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集团公司工作规则
公司工作规则
目的
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需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并正确运用在日常工作和管理上; 课程大纲
一、服务守则
作为干部,要以身作则遵守下列服务守则,同时要需要教导员工遵守执行:
1. 爱护本公司荣誉,发挥团队精神,忠勤职守,依规定命令所定执行任务;
2. 对于职务与公事均应循级向上汇报,不得越级上报;紧急或特殊状况不在此限。对公司的任务派遣应予以服从,不得借故推诿,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人员对员工应亲切诱导,谆谆教诲; 3. 不得泄漏自己及探听他人考绩及薪资; 4. 不得在仓库、禁烟厂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切忌随地吐痰,乱抛垃圾或大声喧哗,注重环保,垃圾确实分类,并且每日下班时应将环境打扫干净,以保持清洁;
5. 员工离职,试用期内须提前3天,试用期过后,直接人员须提前一周,间接人员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离职及交接手续,逾期未办理离职手续或未结清者,以旷工论;
6. 员工应互相合作,并支持其它单位工作。
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1.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每月工作时间以当地劳动部门之规定为计算标准,每日工作起讫时间得依时令季节或公司运营需要公布之。
2.延长工时
公司因工作需要得延长工作时间,其延长时间之长短依劳动法办理;
员工因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先填写加班申请单且经课级(含)以上主管核
准后,予以计加班费,否则不予以采计;
加班费给付标准(加班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 1.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支付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之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加班若未安排补休,则每小时支付工资百分之二百之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工资百分之三百之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之纪念节日均予休假,工资照给。
一、 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五、 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以上法令节日具体放假安排以当时公司发布的规定为准。
4. 迟到早退
先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论,依实际缺勤时数核计旷工。但偶发事件经主管核准当日补假者,视为请假;
二、 迟到自第一次起扣全月奖金的四分之一;直至全月奖
金扣完。
三、 于下班时间前10分钟以内提前离岗者为早退,早退未经事前准假者视为旷工;
四、 早退每次扣全月奖金的四分之一,直至全月奖金扣完。
三、
一、 员工于规定上班开始起10分钟内出勤视为迟到;10分钟后出勤者除事
薪资、奖金
本公司员工之叙薪均依其学历、经验、知识或技能、及所担任岗位核叙,由劳动合同书定之,其后调整变更,悉依规定办理。薪资政策及标准皆属公司保密事项。 1.薪资核叙
2. 薪资计算
员工薪资自进入本公司服务之日起,按当地通用货币及时足额计给。离职、解雇均发至在职的最后一日止。员工薪资于翌月五日核发。 3.薪资保密
员工薪资属公司机密,严禁议论、泄漏、造谣或不循正常程序询问。
4.其他事项
每月薪资由公司委托银行汇入员工银行卡内,员工须依据公司财务制度及要求统一授权公司开工资卡。 如因员工须身份证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代办工资卡,员工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解决办理工资卡问题,若员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导致无法办理工资卡的,公司有理由认为员工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或身份信息,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 给 假
1. 旷工处理
本公司员工未经准假或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以旷工论处,幷不予给薪;旷工以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
2. 给假计算标准
员工全年事、病假日数、年假之计算,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 3. 主管核决权限
员工请假如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业务时,主管人员得依本公司之请假核决权限酌情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延后准假。
4.
请假手续办理原则
一、员工请假,除急病及紧急事故,均应于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并须依公司要求提出有关证明文件,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未出勤者, 均以旷工论;
二、请普通伤病假,应于当日上班后2小时内以电话向主管请假;遇有重大疾病或紧急事故得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话向单位主管请假,或事件结束后立即补请请假手续,次日补请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 5. 员工之请假分为下列十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 于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明(件)给予公假,工资照给,公假期间不计加班,不得调休:
1. 经公司核准给予公假者; 2. 其它依法令应给予公假者;
3. 国家或公司内部召集之正式集会; 4. 适龄青年服役前体检、考核;
5. 公司核准之与本职有关之培训、考核或技能检查者。
二、 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残废、伤害或疾病者,需提供医院证明幷办理工伤事故报告,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申请工伤假应有公司认可的市级医院诊断说明书和(或)政府鉴定机构的工伤鉴定报告。工伤假为免扣薪假。
三、 事 假:
员工因个人因素有事无法出勤,得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经员工事先申请,上级主管同意,可以以未休之年假抵充之,仍逾期者除非公司特别书面允许外,以旷工论处。事假期间均不给薪资。 当月请事假1次且单次不超过8小时者,扣一半全月奖金。
四、 普通伤病假: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经医院开具证明,得依下列规定,请普通伤病假:
1. 未住院之普通伤病假一年内不超过30日,员工普通伤病假请满以后,超过部分应先从年休假抵充,仍逾期者以剩余之事假抵充,仍未痊愈者,准予停薪留职,但停薪留职期限以1年为限;
2. 全月病假累计不超过8小时者,不扣减全月奖金。病假期间,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需要停止工作进行长期治疗的,经医院开具证明,可按国家规定给予3至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 婚假:
1. 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初婚者,可申请婚假3天。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者为晚婚,可请婚假13天。婚假须检附结婚证书复印件,原件上交人事查核,婚假含休息日及节假日连续申请之; 2. 婚假不得分开使用,员工在受聘之日前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的,不予申
3 请婚假;
3. 婚假有效期限为结婚登记后6个月之内,逾期作废,因业务需要需调整者,得另外申请;
4. 婚假为免扣薪假。
六、 丧假:
1.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丧亡者,给予丧假3日;
2. 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2日;
3. 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丧亡者,给予丧假1日;
4. 丧假需连续使用,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与死亡证明,否则以事假处理。丧假有效期限为七天之内,逾期作废; 5. 丧假为免扣薪假。
七、 产假:
1. 顺产98天(含产前15天,产后83天); 难产增加15天;凡晚育的初产妇在落实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另享有晚育假30天;生育多胞胎婴儿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为免扣薪假; 2.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哺乳假期间,为免扣薪假;
3. 女方产假期间,男方可凭出生证明享受护理假5天。晚育者享受护理假10天。护理假期间,为免扣薪假。 4. 女员工流产、引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女性员工接受节育手术,凭医疗单位证明,可按规定享有2天假期; 6. 产假为免扣薪假。
八、 年休假:
1.正式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受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10天年休假;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15天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跨1个安排年休假。 3.职工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计算工作年限依第三公立单位开据之证明为准,未主动提供该有效证明者则从其进入本公司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
5.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年休假为免扣薪假。
九、补休:
从业人员因业务需要连续工作15H以上(扣除1小时休息时间)如次日为工作日则给予4小时的假期休息,如需延长假期,则以年假、补休假 、无薪休假抵充之。
4
十、产检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孕12周(含)以上28周以下,每月享受1天产检假;孕28周(含)以上32周以下,每半月享受1天产检假;孕32周(含)以上,每周享受1天产检假。
五、福利事项
本公司得视实际需要发给工作服。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六、考勤与考绩
考绩
本公司定期评核员工之工作成绩、学识品德、团队精神、勤惰情形等,以作为薪资调整、职位迁调及任免之依据。
考绩种类
本公司除总经理级人员,每年由董事会考核其经营绩效外,其它员工每季办理1次平时考核,新进员工需办理试用考核。
试用考核
在试用期间对新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知识文化、技术水准、实际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一步考察是否符合工作岗位之录用条件,不符合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考核
一、考核员工平时工作绩效,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成效、职业操守及其它综合素质及时考核,作为员工在任免、晋升、迁调之依据;
二、考核记录为“丁”,经培训或调岗后1月内考核仍不合格者,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年资计算
正式工有下列情形停职者,其停职期间年资不予计算: 1. 因案停职获准复职者; 2. 留职停薪者。
七、奖惩
奖励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1. 项目议奖; 2. 职位晋升; 3. 加薪; 4. 书面奖励。
5 项目议奖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公司可予以项目议奖,以资鼓励:
一、 勤勉工作、克尽职责;对特定业务或计划提前完成,使公司获致重大
利益者;
二、 悉心研究、创造发明、对产品设计、技术改进、工作方法等有突破性
创新,并有优异实绩,且具发展潜力者;
三、 对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营运方略、生产效率、设备维护运用等,提供
具体改进措施,确具成效者;
四、 其它重大优秀事迹、成果价值重大,堪为楷模者。 职位晋升及加薪
员工担任本职表现殊优,对公司有显着贡献,并有具体事实者,得评核适当之考绩,使优秀员工于职位晋升、加薪及奖金之评核,均获致最佳之奖励。 书面奖励
员工因品德、行为风范可嘉,堪为全体职工效行者,应予公开表扬。 书面奖励区分为下列三种:
一、嘉奖
二、小功
三、大功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二、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有其它功迹,足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有下列事迹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撙节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者;
五、具有其它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有下列事迹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记大功:
一、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 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 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它员工之表率者。 惩罚区分为下列六种:
二、 申诫;
三、 记小过;
四、 记大过;
五、 降级;
6 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公司将依实际情况予以申诫:
一、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
二、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 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四、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情节轻微者;
五、 态度傲慢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 检查或督导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
八、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 者;
九、 破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者;
十、 未依规定穿戴工作服装者(衣服、裤、帽、手套、鞋等); 十
一、 忘记佩带识别证或工作时间不按规定佩挂识别证者; 十
二、 无正当理由,旷工一天者;
十三、 无正当理由当月申请二次(含)刷卡修正单者; 十
四、 其它与前列各款类似之具体事实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公司将依实际情况予以记小过:
一、 对上级指示有期限之命令,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无正当理由者;
二、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者;
三、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不听制止者;
五、 对同仁恶意攻讦制造事端者;
六、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七、 上班时间阅读无关业务书报杂志、登录非工作相关网站、玩电子游戏、观看非公务影片内容者;
八、 擅自触动他人所担任之机件而致不良后果者;
九、 隐瞒或虚报事实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十、 未按秩序排队,委托或替他人签到(退)、打卡者; 十
一、 议论、泄漏、造谣或不循正常程序询问个人薪资数据者; 十
二、 轮班者未将交接事宜交待清楚即离厂,影响生产者; 十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天者; 十
四、 其它与前列各款类似之具体事实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公司将依实际情况予以记大过:
一、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致生灾变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 因过失致泄漏生产或事务上机密者;
三、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四、 故意撕毁重要文件者;
五、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六、 违抗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七、 违犯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八、 工作时间利用工作场所及材料制造私人物件者;
九、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 在工作场所空手互殴情节轻微者; 十
一、 经记过处分后同一再犯同一过失行为者; 十
二、 泄漏公司或个人薪资资料者; 十
三、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十
四、 上下班时段搭乘非法牌照或无牌照之摩托车、小客车、客车等相关机动
车辆;
十五、 不得在厂区周边小摊贩购买食物或乱扔垃圾; 十
六、 私自更改识别证资料者; 十
七、 在非吸烟区吸烟者; 十
八、 滥用职权,恶意辱骂员工、报复员工、包庇员工或取得不当利益,与员工发生冲突管理不周者; 十
九、 提供个人上网账号,供他人使用者; 二
十、 其它与前列各款类似之具体事实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依实际情况不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 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致有损害之虞者;
二、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员工实施威胁、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四、 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致公司遭受损害,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五、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能源、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六、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七、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煽动或怠工有具体事证者;
八、 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者;
九、 携带枪炮、弹药、刀械等管制品进入厂区或公司宿舍者;
十、 张贴、散发煽动性不实文字、图书、足以破坏劳动关系或损害公司声誉者; 十
一、 在厂内赌博者; 十
二、 有偷窃行为者; 十
三、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声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
四、 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者,撕毁涂改伪造公司文件或资料者; 十
五、 在厂内有妨害风化行为,或性骚扰其它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者; 十
六、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十
七、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十
八、 内积满3次大过者; 十
九、 依法调整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二
十、 未经公司同意,利用公司技术,擅自前往同业工厂工作或自行开设或为实
际负责人从事与公司营业相关者; 二十
一、 工作时间躲卧睡觉;
二十二、 发现机件设备损坏,不及时处理或报告,致使公司严重损失者; 二十
三、 伪造出勤者;
二十四、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者;
二十五、 利用公司任何网络资源传播或下载违反国家规定之有违善良风俗之文
8 字、图片及讯息者;
二十六、 有蓄意破坏公司或他人电子资源(网站、网络、电信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之黑客行为者;
二十七、 其它违反公司计算机电信资源使用规范,情节重大者; 二十
八、 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情节重大者; 二十
九、 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工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
十、 不遵守第八条服务守则规定,情节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十
一、 其它与前列各款类似之具体事实者。
员工违反前条各项规定,经核定不解雇者,可以降级处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依民法有关规定诉求赔偿:
一、 侵占或亏欠公款(物)者;
二、 不法毁损公物者;
三、 不依本公司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致公司发生损害者;
四、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及其它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有不法
行为;
五、 致发生损害者;
六、 未移交清楚即离职而使本公司遭受损失者。
八 离 退
员工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本规则及公司其它制度规定之相应情形);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3天或者当月
累计旷工3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离职前,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程序规定,完成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
版本:3.1 9
第二篇:××××××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明确总经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与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处事果断;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三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及副职高管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七)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的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和奖惩方案、用工计划;
(九)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和辞退;
(十)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三)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五)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十六) 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七) 非董事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但对董事会决议可提出复议要求;
(十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并报告董事长知情。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条总经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
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总经理在解决有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资源,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经营目标,落实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完成;
(四)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六)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 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完成政府对全社会下达的指令性工作。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公司凝聚力,逐步改善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二)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款以及从事与本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 不得利用职权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 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总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 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近亲关系,下同)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 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 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 不得与其亲属或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十四条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
第十六条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是总经理的助手,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并由总经理确定其具体的分工,明确其相应的职权、职责。
第十七条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可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的实施,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听取人事部门的考核意见,履行必要的程序。
(三)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 公司对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
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一般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成,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 总经理办公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周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召开;
(四)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五) 总经理办公会应按拟定议题组织讨论并作出决定,同时检查上次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除总经理办公会之外,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也可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就各自分管工作的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制度
(—)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义务。
(二)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就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报告:
1、公司经营业务情况;
2、董事会决议、公司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情况,重大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行使总经理其他职权的情况;
4、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向董事会作临时报告(董事会会议期间的应立即报告):
1、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后;
2、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侵害而必须即时作出决定,报请董事长知情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行使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后;
3、董事会提出要求时。
(四) 应监事会要求,总经理应当根据本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就执行公司职务、行使总经理职权的情况,向监事会会议作临时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篇: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权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对权属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事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二)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和监事。本规则中有关考核奖惩事项涉及权属企业的,按本规则执行,公司不再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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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派驻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查派驻企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派驻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派驻企业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年度工作计划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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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延伸到权属企业的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或主管单位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权属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在权属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核查权属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权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其他资料;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跟踪企业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实施过程监督;
(五)监事会主席或者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由权属企业提前通知监事会主席或派驻监事)、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
(六)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七)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八)必要时要求权属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九)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监督检查;
(十)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方案)、收集检查证据、形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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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2)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3)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4)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6)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公司或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应采取约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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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2、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3、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
4、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监事会在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且每年度必须开展1-2项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
(一)各监事会每年必须对监管的每家企业选定一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监督的重大事项应以公司关注事项为主。其范围为:
1、《企业章程》修改事项;
2、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变动、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资金拆借、重要资产外臵等;
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
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6、重大法律诉讼;
7、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
8、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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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公司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的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二)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部门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三)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检查通知等格式文本(另行拟订),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监事会应对监督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在查证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
(一)交换意见的事项: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缺乏科学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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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权属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一)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1、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3、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4、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臵换中造成损失的;
5、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6、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7、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1、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2、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
3、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4、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6、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7、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8、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1、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2、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3、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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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反映公司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1、分析权属会计信息质量。简要说明权属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反映会计师事务或公司审计部门所对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情况。监事会检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简要说明。
2、评价权属企业的经营业绩。概括分析权属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和效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亏损情况及亏损面、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现金流状况、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分析权属企业经营业绩应有数据支持,参考上述指标,结合权属企业享受的国家特殊政策、特殊的市场环境和价格因素,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同行业的整体情况基础上,对权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等做出分析评价。评价应有结论性意见,避免就指标论指标,重点突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关键的一个或几个因素。本部分应列示“权属企业财务状况及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表”。
3、评价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简要概括权属企业当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和成效,侧重揭示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内控制度存在的隐患及风险,分析评价权属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经营管理评价应体现权属企业特点,对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应提出明确的建议。
4、反映权属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揭示权属企业领导人员选用、收入分配、职务消费、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本部分内容可单独作为一部分,也可与公司经营管理评价结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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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提交的各类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专用函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意见函。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变动、重大并购等重大事项;企业董事会和涉及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年度工作会议等其他会议的有关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提示函。监事会通过《提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提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三)警示函。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警示: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企业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四)纠正函。监事会需要企业立即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涉及国有资产安全问题时,使用纠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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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各监事会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处理笺》的办理情况,监事会工作处定期分类统计汇总,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各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关于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形成单行材料,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汇总梳理后报公司董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在考核和调整权属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对领导人员实施薪酬分配及考核兑现时,要听取有关监事会的意见,并将监事会的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研究的必要内容之一,会议研究结果及时通报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给相关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重视《监督检查报告》成果的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参考利用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和领导班子的评价等意见,处理落实好公司董事会对《处理笺》的研究意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跟踪《报告》成果运用情况;监事会要努力提高《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研究、部署监事会工作,讨论、表决监事会决议、报告。根据情况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外派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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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监事(包括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二)对未尽职责承担责任。监事未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监事必须负责地行使表决权。若连续2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连续3次放弃表决权,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各权属企业监事会及监事依照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第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 监事会要与派驻企业沟通,确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系领导和联系人。联系领导一般为权属企业分管财务或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联系人一般为权属企业财务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自觉接受被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本监事会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次年的1月20日前报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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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世界500强前十央企集团公司工作规则
集团公司工作规则
为提高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公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为目标,推进集团公司持续有效较快协调发展。
第二条集团公司坚持依法经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推进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在集团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形成依法、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依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协调,密切配合。
第二章主 要 职 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集团公司全面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经营方针,负责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三)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
(四)组织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政策;
(六)向集团公司党组提出任免或者聘任、解聘集团公司有关领导人员的建议,根据党组决议任免或者聘任、解聘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职务;
(七)组织审定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薪酬分配制度和职工奖惩制度;
(八)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九)组织拟订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组织应对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一)行使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及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工作和相应的业务部门,代表集团公司进行社会、商务和外事活动,对总经理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的具体工作分工,由总经理决定。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委员会、各领导小组按照统
一、协调的原则,履行工作职责,对总经理负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总经理负责,
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第三章会 议 制 度
第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和总部(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机关,下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根据需要决定召开。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按照提出议题、沟通协调、准备材料、充分酝酿、作出决策、形成纪要等程序进行。对于有争议的议题,可缓议,必要时由总经理根据各方意见作出决定。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集团公司领导成员提出,或由总部各部门提出建议,总经理确定。集团公司领导成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集团公司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神,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工作部署;
2.审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审批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和国际合作项目;
3.审议决定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审议集团公司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基本工资制度;
5.研究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6.研究决定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集团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和部署;
8.审议通过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9.讨论集团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10.总经理认为应研究审议的其他问题。
(四)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和会议记录,议定事项形成《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负责起草,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总经理签发。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于会前3天送达与会同志阅研。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材料、记录、纪要均为集团公司机密级文档,应妥善保存,并于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归档。查阅会议材料、记录、纪要须经办公厅主任批准。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工作例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召开,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和办公厅主任参加。
(一)领导工作例会是集团公司领导成员沟通、协调、研究、安排每周工作的定期会议,每周一上午召开,特殊情况由总经理决定召开时间。
(二)领导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通报集团公司有关情况;
2.通报上周生产经营和其他重点工作运行情况;
3.安排协调本周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研究工作中需要确定的事项;
4.其他需要领导工作例会议定的事项。
(三)领导工作例会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和会议记录,议定事项形成《领导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起草,经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一条专题办公会议。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召集和主持,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专题办公会议是集团公司领导成员依据集团公司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工作分工或受总经理委托,就专项工作召开的办公会议。会议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和记录,办公厅配合。专题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形成《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起草,主持会议的集团公司领导同志签发。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月度生产经营协调会。由分管副总经理主持召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分管副总经理和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集团公司月度生产经营协调会一般在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生产运行情况汇报;
(二)通报集团公司重要事项;
(三)协调有关问题,部署当月重点工作。
月度生产经营协调会由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组织和会议记录。议定事项形成《月度生产经营协调会纪要》,由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起草,由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签发。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召开。也可根据需要在每年年中召开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
年度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领导成员、股份公司管理层成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干部会议参加人员范围视会议内容决定。
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通报集团公司重大事项。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研究有关重大问题。
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领导干部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第十四条加强业务工作会议管理。拟于下一年度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有关业务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上旬以前编报会议计划,报办公厅综合平衡。特殊情况需要在计划外安排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厅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以集团公司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一般不邀请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经集团公司领导工作例会批准。
总部各部门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业务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部门综合性会议或业务会议,参加人员为企事业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一般不邀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志同意。
第四章公 文 管 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收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领导批示先送总经理阅批;
(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重要文件,按分工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阅批;
(三)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一般性报告类文件,由办公厅摘编《值班信息》或《企业动态》供集团公司领导阅知;重要报告类文件,按分工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阅批;
(四)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一般性请示类文件,由办公厅按分工送有关部门阅办;重要请示类文件,按分工送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阅批;
(五)各部门办理企事业单位请示事项的文件,一般事项应在两周内反馈办理或答复意见;紧急事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或答复意见;
(六)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的一般业务文件,按分工送有关部门阅办。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发文种类包括:集团公司发文、集团公司发函、集团公司明传电报等,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由总经理签发。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公函,按分工由集团公司领导同志签发,总经理阅知。重大事项由总经理签发。
(二)集团公司向企事业单位发文,按分工送集团公司领导同志签发,重大事项由总经理签发;发文内容如涉及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同志的分管业务,应事先送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同志核签。
(三)对于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外事和其他紧急事项,或遇特殊情况,可根据情况发明传电报,一般按分工由集团公司领导同志签发,重大事项由总经理签发。
(四)集团公司发文内容如涉及多个部门业务,应事先会签。会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向集团公司领导同志请示、报告事项,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呈批件》,《呈批件》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呈报。
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呈批件》,主办部门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前,必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协商一致;如情况特殊,意见难以统一,可由主办部门办理《呈批件》,并将各种不同意见以《呈批件》附件形式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十九条涉及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发布。除涉及敏感或不宜对外披露的事宜,一般应及时在集团公司报刊、网站刊发。
第二十条机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由集团公司批转或集团公司办公厅转发。
各部门的部门文件原则上只向本系统下一级部门行文。除以公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应向各企事业单位正式行文。确需向企事业单位行文的,应以集团公司文件行文。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请 示 报 告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保证集团公司政令畅通、协调统一。
需要向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请示、报告的事项,由办公厅归口,按规定渠道上报。
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需向集团公司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集团公司计划、财务、人事和资本运营管理中规定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决定和部署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工程项目的开工建设及进展情况;
(五)对市场及相关专业领域的重大研究成果及分析预测;
(六)重大公共和突发事件以及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和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引发公共
事件的事故及重大隐患;
(七)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企事业单位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倾向和问题;
(八)企事业单位设立新的公司或机构及编制的调整;
(九)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确需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和多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周年庆祝、开工典礼、奠基仪式等各类活动;
(十)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总部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或离开所在单位(出差、学习、休假)一周(含)以上;
(十一)事关集团公司全局的、政策性的重大事项或超过职权范围的事项;
(十二)其他应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坚持重要事项逐级请示报告制度。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文请示工作。确需请示的事项,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出,以集团公司名义呈文。
除突发事件外,总部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应向集团公司越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作 风 纪 律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领导成员要自觉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党组、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带头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集团公司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领导成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领导成员代表集团公司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出差、休假按国务院规定办理,并委托一名集团公司领导主持工作。副总经理(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总经理,并通知办公厅。
总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请示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明确一位副职领导主持本部门工作,并告知办公厅;部门副职出差要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各部门要保证有一位负责人在本部门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
安排。
(发文日期:2006年6月6日) 、直辖市)人民政府、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参加会议、出席重要活动、会见等,由办公厅统一协调,请示总经理统筹
第五篇:建筑工程公司信访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建筑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规则》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规则(试行)》(集团〕 号) 文件精神,公司组织制定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十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信访
规则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办存。
三公司办公室
年10月28日印发
(共印11份)
— 1 —
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信访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工作,更好地促进公司的稳定与发展,根据《信访条例》和集团公司信访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公司信访工作规则。
一、主要职责
公司信访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信访工作,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涉及信访工作的分解落实,协调公司与上级部门、外单位、处室之间、基层分公司之间的信访工作,落实信访部门交办的工作安排,汇总信访工作情况等方面由公司办公室牵头受理承办。
(二)涉及劳资、职级待遇、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劳动仲裁、劳保工伤、民工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来信来访由公司人力资源处牵头受理承办。
(三)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方面的问题分别由公司质量技术处、安全处、生产处牵头受理承办。
(四)涉及债权债务、清理拖欠工程款方面的问题由公司财务处牵头受理承办。
(五)涉及案件诉讼、经济纠纷、仲裁等法律方面的问题由法律事务处牵头受理承办。
(六)涉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问题、治安案件、户籍管理、困难援助、邻里纠纷、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问题由公司党群工作处牵头受理。
(七)涉及住房、水电环境等物业管理的问题由公司物业公司牵头受理承办。
二、工作原则及受理范围
— 2 —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接待受理来信来访事项。
(一)上级部门领导批示需办理的信访件。
(二)外单位转来的协办调查函。
(三)反映公司经济管理、生产建设、物业管理、工资待遇、工伤处理、困难援助、治安问题、矛盾纠纷、债权债务问题以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工作作风等问题的信访件。
三、办理程序
(一)对上级领导批示信访件、各级信访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件和直接收到的职工群众来信,公司办公室机要员做好登记,办公室秘书根据受理范围填写拟办意见,送公司领导批示后再送相关主管领导批办,根据批办意见转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跟踪和督办工作,相关部门必须将办理结果反馈公司办公室。
(二)对职工群众的正常来访,相关部门在接待时要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寻求协调解决的办法,能解决的及时办理,对不能立即回答和解决的,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和答复。同时,做好说服和疏导工作。
(三)对不属受理、不能协商调解处理、不再受理的来信(访)事项,公司信访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要向来访人或来信人说明原因或出具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政府部门、外单位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信(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或申诉。
(四)对有过激行为和超出正常信访要求者,先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和解释,必要时由公司信访办通过有关部门配合采取必要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 3 —
四、办理要求
(一)对集体上访和一些突发事件,坚持“四小时必报”原则,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必要时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法部门,请求援助与协办,不瞒报、漏报、迟报、误报。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失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在办理信访工作中,除上级部门明确办结时限的信访事件外,其他的信访件要按《信访条例》规定的限期办结,需要相关部门协办的信访件,应函告该单位协助办理,如办理难度大或其它特殊原因,应函请信访职能部门支持办理。
(三)信访件办结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及函告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对办理事项的意见。上访人对处理结论(果)不服的,通过协调处理3次以上或召开信访听证会后,可出具《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上访人可持《意见书》向上一级信访部门申请复议。
(四)按《信访条例》规定,对在办理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办结办理
(一)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函告来访(信)者,并报告公司信访办公室,办结的材料亦交信访办收集存档。
(二)信访办应做好信访工作目标的分解落实,加强对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意见。
(三)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把各类矛盾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止因接待和处置不当而造成职工群众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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