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 社会主义 治理 关系 依法治国

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精选6篇)

篇1: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摘 要:作为人们观念形态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精神动力、智力支撑;作为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来说,由于社会发育不完善、经济社会长期落后,人民群众生活普遍贫困、受教育程度低。要实现和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德宏,谱写中国梦的德宏篇章,都必须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研究法治文化在德宏法治建设中所取得的成效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德宏文化州情积极探寻德宏建设法治文化的路径,从而推动德宏州法治进步。

关键词:德宏法治文化;存在问题;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C95-0 文化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可以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法治文化,是推动德宏文化强州的动力支撑,是德宏州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边疆,和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国梦德宏篇章的必然要求。本文拟结合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谈谈对建设德宏州法治文化推进德宏法治进程的思考。

一、对法治文化的认识

中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大国,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古已有之。早在《晏子春秋?谏上九》中就有:“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在《淮南子??锫垩怠分幸灿屑鞘觯骸爸?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在电脑“好搜百科”中对“法治”一词进行搜寻,其解释则是: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来保障实现,二者互为统一。

那么,什么是法治文化呢?法治文化是指以文化为载体,以法律法规为内容,用人性化、艺术化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倡导和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而被大家认可和接受的一种文化。法治文化以培养法律信仰为核心,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以规制行政权力为重点。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撑,是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动力。法治文化是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公民法律消费等诸多法治文明的综合体现,法治文化凸显了公平正义、崇尚法治的文化取向。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

二、建设法治文化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融合,是实施法治必不可少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社会主义法治不可能凭空产生,法律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受到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影响,在实施的过程中所有法律必然会经历社会成员相应的文化认同、做出自己的文化解读并最终接受遵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坚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引领,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文化的形成,能强化人民群众从思维认识、自身行为等方面对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断力和约束力。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要素,决定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建设方向。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法治文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项目标。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是任何国家和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加强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中国“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已经初步完备,但在法律实施、监督等方面有待加强,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社会全体成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法治工作也只有上升到文化的层次,成为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确实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因此,法治文化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二)法治文化是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和谐社会目标。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之基础和前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要素和必备条件,法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建设一个自由宽松、公平公正,平等相待,协调友善、运行有序的法治社会,只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必须要由人来遵守,仅有刚性的制度规约如果得不到社会成员内心的敬仰,制度也会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治、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环境,营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氛围,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德宏建设,(三)法治文化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主动应对“社会转型、体制转轨”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就必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规范并有效监督政府权力,发挥社会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作用,让民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充分行使在法律保障下的民主、自由权利,这些目标的实现都必须唤起公民的法律文化自觉,必须积极培育法治文化,以此保证社会治理正确的方向,为社会治理提供精神支撑和强大动力,保持社会治理内生动力。只有通过法治文化的培育,才能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培养起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提升全体公民的法治文化素养,使社会治理在“法治”理念下,真正实现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三、德宏州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是云南省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国土面积11526平方公里,与缅甸联邦毗邻,境内居住着傣族、景颇族、阿昌族、德昂族等各族群众(到2013年底,全州少数民族总人口598600人,占全州总人口的48.1%)。自1986年以来,德宏州通过“普法”(今年已进入“六五”普法收官之年),在法律宣传、营造法治氛围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由于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德宏州建设法治文化面临诸多问题:

(一)经济基础薄弱,法治观念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德宏州经济社会成就巨大,但与全省、全国相比差距还远。据德宏州相关部门统计:2013年末全州总人口124.50万人,全州人均生产总值18666元,而当年全省人均生产总值25083元,全国人均生产总值为41909元,德宏州人均生产总值仅相当于全省人均生产总值的77.4%,相当于全国的44.5%;2013年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59元,而同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36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2013年德宏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4.7%,全国的73%);2013年德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5608元,而同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8896元,德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仅相当于全省农民人均的91%,全国人均的63%。由于长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各族群众生活贫困,受教育程度低。虽然从历史发展纵向比较成就巨大,但总体上和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十分落后。由于经济基础制约,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现代法律对接不善,使得德宏州各族群众遇事往往不是考虑应用现代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而是根据文化习惯采取其他方式。当权益受损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各自通过亲朋好友、寻求各种社会关系解决问题,法治观念淡漠。

(二)受文化惯性影响,很多群众信“官”不信“法”

德宏地区历史以来直到解放前,中央政府长期在此实行土司、山官等特殊松散管理制度(在傣族聚集区实行土司制度、景颇族聚集区实行山官制度进行管理)。以傣族为例,傣族土司就是土皇帝,土司就是王法,土司一言九鼎。“人治”的文化惯性在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识里根深蒂固,群众“信官不信法”。受文化习惯影响,一旦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伸冤,而是求“官”出面保护,或者双方自行了断。民族文化习惯意识与现代法治理念显然背道而驰。

(三)政府普法宣传工作尚需改进

德宏州通过“普法”工作,在增强法治观念、培育法治文化上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在普法内容和宣传方式上尚存以下问题:

1、轻权利重义务

长期以来,普法内容上表现出自上而下的“管理”、“教育”的倾向群众变成了被动、服从的一方。因而普法内容多以防范违法犯罪为主,强调守法义务。而对民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获得主动维护自身权利的宣传内容非常不够。很多人遇事不知自己有何权利,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生冲突纠纷,怕字当头,不会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有些人干脆自认倒霉。

2、对法律内容宣传多,对应用法律的程序宣传少

在普法中,对群众的法律宣传过多关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而对具体法律法规的程序宣传不足,具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宣传不足,不知道要如何操作才能维权。于是,一些群众一旦权益受损,宁可选择“上访”也不会选择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

3、缺乏“普法”的长效机制。普法的过程常常为“普法”而“普法”,往往象一阵风吹过,只注重一时的效果,缺乏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流于形式,这种短时效应难以收获具体实效,难在群众中产生深刻影响,必须研究解决普法的长效机制,结合德宏州民族文化建设的特点和优势,长期普及灌输、耐心宣传。

此外,还存在重理论宣传,轻法治实践教育的问题。普法中法律条文宣讲多,但结合执法、司法案例、让群众亲自参与法治实践的教育活动少,教育成效必然大打折扣。

四、推进德宏州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法治是一种文化,必须通过各种途径的培育使之逐渐植入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之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应把包括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重点,培养德宏州全体民众良好的法治习惯,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立法、司法、监督的各程序、各环节中,在具体法律程序中,在参与法律实践中,使群众感受司法的尊严与神圣,接受法律的教育与熏陶。因此,我们要找准着力点,重视法治文化的培育,努力加快德宏法治进程。

(一)以基层为重点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培养群众法治意识

普法宣传教育是培育法治文化的重要措施,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法治文化的建设应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治理念为中心目标,将法治内化为公民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敬仰。社会主体对法治的尊崇是法治社会的灵魂,是法治文化的精髓。当前德宏州应充分利用“六五”普法以及法律实践教育活动,逐步实现全社会整体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律信仰的塑造,以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全州各级领导班子带头学风普法,推动全社会普法用法,切实开展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商店的普法学习活动。

德宏州普法活动重点难点在农村,2013年全州乡村人口总数1013622人,占全州人口总数的81%。要依托并整合农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党员之家、妇女之家、民兵之家、老人之家、农民素质学校各种文化资源,开展法治学习宣传,培育法律观念。在德宏州新农村建设、基层党建、禁毒防艾等工作中结合农村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法治乡村、法治社区建设活动,卓有成效地培育法治文化观,建设法治文化。

(二)通过法治的公平正义来培育法治文化

要在全州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文化价值观,必须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法律只有满足了人们的安全、正义和秩序的需要,才能树立威信,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的价值才得以彰显。司法公正对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体系形成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但要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更要以法律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法律的实施,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守法两个基本方面,但执法、司法者却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要有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在司法公平正义建设中助推法治文化培育。

(三)在全社会营造法治文化良好氛围

1、要在全州上下营造法治文化良好氛围,把拓展宣传阵地作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发挥它们对不同受众全方位的普法效用,为法治文化的建设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要努力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信息化”“立体化”、“直观化”、“项目化”,多管齐下,宣传培育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应开设、办好法制宣传网站,宣传法治新闻、设置网上学法、以案释法栏目;利用短信平台、咨询热线;办好文化街区、文化广场。在全州范围做到报纸有文字、电视有图像、电台有声音、手机有信息,舞台有表演,书本有文章,生活有实践,遇事有老师,切实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感染力,扩大法治文化宣传的受众面。

2、要注重吸收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治元素,并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

要对本土法律文化采取“一分为二”态度,保留传统民族文化中优秀元素,对公序良俗加以传承,正确处理好道德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关系。要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在民族文化建设中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的法治文化产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文化需要,引导发挥州内文化艺术团体及民间自发业余文艺团体的作用。围绕德宏州中心工作任务――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积极开展法治文化艺术创作,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赋予鲜活的时代内容,用法治作品感染、教育、说服群众,增强全州各族群众的法治文化修养,营造全社会法治文化建设良好氛围。

3、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着力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促进全社会知法、守法、用法。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文化观的真正形成,从根本上讲要通过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逐步形成。在培育法治文化的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和抓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总之,德宏州作为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州,培育法治观念、建设法治文化任重道远。只有更加注重文化州情,利用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文化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才能增强法治对全州各族群众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推进德宏法治进程,把德宏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边疆。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德宏州文化局2014年工作总结》。

[3]德宏州统计局:2014年领导干部经济工作手册。

[4]赵学民《试析对法制文化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篇2: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稳定的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

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营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管理农村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

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充分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法治社会已成为人民追

求的理想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并修订完善了大量的法律和法

规,在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呆依。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导出的:“我国有百

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我国的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城

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回忆

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发展趋势,是民心所向。但我国广大农村在向法治社

会发展进程中,广大农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与法治社会的客观要

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阻碍

着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步伐,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一)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

素质还普遍不高,广大农民对法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甚至知之甚

少或者一无所知。不少群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忍气吞声,不了了

之,有的甚至寻求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执法干部队伍中还有部分执

法者法律素养不高,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对

广大农民的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落实上有差距。

(二)广大农村群众衷心盼望法治的良好心愿与怀疑甚至反感法治的不良

倾向并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的民主

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有了提高,广大农民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和正义,渴望用法治取代人治。这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是农村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集中体现。但是,应当看到,随着

农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现实

生活中有不少人对法治持怀疑态度,他们甚至认为法治就是“治老百姓”。从现

实看,群众对法治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也正因为现实中各种犯罪和不正之风不

同程度存在,使得人们从心理上和愿望上盼望农村社会尽早法治化,以取代人治,有效遏制犯罪和不正之风。

(三)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及小农

意识的影响,在农村广大群众中还广泛存在“忌讼、耻讼”的观念,每当遇到麻

烦或产生纠纷时,往往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做法和态度,或坚持家丑不可外

扬,不愿走进法院,以打官司为耻,认为进法院是不光彩的事,这在广大农村还

有很大的市场。这种观念的存在,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同时了助长了犯罪现

象的滋长蔓延。

其次,有意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能力进行诉讼,又得不到相关救助。

这些人从法律意识上讲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但客观上根本无能力进行诉讼。这种情况在偏远边僻的农村还大量存在。

再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的实施,农

村市场进一步开放,有人即从法律为幌子,钻法律空子,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农户的利益,致使广大农户遭受严重损失。

(四)在广大农村,人们对法律普遍逞有严重的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倾向。首

先是人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法律的有效性是有局限性的,不可

能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法院判决执行难,于人民群众就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

怀疑,在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上就往往对法律途径报有戒备之心,加之不正之风、司法腐败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群众的法律信仰出现危机,委难形成法制至上的观

念。第二是在农村普遍存在某些党政部门没有摆正法律位置,把法律当作“办事参

考”,依溘人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少数干部中存在“首长意识”、“以言代

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枉法”等问题,更有甚者,打着

执法的旗号,却干着违法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破坏,老百姓怨声载

道。在一些地方,法律只不过是某些部门用于发挥自己权力的工具,出现了热潮机

关“市场化”执法活动“商品化”的现象,把严肃的法律庸俗化、工具化。现阶段,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关键在于“有法必依”,只有各级各部门和热潮

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得以体现才能形成遵守法律的观念

和意识。第三,从广义上讲执法机关包含司法执法机关,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但

在我国的司法、依法行政活动中,往往强调事后处罚,即“违者受罚”,司法机关

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忽视预防和宣传教育,导致法的功能发挥不全面,重在制载,而疏视引导、教育。所以,加强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调

节和管理各个领域活动的能力是关系到执法效力

和法制威严的统一。

(五)法制理论与现实情况脱节。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理论而言,过分侧重

于理论体系的构建,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论过于理想化,而在实践中变了

样或走了调,使人们在选择法治的路口很难决断,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变成了空话

和套话。比如,老百姓说法治好,但实践中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出现“条

子官司、金钱官司、人民官司”等现象,更使基层群众对法治产生悲观失望,甚

至抵触情绪。

三、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改革方向

随着法制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决定农村社会法治化的程度是法治社会必不可

少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建立法治社会是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是追求的目标

和理想。但法律意识的高低与社会法治化程度并不成正比,并不是有了法律意识

就有社会法治化,因其还受到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但根本问

题还是思想问题和意识问题,说到底,法律意识的水平如何决定着农村社会法治

化的程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结合农村的实际,在新的历

史时期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使法治扎根于社会生活中。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没有实践就是没有生活价值的理论,离开了实践的理论就是没有生

活价值的理论,滑理论的实践,犹如无头的苍蝇,就没有明确的方向。江泽民同

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因此,只有把两者科学地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使法治理论从群众中来,到

群众中去。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机制。为农村法治社会

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已得到了足够重视,在立法数量上有

很大突破,但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技术不高,立法怀执法不相吻合,立法

与执法相互脱节,法律监督不力等现象,“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

不严”等问题也还很突出。而且,随着我国加和世贸组织,我们的经济生活逐步

与世界接轨并且国际化,而世贸组织的规则对我国的农业冲击也相当大,若不加

强订立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农村市场就要遭

受巨大的损害。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加强法制工作应努力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法的适用和整个运行

过程与立法意图相一致,使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丰

富和完善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努力树立法律至上的良好观念,为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

信仰是法治社会内在驱动力,是培养和树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法制意识和公民

意识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只须广大人民群众中树

立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社会才有广泛的思想基础,**以、用法、宁法、护法也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件下,优良的公

民意识更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并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达化

为人生活中的信念,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所以,崇高法律的观念

是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的内在动力,也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和精

神因素。

(国)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提供

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是农业大国,广大群众集中在农村,因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仅要依靠一大批精通法律的专家和干部,而

且还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劳动人民。只有在广大群众中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和树立科学和理性精神,法治社会

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只有广大劳动群众来推行法治,农村的法治现

代化才有可能实现,而群众的法律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状

况,决定了新时期普汉工作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基层普法教育应着

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四个结合”。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与党政中心工作相结合;

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与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相结合,使普法工作有明显的前进方向和服务对象与目标。

二是突出“四个重点”。即在普法教育上要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抓好

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的学法、用法;在依法治理上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山林、土地、水利以及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依法整治。

三是要建立“四个机制”。即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必须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的机制;建立工作岗位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学法用法考核考评机制;建立强有

力的监督机制,为法治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广大农村劳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

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只有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基础党员干部,普通群众进

行法制教育,才能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才能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使法

治意识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全面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为建

立法治国家奠定广泛的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3: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十八大,法治思维,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2013年一个让民众既纠结又愤慨的新闻事件却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各大媒体纷纷拍案而起,就连一向以理性严谨著称的官方媒体也纷纷开炮。新华社发表评论《欺负完女儿,欺负母亲,怎能这样对待你的人民?》,人民网发表评论《警惕人心渐行渐远》。这就是饱受争议的湖南永州幼女卖淫案。

1 永州幼女卖淫案纪实

1. 1“乐乐” ( 化名) 被强奸、被迫卖淫案

2006年10月1日—2006年10月30日,唐慧女儿11岁的乐乐 ( 化名) 被强奸、强迫卖淫。

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院判决六个犯罪嫌疑人,两个死刑,三个无期,一个十五年 ( 未成年人) 。

2014年6月12日,最高法院未核准两犯罪嫌疑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4年6月13日至今,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案件过程中。

1. 2 上访母亲被劳教案

2012年8月2日,唐慧因女儿案件不被受理而上访,因为上访而被劳教一年半。

2012年8月10日,湖南省劳教委复议决定撤销对唐慧的劳教。

1. 3 上访母亲因被劳教而要求国家赔偿案

2012年11月5日,唐慧向永州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被拒绝。

2013年1月23日,唐慧向永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一审败诉。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唐慧胜诉。法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赔偿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641. 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永州幼女卖淫案跌宕8年,至今仍悬而未决。

2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几点思考

2. 1 重视网络舆情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媒体监督、呼吁下,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裁定。但是2012年8月2日,唐慧却因为上访被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1年半。消息传出后,网络舆情形势急转直下,之前力挺湖南省委的公众纷纷倒戈。永州市公安局仓促应对,以微博的形式向公众解释劳动教养唐慧是因为她曾经7次上访。微博发出后,引起了网民的群攻。湖南省政法委2012年8月6日迅速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并于2012年8月10日撤销了唐慧劳教决定。

湖南省政法委对网上舆情的应对迅速、积极、主动,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永州市劳教委应对失误造成的被动局面。让唐慧案在顺应民情民意的基础上,以法治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圆满收场。这比单独用行政命令、领导批示来解决问题更能体现“法治湖南”所倡导的民主、法治精神。湖南省委有效应对媒体,成功化解信任危机,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应对,给各级政府以下启示:

( 1) 要建立舆论监测体系。政府要时刻关注民情民意,尤其出现群体性、突发性新闻事件后,更要高度重视收集最新的舆情信息。一旦出现了曝光的热点事件,政府要不间断地追踪最新舆情,及时调整应对措施方案。

( 2) 要建立舆情处置机制。政府要未雨绸缪,事先预备多套应急方案。当重大事件出现时,要力争在24小时内及时发布新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出现公众恐慌,避免被动挨打的局面,在最大限度内消除负面新闻对政府带来的不利影响。

( 3) 要把握网络舆情的主导权。政府要有能力与网民、媒体进行良性互动。政府要学会联合官方主流媒体牢牢把握网络舆情的主动权,不断释放正能量,澄清误解,挽回政府形象,引导公众相信政府会拿出积极的解决方案,避免政府公信力受损。

2. 2 培育法治思维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永州幼女卖淫案中,公众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职务行为产生强烈的质疑: 第一,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强迫卖淫、强奸等拒不立案,直到唐慧“以死相逼”、公安局局长批示才立案是否公平? 第二,嫖宿幼女的100余名嫖客为什么无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有民警协助犯罪嫌疑人“假立功”来获得减刑,公安局未予处理,直到曝光后才开始自查,是否公平? 毋庸置疑,各级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在处理永州幼女卖淫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让人不寒而栗,也更凸显培育法治思维的重要性。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授权,不得违背或超越法定的程序,要切实保障老百姓的权利和利益,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 1) 要以法治思维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法律思维要求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不得用“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来处理公务。在行为方式上,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任何人、政党、组织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允许超越法律的“特权阶级”的出现。

( 2) 要以法治思维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法治思维最重要的就是限制公职人员的权力,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法治思维要求各级公职人员要依法行政,即要求他们在行政工作中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 3) 要以法治思维加大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党的十八大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各级公务人员有能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一起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2. 3 预防冤假错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唐慧案之所以让公众如此愤慨,究其原因就是这是一起突破公众道德底线的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懂得100 - 1 = 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100% 的伤害,绝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要求:

( 1) 建立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 2) 规范办案程序。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后,讯问应当在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像或录音。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全部证据。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 3)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做出“疑罪从轻”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篇4: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诚信;缺失;共建;发展;法制

中图分类号:D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110-02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关键主题,自始至终决定了社会的发展轨迹。几乎没有一个社会不倡导诚信。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故应“言必信,行必果”。千百年来诚信一直被视为人内心道德修养形成的心灵美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而且是现代社会和谐安定的基本准则和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规范;不仅支撑着中华民族悠悠五千年的历史文明历程,而且更成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腾飞的重要支柱。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在社会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在多重利益层面和社会层面,人们的生活也面临着利益和诚信两方面的考验。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其间不可避免地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如果没有诚信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整个社会都要对诚信的缺失付出代价,政府职能部门在群众中的威望将受到损害,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建也将更加困难。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建设和谐稳定的美丽中国,必须加强诚信的法治建设,重塑社会诚信。

一、剖析诚信建设缺失的现象和本质

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提速、人与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利益交集,已经在一定层面上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构成消极影响。少数人的唯利是图,处处以个人利益为重,前途演化为有“钱”就图。曾几何时,诚信变得如此的陌生?

(一)社会诚信缺失表现

近年来,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速成鸡、皮革胶囊、毒姜等商业欺诈及执法公信力的丧失;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学术造假案、打工皇帝唐骏“造假门”事件等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盗版侵权、伪科学、伪技术乘机泛滥;周正龙华南虎照事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罗彩霞被公安局政委女儿冒名顶替上学;中国足球假赌黑案、从章子怡的“诈捐门事件”到炒的沸沸扬扬的“郭美美事件”;这些人们听得到、看得到的诚信与道德难以同步现象、诸多“人间百态”无不强烈预示着社会诚信意识的弱化和丧失,当前的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十分严重,已经蔓延到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

(二)造成诚信流失的本质因素

造成当前诚信流失的因素较为复杂,具有多重性和交互性,分析其主要原因包括:

1.传统因素。在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再加上十年浩劫的“文革”使很多优良传统遭到破坏,造成人们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思想意愿,有时甚至不得不违心地说假话。

2.教育内容和实践的严重脱节。当今包括诚信在内的道德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与实践严重脱节,好多时候都是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这就使接受教育的人缺乏使命感,理想追求更为消极,道德建设和道德觉醒受到阻滞,造成道德教育的虚化。

3.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进程虽然在不断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一些人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下,金钱至上、个人主义膨胀,利欲熏心,不择手段,为追逐利益最大化而背信弃义。

4.法制不健全。如立法不完备,执法不严,社会不诚信行为得不到严惩,这就造成违法者有恃无恐,恶化了诚信建设发展。

(三)诚信建设盲区对社会建设的危害

1.诚信建设的盲区,使不诚信现象越来越多,这种不良现象会阻碍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会造成不良的恶性竞争,比如说拜金主义横行,唯利益论成为社会主流思潮,利益成为人们追求的主要目标,在无原则的谋取利益过程中,少数人就会采取过激或者违法行为获得利益,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欺诈行为也会越来越严重。瘦肉精、毒奶粉、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仅造成道德的缺失和沦丧,而且有可能在道德和利益之间造成更为激烈的矛盾,使诚信构建更为艰难。

2.诚信缺失的大量存在,尤其是政府诚信缺失,诸如政绩工程、升迁工程、形象工程等事件屡见报端,造成了民众对社会和政府的强烈不满,这种政府的不诚信现象常常会和官僚主义、腐败现象等相伴而生,非常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依法治国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3.诚信缺失的大量存在,诚信缺失的不良效应,势必会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扭曲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社会诚信度下降、社会风气的败坏,从而导致人们之间的互不信任和相互提防,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我们都不会忘记,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遭两车碾压的广东佛山女孩小悦悦离开人世的惨痛事件。一朵含苞待放的小花就这样凋谢,随着她幼小生命的离去,带给我们的是无尽的伤痛和巨大的心灵震撼。不得不承认,飞来的横祸对于小悦悦一家将是一次致命的、永远无法忘却的残酷打击。然而,类似的悲剧之所以发生应该不外乎这样一种可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由于诸多原因的影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早已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滋生蔓延。在面对他人遭遇生死的关头,也不敢再轻易出手相助,最主要害怕自己遭讹诈,惹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官司,因此而选择了冷漠,选择了漠视。一切的不诚信现象都在向我们敲着警钟——我们正远离诚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际关系在诚信流失面前的危机感越来越严重,人们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透明的社会环境。如何才能让社会拒绝冷漠?如何才能让类似的惨剧不再发生?这些都需要法治给予强有力的保障,加强诚信守法建设迫在眉睫。

二、重塑诚信社会亟需法治保障

古人言: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从2000年基金黑幕到湖南一高校女生被逼裸体考试,男老师频袭胸考试作弊;从南京“彭宇案”公布迟到的真相,到时有发生的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诬事件;从足球赌黑风暴到黄牛焗油染色、老牛被镶上假牙、牛肚子里塞气球假装怀孕等等,诚信的缺失就像瘟疫一样侵蚀着人与人之间最起码的信任和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们对于建立诚信法律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诚信社会的建设亟需法治保障,我们急需重塑社会诚信。

(一)以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诚信建设,做到全面兼顾

所谓全面兼顾,是指在有法律法规的明确保障下进行诚信社会的整体建设,从社会的不同层面着手,做到上下一致、整体目标明确。在建立诚信保障法规、执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各个层面进行社会诚信法律规范建设。

针对社会诚信缺失所带来的危害,党和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不同的时期通过不同的条文予以规定:2001年国家制定了诚信道德建设纲要,次年,在十六大会议中,国家领导人再次强调了诚信建设是道德建设的重点。前国家主席胡锦涛也曾发表以诚信有爱为主题的讲话,指出了道德建设、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尤其是八荣八耻的提出,更是为我国的诚信建设确立了明确标准。“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已经成为衡量社会诚信的重要标准,诚信建设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发展,并影响到人们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

建立诚信社会的根本,在于全民提高道德认知,以个人行为带动社会整体行为的转变。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全社会应当以法律约束增强道德建设的指引,而在社会的实际发展中,诚信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经济金融、商务沟通中最为重要的决定性因素。

同时对不诚信行为的惩戒,也能在社会诚信构建中起到警示作用,使全社会形成一个诚信光荣、人人身体力行的良好氛围。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对诚信行为进行褒奖激励,使诚信建设的正能量持续发挥,这些政策、法规为我们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根本保障,对全面兼顾的发展诚信事业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上的保障。

(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

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仅靠政府单方面的唱独角戏,更需要社会上多层面的人员加入,只有在一个全民共建的大环境下,才能发挥诚信建设的强大作用,才能切实将诚信落到实处。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文明宣传力度,加强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和集体价值观。“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之景绝不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规定,更重要的是依靠人们内心诚信的约束和自律。

2.加强舆论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使失信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关注民生的社会诚信建设更需要阳光透明,更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对社会的制约和激励作用也得到了验证,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等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推广树立榜样,率先垂范,同时加强对失信者的舆论谴责和声讨,相信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打造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氛围,诚信建设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3.诚信建设、道德建设与法律渠道挂钩,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做到奖惩严明、激励政策与惩罚制度同步,才能使更多民众认识到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完善和强化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加大失信者的经济成本,使其无利可图,无处可逃,力争共同打造一个恪守诚信、奉公守法的诚信社会。

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实现中国梦,建设和谐稳定的美丽中国,社会诚信亟需法治保障,我们急需重塑社会诚信。当然,我们也须清醒地认识到,诚信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以少数人的努力就能实现的,这不仅要求我们每一个个体要加强道德建设,遵纪守法,而且更需要政府在有关诚信的制度建设与执行中要恪尽职守,担负起社会诚信守夜人的职责。

篇5:关于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

建设法治政府

——关于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

中共**县委副书记、县长

**

(2017年5月)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从古到今,小到一个地区,大到一个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推行法治是前提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将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升到了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冲刺阶段,改革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矛盾风险挑战日益加剧,加强法治建设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如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基层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历史任务。

一、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肩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如果政府不能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法律就不能从“纸上”走入“实际”,全面依法治国就只是一句空话。建设法治政府,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将更好地促进和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现实需要。法治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但由于权力界限不明晰,长期以来存在“大政府、小社会”现象。一方面,政府权力集中,大包大揽,什么都管,另一方面,由于量大面宽,管理存在盲区,一些该管的事没有管到位,不该的手却伸得比较长。大量不合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查、备案,让一件原本很简单的事变得异常复杂,给市场戴上了“紧箍咒”,阻碍了经济发展。迫切要求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法定化方式明确“该做什么”、“什么不能做”,彻底给市场松绑,激发发展活力。

(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提升行政效能的有效举措。法治政府的特点是决策、执行、监督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力与责任高度一致,有限与有为高度一致。长期以来,由于权力太大、管得太多,加之责任不清、透明度不够,削弱了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所以必须做好权力的减法、做好责任的加法,明确行政程序,加强政务公开,推进政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四)建设法治政府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一些深层次矛盾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社会利益调整更加复杂困难,群体上访、非法上访、暴力冲突时有发生。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极易导致矛盾问题升级、引发社会不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二、基层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困难问题

近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明显提升,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结合工作实际来看,基层法治政府建设还面临许多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法治观念还没有普遍树立起来。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不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抓工作习惯于行政推促,往往把高效完成摆在第一位,特别是在协调复杂问题和处理矛盾纠纷时,很容易凭主观经验作决策,而忽视了程序是否合法,甚至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二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还不够快。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一些应该放给市场、交给社会的事项还没有彻底下放,一些领域的行政监管还处于空白,一些部门职能交叉、权责失衡,行政效能有待提升。

三是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重执法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重事后问责轻事前规范的理念未能彻底转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滥用行政强制执行和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执法不合理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四是监督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开展较少,效果不理想。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不足,“两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落实不够规范。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范围不够大,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还不够广。

三、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深刻领会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基层工作实际,统筹谋划,全面推进。

(一)建设法治政府要明确三个方向

第一,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活动,遵循职权法定、法律优先的基本行政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称,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既不失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要做的事,又不越权,不做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事。

第二,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政府。法治的根本是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民本思想,重视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严格权力运行监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上找准角色定位,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第三,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群众就不会信任政府。必须以完善的规则、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与政府行为,不断提高行政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建设法治政府要厘清三个关系

一要厘清权力和法治的关系。对权力和特权的态度是人治和法治的分界线,法治社会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权、法外之人。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思维,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行权,坚决杜绝以权压法、在言代法和徇私枉法的现象。

二要厘清群众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对人民群众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治政府建设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对政府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机关必须严格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

三要厘清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具有较强的变动性、创新性,法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处理好改革的“破”与法治的“守”,以“定”的法律法规适应“变”的改革要求,关键就是要按法律办事,既要守规矩,还要有作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改革促进法治建设,实现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

(三)建设法治政府要抓好五个关键

一要划定权责边界。纵向上,上下级之间权力界限必须要廓清;横向上,行政部门的权力边界必须明确,即制定“权责清单”,将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方面,属于法定的职责,必须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该管的一定要管住管好,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另一方面,清单之外的事是市场、企业、民众愿意干、能够干的事,政府绝不能插手、不能干预,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切实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为市场“腾位”。

二要健全决策机制。决策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科学决策是依法行政的重中之重。推进依法科学决策,就是要彻底消除“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类决策主体的责任,加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推动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水平。

三要公正规范执法。推进公正规范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其一,优化精简执法力量,削减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其二,细化执法标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和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执法人员提供可操作的裁量依据。其三,规范执法流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操作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其四,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临时工执法”现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消除钓鱼执法、创收执法冲动。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两随机、一公开”制度,有效预防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现象。

四要强化制约监督。健全完善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和渠道,支持群众对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监督,让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对权力资源密集型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衡,防止权力滥用。严明纪律规矩,持续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执法、廉政、效能情况的监察,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篇6:加强德宏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摘要]:基层民主是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意义重大。建国六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给予了大量的关注,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新农村建设背景下为准确把握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我对邵阳县部分乡镇场进行了深入调研,并系统地作了以下分析。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背景下

基层民主 法治建设 调查思考

近几年来,经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对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兴盛开之中潜伏危机,阳光之下也有阴影“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应当看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不仅关系到邵阳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还直接影响着邵阳县整体形象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推进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我于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1月8日,对邵阳县22个乡镇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分别听取了乡镇、场,主管工作的领导以及部分村民的情况意见,召开了8个座谈会,参加座谈的有部分乡镇、场、村、组党员以及相关领导和人员等,共130多人次。并组织11个乡镇128名村民作了问卷调查。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农村背景下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状况及工作成效

邵阳县地处湘中偏西南,是邵阳市的南大门和西大门。全县总面积1993平方公里,辖25个乡镇场,总人口98万人口,651个行政村,4589个村民小组。我县自1999年来设立村委会,全面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100%由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至2009年4月7日,已有478个村党组织、246个村委会顺利选举产生了

新一届

领导班子。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能力结构更加优化,基本实现了农村基层群众依法有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强化了村民民主自治力度。

1、从思想建设层面上看: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 邵阳县各级党委、政府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到事关农村工作大局和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明确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想,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为促进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全县从3月开始开展农村法律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选举法律法规。<<邵阳县报>>用4个版面刊登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印20多万份发放到每家每户,掀起了学习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的热潮。并且利用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等做为普法工具,做到“电视有像、电台有声、手机有信”,今年发送了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律知识的手机短信18万多条。同时在电视、电台、报纸开辟了普法节目和栏目,通过身边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广大村民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件积极参与,提高了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从制度建设层面上看:村民自治法治化水平提升

近年来,邵阳县县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在全县农村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县各农村依法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多项制度,让村民参与决策管理和实施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邵阳县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紧密结合,目前已有93个自然村按“九条标准”和“七个一”要求通过验收。该县的黄亭市镇大河村,认真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依法抓好“两委”工作规范化、村务公开制度化,民主监督程序化,完善了村民自治运作机制,实现了健康有序发展。五峰铺镇的一些村、组,将村务、财务管理制度,村民公约、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村、组干部的工作职责、考核内容、收入、报酬分配方案和各村小组的出租土地、仓库、厂房等承租、承包以及资金收入的详细情况等印成小册子,发到每个家庭,既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监督各承租、承包户自觉履约。郦家坪镇的成天堂村民委员会,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推进建设“富裕成天堂、和谐成天堂、文化成天堂、生态成天堂、法治成天堂”工程,加强制度建设,诚心为村民办实事,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赢得了村民的拥护。

3、从队伍建设层面上看:农村法律服务水平提高

近几年来,邵阳县农村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公证等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五峰铺镇通过集中授课、举办讲座、法庭旁听、调解知识考试等形式加强对村级调解员培训,开展融法、理、情为一体的调解疏导工作,2010年以来成功调处矛盾纠纷137宗,把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黄亭市镇冷水村委会等5名兼职调解员从2009年3月1日正式上岗,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办案补贴构成,多劳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其调解工作逐步走向专业化。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2010年协助基层处理社会矛盾纠纷673件,提出司法建议224条,被采纳387条,担任法律顾问238家,已成为基层政府、村委会、村小组身边信得过、靠得住、用得上的“好帮手”。县城塘渡口镇将全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情况及通信联系方式整理成册下发各村,并深入宣传发动,全镇34个村委会聘请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其中困难村由律师志愿者队伍无偿担任法律顾问。

4、从民主法治建设层面上看:农村依法治村初见成效近几年来,邵阳县基层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能依法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得到了村民的普遍支持和拥护。县城塘渡口镇白虎街街道居委会委会干部意识到发展经济离不开民主法治的保障,2009年率先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街道”创建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民主法治氛围。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了土地重组、旧街改造,产业调整等发展战略。邵阳县县委县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县城塘渡口镇的建设投入力度,计划投入约1、2亿元用10年时间建设山水园林邵阳县县城,有力地带动和促使全县农村村集体经济及村民收入稳步增长,环境越来越现代化,为邵阳县 “三旧改造”工作的推进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新农村背景下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明显加快,但受思想认识、利益驱动、固有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1、部分村干部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认识不够高

一是部分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不适应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势。近年来。邵阳县部分村干部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的工作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比较差。有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很大。二是有些村干部错误认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就是普法。近年来,邵阳县部分农村领导干部,只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效果不理想,据调查显示,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有10%的被调查村民错误认为就是村委会自治,有8%认为是村委会主任自治,有4%认为是村民小组长自治。

2、部分村民不依法解决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是部分村民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信“访”不信“法”,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问题。黄亭市镇三联村村民小组杨三中等30人多次到省、市政府集体上访,反映该村擅自扩大扩股范围,损害村民利益。虽经各级部门调查处理,仍不满意,不断组织集体上访,负面影响较大。二是在征地拆迁、山林纠纷等涉及群体利益时,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动下,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想,违法集体上访,甚至出现过激行为。

3、部分农村基层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还不高 在调查中发现,邵阳县有少数村干部凭经验办事,随意性比较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该开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开会讨论,只由少数人说了算。该做记录存档的没记录存档,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公开招标,该依法公开的村务没公开,从而使极少数村干部侵占村民利益有机可乘,引起村民的不信任和不满。如塘田市镇雷公村干部,在买卖山地等重大村务问题上,从不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民主作风很差,引发了村民集体越级到省政府上访。据调查,有15%被调查村民反映不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有5%反映不按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4、不法势力渗入部分农村基层的管理,扰乱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呈蔓延态势

据霞塘云乡一些村民反映,有个别地方不法势力不同程度介入农村土地招投包、农副产品流通等经济活动,通过威胁恐吓、低价下标、高价转手、垄断土地招投包;通过欺行霸市、勒索保护费、控制农副产品流通渠道;利用复杂的农村社会关系作掩护,通过暴力、引诱、胁迫等手段操纵民主选举。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不适应农村政制改革的新形势,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感到茫然,以致消极被动应付。第二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不到位,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有的甚至流于形式。据调查,有57%被调查的村民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获取法律知识的。而县级普法资源整合不足,普法经费投入不够,邵阳县电视台、邵阳县县日报、至今还未建立普法平台。有38%被调查村民认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普法、法律服务不够。第三是由于个别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打着为民争利、为民请命的旗号,借机利用农村的矛盾纠纷,组织策划并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误入圈套,违反规定越级、多次重复上访。第四是由于农村社会关系复杂,部分党组织统筹全局的能力不强,村委会成员素质较低,使一些不法势力、宗族势力乘机制造事端,严重干扰了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和民主选举。

三、新农村背景下进一步推进邵阳县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目前,邵阳县农村正处于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作用;对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推进农村体制改革,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具有保障性作用。因此,必须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常抓不懈。为此,提出以下工作意见和建议:

1、加强村党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要将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事关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必须明白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的全局,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村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核心的作用,积极领导全村建立健全村级议事制度,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议事内容,牢牢把握村民自治的正确导向,监督规范村委会的自治行为。提高“两委”成员交叉任职率,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交叉任职率,建立健全村“两委”统筹分工制度,增强“两委”工作协调性。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通过专家授课、民主法治建设先进村介绍经验、实地参观学习先进村等形式,分批组织对村党组织以及新一届村委会成员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学有榜样、干有本领,真正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村干部科学发展观念、服务村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支大局观念强、发展本领多、勤政廉洁、高效为民村干部队伍。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克服可有可无、应付了事等错误认识,从全局和长远的角度来认识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全局联动,齐抓共管,克服镇和司法、民政等部门唱独角戏的现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充分发动、引导和依靠群众,经常传授和交流经验,通过弘扬先进和鞭策后进,让民主法治转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崇尚民主法治的良好氛围。

2、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夯实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制基础 要紧紧围绕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农村实际,把增强公民的法律素质作为基础工作来抓。要在优化传统普法宣传基础上,着力拓展县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型普法平台,致力整合普法资源,加大普法经费投入,发动律师积极参与,以群众身边的案例解读法律,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寓教于乐。针对农村普法读物“千人一面”的问题,紧密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和具体案例,编印农村各类法律读本,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村规民约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以村规民约代替现行法律法规,又要指导村民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有效地实现村民自治。建议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好的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修改或废除,确保法律法规在农村的有效实施,推动村民自治依法规范发展。继续深入持久地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公仆意识。

3、完善农村矛盾调处机制,保障农村民主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让群众自我教育,干部自我约束。据调查,有85%的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主要是找村干部协调或村调解组织调解。因此,要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抓好调解的组织、制度、机制、保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设,完善镇(街道)、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由法律专业人才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建立专职调解和有偿调解等有效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要积极发挥基层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综治、妇联、工会、公安、律师、人民法庭等的作用,增强调处矛盾能力,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包括群体性事件在内农村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4、加大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的社会治安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农村不法黑恶势力,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建议由市委政法委、公安、农业、民政和各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我市农村基层存在的不法黑恶势力情况作一次深入、客观全面的调查,依法对那些长期盘踞在镇、村,插手经济、生产生活、横行乡里,危及农村政权的不法黑恶势力团伙给予重力打击,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5、扎实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营造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浓厚社会氛围 邵阳县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任重道远,不可止步,需要积极推动和实践。建议各区要积极探索基层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指导实施的组织领导架构,积极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要按照第一年发动和试点,第二年全面推开,第三年初见成效的目标要求,狠抓“民主法治村”建设工作的落实。从今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把“民主法治村”建设列入总体工作计划,纳入工作考核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引导乡村治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通过“民主法治村”的建设,使民主法治建设融入各村的日常工作和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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