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安监发6号(共6篇)
篇1:渝安监发6号
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重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者: 周福玉信息来源: 安监四处发布时间: 2012-02-0
1渝安监发〔2012〕6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重点工贸企业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市属重点工贸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巩固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2〕1号)等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确保如期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2年全市重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2012年全市重点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
以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工
作主线,强化重点工贸企业安全“双基”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化
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启动率50%以上,达标率30%以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下达控制指标以内;
力争不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的意见》(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全
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
1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11〕62号)目标任务要求,2012年全面推动企
业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狠抓标准化建
设“扩面、增量、提质”工作。一是细化标准化创建目标任务。制定
2012年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
上企业安全标准化启动率50%以上,达标率30%以上;各区县属工贸
企业启动数不低于10家,达标率30%;市属及中央在渝工贸企业二
级以上标准化企业达标率100%,各区县属工贸企业二级标准化达标
企业不少于2家。加大达标工作考核力度,此项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
任务考核体系。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制定达标工作宣传培
训计划,解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认识
问题,处理好安全标准化与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工作的有机
结合关系,进一步掀起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高潮。三是建
设安全标准化信息系统。结合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启动建立工贸企
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网络管理,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上档升级。
(二)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36号)以及《关于做好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6号)要求,进一步强
化工贸企业“三同时”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宣传工贸企业安全“三
同时”制度,使管理部门、工贸企业掌握国家政策要求,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加大工贸企业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执法检查力
度,严格“三同时”备案手续。三是做好安全“三同时”与职业病防
治“三同时”的相互衔接工作;四是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工作协调、联系,切实抓好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源头管理工作。
(三)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
一是全面宣传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通过将讲座、学习考察、交叉检查、师代徒等方式,迅速提高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二是以标准化为
契机,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做到“三个一批”,即发
现一批,治理一批,消除一批工贸企业安全隐患,重点加强煤气作业、交叉检修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熔融金属吊运、粉尘作业等高风险作
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三是
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切实落实每个
阶段的执法检查任务。
(四)进一步探索工贸企业安全监管方法
一是探索工贸企业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模式,进一步理顺
工贸企业的监管体制机制;二是探索工贸企业的纵向监管模式,进一
步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责任;三是探索社会对工贸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监督机制,使社会各方面更加重视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使安
全监管更加有力、有效,使工贸企业更加主动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努
力实现工贸企业有效监管。
(五)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力量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举办工贸企业监管人员履职能力
培训班,提高安全监管业务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专家队伍
建设,吸收更多高职称、高学历和多专业专家进入工贸企业安全监管
专家库,为行政管理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三是充分发挥工贸专业
协会、机构作用,提高安全标准化、安全“三同时”工作质量。
(六)提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鼓励和引导工贸企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
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督促各有
关企业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
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推动冶金企业煤气管道使用防漏
气装置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企业安全科技水平。
(七)加强事故跟踪督导,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监管
一是继续实施工贸企业季度评析会制度,通过主动参与中央在渝和市
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工作,了解掌握事故前因后果,用事故案例警示工
贸企业安全工作;二是积极加大区县工贸事故跟踪,督促各地加大工
贸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用事故教训
促进安全监管工作;三是加强工贸企业事故基础信息工作,强化事故
信息管理和规律分析,及时发现规律,加强预防。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
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管、有人抓。
(二)制定方案,确定措施。要紧密围绕“基层基础巩固年”各项目
标任务,抓住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全
年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发挥机构专家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工贸企业标准化
专家队伍作用,吸收更多高职称、高学历和多专业专家进入工贸行业
专家库,优化机构队伍,为安全标准化、“三同时”审查、安全技术
论证、事故调查提供更好技术的支撑。
(四)精心组织,实施检查督查活动。按照市政府、市安监局的统一
要求,结合重点时段和季节性特点,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及时掌握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既
定目标的实现。
主题词:安全生产工贸工作要点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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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渝安监发6号
发布者: 周福玉
信息来源: 安监四处
发布时间: 2012-02-21
渝安监发〔2012〕34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工贸企业“两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为认真做好工贸行业“基层基础巩固年” 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重庆市2012年工贸企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2012年工贸企业“两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降低工贸行业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根本出发点,有效开展工贸行业危险源、危险作业“两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高工贸企业识风险、控事故的能力。
二、整治目标
(一)全市工贸企业危险源得到普遍排查,管控措施有力有效,基础档案全面建立,各类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二)工贸企业作业人员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更加熟悉,对岗位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风险“会辨识、能防控、严管理”的预控管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危险源监控。开展以“会辨识,需申报,重监控,建档案,要评估,有预案,要演练”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相关规定,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工程技术与管理措施,定人员、定职责管理控制,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生产、使用、运输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的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风险大的重大设备设施、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要登记建档,落实、完善监控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二)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开展以“‘反三违’、‘禁三超’,工作票,先审批”的专项整治
工贸企业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是指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管理,并实施作业前联系、检查、确认,作业过程的监护和作业结束后的确认。涉及禁火区域内动火等潜在危险因素多、易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
织生产,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一是交叉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签协议,明职责,定方案,需交底,设专人,勤检查。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需报批,先检测,配设施,设监护。企业应当依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结合企业的作业特点,建立健全有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
三是煤气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设机构,定专人,需报批,携器具,明标识,常检测,设报警,有预案。生产、使用、输送、储存煤气的企业,必须遵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T 50195-2010)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
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环境状况等实际,制订并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编制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煤气岗位应有煤气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煤气发生量、使用量的规模设置煤气防护站或防护班或专职防护人员,并配置相应的煤气防护、救护装备和仪器。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企业应当为煤气岗位人员配备呼吸器、检测仪等基本防护用品;在煤气危险区域,如高炉风口和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热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煤气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检查、检修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带便携式CO检测报警仪器;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标定并维修。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煤气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证明安全装置有效、检测监控齐全、设备与管道及附属装置严密、与外部的连接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有关作业。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在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吹扫干净后,打开上下人孔或手孔、检查管和放散管等,使其内部保持自然通风。
各种煤气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非本岗位人员禁止操作煤气设施及其阀门。
煤气设备检修:检修前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并报企业安全部门审批。煤气设备检修前,煤气设备产权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必须作好有关安全措施准备和安全确认工作;系统性设备检修或多单位联合检修,应设置检修指挥部或指定指挥者,以统一协调、管理检修安全与煤气防护工作。煤气设备检修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煤气设备动火、煤气设备内部检查检修和带煤气接管、盲板(含盲板阀)操作属煤气危险作业,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审批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许可证》不准作业。《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检修作业过程必须设置警戒指派专职煤气防护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旁站监护。
涉及重大人身、设备安全事项的煤气设施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维护检修前后检修作业单位会同煤气设备产权单位双方现场人员必须对主体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交接,对自动化设备监控的工艺参数进行确认和记录。自动化设备监控的测点位置、检测范围、监控工艺参数未经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严禁修改调整。四是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作业安全管理。重点是设备专,要可靠,防喷溅,需远离。冶金、机械行业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依照《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炼钢安全规程》(AQ2001)、《炼铁安全规程》(AQ2002)《铁合金安全规程》(AQ 2024)
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环境条件等,制订并完善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及其机械装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以及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编制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喷溅、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生产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保持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区间环境良好,通道畅通,人流、物流分道有序,避免交叉;企业的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与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吊运路径保持安全距离。
冶金炉窑(高炉、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厂房内金属液体与液渣运输线、金属液体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包罐的使用、烘烤、检查、检测、报修或报废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记录,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所有与金属液体与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易受高温或钢水、液渣喷溅影响的设备,应进行防护。
吊运高温液体金属、液渣必须使用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铸造起重机,按照《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58—199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
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等标准的相关规定健全起重机械与工具(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等)使用、维护、检查、检测、报废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记录。起重机各种连锁装置、安全装置、声响与灯光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起重机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液渣必须确认挂钩挂牢,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指挥。
装运高温液态金属的专用车辆(铁路罐车、轨道平车、抱罐汽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声光信号可靠。运输线路通畅不得有积水,道路、铁路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GB6389-1997)设立明显标志;厂内运输应遵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等相关规定。专用车辆装运高温液态金属时禁止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放。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
五是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管理。重点是重设计,强检测,降浓度,清积尘,控火源。结合企业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首先控制粉尘、漂浮,其次对通风设备要经常进行清理,一定要杜绝火源,除防止明火外,还要防止电器火花、工具撞击火花及各种情况下出现的摩擦起火和静电起火。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电力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检修、维护,必须遵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2010)等相关安全规定。加工、使用、存储具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煤粉、铝粉)的设备设施,其上安装的爆破片、泄爆阀、安全阀必须符合《爆破片及爆破片装置》(GB 567-1999)等相关标准和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并定期检查、检定。
四、整治进度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20日至3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的方案制定、培训宣传和工作部署。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2年4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危险源的全面排查,情况汇总。
(三)专项治理阶段。2012年6月1日至10月30日,完成工贸企业的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申报、建档,隐患整治工作。
(四)督查考核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安监局全面检查辖区内规模以上工贸企业“两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今年安全标准化创建企业的“两危”管控情况。市安监局将随机抽查部分区县企业、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两危”专项整治情况。
五、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经信委、商委、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发挥相关管理部门作用,共同作好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开展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单位要通过调研、会议、培训、讲座等各种形式,向工贸企业宣传开展“两危”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帮助工贸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和整治要求,提高工贸企业“两危”专项整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真整真治,注重效果
要建立“两危”专项整治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地区和本单位的两危专项整治进行总结,并于每季度末30日前向市安监局报送整治进度。工贸企业要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排查危险源,填制《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对隐患整改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指导,严格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相关部门、相关中介机构要加强指导,要结合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帮助企业完成危险源和危险作业辨识、申报、建档,制定整改措施。凡是没有建立《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的企业,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标准化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相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的“两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两危”专项整治工作
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联 系 人:周福玉
联系电话:63218056 67507316(传真)邮
箱:cqaj4c@163.com
附件: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
主题词:安全生产
工贸
专项整治
通知
报送:市政府学普副市长,艾扬副秘书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抄送: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工贸企业危险源统计表
填制单位:
填制时间: 序号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控制措施备注
版权所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篇3:渝安监发6号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概况
试验粉用甘薯品种渝薯6号(淀粉含量23%~26%),由西南大学薯类作物研究所选育并提供;试验在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校内农场,土质砂壤,有机质含量为16.83 g/kg,全氮为1.86 g/kg,全磷为1.32 g/kg,全钾为17.11 g/kg,碱解氮含量为146.94 mg/kg,有效磷为125.45 mg/kg,速效钾为67.00 mg/kg,pH值为4.75。
1.2 试验方法
试验以栽插期(A)、密度(B)、剪顶期(C)、收前30 d剪分枝数(D)、栽插生根剂浓度(E)等5个因素各4个水平,设计5因素4水平的正交试验(表1),考察各因素对于甘薯品种渝薯6号产量的影响。试验以5~6段苗(25 cm左右)为试验材料,株距与栽植苗数依密度而变(行距均为67 cm),每个小区长5 m,每个小区种3行构成1个试验处理,小区面积10.05 m2,共3个重复。试验用苗用不同浓度的IBA生根剂浸泡30 min。所有试验材料于2011年11月13日收获,同时记载小区大中薯和小薯数及其重量以及地上部鲜重。干率的测定采用鲜薯80℃下烘干至恒重计算。
1.3 数据处理
试验数据使用Office2003、DPS数据处理系统分析软件。
2 结果与分析
2.1 各处理间各指标比较
从表2可以看出,只有栽插期之间差异极显著,其余各因素处理间均未达到显著水平。
2.2 各因素对单株茎叶鲜重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剪顶期和生根剂水平之间差异均不显著,栽插期、密度和剪分枝数各水平之间差异均达到极显著,是影响单株茎叶鲜重的关键因子,其次是剪分枝数,生根剂浓度和剪顶期的影响相对较小。从表2还可以看出,处理1的单株茎叶鲜重均值最大,其次是处理6和处理8,处理16最小。因此,单株茎叶鲜重的最佳组合为处理1。
从表3可以看出,对于A、B、C、D、E各因子均值最高分别是A2、B1、C1、D1、E1(各因素字母下标值代表水平,以下同),即单株茎叶鲜重较高的处理组合是7月3日、密度45 000株/hm2、不浸生根剂栽插,栽后40 d剪顶,不去分枝。表明为了提高单株茎叶鲜重,可以考虑适当早栽,低密度,早剪顶。
注:A因素的1、2、3、4水平分别为6月13日、7月3日、7月23日、8月12日栽植;B因素的1、2、3、4水平分别为45 000、60 000、75 000、90 000株/hm2;C因素的1、2、3、4水平分别为在栽插后40、50、60、70 d剪顶;D因素的1、2、3、4水平分别为剪枝数为0、1、2、3个/株;E因素的的1、2、3、4水平分别为0、10、20、30 mg/kg生根剂。
2.3 各因素对单株结薯数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只有栽插期之间差异极显著,其余各因素水平间差异均不显著。栽插期对单株结薯数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密度和剪分枝数,剪顶期和生根剂浓度的影响相对较小。处理1的单株结薯数均值最大,其次分别是处理4和处理2,处理16的均值最小。因此,本试验单株结薯数的最优组合是试验处理1。
从表4可以看出,对于因子A的最优水平为A1,对于因子B的最优水平为B1,对于因子C的最优为水平C1、对于因子D的最优水平为D2、对于因子E的最优水平为E4,因此对于渝薯6号结薯数的最优组合为A1B1C1D2E4,表示在6月13日栽插、栽插密度为45 000株/hm2、栽后40 d剪顶、剪分枝数为1个/株、生根剂浓度为30 mg/kg时能使甘薯渝薯6号结薯数最多。表明为提高单株结薯数,在栽培上主要考虑提早栽培问题,其次考虑降低密度,结合生根剂处理并剪顶和剪分枝。
2.4 各因素对商品率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剪分枝数和生根剂浓度之间差异不显著,剪顶期之间差异显著,而栽插期和栽插密度各水平之间差异均达到极显著。栽插期和栽插密度是影响商品率的关键性因子,其次是剪顶期和剪分枝数,生根剂浓度对商品率的影响较小。从表2可以看出,处理5商品率最大,其次是处理2和处理6,最小的是处理14。因此,商品率的最佳组合为处理5。
注:百分率经过平方根反正弦后进行多重比较,同列不同字母表示差异达到显著性,大写字母表示1%显著水平,小写字母表示5%显著水平。
注:处理自由度均为3,区组自由度为2,误差自由度为30,误差均方为0.015;**表示0.01极显著水平,*表示0.05显著水平。
注:处理自由度均为3,区组自由度为2,误差自由度为30,误差均方为2.124 2;**表示0.01极显著水平,*表示0.05显著水平。
从表5可以看出,对于因子A的最优水平为A2,对于因子B的最优水平为B1,对于因子C的最优水平为C4,对于因子D的最优水平为D2,对于因子E的最优水平为E3,因此对于甘薯渝薯6号商品率的最优组合为A2B1C4D2E3,即在7月3日栽插、栽插密度为45 000株/hm2、栽后70 d剪顶、剪分枝数1个/株、生根剂浓度为20 mg/kg时能使商品率最大。表明,为提高薯块商品率,可以首先考虑提早栽插、低密度,次之考虑中期剪顶,结合剪分枝和生根剂处理。
2.5 各因素对产量的影响
从表2可以看出,剪分枝数各水平之间不显著,其余各因素之间均达到极显著水平。栽插期、栽插密度、剪顶期和生根剂浓度是影响甘薯渝薯6号的关键因素,剪分枝数的影响相对较小。试验结果表明,处理4的产量均值最大,其次是处理2,处理14的产量均值最小,因此,本试验产量的最佳组合为处理4。
注:处理自由度均为3,区组自由度为2,误差自由度为30,误差均方为33.375 3;**表示0.01极显著水平,*表示0.05显著水平。
从表6可以看出,本试验来看,对于因子A,A1的均值最高,所以A1是最优水平;对于因子B,B4均值最高,所以B4是最优水平;对于因子C,C4的均值最高,所以C4是最优水平;对于因子D,D4的均值最高,所以D4是最优水平,对于因子E,E4的均值最高,所以E4是最优水平。将5个因子的最优水平组合起来,就得到针对薯重的最优组合A1B4C4D4E4,即处理4,栽插期为6月13日,密度为90 000株/hm2,栽后70 d剪顶,剪分枝数为3个/株,使用生根剂浓度为30 mg/kg时能获得最大产量。为提高鲜薯产量,提早栽插期最为关键,其次适当密植结合生根剂和剪顶。
2.6 各因素对干率的影响
从极差来看,栽插期的极差最大,因此栽插期是影响甘薯渝薯6号干率的关键因素,其余各因素对渝薯6号的干率影响相对较小。由表2可知,干率最大的处理为处理4,其次是处理3和处理2,干率最小的处理为处理15。
从表7可以看出,对于因子A的最优水平为A1,对于因子B的最优水平为B4,对于因子C的最优为水平C3、对于因子D的最优水平为D4、对于因子E的最优水平为E4,因此对于渝薯6号结薯数的最优组合为A1B4C3D4E4,表示在6月13日栽插、栽插密度为90 000株/hm2、栽后60 d剪顶、剪分枝数为3个/株、生根剂浓度为30 mg/kg时能使甘薯渝薯6号的干率达到最大。
3 结论与讨论
试验结果表明,栽插时间是影响甘薯渝薯6号产量品质的关键因素,密度和剪分枝数对单株茎叶鲜重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栽插密度和剪顶期对商品率有显著的影响。6月13日进行栽插,能够获最高产量。而徐清淡指出甘薯的适宜栽插时间为5月15日前后[10]。结合实际生产条件考虑,应适当提前栽插期,有利于甘薯的增产;栽插密度为90 000株/hm2时,能使产量最高,潘大桥的试验结果也表明栽插密度不能低于为6.75万株/hm2才能获得高产量[8];获得最高产量的的剪顶期应为甘薯栽后70 d,席远顺[12]的试验结果表明甘薯摘心的增产效果显著,但其试验结果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剪顶期,表明剪顶效果与剪顶时间有关系;去分枝数为3个/株时,产量最高,陈宇星[11]的试验结果表明去分枝数总数的1/2有利形成高产,表明去分枝对甘薯经济鲜产量有显著差异;黄兴蛟等[9]指出0.1 mg/L的IBA生根效果最为理想,而本试验结果得出使用生根剂浓度为30 mg/kg时能获得最高产量,可能与试验所用的甘薯苗、甘薯品种以及培养基有关。从处理结果来看,最高产量的组合为试验处理4,而最大单株茎叶鲜重、单株结薯数、干率和商品率的处理并没有出现在试验组合中,可能与取样误差有关。
注:处理自由度均为3,区组自由度为2,误差自由度为30,误差均方为2 578 649.779 9;**表示0.01极显著水平,*表示0.05显著水平。
篇4:宇宙号火箭一箭发6星
9月27日,俄罗斯宇宙3M运载火箭在普列谢茨克航天发射场向极地轨道发射了6颗卫星,包括俄德合作的通信实验装置"鲁宾"4-DSI(与火箭第二级相连,利用"轨道通信"卫星以标准电子邮件形式向地面传送遥测数据),俄技术验证卫星"莫扎耶茨"4(由莫扎伊斯克军事航天研究院的学生制造,用于试验可供GLONASS卫星导航系统今后使用的硬件),由萨里卫星技术公司分别为土耳其、尼日利亚和英国制造的"比尔星"1、"尼日利亚星"1和"灾害监测星座英国星"(DMC-UK)(这3颗卫星均属于"灾害监测星座")以及韩国用于技术验证的"科技星"1(又称"韩国高技术研究院星"和"我们的明星"4,携有远紫外成像摄谱仪、固态望远镜、数据采集系统、窄角恒星敏感器和天体物理辐射等离子演化分光仪等5个实验件)。"比尔星"1是土耳其首次自行设计卫星上的部分实验装置,而"尼日利亚星"1则是尼首次涉足航天领域。(阳光)
中国和加拿大加入伽利略计划
9月18日,中国与欧盟达成协议,中国将参与欧洲的伽利略卫星导航计划。根据欧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发布的新闻公报,这一合作计划将使中国和欧盟在科技、工业制造、服务业及市场开发等领域就卫星导航这一内容展开多项合作。新闻公报引述欧盟委员会副主席、负责伽利略计划的洛约拉·德帕拉西奥女士的话说,"中国的参与将有助于伽利略计划成为目前全球定位服务提供商中的佼佼者。" 一个旨在承办与"伽利略"计划相关各项活动的"中国-欧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技术培训与合作中心"于19日在北京正式设立。
另外,加拿大航天局10月7日也与欧空局签署协议,将帮助开发伽利略卫星导航系统。加将为该项目出资830万美元。航天员出身的现任加拿大航天局局长加诺表示,伽利略导航系统将在加拿大的空中管制、海上运输、地面交通、预防犯罪、城市规划、农业和渔业生产等领域发挥作用。(阳光)
巴基斯坦试射导弹
10月8日和14日,巴基斯坦各自成功试射了一枚可以携带核弹头的中程导弹。这种"哈塔夫"4型导弹的射程为700千米,足以攻击印度境内的重要目标。这是巴基斯坦在2周内第3次试射导弹。10月3日,巴基斯坦成功试射了一枚射程可达290千米的"哈塔夫"3型短程地对地弹道导弹。这种导弹可携带常规弹头和核弹头。(江山)
美称朝研制出新型中程导弹
据美国政府官员称,朝鲜已研制出了一种新型中程弹道导弹。这种导弹可打到邻国,但还打不到美国。它是从飞毛腿和劳动导弹改进而来的,后者采用了苏联时代的技术,但精度较差。这种新型陆基机动发射中程导弹与大浦洞导弹不同。中程导弹一般是指射程在500~5500千米之间的导弹。此前曾有报道说,该导弹仿制了苏联的SSN-6潜射导弹。朝鲜报纸报道说,这种导弹射程为4000千米,比大浦洞1远。朝鲜目前实际部署的主要导弹只有飞毛腿和劳动两种,其中劳动的射程为1300千米。1998年,朝鲜曾用加装固体第三级的大浦洞1将一颗卫星送入高219~6978千米的椭圆轨道。但真正让美国担心的是其后续型号大浦洞2。大浦洞2能打到美国部分领土,可能已用于飞行试验。美国中央情报局指出,按两级配置,它可将几百千克的有效载荷投送到阿拉斯加、夏威夷和美国大陆的某些地区。而如果加装第三级,该导弹可打到全部北美地区。(阳光)
太空电梯不再是幻想
著名科幻作家阿瑟·克拉克24年前曾提出这样一个大胆构想:建一部高达10万千米的"天梯"延伸至太空,让人类能够乘梯到太空观光旅游!这一设想当时曾被许多人嘲笑。但如果今天还有谁对此不以为然,那可就错了。在9月13~15日在美国圣达菲市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太空电梯会议上,科学家们表示,由于材料科学的发展,特别是碳纳米管材料的出现,令太空电梯已不再是纯粹的科学幻想。更有专家乐观预言,第一部太空电梯将在10年后建成。
从理论上说,太空电梯并不神奇。它需要在太平洋赤道海域建一个平台,用卫星释放一条长10万千米的缆带,并将其锚定在平台上。使其重心处在3.6万公里高的地球静止轨道高度处,缆带就可保持竖直状态。然后便可用由激光供能的爬升器在缆带上上下移动,运送航天器、建筑材料甚至乘客。但建造太空电梯最大的挑战在于找到制造缆带的材料。它既要异常坚韧,又要异常轻巧,还要能抗腐蚀。这样的材料一度被认为无法得到,而如今碳纳米管技术的进展使科学家们看到了希望。碳纳米管非常细小,但强度可与金刚石媲美,而且韧性十足,可制成纤维。理论上说,宽1米、像纸一样薄的碳纳米管缆带就可以支撑住太空电梯。
要建造太空电梯,第一步是把携带缆带的飞行器发射到地球静止轨道;第二步是把缆带一端从飞船下放到赤道海域的平台处,另一端则向上放;第三步是把缆带锚定在平台上;第四步则要由爬升器沿缆带爬入太空,并把履带式轨道固定到缆带两侧。整个建造过程约要用2.5年时间。(阳光)
美再次推迟航天飞机重飞时间
美国航宇局官员最近表示,航天飞机重新飞上太空可能还需要等待至少一年时间。此前,美国曾把恢复飞行时间段定在2004年3~4月间,而目前的目标时间为明年9~10月。有关人士还表示,由于要对航天飞机进行大量改进和修复,再飞时间很可能会被推迟到2005年。其中开发新硬件来更新防热系统是美国航宇局面临的最具技术挑战性的难题之一。对阿特兰蒂斯号头锥部分可能实施的附加检查可能也会导致发射日期的推迟。技术人员目前担心这一头锥内部受到了腐蚀。它是由增强碳碳材料制成的,与制作机翼前缘的材料相同。在哥伦比亚号灾难后,选择发射日期变得更复杂,要求必须在白天发射,以保证外贮箱在白天与航天飞机分离,使相机能够更好地记录发射与分离情况。考虑到所有变数,航天飞机每年可发射的时间变得非常有限。目前已确定的发射窗口为2004年9月16日~10月11日、11月11~19日及2005年1月17~19日。按原计划,下一次飞行(代号STS-114)将执行为国际空间站运送给养和轮换长驻人员的任务,而按新的计划,它的任务更多的是试验新改进的程序和硬件。为此,STS-114的原定任务将改由新安排的STS-121号飞行完成。这次任务将使用发现号。这意味着发现号将成为第二架重返太空的航天飞机,时间可能在明年11月份。(江山)
阿里安5一箭发三星
9月27日,欧洲阿里安5运载火箭在法属圭亚那库鲁航天中心发射了印度空间研究组织的"印星"3E和欧洲通信卫星组织的"e鸟"两颗大型通信卫星,同时还发射了欧空局首颗月球探测器SMART-1。这是阿里安5的首次一箭三星发射。"印星"3E是阿里安公司22年来发射的第11颗印度卫星,带24台C波段和12台扩展C波段转发器;"e鸟"则是阿里安公司为欧洲通信卫星组织发射的第20颗卫星,带有20台Ku波段转发器。(江山)
日本合并宇航机构
为节省开支,日本于10月1日把宇宙开发事业团(NASDA)、宇宙科学研究所(ISAS)和航空宇宙技术研究所(JAL)等三家航天机构合并,成立了新的日本宇宙航空开发机构(JAXA)。日本政府旨在通过整合日本的航天活动,每年节省8980万美元的航天开支。该机构将负责管理日本从基础研究到卫星研制及火箭发射等在内的航天活动。它是仿照美国航宇局(NASA)建立的,有1800名雇员,年度预算为1850亿日元,规模为NASA的十分之一。
另外,日本文部科技省还打算对H-2A火箭进行改进,用4年左右的时间和200亿日元的经费使其有效载荷能力增大一倍。改进后的首枚重型火箭准备在2007年4月发射。改进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增大向国际空间站运送货物的能力,另外还将增强商业发射竞争力。项目所需经费的1/4将由三菱重工业公司承担。该公司将设计制造改进后的火箭,而新成立的日本宇宙航空开发机构将负责改造发射设施。新型H-2A火箭第一级直径将从目前标准型的4米加大到5米,以增加燃料携带量。它还将加装一台主发动机。新火箭将能把4吨的通信卫星送入静地轨道。目前的H-2A火箭生产和发射成本为85亿日元,而新火箭为105亿日元。但通过多带卫星,每颗卫星的发射成本可得到降低。(江山)
加拿大发射臭氧监测卫星
篇5:渝安监发6号
关于做好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部门、相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为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把严源头关口,减少或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辖原则
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工贸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央在渝和市属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三)工贸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区县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末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备案工作情况(见附件1)。
二、备案内容及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条件论证工作备案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同时,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及《重庆市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备案表》(附件2)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其他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重庆市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备案表》(附件2)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作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填写《重庆市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备案登记表》(附件3),报安监部门备案后,安全设施方可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备案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贸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合格报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其他工贸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重庆市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4); 2.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安全管理杌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6.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三、备案管理方式
(一)工贸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采取“企业组织、机构参与、专家把关、安监监督”的方式。
(二)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要求的相关审查证明材料。
(三)建设单位对备案资料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的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督促评价机构对专家组认为经修改可作为备案依据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下同)或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并印制备案版。备案版(含专家个人意见,见附件5)由专家组长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后,方可作为备案依据。
(四)对未通过审核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评价单位或设计单位经修改后重新审核。
(五)对经第二次审核仍没有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专篇,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他安全评价机构或设计单位重新评价或设计。
(六)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聘请3至7名具有专业特长、符合建设项目所涉及专业的专家。安监部门应对专家组人员审核把关。
四、2011年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相关事宜 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字〔2009〕159号)有关规定,对2011年2月1日前已立项但没有进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工贸企业建设项目,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近几年审批、核准、备案的,目前正在建设的工贸行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专篇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二)已投入生产未进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应该取得且已经取得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经专家组审查具备安全条件的,按“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三)已投入生产未进行安全设施 “三同时”的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8人以上,并有一定生产经营场地和设备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现状检查评估,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请各级安监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有关备案情况及时按要求报上级安监部门。安监四处联系电话:67531390
67507316(传真)
附件:1.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汇总表(点击下载)
篇6:渝安监发6号
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渝工商发〔2010〕30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3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臵,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
(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4.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7.创业评审结束后,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
8.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9.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10.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且“九类人群”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11.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重新申报核名。
12.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其中既有前臵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并且前臵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前臵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臵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13.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重庆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6‟3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臵、充气装臵、电子显示屏广告,代理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15.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
16.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17.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测体系,在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18.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19.依托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
20.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配臵相应的设施、设备,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
21.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法定义务,保证和提高产品质
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22.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23.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24.依托“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重庆企业信用网”、“重庆中介网”等网站,加强微型企业宣传,免费发布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25.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以大带小,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26.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27.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帮扶,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28.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29.在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指导食品流通中微型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微型企业自律管理意识。
30.加强微型企业订单服务力度。工商系统除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事项外,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务实地开展微型企业支持服务工作。各区县局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局微企办,联系人:谭开菊,联系电话:6372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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