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精选十篇)
商业银行税收筹划 篇1
1.含义
通过对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能够看出,其对于税收筹划的表述各不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将其归纳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当中,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对于企业的涉税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其中包括经营、组织、投资和理财等方式,从而最大程度上实现最少税额的缴纳。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不同行业的发展程度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所以税收筹划拥有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条件。一方面,商业地产企业是法人实体,其本身需要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而另一方面,作为经济人,商业地产企业还需要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中进行各种涉税业务,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举措。
2.特点
(1)合法性
从定义当中不难看出,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如果一个企业所面临的纳税方案是多样的,存在着多个选择余地,那么对于纳税人来说,其可以利用对于法律的熟知程度以及相关技术的掌握,做出最佳的选择,这样一来,就能够有效降低税负。当然,对于我国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来说,应当严格监督监管企业,防止其出现逃税漏税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在进行税负的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从法律的层面来进行强化。这种强化是基于当前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下而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
(2)筹划性
所谓筹划性,其主要发生时间是企业纳税行为产生之前,相关负责人应当对于企业当中所发生的经济事项进行相应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从而有效减轻税负。在经济活动当中,纳税在很多时候都具有滞后性,在企业发生了交易行为之后,才开始流转税的缴纳,在企业得到了某一项财产之后,才开始缴纳财产税。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些都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此外,无论是经营还是投资,其所涉及到的内容来自于诸多方面,当然,预制相对应的税收规定也必然呈现出来了针对性的特征。这些针对性的特征是因为其所面临的市场是不断的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状态中。通过必要的筹划其在面对企业潜在风险方面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助力。
(3)风险性
税收筹划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提高税收收益,但是从实践经验层面上来看,很多时候,企业并不能够真正实现预期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计划实施过程当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譬如说税收筹划成本的增加,其主要强调的是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成本问题,其中不仅有显性成本,也有隐性成本,如果这一过程当中,存在着操作不当的情况,那么很可能在不知觉的情况之下带来企业税负的增加。作为风险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类型,需要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的依托风险自身的属性来不断的强化,随着税收筹划体系的不断完善,其在今后的风险指数也会有所下降。
(4)专业性
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当中,需要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参与其中,并且在未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密切,以及各国税制改革的影响,如果单纯将税收筹划放在纳税人自身,那么显然不能够适应全球市场的需要,因此,专业化趋势将会愈来愈明显。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从整个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依托市场的理论与发展规律,将自身的专业性与市场的诉求进行更好的提升,只有将专业性的提升放在一个主要的位置,其在企业的税收筹划中才会得到更大的发展与提升空间。
二、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从宏观市场环境来看,在社会化趋势的推动作用之下,近几年来,我国商业地产行业投资呈现出来了高速增长的趋势,竞争也在不断加剧,但是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利润却呈现出来了下降的趋势,在这一背景之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其次,在商业地产开发经营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税费较大,可以说,其已经在商业地产开发成本当中占据着不可小觑的比重,这在客观上影响到开发商的投资收益。
最后,就我国商业地产行业所涉及到的税法来看,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改革也是迫在眉睫的,因为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秉承了我国的宪法精神,直接由各个单行税法和相关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构成,其中有着诸多的构成要素,所以,商业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很大的。
三、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收筹划过程当中,我们不仅需要关注筹划所能够带来的收益,还需要重视筹划的风险问题,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来自于诸多方面,企业只有真正认识到这些风险,才能够切实保证收益最大。
1.政策风险
商业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必须要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国家政策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对于税收筹划着来说,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筹划活动能够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这一过程当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就是政策风险,具体涵盖以下两个方面:(1)政策选择风险。在一个国家当中,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存在着差异的,再加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国家、不同区域在对于法律的合理性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而在税收筹划当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避免这种偏差的存在。(2)政策变化风险。一个国家当中的相关税收政策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具有较为明显的时空性特征,尤其是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旧的政策在不断完善与发展,政策的不断优化使得税收筹划也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这也就加剧了政策风险所带来的影响。
2.企业自身风险
在对于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选择与制定的过程当中,很多时候需要依赖于企业自身的判断,甚至主要依赖于纳税人对于政策理解,导致税收筹划当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当中的各个环节当中,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时间和法律环境之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来制定的。所以,关于企业的税收筹划,很多时候需要依赖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措施。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讲,商业地产企业如果想要得到相应的税收利益,必须要使得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一方面能够满足税收政策的需要,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制约着企业的经营程度。企业的税收筹划不可避免地受到政策层面上的限制,当然,其还要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但是外部环境又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所不能够避免的。商业地产企业一旦在经营管理活动当中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就很有可能会失去相应的税收优惠,也就没有了必要的特征和条件,以至于筹划结果表现的差强人意。
3.市场环境风险
严格地说,税收筹划应当完全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商业地产企业的纳税人能够按照我国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政策的要求进行税收筹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税收筹划所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但是每一个企业所面对的市场环境都是复杂多变的,在生产经营行为上面呈现出来了一定的特殊性,这些都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风险。此外,由于税收筹划方案是纳税人自己选择的,税务机关并不参与其中,所以,关于方案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否真正给纳税人带来收益,这些都需要进行考察。
四、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策略
由于税收筹划具有较为明显的目的性,再加上商业地产行业的特性,所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予以解决,从而在提高税收筹划收益的同时,也能够切实提高筹划的目的。
1.提高风险意识
在商业地产企业当中,无论是参与到税收筹划当中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税收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确看待企业当中所不可避免的税收筹划风险,正视风险的存在。然后,其应当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对于筹划风险保持高度的警惕。在有的商业地产企业当中,相关负责人认为税收筹划方案是经过专家和学者在结合本企业的基础之上拟定出来的,所以不存在不合理性,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首先,企业所面对的外部环境是瞬息万变的,我国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而企业本身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商业地产企业带来税收筹划的风险,对于纳税人和负责人来说,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正确看待这些风险与潜在风险。
2.与政策导向保持一致
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当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这也是当前税收筹划得以文件运行的重要条件,从一定程度上来将,其也能够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在进行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企业与内部税收筹划负责人需要学法、懂法、首发,从深层次上理解法律的内涵,并且还应当时时刻刻关注我国相关税收法律与政策条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其次,基于我国当前商业地产行业当中存在着避税问题,对于这一类问题应当尽快予以解决,从行为上来看,似乎避税和税收筹划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但是从本质上来看,二者是存在着显著区别的。就前者来说,虽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与我国法律思想是相背离的。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上来看,其基本上并不主张、甚至是排斥这种行为,并且在有的国家当中,采取特别条款来进行限制,对于我国来说,也并不例外。而就后者来说,其不仅能够体现出来我国宪法的精神,还与税收政策相契合,使得商业地产企业本身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
3.注重税收筹划综合性
商业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往往会波及到诸多方面,所以,相关负责人应当注意方案对于整体税负的影响。具体来说,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增加纳税人的相关管理成本,这也是不可以忽视的重要元素,因此,应当予以综合考虑,使其能够与战略规划相契合。从本质上来看,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其主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价值。税收筹划过程应当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整体投资范围当中来,而不是单纯局限于某一个税种的筹划。
首先,税收筹划应当将重点放在整体的税负上面,而不是单纯的个别税种的税负,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各个税种的税基呈现出来的是关联性,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某一个个税的税基,如果出现了缩减,那么就可能直接带来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基于此,税收筹划不仅需要考虑到一种税种的节税,还需要考虑到多个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
其次,作为企业经营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税收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需要正确认识到,税收利益并不是企业当中的全部经济利益,所以,如果商业地产企业当中,项目投资税收呈现出来了减少的趋势,那么并不意味着企业整体利益呈现出来增加的情况。在企业当中,如果有多种税收筹划方案来进行选择,那么最佳的方案一定是能够使得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的方案,而并不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当然,有的商业地产企业当中,存在着某项税收筹划方案的确能够让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但是这一方案并不能够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那么这种方案也是不可取的。所以说,商业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保证综合性原则,从宏观的角度上着手进行权衡。
此外,如果商业地产企业当中的某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得到了落实,那么纳税人在得到了相应的税收利益的同时,也必然需要针对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相应的费用。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有必要考虑到成本效益的重要原则。具体来说,一方面,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直接成本,另一方面,还需要在诸多方案当中进行比较,选择出来以放弃方案当中的可能收益,将其作为机会成本。在经过了上述分析之后,针对税收筹划方案当中的成本和损失来进行计算,只有在其小于收益的前提之下,才能够真正落实这一方案。
4.保持筹划方案灵活
商业地产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环境是存在区别的,再加上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原本风险较大的企业,处于一个时刻变化的状态之中。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需要结合商业地产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出来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最大程度上保证方案的灵活性。在面对不断调整的国家税法与相关政策的时候,能够对于已经选择的方案进行重新评估,不断更新其中内容,避免潜在风险的滋生。由于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形式、内容上都存在着差别,所以,应当作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生搬硬套。
5.建立良好税企关系
商业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才能够决定其是否合法。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解立足于现有的资源,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起来有效的合作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五、结语
作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利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对于商业地产企业的意义不容小觑,但是这并不是企业追求利益的最终目标。在本文的研究过程当中,笔者主要立足于相关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商业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探究,进而提出发展策略。当前,在发达国家当中,税收筹划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产业,在未来,其也将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事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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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税收自查报告 篇2
某某地方税务局:
我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注册登记等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行于1985年2月28日正式批准成立。设有营业网点、综合办公室、个人业务部、运营财会等部门。我行遵循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我行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
根据贵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前约谈通知》吉地税稽约通【2013】795号的文件精神,我行于2013年4月12日至16日,对我行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缴纳的地方各税和“三金一费”情况及开具、使用发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我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我总行开发的“新会计核算与报告系统(IFAR)”软件功能强 1
大,营业税的各项收入,都由系统自动生成,准确率高,因而计税基础数据非常准确。
1、我行不存在各项应纳营业税收入长期挂账,不按规定及时结转收入的情况。
2、我行不存在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账单费等不全额计缴营业税的情况。
3、不存在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4、不存在超过税法规定逾期贷款利息不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的情况。
5、不存在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的情况。
6、不存在购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7、不存在发生贴现收入,不按规定缴税的问题。
8、不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不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的问题。
9、不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0、不存在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我行企业所得税由总行统一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
1、不存在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发放已达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
2、没有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我行无“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4、不存在不按会计制度核算,将管理部门的某些奖金直接通过“管理费用”科目以现金形式发放,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5、不存在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实物和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6、不存在将租金或营业外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贷方,然后再通过该账户给企业职工发放实物或现金,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7、不存在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不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税款,而按全年月份分摊计算少缴个人做的税的问题。
8、不存在行里代职工买保险,保险公司一次性返还保金,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四、房产税
1、我行没有免税的自用房产和免税的房产。
2、不存在在房产出租时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
3、不存在未按规定采用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房产税的问题。
4、不存在以不同名义挂记所支付的租金收入,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化整为零,少缴房产税的问题。
5、不存在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长期挂“在建工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6、我行未有固定资产未入账,但已办理了工程结算或已实际使用的房产。
7、不存在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按规定增加房屋的问题。
五、土地使用税
1、我行按照房产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面积缴税,土地面积正确,非房产面积一并申报纳税。市区内土地等级和县以下土地等级划分正确,单位税额正确。
2、不存在每期应纳的土地使用税未按期缴纳入库的问题。
六、印花税
我行有“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和“借款给合同印花税”,都如期上交,没有遗漏,税率正确。
七、发票
自查中未发现发票开具、使用错误。
八、“三金”一费
我行按规定正确缴纳了“残疾人保障金”和“工会经费”。我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申报及时,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制度。按时上缴税款。
以上自查情况,请审核。
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思考 篇3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国内银行与外资行在业务范围、监管、客户等方面开始在一个平台展开竞争。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是外资银行常用的成熟的经营手段,国有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重视和运用纳税筹划手段,以实现经营目标。
一、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的纳税筹划是银行实现经营目标的手段之一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终极经营目标。目前,税收成本在构成银行成本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可知,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据测算,银行营业税率每降低1%,将使银行净利润提升1.5%左右。过高的税负既不利于资金的融通,又直接减少了银行的经营所得,导致银行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相应下降,特别不利于银行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也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
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现代国内外企业经营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精心安排,达到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税收筹划的四大特征为:
1.合法性
纳税筹划必须以依法合规作为前提,这是合理避税和偷漏税款的本质区别。纳税筹划的合法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如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能够发挥到极致;二是能够帮助发现税收政策中的漏洞,完善税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创新很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总是超越税收制度的创新,这也是银行纳税筹划应重点考虑的策略和方法。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可以带来税制的创新和完善。
2.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性很明确,即通过各种投资、财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降低税负或者滞延纳税时间的目的。
3.综合性
首先,纳税筹划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安排,其表现得更多的是对投资和具体经营活动的综合安排,这种综合安排的结果会导致企业的税负达到较低的水平;其次,要考虑整体税负和资本收益最大化,要统筹考虑各个税种(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资源税等)和各项经营活动的影响,从中寻求最优方案。
(二)纳税筹划实现与外资银行平等竞争的必须选择
2006年12月11日,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监管、客户等方面开始在一个平台上开展竞争。由于各国税制存在差异、外资银行独特的经营方式和自身在产品、管理方面的优势,国外银行对避税手段的研究和运用有很成熟的经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的金融业,国有银行面对的是很强的竞争对手。必须在税收政策方面进行适度调整,正确、合法地运用各种政策节税,才能在这场竞争中保持有利的地位。
1.关于营业税的问题
从国外情况来看,银行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多数国家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对银行信贷等主要业务免征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业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实行征收营业税的国家,商业银行的营业税一般不超过2%,甚至有的国家不征收银行营业税。而我国的税率偏高,导致中资银行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在国内设立的外资银行通常利用转贷款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转贷业务是将在境内吸收的外币存款及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总行或关联行,境外总行或关联行按其内部约定的拆借利率支付利息。当需要向境内企业贷款时,再由境外总行或关联行拨入,同时按其约定的利率向境外支付利息,然后贷给需要贷款的境内企业。转贷业务是以贷款利息减除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实际上也是一种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而国有商业银行转贷款比例很低,因此营业税税负较外资银行要重很多。
2.关于所得税的问题
近年来,不仅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的银行所得税税率比中国低,如韩国为27%、泰国为30%、巴西为25%、俄罗斯为24%等,还有一些发达国家银行所得税税率也比中国低,如英国为30%、澳大利亚为30%、加拿大为25%、新加坡为22%等。尽管部分发达国家银行的所得税税率也较高,如比利时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为35%等,但也都已经呈现出下调趋势。鉴于这种形势,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但是,应该看到,即使内外资税率统一了,由于国有银行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如计税工资支出(新所得税已取消)、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提取、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捐赠等,审批手续程序繁琐,国有银行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会远远高于名义税率。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同时,外资银行也可以利用内部价格转移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支出。
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人才已构成现代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银行业正在实现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变,人力成本在银行的经营成本中占有相当比重,人力资源费用通常会占到银行营业及管理费用的60%—70%。一般而言,国有银行引进和使用的人才绝大部分是中国公民,而外资银行高管人员相当部分来自国外,且人员数量较少。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公民的个人和外国居民实行不同的税率,国内公民所得税比外国居民要重很多。例如,现行国内公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600元,最高税率为45%;而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4000元,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相当于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同时,国有商业由于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义务(社会责任)和历史的原因,网点和员工人数是外资银行无法比拟的。因此,在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客观环境下,国有商业银行要承担比外资银行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4.关于其他税种的问题
如,外资银行不必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了招商引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等方面有很多减免优惠,使得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也产生了税负不均的问题。
(三)现行税收政策为国有银行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行性
目前,国有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教育费附加和银行监管费等。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会导致不同的税负水平,例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是不同的;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可以免交营业税;自有房产须缴纳房产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营业用房则可免交营业税。在折旧和房产税两项合计低于应付租金时,租赁可能也是可能的选择之一。银行经营管理者应该充分考虑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在税收负担上的差异,选择税收成本最低、最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结构和方式。
二、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及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应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两项在银行税负中所占的比重最大。
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概括起来一是创新金融工具;二是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三是争取政策支持。
(一)创新金融工具
创新金融工具是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途径,也能给银行带来可观的收益。新的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工具,又是用来投资以获取报酬的工具。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性,它可以组成或复合成各种需要的经济实质。税收征纳是对其各组成部分分别进行处理,从而可使纳税人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或利用合约一方享有免税的政策等进行税收筹划和规避税收。
衍生金融工具收益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允价值变动,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这部分损益在实际交割前是银行尚未实现的收益;二是交易价差,类似于投资收益。
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征税是税制改革面临的课题之一。从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在营业税方面,基本按分拆方法来分别计算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的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并对资产转让等采取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二)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方式
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是合理、合法避税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国有银行可资利用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
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營业税:一是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二是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2.转贷业务税项扣除
纳税人从事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金融商品转让税项扣除
从2002年2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务、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计算应税收入。其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价差收入,即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5.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纳税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6.银行资产过户免税
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7.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扣除
对各类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8.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9.金融保险汇总缴纳所得税
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律以总行(总公司)为单位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公益性捐赠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救济性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1.坏账准备金扣除
金融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1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对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银行,自试行净价交易之日起,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呆账准备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2]1号)
14.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各类金融企业(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2]1号)
15.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税前扣除
从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缴纳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各项优惠税收政策,国有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应在发展战略、经营策略、重点和核心业务摆布上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强化核算和资产管理,实现税收上的“避重就轻”。具体而言,以下方面值得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和借鉴:
第一,在资产业务上,提高贴现业务、转贷业务、债券(含国债)投资业务、银行拆借业务的比重,尝试和发展资产转让等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第二,密切关注不良贷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变动情况,及时完成呆、坏账报批工作。
应建立责任制度,对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贷款及应收款项,在进行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及时组织核销,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第三,准确核算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是国有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很快,但利息收入仍然占到营业收入的70%左右,因此,因利息收入而产生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银行税收支出中也占有很大比重。按照税法的规定,各类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果超过核算期限(90天)后,仍未收回或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因此,准确核算应收利息,对合理承担税收支出意义重大。
第四,在处理具体交易时,应在保证业务安全性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
如在被迫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过程中要缴纳双重税收,房地产在收取、处置变现过程中,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建税等6种税及土地出让金、交易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交通工具收取、变现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常常被迫承担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这使处置抵债资产的损失巨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抵债资产直接变现(即不过户自己名下)的方式,相当于现金收回贷款,这样就不需要缴纳上述税种。
第五,在因新设网点等情况需增加营业用房、车辆等固定资产时,应设计多种方案进行比较。
比如自行购建和经营租赁、资产置换等,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方案。
第六,及时做好财产清理、减少闲置房产。
房产税在银行税收成本中也占一定比重。做好房产的清理登记,将发生毁损、报废、超期使用和长期闲置不用的房产及时出账和向税务机关报批核销,也是减轻税负的有效手段。
三、国有商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经济的命脉,由于历史和客观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核心竞争力方面与外资银行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在当前面临外资银行全面竞争的形势下, 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扶持。
(一)取消银行营业税或对银行征收增值税
参照美国银行和其他国家的做法,对银行业免征营业税,或征收税率为零的增值税。
(二)参照国外做法,放宽银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
税前理应扣除的项目应予以合理扣除,减轻所得税税负。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
(三)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
具体而言,应采纳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为金融创新工具的税务处理主要依据,衍生金融商品的税务处理包括所得额的认定、所得获取的时间确定等,都采用财务会计的准则,不再单独制定计税依据。在计征所得税方面,按照收付实现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银行为尚未实现的利润甚至亏损垫支税款。
(四)改革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办法
根据处理贷款损失的税收中性原则,从国际惯例来看,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税收待遇模式应该是专项准备与一般准备相配合,对受损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并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同时,对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贷款建立一般准备金,但要在税后提取。应准予内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财政部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
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拨备自主使用机制,但对贷款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呆账贷款,由银行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认定。这样做有利于银行的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银行不良资产挂账,从而降低银行运营风险。
(六)关于公允价值重估产生利得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应予明确
商业银行税务筹划浅析 篇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正日益深化,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商业银行,税收负担直接影响到银行的成本及利润,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因此,虽然商业银行的整体税负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8%而略有下降,但同为服务业的交通运输业、建筑等行业营业税税率为3%,银行业营业税率为5%,仍然较高。根据金融企业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计算,2010年、2009年我国主要银行税负平均为33%左右。
税负在不同银行间有较大差异,说明在税收政策相同的情况下,不同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对纳税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税务筹划主要是商业银行在自身经营过程中,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纳税行为进行筹划,对各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实现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合理纳税、减少税收负担,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税务筹划可以避免缴纳不该缴纳的税金或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少缴税,对于商业银行合理安排成本支出,改善经营管理具有指导意义。税务筹划追求的结果是税后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是在政策法规范围内实施是完全合法的,因而是国家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因此,税务筹划应该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内容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越来越多,不同的金融产品,其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等结果直接影响到税收政策的执行。且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必须在业务开展之前即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并能及时根据税收政策变化调整原有税务筹划,力争使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降低,争取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
第一,优化商业银行盈利资产结构。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盈利资产主要是贷款、存放同业、资金拆借、再贴现、债券投资等项目,虽然资产投入均获得利息收入或转让收入,但不同资产创造收入的税收负担有很大差异。因此,可以通过比较不同资产所创造的收入税收负担,进而对盈利资产结构进行优化。最终目的是通过前期的税务筹划对资产业务发展提出指导意见,促进盈利资产结构的优化,以获得更大的税后收益。
根据税法规定,贷款所创造的利息收入需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但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包括再贴现、转贴现及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税率共约5.65%左右)。一般而言,虽然商业银行贷款的收益率是要高于再贴现、转贴现以及债券等业务,但在宏观调控政策紧缩、贷款规模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必然要进行盈利资产结构的调整。
在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时,可考虑进行一般贷款与再贴现、转贴现以及购买债券等资产规模筹划,筹划时可参考各项资产的税后(即扣除了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后)的收益。以一般贷款、再贴现、金融债券、国债作比较,如下:
贷款的税后收益率(用r贷款表示)=贷款利率×(1-5.65%)×(1-25%)
再贴现、转贴现以及金融债券的税后收益率(用r金融债表示)=收益率×(1-25%)
国债税后收益率(用r国债表示)=国债收益率
从以上盈利资产的税后收益率比较来看,一般贷款利率较高,但承担的税种最多,考虑到税后收益,承担的税负最重,而国债虽然收益率较低,但可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税收负担最轻。
假设某商业银行收益为R,其盈利资产中仅有贷款、金融债、国债,资产规模用W表示,其他成本均相同为C,则其税后收益最大的组合为:
∑R=W贷款×r贷款+W金融债×r金融债+W国债×r国债-C
商业银行可在本行资产结构平衡和遵守国家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根据本行各类盈利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测算各项资产业务的税后收益率。再根据本行的盈利资产业务规模,确定各类盈利资产的规模安排,以期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
第二,合理安排成本支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充分利用政策享受递延纳税收益。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以及折旧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平均计提折旧,因此,固定资产的成本是在有效期均匀列支的,这就使得固定资产折旧税前列支的成本在使用期内也是均衡的。2009年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做出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其中包括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网上支付的普及使得高效、便捷支付方式成为必需,商业银行涉及金融安全及产品创新对固定资产的要求很高,其适用的电子设备一般均属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由于设备未到报废年限无法及时更新,无法满足金融产品创新以及支付系统对设备的需求。因此,商业银行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并根据要求提供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等证明资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等申请材料,确保设备更新换代满足业务需求。从折旧及税收总量上,采用加速折旧法并没有减少折旧总额,也没有减少国家税收,但在整个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将税收负担延后,可以使商业银行享受到税收递延的好处,减轻资金压力。
二是合理核定费用支出限额。在商业银行的费用支出中,营销费用支出,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历来是商业银行支出的重点,是开展业务营销必须的资源投入。对于以上营销费用税前列支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以上营销费用支出限额作了重新调整。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较原规定额度有较大提高。这部分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提高后,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宣传和加大广告投入,对业务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商业银行只需要在额度内合理安排相应的支出,保证每年费用支出控制在限额内就可以达到不增加税收负担的目的。但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扣除限额则做出了严格限制。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按照这一规定,在当年销售收入5‰以内的业务招待费,其税收负担为10%=(1-60%)×25%;而对于超过其限额的部分,其税收负担为25%。商业银行因业务营销需求,业务招待支出一直比较紧张,若不进行税务筹划,超过限额的支出要多承担15%的税收。根据这一规定测算,业务招待费支出在商业银行销售收入的8.3‰以内税收负担是比较轻的。若超过这一比例,商业银行税收成本将显著增加。这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年初安排财务资源时,可以根据各项业务发展情况测算预计可实现的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售收入确定本年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在限额内进行控制使用,可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第三,适当确定新产品适用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产品的品种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明显,除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结算业务、代收代付业务外,还包括提供咨询、销售金银等贵金属、金融衍生工具等业务。传统结算、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实现的收入在实现后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但是金银等贵金属的销售按照税法规定适用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仅对商品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部分纳税,相比较而言营业税是对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如果销售金银等贵金属的业务在会计核算时能单独核算其收入和成本,就可以从营业税纳税收入中剔除出来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样,这需要商业银行在开展贵金属销售业务前,必须做好增值税纳税申请以及相关准备工作。当然,如果无法做到会计制度上对销售金融等贵金属业务单独核算,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进行单独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营业税,则造成了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第四,合法减轻员工税收负担。人力资源已构成现代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据统计,人力成本通常会占到商业银行营业及管理费用的60%~70%。商业银行具有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其绩效考核及奖金发放方式都直接影响到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收入主要分为月薪和绩效奖金两个部分。月薪是月度发放,而绩效奖金根据经营单位业绩考核可分为季度发放或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般情况下,为鼓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员工收入中绩效奖金普遍高于年度工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实行按季、半年考核、季度或半年度一次性发放奖金就会导致奖金发放月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一般比平均在三个月内或六个月内发放更高,因此,实行季度或半年度考核的商业银行,季度或半年度奖金发放可考虑分期、均衡发放,会给员工带来更多的税后收入。
对于实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业银行来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是将雇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年终一次性奖金是直接适用相应税率,计算时不再超额累进计算,会导致在级距附近产生税前收入高而税后收入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将每个员工的月度工资与年终奖适用税率进行比较,若年终奖适用税率超过月度工资,可考虑采用月度均衡预发、年终清算的模式,或将年终奖超过级距部分的收入在月度内发放,纳入到月度工资中进行纳税处理,以避免因税收产生不公平问题。当然,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中需加强与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还需要取得员工的理解、配合。
此外,商业银行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税务筹划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具有前瞻性。税务筹划不仅仅是银行财务管理的内容之一,更涉及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各项内容,如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对业务处理基础信息的收集等各方面的内容。所以,商业银行纳税筹划除了具备专业人员、建立专门的机构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外,还需要税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到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传达给其他业务人员,这样才能保证税务筹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是税务筹划与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单个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区域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政策也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如适应税种、纳税范围、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等都可能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商业银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发展战略调整、金融产品创新等经营活动也会对商业银行税务筹划效果产生影响。总之,税务筹划是商业银行的一种长期、动态管理行为,必须根据各种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才能做到持续优化。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税收筹划 篇5
[摘 要]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现行的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不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经济形势。文章阐述了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提出了完善银行业税制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 税收政策; 税收负担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将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金融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如何开展竞争,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完善的税收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约占银行业所纳税额的90%,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从当前实际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制约了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
(一)影响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的金融企业将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国外银行以其优质的服务,打进我国金融市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企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由于我国银行业税收负担偏重,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二)影响银行业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目前,对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内资银行税负明显重于外资银行。名目繁多的税收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了银行业的财务成本,使内资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其在平等条件下开展竞争,影响了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三)影响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到8%,离《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此外,我国银行业效益不佳,无力用经营利润补充资本金,加之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金融业经营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利润水平]来分析我国银行业的纳税额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银行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过重的税负,导致银行业税后留利的减少,不利于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弱化了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银行业的税收政策应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逐步减轻银行业税收负担,完善银行业税制,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以提升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一)营业税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降低税率。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达到国际银行业的税负水平。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
第二,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第三,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四,改革银行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起来。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就不能同其他行业一样来确定。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来缴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应采取的对策
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为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促进竞争,取消外资银行享受的各项优惠,统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两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适当降低所得税税率,修订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衔接,凡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按银行业务项目划分。这既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公平环境中展开竞争。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为了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考虑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无望收回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上的照顾。可以参照国家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银行业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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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德俊。我国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J].税务研究,2004,(7)。
[3]刘 佐,朱广俊。中国金融税制研究(上、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0)。
[4]安体富,王在清。中国商业银行税制:问题、借鉴与改革[J].财政研究,2004,(2)。
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纳税筹划特点研究 篇6
【关键词】商业零售;企业;纳税筹划;特点
一、引言
所谓税收筹划工作,是指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在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所选择的纳税方案,以此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的主动筹划行为。税收筹划工作发展到现代,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史,从上世纪在英国正式兴起之后,于上世纪90年代末正式传入我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客观来看,商业零售企业在我国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很多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处在不断发展和探索的阶段,随着大量分店、新店的开业,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盈利水平也受到了较大影响。对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来说,盈利能力的高低一直是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共同关注的重点指标。鉴于此,面对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下行压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成本,成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鉴于此,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关注自身纳税筹划工作,以此作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的重要契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经营特点
1.行业竞争十分激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在大量外国商业零售企业纷纷入驻的背景下,我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面临着残酷的市场竞争。巨大的竞争压力迫使我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紧跟时代和客户需求,及时调整战略,以便能够积极适应市场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除此之外,由于很多大型商业零售企业都具有连锁经营的特点,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运营链条,容易产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连锁效应,很多分店和新店的经营状况都会直接影响企业整体的业绩。鉴于此,如何帮助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现有的经营模式下,寻找到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市场竞争力,是每一家企业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2.规模优势难以体现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加上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类型角度,因此诸如百货公司、便利店、超市、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等模式经营的规模优势并不明显。目前,也有一些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把握住了市场机遇和需求,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全国已经拥有了上百家连锁机构。然而,从市场全局来看,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中真正实现了规模优势的并不多。并且,由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大多集中于上海、北京、广州这样的一线城市,中西部地区的零售企业发展受阻。
3.大型商业零售企业销售模式较为特殊
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尤其是消费类的连锁零售型企业,同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差别较大。与化工、金融、制造等行业相比,零售企业往往不存在所谓的生产环节。其所销售的产品,不论是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还是家用电器、仪器设备等,都是来自于有关签订过销售协议的供应商。也就是说,零售企业所直面的下一个环节就是消费者,是简单明了的购销关系,也不存在下游厂商。
三、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
1.凭借“消费返利”实现的税收筹划
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现有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大多数都建立了自身的消费激励机制,以此促进会员不断购买商品,通过给予消费返还的形式,让会员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提高购物体验。然而,从实际执行的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大部分商业零售企业都选择将回馈给消费者的礼品、现金券等物品在经营费用中进行列支。这种方式不仅增加了零售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基,同时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也很容易被检查人员认定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甚至被判定有偷税漏税的倾向,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以一些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积分返利活动为例,很多企业并没有将返利的性质明确认定为销售折扣,而是模糊表达为通过积分赠送商品。这样的方式很容易让税务主管部门理解为无偿赠送商品,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这类情况必须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必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积分折扣不能扣减该商品的增值税销项额,并且还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增加。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如果企业采用折扣方式完成货物销售,如果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是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如果未能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那么无论进行怎样的账务处理,这部分销售额在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都是不允许扣除的。因此,由于积分回馈这一商业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折扣销售范畴,可以使用增值税、所得税条例,因此在符合有关手续的前提条件下,是可以扣减应税收入的,从而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际纳税额。
2.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可供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较为多远,而对国家有关税收筹划优惠政策的利用,则是税收筹划工作中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法。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涉及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十分冗杂,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对同自身相关的条款进行系统性梳理,并随时关注自身行业的税收政策新规定。比如,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就有明确规定:针对商贸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如果能够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员工,并与其签订不低于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以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扣减有关税费。商业零售企业员工人数较多,在实际招聘环节中,在标准允许的情况下,就可以多招录具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而帮助自身降低税负。
3.重视对涉税风险的监控
我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重视对涉税风险的防范。企业税务人员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风险,了解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并在实际筹划中严格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税收筹划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大局观,能够综合平衡企业生产运营和节税之间的协调关系,尽可能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选择最为科学、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防止出现低级错误和疏漏,最终实现降低企业实际税负、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目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出具有长远规划的税收筹划方案,结合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和市场导向,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必须深刻意识到,税收政策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也处在不断的更新与调整之中,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难以一蹴而就,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企业财务人员也应当尽可能拓展视野,跟进市场规律和自身发展阶段,给税收筹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也对纳税筹划最终方案的敲定有着重要影响。因此,企业需要为各部门创造信息资源共享的机会和平台,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和效果。从整体出发,从企业全局出发,综合考虑各项条件和因素,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问题,对企业的管理能力、盈利水平都将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税收筹划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受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很大,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敏锐把握市场供需、着力提高市场份额,在营造氛围、引领消费、实现收益的过程中不断贯彻税收筹划的理念,严格控制涉税风险,降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升。
参考文献:
[1]李雪婷.商业企业销售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14,32:249-250.
[2]刘立曦.企业平销返利方式的纳税筹划研究——基于财务利益最大化目标[J].中国市场,2016,11: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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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商业银行税收筹划 篇7
一、营业税筹划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必须以行业内的会计以及税法为依据。具体应做到:首先,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中的各项要求,不可以按照主观意愿篡改账目,要保证营业税各项计算数据真实可信;其次,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不能为了减轻税负而做出违反国家法规的操作;最后,要遵守银行相关机构的各项法规,NY银行ST分行不能忽略那些税收以外的各项法规,应同样在其允许的条件下进行筹划操作。
(二)整体性
进行NY银行ST分行的税务筹划时,不可以仅仅把眼光聚焦于营业税,不可以仅仅考虑当季的税负;而要综合考虑所有税种的联合税负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各个纳税期间的平衡问题,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筹划,力争将总税负减至最低。
(三)调整性
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是要以当前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所以筹划具有非常显著的时效性。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其涉及的税收与监控法规变动比较频繁,基于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机会,灵活处理,随时根据外部法规的变化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安排,从而更好的借助这些法规进行税务筹划。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税务筹划建议
(一)推后纳税时间
具体为:
(1)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当前,在确认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方面,会计准则的要求与税法的要求上还存在一定区别,NY银行ST分行负责税务的工作人员需要深入理解税法以及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推后应收未收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从而将这笔款项的时间价值纳入企业收入的一部分。一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准则要求从结息当天开始,若是贷款已经超期但是还没有达到90 天的,则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将这部分利息确认为收入;若是超过90 天的,就需要设立专门表外科目进行后续核算,等到确认收到时再对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里要强调一下,一旦贷款本金或者利息超过合同约定期限90 天的,都需要将其列到“非应计贷款”科目下进行特殊处理,也就是进行表外核算。二是税法的要求。当前,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相关缴税规定是:没有超期的贷款,以合同中约定的应付利息日为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超过约定期限的贷款,超期后产生的利息可以在实际收到时或者会计确认入账时,进行收入的确认;对于那些已经进行确认的利息,如果超过90 还没有收回,同时会计已经进行了冲减处理的,那么可以在本期利息中抵扣掉这部分已经确认的收入。具体见图1:
单位:万元
通过表1 可知,到2011 年底,NY银行ST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到了18335.03 万元,比期初值多了3474.99 万元,这里我们说的不良贷款就是上面提到的表外核算部分。
(2)推后季度末最后一旬利息需要缴纳税款的时间。NY银行ST分行每季度都需要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工作,而季度末最后一旬的利息推后到下个季度纳税是税法允许的,不过,时间如果确定了,本年度之间是不可以更改的。NY银行ST分行可以将最后一旬的利息纳税推到下个季度,这样能够合法获得这笔资金产生的时间价值,从而抵减本期纳税成本,实现减轻税负的目标。见图2。
(二)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贷款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有权对发放贷款的利率进行一定比例的浮动。2012年7月6日之后,该浮动的上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110%,下限为国家公布基准利率的70%。当前NY银行ST分行挂牌的贷款利率见表2:因此,进行针对贷款业务的筹划时,NY银行ST分行可以选择在利率允许浮动区间内下调贷款利率,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利息,从而降低营业税。不过,如果只是为了降低营业税就下调贷款利率的话,其实银行也白白失去了很多利润,总结起来成本方面未必真的有实现最小化。基于此,该行在下调利率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机会成本的对应操作,从而保证自身整体利益达到最佳。
方案A:在发放贷款之前,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对于那些具有良好资信实力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下调利率优惠。作者针对NY银行当前的业务要求,为其制定了优质客户需要达到的门槛。这套方案不但有效减轻了该行的营业税税负;还为其招揽了许多优质客户,实现其创收的同时也减小了信贷风险,保证了资产的安全性。
方案B:在同意向客户发放贷款之前,与其补签贷款协议。这里主要是要求贷款客户在该行保持贷款总额一定百分比的存款。NY银行ST分行借助这样的操作能够既下调利率,又保证总收入。尽管补充协议本身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利润,但其能够提升该行的存款余额,而这是衡量银行绩效最关键的指标,同时影响着NY银行ST分行能够发放的贷款额度。下面作者就以2012 年DTB鞋业的贷款业务筹划案例来说明:
2012 年2 月,DTB鞋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800 万元,时长为1 年。银行调查之后,认定其并非优质客户,因此,最后将贷款利率定为7%。那么利息是:800*7%=56 万元。
如果通过方案B进行筹划的话,NY银行ST分行可以将利率下调至5.5%,不过要求DTB在这1 年时间内在其存款不可以少于300 万元。那么利息是:800*5.5%=44 万元。
这样,NY银行ST分行不但将营业税应纳税额减少了12 万元,还多了一笔300 万元的一年期存款,同样可以创造经济收益。
方案C:如果贷款企业能够推荐资信情况良好的新贷款对象给NY银行ST分行,那么可以对其进行适当的贷款利率下调优惠,从而实现共同利益的均衡。下面作者以实例进行解释:
XR铝业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了一笔3 年期贷款,额度为1500 万元。银行综合分析了其资信情况之后,将利率定在6.5%。则:
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1500*6.5%*5%*3=14.64万元
税后利润:1500*6.5%*3-14.64=277.86万元
按照上面提到的筹划方案,NY银行ST分行应积极要求XR推荐优质贷款客户,如果可以成功签订1 年期的1500 万元贷款合同。那么,可以将其贷款利率同时下调至6.35%,则:
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
1500*6.35%*3*5%+1500*6.35%5%=19.05万元
税后利润:
(1500*6.35%*3+1500*6.35%)-19.05=361.95万元
不难看出,方案C不但帮助NY银行ST分行减轻了税负,还保证了利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当前的情况,方案B最妥当。尤其是考虑到ST地区的经济形势,方案B相对稳妥。2011 年之后,ST地区的经济状况一直不太理想,各银行存款都有明显的下滑趋势。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态势比较好,所以该行承受着很大的经营压力。存款无疑会影响到发放贷款的能力,而方案B能够提升存款余额,进而增强该行的放贷能力,提升利润空间。
(三)借助同业往来优惠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暂时还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基于这项税收政策,笔者认为银行可以进行下列筹划。
(1)科学选定贷款对象。如果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将所有利息收入都核算进来并全额缴纳营业税,可如果贷款是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话,则利息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科学选定贷款的对象,从而既减轻自身的税负又能获得相应的利润。通过数学模型来计算贷款给不同属性机构,该行产生的利润差异。
假定现有一间金融机构HZS和一间公司NF分别向NY银行ST分行申请贷款,可当前银行留存的授信额度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机构的需求,因此,必须选定一个放贷对象。NF申请的贷款额是a万元,贷款利率是x%,HZS申请的贷款是b万元,贷款利率是y%,贷款时长相同。营业税率是5%,教育附加是35,城市维护是7%,县镇维护是5%。则有:
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市区,那么对其放款能产生的税后利润是:
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县区,那么对其放款能产生的税后利润是:
假设贷款给HZS,则税后利润是:b*y%
第一,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市区,那么:
如果x%>b*y%/a*94.5%,NY银行ST分行应该将贷款发放给选择给NF;
如果x%<b*y%/a*94.5%,NY银行ST分行应该将贷款发放给选择给HZS;
如果x%=b*y%/a*94.5%,NY银行ST分行将贷款发放给二者任意之一均可。
第二,假设NF申请贷款的银行位于县区,那么:
如果x%>b*y%/a*94.6%,NY银行ST分行应该将贷款发放给选择给NF;
如果x%<b*y%/a*94.6%,NY银行ST分行应该将贷款发放给选择给HZS;
如果x%=b*y%/a*94.6%,NY银行ST分行将贷款发放给二者任意之一均可。
(2)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作为一间金融机构,NY银行ST分行只是整个资金流动过程中的一个中转站,所以,如果其没能将资金成功转出金融业,那么也就无法实现价值的创造,另外,金融行业本身的资金需求也不是无限的,其进行的融通都有额度限制。不过,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ST地区近年涌现出一批新的金融机构,因此,相应的资金需求也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这同时也为NY银行ST分行拓展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NY银行ST分行应该抓住当前金融行业改革的机遇,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等业务操作,在资金融通方面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提高这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因此,NY银行ST分行应该提升与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收入所占的比重,从而进一步减轻营业税负。
(四)选择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当前,如果银行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业务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不过如果进行的是国库券交易的话,那么这部分利息收入则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所以,NY银行ST分行在进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时,如果账面计算的收益情况一样,那么应该优先考虑投资国债,并一直将其持有至票面到期日,这样不但能够保证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还能减轻营业税负。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该行投资了记账式国债,但是由于经营需要希望能够在还未到期的时候将其转让出去,这时就必须将税收成本也计入转让成本之中。因为当前我国买卖国债是需要按照进销价差取得的利润收入核算营业税的。作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计算:
如果NY银行ST分行当前持有的国债购买价格是A,已经获得持有利息B;假设能够持有到最终到期日的话,那么一共能够获得的利息是C;若是现在出让的话,售价是D,那么:若是该行出让了债券,其税后利润为:[D-(A-B)]-[D-(A-B)]*5%*(1+7%+3%)=[d-(a-b)]*(1-5.5%);若是该行不出让债券,继续持有直至到期日的话,税后利润为C;如果D>C/(1-5.5%)+(A-B),那么该行可以将债券售出;否则,还是继续持有更加科学合理,获得的经济收益最大。
(五)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
NY银行ST分行内部的会计人员有时会由于工作疏漏而导致弄错了期限内贷款应先收回利息,之后再收回本金的规范顺序,从而造成有些贷款的还款操作与当前税法的要求存在矛盾的地方,也就是进行了违法操作,这样会导致该行面对很高的税务风险。所以,NY银行ST分行需要制定贷款部分偿还的规范顺序,从而保证相关的纳税操作符合税法的要求。
(六)单独核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机构不需要缴纳发放给农户小额贷款产生利息的营业税。不过,国家对这方面也给出了明确的限制,那就是金融机构要想获得这种优惠待遇,就必须对这类收入单独计算。因此,NY银行ST分行根据政策的要求在核算时,将这部分贷款进行了单独处理,并制定了严格的内部管理规范,要求所有网点的会计进行这类贷款的利息处理时,必须以政策为指引,从而确保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
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问题研究 篇8
银行的不良贷款在全球金融业中普遍存在, 我国也不例外。近年来, 不良贷款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障碍, 已经严重地影响到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本文研究的银行不良贷款与贷款损失, 主要指商业银行, 所研究的税收待遇问题, 也主要指我国的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数据, 截止到2009年第三季度末,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5045.1亿元, 占全部贷款比例的1.66%, 其中次级类贷款2140.9亿元, 占0.70%, 可疑类贷款2294.5亿元, 占0.75%, 损失类贷款609.8亿元, 占0.20%。分机构来看, 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余额比较大, 截止到2009年第三季度末, 分别为3642.2亿元和654.7亿元。而在三年前, 也就是2006年的第三季度末,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余额极其惊人, 为12736.3亿元, 是现在的2.52倍。由此可见, 近年来, 我国已经采取了许多政策来处置不良贷款, 并且力度有所增强。但从实际效果看, 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的形势依然严峻。
银行为了应对贷款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往往需要对贷款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合理, 数额是否充足, 对于银行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准备金的税收待遇问题就是影响其能否足额、合理提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 对银行不良贷款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值得我们深入地进行研究, 从而制定出一套相对合理的税收政策。
二、我国现行法规在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 导致计提的准备金严重不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也就是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由于专项准备的特殊性, 在税收政策上又得不到相应的优惠和照顾, 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各大商业银行及时并足额的提取特殊准备。
不仅仅是专项准备, 我国税法对其他一些准备的提取在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和照顾力度尚显不足, 例如在计算准予扣除的减值准备时, 准予扣除的比例的确定值得商榷。目前准予扣除的比例相对偏低, 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项目不合理。上述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银行准备金计提的严重不足, 使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 呆坏账的大量长期挂账既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 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公平竞争。
(二) 一些税收政策适用时限较短, 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的一些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适用时限, 例如2009年最新的关于银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 其有效期均为两年, 两年以后政策是否延续, 会作何调整均无从得知, 政策的延续性也很难得到保证。政策的相应规定以及法规本身明确的问题很可能成为“短期效应”, 从长期看, 很难形成有效的长效机制, 对银行足额计提准备金的积极性也是一个挫伤和打击。
(三) 呆坏账的认定与核销标准过于严格, 呆坏账挂账严重
大量的呆坏账长期挂账, 也和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有一定的关系。究竟达到什么标准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坏账?满足哪些条件的呆坏账可以核销?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对于呆坏账的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从核销程序上来看, 呆坏账的核销程序相当繁琐, 在实际工作中有统计数据表明, 银行中一笔呆坏账的核销需要经过将近10个程序才可以完成。从税务认定的角度来看, 绝大多数的呆坏账都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从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核销标准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 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的比例为1%, 因此, 几乎没有银行享受到1%以上的所得税减免。
三、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的国际比较借鉴
国外对于贷款损失, 在税收方面的政策, 主要是采用税收减免的方法。即对贷款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具体到处理方法而言, 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核销法 (冲销法) 和计提准备金法。而后者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专项准备金法和一般准备金法。
在核销法下, 只有在贷款已被宣布无法回收并且已从银行帐簿中核销的情况下, 才可以减免税收, 其他情况均不能享受税收减免。在专项准备金法下, 专项准备金可以享受全额或部分的税收减免。而在一般准备金法下, 首先需要对合格的贷款预先确定一个比例, 不超过这一比例的一般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一) 核销法在其他国家的应用
在国际上, 核销法是一种使用比较普遍的对于贷款损失给予税收减免的方法。美国、澳大利亚、荷兰和韩国均采用核销法。在这些国家, 贷款已在账簿中核销后才可享受税收减免。
(二) 计提准备金法在其他国家的应用
放眼全球, 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专项准备金法。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对于专项准备均允许减免税款。大多数国家对准备金的总量控制具有灵活性, 而且通常很少有其他的一些限制。巴西等仅有的几个国家在这方面的限制相对比较多。例如, 巴西的相关法律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规定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 其中, 无担保抵押的贷款的准备可根据历史逾期情况进行减免, 有担保抵押的贷款的准备在逾期2年后可进行税收减免。印度规定专项准备的税收减免不得超过收入的5%以及资产的3%。南非法律法规则规定减免的税收不得超过可疑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的25%。
而对于一般准备金, 很少有国家会给予减免税款的税收优惠, 而仅有的几个允许一般准备减免税的国家, 往往对于一般准备的提取还有其他的限制条件。例如, 德国规定在过去的5年里, 只有平均贷款损失比率降幅达到40%, 那么提取的一般准备金才能够享受税收减免。意大利则规定每年减免的一般准备不能超过贷款的0.6%, 超过部分可在今后9年内以不超过5%的标准进行减免。日本则规定对于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需要根据过去三年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新加坡规定对于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不应超过贷款和投资金额的3%。
四、完善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务处理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改革呆坏账的计提办法, 对专项准备适当给予税收减免
银行计提特殊准备的税收待遇一直是相关各方广泛的热点问题, 随着银行业税制改革大幕的拉开, 我国也应该及时对银行的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由于对于贷款损失, 在税收方面的政策, 主要是采用税收减免的方法。具体可以采取核销法 (冲销法) 和计提准备金法。笔者认为, 我国应大力推广计提准备金法, 贷款损失税收待遇模式应逐渐转化为专项准备与一般准备相配合。
一方面, 应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 对一般准备的扣除比例进行动态的指数化调整, 不应一成不变。另一方面, 应改变我国目前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现状, 考虑到其特殊性, 应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扣除比例的规定, 笔者认为, 可以借鉴现行的法律法规, 即规定一定的比例, 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这一比例的具体确定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阶段我国对于专项准备不宜制定统一的比例,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 简化不良贷款核销及贷款损失的税务认定程序
不良贷款以及呆坏账的核销程序问题是一个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 建议应适当简化核销程序。一方面, 应减少银行内部不良贷款的审批和处理环节, 能够减少的不必要的环节应该坚决取消, 使得呆坏账的核销不再是“老大难”问题。另一方面, 在呆坏账的税务认定方面, 在严格界定认定标准的同时, 也应在认定程序上适当简化。税务人员可以在不违反银行保密原则的情况下亲自前往银行实地调研, 充分了解各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现状, 符合规定应该予以认定的贷款损失要及时认定, 最大限度地避免为了保证税收收入, 完成税收任务, 而拒绝认定不良贷款损失, 从而切实保证银行的利益。
但是, 简化不良贷款核销程序也不是绝对的, 对与贷款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大额呆账贷款, 应该由监管方和执法机关共同认定, 保证大额贷款及时得到核销。
(三) 延长相关税收政策的政策时限, 形成长效机制
延长税收政策的时限, 不仅对银行是一个长期的促进, 同时也可以更加充分运用税收这样一个杠杆, 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政策时限的延长,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银行的短期行为, 避免税收带来的额外影响, 避免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出现“大小年”的现象, 从而切实保证税收中性原则的有效实施。
五、结束语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 必将有更多的人关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圆满解决也必将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税收环境, 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 成文日期:2009年04月30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9号) , 成文日期:2009年08月21日。
商业地产房产税纳税筹划 篇9
关键词:商业地产,房产税,纳税筹划
一、引言
商业地产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 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商业地产通常为持有物业, 土地增值税不再是主要税种, 房产税成为主要税种。房产税是地方税, 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租金收入具有可分割性, 这些特点为商业地产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商业地产房产税纳税筹划
税收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为使纳税人税负降到合理范围所做的一系列的节税运筹工作。
(一) 从计征方式筹划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基础, 税率为1.2%;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税率为12%。
按照现行《房产税》规定, 企业将房屋对外出租, 根据规定要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如将房屋对外投资入股, 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 共同承担风险, 投资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而被投资方只需按房屋余值的1.2%缴纳, 通过如此转换就可以达到筹划房产税的目的。
通过投资联营方式筹划房地税, 投资方会面临以下两方面的风险:其一, 未来收益受被投资单位盈利能力不确定性影响, 失去租金这种相对稳定现金流好处;其二, 企业可能会面临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风险。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 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 还要考虑被投资企业因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所要承担的契税影响。
(二) 从租金收入筹划房产税。
按照税法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因此, 对从租计征方式缴纳房产税的税收筹划关键在于如何降低计税依据。
1、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商业地产企业对外出租的物业不仅是房屋设施自身, 还包括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如一些办公用具、机器设备、附属用品等。根据《房产税》规定, 这些都不属于征税的范围。因此, 商业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 应有效、合理分割租赁收入, 将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单独计算使用费收入, 以降低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从而达到节约房产税的目的。
房产税对征税对象房屋的定义是指有围护结构和屋面 (有墙或两边有柱) , 能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居住、学习、娱乐、工作、生产或储存物资的场所。企业对外出租房屋的同时对外出租没有屋面和围护结构的场地, 在签订合同时要合理、恰当区分房屋出租收入与场地出租收入。对外出租房屋又同时出租场地的企业能否合理节约房地产税, 合理划分租金收入是关键。因为房产税只对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征税, 出租场地不交房产税, 所以要将对外出租房屋及场地分别核算租金收入, 以达到节约房产税的目的。
通过合理分解租金收入对房产税进行筹划, 前提要弄清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关键点在于签订合同时要合理、正确区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2、通过关联企业转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也就是说, 不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租计征, 其前提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房产税。依照此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转租进行房产税筹划, 企业可以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一个物业公司。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 (A) 把房屋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 再由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价 (B) 向外部出租。为避免因价格A低于价格B太多而受到税务机关的检查, 可先把未装修的房屋出租给资产管理公司, 由资产管理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对外出租。成立物业公司主要是用于代收代付水电费、物业费, 可以避免因非物业公司代收代付水电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转租需多交一次营业税, 因此出租价格A和转租价格B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达到通过关联关系转租降低税负的目的。
利用关联企业对房产税进行纳税筹划, 出租价格和转租价格的确定非常关键, 同时还应注意关联交易所带来的纳税风险。
3、租金转化为物业管理费。
通过注册一个物业公司, 把租金收入一部分转化为物业管理费。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费和租金收入都需要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但物业管理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从而达到少交房产税的目的。如果通过此种方式转换后缴纳的房产税低于从价计征方式缴纳的房产税, 就会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因此, 通过此种方式转换后缴纳的房产税至少应等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企业在采用此种方法前需进行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测算, 以减少纳税风险。
(三) 将部分出租合同变为仓储管理合同。
利用将部分租金收入转化为仓储收入来筹划房产税。出租合同中出租房屋属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范围, 如果是仓储合同则属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范围。租赁与仓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租赁只需提供可使用的空房, 不对存放的商品负责;而仓储不仅需要添置一定的设备设施, 还需要配备相关人员, 并且需要对存放的商品负责。与出租房屋相比提供仓储服务需要增加人员工资和经费开支, 但这些开支一般情况下远低于增加的仓储收入和节税数额。因此, 企业在对外出租签订合同时, 就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哪些房屋是用于租赁, 哪些房屋是用于仓储, 以便日后经营中合理、恰当地进行核算, 开具发票, 从而达到合理筹划房产税的目的。
将出租合同变为仓储管理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我国《合同法》对仓储合同的一些规定:“储存期间,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中的这些规定会使企业未来面临诉讼的风险。
(四) 从税收优惠筹划房产税。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 税法规定了许多政策性减免优惠。如企业大修理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 可定期向有关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应征税额等等。作为企业, 应充分掌握、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 并提供有关的证明, 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优惠, 减少房产税的支出。
三、商业地产地下停车场房产税的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 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 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地下车库作商业配套的一部分, 一般不会对外出租, 而是由企业持有, 这就需要企业按从价计征方式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税基础是地下车库的原值, 原值的大小就决定了缴纳房产税的多少。因此, 对于对外出租地上建筑物的企业, 可以在分配地上、地下建筑成本时作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四、总结
总之, 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动态性、系统性的工作, 其成功取决于各个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 忽视任何一方因素都会导致看似节税, 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得不偿失。因此, 在税务筹划中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 不仅要考虑如何进行合理纳税筹划, 而且还要增加法律风险评估这一环节, 以期达到税收法律风险最低, 房产税得到合理筹划, 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美芳.企业税收筹划应用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 2010.7.
[2]金闻.浅议税收筹划应关注问题[J].财经界, 2009.12.
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研究 篇10
美国Suntrust事件后,银行破产与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足挂钩,而2008年金融危机则使贷款损失准备金成为银行审慎监管工具而备受关注。监管部门纷纷制定政策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准备金计提比率和拨备覆盖率,以缓冲财务风险,并取得显著成效。贷款损失税收政策是影响商业银行风险拨备有效性的重要政策因素之一,不同的税收制度会影响到准备金计提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美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变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美国1947年的《收入法》规定,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全额税前扣除,因而多数商业银行出于避税目的而大量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自1947年开始,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数远远大于实际核销数,美国财政收入也因此大量流失。1986年美国进行了税制改革,颁布的《税收改革法》规定总资产超过5亿美元的银行实际免税额仅限于报告期内实际核销的贷款额,不再享受在税前免税计提贷款准备金的待遇,这使得银行基于税收激励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行为得到了有效控制。当然,过于严格的税收制度也将限制银行贷款拨备计提的积极性,低估贷款损失准备会虚增资本,使得银行公布的满足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毫无意义。因此,我国应吸取其中的教训,制定更加中性的贷款损失税收政策。
二、文献回顾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经营资产,贷款损失准备金作为银行贷款资产价值减损部分,是银行的正常经营成本,理应像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那样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Dziobak,1996)。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税务部门为履行保证财政收入充足的使命,不承认银行计提的所有贷款损失准备金;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又希望税务部门能制定更加宽松的税收政策,以鼓励银行多计提准备金,两部门关于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问题便产生了冲突。Emil(2003)认为,解决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冲突的最佳方法是实现银行贷款损失的税收中性。所谓税收中性是指若仅对贷款的经济收益征税,即征税前后贷款资产价值不变,从而征税活动不会影响银行的决策。Emil(2003)通过简化的模型检验了核销法与准备金法的税收中性特征,发现核销法在贷款损失税收减免上具有固有的滞后性,准备金法加速税收减免,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核销法下损失确认滞后的缺陷。
我国关于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的研究较少,刘献利(2006)通过对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认为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改革与会计制度改革不同步,银行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没有获得应有的税收减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及时足额计提各项贷款损失准备。马进(2010)通过分析我国银行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也发现,银行计提的部分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影响了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及时处理,建议对扣除比例和核销程序等方面做适当的结构性调整,适当放宽银行贷款准备金税收扣除的限制,积极扶持银行业的发展。总体来说,各位学者都有一个共识,即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的税会差异较大,而现行的税收制度并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银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三、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的特点
我国在1988年建立呆账准备金制度之前,银行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仅在某笔贷款部分或全部核销时税前扣除。随着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建立,银行按规定比率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全部税前扣除。2001年财政部要求商业银行依据贷款五级分类计提1%~100%的准备金,取消了准备金计提比例限制,引发了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比例的关注(丁友刚,2006)。鉴于继续保持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与税前扣除的一致能够鼓励银行利用准备金避税,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核销的呆账损失超过已税前扣除金额的部分也可以据实扣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处理进入了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并用的阶段。
1. 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并存。
国际上比较常用的税收减免方法有核销法、特定准备金法、全部准备金法,各国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不同的征税方法。澳大利亚和美国目前采用的是核销法,即坏账损失只有在有关贷款全部或部分毫无价值且已在账上注销后才能被税法承认。但确定贷款是否全部或部分无价值需要银行和税务部门协商判断,且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是逐步恶化的,不容易识别,甚至可能会出现借款人故意隐瞒的情况,因此核销法导致税收减免滞后。大部分国家目前都采用特定准备金法,只允许银行计提的特定准备金获得税收减免,且有些国家如比利时还规定了税收减免限额。法国、日本、意大利、卢森堡、西班牙和瑞士则采用全部准备金法,对银行计提的特定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都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但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税收当局都制定了普通准备金税收减免的限额,往往提出在相关资产中所占的最高比例或明确将某些普通准备金排除在外。
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减免方法经历了从核销法到一般准备金法再到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并存的三个阶段。目前,我国允许银行按贷款余额一定百分比差额计提的准备金获得税收减免,属于一般准备金法,另外实际核销贷款超过准备金余额的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这又兼有核销法的特点。一般准备金法采用较低的固定税前扣除比例避免了银行通过准备金避税的行为,而核销法兼顾了我国银行贷款损失较多的现状,允许实际损失税前扣除与贷款损失作为银行经营成本一致。
2. 各部门政策制定缺乏协调机制。
综观1988年以来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的变化,不难发现各政策制定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协调机制,对同一问题出台的政策往往存在冲突,使银行管理人员感到无所适从。2001年,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将原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统一合并为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从贷款相应扩充至风险资产范围。随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就呆账准备计提范围和税收减免政策达成一致。但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则希望银行单独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范围仅包括信贷资产,以便于监管。三部门政策冲突直到2005年才得以解决。之前几年的政策冲突,给银行的实务操作造成了混乱。因为银行需要分别按两种规定做账,从而增加了工作量和运行成本。
3. 贷款利息税收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在贷款逾期一段时间后将其作为非应计贷款核算,对非应计贷款利息采用现金收付制,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原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予以转回。原因在于逾期贷款的本金难以收回,更不用谈利息,若银行继续确认利息收入,则会高估利润,致使银行为其未收到且未来很可能无法收回的收入支付税费(Dziobak,1996)。而应计贷款何时转为非应计决定了银行的税负水平。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以90天作为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即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后转为非应计贷款,我国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从最初的两年经过多次修改最终与国际趋同。值得注意的是,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并不意味着本金或利息一定收不回来,利息能否收回不仅取决于借款人当前是否违约(流动性不足),也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表明贷款利息收入永远无法收回。因此,仅仅是支付不及时并不是利息不可收回的必要证据,不能单独以此认为利息收入不能确认,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等其他因素都要考虑在内。
四、我国现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 计算基数不合理,鼓励银行贷款核销不足。
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按银行当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算,即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与银行资产余额匹配,而不是与资产风险匹配,导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与商业银行的资产损失不匹配,不能有效反映和弥补资产的损失。
数据来源:上市商业银行年报,下同。
从表1可以看出,除交通银行外,其他四家银行2009~2013年的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累计金额显著地高于核销累计金额,且2013年普遍存在核销金额陡增以致高于税前扣除金额的现象,可能是2009年所发放的天量信贷规模经过几年的发展而在2013年变成了不良贷款,因为贷款发放与不良贷款显现3~4年的时滞,2013年许多贷款违约显现,银行不得不核销或转出不良贷款。
税务部门有足够动机不去承认贷款损失,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税法承认的贷款损失一定是银行贷款实际已发生已识别的损失,银行应该及时予以核销,但从数据看,银行显然有核销不足、不及时的现象。银行贷款核销不足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我国严格的核销标准、烦琐的核销审批程序、监管指标压力等都会造成银行贷款核销不足。另外,贷款损失税收减免计算基数不合理也会抑制银行核销贷款的动力。虽然核销当年核销金额可获得税收减免,但由于未核销贷款作为计算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组成部分在以后每一年都能增加税收减免金额,因此存在一个可以使银行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减免的权衡。另外,我国税法规定银行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要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才可据实扣除,因此贷款核销可获得的税收减免是比较小的,相反延迟核销贷款增加税收减免计算基数对银行更加有利,以贷款余额作为计算税前扣除基数的合理性值得推敲。
2. 税前扣除比例过低,银行提前征税严重。
我国税法仅允许商业银行按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期末余额的1%税前扣除贷款损失,而在贷款损失准备按五级风险分类计提阶段,银行可以按照资产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自行在1%~100%的范围内确定计提比例。税法允许的税前扣除比例却是最小比例1%,扣除比例过低使得税会处理出现了很大的差异。
表2列出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2009~2013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与累计税前扣除的数据,可以发现,银行累计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占计提准备金的比重都不到50%,银行要为大部分贷款损失准备缴纳税额,加重了银行的纳税负担。
3.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金额计算公式存在歧义。
2012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此后,财政部又发文补充“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按照这条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准备金=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累计金额+本期实际核销的以前未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显然,这两种方法计算出的税收减免金额完全不一致,而政策上的前后不一致,增加了征税工作的难度和商业银行税务处理的难度,也会增加银行的合规成本。
五、完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政策的建议
1. 核销法与一般准备金法并行,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中国当前的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对贷款损失的认定、核销、转回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非常严格和烦琐,造成商业银行大量贷款损失不能及时核销、核销,成本高企,而核销的困难抑制了商业银行贷款核销的积极性。因此,中国银行业目前还不具备采用核销法进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硬性条件。银行为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需要大幅度计提准备金,既覆盖已发生损失也要考虑未来损失,采用全部准备金法使得银行在当期税前扣除了未来损失,造成延迟征税,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无论是核销法还是全部准备法都不符合我国的实情。
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减少了银行利润,却不能从税收减免中得到补偿,导致税后利润下降,从而影响股东分红。资本是逐利的,若不能从传统银行业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则会流入其他领域。互联网金融正在对传统银行业构成威胁,在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下,银行业过去的垄断利润受到挑战,因此有必要对贷款损失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和完善,适当提高税前扣除比例。
2. 寻找更加合理的税前扣除限额基数。
以贷款余额为基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鼓励银行贷款核销滞后,应该探索寻找更加合理的计算基数。比利时以银行当年应征税利润作为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规定每年的减免金额不可超过当年应征税利润的5%,全部准备金余额不可超过前5年最高应征税利润的7.5%。银行利润相比贷款资产的可操纵性小,能够限制银行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利时的这种做法,可供我国银行业借鉴。
3. 借鉴国际经验,以市场为导向。
美国1986年法案从所有资产损失税收待遇一致性和准备金法加速税收减免的税收非中性两个角度解释了废除准备金法的原因。美国政府意识到过分干预经济是其经济陷入滞涨的重要原因之一,繁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金融机构的优惠形成了政府对市场机制的直接干预。1986年以前的法律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金融机构实际税负被高估。美国政府的反思值得借鉴,税收改革在降低税率的同时应尽量扩大税基,减少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既保证税收改革不降低既定的税收收入规模,又避免间接干预市场经济。
我国目前的贷款准备金税收政策过于严格,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比例低、贷款核销不足,这些都是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政府的职责在于为市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财政收入目的只有在特殊时期才能首先考虑,否则应以经济金融发展、市场公平竞争作为首要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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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献利.贷款损失准备的税收政策探讨[J].金融会计,2006(5).
丁友刚,宋献中.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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