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通用6篇)
篇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 审议与审批 咨询备案 与客户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
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
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
(质)押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
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
务报表。
7、本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
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第十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
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
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
效;
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
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
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
贷审查。
第十三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主要
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客户的资信情况;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六)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
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
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
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合法、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
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
能性。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
(贷审组)议决。
第二十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
签批。
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
审批人审批实施。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第二十五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
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客户部门(岗)。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并把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
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
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一)已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
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
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
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应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台账。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逐户
建立信贷手工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保情况、审批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信贷台账要按规定记载贷款的原始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账。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账上记载,不得分开。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账上标明,并记载在同
一页台账上。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
(二)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
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约定从
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
收登记。
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
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3年。
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农信社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信社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
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主要部门。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
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
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
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
(二)信贷操作档案: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
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
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
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
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
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
10、贷后检查记录;
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
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相关人员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毕要及时归还。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
归档。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营业机构应用系统处理业务真实、准确、安全、高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营业机构是应用系统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各级营业机构,包括本部、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等内部核算管理机构和对外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所有使用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营业机构号码。营业机构号码是该机构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由自治区联社统一设立配发。营业机构号码由五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为旗县联社代码,后三位为旗县联社范围内机构的顺序号。
第五条 柜员。
(一)柜员类别
营业机构柜员按柜员操作内容不同分为前台柜员和后台柜员。
前台柜员按操作级别分为一级柜员、二级柜员、三级柜员。
一级柜员:按要求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 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
二级柜员:根据网点柜员缴送款请求,做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和出入库工作。
三级柜员:负责对业务的监控与管理,并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一般由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担任,以下简称主管。
后台柜员:分为技术管理和综合管理两个类别,每一类别分为三个级别,主要负责处理柜员管理和技术维护等工作。
(二)前台柜员和综合管理柜员进行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码,凭柜员卡识别身份,在系统中,一个柜员只允许有一个柜员代号,柜员号为6位数字,根据自治区联社规定旗县联社使用的号段,由旗县联社综合管理柜员对辖内机构的柜员进行管理维护。
(三)对柜员的要求。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各岗位人员要求熟练掌握与其岗位、级别和权限相适应的会计、储蓄、出纳业务知识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识别伪钞的基本能力,点钞技术达到规定的标准,能够独立、准确办理日常业务;
3、经过岗前业务基础知识培训和电脑操作技能培训,能够独立上岗操作。
第六条 柜员有明确的交易金额处理权限,柜员权限范围以内的业务由柜员及时处理,超过柜员权限的须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网点必须配备专职库柜员,负责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业务量较小的网点,库柜员可指定一名前台一级柜员兼任。
第八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联行机构及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清算机构要坚持执行章、证、压(押)三分管制度和清算员、交换员、账务处理人员三分开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分工合理,避免不相容岗位混岗操作。
第九条
营业网点劳动组合
核心业务系统既支持柜员制,也支持复核制。为对外简化业务处理手续,对内优化人员组合,营业机构选择劳动组织方式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有条件的网点要逐步推行综合柜员制,偏远地区或不具备柜员制条件的网点,实行复核制。
(一)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1、营业网点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必须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柜员之间有适当隔断设臵,配备“一对一”监控系统,能够清晰监测到柜员行为及桌面情况。
2、为柜员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点钞机、验钞机、捆钞机、保险箱(柜)等会计出纳常用设备和机具。
3、柜员制营业网点每班至少配备三名业务人员(两名前台操作人员,一名会计主管),且授权人与前台操作人员必须分离,临柜总人数在4人(含4人)以上的网点必须保 证每班临柜人数达到3人(含3人)以上。
4、经过系统培训,柜员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
(二)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按照业务处理严格划分对外操作柜员与内部操作柜员。
对外操作柜员:负责办理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以及有关业务查询、咨询等前台业务。前台柜员可配臵现金箱与凭证箱。
内部操作柜员:负责办理无须直接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除办理内部现金收付的后台业务柜员可配臵现金箱与凭证箱外,其他后台业务柜员原则上仅配臵凭证箱,不能办理对外现金收付业务,会计主管或前台授权柜员不得配臵现金箱和凭证箱,不得配备前台业务处理权限。
在划分对外操作和对内操作柜员的基础上,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前台柜员根据业务处理范围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三)实行复核制的营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复核方式。设立专职复核员的,一个复核员可负责多个柜员业务的复核。
(四)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 4 须由会计主管滞后复核的业务,前台一级柜员和三级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十条 柜员岗位职责
(一)正确使用、保管本岗位负责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现金尾箱。
(二)正确保管、使用本岗位的各种业务用章及登记簿,确保登记清楚,内容齐全。
(三)按权限受理开销户,现金收付、转账、汇兑以及查询、挂失等临柜业务;库管员或兼职库管员负责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上缴,柜员之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等工作。
(四)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办理业务,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加盖有关印章及柜员名章。在授权权限之内(超过权限的,必须经会计主管授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确保所记录的账务平衡,保证账款、账证相符,如有异常,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六)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妥善保管柜员卡,如因密码泄露或柜员卡遗失造成的后果由柜员自己承担。
(七)办理跨柜员交易(即两个柜员共同完成的业务),业务发起柜员应及时传递凭证,交接清楚,接收柜员及时处理,不得故意压票或拒绝办理。
(八)经常检查现金箱是否超限,超过限额部分及时入库;库管员应做好营业机构现金库存的合理调配,超过合理库存的部分及时上缴。
(九)临时离岗必须办理临时签退(修改为锁屏或退至提示符下),并将印章、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
(十)正式签退前必须检查账务的正确性,核对现金与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与凭证箱是否相符。
(十一)营业终了应将记账凭证及其附件按凭证顺序号排列整理,打印柜员轧账单、流水账、重要空白凭证一览表等,并交主管审核。
(十二)下班前应将现金、凭证、柜员卡等入箱上锁,并将保管箱交保管员(库管员或押运员),登记《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
(十三)其他由柜员负责的业务。第十一条 主管职责
(一)负责管理柜员的日间签到、营业期间临时离岗退出,全天营业终了的签退。
(二)严格管理管理授权密码和柜员卡,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授权密码。
(三)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授权签到。在节假日营业期间,保证至少一名相应级别的主管进行业务授权及相关管理。
(四)进行业务授权必须认真审核柜员所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操作的正确性。
(五)对当日发生的抹账、错账冲正和挂账,应逐笔审核签字,并登记《营业网点工作日志》。
(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尾箱,保证柜员保管的现金与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系统尾箱相符。
(七)负责网点轧账处理、报表的打印、审核和会计资料的审核、装订工作。
(八)对柜员营业终了提交的轧账汇总表、流水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营业机构签退。审查的重点是:
1.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员轧账单是否一致,柜员轧账单与次日打印的有关凭证及营业日报表等相关报表是否一致。
2.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柜员记账凭证顺序号是否连续。
3.跨柜员交易发起方与接收方的交易记录是否衔接一致。
(九)做好柜员工作交接的监督。
(十)负责会计档案的调阅、保管和印、押、证、机的领入、颁发和管理;负责保管和正确使用本岗的各种登记簿。
(十一)其他由主管负责的业务。
第四章
柜员管理
第十二条
旗县联社应本着“科学分工、逐级授权、授权有限、相互制约”的原则,规范系统柜员的申请、审批、维护流程,有效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
县级(含)以上机构的会计部门负责本级及辖内机构系统柜员的管理,主要负责对增加、修改、删除系统柜员的申请,科技部门负责对增加、修改、删除系统柜员进行维护,并协同辖内相关部门,对系统柜员的操作、管理情况和柜员卡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柜员的申请、审批和维护
(一)营业机构若申请在系统中增加、修改、删除柜员资料,必须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申请表”中除注明柜员的基本资料外,还应详细描述柜员的业务岗位,以及拟在系统中执行的具体交易代号、名称等。新增柜员时,“申请表”中的“柜员代号”栏位由会计部门填列;修改和删除柜员时,由申请部门填列。新增柜员时,“申请表”中的“柜员代号”栏位由会计部门填列;修改和删除柜员时,由申请部门填列。
(二)旗县联社的会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指定专人对“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表”中不准确的内容,审核人员有权要求申请部门予以补充、解释。
(三)会计部门柜员维护人员审核“申请表”内容无误后,经旗县联社人事部门负责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签章,并报柜员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科技部门维护。
(四)科技部门根据审核无误且已经过规定审批程序后 的“申请表”,在系统中对新增、修改或删除的柜员资料进行维护。对于维护结果,必须建立监督、复核机制。维护和复核人员对系统内柜员资料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申请表”一式两联,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存、备查,一联交科技部门做维护的依据,并作为永久性会计档案保管。
(五)旗县联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系统柜员资料的维护工作。由于柜员资料维护人员具有较高权限,为防范风险,应选择责任心强、综合业务能力较强、对辖内岗位设臵比较熟悉的人员担任。
(六)对于业务部门的维护申请,科技部门必须在“申请表”上注明的启用日期之前完成相关维护工作。柜员资料维护后,科技部门应及时通知柜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由后者负责通知柜员本人。注:修改或删除柜员资料,必须保证在当日维护之前该柜员无业务发生。
第十五条 柜员、柜员卡及密码的管理
(一)柜员管理
1、柜员应熟悉系统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要求办理各项业务的操作。对违规操作而出现问题,承担责任。
2、为加强柜员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系统柜员必须与真实员工相对应,严禁通过虚设柜员的方法,达到增加操作人员的目的。
3、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系统终端。
4、柜员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在终端中执行签退操作或按 9 F11将屏幕锁定或退至LONGIN下。若因柜员未及时签退或未锁定屏幕而出现问题的,柜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柜员授权时,必须对所授权业务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章确认。柜员对所授权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柜员卡管理
1、自治区联社负责柜员卡的印制。各旗县联社会计部门负责柜员卡的保管、发放和管理,负责被删除柜员的柜员卡或损坏、作废的柜员卡的收回及保管工作。
2、空白柜员卡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县级以上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柜员卡的发放、回收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及时登记“柜员卡交接登记簿”。领用时,原则上应先收回旧柜员卡,再发放新柜员卡。严禁使用已作废的准贷记卡、借记卡、生肖卡等制作柜员卡。
3、如无特殊原因,柜员签到和授权必须使用柜员卡。
4、柜员卡实行“一人一卡、卡随人走、严禁复制、不准交接”的管理模式。严禁通过复制柜员卡、将本人柜员卡交予他人使用,对私自复制柜员卡或将柜员卡交予他人使用的,该柜员代号所对应的柜员及其直接领导要承担主要责任。
5、柜员不慎丢失柜员卡,必须及时修改柜员密码,同时上报书面检查材料,由旗县联社会计部门会同稽核部门核实后,挂失该操作员柜员卡,重新申报领取新卡。
6、柜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使用柜员卡的,应及时将柜员卡交回,并上报柜员资料管理维护部门,对系统 中柜员资料进行调整。
(三)柜员密码管理
1、柜员第一次上机操作时,应立即更改其初始密码。为防止泄密,柜员密码不应使用简单重复或连续的数字。
2、柜员密码必须输入六位字符(密码为字符和数字或两者的组合),同一密码的连续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无论任何原因,柜员均不得将本人柜员代号和密码交予他人使用。因向他人提供柜员代号和密码而出现问题的,提供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营业准备
(一)每天营业前,由专人检查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二)由网点会计主管和一名柜员进行网点款包接收,登记《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并由主管与库管员将款包中尾箱分配给柜员,柜员要检查尾箱封口是否完好,现金与登记簿记录是否一致;若库存现金过少,不能满足正常营业的现金收付,应及时填制《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金调剂单》(以下简称“现金调剂单”),向库柜员提出提现要求。
(三)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柜员的日间签到、营业期间临时离岗退出和全天营业终了的签退工作。营业前会计主管或由会计主管指定的柜员开机,按规定登记《网点工作日志》。各上岗柜员在规定时间进行签到。
(四)由会计主管及时打印上日各项营业报表,审核上日各项账务报表是否正确。
第十七条
日间业务处理
柜员应严格按系统操作规程进行交易操作,根据业务请求或类型审查凭证内容真实、正确后,按凭证内容输入系统。
(一)审查凭证
1、柜员审查凭证的内容
⑴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社)受理的合法凭证。⑵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票据。
⑶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⑷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次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⑸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⑺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⑻凭证、存单(折)、银行卡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⑼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⑽内部凭证的日期、金额及其它各项要素是否正确、清 晰、明了。
2、柜员对审批手续的审查。
⑴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⑵大额资金收付、错账冲正、抹账、挂账等重要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⑶发放贷款的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章。
⑷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否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⑸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查询查实凭据,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⑹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挂失、解挂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调阅档案资料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⑻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国债等款项垫付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⑼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二)日常业务处理
1、柜员权限之内的业务,由其直接办理,营业终了,由会计主管对柜员当日办理业务进行审核。
2、超过柜员权限的业务,由会计主管授权后办理。
3、收付款处理程序
⑴ 除根据有关规定可由信用社代扣的款项外,付出款项要有付款单位签发的付款凭证,或按结算办法规定由收款单位填制的结算凭证。
⑵ 柜员权限之内的付款业务,按照“受理――审核――验印——记账——付款(签发回单)——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验印”的程序办理;对权限规定必须实时授权的付款业务,按照“受理――审核――验印——记账——主管授权、验印——柜员付款(签发回单)---主管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大额业务必须按规定经会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现金付出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⑶ 柜员权限之内的收款业务,按照“受理――审核——收款——记账——签发回单——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对权限规定必须实时授权的收款业务,按照“受理――审核――收款——记账——会计主管授权——柜员签发回单——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现金收入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
⑷本网点开户单位间的转账结算业务,必须先记付款单位账,后记收款单位账。
⑸参加票据交换的行(社),受理收款单位交存他行社的付款凭证时,必须在进账单回单上加盖“他行票据,收妥 抵用”字样的戳记,在本社办妥收款手续后方可支付。
⑹按照“审核——记账——会计主管审核”的程序处理内部综合账务。
⑺单位现金交款业务或储蓄收付款业务打印回单后,发现错账不能做抹账,需挂账处理,查明原因后,填制错账冲正凭证作冲账处理。
第十八条 日终轧账的处理程序。
营业机构日终轧账模式为柜员轧账平衡——网点轧账平衡二级平账模式。
(一)柜员轧账程序
1、营业终了前,查询所记账务是否有未复核记录或在途账务。
2、清点钱箱的实际库存现金数额,并按实际库存输入系统,与系统中本柜员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如出现不符情况,可采取重新清点库存现金或打印发生的流水账与业务凭证进行逐笔勾对,如属凭证输入有误,应进行错账冲正;如属于现金收付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按现金差错处理。
3、清点核对重要空白凭证日收付发生数、作废张数及结存余额,并与系统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明细表(或手工登记簿)核对,做到账证相符。
4、认真进行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现金实物与柜员现金箱、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柜员凭证箱的核对,保证机打凭证顺序号连续并与柜员轧账汇总单、流水记录一致。核对无 误后,按柜员汇总轧账单、流水记录、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的顺序整理,一并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核。
(二)会计主管(或坐班主任、复核员)审核程序
1、逐笔复核柜员当日经办的业务凭证(已实时复核的凭证除外),并加盖个人名章。
2、对本网点当日处理的业务进行汇总轧账平衡。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⑴记账凭证与“柜员轧账表”的交易金额、笔数是否一致。
⑵柜员流水清单与原始凭证的要素是否相符。⑶柜员凭证序号是否连续,是否与“柜员流水记录”末笔业务一致。
⑷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与加计的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一览表”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⑸系统内往来是否有往账未核销;是否存在查询未复的业务。
3、核对柜员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确保账款、账证、账账相符,核对无误与柜员双人上锁封箱。
4、监督各柜员做签退处理,所有柜员全部签退后,进行网点签退,关闭主机及其它设备。
5、将钱箱装入款包,与一名柜员共同将款包交押运人员,登记《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
第十九条 复核制劳动组合的业务处理
(一)人员配备及分工 复核制网点至少配备两名前台临柜业务人员,其中录入员为一级柜员(同原网点记账员),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具体受理前台业务及内部账务;
复核员为三级柜员(可由原出纳兼复核员担任),管理系统业务印章及现金实物,负责对临柜人员办理的业务进行实时复核(日常业务及抹账、删除等业务)以及业务处理完毕记账凭证的保管;
对超过录入及复核人员受理范围的业务,由网点会计主管授权后办理。
(二)业务处理程序
按照“录入员接受业务事项――审查核点现金或转账业务是否正确合规――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数据录入――将凭证(现金)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在系统中进行再次录入,审核凭证(现金)是否正确――对需要授权业务,由主管审核授权――交易成功后,复核员打印有关单证,收付现金,加盖有关印章后,将客户凭证(现金)交录入员――录入员将有关凭证(现金)交客户。
1、现金收款业务处理程序:
柜员权限之内的收款业务,按照“录入员受理――审核凭证――核点现金――根据原始凭证录入――将凭证现金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凭证、现金无误后,录入系统记账――交回单交客户――复核员或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对权限规定必须实时授权的收款业务,按 照“录入员受理――审核――收款——复核员复核记账——会计主管授权——复核员将回单交客户――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现金收入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账”。
2、现金付款业务处理程序:
柜员权限之内的付款业务,按照“录入员受理――审核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录入――将凭证交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复核凭证无误后,录入系统记账――打印凭证并配款――录入员复点现金无误,将凭证现金交客户――复核员或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对权限规定必须实时授权的收款业务,按照“录入员受理――审核——复核员复核记账——会计主管授权——复核员打印凭证并配款――录入员复点现金无误,将凭证现金交客户――复核员或会计主管当日滞后审核”的程序办理。现金付出必须坚持“先记账,后付款”。
第二十条 特殊日业务处理
特殊日账务处理主要是指季末、年末系统业务处理。
(一)季末业务处理
1、系统季末批量处理时点及内容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信用社应按季进行各项税费提取,系统在季末日完成两次批量处理(具体时间根据自治区数据中心通知执行)。第一次批量时点是各网点按照正常业务处理顺序,办理完毕各项业务,在系统中作网点下班处理后。此次批量处理系统自动进行通存通兑业务批量处理;自动进行积数计算;自动进行季末应付利息计提;自动更新总账文件。
第一次批量系统处理完毕后,系统前台应用再次启动,日期仍为当日日期,由前台柜员通过查询当前余额,计算并编制原始记账凭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付福利费、各项税金等各项税费,在系统中通过“内部账记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处理完毕后,由柜员进行网点下班,结束当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第二次日终批量处理,自动更新总账文件,生成当日相关报表。
2、系统季末处理步骤
核心业务系统上线运行后,旗县联社本部应于月(季)末在系统中进行相应业务记载。其中应付利息由系统于季末日第一次批量处理时自动提取; 其他各项费用支出的提取,若提取基数与第一次批量处理无关的会计科目,可以根据情况在季末任意一天提取,并在系统中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提取基数必须通过第一次批量结束后才能产生的会计科目,必须于季末日第一次批量结束后,在系统中查询相应余额,并根据计提比例计算提取数额,在系统中进行账务记载。具体步骤如下:
(1)第一次批量结束后,本部前台柜员再次登录系统(网点重签),通过“总账内部账-总账交易-总账当前余额查询”,查询计提基数;
(2)由柜员根据查询到的余额乘以相应比例,得出计提金额,编制原始凭证;
(3)在系统中“总账内部账-内部账交易-内部账记账(包括现金和借贷)”进行账务记载。各项账务均处理完毕,按日终正常业务处理步骤进行网点下班。
(二)年末业务处理
1、系统年末批量处理时点及内容
系统在年末日完成三次批量处理(具体时间根据自治区数据中心通知执行)。
第一次批量时点是各网点按照正常业务处理顺序,办理完毕各项业务,在系统中作网点下班处理后。此次批量处理系统自动进行通存通兑业务批量处理;自动进行积数计算;自动进行年末应付利息计提;自动更新总账文件。
第一次批量系统处理完毕后,系统前台应用再次启动,日期仍为当日日期,由前台柜员通过查询当前余额,计算并编制原始记账凭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付福利费、各项税金等各项税费,在系统中通过“内部账记账”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处理完毕后,由柜员进行网点下班,结束当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第二次日终批量处理,自动更新总账文件,将各营业网点损益上线至旗县联社本部,计算出利润总额并自 动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第二次批量系统处理完毕后,系统前台应用再次启动以,日期仍为当日日期,由旗县联社本部前台业务人员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完毕后,柜员进行网点下班,结束当日处理,系统进行第三次批量处理,生成总账文件及相关报表,并进行新旧科目结转。
2、系统年末处理步骤
除按照季末业务处理步骤,在第二次批量处理后,本部前台业务人员还应进行以下操作:
(1)进行“网点重签”;
(2)在系统中“总账内部账-内部账交易-内部账记账”进行账务记载。利润分配处理完毕后,按日终正常业务处理步骤进行网点下班。
第二十一条 柜员业务交接
(一)柜员轮班交接
1、移交柜员必须平账,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以及其他实物等应与交接时的柜员轧账单及柜员凭证一览表、现金明细账、现金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有关资料核对相符。
2、交接双方登记《柜员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的凭证、账、表等相关资料以及应交接的其他物件等。
3、交接双方对有关账、款、实物等进行认真核对。
4、系统中相应处理。由移交柜员完成当日系统操作,进行“柜员签退”后,选择“尾箱交接”交易,将系统中尾箱转至接交柜员;由接交柜员登录系统,选择“尾箱余额查询”交易,查询接交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与实物一致。
5、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柜员交接登记簿》及有关书面资料上签章证明。
(二)柜员短期离职交接
柜员短期离职交接除按轮班交接进行处理外,由短期离职柜员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等提供书面说明。交接完毕后,由网点或旗县联社本部综合管理人员在“柜员管理-柜员休假/销假处理”交易中将离职柜员工作状态进行相应调整。
(三)柜员调离交接
柜员调离交接除按柜员短期离职交接进行处理外,还应编列移交清册,并对待办事项、账务差错、悬案等情况提供书面说明。按柜员调动情况,分为核心业务系统内调离或调至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单位两种情况。
核心业务系统内柜员调动由旗县联社本部综合管理柜员在系统中通过“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柜员调动”交易,将调离柜员从原机构调出,调入至指定机构。如柜员属跨旗县联社调动,调出柜员必须出具“农村信用社人员商调函”,调出旗县联社综合管理柜员将该柜员可从事业务范围均臵为0,由调入旗县联社综合管理柜员根据实际岗位对其可从事业务重新进行维护;如柜员属同一旗县联社范围内调动,调出柜员必须出具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函,并由调入单位填 写“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由旗县联社本部综合管理员在系统中进行维护。
柜员调离农村信用社系统,由人事部门出具调出柜员的调动函,旗县联社本部综合管理员在系统中通过“柜员支持-柜员交易-注销柜员”处理。
第六章
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必须按窗口设臵、配备收付款合一的尾箱。尾箱必须编号使用,不得混淆。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联社应根据各网点现金收付量情况,为各营业网点的柜员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柜员尾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报自治区联社备案后,在系统中进行设臵。
第二十四条 各网点应根据县联社核定的现金库存数核定柜员的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控制业务现金存量。对于柜员现金超限额的,柜员必须主动上缴库柜员,由库柜员视情况上缴。
第二十五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二十六条 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库存现金登记簿”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或交接班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 23 对现金实物与系统尾箱现金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或移交由押运人员集中入库保管。
第二十七条 现金的领取、上缴
(一)营业网点现金的领取、上缴
现金领取、上缴由库柜员填写一式两联《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现金调拨单》(以下简称“现金调拨单”),提交网点会计主管。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及预留个人印鉴,填写《提送款登记簿》,由调缴款人员(或押运人员)签字后到上级机构(旗县联社营业部或上级信用社)办理调缴款。
缴款时,会计主管与库柜员要清点所缴现金无误后,填写《提送款登记簿》后,连同单据及款项交调缴款人员。同时在系统中作“现金出库”处理(由旗县联社营业部或上级信用社盖章后的“现金调拨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款项提回后,会计主管与库柜员核对“现金调拨单”等单据票款相符后,在系统中作“现金入库”处理。
(二)旗县联社营业部或营业网点的上级信用社业务处理
旗县联社营业部或营业网点上级信用社收到营业网点提交的“现金调拨单”后,要认真审核有关业务事项的正确性,无误后,交会计主管审批加盖业务公章。管库员根据手 续齐全、内容正确的“现金调拨单”进行配款,在系统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营业网点缴款时,由联社营业部(或信用社)接收人员在《提送款登记簿》上签字,在系统中作“现金入库”处理,同时将“现金缴款单”加盖清讫章,一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一联交网点押运人员返回至缴款网点。
营业网点领取现金时,在系统中作“现金出库”处理,同时将“现金缴款单”加盖清讫章,一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一联连同网点领取现金一并交押运人员,由押运人员在《提送款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后,返回至领取现金网点。
第二十八条 现金的调剂
主要是指同一营业网点内柜员向库柜员领取、上缴现金以及同一营业网点内柜员间现金的调剂。
(一)柜员领入现金
柜员现金不足时,领款柜员填制 “现金调剂单”,注明领入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库管员凭以配款出库。管库员按“现金调剂单”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在系统中选择“柜员现金调剂”交易,打印一式两联现金调剂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一联留存(现金调剂单作为机打凭证的附件),一联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领款柜员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现金上缴。
柜员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缴款柜员填制“现金调剂单”,注明缴款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交库管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缴款柜员在系统中选择“柜员现金调剂”交易,打印一式两联现金调剂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库管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同一网点柜员现金的调剂(除库管员),由会计主管或库管员监督完成,交易处理程序同上,由现金调出方按上述现金领入或上缴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现金的交接同第二十条柜员交接。第二十九条 库房管理
(一)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二)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三)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金库备用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1、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2、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管理机构并采取防范措施。
3、旗县联社大库库房、保险柜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旗县联社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旗县联社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4、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5、副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主任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6、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7、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四)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五)库房内不得放臵无关物品,放臵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基层网点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其他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主任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六)库管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禁止无关人员旁观。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七)信用社或营业机构负责人至少每旬查库一次,旗县联社会计部门或稽核部门至少每月查库一次,旗县联社主管主任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查库。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旗县联社上级机构查库时,查库人员必须出具查库令,并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并由旗县联社人员陪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库管员有权拒绝查库。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第三十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实行综合柜员制后,必须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 进、出库、领用管理。旗县联社应为各营业网点的柜员合理核定重要空白凭证限额,原则上柜员尾箱中每种重要空白凭证不得超过十日用量。
库管员负责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并负责向县联社或上级主管机构领取(上缴)、向各柜员分发重要空白凭证。库管员不得兼管或使用业务公章。柜员向主管领用时要清点准确,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并由双方相互签章确认。同时在系统中进行处理:
领取、上缴、出售、使用、销毁重要单证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柜员之间严禁相互交换、借用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柜员之间重要单证的调剂必须通过会计主管批准。
日常营业所需的存款、贷款及其它重要空白凭证由柜员根据操作权限进行实物保管使用,剩余凭证由库管员保管使用,必须确保章、证分管。贷款借据由营业网点信贷员向库管员领取,并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上签名,最晚五日由双方核对一次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登记簿是否相符。
会计主管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对柜员重要单证使用、结存情况逐一进行查对。
按照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由系统管理,分为系统自动销号和系统不自动销号两种类型。系统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出售、使用由系统自动登记分户账及登记簿,柜员日终打印“柜员凭证一览表”与实物核对;系统不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各旗县联社应按要求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上缴、出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系统中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流程,主要分以下几个环节:
1、自治区联社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根据重要空白凭证号段通过系统向领用旗县联社进行“凭证出库”交易,同时将按系统中分发号段向各旗县联社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分发。
2、旗县联社
本部业务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凭证入库-由上级机构领入”交易,同时将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系统号段进行核对,无误后,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3、各营业机构
信用重要空白凭证网点库管员填写一式两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营业机构业务公章及会计主管、库管员名章,送交旗县联社本部业务人员审核;
旗县联社本部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凭证出库”交易,打印“重要空白凭证出库单”(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为出库单附件),由领用网点领用人员签字确认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一联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 连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一并交网点领用人员;
领用机构人员认真审查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与领用单数量是否相符,无误后,由库柜员选择“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交易,打印“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作“重要空白凭证入库单”的附件),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二)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
主要包括旗县联社间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和旗县联社范围内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
1、旗县联社间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
由重要空白凭证需求联社填写“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申请表”,报自治区联社财务计划部备案,自治区联社同意并组织进行调剂。首先通知调出旗县联社在系统中对调出凭证进行“凭证出库”交易,将系统中重要空白凭证上缴至自治区联社;其次由自治区联社将调出联社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通过系统中“凭证出库”交易,将凭证调出至需求联社,最后由需求联社在系统中进行“凭证入库交易”,并由调出联社和调入联社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交接。
2、旗县联社范围内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
由重要空白凭证需求机构填写“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申请表”,报旗县联社会计部门批准,并组织辖内凭证多余机构进行调剂。首先,旗县联社会计部门通知调出网点在系统中通过“凭证出库”交易,将重要空白凭证上缴至旗县联社本
部;其次,旗县联社本部将调出机构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通过系统中“凭证出库”交易,将凭证调出至需求机构,最后由需求联社在系统中进行“凭证入库交易”,并由调出机构和调入机构进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的交接。
(三)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及调剂
柜员凭证的调剂主要是指同一营业机构内柜员间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
1、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注明“柜员领用”字样,经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后,交库管员办理领用手续。由库管员在系统中选择“柜员凭证调剂”交易,打印一式两联凭证调剂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一联留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作为凭证调剂单的附件),一联连同重要空白凭证一并交领用柜员。领用柜员核点凭证后,核对“柜员凭证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交回单)”作凭证调剂单的附件)。
(四)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交回
1、柜员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因故未用的,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一联留存,一联作“凭证调剂单”的附件),注明“柜员未用交回”字样,柜员进行“凭证调剂”交易,打印一式两联“凭证调剂单”,一联留存,一联连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一并交库管员。
2、库管员清点重要空白凭证无误后,在“凭证调剂单”上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将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员核对柜员尾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结存数量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五)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售
1、存款单位(人)申领重要空白凭证时,由存款人(单位)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或“金融机构手续费发票”加盖预留印鉴,柜员核实经办人身份,核对预留印鉴无误后,选择“凭证出售”交易,录入领用单位账号、凭证种类和凭证号码,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2、按要求向客户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将“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或“金融机构手续费发票”交客户。
3、配发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领用单位的账号、开户银行名称后,交存款单位(人)。
(六)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
重要空白凭证因种类取消、格式改变等原因不再使用的,一律交回旗县联社入库,由旗县联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统一进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1、由营业网点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选择“凭证出库”交易,打印重要空白凭证出库单,并抄列
一式两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将凭证及实物一并交旗县联社。
2、由旗县联社本部审核营业网点上缴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抄列的一式两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是否与“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凭证出库单及实物核对相符。
3、记账凭证与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核对无误后,汇总编制一式三份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经旗县联社理事长签署意见后,由旗县联社本部业务人员在系统中选择“凭证作废”及“凭证销毁”交易,打印“凭证作废单”及“凭证销毁清单”。
4、将销毁实物与一式三份销毁清单一并交销毁人员核对签字后作销毁处理。销毁清单一份作系统打印的“凭证销毁清单”附件;一份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一份连同作废、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交销毁人员处理。
(七)柜员办理业务过程中重要空白凭证的作废处理 柜员日常办理业务,因记账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重要空白凭证作废而系统未联动记账的交易,应在系统中选择“凭证作废”交易,将系统中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作废处理。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切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正确业务凭证的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必须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未由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未由系统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贷款借据、社内往来凭证等系统不能自动进行销号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这类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上缴均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票样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选择“表外记账”交易作账务处理。其他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报表和账簿
第三十三条 营业网点柜员据以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生成、打印的各类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均应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 营业网点每日打印的会计资料。
(一)柜员日终结账报表,日终打印,随会计凭证装订。主要包括:
1.柜员轧账汇总单(表内、表外); 2.现金收付明细; 3.库存现金登记簿; 4.柜员流水账;
5、批量代收代付成功、失败清单(柜员完成代收代付业务后打印);
6、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明细;
7、柜员凭证一览表。
(二)营业网点次日打印的批处理业务清单及凭证、报表,随凭证装订。主要包括:
1.通存通兑业务清单(本代他、他代本)、2.通存通兑汇总记账凭证、通存通兑汇总清单;
3.整存整取自动约转清单;
4.零整自动扣款交易清单; 5.贷款自动形态转列清单; 6.贷款自动扣款清单; 7.贷款五级分类清单; 8.大小额来往账清单; 9.网点营业日报表;
10其他需打印资料。
(三)其他业务报表,日间或批量打印,专夹保管,按月装订。主要包括:
1.实时汇兑、电子汇兑、网内往来、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业务收到/发出查询查复书;
2.账户满页账页; 3.业务状况表等有关报表;
4、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每月月末次日打印的会计资料,36 专夹保管,按月装订。主要包括: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现金统计月报表。
(五)代扣代缴所得税清单;
(六)分户账(对账单)账页;
(七)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八)表内应收利息转表外登记簿
(九)挂失止付登记簿;
(十)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营业网点特殊会计日打印的会计资料。
(一)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次日打印,专夹保管,随会计凭证装订。主要包括:
1.应付利息计提表; 2.活期储蓄利息清单; 3.存、贷款户利息清单; 4.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二)营业网点其他业务报表,专夹保管,按期装订。
1.欠息清单,次日打印,日常核对。
2.其他需要打印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年终打印的会计资料,专夹保管,37 按年装订。主要包括
1.业务状况年报表,次日打印; 2.资产负债表,次日打印; 3.损益表,次日打印;
4.新旧科目结转表,次日打印。5.其他需按年打印的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营业网点应设臵以下手工登记簿:
1.网点工作日志。用于记录柜员出勤、印押机证管理情况、本日营业概况、本日业务审核监督情况、要事记录、岗位职责监督检查情况等。
2.柜员交接登记簿。用于记录由于柜员轮班、短期离职等原因引起的业务交接情况。
3.查库登记簿。用于记录库房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实物等检查情况。
4.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登记簿。用于记录除柜员日常轮班交接的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密押机、压数机等)、柜员卡、库房及保险柜钥匙的使用保管情况。
5.柜面服务登记簿。用于记录柜面发生的长短款、口头挂失、退票、客户纠纷等柜面特殊业务处理情况。?
6.抹账业务登记簿。用于记录柜员因业务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业务差错,在系统中进行抹账处理的具体情况。
7.会计档案登记簿。用于记录会计档案的保管、上缴、销毁等情况。
8.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用于记录会计档案的调阅情况。
9.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样登记簿。用于记录有价单证及系统未作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领入、使用、售出、上缴、作废、销毁、结存等情况。
10.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用于领用人记录有价单证及系统未作控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销号情况。
11.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记录收到或发出联行信件、结算凭证、查询查复等信息及处理情况。
12.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用于记录抵(质)押物品、代客户保管有价值品以及网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保管情况。
13.柜员箱包交接登记簿。用于记录营业日初及营业终了柜员箱包交接情况。
14.提送款登记簿。用于记录营业期间网点向上级机构提缴款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
(一)会计凭证及其附件需按日装订,并在账务处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过多的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的可将同一月份若干日(不得超过五天)的凭证合并装订,但必须按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二)批量处理的记账凭证需人工单独编制凭证序号,并在凭证封面注明张数,柜员号填“批量柜员”。
(三)日终结账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等按下列顺序排列装订:
1.营业日报表。
2.同一柜员按柜员轧账汇总单(表内、表外)、柜员流水账、柜员现金明细账、重要空白凭证收付明细、柜员凭证一览表、记账凭证附原始凭证及附件按柜员凭证序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机打凭证作为记账凭证,客户提交或自制的凭证作为原始凭证);营业网点按柜员号顺序排列。
3.营业网点批处理业务清单。主要指次日打印的批量报表及凭证清单。
(四)填制凭证封面。会计凭证的装订需加装统一规格的凭证封面和封底(详见附件)。凭证封面应注明凭证日期、保管编号、柜员号,填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分册装订的还必须注明“共几册、第几册”等要素,同时应保证封面记录各柜员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附件张数与实际张数一致。
(五)在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封面上加盖装订人员、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名章,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四十条 分户账页的装订和保管
(一)按月(季)输出的账页,按账号顺序从小到大排列,妥善保管;终了,按账号顺序和页次排列整理装订。
(二)装订成册的账页应加装封面和封底,封面注明账簿名称、、保管期限及档案编号;已装订的账页,要汇总编列顺序号,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坐班主任或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三)分册装订的分户账需在封面注明册数和分册号。第四十一条 其他会计资料的装订和保管。
指其他专夹保管,按期装订的会计资料。主要包括按期(日、月、季、年)生成的会计报表、查询查复书等其他会计资料。
(一)业务状况日报表按日期顺序排列,按月装订。
(二)业务状况月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按日期顺序排列,按年装订。
(三)年报表按决算报表目录顺序排列,按年合并装订。装订时需加装统一规格的报表封面和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注明报表名称、、保管期限及档案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四)其他会计资料在装订时,需按日期顺序排列,根
据资料厚度按月(季、年)合并或分册装订。采取分册装订的,应在各册封面注明资料种类、起止日期并注明总册数和分册号;采取合并装订的,在资料封面注明资料种类和资料期。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加编档案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第四十二条 登记簿、明细表。
(一)打印的各类业务登记簿、明细表分类按年装订归档。装订时加统一规格的封面和封底,在封面注明资料名称和资料期,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骑缝章,封面加编档案编号后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
(二)手工记载的登记簿按年记载归档,由登记人员和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在封面加编档案号后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柜)保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装订要求、保管年限对各种登记簿进行装订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磁性资料的归档。
(一)磁性介质档案资料按(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类、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保管期限及档号,由档案管理员在标签和介质封套上盖章。
(二)磁性介质档案须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存
放在两个不同的建筑物里,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柜员、综合柜员办理的多项外部和内部账务必须是相容的,要符合会计核算内控制度的要求,并做到日终轧账流水账借贷方发生额相等。
第四十五条 对外营业时,由柜员、综合柜员、会计主管同时在场(复核制网点,必须保证录入员和复核员在场),不得允许单人在营业网点对外营业。
第四十六条 柜员不得代客户填写凭证,不得以客户身份自行或代他人办理存、取款及其他结算业务,不得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四十七条 柜员对外办理业务必须一笔一清。一笔业务未办妥之前,不得处理另一笔业务或离岗。临时离岗必须在终端中按F11将屏幕锁定或退至LOGIN下,并锁好钱箱、重要单证、印章等。
第四十八条 操作员对自己柜员卡及密码口令实行个人负责制,由操作员本人严格保管,不得泄密。操作员每月应至少更换一次密码口令。代码和密码口令仅限本人使用。因丢失并泄密口令造成损失,要按保密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同一个营业日,不得变更操作员级别,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操作员级别的,须经信用社主任书面申请,联社核实后可予以变更,由本部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柜员权限设臵。
第五十条 一级柜员和三级柜员未经批准不得顶班换岗,岗位轮换或轮休时,柜员、库管员岗位轮换办法由各旗县联社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并做好相应的柜员权限管理,重要物品的交接按单线传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印、押(压)、证三分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一条 加强内部现金限额管理,执行大额现金提款的监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内部往来账由会计主管按规定进行核对,并在有关登记簿上登记核对结果,签章确认。旗县联社会计部门和稽核部门至少每季对营业网点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特别是对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进行认真监督,要加强对现金、重要单证、挂失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柜员发现重要单证、现金及账务差错时,应及时向网点会计主管汇报,并积极查找。未能及时查清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管辖机构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岗位责任制等配套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具备条件并经批准实行综合柜员制和复核制的营业机构。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制度执行。
篇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发展,策略,研究
一、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一) 客户诚信度有待考量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体制还没有跟上其发展的脚步。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 作为市场交易的双方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在我国, 我们不可掩饰的是市场运行中缺乏一定的诚信机制, 很多的市场参与者缺乏一定的信用度。针对农信社的贷款对象, 大多是农户或者乡镇企业, 他们的经营不稳定, 一旦出现什么问题, 就可能还不起农信社的贷款, 就会出现一些赖账、烂账的现象。还有的客户, 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缺乏必要的诚信品质, 故意以各种方式躲避债务, 加大了农信社的贷款还款的压力。针对农信社的贷款业务, 由于客户的信用度有待考量就严重限制了农信社的放款速度和数量。
(二) 农信社贷款的抵押机制不健全
农信社的贷款业务, 有的没有任何担保, 有的只许很小的担保, 这也会出现赖账和烂账, 造成陈年老账不能及时收回。农信社作为信用担保, 很多的机制还不健全, 影响自身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的控制, 给农信社的贷款增加了不小的风险。农户在自身的生产生活中, 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 这些都加大了农信社放款的效率。
(三) 农信社贷款资金不足
农信社作为农村发展的金融服务机构, 理应有充足的贷款资金, 但是从目前得到的数据统计分析, 农信社的贷款资金严重不足, 很难与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相抗衡。再加上有的在农信社的贷款大量流入城市, 造成农村的发展出现疲软, 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就不会有更多的闲散资金, 那就会给农信社的存款业务造成很大的压力, 进而造成贷款资金不足, 形成恶性循环。
(四) 农信社不恰当的贷款制度
农信社由于贷款的对象大多是低收入的弱势群体, 他们偿还贷款的能力较弱, 一旦出现任何经营的偏差和突发性的事件, 都会造成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出现呆账、赖账等。为此, 农信社为了保证收回贷款本息, 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贷款放得出收不回, 贷款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样就加大了贷款人的恐惧心理, 不愿意在农信社贷款了。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发展的策略研究
农信社要想在激烈的金融市场占有一席之地, 必须想方设法的改善目前农信社贷款业务发展的现状, 采取果断的措施促进自身贷款业务的发展。
(一) 转变思想, 提高信贷的营销效率
要实现农信社的贷款业务的发展, 必须让农信社的工作人员转变思想, 认真对待, 采取有效的措施, 提高信贷的营销效率。农信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要给贷款的市场营销思想上重视, 将农信社的贷款营销与组织存款、清收盘活相结合。客户经理要彻底改变“衙门作风”和“官商习气”, 变坐门等客为上门服务, 要深入四田间地头和村组农户, 搞好贷前调查和贷后服务, 加强与农户的联系与沟通。另外, 采取有效的宣传手段, 以最小的成本宣传实现最大的贷款收益。
(二) 针对目标人群, 大力营销
农信社作为农村稳定, 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金融服务机构, 主要的目标人群应该是关乎三农的人员和机构, 这就决定着农信社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 要把握时机, 把握自身的优势, 了解自己的客户, 把目标人群列入自身的贷款行列之中, 构建针对三农工作的农信社贷款业务的营销机制。针对这些目标人群, 农信社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 认真了解他们的贷款需求和贷款偏好, 制定针对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同时, 大力发展营销队伍, 提升贷款营销人员的素养, 要主动出击, 寻求目标人群, 不能在等、要等手段来完成贷款任务。大力开展组织存款资金和清收盘活工作, 增强支农资金实力。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的评定工作为契机, 大力弘扬诚信美德, 增强农民的信用观念, 优化信贷环境。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 做到敢放勤收, 增加经营效益。
(三) 提高信用度, 完善贷款的制度建设
农信社的贷款业务主要靠的是信用发放贷款, 只有提高贷款人的信用度才能实现农信社的贷款业务的发展。目前, 农信社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刚刚建立, 现在做的就是尽快建立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与登记咨询系统, 搞好与当地政府部门和其他金融单位在制裁逃废债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逐步形成一个社会性的网络监督体系, 及时对不守信用者给予曝光和现金、结算等方面的制裁。通过完善社会信用的软硬件建设, 加强对贷款的全面监控, 严防逃废债行为。利用政府宣传的公民文化和乡村民约及社会法制建设来提高贷款人的信用度, 让贷款人树立诚信意识和及时还款的责任意识, 拥有良好的目标人群和优良的还款环境, 农信社的还款工作就会大大改善。
(四) 盘活农信社不良贷款
要想实现农信社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必须盘活农信社的不良贷款。就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 农信社还存在很多的不良贷款。这时根据各地实际的情况, 可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 建立资产处置公司实行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对于问题贷款严重, 亏损面较大的农信社, 可采取集中处理模式, 由省政府出资建立或由省联社直接成立一个单独经营机构, 来统一处理农信社存在的不良贷款, 营造农信社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正起.农村信用社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对策建议[J].新西部, 2011 (2) .
篇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关键词: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村发展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乡村经济结构分化突出,是造成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不足的根本原因。为了促进农业结构修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恶略的信用环境,我国出台了很多支农扶农政策。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人民银行发布利用小额信用贷款促进“三农”发展的政策指示,在全国各地区大面积试行和推广了小额信贷活动。农村小额贷款业务以其便利的服务制度和独特的技术改革,能够使低收入人群也拥有利用自身信用进入贷款市场的平等机会,在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改善低收入群体福利及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从当前发展情况看,虽然我国农信社小额贷款业务已逐步形成框架,但是国内农户小额信贷发展还处在一个较低水平,存在诸如资金来源不足、信贷制度设置不合理、不良贷款扩大加大经营风险、贷款额度供给与人民实际需求有出入、审核难度大、人手不足等问题。
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特点与现状
我国开展的小额信贷活动起步晚与其它国家的小额贷款相比较明显存在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社区内的农户是我国农户小额信贷主要贷款对象;第二我国的小额信贷是一种无需任何抵押及担保的信用贷款,因此贷款手续较为简单方便;第三贷款利率低,与其它贷款种类相比利率更为优惠。自2000全面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以来,小额信贷已走过数十载。其为促进低收入人群再就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农信社发放的是小额度贷款,不能满足农户生产需求的多样化。目前,小额信贷贷款额度较低,即使是特级信用农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也只有5万。无法满足农民种植花卉、果树等经济作物,甚至开展特色养殖或建设农家乐等特色旅游区的贷款需求也随之增加。
(二)农信社设置的贷款期限与农作物的收成期限不匹配。由于不同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不一样,且开展现代化设备养殖业或者是进行农产品加工业,需要期限较长的资金支持。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期限设置(且规定不能展期)明显不能满足多样化的生产需要。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由于其贷款利率低且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往往被居心不良的人所利用。一些信贷审批职员把贷款发放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而从中获利。其次,由于贷款利率低,导致滥用资金的情况屡屡发生。另外,一些信贷客户故意拖延还贷时间,使农信社发放的贷款资金难以回笼,造成信贷资金流失、资金链断裂。这导致农信社在开展业务时有所顾虑,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抑制了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信用社小额资金来源不足,主要资金来源包括用户存款、资本金、金融市场筹资和央行拨放的支农再贷款等四个部分。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银行的支农再贷款。然而由于支农再贷款的拨放量会受到种种政策的出台的影响,且农户的贷款需求逐渐扩大,当前农信社的资金来源渠道已经难以匹配农民日益增长的贷款需求。
(五)农民信用观念差,贷款风险大。由于多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农民的信用观念差,还款意愿意识不足。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坏账、死账累积不断,贷款流动性减低,只能“回笼多少贷款,贷出多少贷款”资金难以回笼再循环。使得农户们的贷款难问题再出现,也使得农信社贷款风险加大,不良贷款率上升。
(六)农村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小额贷款是无抵押、无担保的简易信用贷款,准确评定贷款需求方的信用等级是农村信用社发放多少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然而在乡村及一些贫困的偏远地区征信体系落后缺乏完善的征信系统,农户的信用等级难以确定,使得信用评级时缺乏科学依据,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质量,不良贷款增加。
四、破解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困境之策略
事实证明,小额农贷在引导农户发家致富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是我国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剂良好催化剂。针对农信社在开展小额信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将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以推进我国小额信贷健康地、稳定地持续性发展。
(一)提高信贷发放额度,满足多样化的生产需求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使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呈现欣欣向荣之貌,农户的经营产业范围也不局限于原始的农业生产模式日益多元化。因而在农村信用社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发放贷款时,应该科学评估产业的经济价值及发展前景,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适当放宽信贷的发放额度为农户提供贷款资金。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农户的生产规模,满足多元化的生产需求,真正使农民发家致富,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全面快速地发展。
(二)设置合理的贷款期限
目前我国农信社小贷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受很多因素影响,全国各地种植的经济作物种类繁多、特点不一样,贷款期限严重与农户生产种植周期不匹配。各地农信社应该首先根据自己辖区内的作物的生长特点,设置与该片区农作物的生长周期相适应的贷款期限;其次应该根据农户的实际生产需求,考察其生产与盈利间的持续期限科学合理的设置中长期贷款期限,使农户们能专注于自己的产品生产活动,满足其长远发展需求使其扩大经营范围增收、增利。
(三)科学设置小额信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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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严格把控存存贷款利率的上浮与下沉区间,在存贷利率被限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业务的收益小无力填补其高昂的经营成本。在我国小额信贷具有“利率低,成本高”的特点,可是事实证明实行低利率有一定的弊端,它大大降低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积极性,而且助长了低收入人群和农户拖欠贷款的歪风以及增加了他们对贷款资金的超额需求。因此,我国在发展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能一味实行低利率的扶持政策。中央银行应该在满足农村信用社可持续经营的情况下,适当放松利率管制,使农信社可以科学设置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降低其经营成本。
(四)完善资金供给机制,为农信社提供充足的资金
我国农村信用社已改革为独立法人机构,各自自主经营并自负盈亏。作为直接服务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充足的资金来源是保证农信社是否可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针对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短缺的问题,农信社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应该增加对农业扶持的财政支出,加大发展农村经济的资金投入;增设更多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政策,用优惠政策引导资金雄厚的投资机构将部分资本投向农村地区。其次农信社要加强自身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工作力度,优化自身存贷比例。最后中央银行应继续安排支农专项再贷款弥补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资金不足的缺失,特别加大我国偏远地区如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农力度。
(五)加强小额信贷的宣传,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小额信贷知识的宣传力度,可以定时定期与社区委员会或村委会举办小额贷款的宣传活动,从而纠正农户对小额贷款性质的认识错误也可以使小额信贷传达到未覆盖的区域。农信社工作人员应认真向叙述农户小额信贷的性质和明确农户还贷的责任,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之所以久居不下很大原因是因为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户法律意识低。因此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加强其思想上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法律成为农户守信用的自我约束力,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六)加强农村信贷信用风险防范,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农户个人资料信息库改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方式。农信社应与当地政府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电子化信息系统,统一标准实行地区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一方面加强信息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降低农户与金融机构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从而降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七)完善小额信贷的审查监督制度
建立贷前双层审核制度,防范个人道德风险。完善信贷员的绩效考核制度,使信贷员的工资不仅与小额信贷拨放量有关,更与贷款收回量挂钩,打击“关系户”、忽视信用等级等违规操作行为,增加优质贷款客户的比率。实行贷后审查制度。农村信用社应配置贷后审查小组,对贷款用户的实际资金用途进行考察,防止农户把小额信贷用到不良的用途上,减少不良贷款的投放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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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锋娟,杨立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9,(10).
篇5: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 金牛卡(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对金牛卡(借记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金牛卡(借记卡)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和银行卡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1、银行卡是具有储蓄和存款功能、消费支付功能、转账结算功能、代收代付功能、消费信贷功能、综合理财功能以及派生功能的金融产品。
2、银行卡业务分为卡中心业务和卡管理业务,卡中心业务是由电子银行部进行操作,主要有银行卡制卡管理、查询打印交易。卡管理业务由各营业网点办理,主要有借记卡业务和查询打印交易。借记卡业务包括借记卡开户、记名卡发卡、卡折关联、借记卡换卡、附属卡申请、设臵/修改附属卡额度、主卡止付/解止付附属卡、附属卡销卡、单位持卡人维护。查询打印交易包括银行卡制卡查询、卡资料信息查询、主附卡对应信息查询、查询单位卡号。此外,还涉及到银行卡的特殊类交易包括卡的挂失/解挂、卡冻结/解冻、卡止付/解付、借记卡销户等 交易。
3、附属卡依附于主卡,并受主卡控制的银行卡,附卡只有唯一的主卡。
4、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有涉及卡业务单位。
5、卡业务支持一卡一折、无折开卡,开卡业务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任一柜面营业网点办理。
6、本操作规程,除以下特别说明外,柜员制及复核制网点办理各项业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业务操作流程》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内容
一、申领及开卡
(一)基本规定
申请开办个人卡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有效对公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附属卡申请只有在主卡完成领卡后才能办理,完成附属卡实时(即普通卡的主卡和附属卡可同时开卡并领卡)和非实时(即记名卡的附属卡必须主卡领卡后方可办理附属卡开卡)申请。个人附属卡为非记名卡,单位附属卡为记名卡。
(二)业务流程
1、填表
客户申领卡时,须完整地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申请书》(以下简称《金牛卡申请书》),并连同有效证件及待开卡存折等一并交给发卡机构经办人员。
2、审核
如申请人零余额开卡时,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金牛卡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客户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与有效证件是否相同、真实有效。
如申请人开卡同时办理存款的,除审核上述证件外还要审核存款凭证要素齐全正确性;审查存款凭证金额与款项应一致,并鉴别真伪,如是转账存款,注意审核支票或贷方报单填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是否为规定的大额款项;如是大额款项,需会计主管授权。无误后,打印单证,交客户签章,如客户只开卡,则没有存折,单位卡没有存折。盖章后,交客户银行卡。注:银行卡发卡需要交工本费,年费。通过签订协议年费可从客户卡中自动扣收。
3、开卡
不记名卡开卡时,核心业务系统支持一折一卡,刷入存折账号,系统自动显示客户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等有关资料,刷入 卡号,客户两次输入卡密码(6位数字),打印开卡申请书。如无折开卡可无需刷折,按系统提示建立或输入客户证件号码,刷入卡号录入密码,打印开卡申请书即可。
记名卡开卡时,其开卡过程是先完成账户的开户,后完成卡片的制卡及发卡。卡面上打印的内容有:卡号、姓名拼音等。开卡单位向客户交付银行卡领用凭证及证件,客户凭开卡申请书及有效证件两周后领取记名卡。
4、发卡
经办人员将金牛卡、存折、有关证件原件和回单联交给申领人。
5、资料归档
经办人员将《金牛卡申请书》和其他开户资料专夹保管, 按月装订保管并认真填写《开卡登记簿》。
(三)注意事项
经办人员应提示申领人注意以下事项:
1、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章程》和《安全用卡须知》,并在《金牛卡申请书》上签名表示同意遵守该章程并了解《安全用卡须知》。
2、在卡片背面签名,及时修改个人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特别要提醒持卡人不能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由于个人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卡与个人密码应分开存放,并妥善保管,要将卡与磁性 物品分开保管。
二、柜台交易
(一)现金存款
1、无卡存现
在办理无卡存现交易时,存现人必须认真填写存款凭条,并注明持卡人姓名、卡号、金额,并签名确认, 记录存现人有效证件号码。经办人员须认真审核存现人填写的存款凭条,记录存现人有效证件号码,清点现金,手工录入卡号。其他操作参照“有卡存现”办理。
2、有卡存现
经办人员办理存现交易时,首先询问持卡人交存现金总额并清点现金,无误后,通过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取卡号,按照屏幕提示选择交易类型,录入存款金额,核对卡号与屏幕显示是否一致。交易成功后,打印存款凭条,核对凭条内容无误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然后交回单及金牛卡给持卡人。
(二)现金取款
1、基本规定
(1)经办人员办理个人卡取现交易时必须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取卡号,不得手工录入卡号。不得无卡、折取现。
(2)持卡人大额取现5万元(含)以上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
2、办理取现 经办人员首先应询问持卡人取现金额,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取卡号,输入金额,并由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个人密码,交易成功后,打印取款凭条,核对内容无误后,交由持卡人签名确认,最后将回单联、现金及金牛卡交持卡人。
(三)转账
1、实现卡与对公户、个人户、内部账户之间的转账。操作此交易时需主管审核和授权。
2、经办人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认真审核持卡人填写的进账单,收款人名称和卡号是否正确,无误后,录入电脑。转账交易成功后,进账单回单联加盖清讫章或业务公章交还持卡人。
(四)账户查询
受理机构经办人员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取卡号,并要求持卡人通过密码键盘输入个人密码,交易成功后,系统显示“卡号、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等”账户信息。
(五)当日抹账
当日抹账交易适用于受理机构经办人员对当日借记卡存现、取现、转账等交易的错误操作,操作此交易时需主管审核和授权。
(六)销卡
1、正常销卡
持卡人若不需要使用金牛卡时,可持金牛卡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销卡手续。柜员审核并确认该卡无代收代付协议后,为其办理销卡,并当场破坏磁条剪角或打孔作废。销卡时卡内账户余额按客户填写凭证,或取现或转账办理,废卡记入待销毁库,统一定期进行销毁。账务核算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卡(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
带有附属卡的主卡销卡时必须先做附属卡的销卡,再做主卡销卡业务。
2、挂失销卡
金牛卡挂失到期后,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挂失申请书回单,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挂失销卡。经办机构收回挂失申请书回单作结清旧户的传票附件。
(七)挂失、解挂
1、金牛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
挂失时由客户提供卡号、密码、有效身份证件(代理挂失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2、口头挂失及解除挂失:
(1)持卡人金牛卡遗失、密码遗忘,来不及书面挂失时,可到内蒙古自治区各旗(县、市、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所辖联网任意营业机构或通过客服热线办理口头挂失。
(2)口头挂失期限为5天,期满后自动解挂。
(3)口头挂失期间,客户也可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所辖联网任意柜面营业机构办理解除口头挂失手续。
3、金牛卡书面挂失、解挂及补发新卡(1)金牛卡遗失后,持卡人可到原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业务。办理挂失业务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二份,代理人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存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等要素,同时提供金牛卡的户名、金额,账号等相关要素,并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
经办人员认真审查核对《挂失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对客户提交的申请及证件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调出客户资料,审核客户状态,对凭密码支取的由客户校验身份密码,会计主管复核后授权,打印《挂失申请书》记录,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经客户签字确认,回单交客户,并告知申请人七天后凭以办理换卡或支取现金。界时经办机构收回挂失申请书回单作结清旧户的传票附件。
(2)如持卡人挂失后,在补办新卡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挂失回执和密码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3)撤销挂失不能通过函电方式办理。
4、密码书面挂失、解挂及重臵
(1)客户遗忘密码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客户提交证件,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认真审查核对《挂失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经办人调出客户资料,审核客户状态,会计主管复核后授权,打印《挂失申请书》记录,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 章,经客户签字确认,回单交客户,并告知申请人七天后凭以办理密码重臵。
(2)密码重臵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密码办理密码解挂。
(3)密码挂失不准代理。
(八)止付、解除止付
金牛卡的止付或解除止付必须由发卡机构根据司法冻结、卡申请止付声明等办理,对于卡折关联的账户冻结交易止付或解除止付时,卡、折账户同时止付或解除止付;如果是挂失止付时,卡、折一方做挂失止付另一方仍可继续使用。
如果主卡止付或解除止付,附卡仍可继续使用,反之亦然。
(九)密码修改
持卡人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修改金牛卡密码。通过柜台办理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金牛卡《特殊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办员核实后,提示持卡人输入原密码、二次输入新密码完成修改。
(十)换卡
持卡人因磁道损坏等原因申请换卡时,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持卡人需填写申请书,并将金牛卡交由柜员,柜员审核后,为其办理更换新卡,并当场将原卡破坏磁条剪角或打洞作废。换卡后卡号为新卡号,但账户信息不变。
(十一)卡没收与归还
1、柜员发现卡异常,可以强制没收。
2、手工建立《吞没卡处理登记簿》用以记录从自动柜员机(ATM)取出的吞没卡管理。
(十二)卡解锁
持卡人交易时一天内若连续5次输入密码错误,系统会自动锁定该卡,持卡人可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所辖联网的任意柜面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办理解锁。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并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授理机构须立即为持卡人开通账户,不得以密码挂失或者其他名义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自动柜员机(ATM)自助交易
(一)自动柜员机(ATM)取现
持卡人凭卡和个人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含)。
(二)自动柜员机(ATM)查询
持卡人将金牛卡插入自动柜员机(ATM),并按照自动柜员机(ATM)屏幕提示输入个人密码,选择自动柜员机(ATM)查询交易。
(三)自动柜员机(ATM)密码修改
持卡人将金牛卡插入自动柜员机(ATM),并按照自动柜员机(ATM)屏幕提示输入个人密码,选择密码修改交易,交易成功 后,持卡人按屏幕提示将卡退出,自动柜员机(ATM)吐卡。
(四)吞卡或锁卡处理
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因自动柜员机(ATM)出现故障、持卡人操作失误或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操作指令造成金牛卡被机器吞没。对自动柜员机(ATM)因非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密码到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对在吞卡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自动柜员机(ATM)所属网点须剪角或打洞处理,10个工作日有效期内卡片专夹专人保管。如是他行卡需填写“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或打洞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旗县联社本部,另一份留存备查。
锁卡:对在自动柜员机(ATM)上连续5次输入错误密码的金牛卡,核心业务系统会自动锁定该卡,客户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到开卡机构办理解锁。
四、POS交易
(一)POS特约商户准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电子银行部根据各旗联社的委托,负责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及特约商户准入批复。特约商户实行商户实名制,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旗县联社作为收单机构,拓展新特约商户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商户资料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 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收单机构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臵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应严格pos特约商户的操作行为:
1、特约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特约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
3、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及时上报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
4、对违反上述协议内容的行为,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及各旗县收单机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的相关责任。
(二)收单机构义务
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
1、收单机构应在完成与特约商户的签约后,再布放POS机具,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2、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设臵商户编码、商户 名称、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地址等关键信息,为发卡机构对交易风险度的判断和对交易的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
3、收单机构应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对商户的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对于确认为套现等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终止其交易。
4、收单机构对于发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户套现等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三)POS预授权
POS预授权交易用于受理方向持卡人的发卡方确认交易许可。受理方将预估的消费金额作为预授权金额,发送给持卡人的发卡方。发卡方批准后将授权号等信息臵入交易应答中转送给受理方。
POS预授权交易只控制持卡人的可用余额的额度。由预授权完成交易来完成资金结算。一个被批准的预授权交易,仅在15天内有效。
本交易不参加当日清算和对账。本交易可引发冲正。
(四)POS预授权撤销
对已成功的POS预授权交易,在结算前使用预授权撤销交易,通知发卡机构取消付款承诺。
预授权撤销交易必须是对原始预授权交易的全额撤销。预授权撤销交易不参加清算。本交易可引发冲正。
(五)POS预授权冲正
在POS预授权交易的过程中,当受理方、银联在限定时间内接收不到交易请求的应答时,或银联不能将交易的成功应答转发给受理方时,银联将自动产生冲正报文。如果原始交易是成功交易,则发卡机构只取消本次授权并产生冲正响应报文。
(六)POS预授权完成
持卡人对于已取得预授权的交易,在预授权金额的115%范围内,做支付结算。
(七)POS预授权完成冲正
在POS预授权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当受理方、银联在限定时间内接收不到交易请求的应答时,或银联不能将交易的成功应答转发给受理方时,银联将自动产生冲正报文。如果原始交易是成功交易,则发卡机构立即予以抹账并产生冲正响应报文。
(八)POS预授权完成撤销
对已成功的POS预授权完成交易,在结算前使用撤销交易,退还原始交易金额,发卡机构重新记账。
撤销交易参加清算和对账。撤销交易必须是对原始金融交易的全额撤销。本交易可引发冲正。
(九)POS预授权完成撤销冲正
在POS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的过程中,当受理方、银联在限定时间内接收不到交易请求的应答时,或银联不能将交易的成功 应答转发给受理方时,银联将自动产生冲正报文。如果原始交易是成功交易,则发卡机构立即予以抹账并产生冲正响应报文。
(十)POS消费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请求发卡机构批准该交易,做支付结算。
(十一)POS消费冲正
在POS消费交易的过程中,当受理方、银联在限定时间内接收不到交易请求的应答时,或银联不能将交易的成功应答转发给受理方时,银联将自动产生冲正报文。如果原始交易是成功交易,则发卡机构立即予以抹账并产生冲正响应报文。
(十二)POS消费撤销
对已成功的POS消费交易,在结算前使用撤销交易,退还原始交易金额,发卡机构重新记账。
撤销交易参加清算和对账。撤销交易必须是对原始交易的全额撤销。本交易可引发冲正。
(十三)POS消费撤销冲正
在POS消费撤销交易的过程中,当受理方、银联在限定时间内接收不到交易请求的应答时,或银联不能将交易的成功应答转发给受理方时,银联将自动产生冲正报文。如果原始交易是成功交易,则发卡机构立即予以抹账并产生冲正响应报文。
(十四)POS退货
退货分为当日退货和隔日退货。对消费完成后当日当批次的 全额退货,采用消费撤消处理;对当日当批次部分退货和当批次隔日退货的,采用联机或手工方式进行处理。
退货是特约商户应持卡人要求,对持卡人已经扣款的消费交易,发起取消并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十五)POS清算业务按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资金清算
1、系统内自动柜员机(ATM)业务视为所属营业机构一个柜员的业务,系统内通存通兑业务在系统内清算。
2、跨系统、跨行自动柜员机(ATM)业务和POS业务的清算工作依据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差错处理
差错或可疑交易要即时发现,及时处理,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有复必果、果必正确”。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
对差错或疑问交易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要及时冻结持卡人账户,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二)及时性原则
对差错或疑问交易要即时发现,及时处理,迅速反馈,提高处理速度。
(三)协作性原则
差错或疑问交易的查询,一般由受理社发起,再逐级进行,各社应明确责任、相互协作,不得推诿。
七、清单、报表等数据资料查询打印
(一)卡系统提供的查询交易
1、卡挂失解挂登记簿查询
2、卡止付解付登记簿查询
3、卡开户登记薄查询
4、卡销户登记簿查询
以上各种登记薄按月打印装订归档。
(二)通存通兑清单、报表及汇总凭证
1、本代他清单。营业机构打印,打印在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在本社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清单。
2、他代本清单。营业机构打印,打印在本机构开户,由其他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清单。
3、清算汇总表。营业机构打印,打印本代他、他代本的清算资金总额。本代他借方、他代本贷方为应收款项;本代它贷方、他代本借方为应付款项。应收、应付轧差后的余额,正数表示本机构当日应收汇差、负数表示本社当日应付汇差。
4、清算记账清单。营业机构打印,打印日终清算时的具体的账务走向。
以上通存通兑清单、报表及汇总凭证随每天的传票装订归档。
(三)跨行交易清单、报表及汇总凭证 电子银行部设在清算中心的柜员打印:
1、银联流水查询表;
2、银联错账流水查询表。
电子银行部在前臵机上可查询并打印:
1、交易情况分析统计表;
2、发卡方POS交易情况表;
3、ATM跨行交易情况表;
4、全部交易流水列表;
5、失败交易流水列表;
6、差错处理流水列表;
7、跨境交易清单;
8、跨行他代本清单;
9、跨行本代他清单;
10、农民工卡特色服务受理业务量统计表;
11、联网终端商户统计表;
12、预授权登记簿查询表。
八、成品卡管理
1、制卡申请
旗县联社估算次季金牛卡(个人普通卡、个人附属卡、金牛阳光卡)需求量,上报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经电子银行部审核后,在系统中做制卡申请。
2、制卡
电子银行部接到各旗县联社卡片申请后,由制卡人员在 系统中做制卡申请,并复核后,打印普通申请表
记名卡(个人记名卡、单位主附卡)的发卡,由电子银行部定期做记名卡批量制卡,下载打卡文件,交制卡厂制卡。
3、卡片入库
成品卡制成后,由财务计划部要求制卡企业负责将实物送到各旗县联社,并以系统记账和登记《成品卡出入库登记簿》。
4、卡片领用
旗县联社领用成品卡时,持加盖业务公章的预制卡申请清单到自治区财务部计划领用成品卡。领用时,自治区联社计划财务部专管人员将时间、数量、卡号等事项及时记录《成品卡出入库登记簿》,各旗县联社接收到制卡企业分送的成品卡实物时要逐一进行核对,如发现有重号、错号、漏号等情况,及时上报财务计划部,在确定无误后方可签收,领用的成品卡应予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入库。财务计划部接到电子银行部提交的银行卡流转清单,按清单数量、号段由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操作。
卡出入库的流程:自治区联社财务计划部---旗县联社本部---信用社---营业机构
附 则
篇6: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青岛、潍坊市联社,莱芜市联社筹备办,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省联社业务发展部。
二ΟΟ五年四月十五日
—1—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第三条 农户贷款发放一律核发贷款证,全部上柜台办理。第四条 农户贷款操作程序包括:信用等级评定、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成立信用评定组织
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二、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外勤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2—
三、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5~7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纯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比例;6.贷款本息偿付情况。
第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和程序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和随时评定两种方式。集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
一、集中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填写《农户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联社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提出评级申请。
(二)信用调查。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本息归还情况等。
(三)等级初评。根据调查情况,由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
(四)等级审定。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3— 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五)张榜公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向社会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信用授牌。对评出的“信用户”,由信用社统一颁发“信用户”牌匾。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随时评定:信贷员在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征求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有关人员意见后进行初评,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三、建立档案。对评定了信用等级的农户,信贷员要逐户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家庭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经济收入状况;
(四)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
(五)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六)其他内容。
第八条 县联社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评定组织及人员组成;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三、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
四、优惠政策及措施。
—4— 第三章 借款申请与贷款调查
第九条 农户申请借款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社一律不受理非信用户的借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申请。农户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一)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的理由、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借款申请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保证担保的还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等);属抵、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材料;属农户联保的,联保小组成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二),提供联保小组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申请后,由信贷员对农户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
一、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
二、对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调查
(一)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拟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有:
1.联保小组是否由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区域内的农户组成;
2.联保小组户数是否不低于5户,申请借款金额是否相同;
—5— 3.联保小组成员是否为信用户、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4.联保小组成员是否志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联保协议;
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农户联保小组组建后,信贷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档案》(见附件三),由信用社留存。
(二)对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品行和信用状况; 3.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对抵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
4.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由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 5.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 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四)对质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1.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
3.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
—6— 争议;
4.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
三、提出贷款意见。调查分析结束后,信贷员填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贷款调查人员意见”栏填写调查意见后,将贷款资料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借款理由是否属实;2.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3.贷款担保是否符合规定;4.申请人收入情况及是否有还款能力;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明确意见(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贷款利率优惠不低于10%)。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
信用社成立由外勤主任、内勤主任及信贷人员组成的3~5人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外勤主任担任。定期召开贷款审查会议,对提交的农户贷款进行审查(信用社主任可列席贷款审查会议,但不发表意见)。
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审查小组首先对信贷员提交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信贷员将调查情况向贷款审查小组汇报,重点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及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进行说
—7— 明。根据调查人员汇报情况,贷款审查小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贷款金额、期限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担保人及抵、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对有疑问的,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不能当场解释清楚、明确答复的,要进行补充调查。
抵押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以动产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50%;以权利凭证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90%。
除质押贷款外,农户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其中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提出贷款审查意见。对提交贷款审查小组审查的贷款,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经贷款审查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意见及表决结果要如实登记贷款审查纪录,每个成员都要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理由,并由贷款审查小组组长签字。
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提交有权决策人决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资料退信贷人员。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
—8—
一、对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根据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进行决策,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二、对超授权贷款,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一、属农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联保人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见附件四)。
二、属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见附件五),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见附件六)。
三、属抵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见附件七),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见附件八);属动产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见附件九);属权利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见附件十)。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信贷员必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出质
—9— 人、调查人、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均要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填制《质押凭证清单》、《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五、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贷款资料签章后移交贷款专(兼)柜。
第六章 核发贷款证
第十五条 贷款专(兼)柜人员对收到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规范;
二、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三、其它需审核的内容。
审核无误后,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在规定栏内粘贴照片,填写贷款核定额度(审批金额)及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与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等有关内容,并在贷款证正、副本上预留印鉴。内容填写齐全后,对贷款证正、副本进行编号,并登记《农户贷款证备案表》(见附件十一)一式两份,信用社留存一份,于1个月内(每月前5日)向县联社报送一份。填制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贷款证副本由贷款专(兼)柜留存。
第十六条
县联社要制定《贷款证管理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贷款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1.贷款证发放原则;2.贷款证发放对象及条件;3.贷款证的使用与日常管
—10— 理;4.贷款证统一编号方法;5.贷款证的换发;6.贷款证的收回。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农户凭“两证一章”(身份证、贷款证、个人名章)由本人直接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贷款手续。
一、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
(一)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实是否为本人办理;
(二)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三)核对借款人预留印鉴;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填制借款凭证。证件与印章审核无误后,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贷款专(兼)柜人员审查借款余额是否控制在贷款证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期限是否在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后,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
三、凭证传递。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贷款管理凭证联,将借款凭证记账联、债权凭证(借据)联、回单联及贷款证正、副本直接交会计人员。
四、付款。会计人员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核对贷款证正、副本登记借款金额是否与借款凭证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严禁直接支
—11— 付现金。会计人员留存债权凭证(借据)联,将贷款证正本、回单联退借款人,副本交贷款专(兼)柜。
五、移交贷款管理凭证。每日营业终了,贷款专(兼)柜人员将贷款管理凭证联交信贷员,会计人员将债权凭证(借据)联交信用社主任签章后妥善保管。
六、信贷员根据贷款管理凭证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发放贷款时,贷款专(兼)柜人员要及时协助系统操作员将有关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挪用、转借他人现象,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以后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登记《短期贷款贷后检查表》。检查表要由借款人本人签章确认。系统操作员要将贷后检查的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发现借款人有违反合同行为影响贷款安全的,信贷员要及时填写《信贷制裁审批书》,经主任签批后,填写《信贷制裁通知书》(一式四联),一联信贷员留存,一联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一联交会计人员,一联送达借款人。
第十九条 建立农户信贷档案
一、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二)借款申请审批书;
—12—
(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四)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相关材料;
(五)贷后检查表;
(六)其他需归档的资料。
二、档案管理。贷款专(兼)柜人员负责管理农户信贷档案。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
一、催收。信贷人员在贷款到期前10天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由信贷员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
二、还款。借款人持贷款证到贷款专(兼)柜归还贷款,贷款专(兼)柜人员填制《收回贷款本息凭证》,交出纳、会计人员办理收款、记账手续,将收回贷款本息收据联退借款人。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并通知信贷员登记《贷款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展期:
一、提交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填制《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担保人意见”栏签署“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意见并签字
—13— 盖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对农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后,将贷款展期材料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主任签批。
三、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获得批准后,信贷员与农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由主任签字盖章;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到期收回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按贷款逾期处理。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进行展期账务处理,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
五、系统操作员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贷款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日期。第二十二条 贷款逾期
贷款自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信贷员填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式两份,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14—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同时适用于省内农村合作银行。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操作规程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
1、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档案、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借款合同、动产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农户贷款证备案表 —15— 23456789101
1主题词:农村信用社 贷款 规程 印发 通知
内部发送:省联社各领导,各部(室)、中心,省联社各理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