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安全案例

关键词: 承包地 农村土地 流转 土地

安徽食品安全案例(通用6篇)

篇1:安徽食品安全案例

方铁路诉安徽省邮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浏览次数:1400作者: 陈月银

信息来源: 民四庭发布时间:2016-04-08

(网络竞拍

国有资产

整体转让)

【要点提示】

企业国有资产以网络竞拍方式整体转让即打包转让,转让标的中部分项目与竞价公告资产存在误差且实际短少,依据法律规定,网络竞拍中的竞价公告应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当买卖双方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并成交,若转让标的中部分项目存在实际短少,转让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宣中民一初字第00010号(2011年8月16日)。

【案情】

原告:方铁路。

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安徽省邮政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委托了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天健评估公司)对安徽省邮政公司拟转让资产宣城友缘宾馆(原宣城邮电宾馆)有关的房地产资产进行了评估,该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出具了天兴评报字(2009)第192-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作出了全部转让资产在2009年6月30日的账面值为464.55万元,评估值为936.52万元,评估增值471.97万元,增值率为101.60的评估结论。同时强调: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资产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资产交易价格的决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安徽省邮政公司拟转让的宣城友缘宾馆有关的房地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低值易耗品等。„„。评估报告书“第十一大项特别事项的说明”中第8条载明:委估的房产中的友缘宾馆(邮电宾馆)中邮电宾馆的房产系在拆除原有旧房的基础上重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本次评估有关该项房产的面积2753.85平方米、原有房产证号为宣证字第D1508508号,证载面积中只有南三层办公楼719.07平方米的面积没有拆除,上述面积均以安徽省邮政公司及宣城市邮政局的申报面积为准,如果日后经房地产勘测机构勘测存在较大差异,应调整评估结果。第9条载明:纳入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宣国用(1990鳌)字第050号,证载面积为2180平方米,证载用途为营业,性质为划拨土地。该宗土地为宣城市邮政局与宣城邮储银行共用,本次纳入转让范围进行评估的面积为1499.18平方米,系勘测机构经勘测分割后得出的结果,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8月25日,安徽省邮政公司作为转让方委托北京凤凰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将其持有的宣城友缘宾馆资产对外以网络竞价方式进行整体转让,挂牌价格为1100万元。竞价公告重大事项提示中载明:

1、转让资产为宣城市友缘宾馆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低值易耗品,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3472.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合计1499.18平方米。具体情况可查询资产评估报告书。

2、„„

3、就本次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原宣城地区邮电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证载土地总面积为2180平方米,本次拟转让的土地面积为1499.18平方米,尚未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5、就本次转让的房屋,原宣城地区邮电局已取得其中719.07平方米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部分房屋在邮电分营时划归宣城市邮政局,但宣城市邮政局并未为此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转让的房屋中有2753.85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受让方受让资产后,转让方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竞价公告同时规定对受让方要求:„„

4、受让方须承担本项目资产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

5、本次转让的房屋中有2753.85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办证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经过网络竞价,方铁路以1120万元竞价成功并摘牌,双方于2009年10月29日签订了《安徽省邮政公司宣城友缘宾馆资产转让合同》(简称《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宣城友缘宾馆资产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以人民币1120万元转让给被告(乙方)。合同确定转让资产为宣城友缘宾馆资产,具体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所确定的目标资产;双方就资产交割事项约定:在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交割通知中指定的目标资产交割当日,甲、乙双方应委派授权代表(书面授权)就交割的资产实物进行清点、造册并签字确认。自甲、乙双方对交割的目标资产实物清点造册签字确认之刻起,甲方即完成目标资产实物的交付义务。自此,目标资产实物的毁损和灭失的风险、收益将转移至乙方。„„双方并就资产转让方式、转让价款的支付、权属证书的变更、资产转让的税收和费用、债权债务的承继、职工安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09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交割资产的实物进行清点、造册后签字确认。2010年8月3日,原告分别办理了登记为房屋四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854.22平方米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67019号产权证书(即主楼四层),登记为房屋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47.46平方米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67020号产权证书(即副楼三层),登记为房屋三层混合结构、建筑面积673.35平方米、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67034号产权证书(即公告中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南楼部分)。该南楼于1989年7月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719.07平方米,1997年该房产重建时将南楼原有一外楼梯予以拆除,现登记面积为673.35平方米比竞价公告少45.72平方米。

原告方铁路诉称: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在竞价公告中称宣城友缘宾馆资产占地面积1499.18平方米,建筑面积3472.92平方米,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100万元。原告依法通过公平竞价以人民币1120万元竞得宣城友缘宾馆上述资产,2009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原告办理了上述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和《房地产权证》登记,被告出让给原告的宣城友缘宾馆三处房产中主楼(四层)实际仅有1854.22平方米,副楼(三层)实际仅有447.46平方米,南楼实际仅有673.35平方米,分别比竞价公告中相应房屋建筑面积短少了102.78平方米、272.59平方米和45.72平方米,三处房屋合计短少了建筑面积421.01平方米。原告认为自己参与竞价报价以及竞价成功签订合同均是根据被告当初在竞价公告中所确认的3472.92平方米房屋面积,现建筑面积出现重大短少,应当依法核减成交价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核减成交价款,返还原告人民币135.7736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辩称:

一、被告转让给原告的房屋不存在面积短少的问题。被告已充分披露房屋建筑物的面积来源情况及未来过户登记可能产生增或减的不确定因素,所转让给原告的资产与竞价公告、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转让合同中所列资产资产完全一致,该等现状移交的资产不存在重大短少的问题。

二、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有别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国有资产整体转让行为与单纯的房屋买卖行为的计价方式完全不同:资产转让价格并不是仅仅按房屋建筑物的面积计价,房屋证载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亦不应核减成交价款。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估价仅仅是作为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人可自主决定挂牌价。本案中转让的是宣城友缘宾馆有关的房地产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转让不能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资产转让价格是确定的、唯一的,并未约定调整价款的条款。被告已依据合同交付资产,原告要求调减价款无依据。

三、被告要求调增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原告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42.6644万元。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安徽省邮政公司转让给原告方铁路的资产是否存在房屋面积短少情形,若存在房屋面积短少情形被告是否应核减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案涉转让资产系国有资产,转让资产中房屋建筑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系宣城市邮政局所有,宣城市邮政局隶属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被告主管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委托天健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936.52万元,为防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被告依据该评估结果委托经纪商北京凤凰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定挂牌底价为1100万元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并发布竞价公告,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本案原告称被告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的竞价公告披露转让资产中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转让登记的面积不实应当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责任,因案涉资产转让方式是网络竞价,由于网络竞价是拍卖方式的一种,竞价公告是拍卖人通过网络发出的拍卖公告,对转让资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公布拍卖物的价格,其实质是要约邀请,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非与他订立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竞价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其内容对原告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原告作为网络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1120万元竞买被告转让资产,其出价是要约,拍卖人同意,其拍定是承诺,整个网络竞拍程序合法有效。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被告发布的竞价公告已明确载明:本次转让的房屋中有2753.85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注明具体情况可查询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资产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资产交易价格的决定。因此,被告已尽到了对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被告组织宣城友缘宾馆资产拍卖程序合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竞价成功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双方签订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第三大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已载明建筑面积为3472.92平方米;评估报告书第十一大项特别事项说明第8条明确本次评估有关该项房产的面积2753.85平方米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且说明上述面积均以安徽省邮政公司申报面积为准,由此可知,原告应知晓该未办理房屋产权证部分可能会与将来办证证载面积存在误差的情况存在,但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与被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因案涉资产是整体转让,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对转让资产进行勘察,在明知房屋面积短少时仍于2010年8月3日办理了产权过户,且在房屋产权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房屋建筑面积短少部分提出异议,故视为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即房屋建筑面积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放弃对房屋建筑面积短少部分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就转让资产实物的交割进行了清点、造册、签字确认后并办理了相关产权过户,现原告认为转让资产中建筑面积短少,要求被告核减成交价款返还人民币135.7736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诉讼中,被告以土地使用权价值低估为由要求调增评估价并要求原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42.6644万元,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系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对被告要求原告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方铁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20元,由原告方铁路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现有国有资产产权改革中,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是处置国有资产有效方式之一,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竞拍也成为处置国有资产新方式之一。网络竞拍与一般的拍卖虽有相通之处却又多有不同,两者都是通过竞价方式出售货物,不同的是网络竞拍是以网络为平台通过公开、共享、互动、实时的网络竞价出售货物,网络竞拍具有不受交易的时间和空间限制,避免现场拍卖的人为干扰,杜绝现场拍卖中的围标、串标和暗箱操作的优势,但由于是通过虚拟网络竞拍,难免会存在卖方扩大宣传、夸大其词、甚至虚构事实欺诈消费者,买方虚假买卖、恶意消费等情形,如何保护好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对网络竞拍这一新型拍卖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国有资产以网络竞拍方式进行整体转让引起纠纷的案例,企业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相关问题也缺乏法律规制。因此,厘清网络竞拍的法律关系、明晰企业资产整体转让的性质,从而准确界定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正确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

一、网络竞拍中竞价公告应为要约邀请。网络竞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类似于拍卖会的专场竞价活动,投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结束后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为该标的受让方。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竞价公告披露的房屋面积与实际登记的面积不实,因案涉资产转让方式是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是拍卖方式的一种,竞价公告是拍卖人通过网络发出的对转让资产进行宣传介绍并公布拍卖物价格的拍卖公告,从法律规定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因此,被告发布的竞价公告实质是要约邀请,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并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非与他订立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内容对原告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竞价公告的面积承担核减成交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网络竞拍过程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网络竞拍是拍卖人通过网络发布拍卖公告进行买卖,是拍卖方式的一种,该拍卖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案涉资产转让方式是网络竞价,被告作为拍卖方的委托人应当向买受人如实履行告知拍卖标的的瑕疵义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委托人即本案被告发布的竞价公告已明确载明:本次转让的房屋中有2753.85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注明具体情况可查询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资产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资产交易价格的决定。被告已尽到了对拍卖标的物瑕疵告知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拍卖标的瑕疵责任也不能成立。

三、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案涉转让资产系国有资产,为防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整体拍卖有其特殊的规定即拍卖国有资产,必须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被告主管单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转让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936.52万元,被告依据该评估结果委托经纪商北京凤凰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定挂牌底价为1100万元即为保留价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并发布竞价公告,原告经过网络竞拍竞买得该资产,整个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案涉资产系整体转让即整体打包转让,若转让标的中部分项目存在实际短少转让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本案而言,案涉转让资产共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设备、低值易耗品,现原告认为资产之一的房屋建筑面积发生短少,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核减价款的责任?整体转让俗称“打包”转让,即将所有各类资产捆绑成一体,包括资产质量的优与劣、好与坏,也包括价值上可能存在的此高彼低,此增彼减等情形,然后由卖方不分类别的确定一个固定价、唯一价整体出售,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即可成交。案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卖给原告,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概括承受了全部转让资产后,再以转让资产之一发生短少为由要求核减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核减该部分成交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恰当的。

篇2:安徽食品安全案例

(一)放炮事故

1、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2008年)

2、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2009年)

3、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2009年)

4、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2010年)

5、丁集矿“1·19”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二)瓦斯事故

1、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01年)

2、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1年)

3、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2002年)

4、潘东公司“9.4”瓦斯窒息事故(2006年)

5、李一矿“8.31”瓦斯异常涌出事故(2008年)

6、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2010年)

7、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2011年)

(三)着火事故

1、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2009年)

2、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2010年)

3、潘一矿“3·3”自然发火事故(2011年)

(四)其它事故

1、顾桥矿勘探处钻机队“3.8”工伤事故(2010年)

二、掘进专业

(一)顶板事故

1、潘北矿建项目部“8.27”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

2、谢桥矿“7.21”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3、潘三矿“5.20”失修巷道冒落死亡事故(2009年)

4、丁集矿“3.8”改棚冒顶死亡事故(2009年)

5、谢桥矿“3.23”重伤事故(2010年)

6、朱集项目部“3·25”空顶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二)片帮事故

1、张集矿“2.2”片帮死亡事故(2007年)

2、谢一矿“4.21”片帮死亡事故(2009年)

3、顾桥矿掘进503队“11.13”迎脸片帮伤人事故(2010年)

4、顾桥矿开拓203队“1.17”工伤事故(2011年)

(三)机械事故

1、新庄孜矿“3.19”井下掘进耙矸机断绳放滑死亡事故(2008年)

2、李一矿“1·7”坠罐事故(2011年)

3、新庄孜矿“1·13”坠罐事故(2011年)

4、顾桥矿开拓303队“3.30”耙矸机回头滑轮固定螺栓崩断伤人事故(2011年)

(四)其它事故

1、顾北矿“9.25”高空坠落死亡事故(2006年)

2、潘一矿“2.11”锚索伤人死亡事故(2009年)

3、潘二矿“2.8”重伤事故(2010年)

4、谢桥矿“2.26”重伤事故(2010年)

三、机电专业

(一)安装事故

1、李嘴孜矿“3.2”井下采区内电弧灼伤事故(2010年)

(二)拆除事故

1、潘一矿“11.8”井下皮带机拆除挤人死亡事故(2008年)

2、新庄孜矿“ 06·14”死亡事故(2011年)

(三)机械检修事故

1、潘三选煤分厂“9.3”地面链板机检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2、安装分公司“1.23”井下液压支架卸压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

3、张集矿“8.6”井下采区皮带机滚筒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四)供电事故

1、孔李公司孔井“4.6”井下高压触电死亡事故(2006年)

2、谢一矿望峰岗井“4.18”地面低压触电死亡事故(2007年)

3、潘二矿“8.14”井下采区电气着火熏人死亡事故(2009年)

4、丁集矿“4.26”井下掘进照明电缆着火事故(2010年)

5、李一矿“3·5”带电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五)烧焊事故

1、潘二矿“8.22”地面主井三平台烧焊触电死亡事故(2010年)

(六)其它事故

1、潘三矿“4.16”东风井风机停机事故(2010年)

2、选煤分公司“1·31”重伤事故(2011年)

三、运输专业

(一)平巷运输事故

1、顾桥矿“12.29”北翼大巷电机车相撞挤人死亡事故(2006年)

2、顾桥矿“2.8”南翼大巷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死亡事故(2008年)

3、朱集矿“7.1”井底车场处理掉道车辆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4、潘二矿“8.4”大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5、张集矿“8.14”井底车场电机车撞人死亡事故(2010年)

6、顾北矿“4·17”重伤事故(2011年)

7、谢一矿“5.31”死亡事故(2011年)

(二)斜巷运输事故

1、李嘴孜矿“4.8”井下斜巷放大滑事故(2009年)

2、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车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3、谢一矿“2.25”-780m中央轨道下山放大滑事故(2010年)

4、顾桥矿“4.27”井下采区无极绳绞车梭车伤人死亡事故(2010年)

5、潘三矿“8.28”采区运顺车辆放大滑事故(2010年)

6、谢一矿“5.19”死亡事故(2011年)

四、采煤专业

(一)顶板事故

1、潘一矿“4.18”替棚垮棚死亡事故(2005年)

2、潘二矿“1.5”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

3、张集矿“3.19”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4、张集矿“9.13”改棚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5、李嘴孜矿“6.16”支架压垮死亡事故(2010年)

6、李嘴孜矿“2·24”死亡事故(2011年)

(二)机械事故

1、张集矿“10.27”破碎机伤人事故(2002年)

2、顾桥矿“11.27”误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6年)

3、谢桥矿“3.8”拖缆装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4、谢桥矿“5.14”单体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

5、潘一矿“11.26”支架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6、安装工程分公司“11.20”违章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8年)

7、潘北矿“10.28”运输机拉人死亡事故(2010年)

8、顾北矿“4·9”重伤事故(2011年)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1月9日,谢一矿采煤三队473B6工作面发生一起落炮崩人事故。1月9日早班11时40分工作面放炮结束,当班放炮员验炮后,在自己记录本上记录放炮完毕,没有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13时15分左右,中班采煤人员赵某在距上风巷5米处用手镐刨煤时,引爆底部落炮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人身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直接原因:验炮不认真。早班放炮员在炮后积煤较多、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无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中班放炮员在积煤清理后进行二次验炮就允许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施工。

(二)间接原因:早班采煤班长责任心不强,和放炮员共同验炮时,在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和中班采煤班长进行了交接。

三、处理决定

(一)早班放炮员李同喜、中班放炮员张和生现场验炮均不到位,对事故均负直接责任,待岗一年。

(二)范仁好,通风区放炮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尹若胜,采煤三队早班班长,现场验炮不细,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和平,通风区放炮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刘某某,通风区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刘明真,通风区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炮后验炮程序,并严格二次验炮制度,二次验炮正常后方可进行底部施工。

(二)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对潜在隐患的防范意识。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月12日,新庄孜矿掘进五队三组在63303风巷施工时发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当日夜班,该组施工的63303风巷当班本茬采用分次放炮,先放下部后放上部。放两次炮后,迎头下帮肩窝未放掉,施工单位要求补两个炮球放第三次炮。由于临近交接班时间,放炮员在未确定施工单位装炮、联炮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进行放炮,造成1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放炮员未执行“一炮三检”等放炮制度,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现场火工品和放炮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一)陈付安,掘进五队三组工人;陈玉祥,掘进五队三组当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二)李传海,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当班放炮员兼班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三)马长胜,放炮区掘进放炮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郭云华,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周传生,放炮区区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李云辉,放炮区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赵斌,掘进五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汤瑞忠,掘进五队直属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确保放炮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放炮警戒,加强现场放炮督查,对发现的放炮管理问题认真追查处理。

(三)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认真落实“两规范”,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杜绝违章放炮。

(四)加强放炮管理制度及措施的现场落实。

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

二、事故原因;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一)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

(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

(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一)陈万全,矿业工

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矿施工-650m西翼新增进风大巷联巷二发生一起炮后着火事故。

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14分钟,现场人员发现有异常烟雾和异味,随后测气员、跟班队长和放炮员进入查看,距迎头约40m时发现前方有火光,接着再向前查看,发现巷道左帮挂着的工作服着火,随即用水管把火扑灭。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第 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第31条“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规定。

(一)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明确浅眼爆破技术要求,封孔泥不足,爆破时抵抗线不够。

(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封孔效果。

(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当班现场装炮的3名爆破工助手只有1名持证上岗。

三、处理决定

(一)陈万全,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班长,无放炮员助手资格证,现场操作及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王书安,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跟班队长,无放炮员助手资格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余军、赵炳虎,潘三矿放炮员,对当班装炮监管不力,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四)杨小东,潘三矿通放队副队长兼放炮班班长,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彭佩,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219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许家荣,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蔡福坤,矿业工程分公司潘三项目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张盛,潘三矿通放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九)陈广余,潘三矿通放队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严格装炮质量,炮眼封泥必须采用水炮泥、封孔泥封实。严禁用煤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作炮眼封泥。

(三)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要求封满炮泥,封孔深度满足安全要求。

(四)放炮地点附近必须消除工作服及棉纱等易燃物,爆破相关材料供应质量。底眼装药敷设的彩带必须为阻燃性材料;炮泥不得掺杂可燃性材料、块状材料等。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现场自保互保意识,严格落实“两规范”。爆破工助手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非放炮员严禁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10月7日早班,-580东一放水斜石门掘进迎头装炮联线结束,其他人员先行全部撤出,14:03分放炮员最后撤出,测气员汇报炮后瓦斯浓度,班长汇报“三警戒”到位,然后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14:05响炮,此时伤者胡永满和班长等人坐在警戒网以外,有一块5cm见方的矸石飞来将胡永满头部砸伤。

二、事故原因 放炮员、施工单位班长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现场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8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规定。

(一)现场人员图懒省事,放炮操作存在违章行为,有措施不执行。局规定直巷放炮警戒距离不小于100米,潘北矿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放炮点距迎头不低于130m,而这次事故的现场放炮位置距迎头只有80m。

(二)负有警戒第一责任的班长没在规定位置设警戒,同时在场的放炮员、测气员和安检员等未予提醒和制止。跟班干部也未能盯住放炮这一重点环节。

(三)处于交接班时间放炮,现场作业人员急于上井,心态较浮燥。

三、处理决定

1、给予开拓一队队长刘应祥、党支部书记汝华东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放炮队队长曹怀新、党支部书记陶嘉平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给予当班跟班副队长陶军凯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开拓一队班长杨明、放炮员陶传山不按规程措施设置警戒放炮,属严重“三违”,且放炮造成一人重伤后果,给予杨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给予陶传山待岗一年处理。

4、安检员刘家玉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5、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技术科科长王良旭、通风科科长宣家文降职处分。安监处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给予部门负责人安监处副处长张安福行政警告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规程措施在现场贯彻学习,确保现场执行到位。

(二)各施工单位要注意调整工序,尽量减少在交接班时间进行放炮等安全隐患较大的作业工序。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保、互保意识。进一步规范干部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切实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从严从细做好放炮及“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丁集矿“1·19”违章放炮 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

2011年1月19日中班,开拓103队在1422(3)轨顺回风联巷迎头执行贯通放炮,警戒联系人沈某误传警戒信号,构成严重违章放炮,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第6条规定,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一、事故经过

1月19日中班,开拓103队在1422(3)轨顺回风联巷迎头执行贯通放炮。9:00点跟班队长邱某安排职工沈某、李某、宋某三人到被贯通头西二13-1回风大巷警戒,9:20左右3人到西二13-1回风大巷皮带机头电话处(警戒联系点),接到邱某电话问,沈某回答:“刚到。”李某、宋某上去撤人警戒,9点半又接到邱某电话问警戒情况,沈某回答:“好了!”(沈某并未得到上去的两人警戒到位的回话)。此时宋某已拉警戒线,李某因人员未撤,还未拉警戒线,约9点45分响炮。属严重违章放炮。

二、事故原因

(一)沈某未按措施要求,在第一现场确认警戒人员已到位、其他人员已撤;而是图懒省事,凭想象警戒全部到位。

(二)管理不到位,警戒联系人不知道放炮警戒点的电话号码。

(三)放炮警戒人员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到位。

三、处理结果

(一)跟班队长邱某现场管理不到位,班长杨某工作安排不细,给予不同程度罚款处理。

(二)警戒联系人沈某误传警戒信号,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放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规程、措施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制度。

(二)放炮警戒必须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对新工人进行“二十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学习。

(四)加强班前安全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派活时必须强调工作和安全要点。

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6月5日,李一矿-660m W石W C13机采一道掘进工作面发生了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81吨、瓦斯量14000m3,现场8名工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20条红线第九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规定。

(一)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不掌握防突基本知识,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卡钻、顶钻、喷孔及煤炮声等动力现象和突出预兆未引起重视。2、6月2日机采一道施工的卸压钻孔数量不够,没有达到措施规定要求。3、6月2日机采一道施工的卸压钻孔抽放瓦斯时间不足,没有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要求。

4、机采一道严重违反防突措施规定采用风镐掘进。由于迎头前方有断层,形成瓦斯聚积和应力集中区,卸压钻孔数量不够,瓦斯抽放时间不足,未能充分卸压消突,风镐掘进,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对现场钻孔施工及瓦斯抽放缺乏监督。钻孔质量验收员只负责验收钻孔深度,钻孔布置参数要求、数量及抽放时间均无相关部门验收。抽放后,允许进尺只采用电话或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单。2、6月3日夜班放顶煤一道揭露断层后,地质部门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地质变化不敏感。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现场没有避难峒室,压风自救设施数量不够,放顶煤一道仅设置两组压风自救设施,机采一道没有安装压风自救及隔爆设施。

4、现场工人、部分管理干部、瓦检工及跟班区队长不懂得防突基础知识。

三、防范措施

1、强化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突出矿井或突出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并经过防突基本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三班派设专职防突员和测气员,并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严禁施工。

3、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揭露断层后地质部门必须立即进行煤层瓦斯地质分析,进一步完善现场防突措施。

4、强化现场管理,认真执行综合防突措施。防突区域严禁使用风镐掘进,防突钻孔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抽采时间必须保证,必须严格现场防突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

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7月31日13时50分,孔集矿-530m水平西四采区B11b东翼二阶段采煤面切眼联络斜巷掘进时发生了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6名工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测气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十四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并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6条规定“特殊岗位班中脱岗或睡岗的”规定;通风区触犯了20条红线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规定;灯房和现场施工人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十三条“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规定。

(一)直接原因

1、对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严,当班瓦检员严重失职,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提前脱岗,未发现现场瓦斯超限。

2、该矿-530mW4B11bE2切眼联络斜巷掘进遇断层后瓦斯涌出量相对增大,局部通风方式不合理,风量不足,不能有效排出该巷道瓦斯,致使事故前三班瓦斯浓度一直处于临界状态。

3、压风引射器摆放位置不当(距迎头5.3m),致使工作面风流部分循环,造成迎头瓦斯浓度逐渐增大,达到爆炸界限(当日10时许测定瓦斯浓度:引射器前方1m处为6%,后方5~6m处为10%以上)。

4、瓦斯超限后,现场作业人员未及时撤出,矿灯失爆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矿灯的管理和使用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多数矿灯超期使用,存在矿灯失爆现象;矿井调度系统不畅,不能有效调度并准确掌握该面瓦斯超限后撤人情况。

2、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不足。该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对如何防范及处理瓦斯超限未作具体规定,局部通风方式不合理;施工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该面事故前几班瓦斯浓度一直处于临界状态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

3、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现场供风量不足;跟班队长及施工人员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违章生产。

三、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一班三汇报制度。

2、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禁使用引射器等不合理的通风方式,局扇严禁循环风。

3、严格执行矿灯的检查、维修和使用制度,杜绝失爆矿灯入井。

4、加强通风调度、矿调度管理,建立畅通、可靠的矿井调度体系。

5、加强职工教育,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加强技术管理和瓦斯监控管理,要提高职工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预警就是事故”的认识,落实切实可行的瓦斯超限预防和处理措施。

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一、事故经过;2002年3月22日,孔李公司一号井在-140m;3月15日中班,-250mW1半A组煤生根系统各;3月22日,采煤四队派2人到-140mW1A1煤;

二、事故原因;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

(一)直接原因;事故区域内存在火区,通风系统频繁变动,通风设施不;

1、未经专业人员现场检查,施

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年3月22日,孔李公司一号井在-140mW1A1回风巷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死亡2人。

3月15日中班,-250mW1半A组煤生根系统各道新防火墙内、外出现高浓CO,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将该处事故隐患彻底消除。3月21日,测气员李国彬在井下向通风区调度员汇报,-250mW1半A1组煤生根料眼上口CO浓度达928ppm。通风区未向矿上汇报,仅在区里召开碰头会,拟定3月22日早班封堵-140mW1A1煤回风巷预制墙。

3月22日,采煤四队派2人到-140mW1A1煤回风巷卧底。22日约6点,早班班长在回风巷1号眼以西发现了两名职工遇难。

二、事故原因

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第17条规定“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

(一)直接原因 事故区域内存在火区,通风系统频繁变动,通风设施不全,通风设施管理混乱,致使火区大量的CO涌出预制墙外,在微风及无风处积聚形成CO高浓区。

1、未经专业人员现场检查,施工人员擅自进入高浓CO威胁区域作业,属“文盲”式、“法盲”式的违章行为。

2、封闭质量差,漏风量大,造成遗煤氧化。3、3月19日~3月22夜班,由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4、在高浓CO威胁区域内,没有及时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二)间接原因

1、对W1半A组煤CO浓度的骤升未引起重视,对CO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处理事故隐患不及时、不彻底。

2、“一通三防”现场管理不到位。-140mW1半生根料眼上口无栅栏、无警标,无CO检测牌板;火墙封闭质量差;

3、现场班干部责任心不强,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3月21日22点30分,通风区跟班副区长叶友连在实测 CO浓度928 ppm,CH4浓度3%的情况下,也未按规定汇报,现场未采取处理措施。

4、调度信息不畅,管理混乱。对该地段CO浓度骤升的事故隐患,通风区调度员、测气员未按规定汇报,21日中班、22日夜班两次测定CO严重超限,仅汇报到通风区领导。

三、防范措施

(一)加强职工安全基础知识教育,教育职工下井严禁进入防火墙外的盲巷区或微风区。

(二)加强防火墙管理工作。防火墙必须封闭严密,保证不漏风,并必须在防火墙外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采空区出现CO等问题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加强通风系统管理,确保系统稳定、可靠,强化“一通三防”现场管理,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全面进行系统检查,发现隐患要制定措施,处理隐患要及时、果断。

(四)加强通风调度、矿井调度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信息畅通,确保事故隐患能及时汇报、并跟踪处理。

潘东公司“9.4”瓦斯窒息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6年9月4日,潘东公司通风区技术组密闭墙检查工代言之、田淮新2人到南一采区检查南一B采区B7煤层上山密闭墙(以下简称C墙)。19时许,发现有两人躺在巷道内,距栅栏门6m。经确认,2人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触犯了集团公司20条红线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规定,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16条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第17条规定“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

(一)直接原因

1、两名密闭墙检查工思想麻痹,看惯了、干惯了、习惯了,认为现场肯定与原来一样,不会有事的,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未进行气体检查就同时擅自进入盲巷,完全丧失了自保互保意识。

2、回风联巷断面变小,通风阻力增大,工作面风压增高,致使11228老空区积存的瓦斯发生逆流经C墙涌出,造成C墙外盲巷瓦斯积聚。

3、部分巷道失修、垮实,不通风。

(二)间接原因

1、盲巷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导致墙前形成一个长达28m的盲巷,也未在外口重新封闭。

2、通风设施质量差。C墙墙体长期周边漏风严重,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技术管理存在漏洞。通风区未对该面风流的流动状态及封闭空间内积聚的大量高浓度瓦斯的流动状态进行分析。

4、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代言之、田淮新2人长时间不参加区队的班前会,职工安全意识差。

三、防范措施

(一)教育职工下井严禁进入盲巷或微风区。

(二)加强盲巷管理工作。对盲巷长度超过规定的,及时予以封闭,打设栅栏,揭示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封闭不严、密闭墙损坏以及墙前出现瓦斯积聚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认真落实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

(四)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矿井、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保证各工作地点的配风量满足需要。

(五)严格职工队伍管理,职工必须参加班前会。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严格自保互保,杜绝“三惯”行为、违章现象和悲剧事故的发生。

李一矿“8.31”瓦斯异常涌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8月31日,李一矿掘进二队施工的一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瓦斯高值超限事故。当班进行管理顶板作业,在迎头顶板有掉顶危险时,掘进施工人员打撞楔管理顶板,施工过程中,现场人员听到煤炮声,并出现掉顶。8月31日23时29分T1瓦斯超限,时间10分42秒,其中瓦斯浓度大于4%的时间为9分58秒,瓦斯异常涌出量330m3,掉顶煤量为30.6t。

二、事故原因

经集团公司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人身事故。

(一)本掘进工作面的穿层孔瓦斯预抽采未达到预期效果,迎头抽采精细化不到位。

(二)巷道施工中,未按措施要求沿煤层顶板施工,巷道底板在煤层底板下约2m,巷道顶部位于夹矸中,煤层在巷道上方,施工过程中发生掉顶。

三、处理决定

(一)杨维军,掘进二队当班班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李东云,掘进二队队长,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志群,掘进二队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胡保军,通风防突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六)时召林,技术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掘进头立即停止施工,按集政〔2007〕435号文件要求,制定煤巷防突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效果评价。

(二)加强顶板管理,巷道布置沿煤层顶板,严禁破煤层底板施工。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8日,顾桥矿南区1414(1)底板巷发生一起钻孔喷孔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日中班,通风二队综合班派2人负责指导,703队安排5人封1414(1)工作面运顺底板巷穿层钻孔。在封第二个孔(8号孔)时,钻孔喷孔,张某等两人同时从瓦斯管上摔到底板上,张某和邓某均被碎矸击中,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违反了84条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中的第24条“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规定和第27条“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规定。

(一)管理混乱,个别领导安排没有封孔经验的市场化队伍进行封孔工作,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同时市场化队伍703队工人是第一班封孔,对打钻、封孔等相关施工、安全知识完全不懂,在去掉临时封孔的编织袋时不应正面面对钻孔,应稍偏站立,自保意识差,属“文盲”式、“法盲”式的违章。

(二)勘探处现场作业人员在打钻结束后没有及时封孔,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封孔,做到打

一、封一”规定。

(三)张某现场蛮干,操作行为不规范,拽出孔口临时封孔的第二个编织袋时,强大气流把钻孔内的水和碎矸冲出,击中3人并造成正对钻孔的1人死亡,强大气流来源于钻孔内压缩气体和水压的突然释放。调查认为,压缩气体主要是断层裂隙和煤层中涌出的瓦斯积聚而形成。

(四)同在一处施工的张某和邓某现场毫无自保互保意识。

三、处理决定

(一)曾令红,勘探工程处顾南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孙祥广,顾桥矿通风二队队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耿炜伟,顾桥矿通风二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田清江,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班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邓金庆,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工人,对事故负现场监护不到位责任,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施工钻孔必须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贯彻和考试,否则不得施工,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谁打钻谁负责封孔,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打

一、合一、封一。

(二)安排工作时要精心,不能随意安排没有施工资质和基本安全常识的队伍和人员进行井下施工工作。

(三)现场作业人员在观察钻孔时必须正确站位,严禁正对钻孔,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四)强化“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在现场的落实,对关键工序、危险工序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 2011年4月19日夜班,朱集项目部1112(1)轨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发生一起瓦斯超限事故。

一、概况

1112(1)轨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由矿业公司261队施工,29U型棚支护,规格为5.0m*3.7m,综掘,设计长2339m,至4月19日夜班已施工740m,巷道设计距13-1煤层法距15m~45m,距11-2煤层法距21.9m~46.5m,2×45kw局扇供风,迎头风量450m3/min,回风量476m3/min。

二、瓦斯超限经过

4月18日中班施工单位安排进尺2棚,进入施工地点后,跟班队长黄某安排跟班班长徐某在迎头先打9根超前撞楔,16:30左右撞楔打齐,开始按班进两棚割窑。由于顶板岩性较差,割窑过程中,顶板及迎脸始终断断续续掉碴。18:00,发生掉顶,掉落高度0.7m,跟班队长黄某某安排人员架梁。19:00顶板已掉落高度2.0m,长度3.0m,深度1.8m,并将超前撞楔砸掉。班长立即安排人员接左帮顶,并清理左帮,栽棚腿子。20:40栽完左帮棚腿子,开始清理右帮。夜班跟班队长黄某接班之后,补打撞楔,并在管子上使用木道板接顶,接顶后在前探梁上挂两个U型棚梁子,栽右帮腿子。夜班人员栽齐右帮棚腿后,此时顶板继续向迎头前部上方抽冒。4月19日夜班5:00左右,顶板发生响声,抽冒空间积存的瓦斯被冒落的顶板岩石冲击带出,造成迎头及回风流瓦斯超限,迎头T1探头最大值1.8%,回风流T2探头最大值2.21%,瓦斯浓度超过1%,时长16分30秒,瓦斯异常涌出量为197m。

瓦斯超限后现场勘察迎头冒顶空间见一落差1.5m正断层,岩性破碎,迎头超前片帮1m以上掉顶2m以上,迎头使用9根3寸管子,超前控顶并在3寸管子上使用木道板接顶,迎头向后第5棚、第7棚梁中间分别有4根、2根前探梁撞楔。

三、事故原因

(一)安全管理意识差。在迎头顶板破碎,出现掉碴的情况下,仍然掘进进尺,且未按掘一棚架一棚的要求掘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掉顶未引起重视,发生掉顶事故后,未向调度汇报,且处理方法不妥,处理时间较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三)掉顶区域未接实,引起顶板断裂,13-1煤瓦斯沿着裂隙瞬间涌出,是造成瓦斯超限的又一原因。

四、防范措施

(一)工作面立即停头;

(二)确认迎头冒顶处理完毕并稳定后,采用钻机对上;

(三)断层带施工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割一棚架一棚,;

(四)严格落实集政[2010]91号《淮南矿业集;

(五)该工作面必设置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瓦斯浓;

(六)规范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出现;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

(一)工作面立即停头。为避免对顶部空间造成扰动防止再次发生瓦斯超限,要求首先在迎头向后15m范围采取喷浆加固迎头及顶帮措施,封闭围岩裂隙,隔断瓦斯涌出,然后对冒顶空间进行喷注浆处理。

(二)确认迎头冒顶处理完毕并稳定后,采用钻机对上覆13-煤层及断层进行探控,探明煤层赋存层位及断层产状,确保巷道布置在突出煤层法距20米以外。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未查清不得恢复施工。

(三)断层带施工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割一棚架一棚,并缩小棚距,控制再次发生掉顶现象。

(四)严格落实集政[2010]91号《淮南矿业集团防治岩巷瓦斯异常涌出若干规定》,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防喷装置,并加强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工作面供风量不得少于600m/min。

(五)该工作面必设置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瓦斯浓度达预警值,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巷道在过断层带期间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强化现场瓦斯检查。

(六)规范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出现断层必须及时通知矿地测部门,确保对巷道前方进行动态预报。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着火事故。该井筒装备由安装工程分公司负责安装,2月7日中班安装组合罐道支腿时进行烧焊作业,焊渣引起瓦斯燃烧。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事故。违反规程措施要求:烧焊时要随时熄灭焊渣,清除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一)直接原因: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的焊渣溅落,引起-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产生明火。

(二)间接原因

1、-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的井壁裂隙瓦斯涌出,出口处瓦斯浓度高达10%以上。

2、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期间采取的接渣措施不得当,导致高温焊渣溅落井筒引燃涌出的瓦斯。

3、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没有考虑到井筒裂隙中瓦斯涌出问题。

三、处理决定

(一)吴泽勤,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孟祥,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汪清华,潘一矿工程科科长,负监管不力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的,必须严格措施编制、审批和贯彻签字,严禁无措施烧焊和使用明火。

(二)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前必须对附近前后全部检查一遍,清理可燃物,并处理井巷各种缝隙,防止瓦斯涌出。现场必须有测气员检测瓦斯、安检员监护,如果附近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以上,严禁进行烧焊作业。

(三)在进行烧焊作业和使用明火前,必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灭火器和消防供水,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接住焊渣,随时熄灭火种及焊渣。

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5月15日,潘一东区项目部西一(11-2)矸石胶带机巷钻场发生一起打钻着火事故。5月15日早班,勘探工程处当班工人刘利军等三人施工至12时54分,16#钻孔施工11m,此时该区段动力电源停电,钻机停止施工,当班钻孔施工人员提前升井。造成16#钻孔孔内冒烟,后引起明火,引燃钻机附属物及附近煤层、胶带机、风筒。

二、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因管理混乱、现场工人心存侥幸、“三惯”思想严重、班前安全教育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钻机工触犯了20条红线第20条“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84条较严重“三违”第23条“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第26条“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规定。

(一)钻孔施工过程孔内钻屑排泄不畅,摩擦产生高温,钻机压风未关闭连续供氧引起孔内煤屑燃烧。

(二)钻机工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人员提前离开现场,钻孔孔内出现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着火事故发生。

三、处理决定

(一)刘利军、周曹成、蒋道耀,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钻机工,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二)张祥,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机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武玉河,勘探工程处朱集项目部经理,兼管潘一东项目部钻孔施工,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陈国军,潘一东区项目部通风地质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负监管责任,给予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打钻施工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观察孔内隐患。

2、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必须现场立即进行处理且立即进行汇报,严禁擅自离开现场

3、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必须严格规范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发现孔内隐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潘一矿“3·3”自然发火重大非死亡事故

2011年3月3日夜班,潘一矿2331(3)上风巷沿空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层自然发火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一、工作面基本情况

2331(3)上风巷为沿空掘进,邻近上两个阶段2321(3)、2311(3)工作面分别于2009年6月、1989年9月收作,阶段净煤柱均为3.3m。上阶段工作面收作后分别施工三道或两道封闭墙,墙间用水泥浆充填。

着火事故发生地点为2331(3)上风巷与2321(3)收作面下顺槽钻场贯通后的封闭墙附近。该上风巷总长966.4m,由掘进一队施工,于2010年3月19日拨门,2010年9月7日施工到位,继续向下施工切眼至今。巷道断面5m×3.2m,锚网支护,采用2×30kw对旋局扇供风,迎头风量450m/min。

二、事故经过

3月2日晚,掘进一队当班出勤12人,约22时由2331(3)上风巷拔门处进入工作面,当班班长姚某和安监员陈某进入工作面检查后,23时40分,安监员陈某继续由迎头向外巡查,至皮带机第25个H架附近,陈某闻有烟味但未见烟雾,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后打电话到迎头让测气员出来检查原因并撤出迎头人员。23时45分,安监员发现巷道烟雾较大,着火点为皮带机第25个H架处,立即进行洒水灭火。3月3日0时15分,矿调度所接现场安监员陈某汇报,上风巷拨门往里125m处,2331(3)上风巷上帮煤体有冒烟现象,回风CO监控探头显示CO浓度为21PPm,回风瓦斯浓度0.4%,现场人员洒水直接灭火无效,烟雾越来越大。接汇报后矿及时安排停电撤人并汇报集团公司,同时启动应急预案。0时18分,东二侧电器设备全部断电;0时25分,2331(3)上风巷内人员撤至安全地点;0时32分,矿领导和部门全部到调度所待命;0时45分,救护大队到矿,由矿带队下井抢险;1时47分,救护大队赶赴现场,此时风巷第一风流交汇点以里CO浓度最大值为920PPm,经救护大队直接灭火控制火势,3时30分扑灭上风巷巷道内明火。此后对着火点位置打眼注水、注氮,并对着火点前后20m范围巷道上帮及着火点盲巷喷浆,11时5分,封堵隔断火源。

现场勘察:2331(3)上风巷拨门往里125m处与2321(3)收作面下顺槽钻场贯通后的封闭墙向外的巷道内风筒及胶带机各有10m被烧尽;钻场封闭墙以里抢险过程烟雾弥漫向外扩散,插管灭火一旦沟通采空区即形成明火,且不易熄灭,与上风巷物料起火后易灭形成对比,分析认为着火原因为钻场封闭墙内煤层自然引发着火。

三、事故原因 3

(一)直接原因。2331(3)上风巷2010年4月贯通上阶段工作面运顺钻场后,封闭采空区仅采用编织袋装煤充填、紧贴编织袋施工一道木板封闭墙用罗克休充注的封闭措施,封闭不严实,且封闭后至发火前长达10个月,松散煤炭长期漏风供氧导致自然发火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未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对采空区封闭墙采取双墙封闭、墙内注水泥浆充填严实的措施,造成对松散煤炭漏风供氧。2.防火预测预报不到位,该处煤层氧化到自然发火未能检测到CO等发火指标。

3.沿空留巷掘进小煤垛净垛3.3m,未按集团公司〔2010〕255号文件规定对沿空留巷巷道进行喷浆堵漏。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煤层自然着火事故,属于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五、防范措施

(一)加强防火管理,对连通采空区的巷道封闭墙必须采取双墙封闭,墙内注水泥浆,与巷壁接触不严实必须采取喷浆处理。

(二)必须从设计源头科学留设阶段煤柱,沿空掘进煤柱留设必须满足防火需要,沿空掘进煤柱净垛小于4m的必须进行喷浆堵漏处理,特别是过钻场、破碎带。

(三)加强防火预测预报和防火监控,特别是采空区封闭墙内、外,距邻近采空区宽度小于10m的煤柱内,高冒地点等,必须按规定设点检查。

(四)对发现的自然发火隐患,必须编制针对性措施,立即进行处理。关于对勘探处钻机队“3.8”工伤事故处理通报 各部、处、科、室、所、队、厂、中心:

2010年3月8日中班,勘探处钻机队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安监处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追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

一、事故经过;2010年3月8日中班,勘探处钻机队在1414(;

二、事故原因;

1、手拉葫芦起吊点生在倾斜的拉条上,陈波用脚踩钻;

2、手拉葫芦大链拴在钻机动力头上固定不牢,也是造;

3、职工操作行为不规范,把起吊绳头系在倾斜的拉条;

4、机长王永军在现场工作安排不细,安全注意事项强;

5、工区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

行了追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和原因。现就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8日中班,勘探处钻机队在1414(1)运顺底板巷斜巷段(坡度10°左右)使用ZY-3200钻机施工穿层钻孔。在从21组钻孔施工结束后。当班机长王永军和机电工在平巷段拉电缆,王永军安排职工赵福友带着职工陈波、刘善群挪移钻机,17点左右钻机挪至22组施工穿层钻孔位置。在钻机斜上方两U型棚之间的拉条上穿起吊钢丝绳头(作为起吊点),将手拉葫芦大链拴在钻机动力头上起吊钻机。当钻机起吊高度200mm左右时,对钻机进行找平,这时钻机前端不够高,陈波用脚踩钻机后部,使钻机钻头达到钻孔高度。这时悬挂手拉葫芦钢丝绳头顺着倾斜拉条向斜巷下方下滑300mm,同时造成栓在动力头上的大链打滑,钻机倾斜后侧翻,挤到在斜巷钻机下方用道木垫钻机的刘善群胸部左侧,造成工伤,目前伤者在新华医院留院观察。

二、事故原因

1、手拉葫芦起吊点生在倾斜的拉条上,陈波用脚踩钻机后部造成起吊绳头在拉条上打滑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手拉葫芦大链拴在钻机动力头上固定不牢,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职工操作行为不规范,把起吊绳头系在倾斜的拉条上可以滑行,安全意识不强,眼力头不够,用脚踩钻机后部来提高钻机前部高度,行为明显不规范。

4、机长王永军在现场工作安排不细,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不到位,跟班没有把握安全重点。

5、工区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现场起吊钻机等重物时必须认真检查起吊点,起吊点必须牢固生根不得滑动;另起吊钻机必须用两只手拉葫芦稳吊,起吊用钢丝绳直径不得低于12.5mm;拴钻机时,大链应拴在钻机跑道上,严禁拴在动力头上。且当吊起钻机悬空静止时,必须将小链系牢,防止打滑。

2、规范职工操作行为,斜巷稳钻机人员必须站在斜巷上方。

3、班队长在安排工作时,要优化人员组合,合理搭配人员;且要讲清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职工操作安全。

4、跟班人员要把握住安全重点,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5、加强对职工教育管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及自互联保意识;将“双规范”、和“手指口述”切实在现场落实。

四、处理决定 根据《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顾煤【2010】1号文)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刘善群2000元罚款;

2、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兼互联保责任人赵福友2000元罚 款;

3、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兼互联保责任人陈波2000元罚款;

4、给予当班班长王永军2000元罚款;

5、给予勘探处顾桥钻机工区分管南区副经理曾令红2000 元罚款;

6、给予勘探处顾桥钻机工区区长汪金业2000元罚款。

7、扣除勘探处顾桥项目部3月份安全结构工程款10%。潘北矿建项目部“8.27”顶板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7年8月27日中班,浙江弘发公司在潘北矿-490m溜矸道施工。施工时,放炮后找顶、打临时点柱、打顶部锚杆挂网。当时迎头顶部右半部锚网打齐,左半部已打3根锚杆,并挂网,但第4根压网锚杆因断钎原因未及时打上,致使锚杆没能有效固定钢筋网。徐某某在迎头左帮点周边眼位,此时顶部冒落的矸石从该钢筋网内滑出,砸中徐某某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现场施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作业,在顶部支护未完成时便进行其他工作,导致徐某某被巷顶冒落的矸石砸中头部死亡,属空顶作业,触犯了20条红线第11条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1、跟班队长违章指挥,在顶部支护未完成时安排施工人员空顶作业。

2、施工人员互保、联保意识较差,未能有效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3、现场顶板岩性为炭质泥岩,岩性破碎,易冒落。

三、防范措施

1、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在巷道顶部支护未完成时,严禁进行其他作业。

2、加强现场管理,跟班队长要把握安全重点,发现顶板有锚杆失效没能有效固定钢筋网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补打锚杆,严禁空顶作业。

3、增强职工自保、互保、联保意识,发现顶板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做到相互提醒,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谢桥矿“7.21”顶板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7月21日,谢桥矿掘进一队102班在沿空掘巷作业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 死亡。

当天早班,该班在13318E上顺槽沿空掘巷,掘支4棚后,准备再进尺。副班长宋玉庆安排其余工人到后方运料,宋和综掘司机陈某在迎头割煤进尺,此时班长发现顶板来压显著,伴随有强烈的断裂声,便立即通知陈某撤退,撤退过程中顶板冒落,将U29钢梯形棚向外推垮20m左右,冒落矸石将陈某埋压致死。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巷道施工采取一半沿空留巷,一半实体掘进。架棚巷道高帮(老塘侧)没有充填背实,支架受力不均、稳定性差。技术源头出了问题,支护设计不合理,现场没有指导性,造成局部冒顶后推垮支架是最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矿对这一地段的复杂性认识不足,造成支护方案设计不合理,支架稳定性差,致使局部来压后推垮20米巷道的支架。

2、迎头位置处于13218E工作面跳采段(陷落柱位置附近),顶板完整性差,松动圈范围大,应力集中,规程会审意见要求巷道过跳采段时要另编安全技术措施,但实际矿未安排编制补充措施,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4条规定:无措施安排施工的。

3、架棚段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技术科下达的工作联系单编制不严谨,对支架上帮与采空区之间的空隙充填没作硬性规定,含糊其辞,措施没抓住安全的关键点,措施的审批也不严谨。

三、处理决定

1、王化清,班长,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高飞,队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张敏,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4、金国庆,技术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地质预测预报,过特殊地质构造带必须下达预报、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2、加强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落实,情况变化时及时补充专项措施。

3、特殊地段施工时应加强巷道巡视,加强安全监管,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撤人。

4、提高架棚质量,严格按措施施工,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5、从技术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合理选择支护方式,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潘三矿“5.20”失修巷道冒落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5月20日,潘三矿通风放炮队防火班在1251(3)轨顺回风联巷安装控风木板墙时,顶板突然冒落,造成1人死亡。

5月中旬,1251(3)工作面开始收作拆除,20日早班,综采二队无极绳绞车拆除后,中班通放队安排防火班两名防火工陈某某、谢某某对1251(3)轨顺回风联巷控风木板墙进行恢复施工。19时55分,控风木板墙处前后顶板突然发生垮落(冒落范围长11m、宽3m、冒高3.6m),造成陈某某当场被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第65条之规定。

(一)冒落区周围有6条巷道,属应力集中区,同时冒落区距收作线70m,又受到超前支承压力的影响,两种应力相叠加,导致该区段巷道顶板处于极限平衡状态,顶部锚杆基本失去作用。

(二)综采二队无措施拆除无极绳绞车,拆除过程中用手拉葫芦牵引,并破坏了局部帮顶的锚杆或锚索,导致该处顶板失稳,留下隐患。

(三)综采二队拆除绞车后,没有及时对该段巷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综采二队责任区),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

(四)现场有采煤、修护、掘进多家同时作业,管理混乱。

三、事故教训

(一)事故点属于应力集中区,巷道条件复杂,矿相关部门对该段巷道的受压状况认识不足,考虑不充分,安排工作不细。

(二)作业人员无措施拆除无极绳绞车,野蛮施工,没有预见设备的起吊生根会导致失稳的顶板大面积冒落。

(三)通放队安设控风木板墙人员眼头力不足,没有观察顶板变化的能力,施工前没有对该处顶板进行必要的加强支护。

(四)事故地段施工管理比较混乱,多家单位交叉施工时,各单位之间没有组织协调和统筹兼顾。现场跟班及检查人员监查不力,督促不到位。

四、处理决定

1、蔡文保,综采二队早班班长,无措施拆除无极绳绞车,且没有加强对该段巷道顶板支护,对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2、魏明,综采二队队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3、答朝龙,综采二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防范措施

1、从技术源头加强管理,安排工作必须有前瞻性,要充分考虑到作业环境的各种变化。

2、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严禁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3、应力集中区,应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区补打锚杆(索)、打点柱、套棚等加强支护措施。

4、加强复杂地段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整改、处理,并以“六定表”的形式落实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

丁集矿“3.8”改棚冒顶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3月8日早班,丁集矿掘进六队在1141(3)轨顺改棚。9时40分,队长史秀文安排脚手架下面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然后安排找顶;

二、事故原因;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70条规定:临时支护不;

(一)现场施工1.4m长的超前撞楔,没有按措施要;

(二)死者卢某某自我保安意识不强,躲避不当;

三、防范措施;

1、把规程措施落实到现场,超前撞楔要按措施要求施;

2、在顶板条件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班队长应首;

3、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增强自主保安能力,排脚手架下面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然后安排找顶。10时左右,顶板找完后,史秀文安排卢某某扶着撞楔杆,高正厚在后砸撞楔,史秀文监护,在施工第三根撞契时,史秀文发现顶板掉渣,立即下令卢某某、高正厚等三人撤离,高正厚、史秀文等跳至脚手架后方(面向迎头左帮),卢某某跳到脚手架前方(面向迎头左帮),这时顶板冒落,将卢某某埋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84条较严重三违中第70条规定: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一)现场施工1.4m长的超前撞楔,没有按措施要求施工到位,没有完全护住顶板。

(二)死者卢某某自我保安意识不强,躲避不当。

三、防范措施

1、把规程措施落实到现场,超前撞楔要按措施要求施工到位,完全护住顶板。

2、在顶板条件差、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班队长应首先组织人员排除安全隐患。

3、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增强自主保安能力,在施工撞楔,找顶等工作前应首先收拾好周围环境,观察好退路

谢桥矿“3·23”重伤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23日,掘进一队101组安排王某等8人在1252(1)切眼由上向下采用风镐掘

进。接班后,当班人员向前小循环挖刷进尺1排,并进行了锚联网支护。4时50分左右,迎头向前施工第2排,挖刷进尺1.6m,因巷道右帮肩窝处欠挖,巷宽不够,顶板钢带无法安装,陈某便对右肩窝进行二次挖刷。挖刷过程中,顶板距右巷帮200mm位置处掉下一块矸石,砸伤正在刷帮的陈某。

二、事故原因 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73条规定:未进行敲帮问顶进行作业。

(一)直接原因

该切眼直接顶为泥岩,迎头有小构造,局部发育有滑面,岩性松软完整性差,挖刷过程中直接顶受震动掉落矸石。

(二)间接原因

1、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施工过程中,对顶板变化观察不细,未及时发现局部顶板放线隐患,动态敲帮问顶未落实到位。

2、措施未对人工在循环进尺范围内挖刷作业时的临时支护进行明确,并规定人工挖刷时最大控顶距为2.2m,且施工人员未按班前会要求小循环进尺,致使施工人员在未进行有效支护的顶板下挖刷作业的时间过长。

3、伤者自保意识不强,二次挖刷前未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未严格执行“一人挖刷、一人监护”制度,互联保落实不到位。

三、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提高顶板管理的敏感性,施工过程中必须仔细观察顶板变化情况,并及时动态找尽帮顶的活矸危岩。

2、该切眼人工挖刷过程中,严格按小循环进尺(1次挖1根钢带),最大控顶距不得大于1.1m,最小控顶距不得超过0.1m。在顶板破碎易掉落情况下,必须施工不少于3根超前锚杆护顶。

3、人工挖刷作业时的必须进行顶板临时支护,严禁人员在未进行可靠支护的顶板下长时间挖刷作业。

4、规范操作行为,落实互联保责任,严格执行“一人挖刷、一人监护”制度。

谢桥矿“2·26”重伤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2月26日,掘进三队302组由池某带班,从1161(3)上顺槽三部皮带机头向里改走向木挑棚。12时40分左右,池某、张某等4人已改完棚腿5根,第6根棚腿柱窝挖出后,池某采用铁锤沿轨道上平面水平砸击的方式松动木棚腿过程中,铁锤与轨道多次发生强烈撞击、刮碰,造成锤头表面边缘处被切掉一小块碎片,并刺伤池某左眼。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伤者盲目操作,在砸击木棚腿过程中,铁锤与轨道间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造成铁锤与轨道多次发生撞击、刮碰。违反规程措施规定:棚腿柱窝没有挖到位,强行拆除棚腿。

(二)间接原因:

1、木棚腿柱窝未挖到位,松动圈范围小,砸击棚腿时阻力过大,造成砸击时锤头与轨道强烈碰撞后受损,弹出碎片。

2、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规范操作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淡薄;互联保未责任到人。

三、防范措施

1、改棚作业时,棚腿柱窝必须挖到位,严禁图懒省事,靠外力强行拆除棚腿。

2、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在使用铁锥击打物件时,要检查锥头安装是否牢固,人员不要进入铁锥运行范围及延伸方向,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落实互联保责任,发现锥头松动或铁锥运行范围及延伸方向有人时,要及时提醒并加以

制止。

朱集项目部“3·25”空顶作业 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

2011年3月25日中班,309队在施工1112(1)运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回风联巷过程中,不按措施要求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作业,触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第11条规定,给予责任人陈某清退出项目部处理。

一、事件经过

篇3:安徽食品安全案例

企业文化是经营哲学

安徽电视台企业文化如何定位?这一问题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从最初意识到企业文化的重要性到下决心引进第三方专业公司共同开展企业文化建设, 到最终成果得到员工的认同, 这一切身实践过程, 使我们对企业文化的认识有了质的提升。

今年, 正值安徽电视台建台五十周年, “五十而知天命”, 对于安徽电视台来说, 知天命, 意味着历经风霜, 意味着经验丰富, 意味着掌握规律。但这经验是什么?规律何在?需要我们去系统梳理、精心总结。系统梳理就是通过企业文化专业工具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诊断;精心总结则是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构建一套系统、先进和相对稳定的理念, 用以统一员工的思想和行为, 凝聚员工的力量, 为企业战略实现提供价值观和方法论的强大支撑, 即形成自己的经营哲学。

然而, 一套理念体系, 结构如何确立?到底应该包含哪些方面?在项目过程中, 有的员工认为理念不宜多, 多了记不住, 两三条就行。有的员工认为, 理念应分门别类, 各条之间不能有重合之处。比如, 市场理念、广告经营理念、节目理念、品牌理念。经过几轮结构研讨, 最终市场理念和广告经营理念合并为经营理念;将品牌理念的内涵纳入了节目理念, 取消了品牌理念, 保留了节目理念;淡化了愿景的具体描述, 在使命的表述中特意采纳了具有愿景诉求的提案, 使愿景和使命合二为一, 最终确立了六大理念:核心价值观、使命、经营理念、管理理念、人才理念和节目理念。每一条理念的表述, 均经历了由多到少、由分散到集中、由粗浅到精准的艰难过程, 凝聚了台领导和联合项目组以及众多员工的心血和智慧。我们深刻体会到, 每一条理念的总结提炼, 都涉及到对相关方面的问题反思和对策研讨, 每一轮方案的研讨修改, 都伴随着认识的提升和意见的统一。最终, 这六条理念, 基本上都达到了以下标准:准确精炼, 符合实际;风格独特, 个性鲜明;来自员工, 高度认同

因此, 我们认为, 安徽电视台企业文化理念体系的构建, 是对建台五十年来自身经营的一次系统思考, 是安徽电视台的经营哲学的总结。这一过程和由此产生的结果都充分表明, 企业文化之所以是管理的高级工具, 就是因为企业文化强调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注重从根本性、系统性、协调性、结构性上解决问题, 是在制度管理达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企业经营做哲学思考的结果, 体现了文化管理相比科学管理 (单纯的分门别类的制度管理) 的先进性和优势所在。

企业文化是思想对话

安徽电视台理念体系的研讨过程中, 经济中心主任龚正认为, 理念的总结提炼, 本质上是在解决“谁在说、说什么、如何说”的问题。的确, 安徽电视台的理念体系历时近一年, 这是思考的一年, 更是对话的一年。项目进展到艰难处, 表面看似平静, 实则是在做强烈反思。多少个设问, 多少个答案, 提出来又被推翻;多少角度, 多少种表述, 一个个被否定, 又一次次从头再来。这不是我们所要的, 那也不是我们想要的, 但到底要什么?项目组策划了“我为安徽电视台企业文化建设做什么”主题活动, 在全台范围内征集员工意见, 几乎每一位员工都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建议。在此基础上, 王学锋副台长又组织台内一批善于思考和创新的中层干部重点研讨, 不断补充方案。通过大家齐心协力地创造、选择, 再创造、再选择, 最终, 令人心动的方案跃然眼前。

过程是艰难的, 甚至伴随着隐约的痛苦。然而, 当大家看到了满意的结果, 才知道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借用台办副主任冯道东的一句话, “也许并不缺少美, 而是缺少发现;也许并不缺少发现, 而是缺少选择”, 因为发现和选择, 本身需要全身心的投入, 不但是参与, 更是倡导, 甚至意味着责任。这一创造、发现、选择、最终决定的过程, 正是自我对话与互相对话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反思和多轮对话, 才能使大家的认识达成一致、思想得到统一、行动保持同步。

安徽电视台企业文化体系构建的一年, 正是广电行业历史上最具变革性的一年:制播分离改革、广告新政出台、高清试点、网络电视台浮出、广播电视台挂牌、三网融合等等, 行业大事举不胜举。面对行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安徽电视台如何应对, 何去何从?通过集思广益, 通过反复对话, 安徽电视台的企业文化体系已经给出了坚定有力的答案。

企业文化是系统工程

对于企业文化建设而言, 理念体系的成功构建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如何进一步推进实施, 以后的路更长, 工作更艰巨。然而, “凡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为有效实施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安徽电视台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 打造拥有科学完善的价值体系、规范先进的管理模式、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的一流媒体, 使安徽电视台成为行业领先、国内一流的企业文化建设典范。按照这个方案, 从理念体系正式发布到今年底, 是理念体系的导入期, 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要搞好体系的宣传导入。

为此, 紧紧围绕广大员工的实际需求, 以实施效果为导向, 精心策划了“六个一工程”, 促进企业文化由理念到行为的落地。这“六个一工程”是:

一本《企业文化手册》——将企业文化理念体系及员工行为规范整合成册, 全台员工人手一本, 便于学习。

一套企业文化目视管理系统——在办公区域 (大厅、楼道、会议室等) 适合位置, 进行企业文化理念和行为规范的目视化宣传, 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

一本《企业文化故事集》——在各部门 (中心、频道) 开展每人讲一个故事的活动, 在此基础上, 由各单位向台里推荐故事, 最终选编一本《企业文化故事集》, 通过故事传播理念, 通过故事承载文化。

一项员工满意度调查——运用现代网络手段, 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 将调查反映出来的问题分类汇总分析, 制定对策。

一种对话沟通机制——围绕满意度调查中汇总的问题, 开展层层沟通对话, 敦促员工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部门 (中心、频道) 一级, 确实属于台一级的共性问题, 最终形成《台长答员工问》, 借此方式, 促进内部沟通、激发活力、解决问题、改善管理。

一套文化形象包装——以五十周年台庆为契机, 结合企业文化理念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对员工服装和办公用品等方面进行包装, 体现安徽电视台企业文化的崭新形象。

赵红梅台长指出, 安徽电视台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六个一工程”, 要注重实效, 不贴标签, 办黑板报不能板着面孔, 要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方法, 真正让员工自觉参与进来, 乐于接受。更不能走形式走过场, 要想办法, 真正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 真正让员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得到提升。她具体指出, 《企业文化手册》的设计要精美时尚, 与电视传媒的特征相吻合。理念体系的培训要创新, 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心理需求, 避免用“宣贯”一类的表述, 希望企业文化像春风化雨, 无处不在、自然无声地融化在日常工作当中, 成为员工的自觉习惯。

有特色才有生命力

广大员工是企业文化的主体, 只有得到广大员工的认同、实践, 企业文化才是真正的文化, 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在项目过程中, 员工们希望安徽电视台的企业文化要有自己的特色, 希望与众不同, 传得开, 叫得响。然而, 从认识到特色到打造特色, 也经历了一个由被动等待到主动创造的转变。一开始, 大家对于特色的期望, 更直接地寄托在文字表述上, 期待理念表述带有安徽电视台独有烙印, 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 放到什么企业都能用的。为了达到这一标准, 王学锋副台长和项目组一起反复研究工作方案, 在全台范围内点将, 亲自主持多场研讨会, 启发大家提供更多具有创意的方案。项目组将大家的提案进行汇集整理、再创作, 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不同的表述方式三个方面提供一些备选提案, 形成了上百条的理念集锦, 在理念集锦的基础上, 又进一步给大家布置作业, 对已有的提案进行打分排序, 并选出自己认为的最优方案, 如果认为没有最优方案, 还要提供自己的创意。经过了几轮艰难的选择和艰苦创造, 一套表述准确、风格独特的理念体系终于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赵红梅台长对此评价很高, 她认为, 这一套理念体系, 是善于思考、乐于创新的团队共同研究的, 非常好, 达到了我们最初想要的东西, 体现了共同诉求, 达到了预期效果。

篇4:安徽食品安全案例

母乳喂养可减低婴儿过敏风险

新研究发现,单用母乳喂养4月以上有助于预防高危患儿罹患哮喘、湿疹及食物过敏。另外。专家建议,在婴儿满周岁后再添加牛奶,满2周岁再吃鸡蛋、花生,满3周岁再吃鱼,可降低患哮喘、湿疹和食物过敏的危险性。

美国参议院禁止校园内出售垃圾食品

美国参议院提案呼吁修改20世纪70年代至今颁布的过时食品销售法案,根据该提案,将禁止学校商店和自动贩卖机出售高卡路里的零食和含糖饮料。该修正案将对校园所出售的食品中脂肪、糖分和盐的含量作出限制,重点是食品和饮料。举例来说,在中学校园内将只允许卖没有任何甜味剂、香料或有碳酸类的瓶装水。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发布》

卫生部近日发布《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膳食指南主体框架由一般人群膳食指南、特定人群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宝塔三部分组成。与1997年的版本相比,新版膳食指南新增加了“三餐分配要合理,零食要适当”和“每天足量饮水,合理选择饮料”两个条目,建议成年人每天进行累计相当于步行6000步以上的活动,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25克,成年女性不超过15克。

膳食指南(适合于6岁以上一般人群)指出食物应多样,谷类为主,粗细搭配;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每天吃奶类、大豆或其制品:常吃适量的鱼、禽、蛋和瘦肉;减少烹调油用量,吃清淡少盐膳食;食不过量,天天运动,保持健康体重;三餐分配要合理,零食要适当;每天足量饮水,合理选择饮料;如饮酒应限量;吃新鲜卫生的食物

膳食宝塔(每人每天应摄入量):谷类食物250~400克;蔬菜300N500克,水果200~400克;鱼禽肉蛋等动物性食物125~225克;奶类300克,豆类食物相当于干豆30~50克的大豆及制品;烹调油不超过25或30克食盐不超过6克。

工商总局公布五种质量不合格酱油品牌

篇5:安徽汽车职教集团典型案例

三段式培养

四通道改革

——安徽汽车职教集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成果报告

2006年6月,经安徽省教育厅批准,我校联合相关职业院校、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我省率先组建职教集团——安徽汽车职教集团。集团成员在自愿基础上,开启了我省资源集聚、产教结合、校企合作,走内涵式、集约化和集团化办学之路的运作模式,实现了较紧密的校企合作、校际联合和校协携手。截止目前,集团成员增至40家,其中企业19家、协会4家、院校17家。

一、成果形成背景

“十一五”以来,我省实施工业强省和“打造汽车轮子上的安徽”宏伟战略,着力提升汽车工业“领军”地位,推动了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奇瑞、江淮两大汽车品牌,傲然进入全国十强行列。产业的高速发展催生了对人才的大量需求。在此行业背景下,200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进行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引发了职业教育对集团化办学的思考。安徽省教育厅也相继出台《关于组建职教集团的若干意见》等各级政策文件,为集团化办学培育了肥沃的土壤。

面对构建现代职教体系、行业快速发展、职教加剧转型的新形势,推动校企合作引向深入,促使更多的学校加强联合,“唯有抱团才能发展”已形成共识。推动人培养模式根本性改革,积极探索一条特色化、集团化、多元化的办学道路,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重要课题。2006年,在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下,我校率先成立安徽汽车职教集团,在师资培养、引企入校、教学改革、开放合作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成果,开创技术技能型人才连锁培养的创新之路。

二、工作过程及成效

我校通过集团化办学,促进资源集成与共享,推进学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通过明确校企双方同是育人主体,促进“培养方案共同制订、教学过程共同参与、实习就业共同管理”三个阶段培养有效衔接,立足

“校企合作、校际合作、课程改革、开放交流”四个通道,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四个改变”,形成了校企良性互动、双赢发展,提升集团办学水平。

(一)育人“双主体”,校企合作掘“深度”。

深化校企对接融合,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实施校企“双主体”育人。一方面学校聘请企业工程师技师参与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将企业产品安排到实训教学中,让学生感受到企业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企业主动对接学校,安凯、奇瑞、星马等合作企业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并先后送来车桥、发动机、变速箱等专项拆装设备供学生动手实操,帮助学生岗位技能达到企业规定的要求。通过产教结合,校企一体培养,人才培养质量大大提高,学校“订单”纷至沓来,校企合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先后开办了安凯车辆班、星马汽车班、江汽车桥班、奇瑞汽车班、合力焊接班、合肥朝柴班、退伍军人“试车员”等企业订单班,累计为企业定向培养了5000余名技能人才。此外,我校还为江淮股份公司进行了数控加工技术的岗前培训,为安凯股份、合力叉车、江淮重工等公司进行了焊装专项培训,为江淮车桥公司进行机械加工培训,为安凯集团组织技能考证培训等。

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学校大胆革新,创新教学管理方法,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将技能鉴定成绩与学生学业考核结合起来,提高双证就业率,如钣喷班采取技能考核代替期末考核,并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考核;二是将教师赴企业实践锻炼活动与实习生的管理相结合,实行跟踪动态管理,每学期选派10名左右教师到企业锻炼并管理实习生,通过调研实践,深入了解企业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能力的需求;三是将学生专业知识技能学习与企业岗位要求结合起来,做到菜单教学,邀请企业教师来校授课、组建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与江淮等企业开展教学实习。在立项省级重点实训基地的基础上,学校大胆引企入校,先后与山东奔腾公司等7家企业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建成教育部奔腾、PPG、SPX、丰田TEAM-

21、通用AYEC项目实训基地,并采取“工学交替”模式,积极利用校外实训基地,提高实习效果,解决校内资源不足难题。作为省市技能大赛中职汽车项目的赛点学校,学校还加大了硬件设备的投入,添置了国赛用的全套设备,投入各类设备价值近1000万元,为我省汽车人才选拔培养提供了有力支持。

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学校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把企业文化引进融合到教学管理中,建有汽车文化广场、汽车知识长廊,组织“广汇杯”、“大步车业杯”校企文化技能艺术节,“安凯杯”、“合力杯”校企运动会,企业家报告会,职教集团年会等,按企业要求开设《汽车文化》课程、借鉴企业7S管理模式等,让学生在校就能感受企业的文化氛围,适应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搭建“立交桥”,校际合作拔“高度”。

职教集团积极探索实行“1+2”模式联合办学,先后与30所县级职教中心开展“1+2”模式联合办学,联合招生达5115人,稳固了办学规模,实现了成员学校间的互利共赢;不断拓宽办学渠道,努力提高办学层次,先后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合作,开设电大汽车班;成功申报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获批合肥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学校办学空间,为集团的人才连锁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我校不断探索促进中高职衔接的有效方式,在自主招生、“3+2”联合办学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集团内中高职教育资源效益,推进中高职衔接取得新进展。参加安徽职业技术学院的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的中高职衔接论坛,共同研讨该专业的中职和高职的教学计划。与安徽职业学院、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开展合作办学。

学校不仅大力开展与国内各院校的合作,还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德国BBS6学校、韩国加图立上智大学签订联合协议,并开设中德班及中韩班,积极构建就业、升学、留学一体的三维立交桥。

(三)融合“教学做”,课程改革提“亮度”。

在调研机械、汽车类企业对人才需求和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的基础上,职教集团大胆对骨干专业教学计划进行重新调整。其中:汽车应用与维修专业打破传统的学科性课程体系,尝试“一年级公共实用基础课,二年级分专业

方向”的教学模式;机电技术应用专业确定“以掌握电类技能操作为主、辅以机械技能操作”的教学目标;数控技术应用专业打破课程界限,以“不同类别的零件加工”为主线,实现教学方法的变革。汽车应用与维修专业将理实一体化课程在2011级秋初实验班试用后,已全面推广至12级汽车专业新生中。该专业每周有《汽车认知与维护》、《汽车维修技能》两门课程固定安排在车间教学,仿照4S店的要求来管理。此外,我校还在汽车专业二年级学生中,择优组建钣金和喷涂班,大部份课程在钣金和喷涂场地按模块学习。我校从2008年起,开始设立中德合作班,该班实行小班教学,按照德国双元制教学模式,每学期定期由德国汽车专家来授课两周左右的时间。这些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为我校示范创建工作注入了新鲜活力。

合集团内职业学校教师积极打造了《汽车维护》等6门精品课程,其中三门课程被立项为省级精品课程,其余三门被确定为市级精品课程,教师自拍、自编了《汽车维修基本技能》、《汽车认知与基础维护》两本教材,并在各出版社先后出版了《汽车电工电子技术基础》等十多本中职课改教材。其中倪彤教师的《影视动画案例教程》还入选教育部首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教材。

以全省汽车类骨干教师培训基地为平台,为集团成员学校培训师资300多人,出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带头培养方案等一系列制度,在各专业中培养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聘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校企互通、专兼一体”的“双师型”教学团队。每年平均安排20多名教师参加各专业培训、出国培训、国家级培训和省级培训等,10名教师赴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参加说课比赛、教师技能大赛和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比赛等一系列教研活动,着力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四)加快“走出去”,开放交流拓“宽度”。

职业教育是开放式的教育,职教集团自2008年开始探索国际化合作办学,学校与德国、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也等国学校互派师生交流考察,集团参加了教育部组织的中英职业教育“影子校长”项目,学习了先进办学理念,促进了办学水平的提高。

职教集团注重对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县、乡等办学条件相对较差的职业学校培训专业课师资、提供实训条件、安置学生实习、开展技能鉴定,并引导集团内成员学校加强师资培训、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交流,实现资源的共建共享。如我校积极承担对口支援皖北等地职校、三峡移民库区、四川松潘、西藏山南地区及新疆职教工作,先后接受受援学校的5名领导和老师来校挂职交流;与阜南一职高、界首一职高合作联合申报对口帮扶项目;利用省级汽车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积极为各校培训专业骨干教师;向集团成员学校赠送数万元的汽车专业实训设备。此外,学校还组建全省中职宣传联盟,创办集团刊物《汽笛》,提高集团办学影响力;参加各类校企合作交流会、合作论坛及集团化办学研讨会20余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职教集团沟通与交流。

三、成果的创新点

(一)变“单元”为“多元”。学校不仅集中与23家大中型企业签约共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基地,成立职教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集校企之合力,编制与企业岗位要求同步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和实用教材。学校还将教育部通用AYEC项目、钣金喷涂特色项目与中德合作项目、德国IDK行会满师认证、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等进行合理嫁接,融合多元培养模式,彰显职业教育的广度。

(二)变“合作”为“融合”。校际联合办学不再局限于联合招生,更加注重“教材、教学计划、师资水平、设备配比”四个同步,推动集团成员学校均衡发展;校企合作不再局限于就业输出,更加注重“生产技术、理念文化、兼职教师、培训项目”的四个引进,引进AYEC、PPG、SPX、TEAM-21等多个项目,努力实现五个对接。

(三)变“平行”为“立交”。按照中高职衔接、构建现代职教体系要求,拓展办学层次,与吉林大学、合肥工业大学、中央电大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德国BBS6学校、韩国加图立上智大学等高校合办远程、自考、函授等多形式

本专科教育。学校还积极探索与外国高等教育的衔接,努力搭建就业、升学、留学一体的三维“立交桥”。

(四)变“自测”为“他评”。改革教学考核方式,将学生顶岗实习表现、技能鉴定成绩纳入期末考核,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学校邀请了知名汽车4S店钣金、喷涂专业师傅来校对学生进行期末考核,实行完全意义上的考教分离,四、成果推广及成效

(一)成为整体办学实力提升的新引擎。学生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赛、国赛上屡获殊荣,1人还入围世界技能大赛。教师队伍教研能力显著增强,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奖100多项,现有省级学科带头人2人、全省优秀教师2人,教坛之星6人、骨干教师30名和双师型教师100名,40%的教师实现学历技能双向提升,20多人获得德国“行动教学方法”结业证书,80余人次参加国培省培及国外等进修。

(二)成为辐射其他地区和学校的正能量。职教集团牵头单位——安徽省汽车工业学校作为首批国家中职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安徽省国示范学校校长联席会秘书长单位,积极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100多批次兄弟学校来校学习交流经验,我校均无私分享了相关经验成果。学校还积极带动全椒职教中心等20多所集团成员学校同步发展,为全省中职学校培训汽修专业骨干教师300多人,对口支援皖北、渝北、藏南、松潘和新疆,助推城乡、东西部职教一体化发展。

(三)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坚持对接行业企业,培养数万名实用技能人才,奔腾、丰田、庞贝捷等多个特色项目培训基地纷纷落户我校。每年开设10多个企业订单班级,积极提供技术支持、零件加工、人才支撑、职工培训、自考助学等服务,为我省汽车产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四)成为社会广泛赞誉的好口碑。学校出席并多次在教育部集团化办学成果交流会上交流经验,得到与会专家高度评价;多次参与我省相关职教集团组建论证指导,推动了我省集团化办学快速发展。承担全国交通运输行

业职业技能竞赛安徽省选手集训安徽省中职汽车类技能大赛、江淮安凯等企业员工成长路径培训和园区企业员工自考助学服务,为集团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赞誉。

篇6:安徽食品安全案例

2015年04月10日 03:13作者:王永群来源:

编辑:东方财富网

安徽省肥东县长临镇罗洪村居民张立功来说,2013年7月9日这一天他可能此生不会再忘记。当天,他们五户贫困户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运行。

一年后,2014年7月,孟凡生体会到同样的惊喜。“不要花一分钱,用电不花钱,还能卖钱,当然好。”孟凡生是合肥市长丰县杨庙镇十井社区人,在他看来,屋顶上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就是个“宝贝疙瘩”。“半年的时间里,我已经从一卡通上领到了1000多块钱电费,我老了,又是残疾,想挣一分钱都难。”孟凡生说。

2013年,安徽省合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光伏扶贫。在学习合肥模式后,安徽另一国家级贫困县金寨县2014年在全县进行了推行。2014年11月上旬,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决定自2015年在全国六省市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作。试点目标是利用6年时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二是片区县和贫困县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利用贫困地区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促进贫困人口直接增加收入。

从局地示范到在较大范围内试点,这意味着此项发轫于安徽的扶贫项目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全面推广的可行性得到认同,光伏扶贫可以让更多贫困户享受到光伏发电带来的光明和温暖。这也是“寻找可推广的改革案例”栏目中唯一一个目前正式在全国进行试点的案例。

作为精准扶贫的有效举措之一,安徽光伏扶贫为何会被接受并得到推广?它是如何运作的?有哪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和路径?目前正在进行哪些新的尝试?这一扶贫举措在全国推广又面临着哪些挑战?2015年年初,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安徽进行了实地探访。

合肥首试:光伏扶贫破题

在国内,合肥市是全国最早探索光伏扶贫模式的城市。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事实上,光伏扶贫之于合肥,起初并非源于扶贫,属“无心插柳柳成荫”。

合肥市农委主任何杰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2013年合肥市选择5家农户进行试点,因为不能确定会出现何种结果,谨慎地采取企业赞助模式,由本地中南光电、阳光电源两家企业出资金和技术给试点贫困户设计安装一个2.5千瓦小型家庭用户光伏电站,“因为这样规模的光伏电站是比较适合家庭的,随后从运行及反馈情况看,无论是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很明显。当年市里决定把分布式光伏作为扶贫举措之一在全市推广。”

合肥市经信委主任李海鹰告诉记者,光伏产业产能过剩是全国难题,为化解产能难题,合肥市提出打造“光伏应用第一城”的目标,希望光伏工程不仅让工业企业用上清洁能源,而且还能福泽千家万户。“最早,光伏扶贫项目是由市长张庆军提出来的,按照政府推动、专项投入、农户自愿、收益全留、试点示范、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通过多个渠道推广。2013年先在100户贫困户家庭进行试点,由财政全额出资为每户建设1个装机容量3千瓦的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接入户用配电设备,实现并网发电。供电公司与贫困户签订并网发电合同,按结算周期向贫困农户全额支付上网电费。”

光伏扶贫只是其中之一。随后的2014年7月,合肥市出台《光伏下乡“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计划到2018年年底,全市建设100个光伏应用示范美好乡村、1000个农村光伏扶贫家庭电站、1万个农村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和1万亩光伏设施农业(渔业)基地。

“如果单从整个产业角度看,仅靠光伏扶贫不可能解决光伏产业产能过剩难题,但是,光伏扶贫是精准扶贫项目之一,它将光伏应用和精准扶贫结合起来,更重要的是社会效益。”合肥市扶贫办主任肖波说。

在肖波看来,变“漫灌”为“滴灌”,光伏扶贫是“最符合”精准扶贫要求的扶贫举措。“光伏发电项目充分利用了贫困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开发太阳能资源,连续25年可产生稳定的收益,实现了扶贫开发和新能源利用、节能减排相结合,既推动了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又加快了节能减排型城市的建设步伐。项目收益瞄准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做到有的放矢,扶一批,富一批,贫困问题解决一批,探索精准扶贫开发的新机制、新路子。”

实践中,长丰县杨庙镇副镇长武林告诉记者,2013年长丰县把50户“光伏扶贫”项目指标全部分配给了该镇的困难农户,在施工单位和供电等部门的努力下,50户家庭光伏电站于2013年12月12日正式并网运行,整个项目建设仅用了56天。在武林看来,光伏扶贫项目是从“授人以鱼”向“授人以渔”转变的新尝试,一个3千瓦的电站每户可以年均增收2500元左右,直接、长效地帮贫困户脱贫。

跟进探索

“俺的小电站咋样了?”金寨县槐树湾乡杨桥村智障患者詹政林一见到乡干部就问。

2014年6月,金寨县首批1008座贫困家庭电站并网发电。随即,该县启动了第二批1000座电站建设任务,每户装机容量都是3千瓦,詹政林家是其中之一。2014年11月,第二批项目也正式并网发电。目前,金寨县家庭电站数量居全国第一。而截至2014年底,率先试点光伏扶贫的合肥市,2014年只新增200户,加上2013年100户并网发电,全市仅有300户。

金寨县之所以能后来者居上,概因建站资金来源方式不同。与合肥财政全额为贫困户买单不同,金寨采取三个1/3的商业模式,其中1/3费用8000元为用户自付,政府出资1/3,在该县投资企业信义玻璃出资1/3。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企业之所以斥资赞助,一方面是为了得到在该县建大型地面电站的资质,即“路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当地廉价的地面资源,即荒山滩涂。

为推广光伏扶贫,2013年起,合肥市、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在全市选择了105户农村贫困家庭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站建设试点工作,探索了一条农村“无劳力、无资金、无稳定收入来源”这一“三无”贫困农户脱贫解困的新路子。2014年5月起,合肥市对21.56万农村贫困人口,112个贫困村全面开展了建档立卡工作,在年内实现“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全覆盖,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夯实基础、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之所以对“三无”贫困户全部免费,肖波说,是因为这些贫困家庭没有劳力,任何一种扶贫方式都难以让其脱贫,属于看不到“脱贫希望”的贫困户。“我们的规划是,用5年时间,为全市„三无‟贫困户建一个家庭电站,当然,对不符合建站条件的贫困户屋顶,先对其进行危房改造。”

“一方面,贫困家庭中,只有一部分家庭屋顶适合安装,另一方面,限于资金难题,财政全额买单,只能选择贫困户中的贫困户实施光伏扶贫,也就是„三无‟家庭,所以,现在覆盖面只能是很小一部分。”肖波说,合肥此前已经有300户贫困家庭建起了分布式光伏电站,每一户安装3千瓦,总费用大约为2.4万元,这2.4万元初装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分布式光伏扶贫家庭电站,目前在技术上不存在难题,大规模推广主要是资金难题。“像詹政林这样的赤贫户,若按照首批项目的出资模式,是不可能拿得出8000元的,所以我们在实施第二批项目时,先由贫困户统一从村级贫困互助发展资金中借款,然后分6年从其发电收入中扣除,借款利息则由县财政统一贴息解决。”金寨县扶贫办主任刘泽祥说。

融资突破

合肥市扶贫办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市符合标准的“三无”贫困户共有4721户、10799人。按照“先改房、后建站”的程序,对住房符合建站条件的特困农户,免费为其建设一个3千瓦的家庭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和收益归特困农户所有。建设资金按2∶1的比例,从市、县两级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到2020年,全市4721户“三无”特困农户每户建成一个光伏电站。

“首先,我们筛选的„三无‟贫困户数不多,分年度完成,每年财政压力不大,所以坚持了财政全额买单的方式。”合肥市城乡统筹协调处处长吴瑞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因为不是国家扶贫重点县,与安徽省其他市县相比,合肥市总体上贫困程度和贫困数量较小,加之财力较强,合肥财政全额为贫困户安装模式压力不大。并且,合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光伏应用和产业发展。为推广光伏应用,合肥市已经设立光伏推广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光伏发电运营、光伏生产企业。但是,由于合肥目前所辖四县均不是国家级贫困县,因而没有将光伏扶贫单列,目前用于贫困户的安装资金来源于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光伏产业发展中,合肥市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服务和产品,探索设立市级光伏发电投资公共担保资金,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对个人安装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个人收入等为信用条件,审核通过后提供贷款担保。”肖波说,合肥利用“滨湖春晓”中小企业集合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大湖名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加大对光伏应用项目的融资支持。此外,合肥正在试点,通过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与电站投资商合作,降低光伏电站营运风险。

据刘泽祥介绍,金寨县正在创建清洁能源示范县、建设生态示范县,结合扶贫开发,他们提出大规模实施光伏扶贫项目,扩大群众受益面,但资金正成为扩大覆盖面的一大现实难题。

2014年已经并网发电2008户家庭电站,企业赞助功不可没。对于信义玻璃赞助,安徽省能源局一位处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这种模式,扶贫办和能源局也是欢迎的,因为光伏扶贫的资金量很大,扶贫办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地方政府给这些企业在路条政策上一些倾斜,是可以的。”

但是,大范围推广,光靠捐赠显然不是长久之计。

按照《安徽关于组织开展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安徽提出建立以县级区域为实施单元的一体化光伏扶贫项目平台,确定实施主体,统筹项目建设、资金、运维和扶贫各项工作,建立统一的光伏扶贫项目信息系统。金寨县目前正向此方向探索。

农历春节前夕,记者到金寨县采访,由于2015年光伏扶贫规模更大,县扶贫办人员告诉记者,县委书记为了光伏扶贫项目,亲自出去“找钱了”。

据了解,金寨县目前正多方联系,筹建“光伏扶贫基金”,为贫困户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金寨县一直力主,让贫困户有一部分资金投资在电站上,这样做的理由:一是缓解资金难题,金寨县的财力毕竟没有合肥强,并且金寨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贫困程度深。二是在投入资金后,用户后期在对项目的使用和维护上会更加小心,也防止农户将电站转手出售的现象发生。

金寨县让贫困户出资一部分的思路和做法,安徽省扶贫办和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均认可,认为这样比较符合扶贫实际现状。记者从安徽省能源局了解到,下一步国开行安徽分行也可能会参与到这一扶贫项目中,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贷款,但具体是以县为主还是以省为主,贷款的总量是多少目前都还没有确定。

更深一层的试点

“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特别是没有好的发展路径,一直是困扰农村发展的一大难题。”何杰说,光伏扶贫需要立足实际,如何通过光伏发电,让村集体有了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盘活集体经济,破解发展难题是当下需要关注的。

这也是安徽省扶贫办致力于推动的工作。因为,每个村的村委会、卫生室、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屋顶资源目前都处于闲置状态,适宜建设“权属村集体所有、收益归村集体使用”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站。不再特别强调一家一户安装。这样规划的原因,一是解决部分贫困户屋顶不适宜安装问题,二是光伏电站规划使用寿命25年,期间,部分贫困户可能会面临搬家或死亡,此外,还要考虑农村环境整治、新村建设的搬迁因素,三是增加村集体实力,有助于整村集体脱贫。

此外,目前安徽两地家庭电站建设完成后,售后运维管理是谁建设谁负责,安徽省扶贫办提醒地方,企业可能不会负责到底,电站安全问题,如果遇到雷击或者其他原因,损毁后谁赔偿,一旦大批量建设,这些问题都需要地方考虑在内。

安徽省能源局一位处长告诉记者,每一个光伏项目可以多增加1000元的成本,为电站买保险。“根据目前的测算,1000元是绝对足够一个3千瓦项目购买保险的。关键是钱从哪里来?”

在金寨县扶贫办的一份光伏扶贫经验总结里,10大关键流程涉及金寨县供电公司的,多达5个。这意味着,电力公司是否“给力”,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光伏扶贫能否推进。

至于大规模光伏项目集中并网后,是否会对薄弱的山区农网造成冲击,金寨县电力公司总经理刘志祥说,从理论上说,当光伏项目的接入体量很大时,肯定会对电网的承载力提出考验,尤其接入的是本来就很薄弱的农村电网,目前,安徽省公司正在组织专家进行试验,“多大体量会产生冲击,电网能否承受,我们在密切关注。”

因为进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推行的首批光伏扶贫试点省份,2015年安徽正式开始的5个试点县分别是金寨县、岳西县、利辛县、阜南县、泗县。由于合肥、金寨县探索在前,因而在建设模式、扶贫资金安排上及与电力公司协调上,安徽有了深层次探索的“资本”。

相较于家庭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在安徽省能源局制定的《安徽省2015年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中,记者发现,光伏扶贫模式有三种:一是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即在每户屋顶上安装一个3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在资金方面,每个试点县省补助1000万元,贫困户自筹1/3,贫困户筹资有困难的,可申请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其余资金由试点县负责筹措,也可以由建设企业投资,但投产6年内发电收入1/3归建设企业。户用电站产权归贫困户。电站建成后,前8年运行维护由建设企业负责,8年后运行维护从发电收入中拿出0.02元/度建立运维基金。这一模式下,上述5县2015年规划户数分别为10000户、1334户、1334户、6000户和1000户。

二是村级分布式光伏电站模式。即在行政村利用村集体荒地或者公共建筑屋顶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资金方面由县筹资或者企业资助1/3.三是扶贫光伏电站模式。此模式由企业投资建设,地方政府土地入股,产权归投资企业,发电收入5%用于扶贫屋顶不能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贫困户。电站建成20年内,每个贫困户每年收入2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由政府提供,发电收入由电网公司按月直接打卡到贫困户。5县中,阜南县要求该模式扶贫1000户,其余四县各扶贫200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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