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关键词: 未戴 罚款 施工人员 施工

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通用8篇)

篇1: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处罚条列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

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未戴安全帽者严禁进入施工场地,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帽带,如施工场地内发现未

戴安全帽者,施工人员罚款50元/人/次,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人/次,其他人员追究相关

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2、施工过程中严禁不按规定上下抛掷垃圾,材料或工具等,违者罚款200元/次。

3、施工现场一切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入必须由指定电工操作,并按要求接入,非指定电工

严禁搭接电源、电线,违者罚款5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作业,违者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刻无条件离开施工现场

5、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脚赤臂进行施工操作,违者罚款50/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

件者,将处以2000元每处的高额罚款。

7、未系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者,施工人员罚款200元/次,班组长连带罚款500元/次。

8、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严禁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2000

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元

9、施工现场涉火施工未配备灭火设施的,班组长罚款500元。

10、为预防引起火灾,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100元/次。引起明火者罚款1000元/

次。

11、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罚款50元/次。

12、施工现场不准打闹,违者罚款50元。发生斗殴者,双方班组长各罚款1000元。

13、非专业人员擅自动用电器设备,施工机具的,罚款200元/次。

14、施工所用电动工具机械设备,应每天检查安全,方能施工。发现使用问题工具 者

罚款200元/次。严重者重处。

15、偷盗者一经抓获,送公安部门,班组长并处罚10000元/次。

********酒店项目部2012年4月

篇2: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通过招投标获得施工权的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我公司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自己承包项目的施工,保质、保工期、保安全的完成施工任务。

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尽职尽责完成国家规范和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图纸、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

二、承包单位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三、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及相应的施工能力,且必须设专职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施工技术人员或项目经理中有不称职或在其他工地兼职者,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有关人员及项目经理,否则甲方将终止合同,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四、承包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施工规范、设计要求、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质量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施工场地划分及场地布臵标准:

(一)、按现有的场地及道路在基础施工前认真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经监理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审阅签字后,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平面图架设电缆、安装水管、搭设临时设施(工棚、仓库等)。

(二)、①临时设施、设备等不得私搭乱建;②堆放材料不得妨碍交通;③不得随意改变施工平面布臵;④现场必须按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实施,砼、砂浆搅拌机灰盘机砂石堆放场地必须硬化做成水泥地坪;⑤临时办公房采用彩板房、仓库允许砖房且统一标准:木门油漆、外墙粉刷并刷色(颜色待定)。

六、各承包单位在施工中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进度计划分段控制工期,如第一层没有按计划完成视推迟天数进行罚款,到二层、三层如把损失的工期赶出来,可把罚款如数退回,依此类推否则加倍罚款。总工期必须按合同工期如期完成,如延误工期,严格按合同处罚。

七、各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对取样试验的材料及试块要由甲方、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试。

2、实行取样,试验、审样制度。(对照检查)所有用料均应先取样,报经甲方、监理送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砂、石要取样(包装样品送甲方留查),保证现场所用材料和送试的配比报告检验单的用料一致,不一致者不得使用。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筛砂的残渣,浇砼,拆模板的砼渣,砌墙的砖渣、灰渣等)必须及时清除出场外不准以任何理由堆放在现场,甲方、监理发现并提出清理的应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者由甲方派车进行清理,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双倍扣除。更不准重新使用在建筑工程结构中,如发现使用到工程中,除拆除返工外并处以双倍罚款。

八、各承包单位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

1、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安全检查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查。承包单位违规作业造成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受损影响建筑安全,形成事故隐患,又不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承包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3、基础、主体工程的各个阶段必须严把质量关。

(1)、基槽开挖至基底标高后必须经质检、设计、勘察、甲方、监理部门检查鉴定符合要求,各方面签证隐蔽记录后方可继续施工。基础回填土必须分层按规范回填,弄虚作假者挖出重新夯填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2)、灰土工程:

A、土应选用无杂质的土,并应过筛粒经的不徐大于15mm。B、石灰应充分熟化,粒径不应大于5mm,使用前过筛。C、配比 准确、应用量具度量并拌合均匀。

D、铺填厚度应符合规定,夯实不少于三遍,并应达到要求。(3)、基础工程必须作到几何尺寸准确,钢筋绑扎及其应该埋设的管件(如避雷)留孔位臵准确,并有隐蔽记录经多方验签后才能隐蔽回填。

(4)、上道工序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否则返工并处以罚款。

(5)、主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应作到钢筋绑扎正确经甲方、监理验收后才能隐蔽,模板尺寸正确,砼浇灌后应及时养护,对砼不按规定进行养护不论有无损失,均应处以警告及罚款(钢筋隐蔽前应查规格数量,材料报告)砼施工过程中应查实际使用原材料和送试材料是否一致,不一致者不准使用,已经使用的返工并处以罚款,模板拆除必须达到拆模标准否则不得拆模过早拆模造成结构损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返工并处以罚款。

(6)、砌筑工程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把好砂浆配比关,砌体砂浆饱满度关,如果此项达不到规范规定(甲方抽查)发现多少返工多少并视情节给与处罚,有减料行为及拒绝返工者令其停工整顿,并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7)、主体工程的构件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设计及规范规定,堵孔,坐平,铺设间距符合强制性规范,不符合要求者返工重作,拒不改正者处以罚款后还必须返工。

九、屋面防水和厨房、卫生间防漏是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主要指标,因此各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施工,不合格者应及时补修或返工。如不服从监督,有偷工减料者,不论暂时或表面 上造成损失与否均扣除此项全部工程款留作以后返修用。

十、门窗安装及装修工程是影响建筑物形象的工程,作工不细致不求美,达不到设计效果及使用功能的必须返工,否则将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十一、水、电、暖、气、弱电、通风空调等工程使用功能和安装合理等都直接影响建筑质量的形象,承包单位的各项选材、配件必须保证质量(选样报甲方监理批准),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未经认证的或者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设备一律不准使用,若发现(抽查)使用者除返工外,视数量大小给以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是顺利完成施工任务的保障,各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在编制施工措施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和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如不执行安全规范,甲方、监理有权要求停工整改,所造成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三、在施工过程中,每个主要环节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现场会,对一些发生的建筑通病提前预防,必要时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十四、资料必须紧跟工程进度(特别是保证资料),须签字盖章的必须当时签字(主要是隐蔽记录)过期不补,材料及构配件进入现场应有合格证、试压报告、复验报告等手续且经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使用(注:保证资料报甲方一份备用)。

十五、质量标准:

乙方保证阶段工程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各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由甲方或监理单位检查,如有不合格者每次每项扣罚乙方100元,各项累计计算(从阶段付款中扣除)。

十六、关于现场管理:

⑴、凡进入现场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管理,执行现场管理规定,场地、电源、水源使用由甲方统一安排,不准乱占。

⑵、各单位之间应互相协作,互相兼顾,不能因自工作方便,影 响别人工作,要爱护别人的劳动成品,损坏别人成品者必须赔偿,小区配套工程开工后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有意刁难者视情节从重处罚。

⑶、道路施工单位必须维护(需修理时必须积极参加),不愿意参加或不维护的,现场办公室有权从工程款中扣付费用。不准在路边堆放建筑材料、机具、停放车辆者将酌情处罚。

⑷、场地内用水、用电由现场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不得占山为王,乱拉、乱挖乱接,不听指挥者,将给以重罚。

⑸、各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文明管理规定,文明施工。

A、施工现场,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必须摆放整齐有序,场地经常清理。

B、各种材料堆放,有计划,有固定位臵及设施。C、工地醒目位臵悬挂各种文明施工标志。

D、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不准长时间存放,杂物按指定地点堆放。E、项目部各项制度健全,工地临时仓库存搭建按甲方指定地点临建,不得自己乱建。

F、各施工单位负责人(也就是承包人)以每天到工地1~2小时与监理及甲方代表见面,好处理当天发生的问题,应经常教育自己的工人,注意安全、搞好团结、互相配合、相互学习、爱护他人的劳动成果、取长补短,使自己的工人不断提高操作技能,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的完成施工任务。

G、项目经理、施工员等管理人员24小时不得关闭手机,有事通知不到的每次罚款100元。

十七、安全管理:

1、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带、安全绳等护具,否则罚款100元。

2、午间不得饮酒,酒后不得进入工地,否则罚款200元。

3、必须设专职值班电工,所有拆、接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否则每次罚

4、款200元,且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4、必须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工地的安全教育、巡查、验收、技术交底、应急情况处理等,没设专职安全员或不尽职者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5、施工现场不允许穿拖鞋,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6、施工现场高空抛物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7、安全防护要随楼层进行防护,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8、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并负责清理全工地所有粪便。

9、施工现场抽烟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10、施工现场严禁焚烧杂物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1、施工现场用电私拉乱接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2、施工现场用电出现明接头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3、施工现场用电配必须一箱一机一闸一漏电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4、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5、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没收电炉。

16、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修,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7、电焊施工是要做好防护措施,若没有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8、施工现场盗窃财物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处理。

19、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者双方各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处理。20、周报等各种报表不按时报送者每次罚款50元。

21、办公室下班后要人走灯灭关闭用电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2、各特殊工种要求持证上岗,否则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23、各种施工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出清理出场外(已用于工程的要返工重做费用自理),且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24、凡是要求整改而没整改到位的,除继续整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5、拆模后要及时清理楼层垃圾,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26、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许脱岗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27、焊接工作面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采取消防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十八、竣工备案资料在该工程安装工程竣工前10天由乙方收集各方资料表格报甲方审验。因乙方原因延误备案时间,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九、项目经理例会制度:

1、每周 一 的上午10点为项目经理例会时间。

2、项目经理、施工员必须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不准迟到或者不到,迟到时间在10分钟以内者罚款50元,30分钟以内者罚款100元,当场兑现,超过30分钟或不到者罚款200元,拒不配合者加倍处罚。

二十、工程变更必须经甲方领导及现场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否则后期不予决算。

二十一、实行周报制:

监理、施工单位每周五下午18点以前必须把周报报至工程部,逾期不报者每次罚款50元。

以上望项目部自觉遵守。

公司工程部

篇3: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某开发企业, 通过伪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取得规划许可等证件, 并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收入4700余万, 事后, 该违规行为暴露。对此违规行为, 该如何处罚?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开发条例》) 第39条?

分析

一、关于《开发条例》第39条的理解

《开发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本条的理解, 关键有以下两点。

首先, 什么是擅自预售商品房?所谓擅自预售商品房, 是指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 实施商品房预售的行为, 或者预售许可证撤销后, 仍然实施预售的行为。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 则不论其取得的途径是合法取得还是非法骗取, 均不能认定为“擅自”。因为从表面上看, 其行为都经过了行政机关的审查并予以了批准, 许可证取得后即具有社会公示性。

其次, 什么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并非是全部预售收入, 因为《开发条例》第39条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开发商违规行为, 保护公众利益, 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如果一旦将预售收入没收, 并再处罚金的话, 有可能会造成整个项目资金运转困难, 甚而造成项目“烂尾”。这并不是管理部门希望的结果。因此, 建设部在给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提请解释“违法所得”具体含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8]326号) 中将“违法所得”明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开发建设经营成本的所得。

二、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

对于开发企业骗取预售许可证的行为, 可以从两个层面予以处罚, 一是适用《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适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 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并处3万元罚款”。

就本案来说, 可以处以撤销预售许可, 并处3万元罚款, 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关于罚款额度的思考

国家对于商品房预售的行政处罚, 经历了一个从粗到细的过程。1994年建设部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对于不办理预售许可、挪用预售款、不办理备案的情况规定了“可处以罚款”, 但没有对处罚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2001年建设部95号令《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细化了处罚的标准, 增强了可操作性。比如:对不办理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 “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收款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2004年建设部131号令《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 又增加了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的规范, 明确“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 并处3万元罚款”。

现在看来, 对于预售收入以千万计算的开发企业来说, 3万元的罚款几乎达不到威慑和惩戒的作用, 处罚力度明显偏小, 但部、委规章设定罚款的上限就是3万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国务院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但罚款的额度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 中明确规定:规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 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 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超出限额的, 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篇4: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关键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问题;解释制度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機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2] 沈志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中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J].医学动物防制,2007,23(6):445-446

[3] 张果.医疗卫生监督中的相关法律问题[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20): 3959-3961

篇5:车间管理处罚条例

生产部员工管理条例

※:为加强车间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提升全员素质,强化员工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建立一个融洽、求实、创新的团队,现制定本条例。

一:严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代为打卡,不无故怠工等不良行为。

二: 全体在职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穿工衣、工鞋、戴厂牌。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与个人卫生。

三:严禁在车间内吸烟,严禁将火种带进工厂。

四:上班期间不得聊天、串岗、打瞌睡、吃零食、听MP3、玩手机、发信息、看报、外出、听歌、唱歌、接听电话、等做一些低级趣味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五: 工作时不得无理取闹、消极怠工、严禁拉帮结派、制造是非、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凶器等法律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厂区。

六、上班期间,不得私带亲友及外人进入车间。不准外出预约。(特殊情况需请假并经拉长同意)

七: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图利他人或自己,不得贪污和挪用公司财物为私人谋利,不得损失公司利益,换取个人利益。

八:所有员工必须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因工作需要而被调动岗位、工作地点、职务者,被调动的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违抗。

九:所有员工上班担前五分钟,准时打卡进入车间,并迅速的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按迟到处理。

十:所有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言语得当,不得顶撞上司。如有问题,可以单独与之沟通或书面呈报。

十一:以上规定请大家自觉遵守,如经常上班不遵守工作纪律者,公司将示情节

篇6:工地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为贯彻落实团结、拼搏、务实、求精的企业精神,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实现公司制定的把所有施工项目建设成为形象工程、道德工程、精品工程、和谐工程的管理目标。项目部针对项目总承包和分包的特点,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项目部于2013年3月1 日颁布施行

总则

分包人应积极配合项目部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服从领导,严格履行下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原则。

分包负责人为施工项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

第一章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1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的职工罚款50元,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的罚款。

第2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3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100元,并按规定对分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罚款。

第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专业分包人应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对禁止烟火的保管室和木工房发现有人抽烟或有烟头的,对保管员或专业分包人按每个烟头100元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责任。

第6条、高处作业必须搭设操作平台。无操作平台的对专业分包人按每处罚款1000元。第7条、检查时发现在建工程内外有大便的,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第8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个零散扣件对专业分包人罚款10元,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

第9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分包单位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0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分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平、立网不连续封闭的每缺少一处,对分包人处以50元的罚款;等网数量不足的,每少一层罚承包人100元;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分包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分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11条、脚手架排水沟未设置的罚分包人200~500元。排水沟不通畅的每次罚分包人50~100元。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分包人100元。第12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分包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13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违者按每个灶具20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一切损失由班组分包人承担。

第二章 机械管理

第14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等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未落实专人,对分包人处以每台10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5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分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转动设备无防护罩罚设备负责人100元。

第16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分包单位应落实防雨措施,未按技术要求设置防护棚的,按每台罚分包人100元。

第17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18条、用电设备电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分包人罚款100元。电气设备无接地线即使用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对分包人罚款100元。

第三章 电器管理

第19条、电工全权负责工区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20条、任何分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分包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的各种用电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随意停、送电,因随意停电而影响施工的对分包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专业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22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分包人100元。

第23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无防雨措施每处罚分包人200元;配电箱内严禁放置其它物件及导电物质,按其性质对分管人员罚款50--100元。

第24条、在用的各种机械开关箱锁具钥匙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保管。未上锁的开关箱,对其使用的负责人员按每台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25条、工程使用材料(如水泥、砂、石、钢筋、添加剂等)未送中心实验室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对专业分包人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并令其停止使用。

第26条、分项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批准私自施工的罚款3000--5000元。

第27条、分包人未按项目部三级(班组、工区、项目部)自检体系自检,私自进入下道工序或投入工程使用的,对分包人处以5000元罚款。

第28条、分包人各道工序未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及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分包人5000元罚款。第29条、各工序检验时,班组、工区自检合格,报项目部检查两次不合格者,对分包人处以1000元罚款。

第30条、各分包人应按各分项工序检验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附带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上报项目部质检或专业工程师报验和验收。无资料或工序检查记录表对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

第31条、为确保地基与基础的结构安全与稳定,分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地基土质及承载力的情况进行检测报验,不报验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对分包单位罚款5000元。

第32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mm罚分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分包单位罚款500元。

第33条、桩基工程的各种试验必须进行报验,未报验的对分包单位按每项罚款200元。第34条、砌体工程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并要求返工。

第35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元。第36条、砼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按每分200元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书面上报补救措施,无法补救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返工的必须返工处理。

第37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38条、为确保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专业分包人10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做补救措施,上报项目部审批后实施。

第39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0条、桥梁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每大于1mm罚款100元。第41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第42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2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400元;钢筋工程实测项目必须确保90分,低于90分的,按每分100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43条、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筋,确保钢筋位置的正确性,保证钢筋连接、保护层、钢筋间距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钢筋的节点、构造部位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注明主筋接头位置、加密区、二层筋位置、柱梁头交接处等),不按图纸施工的每处罚款2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给予不低于50000元的罚款。

第44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的杂物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并用水冲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梁底、柱头、柱根等,由于垃圾没清理干净而没有完全结合或夹杂木屑、编织袋等所产生的问题),每处罚款2000元。

第45条、模板必须刷隔离剂,不刷隔离剂每次罚专业分包人500元。对没刷隔离剂所造 成的砼表面质量问题和损失,一切责任由专业分包人承担。

第46条、胀模、漏浆每处罚款200元。

第47条、砼浇筑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500元。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48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5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1000~2000元,管理人员参与或组织斗殴者给予3000~5000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治安处罚并开除工职。

第49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专业分包人按每人30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50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第51条、施工现场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作业。发现酒后上岗,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令其离开施工现场。对分包人处以每人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项目部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52条、分包单位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分包人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每处罚款500~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53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专业分包人罚款500~1000元。

第54条、项目部负责新左庙路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上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对外协调、重要物资供应等均需项目部统一安排、协调、把关,各施工队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拒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施工队或班组将给予5-10万元的罚款。

第55条、各施工队有义务教育各自施工班组的人员,令其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服从项目部的管理,如出现不服从管理的事件,项目部有权对班组或个人给与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给予清除出场,施工队负连带责任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6条、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被项目部管理人员查出,施工队拒不执行整改的给予5-10万元罚款。

第57条、各工区管理人员必须配合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出现不配合工作或辱骂甚至威胁管理人员的,项目部将令其退场并对工区给予5-10万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8条、项目部、监理及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通知、整改意见等,各施工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回复,对不能及时整改回复的事项要出具文字材料,说明原因,确定整改日期,否则将给予2000-5000元罚款。对敷衍了事只回复不做现场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队给予1-5万元罚款。

第59条、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各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施工队主要负责人不参加例会给予500元/次的罚款。第六章 内业管理

第61条、专业分包人内业原则

1、专业分包人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专业分包人参与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参加交底活动(每分项交底三次),负责填写定位放线、安全文明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和照片,负责项目分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专业分包人负责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62条、总体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是否上报并批复,对已开工项目未上报分项或分部施工方案的每项对专业分包人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3条、对未完成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专业分包人每项每级处罚200元。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4条、各专业分包人工序报验后一周内完成质保资料并签证,对一周内未完成的专业分包人处以300元处罚。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第65条、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分包人10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分包人100元/份罚款。

第66条、机修班及电工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500元罚款,分包单位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专业分包人50~200元罚款。

第67条、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200~5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200~500元罚款,同时对专业分包人处罚500~1000元罚款。

第68条、资料工作及时签证、建档,分项工程工程完成后及时评定、计量,移交项目部资料部门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专业分包人责任,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69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项目部规定填写质量、安全月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未及时上报的专业分包人处罚300元。

第七章 检查时间确定及评比奖罚原则

第70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

第71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比,对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奖分包单位2000元,对评分达不到80分的罚分包单位2000元。第72条、项目部将逐月对各工区的工程进度月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并完成计划任务的奖励2万元,对完成计划任务不足80%的罚款2万元,对出现安全事故的工区施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应条款给予5-10万元的处罚。

第73条、检查时间:每月一次,不定期检查。第八章 说明

第75条、凡实施奖罚细则中未注明奖罚责任人的均为分包人。

第76条、凡被通报和认定为质量事故的,对专业分包人罚款2~5万元。第77条、为逐步提高项目工程的管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国核工业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未来一、二、三路、高新二路、科技四路指挥部

篇7:煤矿机电管理处罚条例

机运部 1

条例汇编

目录

一、机电设备管理制度..........................................................................3

二、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管理制度......................................................10

三、电机类设备损坏的处罚条例.........................................................17

四、电缆管理制度.................................................................................19

五、机械设备管理制度...........................................................................23

六、油脂管理制度................................................................................32

七、道轨管理制度..................................................................................34

八、防爆检查管理制度.........................................................................37

九、电气试验制度..................................................................................38

十、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十一、机电设备出入井制度...................................................................十二、机电设备调配制度.....................................................................十三、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十四、机修车间检修制度..........................................................................十五、设备包机制度.....................................................................................十六、设备的保养、检修、润滑制度.................................................十七、机电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十八、停、送电制度................................................................................十九、岗位工种现场交接班及班后填写汇报制度..................................二十、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二

十一、配件管理制度...........................................................................二

十二、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二

十三、阻燃胶带管理制度....................................................................二

十四、安全例会制度............................................................................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1条、新到设备必须经机电科指定人员严格验收后方可入库,技术资料由机电科统一保管。设备、电缆、大型工具、钢管,由机电科实行卡、牌板、图板、编号、档案管理,未经机电科登记,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否则罚30元/次。

第2条、各使用单位各队组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电器机械设备、电缆台帐,并每月29日前和机电科总账进行核对,队组不配合不及时核对罚50元/次。

第3条、设备需要调配或移交它队使用,各队组之间的设备调动,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在机电科办理挑拨移交手续,在台帐上注销。否则罚责任人20元/次。

第4条、新旧工作面接替生产时,设备要做到清旧帐、建新帐,涉及队组不积极配合罚30元/次。

第5条、设备下井使用时,使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准下井。机电设备、电缆、工具材料等的领用统一由机电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否则罚领用人20元/次。

第6条、电修车间应负责下井设备完好,使用队组当面验收,并双方签字确认完好情况,如下井后出现不完好和设备失爆,罚款20元/次。

第7条、设备验收后,全部挂“合格证”并注明其规格性

能、验收日期等有关资料。各种设备均分类编号、记帐。如不按规定执行罚款20元/次。

第8条、凡出库后投入使用的设备,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电科负责监督。如使用单位管理不到位罚款20元/次。

第9条、新安装的设备、重新安装的设备、井上拆卸下井再组装的设备(包括开关、水泵、其它大型设备)队组安装完毕后,未经机电科验收不准投入运行。否则罚当班代班长30元,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10条、更换设备、配件要交旧领新,回收单位检查回收设备有无丢失和损坏现象,并出具回收票,设备在交回时不准缺少机件,若有缺件照价赔偿,并罚款20元/次。

第11条、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特别是电气设备放置在安全或无积水地点,摆放要整齐,若有特殊情况要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30元/处。造成事故的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

第12条、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实行包机制,使用队组及时向机电科报包机人,机电科挂牌注明包机人,设备无包机人罚使用队组20元/处。同时机电科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使用,一切后果由使用队组承担。

第13条、机电设备包机制必须真正落实到人,包机人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完好和标准化,严格按标准化标准操作,每出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对包机人20元处罚。

第14条、加强机电检修,落实包机制度,对包机人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要组织分析事故原因,找出责任者,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结果公布于众。根据事故大小进行不少于50元的罚款,并照价赔偿损失。

第15条、各使用单位要搞好设备的平时维护保养,认真执行定检计划,及时按照检修周期对设备进行更换检修保养。机电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由机修车间配合。不按时保养维护对其责任人进行30元罚款。

第16条、爱护机电设备,杜绝设备损坏,对因检修不细或使用不合理造成的设备损坏者和搬运设备造成损坏者,照价赔偿。并进行不少于50元的罚款。

第17条、机电工负责井下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的检修和保养,所有检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学习所用设备的工作原理、结构和性能,并带齐配件、工具,如没有正当原因而影响生产的追究责任罚款50元/次。

第18条、对因检修维护不到位,开关、电缆、电机接线致使内部有问题而烧毁设备的,对包机人追究责任,罚款5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论处。

第19条、由于司机对设备不负责任,检查不细,使设备带病运转,一经发现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论处。

第20条、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使用单位要填写事故报告单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事

故单位,追查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不报或瞒报一经发现罚队组责任人100元,同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21条、机电工对设备的完好要认真检查,检修。生产班负责设备的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设备的完好状态。检修班负责检修设备,保证设备能够在完好的状态下运转,如有检修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影响生产的追查责任。一般事故(影响生产2-4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1000-2000元),罚直接责任人100元,间接责任人50元,带班长50元。跟班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重大事故(影响生产4-6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2000-5000元),罚直接责任人200元,间接责任人50元,带班长50元。跟班副队长50元,队长50元。特大事故(影响生产6-8小时或损坏设备价值在5000-20000元),罚直接责任人300元,间接责任人100元,带班长100元。跟班副队长100元,队长100元。特重大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或损坏设备价值在20000元以上),罚直接责任人500元,间接责任人300元,带班长200元。跟班副队长200元,队长200元。

第22条、凡发生30分钟至2小时停产事故或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轻微事故),都必须由现场代班长组织分析事故的原因、经过和责任者,最后拿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元的罚款,否则对代班长罚款200

元。

第23条、井下发生明火(爆开关、爆接线盒)、发生飞车、一坡三挡不全进行运输,一律按特大事故论处。

第24条、发生事故以后,相关人员不积极配合事故分析调查一律罚200元。

第25条、工作面使用设备的各种保护,任何人不许随意甩掉不用,特殊情况请示并有安全措施,否则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各罚款100元/次。

第26条、在生产过程中各种司机要持证上岗,熟悉本工作范围的设备使用性能,加强设备保养与爱护,懂的本工种岗位责任制度,对违反工种岗位责任制,因使用不合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论处。并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元的罚款。

第27条、各班机电工作人员,需要从井上带小件时,拿到井下后不许随意乱放,不用时及时拿到工具箱或井上,对随意乱放的按小件的件数罚款,每件10元。(包括液压件、机电件和管件、五小电器、开关内配件、密封圈、挡板、挡圈)。

第28条、检修班和生产班在回收和装卸机电件时必须认真负责严禁损坏机件或丢失机械零件,每丢失一次,按原值对责任者进行罚款。

第29条、溜则、皮带严禁运输煤炭以外的东西,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主管领导和机电科许可。否则对有人违章指挥、操

作人员各罚款50元。

第30条、除机电维护外,生产班的任何人不许对设备做改动,更不许指挥维护工做违章行为,如发现一次,按严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处理,对违章指挥者和违章操作者各罚50元。

第31条、电钳工是一种技术性比较强的工种,在平时工作中要认真学习技术知识,必须懂所包设备性能、原理、抽样检查发现不懂者,停班学习(不少于一星期),并罚款30元。考试合格后,方可上班。

第32条、每班工作中,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班长都应组织处理,如发现机电事故但不及时处理的要追查现场班长的责任,如在换班时没能处理完,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汇报时必须清楚,以便下一班把该带的配件带齐,做好准备,以保证不影响生产,如达不到要求的将对班长罚款50元。

第33条、每班换下的坏件,必须当班回收出井,不允许放在工作面,大件应运输到运输区域由运输队回出,按回收流程进行。不按流程执行者对其进行20元罚款。

第34条、每月2日机电科要召开一次机电设备管理例会,各队负责人、科队长以上人员和操作维护工要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否则缺席一次罚款30,迟到一次罚款20元,迟到、早退达20分钟按缺席论处。

第35条、各队组机电设备每月变动情况、存在问题,及时

向机电科以书面形式汇报。否则罚款30元。

第36条、落实各种汇报制度,机电检修工,机电维护工及各种司机上井后要在本队建立工作日志,并认真填写。每月不定时抽样检查,检查结果公布于众。并罚款20元。

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管理制度

1、通用部分(1)隔爆接合面

第37条、隔爆接合面的缺陷或机械伤痕,将其伤痕两侧高于无伤痕表面的凸起部分磨平后,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隔爆面上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每1cm2范围内不超过5个;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

2、产生的机械伤痕,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

发现不达上述情况的发现一处罚20元。

第38条、隔爆接合面不得出现干燥、煤尘、锈蚀、油漆等情况。涂防锈油时,应在隔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发现一次罚10元。(2)隔爆外壳与隔爆腔

第39条、防爆外壳变形长度不得超过50mm,深度不得超过5mm,否则为失爆,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0条、防爆外壳内外不得有锈皮脱落,否则为失爆。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1条、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纹,接线座晃动,接线柱跟转均属失爆,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2条、防爆外壳无开焊,观察窗孔胶封良好,无破损、无裂缝,否则为失爆;透明度差为不完好,观察窗孔玻璃表面不应有伤痕,伤痕深度小于1mm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3条、操作手柄隔爆外壳间的闭锁关系正确可靠,闭锁(包括机械和电气两类)不起作用者为失爆。发现一处罚100元。

6、接线室(盒)内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发现一次罚20元。(3)进出线嘴

第44条、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发现一次罚20元。

第45条、线嘴压紧后应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发现一次罚10元。

第46条、电缆和密封圈、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密封与联通节之间只限安装一个金属圈,不得充填其他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金属圈等),发现一处罚10元。

第47条、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其压扁量不准超过电缆直径的10%,否则发现一处罚10元。

第48条、进出线嘴应平行压紧,螺旋线嘴一般用单手正向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单手晃动,喇叭嘴无明显晃动为合格,否则发现一处晃动罚20元。

第49条、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

于0.7mm,螺纹接合面最小啮合扣数为5扣。当容积大于100cm3时,最小啮合轴向长度为8mm;当容积不大于100cm3时最小轴向啮合长度为5mm。对于贺柱形螺纹,螺纹部分至少有8mm长度,并且至少有6扣螺纹,发现一处罚10元。(4)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第50条、密封圈分层侧应面向接线腔内,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4mm2及以下电缆密封圈内径不得大于电缆外径,每处不合格罚20元。

第51条、密封圈无破损,刀削后应整齐平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2mm(含2mm)为失爆,小于2mm为不完好,出现锯齿状罚20元。

第52条、螺旋式空闲亲喇叭嘴的密封圈、挡板(不小于2mm)、金属圈应依次装入,且都只能装一个,否则为失爆。缺密封圈罚30元,缺金属圈罚10元,缺挡板罚30元。

第53条、紧固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齐全、紧固,无锈蚀。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平垫、弹簧垫的规格应与螺栓直径符合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弹簧垫或背帽(用弹簧垫时其规格应与螺栓一致),其拧紧程度应以压平弹簧垫圈为合格。螺栓不得松动,弹簧垫不得破损,不得失去弹性,紧固件发现一处不合格罚10元;弹簧垫失去弹性的罚10元。(5)接线工艺

第54条、接线腔内零部件齐全,有卡爪、弹簧垫、背帽等,否则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20元。

第55条、接线要整齐,无毛刺,卡爪不压胶皮或其它绝缘物,也不得压接触屏蔽层,芯线裸露距卡爪不大于10mm,否则均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20元。

第56条、隔爆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断路器应装设隔离护罩,否则为不完好,无护罩的罚20元。

第57条、隔爆设备和元件应放置平、直、稳。接线后,盖板和转盖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喇叭嘴严禁朝上,喇叭嘴电缆出口处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发现一处罚20元。

第58条、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外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场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发现一处罚10元。

第59条、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要符合5mm-15mm的要求,小于5mm为失爆,大于15mm为不完好。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发现一处罚20元。(6)电缆线路

第60条、橡套电缆在喇叭嘴出口处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

缆(包括四小线)绝缘外护套与相线分相绝缘橡胶分层属于失爆,发现一处罚20元。

第61条、出现如鸡爪子,羊尾巴,破口,明接头和老鼠洞此类的原则性失爆问题,发现一处罚50元。

第62条、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清洁无煤尘,无油垢,放置整齐,开关架统一,否则每台罚20元。

第63条、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不的出现水冲现象,发现一处罚30元,五小电器损坏,按原价赔偿。

第64条、接地线安装要平直、牢固,不得假接、接触不良或松动,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2、分类部分

第65条、严禁带电搬迁电气设备,每发现一次罚30元。

第66条、磁力起动器不能当刀闸,接线盒,自动开关使用,发现一处罚50元。

第67条、接线腔内电缆接地芯线必须接地,长度应大于其它三相任一相芯线的长度,接地芯线不得假接,接触不良,松动发现一处无接地、活裁接地芯线假接罚30元,接触不良,松动的罚10元。

第68条、电动机接线盒,护罩及散热片等部件齐全,完整,紧固, 散热槽清洁干净,发现一处罚20元。

第69条、五小电器必须上牌管理,无上牌管理发现一处罚30元。

第70条、变电硐室、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配电点、采掘配电室,高压接线盒均须设局部接地极,三台及以上的开关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在一起时(其中两台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也必须装设局部接地极,无装设局部接地极,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1条、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和移动变电站要有合格的接地(采用附加直流保护原理的检漏继电器必须有辅助接地极),间距不得小于5m,不达到标准的,发现一处罚20元。

第72条、采用串联接地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接地不合格的设备为不完好设备,发现一处罚20元。

第73条、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整定正确。严禁损坏、拆除、短接,严禁短接接触器而使用隔离开关控制电动机,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4条、严禁 电气设备“大马拉小车”而使保护装置不起作用,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设备,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5条、干线漏电保护应坚持“日应地试验”、“月远方试验”制度(煤电钻综保应每班就地试验一次),严禁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否则发现一次罚30元。

第76条、隔爆电动机斜面接线盒盒盖严禁反装,否则为失爆,发现反装一次罚20元。

第77条、不用的煤电钻应停电,停电时和检修时要把换向开关打到停止位置,否则发现一次罚20元。

第78条、换向开关接线腔内的警示牌和照明、煤电综保的绝缘螺帽齐全、完好,发现一处不合格的罚20元。

第79条、防爆灯在100m内出现两盏不亮的,一盏罚10元。

第80条、防爆灯安装距离应保持不小于20m,不大于23m的间距,灯线成一条直线,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罚10元。

第81条、电气设备的启动或停止按钮不得用铁丝等别死,否则发现一次30元。

电机类设备 损坏的处罚条例

(1)责任划分

第82条、由于缺相、过负荷、进水、缺风叶、缺风罩,有加油咀而缺油,电源线错接导致设备损坏的,属使用部门的责任。按机电事故看情节处理,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罚20元。

第83条、由于内部错接,工艺差导致设备损坏的,属维修部门的责任。按机电事故看情节处理,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罚20元。

第84条、修复投入三日内,由于绝缘不良导致电机绕组烧坏的,属维修部门的责任。按机电事故看情节处理。

第85条、其余原因引起的设备损坏属自然事故,看情节酌情处理。

(2)责任事故处罚标准

第86条、烧坏≤11KW以下的电机类设备以30元/次论处。

第87条、烧坏>11KW≤22KW的电机类设备以50元/次论处。

第88条、烧坏>22KW≤55KW的电机类设备以100元/次论处。

第89条、烧坏55KW以上的电机类设备以200元/次论处。

第90条、电动机断轴事故在22KW范围的以100元/次论处;22KW-55KW范围的以200元/次论处;55KW以上范围的以

300元/次论处。

第91条、轴承缺油损坏(有加油装置的)统一以200元/次论处。

第92条、运输原因导致损坏的统一以100元/次论处。

电缆管理制度

第93条、全矿电缆由机电科电缆管理员统一管理,负责对电缆的出库、回收、修补、调配、建帐和挂牌等工作,各队组建立电缆台帐,每月29号前和电缆管理员进行核对,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94条、领取电缆机电科要按电缆选择计算方法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不验算不准入井,各条电缆两头扎标志牌,说明长度并涂红漆。否则罚责任人30元。

电缆吊挂要符合要求:

第95条、电缆吊挂在水管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离,否则一处20元。

第96条、高压电缆和低压电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cm,同等电压不小于5cm,信号电铃、监控的线不小于5cm,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第97条、电缆悬挂,要走下不走上,走里不走外,靠帮接顶,平行垂直于巷道。否则一处罚10元。

第98条、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然后用黄土严密封口(包括穿线和不穿线)套管不能分开相扣,否则罚30元/处。

第99条、因工作面回收的电缆及时回收到回收库,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第100条、动力、通信、照明、信号电缆应一律选用不易燃橡胶电缆,否则罚款100元。

第101条、电缆悬挂应用电缆钩或用其它绝缘材料,禁止使用铁丝吊挂,否则一处罚20元。

第102条、橡胶电缆用接线盒连接时,接线盒应与电缆悬挂同一水平,必须找两点进行悬挂,并略高于电缆,接好保护接地线,否则罚20元。

第103条、初次电缆标志牌的制作由电缆管理员负责,初次电缆悬挂由机电科指导,由各队组配合完成。否则罚20元。

第104条、电缆标志牌挂完好后,由机电科监督检查,由各队组对自己所管辖区域内标志牌进行日常维护,如丢失一处,队组罚款10元。

第105条、电缆标志牌要保持板面干净,清洁,内容清晰,否则对该队组罚款10元。

第106条、电缆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压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否则发现罚款30元。

第107条、电缆悬挂整齐,无落地、被埋、浸水等情况,若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08条、不经机电科私截电缆,6m2以下包括6m2罚30元,6m2以上罚50元。

第109条、井下闲置电缆不回,经发现6m2(含6m2)罚5元/米,6m2以上罚10元/米。

第110条、回收、更换电器,严禁从喇叭咀截断电缆,否则发现一处罚50元。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水

第111条、泵体与管路无漏水现象,发现一处漏水罚10元。

第112条、吸水管径不小于吸水口径,否则罚20元。

第113条、轴间窜动量应在允许范围内。否则罚20元。

第114条、盘根不应过热或漏水不成线,否则罚20元。

第115条、水封管、回水管齐全、完好,不允许甩开不用,发现一处不用罚10元。

第116条、运转正常,无异响,无异常振动,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17条、主排水泵有漏液现象,处机电队20元,轴抱死或严重变形,罚机电队50元。

第118条、主水泵房压力表、真空表符合要求,且安装位置合理,缺压力表、真空表罚30元,泵壳无放水装置罚30元。

第119条、排水管路缺一螺丝,每一处罚10元。(2)胶带输送机

第120条、胶带机运行正常,不打滑,不跑偏,上部胶带不超出滚筒和托辊边缘,下部胶带不磨机架,每发现一次罚20元。

第121条、胶带输送机必须设置:失压、过载、短路、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烟雾、急停、自动洒水、温度、速

度十二大保护。保护不用者罚款30元,缺用者罚款10元。

第122条、托辊齐全、无缺失、运转灵活,缺一根罚10元,不转罚5元;若发现托辊响声异常刺耳,不更换罚机工10元,纵梁平直,弯曲明显每根罚款5元。

第123条、胶带不破裂,严禁磨损现象,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罚20元。

第124条、缓冲托辊胶层厚度磨损不超原厚1/2,否则罚10元。

第125条、不许用背板等强行垫衬皮带以控制皮带跑偏,发现一次10元。

第126条、各部位清扫器齐全、管用,短缺、不起作用罚30元。

第127条、低凹处由于排水不及时,托辊被水浸没罚20元。

第128条、声光信号齐全,且清晰可靠,否则不许开机,违者罚30元。

第129条、电机、减速器需精心呵护,由于检修不到位,造成电机烧坏,减速器损坏,按事故性质处罚。

第130条、胶带输送机由专人负责,不能出现无人设备运行或设备无负荷运行,若无人开机每发现一处30元;操作司机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否则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处罚。

(3)刮板输送机

第131条、刮板机运行正常,刮板无跑斜现象,跑斜不超过一个链环长度为合格,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32条、刮板机机头、机尾打压柱固定,缺压柱一处罚30元,压柱不在底拉条及机尾架弯板处罚10元,压柱不实者,罚20元。

第133条、刮板机刮板缺少不超过2%,每超一根罚10元,不得连续出现刮板短缺现象,每发现一处罚20元;连接环处无刮板需螺丝紧固,否则一处罚10元。

第134条、多余的槽子、链条、刮子、连接环往指定地点存放。若发现随便乱放槽子一块罚10元,链条一条每米罚5元,刮板一个罚5元,连接环一个罚10元。

第135条、连续刮板机输送煤时,按先后顺序启动刮板机,不准出现压链现象,若发现一次罚刮板机司机20元,连续三次者罚款100元,并停班学习7天,直到学懂为止。

第136条、减速器与轴之间两连接盘上保险销不能用其他东西代替,否则罚款20元。

第137条、机头压链块和拔链器缺一不可,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38条、减速器、机头、机尾滚筒定时润滑维护,不准有漏油现象发生,若发现一处罚10元;若发现滚筒轴承缺润滑剂或不转动,轻者罚20元,重者罚50元。

第139条、电机、减速器靠背轮连接保险销齐全,缺一根

柱销罚20元,靠背轮损坏,照价赔偿。

第140条、工作面设备精心呵护,由于炮眼充其不足或装药过量后,打坏机电设备照价赔偿,若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按事故性质处罚。(4)局扇管理

第141条、风机安装稳定,无淋水,进风口2m内无杂物。每发现一处罚30元。

第142条、机壳与风筒接合面密封严密,不漏风,否则 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43条、机壳无严重变形,发现后及时更换,否则罚款20元。

第144条、机壳上有转动方向标志,否则罚10元。(5)调度绞车

第145条、绞车挡绳齐全、牢固,否则罚50元,不牢靠罚20元。

第146条、钢丝绳无打结,固定在滚筒上的绳卡不少于两付,否则一处打结罚10元,缺一付罚10元;绳头的绳卡多余2个,必须上绳皮,否则缺绳卡一个罚10元,无绳皮罚10元。

第147条、闸带无断裂,磨损后余量不小于3mm,否则罚20元。

第148条、必须时刻注意刹车的工作状况,如制动是否灵

活,根据情况加以调整。

第149条、绞车的卷筒、刹车及轴承温度不超过70℃,如发现温度剧烈上升,不停 车检查,罚使用单位50元。

第150条、钢丝绳是否磨损断股严重,安全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应及时更换,钢丝绳是否有断丝现象,若发现应及时处理,否则罚50元。

第151条、不使用绞车钢丝绳及时收回,否则发现一次罚20元。(6)乳化泵

第152条、密封性能良好,不漏油,否则罚20元/次。

第153条、运转时出现异常、振动,应立即停机,否则罚30元/次。

第154条、压力表指示正确,否则罚20元/次。

第155条、润滑油过多、过少或泵底部油池内不干净,罚负责人20元/次。

第156条、不能出现跑偏,冒、滴、漏情况,否则罚20元/次。(7)支架

第157条、结构件以及液压元件联接所有销轴,出现磨损、弯曲、断裂等情况,每检查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58条、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缺U型卡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元/个。

第159条、压力表不能正常使用的,罚20元/次。

第160条、立柱漏液,每检查出三根罚20元。

第161条、操纵阀、阀体外渗液,罚负责人20元/处;手柄不灵活罚负责人10元/处;操作手柄折断罚10元/处。

第162条、支架液管漏液发现一处罚10元。

(8)采煤机

第163条、内外喷雾装置齐全,喷嘴不堵塞,水呈雾状喷出,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喷雾丢失每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64条、采煤机裁煤滚筒镐齿、齿座齐全完好,发现丢失损坏一处罚队组负责人10元。

第165条、严禁采煤机带病运行,发现采煤机有异常情况,需停机处理检查,并汇报队组,否则罚队组负责任50元。

第166条、采煤机水管、油管有破损,接头渗漏现象,发现一次处以使用队组20元;

第167条、采煤机压力表、电流、电压指示表,有破损现象,处以使用队组30元;

第168条、采煤机操作手柄、按钮动作失灵,截齿和齿座有丢失、损坏现象,处以队组负责人20元;

第169条、粗过滤、精过滤及水阀中的过滤器滤芯每周清洗一次,发现没有处以队组负责人30元,破损、有杂物罚队组负责人50元;

第170条、采煤机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组合开关“有人工作,严禁送电”并实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处以队组负责人50元。

第171条、电机冷却水路畅通,不漏水,电机温度不超过80℃,发现不合格罚30元。

第172条、摇臂升降灵活,不自动下降,发现有不合格罚20元。

第173条、电缆齐全牢固,不出槽,电缆不受拉力,每发现一处电缆出槽罚10元。(9)锚杆机

第174条、严禁磕碰锚杆机的支腿,经发现一处罚20元。

第175条、锚杆机必须保持清洁。经发现一处不清洁罚10元。

第176条、严禁在锚杆机下面衬垫物料运行,经发现一次罚30元。

第177条、严禁运行时拿手触摸旋转的钻杆,发现一处罚30元。

第178条、操作锚杆机时,必须带防护罩以隔离、噪音,发现不上防护罩罚20元/次。

第179条、油雾器内充满足够的润滑油,无油雾器和缺油 的罚20元/次。

第180条、锚杆机上的螺丝必须紧固,不能有松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10元。

第181条、锚杆机运行时,需用水辅助,发现一处缺水运行的,罚30元。

第182条、锚杆机不用时,必须要立放在帮上,不能随意乱放。否则罚10元/次。

第183条、使用队组井下必须存放足够的锚杆机用油脂。否则罚10元/次。

第184条、使用队组井下必须有备用的锚杆机。否则罚10元/次。

第185条、压风管路有一处漏气,罚10元。

第186条、掘进队的风管和水管的U型卡不能用铁丝代替,否则罚10元/次。

第187条、锚杆、锚绳拉力器闲置不用时,必须挂在墙上,否则罚30元/次。

第188条、锚杆、锚绳拉力器不能漏油,否则罚20元/次。(10)掘进机

第189条、截齿由于不正常切割损坏,齿座有裂纹及磨损,对掘进机司机罚款100元/次。对损坏的截齿或齿座要及时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90条、各注油销轴要按时定期加注黄油,各部位油位

要正常,及时补加或更换,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91条、各转动部位要转动正常,无卡夹现象,无异常声音或振动,螺丝无松动或缺少,外部件要齐全整洁,无损坏或磨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处元。

第192条、各管件无漏油漏液现象,滤油器要保持清洁,定期清洗。油冷却器要水量充足,油箱油温不得超过70℃,油泵或液压马达无异常响声,操作手柄无漏油现象,操作位置正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处。

第193条、刮板、链条、履带无磨损、松动、破损情况,张紧程度合适,回转正常。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处元。

第194条、操作司机必须由专门培训过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准随意操作。否则罚款50元。

第195条、掘进机司机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开停机和其他操作,遵守岗位责任制,违章操作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机电重大事故处理。

第196条、严禁掘进机机带病运行,发现有异常情况,需停机处理检查,并汇报队组,否则罚队组负责任50元。

第197条、内外喷雾装置齐全,喷嘴不堵塞,水呈雾状喷出,否则发现一处罚20元;喷雾丢失每发现一处罚10元。(11)探水机

第198条、探水机必须保持清洁。经发现一处不清洁罚10元。

第199条、探水机上的螺丝必须紧固,不能有松动,否则每发现一处罚10元。

第200条、操纵阀、阀体外渗液,罚负责人20元/处;手柄不灵活罚负责人10元/处;操作手柄折断罚10元/处。

油脂管理制度

第201条、机械设备润滑由使用单位负责,机电科监督管理,做到五定:定点、定油、定量、定时、定人的原则,使用单位把每台设备润滑人员报机电科经培训懂的设备的加油部位,每个加油部位的加油量、油种、加油周期,并能鉴别润滑剂优劣,懂得润滑剂的日常管理,任何人不准负责设备润滑,否则罚款30元/次。

第202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负责对进库润滑剂(油脂)验收,保管室配合杜绝不合格油种入库,严禁不合格的油脂投入使用。否则罚款30元/次。

第203条、设备润滑标准严格按设备说明书,国家煤炭行业标准执行,否则罚使用单位30元/次,加错油罚负责人20元/次。

第204条、库房的油脂及下井备用油脂按类别编号、排放整齐、注明油种、加油器具不能混用,必须做到专油专用,并且按类别编号注明使用油种,否则罚20元/次。

第205条、对设备的注油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包括各种润滑剂种类、注油部位,注油点数、注油工具、注油量、注油日期、注油人,填写缺项10元/次。

第206条、使用队组必须把润滑设备防护好,以防油内混入水,使油乳化,一经被检查出油被乳化仍使用,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元/次。

第207条、定期注油将回收的废油回收,不准乱倒乱放,否则罚20元/次。

第208条、乳化泵每班必须专人操作否则罚队组负责人30元/次。

第209条、乳化泵司机必须带密度计,随时对乳化液浓度检查及时调整乳化液浓度(3-5)%,对不带密度计、所带密度计不能正常使用或乳化液浓度不达要求的罚20元/次。

第210条、对减速器漏油,要及时清理干净,否则对队组负责人20元/次。

第211条、对设备油位观察孔不清晰的罚队20元/次。

第212条、掘进队不能整桶下油,发现一次罚30元。除特殊情况请示批准后方可下放油脂,加完后油桶不能放在巷道内,发现一次罚20元。对先下放油脂但未请示批准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罚30元。

道轨管理制度

第213条、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一处不合格10元;轨道接头应采用悬接:直线段应对接,相对错距不大于50㎜,曲线距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小于2m,发现一处不合格20元;鱼尾板、螺栓、弹垫与轨型配套,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密贴紧固有效。规格不一致一处20元,缺螺丝10元,松动一处5元。

第214条、在曲线段应设置轨距拉杆,无轨距拉杆一处20元。

第215条、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不得有悬空现象,轻枕间距偏差大于50㎜,发现一处10元,悬空一处20元;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内经常清理,道碴不埋没轨枕面,无杂物、淤泥、浮煤和积水,发现一处20元。

第216条、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纤毫,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消灭非标准岔、杂拌道、无眼道,一处不合格30元。轨道车场必须使用专用道岔。尖轨开程80-110㎜,搬道器动作灵敏部件齐全且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规定。开程不合格一处20元,无搬道器30元,不起作用20元,缺少零部件每件20元。

第217条、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必须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失修一处20元。

第218条、排水沟畅通,水面低于路径、井底车场,行人巷道,盖板应齐全稳固,水沟不畅通一处10元,盖板不全或损坏一处10元。

第219条、警标、道岔、绞车必须有管理牌。标志牌短缺一处20元。牌板损坏30元。

第220条、斜巷水平上车场,必须装设灵活、有效、可靠的阻车器。斜巷内要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防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变坡点下应安装挡车栏。设施齐全,牢固可靠,操作灵活,(各档间距不超100m)符合标准要求。设置不按标准要求一处20元,操作不灵活有卡阻现象20元,阻车器、挡车栏处于常闭状态,只有在运行时方可打开。发现一处常开20元,由于放飞车致使“一坡三挡”损坏,对直接责任人100元,带班长50元,队长50元。

第221条、轨道巷内地滚轮,无极绳绞车巷内托绳轮、压绳轮,根据巷道钢丝绳不磨道轨、轨枕及扣件而设置,转动不灵活一处10元,短缺一处20元,缺少紧固件一处10元。

第222条、地面输入井下的轨道,应设置防雷装置,其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发现没有防雷装置50元,不符合要求的30元。

第223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35

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调度绞车信号声光齐全,双向对打,无声光、行车报警装置50元,无醒目标志20元,信号未实现双向对打30元,有声无光10元。

第224条、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清洁,无任何积尘、油垢及杂物,发现一处20元。

防爆检查管理制度

第225条、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我矿制订的《机电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否则罚20元/次。

第226条、防爆组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三大保护、电缆、局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等实行监督检查,查出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限期整改否则罚20元/次。(三定表一式三份,失爆单位队一份,安监部一份,一份留档)。

第227条、防爆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包括未使用的),均按防爆设备检查和维护。否则罚20元/次。

第228条、队建立由机电副队长管理,电工主抓的机电自查小组,负责全队井下检修工作。精心组织机电人员做好检修工作,采用设备分组包机办法,对机电设备防爆,设备完好,做详细布置。否则罚20元/次。

第229条、每天机电工自查人员要重点督促检查区域防爆落实情况,必须做到每天一循环,检查好防爆涉及的每个环节,杜绝失爆。否则罚20元/次。

第230条、经常保持机电设备完好,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查找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处理,不给生产班留困难,各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否则罚20元/次。

电气试验制度

第231条、各队组机电副队长负责低压电气设备和高压配电装置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工作,机电科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要作好对机电维修工和负责整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否则罚20元/次。

第232条、在做采区供电设计时,应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进行计算、校验,机电工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整定、调整。当电气设备涉及的电网及负荷状况发生变化时,机电科应及时进行计算,经机电科长审核,各队机电副队长调整。否则罚20元/次。

第233条、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电气维修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选择有差错时,应及查明原因,矿井主管电气的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其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否则罚20元/次。

第234条、机电科应具备有实际的供电系统图板(或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其上注明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缆线路规格、长度、短路电流整定值和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此图板由机电科负责管理并随时修改补充。各运行维护单位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供电系统图板。否则罚20元/次。

第235条、为了便于检查,设备应挂标志牌,牌上注明设备的编号、型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

途、使用单位及维护人。否则罚10元/次。

第236条、高、低压开关在机电修车间检修完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进行校验,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刻度正确地调整。否则罚20元/次。

第237条、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否则罚10元/次。

第238条、每班机电维护,机电检修工开工前对使用范围的电器设备要进行检漏试跳一次,检修班机电检修人员负责每周一次选点试跳。否则罚20元/次。

第239条、每班上井后必须如实填写试跳记录,反映实际问题,由队机电副队长每天进行检阅,有问题及时找机电科联系,对综保、风瓦电闭锁的试跳故障要自行及时处理或更换。对80开关、120开关的JDB保护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其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否则罚20元/次。

第240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组织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否则罚20元/次。

第241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并作记录,交机电科。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一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由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42条、接地网接地电阻挡测定,由机电队每季测定一

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负责测定。否则罚20元/次。

第243条、以上各项动作实验凡填写不合格者,罚20元/处。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第244条、为加强要害及重要部位管理,建立健全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是实行领导和技术人员,工人共同管理好机电设备的重要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级干部上岗、查岗时间不得少于如下规定:绞车房、水泵房、主皮带机房、主扇风机房、地面变电所、地面压风站;机电队长、副队长每周一次,机电科长每月两次,机电矿长每月一次;干部查岗应对员工上岗、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各项记录进行审查签字,对发生地问题,要签署处理意见,少一次罚20元。

第245条、机电科每天必须有人值夜班,及时处理当班出现的问题和检查夜班检修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领导干部值班盯岗制度,加强设备查验检修。否则罚20元/次。

第246条、干部上岗要仔细检查司机是否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对设备运行和各项记录要勤过问,并听取当班人员关于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的汇报。否则罚20元/次。

第247条、设备停产检修或处理较大事故,科长和队长要亲临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和影响全矿生产地紧急事故,必须汇报机电科、调度室。否则罚50元/次。

第248条、主扇风机房倒开风机时,按上级规定,机电科

长、机电队长要亲临现场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紧急情况下倒开主扇风机要通知机电科和调度室,由调度室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否则罚50元/次。

第249条、抓好现场薄弱环节的关键工作,检查岗位人员的出勤状况,劳动纪律,环境卫生等。否则罚20元/次。

第250条、对于违反规程和脱岗人员应及时作出处理,不得包庇迁就。否则罚50元/次。

机电设备出入井制度

第251条、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后的设备,贴有“合格证”方可入井,每发现一次不合格设备入井追查责任。否则罚20元/次。

第252条、机电设备出入井运输途中设备损坏者,由运输单位照价赔偿。

第253条、机电设备复修后,由机修车间填写检修记录,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按检修记录检查,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否则罚20元/次。

第254条、没有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机电设备杜绝入井。否则罚20元/次。

第255条、机电设备入井需机电科长审批,若没有审批而入井者,罚机修车间主任20元/件。

第256条、井下闲置或损坏的机电设备必须2天内出井,出井后交机修车间,由车间出具回收票,若不及时出井或出井后到处乱放,罚使用单位20元/件。

第257条、出井的机电设备车间主任负责验收,若有短缺照价赔偿。

第258条、每月账物对照,短缺设备于每月26日前到机电科核实,否则罚20元/次。-

一、机电设备调配制度

第259条、全矿机电设备统一由机电科调配。否则罚50元/次。

第260条、凡出库后投入使用的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电科负责监督检查。否则罚20元/次。

第261条、井下各队组之间的设备调动,必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机电科出具调动手续,否则双方各罚30元/次。

第262条、全矿各队组未经机电科批准,不准随意增加用电设备。否则罚50元/次。

第263条、机电设备必须合理使用,若发现使用不合理(电缆严重超负荷运行),发现一处罚30元。

十二、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

第264条、为了使设备运转无事故,保证我矿煤炭生产,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对机电事故(包括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都必须由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追查。否则罚30元/次。

第265条、机电科负责机电事故统计工作,统计报表要填写清楚事故的发生时间、队组和主要事故的责任者。否则罚20元/次。

第266条、机电事故发生后按下列程序抢修恢复生产。事故汇报制度:一旦发生机电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调度室、44

机电科报告。即:一般机电事故由机电科负责组织抢收修。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生产矿长、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科长和上级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事故队并在两日内写出事故报告,交机电科、调度室各一份,事故报告内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安装地点、用途、事故经过、损坏程度、责任人、自理结果、防范措施等。否则罚30元/次。

第267条、事故调查制度:机电事故抢修完毕,设备投入正常运行后,由机电科组织安监站、机电调度和发生事故队组的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和发生事故时在场的有关人员开事故追查会议。机电科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事故发生时间、原因、处理结果上报领导。否则罚30元/次。

第268条、按照《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调查:由机电科牵头,根据事故报告展开调查,被调查人员无条件配合,对拒绝调查或汇报不实者罚50元。事故处理:根据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出事故的责任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否则罚30元/次。

第269条、对机电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训,机电科要写出书面材料通报全矿,并认真组织全矿机电职工进行学习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杜绝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否则罚20元/次。

第270条、事故管理:机电科建立事故档案,对发生的每一起机电事故均存在档案中,以便改进管理。否则罚20元/次。

十三、机修车间检修制度

第271条、需机修加工、检修的设备均需机电科的任务单或口头安排。否则罚20元/次。

第272条、回收到机修的设备,由车间主任负责验收并出具回收票,回收票必须真实。否则罚20元/次。

第273条、车间主任负责制订日常检修计划,对全车间的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用工合理。否则罚20元/次。

第274条、安排工作必须具体,明确提出技术要求,检修工艺,安全措施,检修进度等,否则出现残次品,车间主任连带责任。‘否则罚20元/次。

第275条、建立检修档案,对每天被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使用年限、检修详细内容、材料消耗、检修工时、检修时间、检修人员等详细记录。否则罚20元/次。

第276条、设备检修完毕,车间主任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由防爆员进行检查,合格填写验收单。否则罚20元/次。

第277条、机电设备入井后三天内损坏或事故损坏,必须经鉴定组鉴定,追查责任。否则罚30元/次。

第278条、车间主任必须每天下班后向机电科长汇报当天的工作情况,以便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否则罚20元/次。

十四、设备包机制度

第279条、包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使操作工人做到: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事故。随时抽查不合格者罚10元/次。

第280条、对主井提升、主排水泵、主扇风机、压风机、锅炉、主胶带机、主要变电硐室、机组式重要设备等实行由专人负责的设备包机制度,挂牌管理,以加强岗位司机、维修人员的责任心和提高维修质量。否则罚20元/次。

第281条、对每台设备要制定出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要定司机、定维修保养人员,做到合理使用维护保养设备,充分发挥设备应有的效能,各班的维修工必须分工负责,包机、包片或包段,做到责 任明确,维护及时。否则罚20元/次。

第282条、每个包机人必须明确自己所包设备的台帐、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图纸资料、工作原理、使用地点。以及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必须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否则罚20元/次

第283条、包机人要对所管辖范围设备认真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调整、加固、更换以保证做到包安全运转,包设备完好,包设备卫生清洁。否则罚20元/次。

第284条、包机人要认真执行设备的四检制制度定期检修更换制度,并做好各项记录。制定合理的备品备件及材料的

需求计划,确保维护检修。否则罚20元/次。

第285条、经常向队长汇报设备运转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所管设备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凡是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备损坏影响生产工作和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分析事故,追查责任,给予处罚。对达到安全完好指标的给予鼓励,对达不到的给予批评及经济处罚。

第286条、设备要结合本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包机制度,做到包机到人,部位到人,明确内容及职责。并上报机电科和调度室,以备检查和监督。否则罚20元/次。

十五、设备的保养、检修、润滑制度

第287条、机电设备的保养、润滑、大、中、小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否则罚10元/次。

第288条、设备的保养采用三级保养制度,即:例行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每月机电例会落实。否则罚20元/次。

第289条、例行保养:由操作工人每班进行保养。(1)检查设备易松动的部位;(2)搞好清洁卫生;(3)检查设备的润滑情况及时加油;(4)检查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否则罚20元/次。

第290条、一级保养(小修):每月进行一次,以操作工为主,修理工为辅,班长验收,(1)局部解体检查,清洁规定部位;(2)处理例行保养无法解决的问题。否则罚20元/次。

第291条、二级保养(大、中修):设备累计达到规定时间

后,以维修工人为主,操作工人为辅,班长参加,(1)更换或修复磨损件;(2)对电气系统停电检查处理。否则罚20元/次。

十六、机电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制度

第292条、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由机电科组织每月检查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3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否则罚20元/次。

第294条、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半年检查一次并作记录,交机电科。否则罚20元/次。

第295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每季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6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由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7条、接地网接地电阻挡测定,由机电队每季测定一次。否则罚20元/次。

第298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定,投入使用前,由安装单位负责测定。否则罚20元/次。

十七、停、送电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杜绝误送电现象发生:

第299条、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熟悉工作系

统,有一定电器知识,取得安全资格操作证书并经队认可的专职机电工种。否则罚20元。

第300条、操作时,值班员应首先穿戴等电位的绝缘用具(品),然后进行操作。否则罚20元/次。

第301条、使用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牌,悬挂停电牌必须锁在闭锁栓上。注:可能送电至停电工作设备的各方面电源,必须全部断开,除拉开开关外,必须拉开刀闸,使开关至少有一个明显断开点,否则罚20元/次。

第302条、变电所值班员在进行停送电倒闸钱,高压停送电应命令后,方可操作,1140V、660V及以下供电回路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原则,无人值班处停电时,应派人看守,严禁违章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303条、做到谁停电谁挂牌。注操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否则罚20元/次。

篇8:治安管理处罚全程说

一、治安管理处罚全程说理制度之功能

(一) 有利于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权极具主动性和扩张性。现代社会中, 行政处罚是与公民联系最为密切的行政侵益性行为。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社会生活纷繁复杂,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能够解决实际社会中纷繁复杂的问题, 提高行政效率, 保障社会管理秩序的有效运行。但是与此同时, 权力具有扩张性, 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 从而导致大量的干警冲突, 影响到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单纯依靠司法监督这种事后监督方式尚不足以对行政权进行控制, 行政程序控制自由裁量权就成为必然选择。全程说理制度是一项非常好地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通过全程说理, 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事实、证据、分析判断及逻辑推理过程和结论等能够证明其行为合法、合理的理由充分展示, 有利于行政主体进行自我监督, 自我约束, 依法行政。

(二)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之中。公民权利是神圣和不可侵犯的。然而处于弱势的公民无法与强大的行政权相对抗, 因此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全程说理制度使得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全过程置于公民的监督当中, 行政机关要保障同等条件同等对待, 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权的侵害;此外, 当行政相对人违反治安管理时, 通过说明理由制度可以使得相对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得到充分了解, 这样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心服口服, 增进行政行为的可执行性。

二、治安管理处罚全程说理制度之制度设计

(一) 实质要件

1、事实充分, 法律适用准确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说明理由透过扼要阐述有关规定之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以明示方式作出。”说明理由并不要求对于事实的完全重现, 这是不现实的。事实要靠尽可能的接近客观事实, 并且是主要事实, 不能局限于细枝末节的事实。说明理由要求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重要并且充分的, 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说明理由中的法律适用准确有以下要求:首先, 所使用的法律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法律规范是一个由宪法位于顶尖的金字塔结构,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上位法高于下位法。行政主体在援引法律法规时, 应当引用正确的, 没有和上位阶法律相冲突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要坚决杜绝为了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考虑而适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地方性的法规。

2、符合逻辑的推理过程

说明理由制度意味着通过判断和推理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行政行为。韦德认为:“如果公民找不出决定背后的推理, 他便说不出是不是可以复审, 这样他便被剥夺了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必须在事实和规则的基础上, 运用逻辑规则的演绎来得出结论。例如, 奥地利《行政程序法》中规定:“理由中应将调查手段之结逻辑推理是说明理由的核心内容, 直接关系到说明理由的质量的问题, 关系到行政行为能否为行政相对人、相关人接受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说明理由中符合逻辑的推理过程要综合考量:不要考虑不相关因素, 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要存在合理的关联性。不相关因素包括个人好恶、种族、性别等。说明理由就可以促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时考虑不相关因素、同等条件同等对待。

(二) 说明理由的形式要件

由于不利决定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很大, 因此出于对相对人的救济考虑, 对不利决定说明理由是十分必要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机关的不利决定。治安管理处罚说明理由的时间应当确定为全程, 即在行政行为作出前÷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以及行政行为作出后都应当说明理由, 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 使得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行为说明理由的方式应以书面说明为主, 以口头说明为补充。建议行政主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说明理由书》。

(三) 效力

1、不说明理由。

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 行政主体, 必须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使其对于处罚事实和依据有充分的了解, 以便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时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在处罚前说明没有说明理由, 则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无效。

2、说明理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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