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共8篇)
篇1: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育星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集会: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5、午餐、午休: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政教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①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学生,及时和班主任取得联系。②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③班主任及时上报学校政教处,(如伤情较严重的,需要送医院救治的。主管领导要迅速汇报给校长)。④学校主管领导和班主任及时送学生到医院救治。⑤学校政教处和班主任、责任人调查事故原因,进行善后。(班主任和责任老师能善后的,学校领导不参与)⑥如学校和家长发生纠纷,首先在学校协商解决,各相关责任人要主动参与协商,如协商未果,则请求上级部门解决(教办、维稳中心)。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须写简明的情况说明,经第二责任人(班主任、级组长或值日组长、值日行政)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班主任、政教主任。
2、需要送往医院救治或面见家长的,第一责任人和班主任要积极主动参与。
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当事教师完全负责(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对此公开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当月安全奖)
4、因教师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事故的性质、轻重,划分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当月安全奖)
育星小学2014-9-12
篇2: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责任管理体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学校各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和交通运输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可能导致人身或者经济损失等“校园安全”事故的因素,均称为“校园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各部门各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各处(室)、(以下简称部门)。
第二章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
第五条 “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监控分为主动监控和被动监控
(一)主动监控是指各部门在日常“校园安全”管理过程中自查出来,并实施监控整改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
(二)被动监控是指各部门在接受学校“校园安全”检查中被查出来,并实施监控整改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主动监控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由该部门决定是否报学校安全办备案。被动监控的“校园安全”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并填写《八开中学“校园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意见表》以下简称《意见表》,报学校安全办备案。
第七条《意见表》主要包括:事故隐患类别、事故隐患具体部位及主要内容,整改期限及要求,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检查组成员。
第三章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第八条 “校园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需用资金和物资设备的部门应写出书面请示经安全办及总务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校长室和行政班子讨论落实。
第九条 安全办负责监督和检查《意见表》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并协助部门对“校园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监控整改。
第十条 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按《意见表》要求完成“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后,按规定向安全宝和总务检查验收,形成结论报告。
第四章 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的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办负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安全办事故隐患档案管理
(一)事故隐患档案包括:事故隐患部门上报备案的《意见表》、资金开支和添加设备的报告;安全办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监控整改的有关资料要组织复查形成的报告或结论等资料。
(二)“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的档案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三)“校园安全”事故隐患监控整改的奖罚,实行考核,纳入部门安全工作考核。对强化“校园安全”事故监控、有效防止事故发生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部门和个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政纪及党纪处分,直至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主动监控不够,未发现隐患而酿成事故的,或主动监控已发现但整改不力而酿成事故的;监控的隐患隐瞒不报备案的;或隐瞒不报又酿成事故的;
2.未按《意见表》要求积极进行或完成“校园安全”事故监控整改、复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八开中学安全办、校总务处负责落实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当年农村小学校园的隐患因素与原因
1. 危房隐患。
尽管在一九九七年乘“普九”东风, 各完小建起了教学楼, 通过了国家的“普九”验收合格, 让学生告别了低矮、潮湿、光线暗淡的危房, 而坐在宽敞、明亮、安全舒适的教学楼里学习, 但配套设备没有跟上, 有的厕所还是70年代土法上马修建的, 有的围墙没有砌成功或完全没有围墙和校门。有的学校虽建了教学楼, 但学生宿舍和教师宿舍都是砖木结构, 修建年数己久, 如遇到突发性暴雨或山洪时, 随时有倒塌的危险。有的教学点, 学生还是在土木或砖木结构的D级危房中上课, 令人时时提心吊胆。尽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分批拨有危改资金, 但争取的项目少。
2. 上学、放学路上存在的隐患。
农村学校学生居位四散, 往返翻山越岭, 跋河涉水, 山路崎岖不平, 山沟狭窄, 特别是春夏山洪暴发之时, 倾盆大雨, 河水陡涨, 眨眼功夫就发大水, 学生中途随时都有被洪水冲走的危险。二则上学或放学路上, 一些乡村公路上, 高低不平, 山里娃爱扒拖拉机、三轮车, 对交通规则不懂, 随时都有意外伤害的危险。
3. 学校校园内体育设施存在的隐患。
体育课上的跳高、跳远、短跑、长跑都要周密组织好。特别是单杠、双杠, 除了体育课, 课间课余时间, 同学们往往喜欢在杠上扒来扒去、吊悠、翻转, 随时就有摔断手或脚的可能性。
4. 饮食安全隐患。
(1) 学生食堂要注意食物中毒; (2) 学校周边的代销点和小卖部。有的业主缺乏职业道德, 以赢利为目的, 不择手段低价购进劣质及不合乎卫生标准的“垃圾食品”及饮料。如未经销毒的冰袋、冰棒和果皮、辣条、果冷等……学生吃后拉肚子, 轻者吃药打针, 重者需住院治疗。
5. 校园内楼道安全隐患。
特别是教学楼上, 教师时刻不能大意, 下课做操, 放学等同一时间内学生上下楼梯不能猛跑或拥挤, 有的学生爱扒在二楼、三楼、四楼的拦水墙上往下看, 随时有跃下、跌倒的危险。
6. 学生喝生水容易犯病的隐患。
农村学校自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后, 尽管一费制只收自愿购买部分, 国家拨的公用经费只能保正常的教学运转, 经费还是紧缺, 更不能违规收费, 所以没有经费买柴烧开水, 各班也无能为力配备饮水机, 下课后, 学生分别喝生凉水, 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7. 扒树, 爬山存在的安全隐患。
山里的孩子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环境里, 山大树多, 近十年来, 绿化荒山, 封山育林, 退耕还林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山里绿树成荫, 成片长成了森林, 野猪和狼等野兽纷纷回归繁衍, 到处都是, 随时都会给中小学生带来伤害。放学后, 有的小孩调皮好玩, 上树摘野果, 抓小鸟, 随时有摔下的危险。
8. 暑假学生玩水的安全隐患。
暑假比较长, 学生都在家中渡过, 而乡间众多的河流、水塘、小堰和水库就成了孩子们的玩耍天地, 有时跑到河中捉鱼摸虾, 有时天热了有意跳进水中玩耍, 他们既没有游泳的本领, 更没有自救的能力, 所以淹死小学生的事时常发生。
二、校园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应对
1. 学校成立安全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 亲自抓, 制定好安
全责任制度, 创造文明安全校园, 实行校长挂帅包校, 班主任包班, 路队教师包湾, 值日教师包天责任制, 做到分工明确, 责任到人, 一天一操两队三讲到位。校长分别与班主任, 值日教师, 路队辅导老师签订责任状。出现重大事故, 信息及时上报, 并迅速果断采取自救措施。
2. 学校广泛宣传学生平安保险方面的知识, 让每位学生家
长都懂得投保的好处, 认识投保的重要性, 家长自愿投保, 踊跃投保, 使保险公司当好学校安全防护的坚强后盾, 为校园安全撑起一片绿阴。
3. 呼唤卫生检测及卫生防疫部门, 每学期不定期对学校周
边代销点、小卖部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查, 秉公执法, 对伪劣商品及不合乎卫生标准, 过期饮食等“垃圾食品”坚决销毁, 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予以重罚, 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4. 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 班主任主题会, 定期对厕所、教师宿舍和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和维修, 发现问题, 及时封闭使用。
让学生远离危险, 时时有安全意识, 有防患意识。
5. 建立路队护送制度。
将学校服务区内, 按村民小组或自然湾成立路队, 教师包路队, 路队辅导老师选好路队长, 了解学生上学或放学路上的纪律情况, 定期召开家长会, 把安全列入“三结合”教育范畴之内, 特别是大暴雨期间做到放学教师送, 上学家长送, 做到万无一失。
6. 坚持不懈地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社会学校制订相应的法规和纪律, 末满12岁儿童不准在公路上骑自行车, 严禁扒车, 学生放学时组织学生排好队, 路队到湾不能散, 手持标志有序横穿乡村公路。同时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社会, 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7. 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对学生和家长要加强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种农药的管理, 学习识别有毒植物, 对不熟悉的植物或食物, 要了解清楚能否食用或食用方法后再食用, 预防食物中毒;使用煤气或电器设备 (如煤气灶、热水器、电暖器等) 时, 应了解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儿童要禁止使用, 要么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同时要加强家庭用药和化学品的管理和存放, 以免儿童误服误用。
8. 暑假前对学生开展游泳安全知识教育, 让他们了解溺水的预防措施, 自救和急救措施。
篇4:仁和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1)哪个部门、哪个年级、哪个班级发生事件,就由相应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处理,其他部门相互支持,在校安全领导小组指挥下,共同配合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2)快速反映原则。学校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按照逐级上报原则,在第一时向上一级报告。相关科室得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果断处置。
(3)坚持安抚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重在思想教育,做好、做细思想工作。
(4)一切以保护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为目的,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篇5: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有效处理学校突发安全事故,使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八里小学校园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学校成立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指挥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闫卫平副组长:金明 成 员: 王善民 尤虎生 各班主任
突发安全事故报告联系电话:7387632 根据安全应急事故的要求,领导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及交通工具,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和配合。
二、学校突发安全事故种类: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含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学校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集体损伤三人以上的,属重大安全事故。
三、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
2、学校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突发安全事故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向公安、交警、卫生、消防等
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学校本着“先控制、后处臵、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卫好学校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上交学校突发安全事故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校接到突发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及时向县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臵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纪律处分。
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现场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主要负责人。
2、学校利用校园播音系统或钟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组织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楼道间要有专人组织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3、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现场教师指挥学生紧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主要负责人。
2、学校要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救治,及时报警110、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3、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三)危险药品安全事故
1、学校危险药品要求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2、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现场教师要及时将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将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3、在最短时间内将受伤师生送至医院抢救,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四)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
1、学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2、学校D级危房一律不允许使用,封闭的D级危房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3、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组织师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对受伤师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110、119、120请求援助,封闭事故现场。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五)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申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六)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或相关主管人员不得放行,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或其他相关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依法尽全力进行制止,同时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七)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立即停止学校内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校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
2、积极协助卫生机构救助病人。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臵工作。
(八)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校医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
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电话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篇6: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后果、实验室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严重后果,受骗遭抢的危险等,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2)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篇7: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引发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 人群高度密集。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 个体认知和防范能力都比较弱, 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整体看来, 引发中小学校园危机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社会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 又有校园自身的管理疏漏和学生个体的心理原因, 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 社会原因
(1) 社会矛盾的激化
学校是社会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离不开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近些年, 各类社会矛盾和阶层矛盾日益增多, 一些不法份子和激进份子将罪恶投向了防范能力最弱的在校中小学生, 中小学校成了他们厌世泄愤的重要场所。据统计, 2010年4~5月, 国内连续发生6起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杀戮犯罪行为, 造成18人死亡, 80多人受伤。通过调查发现, 采取暴力举动的这些不法分子多数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 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薄弱, 面对社会不公、弱势歧视等现象时受到委屈和凌辱, 便将这种社会愤恨发泄到他人身上, 发泄到防御能力最弱的孩子身上。
(2) 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 也是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老师。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习惯以及行为的养成等与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家长的管教方式、家庭的环境氛围等往往是影响未成年人不良习气的首要原因。不良家庭教育如过度溺爱、骄纵无度、任意打骂、放任自流等方式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以往社会调查显示, 校园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多数是出自于这样的家庭, 特别是出自于不完整家庭, 如单亲、离异和再婚家庭等。在这样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 容易形成非健全的人格特征, 容易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而走上歧途。
(3) 大众传媒的伪科学传播
信息社会, 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介手段已经成为联系社会各方的重要纽带, 但大众传媒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能传播真、善、美, 又可以传播假、恶、丑。换句话说, 大众传媒在发挥积极效用的同时, 也在向师生们传达种种不良信息, 影响那些不谙世事的未成年学生。如网络世界中的杀戮、情爱、暴力、争斗等不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内容还普遍存在。由于没有较强的自控和分辨能力, 中小学生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媒体信息的影响而无法自拔, 产生过激和违法犯罪行为。
(4) 安全法规的疏漏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 最难解决的就是责任划分的问题。目前, 国外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 并且成效较大, 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立法工作还不成熟, 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两项部门规章针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对不同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大体上的责任划分, 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和界定, 责任划分模糊, 法律效力不强。
2. 学校原因
(1) 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校园安全如同交通安全一样, 不应该也不能出问题, 一旦出问题就可能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一些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对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学校管理者甚至认为, 学校只要不出大事就可以, 对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 致使一些原本可能避免的校园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另外, 部分专任教师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 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学习成绩上, 对学生身心异常、班级隐患等缺乏预警意识, 没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 增加了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
(2) 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 应该落实到位。当前, 绝大多数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疏忽和纰漏, 这是校园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诱因。如一些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明显的不安全隐患, 教学设备陈旧老化, 不符合国家的基本安全标准;学校校舍、门卫管理制度不严;校园食堂卫生不达标, 管理混乱;学校校内外交通不畅, 危险隐患多等等。这些管理工作中的疏漏, 对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助推作用。
(3) 安全教育工作滞后
很多学校安全保护意识缺乏, 安全制度不健全, 安全管理出纰漏的同时, 更缺乏对师生及时必要的安全教育。一些学校往往是出了事情才会想到要对师生主体进行安全教育和预防演习, 殊不知为时已晚, 犹如亡羊补牢, 收效甚微。更有些学校打着安全教育的幌子以蒙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待检查结束后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 存在侥幸心理, 为校园安全事故的产生埋下了较大隐患。
3. 学生个体原因
(1) 生理发育不成熟, 易受伤
学生是校园的主体, 是教育教学的主要对象。中小学生均是未成年人, 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 难以抵抗外界的诱惑和危机。从生理学上来看, 中小学生处于生理发育关键期, 各部分器官和组织发育不成熟不完善, 极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尤其是小学生, 骨化尚未完全, 骨骼的弹性大而硬度小, 外力或运动不当时容易出现脱臼和变形。另外, 小学生肌肉纤维比较细, 力量和耐力较差, 运动强度太大易导致肌肉损伤。如2009年4月17日, 张家口一小学生上体育课时, 被废旧汽车轮胎做的体育器材砸伤, 右小腿骨折;2008年10月14日, 成都市某小学学生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跑道上跑步, 造成9级伤残。
(2) 情绪波动大, 易冲动
小学生情绪容易冲动, 情感和行为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在自控能力上小学生较之幼儿有了进步, 但仍然较差, 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暗示, 产生模仿行为。如2011年4月26日, 福建南安某小学学生模仿电影情节活活将同班同学打死。初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时期, 俗称“心理断乳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内心世界比较单纯, 想法幼稚, 但情绪和行为的两极性表现非常突出。他们既可以全身心地冲锋在前做好事, 也可以不顾一切地做坏事, 感情波动较大, 极易受到周围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如2011年3月28日, 包头某中学学生因“三角恋情”发生群体打架斗殴事件, 造成1名学生重伤;2010年11月16日, 琼海市某中学一女生因生活琐事遭室友群殴, 事件性质恶劣。
(3) 抗挫折能力差, 易偏激
中小学生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时, 其心理承受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有些孩子抗挫折能力较差, 遇到问题悲观沮丧、意志消沉, 心情压抑, 不愿与他人沟通倾诉, 长此以往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碍, 当无法释放时就会采取过激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据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 中学生平均5个人中就有1个曾经考虑过自杀, 占样本总数的20.4%, 而为自杀作过计划的占6.5%。其中, 女生比例高于男生, 高年级比例高于低年级。可见, 中小学生心理脆弱, 经不起挫折, 轻者自暴自弃, 重者就可能选择轻生, 行为偏激。
(4) 性格未定型, 易自卑
中小学生思想单纯, 对什么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和友谊观等还缺乏全面的认识。他们精力很充沛, 愿意去从事自己喜欢做的事情, 但性格上还没有最终定型, 处于活动和变化期, 可塑性较大。他们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许, 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尤其是一些出自单亲家庭的孩子, 自尊心较强, 这样的家庭出身往往让他们背负着较大的心理包袱。他们害怕被人看不起, 不愿与他人提起自己的家庭, 性格内向, 长期压抑和封闭自己, 容易形成自卑心理, 产生心理疾患, 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二、防范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建议
引发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忽视其中哪一方面, 中小学校园安全都会受到威胁。为此,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提出要“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 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这也是从国家制度层面给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 要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确保学校教育教学顺利、有序地开展。
1. 构建社会安全网络
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 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 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外, 很多国家将校园安全事故列为“国家责任”, 如在韩国, 校园安全事故是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预算依据, 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补偿属于公共保险范围;在日本, 内阁政府为帮助学校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 以特别交付税的形式拨付补助经费。可见, 保障校园安全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工作, 需要全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的重要性, 积极开展社会安全教育, 宣传安全和法律知识, 共同构建社会安全网络,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 保障校园安定。
2. 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管理者应该时刻保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观念, 做到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为了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应首先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如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巡查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具体实际, 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实施方案, 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 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 校园安全工作也应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学校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将防范事故上升到生命安全教育的高度, 培养师生珍惜生命、善待生命的意识, 增强其自我保护、防范的能力, 以远离和抵御各种危险。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如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等, 让师生充分认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让安全知识深入人心;要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应急疏散演练, 防灾、防火和防震演习, 提高师生应对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教师要特别关注有异常表现的学生, 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和联系, 化解矛盾和纠纷。通过系列校园安全教育活动, 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保证校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4. 健全校园安全立法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 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目前仅有两项部门规章制度对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说明和解释, 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事实上, 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是校园安全得以维护的法律保障。当前, 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专门为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详细规定和责任归属的法律, 以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校园伤害案件。同时, 利用法律手段, 督促和要求学校及受教育者家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 校园安全责任重大, 不可忽视。校园安全工作应时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 着眼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 严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让他们远离危险, 远离伤害。
参考文献
[1]王晓宏等.中学生校园伤害现状调查与分析.现代中小学教育, 2012 (1) .
[2]王才领.校园安全立法的内容结构及其属性新论.教育与职业, 2011 (18) .
[3]钟素花.全面质量管理视域下的校园安全管理.教学与管理, 2012 (3) .
[4]王道春.西方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 (3) .
篇8:新纪元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管理
第二条 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
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积极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内部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各类暴力侵害师生的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妥善处理学生伤亡事故。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应当结合当地治安案件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预防绑架、抢劫、伤害与消防逃生等教育及演练工作,提高学生防范伤害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重视法制教育。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校要聘请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学生的法制纪律观念,自觉抵制各种不法侵害。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心理和行为有偏差等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心理干预。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治安管理责任制。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当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治安工作管理制度。各校须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发生校内重大治安事件和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隐患的学校,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学校治安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车(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门卫、巡逻、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健全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学生宿舍管理、安全检查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
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校外人员和车辆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入内;制订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制度,规模较大的学校不仅应有专职保安员,还应设专职的保卫干部,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寄宿制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寄宿制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六条
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寄宿制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七条
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三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八条
建立校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寄宿制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教职工宿舍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
建立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检查基础上,针对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特点,应专门组织消防设施、危房、破旧校舍、卫生等综合性或专项安全检查,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坚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登记制度。排查后应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的设施,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学校无力解决的,要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
第十一条 积极协助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校内外暴力侵害师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四章 楼梯走道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楼梯间应有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专人定岗疏导,切实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在楼道和在大型活动地方等拥挤场所活动的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加固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改进。
第五章 学生离返校安全
第十五条 建立学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作,制订详细可行的接送方案,确保寄宿制学生安全往返学校。
第十六条
针对寄宿制中小学学生集中在节假日前后离校和返校的特点,应根据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第六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应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用好《人·自然·
社会》等地方通用课程,落实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要求。利用班会、墙报、广播等途径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预防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建立专题安全教育制度。在开学初、放假前,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寒假期间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燃放常识教育。针对学生溺水事故多发频发的特点,开设专题防溺水事故的自护自救教育,切实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针对本学校的地质灾害隐患、地势特点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各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预案演练,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一次全体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强化措施,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切实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家校联系,建立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畅通的联系方式,积极探索加强家校共同实施安全教育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实行校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职责,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制订目标管理细则,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针对寄宿制学校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三条
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有校内游泳馆(池)等设施的学校可开设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八条
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十条
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乘船安全工作。需乘船上学和放学的学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学生乘坐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舶,严禁超载。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村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水平,预防与控制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卫生保健机构、总务(后勤)、教导处等有关部门参与。
第三条 学校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学校预防保健工作。学生数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小学校必须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其它中小学要配备专(兼)卫生保健人员,也可聘请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兼职。班主任要积极参与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掌握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了解健康教育课内容。
第四条 加强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参加有关学校卫生防疫、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的能力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要制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治、学生健康检查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学校每年初要制订卫生工作计划,年终要进行认真总结,并把卫生工作纳入评优评先内容。
第三章 学校健康教育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落实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计划,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各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教育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根据不同年龄段开设不同内容的健康教育课程,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程安排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通过主题班会、知识竞赛、板报、广播、宣传图片、VCD录像片及多媒体技术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 按照不同年龄开设相应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课程或讲座。初中以上学校应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 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有关卫生部门的评价和监督审核,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学校的教室面积、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和隔音效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人均面积应在3平方米以上,且采光、通风换气良好。生活洗涤水槽人均0.05米以上。
第十二条 学生食堂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并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污水排放和废弃物存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有数量足够、方便师生使用的水冲式厕所。其设计和用材应便于通风祛臭、防蝇防蛆、冲洗保洁,粪便处理应实行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或纳入市、镇污水处理系统。粪池要密封,做到不渗漏,不满溢。
第十四条 学校应使用城镇水厂供应的管网水。没有管网水需使用自备水源的学校,其自备水源周围50米内必须无污染源,并要建有消毒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要设卫生保健室。卫生保健室的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并有上下水设备。保健室的各种图表要上墙。仪器设备最低要达到教育部《中小学卫生室器械设备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饮食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副食品店、自备水等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副食品店一律不得开办。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对患有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人员必须调离岗位。
购销和使用的食品应当定点采购并按规定索证、验收,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食品加工过程和储藏必须做到生熟分开;餐具必须采用高温或药物严格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食品及其原料贮存和食品制作间要落实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负责,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学校必须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特别是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食堂、副食品商店,必须把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管理,定期检测、定期消毒,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饮用水。向学生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的合格证书。提供安全饮用水确有困难的学校,提倡走读学生自带开水。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馆)、文体、会议场馆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要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学生宿舍应保持清洁整齐,并敦促学生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卫生部门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保持校园环境清洁整齐,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厕所要每天进行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异味、无蚊蝇。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十八条 学校传染病预防与管理
认真落实晨检制度,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要在校医的指导下,及时了解掌握早晨到校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做好晨检记录,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趋势,重点做好相关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春秋学校开学时,要重点做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对学校环境卫生和食堂饮用水卫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
学校要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当地卫生、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如有必要,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应急免疫接种工作。
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时,学校要按照《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学生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督促无证和漏种儿童及时补证、补种。
第十九条 学生健康体检和常见病防治
学校要每年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进行学生健康体检的单位必须是具有预防性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体检结束后,学校要将体检结果通知学生家长,使家长及时了解子女的健康状况。学校要对学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诊复查治疗。体检单位要对学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全面分析,以便学校能够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实验室、医务室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卫生档案建设。全面详尽地记录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生长发育、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以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师生健康监测制度,对因病缺勤者进行登记汇总并分析,及时发现事件隐患。要加强与所属区域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的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提早做好预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学校传染病爆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当地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部门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各校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在全教育系统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者,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有关责任人以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平安校园,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校舍建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建设报批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扩建校舍的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坚决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
第三条 学校的水、电、气及食堂锅炉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进行选址、施工和安装。
第四条
完善减灾、防灾基础设施和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器具、应急照明灯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在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避难场所等地,要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对原有建筑消防通道不符合现有消防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条
学生宿舍、校园内教职工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电脑室、图书室、会议室等人群集中场所列为重点监控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落实房屋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档案,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管部门等相关情况资料都记录在档,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凡危房必须根据规定进行处置:
——B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并加强日常监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C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抢修、消除安全隐患,经资质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不能马上修缮的,不得使用,要指派专人加强监控,防止升级为D级危房。
——D级危房的处置:立即拆除。暂不能拆除的不能改作他用,在危房周边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严禁师生进入。
危房解危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并经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报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
第七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和避雷、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对电路、锅炉、煤气、化学物品等易引发火灾的设施、物品重点进行检查,对避雷、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对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等场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和检查,建立消防检查记录台帐制度。
第九条
对师生员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向师生员工宣传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实验操作等消防安全知识,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他们提高应对火灾险情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指导学生预防事故和实施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加强对校舍安全工作的领导,把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大工作力度,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教育系统校舍安全负领导责任,校长对本单位校舍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部门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常检查、不松懈,发现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把危房破旧校舍改造任务作为首要任务,优先安排投资计划,落实土地指标、资金等,加强计划管理,限时完成改造任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防洪水、防台风、防雷电、防地质灾害、防火等灾害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应急预案要体现及时性、有效性。已经制订的应急预案,要根据学校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使师生掌握在各种突发性灾难面前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将应急演练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台风和洪水期间,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针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农村学校特别是地处山区农村学校师生的安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台风频发地区中小学校开展专题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应对台风等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实具体人员。值班人员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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