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德与公民

关键词: 民族利益 深情 求索 历史

公共道德与公民(精选十篇)

公共道德与公民 篇1

其实, “中国梦”的核心就是让中国人民幸福地活着, 这样的幸福感不仅仅是物质的富足, 更多的是精神的充盈、道德的提升和社会的文明。中国梦是一个大美之梦, 每个公民都能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和道德规范, 生活在一个阳光的、向上的、平等的社会环境中。人与人之间保有彼此间的理解、包容和关爱, 放下心中的仇恨、分歧和憎恶, 感受奋斗的希望、人性的温暖、道德的滋养和组织的关怀。每一个人都有向往美好, 憧憬幸福, 创造美好生活的梦想和愿景, 这就是“中国梦”, 属于每一个中国人的梦, 而这个梦的实现离不开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 可以说公民道德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精神依托和灵魂支柱。所谓“道德不倡, 天下不宁。为物生贪欲, 贪欲生妄念, 妄念即祸根, 祸根必大乱。”我们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化积淀, 其中关于公民的道德建设的智慧比任何一个民族都要更加丰富和全面。

一、忠孝为本

忠孝, 指的是忠于祖国, 孝于父母。《孝经》开篇即云:“夫孝, 德之本也, 教之所由生也。” (《孝经·开宗明义章》) 又说“孝悌之至, 通于神明, 光于四海, 无所不通。” (《孝经·感应章》) 儒家认为忠孝悌是仁爱和道德的根本, “君子务本, 本立而道生”。 (《论语·学而》) 孝亲, 是对父母师长的感恩与回报, 也是一个人立身处世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更是一个人成就事业的不竭动力。鸦有反哺之义, 羊有跪乳之情, 作为人更要有感恩父母和师长的真挚情感, 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实现家庭的梦想, 改变家族的命运。这样每个家庭才能更富裕, 更和谐, 更有希望。

尽忠, 是对国家的至孝, 就是把国家的兴衰荣辱与个人的追求结合起来, 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 时时刻刻把国家的利益放到首位, 为祖国的发展和腾飞, 贡献自己的一切。在古代, 忠于祖国, 是大丈夫所必备的条件, 所谓“君子以为忠”。 (司马光《训俭示康》) 林则徐曾说过:“苟利国家生死以, 岂因祸福避趋之!” (林则徐《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 要实现“中国梦”, 就要忠于祖国, 忠于人民, 忠于党的领导, 就需要每个人都找回应有的民族自信心, 为祖国的建设和人民的幸福而努力奋斗。人民幸福是“中国梦”的基础。这样的“中国梦”, 才能踏踏实实。

二、利他为法

利他, 就是要有一颗仁爱之心, 将每一个人都视为自己的亲人, 用自己的包容去温暖每一寸寒冷的土地, 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孟子·梁惠王上》) 但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飞速发展, 多元文化也不断在撞击和磨合, 给不少人的价值观带来了迷茫。甚至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很多人缺失了道德良知, 导致价值观混乱, 恶性竞争泛滥。很多人一切都向“钱”看, 不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感受, 不顾百姓疾苦就产生了腐败问题;不顾患者安危就产生了假药问题;不顾孩子的成长就产生了奶粉问题, 类似的道德缺失问题层出不穷, 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深思的问题。

古人说:“君子贵人而贱己, 先人而后己。” (《礼记·坊记》) 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培养出更多常怀仁爱和感恩之心的人, 如果一个人把为人民服务当做是份内的职责, 他就一定不会贪赃腐败、以身试法;如果一个人把患者看做是自己的亲人, 他就一定不忍心去生产虚假药品;如果一个人把每一个孩子都看做是自己的子女, 他就一定不会制造问题奶粉。其实做到利他并不困难, 要做的就是放下那颗自私自利的心, “己所不欲, 勿施于人”, 当一个人真正利益他人的时候, 其实也成就了自己, 内心里会生发出真正的喜悦和幸福。这样的“中国梦”, 才能实实在在。

三、谦恭为常

谦恭, 就是谦虚恭敬, 所谓谦恭为常就是时时刻刻都有一种“三人行必有我师, 择其善而从, 其不善而改的心态”。就是时时刻刻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最低, 向先进的个人学习, 向先进的民族学习, 向先进的国家学习。清代申居郧曾在《西岩赘语》中说过:“好说己长是短, 自知己短便是长”。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又何尝不是这样呢?任何民族和国家都有他的独到之处, 都值得我们谦虚地研究和学习。

《易经》里讲:“谦享。天道亏盈而益谦, 地道变盈而流谦, 鬼神害盈而福谦, 人道恶盈而好谦。”把谦恭的心态落实到生活中的一点一滴, 多一份谦虚恭敬, 就多一份成就。一块低洼的土地才能涵养水源, 一个把自己位置放低的人, 才能得到他人的帮助和拥护。只有我们常常谦虚恭敬, 居安思危, 我们的脚步才更加坚定, 当我们“中国梦”真正实现的时候, 我们才不会再去做不切实际的幻梦。这样的“中国梦”, 长长久久。

实现“中国梦”, 就是要实现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哲学、教育、文艺等各方面的全面繁荣和发展。那么对人的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的道德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一个国家的未来。要实现“中国梦”, 需要的是一大批有道德的公民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在各个领域为祖国和人民而奋斗。

公共道德与公民 篇2

Ch1.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1-1公民道德的含义

 2001.9.20,中共中央颁发《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9.20,公民道德建设日

 2006.3.8,胡,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 道德——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主要是人们判别善与恶、是与非的一种基本尺度,也是人们在行为中选择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的基本标准。 公民道德——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明团勤敬,20字,十个道德规范)——我国公民应当遵守,全社会大力倡导。第一次系统的、集中地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被提出来。

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对法律的自觉认同,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明礼:狭义上指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广义上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

诚信: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公民这十个基本道德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

守法,是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

团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貌似省事考过?]

§1-2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的成绩与问题

存在的问题

①一些人唯利是图的思想恶性膨胀,以追逐个人的私利为唯一目的。

②由于一些人受到腐朽思想的腐蚀,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渗透到政治生活中来,导致在一些党政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腐败现象严重存在。

③愚昧路后、封建迷信、歪理邪说危害严重,“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

④在一些领域中,出现了道德失范现象,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界限混淆。

§1-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

 公民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要通过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化作用,加强道德教育,培育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 加强道德教育,实施“以德治国”,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 道德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方面。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某种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的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也就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①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求党政干部以身作则实践履行公民道德,树立到的示范的作用。

②社会阶层发生新变化,要使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为社义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更大贡献,就必须„„

③加强青少年和儿童的公民道德教育,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④违法犯罪分子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在对他们进行必要地惩罚以外,更应该对他们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进行思想上的公民教育和改造,要使他们从灵魂的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可耻”,培育他们的“羞耻之心”,使他们有正确的“荣辱观念”。

§1-4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纲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毛邓为指导,全面贯彻江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明团勤敬”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

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一代又一代四有社会主义公民。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工作重心和根本任务

重在建设——社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also公民道德建设的一条重要原

则。

①重在建设,关键是要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两个牢固树立]

②重在建设,落脚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③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1-5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一切道德规范的灵魂。[为人民服务是是社义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义道德建设的一切活动,都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

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在我们国家,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求利为目的的经济。But,社义的市场经济„„

§1-6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集体主义是社义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社义的集体主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强调,在社义社会中,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

2.承认,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又往往会发生矛盾。此时,必须坚持集体利益高

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及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3.渗入社会各个层面。

在我国应当大力倡导社义的道德价值观,也就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社义集体主义。

社义集体主义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

Also,在我们社会还应当认真地提倡共产主义的道德观念,也就是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道德观念。

§1-7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六条

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经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定力和思想保证。

要不断增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要求的道德意识——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开拓创新意识。[五个意识]

2、(传统、时代)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弘扬时代精神。(江提)

3、(权利、义务)公民道德建设在权力和义务关系上的总目标,就是要把权力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4、(效率、公平)把效率和公平结合起来,使每个公民既有平等参与的机会,又能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道德建设上是统一的,并重。

5、(先进性、广泛性)

1.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立足于多种道德觉悟和多种境界层次并存的实际,公民道德建设要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

当前道德觉悟or道德境界的五种层次:①大公无私、公而忘私;②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层次;③先私后公、先己后人的层次;④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层次;⑤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层次。[主„客„指人都是主观上为自己的,但在那些为自己而付出的努力中,却无意地起到了某些利于别人的效果]——五种层次各自的人群数量看,具有明显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

2.建设要着眼群众性,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引导人民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在社义初级阶段开展公民道德建设,除了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认真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外,还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的特征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道德觉悟出发,认真对待其他层次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先私后公、先己后人和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道德观念。

3.建设要注重发挥榜样的作用,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义、共产主义道德。

6、(道德建设、社会管理)把公民道德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

§1-8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义为基本要求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爱祖国是首要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对祖国深厚感情的集中体现。爱人民。人民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力量。爱劳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

爱科学。学习掌握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是提高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是新世纪公民实现远大抱负、建功立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爱社义,是前四种道德要求的概括和升华。它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Ch2.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2-1社义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概念

是指全民性、全社会性的道德建设,着眼于“公民”这个特殊称谓,强调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不同社会阶级、不同层次的道德共性,并从最基本的道德观念、道德修养、道德行为(观、修、行)规范入手,力求使全社会、全体公民形成最大的道德共识,为全面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创造必要的道德条件。

§2-2加强公民道德的自我修养

一、加强自我道德修养是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的关键

1、自我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自我道德修养是形成道德品格和塑造道德人格的重要途径

3、自我道德修养是实现道德只能、发挥道德社会作用的重要途径

道德社会功能的两个主要方面:认识和调节。

二、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内容

1、道德修养的先决条件、价值取向:道德认识

2、。。。。。内在动力:道德情感

3、。。。。。自律能力:道德意志

4、。。。。。知与行的最高表现:道德行为

道德修养最基本的内容:知与行的统一、义务和权利的统一。

三、个人道德修养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1、学思结合,严于剖析自己

2、积善成德,努力做到慎独 慎独突出道德主体内心信念的作用

3、身体力行,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身体力行是个人道德修养的落脚点,对于道德知识和道德实践具有特殊意义,只有增强公民道德意识,使遵守社会道德真正成为人们的内在意识和自觉行为,才能切实形成文明之风

4、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实践活动,锤炼优良道德品质

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是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的参与者,也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

5、积极营造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2-3奉献社会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

1、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认为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2、坚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3、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Ch.3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3-1社义公民道德建设主要内容的确立

是全党和人民智慧的结晶。

1996.10,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的总体构想。

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这一道德体系的核心、原则和一些列规范及具体要求。

§3-5 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社会道德生活三大领域——社会公共场所活动的领域;职业活动的领域;家庭生活的领域。

三大领域是公民道德的落脚点和着力点,离开了这三大领域,公民道德也就不可能有效地发生作用。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公德中,具体应当主要遵循五个道德规范,即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在职业道德中,五个应当主要遵循的道德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中,应当主要遵循的五个道德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即: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

Ch.4社会主义荣辱观

 

2006.3.4,胡锦涛看望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委员,提出“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义荣辱观。社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论公民道德建设与道德教育的关系 篇3

【关键词】 道德 核心 为人民服务 引导 教育 实践

一、道德的定义及其对社会的重要性

道德一词最早源于老子所著《道德经》之“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大概意思是讲世间万物随着自然形成后,要依靠品行培育承载,万物虽然不相同,依靠品行的力量也能让其有所改变,所以万物不仅依靠环境生成更要倍加约束珍惜。自然与社会环境是独一无二的,人的品行是很重要的,大家都不要破坏自然规律,人类可以用良好的品行改善自然社会环境,让后者健康成长,顺利发展。生万物而不贪有,抚育万物而不骄躁,教养万物而不主宰,这就是奥妙玄远的德。“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荀子《劝学》篇:“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他认为学到礼就可以有道德了,这里的道德主要是指人们的一种德性和品质。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现代社会对于道德是这样定义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从目前所承认的人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社会需要协调,有两种渠道,一种是法律,带有强制力的;一种是道德,带有约束力的;法律由于其严肃性以及滞后性,不常用,而道德衍生于人与人最基本的交往中,并且约定成俗,最后行成社会道德体系,主要功用是能有效的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合理且损失最小的方式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道德于个人修养以及文明提升有较大作用,与法律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法律的不足之处,道德可以弥补。

二、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了当代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

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应当把这些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它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形成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道德风尚。

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使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入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把个人的理想与奋斗融入广大人民的共同理想和奋斗之中。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要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教育

人民日报指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要紧紧抓住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在全体公民中进行道德教育,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

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

学校是进行系统道德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起来。要科学规划不同年龄学生及各学习阶段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坚持贯彻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校纪校风建设;要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道德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他们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道德教育;要把道德特别是职业道德作为岗前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帮助从业人员熟悉和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道德规范,培养敬业精神;要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促使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行业新风。

社会是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大课堂。党政各部门、社会各方面以及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公民道德教育中,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基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和必要礼仪,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开发优秀民族道德教育资源,利用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历史和革命传统教育;要不断充实富有时代特色的道德教育内容,推广群众易于接受的各种教育方式。

家庭、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是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必须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要突出加强社会教育,巩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的成果,促进公民道德教育的深化。

四、道德实践活动是道德教育的一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是教育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以活动为载体,吸引群众普遍参与,是新形势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每个公民既是道德建设过程的参与者,也是道德建设成果的受益者,要坚持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使人们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的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开展的创先争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以及社会各界组织的“希望工程”、“送温暖”、“志愿者”、“手拉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扶残助残”等公益活动,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要在各项创建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内容,明确具体标准,制定落实措施,力求取得实效。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人物,是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榜样。要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善于发现和运用先进典型,树立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道德楷模,让广大群众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从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取力量,使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

各种重要节日、纪念日,蕴藏着宝贵的道德教育资源。要利用“五四”、“七一”、“八一”、“十一”等革命节日,“三八”、“五一”、“六一”等国际性节日,以及民间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等,举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庆祝、纪念活动,使人们在集体聚会、合家团圆的同时,增强对祖国、对家乡、对自然、对生活的热爱,陶冶道德情操。开展必要的礼仪、礼节、礼貌活动,对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有着重要的作用。要提倡在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中升国旗、唱国歌,开展入队、入团、入党宣誓、成人仪式以及各种形式的重礼节、讲礼貌、告别不文明言行等活动,引导公民增强礼仪、礼节、礼貌意识,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各种道德实践活动源于基层、扎根群众,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要因势利导,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团体的骨干作用、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的带动作用、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从具体事情做起、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稳步向前发展。

大众传媒、文学艺术以及体育活动,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坚决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反映新时期道德要求的新事物、新典型。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栏目,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道德热点问题的引导;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要发动群众参与,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展开讨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加大网上正面宣传和管理工作的力度,鼓励发布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防止反动、迷信、淫秽、庸俗等不良内容通过网络传播;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

电影、电视剧、戏曲、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要积极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火热生活,热情讴歌人民群众的开拓进取精神和良好道德风貌,以其独特形式和艺术魅力,给人以鼓舞、启迪和美的享受。要在各种文艺评论、评介、评奖中,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一条重要标准;要加强对人们审美观念的引导,提倡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要坚决制止出版、播映、演出格调低下的作品和节目,依法打击反动、淫秽及各种非法出版物,让健康的文化产品占领思想文化阵地;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广告,要注意文化艺术品位,不得出现有损道德、有伤风化的内容;要大力提倡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广告,净化人们心灵,优化人文环境。各种类型的体育活动,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吸引群众参与,以健康向上、团结拼搏的氛围,激发人们的团队精神和爱国热情。

综合以上材料,道德建设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社会道德建设机制的不断完善能够成为道德教育的助推器,而道德教育能够促进道德发展,是道德建设事业的前提保障。与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相比,道德建设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即宏观性、社会性、连续性、复杂性和实践性.在社会道德风气的改善和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中,道德建设处于主导性的地位,它与道德教育有机地联结在一起。.

参考资料:

《道德经》,作者:老子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发部门:中共党中央

公民新闻的发展与公共领域构建 篇4

公民新闻 (Citizen Journalism) 是个外来概念, 国内相关的翻译和理解也各有不同, 各方概念又有一些共识在里面:一、传播者的非专业性, 发布新闻信息的不是专业的记者或新闻发布机构, 而是现实生活中普普通通的公民。二、传播工具的多样性, 新闻传播者可以利用手机、数码相机、DV等各种便携、便利的信息传播工具制作并通过互联网发布。三、传播内容的广泛性及时性和新鲜性, 非专业的新闻发布者在突发事件现场获得新闻后, 无需经过精细剪辑、内容审查便可在第一时间内将第一手信息发布出去, 具有很强的及时性和新鲜性, 内容也涉及各个方面。理论上, 公民可就就任何新闻报道进行传播或评论。这种突出普通公民参与意识的新闻发布方式在国内有很多提法, 如公民新闻、参与新闻、公共新闻、市民新闻等。本文中公民新闻的概念在表示对传统媒体垄断话语权颠覆的同时强调新闻以更加鲜活、更加多姿多彩的面貌进入世人的视野, 而执行这一双重使命的关键的执行者是公民, 是“具有法律权利和义务, 生活在公共领域, 不受国家控制的私人。”

一、公民新闻传播分析

公民舆论自主意识的觉醒和新闻参与意识的增强是公民新闻发展的根源, 网络技术的发展则为公民新闻的迅速崛起提供了平台。从实践的层面看, 公民新闻运动是肇始于美国、繁荣于韩国, 流行于全世界的新闻运动;从文本的层次出发, 公民新闻是一种由一种非职业新闻工作者为主体的特殊类型的新闻报道形式;从传播学的角度出发, 公民新闻还是一种从民间到民间的, 有别于传统大众传播流程的特殊的新闻传播方式。[2]由于传统媒体的固有体制约束, 以及媒体的过度商业化等特征, 公民新闻这种特殊的“民间———民间”传播模式最好的生长土壤就是网络, 国内广义的公民新闻网是指各类博客、博客、BBS等信息发布形式, 具体形式的公民新闻网站则有宣扬“每个公民都是记者”的中国公民新闻网 (www.citizennews.com.cn) 以及主张“新闻背后的新闻” (There is something magical hidden inside) 的公民新闻网 (http://chinfest.org) , 内容则是由网友编写的五花八门的新闻、评论以及各类日常信息。

公民新闻日益盛行与技术、传者心理、客观环境等各方面因素都是分不开的。从技术上说, Web2.0的飞速发展拓展了网络技术的延展性和交互性, 大容量的信息容纳空间能够承载足够多的信息, 交互性的开发和增强使网络用户不仅网站内容的浏览者, 也是网站内容的制造者。Web2.0成就了网络互动时代, 把网民与网民之间的互动提升到重要位置, 公民信息发布得到了得天独厚的技术支持。有学者认为, 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快, 今后的五年内, 互联网将会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即Web3.0时代。[3]尽管到现在, Web3.0仍然处在一个模糊的理想阶段, 并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和模型, 但毋庸置疑的是, 在信息准确度、内容个性化、数据整合和渠道传达等方面, Web3.0会比Web2.0有更大空间的提升。那个时候, 公民新闻也会以更加精确、更加系统、更加便捷的方式出现在世人面前。

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和民主意识的增强是公民新闻发展的基础, 网络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新闻信息的传播方式, 公民接收新闻信息的渠道不再单一, 传统媒介的信息垄断状况开始改变。传统媒体出现不遵循新闻传播发展规律的情况, 对真实信息进行瞒报、错报、漏报, 公民的民主意识被激起, 通过网络途径表达自己的看法和疑问, 主动参与进新闻事件中, 试图找出事件真相, 满足公民知情权。近年来发生的“周老虎事件”、“天价烟事件”、“躲猫猫事件”、“七十码事件”等事例无一不是网友凭借自己的常识, 集合关注同一事件的网络群体的共同力量推动或者见证事情水落石出的, 公民的舆论自主意识的觉醒和新闻参与意识使公民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二、公民新闻构建公共领域

在现代社会的文明进步中, 对政治力量以及其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赋予新闻媒介以神圣职责。大众传播媒介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是民主制度在话语领域最主要的表现。现代媒体所表现出来的舆论力量, 对推动社会秩序中的公共权力监督和公共舆论有着空前影响。[4]我国的社会公共体系庞大, 公共事务繁杂, 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中, 公共权力特有的垄断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 决定了民众很难对公共权力实施直接而有效的监督。受限于自身固有的体制, 我国的传统新闻传播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传受关系, 传统媒体长期充当着“党和政府的喉舌”角色, 新闻为政治服务, 媒体的人民性缺失, 新闻本位得不到回归。这也是商业化大背景下传统媒介面临的困境。现代民主中媒介充当着公众接收信息、发表意见、参与政治的工具, 公众通过媒介评判、参与公共事务, 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如何建立一个有利于形成“公众舆论”的媒介体系, 构建一个公民能够真正发出意见的“公共领域”, 是媒介发展的方向。

哈贝马斯说:“所谓‘公共领域’, 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 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 这些对话中, 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 形成了公众。”[5]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指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由私人聚集而成的领域, 在这个领域中, 各种意见无拘无束的公开碰撞和交流, 最终形成能有效影响公共决策。我国并没有形成市民社会的前提条件, 但是有利于社会发展和公众意见表达的公共领域还是值得借鉴的。公共领域概念强调的是“给公众一种形成舆论的手段”或“公共事务的讨论空间”, 它是一个社会健全发展的必然要素。[6]公民新闻的出现和兴起,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共领域的发展。

公民新闻的主要活动阵地是网络, 网络空间的便捷性、迅速性、匿名性、交互性使公民的言论相对自由, 只要有一台能联网的电脑, 就可以在各大论坛、网站注册帐号发布信息、传达意见。生活在公共事务之中的公民, 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 写出自身的理念感受, 原汁原味地上传至网络空间供公众观赏、讨论。公民新闻聚集在一个特定的领域, 公民言论不受限制的碰撞、磨合, 最终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公众舆论, 促成了作为“公共事务讨论空间”的公共领域的形成。

公民新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 力量庞大的公民新闻提供者根据自己的了解揭示传统媒体新闻背后的事实, 改变议程设置, 公民新闻的发布甚至决定了传统媒体的新闻热点走向, 最终影响公共决策。“周老虎事件”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 照片出来后, 陕西省林业厅鉴证照片真实, 引起了一片质疑声。专家、记者纷纷在网络发帖, 网友积极参与, 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 “周老虎”的原形终于浮出海面, 四川攀枝花网友发现了“周老虎”的原型———就在他家墙上的年画里。上海警方的“钓鱼执法事件”也是由网民发出声音并进行激烈讨论, 引发了传统媒体的相关报道。2009年9月16日, 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关于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展开过报道, 认为这种方式是不恰当的。上海市政部门的有关领导明确表示, 绝对不能容忍钓鱼执法, 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 杜绝此类不良现象。

公民新闻对公共领域建设最大的贡献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意识是观念形态的重要形式之一, 具体是指公民对国家、社会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态度, 以及在现实生活的实际承担。[7]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相区别, 具体表现为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公民参与对于政治发展而言, 意义极为重大。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 无论对于政治国家, 还是对于公民社会, 公民参与都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8]公民新闻与传统媒体上的公共新闻最大的不同即传播主体的变化, 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都在公民新闻中直观的体现出来, 深化了公民的参与权和媒体接近权。商业化的媒介下充斥着为家长里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新闻价值偏低的“民生新闻”, 名为贴近群众, 实则成为当事人的发泄渠道, 将公众当成“低幼化”的愚弄对象。媒介走向庸俗化与琐碎化, 这违背了媒介开办利于民生、检测环境的初衷。媒介不应该是谋生的手段, 或者哗众取宠玩弄权术的工具, 媒介应该起到思想启蒙的作用。

三、公民新闻的发展局限

众多公众亲自参与的新闻事件见证了事件发展进程, 甚至影响了公共决策, 公民新闻促公平, 讲民主的良性作用得到了凸显。但是,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公民新闻发展还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决定了网络环境“把关人“的相对缺失, 网络信息量巨大, 信息内容庞杂, 相关法律法规缺乏, 极易形成信息爆炸、信息污染等现象。网民上传的信息包括方方面面, 信息主观性强, 夹杂着强烈的个人感情, 信息可信度低。相当一部分信息是道听途说或者进行主观评论的二手信息, 新闻价值不高, 对公共舆论形成不起作用。

公民新闻是一种带有民粹色彩的新闻形式, 互联网的匿名性有利于言论意见的交互和碰撞, 但是由于共同目标或兴趣形成的网络群体很容易做出一些狂热的举动。个人因为参与到群体中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中心理, 做出一些与平时完全不同的举动, 勒庞称之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 这种精神统一性的倾向, 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 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重不可战胜的感觉, 以及责任意识的缺失。例如人肉搜索, 参与人肉搜索的人未必不知道这种行为的不合法和不道德性, 但由于大家都这样做, 尤其是在集体宣扬的维护道德、法律、社会稳定的精神下, 自觉自愿地加入了这一行动。公民新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但是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之立场上说, 这种在群体中消失了的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一个“无名氏”, 而以个人为基础的法律, 对这样的无名氏是不起作用的。这样的群体机制下, 很容易得出“群体为国家和民族犯罪不是犯罪”的尴尬结论。公众做为一种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产生这样冲动的即时的狂热, 并不利于公共舆论的产生和公众领域的构建, 早在古希腊时代, 亚里士多德就指出过它有走向独裁的危险。[9]

公民新闻只是公民意识苏醒的开始, 公民新闻的形式、内容、传播机制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要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公民新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朱菁, 江黎黎.从“民生新闻”到“公共新闻”[J].新闻实践, 2005, (2) :52-53.

[2]宫秀军.公民新闻的理论主张和社会影响[J].新闻记者, 2008, (6) .

[3]周珍妮, 陈碧荣.Web3.0-全新的互联网时代[J].图书情报论坛, 2009, (1) :53-55.

[4]庞立臣.媒体在公共领域建设中的作用[J].青年记者, 2009, (6) .

[5]邵志泽.新闻学概论[M].杭州:2版.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6:191.

[6]赵瑞华.网络论坛浅水区, 算不算公共领域?[J].新闻界, 2004, (5) .

[7]石峰.试论公民意识的道德基础——兼对汶川大地震部分事态的解读[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 2008, (12) .

[8]甄雪原.60年民主进程:国人“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转化[EB/OL].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6-24/1746242.shtml.

公民社会与公民道德信仰 篇5

公民社会与公民道德信仰

公民道德信仰的重建必须以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为基础.市民社会发展模式提供了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社会结构模型与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念.理性作为建构现代公民社会以及公民价值观的核心观念,在重塑现代价值与继承传统信仰之间搭建桥梁.

作 者:管爱华 黄明理 Guan ai-hua Huang Ming-li 作者单位:淮阴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江苏,淮安,223000刊 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年,卷(期):23(6)分类号:B82关键词:公民社会 公共理性 道德信仰

立国之道中的公共与公民 篇6

1794年,美国西宾夕法尼亚爆发了反对威士忌税法的叛乱,华盛顿亲率万人大军平息暴动,并严厉批评促成暴动的公民自建团体“民主—共和社团”。“该团体召开秘密会议,抵制国会法案。还有什么事比这更加荒唐、无礼,或更加有损于社会和平?”这种态度一直延续到华盛顿总统连任期结束。

1798年,国会通过《惩治叛乱法案》。联邦党人忽略《宪法第一修正案》,依据一般法律中的煽动性诽谤罪条款起诉新闻编辑;他们对共和党编辑发起了不下14次犯罪起诉。后者将会面临2000美元的高额罚款,或最长两年的牢狱之灾。1836年,为了抵制废奴主义者风起云涌的请愿,国会通过一项“封口令”,禁止议员讨论甚至提及类似请愿书。1840年更规定国会不能接受废奴请愿书。

民主—共和社团”与威士忌叛乱被视为美国立国早期最有戏剧性的篇章,也是联邦党人捍卫共和国根基不容动摇的重大事件。而此后终结《惩治叛乱法案》、落实《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被称为美国民主化过程的重要转折标志。同样,1844年废除“封口令”、肯定请愿权,则大大推进了以政治自由为基础的公民权与公共领域的成长。

在共和体制下,当人民自发建立的志愿性团体要求履行公民责任,政府该如何应对?

在共和体制下,人民是否可以写作、印刷、讲述或发表对于政治机构的言论,新闻自由是否应得到保障,公民是否拥有请愿权利,议员面对敏感议题是否可以畅所欲言?

当一个政府对这些问题统统say no时,人民何为?

而这,恰恰是美利坚合众国在立国初的棘手难题。

舒氏在书中揭示了美国公共生活三百年来的范式转移,即政治形态上的同意政治、从属政治到民主化的权利政治。这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现代共和政治成长的一般原理。

关注现代民权、民主之际,美国立国早期的政治可作借鉴,这有益于转型政治心智的健全与审慎。透过美国往事,分明可以窥见共和政治初生期的两种生命力:一种是华盛顿代表的国家建制权威,政府如何维系公共秩序,把来自民众自建团体的质疑和抗议控制在合理边界内,不至于引发国家动荡、分离甚或解体。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忽略同样显示出,基于代议制的统治稳定而非新闻自由才是建国一代的忧虑所在,他们为了独立革命重视新闻界自由,也为了维护统治而警惕自由的滥用。而围绕奴隶制这个内置炸弹的遮掩延搁,同样是基于国家理性对于废奴主义代表的公民团体实施的控制和隔离。另一种是来自于公民朴素的、自发的道德和政治激情,透过自建社团、公共舆论表达出来。他们同样“把对国家的热爱当做一种高尚的人类美德加以培养”,希望对立法、行政、司法形成全面深入的检查。当参与通道狭窄,就会形成郁积、躁动和急进。

这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之上的合法性争夺。威士忌叛乱主事者获叛国罪,最后得到华盛顿赦免。他担忧的是党派政治、派系摩擦和联邦分裂,担心“无端的怀疑和煞有介事的猜忌会伤害诚实人的感情,也常常会扬恶抑善”。在一个政治体初生初长之际,自由需要权威的指引,民主需要法治的平衡,作为国家凝聚之精神象征的华盛顿展现出了必要的雄毅与稳健。

而一旦基于国家理性的管控有颠覆基本自由之虞,就会有政治精英、公民团体鼓舞其斗志,主张其权利。这是《惩治叛乱法案》、封口令得以废除的动力来源。人民的自由在建制内可以重获新生。这种权威、秩序、法治与自由、激情、民主之间的复调旋律,恒咏于现代政治。

舒氏此书不认同美国公共领域衰落的老调,历史主义地观察公民权范式的转型,多维度理解公共生活的质与量,历史场景的质感还原是其特色。比如林肯与道格拉斯的辩论多人身攻击,少佳言警句,却被后世理论家拔高神化。他对公共生活的解读,让我们看到在民主这一“天命”运势之外,宗教社团代表的自治、最高法院代表的法治以及复合共和的国家结构,同样是现代共和政治的重要组件。如何理解公共性与公民权,需要明了国家-民族秩序这一立国前提。

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路径的完善与探索 篇7

关键词:公民参与,参与途径,公共决策,途径探索

一、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价值与意义

所谓公共决策是指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并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合理化而进行的决策活动, 其主要目标是解决公共问题。而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是指与某项公共事务或政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团体, 直接涉入政策过程中, 以影响结果或了解、熟悉该政策信息的一种咨询活动。 (1)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 以期在政策问题认定、政策设计、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执行、政策评估、政策终结等政策过程中发挥作用。这种参与是一种互动的参与, 在这种互动参与模式中, 公民的参与是直接的参与, 以主体身份直接建言献策参与决策过程;自主的参与, 积极主动按照个人意愿自愿参与而非被迫;平等的参与, 以平等身份和政府进行对话沟通。

(一) 公民参与可建立起监督机制, 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公共政策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解决公共问题促进公共利益的工具, 然而在缺乏有效参与与监督的情况下, 公共权力易变成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出现寻租、设租、权力异化等现象, 个别利益集团为获取高额垄断租金, 非法操纵公共政策制定使公权力成为自身牟利的手段, 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公民参与可以使决策透明化、公开化并对权力运用进行监督, 确保公共政策为公共利益服务。

(二) 公民参与可以充分表达公民的利益诉求,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政策问题确认和政策方案设计阶段需要大量准确、有效、真实的信息, 政府很难保质保量的获得, 而这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效果。公民参与一方面可以将一手可靠信息反馈决策者, 另一方面还可以在决策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建议, 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途径分析

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途径是一座连接理论价值与实际功效的桥梁, 没有参与途径那参与价值将会是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途径堵塞或运行不佳将会使应有的效能大打折扣。现今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途径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听证制度、信访制度等, 这些现今运行的参与途径虽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大多存在一些缺陷, 影响其功能的发挥。同时, 随着社会发展也衍生出新的参与途径, 如民意调查制度、智库利用、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网络参与等, 如何将这些途径付诸实践使其发挥功能又构成了另外的课题。

(一) 现有参与途径的不足与完善

1.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前提,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实现, 要求政府决策信息从秘密走向公开。 (2)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以下问题:其一,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化。一些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往往避重就轻, 或者只公布日常性事务, 对涉及公民利益的事务没有公开;或者只是在上级检查时才象征性的公开, 平时不公开。其二, 重视公开而不重视反馈。有些政府和基层单位虽按时按程序公开, 但对公开后如何收集群众意见使公开的功能真正发挥却不加关注。其三, 只公开结果, 不公开程序。有些部门在处理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时, 不征求群众意见, 仅仅公布结果, 置群众呼声于不顾。

为了有效发挥信息公开的功能,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首先应该通过可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任务、程序、职责与范围。其次建立责任机制, 追究未能进行信息公开相关单位的责任, 促使其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最后, 建立对信息公开时所收集的利用机制, 使公民不仅可以了解信息还可以参与决策, 发挥影响

2.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 听取有关团体、专家特别是听取与该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的一种程序性决策制度。该制度成为公民表达个人意见、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3) 但现在听证制度却存在一些问题, 如听证会代表资格遴选不够科学公开, 使代表缺乏代表性;太多听证会流于形式, 多数听证会成了“听证秀”“涨价会”, 这一系列问题使听证会的存在价值与意义缺失, 听证会反而成了少数利益集团侵害公众利益的合法外衣。

完善听证会的方法有:首先, 健全听证程序及规则, 使听证会透明化。听证会之前公布相关信息, 听证会过程中允许一定数量的公民旁听, 听证会之后及时公布听证结果与效果。其次, 规范代表的产生方式、来源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与代表性。最后, 明确听证会在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地位与作用, 使听证意见得到重视。

(二) 新参与途径的探索

1. 民意调查制度

从必要性来看, 民意调查是政府主动深入群众收集民意的行为, 能够在公共政策的各个阶段发挥重要作用。问题认定阶段, 社会问题只有在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群众关注度达到一定标准时才转变为公共政策问题进而得到政府重视并解决, 而问题认定的相关信息只有从民意得到反应;公共政策方案的设计阶段, 民众对方案是否认同、方案设计时是否考虑全面、民众对方案有何意见等这些都需要民意调查;公共政策的执行与评估阶段, 政策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执行效率、执行效果如何, 问题有没有得到解决等这些信息只有群众才有真切感受, 只有进行民意调查才得到反馈信息。

从可行性来看, 随着社会的进步, 各种专业性的调查机构发展迅速, 其调查的方式、范围、质量都有一定保障, 这使得政府通过民意调查来收集民众诉求成为可能。

应注意的问题有:调查成本问题, 民意调查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 若聘用民间调查机构就会产生较大额的财政支出;时间问题, 民意调查往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来收集整理信息, 而有些社会问题是紧迫的、不断变动的, 这可能会影响决策的效果。

2. 智库利用

智库也称“思想库”, 即智囊机构、智囊团, 是指由专家组成的多学科的, 为决策者在处理社会、经济、科技、军事、外交等问题出谋划策, 提供最佳理论、策略、方法、思想等的公共研究机构。

智库利用的必要性, 在当代背景下, 各方面的信息数量呈爆炸式增长趋势, 决策者因为知识、时间、精力的有限性, 不可能对某一特定的社会问题进行专业的分析与解决, 这势必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另外, 在现今社会治理模式下, 社会各方面问题层出不穷, 而决策者的主要任务不是具体参与决策而是站在战略高度来选择决策, 其关注的应该是社会长远性问题、全局性问题、战略性问题而不是让具体问题束住手脚无法顾及全局。

智库利用的可行性, 像美国兰德公司、布鲁金斯学会等这些智库组织它们集中了大量专家学者, 在各种重大决策出台之前, 都会由政策专家组成的咨询系统依据调研论证的结果制作出若干套可行的方案, 来供政府决策者进行选择。在中国也存在大量研究机构, 其具有先进的理论、专业的知识、科学化的研究论证方法, 如果充分利用起来将会是巨大的财富, 会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应注意的问题:机制问题, 使政府决策者与专家有效联系起来, 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知识需要一种制度保障, 不然, 专家咨询将呈空洞化、符号化;专家方案的实用性问题, 由于专家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塔, 其所拥有的实践经验严重缺乏, 理论上可行实践中不一定会有突出效果, 这就需要专家与决策者的密切沟通与配合;专家的中立性问题, 专家往往拥有一专之长, 在面对复杂的、纵穿多重学科知识的的社会问题时会有知识上的限制, 容易产生知识上的“非中立性”。

公民参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这些途径能否发挥作用,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态度。政府只有真切认识到公民的作用并主动收集民意用于决策才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并被公众认可。现有途径需要完善、新的途径需要尝试探索, 如何发挥其应有作用、防范其可能不足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注释

1 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4.

2 石路.当代中国政府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2007.

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 篇8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民决策,宪法,保障

1 问题提出

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我国已贯彻多年,并取得了令人欣喜的硕果,在我国的法治历史上画上了浓浓一笔。同样,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会出现宪法保障的问题。然而,在法治过程中,常常会遇到问题性质相似但却有着重大区别的不同法律行为,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这两种不同的行为便是属于这样的范畴。

众所周知,公法哲学深度阐释了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哲学关系,表达了作为宪法学和法理学之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重要的宪法保障。因而,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也成为了宪法学不可不研究的重要问题。可以说,很多宪法问题都牵涉于该问题而存在。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及其保障,而且关系到国家对社会、市场的保障。实际上,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先后涉及“国家应该何时作为”、“国家应该做什么”、“国家应该如何作为”等三个问题。

2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界限

在我国,自由的思想在神州的沃土生根发芽,近年来,更是庄严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在“社会”的这个维度上,“自由”先声夺人,“自由、平等、公正、法制”,深深烙印在人们的心中,读起来更是朗朗上口。无独有偶,《共产党宣言》早先便有关于“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经典论述。其实,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学说,相关学者在其著作中都曾有过系统而明确的阐述与界定。比如,19世纪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的约翰·密尔,就曾从心理学、认识论、伦理学、历史学等多角度完整而全面赋予了“自由”的理论基础。指出:“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别人的妨碍”。在美国,有“言论自由理论家之称”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也曾在其书《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如是表达:“不认为言论自由是什么任何人个都可以想说就说,想在什么时候说就在什么时候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说谁就说谁,想对谁说就对谁说。任何一个理性的社会都会基于常识否认这种绝对权力的存在。”

然而,从宪法保障的角度看,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又有什么关系?其界限如何?也是我们要弄清楚的问题。

首先,对于已经独立成为一门学科的公共政策而言,我们在此不必深究其简单的定义或者特征。从我国的宪法这一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人民是共和国主人公,在共和国里当家作主。由此,我们可以给“宪法保障”角度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作一个区分了。所谓公共政策,实际上是指人民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时所涉及的政策行为。而公民决策则可以定义为人民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的生命、财产、利益的决策行为。

但是,基于“决策功能的社会化”的对我国宪法对应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的影响的考量,社会性结构的变化容易导致社会性功能的变化。并由此出现两种不同形态的社会决策形态———公共政策社会与公民决策社会。两者在决策的权限、功能、动力和层次等方面带有明显的区别。

由单一决策功能的公共政策社会转向多元决策功能的公民决策社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也正是社会成熟的一种重要标志。

弄清了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区别,接下来就得考虑两者的界限了。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界限,诚然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利益问题”,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调整。面对公共利益,古来便有“治坡治窝”、“大家小家”、“大河有水小河满”的逻辑。然而,站在理性的角度分析,就算坚持“民粹”或者是坚持“精英”,都要寻求一个与“均衡教派”所追求的“万物均衡”相似的平衡点,而这,也恰好是我们所一直寻求的临界点———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界限。对此,米克尔约翰这样指出:“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必须由共同行为来决定;这些决定应该同等地约束所有公民,不论他们是否同意;如果有必要的话,这些决定可以经由适当的法律程序强行施加在那些拒绝服从的任何人身上”。

但毕竟,公共利益仍然有别于公民利益,为了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达成共同福祉,公民决策在特殊情况下都有可能作出牺牲,承担自由、财产等方面的利益退让。同样,在宪法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依据:“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此,在权利与义务这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中,应该有这也的宪法解释:代表不同利益的或者见解的群体可能会对具体宪法条款作出不同的解释,但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必须受到充分尊重,并将基本权利作为指导性原则。权利不是在义务中得到解释,而是义务从权利中得到解释,从而达到宪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使宪法真正发挥宪法应有的“母法”约束力。此外,要寻求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两者的平衡点,我们又需要不可忽略地引入政府这个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角色。这个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天平,正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进行必要的调节。即如若政府试图限制公民决策,公民有权利有义务不予服从;但是,如若政府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为了实现公共政策需要公民决策作出利益牺牲,奉献财产等,公民必须服从。

3 国家应该何时作为

谈论国家应该何时作为,其实解决的就是当社会上产生利益冲突时国家的干预角色问题。从本文的研究角度来分析,即当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发生冲突时,国家的如何到位发挥国家干预这个角色。尽管有学者认为,国家———一个作为本无关的第三方介入可能会导致轻局昂变得更加复杂,因为国家作为最强大的权利是最难控制和监督的。他们继续指出,即使国家能够遵循无数条理论界发展出来的“科学的”标准来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而标准仍然是人为规定的,人为因素无法避免,主观意识不可能排除,更何况不主体的标准依照不一样也会引起平衡的结果不一的现象,并认为不存在绝对“科学”的平衡结果。比如,立法过程可能受到某个利益势力的左右,受到强权政治的影响,表现出来的结果总是人为因素远多于社会自治,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强度总是有限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冲突也不外乎这个环境。因此,他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市场和社会平衡才会更公正。

但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政治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政治行为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国家的干预行为是权威性的政治行为,是实现经济利益最有效的手段。至少,可以论断,国家起码不是利益“无关的第三方”。从法制的角度讲,国家的权力无处不在,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也离不开国家的干预角色。其次,既然存在强权与弱势的区别,国家的干预手段便更加不可避免。不能因为不存在所谓的“绝对”平衡而放弃可以实现的相对平衡———公共政策的保障是绝对的,公民决策的保障是相对的。最后,社会和市场并没有国家执行法律的强制性,不会强制任何人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做任何事情,它们仅仅给公民提供以不同的选择,公民可以自由协商交换条件。国家的权力限制不代表国家权力的谢绝,因此公共政策的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必须由国家的干预手段来实现,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平衡点也必须由由国家的角色了进行有效的调节。

4 国家应该做什么

讨论国家在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中应该做什么,其实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国家需要实现的结果的问题。由于世界上多数宪法文本均规定了许多自由权,表达的基本权利至上的思想,反过来看,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首要限制的便是国家权力,这首先就要保障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形成防御权的结构功能。相对于国家来说,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基本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正当化的理由,而国家限制公民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权利则必须具有正当性,否则国家无权干涉,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的停止作为。国家此时必须保持克制的状态。但是,纯粹额自由国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因此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权利的实现仍然需要国家拓展几个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为了保障公民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权利能够实现,要积极创造客观条件,包括物质与精神方面的条件。另一方面,创设了旨在促进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权利实现的制度之后,还要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分享这一制度的权利,也就是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权利的分享功能。最后,保障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权利作为国家存在的目的之一,国家不仅不得侵犯公民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权利,还必须在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发生冲突时而无法平衡利益时有效介入,妥善解决纠纷,发挥防御权结构功能。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将发展国民经济这一重大的公共事务归还于在市场的调节作用,市场中的竞争趋向多元化,生机活力焕发,带来了我国三十多年的经济腾飞。从宪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社会的多元化、法制化以及自由竞争可以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其中当然也就包含了公民的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权利,国家内部和社会趋于平衡状态,使得社会文明得到进一步发展。

5 国家应该如何作为

“国家应该如何作为”这一问题其实涉及了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结果而应该采用何种手段的问题以及对结果实现程度的标准评价。在这里,要解决的便是国家应该通过才起何种手段实现对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又采用何种标准以准确评判宪法对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

就国家应该采取的手段来讲,学术界诸家已有高论。尽管有不同的视角探析,但主要还是认为要通过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继而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然而,较之于手段而言,我国宪法界针对“采用何种标准”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似乎更为匮乏。因此,在这里有必要着重谈论。

第一,从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平衡的公正性角度来分析,随着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利益类型、层次等方面的不断多元化,一个国家中仅存在一个或者有限的几个立法机关必然无法顾及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满足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愿望。显而易见,“一刀切”式的立法已经无法再每一个个案中充分实现公正。恶性循环,司法机关也会在这样的局面显得捉襟见肘,弥补作用也十分有限,更何况法制国家的司法机关负担较重,无法实现即时的保护以及对权利的即时回应。因此,国家在平衡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权利时需要能够引入市场与契约的平衡,让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显得更为灵活和公正。

第二,从公正政策与公民决策平衡的效率原则来分析,我国《宪法》第27条有如此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这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在进行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保障时必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国家履行对公共政策与公民决策的宪法保障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自治来实现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提高财政利用效率。国家权力运作的效率高,就不会对社会资源造成浪费,有利于对公共财政进行有效监督,简洁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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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Z].

[4]王沪宁.王沪宁集——比较·超越[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74.

公共道德与公民 篇9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 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发展促进了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利益格局的变化, 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要求也不断增强。提高公众的制度化参与水平以确保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众参与的规范化、有效化, 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我国, 随着我国政府的积极推动, 公民政策参与的渠道和方式逐渐增多, 参与程度也日益深入。但是, 由于现实各种因素的制约,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程度还比较低, 一些现实问题还比较突出, 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困境分析

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有关公民参与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实践中也采取了多种参与方式, 推动公共政策民主参与机制的初步建立。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在公民参与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阻碍着公民参与的过程。

(一) 公民参与的客观环境制约

公共政策制定透明性和公开性的缺失, 很容易造成政府和公民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遏制公民的知情权, 导致了公民不能及时有效地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 公民则不能够就政策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那么制定的公共政策往往缺乏可行性和服务性, 造成了实际上的政策执行不畅, 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 进而影响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根本保证, 但具体的关于实施参与的制度、畅通参与渠道等方面却不够健全, 致使许多公民参与流于形式。对于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过程和步骤没有具体的法规法则明确写明, 这就使得一些政策制定时可以只走走过场。对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是否参与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 对于公民是否有参与没有监督措施, 这样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可以轻易地越过这个环节, 片面追求短期效应, 将不成熟的公共政策直接付诸实施, 最终导致政策制定的低效。此外, 就算政府部门被发现未按章办事, 也没有严厉的惩罚机制, 那么这些政府部门就不会积极改正, 而会一如既往, 很难发挥出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

(二) 公民参与的主观因素制约

一方面表现在政策制定者。有些政策制定者对于公民参与存在观念上的偏差, 在他们看来, 政策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 不需要公民的参与, 公民只需配合已制定的政策即可, 因此, 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就直接忽略这个环节。而有些制定者虽然意识到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利, 却对公民参与的能力和效果持怀疑态度, 他们认为公民的专业水平过低, 对于政策的制定没有积极的作用, 他们更加相信专家的意见, 从而使得政策的公民参与演变成纯粹的专家决策, 导致公民参成为一种形式, 并未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则是参与主体自身因素的制约。公民希望政府能够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政策, 但是对参与活动持冷漠态度。这种情况由三方面的因素造成, 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强, 本身没有参与政策制定的诉求。二是公民自身存在专业水平和知识背景的缺陷, 政府在对诸如环境、教育、交通、医疗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公共政策进行决策时, 需要征求公民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没有能力提出可行的措施, 使得他们不愿再次参与此类听证会。三是政府对于专家决策的信奉, 而忽略了普通民众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 长期被忽视, 使得公众不愿意参与这种形式化的参与方式。

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公民的知情权没有保障, 公民参与的途径又不通畅, 而且监督机制也不健全等等缺陷, 都直接导致了公民参与难以得到落实。

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对策

在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然后我国现行的政策参与机制不能满足利益主体的需求, 因此, 改善公民政策参与机制就是必然的要求。我国应该稳步地完善采取相关措施, 以逐渐实现公民参与的可能性、积极性和有效性。

(一) 加强立法, 完善制度

加强立法, 是为公民参与的合法性提供依据。一旦法律赋予公民参与的权利, 说明公民参与尤其自身的优势, 总地来说, 它能够为公共政策的制定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供保障。我国现有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法律已经存在, 但是并不健全。立法确定公民参与的权利, 但是没有对公民参与提供具体的参照依据, 公民参与权利在法律上的存在, 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在事实上的实现。因此, 要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序化建设, 对公民的政策参与方式和程序进行法律确认和必要的规范,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制度化建设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明确公民可参与的公共政策制定的范围。因为公民受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 并不能盲目参与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参与那些社会影响面大、关系普通群众生活和利益、影响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制定, 其次是明确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序,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公民参与, 防止公民参与流于形式。

监督追究, 缺一不可。法律不仅赋予公民参与的权利, 同时要保证公民参与的可能性。对于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违反相关制度, 阻碍公民参与或只是采取象征性参与的部门, 应给予严肃处理, 对造成不良后果者应追究相应责任。而相关的责任人也应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以及法律责任。此外, 舆论监督和公民的直接监督也是公民参与权得以行使的保证。

(二) 明确主体、转变思想

不论是政策的制定者, 还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者, 都要转变观念。政府要给与公民参与的权利、公民要积极行使参与权, 在双方的互动中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建立服务型政府时期, 政策的制定者应该意识到, 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公民服务的, 即便存在一些利益集团对政策的制定实施影响, 但是公共政策的利益主体仍然是最广大的公民, 公民有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利益诉求, 表达愿望。因此, 政府应该鼓励公民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此外, 政府应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政治参与素质和意识, 增强其参与能力, 有效地发挥公民的参与角色, 提高参与的有效性。而公民同样应该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政府的服务对象, 应该充分行使自身权利参与政策制定, 当然对于一项公共政策, 只有听取来自各方利益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结合实际情况之后开始实施, 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性。

(三) 完善渠道, 及时反馈

第一, 推行电子政务, 鼓励网络参与。保证公民参与的前提条件就是政策的公开性, 列宁指出, “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目前, 只有网络是信息传播最快捷的方式, 同时政府网站的信息也能及时更新, 保持信息的时效性。网络参与拓宽了公民参与的渠道, 公民能够便捷地了解到政府的职能运作和政策制定的全过程, 包括政策制定的提前公示、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变更等等, 而政府也能通过网络进行民意调查或是在线论坛等方式, 了解公民对于政府政策制定的反馈意见, 因此, 通过网络, 加强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有效地促进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第二, 完善听证制度, 确保公共透明。听证制度是一种直接的民主参与方式, 是政府机构组织, 公民有序地参与的活动形式, 是实现公共政策制定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完善听证制度, 首先就是确定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服务性。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相关负责人, 都应该明确政策制定的最大利益者应该是公众, 在召开听证会时, 因尽量避免一些主观因素的影响, 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共性。其次是增强听证会的透明度。这种透明度既包括对向公众宣传听证会即将召开的消息, 同时包括听证会召开内容、过程、结果的公开。再次是保证听证会参与人员组成的合理性, 政府的公共政策可能涉及到很多利益集团的利益, 很多集团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影响听证会的效果, 而普通公民是势单力薄的一方, 政府在选择参与人员时, 要考虑多方因素, 保证听证结果的公共性。最后在公民的知识广度和深度的范围内, 尽量扩大听证会公民参与的规模, 这样能够更多地收集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保证听证会结果的普遍适应性。

第三, 完善信访制度, 鼓励积极监督。信访是我国目前一种主要的社会监督形式, 也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途径。完善信访制度, 鼓励公民通过信访参与监督, 不仅是揭露各种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有效措施, 更加是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群众监督和意见反馈的重要渠道。政府要明确信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使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回应, 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所反映的各种问题, 并能将群众正当的意见和建议纳入到相应的政策议程中来, 以信访的方式实现公民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

第四, 通过社团组织, 间接参与。由于公民个人力量有限, 这种有限一是知识水平有限, 二是参与途径的制约使得参与机会的有限, 使得社团组织有其存在的优越性。社团组织有特定的专业人员, 而且一般社团都有其特定的服务对象, 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 它们会从社团服务对象的总体利益出发, 运用组织的整体专业知识, 提供有效的建议或是发表有代表性的意见, 这样不仅有利于公民个人通过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和期望, 同时也为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广度有深度的意见和建议。因此, 应该鼓励有参与愿望、但参与机会很少的公民通过社团组织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在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进程中, 公众参与对于公共政策的有效制定和顺利执行都有重要作用。政府必须认识到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 增强公民参与的立法, 保证公民参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完善公民参与的途径, 对于公民参与提出的意见或是建议进行及时的反馈, 以鼓励公民积极参与, 而公民则应该意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 公民不仅是公共政策执行的收益者, 更应该是政策制定的参与者, 在政策制定中要充分利用参与权表达自身的诉求, 使得政策制定的效果更好。在这种政府和公民的有效互动中, 公共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得到了长足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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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德与公民 篇10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进程加快,信息的作用由此被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峰,如何收集和使用信息,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点。政府部门可以使用情报收集手段来获取社会的实时动态,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甚至将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已达到将损害降到最低的目的。而在情报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危机也同样存在,如何合理地收集情报、使用情报、保存情报成为困扰各国情报部门的难题,下面由棱镜门事件来揭开公共信息收集的神秘面纱。

1.1“棱镜门”事件概要

棱镜计划(PRISM)是一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自2007年小布什时期起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该计划的正式名号为“US-984XN”。美国情报机构一直在九家美国互联网公司中进行数据挖掘工作,从音频、视频、图片、邮件、文档以及连接信息中分析个人的联系方式与行动。监控的类型有10类:信息电邮、即时消息、视频、照片、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登录时间、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其中包括2个秘密监视项目,一是监视、监听民众电话的通话记录;二是监视民众的网络活动。2013年7月1日晚,维基解密网站披露,美国“棱镜门”事件泄密者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在向厄瓜多尔和冰岛申请庇护后,又向19个国家寻求政治庇护。从欧洲到拉美,从传统盟友到合作伙伴,从国家元首通话到日常会议记录,美国惊人规模的海外监听计划在前中情局雇员爱德华·斯诺登的揭露下,有引发美国外交地震的趋势。

1.2“棱镜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棱镜门”的揭露在美国乃至世界都引发了轩然大波,网络、媒体的目光也都汇聚到这个庞大的计划上来,人们纷纷议论,对自身个人信息的安全表示担忧,对公民合法隐私是否受到侵犯表示质疑。虽然“棱镜门”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折射出的国家情报信息收集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已昭然若揭。通过“棱镜门”事件,我们清楚地看到,情报收集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应用中产生失误会对公民隐私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会由个别事件转化为公民的普遍思想,一旦公民有了这种想法,那么无论其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都会不由自主地采取极端自我保护方式将自身信息牢牢护住,从而在国家进行信息采集的时候采取不配合、不合作、抗拒的姿态,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情报收集工作与公民隐私权的矛盾。如果情报工作停滞不前,又会为接下来各项工作的开展造成巨大的阻碍。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情报收集工作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而在开展此类工作的同时要将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作为一种最高承诺,但这种承诺并不是“零风险”的。本文讨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在顺利开展信息收集工作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

2 针对不同社会群体所采用的信息收集范围

公共信息收集的范围涉及社会方方面面,而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公安信息收集,本文将从公安信息收集层面来探讨公共信息收集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公安信息收集是公共信息收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为党政机关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及时预警和宣传维稳的作用。

公安信息收集的范围大致包含3个方面:公安业务信息收集、社会信息收集、专题情报信息收集。

公安业务信息指的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各类案件所产生的有关物品、案件和相关人员业务信息资源,比如在调查案件、勘验现场、接处警、巡逻、户籍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产生的各类信息资料。这些资料会汇总到警用综合应用平台或者其他数据管理系统中,并按照不同规格、不同类别进行区分、整理,从而方便公安民警在实际工作中的检索取用。

社会信息又称之为人类信息,它指的是人在社会交流、交际中产生的信息。它是指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事业的单位和私营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产生或掌握到的公民信息资料,如:出行信息、住宿信息、通信信息、消费信息、娱乐信息等,这些信息资料具有数量大、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信息资源的规模效应,很大程度地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专题情报信息指的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政府组织收集、整理的关于社会整体状况的信息资源,它具有针对性强、调查层次深、范围广等特点,一般由国家安全局或其他国家情报机关收集。如敌情类情报信息、维稳类情报信息、舆情类情报信息等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反动活动的信息,以此来指导国家武力机关打击的方向。

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手段也各不相同,根据对被调查对象已掌握的证据和情况,将被调查对象划分为3种:刑嫌人员、犯罪嫌疑人、公共场合排查。

刑嫌人员包括有做刑事案件嫌疑的人,此时他还没有作案,但实际操作中需要对他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包括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所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手段有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拘留、询问、讯问、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扣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

公共场合排查包括在特殊时期、特殊地点、特殊情况对某一特定人群进行排查、监控。如在公共场合安装摄像探头对进入探测区域的人群进行监控拍摄,或者在路口、地铁口对过往人员进行安检。

3 公共信息收集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原因探究

3.1 冲突现象

公共信息收集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探头来采集现场的视频资料,而监控探头捕捉到的视频资料在协助破案的同时,也给公民隐私带来极大的威胁。

(1)监控探头意义:天网监控就是在城市的主干线安装摄像头,用来监视道路安全以及城市治安以及整顿和打击犯罪活动的摄像头。天网监控将逐步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管理,并推行“网上巡查、综合利用”的应用模式,针对交通要道、重点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的实时监控覆盖,为一线警种在办案时提供线索、证据等做出了不可小觑的贡献。天网监控视频系统已逐渐成为保障社会治安、打击各种犯罪、构建法制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有力武器之一。(2)监控探头作用:及时保全现场证据,监控视频有能够记录现场画面的功能,为警方侦破案件提供线索,为判定和惩治违法犯罪提供有力证据。及时预防,对犯罪分子起到强大的警示作用,在监控探头下的一举一动都被忠实记录,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犯罪被扼杀在萌芽之中。预警和快速反应功能,监控探头极大地弥补了警方在犯罪监控方面警力不足的缺陷,提高了公安机关预防、发现和处置犯罪的能力。(3)监控系统与公民隐私权冲突问题:非法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侵犯,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合法使用监控视频,但在以往的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公安监控视频泄露,从而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

3.2 冲突原因

监控视频的保密工作存在很大漏洞,这是十分危险的。

(1)监控探头将监控区域过往行人的一举一动清晰记录,如果不能确保监控视频内容的保密性,那就是对民隐私最大的安全隐患。(2)不适当地安放监控探头侵犯公民隐私,如商场的更衣室内,居民住宅周围都是公共监控的纠纷地段。(3)对安放的监控探头捕捉到的画面进行不适当的使用侵犯公民隐私,监控探头在一定时段内持续工作,无差别地记录下大量的情景画面,其中有可能涉及公民隐私,这时就有可能对公民隐私造成损害。

以上是监控视频可能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的不完全举例,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其他情况监控视频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侵犯,但是国家已经出台对监控视频的使用规范与条例,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监控视频的使用会更加规范。

3.3 打击犯罪与公民隐私

在美国近期发生的加州枪击案中,一位美国联邦法官要求苹果公司向FBI提供解密技术协助,以调查圣贝纳迪诺袭击事件中枪匪使用的i Phone智能手机,然而苹果严词拒绝了这一请求,苹果公司和其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表示,政府的此项行为会对用户的隐私安全带来极大破坏,苹果公司需要为客户们提供可信赖的安全保障。

大数据时代下追查犯罪维护正义有了更多更先进的手段,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多合法公民对自身隐私安全的担忧,苹果公司拒绝为美国官方提供技术支持,正是体现出大公司对公司客户隐私的尊重,即使这名客户是一名罪犯。在中国这样的观念似乎不可理解,为了打击犯罪而做的一切似乎都是正义的,中国刑侦手段中也有在必要的时候监控犯罪嫌疑人手机的先例,2种做法的正确与否暂不评论,但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在维护公民隐私权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4 信息收集工作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随着时代发展,公民对自身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隐私呢?

4.1 不断完善立法以维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

(1)目前我国还未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出台,我国《宪法》第38条、40条,《民法通则》的第107条,《刑法》第252条、第253条有专门的规定;其他法律,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监狱法》等也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问题的条款。(2)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对应保护隐私权法案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执行条例来保证隐私权法的执行。(3)立法、执行之后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才能从法律层面保证公民隐私的合法权益。

4.2 公民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

在这个网络传播泛滥的时代,公民需要树立隐私权的意识,利用合法手段,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合法隐私权,公共部门也应积极宣传教育,将保护公民隐私的观念牢牢树立在广大公民的内心深处。

4.3 信息存储的保密性

要保证公共信息不被不应获得者获得,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应有保密性的相关规定,以防止数据外泄。

摘要:大数据收集与分析已经是当今公共信息采集工作的趋势,而这些庞大的信息源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的隐私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对自身隐私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从而导致公共信息收集工作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愈发剧烈,文章通过分析公共信息收集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现象与原因来进一步探索冲突问题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公共信息,隐私权,保护

参考文献

[1]曾玉娥.Cookie跟踪中的隐私权保护——美国经验与中国选择[J].学园,2014(34):89.

[2]彭知辉.论公安情报的收集内容与方式[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2):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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