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关键词: 权力 运行机制 审批 思考

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通用8篇)

篇1: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如何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我国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当前权力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权力过大。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力太多、太集中、太具体,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也造成行贿和腐败的市场。腐败总是依附权

力而存在的,手中没有权力的人不可能腐败,而权力离开监督,就会无限扩张。就目前来看,一些地方的“一把手”权力过大,很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权力集中程度与犯罪金额可能达到的最大值成正比例关系

2、行政权力过重,权力运作未全面公开。政府的权力大多直接体现在审批权上,我国目前行政审批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我国政务公开机制还不完善,导致权力“暗箱操作”现象较为严重。从目前机构改革的现状来看,行政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个别部门把权力视为已有的现象。一些地方行政权力过重,甚至随意可以干涉司法过程。这样一来,不仅会滋生腐败现象,还会使行政运行机制不畅,影响工作效率。

3、权力制约机制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难以达到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由此可见,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造成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当。虽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错位和不够到位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1、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规范用权行为。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减事放权,削减行政行为。把改革审批制度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二是科学设事,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确定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三是科学分解事权,严格内部制约机制。调整部门、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分解行政职能,形成部门、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维护权力运行的严肃性。四是要改革管理体制。通过对现行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根本上堵住贪污、贿赂的“财源”渠道,杜绝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2、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制约权力违规运行。首先,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明确制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其次,要完善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着重建立公职人员个人收入、财产申报、收受馈赠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回避制度。第三,要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第四,要加强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行政监察职能。

3、强化权力责任追究,保证权力合法运行。我国已经相继出台了《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范权力运作、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腐败问题仍然很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令不行,心存侥幸心理。因此,要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握权人的责任和用权行为进行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行政行为准则,明确用权不当应负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措施,以保证权力的合法运行。

4、健全监督制度,促进权力机制有效运行。一是完善自律预警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权力行使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二是定期召开案件通报大会,以案示警。三是加强异体监督的管理机制,如对专项资金、专项基金、专项事业费、世行贷款等项目资金的立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尤其对一些重大的权力行为制定监督措施,全程介入,跟踪检查等办法,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权力运行机制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科学有效运行。

篇2: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一、加强对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的思考

(一)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规范用权行为。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减事放权,削减行政行为。要把改革审批制度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要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二是要科学设事,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确定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量裁权。三是科学分解事权,严格内部制约机制。要调整部门、单位间的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分解行政职能,改革事业单位职能,把该分解的事权划分清楚,把具有行政职能的权力归位于行政机关,把该事业单位管理的事项应按权限规范。形成部门、单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维护权力运行的严肃性。四是要改革管理体制。当前,贪污、贿赂等经济腐败增多,主要原因之一是部门、单位行政管理过细,管理薄弱和管理环节过多而造成漏洞的增多。尤其财务管理过于分散和隐蔽,财务监督机制过于松散和无力。因此,必须对现行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根本上堵住贪污、贿赂的“财源”渠道,杜绝行政行为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要搞好权力分解,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分解,就是使分解的权力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才能产生有效的制约效果。权力的分解是防止权力脱离人民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的高度结晶。如果多项权力由一个集中的权力所支配,就很难形成权力间的制约关系,如果一个权力依附于另一个权力,权力之间形成隶属关系,则意味着权力形同虚设,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权力的分解达到权力的相互制约,其目的是使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有纠正和限制其他权力的能力和容忍其他权力纠正和限制自己的能力。这样,权力既是监督制约其他权力的主体,又是其他权力制约的对象,这样构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使各项权力在合理构建的权力体系中和谐运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

(三)要强化权力责任追究,保证权力合法运行。在我国政体框架中,尽管在赋予权力的时候,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但在社会实践中,我们体会到的却是大量没有责任或几乎没有责任的权力。在权力几乎肆无忌惮地横发淫威的时候,责任却总是羞答答地躲在后面。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各种条规制度2500多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规范权力运作、预防和惩治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腐败问题仍然很严重,重要原因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视法律法规于不顾和心存侥幸心理。

因此,要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握权人的责任与用权行为进行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行政行为准则,明确用权不当应负责任的追究制度和措施,以保证权力的合法运行。一要落实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监督主体失察责任追究制。对应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应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措施,以致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有相应的问责措施。二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完善监督主体具体实施监督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如,重大工程招投标出了问题,除对招标人作出处理外,也要追究监督责任人的责任。又如,在干部考察中,对拟提拔对象相关责任人要签字负责,对今后发现提拔前存在问题者,也要追究考察人、推荐人的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要继续加大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以权谋私的腐败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切实做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

(四)要健全监督制度,促进权力机制有效运行。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每位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既有监督他人的权力又有接受他人监督的义务。所以,要养成监督和被监督的习惯。一是要完善自律预警制度,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权力行使者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构筑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二是要定期召开案件通报大会,以案示警。三是要加强异体监督的管理机制,如对专项资金和审批和项目的后续管理,要制定措施,全程介入,跟踪检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和权力运行机制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科学有效运行。

(五)要探索内在规律,做到“三个依靠”。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权力监督制约的特点和规律,找准最佳“着力点”和突破口,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督制约措施。一是依靠法制。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既要坚持遵守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好集体领导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和决策执行程序,对议事的范围、原则、权限、方法、制度等,都做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克服权力运用的随意性。二是依靠组织。监督制约权力需要群众广泛参与,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组织地进行。要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同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用组织的力量制约权力运行。新形势下纪委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保持纪检干部的浩然正气,努力提高执纪办案水平,坚决同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作斗争,尽职尽责地完成好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各级党委要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重视纪检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三是依靠改革。要着眼于扩大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大背景,勇于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思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寻求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对策。要把着力点放在改革创新上,在完善政务公开,领导干部述廉、村财乡管和民主评议、民主决策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思路,大胆创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督制约措施。在手段上,从监督权力向制约权力延伸;在过程上,从阶段向全程延伸,事前要堵住,事中要卡住,事后要查住,做到环环相扣。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曝光的一些案件看,权力腐败是导致犯罪或犯错误的根本原因,从中可以看出现行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权力过于集中。经济学家指出,现在包括行政改革项目在内的政府配臵的社会资源,占整个社会资源的70%以上,正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力太多、太集中、太具体,给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也造成行贿和腐败的市场。“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如果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一旦思想长堤崩溃,私欲膨胀,就会利令智昏,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需要,就会导致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违背社会规范,超越职权和不当用权。权力的失控,必然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一些大案要案足以说明,权力集中与职务犯罪具有内在联系,职权的集中性与决策的随意性直接关联,成了权力与非规范运行的体制基础。权力集中于个人就为暗箱操作的运行方式提供便利,为以权谋私留下隐患。

(二)私欲驱动权力运行。产生腐败的总源头或者总根源是权力加私欲、私欲驱动权力的结果。腐败总是依附权力而存在的,手中没有权力的人不可能腐败,只有拥有了权力,才有可能在经济上贪污受贿;在用人上任人唯亲,买官卖官;在工作上失职渎职;在生活上色情堕落。权力的腐败无论何种形式,最终都归结为权力的私欲性。当权者一旦私欲膨胀,其手中握有的权力就会偏离正常规律运行,权力就会无限扩张,必定丧德、丧志、丧气、丧命。从一些案例看,有些领导干部就是起因于私欲,才使手中的权力变质而实施贪污、受贿、索贿、腐化堕落,进而受到法律制裁和党纪政纪处分。

(三)行政权力至上。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和实质就是下放权力,放权才能精简,精简必须放权。一些人认为有权就有一切,有权不使,过期作废,一旦在任,就肆意用权,把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利益的工具和筹码。在改革行政运行机制中,一提到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就想方设法拖延、抵触,千方百计争取保留权力,目的是自恃掌权的荣耀,削权等于“失威”、“失利”、“失尊”。无非是握权有好处,身份倍增、有利可图。从机构改革至目前的行政运行中,仍然存在着个别部门把权力视为己有的现象,减人可以,减权断然不行,别人都不应该管,只有我管才有道理,造成部门、单位之间关系不顺、相互扯皮、职能交叉、人浮于事,使行政运行机制不畅,工作效率低不。

(四)权力运作未全面公开。我国目前行政审批中事项多,标准不一,程序也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一些有审批权的持有者用党和国家赋予的项目审批、立项、资金拨付、项目执行等环节中的权力搞特权。因而,就出现了为争项目、要资金,找门子、托关系、送礼等幕后交易。持权者也就会因素质高低、或因感情亲疏、或因地域差异、或因利益的驱使,使其权力带有本部门小团体利益、乃至从个人私利出发,带有随意性和片面性。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权力运作过程公开的机制,国家还没有硬性措施规定权力执行者必须公开权力运行的情况,公民也无权要求权力运行公开化。同时,受传统观念影响,当权者又强调权力的神秘化,在不规范、不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点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权力制约机制不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从我国情况看,各级领导机关、领导者似乎都认为应当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从形式上也能看到这种制度的存在,但实践中我们却感到,许多监督权力的机制形同虚设,许多制约权力的权力显得苍白无力。如有些腐败分子在滥用权力中几乎畅通无阻,官职还在不断提升。这就告诉我们,必须解决权力运行制约机制这个根本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力和公民的政治权利仍然显得短缺,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不平衡,无以达到权利制约权力的目的。据统计,10多年来,制定颁布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占总数的80%以上,而监督性法律法规只占0.87%。由此可见,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造成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挡。虽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执行中还存在错位和不够到位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三、健全公共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对策

(一)用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控,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予以惩处,法律制约的主体是检察审判机关。法律是一把利剑,是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的最有力的也是最后的武器。因为法律制约具有其他制约所不能代替的特点和作用。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法律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行为,违法后做什么样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形成法律,法律就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二具有平等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具有强制性,即以国家暴力工具为后盾对违法犯罪分子剥夺人身自由至剥夺生命的强有力制裁。因而也是制约对象最惧怕的一种制约。

(二)用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监督权力是通过民主政治体制本身形成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是对公共权力的运作加以规范和限制。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已经实行的约束公共权力的基本方法,其理论上的系统化开始于孟德斯鸡,实际应用开始于美国建国宪法。其基本原理是将公共权力一分为三,使其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监督。任何代写职称论文一种权利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以此达到平衡,称为“制衡”。任何一项公共权力超越了规定的界限,都可以诉诸另一项公共权力彻底否定它的决定,甚至于撤销现有的机构从新组织,这就是公共权力的权力监督的含义,这种制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一种高层的权力监督底层的权力,最高层次的权力是人民利益的最高代表,可以依据宪法等相关法律实现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平行权力层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平行层次公共权力最容易相互制约,因为在一个层次上,不存在相互管理与指导的关系,在平常的运作中又是互相协同办理公共事务。

(三)用舆论监督,舆论监督一般指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传播媒介,对公共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的监督。它可以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扫描和揭露。它是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文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监督手段。一个公民或新闻媒体发现政府机构或官员有贪污、腐败、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时,他可以将之揭露于众,并加以谴责,以期引起公众对这些行为的注意。如果被揭露的行为的确是违背当时当地的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的,可以推知,公众会对这种行为加以反对。多数公众的反对构成一种舆论压力。这种力量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发挥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作用。(1)通过选举机制发挥作用。由十在一个民主社会里一届政府和官员的命运最终决定于选民在投票时的评价,而这种揭露和批评自然影响选民对他们的评价,所以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权力滥用起到一定的制约、威慑和遏止的作用。这种作用当体现在那些随选举而进退的官员身上时尤其明显。如果他们谋求竞选连任,他们会谨慎地注意和对待公众舆论对他们的评价。由于害怕自身的不当行为被公之于众,他们谨慎地行使公众赋予的权力。这表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藉选举机制可以发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作用。通过选举机制发挥作用,是言论自由发挥监督与制约功能的根本与最终的途径。(2)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由于第一种途径的存在,一届政府或一任官员不仅可能要求自身谨言慎行,而且可能要求自己下属的机构或官员谨言慎行,因为下属机构或官员的不当行为影响到上级机构或官员的声誉,从而影响到负责官员在新一轮选举中的命运。同样,由于第一种途径的存在,那些负有法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官员对作为其监督对象的其他机构或官员可能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公民的揭露使政府机构发现它们原来并没有发现的某一机构或官员的不当行为,它们由此可以对被揭露者启动法定的调查程序,行使强制性的调查权力。这种调查往往也得益于新闻记者和公民个人所揭露出的信息。在现实生活中的很多时候,某一公共机构之所以会对另一机构行使监督与制约的法定职责,乃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所为。还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民的揭露可能引起某政府机构的注意,某政府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独立性或法定权力不被侵犯,而对其他机构实行制约。(3)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官员的自律意识的维持或增强不仅有赖于对官员进行有效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而且有赖于外部的制约力量,其中包括在一个开放的舆论空间中形成的民意。

篇3: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权力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决定了公共权力使用过程必须是廉洁的, 地税系统也不例外。从起源与性质上看, 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 都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尽管权力存在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 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 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政府权力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基本方面。

地税部门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 地方税收治理权力 (主要指“两权”—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也是政府系统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担负着保障公共政府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作为政府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本身也有着相应的权力。就税收领域公共权力而言, 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二是强制性;三是补偿性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 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收税款, 就必须在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上给予合理补偿, 政府必须体现公共性的服务本质。因为税务机关掌握着体现公平的公共权力。

1. 对外, 税务机关具有税收执法权。主要是税收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税收征收权是税务机关最根本、最核心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为了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 更好的服务于人民而通过法律赋予的, 因而最能体现其公共性。行政处罚权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给予的行政处罚权力。

2. 对内, 税务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如对税务人员的任免、奖惩等;对财物公共资源的支配、使用等。

因此, 在这个大力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时代中, 税务机关一定要明确权力的归属, 遵守用权的规则, 广大干部, 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起“公共权力”观念, 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最大程度的为纳税人服务, 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如何防范公共权力的错位

如何防范公共权力的错位, 防止一些掌握权力的部门、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 是公共权力私有化, 变成谋求私利的工具, 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公共权力私有化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税收征收权及其他的一切权力, 都是人民赋予的, 廉洁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 税务系统公共权力在行使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几方面:

1. 一些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 与纳税人勾结, 以税换贿, 以贿减税, 捞取个人好处。

2.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如一些从事税收征管的人员, 在接受纳税户给予的好处或有熟人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后, 不按规定征税, 收人情税, 不征少征税款开人情发票或完税凭证。

3. 一些税务干部利用职务之便, 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 建立“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裙带关系, 结成了撕不开、扯不破的人际关系网, 一般很难查处。如在税收执法方面, 由于纳税稽查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一般人很难被理解和掌握, 如果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中故意“放水”, “避重就轻”, 而表面上却不露任何马脚, 如果不进行复查, 一般难以察觉。

4. 在行政管理权方面, 腐败行为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 大宗物品采购, 经营管理, 以及人员调整、干部选拔等环节。

毫无疑问, 就其本质而言, 税务系统权力资源化、市场化行为, 即权力被行为主体资源化后并参与社会分配, 从本质上就是违背税收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特性, 是一种权力私有化的行为。齐危害性很大, 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 而且玷污了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 破坏了社会风气。

三、建设现代公共权力监督机制

1. 从加强公共权力观教育入手, 通过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利公共性观念, 从思想上预防税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树立“公共权力观”不仅是一个制度建设问题, 还是一个观念改造和思想提高的问题。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 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 由纳税人供养并享有特定的公共权力的税务人员, 要时刻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公共的”, 来自人民的授权,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给予的, 一切应以纳税人利益为指归, 而不借助公共权力谋取任何私利, 从思想上预防滥用公共权力, 通过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利公共性观念, 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 让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和约束

2. 从加强公共权力制衡入手, 改进地方税收治理结构, 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和人格化。这是落实依法治税的最根本、最可行、最有效的方法。建立公共权力制衡机制, 通过科学设置机构, 重在分权, 形成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在征、管、查三分离的基础上, 在管理过程中, 再进行日常管理与评估的分离;纳税稽查中的审、查、定分离, 使每一个环节都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这正如生产流水线, 每一个岗位既是下流的监督者, 又是上流的被监督者, 环环相扣, 相互监督。税务机关最大的权力就是税收征收权, 如果有一个环节做到严格执法, 做到应收尽收, 那么其他环节中的权力寻租空间必然被封杀, 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以权谋私的行为的发生。

3. 从加强公共权力监督入手, 提高纪检监察系统的专业化工作水平。针对当前税务系统公共权力行使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要着眼于建立监督机制, 以法律监督为龙头, 以纪检监察为中枢, 积极构建税务权利监督体系, 通过从上而下的行政监督, 自上而下的社会监督, 自内而外的自律监督, 自外而内的舆论监督, 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现代公共权力监督体系。要积极鼓励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充实入手, 配齐配强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强化手段,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及现代信息技能培训,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使监察工作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4. 从加强税收政策法规建设入手, 压缩干部自由裁量空间, 为防止执法权力寻租提供法制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已经初具规模, 但目前的法律法规依然使粗线条的, 更多可操作的细则有待完善。比如制定核定征收标准、行政处罚的细则等等, 以此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要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 对不依法管税、征税、评税、查税等行为, 实行责任追究。

5. 从实施数据“大集中”工程, 加快信息化步伐入手, 用高科技防范权力腐败的产生。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 不仅能完成征管手段, 提高税收工作效率, 还能有效的防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现象。大力普及税控机并将其与税务机关联网等, 使纳税人的经营收入不仅由分管税务人员随时掌握, 也可由其他有权的监督人员随时检查。通过“以人管机, 以机管税”, 达到以先进的征管技术, 制约权力腐败产生的目的。

6. 从大力实施“阳光工程”, 深化税务公开入手, 铲除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孳生蔓延的土壤。“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因此, 打造阳光税收, 是抑制权力寻租行为最强有力的武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通过12366、因特网等现代媒体拓宽监督渠道, 增强公共税收事务的透明度, 通过税务公开, 使纳税人非常容易和透明的获得税收法规、定税标准、处罚标准等相关信息, 杜绝“暗箱操作”, 促进信息对称, 堵住以权谋私的黑洞。税务信息公开, 既是税收权力公共性的要求和体现, 同时也是接受公众监督, 保障税收公共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途径。

7. 从弘扬廉政文化, 加强道德教育入手, 从根本上抑制公共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要赋予公务员道德以法律的意义, 强化道德对权力的制约作用。要大力倡导廉政文化, 鼓励学习, 加强税务人员思想品德修养, 开展丰富而有益的文艺活动, 抵御不良的生活作风, 用良好的道德情操做人做事, 增强自身抗腐蚀能力。

8. 从加强轮岗管理、税务审计入手, 把好事前事后监督关口。各级税务部门要把轮岗制度作为税务机关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来抓。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内部审计, 如领导干部在离任时, 要实行经济审计, 对其在行使税收执法权及公共财物使用等方面进行审察;征管人员轮岗时要实行税务审计, 对个人征管质量、执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以促进税收工作健康开展。

9. 从严厉打击公共权力腐败行为入手, 大幅度提高查处概率, 切实提高干部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对于那些税收权力搞腐败的干部, 应当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依法处理, 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公共权利腐败, 震慑和教育其他税务人员清廉从政。

参考文献

[1]谭莹, 薛春玲.推动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对策[J].财会月刊, 2009, (2) .

[2]洪旭.税务文化的儒家思想探析[J].财政监督, 2008, (17) .

篇4:权力公开运行重在机制构建与完善

位于北欧的芬兰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在今天的芬兰极为罕见,其主要原因是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深入人心的廉洁文化的影响。在芬兰,透明和公开是政府的一个主要原则。公共部门的一切都要公开,以自觉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督。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不仅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同时也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公民在需要时可以通过这一途径了解政府部门的有关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政府部门产生腐败现象。社会的透明程度也很高,任何人都不能开匿名账户,税收当局有权了解全国所有账户的情况。每个公民和团体的收入及财产(资产)每年都要在纳税表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到税务局查询某人或某团体的收入及财产情况。据统计,1985年至1992年间,芬兰只有25起贿赂案。2012年,芬兰在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各国清廉指数排行榜上,与丹麦、新西兰并列为“全球最廉洁的国家”。

一、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

由于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度上还需不断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存在薄弱环节。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下,对党政“一把手”决策权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由于缺乏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掌握它的人能够将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置于群众的整体利益、当地长远发展的利益之上。对此,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和质询等制度,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信访、政风行风热线、投诉中心等载体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民意调查制度。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让老百姓知晓政府运作的状况,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发生原因、处理进程和结果,及政府的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便于群众评价和监督,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落实行政问责制。要加强各种要素交易监管力度,特别是要增强各项预算管理的透明度,完善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管办法。要进一步完善决策民主程序,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公示、听证、咨询制度。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是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的重要条件。在政务中有的内容公开范围有限、专业色彩较强,一般群眾不大容易接触到、看得懂,如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内部管理情况等,这可能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评价和信任。所以,领导干部要提高公信力,就应该增强服务意识和主动精神,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使这部分内容公开透明,方便人民群众了解和评价,以取得人们的支持和信任。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媒体监督的兴起,是政治现代化的一大标志,也是善政和善治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应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不断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逐步养成在媒体监督下工作的习惯。领导干部也只有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勇于创造有利于监督的社会环境,建立一种良性互动的监督机制,使每一项决策、制度和措施都能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反映民意。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领导干部要把接受媒体监督作为重要的政治修养、执政素质和文明素养来培育。舆论监督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时代要求,领导干部接受舆论监督是对党、对人民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大量事实充分说明,滥用职权、腐败堕落直至违犯党纪国法,都与权力失去监督有直接关系。权力一旦失控,就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会使领导干部掉进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能不能真心诚意地接受舆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是否出于公心、从善如流的检验。事实上,接受舆论监督,并真诚地加以改进,不仅不会影响领导干部的形象,还会提升他们在群众中的威信,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人民。领导干部要有博大的胸怀和度量,善于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正确对待媒体的不同意见。不管是褒是贬,甚至是尖锐的批评意见,都要正确对待,在各种不同意见中辨别是非、保持清醒,自觉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三、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并强化监督

领导干部要自觉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和质询、问责等制度,自觉主动接受各方面对自身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合力。同时,各级党委要坚持严格执行党纪,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予以严肃的惩处,促使违纪者改正错误,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警示党员干部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强烈的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要正确处理维护纪律和发展党内民主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党内监督,用严格的政治纪律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行为;另一方面,要保护党员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同时要坚决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努力营造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这对政府机关和各级干部推进信息公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渠道更多,这也为增强政务公开性提供了必要条件。政府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应直面现实、积极应对,通过强化权力的公开运行,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

作者: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理事

篇5:对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思考

--------兼议纪委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如何发挥作用

柳林乡纪委书记刘兴谋

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任务还相当艰巨和繁重。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反腐败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指出,民主法制特别是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对权力的行使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并强调要大力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的关键。

一、目前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权力失去制约监督必然会滋生腐败,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近几年来所查处的大要案说明,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干部出问题,犯错误,同对他们的权力制约不够、监督不力有密切联系。现阶段,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一套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影响和削弱了对腐败防范作用的发挥。

(一)监督形式多样,实际效果轻微

现行监督形式种类繁多,有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政协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普遍感到这些监督没有十分到位,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具体来说,存在如下几方面容易忽视的问题:

1、舆论监督缺乏足够的重视,力度不够

舆论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的 1

分量和力度不断增强,新闻媒体揭露了许多重大的违纪违法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如果能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那些大大小小的腐败分子来说,心里上就会惧怕而不敢频频进出娱乐场所的“包间”、不敢坐超标小车等等。但是舆论监督没有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没有真正达到荡涤社会污垢的作用。

2、群众监督缺乏主动性,参与监督意识不强

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领导者的工作好坏看得清,甚至对领导者“八小时外”也看得透。但群众的真话偏偏难于说出口,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怕”,有些地方和部门的主要领导喜欢个人专断,由“班长”变成“家长”,使“群言堂”变成“一言堂”,群众监督不了他,也不敢监督他。因此,群众监督的权利必须要有制度来保证,让群众敢于说真话,敢于监督,敢于行使主人的权利。当前,群众虽对腐败分子深恶痛绝,但知情不报的现象大量存在,即使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也多是因自身利益受到伤害后不得已而为之,而且还要匿名。从另一角度说,群众消极态度也助长了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腐败分子更加有待无恐,无法无天。

3、专职监督缺乏有效性,监督合力不强

专职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检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等。从现实状况看,专职监督略显弱势,主因是部门之间监督职能的交叉关系难于理顺,没有产生强有力的监督效能。如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步和一贯性;政协监督往往是提议监督,它只能通过有权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达到目的,缺乏相应强制性;作为最有权威的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也常常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由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而同级党委又是纪委的监督对象,形成以小监督大的序向,其监督之难可想而知。此外,专职监

督部门事后监督较多,事前、事中监督较少。

(二)监督决策滞后,制度难于操作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党政部门过多偏重于权力行使系统的建设,忽略了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建设,工作中纠偏型、追究型的措施多,制约型、防范型的措施比较少。也就是说,监督决策迟缓,明显滞后,相应防范机制不能及时出台,等到出台时,有些问题已成堆成风,甚至有可能成灾。

制约监督制度的不完善,造成监督难于操作。当前我国虽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党内也制订了大量的条例、制度,但多属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而且颇具弹性,对于如何具体落实和具体操作的程序、步骤、方法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对于某些行为是否违法违纪的界定也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区分界限,致使有关制度形同虚设,实施起来难以落到实处。以公款吃喝为例,我国对制止公款大吃大喝现象曾制订了几十个文件,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结果是效果甚微,被人民群众戏称为“几十个文件治不了一张嘴”。又如严禁用公费旅游问题,许多单位钻空子,巧立名目,变换花样,以“考察”或“参观学习”为幌子就能堂而皇之公费旅游了。

二、充分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

实践证明,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正确的。它既是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也是权力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这一工作机制,就能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建立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1、加强党内监督,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机关

担负着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重任,是权力监督的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效的专职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的协调职能,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首先,认真贯彻和落实《党章》,按照《党章》要求,全面履行党的纪检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章》是我们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也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根本依据。《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定了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去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纪案件,受理党员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这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纪委的基本职责,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当前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法规要求,全面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让纪委在中国特色的反腐体系中的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的当务之急,而纪委在存腐败和对权力的监督工作中也必须能够更有作为。其次,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纪委应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协助党委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纳要的贯彻落实,为党委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贯彻实施纲要是党委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纪委要积极协助党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程序,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把实施纲要提出的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

2、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要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和宣传,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自主意识和监督意识,实现反腐败工作机制中提出的“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目标。一是要拓宽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揭发是查处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来源,必须充分发挥这一反腐败的重要渠道作用。要运用领导接访日制度、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二是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金额,鼓励群众举报,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群众举报的法律保障工作。要十分注意保护好群众监督的热情,防止出现泄密等现象,保证群众监督行为的安全。此外,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通告或通报等形式,适时向公众公布监督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在消除思想顾虑、解除后顾之忧之后,就会敢于监督、主动监督、自觉监督。

3、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可以说,舆论监督是腐败分子非常惧怕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媒体报道是社会正义和良知的体现,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社会舆论。如果说隐蔽是腐败的特性,曝光则是媒体的本能,媒体的客观报道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社会性和广泛性,可将腐败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为专职监督机构惩治腐败提供线索,寻找证据。所以,让新闻媒体依法行使职能,发挥舆论监督这一反腐利器的威力,腐败分子就象过街老鼠,无藏身立足之地,腐败行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收敛,起到警示作用。

篇6:建构完善的政治权力运行机制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

政治权力运行机制是关于国家公共权力运作和行使的一套具体程序和基本制度安排。政治权力运行机制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和规范,直接关系到政治权力行使的实际效果。十六大报告高度关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要求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那么,如何才能建立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以适应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权力结构合理化

权力结构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藉以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强制力量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合理的权力结构,应该能够保证政治权力正常地发挥作用,既能使被领导者对权力有积极的回应,又能对权力起一定的监督制约作用;既能保证各部门相互协调地发挥功能,又能保证各部门相互制约和监督;既能保证权力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的,又能保证不断地给权力系统补充新的能量。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对各权力主体进行合理的分解和组合,使之处于相互平衡的和谐状态,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合理的权力结构要求科学界定各权力主体的职能和作用范围,清晰权力边界,既彼此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减少权力的摩擦成本,控制越权行为。

为使权力结构趋向合理、配置科学,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合理划分党与国家机关的权限和政府内各部门的权力范围,细化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等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政府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尤其是对交叉领域的权力要明确划分与界定,以改变党委对国家机关职能工作直接指挥的状态,避免权力的重复行使和“权力真空";二是明确党政领导人的职能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将党政领导者的职权和行政行为细化为“可作为"行为和“不可作为"行为;三是通过立法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权限,既要改革中央政府“全能化"的状态,又要健全和完善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运行程序规范化

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应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制定出规范的运行程序和明确的工作规则。设置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才能确保公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保障权力运行的公正、公开、透明,保障权力运行的理性化、合规则和高效能。权力运行程序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凡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均应规定严密的运行程序;政府机构应围绕运行程序,根据各自的职能与业务性质,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要细化到机构的每个基层单元,使进入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一位行政人员均能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规则,顺利地进入工作角色和工作状态;运行程序一经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要无条件遵循。

规范、严密的运行程序是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标志。为建立规范、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在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作出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时间上相衔接、在功能上相协同。

权力制约效能化

权力制约就是对权力运行的协调、监督、控制活动,它关系到权力运行的效率和国家职能的实现。从静态方面来说,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另一部分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或者说非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是政党、公民团体和各种利益集团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就动态方面而言,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包括以下三个环节:权力授受过程的制约、权力运行状况的制约和权力行使后果的制约。

篇7: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孟建柱

《 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07日

06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的重大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目标和原则,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充分认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意义

司法管理体制是对如何管理司法活动及相关事务的体制设计,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对司法权配置、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制度性安排。《决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司法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完善司法管 1 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依法治国理政既是重要标志,也是重要保障。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定分止争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司法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基本功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全面把握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主要任务

《决定》着眼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人民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司法公正最突出的问题改起,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大措施。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制保障。《决定》从完善制度入手,提出了具体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影响了司法公正,有的甚至酿成冤假错案,教训十分深刻。《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强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硬性规定,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制度。司法权威是司法机关发挥化解纠纷、定分止争功能的重要基础。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法院裁判不受尊重、难于执行的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秩序,也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活动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和利益归属,事关罪与非罪。司法人员处在矛盾和利害的焦点,时时面对各种干扰和压力。要从法律制度上为司法人员秉公司法撑起“保护伞”,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 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有利于防止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保障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如何配置司法职权,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是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决定》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我国,司法权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罚执行权,这四种权力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四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反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司法实践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是对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二是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一般来说,审判权是司法权力,而裁判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权力。在我国,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同时,法院还依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依法对部分非诉讼事项进行强制执行,而“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判决是公正的,但由于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实际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往往归咎于法院,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行使,符合这两种权力的不同属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是世 4 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一项涉及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改革措施。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

三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目前,我国刑罚执行权由多个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执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和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刑罚执行标准。《决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利于加强刑罚统一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刑罚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四是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属于司法行政事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这是对三中全会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借鉴国外合理做法,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

(三)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具体改革举措。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跨行政区划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许多案情重大、复杂,有的地方部门或领导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有利于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这项改革,考虑对现有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加以改造,合理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即可实施。

三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对行政诉讼案件采取异地集中管辖等方式,以有效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

(四)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多项重大举措。

一是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目前,我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立案审查制,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才予以立案,为有案不立留下了制度缺陷。《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利于有效化解群众诉讼难,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二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我国刑事犯罪高发,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大增,必须实行刑事案件办理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要加强研究论证,在坚守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及时简化或终止诉讼的程序制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三是完善审级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同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对一审、二审、再审定位不清、功能交叉,不利于发挥各个审级功能,也影响司法效率。为此,《决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各审级功能定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四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是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庭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形成裁判结果的场所。没有庭审,就没有裁判。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是由司法审判权的判断和裁决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质证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中,一些个人、法人、组织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确定,导致无法提起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公民、法人、组织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权承担着判断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等重要职责,必须健全对司法活动监督制约的制度机制,让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

一是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二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决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这有利于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执法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三是加强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的有效参与和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决定》强调,“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交往划定了“禁区”。《决定》还明确要求,“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终身职业禁止”的严厉措施,体现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

三、始终坚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要求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全局性影响。在推进改革中,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建立在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基础上的,强调的是对案件依法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具有本质的不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正确处理按司法规律办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关系确保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搞自我封闭。但是,如果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外国司法制度,偏离社会主义方向,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机关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自觉服务大局;也要尊重司法权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法定职能,遵守法律程序。司法调解是我国的创造,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坚持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

(三)正确处理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司法文明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对有利于司法文明进步的改革举措,要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盲动冒进。要把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与社会可承受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有利于社会安定,得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

(四)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的关系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篇8:对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

一、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内涵

推进企业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就是要以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为目标,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强化监控为手段, 构建覆盖各类权力和权力运行全过程的完整监控体系, 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企业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做到监控制约有新举措、领导干部作风有新转变、落实科学发展有新成效, 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原因

1. 经济社会高速发展, 权力失控“风险大”。

多年来, 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发展, 各种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中涉及到大量的设备采购、人员调配、资金流转等, 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占有很大比重, 行权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也随之增大。如果发生权力失控, 出现权力寻租或者不按程序行使职权, 将会影响到整个工程, 甚至影响到企业的建设发展, 会给企业带来无法估计的损失。如果能够对重要职权实现全面监控, 将彻底堵死权力寻租的出路, 从根本上防止权力失控。

2. 改革逐渐深入, 各种思潮观念“诱惑多”。

改革愈深入、经济愈发展、社会愈进步, 各种思潮、观念、诱惑也接踵而至。如果职权行使人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工作原则性不强, 就可能抵制不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歪风邪气的侵袭, 诱发权钱交易的发生。同时, 当前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挖空心思寻找机会, 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握有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 使发生腐败行为的诱惑增多。教育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权力行使人的自制能力, 对职权的全程监督则可直接将权力运行曝光于阳光之下, 使权钱交易无处遁形。

3. 中央不断强化重视, 对权力规范运行“要求严”。

建立起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强调,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要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这三个“更加注重”, 从本质上是要求超前化解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容易诱发腐败的风险, 使腐败行为不发生或者少发生。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全会, 分别就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作出了具体部署。贺国强同志先后多次就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作为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总结推广, 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由此可见, 中央对于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越来越重视, 要求越来越严格。

4. 职工诉求增加, 对掌握权力行使知情权“呼声高”。

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民生建设, 企业也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通过不同渠道关注职工生活, 倾听职工心声。在此过程中也了解到职工群众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奖金分配、人事任免、岗位调动等职权越来越关注, 对职权行使过程掌握知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 对此类职权施行全过程监控并纳入厂务公开、党务公开内容, 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是大势所趋。

三、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目标

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科学民主的权力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对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严格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二是建立规范透明的权力运行执行机制。重点针对重要经营管理活动, 实现权力之间或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之间既分工协作, 又有效制约。把公开透明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各个环节, 实现动态公开, 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三是建立防控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 形成监督合力, 提高监督效果。建立防控有效的监督制度, 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

四、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思路

1. 要提升工作站位。

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 一定要从企业最高层面进行组织和协调。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 一般应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 成员包括所有拥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要明确该项工作的各单位具体负责同志, 通过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等形式, 促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顺利组织实施和有效推进。

2. 要强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人员保障是开展好工作的必要前提, 鉴于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全新工作, 涉及到新理念应用和使用专业软件等新技术手段, 导致部分从业人员无法真正理解其工作内涵。因此, 企业必须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对工作成效好坏与否的决定性影响, 有计划有步骤地就工作意义、工作方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释疑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练兵等, 使从业人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得心应手、事半功倍。

3. 要营造舆论氛围。

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监督主体除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外, 业务单位的自我监督和职工群众的广泛监督也至关重要, 而监控对象主要为行使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因此, 顺利推进该项工作离不开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配合。要通过专题会议、企业内部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宣传橱窗等宣传平台, 对广大职工和领导干部进行广泛发动, 做好宣传贯彻, 详细解读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原因、指导思想和深刻意义, 为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4. 要全面彻底清理职权。

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 首先进行权力全面梳理, 明确授权依据和责任主体, 按照分类清晰、编制科学、定位准确、内容详尽的标准形成职权目录, 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针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重要职权, 形成重点职权目录, 企业要对重点职权目录收录备案, 并将其作为主要监控对象。

5. 要认真查找风险点。

针对已经梳理好的企业重点职权, 要按照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工作的原则, 依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 制定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然后对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制度, 特别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纪律约束, 从梳理的重要权力中, 逐岗位、逐环节查找出每项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腐败的风险点, 并依照权力风险程度从大到小, 划分为不同等级的风险, 制定权力风险等级目录。在此基础上, 企业还应对重点职权的流程图、风险点和权力风险等级目录进行审核, 对部分流程不清晰、风险点确定不准确的职权及时与涉及到的单位沟通联系、重新规范, 并对各风险点进行简要描述, 降低监督成本。

6. 要健全防范措施。

在对各项权力全面梳理登记、找准风险点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研究, 根据权力不同风险等级, 分别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重点防范高等级风险。特别是要完善高风险权力运行记录备案, 按照高风险权力运行程序, 使权力行使过程中各个主要环节运行情况如实记载, 为掌握权力运行过程、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奠定基础。同时, 还要积极整合监督资源,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作用和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形成监督合力, 提高监督效果, 使有效监督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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