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关键词: 回避 评述 公务员 制度

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通用6篇)

篇1: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公务员队伍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化制度约束机制,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度化基础,在中国却没有引起行政学界足够的重视。公务员回避作为一个宏观课题,其制度化基础理应是行政学界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理念基础之反思

公务员回避制度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如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来源于对西方公务员制度化经验的借鉴。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自然法中的公正原则,即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客观地讲,中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以西方的自然法公正作为其理念基础是正确的,其具体制度化设计在程序上也较完善,但为何在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得到实现,并且又产生了那么多的现实问题呢?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重视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规定之原则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深刻影响。以近乎完全西化的标准来定位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本身就犯了原则性错误,从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脱离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以致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中国缺乏适用的土壤。具体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并没有顾及本土化公务员队伍来源特征来具体设计公务员回避制度。相反,近乎完全照搬了西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由于中西方公务员来源方式的巨大差异,照搬西方回避制度,必然注定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近乎照搬了西方公务员制度,包括其有限的公务员回避方式,并未考虑适合我们的旨在避免人际关系影响的其他具体回避措施,致使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在本土化过程中偏离了本土化方向,并未考虑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最终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难点始终是无法打破亲情网、关系网的束缚,因公致私始终是无法打破的弊病,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始终处于举步不前的状态。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度化缺陷

(一)我国公务员回避的理由设定不合理

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保证行人员廉洁奉公,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其回避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的主要范围有: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拟制亲回避等;从回避的种类上看,主要是亲属回避,少数国家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我国200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地区回避即避籍任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仍还仅是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较西方而言,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范围上规定仍不周延,例如,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在回避范围内,没有规定回避不仅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而且还应适用于担任司法机关或担任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由此可见,现行的公务员回避理由设定存在不合理倾向

(二)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回避举证责任不明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但是,在实践中公务员回避只是在其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管治下实施的,而事实上,在中国传统官僚制运作之下的本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回避当事人必须回避之前,很少有真正深入调查取证,听取回避当事人对于行政职务是否具有行政资格的意见,而是要求回避当事人对业已作出的回避裁决执行无条件的回避要求。因为这种回避检举人既是整个裁决回避过程中的检举人,又是回避当事人的本级行政领导机关或上级行政领导机关。在整个回避过程裁决中回避当事人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试想在现行公务员法缺乏明确公务员回避检举机关认定的情况下,行政机构对公务员回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甚清楚和中国现实行政机关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行政机构仅凭其人为认定怎能符合回避的条件?即使回避当事人怀疑行政机构领导有明显偏袒某一方的情况时,由于无法说明具体理由或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自己并无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致使本不应当回避的反而最终遭到回避,回避理由不明。

(三)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官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虽就公务员如何回避和怎样回避作了规定,但却就公务员未执行回避要求所承担的责任未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责任的不完善之处在于:它仅依靠于公务员自身修养而采取自我回避和行政机关的主动强制回避,并没有看到公务员同时还是一个“经济人”。公务员所在机关同时还是一个大的“行政人”,这些角色都会促使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为保护本部门人员的利益,而不作出回避之裁决,最终使得公务员应有之回避难于贯彻,缺乏保障。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回避责任之监督,组织人事部门无力进行,更无相应的程序和处罚规定,主观随意性较强,缺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法律监督。目前的公务员法对未履行回避行为的行政责任规定的空白,使得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贯彻缺乏应有的深度和保障。

三、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缺陷消解的程序化设计

安排设计一种制度应当明确的是,制度实践的社会效果更大程度上取决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社会大背景,而不仅仅是制度设计本身。所以,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制度的设计要在充分肯定“自然公正”原则的指导作用下,紧密联系中国当前现实国情,努力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这样才能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理性的公务员回避制度机制。

(一)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

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具体看,第一,乡土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第二,战友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因而,以后必须要在公务员法中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此种回避之理由。

(二)增设“公务员卸任回避”制度

公务员卸任回避是关于公务员在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的规定,即退体或已被开除公务员籍的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影响涉及公务员事务,凡是有可能涉及影响到的,必须要报经原行政单位批准。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公务员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规定,如英国规定退体两年后,如果已退休的公务员要接受一位与原行政部门有业务关系的私人企业主的聘请,必须要得到原行政部门的批准,而这种被批准的可能性又是极小的,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种卸任回避。因此,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卸任退休后再工作或可能再次影响国家事务的问题,亦应在公务员法中设定明确的卸任回避之有关规定。

(三)明确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虽然就回避当事人何种情况下进行回避作了规定,但却未就回避当事人在应当回避时,没有履行回避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对于公务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之理由,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已作出回避裁决的公务员,故意不作出回避行为的情况,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而仅有的只是一些机关内部的处分,并且这种处分大多都是事后性的,这种事后性使得回避追究往往最终都不了了之,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笔者认为,制度法律之刚性,必然在于违反制度法律情节惩治措施之刚性。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因为故意违反回避制度,说明公务员在主观方面具有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而且公务员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其他职务行为都极可能对行政公正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行政结果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并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

我是行政学专业的,看看,还行不????以前用过的 完善我国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若干思考

自 1994 年我国建立起公务员考录制度以来,国家机关坚持“逢进必考”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加,我国逐渐出现了一股“公务员热潮”,公务员考试逐年升温,报考人数逐年增加,尤其是近几年更是达到空前的规模。据统计,200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共有111万人提交了网络报名申请,最终确认人数 53 万人,报考与录取的比例约为 42: 1。其中,最热门职位的供需比突破3000: 1。公务员考试升温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公务员考试成本的增加。据《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 发布的报告结果显示,我国公务员考试每个职位成功招聘的平均成本是2.6万元①。尽管这份报告出炉之后引起很大争议,但它还是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公务员热潮”的冲击下,社会上很多人都积极投身到公务员的竞争中,很多人不惜放弃现有的工作,选择参加公务员考试。由于公务员考试通常对于报考人员只有最低学历的限制,没有最高学历的限制,因此大量高学历人员选择放弃学术研究,试图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不可否认,高学历人员的注入可以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外在形象,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职位并不需要高学历人员,这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浪费。一方面,某些高学历人员无法胜任简单的技术性工作,使得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 另一方面,很多人无法将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造成知识的巨大浪费。高学历人员参与公务员竞争,实际上是挤占了低学历者的就业空间,低学历者只能选择提升学历水平或者维持现状相互挤压,其结果只会导致社会就业结构发生改变,大量的人才资源被闲置或浪费。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02 17:26 人才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很大程度上还跟公务员考试内容和形式的设置有关。我国公务员考试采取统一考试的形式,对于不同的职位没有区分,因而导致标准的简单化和单一化。职位分类管理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工具,分类有利于明确职的任职资格要求,从而为评估和晋升提供依据。然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并没有与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形成有效衔接,分类管理原则在公务员考试中并没有得到科学体现。考试科目内容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只能体现被试者部分的能力素质,而缺乏专业化测量。专业化知识的欠缺的人进入公共部门,可能在管理价值、管理理念上存在偏差,因此降低公共服务的效率。同时,在由于专业化考试所占的比重较小,导致很多受过公共管理专业训练的人无法进入到备选范围,这同样导致国家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另外,公务员考试没有层级和职位的区分,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这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缺乏科学性。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02 17:27

二、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途径

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不合理,不仅会影响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同时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要想缓解当前的“公务员热潮”,使社会就业回归理性,就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

(一)提供公共职位的替代品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公务员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就业环境成为吸引众多人报考的重要原因。公共职位事实上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要获取这种稀缺资源,就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要想降低公务员考试的成本,就必须要改变其稀缺的现状,增加供给。所谓增加供给并非增加公共职位的数量,而是通过提供替代品的方式来增加供给。这种替代品包括同样具有良好待遇和稳定保障的非公共职位。只有当非公共部门职位能提供同等甚至更为优越的待遇时,才会有大量的人才流向公共职位之外,从而从根本上缓解“公务员热”。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02 17:29 要想提高非公共职位的待遇和竞争力,首先要求政府要大力倡导人们改变择业观念,科学地进行职业规划; 鼓励人们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性格要求,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业; 其次,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政治和经济等各种手段,来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增加员工福利,对于那些侵犯员工权益的企业给予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另外,政府还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公民提供良好的保障,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人们在职业规划过程中进行理性选择,避免盲目选择。

(二)拓宽公务员选拔录用渠道

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应当进行合理设置,对不同职位,尤其是不同层级的人员开展不同方式的测试。对于担任基础工作的人员可以主要测试其业务能力和写作水平; 而对于层次稍高的人员则应当侧重于考察管理技能和综合素质。试卷的出题和阅卷工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来完成,在标准答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增加其科学性和专业性,也可以引入国外先进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对被试者进行综合考查。同时,公务员选拔还应当考虑到与学校教育相衔接,建立高校人才输送的绿色通道。应当积极拓宽公务员选拔录用的渠道,通过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式从高校选拔优秀的公共管理人才,作为管理储备人才,将其纳入公共部门。同时,可以开展“公共管理专业资格考试”,对于成绩优异者颁发资格证书,凡是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可以免试录用或者择优录用。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公务员录用的方式。美国的公务员包括政治任命和选任的两类,只有选任的公务员才需要通过标准化的统一考试才能录用。

同时,美国政府建立大量不同类型的“实习生项目”,鼓励高校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到政府实习,对于表现优异者可以直接录用,而不再需要通过统一考试②。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选拔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到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水平,同时还有利于实现专业人才的价值,倡导理性的就业氛围,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完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途径 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的不合理,不仅会影响国家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同时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要想缓解当前的“公务员热潮”,使社会就业回归理性,就必须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我国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

(一)提供公共职位的替代品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公务员良好的福利待遇和稳定的就业环境成为吸引众多人报考的重要原因。公共职位事实上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要获取这种稀缺资源,就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要想降低公务员考试的成本,就必须要改变其稀缺的现状,增加供给。所谓增加供给并非增加公共职位的数量,而是通过提供替代品的方式来增加供给。这种替代品包括同样具有良好待遇和稳定保障的非公共职位。只有当非公共部门职位能提供同等甚至更为优越的待遇时,才会有大量的人才流向公共职位之外,从而从根本上缓解“公务员热”。

纵观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几年来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公信力受到国人的普遍怀疑;许多公务员的执政能力遭遇强烈质疑,这固然有其个人的因素,但是,归根到底还得归咎于制度的原因。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普遍存在着三大缺陷和弊端:

一、公权私用,缺少必要的民主监管机制。

二、鱼龙混杂,缺少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

三、缺少必须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首先说公权私用(本文的公权私用,不包括政府官员的个人腐败,所指的是公务员的集体行为和整体现象)。我国的公务员属于领导和决策阶层,应用权力是他们的工作性质所决定,是他们的工作需要和职责所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权力的归属。就像银行的钱属于储户一样,经营和保管钱是银行的工作需要和责任,可是谁都不能把它据为己有,否则就是贪污、就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所规定的,作为公务员应该认识并坚持一点: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他们必须遵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如果公务员们把它用来为自身谋利益,那就是违宪、就是违法。

但是,事实证明并非如此。象公务员为了保证自己的养老金水平,而不惜削减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象上海市政府给公务员发放房屋补贴,象深圳市的在职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都可以享受有政府财政报销包括足疗、按摩在内的疗养待遇……无论这些决定由什么部门作出,都是违宪行为。这些部门作出这种决定的依据是什么?!凭什么他们的养老金必须优于老百姓?!凭什么他们可以享受房屋补贴?!凭什么他们的足疗、按摩费得由政府财政报销?!象发放房屋补贴,足疗、按摩费的疗养待遇,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有享受必要,可以把这种理由提出来征求当地老百姓的意见,只有在征得大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这么做。特别象削减他人的养老金以保障自己的养老金水平,这种事情理应交由全民讨论,进行公决。

国家财政属于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全体人民,而不是仅属于公务员阶层。按说这两者本应同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人民的利益也包括了公务员的利益,在保证人民利益的同时,也就保证了公务员的利益。这种认识也许在国家财政无限大的情况下是这样,当国家财政相对较小、甚至有限的时候,尤其当公务员们把自身的利益看得高于人民利益的时候,他们就会漠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不自觉地把自己和人民对立起来,与民争利现象就会凸显,这时候,公务员和人民之间就会出现一种反变关系,即公务员在国家财政中占据的利益份额越大,人民的利益就越小,公务员的利益比例越小,人民的利益就越大。此时此刻,公务员若凭借着手中的权力自说自话,任意划分并强行占有国家财政,把最大的蛋糕留给自己,这就是典型的公权私用。

公权私用现象的泛滥,所折射出来的是民主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说,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但实际上,“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人民行使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承担对权力的监管责任,可是,因为他们同样是权力、同样是公务员,这就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所说的一句话十分精辟:“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求私利的倾向”。基于他们双方所追求的利益是一致的,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的行动自然也是一致的,所以,这监管就会不到位、就会自行缺失。由此可见,在权力部门利益一致的情况下,用此权力去监管彼权力、用大权力去监管小权力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

如果一定要找原因,恐怕只能用观念转变一说来解释了。想当年,革命先烈为了推翻旧政权,甘愿抛头颅、洒热血,舍生取义,因为他们的心中只有人民的利益;现在我们的公务员们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乃至不惜舍义取利,因为他们心中装的是自己。可笑的是曾有人主张“高薪养廉”,不知是幼稚还是无知、抑或就是为了糊弄老百姓,使自己的捞钱行为变得合法化。高薪果真能够养廉吗?!现在当官的收入应该比提倡“高薪养廉”那个年代更高了吧,可是官员的贪污腐败势头稍减了吗?!翻看历史上多少贪官不是富得流油,象清朝的和绅,已经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他廉了吗?!贪官们哪一个不是贪婪成性,贪得无厌!有些人的贪欲只怕一个国家让其与他人平分都未必满足。

要想杜绝公务员的公权私用,除了加强对公务员们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更好的办法就只有增加人民的民主意识,加强对公权的民主监管——凡是公务员的一切工资收入和养老、福利待遇都必须交由人民讨论决定,只有把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做到荣辱与共,人民的利益或许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篇2: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主要缺陷

1.1录用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存在着对公民平等参加考录的诸多限制,一些歧视性设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不满。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区域歧视、对象歧视(如部分职位只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所作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些限制显然违背了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是法律依据不明晰。当前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是由人事部1994年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的文件,属于国务院的部门法规,《公务员法》实施以后,该条例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应服从于法律,其法制的权威性必然受到限制

第三,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原定录取考生的录取资格被取消却未予以任何补偿。近年来,不少考生通过司法程序为后续考生争取到了应该享有的权利,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最典型的案例是,安徽芜湖市2003年乙肝案的主角张××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仍然没有获得被录用的资格,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赔偿。

第四,是法律监督的缺失。“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尚缺乏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系统。”现行法规对录用过程和录用工作加以监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录用的管理与监督往往是同一部门实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纪委等监督机关在录用过程中的监督也处于边缘地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1.2法律程序存在缺失

实体的正义是一个目标,“这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现实永远是个冲突,因而根本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实体公正。但程序的正义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在公务员录用实践中,管理者较多重视实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录用法规的实施程序。例如,就立法而言,公务员录用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公布也是采用机关公文的方式,导致行政色彩较为浓

厚。从具体实施上看,诸如“考核结论如何作出”等环节处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中,且公开性十分有限;出现录用争议时,行政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还是复议主管机关,多位一体的角色,直接导致复议结果的公正公平大打折扣。

1.3操作过程中的法治化程度偏低

为了吸引人才,对高学历、高职称、稀缺专业人员实行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试,以考调代替考录;利用考试与调任的空间,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仅以2001~2003年为例,全国新增公务员70万人,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只有62.7%,乡镇一级的比例更低,仅为43.26%。各类关系、人情、面子等为录用中的变异提供了深厚的土壤。“长期以来的人治重于法,使我国政治、行政事务沾上了浓浓的人情味,人情味逐渐浓结,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在面试和复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以及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2、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设计原则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各方所关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思想、规范和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着眼于政府法治、廉洁、高效、服务的变革目标,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2.1以法制化为基本前提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则是政治运作的有效机制。加强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工作,构筑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法规体系,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保证公务员制度高效、有序运转的首要环节。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首因就在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纵观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均以法制化作为首要前提,如美国有《公务员制度法案》,法国有《公务员总章程》,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等。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在颁布法律以后,会后续颁布一系列相配套的规章、条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对文官或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内容、标准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我国虽然有《公务员法》,但具体配套法规制定明显滞后,亟待加强。

2.2加强统一管理

不少西方国家,如美、英等,都建立了独立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构,集中对

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进行统一管理,履行职能时不受各级行政机关的干预。1855年,英国成立了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试事宜的文官事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文官考试录用工作。美国在1883年颁布《彭德尔顿法》的同时,就规定由总统任命不同政党的人员组成“公务员委员会”,按照公平独立的精神,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法国从1945年起,设置了公职管理总局,次年10月成立了公职最高委员会,主持公务员考试工作。日本则于1948年成立了人事院,统一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可以说,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录用工作的人为干扰和无序风险,对录用工作公开、平等、择优等原则的维护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3坚持民主、平等、科学的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六项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显然,考试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规范化是考录制度的“生命线”。许多国家都制订有担任公职的平等竞争原则,为真正体现公开、平等和择优精神,坚持对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生理缺陷等受到歧视;对于退伍军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还坚持例外原则的倾斜政策。

3、保障公务员录用过程的规范化、法制化

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具体实施,都必须吸取我国历史上选拔人才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录用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使我国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改革在保留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起完整、公正、健全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3.1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当务之急。要完善公务员录用专门法规,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行为。“国家对于一切公共机关的职务设置,除规定智力的及道德的资格以限制人民参加外,便不应别设其他限制。”要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使公务员的招录彻底面向社会;依照宪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公职的权利,避免因公众自身无法选择也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要在《公务员法》框架内,完善相关法规,改变以通知、通告替代录用法规的做法。同时,要改变相关法规中比较粗泛的规定,增强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要完善录用程序,针对录用中命题、考场、监考、阅卷、面试等程序,制定完善

相关法规,使录用全过程均处于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2强化程序设置,防止权力滥用

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集中民众的智慧,使得法律的制定更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有效防止法规制定中的不合理性,体现法律的科学与公正。在制订具体录用规章时,要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公开实施。在录用工作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在一些容易滥用权力的环节,如试题的确定、对应试者考核结果的判定、体检结论的做出等受个人意志影响较大的环节,都必须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确保录用工作的过程合法。

3.3考务机构独立,减少行政干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应考虑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各级人大系统之内,对公务员录用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独立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实行垂直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录用的指导、监督与控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考试录用机关由分治走向统一。尽量减少地方因素的不正当干扰,从体制上防止和约束不合理行为的产生,以提高考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体现录用制度的价值,使录用的正义性“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3.4完善考试工作,创新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试应杜绝当前各层级招考工作不同步、不统一所导致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各方面混乱无序的局面,实行全国统考,以增强考试的权威性。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录用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岗位分析,根据岗位特点制定出考试的内容和难度标准,从而使考试内容更加贴近岗位的要求。实施过程可借鉴高考,实行志愿填报、分批录取,并让应考者有选择的机会,尽量避免能力强、素质高的考生因“扎堆”报考而丧失去其他部门工作机会的现象发生。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笔试命题的管理,提高笔试的标准化水平,并对命题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和政治审查制,达不到相应水平的人员,不得命制试 题;建立笔试试题评价机制,明确试题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建立国家级录用考试公共科目题库和专业科目题库,各地区各行业录用公务员的试题均从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资源共享,以此来减少各地各自为政、自搞一套的现象。要改革面试的方式方法,在现有《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情景模拟、无领导讨论等新方法,客观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和年审制度,并建立面试主考负责制,通过建立考官电子信息库,面试考官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随机编号,使面试前的“暗箱操作”难以为继。逐步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材料登记格式,扩大考核参与范围,准确把握被考核人员的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加强考试录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包括学科专家、测评专家、信息专

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内的专家队伍,为录用工作的命题、科研等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稳定、连续、高效。

3.5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执法效率

“任何有组织的系统,都有自身的运营程序,系统的各种运营机制在活动中应符合这些特殊要求。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内部的或外部的干扰,可能产生异常情况使运营偏离正常轨道,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控装置,以便随时排除干扰,保证正常运营,即保证系统运营的有序性和方向性。”因此,要依据法律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人大要加强对录用工作相关法规的审查,及时改变和撤销与宪法基本原则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

规。对录用机关具体的录用行为要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发挥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作用,对录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真正做到公务员招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充分发挥非行政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代表进行评议,保障录用工作实现“阳光操作”。对录用工作争议比较大的环节,如面试和考核,可面向社会实行“旁听制度”;也可在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交叉组建临时机构进行相关工作,还可对面试和考核的全过程进行录像监测。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党规党纪,对录用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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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一、科举制度衰亡的原因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 科举衰亡的原因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即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从产生到兴盛直至最后衰亡。客观来讲, 科举制度的消亡有多方面的原因, 尤其是以下两点:

1. 考试内容单一、形式僵化。

科举是古代教育进行和结束阶段选拔人才的一个手段, 是古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始至终与教育密不可分。儒家学说一直被历代封建王朝统治阶级奉为修身治国的经典理论, 是古代教育的核心内容, 所以儒家学说始终在科举考试中处于中心地位。因此, 科举制度选拔人才的基本标准并不是一个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而是对儒家经典的理解程度。从唐代开始, 贴经、经义、墨义等儒家经文考试就是科举的主要考试内容。考科举必须做“八股文”和写“试贴诗”, 公式刻板, 毫无生气。科举制是选拔官员预备队伍的首要政治功能, 必然对它自身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带来一些弊端。同时, 僵化的八股文形式严重禁锢了考生的知识和思想, 对考生来说读经考试意味着功名利禄, 手工技艺农林等注重实践等知识为人所轻视, 所从事者也难登大雅之堂。到清朝后期西方科学技术迅猛发展, 作为选拔人才和社会精英的科举制度仍埋头于四书五经和八股文, 内容陈腐, 形式僵化, 使科举制度下的中国人尤其是那些读书人不了解社会现实, 不通晓政治时事, 不了解科技发展。科举制度缺少对社会的关注, 不能根据社会的需要及时更新考试内容, 一直局限于儒家经典, 命题范围有严格的限制, 以至明清两代的士子们在八股文的文字游戏中耗尽生命、精神和智慧, 成为文人开拓视野、解放思想的绊脚石, 并进一步成为中国近代社会悲剧的文化内因。道光年间龚自珍在殿试中“历举时事, 洋洋千余言, 直言无隐, 卒因楷法不中程而不列优等”, 才使这位才子发出“不拘一格降人才”的震聋发聩的呐喊。科举制度终于到1905年被废除。

2. 监督机制不健全, 舞弊成风。

科举制的基本作法是“设立科目, 以考试取士”, 其精神实质是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科举以机会均等的方式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可能性, 抛开了血缘、门第、出身等先天因素, 选拔大量的出身下层的优秀的知识分子充实官僚队伍, 不断更新官僚队伍的成分结构, 扩大统治基础, 同时使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饱受儒家经史教育的官僚集团逐渐形成, 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不拘资历以才选人看, 科举制的实施具中国古代用人制度的历史性。但是, 由于科举选拔人才充实官僚队伍的政治功能,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官僚政治, 形成一种读书、考试、做官的价值体系。人们所看重的是科举所带来的“利”, 而忽略了科举本身的价值功能, 从而严重影响了此后中国人的价值取向、文化心态和性格特征。

二、科举制度的衰亡对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启示

实施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党和国家在干部人事制度上的一项重大变革。1987年, 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公务员法》。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20多年间, 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逐渐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考试和录用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自推行以来选录了大批优秀的人才进入到公务员队伍, 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人事制度改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 还有待完善。如:1.坚持考试命题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的使命在于培养人才, 公务员录用考试知识是选录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公务员录用考试也必须顺应我国教育的思路, 既能够从道德、素养、知识方面考察考生, 也能够从能力方面去分高下, 选录优秀人才, 体现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性质、功能。考试命题必须与学校教学思想相一致, 考试命题要体现出考生的综合能力, 要体现出素质教育的成果。2.加强考试命题的实用化。公务员录用考试不仅测试应试者的知识, 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应试者的实际能力。如《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五大模块, 但事实是题量太大, 容易让考生理解成考察考生掌握知识的量上, 导致对考生考察只侧重于知识的掌握和技艺上, 也会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再如《申论》, 题型、格式、出题思路的格式化, 也容易让部分考生采取“套路式”的写作, 考试分几步写, 生搬硬套, 使文章显得呆板, 没有新意。考试命题要更加科学化、实用化。如《申论》这门考试科目, 首先给考生提供一组篇幅比较长的文字材料, 然后按步骤提出问题, 要求考生加以申论。不仅要考察应试者的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 更要考察应试者对行政管理知识的运用以及分析概括能力、处理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因此《申论》所选用的材料, 一定要关注现实, 紧跟时代, 反映国内外社会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政治、经济、教育、法律、文化等方面对应试者进行综合测试, 实现针对特定岗位而以能力为测试重点的目标, 真正做到为国家选拔、录用优秀人才。3.规范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录用公务员要面向社会, 公开进行, 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可以当公务员, 因此可以根据一些公务员职位的性质及能力要求来规定报考的资格条件。但目前我国在各级公务员录用中, 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由用人单位随意规定,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影响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性。2007年11月25日, 全国53万余名考生参加了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 录取比例为42∶1。有的中央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求“必须是北京市户口”, 有的机关对成人教育、转接本教育等加以歧视, 因此在报考条件方面, 应逐渐放宽或取消对性别、年龄、学历、户口、工作经历等方面的限制, 实现机会均等, 体现社会公平。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要针对主任科员以下职务, 较高职务的录用更多通过任命或调任, 也并没有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4.加强面试的科学性。面试是人们争议的焦点之一。面试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关键环节。笔试和面试要合理分配比例, 同时也要加强面试科学性, 保证考试公平性。面试主要是测评应试者的能力, 即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面试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选人的质量。面试的内容、形式、方法等方面还要加强探索, 达到择优选人的目的。比如目前面试的考官多是一些政府官员, 他们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还可以选用一些具备良好的考试理论修养的专家担任考官。同时按着科学性原则建立或编制情境模拟、面谈等综合的评价形式进行面试, 从而保证面试的科学性、公平性。5.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机制的民主化。历代科举舞弊屡禁不止的现象说明, 光靠刑罚不能根除舞弊现象, 关键要有一个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由于公务员录用考试关系到个人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国家人才的选录, 关系到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 为预防腐败, 杜绝人为因素, 必须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可以通过自身监督、新闻监督、公众监督、立法监督等措施, 对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过程、信息、结果等方面进行监督, 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置于公众视野之下, 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使国家真正能达到竞争择优、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篇4: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研究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制度; 录用改革

中图分类号:D693.63文献标识码:A

近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854年奠定其公务员制度基础的《诺思科特—特里维廉报告》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开考试选拔政府雇员;随后,美国又进一步提出分类考试的原则;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也认为理想的科层制组织官员的选拔与晋升应当注重“专业考试的分数”\[1\]。这些理论和观点奠定了近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础,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既受我国悠久的古代选官制度的影响,又受到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影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确立为有志于为国效力的人才提供公平的平台,避免低素质、低效率的人员进入国家机关,为国家公务员队伍吸取新鲜血液,同时也提升了政府运行效率和形象。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考试录用制度经过这些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配置失衡以致资源浪费

首先,人才资源和教育投资的浪费。政府的功能是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这决定了大多数公务员岗位是不需要太高的技术含量;而现实是中央机关职位的学历要求清一色为本科,“起步价”为硕士和博士的占到六成\[2\]。过高的和不符合实际的学历要求,加重了公务员的学历情结,会使原本应当在技术与专业性更强的行业发挥作用的人才卡在政府部门,造成其他行业人才流失;同时由于高学历人才潜在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影响工作积极性,以致政府机关人才加速流动甚至流失。整个社会的人才配置畸形,导致了国家和个人教育投资的低效。其次,由于悬殊巨大的报考和录取比,造成了考生的成本浪费。仅以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为例,该年实际招考人数为20 839人,报考人数却超过150万,庞大数目的考生不会被录取。未录取的考生将承受机会成本、显性成本(为之付出的金钱和时间等)、隐性成本(承受的心理压力等)等的浪费。与此同时,不少考生为了增加录取机会,还要各地奔走参加数场省市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公务员考试,因此出现重复考、层层考的现象,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成绩互不认可,只能作为该次是否被招考单位录用的依据。

(二)报考资格的设置有损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当前,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设置是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争议比较多的环节,因为它有机会出现暗箱操作等有损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户籍限制,仅招本地户口考生,在发达省份和城市尤为突出。二是年龄限制,35岁的年龄上限值得商榷。三是“萝卜招考”,即报考条件根据某个考生量身定做,让其他考生很难报考或没办法报考。四是优惠加分政策不规范,不严谨,不平等。对本地生源、选调生、西部志愿者和优秀学生干部等报考者实行优惠加分,致使其他考生受到了不公正待遇\[3\]。

(三)笔试的命题质量不高,测试的“三度”有限

笔试的科目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一是前者题目冗杂,题量偏大(平均每题只有40秒左右的答题时间),考试内容脱离工作实际,难以考查考生真正的行政职业能力。二是后者给定材料大多是热点问题,容易被猜题和押题。这两门测试科目试题类型单一固定,把测试重点放在了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量上,却没有很好地对考生应用知识的能力作出测试,导致很多考生潜心专业应试技巧,扭曲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初衷。同时专业科目的考试由对考试科学欠缺的或生疏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这使得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大打折扣\[4\]。

(四)面试局限性凸显

一是面试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较为单一固定,易被培训机构和考生摸清面试答辩规律,出现练习效应以致千人一面的情况。二是面试测评要素不够全面,缺乏对考生人格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测评。三是面试评判水平低,缺乏准确性,目前我国公务员面试的考官由临时抽调的政府官员和高校等科研组织的专家组成。前者缺乏对人才测评知识和技术的研究,后者缺乏对公务员岗位的现实需要的研究,因此对考生的评判就难免会出现偏颇。

二、造成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这些问题是客观的。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官本位”和“官商一元化”的政治文化影响

“官本位”一词虽然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但却在历史上一直存在,存在于不同时期的我国广大民众的潜意识里。人们以“官”来定义价值,便纷纷奔公务员考试而来,公务员考试热变成了我国经久不衰的历史现象。当人们在“以官为荣”的同时“以官位大”,推行官治,“官”就成为社会的主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官和商遇在一起时,“官”便可以利用自身权利和条件追求“商”的利益,便形成“官商一元”。公务员考试录用便演变成利用官的权利进行寻租,通过对公务员岗位报考条件设置、面试等的干预,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政府行为的缺陷性

政府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本应完全按照公众的意愿从事自己的工作,为公众谋效益,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期待。政府行为不像市场组织那样来源于消费者和市场的外在压力,其行为主要动力源自政府内部,因此政府不会完全甚至不以公共利益目标作为确立政府行为的目标,转而遵循自身的目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政府为了自身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学历和能力要求,挤占社会其他行业的人才资源;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政府既担任“运动员”也充当“裁判员”和“监督员”,便出现了“萝卜招考”、徇私舞弊等现象,影响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客观和公正。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操作的阐述概括笼统、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环节无法可依,需要有第二层次的考试录用法规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过程作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监督体系还不完善。首先,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体系,监督部门的不独立,就难免会受到外因的干扰和牵制,造成“虚监”、“弱监”甚至“缺监”情况的出现。其次,监督环节也出现问题,注重事中监督,忽视事前和事后的监督。

(四)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制还处于转型时期,旧体制还未完全打破,新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虽然从不少国家和地区引进了一些先进制度和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还缺乏结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实际的研究和运用,相应的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比如考试适用范围、考试轮制、测试的“三度”、面试官队伍建设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设计和改革构想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研究发现,他们的一些做法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参考。再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设计和改革构想。

(一)改革公务员考试方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管考生报考职位的门类和级别都采用完全一致的考卷,有欠科学。其一,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是不同的,同样的考试内容难以合理评价考生的能力水平;其二,采用同一份试卷,为教育基础较好的群体提供了便利,对低学历人群不公平\[5\]。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一是采用分类考试,区分不同类别职位的不同要求。像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务员招考设有通用考试和特种考试两类。其中特种考试是为了满足特殊人员、特殊部门的特殊需求;日本把面向大学毕业生的录用考试就分为八大类;法国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英、美等国招考还特别注重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照。在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我们可以在现在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分类考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尤其需要关注弱势群体。二是实行分级考试,区分不同等级职位的不同要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务员考试中,通用考试类别又分为高等、普通和初等考试,每一等级考试面向社会不同群体,上至博士、硕士,下至无学历者;英国公务员考试分为行政级、执行级、办事员级和助理办事员级,法国、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等,不同级别的考试面向不同学历和经历的考生。可以参照他们的经验,实行分等级考试对不同等级的应试者有不同的考试要求。

(二) 根据职位要求设置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置决定了什么人有资格参与政府管理,是体现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原则的重要环节。建议由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根据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设置报考资格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应当降低门槛,放宽资格限制,向更多有志之士敞开大门。加拿大不以性别、种族、年龄以及原国籍等对报考人进行设限;日本特别制定扩大女性公务员的方针,并酝酿取消年龄限制。当前,我们尤其不能因为学历“泛滥”而一味提高学历要求,应该开放面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以及其他低学历人员的考试等级,像德国简单级仅需初中文凭、日本中级仅需高中毕业生、英国助理办事员甚至不需要文凭。另一方面,在具体岗位资格要求上应当细化。欧洲许多国家通过对岗位所需的知识与技能进行具体描述,用能力和经验取代学历、专业等的明确限制。借鉴他们的经验,按照职位本身的实际需求通过职位说明书来描述职位的内涵、要求和任务以设置平等的非限制性条件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影响

(三)规范考试内容,提高考试科学性

公务员考试的内容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核心,决定着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质量和生命,因此要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实际不断研究和规范考试内容,提高考试的科学性。一是改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的考试内容。首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不能以考记忆力、考智力、考知识量为要,要以考察考生行政职业能力为本。其次,改革《申论》的固定问题设置模式,不让考生陷入对《申论》套路的研究与准备\[6\]。同时还要加大《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的研发和创新。二是改革现行的面试方法与内容,加强考官队伍建设。首先,面试应由独立于用人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来主持,用人单位可以参与而不主持;其次,创新面试方法,不要固定模式,可参照西方,引入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模式,同时积极研发新的人才测评技术和方法;再次,面试的内容要根据应试者拟任职位的实际需求设计,避免千人一面的测评结果;尤其要加大心理测试和人格测试的内容;最后,改善面试考官结构,有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经验者、有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以及心理学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各占合理比例,加大对考官队伍的培训、监督与管理\[7\]。

(四)实行全国联考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探索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方式

公务员考试全国联考是大势所趋,现在全国部分省市已经联合开展公务员考试,并取得了实际效果,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被考生和政府认可,但考试成绩没有在联考省市之间通用,减少了考生的机会。因此要在节省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不减少甚至增加考生的机会,采取全国联考,同一试卷,分数全国认可。

同时,在全国联考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每年定期举行国家公务员资格统一考试,通过考试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但有一定的有效期。考生可以在有效期内应聘符合条件的职位,凭公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职位面试。

(五)以法治考,主、办、监分离,以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单行法律,这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规违纪行为留下了机会空间,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正常开展。应尽快制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律,让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整个过程有法可依。

为了规避政府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既充当“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和“监督员”带来的弊端,参照西方独立的文官委员会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建议设立直属各级人大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由它来行使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考权\[7\];开放第三部门(独立于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的考试机构)来承担办考业务,负责命题、施测、阅卷等工作;同时成立隶属于各级人大的、专门的、独立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考部门和主办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机构;进行主、办、监分离,赋予他们较独立的法律地位,能极大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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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我相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地科学化,我国公务员人才也不断地从人民群众中选拔出来,而这选拔就是得通过考试,最终确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政府各部门所需,如果符合那就进行录用。这就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科学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符合岗位需要的优秀人才,为行政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实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确保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但是,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研究和施行起步较晚,无论是在制度设定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报考资格的限制不合理。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理应做到公平、公正,给予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机会,而不应有所偏颇和歧视。然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的限制规定,这对于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降低了该制度的公信力。

1,报考资格随意规定。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可能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打开方便之门。比如,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人,因为此人是大专学历,就把学历规定为大专以上;专业是会计学,就把专业限制在会计学;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就把“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为一个额外的要求。如此规定就把相当一部分人挡在报考门槛之外,从而大大增加了该关系人被录取的几率。

2,地域限制。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往往对考生来源地域作出了硬性的规定,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如2008年下半年深圳公务员招考,2009年浙江、上海公务员招考,政策上都倾向于当地生源。有的是规定外地生源只能报考小部分职位,有的是对外地生源的报考资格作了更多的限制。由此就会进一步滋长公务员队伍的本地化、关系裙带化,严重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正性。

第二,在识别人才方面,考试本身带有很大的局限性。考试长于衡量人才的知识和技能,在于评价人才的品行和能力。选拔公务员不应仅看其知识、技能掌握多少,关键是要了解其品行和能力,因为品行和能力带有方向性和根本的标准。但是,仅凭有限的文字上的东西是难以看出一个人的品行和能力的。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会有所调整),而在这点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作为一名考过此考试的人来讲,是深有体会。

1,考试命题重知识、轻能力。总体来讲,无论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还是地方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都存在着命题形式单

一、试题类型不够全面的问题,在试题结构、题型、分值分布等方面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样的考试很容易流于机械记忆力的考察,而导致出现录用高分低能者的情况。

2,考试内容冗杂、考题较偏。比如,有些地方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中,仅“判断推理”就考六七种题型;有些题型要记住不少物理公式而且这些物理公式往往不是常用的公式,这就难以发挥出考生的潜能;有些考题难度较大、较偏,会引导考生钻研偏题,从而迷失了方向,与公务员招考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三,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以考录条件为例,不少单位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这些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另一方面,在现有法规的执行上,也存在着执行不力的问题,“歪嘴和尚”念经的现象不在少。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诸多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一,要改革公务员考录条件,实现报考公平应当根据职位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考录条件,体现报考公平原则。严肃地规范公务员报考资格,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此外,要彻底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建立真正平等、公平的考试竞争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都应当具有通过考试而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合法权利,政府机关不得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公民不合理的限制

第二,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在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上实现科学化,要注意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努力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方法有笔试和面试两种,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一方面,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提高笔试命题水平,并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保证试题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面试的效果和份量,加快面试内容改革,建立高素质的科学化的面试队伍。此外,要加大考核的力度,要认真听取被考核者原单位和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尽量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把好“人口关”,在录用中做到“三公开”,即公开竞争目标,公开竞争程序和公开竞争结果,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文化界限,并切实落到实处。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人事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才能逐步完善。

篇6:对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评述

摘要:一个国家选拔,任用什么样的人从事国家管理工作,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正常运转和效率,关系着国家的兴衰成败。因此公务员录用是公务员制度的“窗口”,它是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促进政府机关建立高效率的政府中枢系统。而公务员的考录制度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依据,是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的重要保障。对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实行的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录用制度,是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具有标志性、决定性和最具影响力的措施。在1993年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录用制度骨架内容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实际录用工作中,具体做法与这个骨架内容的基本规定却相去甚远。本文简述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概况,主要论述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

理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概念之前,首先应该明确与之相关联的公务员、考试和录用的涵义。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他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文职办事工作人员。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补充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择优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制度。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也就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取。经过十多年的公务员录用的实际经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已不断健全完善,有效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尤其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从范围、办法、条件、程序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对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是我国录用公务员的专门律,也是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录用一般要经过以下的程序: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对考试合格者进行面试,体检,拟出录用人员名单,审批备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一制度的推行,规范了公务员的“进口关”,实现了公务员进入机制的科学化、规范化,为公务员队伍建设注入了活力与生机,不仅促进了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力的遏制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树立了国家机关选贤任能、公正廉洁的新形象。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公务员录用从具体制度设计到操作环节上,还存在着部分不合理因素,个别规定甚至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给社会选拨人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考试报名缺乏平等诚信。

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随意规定,考试人口缺乏平等性。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使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

“公平”灵魂的作秀。目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往往也是由用人单位自己设置,这样极不科学。因为用人单位是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考试机构,无论是笔试命题还是面试,用人单位都是不应该参与其中的。这种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诚信度大打折扣。而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条例》对其规定又不明晰,使得考生在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没有根本的保护途径。

第二

录用制度适用范围窄。

考试录用的范围窄主要表现在考试录用的职位级别范围过窄。《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也就是说,考录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规定,被录用的本科生定为十三级科员,硕士生定为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博士生定位十一级主任科员,而担任领导职务或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可以采用调任或者交流的办法,不必通过考试。但是调任对象不包括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的高级人才。相当一部分人才进入政府部门只能通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无论其何种学历,经验或者能力都只能被任命为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这样的政策显然不能调动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有失公平公正。随着高学历人才进入民营,三资就业的比例越来越高,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性越来越突出。

第三

公务员录用法律程序存在缺失。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我们法治发展应该遵循的目标,这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现实永远是个冲突,因而根本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实体公正。但程序的正义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在公务员录用实践中,管理者较多重视实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在录用程序中的法律规定问题。最近几年,公务员的面试权完全由招录机关自己掌握,所以给很多“关系户”打开了方便之门。由于中国传统社会讲究人情面子关系,而地域的狭小性又为关系的人情化降低了成本,使得考生能通过多种途径结识,拉拢并贿赂考官,从而达到获取面试高分的目的。按照规定,用人部门可以在一个岗位的前3至5个应试候选人中拟录用人员,这就使得面试录用工作变得相当灵活,在面试过程中,“走关系,打招呼”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使得笔试成绩排前者往往落选。此外,面试的合理性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面试题目科学性、专业性不高,程式过于单调,很多考生不是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而是致力于提高应试技巧;另一方面,考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甚至有的职位出现了外行考内行的现象,严重降低了选拔人才的质量。

第四

操作过程缺少法律规范。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面试考官素质低,多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政府官员或大学老师,往往把面试测评点放在自己的工作经验

和工作偏好上,不具备运用现代测评方式方法的能力,因而对于面试中测评项目的选择缺乏科学性。面试过程究竟以什么标准来衡量考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甚至会出现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笔试命题形式单一,试题类型不够全面,试卷结构、题型、分值布置和考察点的规定等方面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影响考试的区分功能;笔试内容重知识轻能力;考试所用教材常识性知识所占的比例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少。而由此导致了考察机械记忆力,出现高分低能,把一些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而记忆力差的人拒之门外。以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为例,笔试的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与《公共基础知识》。其中《行测职业能力测验》的命题已经陷入了困境,为了提高测验在高分段的区分度,命题组只好尽量加大试卷题量和难度。这种做法会导致很多考生不是凭自己的能力水平,而是凭运气入选。这种局面将不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各方所关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思想、规范和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公务员的录用关系到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关系到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对我国《公务员法》中的不足予以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我认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

增强笔试、面试的科学性。

笔试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笔试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这样可以保证笔试的命题水平;同时应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不断完善试题的质量。此外,为了避免“高分低能”的问题,必须进行面试。公务员考试应该实行层层淘汰制度,考生进入面试以后,笔试成绩基本不再发挥作用。所以,招考公务员的面试不仅重要,而且非常严格。面试可以采用答辩、模拟操作、心理测验等多种形式,同时也可以采用问答法、问题处理法、辩论等多种方法。但是,面试的主观性较强,面试的可信度如何,能否做到客观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面试官自身的素质。所以,面试的考官的素质也有待提高,应通过专门的训练,使面试考官真正掌握

提问、分析、评定成绩等方面的技巧。作为一个公务员,不仅要具有良好的理论素质,而且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外在形象、口头表达能力等,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员选拔考试必须重视面试成绩。因此,面试官的组成和素质关系到面试的公信度和有效度,加强面试官队伍势在必行。

第二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增强考录过程的透明度。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确实做到考录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五公开”;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和户口界限,取消少数部门规定的不合理的专业、性别、经历等附加条件限制,对面试成绩实行当场公布制度,使得“可变通”环节越来越少。同时,应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监督人员未到场,不得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字的,人事部门不得予以审批;在面试中明显违规的考官,应取消其考官资格等,坚持制度防范和严肃处相结合,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三

引入聘任制,录用形式多样化。

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内地多省市于2012年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聘任制的录用方式相对灵活,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了新突破。试行聘任制对于打破传统体制禁锢,吸纳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公务员聘任制可以克服中国官场上不成文的“上了就不下,进了再不出”的弊端,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的制度;另一方面,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可以把那些思想积极,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逐步建立干部灵活机制,这对促进政府工作协调,高效运转,令本地区走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

打破地域界限和身份界限。

传统的干部录用方式带有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人才自产自销,本地化以及裙带关系严重,缺乏竞争,干部队伍缺乏活力。而早在1996年,当时的国家人事部部长宋德福在谈到公务员制度时就说到了,“地域和身份一直是禁锢公务员招考的两个界限,这两个界限必须打破”。因此,今后公务员的录用必须打破地区和身份的界限,进一步扩大选人范围。一方面,对报考公务员的身份不作任何限制,符合报考条件,无论是机关还是事业干部和工人,无论是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还是“三资”企业,无论在职与待业,无论是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可以报考;另一方面,对于少数政府机关的特殊人才,本地又比较缺少的,可以跨地区乃至全国公开招考,以利于真正优秀人才的选拔。

第五

借鉴和吸收西方先进经验。

西方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自建立之日起便一直处于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之中。由于历史传统和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改革的力度、规模和侧重点并不一致,各自所取得的成效也不相同。尽管各国对考核的具体称谓不同,如英美等国称“考绩”,法国称“鉴定”,日本称“勤务评定”,但就其内容和方法来说却基本相同。但是,即使是相似的社会背景,西方各国公务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也不完全一致,公务员的考核评价形成了不同特色。总体来说,各国所进行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都促进了本国的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其改革实践和所取得的成效对于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加拿大实行“提篮”考试;新加坡只进行面试,合格后先参加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考试;美国对某些较高职位的候选者,只要求出具资格,学历,经历的证明,或者将其论文,出版物送相关部门审查即可;日本采用七种考试方式:笔试,经历评定,实地试验,业务评定,口试,体格检查以及检测其完成职业职责能力的其他方法。

科学、公正的考核,能够使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得到充分的肯定,将能最大限度的挖掘出公务员积极工作的潜力,获得更高的工作效率。因此,西方各国不仅设置了合理考核等级,而且对获得不同考核等级的公务员进行了相应的奖惩。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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