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全告知书

关键词: 无毒 禁毒 社区 创建

社区安全告知书(通用14篇)

篇1:社区安全告知书

社区禁毒告知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禁毒委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的工作部署,深化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健康开展,努力遏制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决定在本社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当前,毒品带来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不仅诱发刑事案件的上升势头和社会治安问题,大多数的吸毒者为了获取毒品从事盗窃、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更严重的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吸毒使人道德泯灭,人格变低,不顾念亲情,没有社会责任感,以致使许多家庭妻离子散,骨肉相残。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毁灭了自己的亲人和家庭。一是境外毒品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态势仍比较严峻;二是国内贩毒组织活动增多;三是制贩吸食毒品手段多变,易制毒化学晶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依然严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四是登记造册吸毒人员逐年增加,造成恶性循环。因此,社区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居民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积极探索新思路,研究新举措,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深化毒品预防教育,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OOX年X月X日

篇2:社区安全告知书

一、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

限制的权利;

二、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

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五)服从监督管理。

三、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利行使言论、出

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一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

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篇3:医院公共信息告知书

近年来,全国各医院大多自行设计了本院公共信息告知书,以此来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方知情同意权以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但目前很多医院的公共信息告知书存在内容不够完善、用词不够严谨等问题。为了分析目前医院公共信息告知书用词不严谨、内容不完善等问题及其严重性,本期特别策划刊发了对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所属22所医院8类公共信息告知书的专题调查研究,并与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2010年制订的原始模板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角度明确原因及意义,以期为以后制订医院公共信息告知书规范模板提供数据支撑,以便促使制订的规范模板能够达到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篇4:社区安全告知书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审查起诉;检察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履行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主要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向其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或由其本人阅读,并签字,以证明检察机关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知悉告知书文本中所载的诉讼权利义务内容。既然告知书是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并宣读或由其本人阅读后签字确认的,那么告知书就是一份由国家司法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书,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果告知书文本中存在问题,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及时加以修改。

一、告知书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使用的告知书,通常有题目、开头、十项诉讼权利和四项诉讼义务构成。其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告知书开头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头写明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是,在告知书中有的权利和义务并非来自《刑事诉讼法》。例如,诉讼权利第6、10项和诉讼义务第3项中的部分内容并非全是来自《刑事诉讼法》(以下分析中会提到),而是来自其他法律或是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忽略吗?笔者认为,这并非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而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更应当认真对待,并加以修改。如果不加以修改,则会误导犯罪嫌疑人,也会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错误。

(二)诉讼权利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在诉讼权利第6项中,“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这项规定明显不是在赋予诉讼权利,而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情况下要承担费用的义务。如果这项规定的存在仅是作为前述诉讼权利的补充说明或者特定情况下行使该项诉讼权利的条件,则可以括号表示,以示区分。

诉讼权利第10项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而这项诉讼权利并非来自刑事诉讼法,而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之所以要在告知书中明确区分各项诉讼权利的法律根据,一是这样做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我们国家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各个部门法已初具规模,不再需要———事实上早已否决的———司法实践中曾存过的类推做法;二是可以更好地理解告知书文本中所规定的来自不同法律的诉讼权利,事实上,不同法律的立法时间、目的、体系是不同的,对于分别处在不同法律的有关条款的理解上,必然是不同的。因为,无论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离不开某个规定所在的具体法律位置,是需要结合上下条款,甚至整部法律来理解,而非孤立地去理解某个条款、某个规定。因此,告知书文本应重视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到底来自哪部法律哪个条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不仅如此,《刑事诉讼法》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不仅有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且还应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告知书文本正确无误地载明诉讼权利及其来源,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更好地理解、行使其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彰显检察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和權威性。

(三)诉讼义务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诉讼义务第1项内容,可以认为是总括性的规定。该项首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你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存在问题主要在于,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所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时,采用的是模糊办法,而未明确说明义务具体来自哪里。事实上,告知书在列举具体诉讼义务时均未写出具体法律根据。根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来自确切的法律,而非语焉不详的“有关规定”。

在诉讼义务告知第3项中,规定了“你———应当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其中,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或者捺指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并没有规定,而是来自2012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此之前的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其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而公安部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在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更是将“(盖章)”去掉。关键问题一在于,“捺指印”,是选择项还是必须履行的规定动作?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应追溯到1957年4月1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6866号),该批复指出,“笔录并非都要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从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关此问题的态度,应当理解为捺指印是代替措施,而非必须履行的规定动作,这一理解也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关键问题二在于,在告知书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除了来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可以来自司法解释或其他机关、部门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可以,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涉及到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的立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规定。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文本,为了表达的准确完整、让犯罪嫌疑人更易理解,通常需要对列举的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但应保障解释说明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条款本身规定的内涵,应当全面解释而非截取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

二、告知书文本的修改建议

根据前文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所使用的告知书文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首先,告知书开头应将本告知书所载明的诉讼权利义务是来自哪部法律明确注明,而不应有所遗漏。考虑到告知书文本中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来自国家赔偿法而非刑事诉讼法,那么就应当将国家赔偿法在告知书文本开头注明。因此,建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费》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同时,考虑到在开头写明的是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则需要在具体列举权利义务之时,逐项注明是根据第几条之规定。

其次,建议将诉讼权利告知第6项中“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可以更改为“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同时,应逐项注明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根据。例如,“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注明这此项诉讼权利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十四、五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

最后,将诉讼义务告知第3项中“或捺指引”删除;在诉讼义务第1项中,删除“及有关规定”,并将告知书中所列举的诉讼义务应逐项注明来源,至少应具体写明法律名称及其第几条规定,例如,“不得干扰作证的义务”,应注明此项义务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六十九、七十五条之规定;“接受讯问并在笔录上签名、按要求书写亲笔供词的义务”,应注明此项义务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篇5:社区矫正人员应知事项告知书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三、保证在宣告后做到以下几点:

1、“周听声”。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接触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时及时向司法所报告,如遇更换电话号码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

2、“月见人”。每月向司法所做书面思想汇报;

3、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离开居住地外出按规定向司法所请假,或通过司法所向司法局请假,回来及时销假;

4、参加教育和劳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

5、手机定位人员,手机不得关停超过四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警告一次: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许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下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

五、有下列情形的撤销缓刑、假释: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按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司法局、矫正人员各一份)

年 月 日

本保证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并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做到。

篇6:消防安全告知书

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江苏发展大会期间消防安全,切实做好夏季火灾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各重点单位当前消防安全管理作如下告知,请各重点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全面完成“六加一”措施。各重点单位要全面完成“六加一”措施,即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开展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检测、全面清洗一次油烟管道、集中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三、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及时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属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在营业期间应每2小时巡查一次,并加大夜间防火巡查的频次。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在营业期间严禁违规施工,营业结束时应按规定关闭电源、气源,消除遗留火种。

四、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类系统设施完好有效。要加强活动期间的值班管理,明确节日期间值班巡查安排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计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各单位要对活动期间的值班值守情况通过电话点名、视频查岗、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

五、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立即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六、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单位内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违规住人和超员使用。严格控制营业期间的人流,并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住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八、确保微型消防站能快速处置。各单位微型消防站要严格落实值守制度,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值班人员不得少于3人,做好应急准备。接到火情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快速处置。

篇7:安全告知书

公司:舶美船务

贵公司近期在上海水域环境保洁服务分公司进行施工作业,为确保施工安全,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未了进一步做好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现将有关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1、进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保洁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加入泵船施工人员严禁饮酒,在外饮酒后4小时内不得进入泵船和进行施工作业;

3、临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施工人员溺水;

4、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有人监护;

5、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随时备查;

6、动火作业必须申请报批,项目部安全员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作业;

7、经常清理施工现场,防止乱堆乱放,造成人员滑跌和绊倒;

8、每天施工结束后,做好收尾工作,保持作业场所整洁。

告知人: 签收人:

篇8:安全告知书

学生安全告知书的家长:

本中心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为积极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他们的安全法制意识,共同为学生的安全健康快乐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特拟订安全告知书:

一、教育你的孩子按时到中心上课,不在路上逗留和玩耍,若未按时回家,要及时查找原因。学生的途中安全由监护人(家长)负责,中心只负责上课期间的安全。

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培训中心。遵守中心纪律,切实做到不攀爬窗户,不在教室内和楼道上追逐打闹,上下楼梯要靠右慢行,不拥挤抢道等。不乱动电路电线。

三、学生参加培训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有事或生病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请假条或家长请假说明。每次培训前要点名签到.培训结束每位学生须向老师道别.四、在培训期间,中心学生不得带无关人员前来陪练(除家长外);不得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外,以“学艺术”为借口 1

向班主任或家长请假外出玩耍,若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本中心概不负责。

五、本中心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学员(家长)的各类交通工具请自行妥善保管。

学生的安全教育是本中心和家长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吧!从细节入手,从小事做起。为了孩子的明天更精彩!你孩子的培训时间安排如下:

家长:

电话:

中心电话 :

篇9:安全告知书

你们好!

校园安全,离不开广大家长的支持和配合,我们衷心希望各位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和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点:

1.在接送孩子时,要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要进入教学区域;注意保持校门口秩序,服从并配合学校和护校保安的管理,避免拥挤发生意外。

2.接送孩子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孩子自己回家的,要叮嘱孩子不要在外逗留玩耍,不要与陌生人闲聊。要求学生不乘坐农用车、无营运资质的出租车、报废车、拼装车等不能保障安全的车辆上学放学,家长不租用无证照和经营资质的“黑车”运送学生。教育孩子不骑电动车、助力车、摩托车。

3.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知道家长及学校教师的联系电话,遇事会打110报警,会逃生,会向他人求助。

4.禁止孩子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校。

5.放学及课余时间,要教育孩子不要私自外出,不要进游戏厅、网吧等场所,避免结交社会闲杂人员。

6.家长要注意与孩子的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想法,在校学习、交友情况,尤其是同学间的矛盾。少打骂,多疏导,保持孩子身心健康;注意发现孩子的异常言行,并与学校教师保持密切沟通。

7.欢迎广大家长参加志愿护校队,与公安民警、学校保安及教师一起共同保护学校和孩子的安全。

8.学生若有体质异常、先天性疾病的,家长应书面告知班主任和学校,并请及时就医。

各位家长,孩子是您的未来,也是国家的未来,让我们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同呵护孩子健康安全地成长。

特此提醒!

XXXX市XXXX中学

XXXX年12月21日

篇10: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团北社区3-

5、11-13-17-17#住宅楼

建设单位:东台市富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盐城市荣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苏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6、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签收备案。

8、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

10、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落实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和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2、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9、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0、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按规定登记使用。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13、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1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四、其它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和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部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

安监机构收到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是否已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施工标牌”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挡、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安全监督

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施工安全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量、种类、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管理能力、工程施工难度等因素,结合自身监督力量,科学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一、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5、其它。

二、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关键部位的安全控制措施;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参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验收等。

3、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驻场情况,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安全检查、验收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4、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参建各方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记录表》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部分安全隐患处置及事故报告

一、安全隐患处置 监督人员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按情况做出处理意见:(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且存在重大隐患的,下发《建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3)逾期未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2、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施工单位应认真处理善后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对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分阶段进行评价。

一、评价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二、评价报送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自检评定表》经监理单位确认后,5日内报送安监机构。

1、基础阶段评价: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40%,桩基础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

2、主体施工阶段评价:主体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和主体工程验收前,;

3、装饰装修阶段评价:装饰装修施工完成工作量的50%。

4、其它工程类别按工程量完成30%、60%、90%阶段进行评价。第六部分竣工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监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安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后,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形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七部分签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签收

东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安监机构)2012 年 3月 14日

篇11:安全建房告知书

编号:

(户主):

为了做好龙岗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对你户经审批后进行的房屋在建工程告知如下 :

1、施工人员一律要佩戴好安全帽 ;

2、在建房屋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一层以上施工作业,要有防护网,脚手架等配套设施;

3、雷雨天气及大风等恶劣气候下应停止施工。

特此告知!

送达人签名:

受送达人意见并签名:

送达时间:

下发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篇12:家长安全告知书

尊敬的家长:

首先,真诚地感谢您对我园的信任和支持,从您的孩子成为我园学生的那一刻起,他就已经成为我们关注和关心的对象。但是,每天在园期间的生活,只是孩子生活的一部分;知识的增长,只是孩子人生的一部分;健康和安全,才是孩子生命的全部,才是每一位家长精神的寄托,同样也是幼儿园的第一追求!

根据幼儿园所应承担的教育和管理责任,我们将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应的标准,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多年来,我们一直都在有计划地对孩子进行规则教育、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一系列促进和保护您孩子安全的教育活动。通过周计划您可以看到,每周一下午第一节课都是班级安全教育活动。

为了进一步确保孩子的安全,还希望家长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家长要在规定时间内接送幼儿,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接送的,家长必须持有效证件在门卫或班级内进行登记。幼儿在入园、离园时,家长应当与教师当面交接,不能把孩子送到大门口让孩子自己进教室。家长不能随意委托他人接送幼儿,不得委托未成年人或年老高龄者以及患有严重疾病者接送幼儿,更不能让幼儿独自入园、离园。家长们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接送持卡制度,入园时,家长必须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家长拿到接送卡方可离开。离园时,在门口请家长自觉出示接送卡,进班后将卡交给老师方可接走幼儿。对于用身份证接幼儿的,家长配合教师做好特殊接送登记。无任何证件的家长,一律不得接走幼儿。对于突然变更接送人的,尽管带了接送卡,也请家长提前或电话告知老师,对于不严格持卡接送幼儿的家长,一旦出现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责任自负。

二、家长要及时把孩子子的信息与老师进行沟通,不得隐瞒任何关于孩子健康问题的情况,如孩子有癫痫、高热惊厥、心脏病等特殊病情的,家长必须用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如实告诉老师。同时,要随时关注孩子身体方面的不适和异常,采取有效周密的照顾、治疗或救护措施,对不适宜在园学习的幼儿,(如手足口)建议家长以孩子健康为重,安排请假或者休学,以防“小病酿成大患”,产生严重后果。孩子如有需要喂药者,请将药交与老师,注明用法、用量,并请签上家长姓名,另接有关部门通知,抗生素药及补品类药物不能在园内代服。

三、对于存在家庭纠纷、债务纠纷的家庭,家长要适当与教师进行交流,让教师提高警惕。

四、家长要配合幼儿园做安全教育工作,如:教育孩子与他人友好相处,不打人、不咬人、不骂人、不做危险游戏或动作;教育和提醒您的孩子防火、防电、防雷、防溺水以及其他防灾常识,切勿私自戏水、玩火、玩电、玩爆竹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以免影响您孩子的安全。教育您的孩子学会识别危险可疑人员,不要与陌生人接触,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甜言蜜语,以免上当,遇到此类情形,要学会迅速摆脱或寻找家长、老师、警察等人员的帮助。

五、禁止幼儿携带刀具、铁钉、火柴、火机、桂圆、烟花爆竹、玻璃、小球等危险物品入园,家长应经常检查幼儿身上的不安全器物,幼儿在园不得佩戴玉器、金器等饰品。

六、为了保证幼儿接送路途中的安全,家长应提高交通安全和社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严格遵照幼儿园作息时间表接送,并防范路途暴力伤害。杜绝乘坐黑校车,有责任举报黑校车。

七、家长应注意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幼儿不带零食及其它小吃的食品到园,更不能在流动摊位上给幼儿买零食吃,如吃了家长提供的零食而引起的事故,由家长自负。

八、家长率先垂范不在园内乱扔果皮、纸屑、不在园内吸烟、不随地吐痰、不踩踏草坪,不让孩子随地大小便,要爱护公共财物,养成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九、园内所有的植物刚喷洒了农药,各个角落也喷洒灭杀蚊蝇的药物,放学后,家长不要与孩子在园内逗留,若家长带孩子在园玩耍,一定要看护好孩子。

十、家长通讯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如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本班教师并记录在册,从而避免因不能及时联系家长而引发相关事故。

篇13:店铺安全告知书

尊敬的商店负责人: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嘉峪关市委办公室、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项目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督查的通知》,维护学校及周边良好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为了你们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为此请你们协助我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要给学生出售烟、酒,禁止学生在商店吸烟喝酒

二、不要以记账形式给学生出售任何物品。

三、不要让学生在商店内为手机充电。

四、不要让学生在商店内长时间逗留。

五、发现学生在商店内(或商店门口)和社会人员接触时应及时劝其离开。

六、发现学生之间(或学生与社会闲散杂人等)在商店内大家闹事时应及时报警。

店铺地址: 店铺名称:负责人:

嘉峪关市职教中心

篇14:离校安全告知书

为强化我校学生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突发事件应变处理能力,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精神,本着对学生、家庭、社会负责的态度,特制定我校学生离校安全告知书,要求全校学生严格遵守:

一、学生因故离校须向请假,不得代假,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假期结束须按时返校。

二、学生离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知识学习,确保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将按照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三、学生外出途中应乘坐正规运输公司的安全状况合格交通工具,任何学生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联系交通工具运送学生。

四、学生离校期间不得到危险地带游玩,不得私自到野外江、河、湖、塘游泳,到游泳馆游泳须两人以上结伴同行。

五、学生离校期间应注意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不到无证经营和不卫生的摊点、餐馆就餐;不吃腐烂、变质和有毒食物

六、学生离校期间从事勤工助学或实习应到学院报告登记,要督促用工或用人单位为自己购买相关保险,定期向学院汇报相关安全情况,不得从事高空、有毒、有害等存在明显危险的工作。

七、学生离校期间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严格遵守《网络文明公约》,不沉溺于网吧和电子游戏厅。

八、学生离校期间不准出入社会不良场所,不准参与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等违纪违法活动。

九、学生不得私自组织集体外出旅游,经学院同意备案的外出旅游团队,须由老师带队,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违规组织活动发生事故,由组织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或由其亲属负责领回,学生及亲属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十一、本告知书为全校学生共同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学生离校前务必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十二、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学生自己保存,一份学院存档。本人阅读后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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