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

关键词: 区划 保险 风险 农业

国外农业保险(精选十篇)

国外农业保险 篇1

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大规模开展农业保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我国实行省、市、自治区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 是体现保险的风险一致性原则和防止逆向选择的必要措施。国际经验表明, 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 将农业保险标的面临的保险风险做出区域划分, 可以避免让一个农场主或一个地区的保费补贴其他的农场主或地区, 使他们的保费与自己的生产风险损失概率联系起来。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表明, 自农业保险开展以来, 一直面临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 我国农民对保险缺乏适当的理解, 投保意识不强;另一方面, 农民阶层人均收入水平低, 而以年损失率为基础的农业保险费率却很高, 导致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有限。而且, 由于农业灾害有明显的区域性, 在某一地区, 只要农业生产风险表现出不一致性, 此时统一费率的实行, 就会导致各保户之间转嫁风险的权利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不对等, 极易诱发保户的逆选择行为, 即高风险的农民投保积极性很高, 而实际风险低的农民不愿意投保, 最终使农业生产风险不断向保险公司集中, 导致保险人的经营严重亏损, 或是被迫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因此, 为了确保农业保险持续稳定的开展, 必须以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为基础和依据, 对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不仅是保障农户利益的客观需要, 也是农业保险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二、国外农业保险风险分区的经验

事实上, 国际上农业保险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进行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例如美国、日本和加拿大都是开展农作物保险比较早、保险机制较健全的国家, 他们既有农作物一切险, 也有单一责任的农作物保险, 如雹灾保险。无论是一切险还是雹灾险, 都按灾害发生规律和风险等级进行了区划。

(一) 美国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美国自1938年开展农业保险以来, 经过70多年的实践探索与创新, 已基本建立了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在美国, 农民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所要投保的类型和投保水平, 由农民自己支付保险费的一部分, 另一部分则由政府予以补贴。保险产品涵盖了各种自然灾害损失, 保险类型可细分为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收益保证保险和收入保护保险等。美国曾以雹灾次数 (平均雹灾天数) 、雹灾次数最多的季节和雹灾强度为主导指标, 把整个美国大陆划分为14类雹灾地区, 据此分别对各区域制定和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美国对农作物一切险区分了保险责任区和费率区, 分别反映生产力和风险的差异。其具体做法是, 先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保险统计处为每个县确定保险责任和厘定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各县再按土地的生产能力, 考虑收获的记录、土壤分类地图及其他各种资源情况, 把该县划分为不同的保险责任区 (一般有5个-10个等级) ;在当地居民的协助下根据生产风险的区域性将该县划分为不同的费率区。在划分费率区时, 某些地区可能被定为不适宜保险的地区, 因而这些农民可能被视为不适宜保险的农民。

(二) 日本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日本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酝酿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组织由基层向高层分为三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 (即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 。日本立法规定, 凡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及牲畜都被列为法定保险范围, 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等实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保险。

在日本, 农作物都会按其风险等级划分, 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具体做法是:首先, 由农林省依据可保作物在过去20年中的损失率为每个府确定其标准费率。府的政府再根据辖区内每个村、镇或市过去的损失记录和农作物生产的物质条件, 如现有的排水道、水库等条件将它们分别划入某一个风险等级。然后把最初的标准保险费率, 应用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村、镇或市。在日本实际执行费率, 在按平均损失率确定后还要按这一地区内农民支付保费的能力做进一步的调整, 以体现其保险计划的互助性质。日本一般把每个府作为一个风险区域, 每个府划分成几个风险等级。

(三) 加拿大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开展比美国晚20年, 其制度模式和经营方式与美国有些相似。各省在开展农作物保险时, 都根据本省各地区的气候、土壤、地理条件和农作物生产历史进行了风险区域划分, 不同风险区域内有不同的费率范围。1959年最早开办农作物保险的曼尼托巴省, 将全省划分为15个风险区域, 阿尔伯塔省划分为14个风险区域, 萨斯卡彻温省则划分为23个风险区域。每一个风险区的费率主要依据两个因素来厘定:一是该地区土壤的生产能力;二是农作物生产的历史资料即历年的产量记录。也就是说, 每个投保农场内不同地块的费率, 还要依据该区风险区划厘定的基本费率加以调整。

(四) 其他国家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如西欧国家中的德国, 在其农作物保险的开展中将全国划分为44个风险区域, 每个区域内再对相应的9种农作物确定不同的农险费率, 在这些风险区域的基础上厘定的费率共有396个, 不同地区同种农作物的风险费率的差异也较大。因此, 风险区划对于农作物保险长期稳定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 我国农业保险2007年的保费收入为53.3亿元, 2008年的保费收入为110.7亿元, 其增长幅度高达110%, 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在国外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经验启示下, 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各省区实行农业保险区划, 从长远和总体的观点出发, 全面规划各地区的农业保险。

(一) 各地农业保险模式应因地制宜

我国地域辽阔, 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幅员辽阔的农村, 既有东部发达地区的特殊需求, 也有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特殊需求, 既有已脱贫走向小康的新一代农民, 也有需要关心救助的贫困弱势群体, 具有明显的梯度效应。为此, 要采取分区域指导的方法开展各地的农业保险业务, 避免“一刀切”。要稳定农业保险的发展, 各地区可依据自身的风险特点、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农户投保意愿以及地方财政能力区别对待, 因地制宜地设计其农业保险产品。

(二) 对我国农业保险进行县级风险区划

由于受限于统计资料的缺失, 我国大多数区域还没有进行相应的农业保险风险分区, 极少数的研究进行的风险区划大都是省级的风险区划, 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各区域的生产风险和损失率, 而我国效仿加拿大执行分地块的费率也不切实际。因此, 为了能使以风险区划为基础厘定的农业保险费率科学合理, 切实保障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应该对我国进行县级层面的风险区划。

在进行了农业保险区划后, 以区划成果为依据就可以对制约农险发展的障碍因素提出适宜的解决办法。如精确计算出各地费率后, 再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就能够正确评价各地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和讨论保费来源问题予以调整。

(三) 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政策

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 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政府可以规定, 只要对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必须实行法定保险, 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保费可根据保险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有所区别。

适当地推行强制投保。一方面, 通过强制投保, 才能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 避免逆向选择行为, 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 通过适度地强制, 能够提高农户的参保率, 以保障其在自然灾害中遭受的损失大大减少, 切身感受保险带来的益处, 由此正确的认识保险和提高保险意识。世界上农业保险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 农业保险品种的投保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但是, 在强制投保的制度设计上, 一定要注意避免强制投保演变成乱摊派。

摘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我国大规模开展农业保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前, 我国农业保险存在潜在需求大但参保率不高的现状, 为了确保其持续稳定开展, 必须以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为基础。文章介绍了国外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实践经验, 阐明了风险区划对农业保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性,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实行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经验启示

参考文献

[1]、丁少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风险区划[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9) .

[2]、刘书祥, 王克祥.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经验与启示[J].金融会计, 2007 (3) .

[3]、庹国柱, 朱俊生.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 2005 (5) .

[4]、钟甫宁, 宁满秀, 邢鹂.我们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M].2006.

[5]、丁少群, 庹国柱.论农作物保险区划及其理论依据——农作物保险区划研究之一[J].当代经济科学, 1994 (3) .

[6]、谢家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09.

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 篇2

中国食品产业网(2006年11月21日11:18)

农业是人类生存之本,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同时,农业也是一种弱质产业,农业生产既要面对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又要面对市场风险。为了应对农业的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各国都在逐步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支持农业的发展,其中,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通过投保农业保险,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从国际上看,农业保险的发展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经营

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从历史上看,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于农业生产者分散经营风险以及保险公司追逐利润的需要,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各个国家的发展模式来看,做法不尽相同,各有特色。其中,美国、加拿大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模式,其特点是国家专门保险经营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如: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归农业部领导。该公司1939年开始举办农作物保险,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农户的农业投资,给农业信贷机构提供保险保障。

西欧国家采取的是民办公助模式,农业保险由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国家则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例如:法国政府早在1840年就成立了第一家地区性互助保险公司,1986年该公司被改制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及其相关业务,法国政府则给该公司拨付相应的行政费用。

日本采取的主要是相互制的保险模式。农业保险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

国家给予农业保险一定的财政扶持

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正外部经济性,但同时又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容易出现亏损。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民运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如:法国对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在 50―80%左右,农民只需交纳20-50%左右的保费即可获得保险保障。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从而减少其经营方面的损失,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同时,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法国政府根据《农业灾害法》的规定,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对农业灾害进行补偿并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一部分来源于农业保险税收,另一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惠政策。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通过专门立法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因而,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商法典》或者其他保险法律的规定就不能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为此,国家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从而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贯彻国家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的政策目标。

从各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来看,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通过国家实施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可以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

例如:美国1938年制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随着美国农业及农业保险政策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和完善,其内容既包含保险标的、组织机构、再保险等规定,也包含联邦政府的救济计划等。199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对农作物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规定不参加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将得不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使得农作物保险成为一种变相的强制保险。

法国通过《农业互助保险法》界定和划分了农业互助保险社应承担的风险范围;颁布《农业指导法》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制定《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予以了明确确定。此外,法国政府还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饲养动物实行强制保险。

国外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经验启示 篇3

关键词: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经验启示

一、我国实行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必要性

农业保险风险区划是大规模开展农业保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我国实行省、市、自治区的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是体现保险的风险一致性原则和防止逆向选择的必要措施。国际经验表明,进行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将农业保险标的面临的保险风险做出区域划分,可以避免让一个农场主或一个地区的保费补贴其他的农场主或地区,使他们的保费与自己的生产风险损失概率联系起来。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表明,自农业保险开展以来,一直面临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我国农民对保险缺乏适当的理解,投保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农民阶层人均收入水平低,而以年损失率为基础的农业保险费率却很高,导致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有限。而且,由于农业灾害有明显的区域性,在某一地区,只要农业生产风险表现出不一致性,此时统一费率的实行,就会导致各保户之间转嫁风险的权利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不对等,极易诱发保户的逆选择行为,即高风险的农民投保积极性很高,而实际风险低的农民不愿意投保,最终使农业生产风险不断向保险公司集中,导致保险人的经营严重亏损,或是被迫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因此,为了确保农业保险持续稳定的开展,必须以农业保险风险区划为基础和依据,对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不仅是保障农户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业保险自身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二、国外农业保险风险分区的经验

事实上,国际上农业保险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进行了农业保险的风险区划。例如美国、日本和加拿大都是开展农作物保险比较早、保险机制较健全的国家,他们既有农作物一切险,也有单一责任的农作物保险,如雹灾保险。无论是一切险还是雹灾险,都按灾害发生规律和风险等级进行了区划。

(一)美国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美国自1938年开展农业保险以来,经过70多年的实践探索与创新,已基本建立了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在美国,农民可以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所要投保的类型和投保水平,由农民自己支付保险费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由政府予以补贴。保险产品涵盖了各种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类型可细分为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农场总收入保险、收益保证保险和收入保护保险等。美国曾以雹灾次数(平均雹灾天数)、雹灾次数最多的季节和雹灾强度为主导指标,把整个美国大陆划分为14类雹灾地区,据此分别对各区域制定和实施差别保险费率。美国对农作物一切险区分了保险责任区和费率区,分别反映生产力和风险的差异。其具体做法是,先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保险统计处为每个县确定保险责任和厘定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各县再按土地的生产能力,考虑收获的记录、土壤分类地图及其他各种资源情况,把该县划分为不同的保险责任区(一般有5个-10个等级);在当地居民的协助下根据生产风险的区域性将该县划分为不同的费率区。在划分费率区时,某些地区可能被定为不适宜保险的地区,因而这些农民可能被视为不适宜保险的农民。

(二)日本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日本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酝酿农业保险,日本农业保险组织由基层向高层分为三 级: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即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日本立法规定,凡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农作物及牲畜都被列为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等实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保险。

在日本,农作物都会按其风险等级划分,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农林省依据可保作物在过去20年中的损失率为每个府确定其标准费率。府的政府再根据辖区内每个村、镇或市过去的损失记录和农作物生产的物质条件,如现有的排水道、水库等条件将它们分别划入某一个风险等级。然后把最初的标准保险费率,应用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村、镇或市。在日本实际执行费率,在按平均损失率确定后还要按这一地区内农民支付保费的能力做进一步的调整,以体现其保险计划的互助性质。日本一般把每个府作为一个风险区域,每个府划分成几个风险等级。

(三)加拿大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开展比美国晚20年,其制度模式和经营方式与美国有些相似。各省在开展农作物保险时,都根据本省各地区的气候、土壤、地理条件和农作物生产历史进行了风险区域划分,不同风险区域内有不同的费率范围。1959年最早开办农作物保险的曼尼托巴省,将全省划分为15个风险区域,阿尔伯塔省划分为14个风险区域,萨斯卡彻温省则划分为23个风险区域。每一个风险区的费率主要依据两个因素来厘定:一是该地区土壤的生产能力;二是农作物生产的历史资料即历年的产量记录。也就是说,每个投保农场内不同地块的费率,还要依据该区风险区划厘定的基本费率加以调整。

(四)其他国家农作物的风险分区

如西欧国家中的德国,在其农作物保险的开展中将全国划分为44个风险区域,每个区域内再对相应的9种农作物确定不同的农险费率,在这些风险区域的基础上厘定的费率共有396个,不同地区同种农作物的风险费率的差异也较大。因此,风险区划对于农作物保险长期稳定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三、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

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2007年的保费收入为53.3亿元,2008年的保费收入为110.7亿元,其增长幅度高达110%,表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在国外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经验启示下,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各省区实行农业保险区划,从长远和总体的观点出发,全面规划各地区的农业保险。

(一)各地农业保险模式应因地制宜

我国地域辽阔,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幅员辽阔的农村,既有东部发达地区的特殊需求,也有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特殊需求,既有已脱贫走向小康的新一代农民,也有需要关心救助的贫困弱势群体,具有明显的梯度效应。为此,要采取分区域指导的方法开展各地的农业保险业务,避免“一刀切”。要稳定农业保险的发展,各地区可依据自身的风险特点、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农户投保意愿以及地方财政能力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地设计其农业保险产品。

(二)对我国农业保险进行县级风险区划

由于受限于统计资料的缺失,我国大多数区域还没有进行相应的农业保险风险分区,极少数的研究进行的风险区划大都是省级的风险区划,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低估各区域的生产风险和损失率,而我国效仿加拿大执行分地块的费率也不切实际。因此,为了能使以风险区划为基础厘定的农业保险费率科学合理,切实保障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应该对我国进行县级层面的风险区划。

在进行了农业保险区划后,以区划成果为依据就可以对制约农险发展的障碍因素提出适宜的解决办法。如精确计算出各地费率后,再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就能够正确评价各地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和讨论保费来源问题予以调整。

(三)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政策

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政府可以规定,只要对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必须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保费可根据保险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有所区别。

适当地推行强制投保。一方面,通过强制投保,才能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避免逆向选择行为,降低农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通过适度地强制,能够提高农户的参保率,以保障其在自然灾害中遭受的损失大大减少,切身感受保险带来的益处,由此正确的认识保险和提高保险意识。世界上农业保险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农业保险品种的投保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强制投保的制度设计上,一定要注意避免强制投保演变成乱摊派。

参考文献:

1、丁少群.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风险区划[J].中国集体经济,2009(9).

2、刘书祥,王克祥.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经验与启示[J].金融会计,2007(3).

3、庹国柱,朱俊生.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5).

4、钟甫宁,宁满秀,邢鹂.我们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M].2006.

5、丁少群,庹国柱.论农作物保险区划及其理论依据——农作物保险区划研究之一[J].当代经济科学,1994(3).

6、谢家智.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9.

7、Knight,T.O,K.H.Coble.Survey of U.S.Multiple Peril Crop Insurance since 1980[J].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1).

国外农业保险 篇4

1 国外典型的农业保险模式

1.1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开办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 它在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制度, 风险管理, 险种设计和各项保险技术的创新方面, 有其独到的理论。

第一, 完善的法律保障。

1938年美国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 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历史。到1980年该法经过了12次修订, 将农作物保险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 在美国全面推行农作物保险制度。1994年又颁布了新修订的农作物保险法《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为了提高农民投保的参与率, 建立了巨灾风险保障制度;为了防止逆选择, 新推出了区域风险保险计划。1996年又推出《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办收入保险, 这种引起农民极大兴趣的保险产品既可以分散农作物产量风险, 又可以对付农产品价格风险。2000年, 美国总统签署了《农业风险保障法》, 该法进一步提高了农作物保险保费补贴的补贴比例。美国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不仅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更重要的是推动了美国农作物保险的发展。

第二, 政府的大力支持。

一方面, 投保农民根据保障水平的不同获得保费补贴。从1980年起, 以作物平均产量的75%为保障水平的投保农民, 政府补贴保费的16.9%;1994年政府补贴保费的23.5%;2000年, 补贴比例提高到55%。另一方面, 参与农作物保险的私人保险公司在独立承担风险损失责任的前提下, 根据每年经营的业务量, 也可到FCIC获得管理费和保费补贴。

第三, 健全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经过长期发展和改革,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的设计开发, 到产品的销售 (代理人) 、定损 (专职人员) 、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总之, 美国农业保险从自由竞争、自主经营的模式转变为政府高度调控, 立法管理, 财税财政高度补贴型模式, 它为美国农业发展, 稳定农场主收入, 并成为世界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2 日本

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的是共济组合形式, 政府提供再保险和政府补贴甚至在出现资金不足时, 由农业经济基金进行融资。它总的特点是通过立法、财政补贴 (再保险和融资) 支持合作。

日本1947年12月通过《农业灾害补偿法》, 正式建立了自己的农业保险制度。日本的农业保险架构分三个层次:最低一级的是村一级的农村共济组合, 第二级的是府、县一级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设在农林省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处, 此外, 还设立了作为联合会贷款机构的农业共济基金会。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以其周围的村民为会员。以村成立农业共济组织后, 对所有参加的农户来说, 只要其可保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超过法定最低限0.3公顷, 就自动成为村农业共济组合的会员, 这是强制性的规定。日本政府和农林省一直在进行改革, 起初, 把可保作物的最低种植面积定在0.1公顷, 后来才把种植面积定在0.3公顷, 而且对保费的档次也进行了多样化的调整, 使农业保险的形式变得灵活了很多, 而且, 日本的被保作物在该国几十年的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结构也变化了很多, 最初的农作物如稻米、小麦、大麦等农作物在农业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下降, 不同种类的水果和精细园艺作物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这当然与日本实行的精细农业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了。

1.3 法国

法国建立了国家农业灾害基金会, 负责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资金来源构成为:火灾保险保费的10%, 其他财产保险费的5%, 这些收入约占基金的50%, 另外50%由财政预算中支出。它总的特点:农业保障组织健全, 业务范围广, 不局限于农业, 还可保全国人民的财产和20%的农民人身保险。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除基金支持的外, 免征经营和所得税, 经营有余可留作后备金, 当后备金到一定程度后, 部分或完全返还给被保险人。采用强制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

1.4 加拿大

加拿大农业保险计划是由联邦和省政府共同立法并分摊经营成本, 由农场支付一定保险费的保险计划。它包括农场主收入的保障。农场主净收入稳定计划, 除农作物再保险基金另外, 还有农场主收入灾害援助。它的总的特点是由联邦、省、农场主共同承担保费的保险体系。省政府根据各省情况制定, 并由省政府提出和管理, 以自愿保险为主, 政府是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鼓励农场主开展投保, 加入农业保险计划, 保证农场主有稳定收入并据此建立起一种保险补贴机制。

2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经验及启示

根据对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考察, 我们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农业保险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资金支持, 这是许多政府对农业实施保护所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总的来说, 国外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发达国家通过农业保险来稳定农民收入, 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 其农业保险不仅仅承保自然灾害风险, 而且承保收入保险。发展中国家则将农业保险作为稳定粮食供给的重要手段。例如战后初期的日本, 如果没有农业保险政策, 其国内粮食的供给就不能满足市场需要:菲律宾的农业保险政策对于稳定其粮食供给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 开展农业保险需要有健全的法制。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凡是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得好的, 都有相关法律或法规作后盾, 农业保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上述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迫切需要国家的专门立法保障。

第三, 树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识。

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 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一部分, 属于政策性保险, 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独立的农业保险机构。我国政府从来都没有明确表示过农业保险就是政策性保险, 这是因为政府不愿将大量资金投入不能及时取得收益的农业保险, 政府实施这项政策的成本和费用在短期内大大高于收益。

第四, 国家投入资金支持农业保险业务。

总结国际上农业保险的做法, 政府对农业保险至少应在以下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一是政府投入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凡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计划都是山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 但出资方式和比例有所不同。如美国是山财政部认捐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部分资本股份, 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也主要山政府认购公司股本。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几乎所有举办农作物一切险保险的国家, 都山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 包括职员上资、福利以及行政、韦业和基本建设开支:保险费山政府补贴也很普遍:发生重大灾害后, 农业保险准备金积累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也常得到政府的支持。三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农业保险本身是一种政策手段, 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 主要是农作物一切险保险经营都实行免税。美国、加拿大规定, 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

第五, 强制或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保险。

农业灾害的发生往往范围很广, 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风险, 必须保证有足够多的危险单位同时投保, 否则将会导致风险的过于集中。同处一地的同一风险单位之中同一种农作物, 由于地理位置和经济、技术等条件不同所面临的风险频率和强度以及作物损失程度也有差异。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 逆选择就难以防止。因此, 有的国家, 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并不对所有农作物实行法定保险, 而是实行自愿的原则, 但是政府对农民在发放农业贷款、救灾的支持上则向己经购买了农业保险的农民予以较大的倾斜。实际上, 这也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强制保险。有的国家对法定保险的标准也是有选择的。例如, 日本对稻米、麦类、蚕茧和牛、马等实行强制保险, 而对果树、蔬菜等作物和小家畜实行自愿保险。菲律宾只对那些有生产贷款的农户才实行强制保险, 免得受灾后贷款收不回来。从险种方面来看, 对农作物保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多, 而对饲养动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则较少。

第六, 依托政府建立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是在农业部下设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而且联邦农作物保险人还利用农作物雹灾保险费率精算协会为其厘定费率, 由美国农作物保险人作为宣传和支持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的行业机构。日本的互助共济保险则是依靠农民互助组织, 县级以上则依靠政府, 同级并存的保险机构还有“森共联”、“渔共联”等。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是以菲律宾国家银行为依托, 土地改革部等作为支持部门。

摘要: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经验, 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 我国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探索出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 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的农业保险模式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参考文献

[1]庹国柱, 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宋淑芳.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J].重庆社会科学, 2006, (1) .

[3]孙镟.我国农业保险的难点与发展模式[J].统计与决策, 2005, (7) .

国外养老保险改革 篇5

养老保险,国外如何改革

来源:《环球时报》 2005年12月19日 第19版

作者:本报驻外记者联合报道

编者按:2005年12月14日,国内各大媒体都在显著位置刊登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项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在世界范围内,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许多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暴露出问题。改革养老保险体制,使民众老有所养,成为各国面临的一项艰巨挑战。

俄罗斯:退休金储蓄“上不封顶”

本报驻俄罗斯特派记者马剑报道:退休者养老金低、生活差,一直是俄罗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据统计,俄罗斯共有4000万退休者,数量几乎占到人口总数的30%。目前,俄居民的基本退休金(完全由政府支付)每月只有553卢布(1美元约合29卢布),大大低于俄最低生活标准1554卢布。近年来,俄罗斯老龄人口越来越多,加上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险活动不规范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养老金改革成了俄政府最犯难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好转,俄罗斯政府开始偿还前几年拖欠的大量退休金,同时着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基本思路是:从完全由国家拨款的退休金分配制逐渐过渡到退休金个人储蓄制。即除了基本退休金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一定比例的工资,存入退休储蓄基金账户,由管理公司来管理这一账户。这一改革措施一方面可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使人们在退休后能够依靠退休金过上正常安稳的生活。

记者特地向俄罗斯同行奥列格进一步了解情况。奥列格在一家国有新闻单位工作。他告诉记者,其月收入约2万卢布,比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略高。他根据自己的开支情况,每个月把工资的13%存入退休储蓄基金账户,数额约为2600卢布。照目前的情况看,20年他退休后,可以从退休储蓄基金账户中每月领取5000卢布。奥列格说,如果希望退休后多领养老金,人们还可以从自己的工资中多扣存一点。奥列格半开玩笑地说,这个比例“上不封顶”,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他告诉记者,以前俄罗斯拖欠养老金的事情时有发生,但自从普京上台后,俄政府不仅偿还了以前拖欠的养老金,还几次把养老金的数额提高,这些都让退休者们心里有了底。因此,政府推行的新养老金制度也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拥护,奥列格自己对新的养老金制度就很满意。

为了让居民有更多的选择,俄政府不仅有国有的退休储蓄基金管理公司,还允许私营基金管理公司吸纳居民的退休储蓄基金,但是对私营基金管理公司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俄只有55家私营基金管理公司被准许进入退休储蓄基金市场。据了解,目前俄罗斯私营公司管理的退休储蓄基金业务发展迅速,估计到2010年,由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退休储蓄基金额将占俄居民退休储蓄基金总额的10%。由于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比较灵活,利率也较高。另外,俄政府相关机构还严密掌控这些基金的运作情况,保证即使这些公司破产也不会使退休储蓄基金受到损失。

日本:力争养老基金开支平衡

本报驻日本特约记者张莉霞报道:随着日本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在全国人口中所 1

占比例不断提高,社会负担越来越重。另外,日本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股市又长期低迷,日本养老基金的资金运作十分困难。日本厚生劳动省所管辖的养老金基金2001年至2003年曾连续三年出现巨额亏损,累计亏损达6万多亿日元(1美元约合119日元)。

日本政府2004年不得不大幅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提高保险费。将交纳保险费的比例在原来占工资总额13.58%的基础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财年,将保险费提高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8.3%。

第二,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保险金的数额。计划将平均养老金支付额逐年降低到2023财年的50.2%。

第三,调整养老金发放方法。日本政府从2002年开始制定了一项“物价联动型养老金支付办法”,就是根据物价跌幅,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由于这几年的物价下跌,养老金支付额也相应减少。2002年平均每位养老保险金领取者的月收入减少了约7700日元左右。

不过,这样的养老保险改革使日本国民对保险制度失去信任,加剧了人们对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不安心理。许多投保者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现在就出现了问题,将来会怎样就更难说了。许多年轻人甚至拒绝交纳养老保险费。根据日本政府有关方面的统计,在应加入“国民年金”的人中,有37%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保险费。拒绝交纳养老保险费问题成了日本养老金制度的一个重要不稳定因素。为了解决部分人拒交保险费问题,日本政府已经决定采取查封银行存款、冻结个人资产等非常手段,强制人们交纳养老保险费。

德国:干满45年才能拿全额退休金

本报驻德国特约记者青木报道: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养老保险法》的国家。德国联邦养老保险局的负责人哥特曼博士告诉记者,德国养老保险实行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负担制,最大的特点是实行代际协调制度,即由目前工作的人员承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正常情况下3个劳动者负担一个退休者,但据预计,20年后这个比例会降到1.3∶1,显然,那时整个养老金制度将崩溃。目前,为了弥补整个养老金的亏空,德国政府补贴占养老金支出比重已由先前的1/4上升到1/3,财政不堪重负。

为适应经济与社会的重大变化,德国正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大招数:

第一,努力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间的平衡。2002年,德国政府推出了“里斯特改革方案”,鼓励个人在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同时也参加其他养老保险计划。该方案规定,现在的就业者每投保一个附加养老金,政府就给予其一定数额的补助或税收上的优惠。目前,德国政府每年拿出700亿欧元补贴,并用部分生态税补充养老基金。据德国专家估计,在该计划的激励下,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将从近期的15%增至30%。

第二,实现养老金交纳和支出平衡。由于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金供求比例失调。为稳定养老保险体系,政府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人口,鼓励生育,希望增加未来养老金支付群体的数量。同时,政府不断提高就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费占其工资总额中的比率,2003年这一比率提高到19.5%,今明两年可能升至19.8%。

第三,提高退休年龄和工龄,控制提前退休。德国的退休金全额为工资的70%。目前德国男性65岁、女性60岁就可以退休,但能拿到全部退休金的人极少,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工龄达到45年的退休者才能获得全额退休金。德国政府还计划从2011年开始把退休年龄从目前的65岁提高到67岁。同时,鼓励退休者参加部分时间工作,对提前退休者则扣除其部分养老金。

美国:企业年金成为养老金主体

本报驻美国特约记者杨逍报道:随着战后“婴儿潮”一代人步入老年,美国的养老问题也日益突出。据预计,2018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年支出将会超过年收入,而到2042年前后,美国养老金将完全破产。因此,布什这一届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靠“三条腿”支持:“第一条腿”是每个公民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政府每年给予大量补贴;“第二条腿”是企业年金(即企业资助的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第三条腿”是个人资金的各种收益。

据报道,布什政府的养老金改革计划主要是从现有6.2%的社会保险税中抽出2%,转移到职工的企业年金中,同时企业和职工也增加相应的比例,使之成为美国人养老金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国外养老保险全景扫描 篇6

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资料显示,目前全球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共有160余个,其中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有140多个。

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各个国家的称呼并不一样,但却具有共同的特征:资金一般来源于政府、企业和公民三方的共同缴纳,其中政府部分来源于国家税收;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当年征收的税收,用于支付当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开支,目的是为老年人群提供基本退休和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养老保險金基本覆盖了退休人群。从目前来看,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绝大多数的西方工业化国家所采取都是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障制度,即强调养老保险是个人的事,国家只能予以部分资助,以自我保险为主,国家资助为辅。当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时,政府会拿出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抵补。

与美、日等国不同,瑞典、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少数国家则实行完全公保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退休公民都可领取全额或者至少94%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且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也无需经过收入情况调查。在提供给退休人群的养老保险金中,政府财政负担占总额的55%,企业雇主则以缴纳47%的工资税承担剩余供给部分。不过,由于是“免费午餐”,养老保险金的领取人因此必须缴纳所得税。

总的趋势看,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除推行公保型养老保险的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正在逐步下降,政府从原来养老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转变为通过引导、规范和监管,推动市场机制运营的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均衡。

另外,个人缴费部分的多少与退休后的养老保险金水平无关,甚至瑞士规定高低收入者必须同一比例缴纳,但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所有投保人得到的数额相等,带有劫富济贫的色彩。不仅如此,为了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收益,各国政府会将社会养老保险金委托给法定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监管和使用。

养老保险、年金计划齐给力

不少国家养老保险金的发放采取了现收现支的办法,即用在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支付退休人群的养老保险金。然而,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整个社会的赡养比(在职人口与老年人口之比)逐渐降低,随之可能发生养老保险金入不敷出的后果。由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只是职工在职时工资的部分,有时还并不能保证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国家推出或者提倡养老保险年金计划(职业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年金计划,在美国被称为补充养老金计划,澳大利亚称为超级年金,瑞士称为职业互助金,新加坡叫做中央公积金制度,日本则称为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当然,全球最著名的企业养老保险年金计划还是要数美国、智利等国的401K账户。按该计划,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员工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养老金账户,而企业一般也按一定的比例往这一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年金计划都不是强制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为职工办养老保险,保险金比重并不一样,如德国的企业雇主支付比重平均占89%,美国为87%,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为70%~75%,瑞士为58%。同时,不少国家企业养老保险多数只由雇主投保,也有雇主、雇员双重投保。在企业补充养老金的给付上,大都采取退休金率的计算方法,即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或最好收入年份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支付。

与美国、德国等国家不同,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和瑞士等国政府则对企业养老保险年金计划采取强制实施的办法。如瑞士政府规定,所有雇主必须按6%的比例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同时再替雇员交上同样数额资金,一并参与职业互助金。日本相关法律也规定,凡长年雇用从业人员(5人以上)的事务所,必须为所雇用的65岁以下的职工购买50%的厚生养老保险金。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雇主和雇工每月都要向公积金缴交一定比例的资金。由于具有强制性,员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领取自己账户里的企业养老保险金

为调动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各国都普遍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美国等国企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已经超过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功用。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为150亿英镑。不过,为防止人们避税,有些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作出了上限规定,一般都限制在15%左右;也有的国家对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只提供有限的税收优惠,如在德国,企业向私人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所作的缴款要按照雇员当期的工资收入对待,不能税前扣除。

商业养老保险作补充

对于许多国家而言,为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缺口所形成的财政负担十分惊人。于是,在尽可能保证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和鼓励企业开展养老保险年金计划的同时,几乎所有国家都积极倡导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即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智利、瑞士等国鼓励公民将个人储蓄存入个人单独的养老金第二账户,而且在税收上予以优惠。新加坡的公积金,除了强制性地缴存之外,还鼓励职工在保险公司开设特定的账户自存自用,并在税收上予以减免。德国是全球商业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中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可达50%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非常有效地将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捆绑联动起来。以医疗保险为例,在美国,政府的医疗保险是专门向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的医疗保险,此举被称为“医疗照顾”计划,大约解决了包括老年人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90%。不过,统计表明,尽管有“医疗照顾”计划,但美国老年人随着疾病的增多,仍要将他们平均收入的20%以上花在医疗费用上,因此,除了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外,99%以上的美国老人还参加了补充性医疗保险,即所谓的私人医疗保险。

美国老年人之所以热衷于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就在于美国相关医保政策将参加“医疗照顾”计划作为享受私人医疗保险服务的前提和条件,而且一旦取得了商业医疗保险,老年人所分享到的服务将非常优厚。如“蓝十字和蓝盾”是帮助老年人的一个较理想的险种,在该险种下,老年人无需支付“自付金”,只要是医疗需要,保险公司将承担百分之百的住院费,而且对住院时间长短没有限制。对于该商业保险,美国6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加入,但条件之一是需要首先加入“医疗照顾”计划。由于“医疗照顾”计划具有强制性,美国在职员工都加入了该计划,这就意味着,只要愿意,美国老人都可以加入“帝国蓝十字和蓝盾”商业保险。

应当承认,商业养老保险在不同的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基本养老层面,它可为社会保险提供精算技术和管理支持,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在职业补充养老层面,它能为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承担者;在个人储蓄性养老层面,它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弥补社会保险供给的不足。

国外农业保险 篇7

一、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文献综述。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隐性全额担保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魏裕茹 (2015) 《存款保险的基本问题与我国的实践》一文中运用了两个简单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 得出显性存款保险能够缓解隐形存款保险的弊端, 但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以及存款搬家。

曹晓兰 (2010)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了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为我国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意见。他认为: (1) 为了提前建立处理资不抵债的一些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池, 必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从而大大减轻各级政府资金支付压力; (2) 为了有效保证政府更好地独立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必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3) 在目前实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 银行的道德风险愈演愈烈。

姚东旻、颜建晔和尹烨昇 (2013) 在《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央行直接救市?—一个动态博弈的视角》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水平的视角, 通过引入一个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模型并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假设, 以探讨隐性全额担保机制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劣。研究发现: (1) 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相比,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使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调控更加确定, 且其调控结果具有准确的指标来进行评价; (2) 存款保险制度内生化银行提高自身风险的成本, 降低了道德风险, 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 银行的内部治理水平变高。

2.总结。从以上文献综述可以看出,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已显而易见,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成熟: (1) 我国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 (2) 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 (3)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4) 巨大的人民币存款规模, 使得依附于国家财政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由多方共同分担责任的特点加符合当下的金融环境。

(2) 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弱化银行业的竞争力, 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存款搬家, 人伦金融业的正常运作秩序, 加重政府财政之处负担和纳税人的负担, 严重阻碍金融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 (1) 对政府来说, 减轻未来财政支付的负担, 更加有效、独立地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对银行的调控具有可确定性, 且调控结果可评价。 (2) 对银行来说, 降低当金融危机出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挤兑的“传染性”;引入市场机制, 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自身的信任度;提高银行内部综合治理水平与运作效率;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以及维护金融稳定。 (3) 对公众来说, 有效保护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减轻纳税人税负。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于倩南 (2014) 《存款保险对银行企业价值的影响——基于MM理论》从银行企业价值视角分析了隐形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各自对银行的影响, 他认为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 国家承担了银行破产的一切风险, 此时银行的破产成本几乎为零, 银行的价值只受负债节税的影响, 资产负债比增加, 银行的价值也增加;相反, 依然。在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 银行要缴纳一定的保费, 理论上讲, 按照公平的原则, 因根据政府为银行带来的价值来向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 但如果实施公平的定价, 银行的价值并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徐艺和李静婷 (2015) 在《存款保险对中国银行业存款结构的影响》运用2009~2012年中国存款者对中国政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预期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存款影响的历史数据, 建立模型, 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居民存款保险预期的提高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上升, 即居民存款保险预期提高对规模较大和业务密度较高的银行存款规模的提高作用大于对规模较小、业务密度较低的银行存款规模提高作用。

三、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张正平和何广文 (2005) 在《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中认为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在近年的发展中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 并与实证分析的经验证据相结合, 得出: (1) 由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给银行提供了更加安全的保护, 从而使银行过分地从事冒险活动, 忽略存款人施加的市场约束力, 使金融业未来发展存在不稳定性, 这就说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确会加剧银行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 (2) 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 在制度环境良好的国家里, 存款保险制度显著地降低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并进一步促进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 这就启发我国构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注重制度环境的改善; (3) 不同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以上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较高的保险限额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 而由保费构成的基金的管理市场化以后会增强约束力, 这个结论证明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李志强和马宁 (2011) 在《〈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符合性评价方法〉对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中》2010年12月, 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 (IADI) 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 联合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符合性评价方法》中认为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四点启示: (1) 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应在加快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立法的同时, 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对此法进行修订。 (2) 作为“三大金融安全网”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 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位, 并分析其与央行、银监会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各自的职权。 (3) 为了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切身利益, 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必须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各方面细节的设计, 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 (4) 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更为完善合理, 必须建立有效地银行处置和破产制度。

严浩坤和于梦婷 (2013) 在《我国银行挤兑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认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 成功运作的重要经验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分析: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自身良好的制度设计、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赵保国 (2010) 在《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式必须是渐进式的, 并要必须充分吸收借鉴国际上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成功经验, 发挥“后发”优势并且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运作机制。

何德旭、史晓琳和赵静怡 (2010) 在《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一文中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学习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 最重要的是吸取失败的教训, 并结合我国的不同与别国的特殊国情选择合适的践行路径, 从设置推进机制、完善外部条件、优化内部机制三个方面来建设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国模式

周媛 (2014) 在《新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是:覆盖所有的商业银行, 强制加入存款保险, 限额赔付, 风险差别费率, 监管与执行并进。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 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必须要与国内外环境保持与时俱进, 根据新的环境采取各种方法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五、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首先, 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的文章比较多, 而且多从理论、定性方面进行研究, 缺乏计量等实证方法研究。而且各位学者的观点各不相同, 主要是支持与反对, 分析都比较零散, 并没有总结性的研究。

其次, 研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的影响的文章也比较多, 而且涉及了银行的各个方面, 包括银行企业的价值、存款规模、流动性、成本、利润、竞争力等很多方面, 但这些影响也只是预期的影响, 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发生。

国外指数保险研究文献评述 篇8

一、指数保险推出动因

20世纪20年代以来, 世界各国相继发展农业保险。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制订了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险成为这些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保障和重要的宏观政策手段。但大量实证研究发现, 以单个农户产量损失为赔付标准的传统农业保险市场均以高补贴、高成本、低效率的状态运作, 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与系统性风险、依赖政府政策支持等弊端, 农业保险市场形成“需求不足, 供给有限”的尴尬局面, 农业保险模式必须创新。印度学者Chakravarti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了指数保险概念, 芝加哥大学的 Harold Halcrow在20世纪40年代进一步完善, 之后, Stiglitz、Miranda、Skees等学者不断推广, 从信息不对称和系统性风险角度论证传统农业保险的缺陷和创新指数保险的必要性。

1.传统农业保险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传统农业保险合同是以单个农户产量损失作为赔偿标准, 但农户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中, 农户具有信息优势, 容易形成信息隐藏与行为隐藏, 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克服这些问题, 保险人需要承担高昂的交易成本, 包括如何对农户的历史产量调整与抵减, 监督农户生产行为以及逐户田间定损等。如果交易成本转嫁给农户, 会导致保费高昂, 从而造成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的进一步加剧, 形成恶性循环 (Halcrow1949;Stiglitz 1986; Miranda, 1991) 。

2.传统农业保险依赖政府支持, 产生补贴与政策干预扭曲效应。

因为农业保险的准公共品性质、承保风险高以及开办成本高, 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进入。各国农业保险主要依赖政府补贴, 包括针对保费和保险人交易费用的直接补贴以及巨灾风险的政府救助。但高补贴抵补了农户承担的风险, 容易对保险人产生不当激励 (如欺骗补贴、寻租) 从而扭曲补贴效率, 也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另外, 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不恰当干预以及相关职能的缺失, 会对私人农业保险市场产生挤出效应。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由于气象与产量历史数据缺失降低了保险价值, 保费与赔偿补贴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产生寻租等问题 (Skees、Jerry and Miranda 1999;Skees 2007) 。

3.系统性风险 (Systemic Risk or Covariant Risk) 阻碍了商业保险公司的进入。

Miranda和Glauber (1997) 研究发现, 可能不完全是信息不对称而是农业生产的系统性风险导致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一方面, 由于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难以识别与量化, 保险人将大部分保费作为风险赔偿准备金造成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 同时农户选择低风险低回报的自我保险行为, 从而导致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另一方面, 系统性风险发生造成较大地理范围内所有农户不同程度的损失, 保险人面临着巨额赔偿, 形成赔付资金压力。上述综合作用从而导致私人保险人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USAID 2006) 。

4.交易成本高昂。

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险合同基本承保一切险, 以多重风险保险保单形式出售, 从而造成保险人大规模的精算损失, 赔付压力巨大、亏损率高 (Skees、Jerry and Miranda 1999;USAID 2006) 。此外, 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地域分散, 保险人面临客户群分散、保险产品市场接受度低、营销渠道狭窄及理赔不及时等挑战, 导致营销费用以及行政费用高, 私人保险公司收支不能平衡 ( Miranda, 1991;World Bank 2007) 。

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持续的金融支持, 但传统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一直面临挑战, 因此对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与运作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指数保险的推出可以承保干旱、洪涝、严寒霜冻、高温、飓风、湿度等多种系统性气候风险。实践中的指数保险类型如区域产量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指数保险、牲畜指数保险等为农村地区低收入及贫困人群提供了风险管理机会 (Barnett 2007) 。

传统农业保险相比, 指数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具有以下优势: (1) 以区域产量、气候指数为赔付标准的保险合同不需要单个农户产量信息, 因而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显著降低交易成本; (2) 指数赔付容易调整指标以减少“基差风险” (basic risk) , 即农户产量高于区域产量获得赔付, 而低于区域产量不能获赔现象; (3) 有利于实施分层风险管理战略, 包括风险管理方式上的分层, 即不同程度的风险对应不同的风险管理手段 (综合利用储蓄、借贷、商业保险、政府巨灾保险等手段) 、合同条款中风险管理程度的分层, 即不同级别的损失对应不同级别的赔偿额度; (4) 指数保险合约标准化与透明化, 可以通过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 在全球范围内转移系统性风险; (5) 有利于商业保险公司进入为农户提供保险产品 (Skees 2007;World Bank 2006) 。

二、最优指数保险合同设计

最优指数保险合同的设计主要考虑指数保险能否有效转移系统性风险、合理的保费与保障水平、保险地理范围的确定、基础指数的时间序列数据的处理等。

1.风险结构分类和合同设计。

代表性研究来自Miranda (1991) , 文章运用资本资产定价理论模型, 把农户产量风险分解为系统性风险和个体性风险, 研究结论认为区域产量保险可以覆盖系统性风险、解决道德风险问题, 并且不需要很大的抵扣或限制保费水平。对于个人而言, 区域产量保险比基于个人产量的保险能提供更好的产量风险保护。Mahul (1999) 在Miranda分析基础上, 构建了随机生产函数, 把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累积产量冲击等因素带来的个体风险研究认为区域指数保险政策最优赔付取决于被保险的天气风险和未被保险的累积产量冲击以及个体对风险态度之间的随机依存关系。Skees, Black, and Barnett (1997) 认为指数保险合同的设计必须考虑恰当的地理范围的选择、产量数据的集中趋势的预测、赔付规则的设计、免赔额与保障水平的选择以及保险费率水平的制定。Boucher和Mullally (2010) 考察了秘鲁南海岸Pisco山谷为棉农提供的指数保险产品, 利用25年产量时间序列数据估计区域产量分布概率函数来确定精算公平的保费, 把合同临界值设置为平均区域产量的85%, 赔偿为每公斤$0.63, 保费设定为每公顷$48。

2.基差风险。

针对指数保险中存在的基差风险, 一些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指数保险合同的设计加以创新。 (1) 使用与产量高度相关的气候指数及改善指数选取技术以提高指数的精确性, 包括卫星植被数据、干旱指数、降雨指数、温度指数、厄尔尼诺指数、牲畜死亡率指数等 (IRI 2009) 。 (2) 针对潜在消费者受教育程度低, 丰富宣传教育形式, 创新简化合同内容与形式;保险以标准单位合约出售, 对同一个区域的购买者每份合约的保费率以及损失赔偿相同, 购买者自由选择其期望购买的份数 (Jerry Skees et al 1999) 。 (3) 构建合作分销渠道, 创新销售形式, 降低交易成本。例如, 通过农业保险与信贷互动捆绑销售, 不断深化互动以降低交易成本 (IRI 2009) 。或者通过农业合作组织销售, 根据指数保险合同管理机构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将政府补贴的区域产量指数保险与农业合作组织相结合, 即解决营销成本高昂, 又可以使政府的补贴利益由农业合作组织获得并分配给社员 (Pablo Pincheira Kimberly Zeuli 2007) 。 (4) 针对再保险问题, 保险公司、政府开始与国际组织合作, 探索通过国际再保险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转移风险, 以保证系统性风险的时空分散性以及赔付的支付能力。

三、 指数保险购买意愿

1.消费者指数保险购买影响因素。

持续有效的需求是农业保险产品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消费者因素即指数保险产品本身的价值因素以及政府政策因素都会影响指数保险需求。国外学者主要运用Logistic模型、二阶段估计法等研究方法, 认为影响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以及购买险种种类的决定因素包括三类:消费者特征, 即其年龄、受教育程度、风险敏感度及风险管理活动、农业生产特征 (农场规模、土地租赁期、经营方式、个人产量等) 、产量与资产财务状况等;保险产品本身的价值, 即保费水平、保险额度、对保险人的信任度、理赔程序、保险产品类型、保险产品信息对称程度等;政府的政策因素, 即扶持保险人的优惠政策、保费补贴程度等 (Makki 和Somwaru 2000、2001;Bruce and Peter 等 2004) 。

2.试点项目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参与率低也被认为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因素之一。指数保险产品作为农业保险的创新产品, 在试点项目中目前出现两个需求难题:指数保险的需求低于预期、风险厌恶型农户的需求非常低 (Clarke, 2011) 。Skees, Hazell, and Miranda (1999) 运用扩展的资产组合理论分析了个人购买区域指数保险的决策, 发现作为风险管理手段, 指数保险对于购买者价值的高低影响其购买决定。Carter 等 (2007) 认为, 对指数保险价值的理解影响持续有效的保险需求。如果农户低估保险合同价值, 将会扼杀需求;如果高估, 但由于基差风险, 并未得到满意的赔偿, 将会减低购买意愿。Carter和Boucher (2007) 研究发现, 风险态度对农户的保费支付意愿有显著影响, 风险厌恶型农户愿意支付较高的保费。Ruth Vargas Hill等 (2011) 利用Probit模型分析埃塞俄比亚农户天气指数保险购买意愿, 分析团体组织销售以及基差风险对农户保险支付意愿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 受教育程度较高、个人财富多、对团体缺乏信任的个人偏好于个人购买保险, 但基差风险越高, 保险支付意愿越低。此外, 文章认为以土地权利为代表的财富效应与指数保险购买意愿存在正相关性。McCarthy (2003) 运用probit和logistic模型比较分析了摩洛哥4个区域的降雨指数保险支付意愿, 研究结果表明, 农户所面临的风险越高, 越愿意购买保险。

大多数研究结论发现, 指数保险本身的价值, 即基差风险的高低从根本上决定了指数保险的需求。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户一方面对指数保险价值产生怀疑, 另一方面较低的支付能力导致风险厌恶型农户的有效需求低。农户对于指数保险产品价格比较敏感, 从而保费率的高低以及其初始财富的支付能力也影响指数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 研究影响指数保险需求的因素并解决其负面影响因素, 对于指数保险试点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基于“银保互动”模式的进一步探讨

农业生产的系统性风险割裂了保险市场与信贷市场, 使大量农户面临信贷约束。保险市场发展不足, 导致系统性风险发生后农户遭受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 使其恢复生产的能力减弱;另外, 遭受风险困扰的农户无法从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投入农业生产, 只能选择利用储蓄平滑消费, 农村信贷机构供求面临双重约束。随着指数保险影响力的扩大以及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国外一些发展经济学研究者开始关注把指数型风险转移产品 (Index-based Risk-Transfer Products, 简称IBRTPs) 与小额信贷结合, 分析指数型风险转移产品的使用对于农村金融市场, 尤其是信贷市场的信贷配置、农民的福利等产生的影响, 以及互动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经济学效应。

银保互动机制绩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够减少交易成本, 拓宽指数保险营销渠道。Skees and Barnett (2006) 认为把IBRTPs引入发展中国家, 通过IBRTPs与农业贷款相结合, 有利于减少保险分销成本以及基差风险。银保结合的方式主要有印度模式 (BASIX零售降雨指数保险以转移贷款的违约风险) , 蒙古模式 (牧民的借贷行为与牲畜指数保险结合) 和秘鲁模式 (信贷与IBRTPs相结合, 通过MFIs销售, 同时与个人贷款联系, 最高赔偿额为贷款额度) 。二是指数保险转移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提高了农民风险管理能力, 平滑农户收入, 一方面放松了农民金融需求的自我抑制, 并降低农民的违约率;另一方面, 农业贷款违约率降低, 借款人收益增加, 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意愿与规模, 有利于提高农村信贷市场的效率。Alderman and Haque (2007) 等学者认为指数保险是减少由于巨灾事件造成潜在损失风险的有效工具, 从而能有效减少生产者的贷款违约风险, 有利于信贷供需双方都获得一定利益, 其强调将指数保险与小额信贷捆绑的潜在收益。Boucher和Mullally (2010) 在对秘鲁棉花种植农户的实证分析基础上, 评价了指数保险对农户福利的影响, 认为指数保险能有效减少信贷配给, 增加农业生产的投资密度, 获得经济效益, 从而改善农民福利。Carter和Boucher (2007) 用秘鲁北海岸兰巴耶克山谷的数据, 通过评估与模拟, 比较分析无保险与有指数保险及银保捆绑不同的保险模式对农民净福利以及小额贷款违约率的影响。统计结果表明, 指数保险降低了农民低收入的可能性, 并且消除了贷款违约风险、提高了放款人贷款组合收入的4%-6%。

银保互动比较系统性的研究来自Carter (2011) , 文章构建了银保互动理论模型, 分三个层次 (银保分离型合同, 银保捆绑合同, 银保内生捆绑合同) 从理论上证明银保互动机制运行机理, 即当农户购买指数保险时, 可以有效降低农户损失抵押物风险、提高有效金融需求。更为重要的是, 假定借款人总是在消费前率先还贷, 农户购买指数保险对贷款人具有正外部效应, 则系统性违约风险会降低, 贷款资产的预期收益会提高。假定贷款合同的内生性, 贷款人会通过降低利率增加购买指数保险农户的贷款额, 利率降低会诱发更多的贷款需求。指数保险与信贷捆绑使贷款人能够了解借款人的保险状况, 贷款合同条款由借款人购买的指数保险合同决定。理论分析显示, 银保互动对金融市场存在的信贷配置有明显的降低效应。但该理论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验证。

五、结语

对于国外指数保险文献梳理可以发现, 国外学者将指数保险看成类似期权的金融工具以管理农业生产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扩展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与期望效用理论分析指数保险的价值与需求。通过与传统农业比较, 认为指数保险不是依赖单个农户损失而是根据投保农户所在区域产量、与产量高度相关的气候产量等可观测值所设定的指数作为农户损失的赔付标准, 因而能够规避传统农业保险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被认为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但本文认为, 由于指数保险在发展中国家试点期限与规模的限制, 有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即如何评价指数保险的长期绩效;指数保险主要管理由于气候等原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 试点模式主要是针对以农业收入为主的经济比较落后国家或地区的基础农业来设计的, 以成本保险为主。指数保险产品对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高效农业是否适用;在指数保险合同中, 指数的选取与设计对于数据以及模型的要求比较高, 单一气候因素对于产量变动的解释程度有限, 如何考虑多重风险对产量的影响以减少基差风险;在计算单个产量对于区域产量的敏感系数, 即贝塔值时, 学者均沿袭了Miranda构建的线性回归模型加以计算, 但如何设计最优的保险产品以及以银保互动的方式来最小化内生的基差风险和交易成本高昂问题。

国外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探 篇9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工业化的国家, 早在1897年就有了工伤保险方面的立法, 现行的工伤保险立法是以《1969年雇主责任 (强制保险) 法》为蓝本。根据该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英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雇主, 都应为员工人身伤害或疾病向授权的一个或多个保险公司投保1份或多份责任保险。《1998年雇主责任法 (强制保险法) 》做了新规定, 并将投保数额由最高200万英镑提高到最高500万英镑;投保证明须保留40年;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保人等。英国工伤保险事务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 其地方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由于英国没有单独的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英国工伤保险范围覆盖全体雇员, 但工伤保险的赔偿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 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赔偿, 也可以选择诉讼。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包括工伤残疾津贴、护理补贴、医疗补助、遗属抚恤金等内容, 并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对于高风险的矿工另有单独的附加补贴制度。

美国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中起步相对较晚, 其立法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工伤事故普通法、雇主责任法到劳工伤害赔偿法3个阶段。美国社会保险立法基于中央和地方2大体系, 就全美来看, 没有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规定, 美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各州根据工伤赔偿立法建立的。联邦政府只负责造船工人、铁路工人、港口工人、政府公务员等赔偿, 其他工伤赔偿由各州负责。不过, 部分高危行业职工受到一些特殊联邦立法的保护。1910年, 美国各州通过了《统一工伤赔偿法》, 成为各州工伤赔偿法定蓝本。从1920年到1963年, 美国50个州陆续通过了自己的工伤保险法, 但法令的实施在各州又有所不同, 具体管理实施则由各州政府劳工局负责, 主要包括: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审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处理工伤申请申诉、仲裁等。目前, 全美99%的工人受到美国联邦或州劳工赔偿法的保护。美国国会曾多次修订立法, 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1970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 应保障绝大多数工人和他们的家属,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丧失工作能力的伤害、疾病或死亡时, 其基本经济状况可依靠“工人赔偿金”进行救助。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 德国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 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该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 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 过去完全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不利局面, 因而深受雇主和雇员的欢迎, 并被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效仿。德国工伤保险创立之初先在一部分工业行业实施, 以后逐步发展到各个行业, 其覆盖范围从工人、职员、学徒工、政府公务员、个体经营者、家庭手工业者到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事故预防, 其次是医疗康复, 再次是赔偿 (待遇给付) , 其资金来源主要靠雇主缴纳的保险费, 其他收入如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固定收益、滞纳金和罚款等所占比例很小。主要工伤预防措施有:制定、公布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开展劳动医疗;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为实施这一制度, 德国专门建立了负责管理工伤保险的机构——同业公会。在实践过程中, 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组建了行业上的同业公会, 主要包括工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 其中尤以工商业工伤保险管理体系最具特色。同业公会虽不属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部分, 但具有半官方性质, 尤其在事故预防方面具有极大的自主权。协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用于事故预防工作。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实行松散的联邦制管理的国家, 6个州和2个地区有独立的立法权。澳大利亚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属于雇主责任保险。以联邦政府工伤保险制度为例, 依照澳大利亚相关法律规定, 雇主每年应向联邦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当工人发生工伤时, 由保险公司赔付。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实行一次性付款,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款一直支付到65岁, 保险范围还包括旅行和普通休假。在澳大利亚, 负责联邦政府工伤保险的机构是国家安全、康复和赔偿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根据《1988年安全、康复和赔偿法》第七部分规定成立, 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有关安全、康复以及职业健康方面的立法政策, 并负责确定所有参与保险业务的机构的保险费、雇主的保险分摊款等。各州政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但基本上都管理3个方面的工作: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协助受伤或患病的工人康复;执行工伤赔偿。另外, 有些地区还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和追究违规雇主和个人的责任。目前, 澳大利亚联邦及各州、地区共有10个负责雇员赔偿的保险机构。

日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源于1947年。二战后,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法》《劳动者事故保险法实施规则》和《劳动者事故补偿保险特别给付金支付规则》, 随后又颁布了《雇佣保险法》《劳动者安全卫生法》《劳动保险审查官及劳动保险审查会法》《独立行政法人劳动者健康福利法》等。除由政府机构后生劳动省管理外, 在日本还有私营报信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 其覆盖范围包括: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属。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 国库在财政预防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日本工伤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对因公病伤者, 享受不受时间限制的直到病愈为止的免费医疗;对因公致残者, 根据伤残等级予以补偿;对因公死亡者的, 对遗属发给一次性或年金性质的抚恤金, 并负责死者的丧葬费。

除上述主要国家外, 法国、加拿大、瑞典、南非等国, 也较早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总体上看, 国外安全责任保险的主要形态是工伤保险制度, 并大体经历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均较早地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 确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德国的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就是我国需要发展和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是覆盖人群较为广泛, 一些工业化水平较高国家的工伤保险几乎包括所有雇员, 日本还包括遗属。

三是立法强制实施, 主要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实施强制保险。

四是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 (雇主) 缴纳, 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的国家如瑞典、日本等由政府补贴。

五是工伤补偿大体可分为工伤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遗属补助金。

国外社会保险反欺诈立法的概况 篇10

在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当中, 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步凸显出来, 欺诈就是其中逐渐凸显的一个主要问题。伴随着欺诈的产生, 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都应运而生出一些反欺诈的措施, 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不同, 相应的措施也各有其特点。

一、澳大利亚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概况

澳大利亚在社会保险反欺诈刑事执法方面做得较为出色, 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国家进行借鉴的。具体来说, 它最主要表现在刑事处罚和行政执法并举, 以行政执法为主, 刑事处罚为辅。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有专门的机构从事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协调, 这个机构内部拥有大量的行政执法人员, 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欺诈的工作。全国设立一个统一的执法标准让这些从业人员去开展工作, 最重要的是, 为了能够使得澳大利亚在反欺诈方面的执法水平保持在一定的标准之上, 这个部门被赋予了一定的刑事处罚权。

这个部门通过一种数据匹配的技术来对社会保险的费用进行征缴和支付, 至于对注册公司股东的记录查询情况, 是各个部门多方面配合来开展的, 这些部门主要包括税务局、投资证券委员会。由于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都进行了资产申报和持有股份的登记, 所以只要核对这些数据是否符合真实的状况, 就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通过数据匹配的同时该机构还主要对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进一步的数据挖掘工作, 进而发现医疗保险中存在的各种骗保和欺诈问题。

二、英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概况

20世纪六七十年代, 英国逐渐开始出现社会保障反欺诈立法。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保险欺诈犯罪事件, 为了应对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问题, 英国开始颁布各种相应的法案。虽然是这样, 但是“麦克思威尔”这样令人震惊的案件还是在英国发生了。其实事件还没发生之前就早有苗头, 有员工曾经举报, 只是没被重视。这一事件发生之后, 英国的政府以及法学界突然意识到:当雇主和受委托人被赋予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之后, 这一保险的受益人以及应该取得的保险金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必须采取一种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即建立一种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为此, 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 包括有《社会保障管理法案》《养老金法案》《公共利益披露法案》《社会保障反欺诈法案》《社会保障欺诈法信息获取实施条例》等, 这些法律的颁布, 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设定了一个标准界限, 在应对英国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英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来解决社会保险当中存在的欺诈问题:首先, 为了防范待遇申领人实施欺诈行为, 政府对于申领人的申领材料, 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和社会保障号会进行一个严格的把关, 以确保以后的工作开展起来不会存在太多的弊端和麻烦, 如若一旦发现某些申领人存在欺诈的可能, 则会对他们建立一个特殊的档案库。这个档案库会同其他负责相关事务的部门实现一种资源上的共享。其次, 为了检测待遇申领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进行调查的机构会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待遇申领人的生活方式和其他的一些情况进行监控, 同时也会和其他相关机构进行一个配合, 一旦发现待遇申领人有欺诈的可疑迹象, 这些进行配合的部门就会开展进一步的更为详细的调查工作。最后, 也会让一种长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把欺诈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防微杜渐。

三、美国社会保险反欺诈的立法概况

美国政府采用各方面共同配合协作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中的欺诈问题。有全美保险反欺诈联盟协助社会不遗余力的和保险欺诈做斗争, 同时也提供一系列的立法范式给各个州参考;美国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反欺诈犯罪署, 这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打击保险欺诈和机动车犯罪;还有一些专门的公司开展调查工作, 当客户前来办理了委托之后, 他们就会开始调查、取证, 当然, 也会收取相应的费用。当然以上这些是一些非官方的组织, 在解决欺诈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政府角度来讲, 美国针对社会保险中的欺诈问题, 也有相应的立法去规制。

参考文献

[1]华迎放, 澳大利亚社保经办管理考察报告[R].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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