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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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刘诚
一、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民主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六个原则之一,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六项措施之一,阐明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治不仅是工具、手段,而且是理念、目标。国外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说明,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如英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救济立法的国家、德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美国作为最早进行社会保障综合立法的国家,其立法无不源于社会矛盾的剧烈,其立法也都达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效果。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一方面,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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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的社会。(2)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动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一个重大的主题。而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取决于其主体要素——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4)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前提。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特征。但离开了公平正义,社会的安定有序就无法得到保证。 [1]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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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2]关于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公平的关系,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也有专门研究。他把公平的机会均等看作是这样一套体制,他们保证使具有同样动机的人得到同样的教育和文化的机会,并根据与有关部门任务和工作相当的才能和努力,使各种职位所有人开放。 [3]并且,从代际正义角度研究了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位最不利集团的期望,就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应该达到的标准”。 [4]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加注重公平,但注重公平不等于忽视效率。如果没有效率,陷入物质匮乏,则社会矛盾的加剧不可避免。因此,发展和分享应该并重。实际上,社会保障制度兼顾了发展与分享,既通过分享解决了社会稳定的问题、又通过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促进消费解决了经济发展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又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利益分享”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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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铁血宰相”俾斯麦在解释政府为何要为工人搞社会保险时直言不讳地说:“一个希望得到养老金的人,一般不会好斗,而且易于管理。” [5]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促进公平的价值,对效率也有重要价值。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可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实践已经证明、并且必将进一步证明,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较之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有效率、并且具有持续性。 [6]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力地保证了贫困者的生存权、也保障了其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不仅促进了就业机会的均等,也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源素质的整体水平,从而对社会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促进消费,从而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必须平衡,没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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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需求的支持,生产与供给就不可能持续进行。经济危机的历史说明,只有提高收入水平从而扩大需求,才能使经济平稳增长。
经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广大人民能够享受更好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若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经济发展就失去了意义。历史经验证明,“利益独占”造成社会经济差距扩大,从而加剧社会矛盾;“利益分享”通过缩小社会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利益分享”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现形式,它突破了“利益独占”的传统思维的束缚,主张把建立全社会的利益分享机制,作为克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 [7]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社会和谐。
(三)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史说明,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均是立法先行的。英国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49年就通过了《济贫法》, [8]德国则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美国1935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法》为名的法律。《社会保障法》被看作是“新政”的“奠基石”,减少了社会冲突、稳定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二战之后,有较长一个相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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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和平发展时期,应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从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依法建立起来的,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当代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都很重视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这是由公共权力的法定性(法无授权则禁止)和社会保障产品的公共性(政府都是责任主体)决定的:国家对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公平地确定并公之于众,国家对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给予帮助只有通过立法才得以强制施行。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都被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法治建设通过有效实现社会公平而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行利益分享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目前,尽管中央已经充分认识到过去指导思想的偏差,正花大力气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但在社会保障领域,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指导思想仍然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混淆了市场与政府的分工,政府责任不到位与越位并存,突出表现在把应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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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错误地当成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而推向市场。二是混淆了国民经济效率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问题,混淆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公平原则)与市场制度的原则(效率原则)。三是重效率轻安全,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功能。四是忽视了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的配套协调问题。五是片面注重立法数量,忽视立法质量;重视义务(第一性义务)方面的规定,轻视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方面的规定,导致法律的可实施性差、许多法律规定流于形式。
(二)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历史,无一例不是立法在先。如德国在1883年就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尔后于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和《残废和老年保险法》。 [9]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无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理应首先立法,但至今尚没有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出台。仅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看,社会保险费拖欠、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是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一些效益好、有缴费能力的企业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既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削弱了养老金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不断发生,最近的上海社保基金案,充分说明了立法滞后的危害性。此外,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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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卫生体系脆弱、义务教育制度收费
公共卫生体系脆弱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漏洞。我国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由于片面强调个人责任,混淆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导致公共卫生投入严重不足。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发生的SARS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费短缺、设备落后,体系不健全(有的省竟然没有传染病防治机构)。农村公共卫生问题更为严重,不得不依靠计划生育体系开展SARS防治工作。目前,尽管状况得到改善,公共卫生体系脆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义务教育收费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问题。底层人群代际传承是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义务教育制度则是解决底层人群代际传承、实现底层人群摆脱贫困的关键,也是底层人群向“上”流动的最重要机制;义务教育是实现机会平等的前提,如果没有义务教育,劳动者在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前就已经丧失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推行免费的义务教育。不仅发达国家普遍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经推行。如,墨西哥实行10年免费义务教育,包括一年学前教育,不需缴纳学费和课本费;印度实行8年免费义务教育,免费范围通常包括学费、教科书、校服、午餐等(私立学校也可免费就读);连卢旺达也实行了9年免费义务教育。 [10]但我国多年来却一直实行收费的义务教育。如浙江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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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代管费”,“接收借读学生的,可以收取借读费”。 [11]除了合法的收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四)社会保障实施机制较弱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以及法律监督等。实施机制弱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法律中缺乏明确的责任规范和有效的制裁措施。目前突出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力的保护,刑法没有将其列入保护范围。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拖欠和挤占、挪用、截留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拖欠社会保险基金。许多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存在攀比思想,因此也拖欠。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基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但现行刑法缺乏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得不到有力的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惩罚,结果问题越来越严重。 [12]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既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通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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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及其发展趋势,目前中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端正指导思想
从目前存在的问题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既要解决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低效率问题,也要解决政府责任问题;既要解决政府越位问题,也要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此外,加强法治建设不同于法律数量的简单增加;立法质量问题更加重要。应该更加关注立法技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以保障全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为基本目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应明确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不把社会保障责任推给个人和市场。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效率原则,即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效率为核心、以不伤害国民经济效率为限度。二是公平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坚持公平优先。三是安全原则,即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四是协调原则,即社会保障制度与相关制度配套协调、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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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五是实用原则,即更加关注立法质量问题,切实保障立法的可操作性、避免立法流于形式。
(二)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
目前,应该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痛、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法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子法,居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目前社会保险领域问题严重,迫切需要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安全问题,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如果没有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
考虑到目前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仍然存在方法论方面的巨大分歧, [13]并且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具有法典的性质、而我国社会保险理论和实务界的力量还不足以制定法典,当前应该分别立法。即首先制定《工伤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法》,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先由地方立法进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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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都是国家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这一责任。首先,应该迅速建立健全各级传染病防治机构,并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基础上,应逐步增加公共卫生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应该切实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为此,需要完善相关立法。鉴于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无法完成这一使命,需要另外制定《公共卫生法》,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以保障公共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义务教育制度既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2006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教育立法层面上纠正了过去的失误,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但这一修改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落实,需要相关配套立法的支持(特别是有关条款的细化工作,需要有关法规和规章的配套)。譬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一规定就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完善司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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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严格公正的司法和执法就没有法治。因此,应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制度,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首先,应明确规定违法责任。在没有保护性规则的情况下,单纯的调整性规则没有意义——权利只有在存在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保证享有,义务只有在有制裁或制裁威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履行。义务(第一性义务)需要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来保证履行。其次,应严格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有效实现,社会保障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完善社会保障法治,不仅立法要跟上、司法和行政执法也要跟上。司法和执法机关应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和执法,保障有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真执行。为此,应强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除在社会保障法律中规定法律责任外,还应在刑法中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障法、特别是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挪用、挤占、截留等非法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释: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1]参见江文富:《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载《光明日报》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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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3] [4](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5]参见龙翼飞:《社会保障与法治建设》,载《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1日。
[6]笔者不赞成“可持续发展”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源于“罗马俱乐部”对人类前途的悲观判断,认为资源将耗尽。实际上。资源既具有有限性、也具有无限性;现实可利用物质资源是有限的,而未来可开发资源是无限的,特别是智力资源。
[7]参见李炳炎:《利益分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载《中国改革报》2007年2月15日。
[8]《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4月第1版,第121页。
[9]参见史探径著:《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的起源和发展》,载《外国法译评》(京)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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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免费义务教育,各国在行动》,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12月16日。
[11]需要说明的是,收费具有普遍性,并非只有浙江。这里引用浙江地方政府规章,只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
[12]参见贾俊玲:《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初探》,载《经济法研究》第l卷(杨紫炬主编),第369页。
[13]需要说明的是,利益冲突方面的任何分歧都可以通过妥协解决,但方法论方面的重大分歧不可以通过妥协来解决。
第二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变迁的加速,当代中国原有的单一化的社会结构正在迅速解体,社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阶层。新阶层的出现在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矛盾和冲突。研究分析当前我国社会阶层的分化及带来的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阶层结构;阶层分化
关于社会阶层问题,在社会学的研究中有两大理论渊源,从而形成了两个理论传统:一是以马克思阶级理论为渊源的理论传统;另一个是以马克思·韦伯三位一体分层理论为渊源的理论传统。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学术界主要坚持的是以马克思阶级理论来对我国的社会阶层进行划分,而且由于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划分阶层的标准主要是政治身份和行政权力。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的转型,在当代的社会学理论中,学者们更倾向于韦伯的多元分层标准。
一、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已经基本消灭了剥削阶级,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差距大大缩小。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我国的社会分层有了一套新的标准,即政治身份与行政权力,围绕这一标准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分层结构——政治分层,整个社会被划分为四个阶层:①干部阶层,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地制定者和实施者位居社会的权力中心,因此他们构成了社会的核心阶层。②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随着经济建设时期的开始,他们的作用日益重要,因此虽然在政治上他们经常处于被改造的地位,但是其经济收入和社会声望(特别是在下层老百姓眼中)通常高于其他社会成员。③工人阶层,工人被视为国家的领导阶级,特别是产业工人,他们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是当时社会的中间阶层,但由于工人阶层文化程度较低,所以从事的工作基本上属于体力劳动。④农民阶层,他们处于社会分层体系的最边远地带,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及国家当时的“重工轻农”政策将他们排斥在中心社会之外,他们在各种资源(权力、社会声望、生存机会等)的分配上处于全面的弱势地位。
1978年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如所有制结构变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分配方式多元化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等。这些重大的变化都使得我们原有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显著变化,最显著的特点是经济分层取代了政治分层。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阶层结构相比,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许多新的阶层出现
如前文所述,在建国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比较单一,主要有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工人、农民四种阶层。改革开放之后,由于各种社会制度的改革,原有单一的社会结构逐渐被打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阶层,阶层结构成分趋于复杂化、多样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课题研究小组对此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把社会成员划分为十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等[1]。
2、中间阶层的出现,但是比重过小
所谓的中间阶层是橄榄型社会结构的中间凸起的部分,西方称之为中产阶级,在我国则是指那些人们所说的社会、企业的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等社会阶层。197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阶层规模有了非常快的扩张,而且是整个社会中扩张最快的结构部分
[2]。中间阶层的出现有许多的原因,但是最主要的还是新时期的市场取向和政策导向的作用。社会中间阶层并不是某一个特定阶层的代称,而是一些具有相似特征(如收入水平、职业声望等)的若干各阶层的合称。它是在社会各阶层相互交叉的基础上,逐渐淡化其原有的阶层界限,社会属性相同且相对泛化,包含多个阶级成员的“特殊阶层”。
中产阶级是一个社会保持稳定的杠杆,尽管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中产阶级的增长速度较快,但是其比重仍然较小。一般认为,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超过30%,这个社会就会取得相对的稳定;超过40%,就达到稳定期。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社会中产阶级的比重已经达到35%,原联邦德国中产阶级的比重为22%,日本也已达到28.9%,而我国的中产阶级现在的比重仅有12%。现在被视为是“中产阶级孵化器”的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中国中产阶级孵化的瓶颈,在高校的生源中,农村的生源比重不断下降[3]。中国下层通过中层再向社会变迁的通道已经收窄甚至堵塞,下层向上层流动的成本加大,上层对下层的排斥已趋刚性化。
3、社会阶层分层标准的多元化
因为想要全面把握一个社会分层的状况,就要使用比较综合的标准,而不是单一的标准,如生产资料的占有、财富和收入、组织权力、社会声望、知识技能、职业等。人们根据不同的标准设计了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综合指数体系,产生了很多测量和分析的模型。不过在当前的学术界,为了简化社会分层的方法,倾向于把“职业”看作包含了各种经济社会资源占有和使用信息的标准。把“职业”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把资源占有作为基本纬度,并辅之社会经济地位综合指数的测量,也比较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二、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所产生的影响
当前中国社会阶层分化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对于我国社会阶层分化所产生的影响,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
1、社会阶层分化对我国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和积极影响
我国社会结构出现显著的变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在社会层面的客观反映。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总体上来看,社会阶层结构的新变化,推动了我国社会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化[4],这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合理流动;新的中间阶层的出现,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另外还促进人们思想文化观念的转变,为当代中国社会改革的继续深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
2、社会阶层分化产生的消极影响
当代社会阶层的分化在给我国社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因素,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拉大,阶层利益冲突、摩擦、矛盾日益明显与频繁。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是以政治分层为主的社会,那时社会上人们的政治不平等程度较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等原因,因此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不大。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不平等逐渐取代了政治上的不平等,各阶层之间经济上的差距不断拉大。近代中国社会上下两个阶层的对立已经达到相当地步,基尼系数不断恶化达到0.49,实际上已超过0.50,大大超过了世界公认的国际警戒线。这标志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平民阶层对上层的精英阶层是一种羡恨交织的复杂心态,而上层的精英阶层对下层的平民集团则是一种强排斥与漠不关心的鄙视态度[4]。这些都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②社会公正遭受严重的侵蚀,社会秩序遭受严峻的挑战和破坏。
在阶层分化的过程中,由于阶层分化的起点、规则、分配结果上的不平等,导致大量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使社会公正秩序遭受到严重的挑战和深度的侵蚀,阶层分化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正的制度规范的制约[5]。由于目前干部选拔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以及官场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使得一些人以权谋私,侵蚀社会的公正。另外,一些企业家并非是靠自己的能力取得事业上的成功,而是靠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发财,他们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害,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③社会公众不安全感增强,认同感偏离。
社会阶层的分化所带来的变革,使得社会公众普遍感觉到不安全,且导致认同感的偏离。不仅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等,就连生活在社会上层的权力精英和经济精英,都普遍感到不安全感;只有处于社会中坚的中间阶层的安全感指数相对高一些。而近两年来仇富心理的盛行,每倒下一个富豪,国人都拍手称快,反映出公众对富人的财富认同感的偏离。另外,现在“民工”成为不稳定的代名词,他们在城市生活中被视为是“潜在的小偷”,成为困扰城市生活不稳定因素,这是人们对“民工”这个社会阶层认同感的偏离而造成的。总之,在社会阶层的分化过程中,公众普遍感到失衡,不安全感增强,对社会阶层结构缺乏普遍的认同。
三、在阶层分化终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
和谐社会的建设归根到底是要实现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发展,面对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产生的消极效应,我们应该从社会结构形成的内在逻辑和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国情出发来寻求对策。
1、采取政策引导方式,采用社会政策和制度进行必要的引导和调节,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中间阶层为大多数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这种社会阶层结构不仅反映了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本质特征,其将成为工业化、科技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支持力量,同时还是一个现代化国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为它意味着大多数社会成员在现代化过程中普遍受益,享受着安定的生活和占有较理想的社会经济地位,这是社会稳定的坚实力量。
2、建立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机制,缓解由社会地位差别造成的冲突与矛盾。和谐社会应该是不同社会阶层之间能够自由流动的社会,社会流动机制能够缓和由社会位差造成的各阶层之间的冲突,释放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员在比较利益面前所积累的不满,有利于化解社会阶层间的利益矛盾。
3、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阶层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提倡效率优先的
同时,必须体现社会公平,通过各种手段,在合理的限度内逐步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调节各阶层的利益关系,防止出现过于严重的两极分化。建立社会阶层利益协调机制还包括健全利益诉求机制。我国社会阶层的分化改变了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各阶层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逐步增强。但我国现阶段各社会阶层之间以及社会各阶层同政府之间缺乏对话协商,存在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的问题。因此,必须健全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机制,使社会各阶层的诉求都能得到及时反映,使发生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和消除。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44
[2]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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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487
[5] [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10
第三篇:论公共关系与和谐社会建设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公共关系作为组织内求团结、外求合作的传播沟通艺术,正是一种追求和谐发展的艺术。本文从公共关系与和谐社会构件的关系出发,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阐述了公共关系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给公共关系事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公共关系
和谐社会建设
作用
影响
关系
一、公关的涵义、特征、职能
要了解公共关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必须大概了解公共关系到底是研究什么的科学,它的特征和职能是什么,才能了解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何意义,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它的发展有何影响。 公共关系学产生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它虽然没有悠久的历史,但由于它具有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独特功能,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风靡世界的现代思潮。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公共关系的定义,只能对其涵义进行大概的表述,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在运行中,为使自己与公众相互了解、相互合作,采取传播、沟通手段争取公众的科学与艺术。
公共关系的特征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以公众为对象、以美誉为目标、以互惠为原则、以长远为方针、以真诚为信条、以沟通为手段。
公共关系的职能广泛而复杂,是公共关系对社会组织所发挥的独特的、积极的作用,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搜集信息,组织宣传
2、监测环境,咨询决策
3、协调沟通,处理危机
4、创建文化,树立形象。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涵义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达到一个目标,而在我们研究如何构建和谐社会之前,必须明确和谐社会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才能开展具体的建设工作。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以及理想目标可以概括为:
从根本意义上讲,和谐社会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大矛盾的全面和谐的社会。 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一个宽容的社会,一个秩序化的社会,是公民、社会和政府相互支持配合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明确提出的重大任务,要求全党同志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全面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快又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全面可持续发展。实现这一理想目标可以借助公共关系事业加以促进和改善。
三、公共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寻求、建立、完善一套能够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冲突的有效管理机制的过程。公共关系的信息传播沟通和关系协调功能,不仅对营造组织与相关公众的和谐关系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而且可以对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公共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的积极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公关有助于信息传播,实现公平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信息真实、有效、及时地传播与沟通,对于促进各种自然和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可持续利用;对于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的,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和人道主义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信息的传播与沟通正是贯穿整个公共关系活动的一条主线,是公共关系的重要功能,对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信息公开、畅通传播,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次,公关可以起到协调沟通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协调各种关系,化解矛盾冲突。要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冲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其一是:在人与他人的关系上,要建立起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能够诚信友爱、融洽相处。关系协调是公共关系的另一重要功能。协调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大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而公关的协调职能重在协调人与社会,即人与人的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可以运用公共关系的这一功能,能够减少摩擦、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形成互相信任、相互促进,共同满足,实现共同合作。通过协调社会中各种组织与社会公众中存在的利益、行为、心理差异,化解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良性循环与繁荣发展。
第三,实现全员公关,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共关系是指社会组织以现代传播沟通手段处理其相关公众关系,从而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优化组织生存发展环境。而组织形象要靠人来体现,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对全体员工实行公共关系管理,即全员公关管理。这是一种让全体员工高度重视组织形象,自觉创建和维护组织形象的公共关系管理方法,做到人人公关、时时公关、处处攻关,达到“人和”境界。发挥公共关系的信息传播与沟通以及关系协调功能的作用,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普及公共关系信息传播与沟通和关系协调意识,使人人都具有沟通协调能力,懂得公关艺术,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推行“人人都懂公关、人人都会公关”的全员“公关”,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减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增强和谐合作,使社会风气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也就达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四、构建和谐社会为公共关系带来的影响 公共关系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自身也在发生着变化,在为和谐社会服务的同时,公共关系也力求发展自身。构建和谐社会为攻关发展带来了机遇。当前,社会各界已行动起来,为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努力。此时,全社会都为公共关系提供了大舞台,为公关策划提供了大市场,为公关展示功能提供了良机。中国特色的公共关系,正面临着一次新机遇,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大显身手,求得中国公共关系自身的大发展。
五、总结公共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综上所述:和谐的社会是公共关系这一事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公共关系所要追求的最终目的。它是从更高的角度来构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环境的,是公共关系事业建立和生存的良好土壤。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是更为宽泛的、更为宏观的“公共关系的大事业”。公共关系则是从微观的角度来为这种社会的和谐进行修补和沟通,是在为构建这种和谐社会添砖加瓦,从这一点上说,公共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两者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公共关系只有在和谐的宏观社会环境里才能建立和发展,才能最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达到和谐组织、塑造形象的目的。而社会环境因为有了公共关系事业才能更好的走向和谐与健康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的宏观长远战略目标,而公共关系却对具体社会组织整体,统筹有序的、和谐的发展上显示出它的独到的功能。只要我们自觉地增强公关意识,发挥好社会组织与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与个人以及人与他人关系上的沟通协调作用,就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目标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建成。
参考文献:
1、《新编公共关系学》 董原 兰州大学出版社
2、公共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田省强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
3、公关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三大途径
杜明国
公关世界
4、略论公共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陈世杰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5、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公共关系
黄洪雷
《经济师》
6、公关意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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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世界
7、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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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学研究
8、公共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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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世界
9、和谐社会赋予公共关系新使命
陈晓莉
国际公关
10、谈和谐社会中的公共关系
徐爱华
浙江传媒学院学报
11、论公共关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董原刘嘉慧
热点关注
12、谈全员公关与和谐社会
熊淑玲
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3、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思考
陈宁伟
决策参考
14、《公关实战精要》
李平亚
中国经济出版社
第四篇:群体性事件与和谐社会建设
材料一: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二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三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
当前,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材料二:治理群体性事件应有开放心态
按照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分析,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基于这一务实判断,在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问题上,尤其需要有关地方和部门具有开阔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
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GDP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利益结构多元化、利益差别扩大化以及利益对立关系显性化,成为这一时期个体利益矛盾和群体利益冲突的典型特征。矛盾既由发展引起,也应当能够通过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得到妥善解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能条件反射似的视之为“闹事”、“作乱”,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反恐”手段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
群体性事件既然基本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却由于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使事态扩大升级。2008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故此,一些主持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和部门,需要时刻自警和反思,看看自己能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公正客观。
分析:以开放心态治理群体性事件,应当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和完善正常的缓和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按照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信访部门应承担起日常性的信访保障职能,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此外,还应当让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表达利益诉求,以此促使有关地方和部门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关注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助于舒缓公众的焦虑与紧张,营造宽松活泼的社会环境。
材料三:“实属必然”:瓮安事件沉甸甸的警示
种种信息表明,6?28瓮安事件正向理性和稳定的方向发展:事件本身已经平息,各种权威信息也已迅速公开,真相正一步步揭示;同时,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和对主政官员的问责,也已雷厉风行地进行。
面对这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当地党政部门正视社会矛盾的态度和清醒认识,令人印象深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基于对这起事件的清醒认识,当地在依法追究参与打砸烧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问责了一些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官员,瓮安县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等均已被免职。同样,信息的及时公开,听取各种意见的座谈会的举行,遗体鉴定的公众参与等,这些合法而理性的举措,使得这起事件渐呈平息之态势。
防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关键在平时。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站稳中立的裁判者立场,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公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建立起公众对政府的忠诚和信赖;同时,司法也要把政府和公众个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力避出现公民求告无门的境况。否则,如果平时的一些小事处理不好、处理不公,无数的小事,在无数群众之间口口相传,最终就会酿成影响当地社会整体稳定的大事。
分析:瓮安县相关官员被问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裂痕。但是,即便从瓮安县本身,这起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也需要尽快调查解决,而从更大的意义上看,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个具体事件的平息,更应该举一反三,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革新,完善公民权利保护,使权力切实受到监督和制约,防范此类事件在异时异地重演。
材料四:瓮安事件与官员问责:执政理念开始变化
6月28日,贵州瓮安县一名中学女生怀疑被奸杀,引发逾万民众围攻县委及县政府,放火焚烧公安局大楼;之后,瓮安事件的图像很快就传遍了互联网。
三四天过去,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亲赴瓮安实地调查之后,指出事件的深层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一句话,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县政府行政不力、不公,人民群众积怨过深。石宗源为此先后三次向瓮安人民道歉。更令人意外的是,瓮安事件首先得到处理的不是参与骚乱的民众,而是当地主要官员,原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和政委都撤销了职务,后来连州委书记也被连带免职。
这种发生群体事件首先问责官员的做法,乃是第一次。考虑到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迅速做了批示,有理由认为最高当局对地方政府的最初说法并不认同,要求查清引发事件的深层原因。瓮安事件的处理结果,表明中国执政党的治理理念开始发生变化。
分析:长期以来,"稳定压倒一切"是各级政府执政的最高信条,缺乏监督导致各级官员的执政行为越来越简单粗暴,而过去上级甚至中央政府为了维护政府的统一权威和形象,通常硬着头皮顶住不肯认错,这就导致本来只是一个基层政府官员的责任,被连带放大到整个政府的责任。如今,中央政府已经开始明白不能再被"绑架",对地方官员再不有效问责,民众迟早会对中央政府问责。"查明深层原因"的潜台词,即是查明每一级地方官员的责任。 材料五:"孟连事件"促干部反省工作态度和作风
2008年7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在孟连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会治安整治过程中,对勐马镇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时,遭到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围攻。冲突导致41名警察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枪自卫,15名胶农被打伤,2人被击中致死。这起警民暴力冲突事件的背后,是当地胶农与橡胶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以及由来已久的矛盾纠纷。
虽然事态已经平息,但事件留下沉痛教训,引起当地干部深刻反省。
“对党充满感恩之情,待人善良温和的傣族群众,拿起了刀斧棍棒,与警察对抗,用暴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件事情必须引起我们当政者的深刻反思,必须引起各级干部铭心刻骨、灵魂深处的反省!”在22日晚上召开的普洱市领导干部会议上,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严厉警告在场官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干部、基层党委政府的积怨,最终集中爆发引起冲突。群众利益诉求反映机制不健全,群众没有地方讲话,反映的情况得不到处理,是这起冲突事件带给广大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教训。
分析:胶农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集中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工作态度和作风存在问题,离群众的期盼差距太远。部分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听不进群众意见,离群众越来越远。正如李纪恒对这种现象提出的严厉批评:“说话没人听,干事没人跟,群众拿刀砍,干部当到这份上,不如跳河算了!”。因此,各地要切实引以为鉴,加强基层党政组织的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基层党政组织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号召力和凝聚力。要提高基层党员干部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把各种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材料六:群体性事件暴露基层治理弊端
贵州“瓮安事件”刚刚平息,又发生了云南“孟连冲突”。7月19日,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执行任务的民警被数百名群众围攻、殴打;冲突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2人死亡。
从贵州瓮安到云南孟连,却在仅仅二十多天的时间里,相继发生了两起群体性暴力冲突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严重暴露我国基层政府治理的重大弊端。
云南孟连冲突与贵州瓮安事件在背景和起因上有许多共同之处。据报道,孟连冲突的导火索,是19日清晨警方强行带走5名胶农。而起因却是当地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之争,是经济利益纠纷。也就是说,孟连冲突是一起由经济纠纷未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广大胶农经济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加之警力使用不当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事件,它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从媒体报道情况看,至少在两个环节上橡胶公司和地方政府忽视了胶农的基本权利。一是橡胶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压低橡胶收购价格,显失公平,严重损害胶农的合法利益;二是在胶农与橡胶公司因收购价格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地方政府简单粗暴地动用警力,只重视了秩序的稳定而严重忽视了矛盾的解决,客观上无视和损害了胶农的合法权利。从一系列的举动看,当地政府完全站到了橡胶公司一边,成为维护橡胶公司利益的代言人,胶农的集体维权行为屡屡被当地政府强行阻止,结果必然加深胶农对政府和警察的不信任,多年来一直聚积着的怨恨,终于借警察强抓胶农而爆发,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暴力事件。对照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冲突,两地群体暴力事件发生的深层背景却是如出一辙,不能不让人深思。
分析:采用暴力手段平息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结果虽然表面上平安了,但怨气却不断积累,矛盾和对立却不断加深,从而为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埋下了火种。瓮安事件和孟连冲突就是很好的例证。从这个意义上讲,瓮安事件和孟连冲突应当成为全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依法施政,以人为本的典型教材,应当成为我们共同的警示。
材料七:群体性事件敲响基层执政警钟
6月28日至29日凌晨,贵州省瓮安县部分群众因对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引发大规模人群聚集围堵政府部门和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突发事件。
7月3日,陕西省府谷县一村民驾驶农用货车为逃避检查跳入黄河并死亡。一些民众包围住警察,并把警车掀翻、砸烂。
7月19日,云南省孟连县发生胶农聚集和冲突事件,40余名公安民警和10余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虽然导火索不同,但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大体相同,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几起事件无不是由群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滥用警力激化矛盾等造成的。以瓮安事件为例,由于在矿权纠纷处理、移民搬迁后期扶持、土地占用费等问题上政府漠视民众利益,偏袒矿山企业,引起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不满、不服,积怨加深,在民众与政府关系高度紧张的背景下,任何一个偶然事件,都有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酿成不应有的过激行动。
孟连事件同样如此。云南省委副书记李纪恒指出,胶农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胶农长期以来对橡胶公司的积怨逐步转化为对基层政府和干部的积怨,最终爆发引起冲突。
分析:这几起事件给我们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绝不能麻木不仁,无所作为,而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不能让百姓言论成为“堰塞湖”。在矛盾凸显期,各级领导干部不应回避矛盾,而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回避矛盾,只能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后积重难返。
材料八:我国实施新规禁止滥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
2008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分析:《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滥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这一规定直指当前群体性事件中警民冲突的要害。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颁布实施《规定》也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材料九:从信息公开看瓮安事件
2008年6月22日,贵州省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17岁的李树芬被发现死于河中。公安机关作出“自己跳河溺水身亡”的结论,死者家属对此不满。6月25日,第二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溺水死亡,死者家属仍表示怀疑,之后关于该女学生死因的传言开始在小县城里广泛流传。有传言说,女学生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还有传闻说,元凶是副县长的孩子,另外两个参加行凶的男生和派出所所长有亲戚关系„„一时群情汹涌,全城哗然。
6月28日,对死因鉴定结果不满的当地部分群众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并发生严重暴力冲突,县委、政府和公安局遭到焚烧打砸,数十台车辆被焚。7月3日由贵州省著名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对李树芬尸体进行了第三次尸检,再次认定李树芬确系溺水死亡。
由于一个女学生死因及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的四处流传,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为什么少数人能够煽动利用民众从而造成群体性事件?当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势必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
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首先封锁,这些基层政府的惯常做法。但是这种认为封锁消息可以保持稳定的做法,已经被多次证明无效。2008年5月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明确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这既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防止事态恶化的技术性措施。信息越早公开,政府便能越早掌握主动。这是瓮安事件的教训,也是此类事件避免重演所必须吸取的教训。
分析: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披露的法制化通道,增强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提高信息沟通效率。对于信息披露中的渎职行为要依法处罚。要积极发挥媒体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报道权利。 材料十:云南马关:矿区群体性事件善后
“2006年我们县里发生过著名的‘5?2’事件,可以说冲突的激烈程度比最近贵州的‘瓮安事件’差不了多少。”2008年7月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的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说,“但是现在情况已经有了非常好的转变”
马关县地处西南边陲,现已初步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铟、锡、锌、铜等11类47种,其中铟金属3779吨,目前居全国第一位;锡金属29万吨,居全国第三位。
冲突的原因是矿山企业在当地的整合收购和开采活动中,与村民无法就补偿地基和耕地方面达成共识,当政府试图帮助公司强行开工开矿时,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
“靠山吃山,靠着矿却没过上好日子。”贾沙乡的村民们如此怨言。要解决好矛盾,政府不能靠简单炸封洞口来解决,要让村民参与开发,让老百姓也获得一定的利益。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打砸事件发生后,我们和政府达成共识,决定今后10年每年从企业利润拿出400万元支持镇里的基础建设,并对老年人和贫困学生进行补助。”之后又经过一段时间,“华联公司”把公司内的剥离工作环节拿出来,成立新的公司负责生产,让矿区范围内的所有老百姓参与,让后者直接从中获得收益。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旦大家的利益被捆绑在一起,就没有人愿意看见企业利益受到外来侵害了。
马关县的一名官员表示,“矿山企业在开采中获得利益后要回报村民,让村民也获得相应的利益,这在马关当地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目前,仅都龙镇内就有近2000人在各企业务工,每年可增加群众经济收入1000余万元。
专题综合分析:群体性事件正在考验中国
“瓮安事件”、“府谷事件”、“惠州事件”、“孟连事件”„„短短一个月内,群体性事件密集发生。虽然几起群体性事件规模很小,暴露出的实质却是重大社会问题。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比如在公共事业范围内,修路要过路费,建校要集资费,拆迁要劳务费。一边是豪华办公楼拔地而起,高档桥车云集,另一边是贫困潦倒,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现象丛生。从近期几起群体性事件看,一些矛盾原本可以得到很好解决,只是因为有人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熟视无睹,或者从开始就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才激起了民愤。正像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言: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部分基层政府部门不作为,公共权力使用不当造成对民众利益的损害,肆意粗暴对待民众的合法利益表达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邓小平曾经说过:“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他还发出警告:“„„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
近些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全党同志要进一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序进行。化解各种矛盾,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大局稳定,相关领导干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直面现实——不回避问题。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改制安置、房屋拆迁、农民负担、干部作风、执法不公等问题引起的,一些领导同志对群众的呼声不闻不问,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古人说:“善为政者,防于未然”。化解社会矛盾,贵在主动,贵在及时。回避的结果,只能使小事变大,简单变得复杂,人为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注重社情民意,直面现实,未雨绸缪,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沉着冷静——不激化矛盾。
主要负责同志决不能害怕群众,躲而不见,一定要满腔热情地主动接待,靠前工作。以一种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让他们把话说完,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接待上访群众,要态度诚恳,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时的火头上,动用公安干警当场抓人。
三、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
群众上访是为了使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想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接待上访者,必须耐心倾听,找出要点,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答复。接访工作最要讲诚信。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是有天大的困难也必须坚决兑现,不能有丝毫大意。
四、慎审果断——不留后遗症。
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总之,处理具体问题要有利于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既全面慎重,又干净利落,不留尾巴,不留后遗症。
五、尽职尽责——不半途而废。
有些重大复杂问题的处理,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一个逐步解决的过程。既然接受任务,就应以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一抓到底。越是困难,越在关键时刻,越要坚定信心,任何畏难退缩,都将导致前功尽弃。
第五篇: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关系探析
李红芹1
(黔西南州委党校兴义562400)
【摘 要】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及其价值观念的最高体现。传统文传化中的“和谐”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积累了丰富的文化积淀,中国统文传化在天人关系、人际关系等方面包含着丰富的、独具特色的“和谐”元素与智慧。因此,充分汲取和运用中华民族创造的智慧, 以社会总体协调发展为出发点, 树立和谐思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全球化为背景,融合各民族文化;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创新传统文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传统文化;和谐思想;和谐社会
纵观古今中外历史文化,人类孜孜以求的梦想就是建设一个富足祥和的社会。而且,中西方的不同论著中也皆含有“和谐”的思想诉求:在古代中国,《周礼》中有“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的精神倡导,儒学中有“中和位育”、“天人合一”、“和而不同”与建立“大同社会”的基本夙愿等,在西方,古有柏拉图“公正即和谐”的政治学论断,近代有空想社会主义“和谐制度”的理想追求等„„时至当今,社会的和谐依然是人类向往的一种理想状态,具有时代性、前瞻性与创新性的“和谐社会”乃至“和谐世界”构建的提出则断然昭示出“和谐”的精神诉求是我们党与国家在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上,以及处理国际间关系交往中不断追求的一个崇高而又神圣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和谐社会”,实现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更推进一步,将其纳入体现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可以说,古之传统思想与今之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渊源关系。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底蕴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巨大思想宝库,“和谐”思想源远流长。中国传统文化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主张天人和谐,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是我国古代先哲们的理想追求,是其价值观的最高体现。
(一) “天人合一”思想——-构成中国哲人天人观的主旋律。
“天人合一”思想追求天、地、人整体和谐、交融、协调与按自然规律办事。在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大哲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各有不同地论述过“天人合一”,这一思想构成中国哲人天人观的主旋律:如老子主张“顺天说”,荀子倡导“制天说”,《易传》提出天人调谐说等,但总的来说,“天人合一”论强调规律与行动的和谐性,认为人的行为以实现天道之求为已任,应体现宇宙大化之流行,强调人与自然的一致性,认为天道与人道、人与自然的紧密联系与和谐统一。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只有合理地利用自然,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才能不断维持和发展,人类社会才能与自然共生繁荣与协调发展,才能适时、适地满足代内需求,实现代际公平。“天人合一”思想为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种方向上的意义与思考。
(二)“中和”思想——-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源流。
《易传》中道:“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这里的“厚德载物”就含具有“和”的内涵与理念。儒学强调“以仁为体,以和为用”,其间包含有中和协调的核心思想理念,如孟1作者简介:李红芹 (1973-) 女 讲师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研究生毕业 专业方向:政治学
子有曰“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如人和”;荀子曰:“上不失天时, 下不失地利, 中得人和,而百事不废”;孔子的学生有若斯认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中和”思想成为构成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源流。2500 年前西周太史史伯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它强调的“和”乃是事物的对立统一,是一种“和而不同”,言即,不同的事物按一定方式结合在一起方可产生新事物,而相同的事物则不能够长期持续地发展下去。传统文化的“中和”思想为构建什么样的和谐社会提供了一种思想借鉴。
(三)“大同社会”——-古近代中国执着追求和向往的理想社会形式。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大同和平等的理想。儒家重要经典《礼记?礼运》中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这种“大同社会”强调选贤任能,社会秩序安定有序,人际关系团结诚信和睦,人人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生活富足,社会供养有力,成为中华民族执着追求和向往的理想社会形式。不仅古代如此,近代以来,康有为追求的是大同,孙中山的理想也是“天下大同”。“大同社会”为构建怎么样的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基本架构。
(四)“王道思想”——-传统文化人文关怀的思想重心所在。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在继承周公以来的思想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王道思想”,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王道思想,荀子则将其提到了更高一种境界。这一思想强调以民为本,认为君臣关系乃是一种平行的关系,主张“节用而爱人, 使民以时”,关心平民疾苦,以不忍之心爱民,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认为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这一思想包含有重要的人文关怀之意,,认为“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仁政”说的立足点。为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为什么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宗旨上的意义和思考。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赋予这一思想以时代价值,将对于党和国家如何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真正实践爱民、利民、为民和富民的宗旨,仍具有可供借鉴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精神毕竟是中华民族连绵发展的文化命脉,造就了中华古老文明的经久不衰。而且,在与其他文化的接触、碰撞中,也日益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与超越民族界限的世界价值取向。近几百年来,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西方文化价值取向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与人际关系失衡等人类生存难题。尤其是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社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因受其影响而出现诸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这越来越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对立、冲突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和谐共处、相容发展、协调合作才是正确的选择。为此,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掀起了一股股的“新东方文化”研究热潮,期许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积淀来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也开始逐渐萌生。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是力图改变和扭转传统文化式微与社会关系失衡局面的必然结果。
二、传统文化式微与社会关系失衡要求做出“和谐”发展战略选择
(一)传统文化式微
中华民族繁衍了几千年,其间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文化终究是最深层的决定力量。但是在近代,传统文化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能够与时俱进,传统思想文化的地位被削弱。
而且,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西方文化也悄然登场,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由于西方文化倡导征服自然、战胜自然,强调人是自然界的主人与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和掠夺。尽管这种科学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西方科技发展,但由于其在本质上的反自然剥夺了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权,这种观念在实践中必然导致人与自然的不和谐。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第二步和第三步都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由此可见,西方文化不断融入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导致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政治取向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文化发展式微。试想一个没有价值观与文化支撑的社会,秩序与稳定能否维持也是个大问题。诺贝尔奖得主1988 年在巴黎发表的一个宣言也不能不令人重新来审视与思考传统文化,他们这样说道:如果人类要在 21 世纪继续生存下去,那就必须回到两千五百年以前的孔子那里去汲取智慧。因此,要围绕社会和谐发展不断创新传统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这是实现人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需要,也是积极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乃至世界和谐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社会关系失衡
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特别是随着我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也必然发生分化,产生新的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社会集团不断涌现。在这个政治、经济、思想急剧变革的时期,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趋于多样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不再盲目崇拜和畏惧权威,不再屈从或被动服从政府机构输出的政策、条令,而是从自身利益的角度现实、理性地去思考和判别自己的利益,有的甚至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道德沦丧也相伴随行,这些都给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影响。可以说,新世纪以来的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的同时,也是各类社会矛盾比较集中、冲突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如道德滑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贫困、失业等社会病症和社会裂痕诸种矛盾问题,城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关系失衡,不和谐的因素空前加大。面对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上述诸多问题以及当今社会所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危机,让人不得不进行深深思索:怎样处理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消除上述不和谐因素与问题?这还需要照顾到各阶层群众的特殊利益,需要主张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
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是针对西方的经济发展涵盖社会发展的现代模式弊端而提出的。它是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由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以及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也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协调各种关系、处理各种矛盾的动态发展过程,是人类社会理想的共性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统一,是一个历史的、辩证发展的过程。中国特色离不开中国的特殊国情与文化传统,就此种意义上而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脱离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底蕴。为此,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深入研究、发展和整合中国传统文化资源,批判继承中外思想文化遗产,在兼收并蓄的基础上综合创新发展促进社会发展的先进文化。
三、以整合创新传统文化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开放与博大的容纳情怀,它哺育、滋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
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的文化大繁荣与交流,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中国文化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当前我国正在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与“一国两制”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些制度的建设,都源于传统文化的包容性。传统文化的有益成果应该而且必须用来为我们的现代化国家建设和服务。尽管其不可能给我们提供解决现在及未来种种问题的现成答案,但其却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其中所蕴含的“和谐”思想,诸如:“己所不欲,勿施予人”,“修己而不责人”,“无为而无不为”等思想,对于化解矛盾、消除冲突、协调关系、促进发展意义很大。这也正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为此,有必要在广泛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益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整合、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
第一、创新传统“和谐”思想,以和谐思维为导向促进社会总体协调发展。和谐思维并不排斥矛盾,和乃不同事物之和,即多样性的统一与平衡。只有达到多样性的平衡才能实现“和实生物”。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以协调、平衡的方式稳步推进,以求得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和而不同”的社会,其实质是强调矛盾的统一和均衡,从而达到总体上的和谐。为此,要充分把握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实生物”与“和而不同”思想,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突破单一文化思维模式,树立和谐的思维观念,以和平促发展、以发展谋合作,从而实现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处,促使社会总体统一协调与和谐发展。
第二、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革传统文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竭力倡导“新东方文化”,这说明“东方文化”在现时代有巨大的价值,但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变革。现代意义的“天人和谐”已不是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天人合一”。它强调人对自然的把握。中国传统文化反对人与自然的对立,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有鲜明的人文精神,却忽视了对自然界本身的认识和改造,而后者恰是西方文化注重的,也是西方文化价值所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中西文化的有机融合,需要整合和包容传统文化,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谐发展以求人类全面和谐发展和世界共赢。由于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能无视其他文化的存在和发展,而要在正确认识和看待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在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中不断汲取营养、丰富与发展本民族文化,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为此,当今世界的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应该尊重和包容其他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并在与其他文化的交流、沟通中汲取营养,丰富与发展本民族文化。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当今世界所发生的空前剧烈的变化,如山洪、地震、海啸灾害频繁发生,全球性失业、战争、贫困、疾病等问题和现象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归根到一点,就是一种文化信仰危机使然,是文化观念的偏差造成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三种关系的失调。而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则可以在弥合协调自然与人、社会与人、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上发挥重要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要为了人民、发展要依靠人民、发展成果惠及全人类,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其本身就内在地包含了协调各种矛盾、统筹社会和谐发展的思想,是对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的一种超越。由于社会的和谐取决于人的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是人,而人的发展又是以个体为本位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工作、办事情都要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造就和谐的人的个体,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更好、更健康、更全面的发展,才能达成真正的社会和谐。
第四、树立共赢观念,营造合作的互惠网络。现代社会是分工与合作、多样化与一体化
统一的社会,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人们都深刻感受到国际交流、合作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多样性和合作互补的必要性、重要性。因为,中国是世界的组成部分,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而且,市场化经济的发展,不仅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还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求胜意识,为此,要收到合作互补的良好效果,需要从独赢朝向多方面合作的共赢观念转变,意即在培养竞争意识的同时,营造合作的互惠网络。这些理念的达成需要我们在汲取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积极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以促进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上不懈努力。只有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才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调节好收入分配关系,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够得以长治久安,才能为世界和平和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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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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