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收购债务风险防范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风险防范)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
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本团队的律师都具有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能为您在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在北京,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四、可能的诉讼风险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第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四、最后,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第二篇: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债务风险仍在累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当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专门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明确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一是组织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尽快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包括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三是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四是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六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问:《通知》对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行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融资,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推动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绕道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债务。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要求,依法妥善处理,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四、问:《通知》如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地方政府以规范的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明股暗债”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问:《通知》提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鼓励地方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实际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六、问:《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通知》明确由财政等五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参与主体,《通知》提出建立财政等六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七、问:《通知》对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地方政府债务和当前潜在风险的重点领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
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三是推进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四是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八、问:近期在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修订了预算法,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但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法治观念薄弱、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仍时有发生,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
二是认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2016年以来依据审计移交线索和举报线索,先后组织驻相关地区专员办,对部分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开展专项核查,持续保持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高压态势。
三是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预算法、国务院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一律按照管理权限转请有关省级政府、中央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及时防止风险扩散。
四是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分批公开通报典型案例,敢于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揭开盖子。目前已分3批公开通报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2]
第三篇: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及化解
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 作者: 日期:10-05-15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1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2 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3 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另外,在目前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时,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隐患:
(1)时间长: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先进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另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就执行而言,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给付期限到来后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是6个月,一方或者双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
(2) 成本高:虽然国家对诉讼费用又进行了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法院标准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地域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标的较大的时候,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临的是一个不可确定的结果,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时候,还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两相综合,在债权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实现时,无异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对管辖地不在本地而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特别是来自各种有形无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本来一些普通的民事争议,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诉讼过程的异常艰难,诉讼结果的难以执行,都会使债权人劳神费力,成本陡增。
(4)举证难:象我们林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当初合同签定的不规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资料保存的不齐全导致证据的遗失或灭失,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强、证据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诸如此类,导致了诉讼败诉风险的加大,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的支配下,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上述疏漏或问题,更会导致举证难度的增加、败诉风险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第四篇:防范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下,2009年中国企业融资规模创造了新的纪录,银行新增贷款9.59万亿元,包括各类企业债券、IPO、信托等在内的直接融资2万亿元以上。其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4-5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迅速增长,其连带风险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和现有体制特征基础上,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动态地、有区别地看待其投融资行为所产生各类收益,避免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合理放大的倾向和做法。
对于主张“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以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的观点,徐林指出,在目前制度框架和条件下,在短期内每年需要发行上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才能合理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需求,而这种做法无论从基础制度还是债务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他指出,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需求都集中到中央政府审批,也会带来制度过于刚性等问题。一旦不能在数量上合理满足地方政府正常的融资需求,对宏观经济就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
“出于上述考虑,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徐林表示。具体而言,首先要尽快摸清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底数。其次,要有区别地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规范的措施。将与政府信用支持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防范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
徐林还表示,在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的比重,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融资行为,增强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应客观分析融资平台风险
《中国投资》: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推动下,2009年中国企业融资规模创造了新的纪录,银行新增贷款9.59万亿元,包括各类企业债券、IPO、信托等在内的直接融资2万亿元以上。其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4-5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迅速增长,其连带风险受到了广泛关注。您是如何看待当前条件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冲动及其风险防范的?
徐林:首先,要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和现有体制特征基础上,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我国处在城市化速度加快的结构转换期,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
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城乡差距过大、迫使农民离开农村和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地区追求更高收入的结果。过去3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每年有1000多万人口需要在城市地区就业居住。这意味着需要进行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市住宅等方面的投入。在传统计划体制下,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一直是政府的职责,由政府投入、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由于受财政收入和融资手段的制约,加之政府直接投、直接建、直接运营的低效弊端,这一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能力日益增长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承担政府指定或外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投资、建设和运营任务,是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地方政府大都采取整合注入资产的模式,使其相应具备项目融资和建设运营的能力。这一模式的出现,突破了地方政府不得直接举债融资的制度性限制,为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开辟了渠道。与此同时,由于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效率,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是吻合的,对各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合理性。
其次,要客观合理地分析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所承担的项目大都带有公益性,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很低,难以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来实现还本付息。因此,许多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发行各类企业债券,都采取了对政府应收账款质押、项目回购、土地资产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增信。一些增信措施与地方财政收入和支付能力密切相关,形成了财政隐性担保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这一风险是多年来累积的风险,在去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放大。但是,我们在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时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存在程度相等的风险。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增长能力很强,其负债水平相对适度,地方政府的信用支持一般不会导致实质性的风险;还有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大大改善了当地的商业环境,带动项目周边土地增值,给地方经济和政府收入带来了增长空间。这也是投融资平台虽然存在了十多年,但并未导致系统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当我们分析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所带来的债务风险时,必须动态地、有区别地看待其投融资行为所产生各类收益,将收益增长潜力与政府性负债综合加以考虑,避免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合理放大的倾向和做法。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
《中国投资》:从2009年的情况看,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增长很快,一些落后地区的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债务规模,已经超出其企业自身和当地财政的偿债能力,发展下去可能形成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有效手段来控制并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呢?
徐林:的确,在一些地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规模,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和当地财政的偿债能力,这是一个历史累积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确实需要加以重视并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化解。解决的办法,关键在于确立适合我国国情和体制特征的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我个人认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要尽快摸清各个地方政府的债务底数,这需要确定合理的政府性债务统计口径,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一套用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于已经超出债务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强偿债力度,控制新的政府性举债行为,使政府债务的规模尽快回到债务风险控制标准以内。
其次,要有区别地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规范的措施。对于那些具有较好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质量、其项目运营收益能够承担债务融资还本付息责任、无须地方政府或财政进行信用支持的投融资平台,应允许其按照市场原则融资;对于那些承担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收益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需要地方政府或财政予以信用支持和还本付息支持的,必须将平台公司的财务条件与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水平结合起来考虑,将政府信用支持形成的平台公司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的口径,对于超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水平的,要限制其进一步扩大债务性融资规模,并采取措施降低其负债水平;对政府债务累计规模在债务风险控制水平以下的,仍可允许平台公司适度进行债务融资。
过去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因为我们一直没有提出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只要将与政府信用支持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防范可能出现的政府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
放开地方债尚不现实
《中国投资》:据我们了解,在有效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还有一些不同的解决思路。有的主张“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债券,以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您对此有何看法?
徐林:当前,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和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的确有不同的解决思路。比较有影响的思路是允许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主体直接举债,或直接发行市政债券,用以替代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对此,我个人认为,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在我国已经有了尝试,比如去年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就是一个例子。主要目的是为应对金融危机,为4万亿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提供融资渠道。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各类企业债券(包括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市政债券。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市政建设债券,需要在制度上尽快消除障碍,应该作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从当前应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看,以地方政府作为举债主体直接举债,还存在制度性缺失和障碍。一是现行预算法尚未修订完毕,仍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编制赤字预算;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尚未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难以对不同地区的政府债券进行债信评级;三是我国的政体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体,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依然存在连带处置责任,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允许任何地方政府破产。这些制度性差异,直接关系到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的制度安排和建设,是需要时日才能完成的课题。如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制度基础都具备,相对于投融资平台企业而言,市场一般会认为地方政府的信用比投融资平台的信用更高,这样的话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利率可能会比同一地区投融资平台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更低一些,有利于降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成本。同时,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来看,也会更简单透明一些。
因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值得探索发展的一种融资模式。
但是,在目前制度框架和条件下,短期内每年需要发行上万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才能合理满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无论从基础制度还是债务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需求都集中到中央政府审批,也会带来制度过于刚性等问题。一旦不能在数量上合理满足地方政府正常的融资需求,对宏观经济就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出于上述考虑,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正视现实,就是要承认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现实存在以及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规范运作,就是要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行为,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发展,提高运营效率;防范风险,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防范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连带形成财政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投融资平台融资完全对立起来、非此即彼的想法,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外包给企业来进行,这些企业既包括投融资平台企业,也包括部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委托经营的关系,政府采取向企业提供现金流补贴、应收账款协议、项目回购协议等补贴方式,帮助企业维持运营并保持一定幅度的利润。企业利用政府补贴形成的现金流、项目回购协议和应收账款协议作为信用支撑,为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融资,是目前普遍实施的做法,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普遍做法。基础设施领域的PPP、BOT、TOT、BT融资建设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这一做法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是将政府信用支撑形成的相应债务规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这样就可以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的不合理放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关键是要把与政府相关,需要政府兜底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而不应该限制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否则,我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施的以外包给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为主的体制,将受到制约。
在防范并应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矫枉过正,使地方投融资平台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潜在风险的显性化。从各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运营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延续和运营,需要3条腿的支撑,一是企业项目的收益,由于平台类企业所投资运营的项目大都属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项目收益一般都不足以满足项目融资还本付息的要求;二是地方财政补贴或投入,平台公司替政府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责,政府为这类项目的外包付费,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融资的信用支撑;三是正常的融资安排,企业通过不同方式的融资安排,一方面为项目建设持续注入资金,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相应的还债机制。如果我们采取过于严格甚至一刀切的措施,截断平台企业正常的融资渠道,或割断企业与政府的补贴与被补贴关系,企业的现金流和融资渠道就可能被截断,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潜在债务风险会立刻暴露,一些不存在债务风险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而产生风险。这不仅不利于风险防范,而且还会提前放大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地方债务规模在短期内增长过快,确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过快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现行财税体制、预算支出结构、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政府投资冲动等诸多体制性问题,其根本解决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由于我国的城乡差距还很大,在未来20多年,我国还处在城市化动力强、发展快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各地的道路、地铁、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任务
和投资需求还将保持比较旺盛的状态,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保证地方基础设施投资的正常增长,对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采取措施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同时,仍然要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正常融资提供通道。从各种融资方式看,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的比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融资行为,增强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在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投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工作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出现地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发生大的波动,否则对正在进行的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续建,对正在经历的经济复苏,对宏观经济的稳定等,都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五篇:浅析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防范
所谓地方债务风险是指在种种不确定的因素影响下,地方财政资金遭受损失或财政支出出现困难而危及地方政权正常运转及其职能行使的可能性。
地方债务风险是指地方财政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特别是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财政的正常支出发生困难而导致政府机器难以正常运转、地方经济停滞不前甚至下降、社会稳定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地方财政风险具有诱发空间广、传导性快、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等特点。
政府性债务包含三大部分:政府性债务包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及一些其他相关债务,尤其是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 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并不明晰,很多地方政府无法仅依靠财政预算和转移支付承担所需的支出,加上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举债的严格限制,使得一些地方官员通过非正规渠道举债,以解决财政赤字。此外,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和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增加,导致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的增加。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恢复经济采取大规模投融资,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增大量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如果不能化解,势必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金融危机后发生的希腊主权债务危机以及最近温州高利贷崩溃事件为我国地方债务问题敲响了警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还未谢幕,迪拜的债务危机又粉墨登场。这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虚假繁荣的背后往往隐匿巨大风险,也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和全面检视宏观经济运行中各种潜在的风险,并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其中,我国地方政府现有各类债务所可能引发的财政风险尤为重要因此,研究这一问题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又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地方政府财政风险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生成机理,而且有关预警信息取得困难,"财政危机"的表现模糊,这些问题给有效预警带来困难。不仅如此,现有的预警研究在预警理论和预警方法上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及特征 (一) 地方债务规模风险
这是指由于债务规模过大可能导致的到期债务无法支付的风险。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机构分散,合法与不合法的债务并存,总量还难以把握,从某些地区的典型案例来看,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已较大,有的甚至超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 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风险
指地方政府债务中,不同种类的债务对地方财政构成的威胁。具体而言表现为直接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外债等风险。
1.直接显性债务风险。
第一,国债转贷资金形成的直接显性债务。
国债转贷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国家为了扩大内需,利用增发国债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还款期限为10年。它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
1 第二,由于缺乏直接融资手段,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对外借款形成直接显性债务。其构成主要是各国政府的贷款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这些贷款都是政府承诺的项目贷款,但投资的这类项目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难以依靠项目自身形成偿债能力,一旦项目单位发生还款困难,地方政府就得动用财力垫付。因此外债规模的日益膨胀和偿还能力的渐趋薄弱带来很大的风险。
第三,地方以“多元化融资”的名义举借的债务,在运行过程中往往因缺乏监督而形成投资风险。
2.或有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风险。
我国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社保资金缺口、农村合作基金会金融风险的转嫁、粮食采购和流通中积累的亏损、地方政府担保问题,等等。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规模日益扩大,而在一般的财政预算和债务统计中却没有这部分内容,甚至许多地方政府在做决策时都不考虑这部分债务。实际上,随着某些条件的出现或者某些或有事件的发生,这些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将不断显性化、直接化,其可能造成的风险损火不容忽视。
3.外债风险。
政府外债是对外债务所概括的“外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它具有外债的一般特征。由于缺乏有关政府外债的统计数据,所以利用外债这个统计数据宋代替政府外债数据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外债风险主要涉及到外债的规模、期限、效益、币种、汇率以及利率风险。以重庆市为例,1994年到1999年期间,以美元为单位的外债在每年外债中的比例均在94%以上。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成因
(一) 举债规模过大
随着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渐进式改革,地方政府逐渐成为拥有自我发展目标的行政和经济实体,由原来的彻底服从于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逐渐转变为财政上“自负盈亏”的公共主体。地方政府的“公共主体性”客观上要求它在经济发展、经济秩序的稳定与维扩、经济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社会治安的维护、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中央赋予地方政府的“财权”并没有随“事权”的增人而同步增大,加上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资源非常有限以及法律上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约束,不得已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觉或不自觉地、公开或隐蔽地、直接或间接地以地方政府“多元化融资”等多种名义举借了大量债务。地方官员为了保持政绩上的领先地位,通过各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以兴建基础设施,同时,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换代,推进经济发展,各级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借入内外债务,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债务,债务压力因此逐渐加大。此外,庞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更加大地方债务压力。这些因素促使政府融资的发展速度有所加快,规模也在进一步扩大,由此形成的地方债务规模也不断扩大,债务风险也会日渐显现。
(二)部分地方政府的随意举债及过度举债
对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来说,通常只关心借钱,而很少有人过问是否能还债,即使是有这样那样的评审部门,其对债务的约束也只是一种软约束。地方官员很多时候完全是为借钱而借钱,而根本不顾偿还和资金的收益问题。官员在向上级财政部门借款
2 的时候,并不是将借到的钱完全用于其中请时所列出的用途。不少官员将借到钱中的很少一部分用于正常用途,而将其中的大部分挪作他用,有的还通过转移资金的方式将其转为预算外资金,躲避上级财政的监督,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这些钱具有更大的支配权,以满足其对权利和金钱的支配欲。
(三)财政入不敷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宽,对财政支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人口的增加、公共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使财政支出早现不断增长的态势。一方面,财政供养人员、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增长迅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支出的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上级政府下放了许多支出责任,原来中国有企业承担的许多社会职能也转由地方政府承担。同时,对提供义务教育、木区域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基本事权还有所下移,使地方政府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人,从而产生了市以下各级政府的则权、事权关系的不对称问题。市、区财力的纵向上移和事权的相对下移使体制矛盾逐步集中于区级地方政府。叫以说,在体制转轨时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量呈跳跃性增长的特征,而财政资金的增长是不可能超常规的,因而使财政支出的有限增长与现实需要不断扩大的矛盾日益尖锐。也就是说,地方财政的供给范围过宽,包揽过多;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足,难以履行支出责任的需要,这是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较差
对地方财政部门的贷款项目的调查中发现,财政部门审批的债务融资项目通常分为三类,一类、二类属于完全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不产生什么经济效益。因此,依靠项目本身来还款是比较困难的,它的收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这种项目很多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如果到时候无法偿还,政府出于国际形象必须承担偿债义务。
三、改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建立健全政府担保、借款、投资机制
1.为了加强对政府举债的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
为了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非科学做法,地方政府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债务投资决策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的责任。同时,为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应实行整个投资项目的决策者一贯负责制,对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确定,到设计、施工、生产准备、投入生产的全过程负责到底,全面监督。对放弃职责,放松管理,致使项目失败,偿债发生困难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甚至利用主管项目之机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担保机制,减轻潜在的债务风险。
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债务中,由政府担保的债务具有一定的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债务风险的不确定性。针对这一现状,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担保债务风险的防范,制定规范的担保。一般来说,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要采取借款单位与贷款机构借贷直对方式,财政不予担保。为了部分减轻担保债务的风险,对于确需财政
3 担保的项目,政府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分级担保、反担保和实物担保等担保制度。国外的实践证明,对于那些借款限制、借款途径不太可靠、控制风险的能力有限、风险的承受能力较差的政府来说,政府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比提供担保更为合适。
3.要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
依法理财,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当不断完善现有的法规,适时制定包括政府融资投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规,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一,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核算逐步由收付实现制过渡到权责发生制。在按照权责发生原则对政府债务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后,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担的全部债务事项,只要偿债责任应该由政府预算会计主体承担的,都应纳入预算会计核算和监督范围。在权责发生制下,预算会计应反映当期发生的债务行为对以后的财务责任和影响。这样可对预算会计主体所担负的债务风险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以防范和化解现实的和未来的偿债风险。
第二,要贯彻谨慎性原则。对地方财政来讲,其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以充分估计各种财政风险和损失。
(二)建立科学高效的举债偿还机制
1.成立政府外债监管中心,并逐步实行由外债监管中心统一实施外资、内资及贷款偿还资金的统一管理。
实行监管中心向预算口提出外债项目所需管理费、配套资金、偿还资金的支出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和贷款资金的到位情况掌握各种资金的支出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全面了解项目所有资金的到位和支出情况。强化项目财务资金的监督,避免资金的失控和浪费,也有利于项目的执行和贷款的偿还。
2.建立第二预算系统。
建设资金入预算,资金实施综合平衡,举债不能超负荷。搞建设,要举债,但所举的债,必须在适度范围内,同时不能给后任留下包袱。为此由计委每年在公共预算期间,做出下财政投融资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审查,将有关意见与计划一起报有关权力机构审查,获得批准后,作为“第二预算”与公共预算一起作为财政活动予以执行。所有政府性建设项目的举债,授权计委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各自为政,多头举债,以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举债要有规模计划,严格跟预算安排走,最大程度地控制举债数额;举债要先预算偿还成本,要严格规定偿还时间;贷款使用,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等。
3.制定严格的还款准备金制度。
要强化各项目单位作为还债主体的责任,在政府外债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将回收的贷款资金、项目本身收益、固定资产折旧、存款利息及项目单位的其他收入等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贷款的偿还。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财政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偿债的因素,
4 在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集中一部分,或从预算中单独安排,建立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本级的纯社会效益型外债。还贷周转金主要用于下级债务人一时还款困难时的临时垫付周转。
4.明确债权,整顿债务。
当前,或有负债的存量消化和增量控制是政府应注意的问题。对合理的或有负债,要在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偿债主体、划清偿债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和整顿,并通过债务重组、债务转换、债务转移或政府直接支付等方式盘活和消化因转贷、垫付、担保而形成的债权和资产,尽可能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对于新增债务,应实行严格的债务责任制,按市场化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理清偿债责任,规范债务清偿行为,坚决杜绝偿债主体的转移行为。同时应本着“谁借谁还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借用还相统‘、责权利相结合的债务管理新机制,依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偿债责任及连带责任。
5.建立以资产运作为模式的偿还机制。
资产运作是实现建设资金良性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所谓资产运作,在这里是指将建设资金的筹集、项目投资、项目经营和还本付息等活动,建立在这些资金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基础上,并以资产转让和经营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财产基础和资金来源。
(三) 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1.夯实收入基础。
夯实收入基础,必须建设收入来源,支持收入来源的发展。只有强大的、广泛的收入来源,才可能有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只有收入来源不断扩展,地方经济不断发展,地方财政收入才能够夯实。
第一,要以建立稳固、平衡的财政为目标,发展经济,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工业要上规模,农业要保基础,优化产业结构,大胆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乡镇企业,通过引导和政府支持,实现区域经济新的飞跃,以建立广泛的收入来源。
第二,加强并完善现有的地方税收管理,争取市政府在税费留成上的支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税体系已基本形成,而地方税体系建设却相对滞后,地方事权与税权不适应,使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财政的职能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强税费的管理,防止税费流失;另一方面,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建立明晰的税收管理权限体系,获取上级政府在税费上的支持。
第三,统一财权,强化财政调控权威。地方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必须集中本辖区所有可用的资源,对现行的已经存在各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即统一财权,并强化财政调控的权威。统一财权,提高财政的支付能力,必须理顺混乱的税费关系,纠正税费不分,以费挤税的局面。
2.规范财政支出。
第一,重新界定财政的供给范围,减少日益增长的行政事业性经费开支。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对社会的大包大揽,势必造成预算扩张,形成财政赤字和沉重债务。因此,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原则,对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建立政府投资引导机制。对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处置,即对公益性事业(如基础教育、图书馆、高新技术研究等)实行财政“兜底”,保障资金供应;对
5 半公益性半经营性事业,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应使其完全走向市场;对社会保障则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财政要根据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使风险意识在每一笔财政资金的支出中得到体现。除有关法规已有规定之外,要制止:将一些项目的支出增长与GDP或财政挂钩的做法,地方财政支出增长必须低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财政收支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自求平衡,不能出现赤字。财政资金的支出应该优先保证农业、国防、教育、科技环保等公共部门的发展需要,将支出重点放到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和公共设施服务能力上来,减少对传统工农业的投入。
第三,继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机构和压缩编制,减少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开支,结合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减少财政的各项补贴性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