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精选十篇)
美国农业保险 篇1
1.1 法律方面。
1933年, 罗斯福政府为了使在经济危机中暴跌的农产品价格回升, 出台了著名的《农业调整法》。但是1934年和1936年的大面积旱灾使美国的农作物损失巨大, 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没有达到目的。于是农作物保险又一次被提上国会的议事日程。在农作物保险执行委员会 (ECCI) 研究认证的基础上便产生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颁布后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次。1994年美国国会再次对该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 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政府多次对1938年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改革, 总的方向是减少国家对农业保险市场的直接干预, 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高农业保险的效率。从1938年颁布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到1944年制定的《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到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农业风险保护法》, 都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展办法, 经办机构等做了规定, 为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2 经济方面
1.2.1 财政补贴。
1981~1988年间, 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为42亿美元, 1989~1999年间, 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累计达到108亿美元, 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 2004年美国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补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费补贴, 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 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 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为40%, 2000年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 (2) 业务费用补贴, 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业务费用补贴; (3) 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 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1.2.2 税收减免。
《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1.2.3 再保险支持。
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政府通过鼓励私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农作物保险, 使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基本退出直接的农业保险业务, 而只行使政府职能专注经营再保险。
1.3 运作模式。
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改革, 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从政策研究、立法、组织机构设置、产品的设计开发到产品的销售、定损、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的运作主要分三个层次: (如图5-1所示)
1.3.1 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Federal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 FCIC) 。
也称风险管理局, 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局是为了加强对农作物保险的管理的监督, 同时也是为了在农作物保险的运作中便于立法机关进行协调以及和民众进行沟通。风险管理局下设10个办事处, 每个办事处分管3~4个州。办事处的任务是通过对风险管理办法的公平评估, 与农作物保险提供者建立专业上的关系, 不断地对各项保险计划进行分析, 以及向所有生产者、农作物保险提供者和地区公众解释保险条款, 以保证农作物保险计划公正、公平地实施。
1.3.2 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
私营保险公司要先提出申请, 经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审批批准后, 才能经营政府推行并给予补贴的农作物保险业务。在美国, 目前只有17家私营保险公司具有这种资格。它们与农业风险管理局签有协议, 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私营公司承担了全部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 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 具体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的计划。
1.3.3 第三层为农险代理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
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是通过农险代理人进行销售的。农险代理人大部分为独立代理人, 可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其余为私营保险公司自设代理人, 只为一家代理业务, 农险查勘核损人负责农险查勘核损工作, 需经过农业风险管理局两年的培训, 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
2 美国农业保险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2.1 政府要为农业保险专门立法。
从美国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 通过立法实施农业保险是各国宏观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在中国要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必须要做好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 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定、赔款标准等诸多问题缺乏法律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行为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 因此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规定。用法律形式明确规范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 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将整个农业保险纳入法制轨道, 保证农业保险有法可依。从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确保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为整个经济社会制度的运转建立起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制度。
2.2 政府要适当补贴农业保险。
发展农业保险, 尽管其自身经营效益不高, 但社会效益却非常明显, 不仅能稳定农民收入, 还能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功能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 为了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 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多建立在国家财政补贴基础上, 农业保险均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的, 目前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成功经验, 在现有财力基础上, 充分利用WTO有关协议提供的“绿箱政策”, 为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 一是保费补贴, 我国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风险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从财政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 以激发他们投保积极性, 二是经营费用补贴, 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 财政可以补贴农业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 以缓解农业保险投保双方的利益摩擦, 推动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政府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 一方面, 对经营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 弥补其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 鼓励其积极经营农业保险, 增加农业保险供给, 另一方面, 对农业保险人给予保险费补贴, 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投保购买能力, 以增强其农业保险需求。
2.3 实行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相结合。
根据美国农业保险实践经验表明, 单靠自愿保险是不能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 要根据业务险种的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 分别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形式,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如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应采取强制保险政策。把对粮食种植补贴的发放与农业保险联系起来, 这样不仅有利于增强我国农业和广大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而且可以解决粮食种植补贴发放成本超出了补贴金本身的问题, 一些如蔬菜、水果、药材等经济作物由于其保险标的具有增值空间大、市场潜力广、种养殖参保热情较高的特点, 可以采取自愿参保的政策, 但若有发生农业借贷行为的农业保险标的, 为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 即使是自愿参保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
2.4 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农业保险再保险基本职能是当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 威胁到其自身的经营稳定时, 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 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其他保险人之间分散、转移。美国农业保险大多利用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规避农业系统风险。农业再保险不仅是一种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 其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农业再保险业务, 可以扩大农业保险原保险人的承担能力, 增加业务量;也可以降低原保险人的经营成本, 分散风险, 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还可以增加原保险人的佣金收入。政府可以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 承保经营农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 也可以开放国外再保险公司, 鼓励其对中国的农业保险给予再保险。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来体现对农业保险和整个农业政策的导向性。
摘要:美国农业保险走在世界前列, 本文从法律、经济和运作模式三个方面介绍美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美国农业保险经营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发展中国的农业保险, 就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就应充分利用WTO有关协议提供的“绿箱政策”, 为农业保险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就应实行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相结合, 保证农业保险的承保量, 就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规避农业系统风险, 保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军, 段志煌.农业风险管理的政府作用:中美农业保险交流与考察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12月.
[2]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互动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8月.
[3]王国敏.中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
[4]庹国柱.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背景和政策.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
美国农业保险 篇2
美国农业灾害保险的革新及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农业灾害保险问题在美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巨额损失,使保险业面临着严重的资本压力.目前美国保险机构和再保险公司的.总资本和剩余资本大约在3000亿美元和1000亿美元左右,而据推测每一个灾害事件的最大预期损失很容易超过500亿美元.相比之下,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已经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应对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农业灾害风险.
作 者:冯冠胜 黄祖辉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刊 名:技术经济 英文刊名:TECHNICAL ECONOMY 年,卷(期):2003 “”(11) 分类号: 关键词:美国保险也不一定“保险” 篇3
前不久,北京遭遇60年来特大暴雨的突袭,给北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77人罹难后,保险公司以涉水不赔为由拒绝赔偿,引发了广大车主的强烈质疑。
保险:“一分价钱一分货”
读到这则新闻时,不禁想起我20多年前刚到纽约留学时的情景,当时我正在一家船运公司做兼职。一天,老板突然送我一辆开了10多年的旧车,这让我喜忧参半。喜的是刚到不久美国就实现了拥有汽车的梦,忧的是虽说车是送的,可养车还得靠自己。早就听说开车一定要买保险,不管汽车有多破旧,保费好像不菲。而那时我只是个穷学生,收入、吃饭、付学费都已捉襟见肘,怎么可能养车呢?当我把忧虑告诉老板后,他告诉我,你只用保Liability即可,每月只要几十美元,也就是一旦出车祸,只负责赔偿对方,哪怕对方是名车,医疗费加上汽车通通由保险公司赔偿,我自己就只能自生自灭了。另外老板担保说,一旦我开上了汽车,会安排我跑“外勤”,每小时多加2美元,养车的费用就赚到了。再加上车保险只用投保Liability,就没什么可多说的了。
工作后,我开始摆脱留学时一穷二白的状况,除了公司帮我投医疗保险外(后面会谈谈美国的医疗保险情况),我也为自己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一旦我居住的公寓遭遇火烧水淹,财产受损可以找保险理赔。我先到一家保险公司询价,因为有车保的经验,我在询价时告诉他们,只想投保一份最低价格的基本险。于是这家保险公司在询问了我居住大楼的基本情况后,开出了每个月28美元的价格。
投保容易,索赔难
俗话说“货比三家不吃亏”,过了几天我又询问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也让他们给我一个最基本的价格。没想到,这家保险公司给我的价格是每月12美元,相差近一半还多。
于是,我将这两份保险的详细内容仔细进行了对比,每份保险的文件都是洋洋洒洒二三十页,两份细则条款的确大不一样,真可谓“一分价钱一分货”。不过,当时对我来说,主要是以防发生极其意外的状况,假使有朋友来家里玩,不小心摔了一跤,腿摔折了,腰扭伤了,头开花了,在美国看病没保险,那可是倾家荡产的事情,所以这个一定要投保,这也叫Liability。在这两份保险单中,这条都是一样的,最多能保到100万美元,足够可以的了。
其他的项目比如名画、古玩、珠宝首饰等财产,或被偷、或遭遇火烧水淹,真要遇到这种情况,就只能听天由命。因为索要赔偿取证相当有难度,比如你是否有目击证人,是否有财产的原始发票……
举例来说:“9·11事件”发生时,我正在世贸北楼80层上班,这么坚固的两栋高楼都塌了,我个人的好些物品当然也没了。事后不久,公司让我们每个员工填了一份表格,列出所有损失的东西。我有一些书籍和CD,书籍价值倒不高,而那15张cD都是珍藏版,有11张更是绝版,是我花了不少精力财力淘回来的。买的时候就至少100多美元一张,过了多年价值应该更高了。我一一列了出来,心想虽然那些CD是金钱无法弥补的,但也聊胜于无。可是到最后我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原因是“9·11”属于恐怖袭击,而世贸大楼在1993年就遭受过恐怖袭击,类别于高危大楼。如果公司为员工的物品投保,保费就会特别高。这就好比你出过车祸,保费自然就提高了。由于保费过高,我们公司根本就没有支付那笔钱,所以我没有得到任何赔偿。“9·11”事件,我没有获得一分钱赔偿,就是否说明保险公司总是赢家、或只赚不赔?其实,他们也有失手的时候。保险公司是依靠概率来计算保费的,也就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对赌的关系,虽然有精算师做了周密的计算,但是总有意外:在“9·11”事件发生后,有许多家保险公司被赔得破了产。而且在欧美,还有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就是做保险公司的保险,“9·11”甚至使好些再保险公司都遭受了巨大损失,这几年才渐渐地缓过劲来。
买保险:不要轻信经纪人的推销
对于个人来说,在购买保险时,千万不要轻信保险经纪人的产品推销,有些经纪人由于业务水平低,无法解释产品的特性;有些经纪人则故意忽悠客户,“骗”个保单。出于“保险”起见,应该反复研读保险文件,重大保险最好清专业律师帮助审阅,把条款里埋藏的“陷阱”找出来,能省则省,否则钱是付出去了,理赔却拿不回来。而事后再清律师打官司,可能为时已晚。
例如。几年前,我的朋友露西在纽约出了车祸,伤及颈椎。保险公司经过评估,愿意支付2万美元赔偿费。露西立刻去咨询律师,想了解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律师看完保险文件,自告奋勇地接了案子,并信誓旦旦担保说,保证她能获得20万美元的赔偿,而且事成之前不用她花一分钱。
露西以为自己碰到了“活雷锋”。结果,这场官司一打就是5年,最后赢了,获得赔偿金20万美元。露西高兴万分,却没想到,赔偿金额得四六开,律师先拿走8万美元,律师费另计。待露西接到律师楼的厚厚一摞账单,简直是大吃一惊:出庭费以每小时500美元计,面谈每小时为250美元,日常案头工作每小时200美元,总计10万美元律师费!最后到她手里的,依旧是一张2万美元的支票。那位律师还算“客气”,没让她倒贴!
医保:有点贵
谈到这儿,再说一下美国的医疗保险。
美国不像加拿大那样有全民健保体制,目前的医保体系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保险。美国医疗保险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社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美国国会于1965年通过《医疗保障法案》,授权政府所建立,由联邦政府管理,主要针对退休老人和残疾人,属于“医疗照顾”性质的保险Medicare,俗称“红兰卡”,而州政府经营的Medicaid,俗称“白卡”,是为低收入居民提供的“医疗救济”保险;此外,退伍军人可以申请退伍军人医疗保险VA。
在美国,只有一小部分人群能受保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而绝大多数人需要公司、甚至自己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由私人保险公司经营,主要包括PPO(Preferred Provider Organizations)和HMO(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两个体系。
PPO的特点是可以自由选择医生,不需要家庭医生转诊就可以直接看专科医生。但PPO的保险费很贵,病人在看病时还需自己负担部分挂号费,每次15美元到30美元不等,而且每年在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之前,病人必须自己先付一笔钱,按所缴保费高低,从几百美元到几千美元不等。
HMO保费相对比较便宜,病人自己负担的挂号费较低,也不需要先付一笔钱。但是HMO是不能随便看专科医生的,在做很多检查之前,或转诊到专科医生之前,需要家庭医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等待批准后才可看专科。
我在美国的那些年,由于都在华尔街不错的公司任职,由公司支付绝大部分保费,我自己仅支付一小部分,一般都选择PPO,其中大病保险、工伤保险都包括在内,至于保到何种地步,那就要看一共支付了多少保险费,公司提供几种选项,你想保得越多,保费就越高。一旦失业下岗了,保险随之消失。如果想自己掏腰包购买这种保险,费用极其高!
这些年来,美国的这种保险模式成本越来越高,民主党一直高喊要进行医保改革,从克林顿到现在的奥巴马,都努力推动全民健保,但是阻力非常大。美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问题,简单说来就是太贵了,贵到让许多美国人因付不起保费而放弃投保;贵到让许多病人因付不起医疗费而宣告破产。
其他欧美国家,如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在1960年的平均医疗开销占国家GDP比重约为5%。近几年,这一比率也只不过提升至9%而已;唯独美国“一枝独秀”遥遥领先,2005年的医疗开销占美国GDP的15%左右。如果按这一趋势延续下去,美国的医疗开销在不久的将来可达GDP的三分之一,届时将造成更严重的政府赤字,增加公司的医疗负担,无保险的民众将会更多。
美国复杂的医疗体系有其历史发展因素,如果要是当初一切从零开始,没有人会采用美国现行的制度。但现在问题难就难在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做可达成的改革,还是推到重来,非常纠结。
总而言之,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买保险是“投保易,理赔难”,羊毛出在羊身上,每一单保险的细则其实非常之复杂,中间附有大量的限定条款,投保时必须睁大眼睛看清楚为好!否则就像这次在北京大水中为那些被损的车辆投保,“保险”而不保险!
【编辑 王海天】
美国农业保险 篇4
2007年以来,伴随我国农业保险的迅猛发展和农业风险规模的不断累积,各方均意识到构建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对于如何构建看法不一。从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各地纷纷将大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分散大灾风险的主要工具,对再保险方式运用较少。究其原因,可能是大灾风险准备金这种方式比较容易接受。〔1〕然而,作为各国应对农业系统风险的普遍做法,再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和扩大承保能力;吸引市场力量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充分发挥财政支持的撬动效应;不仅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支持,更是促进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一种制度安排。〔2〕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保险实施时间最长、运行规模最大的国家。1938年,美国联邦政府开启试点运行农业保险的历程,到2013年,美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为17.8亿亩,占其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90%,保费收入为116.3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2014年美国农业法案进一步拓展其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并将它视为美国农场安全网 (美国对其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称呼)的核心。〔3〕为保障农 业保险的 健康有序 发展,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构建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经过30多年的运行与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已成为联邦农业保险制度必不可少的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抵御历次重大灾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在构建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颇有参考价值。
国内已有学者关注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早在2004年,李有祥和张国威指出美国通过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其农业再保险给予支持,并简单介绍开展农业再保险的方式。冯文丽基于2011年美国《标准再保险协议》 (StandardReinsuranceAgreement,简称SRA),介绍其农业再保险基金和再保险承保损益规则。〔4〕付磊和邓誉基于对美国2011年SRA的介绍,总结其实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五个经验,分别是政府支持、设计灵活和切合市场、重视数据库、调控市场、不断改进。〔5〕吕晓英指出美国联邦再保险体系是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核心,并分别基于种植业和畜牧业介绍其农业再保险。〔6〕上述文献局限在内容的简单介绍上,缺乏对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深入探讨,尤其缺乏对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构依据和运行效果研究。本文基于美国2014年SRA,从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构建依据出发,系统介绍美国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分析其运行效果,最后对构建我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提出几点思考。
二、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构依据
1980年美国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做出重大修订,开始确立起“私营+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制度。作为美国公私合作关系的典范,联邦农业保险涉及联邦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行为主体。其中,联邦政府负责政策制定、实施监管和提供再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单销售和提供保险服务。联邦政府之所以愿意与商业保险公司共担承保风险,对其提供再保险支持,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1.农业的内生性风险和潜在的大规模损失可能会超过私营公司的承受能力
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一次灾害事件波及范围广,导致诸多农场同时遭遇损失,这与汽车事故随机出现在某个地区不同。损失的相关性使得农业风险无法实现时空范围内的有效分散,加大一次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规模,提高农业风险的固有等级。考虑美国农业生产的超大规模,巨额的保险赔付将迫使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破产。
MirandaandGlauber (1997) 基于多个 农场的历史产量数据评估了美国农业风险的系统性特征,发现:(1)农业保险公司面临的系统风险是农场间风险独立时风险的20~50倍; (2)农业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是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10倍左右。系统性风险使投保人的风险组合失效,但可以通过原保险人的投保行为,寻求商业再保险来分散系统性风险。〔7〕然而,商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一样,主要用来处理多样化而非系统性的风险。尽管在规模和多样性方面存在差异,商业再保险公司面临与原保险人一样的结构性局限,都不愿或没有能力承担投保人之间具有系统性的风险损失。以2012年美国干旱事件为例,旱灾共造成300多亿美元的总赔偿责任,抵消保费收入后亏损约为180亿美元,这远远超过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8〕
2.促进农业保险的普遍可得性
农业保险的可得性是指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有能力购买保险。保证农业保险的可得性,就是保费负担要适当,让农户买得起保险 (有支付能力),并且愿意买保险 (有支付意愿)。联邦政府预先设定保险费率,商业保险公司按政府确定的价格将农险保单卖给需要的农户。无论农户的风险如何,商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提供保障、私自提高保险费率或设置特别承保标准。由于正常的承保行为被禁止,私营农业保险公司会认为农业风险不可保。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存在解决了上述问题,将私营农业保险公司的部分风险转移到联邦政府。如果没有联邦农业再保险,农业保险公司将不得不依靠商业再保险。然而,商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一样,需要持有巨额储备金来应对诸如大面积干旱之类的大灾风险。这使得商业再保险的成本非常昂贵,原保险人难以承受,并可能导致原保险人不愿在高风险地区开展农业保险或直接退出农险业务。
三、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指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简称FCIC),在一定约束下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多个再保险保障选项,共担承保风险,以确保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向每个合格农户出售保险产品。在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提供保障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公司还可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再保。1
联邦政府与私营农业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保障的安排方案必须遵循双方签订的《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rdReinsuranceAgreement, 简称SRA),这是一部调整联邦政府与私营农业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金融合作协议,也是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核心。通过SRA,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分担风险、分享收益”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分享收益,SRA激励保险公司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要求分担损失,SRA促使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更加谨慎。〔9〕基于最新SRA,介绍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1.商业保险公司要满足一系列约束
每年开展业务之前,商业保险公司必须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标准再保险协议》等法规协议,向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 (简称FCIC)提交农业保险年度经营计划,说明它要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品种类别、投放规模等。一旦FCIC批准了经营计划,商业保险公司就必须在这些地区向每位合格生产者提供标准保险产品,无论其风险大小。商业保险公司必须使用FCIC规定的保单和核保程序,且保单只能经过FCIC许可的代理人和中介机构销售。在保单销售结束后的30天内,商业保险公司须将承保的农险业务全部放入FCIC的再保险基金中。FCIC可以为商业保险公司的保单提供再保险,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拒绝再保险。在经过FCIC提供的再保险支持后,原保险人被拒绝的保单和超出范围的自留保险责任 (即原保险人剩余的最终账面净损益),可通过商业再保险市场自行安排再保,但必须将再保险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FCIC。
只有满足上述约束条件,商业保险公司才能获得FCIC提供的再保险保障。
2.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多个再保险保障选项
总体而言,FCIC提供的再保险保障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州级层面的再保险支持。FCIC通过在各州出资组建风险保障基金———风险转移基金和自由保障基金,对不同风险特性的业务提供再保险支持。各商业保险公司 (以下称为原保险人)以州为单位,在保单销售结束后的30天内,将承保的农险业务分配到合适的基金。其中,风险转移基金用于吸收高风险保单,享受较高的成数分保,而较低风险的保单主要被分配到自由保障基金。SRA限制原保险人分配到各个基金的保费数额,不得将该公司在该州超过75%的农险业务放在风险转移基金中。对于分配到各个基金的业务,原保险人要在分保限制下确定自留份额。原保险人在风险转移基金的自留保费比例固定为20%,而在自由保障基金中则为35%以上。原保险人通过调整分到各基金的业务比例和分保比例,获得最佳的再保险支持方案。
在简单成数分保的基础上,对于自留 保费责任,原保险人与FCIC按照分层赔付率进行不同比例的收益共享 (赔付率小于100%时)及不同比例的损失共担 (赔付率大于100%时)。如图2所示,当赔付率小于100%时,随着赔付率的下降,FCIC分享收益的份 额上升; 当赔付率 大于100% 时,FCIC承担损失的份额随着赔付率的升高而上升。
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还考虑到地区间的风险差异。基于历史承保业绩,FCIC将美国各州分为三组:组1为低风险组,包括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爱荷华州、明尼苏达州和内布 拉斯加州5个州。组3为高风险组,包括阿拉斯加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夏威夷州、缅因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罗得岛州、犹他州、佛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和怀俄明州17个州。剩余州归属到中等风险组2。对于低风险的组1各州,原保险人从自由保障基金中享受相对不利的分担损益份额。如图2所示,当赔付率 在65% ~100% 之间时,原保险人在组1各州享受自留保费承保收益的75%,而在其他州则高达97%。
二是全国层面的再保险支持。在州级层面再保险支持的基础上,FCIC通过一揽子成数分保合约对公司自留部 分的承保 业务进行 分保。首先,FCIC对各州各基金下的自留业务单独核算,理清原保险人应承担的承保损失和可保留的承保收益。各原保险人把每一个州各种基金下的承保损益加总起来, 就可以计 算该州的 净承保损 益。然后,FCIC通过加总各州的净承保损益,就可以计算出该保险人的总承保损益。最后,各原保险人需将分配到各州各基金自留业务的累计承保收益/损失的6.5%分拨给FCIC,最终计算出经过全国层面的再保险支持后,FCIC应分担的承保损益。若所有保险人汇总的承保收益为正值,FCIC需将累计承保收益的1.5%返还给在高风险州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由于风险和收益已经通过州级层面的再保险支持实现一定的风险中和,一揽子分保合约的平衡性加强,对于FCIC而言,可以获得较为平稳的经营结果,由此产生盈余来维持其运作及管理。
注释:1图中百分比均为私营农业保险公司应分担的份额;2FCIC对赔付率≥500%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资料来源:基于 VergaraO,etal.(2011)整理。〔10〕
四、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运行效果
联邦政府通过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不仅有效分散风险,稳定原保险人承保回报,对农业保险是一种支持,更是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一种制度安排。
1.有效分散风险,稳定原保险人承保回报
理论上,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能够分散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假定原保险人任意将保费分配到两个风险基金中,通过图3可发现,若再保险体系缺失,原保险人的净赔付率可以是任意正值,这意味着原保险人可能面临巨额赔付。如果将全部保费都放入风险转移基金,原保险人净赔付率的区间范围为 [0.89,1.17]。假定将全部保费放入自由保障基金,原保险人净赔付率在0.57至1.94之间。由于各州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不同,FCIC基于承保历史将各州划分为低风险州、中等风险州和高风险州三类,分别设置相应再保险参数,实现农业风险在空间范围上的分散。如图3所示,低风险州面临更为严苛的再保险保障安排,最大承保收益 (0.35)相对较低,最大承保损失 (0.97)相对较高。
注释:总赔付率指赔偿支付与保费之比,净赔付率指原保险人自留保费在经过非比例再保险保障后的赔付率。资料来源:基于 VedenovDV,etal.(2004)整理。
实证分析也验证了上述结论。通 过分析美 国1981年以来32年的历史承保损益数据,同样说明再保险体系能有效分散风险。过去32年间,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共在14年出现承保损失,而原保险人仅在1983年、1988年、2002年和2012年遭受承保损失。此外,原保险人承保损益的均值为3.7亿美元,变异系数为2.0,远低于总承保损益的变异系数 (14.9)。通过比较二者的均值和变异系数,说明再保险体系不仅在时间上分散风险,而且稳定了原保险人的承保回报。
注释:1基于财政年度数据计算;2承保损益为正值,表示出现承保收益;承保损益为负值,表示出现承保损失。资料来源:基于 RMA 资料整理。
2.拓宽农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良性循环
构建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原因之一是促进农业保险的普遍可得性。为激励原保险人向高风险农户提供保险服务,FCIC专门建立风险转移基金,以吸收高风险保单。为促进高风险地区的保险投放,SRA还将各州按照承保历史进行风险等级分组,突出低风险组别和中高风险组别的分保和超赔比例的差异性。同时通过一揽子分保合约,用以补贴高风险组别的承保结果。通过上述措施,联邦构建一个覆盖面宽广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提高了农业保险的参保率,从1981年的12.4%升至2013年的90.0%。
为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再保险服务,原保险人需按照SRA规定满足前文所述的一系列约束。通过遵守这些规定,一方面促进原保险人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另一方面构建农作物保险数据库,实现农作物保险数据的集中,进而实现保险费率、成本的分摊、风险组别的划分、再保险的比例安排等方面的核算精确可靠,提高政府投入资金的总体收益,进而促进联邦农业保险良性循环。〔11〕
五、美国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对我国的借鉴
设计和构建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美国在确立“私营+政府扶持式”农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不仅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支持,更是促进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美国构建联邦农业再保险体系的理论 与实践,对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有重要启示。
1.制定法律规章和 《农业再保险协议》
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确立联邦农业再保险的建构原则和方向,在此基础上与私营农业保险公司一起协商签订《标准再保险协议》,具体规定联邦农业再保险的操作办法。笔者建议,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按照《农业保险协议》第8条之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农业部和保监会应联合制定《农业再保险管理规章》,对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再保险基金、再保险方式、再保险费率等做出相应规定。再保险经营主体与农险经营机构协商制定 《农业再保险协议》,作为协调二者再保险关系的规章合同。《农业再保险协议》包含保险经营机构要满足的一系列约束和再保险经营主体需提供的多个再保险选项两方面内容。目前我国采取分散决策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应在坚持全国统一再保险框架的基础上,采取以省为单位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办法,这样既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区域化的现实,又能推动全国的农业保险向前发展。
2.明确农业再保险的政策属性,成立全国性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风险具有内生性和系统性特征,这使得商业再保险分出成本高,条件要求苛刻,影响农业保险在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品种上的可得性。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作为美国政府全资成立的再保险经营机构,为原保险人提供成本相对低廉的多种再保险保障选项,不仅稳定原保险人承保回报,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支持,更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当前我国对农业再保险的探索主要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主或地方政府支持下开展,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政府支持有限,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明确农业再保险的政策性,在各地分散探索农业再保险方式的基础上,通过成立全国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政策性再保险,商业再保险只是起到补充作用。
考虑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我国应分阶段确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第一阶段,各地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开办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和人才都十分匮乏,相关数据资料、基础设施和配套制度都不具备或不完善,短期内成立专门性农业再保险机构的时机不成熟。据此,可先由国家财政出资成立农业再保险风险基金,并委托有关金融机构管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国家成立的农业再保险基金应当多类型、多层次,横向层面可根据业务的风险属性划分不同基金,纵向层面可分为国家级再保险基金和省级再保险基金。具体受托机构的确定有两种选择:一是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二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前者是专业再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农业再保险的经验和积极性;后者是政策性金融服务机构,契合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应将受托的再保险业务与自身业务相分离,实行封闭管理,单独分账核算。
第二阶段,各地农业保险具备较大发展,积累经营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业务的丰富经验,培养和引进一批专业再保险人才,相关数据资料、基础设施和配套制度较为齐全,国家财力进一步增强时,应由中央政府出资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国家农业再保险基金,并开办农业再保险业务。
3.坚持政府补贴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篇5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有200多年历史,经过长期发展,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强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第二支柱是由企业主导、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是由个人负责、自愿参加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即个人退休金计划。 这三大支柱俗称“三脚凳”,分别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作用,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渠道、可靠的养老保障。
一、联邦退休金制度
联邦退休金制度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美政府为退休人员提供的一种保障型社会福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纳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是联邦退休金制度最核心的内容。社会保障税是美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由联邦政府按照一定工资比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强制要求企业在每月发工资时按照雇员的社会保障号码(SSN)代扣代缴。 社会保障税由美财政部国内工资局集中收缴后,专项进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美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
(二)社会保障税税率
社会保障税税率由社会保障署动态调整,经国会批准后执行。调整依据是根据人口老龄化预测数据和养老金支出需要。例如,社会保障税税率在1980年时为雇员工资额的10.16%,1990年上调至12.4%。自1990年以来,社会保障税税率未再调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2.4%,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50% 。即,雇员和雇主各缴纳该雇员工资额的6.2%;对于个体经营者,则缴纳其工资额的12.4%。
联邦退休金制度鼓励“工作时多存社保税、退休后多领养老金”。 工资较高的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更多,退休后领取的联邦退休金也更多。 同时,为体现社会公平性,防止极少数退休人员领取过高退休金,社会保障税设定了应税工资上限,超出应税工资上限那部分工资不再缴纳社会保障税 。应税工资上限随着物价和工资水平的变化而逐年调整。例如,应税工资上限在时为9.42万美元,到20已提升至11.85万美元。相应地,年,雇员至多能够缴纳社会保障税1.4694万美元(11.85×12.4%)。
(三)领取联邦退休金
联邦退休金制度规定,雇员必须纳税40个季度(相当于缴费年限),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联邦退休金。 同时,退休金计发与实际退休年龄挂钩。 联邦退休金制度对不同时间出生的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龄,例如,1943年、1957年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66岁和66岁6个月,1960年及以后出生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均为67岁。到法定退休年龄才退休者,可享受全额退休金。 联邦退休金制度不实行强制退休,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者,退休金减额发放,每提前一个月养老金减发0.56%,最早可以提前至62岁退休;鼓励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退休,每延后一个月退休金增加0.25%,如70岁退休,则可拿全额退休金的130%,年满70岁以后才退休者,退休金不再继续增加,仍是全额退休金的130%。退休人员被鼓励继续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退休后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如年总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仍可领取全部退休金;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按超过部分金额的50%减发退休金;70岁以上仍工作者,不管收入多少,均不减发退休金。
退休人员领取联邦退休金时免税,但年总收入超过一定金额者需纳税。 2015年,年收入超过2.5万美元的单身退休人员、以及超过3.2万美元的退休夫妇在领取联邦退休金时需纳税。目前,这部分人约占美国退休人口的40%。
联邦退休金的受益人除了退休人员本人,还包括其符合特定条件的配偶(含离异)、未成年孩子(含领养)等。
(四)相关数据
根据美社会保障署公布数据,2015年,有1.67亿美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障税,有4200万退休人员按月从社会保障基金领取退休金。平均每位单身退休人员每月领取退休金1328美元(约占退休人员平均月收入的40%左右),平均每对退休夫妇每月领取退休金2176美元。
美社会保障署共有工作人员65000余名,分布在全国10个大区的社会保障局及其下属13000个办公室。社会保障税除了运营成本和支付结余以外,其它主要用于支付联邦退休金和遗属补贴(约占85%),以及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补贴(约占15%)。
此外,对于因联邦退休金及其它收入太少、不足以维持生计的65岁以上老人,美社会保障署根据联邦“附加保障收入计划”(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Program)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为低收入老年人的生计托底。生活补助金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不是社会保障基金。2015年,享受附加保障收入计划的每位低收入退休人员、每对低收入退休夫妇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733美元和1100美元。
二、企业年金计划(401K计划)
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企业主导、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美国雇主为雇员提供的一种最普遍的退休福利计划。
(一)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不少私人企业由雇主全额承担雇员退休金,特别是在工会组织力量强大的企业,雇主被迫对退休工人的各种福利大包大揽。这种退休福利方式虽对员工有利,但加重了雇主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经营和发展。1978年,美《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规定,政府机构、企业及非营利组织等不同类型雇主,为雇员建立积累制养老金账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这一条款,越来越多美国企业选择了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合建退休福利的方式。因此,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又称作401K计划。
目前,401K计划已成为美诸多雇主首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根据美投资公司协会数据显示,截至 年第二季度,401K 计划账户资产余额达到3.79万亿美元,相当于美当年GDP 的22.9%左右。
(二)帐户管理
雇主为雇员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后,双方共同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账户。即,雇主对雇员的账户有投资。其中,雇员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为美元);雇主为雇员缴费的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一般为雇员工资的3%到7%。401K账户归雇员所有,离职时由雇员自行转走,转入其选定的任何提供401K计划的基金公司。
提供401K计划的雇主,一般会指定一个基金公司管理雇员的401K账户,这个基金通常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投资组合供员工选择,有定期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以及平衡基金等,投资标的从最保守的货币市场到最激进的新兴市场。雇员自主决定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一般在年轻时,雇员会选择比较激进的投资组合,博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但随着年龄增长,投资方式渐趋保守。雇员退休后从帐户领取的.养老金取决于缴费多少和投资收益状况。
移民美国如何购买保险保障 篇6
汽车保险项目多价格高
在美国,汽车保险的价格绝对会让你心疼,一辆一般的汽车杂七杂八的保费加起来一个月起码得几十或上百美元,若是好车那就更贵了。不过,为了免除车祸发生后那笔天文数字般的赔偿数额,大多数美国人还是会给爱车加上相应的保险。关于汽车保险的具体规定,每个州都不尽相同,但如果买车时需要向银行或贷款公司借款时,买保险是借钱的必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买全险;如果不向银行借款时,则有权利选择买全险或只买责任险。
美国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保险项目繁多,但通常包括四大项:
责任保险。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要求车主必须购买责任保险,当驾驶人因自身过失造成对方汽车损坏或身体受伤时,保险公司将支付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种保险并不支付肇事人自己的汽车与身体损伤。如果肇事人造成对方的损失超过投保额,保险公司不会支付超出的部分。
碰撞保险。这项保险实际是责任保险的延伸及补充,用于支付因驾驶人自身过失而造成自己的汽车和身体损伤。许多拥有新车或贵重汽车的人都会买这项保险,以防因自己的过失而损伤了自己的汽车。
意外保险。该险种主要赔偿由于偷盗以及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失。对居住在大城市而有新车或好车的人,一年花上百十美元买这种保险,可免去许多后顾之忧。但在小城镇或治安良好区域居住的人,就不一定非买不可。这项保险还支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如车停在路边,树木掉落在车上造成损伤等。
保对方无险或保额过低的保险。美国有不少穷人不买汽车保险,于是有些州制定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就由无过失但有保险的一方支付治疗费用。结果,此项保险在这些州就成了强制性的,非常不公平。好在此项保险费用很低,一般在10美元至20美元左右。
住宅保险“无所不保”
住宅保险又叫房屋保险。生活中,美国人第一重视车,第二重视房。很多人贷款购房,分期付款,供一处房子可能要花大半辈子的心血,为防止房子发生种种意外和不测,房主往往会主动购买房屋保险。
这种保险的赔偿范围相当广,除了洪水、地震与海啸造成的事故不赔偿外,其他各种天灾人祸引起的房屋损失几乎都涵盖在这种保险内,比如房屋失火、水管漏水,雷电损害房屋,积雪压坏屋顶,有人用油漆在墙外乱涂,小偷破坏门窗家具,顽童踢球打破玻璃,汽车闯入或飞机栽下砸坏房屋等等,保险公司都要负责赔偿。
此外,这种保险也包括与房屋相关的外延事故所引发的赔偿责任。美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在你家门口被绊导致摔跤跌伤,或在你家中不小心受伤,或被你家的狗咬伤,受伤者都有权到法院告你,向你索赔。加入房屋保险后,这笔赔偿费就由保险公司支付了。
健康保险种类多保障全
据了解,一般美国的健康保险按其保险内容又细分成医疗保险、牙齿保险、产科保险、眼科保险与收入补偿保险几大类。
医疗保险:目前在美国买个一般的医疗保险月均保费大概几百美元,但很多公司会给员工提供健康保险的福利,以公司团体投保,个人只需负担很小的费用,甚至不必出一分钱。一般医疗保险包括医生与住院的费用,若以团体投保,还包含生产的费用。在比例分担方面,一般规定最初的100美元(家庭全体一年300美元)由投保人自己负担,超出部分80%由保险公司付,20%由投保人付。
牙齿保险:牙齿的治疗费用通常都不包括在医疗保险的范围内,牙齿有毛病的人最好另买这项保险。
产科保险:需要单独购买,并且一般必须在怀孕前购买。大多数产科保险容许产妇住院两天。在美国,一次正常分娩需花费1850美元至2850美元。
眼科保险:除非眼睛受伤,健康保险一般不支付眼科费用。所以如果你戴眼镜,那么在动身赴美以前要作好眼科检查,并且随身携带一副备用的眼镜以及你验光处方(英文)。
收入补偿保险:这项保险是保障投保人因生病或意外伤害而造成残疾无法工作时,在一段时间内(通常是六个月)由保险公司补偿每月若干金钱(通常为收入的50%至60%)。这种保险的保费视行业之危险性的高低而异。
人寿保险普及率高达80%
人寿保险是美国最大宗的保险,普及率高达80%,平均每人每年的投保额约为3000美元。在美国,人寿保险已成为人们保障自己与家人生活的一种制度,上至总统下至一般平民,活着的时候用银行的钱,死了就得用保险公司的钱。美国的人寿保险大致上分成终身人寿保险与定期保险两大类。
终生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即一般人所谓的储蓄人寿保险。投保人按照所买的保额,按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险期满前,投保人如不幸死亡,保险公司按保额赔偿给受益人;如果期满后,投保人尚健在,则他可将多年累积的红利与存入现值分期或一次领清,用来养老或作为子女教育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终生人寿保险对于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和年龄等基本因素考察很高,比如年龄越大,需要交纳的保费可能呈几何增长。
期限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即一般所谓的短期保险,按保险期限的长短,通常分作一年期、五年期与十年期三种,投保人在一定的期限内缴纳一定的保费,如投保人在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将保额赔偿给受益人,期满后即自动失效,同时没有任何利息、红利或存入现值可以领回。这种保险的保费比较便宜,但保费逐期增加,而且要在被保人意外死亡后才进行赔偿。
美国农业保险 篇7
近几年, 全球都处于一个地震活跃的时期, 最近发生的海地地震、智利地震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生命与财产损失。四川汶川地震, 更是每个中国人抹不去的记忆。汶川地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影响最大的一次地震,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2亿元。这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面对地震的危害,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是通过保险制度来分散地震风险。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是具有代表性的, 它的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本文主要对美国地震保险机制进行分析,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对构建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二、美国地震保险制度概况
(一) 加州地震保险立法概况
加利福尼亚州 (以下简称加州) 位于美国西海岸地区, 是美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多的一个州。加州位于圣安德利亚断层, 处在世界著名的地震带上, 因此经常发生地震。由于加州的经济、人口情况的特殊性, 所以加州发生任何的灾难对美国和世界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加州的主要自然灾害类型为洪水和地震。在联邦层面, 有洪水保险计划承保。但是, 在美国的联邦层面上, 对于地震灾害保险却没有统一的承保机制。加州政府为了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减少财政在地震之后的压力, 在1985年通过了一项法律, 要求所有在加州承保住宅的屋主保险 (HO Policy) 的保险人必须提供地震保险。但是1989年的Loma Pricy地震和1994年的北岭地震后, 加州地震保险市场出现了巨大的供需矛盾, 导致市场失灵[1]。尤其是北岭地震, 造成的损失高达470亿美元, 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200多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 加州的立法机关于1996年通过加州地震保险法———AB13、SB1993、AB2086、AB3232以及SB1716法案, 建立了加州地震局 (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 CEA) , 确立了加州的地震保险机制。
(二) 加州地震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加州地震保险对居民的财产只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加州地震局向加州居民出售“小保单”, 之所以称这种保单为“小保单”, 是因为其承保的不是财产的实际损失, 是有限额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较小的。加州地震局提供的“小保单”是美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样板, 其他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地震保险多以“小保单”为参考。消费者想要购买地震保险必须从加入地震保险局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地震保险时依据地震保险局 (CEA) 关于地震保险的政策执行。私营保险公司被允许自愿加入CEA, 一但加入其中, 就得将其承保的所有居民地震保单都转移给地震保险局。
1. 保单运作方式
地震保险局的保单是通过其参与的私营保险公司出售的。这些公司在出售房主保险时向客户供CEA地震保单。CEA须向参与公司支付承保保费10%的佣金和3.65%的营业费用。相关的理赔事项由私营保险公司进行。在理赔过程中参与公司的理赔员进行理赔时, 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2. 承保范围、承保标的
保险人承担因地震造成的房屋以及房屋内的物品损失, 或者因地震引发火灾、爆炸所造成的上述财产的损失。承保的财产必须以居住为目的, 院落、车库、栅栏等是不包括在内的。地震保险属于自愿的、非强制性保险。保障项目分为最低保障和选择保障两类, 对最低保障, 每家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都必须提供, 最低保障包括:住宅、动产、以及住宅因地震损害不能居住期间的生活费用, 这种生活费用不得低于1500美元。对选择保障, 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以便投保人选择加保。选择保障的范围一般包括:住宅因结构性损坏所产生的拆除费用、评估震后房屋是否适合居住的评估费、申请重建许可的费用等。
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是否承保。但是当房屋所有人向保险人投保住宅保险时, 保险人有义务告知有关地震保险信息, 并询问其是否投保, 如投保人不于三十日内答复者, 视为拒绝投保地震险[2]。这样可以保证加州居民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投保。
3. 保单类型
目前, CEA提供的保单有三种。分别针对业主、房屋租赁人与制造房屋或者是有移动房屋的业主[3]。其中对于业主的保险单是主要的保单产品。
4. 保险支付的赔偿限额
地震保险承保支付费用包括三个部分, 建筑物的修复和重建费用、额外居住补助费用与紧急修复费用。建筑物以重置成本为基础, 最高限额为20万美元, 室内财产的限额为5000美元。土地的损失限额为10万美元, 临时居住费用的限额为1.5万美元。
(三) 加州地震保险局
1. 加州地震保险局概况
加州地震保险局是一个由私人部门筹集资金, 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司化组织, 是公众管理的私营基金, 并不是政府组织部门。州政府对加州地震局没有任何的责任, 加州地震局必须要依法来履行职责。目前, 加州地震保险局是世界上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人。加州地震保险局主要是由私营企业出资的。其公众管理的特征体现在它的组织领导上, 由政府官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管。之所以成立加州地震保险局来提供地震保险, 是因为地震造成的损失私营保险公司不愿承保, 即使有承保的保险公司, 保费金额也比较高。大多数加州居民承担不起。为了解决以上问题, 地震保险局才出现。虽然地震保险局具有政策性性质, 但实际上, 有很多的私营保险公司会参与到加州地震局实际运作中。地震保险局根据私营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来收取一定经营费用与加入费用。截止到目前, 加州约有70%私营保险公司都加入了地震保险局系统, CEA每年收取私营保险公司的费用约为7亿美元。这也是CEA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缴纳相关费用之后, 私营保险公司就可以以地震保险局的机制提供保险业务。
加州地震保险局作为政策性保险的提供者, 州政府并没有在资金方面给予的直接支持。其资金的来源主要靠私营保险公司缴纳的费用、自有资金的经营所得等方式。政府对于加州地震保险局的支持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在美国, 私营机构要缴纳35%的营业税, 政府为了支持地震保险的发展, 对这部分税款给予了减免。加州地震局还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发行公债。加州政府不得加以约束或改变其支付承诺或侵犯公债持有人权利或其应得补偿。加州政府还通过规定地震保险基金进行专款专用来保证地震保险的健康发展, 也体现了政府对地震保险行业的支持。加州政府的法律规定, 当加州地震保险基金总额低于3.5亿美元时, 或者不足以支付赔偿额时, 加州地震保险局就可以向参加地震保险共保组织的保险公司紧急征收相关费用, 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来筹集资金。这也体现政府对地震保险的支持。
2. 加州地震保险局的风险分担机制
针对地震可能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失, 加州地震保险局采取的是分层的责任风险分担机制。对于责任的分担, 一共分为四个层次。目前, 累计损失在10亿美元以内的, 有保险公司来承担。累计损失在10~40亿的, 先由加州地震保险局用基金的经营的盈余进行支付, 如果盈余不足以支付保险金, 保险局可以依职权向保险公司进行摊派, 但摊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30亿。累计的损失超过40~60亿美元的金额, 由再保险市场层面承担。由再保险公司承担20亿。累计损失超过60~70亿美元的部分, 加州地震保险局可以发行加州政府收益公债10亿美元。累计损失超过70~85亿的部分, 加州地震保险局可以向资本市场发行额度为15亿美元的地震债券来筹集相关资金。累计损失超过85亿的部分, 地震保险局可以向保险公司再摊派20亿美元。
(四) 加州地震保险制度评价
自从政府介入地震保险制度以来, 使原来纯商业保险性质的地震保险有了政策性的特征, 地震保险行业进入了快速的发展时期。自加州地震保险法颁布以来, 地震保险的投保率由1985年的10%上升到1994年的最高点34%左右。
通过加州地震保险局来管理与运作的地震保险, 建立的分层地震保险损失承担机制是比较合理的。通过分层的损失承担机制, 可以使地震保险基金尽可能的保值增值。通过债券市场、资本市场、再保险市场的运作, 使地震造成的损失在可承保的范围之内, 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加州地震保险充分利用了市场竞争机制, 加州地震保险局提供的地震保险比率占整个加州的70%左右, 剩下的30%由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市场竞争, 来自市场的竞争压力会使地震保险局在设计地震保险产品时, 充分考虑其地震保险产品的经营费用、市场竞争力等因素, 进行更好的设计来满足市场需求。进而减少政府在参与市场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 减少行政干预, 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加州对于地震地震保险的风险转移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再保险市场来分担一部分地震保险的份额;二是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开发出各种地震保险衍生产品来分散地震承保风险[4]。加州地震保险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这两个市场, 目前, 再保险市场约分担了60%的份额。这个比例在世界地震保险市场来比较, 是相当高的比例。加州地震保险还充分利用了发达的资本市场来分担风险。推出了地震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保险债券等金融衍生产品,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是世界上最早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分散风险的, 也是世界上比较成功的例子。
三、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一) 我国地震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自己的地震保险机制。目前我国面对地震风险的救济手段还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加之一些慈善机构的救助, 并辅之一些商业保险, 可商业保险的比例极低, 以汶川地震为例, 来自保险业的赔偿仅为16.6亿元, 保险给付的赔偿金所占损失的比例不到5%, 远远低于世界30%的平均水平。
我国也曾尝试建立地震保险制度。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 一直到1995年, 我国的财产保险都是包括地震灾害责任的。只要投保人投了财产保险, 那么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就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是, 在1995年地震保险基本责任中被删除。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中, 地震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成为保险公司主要的赔付原因, 这直接减少了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 甚至有可能导致其破产。正是基于以上原因, 地震保险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确立。
但是, 从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 建立新的地震风险管理体制已经迫在眉睫。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意见》中特别说明:中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地震风险保险体系, 主要由民政、地震、防汛抗旱等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 要加强巨灾综合应对能力建设, 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 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体系。在法律层面上,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 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这些规定从法律和政策层面给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提供了依据。
(二) 对我国建立地震保险的具体建议
在借鉴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 并结合自身的特点, 我国应建立一个统一、多层次、以商业运作为主、由政府支持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可持续发展的、以人为本的中国地震保险机制。
所谓的统一, 是为了体现风险分散机制的基本思路, 尽可能扩大地震保险购买人群的范围, 实现风险分散的最大化。建议在全国建立起地震保险体系, 按照相关的地域特点, 划分出不同的地震风险分布图, 并以此为依据推出地震保险, 在全国范围内管理地震风险。多层次是指灾后风险分担要实现多渠道, 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政府都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使风险不过于集中化, 造成某一主体承担的损失过大。所谓的可持续发展, 是与我国的具体国策相适应的, 通过制度设计, 使地震保险制度的运作在一个框架内有序进行, 实现良性循环、自我发展。以期持续降低地震风险管理成本。
第一, 我们应该建立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应选择单独立法的模式, 尽快出台地震保险法。作为地震保险的基本法, 要对地震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规定, 再出台与之配套的地震保险实施细则, 对地震保险的具体操作内容进行规定, 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
第二, 我们应该建立起全国性的地震保险基金
地震保险基金设立的目的在于当发生地震风险之后, 保险公司不能够单独承担该损失时, 由地震保险基金进行填补。保险基金是现在世界各国通行应对地震风险的模式。目前, 全球约有12个国家建立了地震保险基金。现在我国的地震风险救济机制还停留在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救助的层面上, 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在一个经济发达、社会制度成熟的国家, 地震风险的责任担当应当依照保险、社会救助和政府这样一个次序来实现。在地震风险责任承担上, 政府的位次应该在最后。地震的损失主要应该由保险来承担。但是, 如果完全由国内的保险公司来承担地震风险, 那么极容易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不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也不利于保险公司与整个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因此, 理应在我国建立一个地震保险基金。借鉴美国加州的做法, 对风险进行分层分散设计。
第三, 我们要处理好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地震保险与政策性支持的关系
在世界各国建立的地震保险当中都属于政策性保险, 加州地区的地震保险也是如此。政策性保险多由国家通过财政税收、产业政策等手段予以支持。这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最大区别。政策性保险有利于克服地震风险的特点。但是, 在我们今后的实际操作中, 还是要强调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主的模式。我国目前行政干预保险市场的情况还很多, 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地震保险的时候, 要充分尊重市场的力量, 主要通过市场的手段完成地震保险的运作, 合理安排设计相关制度, 既使保险公司在经营地震保险时有利可图, 也要保证地震保险的目的不打折扣。只有在市场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 国家才以“有形的手”来干预, 对地震保险进行政策性的支持。在保险公司在运作地震保险的同时, 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 保证运作的形式合法有序, 符合市场和政策的规则。
第四, 建立多种风险分担渠道, 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资本市场
随着社会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成熟, 资本市场已经成为分担风险的重要场所。目前美国等发达国家, 都通过期权、期货等资本衍生工具来转移巨灾风险。我国也应借鉴先进的经验, 建立自己的巨灾金融衍生工具。
第五, 建立强制投保的机制
地震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强制投保的机制。因为地震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集中在一个地区, 该地区几乎人人受灾, 这样类似于商业保险的小范围的千人分担一人风险的原则在地震面前就不适用, 投保率不高也是美国地震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自己的地震保险制度时, 应在全国的范围内建立起全国性的、强制性的保险机制。只要是符合条件的, 就应该参加地震保险计划。如果不存在这种强制性, 那些在历史上很少遭受地震风险的人, 就不会积极购买地震保险, 地震保险的目的也就实现不了。但是强制保险也不能采取同一的标准。如不同的居民和企业都投保, 必然造成低收入的人群和富裕人群之间的不公平, 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不公平。我国国土面积十分广阔, 我国可以采取在地震高风险的地区的居民和企业必须强制购买保险, 风险小的地区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的方式来推广保险。在风险小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也采取不同的政策, 如学校, 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必须强制购买。
摘要:地震是全球范围内最具破坏性的自然灾害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来应对地震的危害。但在我国, 地震保险制度尚未建立, 这必将影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美国是世界地震保险制度最先进的国家, 本文重点介绍美国的地震保险计划的内容, 总结其经验与教训,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 提出在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相应建议。
关键词:地震保险,地震保险基金,政策性
参考文献
[1]曾立新.美国巨灾风险融资和政府干预研究[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08.
[2]姚庆海.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博士学位论文, 228.
[3]移动业主大部分指的是房车等移动类的住所.
美国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篇8
各州工伤补偿制度具有以下相似制度特征:其一,强制参保。除了德克萨斯州和俄克拉荷马州外,所有州工人补偿保险均强制雇主参加。其二,在待遇支付方面,医疗费从工伤开始即100%支付,丧失工时现金待遇有一个3-7天的等待期。其三,雇主缴费。除华盛顿州外,工人补偿保险都均由雇主缴费。雇主可以从私营保险商或州立保险基金处购买保险,某些大企业也可以自保险。
1 参保人数与职业伤害范围
据美国社会保险研究所测算,2012年,美有1.28亿工人(相当于90%的劳动人口)被各类工人补偿保险制度覆盖,各州一般都允许少量雇用的雇主、农业工人、家庭雇用人员可以除外。[1]
在美国,职业伤害分为致命伤害与非致命伤害。据美劳动统计局统计,致命职业伤害发生数,2012年为4,628件。其中排在首位的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占总数的42%;其次是暴力杀害或自杀,占16%;接触伤害致死占16%;坠落、滑倒、跌倒致死占15%。
资料来源:National Academy of Social Insurance.2014. Workers’Compensation: Benefits, Coverage, and Costs,2012. Washington, DC: U.S.
注:永久部分失能包括一次性付清的工伤情形。各类待遇也同样包括这些一次性付清的工伤情形。资料来源:National Academy of Social Insurance.2014.Workers’Compensation:Benefits,Coverage,and Costs,2012.Washington,DC:U.S.
2012年,全美私营企业共发生了300万起非致命职业伤害。其中,导致旷工一天以上的职业伤害有90万起。2012年非致命职业伤害发生率为3.4%(即每100个全日制工人中有3.4起伤害发生)。最常见的非致命职业伤害种类主要有:扭伤与拉伤,致伤害率为37.6%;疼痛,包括后背痛,占14.5%;切割、撕裂与刺伤,占9.4%;擦伤与挫伤,占8.2%;骨伤,占7.9%。这些常见的伤害占到所有报告非致命职业伤害的78%。
在过去20年,美国职业伤害年度死亡率下降了约25%,非死亡职业伤害发生率下降了55%。职业伤害的发生率下降也可从工伤补偿待遇申请数量的下降量得到印证。美国社会保险研究所统计了37个司法辖区内私营保障商的工伤补偿待遇申请历年数据,结果发现,自1992-2009年,暂时失能申请例数减少60%,永久失能例数减少52%,各类伤残总数下降了58%以上。
2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补偿给付包括医疗待遇给付与现金给付,从1980-2012年的发展趋势看,医疗待遇不断提高,与现金给付接近平分,如图1所示。
根据不同伤残情形,美国工伤补偿待遇可以细分为医疗待遇给付、暂时失能待遇给付、永久失能待遇给付、康复待遇给付与死亡待遇给付。
由于多数工伤情况并不严重,经过等待期后都可以继续工作。因此只需要支付医疗待遇。2012年,约有75%工伤属于此类。支付待遇占总支付的6%。
暂时失能支付包括暂时全部失能支付与暂时部分失能支付。暂时全部失能是指工伤者一段时间内不能重返工作或再就业。这类现金给付申请量最大,暂时全部失能待遇一般按周支付,支付标准约为伤前工资2/3左右。如果工伤者在未完全康复的情况下重返工作,由于身体原因,收入不能达到工伤前的水平,可以申请暂时部分失能待遇。
* 忽略不计资料来源:National Academy of Social Insurance.2014. Workers’Compensation: Benefits, Coverage, and Costs,2012. Washington, DC: U.S.
资料来源:National Academy of Social Insurance.2014.Workers’Compensation:Benefits,Coverage,and Costs,2012.Washington,DC:U.S.
永久失能支付包括永久完全失能支付与永久部分失能支付。待遇支付水平具体要由工伤者治疗极限(即进一步的治疗不再有改善功能与能力的效果)的情况决定。在工伤补偿现金支付中,62%以上花在永久部分失能上,7%付给永久全部失能。所有州都会在失能待遇给付时,提供身体康复服务,多数州同时提供职业康复服务。
死亡待遇给付包括丧葬费用津贴和遗属现金给付。丧葬费用津贴一次性支付,一般是1000-3000美元之间,遗属现金待遇按周给付,金额与家庭依赖死者收入的人数相关。设有支付上限,配偶现金待遇一般可以领到死亡或再婚[2]。
2009年,各类伤残类别以及分别获得现金支付如图2所示。
工伤工人除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可能获得其它失能待遇。如病假待遇、短期失能待遇、长期失能待遇、退休金、社会保障失能保险金以及老年医疗救助。
3 运营机构与市场份额
美国工伤保险遵循自由选择与风险保障的原则,有种类繁多的保险运营主体与运营项目。
(1)私营保险。雇主依照不同的费率和免赔额数量支付保费,购买保险。
(2)州营工伤保险,也称为州基金。2012年,23个州有州基金运营。其中,4个州是垄断运营,18个州竞争性运营(私营雇主自愿选择)。只有一个州(南卡罗来那州)例外,该州基金为州和地方政府雇员提供非垄断工伤保险,但这个州基金并不承保私营雇主。
(3)自保险。除了两个州(北达科他州和怀俄明州)外,所有州都允许雇主选择自我保险。不过,雇主必须申请并提供可保的财力证明。
(4)专项基金。例如若私营保险商或者自保雇主破产,则由州风险保证金为工伤者给付工伤待遇;当工伤者再次遭受职业伤害,由二次伤残基金补偿雇主或私营保险商,鼓励雇主雇用想重返工作的工伤者。
(5)联邦项目。联邦政府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针对两类人:一是联邦雇员;二是为一些高风险的企业工人(黑肺病煤矿工人、码头工人、港湾工人、与政府签约的海外承包商下的工人、有害作业的能源工人、原子弹制造工人、伤残退伍军人)。
在过去的50多年内,私营保险商是支付巨头,占到总待遇给付的一半左右;自保险是第二大给付主体,一般占总给付的1/4强;州基金和联邦政府支付占1/4左右;雇主承担的份额(免赔额支付加上自保险)份额比例不断上升。具体如表所示。
4 工伤保险雇主缴费成本
美国工伤补偿待遇由雇主直接提供(如自保险)或者依据费率支付保费而由保险商提供。其费率可以分为级差费率、经验费率、回溯费率与表定费率。[3]雇主支付成本(自保或者投保缴费)占工资总额的2%以内。历年成本变化趋势如图3所示。
当然,由于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渠道不一,对美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的结论也会相异。据美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2015年3月发布的最新报告[5],工伤保险对工伤者的保障力度越来越小。主要表现为:其一,雇主缴费负担越来越轻,工伤者申请待遇条件越来越苛刻。其二,应保未保者比例愈来愈大。各州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自雇者并没有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3个州将微小企业雇员也排除在外。据最新测算,这类没有纳入的工人占总劳动力人数的30%左右,达到4260万。其三,补偿水平太低。补偿水平是工伤报告损失的20%左右。职业伤害损失成本一半以上是受伤工人及其家庭承担。很多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损失,只能寻求其他联邦财政失能救助项目,这样,工伤所致损失最终落到纳税人头上。
如何应对职业变化、职业伤害的变化?如何实现费用控制与生活保障两重目标?这些都是摆在工伤保险面前无法一劳永逸解决的问题。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它遵循自由选择与风险保障的原则,有种类繁多的保险运营主体与运营项目,并且主要由州一级进行立法规范,是有着自己显著特色的国家。
关键词:美国,职业伤害,工伤保险
参考文献
[1]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National Census of Fatal Occupational Injuries in 2012.https://www.nasi.org/research/2014/report-workerscompensation-benefits-coverage-costs-2012.
[2]C.Arthur Williams,Jr.A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Workers’Compensation[M].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1:189-190.
[3]C.Arthur Williams,Jr.A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Workers’Compensation[M].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1:192-193.
[4]Burton,John F.,Jr.2013.“Workers’Compensation Costs for Employers,National and State data.”Workers’Compensation Resources Research Report 6:3-26.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带来的启示 篇9
一、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概述
1) 老龄化现状:目前中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43亿, 占总人口的10.97%, 并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生活不能自理的超过15%。癌症, 老年痴呆, 中风, 等需要长期护理的疾病的发生率也大大增高。
2) 家庭结构的变化。中国一四二一的倒金字塔结构。独生子女负担加重, 离婚率不断攀升, 又面临工作上的压力及时间上的缺乏。此外“空巢”家庭日益增多, 导致老年人长期护理更大的压力。
3) 长期护理费用增长很快, 已经超过了通货膨胀率。这就更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雪上加霜。他们在几个月或数年内都需要有专人照顾, 然而护理的花费太高, 大多数人都承担不起。
中国人保健康于2006年6月15日宣布, 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这是国内首个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二、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概述
LTCI在美国, 已经发展了30多年。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一般包括3种护理类型:专业家庭护理、日常家庭护理和中级家庭护理。专业家庭护理是一种医疗护理, 提供的服务由专业医生负责, 护理人员在医生的指导下24小时看护患者, 其护理人员应按患者需要, 有护理专长;日常护理是最基本的非医疗性质的安养看护, 不需要专业的护理人员, 只需要提供日常起居活动 (简称ADLs) 的帮助, 如行动等日常生活行动;中级护理是一种非连续性护理, 介于以上两种之间, 主要群体是那些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全日看护的患者, 通常护理持续时间比较长, 服务时间性质可以是“全天候” (即24h) 的专业护理, 也可以是非全日的中级护理与日常护理。
但是在美国绝大多数的人是会买MEDICARE的即社会医疗保险。这是一个联邦层次的覆盖绝大部分美国65周岁以上人群的老年医疗辅助计划, 是一个标准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险计划, 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是强制性的, 所有合格人群必须参加。B部分是自愿的, 资金来源为财政补贴和参加者交纳的保险费。由于财政补贴水平高, A计划参与者占到99%。但是, 必须注意Medicare A或者B, 是一个医疗保障计划, 而非长期护理保障计划。社会医疗保险 (MEDICARE) 职能是提供一百天服务, 而且必须住院满三天才能提供服务, 所以疾病或意外这种突发事件需要立即看护的很难保障。若病情没有好转, 社会医疗保险便会停付。政府虽然提供扣税优惠, 但是作用不明显。老年人不购买高损失, 低可能性的风险, 而买高可能低损失的保险完全不是理性购买。中产阶层, 据调查是误认为MEDI-C A R E已经包含了长期护理保险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 1985) 。对于穷人, 有各级政府资助、以穷人和伤残者为对象的医疗补助 (制度) , 如果家庭财富低于某个特定程度, 即可以享受这个保障。但是在行使这个保障之前, 私人购买的保险要首先偿付。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一现有的LTCI与实际内涵的LTCI差距很大。以人身附加险或者年金形式 (更类似年金保险, 只是给付年龄不同) 的运作, 不是一种专业的护理服务。只提供出险后的经济补偿, 并没有提供像美国那样的专业的护理。所以说, 中国的护理保险还不能说是真正意义上的护理保险。
二保险公司方面。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必不可少。护理服务提供的主体, 保险中介, 护理经营主体等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在销售, 核保, 护理服务, 客户服务等方面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衔接方面不能出现问题。此外,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数据库, 为精算制定保费提供基础。对产品营销方面, 充分考虑到人们的心理接受能力。以及是团险销售还是个人销售。团体销售可以大面积的推广, 同时也是雇主为雇员提供福利的一种基本形式。
三专业护理方面。培养专业护理人才, 解决人才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我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另一方面, 可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减少政府压力。加大对护理人员专业业务和技能的培训, 并可以仿效保险代理人证明引入资格认证。
四、产品设计方面
美国有一种机构叫做lifecare centers (LCCs) , 提供一揽子服务, 包括紧急医生服务以及长期护理服务等等。此外, 在保费厘定, 保险责任范围确认, 免赔额设定, 风险评估等方面, 中国刚刚起步, 没有相关太多经验与数据, 所以借鉴国外经验必不可少。但是美国毕竟与中国国情不同, 还应辩证的看待与应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保健康首推长期护理保险http://www.gxbx.com.cn/bencandy.php fid-11-id-555-page-1.htm
[2]、Kazutoshi Miyazawa, Panos Moudoukoutas and Tadashi Yagi.Is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Necessary[J].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Vol.67, No.2 (Jun., 2000) , pp.249-264Published by:Ameri-can Risk and Insurance Association
美国农作物保险产品综述 篇10
一、多风险农作物保险
多风险农作物保险(MPCI)由常见农作物保险(Common Crop Insurance Policy,CCIP),区域风险保障计划(Area Risk Protection Insurance,ARPI),指数保险(Index Insurance),全农场收入保障(Whole-Farm Revenue Protection,WFRP),巨灾风险计划(Catastrophic Risk Protection,CAT)等组成。
(一)常见农作物保险(CCIP)
常见农作物保险由实际历史产量保险计划(Actual Production History,APH),实际历史入计划(Actual Revenue History,ARH),产量保障(Yield Protection,YP),收益保障(Revenue Protection,RP),剔除收获价格的收益保障(Revenue Protection With Harvest Price Exclusion,RP-HPE),美元计划(Dollar Plan,DP),山核桃收益保障(Pecan Revenue)等组成。
1. 实际历史产量计划(APH)。
实际历史产量计划针对由干旱,水涝,冰雹,大风,病虫害等风险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进行补偿,保险标的为当年的产量。投保人可选择历史产量的50%至75%的进行投保(一些地区可以达到85%),根据农业部规定,历史产量为投保人近4至10年的年平均产量。保障价格可选择实际价格的55%至100%,实际价格根据当年风险管理局公布的价格确定。
2. 实际历史收入计划(ARH)。
实际历史收入计划的保险标的为当年的收入,收入的波动既可以由产量下降引起,也可以由价格下降引起,也可能两个因素同时起作用。历史产量与实际价格的确定与APH相同,覆盖比率由投保人选择。
3. 产量保障(YP)。
产量保障的历史产量决定与APH,不同的是农作物价格使项目价格,该价格为商品交易条款(CEPP)规定的期货市场价格,而不是风险管理局确定的价格。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障项目价格的55%至100%不等。
4. 收益保障(RP)。
收益保障补偿由于产量或者价格下降引起的收入损失,产量保障范围可选择历史产量的50%至75%(一些地方可以达到85%),价格为收获价格与项目价格中较高的一个。
5. 剔除收获价格的收益保障(RP-HPE)。RP-HPE与RP大致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农作物价格为项目价格,而不考虑收获价格。
6. 美元计划(DP)。
美元计划补偿由于产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取决于特定地区的种植成本,最大保障范围不超过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
7. 山核桃收益保障(Pecan Revenue)。
山核桃收益保障补偿由于产量或者价格下降而造成的损失,该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两年为一个单位。
(二)区域风险保障计划(ARPI)
区域风险保障计划的承保对象为某一地区的同种农作物,而不针对个体损失,这一保险取代了原先的团体风险计划(G R P)与团体风险收入保障计划(G R IP),现在主要由区域产量保障计划(A Y P),区域收益保障计划(A R P),剔除收获价格的区域收益保障计划(A R P-H PE)以及累计收入保障计划(ST A X)组成。
1. 区域产量保障计划(AYP)。
区域产量保障计划对某一地区的总体产量低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产量时提供补偿。合同约定产量由期望产量与保障因子决定(80%至120%),保障价格为项目价格。当个人产量偏低而总体产量高于保障产量时,个人将不会获得补偿。
2. 区域收益保障计划(ARP)。
区域收益保障计划对某一地区的总体收益由于产量或者价格的下降低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收益时提供补偿。合同约定收益由期望收益与保障因子决定(70%至90%),保障价格取项目价格与收获价格的较高者。当个人收益偏低而总体收益高于保障收益时,个人将不会获得补偿。
3. 剔除收获价格的区域收益保障计划(ARP-HPE)。
A R P-H PE与A R P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障价格为项目价格,而不考虑收获价格。
4. 累计收入保障计划(STAX)。
这是一款专门为陆地棉设计的保险产品,补偿由于某一地区陆地棉产量或者价格下降造成的损失,这款保险产品可以单独购买与C C PI和A R PI中其它保险产品结合购买。
(三)指数保险(Index Insurance)
指数保险分为降雨量指数保险(R ainfall Index,R I)与植被指数保险(V egetation Index,V I)。
1. 降雨量指数保险(RI)。
降雨量指数根据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气候预测中心监测到的数据确定,把全国分为六块试点区域,为相关联的保险产品定价提供依据,例如牧草保险(A nnual Forage,A F)。
2. 植被指数保险(VI)。
降雨量指数根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的卫星监测到的数据确定,把全国分为六块试点区域,为相关保险产品的定价提供依据,例如养蜂保险(A piculture-V egetation Index)。
(四)全农场收入保障(WFRP)
全农场收入保障在一张保单下保障该农场所有产品的安全,包括农作物与家禽家畜,保障金额不超过850万。
(五)巨灾风险计划(CAT)
巨灾风险计划保障产量为历史产量的50%,保障价格为风险管理局确定的农作物价格的55%,保费由联邦政府全额补贴,投保人只需为投保的每种农作物交300美元的管理费用。
二、雹灾保险(C H)
雹灾保险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偿由于雹灾或者火灾引起的损失,可与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中的其他保险种类结合使用。
三、创新保险产品
美国农作物保险市场上除上述传统保险之外,还有很多创新型保险产品,它们填补了传统保险产品的空白,为投保人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下面我们例举一些风险管理局指定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创新产品。
(一)ADM农作物保险公司
1. ADM公司开发的新型雹灾保险科承保的风险有雹灾,火灾,闪电,故意破坏,倾倒,碰撞,大风等,大大超出了传统雹灾保险承保的雹灾与火灾的范围。
2. 区域优势覆盖保险(County Advantage Coverage)。
该保险为区域风险保障计划(A R IP)的补充保险,当个人产量偏低,而区域产量高于约定产量,A R IP计划不提供赔偿时,区域优势覆盖保险可以为个人损失提供补偿。
(二)AFBIS,Inc.保险公司
AFBIS,Inc.公司提供了季前价格保证保险(Announcing the Preseason Price Assurance,PPA),这一款保险作为收益保障保险的补充保险,允许投保人在风险管理局公布农作物价格之前锁定自己的期望价格,并以此作为保险条款的保障价格,来减少预期损失。
(三)ARM公司
ARM公司为苗圃中的植物提供了苗圃保险(Nursery Crop Insurance),为产量保障(YP)和收入保障(RP)分别提供了补充保险APCO与REVCO,可以将保障水平提高20%。
(四)Global Ag公司
Global Ag公司为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设计了多种补充保险,包括樱桃雨保险(Cherry Rain),种植柑橘霜冻保险(Grower Citrus Freeze),封存柑桔霜冻保险(Packer Citrus Freeze),葡萄加工及额外费用保险(Raisin Reconditioning and Extra Expense),番茄雨保险(Tom ato Rain)。同时也为世界范围内的农作物提供国际性保险。
(五)Great American公司
Great American公司为多风险农作物保险(MPCI)提供了种类丰富的补充保险。
1.价格扭曲保险(PRICE FLEX)。多风险农作物保险(MPCI)的购买具有季节限制,价格扭曲保险可在M PC I的空白时间为投保人提供保障。
2.再植保险(REPLANT)。当农作物遭受损失需要再次种植时,实际再植成本可能高于MPCI提供的补偿,在植保险将弥补这一差值。
(六)Heartland公司
1.生产成本保险(Production Cost Insurance)。生产成本包括肥料和种子,当这一类生产原料的价格上升时,该保险将为投保人提供补助。
2.雹灾伴随计划(Companion Crop Hail plan)。该类保险主要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中没有100%覆盖的损失。
(七)NAU公司
1.远期保障保险(Forward Contract Insurance Protection,FCIP)。当你为自己的农作物签订了一份远期而到执行时间无法兑现时该保险将补偿你因无法兑现而遭受的损失。
2.高效项目价格保险(MPD Plans)。该款保险可以延长项目价格的选取时间使得投保人有可能获得更高的保障价格。
(八)Rural Community公司
Rural Community公司提供葡萄霜冻保险和较晚种植成本保险。
美国农作物保险市场上险种繁多,保障程度选择空间大,有利于农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摘要:美国农作物保险根据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两类:多风险农作物保险(Multiple Peril Crop Insurance,MPCI)和雹灾保险(Hail Insurance)。多风险农作物保险由风险管理局和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合作经营,雹灾保险由私人部门提供。另外,在传统农作物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又开发出了很多补充性质的创新型产品,扩大了风险覆盖面与补偿力度,更加有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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