向单位值班室进行三次汇报; 177、采、掘、修、老巷检查、机电维修、钻机操作严禁单岗作业; 178、严禁井下睡觉,临时休息必须确认周围安全; 179、现场施工工具应安全有序放置,防止尖锐器具伤人; 180、现场撬动大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安全确认; 181、截取钢丝绳头等易弹起物料时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182、物料必须进行分类码放,设置管理牌板并采取防滑(倒)措施; 183、水枪、液枪及活动管路停用时要立即关闭,规范吊挂,严禁随地乱放;
184、巷道内外露超出规定的锚杆、锚索等物料要及时处理,防止伤人;
185、职工操作过程中要随时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情况; 186、应建立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岗位禁忌人员要及时调整; 187、井下消防器材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确保有效; 188、单位劳务输出(入)或承包工程必须单独签订安全协议; 18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90、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篇6:遵义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下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
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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