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 展现出 股东 理论界 家族企业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通用11篇)

篇1: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

我在某公司有股份,现在想转让给其他持股股东,请问律师股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中顾网律师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x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甲方(转让方):xxx 乙方(受让方):xxx

住所: xxx 住所:xxx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x万元;

4、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x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xx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3、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xx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装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转让款的支付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2: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厂房含土地转让合同样本

我现在购买一个以前国有的土地,含厂房,我想要一个这样的合同,包括土了的转让,房屋的购买权,不要两个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厂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市 区 街(路)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转让面积: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工业厂房

房屋权利来源:

土地使用权来源: 划拨 出让

二、房地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该产权清晰,无纠纷。否则,甲方违约,该合同无效,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 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3: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一)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确立的原因分析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是现代各国公司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股东有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有股份的自由;股东有决定转让对象的自由;股东有决定转让时间的自由;股东有决定转让股份数额的自由;股东有决定转让价格的自由。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确立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股权转让自由是由股权的私权性质决定的

“股东享有股权, 只是为了谋取自身的个体利益, 参与公司事务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与工具, 它涉及的不是国家政治生活上的利益及关系。股权作为私权, 还体现在它是以民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等私法规范为主要法律依据而产生的权利, 要遵循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股权的性质为私权, 特别是明确国有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而不是行政权或行政权与民事权利的混合物, 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1]股权作为绝对的私权, 其转让自由是建立在私权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 而股权转让的自由就是股东实现其私权利益最为重要的权利。

2. 股权转让自由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股权是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 财产只有变成资本才产生股权, 因而股权具有资本性。股权的资本性同时也意味着风险性, 投资总是与风险相伴而生的。而公司的资本制度要求股东投资后不能抽回自己的投资, 即股东不能退股。所以就必须赋予股东转让其股份的自由, 股东可以为了寻找更好的投资机会将股权变现, 也可以出于对公司的不满, 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公司。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应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规避途径。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确立, 可使股权在转让中增值, 体现出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

3. 股权转让自由有利于完善公司独立的人格制度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但社会实践证明, 当公司股东长期处于不变的静态时, 很容易出现公司与投资者人格混合的情形。当公司以其独立于股东的独立财产为物质基础对外从事经济活动时, 公司与股东之间已实现了人格的分离, 因此, 允许股权的自由转让, 允许公司成员的流动, 只会进一步断绝公司与大小股东的人格关系而以更加独立的身份活动, 使公司朝着人格更为独立健全的方向发展。更为有意义的是, 股权作为股东个人的一种财产权利, 允许股东对其自由转让符合民法确认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基本理念, 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2]在这个层面上说, 股权转让自由有利于完善公司独立的人格制度。

(二) 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分析

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各国公司法都对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做出例外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 基于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的, 公司的股东通常也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是基于股东的经营能力和相互之间的合作信任关系而设立的, 因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公司的长期运营更加重了股东间的相互依赖, 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疑破坏了现存的信赖格局, 打破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因此, 为保护其他股东的现存利益, 《公司法》设立了优先购买权制度。允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是基于扩大持股比例的需求, 也可能是为了阻止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公司。总之,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打破了股权对外转让的模式, 维护了现有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2. 基于公司章程的限制

《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公司章程素有“公司宪章”之美誉, 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 也是股东之间的契约。《公司法》在此处做出授权性规定, 股权转让除需遵循《公司法》的法定性规定外, 还需遵循股东间的意定性规定, 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出预先安排。至于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做出禁止性规定, 如规定公司经营期内, 股东不得转让股份, 《公司法》没有明确。此类规定违反了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 剥夺了股东转让股份的自由, 但这种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需要立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理论基础之二———公司法之股权概括转让原则

(一) 股权概括转让原则确立的原因分析

股权概括转让原则, 是指股东转让股权时, 将自己基于股东资格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股份的同时, 不仅承继了原股东的权利, 同时也承担了原股东的义务。股权的概括转让是指权属和权能的一并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应对股权特定的权属证明形式进行相应变更, 同时应将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转由受让人行使。股权概括转让原则确立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基于风险转移的角度考虑

股权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 它随着公司效益的变化而成曲线变化。随着公司资产的增值和贬值, 转让前后股权价值会有重大的变化, 股权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对于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 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 对于经营业绩不好的公司, 股权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要求股权概括转移, 实际就明确了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点和承担的义务人。转让前的股权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 转让后的利益和风险归于受让人。

2. 基于承担股东权利、义务的角度考虑

股权转让后, 受让人不仅享有原股东的权利、同时还应承担原股东的义务。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股东地位, 参与公司管理, 获得利润分配。如果公司没有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等文件, 不允许受让人参加股东大会, 则剥夺了受让人的股东权利。受让人有权基于侵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同时也应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则受让人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股权转让不能只转让权利、不转让义务, 或只转让义务、不转让权利。必须是权利、义务一同转让, 即股权必须概括转让。

(二) 关于股权权能部分转让的理论争论

股权概括性转让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直得到广泛的认同。但随着公司实践的丰富, 这一基本原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争议主要来自于股权权能能否部分转让。对此, 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结论:

区别说认为, 股权中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是金钱债权。社员权说认为, 股权是指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员权, 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和表决权、各种诉讼权等共益权。股权的债权化现象, 仅在股东事实上不行使共益权时发生, 这时也不是说股东拥有的股份本身已经变质。股东是公司的社员, 股份是股份公司社员的地位, 应允许共益权转让或继承[3]。美国学者克拉克认为, “如果没有相反合同或特许条款, 所有这些权利 (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 都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转让 (股东可以将这些权利出让) , 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4]。“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 也不得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若允许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等权能单独转让, 由于受让人不享有表决权、其盈余分配请求权等权能的实现仍受制于转让人 (股东) , 给受让人增加了不适当的风险, 也难以避免转让人 (股东) 对特定表决权的滥用。只有当这些权利具体化并独立, 成为‘债权性权利’后, 才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5]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比较法考察

(一) 国外立法例的考察

公司法在美国属于州的立法权限, 所以美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但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 可以作为研究美国公司法的参照对象。《示范商事公司法》没有对股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做出严格区分, 但转让可由公司进行必要限制。转让限制一般都是授权性的, 是由公司章程、公司工作细则、或股东之间的合同予以明确约定, 且上述限制是在转让之前为出让股东所明知的。如《示范公司法》6.27 (a) 指出:公司组织章程、工作细则、股东之间的合同或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对公司股票的转让或对公司股票转让的注册加以限制。这一限制并不影响在决定采用限制措施之前发行的股票, 除非该不受限制的股票持有人是其后限制合同中的一方或其在投票时拥护限制措施的[6]。日本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采取了自由转让模式, 允许股东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9条规定, 股东得将其份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与此同时, 日本公司法对股权外部转让设定条件予以限制, 规定股权转让须经股东大会同意, 同时明确公司的义务, 将公司作为股权转让中的责任主体, 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法国商事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性与授权性相结合模式。允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份, 但公司章程可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限制。对股权外部转让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限制。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定, 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同意后, 公司股份才可以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6]。

(二) 我国股权转让的立法模式分析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限制有三种立法例:一种是自由主义, 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的一部或全部, 如日本、法国;二是法定限制主义, 即股东之间转让出资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 如我国台湾地区;三是相对限制主义,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附加其他条件, 如德国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转让须经公司批准。《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律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作限制, 但对公司章程做出授权性规定, 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 对股权内部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

股权外部转让, 可以分为因表示行为发生的转让和因事实行为发生的转让两种。前者是指股东因自身的意愿要对外转让股权, 后者是因继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的股权对外转让。就前者而言, 由于受到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制约, 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要求其他股东同意, 以此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比例为“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就后者而言, 各国做法不一, 我国公司法采用了法国的立法例, 《公司法》第76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 既考虑到了操作上的便利, 避免了股权评估的麻烦。同时, 也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 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做出不同规定, 可以满足那些只信任原股东, 不信任原股东继承人的要求。

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价值冲突与基本原则

(一)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中的价值冲突

1. 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冲突

交易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之间的冲突, 是公司法上诸多制度均存在的最为基本的价值冲突, 也只公司法的核心价值冲突。在该问题上的不同价值取向, 决定了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例如, 归一性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方面涉及股权转让后产生一人公司的问题。当公司法基于交易安全而否认该合同效力时, 意味着交易安全价值优先。另一方面, 我国《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存在, 法律没有明文否定这种合同的效力, 则意味着交易效率价值优先。

2. 公司的资合性价值与人合性价值的冲突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征。资合性强调股权转让的自由性, 人合性强调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资合性价值要求股权自由转让, 强调股东投资的高度意思自治。人合性价值要求保护股东之间相互合作与信任关系, 维护股东结构的稳定, 保证公司平稳运行。基于人合性价值, 股东转让股权因此认定违反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 要对上述价值冲突进行衡量。

3. 公司的整体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之间的冲突

从某种程度上, 公司整体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股东个别效率的提高。但个别效率的最大化实现, 却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进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个别股东的利益进行适当调整。对个别股东是低效的, 对公司是高效的。如多个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出资比例购买。这里的规定就体现了公司整体价值与股东个人价值的冲突。《公司法》在此处的规定, 实际是维护公司原有的利益格局, 剥夺了转让人的自由选择权。

(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断的基本原则

1. 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价值的平衡

理解交易效率价值与交易安全价值的衡平原则, 应把握几个方面: (1) 应当把既能体现交易效率又能体现交易安全的方案放在首要位置。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 法院采取的方案往往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忽略了交易效率。 (2) 在不与外部交易安全直接对立的情况下, 应当体现交易效率优先的原则, 或有效优先的原则。 (3) 在交易效率与外部交易安全直接对立的情况下, 必须把交易安全置于优先的位置。 (4) 只有在考虑内部法律关系时, 方可考虑交易效率优先于交易安全。

2. 资合性价值、人合性价值的平衡

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 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这类合同是否一律无效?从公司人合性价值角度考虑, 此类股权转让合同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为无效。但从股权自由流动性或资合性的角度出发, 应维护此类合同的效率, 即合同不是必然无效, 可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3. 公司整体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之间的平衡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就涉及公司整体性价值与股东个别价值之间的冲突。此类合同, 出让股东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必然损害到公司的整体利益, 即使出让股东可以要求受让人补足出资, 但公司基于设立时对股东个人的信赖, 完全可以否认这种通过受让股份补足出资的方式, 因为受让人也有可能无出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整体性利益应优先于股东个人利益。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292.

[2]丁茂中.股权转让疑难问题研究[DB/OL]http://www.1488.com/china/Intolaws/LawPoint/22/2007-3/224777.shtml, 2010-02-28.

[3]金洪工.现代日本公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60.

[4]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 等, 译.北京:工商出版社, 1999:9.

[5]吴庆宝商事裁判标准规范[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207.

篇4: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关键词:高层管理员工;薪酬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业绩提升

前言

目前国内很多研究学者没有考虑到薪酬股权激励行为滞后效果,基本都采取的是用当年的公司业务数据来进行相关的研究,这种方法存在很多问题;而且研究的方法多参考一次线性多元回归模型。没有考虑到激励高层管理者和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的相关非线性联系。所以,根据国内外学者的先进的研究方法和历史经验,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图一为股权激励公司的类型分布

图1股权激励公司的类型分布

研究中采用了独立样本T检验考察管理层持股的上市公司与管理层未持股的上市公司之间业绩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进而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的方法检验实验变量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业绩的关系。在整个的回归进程,文章第一次引入的模型的是控制数据变量,最后引进两个常数变化量,构造出二次项引入数据模型。下图二:

图2研究框架

1.高管人员是否持股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异的影响

陈勇等(2005)采用1999一2001年A股市场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数据,对此类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初期和后期的业绩进行了历史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实施股权激励后的上市公司的尾期业绩比最初的数据还是有稍微的提升,但提升程度并不是特别明显。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高层管理员工的股权激励数额不是太高,跟计划中所应产生的效果有差距。作者以为,在引用这个方法分析股权激励对业绩的提升问题,还要考虑到高层管理者所持股的公司,上市与未上市的业绩情况进行历史对比,比较分析后的结果数据才更加可能,更能说明问题。

2.高管人员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正相关

我国国内对高管薪酬激励方面的研究,初期不少学者主要参考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所提供的年报等数据,进而研究上市公司的激励情况、高层管理员工激励跟公司年业绩之间的密切联系。研究表明近些年,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员工所进行的激励效果很不明显,甚至没有什么成效,高层员工激励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并没有特别明显的线性联系。随后陈志广的计量研究表明,在我国2000年沪市的上市公司中,高管薪金报酬与企业绩效存在比较明显的线性关系。陈笑雪的研究发现,高管人员的薪酬对公司ROE和EPS有正向的影响。

3.管理层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非线性相关关系

唐跃军(2009)选择2005一2007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发现CEO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存在显著的边际递减效应和过度激励,即CEO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在表现为线性正相关关系的同时呈现出左低右高的倒“U”形关系,薪酬和持股比例过低不利于激发CEO努力工作改善公司业绩。

4. 股权激励的有效性以及不同激励方式之间效果比较

在国外证券金融市场,对上市公司高层管理员工进行股激励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这个历史进程中也已经产生了各种各样丰富的股权激励行为。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这个方面的发展却比较慢。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到2006年年初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后,对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才开始正式发展起来。这些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行为还是很单一。这里面股票和期权有很的比重。国内现有的研究还没有考虑2005年以来实际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后的业绩变化情况,以及不同激励方式之间的效果差异。

图3股权机制运动过程

5.总结

公司的年业绩和高层管理员工报酬水平是否互相影响促进。从研究分析上说,存在很多不同的说法,但大多数研究学者认为提高公司高层管理员工在薪酬、股权等方面的激励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年业绩,高管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对于上司公司的长期效益和日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静.激励制度中的声誉激励「J」.工业技术经济.2005(9):94~98

[2]陈笑雪.管理层股权激励对公司绩效影咽的实证研究「J」.经济管理.2009(2):63~69

[3]丑陈勇,廖冠民,王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仁J〕.管理一世界.2005(2):158~159

[4]陈勇,廖冠民,王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2005(2):158~159.

篇5:工厂转让合同(样本)

合同内容:

出卖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转让经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转让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_______市____区________路____号_______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转让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转让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 甲方对于转让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 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________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 本件转让成立后甲方对于转让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

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转让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转让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自本转让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________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件转让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转让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转让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第十四条 本件转让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转让标的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 ___________

篇6:商标权转让合同样本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___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的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转让合同: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 ________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 国别:__________________

四、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本合同签订前,该商标曾与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________________ 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五、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六、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受让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真: 年 月

传真:

年 月

篇7:如何写店铺转让合同研究与分析

我有间店铺想要转让,请问要怎样写店铺转让合同,可以提供范本参考吗?

中顾网律师回答:

店铺转让合同的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篇8: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理论上,现金流权的增加会激励家族控股股东提高对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力度,缓解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增加公司价值。一方面,现金流权增加,当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致使公司蒙受损失时,家族控股股东相对于其他股东承担了更大的损失,为了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和资本收益,家族控股股东将会采取措施加大对管理者自利行为的监督,改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提高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话语权,从而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另一方面,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出发,现金流权的增加意味着控股股东在实施掏空行为侵害上市公司价值的同时,其基于现金流权的共享收益也会减少,现金流权越大,其共享受益的损失越大,即侵害成本越大。基于此,提出本文的第1个假设:

假设1:现金流权与公司价值正相关

家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通常带来两类收益:共享收益和控制权私有收益。因而家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表现为两种效应:利益协同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利益协同效应是指家族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协同发展,家族控股股东会以公司价值最大化来约束自身的行为,降低控股股东的机会主义倾向,同时采取积极措施监督管理者的行为。利益协同效应是共有收益发挥主要作用的结果。利益侵占效应是由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存在,家族控股股东现金流权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作用,致使家族控股股东背离公司整体的利益,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益侵占效应是控制权私有收益起主要作用的结果。到2006年底,中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家族控股股东在衡量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家族价值最大化的双重目标时,会有更多的考虑。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家族控股股东的收益不仅来自于分红,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股权的转让获得资本利得,对公司的股票价格更为敏感,从而激励其为提高公司价值而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在家族价值最大化下,家族控股股东首要的目标是要保证控制权的稳定,而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全流通的局面会使控制权市场更为活跃,为了防止控制权旁落,家族控股股东会更加重视公司的业绩和市场表现,减少对中小股东的掠夺。因此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家族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程度在提高,其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减小,障碍增加,家族控股股东更多的追求共有收益的增加,利益趋同效应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提出本文的第2个假设:

假设2:控制权会提升公司价值

当代表终极控股股东投入资源的现金流权与代表投票权的控制权相分离时,意味着终极控股股东能够以较小的付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在控制权一定的情况下,现金流权越低,终极控股股东基于现金流权分享的共有收益较小,同时在实施侵占行为导致公司价值减少时承担的损失也较小;在现金流权一定的情况下,控制权越高,家族控股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话语权越大,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能力越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终极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动机,但两权分离情况下,面对高额的控制权私有收益与低廉的侵占成本,家族控股股东仍可能陷入短视,实施侵害行为,损害公司价值。基于此提出假设:

假设3:现金流权、控制权两权分离与公司价值负相关

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并不能立即带来全流通的局面。关于流通股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流通股股东的投资呈现出较强的投机主义倾向,他们通常只关注二级市场的短期价差收益,缺乏监督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行为的积极性。此外,流通股股东在控制权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在公司决策上的话语权较小,“用手投票”的治理机制得不到保障;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股份转让机制的不一致使得控股股东对于股价并不敏感,非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的机制也归于无效。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对于公司治理的作用是很有限的。然而,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流通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流通股股东对于公司长期绩效的关注,缓解了其投机主义行为;股份转让机制差异的消除,使得持有大量非流通股的控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缓解了两者之间的冲突;流通股增加导致控制权市场更加活跃,并购活动发生的更加频繁,家族控股股东为了维持自身的控制地位,会更加注重公司的长期利益,减少对公司整体价值的损害。由此,提出本文的第4个假设:

假设4:流通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正相关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为避免股改后上市的公司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选取2005年以前在沪深两市A股上市的公司作为初始样本,以2007年至2010年为数据选择期间,采用下述标准对样本进行初次筛选:剔除ST、PT的上市公司;剔除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剔除实际控制人不详的上市公司;剔除当期或上一期数据无法取得的公司。另外,根据本文对家族上市公司的定义,对初次筛选样本进行再筛选:最终控制人可以追溯到自然人或其家族;最终控制人占有10%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最后,剔除在这4年期间实际控制人转变为非自然人或家族的上市公司。通过两次筛选,一共获得173个样本4年共692个观测值。本文的主要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RESSET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查阅上市公司年报获得。

(三)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在实证研究中,学者多用市场价值指标(多为Tobin’s Q)或财务指标来衡量公司价值。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有限性的限制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股价的剧烈波动,Tobin’s Q并不能有效代表公司价值。此外,考虑到常用的ROE、ROA等指标容易受到会计操纵,本文选用主营业务总资产利润率CROA作为公司价值的代理变量。终极股权结构中的现金流权、控制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度采用LLSV的定义方法,还采用流通股比例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代理变量。另外,还考虑了公司规模、负债水平、成长性和风险水平作为控制变量。具体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基于此,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来验证家族企业终极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其中模型1用来验证假设1,模型2用来验证假设2至假设4。

模型1:CROA=α+β1CR+β2Size+β3Lev+β4Grow+β5Risk+β6Year08+β7Year09+β8Year10+ε

模型2:CROA=α+β1VR+β2Sep+β3F1+β4Size+β5Lev+β6Grow+β7Risk+β8Year08+β9Year09+β10Year10+ε

二、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控制权在2007年至2010年这4年间的均值为1.919,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后家族上市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仍然存在。而资产负债率均值仅为47.5%,家族上市公司整体负债水平较低,可能面临着较强的债务融资约束。表(3)反映了主要变量4年的均值变化。CROA在2008年处于最低水平,Risk在2008年处于最高水平,认为这可能是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家族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导致业绩下滑,整体经营风险增加。家族控股股东的现金流权在2007年至2010年分别为21.54%、22.15%、20.88%和21.25%,整体处于较低的现金流水平,说明家族控股股东大多仅付出较低的资源即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变化趋势较为一致,从2007年的32.46%增长到2008年的32.78%,此后两年成逐渐下降的趋势,股权分置改革的作用可能在逐渐显现,家族控股股东的投票权比例在逐渐降低。受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综合作用,两权分离度在股改后呈现下降趋势,从2007年的1.99下降到2010年的1.86,两权分离度的降低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趋同创造了更多的条件。随着非流通股对价转让和限售股的解禁,流通股比例逐年增加,到2010年,流通股占比为89.43%,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指日可待。

注:**、*分别表示在1%和5%的水平下显著

(二)相关性分析

通过表(4)Pearson相关系数检验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发现现金流权CR与控制权VR、两权分离度Sep的相关系数的绝对值都超过了0.5,为了避免出现多重共线性,在回归分析中将单独检验现金流权CR与CROA的关系。

注:***、**、*分别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下显著

(三)回归分析

表(5)为验证终极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关系的多元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第一,现金流权能够提升公司价值。本文关于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论与Claessens等(2002)和许永斌等(2007)的结论相同,而与谷祺(2006)、曹裕(2010)和高南(2011)的结论相反。本文的研究背景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非流通股已经能在二级市场上自由流通,即使部分非流通股仍未被解禁,但是转化后的非流通股的交易价格不再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基准,而与股价密切相关,除了红利,家族控股股东还可以获取资本利得。家族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是要付出成本的,公司价值受到损害,基于现金流权的红利分配会减少,此外还会面临被监管部门发现和惩罚的风险。随着现金流权的增加,掏空的成本更高。在本文的研究中,现金流权能够抑制家族控股股东的掏空动机,对公司价值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假设1得到证实。第二,控制权亦能提升公司价值。根据前文分析,由于利益协同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的存在,控制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复杂的。股改完成后,受资本利得的激励和相对活跃的控制权市场的威胁,家族控股股东越来越多的以公司价值最大化来约束自身行为,与中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控制权的利益协同效应占据主导地位。假设2得证。第三,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价值有微弱的负向影响,且仅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两权分离度的增加会降低公司价值,但是两者之间的相关性不是很大,两权分离度每变化一个单位,仅仅引起公司主营业务总资产收益率变化0.003个单位。假设3得证。第四,流通股比例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对公司价值有正向影响。假设4也得到证实。在控制变量方面,公司规模、成长性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负债水平和风险水平与公司价值负相关。除模型2中的风险水平外,均通过了显著性测试。

三、结论

本文利用我国家族上市公司2007年度至2010年度的相关数据,就终极股权结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进行研究。研究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后,家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和两权分离度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然而,家族控股股东以平均31.8%的控制权掌控者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仍然存在。现金流权的增加,抑制了家族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获取控制权私有利益的动机,对公司价值呈现出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此外,以往的研究多认为控制权的提高使得家族控股股东有更大的能力攫取控制权私利,而本文的研究发现股改后控制权的利益趋同效应占据了主导地位,家族控股股东受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约束作用较强,控制权的增加提升了公司价值。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价值有微弱的负向影响,而作为股权分置改革代理变量的流通股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价值的提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能够促进流通股股东“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治理机制的发挥,引导投资者从投机主义向价值投资的转变,促进资本市场的长久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股权结构如何影响公司价值是一直是学术界的重要话题。本文以在2006年底前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173家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从终极产权的角度研究了终极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结果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家族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均对公司价值具有较强的激励效应,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两权分离对公司价值有微弱的抑制效应。作为股权分置改革代理变量的流通股比例有助于提升公司价值。

篇9: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研究与分析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司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公司的结构变动是相互统一协调的,公司的市场价值越高,市场前景越好公司的结构性变动的跨度就越大,在实际化的公司管理的过程中,资本结构与股权划分也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切合实际的挂权划分模式是很难保障公司活力的增加和公司正常化的运转的,所以根据公司实际化的运转秩序建立合理规划性的资本结构体系,股权管理体系,价值评估体系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公司价值 公司资本结构 股权管理

一、公司结构性变动对于公司股权管理的影响

在正常的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公司作为一种利益形态化的经济组织有着自身的规范和要求,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公司主要是以自身盈利为主要基础的,根据持续客观性的盈利来打造自身的市场价值,根据可控风险状态下公司项目未来前景的预计,公司的成立和正常化的经营都以未来的市场前景为目标进行合理的规划运转,依据公司可执行力度的大小进行公司内部的持续性经营。根据市场前景的预测及未来公司项目风险的评估股东和投资公司进一步扩大投资额度和范围,合理化的注资来扩大公司的规模,公司联合创始人根据公司可预计估值的多少和投资额度的大小进行股权的合理化分配,降低自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最大化的确保公司正常的融资和上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公司实力。同时在公司进行融资和上市的过程中,公司的资金实力不断地扩大,在保持现有盈利前景的状态下通过稀释股权来获得资金回报,间接的提升公司的实力,但是在股权转移和股权稀释的状态下,公司创始人或者是原有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为了保证公司活力的增加和公司管理体系的合理布局需要在股本稀释的前提下将大量的公司原有股本转移到公司员工的名下,除了有效的提升工作人员的热情之外主要是降低原有持股人的持股比例,稀释公司的股权,扩大公司的规模,争取最大化的资金回报。

二、公司资本结构对于股权常态化管理的影响

公司的资本结构主要是由投资公司、原有投资股东和公司联合创始人三位一体资本结构构成的,在此类型的资本结构的过程中视实际投资额度的大小进行定量化的利益所得分配,但是设计到公司外来并购和公司上市的影响,作为公司股本的原持有者势必需要对公司的股本进行完全性的活力释放和股权稀释,根据公司现有规模和估值的定量大小,决定每个股本原持有者拿出多少股本进行常态化的股本上市发行。根据公司上市前后的规模大小,在股本稀释的状态下势必要对原有定量化的股本进行公司内部的定量发行,使公司内部的员工成为公司实际意义上的股东,增强公司的核心凝聚力,提高公司的创造力。公司是组织化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化活动群体,对于适用于股权效力的经济法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区分,或者隐形条件下的公司利益的限定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组织条件下公司的变革过程中积极责任划分还是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对于股本界定意义下的公司股权管理要根据公司内部的现行制度和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机制化管理体系的打造,在完全确定股本各方持有所占比例的前提下,确定各方对于股本的利益既得态度,根据所持有公司股本的大小,履行对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依据股本所占有的额度决定股东享有的应得权利,合理妥善的处理好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建立常态化的股份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资本管理状态下公司体制变动

股本确立的前提下需要引导公司资本结构的正常性变动,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状态下合理的对公司的管理体制经济结构体制进行定量优化,使得公司的运行体制符合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在企业的经济体制的结构管理方面,经济管理体系的建设应该以人员为管理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结构的经营模式链接,企业的决策的机构起着系统发展的直接性引导作用。在体制服务主体规范性引导下,还需要对资金管理的职能进行从不同角度的细致划分。首先,从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资金管理的客体包括搭配模式优化与组织管理,由模式搭配的各个方面协调配合产生的,当各类的组织或者机构参与到其中的时候,就需要对它们进行优化管理分析,这样才能保证资金管理机能的有效运行。对参与资金管理的各项控制元素进行有效管理是高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确保企业管理实现公正与公平价值取向的需要,也是确保管理实现效率与效益价值取向的需要。行为经济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行为约束,也是经济独立性相互依存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体的责任相互依存与经济发展的粘连性不断地降低,经济责任主体的主要行为依据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为规则不断演绎的一种方式主体,管理体制本身没有经济体相互独立的使用界限只是行为形态责任上的频率共享性表现。

四、依据政策走向调整规划自身结构变动

本市场的变动可谓是瞬息万变,国家作为股市宏观调控的主体,根据股市发展的规律和不理性的市场偏移进行结构化辅助政策的调节,从而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从实际讨论的背景出发,这需要我们首先认清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动对企业经济体结构的具体影响,总体的先决条件是受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国家经济布局的框架下,企业发展是否能进行经济结构的变动这需要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未来经济发展的走势,过去经济政策调整的影响等。需要根据外部大环境的经济布局来谋求自身骨架的从新构造和经济体自身机能的再度塑造。只有深刻认识到外部环境发展的变化,从外部环境定向驱动的变化趋势认清经济发展的本质,找出促使经济变动的准确原因,才能依据这些直接要素对企业经济体进行深化和调整,这就需要企业经济体从自身的决策结构的改变开始抓起,促使经济骨架是自上而下进行的转变。确立公司自身的经济结构;去处公司不合理经营的因素,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

五、结语

公司的股权性变动势必会影响着公司的资本结构,针对市场经济的无常态化运转,公司在股权管理和资本结构变动管理方面必须狠下功夫,建立常态化的预警管理体制,保障公司的正常秩序和机制化运转。

参考文献

[1]张迪.现金流量分析在企业理财中的应用[J].中国商论.2015(36).

[2]王春丽.上市公司现金流量操纵的研究[J].中国外资.2012(05).

[3]孙丽霞.浅谈现金流量的管理[J].中国外资.2011(08).

[4]高素贤.现金流量操纵甄别与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4).

篇10:店铺转让合同书范本研究与分析

我之前在一城中村里租了个店铺做饮食生意,现在我不想再做了,但是合同还没有到期,好在当初签合同的时候跟房东说好可以转租店铺,现在我已经跟房东说好了要把店铺转让给别人,恰好有人看中了这家店铺,现在我们可以签合同了,但是我们对这样的合同不了解,不知道该怎样签。请问谁可以帮帮忙告诉我们该怎样签好这份合同,或者是提供一份店铺转让合同书范本给我们参考中顾网律师回答:

店铺转让合同书范本:

转让方(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街____号的店铺(原为:________)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年___月__日止,年租金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租金为____交清,并于约定日期提前_____个月交至甲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大写:___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大写:_____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篇11:二手车转让合同样本标准版

二手车转让合同样本1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色 牌汽车转让于乙方。该车车牌号为: ,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于20_年 月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万 千 百元整(¥.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一)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二)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方(甲方)无关。

(三)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方(甲方)无关。

(四)该汽车自本协议注册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五)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是、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

(六)售车方(甲方)提供该车辆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七)双方约定于20_年日前过户,过户所需费用由承担,由(方)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方)协助办理。车辆必须按合法的手续过户,如不过户,由乙方承担车辆转让之日起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

(八)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乙方承担。

(九)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订时间20_年月日,时间: 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条款。

(十)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二手车转让合同样本2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_至_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_;行使公里数:_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车辆上(是/否)存在抵押权。其他状况:_________.第二条 车款及交验车

1.车款为(不含税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买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____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款的_________%,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即时支付剩余车款。

2.卖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后_____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_________.3.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_________.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开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_________.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___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_________.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

1._________.2.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机关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经纪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手车转让合同样本3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出让价人民币(大写):(¥:)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证件、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 年 月日前还清该车银行按揭本金利息并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该车车祸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及手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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