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体检标准(精选8篇)
篇1: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司法警察隶属于司法部门,包括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如果在满足了司法警察的报考条件,并成功完成考试之后,还需要满足司法警察体检标准,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和大家探讨一下司法警察体检标准有哪些:
第一条
裸眼视力低于4.8,则不合格。法医、物证检验、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裸眼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面容受损,包括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有疾病特征的面部(如五官畸形、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耳语单侧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以上就是乔布简历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司法警察体检标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来源 找工作 http://cv.qiaobutang.com/
篇2: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2016年上海招警体检标准(公安警察学员+法院司法警察)
2016年上海招警学员招考体检7月8日起开始,上海华图提醒考生对应自己的时间点去指定地点体检,上海招警体检内容和体检标准?
2016年上海招警体检通知-招考警察学员体检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其中特殊标准规定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安排当场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华图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篇3:司法警察的现状及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司法警察是, 是人民警察在法院的特殊形式, 在人民法院的构成中具有重要低位。司法警察对审判、执行工作正常开展负责, 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重点。
(一) 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规定:“人民法院专职法警的配备按所在法院干警控编数的12%执行。”[4]这些规定保兑司法警察的合法地位给予保障。司法警察在各级人民法院均属独立部门, 具有特定的工作职能, 在确保安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审判、惩罚罪犯等方面体现着独特作用。在法院工作中, 司法警察在审判环节中担当着支持角色, 在警务及保卫环节中担当着主要责任人的角色。
(二) 是人民警察在法院的特殊形式
我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指出, 司法警察是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5]其性质是准军事性武装力量, 司法警察以人民警察的身份, 从事人民法院赋予的工作, 是人民警察在法院的特殊形式。
二、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法警受法院直接管理, 是重要的武装性质司法力量, 发挥着维护国家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卫审判机关安全的作用。[1]其工作能够对武装力量进行震慑, 体现了法律的强制作用, 对审判工作起到保障作用。
(一) 法律赋予的职责
从《条例》中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看出法院对法警的基本要求, 警卫法庭, 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 传递证据材料;提解、看管、押送被告人和罪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加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诉讼、保全、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这也是其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作用的集中体现。
(二) 严肃执法、发挥武装力量作用
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代表国家执法, 《案例》中对司法警察给予了“人民法院中唯一可使用警械具及武器对罪犯实施强制”的权利[3], 执法的强制性从中得以体现。此外, 法警的个人素质是处置突发实践的基础:身体素质、反应能力、对抗能力方面的优势是法警克敌制胜的优势所在。
(三) 维护法院形象, 提升法院公信力
在法院工作中, 司法警察是与人民群众接触频率最高、接触程度最深的, 是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形象窗口。其执法的公正性、服务的文明性、办事的原则性是人民法院人员形象的标志。司法警察对法院工作开展起着保障作用, 是人民法院对外形象的保卫者, 其表现对人民法院的形象有着直接影响, 对司法形象也具有重要影响。
三、司法警察的现状
总体上, 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年轻、满怀活力的队伍, 特别是近几年的机构改革为这个队伍不断补充新鲜血液, 队伍整体战斗力和素质均有明显提高。法警承担的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 随着新时期下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增多, 司法警察队伍也担负着更艰巨、更复杂性、更多样的任务, 需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司法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使得各级法院深刻认识到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 其伍建设获得了更多的关注, 在工作环境、办公设施、物质待遇、后勤保障方面均得到优化。但是, 基于多重因素, 司法警察队伍尚存一定的不足, 并在以下几方面中集中体现:一是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不完善;二是法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作用受限;三是要司法警察队伍需要更规范化的管理;四是系统化的进行人员培养。以上问题均对法警队伍的建设以及法警人员的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急待出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案进行针对性完善与优化。
四、司法警察的发展方向
目前司法警察存在与面临的问题, 是随着经济发展与制度改革深化而出现的, 解决这些问题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方向起到指引作用。
(一) 队伍建设规范化
对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进行完善、领导体制规范化各级法院联动布局, 从而提升法警整体战斗力。另外, 建立针对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 建立系统化教育培训体系, 解决对于建设与人员培养难题。
(二) 职权明确化
司法警察队伍占法院干部总数的12%, 其发展需要各级法院大力关注, 明确并细化司法警察职权是其依法履行公务的基本要求, 并需从立法上对其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职权问题进行根本解决。
(三) 警务活动效能化
通过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科学、严谨的管理, 提高警务活动效能, 进而强化法警在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四) 理论研究系统化
作为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 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法警效能具有深远意义, 而目前这一课题的研究还处于较为滞后的态势, 也因此司法警察的职权始终停滞于基础作用发挥上。因此需从司法警察工作现状着手, 总结借鉴成功经验, 加强研究力度, 为建设新形式下的司法警察队伍开拓道路。
结语
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有着重要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担负着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 是法院各项工作安全开展的保卫者。随着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 司法警察队伍获得了更多的关注与重视, 向着更精锐的方向成长。随着司法警察队伍肩负的使命愈加艰巨与重要, 现存的问题也需要有序的解决, 从而迎战时代赋予法警队伍的更高的要求。法警的未来发展值得探索与研究, 只有将理论研究与实际经验紧密结合, 才能够抓住发展机遇、推进司法警察职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1]田文涛.司法警务课程体系改革探索[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2011 (4) .
[2]李健和.论我国警察权力配置的原则与优化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7 (6) .
[3]稳步推进司法警察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新华网, 2009 (8) .
[4]吕昆晟.我国司法警察法律制度的完善[D].吉林大学, 2010.
篇4: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问题;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中起到了强有力的警务保障作用,并在辅助办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成绩,法警工作的发展势头处于蒸蒸日上的状态。但是,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毕竟起步较晚,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足之处。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继出台,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
一、《刑事诉讼法》、《条例》对法警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新刑诉法及《规则》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新变化
1.对取证工作的要求更高
(1)要求取证过程符合程序
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到总则第2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13条规定:“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这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自身在协助检察官取证过程当中,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自觉践行“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警察要对检察官取证工作的过程要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在取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侵犯人权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2)保护证人的安全
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保护证人的任务自然落在司法警察肩上。如何布置警力、采用何种方式、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执行好保护证人的任务,让证人没有顾虑地在诉讼过程中作证,法警部门需要在实践当中进一步探索研究。
2.在强制措施中的作用更重要
从新刑诉法以及《条例》来看,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司法警察可以代表“检方”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在实践当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自侦案件,监视居住是基本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这要求法警部门要选择最佳监视居住场所,合理布置轮岗执勤警力,严格办理齐全执行手续。
3.安全保卫工作压力增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安保工作范围较宽广,《条例》规定,司法警察的安保任务包括保护自侦案件犯罪现场不被破坏,提押、看管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维护检察院办案区域内控申信访工作的秩序和安全等等工作。新刑诉法将重大复杂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时间的延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地机率增大,嫌疑人心理压力加重,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执勤法警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状态。除了保护自侦案件的办案安全,司法警察还要保护检察机关、公诉人、法律文书的安全,这就使司法警察警力略显不足。
4.工作角色由单一的“执行者”转变为“执行兼监督者”
在强制措施中提到,司法警察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协助并监督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执行。而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也在《条例》显现出来。《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要在专门的办案工作区执行,司法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负责监控办案工作区内及办案周围的安全情况,并有权对办案人讯问、询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办案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地提醒或制止,必要时向分管检察长报告。由此可见司法警察正在由单一的“执行者”向着“执行兼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转变。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缺少人民警察应享有的处罚权,导致工作被动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一定范围内应享有裁决权。而新刑诉法和《条例》都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处罚权,致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当中工作不能主动出击。法律上没有赋予司法警察处罚权,只能暂时“控制”住嫌疑人,然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法的这一疏漏制约着司法警察的工作效力,使法警工作被动,甚至连自身的权力也难以保障。司法警察在行使“警权”时总是处于“被动防守”而不能“主动出击”,这严重制约了法警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笔者认为,第一,新刑诉法和《条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司法处置的权力。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神圣严肃的司法工作要有强硬的“警权”支持和维护,所以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理应享有司法处置权。第二,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享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但是却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容易延误战机,错失办案最佳时机,导致犯罪嫌疑人潜逃、证据被销毁。所以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及司法警察享有执行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
(二)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限制了工作的开展
《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这一规定限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从属地位,其不合理之处在于三方面:第一,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同为国家公务员,职务和级别上有的法警高于检察官,让检察官指挥显然不妥当。第二,《条例》中规定,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是互相监督、相互分工的。检察官负责办案,司法警察负责安全保障,并对检察官办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从法律上把司法警察限制在检察官的从属地位,那么司法警察监督作用不会真正得到发挥。第三,检察工作接触社会矛盾较多,实践当中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预测性。在警务工作中,检察官没有司法警察更为专业。司法警察没有检察官的指令不能行动,那么极容易丧失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检察机关内部对司法警察警务工作不够重视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检察官、司法警察职责虽是有所划分,但司法警察一般没参与办案,而是从事检察院内的杂务工作。而在司法警察规范化,施行编队管理之后,还是有相当部分的检察官甚至是司法警察自身仍然对警务工作定位不准确,在强调司法警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之前,各院为方便行车,让大量司法警察做专职司机,久而久之,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法警就是驾驶员,驾驶员等于法警” 的错误观念。对法规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导致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用警机制,进而从思想上为“以检代警”、“检警混用”、“有警不用”提供了温床,所产生的后果是用警上的随意性和不作为。
(四)警队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不完备
按照规定,司法警察人数不少于检察院实有干警总数的8%到12%,但有的单位仍然不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并且年龄结构偏老。新刑诉法和《条例》出台后,法警工作量明显增大,参与自侦、安全保卫、送达法律文书、管理办案工作区等多项工作给本来就人数较少的警队带来巨大考验。而由于某些地区检察机关对法警工作的不重视,对警务保障工作也没能做到位,远远达不到《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的要求,有些地区新进法警入职多年连警服都未能及时下发致使执法不便,警用装备不充足也严重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质量。
解决警力不足、警务装备不完备的问题迫在眉睫。检察机关应通过招考等方式,从政法院校、警察院校、军转干部中招募优秀人才充实警队力量。司法警察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各种安全责任重大,检察机关应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配备齐全,以避免因装备不足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
[1]张金龙.刑诉法修改与法警工作改革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3年9月(上).
[2]黄海东.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N].江苏法制报,2013年8月19日第006版.
[3]陈亦文.新刑诉法對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举措[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上).
[4]冯志鹏.浅论司法警察的监督职能拓展[J].法制与社会,2013年11月(下).
篇5: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2006年4月3日 法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警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此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标准》所列的项目、数量,将警用装备建设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与司法警察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装备配备标准》,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任务和职责,从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本标准。
一、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警用装备的经费、购置及配备;
二、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数量
配备齐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护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装备的配备应当坚持保障必需、不断完善、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案件数量较多和任务较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装备配备的项目和数量上可高于本标准;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警用装备的配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设立警用装备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标准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并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情况,对警用装备及时进行更新;
五、各级人民法院对警用装备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装备丢失、损毁,严格禁止非警务人员使用警械具,严格禁止司法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备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务用枪配备标准》执行,司法警察部门配备的枪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门使用,司法警察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而由其他部门保管的,要保证司法警察公务用枪;
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和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院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用囚车和指挥车,以保证押解、执行、送达等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不得私自对囚车等警用车辆进行改装,以保证工作安全;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九、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
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表
┌─────────┬───┬────┬────┬─────┬────┐ │
│
│ 法警 │ 法警 │ 法警
│ 配备 │ │
配备项目
│单 位│
│
│
│
│ │
│
│ 总队 │ 支队 │ 大队
│ 类型 │ ├─────────┼───┼────┼────┼─────┼────┤ │
一、警械
│
│
│
│
│
│ ├─────────┼───┼────┼────┼─────┼────┤ │1.手铐
│副/人│ 2/1 │ 2/1 │ 1/1 │ 必配 │ ├─────────┼───┼────┼────┼─────┼────┤ │2.电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3.橡胶警棍
│支/人│
1/1│
1/1│
1/1 │
必配│ ├─────────┼───┼────┼────┼─────┼────┤ │4.T型警棍
│支/人│ 1/2 │ 1/2 │ 1/2 │ 可配 │ ├─────────┼───┼────┼────┼─────┼────┤ │5.警绳
│条/人│
1/2│
1/1│
1/2 │
必配│ ├─────────┼───┼────┼────┼─────┼────┤ │6.警戒带
│ 套 │ 5
│ 5
│ 3
│ 必配 │ ├─────────┼───┼────┼────┼─────┼────┤ │7.强光手电
│支/人│
1/2│
1/2│
1/3 │
必配│ ├─────────┼───┼────┼────┼─────┼────┤ │8.脚镣
│ 副 │ 5
│ 10 │ 5
│ 可配 │ ├─────────┼───┼────┼────┼─────┼────┤ │9.电子脚镣
│ 副 │ 10 │ 15 │ 10
│ 可配 │ ├─────────┼───┼────┼────┼─────┼────┤ │10.警械专用柜
│ 组 │ │ │
│ 必配 │ ├─────────┼───┼────┼────┼─────┼────┤ │
二、通讯工具
│
│
│
│
│
│ ├─────────┼───┼────┼────┼─────┼────┤ │1.车载电台
│台/车│
1/1│
1/1│
1/1 │
可配│ ├─────────┼───┼────┼────┼─────┼────┤ │2.对讲机
│台/人│
1/1│
1/1│
1/1 │
必配│ ├─────────┼───┼────┼────┼─────┼────┤ │
三、防暴器材
│
│
│
│
│
│ ├─────────┼───┼────┼────┼─────┼────┤ │1.防爆枪
│ 支 │ │ │
│ 可配 │ ├─────────┼───┼────┼────┼─────┼────┤ │2.网枪
│ 支 │ 2
│ 4
│ 2
│ 必配 │ ├─────────┼───┼────┼────┼─────┼────┤ │3.防暴桶
│ 个 │ 1
│ 1
│ 1
│ 可配 │ ├─────────┼───┼────┼────┼─────┼────┤ │4.盾牌
│个/人│ 1/4 │ 1/2 │ 1/2 │ 必配 │ ├─────────┼───┼────┼────┼─────┼────┤ │5.排爆服
│ 套 │ 1
│ 1
│ 1
│ 可配 │ ├─────────┼───┼────┼────┼─────┼────┤ │6.搜爆服
│ 套 │ │ │
│ 可配 │ ├─────────┼───┼────┼────┼─────┼────┤ │7.防火服
│ 套 │ 3
│ 3
│ 2
│ 可配 │ ├─────────┼───┼────┼────┼─────┼────┤ │8.防火毯
│ 个 │ │ │
│ 必配 │ ├─────────┼───┼────┼────┼─────┼────┤ │
四、防护器材
│
│
│
│
│
│ ├─────────┼───┼────┼────┼─────┼────┤ │1.防弹头盔
│顶/人│ 1/3 │ 1/1 │ 1/3 │ 必配 │ ├─────────┼───┼────┼────┼─────┼────┤ │2.防暴头盔
│顶/人│
1/1│
1/1│
1/1 │
必配│ ├─────────┼───┼────┼────┼─────┼────┤ │3.防弹背心
│件/人│
1/5│
1/5│
1/5 │
必配│ ├─────────┼───┼────┼────┼─────┼────┤ │4.防刺背心
│件/人│
1/1│
1/1│
1/1 │必配
│ ├─────────┼───┼────┼────┼─────┼────┤ │5.防割手套
│件/人│
1/1│
1/1│
1/1 │
必配│ ├─────────┼───┼────┼────┼─────┼────┤ │6.防沾染隔离服
│件/人│ 1/5 │ 1/5 │ 1/5 │ 可配 │ ├─────────┼───┼────┼────┼─────┼────┤ │7.消毒柜
│ 个 │ │ │
│ 必配 │ ├─────────┼───┼────┼────┼─────┼────┤ │8.消毒灯
│ 个 │ 2
│ 4
│ 2
│ 必配 │ ├─────────┼───┼────┼────┼─────┼────┤ │
五、安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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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安检门
│ 个 │ 1
│ 1
│ 1
│ 必配 │ ├─────────┼───┼────┼────┼─────┼────┤ │2.X光射线监测仪 │
台│ │ │
│ 可配 │ ├─────────┼───┼────┼────┼─────┼────┤ │3.手持金属探测器 │ 个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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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配 │ ├─────────┼───┼────┼────┼─────┼────┤ │4.存包柜
│ 组 │ 2
│ 2
│ 1
│ 可配 │ ├─────────┼───┼────┼────┼─────┼────┤ │
六、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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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羁押室监控
│ 套 │ │ │
│ 必配 │ ├─────────┼───┼────┼────┼─────┼────┤ │2.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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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
│ 可配 │ ├─────────┼───┼────┼────┼─────┼────┤ │3.照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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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
│ 可配 │ ├─────────┼───┼────┼────┼─────┼────┤ │4.电脑
│台/人│ 1/2 │ 1/2 │ 1/3 │ 可配 │ ├─────────┼───┼────┼────┼─────┼────┤ │5.录音笔
│ 支 │ 2
│ 2
│ 1
篇6:司法警察大队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司法行政力量,是依法参与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
3、参与搜查;
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送达法律文书;
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篇7:司法警察
一、当前在践行“执法为民”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明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应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当前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执法的为民意识淡薄。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来看,一些法院的司法警察在警务执法过程中,仅把思维停留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只要自己工作不出现安全事故即可,没有在主观上确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和理念,以致在执法过程中,忽落了群众的感受,生硬地执法。
2、执法的服务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任何国家机关所必须遵循的宗旨,因为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但从现实来看,尚有一些法院的部分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仅片面地追求严格执法,但对何为严格执法,怎么做才算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缺乏必要的、正确的认识。
3、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素质决定工作能力,决定工作的好坏与成败,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的基础和保证。但就当前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来看,许多警队的司法警察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与业务技能方面。
二、问题与不足产生的原因
纵观司法警察在“执法为民”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工作实际不看,笔者认为主要由于以下原因所致。
1、政治业务学习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政治学习形式化、业务学习浮浅化等方面,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
2、个人自律意识不强。这主要反映在个别干警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不再注重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缺乏工作的上进和进取心。
3、执法与服务理念滞后。这主要体现为部分干警仅片面追求本职工作相安无事,对执法的目的、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法的服务大局意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了解。
4、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规矩不遵守也不制裁,笔者认为倒不如没有此规矩。具体到司法警察这个职业而言,有关的规章制度很多,且多是约束行为规范、规定工作要求的,可一些司法警察在落实这些规章制度时,存在着不细致、不严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与质量。
三、司法警察要做到“执法为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坚持执法为民,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素质。
执法为民光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本领,尤其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人民法院及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必须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审慎执法、注重服务的发展之路;要按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为目标,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可通过经常组织各类丰富多彩地练兵比武活动,及时总结、表彰,评出每周、每月的业务学习先进个人、技能训练能手、岗位文明执勤标兵、单项训练标兵、捆绑能手、神枪手、摔擒王等,并进行宣传、表彰,广泛激发个人训练热情,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素质高的司法警察队伍;要突出“强化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结合工作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把司法警察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责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衔接,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
提高司法警察的自身素质,个人主观努力最重要,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要加强对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做到先学法、再执法,达到业精技熟;要在干中学,学中干,在日常性警务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注重研究解决薄弱环节,实现执法水平质的飞跃,提高自身执法的实践能力;要对自己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足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正确地确定自己努力的方向;要树立较高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提高个人的素质,做到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公正、公开、公平、为民,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各级警队亦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兴趣化、岗位练兵化,以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2、坚持执法为民,要正确处理好“为民”与“执法”的关系。
“为民”与“执法”在本质上是相统一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观念新突破,应成为每一位司法警察工作的价值追求,要处理好“为民”与“执法”相统一的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这个问题,以增强对执法为民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要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切实增强三方面意识:一是要不断增强执法的服务意识。要坚决打消“执法即执权”的错误意识,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冷、横、硬现象,提高宗旨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人人自觉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到警务执法过程中去。二是要不断增强执法的群众意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为人民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三是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国,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原则,也是我们为民执法的重要准则,衡量工作是否执法为民,关键就看是否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依法办事。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法治意识的执法者是如何执法的,故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以适应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坚持执法为民,要做好执法理念与服务理念的有机融合。司法警察要把服务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的警务执法工作之中,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最佳融合,通过学习教育、交流讨论、查摆剖析问题等有效形式,让每位干警都深刻理解执法为民思想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从真正意义上来实现执法理念的转变,推动警务执法服务观念的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从传统的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遵循现代客观规律和变化趋势,切实转变思维观念和工作方式。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切实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端正执法思想,甘当公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服务和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责,坚决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坚持杜绝为体现自己存在而执法的恶习,坚持肃清为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执法的本位意识;二是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廉洁执法。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任何时候都经得住权力、金钱、人情和美色等的考验和诱惑;三是必须增进执法感情,文明执法。要通过深入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打牢广大司法警察执法为民的感情基础,司法警察工作处于窗口位置,所以要时刻以和谐执法的理念来展现人民法院的和谐司法,在工作中要做到对待人民群众说话和气,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尽可能多地为群众提供便利,尽可能少给、不给群众添麻烦,并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当事人;第四是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形象。在警务执法过程中,每位司法警察都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并加强对业外生活的约束和自律,时刻注重维护执法形象,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及有关行为规范要求去做,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4、坚持执法为民,要从抓制度、促规范上下功夫。
制度化、规范化是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等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及执法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条例》和《规则》,各级警队应制定和完善《司法警察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机制,使司法警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作为抓司法警察工作和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严抓目标管理和考核,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模式,既抓司法警察在队中的管理,也抓司法警察出警中的管理;既抓工作时间内的管理,也抓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采取以事究责的方法,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抓起,规范司法警察的言行,增强司法警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司法警察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自律性。
篇8:司法警察体检标准
一、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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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想素质是指在政治立场、思想观点、作风意识等方面的品德和修养。每个法警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全面系统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并通过系统的学习教育,逐步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在思想上紧跟发展的形势,勇于创新,与时俱进,从而进一步强化三个意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司法警察作为一支武装力量,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强调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在政治上忠实可靠,做党和国家的忠实卫士。必须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准则,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同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作斗争。司法警察服从党领导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服从本单位的行政领导,这是司法警察工作性质的要求,又是司法警察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
二、要具有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责任感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警察具有检察机关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的各项职权,这些职权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活动能够排除干扰地顺利进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刑事诉讼活动必然引起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可抗拒的。例如:司法警察传唤一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传唤,最后是司法警察依法将其拘传,强制其到案接受审讯。法警的这一拘传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且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树立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责任感。这种执法责任感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这些都规定了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操作规程,法警在参与办案中,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疑犯实施拘传或者协助执行逮捕,否则即是违法;二是司法警察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职权内容进行。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法警的九项职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则进一步规定了法警行使这九项职权的方式方法,法警在执行任务时,只能按照这些法律来履行职责,否则就是违法。
三、要具有适合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优秀思想和品质
司法警察与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及检察书记员都一样,所面对的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司法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一直是或明或暗地存在着执行与反执行、矫正与反矫正的斗争,这种斗争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处于这场斗争前沿的司法警察,必须具有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优秀思想和品质,能够抵御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教育和感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使他们迷途知返,做社会生活中的守法公民。
在我国警察法中,对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作了专门规定,这是国家对警察的思想和品质的原则性要求,对所有的警察包括司法警察、监狱警察都是适用的。检察人员办案纪律中的《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在这些规定中非常明确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禁止性行为,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成员,当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这就是司法警察的行为规范,或者说,这就是司法警察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具备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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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具有从事法警工作的良好专业素养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是指司法警察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素养。司法警察是检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成员,其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警察的执法观念以及通过执法活动所表现出的执法水平源自其自身所具有的专业素养,没有良好专业素养的司法警察决不是一个值得称道的执法者。
司法警察的专业素养涉及的面很广。从专业知识的角度看,司法警察除了必须具备法学方面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学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应当具备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属于从事法警工作的专业素养范畴,是法警履行职务的基础;从能力的角度看,司法警察必须具有出色的组织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准确的判断能力、深刻的分析能力、清晰的表达能力、果敢的行动能力等等,这些能力亦属于从事法警工作的业务素养范畴,是司法警察能够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必要条件。
五、注重积累锻炼,确保有沉稳的心理素质
司法警察的心理素质,是指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应具备的特殊职业心理品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职责、任务及其工作的特点、条件、环境等因素,要求司法警察除了具有普通人的心理素质特征外,还应具有其特殊的职业心理素质要求。
司法警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虽然处于辅助地位,但其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且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还负担着保护检察官安全的重大责任。面对种种不可预测的危险环境,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就不能很好地完成检察工作。检察工作的性质和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刚直不阿的敬业精神。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要做好挺身而出、不顾个人安危、制服罪犯的思想准备。可以说,司法警察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充满危险的工作。特殊的职业要求决定了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应具备警惕、勇敢、机智、顽强、果断和独立完成任务的沉稳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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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前提和保障。近年来,我们注重从规范化着
手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
首先,注重提高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执法能力。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我们查找了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大局意识整体意识不强,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警容风纪和值班纪律不严等。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注意把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机关加强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和
管理科学化建设结合起来。
1.建立“流程控制”机制。明确、细化司法警察部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和业务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岗位责任制、执法质量保障制、执法责任追究制。
2.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工作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工作措施,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以使查找、整顿、建设同步协调进行。
3.建立“奖罚分明”的队伍管理机制。即强化管理和考核,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加强上下级院之间的联系,积极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检、警配合能力。
其次,加强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规范“应知”内容。从2007年开始,天津市检察院法警总队每周安排半天时间集中组织学习,努力做到三个“应知”:应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责,明确执行传唤、搜查、拘传、提解、押送任务的主要方法和要求,增强执行任务的责任感;应知检察业务知识,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检察机关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增强保障办案的大局意识;应知办案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以及可能涉及到的法律
法规、国家政策。
2.规范“应会”内容。结合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履行职责的实际,组织开展以“四会”(会参与办案、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使用微机)为内容的训练,要求司法警察苦练基本功,掌握检察业务、法律知识、警务技能。一是集中强化训练。近几年,我们举办了六期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班。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实行干部战士化、生活连队化、训练实战化,严格训练,全面提高素质。举办了四期岗位练兵比武考核,考核成绩的优秀率明显提高。二是传授办案技巧。为提高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能力,请公安侦查人员和反贪侦查人员讲解执行任务中,如何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如何使用警械具、如何做好具体防范工作,如何协助执行传唤、搜查、拘传、提解、押送的技巧,以及履行法律的程序,让大家既了解书本知识,又掌握实际应用能力。三是交流工作经验。全市法警部门定期开展“履职责大家谈”活动,总结前一阶段履行职责情况,重点安排参与办案的人员讲述切身感受,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具体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从着装仪表到言行举止、从室内陈设到警械具管理,都注重从细处人手,做到处处有规范、事事讲规范、人人守规范。针对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建立了从起床到熄灯、从早操到办公、从值班到出警等10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到了在队管理与出警管理的有机统一。借鉴公安警察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警备车辆管理、使用规定》、《警容风纪管理规定》、《警械具使用、管理规定》等12个文件,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法警总队·刘浙康)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六种能力
2006年08月07日17:02 东方法眼管丽琴254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近年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各类矛盾日益突出,其中大量矛盾纠纷案件涌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最后一道关口的人民法院,必将处于风口浪尖之上,一些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审判工作安全和社会稳定面临严峻考验和挑战。作为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力量的司法警察队伍,在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为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司法安全、应对各种挑战,提供重要的司法保障,这作为当前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摆到了所有的司法警察面前。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就是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而新时期要加强和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建设,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具备以下六种能力,即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政治保障。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就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大处讲是坚持党的领导,从小处讲就是服从法院党组的组织指挥,不折不扣地完成法院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可以想象,一支不讲政治的队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肯定不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只能是一盘散沙,毫无执法能力可言。在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专题教育活动中,强调培养五种意识,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前提和基础,也是重要的政治保障。
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法治前提。
司法警察职业最显著的特点是“依法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六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行为规范在条例的第五条亦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执法。依法不仅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如执行押解任务时,没有合法的提押手续,司法警察有权拒绝执行押解任务。在执行搜查、拘留、拘传任务时,没有院长签发的搜查令、拘留决定书和拘传票,司法警察也有权予以拒绝。
三、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司法警察的职业活动,其中心任务就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看管人犯,警卫法庭,参与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等警务工作中,如果不具有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不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就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一能力的具备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所必需,也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要具备这一能力,除了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外,还应当加强职业技能训练,良好的体能素质和优秀的心理素质有助于这一能力的较快形成。
四、良好的协同作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内在机理。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支特殊警种,是人民法院的人民警察。在履职活动中,强调的是具有协同作战能力,要有团队精神。任何个人的能力再强,本领再高,一旦孤军作战,其力量总是微弱的。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只有统一服从指挥,警员之间互相配合,相互帮助,协同作战,发挥团队作用,才能顺利地完成一个又一个艰巨的警务保障任务。
五、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效率基础。
在当前的法院工作中,各种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和威胁性特点的突发事件如果处置不好,将会严重危及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控制危害后果的发生,司法警察必须具备快速的处置应变能力。遇到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地分析形势的发展趋势,按照熟练掌握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求,以及在演练中锻炼的快速反应能力,立即进入预警和临战状态,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六、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评价标准。
由于司法警察总是在一线冲锋陷阵,所以流血受伤的往往都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既要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警务保障任务,又要保存实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流血受伤,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具备较强的对抗能力的同时,还应当必须具备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与围攻人员数量悬殊过大,在等待“援兵”时往往需要时间。这时被围困其中的司法警察不仅需要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还需要有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和能力,而这些能力的提高和增强来自于平时严格的体能和技能训练,依靠平时过硬的职业素质的养成。
随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任务必将越来越艰巨。如何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能力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使之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110特警队、119火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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