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位制度(精选8篇)
篇1:国家学位制度
国开教„2016‟10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部、学院:
国家开放大学2016年将启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了《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开放大学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校内相关部门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年4月5日印发 附件: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担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符合以下学术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2.学位论文成绩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过以下任何一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英语考试;(2)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学位证书
第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学士学位证书,委托各分部和学习中心发给学生。学位证书从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3.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
4.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证书编号; 6.发证日期。
第十二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三条 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如因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未通过学习中心审核,可以办理延期毕业,补考相关课程、重新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或重新参加论文答辩,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请学位。但如果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生,不能再次申请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已达学位授予条件但未提出学位申请,可在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学士学位,但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错授学位或存在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经核查事实确凿者,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撤销后不能再次申请。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学生或其他人员对学校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件)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条 学位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经学习中心、分部逐级上报到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原证收回并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附:
国家开放大学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读或已毕业学生在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过程中,对学校有关本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进行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各级办学机构做出的以下决定: 1.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决定; 2.学位论文成绩的决定;
3.授予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4.由于存在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给予相关纪律处分的决定;
5.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6.学校做出的学位授予的其他决定。
第四条
总部和分部成立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学位的相关申诉。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成员由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处理全国范围内学位相关的申诉。分部申诉处理小组处理分部范围内学位的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学位申请和授予各环节的相关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分部或总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认可其决定,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第六条
学生根据申诉事项的内容,按照学习中心、分部和总部的顺序逐级申诉。如对某一机构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办学机构继续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将以下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或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诉人的姓名、学号和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亲笔签字); 3.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4.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分部学位管理相关部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和专业教师,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不同申诉事项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形成调查报告和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者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将学生申诉材料上报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位申诉处理小组会议或委托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申诉事项,提供书面处理意见,通过分部递交给申诉学生。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直接提交的申诉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不同类型申诉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诉事项是分部或学习中心做出的决定,将申诉材料移 交给相应分部处理,分部申诉处理小组给出书面处理意见,递交申诉学生。
2.如果申诉事项是对分部做出的申诉处理意见的异议,委托相应分部进行复查,提交复查报告。总部申诉处理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复查意见,递交给申诉学生。
3.如果申诉事项是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方式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学生对于总部申诉处理小组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学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同一事项,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门提出一次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各级申诉处理小组做出处理意见之前,可以撤回申诉。
第十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和学习中心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篇2:国家学位制度
根据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政策发现,对考生教育经历的要求是一项无可撼动的硬性规定。在我国现行的国民教育序列中,包括了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函授或者电大、远程教育毕业生等,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由于教育形式的不同,考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来源也不尽相同。考生们在报考选择职位时会考虑自己的教育经历是否符合要求,能不能报考,中公教育专家在此将考生在公务员报考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以及根据自身教育经历如何取得选择到自己心仪的职位进行解读。
1.学历、学位都要看
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职位表中学历与学位各占一列,换言之,考生必须同时符合学历及学位要求,如果有其中一项不符合便不可报考。因为学历不完全等同于学位,两者有很大区别: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比如有的人获得了本科毕业证书,但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也不能报考学位要求为学士的职位;而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硕士学位,这种情况下,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硕士学历”,也不能报考学历要求为硕士的职位。
2.就高不就低
如果考生学历较高则尽量选择起始学历比较高的职位。河南公务员考试论坛举例说,有的职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即本科及研究生都可以报考,还有的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硕士,就建议报考学历起始要求为硕士研究生的职位,门槛高意味着可报考人数少,竞争能力比较小,成“公”的概率也会增大。
3.容易忽视的“备注”
一般情况下,学历、学位这两列已经明确提出了基本要求,考生切勿以为这就是所有要求,有部分职位会在备注一栏对学历学位做更细化要求。比如说有些职位会要求专业硕士、教育硕士等,这种情况下普通硕士就不可以报考了。因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选择职位时一定要将职位表看完整研究仔细,切不可走马观花、草率决定。
篇3:国家学位制度
1 研究生学位制度
1.1 西方国家研究生学位制度
美国现行研究生学位制度[1]。美国对研究生十分注重专业教育, 其学位授予具有明显特点。①硕士学位。美国将硕士教育分为学术导向学位及专业导向学位。学术导向学位目的在于培育学术研究人才, 毕业条件为修满一定学分, 需要撰写论文, 论文性质应具学术性, 并且需做出有原创性研究。专业导向学位目的在于提供该领域之学科全面性的训练、先进的知识以及培养某种程度的专业能力, 旨在培养各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学习方法与评价的方式也多倾向于实务导向。学生不一定需要撰写学位论文。毕业条件为修满一定学分。大都不需要写学术性论文, 有的需要写实务导向的报告, 有的需要实习。②博士学位。美国的博士学位也分为学术导向及专业导向学位。学术导向学位主要目的是培育高深学术研究人才。毕业条件为修满一定学分, 通过资格考试, 撰写博士论文。论文需要针对一个重要且具学术价值的主题领域进行原创性研究, 或在新的知识领域做出创新性的贡献。专业导向学位则主要以在职培养为主, 目的是培养一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毕业条件为修满一定学分, 需要进行研究, 写论文, 但其性质着重在实务, 论文性质着重与实务有关的主题。
德国的现行研究生学位制度。德国目前的学位授予分为旧制与新制两种:①旧制。旧制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是在大学基础上依据本专业特点继续进行至少为期一年的学习, 同时进行相关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在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者可继续申请攻读博士, 至少3年时间, 以研究撰写博士论文为主, 毕业时须通过毕业考试及论文答辩。②新制。近年来为了与欧盟学位制度接轨, 德国将攻读硕士学位时间改为2年, 在完成科学研究及撰写硕士论文的基础上, 通过论文答辩后申请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至少为3年, 毕业时需通过毕业考试并完成博士论文答辩。
日本现行研究生学位制度。日本的研究生学位授予具有显著特色, 表现在其多样性。①硕士学位。硕士学位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一般修士, 本类型研究生主要招收大学毕业生, 学生修毕规定课程后, 须接受研究指导, 撰写硕士论文, 通过毕业考试和论文答辩后, 向学位委员会申请修士学位。对于少数较实用的领域, 可以特定研究课题成果代替硕士论文。第二种是专门职修士, 本类型学位类似于我国现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 旨在结合理论与实际, 培养具有高级专门职业能力的人才, 评价方式可采取事例研究、调查、讨论、质疑等多种方式。在完成固定工作量和时间的基础上, 可以申请专门职修士学位。本学位对学术水平要求比较低, 主要强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经验。②博士学位。日本博士学位分为课程博士与论文博士, 两者均需撰写论文, 学位性质均属研究导向。课程博士招收硕士毕业生, 至少全职修习3年。必须修满规定课程, 撰写论文, 并且通过研究科委员会审查, 则获博士学位, 这是日本现行博士学位授予的主要形式。相对而言, 论文博士人数较少。招收对象也没有课程博士那么严格, 主要有两种人员, 一是为硕士毕业参加工作多年后表现异常杰出者, 可不须经过修课, 直接以研究成果申请博士, 论文经过审查合格者就可取得论文博士;另一途径为修完博士课程后, 由于工作任务重等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 数年后重新进行相关内容的学习和论文撰写, 在通过论文答辩后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此类人员称为论文博士。总体而言, 在日本研究生学位管理相对比较宽松, 其主要严格考查的是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学术经历, 时间界限也不是很明显, 视研究生的个人情况实行弹性管理。
1.2 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学位制度
我国现行的研究生学位制度。从大的方面与上述西方国家没有本质区别, 均分为硕士和博士学位两种, 但是在具体操作上与上述国家又有着不同。①硕士学位。我国的硕士学位目前分为3种: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必须通过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 学习时间一般为3年, 其中基础课程时间为半年到1年不等, 必须修满足够的学分。科学学位研究生需完成科学实验研究, 撰写硕士论文, 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更侧重于实用性研究, 主要考查指标是在本职工作中所从事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 毕业论文可以是案例探讨、文献综述、科研产品等。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则不要求通过全国的硕士入学考试, 只要通过每年举行的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考试即可。学位论文必须是科学学位型论文, 此部分人员在获得论文通过后只能申请硕士学位而没有研究生学历。②博士学位。我国现行的博士学位划分与硕士学位有着十分相似的地方, 也分为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其具体的招生对象、考试制度及申请学位程序与硕士研究生相同, 只是要求学位论文的深度与广度、从事本职工作的工作量及工作时间都较硕士研究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研究生学位制度。近年来台湾高等教育扩张, 高学历人才数量急剧增加, 研究生学位教育形成了以下特点:无论硕士学位还是博士学位, 在台湾主要根据培养导向不同将其分为研究导向与实务导向两种, 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学位授予制度相似, 研究导向学位主要以学术研究为主, 在撰写论文基础上进行学位申请, 其培养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型人才;而实务导向学位则主要以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为主要目标, 毕业材料不一定是学位论文, 可以是一个成果、一个专利, 一个重要发现等等。
2 学位授予权制度
学位是对一个国家公民学术水平的具体体现和象征, 不同国家的教育发展程度、意识形态决定了各个国家学位授予的不一致性, 也决定了一个国家学位授予权的不一致性。
2.1 西方国家的学位授予权制度
英国的学位授予权制度[2]。近年来, 英国政府在学位授予权审批制度方面进行了颇多改革, 这些改革和举措使得大学以外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申请获得学位授予权时有章可循, 也使英国的高等教育继续在国际上保持良好的声誉。其中研究生学位授予权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第一步, 由申请机构向枢密院提交申请;第二步, 由枢密院委托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 (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 简称QAA) 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三步, QAA根据申请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包括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等, 必要时还要组织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实际考察;第四步, QAA根据审查结果对申请机构是否有资格获得学位授予权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五步, 枢密院根据QAA的建议决定是否授权给申请机构。其学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学术标准和质量保证、以及某些数量指标是主要考查标准, 总的看来, 英国现行的学位授予权和研究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标准, 确实比以前的规定更加严格, 对教师的学术水平、环境支持和教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中不难看出, 英国政府对严格学位授予权审批、保证高等教育质量、保持自己在国际高等教育领域优势地位方面的决心与行动。
德国的学位授予权制度。众所周知, 德国大学以学术严谨著名, 无论申请哪级学位都强调研究论文的创新性。而且学位层级愈高, 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贡献价值的要求也愈高。不论是旧制还是新制, 衡量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主要依据只有学术水平, 近年来虽然受到一些高校扩招、学位授予相对比较宽松的影响, 但德国人仍秉承比较严谨的学术规范, 在学位授予权上强调学术委员会的职能避免了行政权的干扰, 在学位授予上严格把关, 淘汰不适应或无兴趣钻研学问的学生, 以维护学术品质。学位授予最偏向学术导向, 硕士学位强调学术研究, 博士学位更倾向学术导向。
日本的学位授予权制度[3]。日本的学位授予权归属于大学评价与全国学位授予机构NIAD-UE, 其英文全称是The National Institution for Academic Degrees and University Evaluation。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功能。NIAD-UE的主要功能包括授予学位, 对学生在多样化的高等教育机构中获得的知识与技能进行学术认可。NIAD-UE一般在一年内接受两次学位申请, 即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学位授予计划主要是为那些在NIAD-UE认可的教育机构内顺利完成有关课程学习的人员颁发学位 (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 这些教育机构的课程经NIAD-UE认定, 要相当于正规大学的本科课程、大学研究生院的硕士课程或博士课程。相关教育机构的这些课程一旦被NIAD-UE认可, 每五年要接受一次NIAD-UE的质量审核, 以确保相应层次的教育质量标准。
2.2 我国的学位授予权制度[4]
在我国, 学位授予权首先强调的是学术权力, 学位授予权的行使必须强调以学术权力为核心。学位授予权“是以专家、教授、学者为核心, 以各种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为特征的学术权力系统”。在国内高等教育界, 对学位和学位授予权的认识上一直争议颇多, 各高校所制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目前在学位授予权上主要存在下列几种说法:①学术说。认为学位授予权应在各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条款进行限制和要求。从学位说角度看, 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活动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活动现象, 具有行为主体的特殊性, 既不能牵涉非学术的因素, 更不能赘加学术之外的考评标准。②教育说。教育说认为学位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标志, 必须通过高等院校教师和学位管理部门的审核。从这个意义上讲, 高等院校的审核才是授予学位的关键。至于这个审核标准, 则是由国家委托高等院校依据国家授权, 根据相应的教育法律规范与相关教育政策自行确定。③管理说。管理说认为学位具有评价功能, 依据《教育法》规定, 学校的自治规章可以把学位作为学校教育、管理和评价学生的一种手段。尤其当既有的或潜在的人力资源需求者包括高等院校在内以学位作为评价、筛选、选拔和聘用的一种工具和标准时, 学位在校园内的评价功能更为突出。④三维说。三维说认为应当“ 既要从‘学术’的维度, 又要从‘教育’的维度, 还要从‘ 管理’的维度来思考, 即同时从三个维度来认识学位”。显然, 无论是学术说、教育说和管理说, 还是将它们三者结合起来的三维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时滞性。因为, 在现实条件下, 学位与学位授予权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纯粹的学术要求或教育要求或管理要求或三者均有之, 对学位与学位授予权的认识更多地体现了对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现实要求。
以上是对我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现行研究生学位制度及学位授予权方面进行的比较分析, 可见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及发展程度, 学位制度有着比较明显的不同但相互之间又有着可以借鉴的地方, 相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 研究生教育将逐步趋于完善和提高, 学位授予权制度也将逐步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秀槐.德国、日本与美国主要大学研究所学位授予比较研究[J].复旦教育论坛, 2006, 4 (2) :19-24.
[2]吴洁莹.英国的学位授予权审批制度[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6, 3 (2) :72-77.
[3]郭朝红, 林江涌.日本大学评价学位授予机构 (NIAD-UE) 探究[J].化工高等教育, 2006 (4) :10-13.
篇4:国家学位制度
关键词:副学士学位;基础学位;影响
中图分类号:G649.561
美国学位制度由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四级构成,副学士学位是第一级学位,是美国学位制度的起点。美国副学士学位主要是由社区学院颁发,授予完成两年高等教育的学生。学生可以凭借副学士学位转入四年制大学的三年级,继续攻读学士学位课程。受美国副学士学位制度的影響,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改革本国的学位制度。
一、英国设立基础学位制度
英国结合自身社会背景,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也开始探索缩短高等教育年限、注重职业教育发展的途径。2000年2月,英国教育和就业部部长大卫·布伦基特提出试验建立基础学位(Foundation Degree),然而当时这个学位潜在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直到2003年1月颁布了白皮书《高等教育的未来》,这种新的学位才被广泛接受。基础学位是一种高等教育职业性资格认证,位于英国学位框架的第五级,低于荣誉学位(honour degree)水平。[1]它是“以职业和学业训练为主,以培养高级水平工作技能为目标的高等教育资格认证方式”。[2]一般通过继续教育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颁发,需要雇主的持续参与。虽然基础学位制度是为了迎合英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培养高技能的人才,但它和美国的副学士学位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短期高等教育的产物,节省了培养人才的时间和经费;都强调学术与职业的结合,培养实用性人才;都对招生年龄和学历没有限制,促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也都加强了企业的参与性,利于人才就业。
二、我国香港引进副学士学位制度
众所周知,香港高等教育一直是仿照英国模式,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高等教育制度式也在发生着改变。2000年,香港行政长官访问美国后,受美国高等教育制度包括副学士学位制度的影响,香港决定引入副学士学位制度,以解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高等教育的需求。董建华在《施政报告》中提到,在发达国家和亚洲的一些大城市,有高达60%的高中毕业生可以追求高等教育,而香港的这一比例仅有30%。他提出了在10年内要将香港高中毕业生参与高等教育的比例提升到60%,并且引入学生自费的副学士学位制度,增加专科以上两万八千多个学位,使学位总数达到五万五千个左右。[3]
自2000年副学士学位设立以来,到2005年,香港自费副学士学位数量由2,400个增长到惊人的23,000个。2007-2008年,包括明爱白英奇职业学院、明爱徐诚斌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专上学院、香港大学保良局社区学院、香港浸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等17个学院设立的副学士学位课程共190个。[4]由于香港的副学士学位是自费性质的,所以政府提供了一些低息贷款政策,试图从经济上援助学生修读副学士学位。在2004-2005学年每生补助或低息贷款的上限是55,890港币。在政策的推动下,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热情高涨。香港高等教育整体参与率在2004年12月上升到53%,2005年8月为66%。提前5年完成了2010年高等教育参与率达到60%的目标。 [5]
三、启示借鉴
除了香港以外,澳大利亚在2004年也开始设立副学士学位,学生可以通过转学进入大学继续修读学士学位。[6]美国副学士学位的产生,影响了世界各国开始探索对本国学位制度进行改革,探索学士学位向下延伸的可能,为更好的衔接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提供了借鉴,也为形成更具层次的学位制度打下了基础。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韩国等国家也陆续设置了副学士学位或相似类型的学位制度。[7历年来我国内地关于高职高专设置副学士的呼声一直不断。2014年,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在全国首开先河,为2014届毕业生授予了相当于副学士学位的“工士”学位。虽然“工士”学位现在并不是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学位制度,但这代表了专科层次高等院校对此类学位制度建立的愿望。总之,我国内地设置副学士学位不仅对发展专科层次的高等教育具有深远意义,也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化、民主化和终身化。
[参考文献]
[1]Wikipedia,Foundation Degree.[EB/OL].https://en.wikipedia.org/wiki/Foundation_degree,2016-2-29.
[2]张爽.英国《基础学位计划》的政策分析[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05.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施政报告2000年.[EB/OL].http://www.policyaddress.gov.hk/pa00/p66e.htm,2016-2-29.
[4]Chin Che Yan,Hannah. A Study on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Associate Degree Programmes in Hong Kong[D].Hong Kong: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2007.
[5]Rosalind Latiner Raby,Edward J. Valeau.eds. Community College Models[M]. New Yoek: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2009:165.
[6]李玉静.国际高等教育专科学位制度发展与实践探析:以澳大利亚副学士学位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2014(28):83-88.
[7]刘会胜,王运来.我国应当增设副学士学位[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3(4):31-33.
作者简介:
梁博雅(198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3级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的历史与比较。
邮寄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曲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收件人:梁博雅
邮编:273165
篇5:国家学位制度
关于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学位[1997]65号)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健康、顺利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进步和依法治国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决定成立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指导下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院校与法律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律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途径,努力推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该委员会委员是在有关单位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选聘。
附件: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件: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顾 问:王叔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高铭暄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主任委员: 肖 扬 司法部部长
副主任委员:曾宪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顾海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怀效锋 司法部法学教育司司长
委 员:张鸣起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刘继军 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厅副厅长
苑玉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局长段正坤 司法部律师司司长霍宪丹 司法部法学教育司副司长沈白路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金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朱启超 北京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教授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赵相林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郑成良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曹建明 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余劲松 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秘 书 长:霍宪丹(兼)
副秘书长:赵秉志(兼)
篇6:加拿大学位制度
加拿大大学的学位制度:
加拿大的学位有三种:学士、硕士、博士,学时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三年,优等学位为4年。优等学士学位可以缩短取得硕士学位所用的时间。硕士学位学习时间为1-2年。攻读博士学位者需有硕士学位,一般学习时间2年。优等学士学位毕业者在某些学校可以直接攻博,时间则需3年。
加拿大大学的学位等级:
高等教育的结构中共分十个等级:博士学位、哲学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执照(指律师或医生合格开业证明)、研究生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大学毕业证书、特别证书、结业证书和证书。普通学士学位一般修读3年。荣誉学士学位一般修读4年。
加拿大大学的学分制度:
篇7:国家学位制度
摘 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制度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色。在培养制度方面,硕士学位教育是一种“终结性”而非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性”学位教育;博士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下课程学习和科研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培养类型多样,渠道多元;重视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关键词:培养制度 研究生教育 特色
一、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制度
(一)硕士作为完整、独立的学位层级
我国研究生教育分为硕士和博士两个学位层级,与国际惯例一致。不同的是,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性”学位;我国的硕士学位则是学位等级中一个完整、独立的学位层级,主要是从两方面考虑:
首先,建国后我国需要大量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但一方面,我国高校师资严重匮乏(1949年我国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数总计16059人,到1981年也仅有249876人;[1]另一方面,“在学位制度初创时期,我国尚不能大量招收培养博士生”[2],据统计,1981年录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420人,1982年计划招收904人。[3]我国学位制度创立之初,只有少数学科具备授予博士学位的学术条件,在不能立足国内、自力更生大量进行博士生培养的情况下,把硕士培养作为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主体,作为一种“终结性”学位教育,并使硕士能承担科学研究和高校教学工作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其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情况下,较多地发展投入小、周期短的硕士生教育,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由于把硕士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学位层级,因此对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有较高的学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达到以下学术标准:(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与较高的学术标准相适应,我国硕士学位教育形成了较长学制以及“课程与论文并重”的特点:硕士学位学制一般为2.5~3年,在此期间,攻读硕士学位者不仅要学习学位课程(32~36学分),还要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4]
(二)导师指导、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博士生培养方式
德国和英国的博士生教育,实行单一导师制,采取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方式,博士生在学期间充当导师的科研助手,从事相关课题的研究,没有统一的课程要求。而实行导师小组制的法国和美国对博士生则有严格的课程规定。[5]法国把博士生的培养分为深入“学习文凭阶段”和“撰写论文阶段”。在深入学习文凭阶段,博士生必须修习规定的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及有关的研讨课,并完成小论文。经过评审和答辩,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深入学习文凭,然后转入撰写博士论文阶段。美国大学各研究生院根据各系和各学科情况规定博士生应修习的课程数量,通常为12—15门。博士生一般约需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修课任务,然后参加一次淘汰性的博士资格考试(淘汰率一般在30%以上),通过后方可成为博士候选人进入撰写论文阶段。
我国的博士培养在课程和科研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其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培养过程,课程设置和安排均以提高其科研创新能力为目的。1992年,原国家教委发布《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对博士生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提出三方面的要求:“一是拓宽专业基础需要的基础理论课和实验课;二是为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等课程;三是适应学科交叉,学习有关跨学科的课程。”[6]1995年11月,又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倡按较宽口径制定培养方案,并据此规定博士生应具有的知识结构及其配套课程。”[7]2000年,教育部进一步明确了博士生教育“培养教学、科研方面的高层次创造性人才为主”的培养目标,要求“博士生课程应结合博士生的研究领域和所需知识结构,以及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来确定”。经过历次改革,我国博士生的课程安排体现出如下特点:(1)宽、深、新,以形成科研创新所需的合理的知识结构;(2)课程安排与博士论文相结合。导师指导、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相结合博士生培养模式不仅有利于奠定博士生坚实、宽广的理论知识,也有利于发展博士生科学研究的创造性能力。
(三)设立博士后制度———作为博士学位教育的延伸
我国博士后制度建立的目的和具体做法是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设置一些特殊职位,挑选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人员,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研究工作,以拓宽知识面,进一步培养工作能力,使之成为高水平的科研、教学人员。在站期间,很多博士后都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因此,博士后教育虽然不是一种学位教育,但在某种意义上,它是博士学位教育的延续。
1985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同年10月,经评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等72个学术单位的102个博士后流动站获准建立。1994年起,博士后流动站由过去的事业单位向企业发展,为与事业单位的博士后流动站相区别,将设在企业的称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目前,全国已设立博士后流动站1363个(截止至2006年底),涵盖12大学科门类的一级学科;累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43865人,期满出站26890人[8]我国博士后制度坚持吸引、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二十多年来,博士后制度已深入到全国的重要领域,遍及教育、科技、金融等系统,造就了数以万计的优秀人才,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方式
(一)开展专业学位教育。学位制度建立后很长时期内我国主要实施学术性学位教育
如前所述,这是与特定历史条件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日益凸显,客观上要求研究生教育改变单纯学术性学位教育的状况,开展专业学位教育,使学位类型趋于多样化。
从1990年批准设置和试办第一个专业学位(MBA)起,到2007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汉语国际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止,我国已经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建筑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分硕士、博士两级)、农业推广硕士、兽医(分硕士、博士两级)、公共管理硕士、口腔医学(分硕士、博士两级)、公共卫生硕士、军事硕士、会计硕士、体育硕士、艺术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国际汉语硕士、翻译硕士等18种专业学位。据统计,截至2006年,各类专业学位已累计招生61万人,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院校已达到402所。[9] 专业学位的设置和招生以来,种类不断增多,培养规模日益扩大,为我国经济建设培养了大量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学位教育类型单一的状况。今后,在发展中应注意避免专业学位教育的学术模式化倾向,充分体现专业学位教育本身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等方面的特点,不断提高培养质量,使学术学位教育和专业学位教育在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独立,并行发展。
(二)开辟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的渠道 除了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外,还开辟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制度。1985年,开始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出于保证研究生层次学位质量考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对申请硕、博士申请人资格(原有学历、学位)的认定,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等。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制度是我国在坚持学位质量的前提下,满足更多人获取研究生层次学位这一需求的有益尝试,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配合“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这一学位申请途径而设置的,是在职人员进修、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非脱产的教学形式,它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也不发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举办始于1991年。为规范这一教学形式,我国“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要求“由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包括省内及省外学校在本省举办的异地班)进行初审”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教学上采用在读不离岗的方式,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解决了必需的课程教育问题,成为在职人员进修和申请学位的理想途径。到2006年,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生数达83868人,注册学生数100708人。[10]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开办,为提高在职人员业务素质、多形式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全面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我国研究生教育从创始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建立了从宏观到微观、全面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一)宏观质量保障体系
研究生教育宏观质量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立法、行政拨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等方面:(1)立法。学位制度创立以来,就把立法作为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1980至1981年间颁行的《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专门法令。它以法令的形式对学位分级、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等进行了明确说明和规定,从而切实、有效地监督和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1994年,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拟订工作,目前以《学位法》为核心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法制体系正在酝酿建立。(2)拨款。行政拨款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建设高水平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国家以专项拨款的方式投入资金,推动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了一大批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和重点学科。为了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从2003年起,每年拨款1000万以上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此外,实行“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3)评估。评估是监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从1985年开始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实践,经过二十多年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形成了不同方法、不同主体、不同内容的评估活动形式:在评估方法上,有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形式。在评估主体方面,有以政府为主体开展的评估和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承担具体任务而开展的评估。在评估内容上,有对研究生院进行的整体评估;有针对学科进行的评估、有针对不同问题进行的单项评估;有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的合格评估、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对研究生院进行整体评估有效改善了研究生院的教学和管理;通过学科和学位授权点评估有效提高了学位授予质量;通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优评估有效促进了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微观质量保障体系。
微观质量保障体系是指从招生、课程教学、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到论文质量保障与提升等的全程监控系统。
1、严格把握招生环节。恢复研究生招生以来,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在招生对象方面,强调招收对象既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又有一定的研究才能和专业特长;在招收办法上,实行文化考试和政治审查并重的研究生选拔制度。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为保证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实际招生过程中,把研究生考生的原有学历和学位作为招考审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从研究生招考过程看,过去研究生复试实行等额复试,近年来普遍实行差额复试,改变了过去把研究生复试当作“走过场”的方式,复试成为择优录取研究生的实质性环节。
2、课程与教材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创立之初,针对我国研究生培养存在的“基础理论薄弱”、“知识面不够宽”、“实践能力不够强”等状况,原国家教委在1986年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适当拓宽研究生专业范围,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硕士生要按二级学科设置学位课程,加强基础课程、更新教学内容”;“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认真安排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开设现代实验技术课”等。[11]为便于研究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理论基础,目前,很多高校积极建立和健全以一级学科为主的学位课程体系。同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开展了“研究生教学用书”遴选和推荐工作。“研究生教学用书”的遴选有严格的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律法规;符合研究生培养目标,适合研究生教学与学习方式的不同特点和要求;跟踪世界最新学科研究成果,反映新知识、新成就,采用有益和有效的新经验、新方法、新体系;适用面较广、教学效果较显著、特色鲜明、质量上乘,在国内同类教材中较为先进”。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审定通过479部“研究生教学用书”。[12]
3、调整、规范学科专业设置。我国研究生教育按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课程也是按学科设置,因此,学科专业设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学科专业口径适切性等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1981年拟定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草案)》,为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长期以来存在学科专业设置狭窄和不够规范的状况,不利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为此,我国对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调整。1997年形成的学科专业目录构成了我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的基本框架。2005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进一步调整。至此,我国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包括12个学科门类,89个一级学科,385个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的多次调整,理顺和规范了一级学科、拓宽了二级学科,更适于提高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
4、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队伍的质量。恢复和创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之初,我国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审定工作实行“两条线”,即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审定由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负责;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实行国家统一审核。随着研究生教育水平的发展,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由国家直接审定的方式不能满足提高博士培养质量的现实要求。为此,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逐步下放博士生导师的审批权,各招生培养单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导师的各种规定和办法,遴选和审定博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审批权的下放有助于人们明确博士生导师作为一个“岗位”的地位和作用,对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吸引高水平研究生师资,国家和各高校均启动了相应的人才计划。如1998年8月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启动实施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1998年至2006年共有97所高校分八批聘任了799位特聘教授、308位讲座教授。特聘教授中,直接从海外应聘或近三年回国工作的231人,讲座教授全部从海外应聘。[13]各高校实施的人才计划,有效地凝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在高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特别是吸引了一批学术上卓有建树的海外优秀学者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在较短时间里给导师队伍增加了一批高水平师资:如复旦大学的“世纪之星计划”、清华大学的“百名人才引进计划”、华东师范大学的“紫江学者计划”、广东的“珠江学者计划”等。
5、保障与提升论文质量。学位论文抽查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实施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重要制度措施。1998年教育部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决定,“增设博士专项奖学金,从1999年开始,每年评选百篇具有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制度激励了博士生的创新精神,1999-2007年,全国共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884篇,其中哲学15篇、经济学19篇、法学25篇、教育学20篇、文学38篇、历史学25篇、理学261篇、工学321篇、农学43篇、医学92篇、管理学15篇、军事学10篇。[14]同时,教育部资助出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对在高等学校工作的优秀博士论文作者给予教学和科研资助,旨在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高等学校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
(三)建设多样化的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平台。
为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2003年起,教育部投入专用资金启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举办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举办研究生暑期学校,建设研究生创新中心,以及资助优秀博士生科研创新和访学等。2003年和2004年教育部分别投入1000万元启动创新计划项目。2004年3月,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列入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以更大的力度在更广的范围内开展。2005年投入2000万元,批准42个单位实施55个创新计划项目。2007年,共批准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60余项。“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创新教育平台,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拓宽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渠道,增加研究生的科研实践机会,有效促进了科研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重点建设与研究生培养。
1、评选和建设重点学科。重点学科评选酝酿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是“从高级专门人才立足于国内的战略方针,从高等学校内部要形成一部分科研优势考虑”“,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学科,共同进行建设,来推动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按照“同行评议,择优扶持”的原则,经过二十来年的发展,集中了高校科研优势,形成一些科研中心,优化了学科结构。1987~1988年间,进行了首批重点学科点的评选工作,在国家重点学科评选和建设的推动下,省、部级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也得以开展,形成了相互支撑、滚动发展的国家、地方(部门)、学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到2007年,我国批准了286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67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它们为高质量的研究生培养和科研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并成为我国高等学校重要的具有骨干和示范作用的教学、科研基地。
2、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211工程”项目以“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为目标,于1995年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前两个阶段的建设中,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推动重点学科的建设。“九五”期间,国家在“211工程”学校中共安排了602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总量约为183亿元。“十五”期间,共安排了777个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金总量为184亿元。经过“九五”、“十五”两个阶段的建设,“211工程”学校整体实力得到较大提高,研究生培养能力提高5倍;在全国所有普通高校中,“211工程”学校仅占6%,承担了全国五分之四的博士生、三分之二的硕士生的培养任务,十年来累计培养了硕士生50万人、博士生12万人。[15]“十一五”期间,“211工程”进入第三期建设阶段,从2007年开始到2011年,中央总投资按100亿元安排,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985工程”是我国高等教育重点建设的另一重要举措,以建设“世界先进水平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为目标,从1999~2002年实施了“985工程”一期建设,分批确立重点建设34所高校,中央专项资金投入达140多亿元。经过一期建设,调整和优化了学校的学科结构和学科方向,快速集聚了一批优秀人才,充实了师资队伍,提高了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质量,取得了一批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增强了所建高等学校的整体实力,带动了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为在中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2004年起,“985工程”进入二期建设阶段,截至2007年,列入“985”重点建设的高校达到39所。
“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对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形成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生培养基地;第二,改善了基础设施、增强了学科实力、为研究生培养创造了较好的物质条件和学术环境。
参考文献:
篇8:国家学位制度
我国医学设“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高中毕业生可以根据志愿直接报考医学院,在医学院学习5年后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此后医学生可根据从事的各个专业和背景进一步选择报考某一专业领域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我国传统医学研究生教育中,主要进行科学学位的教育,包括科学硕士(Master of Sciences,MSc)和科学博 士 (Doctor of Philosophy, PhD)两大类。即医学本科生毕业后,无论选择从事基础医学研究,还是当临床医生,均对其进行科学学位的教育。然而,为了适应我国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1991年开始了 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 育的试点。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颁发了《关于下达〈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至此,我国明确将医学学位划分为医学科学学位和医学专业学位。其中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Master of Medicine,M.M)和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Doctor of Medicine,M.D)。专业学位和科学学位的划分改变了我国多年来医学研究生教育单一的“科研型”培养模式。
我国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的标准如下(以协和医科大学为例):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4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专业文章和具有学术交流的能力;5在学期间,论文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有1篇在外文期刊上发表,如SCI期刊);6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我国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博士学位的标准是(以协和医科大学为例):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三级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第二阶段的培训要求;3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4能熟练运用一种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5在学期间,要求至少一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字数不应少于3 000字;6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答辩,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科学博士学位培养偏重于对医学科学的基础研究能力的培养。两类人群适合对其进行科学博士学位培养,一类是专门从事基础医学的研究人员;另一类是从事临床实践某一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人员。而专业博士学位培养则更偏向于临床能力培养及临床应用方面,它的授予人群主要是指从事临床医疗实践活动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博士培养的本质更符合对临床专业人才的需求。因而考核过程中, 对临床实践能力的考核成为专业博士考核的重点,而对科研博士的考核重点则是研究生独立从事独创性基础研究工作的能力。然而在我国较多的大学内,存在招收的临床专业博士生仍按照科研博士的要求和培养模式去培养,失去了专业博士培养的意义。比如说,临床专业博士生从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就被送进实验室,从事纯基础研究工作,未在临床实践中进行锻炼和学习。更有部分学校规定,临床专业博士生毕业时要有SCI论文发表,没有SCI论文,甚至不能答辩。至于国家规定的专业博士学位毕业标准则形同虚设。由此而培养出的专业博士学位人员根本没有达到专业博士培养的目的,且在基础研究能力培养方面往往也不及科研博士。
2北美地区学位制度和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北美地区医学教育制度不同于我国。以美国为例,医学生是从本科优秀毕业生里选拔,医学生名额有严格的控制,进医学院竞争非常激励,这样能够保证生源的质量。在医学院学习4年,主要对医学及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学习,毕业时便授予MD(Medical doctor) 学位,通常被大家称为医学博士[1]。
同中国对比,单纯就医学学习而言,美国MD学位和我国的医学学士差不多。但是美国MD学位获得者,在正式成为某一专科医师前,需要经过严格的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经过了正规、严格的培训把关,最终从事医疗活动人员的临床技能等方面均达到很高的水平。这点和中国不同。目前我国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还不完善和普及,医学学士毕业后,可直接从事某一专业领域,如心内科, 胸外科等专科医疗工作,因此部分医疗从业人员临床技能的各方面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培养和锻炼。从表面上看,美国的MD学位与我国的MD学位相比,其要求较低。美国MD学位要求学生只要掌握临床基本技能,而我国的MD学位毕业时则要求医学生一定程度上达到美国住院医师甚至是专科医师培训后所要达到的水平。事实是,在美国更多的临床专业技能将在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训练阶段培养[3]。而在我国,由于培养不正规,临床医学博士仍按科研博士培养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我国MD学位培养没有达到所有预期达到的培养目的。这样看来,对于最终从事专科工作的医疗人员来说,美国MD学位获得者在经过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后往往很可能临床技能等方面强于我国的MD学位获得者,尽管两者整个学习和培养的年限差不多。
另外,在美国获得MD学位的医学生,可以考虑继续攻读哲学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PhD),这里并不是指研读哲学,而是全世界公认的学历架构中的最高学衔。在美国可以授予PhD的医学学科主要有基础医学和其它医学相关学科,此外还见于少数临床基础理论方面的学科,如医学临床科学、高级牙科学和口腔医学。对比发现,美国的PhD和中国的科学博士学位概念相似。美国授予医学PhD学位的标准如下:1在本研究领域掌握宽广的知识;2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3在本专业范围内做出创造性成果;4论文是一项创新性研究工作或学术性工作,它对填补或发现现有知识做出贡献;5申请人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新颖的方法和学术观点,论文可发表或出版; 6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深入了解发现,美国医学哲学博士的培养是以系统的课程学习为基础,注重独立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及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这和上述我国科学学位授予标准比较,两者根本上都是重视创新性独立基础科研能力的培养。但是从具体的考核方式来看,严格的质量控制始终贯穿于美国PhD培养的整个过程,包括规范的审核制度和严格的淘汰制度[2]。而我国医学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督和考核往往比较注重两头,即入学考试和毕业论文。虽然也有中期考核这类质量评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过于形式化。另外,我国研究生教育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政策,培养过程中基本没有淘汰制度,因此培养质量难以保证,这方面今后需要加强。
3英国及英联邦地区学位制度和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英国、我国的香港及澳大利亚等地采用英国的医学学位体系[4]。英国现行医学学位分为三级:学士(5 -7年)、硕士(1-2年)、博士(3-4年)[4],这点和中国相似。但英国基本医学教育实践为5-7年,合格者授予内外科学士学位(Bachelar of Medicine and Bachelor of surgery,MBChB)。硕士学位在英国属于攻读哲学博士的过渡学位,一般学习1-2年,以获得研究技能为主要培养目标。博士学位包括哲学博士学位 (PhD)、医学博士学位(MD)、医学博士(研究型)(MD (Res))。获得学士学 位的医学 生经过1-2年的学习,获得过渡性 的硕士学 位后,再攻读3-4年获得PhD,其学习以实验室研究为主,培养目标以学生获得研究技能为主。对于医学博士学位(MD),申请者无需经过硕士阶段的学习,但一般要求获得内外科学士学位的医师经过一定年限的工作方可申请。英国的医学学位又分为研究学位 (Research Degree)和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两套体系。这点也和中国目前相似。内外科学士 学位 (MBChB)、医学博士 学位 (MD)与外科学硕士学位(MS)为专业学位,而理学硕士学位(MSc)、医学硕士学位 (MMedsc)与哲学博士学位(PhD)为研究学位。研究学位侧重于参加科研项目并完成学位论文;而专业学位更侧重于对临床能力的考核和临床资格的认可,比如MD的申请者必须是进入临床工作取得医师资格者,且一般在从业一定年限后才可以申请。
英国授予医学PhD学位的标准:1对专业领域里的基础理论、前沿知识有较深入的学习和理解;2论文对科学知识有独创性贡献。主要是:进行导师指导的创新性科研;或进行前人尚未做过的实证性研究工作; 或继续前人做出的独创性工作;或首次对某一问题进行综合性表述;或在本领域首次做出他人曾在其它国家得出的实验成果;或将某一方法应用于新的研究领域;或应用不同的方法论,进行交叉学科的研究。论文中具有上述任何一条,即被称为“有独创性贡献”;3通过论文答辩。英国医学MD学位的授予标准则是:1具有组织和处理问题的能力;2具有创新、独立和批判性的思维和发展理论概念的能力;3知晓相关专业的进展;4懂得研究方法和技巧及其在研究领域的适当应用;5具有批判性的分析和评价研究结果及其他事物的能力;6具有总结文献、报告和思考进展的能力; 7学生需要提交论文并通过答辩。在伦敦大学,2005年后把MD,MS被新的学位医学博士(研究型)(MD (Res))所取代,攻读MD(Res)者以临床研究为主。可以看出Msc、Mphil、MMedsc、PhD相当于我国的科学硕士、博士学位,而MD和MS及MD(Res)相当于我国的专业博士学位。
相比之下,英国授予PhD学位的标准和我国的科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基本一致。但是在英国,其MD学位的申请前提条件较为苛刻,需要在临床实践工作锻炼多年以后,才有资格申请,这些MD学位的获得者无疑有着较好的临床基础技能,在申请学位前基本上达到了我国MD学位申请者毕业时所要达到的临床技能要求。对于我国MD学位候选人,要在短暂的3年内达到较高的临床技能水平并不现实,况且在这期间,一部分时间还要花费在进行临床相关项目的研究,以培养候选人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借鉴和学习英国的这种MD学位培养模式和授予标准,在申请MD时先需要在临床实践工作中锻炼几年,然后在攻读MD学位期间,进行临床科研能力锻炼,真正实现MD培养的目的。
4其它国家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法国、日本及德国等授予医学科学学位的标准。 法国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的标准:1必须掌握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2能进行创造性科学研究,并独立取得科学成就;3提交高水平纯理论博士论文;4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日本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的标准:1具有扎实的、丰富的基础理论和高深的学识;2在专业领域方面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须的高度和研究能力;3学术论文须有创新、开拓新的领域;4通过考试和论文答辩。德国授予医学科学博士学位标准:1申请者只需一篇足够水平和创见的论文;2论文能反映其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据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宽知识结构;3科研结论必须创新,不能重复国内已有的结论;4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公开发表;5通过口试和论文答辩。
对以上各国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进行 对比可以看出,各国医学博士(医学科学型)学位授予标准有很多共性,强调高深基础理论、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性成果。但是医学科学博士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考核要求侧重点不同。专业学位的要求侧重点在于:1强调课程学习、专业技能和基础培训;2要求考核其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考核其对本学科临床技能熟练程度,能否独立处理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4研究者是否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开展科学研究;5要求完成一篇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综上所述,我国医学科学博士的授予标准和国际基本接轨,但在细节上仍需改进和加强,比如学习美国PhD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审核制度和严格的淘汰制度,以保证培养质量。在专业博士培养方面,切实要把临床技能培养作为考核的重点来抓,同时要兼顾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培养,必要时学习英国MD的培养模式和学位授予标准或者学习美国MD获得者后续需要接受严格的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切实把临床技能培养放在MD学位培养的重要位置。 此外,我国医学专业博士临床能力考核要求和我国住院医师培训的临床能力考核要求过于相似,这也是存在的重要问题,即我国住院医师培训和医学专业博士培养如何更好的协调和衔接,这是未来我国医学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Andrrew HB.The Flexner Report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Education[J].JAMA.2004,291:2139-2140.
[2]何勇涛,罗长坤,黄国琼,等.中美医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比较研究[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2(3):455-469.
[3]范学工,李亚平,梁莉,等.中美两国八年制医学博士临床能力培养的比较分析[J].复旦教育论坛,2010,8(1):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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