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性(精选八篇)
规范理性 篇1
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发展, 人们心理上的调节机制时常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 给患者造成强烈的心理反应。医患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防范医患矛盾的升级, 医务人员要依法行医, 严格按医疗规程完成医疗任务, 同时要在医患关系的“软件”上狠下功夫。即不仅要通过沟通了解医疗文书上的规范性的病历资料, 更要了解一些患者个性形成的相关因素, 从而更好地预见患者的心理反应和行为方式, 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1 护患纠纷的主要原因分析
1.1 护患沟通信息不到位
临床患者就诊时, 护理人员不能充分认识患者特殊生理状态下的心理状态;简单、机械、程式化地书写护理病历, 没有看到病历资料的潜在内容和联系;对于患者的资料收集缺乏耐心, 听完患者的叙述后, 不能仔细认真地分析患者的个性形成要素, 从科学的角度,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患者讲述病情的转归;对患者的病情和个性不能作出综合的评价, 对患者进行医疗护理指导时发出错误的护理指令, 从而使患者失去对护理人员的信任, 引起强烈的心理反应, 导致护患纠纷的发生。
1.2 护理医疗技术不精
在临床治疗过程中, 患者要接受许多的护理技术服务, 医护技术的娴熟和精湛, 直接关系到护患的信任。所以,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不仅仅要有好的服务态度, 更重要的是和患者建立互信。在做每一项护理技术操作前, 要向患者详细解释此项操作的功能和作用, 让患者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得到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这样才能顺利地完成护理操作。切不可自以为是, 想当然地认为患者肯定理解自己的意图, 这样就可能在操作过程中, 得不到患者的充分配合, 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意外, 引起医疗纠纷。
1.3 护理服务的终极目的不清
护理工作的对象是人, 终极目的是为人的健康和康复服务。护理工作人员不可简单机械地认为护理服务就是完成一项医疗任务, 要适时、适地、适情地去完成医疗任务, 否则不仅将会引起道德的谴责, 有违社会伦理, 而且会引起严重的医疗纠纷。在科学行为和道德、社会伦理有矛盾时, 一定要和患者加强沟通, 得到患者理解同意的前提下, 严格履行符合法规的医疗程序。人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 还具有社会属性。不可将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割裂开来, 那将导致严重的法律问题, 违背治病救人的宗旨。
2 科学和人文并举, 防范护患纠纷之前提
说到底, 人的成长离不开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只有充分了解患者的文化背景及社会环境, 才能对其价值取向有所评估, 对其个性形成有一个理性的分析, 从而对其行为方式有一定的预测。也只有这样才能与患者沟通时做到有的放矢, 不能一味的凭“好心”去完成护理医疗工作。
在给予人文关怀的前提下, 只有严格地按科学程序进行治疗护理操作, 才能更完美地完成对患者的全方位服务———整体护理和针对个性的特殊性服务的完美结合。
3 加强科学规范流程, 理性防患护范纠纷
只有做好患者的科学规范的流程管理, 才能理性地防范护患之间的纠纷。具体的防范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3.1 建立科学规范的流程, 保证信息采集的完整
全面细致完成患者医疗信息的采集, 对于分析和研究患者的病情和个性有积极的价值。尤其是标准护理病历的规范采集, 可以完整勾勒出一个人的生物学信息、心理反应和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
3.2 掌握信息资源, 建立护患信任
掌握了患者的生物学信息、心理反应特点和社会环境对其的影响后, 在对患者生物学疾病、个性形成和价值取向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依据科学的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知识, 对患者进行科学有效的护理指导。在整体护理的基础上, 提供个体化的针对性服务, 建立护患的高度信任, 让患者从主观意识和客观医疗技术服务上切实感受到医务人员对其生命的尊重和重视, 从而积极有效地配合医疗工作。
3.3 提高护士的整体水平, 注重护理质量的升级
护士医学护理质量的提高, 不仅要注重医学知识和技能的精益求精, 更要注意护士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知识面的拓宽, 对于护患纠纷的预防有着重要作用, 比如:宗教的了解、在语言和禁忌上的尊重, 更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加强医患之间的亲和力;文化背景的了解, 更能了解其价值取向, 对于患者个性评估和行为方式的判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3.4 充分认识人的属性, 全面提高护理意识
世界卫生组织 (WHO) 曾对健康下了这样的定义:“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 而且是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或完全安宁 (completewell-being) ”。
人的疾病是指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的不适应, 只有通过对“疾病”概念的重新认识, 全面提高护理意识, 才能将护理工作做得更加完善, 才能使患者得到身心全方位的康复。只有医学模式的转变, 护理功能才可能发生转变, 随着整体护理的开展, 做到“因需施护、因人施护、因病施护”[1]是“以病人为中心”的体现, 也是护理学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地发展护理学科, 才能更好地提高服务质量, 满足患者的各种需要, 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参考文献
理性对待拼车族 规范引导拼车行为 篇2
这两年人们通过拼车完成各种出行需求,拼车回家过年、拼车上下班、拼车旅游,拼车接送孩子上放学。尤其年关将至一票难求,越来越多的人都是选择拼车回家的。但有关部门表示,有偿拼车涉嫌非法营运,这成了很多拼车族心头的一根刺,头顶的一把刀,担心有关部门会封杀拼车。
拼车并不是洪水猛兽,有关部门完全不必紧张,更不必将其歪曲为非法营运。所谓拼车,是指熟人或陌生人之间,为了分摊成本,临时性或定期合乘或合租一辆车的行为。拼车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更非商业运输,谈何非法营运?这只不过是公民个人基于自愿、环保、方便、经济的原则实施的民事互助行为,利人利己利国,有关部门即使不给予鼓励和保护,至少不应禁止。
拼车也确实存在风险,正因为存在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保护。拼车的风险,主要在安全与责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议一是拼车人自身要有一定安全意识和防范心理,尽量和熟人拼车,避免与陌生人进行拼车。与陌生人拼车,先要互相查验有效证件,并告诉亲友情况。二是必须保证驾驶员的资质,最好是老司机,熟悉车况、路况。三是尽可能事先签署书面的拼车协议,对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是长期拼车或长途拼车,这是必要的。最后,车辆最好能有座位险。理性对待拼车族,让拼车成为多赢之举。有关部门不妨组织法律专家制订拼车示范协议,提供给拼车族参考。至于其他的事,就让拼车族自己协商吧。
关键词:拼车,非法营运,拼车族,拼车协议
规范教育与自由的理性探索 篇3
【关键词】规范教育;规训;自由
《资治通鉴》里说:“太刚则折,太柔则废。”规范与自由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作为矛盾,他们相互排斥,要规范就很难得到自由,自由了则很难统一规范;作为统一体,他们则又相辅相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学校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既强调对学习者的统一管理,又强调学生的自由发展。学校组织形式本身就包含着一种规范性的根源:把“规定年龄”或“规定身份的人”强行约束在“规定空间”内按“规定要求”进行“规定活动”[1]。在学校中,教师就代表着权威,教师掌控着学生,并评价着学生,他们都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诱导性地或强制性地使学生承认或接受自己的文化权威,所以当有学生试图挑战这种权威时,教师就会不自觉的表现出来一种控制欲,教师在和学生权利的对抗中始终独占上风,而学生作为强权的对抗者,即使暂时屈服于强权者的意志,却没有从心理认同这种意志,所以,这种对抗从来不会停止。
一、规范与规训
福柯曾经说过:“规训是权力的个体化技巧,规训在我看来就是如何监视别人,如何控制他的举止,他的行为,他的态度。”[2]规训通过各种规范化的训练来判断、约束、矫正、改造受教者,这其中包含着强制之意,力图使受教者走上一条安排好的路,按照既定的规划发展。规训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造就一个自由而又理性的、具有自主精神和创造力的个体,它的主要目的在于受教育者的驯顺性和操纵性。在这过程中,各类规范化的活动会逐渐打磨掉受教者身上不符合程序的东西,最后培养出大量遵守规范的“秩序人”,就如同每个学校在新生开学时都会安排一个活动——军训,目的就在于那些不符合规范的言行扼杀在摇篮里。
而规范是由人为制定出来的,或者约定俗成的规定、标准。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强制之意,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受教者自由,没有恶意的压迫性。而学校为了能够有效的管理在校学生,达到一定的管理目标,有时候会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度”。当一个学校把规训和规范、规则划等号时,毫无疑问,这就是对规范的异化。在规训的活动下培养出来的“好学生”,他们听话懂事懂规矩,遵守校规班规,从来不顶撞老师,对老师提出的要求或意见从不反驳,是老师眼中的乖乖学生。这种乖乖学生在学校听老师的话,在家里听父母的话,在工作中听上司的话,不会玩、不敢玩、每天被灌输着从中华五千年流传下来的知识,没有创造力,没有自主性,把别人强加的意志当做自己的意志,而大家居然都觉得这样很好。是不是这社会上所有的人,包括老师、家长都有一种控制欲,不容他人反驳,不容他们挣扎。丧失了灵魂的自由,只有身体还在坚持着服从,久而久之,连灵魂也觉得麻木,变得越来越禁锢。有个初二年级的学生在作文中是这样形容老师的,他说在幼儿园时就学过一句话:“老师就像园丁,哺育你们成长”,上小学后就会出现这个句子,小学高年级时考试时会出现一个句式“老师就像XX,XXXXX”来让他们填空,而深爱园丁思想教育的他们,大多数都会不假思索的写上“园丁”。某一天,他突然发现学生脑中比喻老师的词,几乎都被“园丁”占据了,他怀疑了,难道没有其他词来形容了么,想了很久得出了一个词----“导游”。导游是个很适合比喻老师的词,老师带领学生参观这个世界,有人看见了树,有人看见了草,每个人发现的景色都是不一样的。老师教给每个学生的内容是一样的,而学生感悟不同,理解不同,于是造就了不同的人才。反观“园丁”园丁这个词,他是严谨的代表,规范的代表,花草在花园有限的空间中生长,园丁会给花草浇水、施肥,保护它们不会被外界的风雨摧毁,但是他们的命运石决定好了的,玫瑰不会变成月季,百合不会变成牡丹,当他们的枝桠生长的超过园丁的蓝本之后,园丁会毫不犹豫的砍掉“多余”的部分。所以我们也不会奇怪这位学生会在作文的最后大声呼喊出自己的心声:“我希望老师像导游,带领我们区游览各种美好的风景,而不像园丁,修剪掉我们不听话的枝桠,最终让我们长成了只会听话的植物。”
二、规范的价值
学校制定一系列的规范、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彰显受教育者的价值。而规范的价值是外显性的,必须在生活中得到一定的证明,保障学生的权益。
1.规范的价值就是自由性,要保障学生身体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我们都有过这样的一段经历:在上小学时,老师会要求我们上课坐端正,手背在后面,上课发言要举哪只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文章,讲的是学校在大礼堂開会,大家都被要求坐的端端正正,不能动。这时一个学生后背很痒,他很想挠挠,可是看到班主任“严厉”的眼神后,他忍住了,直到结束都没有挠,他看到老师“赞许”的表情,觉得自己做的很了不起。看了之后觉得这些规矩、规范真真是要命的东西,不仅在身体上束缚了学生,而且在心理上也在慢慢侵蚀学生的活力。后背痒挠挠有什么大不了?为什么不能动?我们的学生没有思考为什么他们应该遵守这些“规范”,只是一味的讨好老师,听从老师的吩咐,变成了一个只会听话的木偶。作为学校的规范,首先应该保障的是孩子的价值,而不是仅仅只为了维护课堂秩序而制定出的冷冰冰的规矩。课堂上充斥着控制、束缚,学生没有从课堂教学中体验到舒服、自由的感觉,上课变成了一种机械性的活动,导致一部分学生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
2.规范的另一价值是工具性。首先为教学活动提供边界和秩序保障。通过规范老师和学生的言行、权利及义务,划定活动范围,告诉学生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其实就是划定了一条边界。比如我们从小学开始就会遵从一种仪式:上课铃声响起,老师走进课堂,我们会起立,大声喊“老师好”,老师则回一声“同学们好”,这种仪式对学生和老师来说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范,其目的在于:其一,表示教师的权威性和地位,如果哪位同学没有起立或拖拖拉拉,教师则认为他受到了侮辱,这是对他身份的一种轻视,对课堂规范的一种挑衅。其二,在于让学生迅速脱离下课时懒散的状态,更迅速的调控课堂秩序。所以在学校中,教师可以通过一系列规范来让学生承认并服从于他们的意志。
三、规范与自由
对于学校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3]。而规范的存在不仅仅是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空间,更重要的是保障在规范内的自由,促进自由价值和意义的实现。
现在有很多的初中生打着“在学校,没自由”的口号做一些令老师觉得很“困扰”的事情,如破坏公物还引以为荣,经常对老师进行恶作剧等,也有学生在作文中悲观地写道,这世界根本没有自由,学校对她来说就是罪犯的“囚笼”,而她却不知道到底犯了什么罪。在他们眼中自由是什么?是上课可以随意说话?是不想上晚自习就回家?是去远方旅行?是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有个学生在作文中这样写道:“难道真正的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自由和束缚是并存的,他们都是通往幸福不可或缺的素材,所以,你必须要像一支铅笔一样,允许、甘愿自己被一只手握住,这样才能发挥出人生的价值,通往幸福。”学生在学校中生活,他们理解所有的规章制度并且遵守它们,虽然偶尔会消极抵抗,但这是他们选择能够保卫自己自由的方式之一。在学校中,自由不是教师的馈赠,不是学校的赋予,而应该是被保障的基本的权利,有自由才有创新,思想才不会被压迫。有个学生在周记中写道:“我们的历史老师换成了幽默风趣的石老师,大家都很喜欢石老师,毕竟原来的老师太严肃死板了。”这只是一个学生表达自己喜好的话语罢了,但老师却用红笔勾勒出来,并在旁边认真的写了一句教育性的话:“不可厚此薄彼”。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在学校中,保障学生的言论自由,保障学生的自由选择权,这才是正确的规范之道。有时候教师们都往往过于自信,認为学生们都是很无知的,认为自己掌握着绝对的真理,然而,教师们却忽略了一个问题,他们已经被各种标准答案,各类标准模式腐蚀了,在面对问题时,会形成刻板印象,处处以标准答案来要求学生,限制学生的思考。
规范性的教学活动意味着它具有绝对的强制性,而寻求自由则是人的自然本性,不愿意服从和接受约束几乎是儿童的天性,如果学生无法对学校进行的一系列规范活动心服口服,那么学生就会和教师乃至对学校本身做出抵抗。主要形式分为两类:一是公开抵制和隐蔽抵制。在正常的课堂过程中,大声喧哗、起哄、讥笑老师,故意扰乱教师正常教学活动等公开的挑衅活动;隐蔽抵制主要是学生在老师讲课过程中,玩手机、看漫画、转笔等一系列隐藏的活动;二是有意抵制和无意抵制。有意抵制指的是学生明知作出的行动是违反常规而作出的积极抵抗,主要是为了表示对压抑自由的抗议;无意抵抗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意识显露的违反常规活动,如交头接耳等活动。在面对学生各种各样的抵抗时,教师所做的不是更严厉的规训,而是人性化的规范,不是为了安静压抑的秩序,而是为了学生更美好的未来。理想的规范教育,是能够在严格的管理空间内让学生感受到自由,获得自由,二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自由也不是能够为所欲为,而是能够在掌握规矩之后还能感受到心灵的自由。
自由是人一生永远追求的目标,规范是为了得到自由,我们要的规范是人性化的规范,是注重价值的、为学生美好未来着想的规范。教师既不能无视规范纪律,又不能过于注重规范使学生丧失自由,如何把握好规范和自由之间的“度”,这对教师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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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规范理性的理论解析与重构 篇4
已有研究关于理性的探讨大多出现在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当中, 在管理学领域, 从理性层面挖掘经济行为主体之间 (主要指消费者、企业和政府) 行为逻辑关系的研究, 则相对较少。多数学者普遍的做法是, 在古典经济学“理性人”或“经济人”假定 (即行动者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决策) 的理性前提下开展研究, 也就是说, 管理学领域的学者们大多是在理性标准既定的条件下来讨论变量间的相关关系。然而, 随着众多学科流派对经济学“理性人”假定的质疑和批判, 这种做法值得进一步推敲和探讨。本文通过对经典理性理论的回顾与梳理, 提出“消费者规范理性”这一概念, 并试图从规范理性和经济理性两个理论视角以及个人、组织和社会三个理性载体层次来重新构建理性的内在结构, 即“理性金字塔模型”。通过这种理性的重构, 使得我们可以从经济理性与规范理性两个层面来探讨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逻辑关联, 从而为管理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理性视角。
二、理论梳理与回顾
18世纪西方世界思想启蒙运动的兴起引发了学术界对“理性”和“理性行为”的探讨, 同时, 古典经济学中对“理性”的假定和诠释也遭到了多领域观点的挑战和威胁。本文试图从规范的视角, 通过回顾和比较理性理论三位代表人物韦伯、帕森斯和科尔曼的观点和立场, 重新构建管理学意义上的理性内在结构。
(一) 韦伯的理性理论及其发展
在传统意义上的“理性人”假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 多数学者已经认同这样的观点——人类行为远比传统经济理论中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设更为复杂, 并开始从不同的视角积极构建理性的内在结构以对现实的社会现象进行更好的解读。其中最有影响的理论莫过于韦伯关于社会行动的理性划分。韦伯将社会行动的理性区分为四种类型: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传统理性和情感理性。工具理性指行动者通过财富的计算选择手段与目标;价值理性指行动者根据既定的价值体系进行行为选择;传统理性指行动者根据习俗或惯例进行行为选择;而情感理性是指行动由行动者的感情或情绪状态决定。其中, 情感理性是一种对即时环境进行反应的短暂的思维状态, 它不是随着时间消失, 就是向工具理性或价值理性转化。
继韦伯的理性理论之后, 学者们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韦伯的理性划分进行了改进或补充。瑞德曼突破了韦伯原有的理性视角, 将理性分为处方理性和计划理性。前者指行为由内化的习惯、准则、风俗、法律或者过去行为的唤醒所决定, 与韦伯所定义的传统理性的概念相一致;后者指行动者主动寻求问题解决办法的行为方式, 相当于韦伯观点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组合。
(二) 帕森斯的理性理论
对帕森斯来说, 他的“行动的自由意志理论”意味着对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和理想主义中的有益的假定和概念的综合。他从功利主义理论那里借取了手段—目的的结构, 同时又将韦伯的行动价值内涵和杜尔凯姆的道德整合观念引进自己的理论当中。在他的社会行动逻辑框架中, 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假设和论述:
第一, 一个社会行动逻辑上包括四个方面:行动者、目的、情境、规范约束。第二, 所有的行动都有一个规范尺度, “规范”一词指: (1) 行动者用来选择方法和途径的约束条件; (2) 行动应遵循的命令、意愿等; (3) 所有被行为主体内化的价值要素, 包括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其他价值观。帕森斯关于规范的观点改变了人们看待人类行为的角度, 它使人类的理性行为在利益最大化和非利益最大化的双重视角下得到了一种新的解释。
(三) 科尔曼的理性理论
在帕森斯的理性理论中, 社会规范被看作是既定的条件, 行为主体 (个人或者组织系统) 在规范的指导下进行理性选择以达到一定的目的。而科尔曼是这样解释社会规范的:社会规范是人们有意创造的。创造并维持规范的人认为, 如果遵守规范, 他们将获益, 如果违背规范, 他们将受伤害。规范蕴含着利益, 但规范蕴含的利益不能必然形成规范。利益为规范提供了基础, 即接受规范所带来的外在影响的人们产生了对规范的需求。科尔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认同韦伯关于理性的讨论, 但他认为韦伯的理性划分究竟针对的是微观个人还是宏观社会, 以及这两种理性如何连接起来, 这一点始终含糊不清。因此, 科尔曼以宏观的社会系统行为作为研究的目标, 以微观的个人行动作为研究的起点, 从不同行动者相互依赖的行为入手, 研究个人行为如何相互制约形成社会系统行为, 以及社会系统行为对个体行动者的限制和影响, 以此来解释理性从微观到宏观及宏观到微观的过渡问题。
三、理性模型的重构
通过以上经典理论的回顾, 笔者认为, 与古典经济学关于理性的假定内涵相比, 三种理论存在以下两个共同点:都强调了规范因素在理性选择行为中的重要性, 认为行为主体追求财富或物质利益最大化只是行动者追求的目标之一;都试图通过个体行为的逻辑分析, 探讨社会系统或社会群体的理性本质。因此, 通过对以上理论共性和差异的分析, 我们可以从理性本身和理性载体两个方面来重新构建理性的内在结构, 以更好的解释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在理性层面的相互制约与影响, 以及不同的理性载体在不同性质理性作用下的行为特征和逻辑关联。
(一) 规范理性的提出
规范视角下的理性理论在传统“经济人”理性假定的论调下, 都试图强调社会规范在理性选择中的重要作用, 但已有理论不是将规范的维度尽可能细分, 就是将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均纳入规范的范畴, 这就导致运用以上理论解释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理性关联和行为逻辑时, 很难在某一特定理性假设的前提下探讨行为主体在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行为共性与个性。因此, 鉴于人们总是在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进行权衡, 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均衡点。本文按照是否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原则, 将理性归结为经济理性和规范理性二个维度, 前者追求财富最大化, 后者追求对非财富因素的遵守。两种理性的目标都是行动者获得自我满意。
(二) 理性载体的三个层面
韦伯还提出理性二元载体的观点, 他认为, 理性的载体包括两个方面:作为主体的社会成员个人和由主体组成的社会。这种观点经不断的发展和修正已成为社会学理论中的研究主题之一, 同时也受到了一部分学者的质疑。个人主体的理性如何构成了抽象社会的理性?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自于帕森斯和科尔曼的理论。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则相对较少, 其中比较突出的观点是我国学者赵孟营所提出的解决方案, 他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 试图从组织理论的视角进行解释。他认为, 在个人和抽象社会之间存在着组织理性这一载体, 它是个人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关联层, 可以弥合或化解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之间的鸿沟。本文在此观点的启发下, 将理性载体划分为个人理性、组织理性和社会理性三个层次。
(三) 模型构建
本文在对理性理论和理性载体理论进行回顾和分析的基础上, 试图重新构建理性的内在结构并提出理性结构的金字塔模型。在此模型中, “理性”是同时具有经济性和规范性的二元理性, 并在某种情境下以其中一种理性为主导。“理性载体”被分为个人、组织和社会三个层面, 在社会经济领域中主要代表消费者、企业和政府三个理性行为载体。同时, 在该模型中存在四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联关系。讨论如下:
规范理性与经济理性的关联关系 (如箭头 (1) 所示)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行为中, 纯粹由经济因素或规范因素所导致的行为并不多见, 更多的情况下, 两种理性成分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行动者的决策是在均衡两种理性之后做出的;理性载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如箭头 (2) 所示) 。阿塞尔的消费行为反馈模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即消费者个人的理性反应会反馈给企业所处的营销环境, 进而影响企业的理性决策。而无论是社会个体还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经济组织, 他们均作为社会子系统影响着整个社会系统的理性发展, 同时二者也接受着社会理性的反作用;理性载体与二元理性的关联关系 (如箭头 (3) 所示) ;理性结构与情境条件的关联关系 (如箭头 (4) 所示) 。本模型仍然坚持帕森斯的理性主张, 即行为主体的理性判断及其遵从的规范是以特定情境条件或约束为背景的, 离开了这个前提则理性的分析将变得纷繁复杂且漫无边际。
四、未来待研究问题
本文通过对规范视角下经典理性理论的梳理和回顾, 重新构建了社会经济领域行为主体的理性结构模型, 并分析了模型中所呈现的四大类关联关系。在此基础上, 本文认为新的理性模型隐含着很多有待研究的理论问题。
如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一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情境中, 引发个体或组织行为的主要理性成分是哪一种?行为主体在主要理性成分指导下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是怎样的?不同理性载体之间的相互作用, 以及在这种作用下所导致的载体间彼此影响和制约的行为。此外, 二元理性在不同的理性载体之间的交互作用机制也是一个有价值的研究主题。
摘要:本文通过对经典理性理论的回顾与梳理, 提出“消费者规范理性”这一概念, 并试图从规范理性和经济理性两个维度, 以及个人、组织和社会三个理性载体层次来重新构建理性的理论结构。通过这种理性的重构, 旨在使管理学领域的学者们可以从理性的“经济-规范”视角来解释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逻辑关联。最后, 本文提出了未来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研究主题。
关键词:消费者规范理性,理性结构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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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理性 篇5
厦建建〔2005〕55号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引导建筑企业理性报价,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更加完善,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计价的规定
(一)有关单位在编制和审核我市财政投融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时,应认真执行《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通知》(闽建筑[2005]9号)和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5]15-18号、闽建筑[2005]25-28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参考《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价目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算造价即为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前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资料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公布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现违反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并同时将监督意见书抄送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改正,未改正的不得开标。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以合理的施工方法、常规的施工条件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所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应当在工程预算文件中予以明确。招标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取相应的提前竣工措施费和优良工程增加费,并通过合同约定。招标预算造价的劳动保险费按丁类计算,投标报价分别按企业劳动保险费核定卡类别及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用,其中按丁类计取劳动保险费的报价仅作评标时使用。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列明项目工程特征、工程量及各项目所包含的子项工作内容及对应的工程量。技术措施项目清单除按规定列出项目名称外,各项目中应计算的各子项内容和工程量也应列明,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四)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内审制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提倡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委托一家单位编制另一家单位审核。
(五)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招标代理的服务质量,我市财政投融资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发布公告,从具备相应资格和良好信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选的方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本市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方可参加抽选。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委托人不得违反规定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
(六)实行招标代理保证金制度,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招标代理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工程估算造价的0.5‰,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专户,代招标人存贮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代理保证金,招标代理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招标代理保证金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有效期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45天。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代理保证金的安全存贮和没收赔偿退还工作实施监督。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招标代理保证金作为赔偿金赔偿损失方(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数额的,从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抵扣,造成的损失超过招标代理保证金和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的,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未能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
2、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发现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5%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因工程量计算误差导致累计项目预算总造价误差超过〒5%的。
3、因违法或其它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的或造成损失的。
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前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提出异议的,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号)第五条规定处理;有关当事人在截标后对前款第2项误差情形有争议的,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15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书面投诉。
(八)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在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厦门建设工程信息》、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其他媒介上公布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幅比率,并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重点抽查低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的工作质量,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单项子目计算误差超过〒3%且累计清单项目误差率(误差率=误差清单条目/清单总条目*100%)超过10%的,或预算造价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累计项目总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不良行为记入该编制或审核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前款中所称的不良行为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和《厦门市建筑业企业建安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厦建建[2005]44号文)相关规定记录。
工程量清单、预算造价编制和审核单位在一个内,不良行为每被记录一次的应暂停代理业务一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满两次的同时提请省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满三次及以上的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臵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特别列明的材料设备;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上述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前款中所称的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出具但未经投标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或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各自授权代表在评标期间不能到评标现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并共同确认的。
(2)当商品混凝土被列入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时,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或提供的商品混凝土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出具的但未经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盖章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原件或未加盖证明单位印鉴的。(4)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没有采用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的。前款中所称的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格式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列有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数量、供应单价(应明确是出厂价或运到工地价)、供应时间、联系地址、电话内容。
(5)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
(6)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供了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且提供的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符合要求。但投标人在报价表中填报的材料设备报价低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价格的;或投标人在报价表中填报的材料设 备数量多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数量的。
6、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最近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是指除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项中所指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以外的招标工程所用的工程材料设备。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 场信息综合价的上述其他工程材料设备不适用前款规定。
7、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要求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内容应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综合单价分析表(含工料分析及费用组成分析)资料等内容。前款中所指的错套定额是指任何子项工程项目套用的定额内容与招标清单子项工程内容不符,或子项定额套用与闽建筑【2005】22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与定额编号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8、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9、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合理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2、企业管理费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利润-实际填报的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和安全施工费除外)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实际填报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各项人工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
3、各项机械台班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台班数。
4、当出现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4项情形时,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5、当出现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第5项情形时,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
(1)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2)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数量)。
(3)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数量+(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数量)。
6、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市场信息综合价和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其他工程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7、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相应工程量〓实际填报的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8、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9、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 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三)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接受质询答辩(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不直接见面质询答辩)。投标人不能到场接受质询答辩的,在评审 时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投标质询答辩不替代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报价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投标文件,不能改变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只是对投标报价等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四)当经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否决其投标等方面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以及计算出各项不合理报价后,若投标人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超过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视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超过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是指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总价〓100%>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前款中所称的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按3%确定。
(六)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分别列明和计算其中标后应提交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具体项目和金额。
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累计金额+按规定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投标人实际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用。
三、其它方面要求
(一)为方便电子评标,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不可更改的电子清单计价文件(光盘),该电子清单计价文件应能打开并运行,在开标会上招标人将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同时检验,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将作废标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示推荐使用电子清单计价文件系统。
(二)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我局以往公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建筑业 招标投标 规范计价和报价评审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证处、市财政审核所、市招标办、市工程交易中心、市造价站、市质安站、各区建设局、各区招标办、各区交易分中心、各区财政局及审核所、市建筑业协会、市装修协会、市造价协会、本局相关处室。存档(2)(共印300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5年7月12日印发
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的修改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现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作如下修改。
一、厦建建(2005)55号文第二条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标准中的第(一)、第(二)款修改为:
(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不合理。
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标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
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人工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的。
3、当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机械台班单价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交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4、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供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或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前款中所称的最低控制单价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近期发布的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综合价和相应最低控制线标准确定的单价,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发布市场信息综合价的材料设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期间材料设备市场价格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确定最低控制单价。
前款中所述的提交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要求。(1)提交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生产厂家出具的。前款中所称的生产厂家是指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材料设备属进口产品,进口商可视为生产厂家,进口商出具的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应附上进口有效证明。(2)提交的相关材料设备(商品混凝土除外)承诺供应证明资料虽为生产厂家(生产厂家的含义同上款)出具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或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各自授权代表(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在评标期间不能到场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并共同确认相关证明资料的。
前款中所称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未经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 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未附上公证书的。② 公证书不是投标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
③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公证申请是生产厂家和投标人共同提出的公证申请。④ 公证书内容未体现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内容的。⑤ 公证书中未附生产厂家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设备生产许可证或所附的生产许可证中所允许生产的材料设备与承诺供应的相关材料设备不一致(包括品牌或技术参数)。⑥ 公证词未体现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向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的询问或其它形式的调查内容的。
⑦ 公证机构对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询问笔录或调查书面记录未作为公证书附件装订在公证书中的。
(3)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不是原件或未加盖承诺供应生产厂家印鉴的,如为商品混凝土的承诺供应证明未增盖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备案章的。
(4)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没有采用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格式的。
前款中所称的招标文件统一规定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格式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列有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数量、供应单价(应明确是出厂价或运到工地价)、供应时间、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5)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如果有的话)、供应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6)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5、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单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相应最低控制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提供了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且提供的相关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符合要求。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低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价格的或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承诺的供应价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报的材料设备数量多于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承诺供应的数量的。前款所称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的基础上承诺供应的材料设备降低的最低限价幅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一般按15%确定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
6、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或有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要求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内容应包括测定方法、时间、地点、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综合单价分析表(含工料分析及费用组成分析)资料等内容。前款中所指的错套定额是指任何子项工程项目套用的定额内容与招标清单子项工程内容不符,或子项定额套用与闽建筑[2005]22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内容与定额编号对应关系不一致的。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的资料以及投标人根据该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或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不一致的。
前款中所要求提交的相应分析说明资料是指为减少或增加该项目工程量而采取的施工措施、方法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等相关的分析说明资料。
(二)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对被认定为投标报价不合理的项目应分别列明并计算出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具体金额,各项不合理报价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1、各项不可竞争费用不合理报价金额=按规定标准计取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实际填报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2、企业管理费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实际填报的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利润-实际填报的利润;各项其他措施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用的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除外)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实际填报的各项其他措施费;各项人工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工日数。
3、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各项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应台班数。
4、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4项情形时,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
5、当出现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第5项情形时,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
(1)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2)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1-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降低限制幅度)-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3)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4)各项材料设备单价不合理报价金额=(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各项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各项材料设备单价)×(实际填报的相对应的材料设备数量-材料设备承诺供应证明资料中承诺供应的各项材料设备数量)。
6、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合理报价金额=(按最低控制线标准计取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各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实际填报的相应工程量×实际填报的相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7、当投标人填报的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任何一分项或任何一分项中的子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对应分项或对应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的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8、当投标人填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砂、淤泥等非实体项目挖、填、爆破、运输等方面内容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公布的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不一致时,按下列标准计算该项目不合理报价:
(1)投标人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2)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但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可行的或与技术标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一致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公布的相应分项或分项中的子项工程量-投标人实际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3)投标人虽有提交相应分析说明资料且提交的施工措施、方法经评审可行、一致但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少于经评标委员会按该施工措施、方法核算的工程量的。该项目不合理报价金额=(经评委计算校对的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工程量)×投标人填报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投标人的不合理报价总额=上述各项不合理报价之和。
二、厦建建[2005]55号第二条第(五)款中的招标工程不合理报价限制幅度“一般按3%确定”,修改为“一般按3%—5%确定”。
规范理性 篇6
关键词:扣分制;心理辅导;合作意识
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是任何学校都必须重视和探索的一项常规工作,因为它不仅涉及培养人才的质量,而且也影响到管理活动的效率。所以,从不同的维度对这一问题不断进行思索和再探讨,也许会有利于我们在管理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更有方向性和把握感。因此,我们需要制订新的管理制度,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使学生行为规范管理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
一、针对新时期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制定的具体目标
1.以自律代替他律,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
从建设“现代型学校”的角度出发,我们要培养的是“小老虎”,而不是“小绵羊”。我们不要千篇一律的打压下出来的规规矩矩的学生,而是需要有自己独立意识、独立想法,具有创新理念的学生。因此,将规则教给学生自己,让他们在理解规则和接受规则的基础上执行规则,加强集体形象教育,让每个学生都知道自己是集体中的一分子,真正明白个人行为对班级集体形象的影响。
2.有效利用正强化、鼓励与榜样作用
毫无疑问,“扣分制”是一种消极作用,它强调的是对错误行为的夸大,是通过惩罚错误行为对他人达到警醒的作用,让人产生紧张、抵抗、厌恶等消极心理。而我们现在更多的应该是强调优秀行为,对良好的行为进行表扬,发挥榜样的力量,让更多的人去追随、模仿。
3.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加强心理辅导分量
现在的学生“自我”意识特别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遇到问题,可能会出现心理偏差,产生一些极端行为,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心理辅导教师可通过开设心理健康讲座、开通心理咨询时间、找学生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克服心理障碍、排除消极情绪,抓住他们的每一个微小进步,帮助他们重拾信心,保持健康愉快的学习生活。
二、针对管理的具体目标合理性的论证
1.为何要强调自律
对人的管理的理想目标之一就是“不管”,即希望人人具有符合组织目标的自我管理的习惯而抛开外力的推动可以自动化运作。对学生的管理也不例外。任何学生管理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观念支配下展开的,而观念具有先导的作用,在不同管理观念的引导下,学生管理的目标和模式也是不同的。东方的传统学生观倾向于把学生看作被教育和被管理的对象,强调严格管理和纪律约束,要求学生单向地服从管理人员的命令,而忽视了学生“自动”的潜能和习惯的培养。其结果就是学生表面上做到了服从,其实内心并不一定是自觉自愿的,所以就很难养成良好的习惯。西方的学生观则倾向于把学生当作独立的个体和平等的公民看待,重视其自主、自治的能力和习惯的培养。
2.为何要用正面的积极引导和榜样作用代替“扣分制”
正面的积极影响通常会让学生记忆深刻。为了保持学生的恰当行为,学生应该在他们做出期望的行为时受到强化,而不是当他们做出错误行为时才受到关注。研究表明,当学生的恰当行为受到强化时,他们将会更加频繁地表现出这种行为。如果学生得到最多关注的时刻是在他们做出不恰当行为之后,那么,他们很快就学会要故意表现得更差,以便受到更多的关注。实际上,学生能够很快地学会做出什么行为,恰当的或者不恰当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哪种行为能够受到更多的关注。这也是为何“扣分制”已经不再适用的原因。随着孩子自我意识的提高,他们可能短期内会接受分数的制约,但是,随着抵抗心理的增强,很多孩子宁愿分数被扣或者他们的关注点已经不再是分数被扣掉多少,那时,“扣分制”也就失去了意义。
3.心理辅导的意义何在
心理辅导作为一种软性管理在当今的学生行为管理中是必不可少的。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中早将心理辅导视为很重要的环节。不得不承认,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的心理辅导尚在萌芽状态,而且很多形同虚设。这也是我们今后长期要努力的方向。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学生心理健康管理作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心理学的角度,运用心理矫正的手段解决学生行为习惯偏差问题,可使学生行为管理更加富有成效。
行为规范是行为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在传统的学校管理活动中,学生始终是作为客体对象而“被管”的。而我们今天进行的教育,其最终目的就在于使学生养成符合社会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它不仅是行为教育的要求,也是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不难想到,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们仍处于探索的阶段,不仅仅是因为时代在变,更因为学生的思维,学生与教师关系的微妙而长期的变化。只有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同时有紧密的组织关系、合理的教育制度,现代型学校的形成才能更快地实现。
参考文献:
魏书生.班主任工作漫谈.漓江出版社,2002-04.
规范理性 篇7
一、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区别
2006 年来福建省各地逐渐建立起以个人缴费为基础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建立对于提高参保的缴费意识,建立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福建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规模还不大,标准也不一,从根本上对退休金还没有太大影响,与全国的基金转移中所指个人账户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上的差别
福建全省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 年,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县级统筹,政策未统一,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也不相同,最早是省直单位参保人员,自2002 年7 月起开始建立个人账户,部分地市至今也未建立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计算划入比例的差别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较早,因此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结构组成有所不同,由1996 年和1997 年个人缴费部分、1998 年至2005 年的统筹部分分别划转5%—3% 达缴费基数的11%,以及2006 年之后个人缴费(8%) 部分三个时间段以不同的比例组成个人账户;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主要是制度建立后的个人缴费部分,因各县、市个人缴费比例的标准参差不一,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也不相同。
(三)个人账户计发方式不同
事业个人账户计发待遇的做法均以180 个月作为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发完为止; 甚至有的市(县)虽有个人账户,但并不用于计发;2006 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则依据不同的退休年龄,确定不同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越迟,个人账户计发金额就越多,是退休金的固定组成部分。
这些问题随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的政策陆续出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别会不断增大,这不仅影响了参保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人员之间的流动,也不利今后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统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标准是当务之急
2009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下发后(以下简称“基金转移新政”),对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进行了统一规范,解决了全国性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不一影响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矛盾。而目前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也即将面临改革,应采取逐一消除两种制度不同的策略,调整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前进的方向,为改革顺利过渡打好基础。
(一)统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标准是理顺参保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促进全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理性选择
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已经不是单方面可以决定的政策,它的执行涉及到各地财政基金收支、社保机构之间政策对接,企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参保人员待遇高低变化等诸多问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着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现有城镇居民、新型农村、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等多种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行政机关甚至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即可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既不符合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对接也增加了社会成本;对个人来说不仅仅是增大了人员流动的风险和成本,也约束了参保人员在不同社会角色间的正常转换,从根本上说则是对社会进步发展的阻碍。事业个人账户的空置,企、事业参保人员流动转移基金无法对等,这影响了一部分参保人员利益的问题,应当尽早尽快解决。
(二)统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标准将为今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奠定基础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五省市进行了试点,福建省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县级统筹,政策多有不同,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在整个制度改革之前必须有意识引导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以解决不同制度下的政策过渡问题,逐步统一标准。同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将个人缴费和未来待遇建立个人账户密切联系,也可提高参保人员的参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统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标准有利于适度提高待遇,促进缴费
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并予以计发,从参保人员角度考虑是待遇水平的增加,同时也是缴费机制的激励,并不存在什么不利因素,因此是可行的。退休时计发事业个人账户,可以缩小在职与退休之间的收入差距,让参保人员的养老金相对高于未参保人员的退休金,让人们从改革中得到实惠,而不是降低待遇,鼓励职工按实际工资缴费,扩大机关事业参保的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的赡养比。
三、调适政策,促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完善
2002 年以来,福建省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事业起到重大的历史作用,这种作用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仍将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从长远看, 有些政策仍需进行一定的调适,以适应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停止事业养老保险制度随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而调整的现状
目前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人事工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缴费和支付制度,这是两种不同模式的制度,捆绑执行影响了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执行时的稳定性,应寻求一个适当的契机,将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事工资制度分离,用个人账户的自然累积方式逐渐替代事业单位退休金水平增长机制,退休金待遇的调整步伐与企业职工一致,为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铺平道理。
(二)停止执行在机关事业参保缴费不足十年补足十年的规定
既然基金转移新政中提到1998 年后一并转移统筹基金的12%,制定这一补足10 年规定时考虑的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基金支付压力大的理由已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从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外的(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参保范围内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保险法》也已做了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此政策到位的前提下,这条旧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三)事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可提高标准至实际缴费年限满15 年方可领取养老待遇
人事工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工龄最低满10 年即可计发退休金,据此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也制定了参保人员需缴费满10 年领取养老金的规定。但是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1994 年成立至今也已15 年有余,按政策规定的应缴保费时间也早超过15 年了,因此将缴费年限规定到满15 年,与工龄满10 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并不矛盾,也可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
(四)事业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与企业职工的个人账户对应
企业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是1996 年,在此之前,福建省各地市已普遍建立了事业养老保险制度,因此补建事业个人账户的时间从1996 年开始是可行的,不适宜继续执行“个人账户的金额发完为止”的规定;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可参照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计发办法,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有利政策的衔接,降低制度改革的成本。
(五)事业个人账户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一样,都是传统制度向新型制度转型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情况
这一代人既要继续承担现在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义务,又要为自己将来的个人账户作储备。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还未改革,但也需要提前对空账现象进行消化,实行分账管理,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消化,逐步做实个人账户,防止新的亏空,逐步适应并过度到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去。
规范理性 篇8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合理性存在的理论依据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 主要组织形式包括自由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 (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等) (郭沛, 2004) 。
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 (Hayek) 在《经济学与知识》中指出, 市场里总是存在许多隐匿在市场框架内的局部知识即边角信息, 呈现一种难以归纳和规范化利用的特征, 处于市场界外的人很难将之发现并利用。哈耶克在“The Useof Knowledgein Society” (Hayek, 1945) 一文中进一步指出, 要使一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人们必须要有效利用这些边角信息且要遵循一个市场的过程。
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经济体制外的金融需求内生出来的一种制度安排 (杜朝运, 2001) 。但笔者认为, 哈耶克局部知识理论同样可以阐释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的发生以及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农户们依靠地缘血缘的关系, 通过运用在长期社会生活中积累的收入水平、信誉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的信息, 本质上正是一次亲历市场、探寻市场、攫取重要零碎信息的市场化过程。正是非正规金融发生的这种作用, 可以有效缓解农村资金缺口, 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合法化的必要性
基于以上哈耶克局部知识理论在农村非正规金融中的运用, 可知其在农村金融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灵活的担保机制
在非正规金融交易行为中借贷双方因为有较为亲近熟悉的关系, 往往不需要亲戚朋友担保或是财产抵押, 而通常选择以“口头协议”或“打借条”的方式 (钱水土, 陆会, 2008) 作为借款手续。这主要得益于非正规金融在乡土社会的信用。乡土社会是指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乡民从彼此间的熟悉得到信任和信誉。因此, 乡土社会的信用不是对契约的重视, 而是发生于对一切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非正规金融利用乡土信用, 凭借农户的“隐形资产”──熟人社会的信任和信誉──作为担保机制,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组织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几率。
(二) 低成本的运行机制
非正规金融借贷属于一种关系型信用借贷, 信息搜索和确认成本低。如果借款人因自然风险、政策等非个人故意的因素到期还不上款, 民间资金的贷出者会灵活的给借款人展期。而正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苛刻的担保要求, 操作麻烦且难度比较大, 这些都导致其运行需要高昂的交易费用。
对机构组织而言, 在经济落后的地区非正规金融机会成本较低。其次, 非正规金融组织本身小巧灵活,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等进行创新。再者, 非正规金融契约的执行常常通过社区道德规范约束, 节约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和监控成本。
(三) 满足农户生活性的消费借贷
在日常生活中农户往往更多地依靠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借贷资金来平滑消费 (Duong, Izumida, 2002) , 满足生活方面的需求。首先, 低收入的农户很难从正规机构获得贷款, 政府实行的为贫困户提供低息贷款的政策并没有完全起到预期效果。其次, 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缺位, 农户需要资金用于平滑消费, 而这种需要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来满足。
三、规范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研究,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和发展, 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农村独特的经济文化环境。由此笔者对发展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改善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加强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建设。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生存空间。同时将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与强化监管相结合, 为非正规金融提供更为宽松的渠道和政策环境。第二, 发挥政府职能,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建立农村信用制度和评价体系。在架构信用体系时, 政府应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信用监督的职能。同时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建立完善的农户资信档案, 动态地评定信用户和信用等级。第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增加对农村贫困地区的财政支出。在农村社会救济方面, 政府应尽快落实并完善各项保障制度, 构建好对应于各项制度的操作基金, 适量增加对农村贫困地区的财政支出, 从根本上解决好农村资金短缺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张冠生.乡土足音:费孝通足迹·笔迹·心迹[M].群言出版社, 1996.
[3]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01 (3) .
[4]钱水土, 陆会.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户融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8 (10) .
[5]郭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J].经济研究参考, 2004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