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精选8篇)
篇1: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利益主体趋向多元化,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一个必须深入研究和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由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成为任何一个民主国家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规则。
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行使着大量的公共权力,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家有关民生系列政策的出台,民政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民政工作的内容不断丰富,对象不断扩大,资金不断增多。民政权力运行范围涵盖面越来越广泛。所以,加强对民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民政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 头上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一、民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状况及主要特点
基本状况: 完善民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对民政系统现行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有一个客观的把握。目前,民政系统的权力运行比较注重自律机制的建设,重在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和政治觉悟,重在思想和信念教育,强调依靠公职人员的自律来约束自己的权力行为,但个人在行使权力时的随意性和权力本身所具有的腐蚀性相互影响,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够完善。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得到重视,约束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当今民政的权力运行正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主要特点:
1、群众性。民政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涉及广大群众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社会性。民政工作是国家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基本任务是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
3、多元性。民政工作业务门类多,范围广泛;各项业务都具有相对独立性,自成体系,相互联系并不紧密。
4、公益性。民政工作领域普遍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以解决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社会进步为宗旨,具有非盈利性。
二、民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民政权利监督体系,从理论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其作用的发挥在某些领域、部分层面上存在局限性。
2、法制有待健全,监督法规有待完备。主要是由于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突出表现在:有些业务领域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规章制度时效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些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有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现有的法规往往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因而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
3、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还有待增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群众是一切权力的主体,也是权力监督的主体,各级公职人员都是人们公仆,都是监督的对象。但是,由于官本位意识等仍然比较浓厚,有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观念也比较淡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权力监督机制的有效运 转。
三、完善民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对策
以思想教育为先导、增强接受监督制约的自觉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教育是监督的基础。权力滋生腐败,就其主观原因是源于邪念的滋生,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萌发谋取私利的念头。“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旦思想长堤崩溃,私欲膨胀,就会利令智昏,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需要,腐败必将乘虚而入,这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条件。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从理智上感到权力应该接受监督制约,而具体运用权力时,却又自觉不觉地逃避监督;有的看到别人滥用权力得到利益时,产生了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愿望,而当自己滥用权力获得利益时,就想不到监督制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首先必须清除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障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1、要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实行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广大民政工作者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定期检查,形成合力。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规划和方案,加强协调沟通和检查督导。民政系统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干部管理和宣传报道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并且要将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落 实到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工作中,与民政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2、要改进教育的内容。坚持把政治理论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基础,与反腐倡廉专题教育结合起来,建立反腐倡廉教育体系。政治理论教育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干部队伍思想,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总要求,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自觉地将个人的理想、抱负融入到为民服务的光荣使命中。警示教育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结合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状况和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加强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牢记责任意识,使广大民政工作人员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钱财面前不动摇,在公务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不碰高压线。
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建立权力运行的约束机制。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加强制度建设是加强权力监控带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对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是很好的一道屏障。
1、在制定制度的原则上要注重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注重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二是注重程序的严密性;三是推 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四是注重增强制度的制约力。
2、在环节上要突出抓制度的细化、清理和创新。“细化”,就是要结合各个单位的职能和各种岗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目标要求、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处理办法等,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使廉洁自律成为民政干部职工的业务规范、行为准则和生活习惯。“清理”,就是要对现行规章制度中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应的要及时废止,逐步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创新”,就是要认真总结各地特别是基层民政系统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借鉴相关部门的成功做法,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大胆探索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与制度建设结合的途径,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网络举报等载体,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和实施之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技含量和社会参与度,确保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3、要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要从强化监督、制约权力入手,着眼于对权力行为的有效制约,从权力运行的起点到终点进行全过程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在把握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程序的严密性和增强制度的制约力的基础上,分类制定各项制度,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权、按制 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让行政权力按规范的程序在有效的监督下阳光运行。一是在反腐倡廉方面,必须与现行民政工作的各项制度、内部管理机制等体制机制相适应;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总结、继承和借鉴系统内外反腐倡廉工作有效经验和做法,在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和完善现行制度;必须坚持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既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又要密切结合当前民政部门反腐倡廉的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二是在在监督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健全民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和资金监管等制度,完善民政政务公开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制度,完善民政部门公务员管理和民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层级监督和单位内部民主监督。三是在预防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民政业务的法规和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于民政管理和服务中的自由裁量权一定要做严格限定、严格监管,不断提高民政管理和服务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堵塞引发腐败问题的漏洞;
以排查廉政风险为手段,加强权力运行的监控
要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廉政风险查找、防范、处置、监控机制,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突出重要岗位,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通过 排查风险、制定措施、坚持执行等环节,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防控措施,防止和化解廉政风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保证权力运行安全。
1、排查廉政风险点。要抓好权力梳理、风险评估、优化流程和权力监控4个环节。一是深入梳理,明确职权,形成“权力”清单。通过定岗、定职、定责,梳理行政权力,认真梳理权力项目和权力行使的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应责任,形成“权力清单”,编制职权目录,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二是排查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首先要查找风险点,采取自己找、群众帮和民主测评等多种有效方式,突出重点,找准、找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以及民政资金管理使用、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干部提拔使用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点。其次要依据梳理权力分类情况确定风险等级,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制定防控措施。要针对排查确定的各类廉政风险点,及时整改、修正存在的问题,研究廉政风险应对处置方法,制定防控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一是适度分权。理清权力运行界限,推行岗位权力分权制约,建立完善岗位制约措施,确保各项权力行使的廉政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二是优化程序。优化权力运行路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中间环节,提升内控效率。三是准确把握形势发展 的需要,实施动态监管,不断调整修正防控措施,保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3、加强检查考核。适时组织权力运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确保权力运行符合廉政建设要求,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完善考核的奖励惩处机制,把权力运行绩效考核与干部的年终考核结合起来,与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等相挂钩;严格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予以追究。
以有效监督为重点,强化责任追究。
1、拓宽监督渠道。一是加强民政执法权监督。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行政管理权监督。以民政干部选拔任用、民政工作人员考核为重点,以公开、公示和责任追究为手段,加强人事管理权监督。实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制度,落实大宗物品政府公开采购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强化财务管理权监督。三是加强政治纪律监督,保证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证令畅通,促进民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凡是能够公开的用权行为,都要向群众和社会公开, 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政务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增加人民对政务的了解,以便于监督,从而使行政行为受到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广泛监督,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健全监督网络。一是坚持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实行立体式监督。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坚持和执行好民主集中制,完善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好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反映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干部作风问题,查处要快速,态度要坚决,回复要及时。二是坚持“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相结合,实行全天候监督。通过加强信访举报制度和领导干部生活监督制度建设,采取聘请信息员、发放监督卡、暗访街坊邻居等措施,透视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会交往、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三是坚持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相结合,实行全方位监督。通过考察了解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真实掌握干部的交往对象,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不断扩大有效监督范围。
篇2: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如何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我国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当前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力太多、太集中、太具体,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也造成行贿和腐败的市场。腐败总是依附权
力而存在的,手中没有权力的人不可能腐败,而权力离开监督,就会无限扩张。就目前来看,一些地方的“一把手”权力过大,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权力集中程度与犯罪金额可能达到的最大值成正比例关系。
2、行政权力过重,权力运作未全面公开。政府的权力大多直接体现在审批权上,我国目前行政审批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我国政务公开机制还不完善,导致权力“暗箱操作”现象较为严重。从目前机构改革的现状来看,行政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个别部门把权力视为已有的现象。一些地方行政权力过重,甚至随意可以干涉司法过程。这样一来,不仅会滋生腐败现象,还会使行政运行机制不畅,影响工作效率。
3、权力制约机制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难以达到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由此可见,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造成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当。虽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错位和不够到位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规范用权行为。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减事放权,削减行政行为。把改革审批制度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二是科学设事,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确定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科学分解事权,严格内部制约机制。调整部门、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分解行政职能,形成部门、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维护权力运行的严肃性。四是要改革管理体制。通过对现行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根本上堵住贪污、贿赂的“财源”渠道,杜绝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制约权力违规运行。首先,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明确制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次,要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着重建立公职人员个人收入、财产申报、收受馈赠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第三,要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第四,要加强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3、强化权力责任追究,保证权力合法运行。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范权力运作、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腐败问题仍然很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令不行,心存侥幸心理。因此,要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握权人的责任和用权行为进行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行政行为准则,明确用权不当应负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措施,以保证权力的合法运行。
篇3: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决定了公共权力使用过程必须是廉洁的, 地税系统也不例外。从起源与性质上看,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 都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尽管权力存在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 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政府权力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
地税部门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 地方税收治理权力 (主要指“两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也是政府系统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担负着保障公共政府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作为政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本身也有着相应的权力。就税收领域公共权力而言, 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二是强制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收税款, 就必须在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上给予合理补偿, 政府必须体现公共性的服务本质。因为税务机关掌握着体现公平的公共权力。
1. 对外, 税务机关具有税收执法权。主要是税收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税收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根本、最核心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为了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 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而通过法律赋予的, 因而最能体现其公共性。行政处罚权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给予的行政处罚权力。
2. 对内, 税务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如对税务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对财物公共资源的支配、使用等。
因此, 在这个大力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时代中, 税务机关一定要明确权力的归属, 遵守用权的规则, 广大干部, 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起“公共权力”观念, 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最大程度的为纳税人服务, 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如何防范公共权力的错位
如何防范公共权力的错位, 防止一些掌握权力的部门、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 是公共权力私有化, 变成谋求私利的工具, 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公共权力私有化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税收征收权及其他的一切权力, 都是人民赋予的, 廉洁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 税务系统公共权力在行使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几方面:
1. 一些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 与纳税人勾结, 以税换贿, 以贿减税, 捞取个人好处。
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如一些从事税收征管的人员, 在接受纳税户给予的好处或有熟人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后, 不按规定征税, 收人情税, 不征少征税款开人情发票或完税凭证。
3. 一些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 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 建立“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裙带关系, 结成了撕不开、扯不破的人际关系网, 一般很难查处。如在税收执法方面, 由于纳税稽查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一般人很难被理解和掌握, 如果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中故意“放水”, “避重就轻”, 而表面上却不露任何马脚, 如果不进行复查, 一般难以察觉。
4. 在行政管理权方面, 腐败行为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 大宗物品采购, 经营管理, 以及人员调整、干部选拔等环节。
毫无疑问, 就其本质而言, 税务系统权力资源化、市场化行为, 即权力被行为主体资源化后并参与社会分配, 从本质上就是违背税收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特性, 是一种权力私有化的行为。齐危害性很大, 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 而且玷污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 破坏了社会风气。
三、建设现代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1. 从加强公共权力观教育入手, 通过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利公共性观念, 从思想上预防税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树立“公共权力观”不仅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 还是一个观念改造和思想提高的问题。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 由纳税人供养并享有特定的公共权力的税务人员, 要时刻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公共的”, 来自人民的授权,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给予的, 一切应以纳税人利益为指归, 而不借助公共权力谋取任何私利, 从思想上预防滥用公共权力, 通过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利公共性观念, 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 让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和约束。
2. 从加强公共权力制衡入手, 改进地方税收治理结构, 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人格化。这是落实依法治税的最根本、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建立公共权力制衡机制, 通过科学设置机构, 重在分权, 形成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征、管、查三分离的基础上, 在管理过程中, 再进行日常管理与评估的分离;纳税稽查中的审、查、定分离, 使每一个环节都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这正如生产流水线, 每一个岗位既是下流的监督者, 又是上流的被监督者, 环环相扣, 相互监督。税务机关最大的权力就是税收征收权, 如果有一个环节做到严格执法, 做到应收尽收, 那么其他环节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必然被封杀, 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以权谋私的行为的发生。
3. 从加强公共权力监督入手, 提高纪检监察系统的专业化工作水平。针对当前税务系统公共权力行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要着眼于建立监督机制, 以法律监督为龙头, 以纪检监察为中枢, 积极构建税务权利监督体系, 通过从上而下的行政监督, 自上而下的社会监督, 自内而外的自律监督, 自外而内的舆论监督, 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现代公共权力监督体系。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充实入手, 配齐配强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强化手段,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及现代信息技能培训,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使监察工作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4. 从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建设入手, 压缩干部自由裁量空间, 为防止执法权力寻租提供法制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 但目前的法律法规依然使粗线条的, 更多可操作的细则有待完善。比如制定核定征收标准、行政处罚的细则等等, 以此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 对不依法管税、征税、评税、查税等行为, 实行责任追究。
5. 从实施数据“大集中”工程, 加快信息化步伐入手, 用高科技防范权力腐败的产生。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 不仅能完成征管手段, 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还能有效的防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现象。大力普及税控机并将其与税务机关联网等, 使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不仅由分管税务人员随时掌握, 也可由其他有权的监督人员随时检查。通过“以人管机, 以机管税”, 达到以先进的征管技术, 制约权力腐败产生的目的。
6. 从大力实施“阳光工程”, 深化税务公开入手, 铲除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孳生蔓延的土壤。“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因此, 打造阳光税收, 是抑制权力寻租行为最强有力的武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通过12366、因特网等现代媒体拓宽监督渠道, 增强公共税收事务的透明度, 通过税务公开, 使纳税人非常容易和透明的获得税收法规、定税标准、处罚标准等相关信息, 杜绝“暗箱操作”, 促进信息对称, 堵住以权谋私的黑洞。税务信息公开, 既是税收权力公共性的要求和体现, 同时也是接受公众监督, 保障税收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途径。
7. 从弘扬廉政文化, 加强道德教育入手, 从根本上抑制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要赋予公务员道德以法律的意义, 强化道德对权力的制约作用。要大力倡导廉政文化, 鼓励学习, 加强税务人员思想品德修养, 开展丰富而有益的文艺活动, 抵御不良的生活作风, 用良好的道德情操做人做事, 增强自身抗腐蚀能力。
8. 从加强轮岗管理、税务审计入手, 把好事前事后监督关口。各级税务部门要把轮岗制度作为税务机关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内部审计, 如领导干部在离任时, 要实行经济审计, 对其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及公共财物使用等方面进行审察;征管人员轮岗时要实行税务审计, 对个人征管质量、执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以促进税收工作健康开展。
9. 从严厉打击公共权力腐败行为入手, 大幅度提高查处概率, 切实提高干部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对于那些税收权力搞腐败的干部, 应当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依法处理, 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公共权利腐败, 震慑和教育其他税务人员清廉从政。
参考文献
[1]谭莹, 薛春玲.推动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对策[J].财会月刊, 2009, (2) .
[2]洪旭.税务文化的儒家思想探析[J].财政监督, 2008, (17) .
篇4: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意识淡化
一些地方、部门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监督是软招,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监督得罪人,监督是纪委的事等。这些片面认识的存在,导致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监督意识淡薄。
(二)监督软弱无力
上级监督不及时、不到位;同级干部或班子成员间或因维护班子团结的要求或受庸俗关系学的影响,监督软弱无力,没有真正有效发挥出作用;同级人大、纪委、监察等监督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受制于同级党委,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同级党委、政府监督乏力;下级因怕监督上级招致非议和报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由于权力运行中的神秘化、隐蔽化,使权力以外的人对权力的运作难以全面了解,造成群众监督往往无处下手。
(三)监督环节脱节
由于对权力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备环节重视程度不一,导致监督制约部分环节脱节。一般情况下是事前、事中监督少,或者是根本无监督,通常是案发后为了“查错纠偏”才去监督,存在事实上的监督真空与虚化。
(四)权利对权力的监控不足
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合理正当,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当前我国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手段,如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利受到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力参与和保障制度。
(五)制度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建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原有的制约机制日益与现实形势不相适应,致使权力制约乏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我國现有的法规还不系统、不全面,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操作起来弹性大、“刚”性不够。
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权力配置不科学、不均衡,权力设置有失恰当
有些地方和部门权力设置有失恰当,权力配置不科学、不均衡,导致一些部门、一些岗位或某些人权力过大、过分集中,甚至形成了权力垄断,出现权力的滥用。
(二)权力授予上民主程度不足,缺乏群众实际参与机制
理论上讲,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民权利应制约国家权力。但现实中,各级干部职位产生的直接表现形式,基本上是上级对下级进行任命,而群众对其职务升降则作用不大,这样就会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一些领导干部从不把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结合起来,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以及形象工程等权力滥用行为。
(三)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乏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权力运行规则不严密、不规范,对滥用权力者缺乏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二是监督体系、监督氛围没有形成,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形不成合力;三是监督机制不大科学合理,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监督客体领导着监督主体的状况改变不了,监督制约难以收到满意效果。
(四)权力运行公开不够,缺乏权力运作的公开机制
目前我国缺乏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机制,国家还没有硬性措施规定权力运行的公开程度。由于审批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制不健全,对滥用权力者缺乏完备而有力的惩处手段
当前一些权力主体为什么敢于明知故犯滥用权力?原因有三:一是法制不太健全,打击滥用权力行为有时无法可依;二是惩处率低,滥用权力风险小;三是打击力度不够,滥用权力行为成本低。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
一要加强对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学法、知法、守法;二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对广大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和权力观教育,使广大干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实现自我约束;三要通过鲜明的主题、丰富的内容、灵活的方式,把思想道德教育长期抓下去,从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
(二)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消除制度空档,堵塞政策漏洞,确保对滥用权力者的惩处有法可依;二要坚决贯彻执行所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违犯者严惩不贷,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官代罪、移位代罪、换域隐罪的现象等;三要大幅度提高对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的查处概率和打击力度,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
(三)科学合理配置权力,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
一要不惜人力财力进行权力配置专题研究,科学界定权力范围、法定权力运行规则,适时调整不合时宜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模式;二要对权力进行科学划分,形成职权边界明确、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又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框架;三要积极探索权力运行法制化、程序化的途径,制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范,使权力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改进改善授权方式,以权利监督制约权力
一要在授权时就要对权力建立监督制度。当权力机关对下级机关或个人授予某一项权力时,应及时建立对这项权力实施监督的制度,形成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机制;二要真正落实群众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使选任的领导干部不只是对上级负责,也真正对群众负责。
(五)规范权力运行,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保证科学决策;二要建立权力民主机制,重点应放到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上;三要建立权力运行公开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除涉及安全、保密等事项外应尽可能公开。只有这样,公共权力才会在公开的轨道上运行,滥用权力行为才能得到有效制约。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
一要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削减行政行为,要从过去主要是定指标、批项目、分投资,转变为主要搞好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二要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切实解决审批环节的管理漏洞,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审批事项,把政府及公职人员掌握的稀缺资源压缩到最低限度;三要对一些管理部门因受利益驱动而造成的部门职权的自我扩张与行政不作为并存、越位与缺位并存的局面,采取措施实行部门职责界定的法制化,并加强监督。
(七)强化权力责任追究,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
一要落实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监督主体失察责任追究制。对应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应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以致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应的问责措施;二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完善监督主体具体实施监督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如重大工程招投标出了问题,除对招标人作出处理外,也要追究监督责任人的责任。
(八)整合各种监督制约资源,进一步发挥各种监督制约主体的合力
篇5: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这是我们党对权力本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方面的重要探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作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中国共产党与其他非执政党派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手中掌握着国家权力。权力具有两面性。执政权力无疑为我们党实现政治纲领提供了重要条件,但也带来了被权力腐蚀的危险。能否对权力加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直接关系党的形象和威信,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破除官本位等封建残余思想、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客观需要。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转轨时期,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层次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党和政府执政方式、领导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能力,防止权力滥用,把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新水平,是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
近年来,我们党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党的十六大以后,通过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等措施,更有效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通过制定并颁布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并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质询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权。政府机关把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并以此来部署和开展行政工作。这些,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对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化组织手段,使干部不敢松懈。及时调整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对职务、权力和责任心存敬畏,不敢懈怠。严厉查处腐败分子,使干部不敢腐败。坚持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发挥查处工作的警示威慑作用。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干部不敢专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使干部不敢失责。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责权明确,责权一致,失责必纠。
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和发展。
积极稳妥发展党内民主。从长远看,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根本途径。要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和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和完善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切实提高党内监督工作质量。加强党内监督是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首要任务。要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派驻机构直接向派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情况的规定,健全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作用。
努力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切实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制定和完善约束公共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效防范违纪违法行为发生。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进行监督,无论哪一级干部,只要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使民主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言献策,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使群众对权力运行有更广泛的知情权,更好地加强监督。
篇6: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理论征文)
摘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反腐倡廉,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关键词:健全 权力运行 制约 监督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其根本目的就是反腐倡廉,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由此,产生如下问题:什么是腐败?为什么要通过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或者说,为什么要靠制度反腐?为什么要进行制度创新?如何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三百年前,洛克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理由,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行动和命令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腐败。在国际法上,腐败是指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当一个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人同时是一个具有私人利益的个体,角色的冲突让他在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反腐倡廉是每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的严重政治斗争,腐败现
1在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党和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那么,腐败的根源是什么?如何反腐?
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和权力是一双孪生姐妹,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中国的传统崇尚德治。重视道德的教化和作用,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一大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相信人性是本善的,提升掌权者的道德素质,加强内心的道德修养,可以有效地抑制腐败。“清风凉自林谷出,廉洁源自自律来”“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失去了制度上的保障,其作用却是有限的。如果机会允许的话,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暴君,每一个掌权者都是潜在的有可能成为的腐败分子,那些落马的贪官,在其拥有巨大的权力之前,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品德尚好的人,但一旦拥有了巨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一切都变了。由此而言,国人呼唤清官,单纯希望各个级别的清官,挥舞铡刀,惩治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贪官污吏,只是个人的一厢情愿。这种延续了数千年,需要借助强势群体或圣贤人物的完美人格来实现社会稳定的愿望,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看起来是那么的美,却经不起欲望之水的冲刷。靠什么保证,每一名政府官员都是海瑞?假如每一个人都是天使,那么,法律将是一堆废纸,毫无用处。
我们不能只是奢望掌权的人都是道德君子和清官,期望
这个好官能用好手中的权力,反腐败不能仅仅寄希望于任何人的自我监督和完善,还必须依靠制度的约束来限制人性恶的一面,必须依靠制度建起一道道反腐败的栅栏。制度,是反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剑指腐败的深水区。
2008年3月1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作工作报告中说,5年来,高检立案侦查的省部级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930人。成绩是可喜的,但是反腐成绩单无论是长是短,应声落马的贪官无论是多是少,却总让人难以心安。如何保证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的缺失,比腐败本身更为可怕。一系列大案要案的爆发,使我们再次意识到,制度设计缺漏、监督机制失灵、干部权力过大、约束惩治太弱,是腐败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我们没有建立反腐败制度吗?有!从现实来看,我们说创新反腐制度,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制度,而是说我们有的制度已经陈旧过时或落后。据悉,早在2006年,我们就有1200件反腐败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社会形势发展太快,也由于贪官搞腐败的形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狡猾,我们有的制度的漏洞与缺陷已经凸现,一些制度程序被贪官玩弄于股掌之间,如同“牛栏里关猫”,成了摆设。
因此,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制度,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
一、严格而完备的法治制度。任何权力都不能高于法律,任何部门都处于其他部门的制约和监督下,而所有部门、任何高官,在法律面前都不得逾越。即使是最高行政长官如果有违法行为也一样要受到严格追究。法治的威严能使大多数官员不敢起贪污之心和违法之念。
二、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无论是香港还是欧美的经验都一再证明,成本最低、最有效力的监督利器就是舆论监督。香港在九七回归时民众最关心的也是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是否能继续保持,经过几年的验证,香港人民放下心来,而这些有效的监督机制,使香港的廉洁指数不断提高。在国内,网络监督,即以网络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正在成为舆论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从南京的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到广西来宾烟草局长韩峰,等等,他们的落马无不与网络监督有关。
三、有效的制衡机制。公、检、法互相制约,各相关权力部门互相制约,使各方轻易不敢做违法之事,即使有错发生了也能及时被发现,并得到纠正。另外,通过制度设计,政府部门的权力主要用于监管和服务,应该很少涉及资源分配,所有权力边界都有严格的划分和认定,权力运作的过程也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官员都象玻璃鱼缸内的金鱼,腐败行为怎么能产生?即使产生,也能立即予以铲除!
四、充分的公民监督机制。民众对官员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在这方面我们应加强制度建设,拓宽百姓的言路,出台具体的政策对民众积极参与反腐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回报,在官员的任免上加大群众投票的有效性。
五、加强对权力授予过程、权力行使过程、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的授予主要体现在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等环节上。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把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作风顽强、在群众中威望高的干部选拔上来。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大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的整治力度。
加强对权力行使过程的制约和监督。着重抓住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
加强对权力运行结果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对干部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切实改变干部管理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强化组织手段,使干部不敢松懈。及时调整工作懈怠、不负责任、不讲原则的干部,使干部对职务、权力和责任心存敬畏,不敢懈怠。
相对而言,“高薪养廉”机制,个人认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以香港为例,1974年前,香港高官的薪金已非常高,但仍是贪官遍地。现在内地也有相当多国企高管年薪几十万、上百万,但由于权力大、约束少,各利益方“攻关”不断,一些高管在拿高薪的同时,对各种贿赂仍来者不拒。
总之,变革制度设计,以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成本和腐败风险,是构建一个国家防腐体系的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使制度设计真正形成互相制约与多重监督的格局,才能从根源上去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深远作用。
如果我国在反腐败和法治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摘除了社会肌体上的最大毒瘤,我国的经济才会高效运行,民众的满意度才会大大提高,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党的威望也会更高。
篇7: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2013-11-27 14:0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高憬宏 字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壮丽蓝图。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组成部分,在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全会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等多个方面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部署。这其中既有理顺法院外部关系、排除一切法外因素干扰、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安排,也有理顺法院内部关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审判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要求。就人民法院而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键是要积极探索构建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委员会等审判主体职能,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案件审判权
司法的最终裁判性质,要求诉讼中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作为庭审的驾驭者和亲历者,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也是基于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所有细节的综合观察,才能形成对证据效力、争议事实的自由心证和理性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最有资格作出裁判结论。但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存在着独任法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后、判决作出前,主审法官必须将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及意见上报相应的主管业务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甚至是院长来审批,主管领导对案件审查之后,作出批示或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这种批示和意见最终决定着处理结果。也引发了外界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质疑。客观地讲,法院内部的这种审批制度,在某个特定时期对于确保案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这种审批制促使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还要考虑行政权力的制约因素。对后者考量权重的增加,实际上稀释了法官对当事人权益本身的关注度。比如,法官在审查再审申请时,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庭长是否会同意、分管副院长是否会基于近期进入再审比率过高需要把紧关口的考虑而不予审批。实践中,法官们将这一过程形象地称之为“闯关”。二是有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会主动利用这种审批制,将一些自己完全有能力或者本应由其化解的矛盾出于推卸责任或者怠于认真负责而直接上交给庭长或分管副院长,这显然又制约了法官经验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极个别人甚至在汇报案件时避重就轻故意诱导院、庭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审批意见。三是案件层层把关看似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但也助长了主审法官的依赖心理,放松了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而一旦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在责任的承担上又难以区分,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导致“人人对案件负责、人人都不负责”,最终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四是层层审批造成效率下降,有些案件审限延长,甚至久拖不决。因此,要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就必须改革现有的审批制,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的意见,按照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做到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
二、健全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制度,有利于增强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合议庭成员各抒己见、集思广益,能有效地克服法官个人认识能力的缺陷,抑制主观偏见,减少疏漏和错误,防范可能出现的审判权滥用或不当行使。但是一些合议庭“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固定合议庭由于成员间长期合作也容易形成利益小团体,遵循互不干预、互相附议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合议庭职能的发挥。一旦赋予合议庭真正的审判权,就必须要强化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对合议庭的绩效考核。天津一些法院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具体做法是:一是创新合议庭组成模式。针对容易产生“合而不议”,甚至形成利益小团体的问题,建立定期随机组成合议庭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技术,每三个月随机选择合议庭组成人员,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打破合议庭行政化色彩。二是细化合议庭评议规则。确立“简案简议、繁案精议”的评议原则,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提出不同的评议要求。为避免出现“复杂案件简单式合议”、“简单案件附和式合议”,要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充分陈述意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三是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要求书记员或速录员必须当场对合议庭发言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在评议笔录上即时签名;对于补制的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拒绝签名。四是开展合议情况专项检查。建立合议评查及定期通报制度。定期评查每季度一次,确定各业务庭评查最低比例,每名审判人员被评查案件数量最低限制;非定期抽查视情况具体确定,及时通报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五是完善责任共同追究制度。要求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字,并入卷备查,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案卷时对签字情况进行审核,签字不全的,不予归档。凡确定为偏差、差错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
审判权转到独任法官、合议庭后,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减少了,但是并不意味着院、庭长职能的弱化,而是能够保证更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如何提升审判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点问题是要正确处理好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关系。审判管理权应是法院内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和部门依法享有的对审判活动监督管理的职权;审判权应是法官个人在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中,依法享有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实践中,院、庭长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两者职权出现混同,在何时当行使审判权,何时当行使管理权,何种行为属于审判行为,何种行为属于管理行为有时界定不清,出现了管理权主导审判权、替代审判权等情形,破坏独任庭或合议庭裁判的“独立性”,导致两权对立、冲突。我们认为,院、庭长行使审判权的可以通过作为独任法官或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来实现。除此之外,应当都是审判管理权,这项权力应当予以强化。一是强化审判质量管理。院、庭长要定期研究审判质效数据及其变化,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尤其注重抓住工作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定期旁听庭审,及时准确了解法官的业务素质、职业形象和庭审效果,对存在的不足和瑕疵进行点评。二是强化审判效率管控。强化节点控制,规范对立案、开庭、审限、结案等的监管,实现案件动态跟踪管理,严把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中止,推进均衡结案。三是强化对合议庭的监督,通过查看庭审录音录像,抽查合议庭评议笔录,发现和查处合议庭成员怠于履职的行为。如,对不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庭审无关活动的,视为消极履职,按照一定程序,对责任法官予以警示、诫勉,进行整改。
四、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定位也多有争议。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曾经明确地将其定性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将其职能定位为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听取审判业务部门工作汇报,讨论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因此,从实定法层面看,审判委员会兼具最高审判组织和审判管理机构的双重角色,在法院中处于业务中枢、裁判指挥的地位。但从运行层面看,不仅讨论案件占据审判委员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造成其审判管理职能发挥不到位,同时审委会所做决定过于随意,回避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实行错案追究责任机制等衍生问题也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应充分利用其权威地位和专业优势,在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认真把关的同时,把重点放在为法官更为妥当地解决纠纷提供智识层面的支持和制度层面的保障。一是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原则上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不讨论事实问题,同时加强对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超审限案件、涉诉信访案件等非正常审判行为的监督;二是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及时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研究制定促进司法规范化的有效措施,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三是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和审委会讨论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让普通法官了解审判委员会对类案的背景分析、价值导向以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法律问题和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帮助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五、规范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关系
篇8:健全完善民政权力运行机制思考建议
一、健全和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的监督权, 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长期以来, 宪法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人大监督的质量不高, 效果不理想, 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普遍存在, 必须彻底扭转这种局面。
二、健全和强化行政监督体系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也是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 行监督权力的行使, 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权实施监督, 改变或撤其不适当的命令、规章和决定外, 主要是由政府的行政监察部门实施专门的监督。健全和强化行政监督体系, 当前应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 革除现行行政监察体制将监督置于被监督对象直接领导控制之下的弊端, 建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垂直组织系统, 并提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地位, 置于与同级政府平等的地位。第二,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律制度, 明确界定其职权围, 规范其监督行为, 将其纳入正规的法制轨道。第三, 在工作方式方法上, 应改变消极被动式的受理查处, “马后炮”为积极主动式的检查, 专项行政业务的抽查, 行业民意调查, 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当政府参谋, 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三、健全和强化司法监督措施
司法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 也担负着一定的权力监督职能。这种监督分为两个面的监督 : 一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同级不同职能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 二是司法机关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 对有关行政权力和社会组织的领导管理工作所实施的司法监督。健全和强化司法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 解除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凭借司法组织人事权司法财经权, 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非法干扰、对抗, 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公正、廉洁, 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二是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 加大司法机关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依法严惩各种职务犯罪, 扼制住党政机关中发生的消极腐败现象, 有效监控和及时制裁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活动, 这是最好最有效的司法监督。第三,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增强司法伍的抗腐蚀能力, 实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增强司法队伍的工作责任心, 这是强化司法监督的组织保。
四、强化执政党的监督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如果党能够严格有效地监督管理好自己的队伍, 特别是能严格有效地监督管理好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和进入各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党组织管好党员队伍, 特别是强化政党对各级党委一把手和进入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制度, 构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 对整个国家的政权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 实现廉政治, 是一个最具决定力的因素, 必须采取果敢强硬的组织和制度措施。
五、健全和强化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人民政协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由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代表、台港澳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人士所组成,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人民政协根据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团结境内外的一切爱国民主进步力量, 共商国家大计, 特别是发动组织一切爱国民主进步力量监督执政党和国家的领导管理活动, 监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等方面, 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成为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和形式。各种社会团体, 承担着联系、代表和团结、教育、帮助不同方面和界别的职工群众的职能, 享有对各种国家权力实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各种行业协会以及各种学术团体、文艺团体等, 除了可以行使一般的民主监督权利之外, 尤其可以对自己所代表的方面和界别的职工、青年、妇女儿童、消费者、科学家、艺术家等的民主自由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维护, 发挥重要的监督保障作用。
六、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毛泽东早年在延安同黄炎培先生的谈话中, 就指明了“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敢懈怠”的深刻道理。遗憾的是, 长期以来我们并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措施来贯彻落实, 没有给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制保障, 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务人员的监督罢免权利, 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停留在抽象的法制宣言上, 基层干部目无群众, 畏上不畏下, 以权谋私, 为所欲为, 腐化堕落, 广大群众敢怒不敢言、无能为力的现象, 愈来愈严重。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是通过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两条渠道和两种方式来实现的。而这两种渠道两种方式都存在阻碍民众社会监督的不利因素, 必须下决心采取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
七、健全和强化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宣传部门作为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喉舌, 绝对不允许将其搞成资产阶级的新闻舆论“自由俱乐部”, 绝对不允许想讲什么就讲什么, 想宣传什么就宣传什么,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新闻舆论宣传的导向、口径、目标、任务、要求上, 要讲原则, 讲纪律, 讲党性, 讲国家大局利益。而揭露、鞭挞、批评社会丑恶现象、违法犯罪现象、社会邪恶势力和官员队伍中的玩忽职守、消极腐败、践踏民主与法制等现象, 恰恰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和保证, 是新闻舆论工作者的党性和战斗力的体现。
总之, 要针对我国现行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 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 既重视平行式监督, 又深化层级式监督, 构建中国特色的全方位、多渠道、社会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和网络体系。只有这样, 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特别是权力滥用现象,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有效遏制腐败特别是权力滥用现象, 必须努力克服我国现行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与弊端, 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社会化的权力监督机制和网络体系, 使各种监督渠道、各种监督形式和手段紧密衔接, 互相配合, 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综合优势和整体效应。
关键词:政治文明,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与强化
参考文献
[1]聂月岩.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金鑫.新世纪中国面临的严峻挑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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