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解决对策(通用6篇)
篇1:医患纠纷解决对策
浅析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之道
【摘要】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探讨医患纠纷的处理途径极具现实意义。文章指出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和医患纠纷的总体特点,深入探讨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次原因,并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之策:加强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 【关键词】医患关系 医患纠纷 启示 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医患关系主要是指“医”和“患”的关系,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还包括卫生所、医务室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的医生、护士、卫生管理人员、医学科学人员等。“患”主要是指接受医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在医疗护理中没有导致病人死亡的行为的发生,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或者亲友、律师等代理人以病人自己的名义来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医疗护理的过程中病人死亡了,那么就由病人的家人取代病人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随着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一些根本性变革以及医学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与经济生活的日益市场化发展,身处其中的医患关系也在发生着一些实质性的变化。从目前的情况看,医患关系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医患关系完全技术化。在临床治疗中采用高科技的医疗技术,这大大提高了医生的诊断能力,促进了医生专业知识的增长,但在患者享受高科技技术带来的好处的时候,也有些医生对高科技技术的使用产生了一种极端思维,片面地认为医疗服务就是采用这些新的医疗技术来治愈病人,从而减少和淡化了医生对病人的关心和沟通,使医患关系演化成了医生―机器―患者的关系。 医患关系不断趋向市场化。从当前的世界医患关系来看,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将医疗服务定义在商品的范围内,但是在医疗领域内又逐渐有了市场的参与。市场为医院的发展提供了动力,特别是在医药方面上更加显著,但是市场对于医疗活动又起了很大负面作用。特别是像我国这种医疗改革还不够完善的国家,少数医务人员把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移植到医患关系中来,使本来纯洁的救死扶伤神圣职责成了与病人交换的筹码。虽然将医疗服务完全地转变成为商品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随着市场在医院的不断深入,医患关系市场化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医患关系不断民主化。传统的医患关系是凭借医生对医疗技术的掌握程度来加以保证的,而病人在治病的过程中只需要绝对的服从。但是随着医学的发展,医患关系中医生的权威性较之前降低了,患者的权利反而得到了增长。在医疗活动中,由传统以医生为主体发展成为了医生患者共同参与的情形。在治疗的过程中,患者不再是被动的治疗接受体,而是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己亲自参与到治疗方案的选择中去。医生和患者两者的地位逐渐趋于平等,医患关系也在不断民主化。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医学进步,医患之间的关系还会呈现不同的发展趋势,然而,从目前的发展现状来说,医患纠纷正在呈现不断增强的趋势。 常见的医患纠纷的几种类型及其主要原因分析 一种是病人执意要出院,出院后病情加重,医生未加劝阻担责任。如,某县某镇的刘某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入医院,经过抢救后病情得到了好转,脱离了危险,刘某的家属看刘某已经完全苏醒,主动要求出院,医生同意出院,但当时没有和刘某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未告知有关的注意事项。第二天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到医院被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的亲属将原先的医院告上了法庭,原因就是医院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另一种是医生没有对病人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引发的医患纠纷。如一位妇女一位患有乳腺增生到医院去进行包块切除,手术后患者感觉手术部位还存在包块又去就诊,通过检查医生告诉她没有什么异常的细胞成分。患者不放心,到大医院去检查结果诊断为乳腺癌,患者将原先的手术医院告上了法庭,因为医院误导误诊,在治疗中没有对患者进行病理切片的检查,延误了患者的病情。 以上种种医患纠纷出现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两点:一方面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医患纠纷有三条解决途径,即: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解决的具体条款。 另一方面,是患者自身的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且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健全,患者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医院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患者都会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患者和医院两者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受患者自身的知识水平的限制,患者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一旦发生了医疗事故后或和原先预想的不相符,就会难以接受。 我国现有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方法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这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和病人及病人家属都是共同抵抗和消灭疾病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一般各大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处理。一些大医院,都会让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让他们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打下基础。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法院。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过长,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不谋而合的,医调委作为专业性强的调解组织,可以在这一方面与法院合作。有利于改善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法院不可避免地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社会稳定考虑,专业性质较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信访的压力,为法院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要加强对医院服务质量的管理,从而保障医疗的安全。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的每一个行为都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因此医生要有极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除了为病人提供高技术的医疗服务外,还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安全的建设,尽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医院要加强人性化的服务管理,创新医院服务的方式,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让患者放心。 日本处理医患纠纷的经验借鉴 在日本,非常重视对医院和医生的管理和监督,并在医院的管理中提倡在法制的基础上达到和谐的发展,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对医院中出现的医患纠纷问题进行调节。日本在医患关系的处理上已经积累了较多的经验,诸如,日本在医院的管理中着力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力度;在政府的指导下,日本相继出现了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在运行中一般都是每过一年就由民众、政府官员、医院专家和医院的医生来对医院进行系统的评估打分,对合格的医院颁发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医院要警告整改,并且通过媒体将评估的结果公示;日本的大多数医院都会给医生购买事故保险,当出现医患纠纷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从而避免更大的医患矛盾的出现。 日本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协调医患关系。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要上报给政府部门,由政府作为医院和病人之间的中间人来进行协调。采用这种方法能够保障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医德法并重的解决路径,即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医生自身医德修养的同时,综合地运用道德的和法律的手段处理医患纠纷,以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议研究医德法并重模式下的具体解决途径,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就如何深化改革、引导医患双方转变思维、如何构建新的医德法并重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找到预防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纠纷、处理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 【作者为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西南交通大学副教授;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SB164】
篇2:医患纠纷解决对策
一、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
(1)、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方面的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
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思想主导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无利严管理、乱管理,有利轻管理、不管理。从体制上、制度上造成医疗服务市场的混乱和无序,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2条、39条、42条、43条、46条、55条、56条、58条规定,医疗事故发生后县级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处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与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57条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违规行为也作出明确规定。可事实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要么是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文,要么是在执法过程中明显偏袒医方,不能秉公执法、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以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更不用说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要求赔偿的心理期望值。河南登封县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给人们心目中造成挥之不去的伤痛。因此,医患纠纷在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案例大量存在„„
(2)、市场经济的确立使人们的人生价值取向偏重经济利益,轻视人际伦理,风俗良俗等方面的追求。
人生价值的体现,表现在社会上的各个领域和不同的行业。一般说来,只要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和谐有利的,都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誉。古代的诸子百家思想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中国人,现在他们的思想在世界上仍然比较出名。年轻的战士雷锋,走过自己短短的26年人生之路,却能够名垂青史,更使凭他那熠熠发光的助人为乐的精神而著称于世,并不断被世人所推广。回顾新中国的建国史,无数革命先烈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不计个人得失牺牲自己闹革命,那时我方的条件无论是物资供应、还是军事装备都远不如敌对一方,可他们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有一个崇高的理想。他们之所以在人类历史上留下浓厚重彩的一笔,不是他们这些人有多少物质财富,而是他们给后人留下丰富的精神财富。那时人们是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时时讲团结处处比奉献,虽然处在经济落后物质贫乏的年代,但人们毫无怨言。市场经济虽然主要是以物质的使用价值为考量对象,在物欲横流到处都充满着各种诱惑的今天,由于长期以来轻视精神方面的教育,使现在人的世界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许是经济转型期的必然,人们的世界观发生裂变时不可缺少的过渡阶段吧。在这种社会的大背景下,医院及医院的医护人员医德远不如从前,他们的一切诊疗行为都围绕经济利益转,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明文规定于不顾,做出一些侵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才是医患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各自的利益,在得理不让人,无理也要抢占三分的情形下,双方矛盾必定尖锐无疑。
(3)、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草菅人命,是医患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篇3:医患纠纷法律解决机制探索
一、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滞后
(一) 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对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有一定不足。依据《条例》规定, 只有构成了医疗事故才有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显与侵权损害的一般处理原则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第一条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诉到法院的, 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 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引发了所谓的“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问题: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获赔较低,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获赔较高。但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 鉴定不公、赔偿费用过低等问题突出。据媒体报道, 某省的医学会组织专家对《条例》实施一年来, 99例曾经被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 竟然有50例得以“翻案”。
(二) 为解决“双轨制问题”,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法条内容明显单薄, 仅有11条。有学者提出, 《侵权责任法》出现了一些错误的医学术语, 在医疗过失标准、医疗过错责任等方面规定不足。
(三) 我国至今并没有处理医患纠纷的特别法律。鉴于医患纠纷专业性强、解决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规范明显不能满足医患纠纷处理的需要。更有学者提出, 现行的医事立法, 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 有许多均与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的特征是不相适应的, 甚至是相违背的。在法律规范只建立一个框架的情况下,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可操作性低, 不确定性高, 患者往往望而却步。
二、救济渠道过窄, 救济力度不强
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行政调处与诉讼。
(一) 自行协商难度大, 稳定性差, 强制执行力缺乏。
医患双方本来就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 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缺乏互信, 进行沟通的难度较大。虽然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 但因其不具备终局性, 稳定性较差, 一方较容易反悔;因缺乏强制力, 最终也不容易落实, 所达成的协议往往变成“一纸空文”。
(二) 行政调解处理中立性较差, 公信力有待提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处和安排医疗事故鉴定, 但因为卫生管理部门是医院的直管部门, 来自于同一系统, 天然的具有“近亲”关系,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处理中立性与公信力。
(三) 诉讼程序繁复, 成本较高, 增加了维权难度。
民事诉讼程序多, 效率低, 对证据要求、法律专业性知识要求强度高, 诉讼成本高, 增加了患者维权的难度。
三、优化医患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讨论与建议
(一) 完善国家立法与地方配套法规。
鉴于医疗工作的专业性, 以及法官在专业知识方面的缺乏, 应当进一步细化《侵权责任法》、《条例》的规定, 实现其与《条例》的良好对接;完善医疗产品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制定公平合理的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避免“同命不同价”。
(二) 加快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分析显示, 医患纠纷中真正由医生技术过失引起的比例有限, 而患者更多的不满, 多来自于医生的服务态度以及缺乏与患者的沟通导致信息高度不对称, 因此调解对增进双方沟通起到了相当的促进作用, 在较小的医患纠纷案件中成功率较高。根据地方媒体, 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3年来, 处理医患矛盾纠纷582件, 纠纷处理成功率100%, 调处结果满意率100% 。但数据显示, 真正诉诸调解的医患纠纷不足总量的10%, 诉诸调解的医患纠纷比例较低。因此建议国家采取各种措施, 推动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调解, 扩大调解覆盖面。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医疗纠纷多的情形, 其管理部门拟立法强制调解 。上海市也在此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 颁布了《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三) 引入仲裁机制。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 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 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医患纠纷仲裁制度具有快捷性, 经济性;具有保密性, 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有利于防止外界的干扰, 在某些情况下维护了医院的声誉, 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仲裁解决医患纠纷在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 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 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另外, 基于《仲裁法》,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强制力, 患者的权益实现有司法强制执行力的保障。据媒体消息, 深圳首例医患纠纷仲裁案结案, 这起仲裁案从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备案到调解成功, 用时不到2个月。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 患方获得6万元赔偿, 成为自深圳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首例结案的医患纠纷仲裁案。
在社会常见纠纷中, 医患纠纷数量上位居第二, 排劳资纠纷之后。大量的医患纠纷要求我们形成一套多元化、互补、高效的社会机制。在医患纠纷不可避免的情况下, 鼓励地方探索, 积极积累实践经验, 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借鉴, 构建我国医患纠纷的社会解决机制, 是促进社会和谐、医患关系和谐、维护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 要求“紧紧依靠党委领导,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 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 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 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 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意见》为建立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司法保障, 使之成为可能。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 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早日完善,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医患冲突升级, 既有医疗体制的原因, 也有医院的公益性下降, 医德滑坡的社会环境因素, 既有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 非理性维权的原因, 也有专业医闹推波助澜, 激化矛盾的问题。本文对医患纠纷法律方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医患纠纷,法律不足,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篇4:论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医患关系 解决机制 医疗腐败
一、医患纠纷
医患纠纷指医方与患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纠纷(如欠付医疗费的纠纷等等)。
二、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
多年来,我国医患关系一直处于紧张态势,给社会的长治久安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影响,从2002年起我国立案调查的医患事件已经有几万起,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医患纠纷表现为多样化和复杂化。医患纠纷的特点表现为:医患案件的逐年上升,医患纠纷案件的多样化以及冲突化,医患纠纷案件解决途径的法律化等等。从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结果来看,无论是诉讼途径,还是非诉讼途径,我国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效率的低下,以及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所做出的各种违背道德与法律的事情比比皆是。当代我国医患关系存在的缺陷,一方面冲击着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另一方面,严重制约了医疗技术的进步。
三、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医患纠纷事件呈现出如此快的速度增长了?我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医疗腐败问题突出。由于我们国家正处于医疗改革的前期,往往会出现制度不成熟,不健全的地方,再加上事业制改革的进度缓慢,医院就处于很少能被监管的状态之下。这也就给腐败问题创造了滋生的土壤。医疗腐败首先表现在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上,比如,医生向患者索要红包等行为,这无疑恶化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其实,医疗腐败还表现在医疗器械上的腐败,医院购买大型医疗器械,往往价格昂贵,在这方面发生腐败以后,往往只能从患者身上弥补回来,这也会间接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
(二)医生和患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医患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是引发医患纠纷的导火索。医疗往往是存在风险的,但是医生在进行医疗之前却没有完全向患者传达好相应的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由于患者和医生的话语体系不同,医生往往也不能理解患者的具体情况,而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加剧双方之间的隔阂和不信任,最后往往就会成为医患纠纷的导火索。
(三)从政府的监管体制上来看。由于我国独特的事业制结构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缓慢。医院往往享受着政府的特权,却没有为之履行相应的义务,甚至出现无人监管的状态。卫生管理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中没有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进行严格的管理,造成了医疗服务市场上的混乱与无序。卫生管理部门往往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而是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对医院等部门进行袒护,这也加剧了患者对卫生部门的不信任,卫生部门权威丧失,同时卫生部门行政效率的低下,也会间接引发医患纠纷。
(四)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在大众传媒的指导下,谣言往往会以极快的速度向公众传播。改革开放,我国的媒体飞速的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而由于网路的虚拟性,不少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提高新闻价值,恶意炒作一些医疗事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了医患纠纷。
四、医患纠纷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与医院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关系,医患关系是否良性发展,直接关系着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那么医患纠纷究竟对我们的社会产生着何种影响,具体危害又有哪些,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2、扰乱医院工作秩序。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的情绪往往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个时候,患者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比如毁坏医疗设施,出现各种医闹事件。
3、更加恶化医患关系。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一旦恶化,很快就会在社会上传播开来,由于人们都有同情弱者的倾向,再加上大众传媒的各种效应,为了夸大事件的严峻性,往往丑化其中强势的一方,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加剧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不信任,从而更加恶化了医患关系。
4、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医疗行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性,一方面表现在患者个体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表现在医疗领域的未知性,这就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院方无需承担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减小社会的舆论,院方往往会妥协,这也会造成以后在未知的医疗领域有更多的尝试.
5、影响社会的安定。医患矛盾一旦升级,后期的处理是异常困难的。医闹事件往往会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再被一些有心人所利用,当事件升级或者事件处理不当,都可能会上升为公共问题,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
当今世界,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市场主导化的大背景之下,各国都面临着严峻的医患纠纷问题,如何解决医患纠纷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先解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利用文化,法律等多个杠杆进行调节,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要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也要提高社会主体的治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陈美雅《医疗纠纷诉讼外比较机制解决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篇5:当前医患纠纷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12-07-23 ] 本文已被浏览过 1918 次
鼓楼区司法局 赵威
近年来,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今年5月,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里提出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医患纠纷仍然矛盾频发,医闹现象也时常出现。鼓楼区作为南京市医院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共有各类医疗机构220家,其中三级甲等医疗机构8家,二级医疗机构4家,医患矛盾的发生率是相对较高的,因医患纠纷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一、医患纠纷现状及特点
(一)医患纠纷发案频繁,数量有增无减。医患关系不仅是当今普遍的社会关系,还与社会保障制度、法律制度息息相关,我国的医疗制度一直进行着改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医疗机构过分向大城市集中,导致患者不能被合理分流;患者迷信“专家”、大医院的治疗水平;进口药品、先进材料等医疗用品、设备的高频率推销、使用;患方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认为花费了相当的医疗费用却得不到想要的结果等原因,都使得患方对医院方的信任度下降,解决医患矛盾的问题刻不容缓。现如今南京市鼓楼区的大部分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这为患者提供了排忧解难的作用,但是往往出现医疗纠纷,医院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多数不愿意承认自身的过错、责任,很多纠纷都仍然在医院里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从数据分析,2011年,鼓楼区19家大小医院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纠纷有666件,人民调解的纠纷是198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有52起,法院诉讼的有72起,从中可以看出医患双方自行和解的纠纷占总数的67.4%,比例是相当高的。
(二)医患纠纷中责任难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医疗责任不明确,医院方认为无过错,不因承担责任,而患方认为医院方存在责任,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时候,医调委或者医院方会提出通过医学专家咨询或者鉴定来确认医院是否有错,但是很多患者都认为医学会和医院“就是亲爹和儿子的关系”,很多医学会专家也都是当地医生,跟出事医院关系紧密,无论是医学会还是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可能面临不被患方或医方信任的结果。
(三)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影响。医患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处置失原则、责任缺认定、赔偿无标准,医方“息事宁人”的心态和患方“有闹有赔、大闹大赔”的经验助长了“医闹”的增多和升级,造成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社会反响大,负面影响深。在现实中,医方往往以“人道补偿”代替“责任赔偿”,造成医疗责任的不清不究和赔(补)偿金额的相互攀比,对今后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置带来更大的障碍。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环境恶化,人人自危、时时自警,消极医疗重新抬头,过度检查成为医生诊疗活动中保护自身的常规手段,反过来影响了患者享受科学适宜的医疗服务。虽然患方的诉求索赔行为本身带给医方以监督和警示,有利于推进全社会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但当前许多患方的无序过激行为,对社会的负面作用同样很大。
二、医患纠纷具体原因分析
(一)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不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医患纠纷有三条解决途径,即: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是在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医患关系中的具体条款。
(二)患方自身原因。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制度逐步健全,患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也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对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医疗过失和差错行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和受患者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容易对医疗效果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对病情的发展过于乐观或估
(三)现行医疗事故解决机制明显缺乏足够的公平性和公信力。医疗纠纷主要由作为第三方的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但由于医患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很容易导致鉴定结果简单草率甚至偏向医院。医学鉴定短则半年,长则一两年,患者及家属等不及,致使医疗官司久拖不决。司法程序耗时又费钱,医疗暴力事件往往成为获赔最见效的手段。“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一旦暴力袭医事发,政府出于维稳,往往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医院“花钱买平安”。
三、医患纠纷冲突防范及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与适当的舆论引导。要积极开展教育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是防范医患纠纷冲突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医务人员和病人及病人家属都是共同抵抗和消灭疾病的的合作伙伴,病人离不开医生,医生也离不开病人。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学科普知识,讲清楚疾病的发生、发展、治疗及预后的一般规律,讲清楚疾病的复杂性和目前医学科学的局限性,让患者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依法办事,努力让患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联调联动”,加强与法院、医院的合作。鼓楼地区各大医院都设有医患沟通中心,每一起在医院发生的纠纷,医患沟通中心都会及时处理。一些大医院,如:鼓楼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等,都会让年轻的、经验少的医生在医患沟通中心学习,让他们了解患者看病时遇到的困难,为以后上岗做出更好的服务。但是,有些医院的纠纷量太大,无法每一件都能合理的安排、处理,还有部分纠纷在处理不了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到法院。诉讼程序对于患者来说,等待时间过长,同时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法院在受理案件前也会对双方进行调解、沟通,这一过程与医调委的工作是不谋而合的,医调委作为专业性强的调解组织,可以在这一方面与法院合作。一是有利于改善法院当前所处的司法环境。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法院不可避免的处于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为社会稳定考虑,专业性质较强的医患纠纷案件可以移交医调委办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法院信访的压力,为法院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有利于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在诉调对接方面,对于人民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直接通过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节省了法院调解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调解失败的案件,基于调解的基础上,对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裁判,加速了案件的审判进程。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调解协助法院工作的运行将一线法官从繁重的办案任务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办理疑难案件,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
(三)鉴定机制跨区域。在调解中,或者诉讼程序中,当面对责任不明,需要鉴定才可解决纠纷的时候,患者往往出现不信任的心理。医疗技术、事故鉴定是医疗诉讼、调解中的核心程序,但在《侵权责任法》里,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从中也可以反映出法律的不完善。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医调委会委托本地医学专家咨询会给出鉴定意见,再根据意见进行调解。根据普遍反映医学会与医院的“特殊关系”,为了更加公正,更有可信性,加强跨区域鉴定机制也是切实可行的。
(四)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要严格医院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疾病对于患者来说,是性命攸关的头等大事。因此,医生对病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在为患者提供高新精湛技术服务的同时,必须努力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尽量减少差错和事故,为患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医院应以人性化服务为中心,创新服务举措。为患者提供精湛、优质的人性化服务,切实提高医疗水平,让患者放心。
篇6:医患纠纷解决对策
摘要:近年来,医患纠纷逐年增多,对我国医疗事业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本文在结合他人研究基础上对医患纠纷现状进行分析,从医方角度来探索造成医患纠纷的原因,并根据原因提出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对策建议,从而促进医疗事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医方;医患纠纷;原因
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医疗纠纷升级进而演变为医疗暴力的现象,患者看病满腹疑心,医生治病如履薄冰①。医患双方信任的缺失更是加剧了医患双方的矛盾。医患纠纷愈演愈烈会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首先,医院纠纷会大大损害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形象,间接加大医患双方的信任危机;其次,医患纠纷会影响到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进而导致其他医患纠纷的出现。医患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亟待解决。
一、我国医患纠纷的特点
医患纠纷指医方(医疗机构)和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纠纷②。医患纠纷是医方和患方之间产生的行为,既有医方问题,也有患方问题。我国的医患纠纷主要呈现出范围上发生普遍、数量上增长速度快、造成后果严重等特点。
(一)医患纠纷现象发生普遍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曾对全国270 家各级医院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全国有73.33%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和辱骂医护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有过因病人不满诊疗结果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现象,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在结束诊疗过程后拒绝出院且拒绝缴纳诊疗费用的现象,61.48%的医院发生过在患者因治疗无效死亡后,患者家属在医院内摆设灵堂、烧纸等事件。
① 李昕蓉:《从心开始医患和谐》,《甘肃医药》2014年10期。② 王焱,《当代医患纠纷小议》,《学理论》,2011年33期。
(二)医患纠纷每年增长速度快
2010年我国医患纠纷17243起;2013年我国医疗机构医患纠纷事件7万起;2014年陡增至11.5万起,年均增幅在64.3%以上。中国医院协会等机构于2012年12 月~2013年7月期间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暴力伤医事件逐年递增,每年每所医院发生的平均数从2008年的20.6 次上升到了2012年的27.3次。
(三)医患纠纷造成后果严重
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报告显示,每家医院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22 起,发生打砸事件2件,打伤医师2人,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81万元,其中二甲医院是肢体暴力的重灾区,一线的医生和护士最容易受到来自患者的言语和肢体暴力。据中国医学界人士专业交流网站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前4 个月,全国就发生了21 起严重伤医事件。无论是从医院损害程度损害还是从赔付金额来看,其后果都是相当严重的。根据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大数据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数据报告显示;2013至2015年间年间,医患纠纷相关的全国民事一审判决书共7239篇。其中,患者起诉医疗机构的案件占比约87%,胜诉率为73%。相关案由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占比最大,约为67.2%。
二、医方视角下医患纠纷原因分析
医患纠纷是社会热点问题,具有负面影响,作为医患纠纷主体的医方,其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因素,积极反思有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进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频率以及带来的严重后果。医方即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接下来,笔者将从从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两个方面分析医患纠纷产生原因。
(一)从医务人员自身角度
医务人员是发生医疗过程的主要对象,医务人员的各方面属性直接决定着诊疗疾病的成功与否和医疗结果的优质与否。下面从医务人员能力、意识和职业道德三方面来分析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
1.医务人员的能力问题(1)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
技术过失是指行为人因为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所致的医疗过失①,以吉林省为例,从表1中可以看出,技术过失是引发医患纠纷发生最多的因素,比例高达32.9%。,医疗是一项风险程度非常大、技术含量非常高、劳动强度非常大的工作,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是确保疾病诊断成功的关键因素,医务人员技术不够硬,经验不足,可能引发在医疗过程中,产生错误的诊断决策,造成患者健康的损失。进而产生医患纠纷。
表1 引起医患纠纷的医方原因
总因素(个)407 技术过失(个)134(%)32.9
服务态度(个)46
(%)11.3
管理因素(个)50
(%)12.3
技术局限(个)27
(%)66.3 注:此表来源于《中国医院管理》第30卷第10期(总第35l期)
(2)医务人员沟通能力不强
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治疗的期望值较高,加上医务人员日常事务较为繁重,导致医务人员忽略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或者草草了事,对发生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解释,没有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不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容易引起患者对医疗结果的不认同,发生纠纷后,不及时的妥善解决。卫生部首次公布的对一批国家级大型医院医疗服务调查结果,认为导致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中:医患沟通不足占了50.56%。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忽略沟通的重要性,缺乏沟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技巧性,这是恶性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②。医患有良好的沟通是诊疗过程顺利进行和患者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基础,原本就存在医患信任缺失的问题,再加上医务人员没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极易引发医患纠纷。
2.医务人员的意识问题
(1)医务人员求真务实意识差,盲目自信
① 沈曙铭,《执业医师维权与自律Ⅰ.医疗纠纷中的责任过失》,《中华口腔医学杂志》,2005年1期。② 刁保平,《目前医患纠纷现状及原因分析》,《中国继续医学教育》,2015年25期。
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具有机械性,除了一些比较大的诊疗手术外,各科医生每天重复着同样的医疗工作,久而久之根据自己的经验形成了一套行医流程,但是每个病人都具有不同的属性,如果医生盲目自信的依据自己的经验就医而忽略个体差异的话,很可能引发一系列医疗问题。医生经常根据经验认为治疗效果很好,治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疏忽大意而没有及时发现并发症并进行治疗,从而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医患纠纷中,百分之九十医院有责任;但在这百分之九十当中,百分之九十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也就是说大多素医患纠纷的形成都是由于“小过错、小细节”所导致的。医生治病的过程应该是科学严谨,实事求是,而不该依仗经验盲目自信。
(2)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当前,有些医务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法律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隐瞒态度。并且有的医生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工作不负责任,信口开河,大包大揽,在医疗发生纠纷后往往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其次,一些医务人员平时不注意医疗法规的学习,缺乏法律常识,在医疗活动,不注意证据的保存,为了图省事而没有向病人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让病人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这些都为纠纷的发生带来了隐患。
3.医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
根据表1分析得出,服务态度因素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有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对患者缺乏同情心,态度生硬,甚至不负责任。医德一直以来都是广受争议的一个话题,医德是个人行为,具有自觉性的特点,医德不仅对病人治疗起到作用,例如医疗卫生中的无菌操作、消毒隔离等这些道德责任的实现,都有赖于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医德还有利于医务人员之间更好的交流,互相尊重和团队合作是医务人员和谐关系的前提,而这些前提的实现都是有赖于医务人员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虽然医德是医务人员自己的事,但医务人员道德缺失却能引发惨剧的发生。涉及医疗事故、医生责任心缺失等问题。在许多案例中,医护人员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对生命不尊重,患者的尊严被踩在脚下,这种行为是对医德的蔑视和玷污,医务人员职 4
业道德的缺失已经越来越值得医务人员的反思。
(二)从医院自身管理角度
1.医院自身监管不到位
从表1中不难看出,管理因素同样是引发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根据统计分析发现,医学会鉴定材料中.因管理不完善引发的纠纷的比率为10.7%。某些医院因自负盈亏而过分注重效益,出现了诱导服务和通过与药企和其他相关企业相勾结,从中赚取费用,损害患者利益。据调查,从2011年到2013年以来。天津85家医疗卫生机构的1116人接受了多美滋公司的贿赂,其贿赂费用不等。医院和奶企“狼狈为奸”,医院为了获取利益,勾结奶企,致患者的健康不顾,对婴儿健康不负责任,完全是对医院这个救死扶伤神圣之地的污染。不仅毁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崇高形象,同时使患者家属对医院形成了疑虑,加重了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间接影响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
2.医疗纠纷处理体制不完善
出现医疗事故时,院方的推委、漠然,使医疗纠纷的控制和处理的最佳时机丧失①。据了解,对医疗纠纷,有些医院能躲就躲,躲不了就私了赔钱了事,这是当前许多医院采取的一致做法。因为不见面、不沟通、不协商,患者方怨气愈积愈深,最终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恶化。
3.医院滥用媒体,虚假宣传现象严重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行业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宣传,但是由于进行网络媒体宣传门槛低,导致网络上的产品信息和行业信息鱼目混珠,质量低下。作为医疗机构在网上宣传自己的相关信息,原本是一件既利于医方树立自己形象又利于患者根据医院信息进行选择的好事,但是其中不乏一些心怀鬼胎的医疗机构利用媒体散布虚假广告,诱骗患者。一些医院发布虚假广告、虚报医疗技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求医患者形成了误导。医院滥用网络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不透明,进而产生医患纠纷。
① 杨志菊 朱安良,《浅谈护患纠纷的原因及对策》,《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电子版)》,2013年7期。
三、对医患纠纷产生原因思考对策(一)医务人员方面
1.加强对医生队伍的技术和服务意识的建设
注重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升,培养医生精益求精的行医态度。提供医务人员进修机会。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以为人员积极进取。努力培养医务人员的求真务实的精神;对于医生对自己经验盲目自信不注重“小细节,小过错”引发的医患纠纷,医院应该加强医生队伍的服务意识,其包括:第一,定期开展医生技术培训,加强医生的责任心,规范医生的诊疗操作过程,减少小过错的发生概率和注重小细节的培养。第二,定期开展“细节决定成败专题会议”,每周定期由医生本人作报告,总结自己一周内犯的小过错和小细节处理不当的情况,作出反省,以防止下次再犯。
2.开展医务人员沟通技巧与服务礼仪培训
信任的桥梁是拥有有效的沟通,缺乏沟通不仅不利于医生对病情的了解,导致误医、错医,而且不利于医患信任的改善。对于医务人员沟通意识不强,医院应该成立医务服务礼仪部门,主要负责宣传医务人员掌握沟通技巧和服务礼仪的重要性,每月定期开展沟通技巧和服务礼仪培训讲座,用生动的案例教学,现场演练,旨在培养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主人翁精神,让医务人员真正意义上对病人关怀备至,待人如亲。
3.拓展医务人员的素质教育,培养良医
不为良相,则为良医。古今中外的名医之所以能广受大众的青睐,不仅是因为他们的医术高明,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医者,不仅医病更重要的是医心,树立良好的医德风尚,对于提升医院的整体形象和促进医务人员优质服务,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医务人员道德缺失的问题,医院应该建立必要的机制来提升医务人员的道德修养。一方面可以从文化方面,医院可以开设医德理论班,让医务人员坚持学习医德理论知识,积极宣扬著名医家的道德素养事迹,拓展医务人员的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先进的事迹应该积极宣扬,好人好事应该进行奖励,积极听取患者意见,对于道德素质不高,服务态度差的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4.完善医院规范,建立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①。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医院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医院应该完善医疗过程中的规范,该有的规章制度必须有,该有的过程不能省,不该多的步骤绝对不进行。另外,开展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训,积极宣传有关医患关系的法律常识,严格执行法律规章,绝不姑息养奸,手下留情。同时做好证据的保管,强化证据管理,重点强化医疗质量的全程监管,突出抓好各知情同意权签字手续的履行。规范的管理和强烈的法律意识,既有利于医护人员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有利于建立和谐规范的医患环境,对缓解医患紧张关系和减少医患纠纷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医院管理方面
1.在医院内部建立医患纠纷应急处理部门
对于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医院不应该采取逃避、漠视的态度。作为医患纠纷主体的一方,医院应该建立应急处理部门,对于医患纠纷,积极处理,依法行事,面对患者,态度良好,自己的过失,主动承担。不是自己的过失,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医院形象。
2.政府应该加大力度监管医疗卫生工作
医企“狼狈为奸”直接损害是患者利益,但也间接反映出政府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在以药养医经营模式下,难免会有一些被金钱遮住双眼的医院与企业勾结,从患者身上谋求利益。对此,我认为有关卫生监管部门不应该出了事才出来处理问题,医院具有社会属性,关系到的是公众的利益,因此,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医疗卫生监督机构的法治建设,严格掌控卫生监督机制,建立预防医企相勾结的相关制度和法规,尽快完善相关的体制和法律。
3.正确运用媒体,树立阳光形象
① 刘芳,《浅析医疗事故责任相关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11年33期。
作为医院方面,对于滥用媒体进行虚假广告或者不符实情宣传的行为应该坚决抵制,洁身自好,实事求是,以善良的心态去运用媒体进行宣传,让患者对医院有一个真实准确的认识,对于虚假信息绝不上传,树立自己公正、公开的阳光形象。
四、总结
医患纠纷的产生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形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医院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医院工作人员人心惶惶,救死扶伤的医院成了危机重重的地方,医院形象大大受损,这不仅威胁到医疗事业的发展,还对社会和谐化进程影响巨大。医患纠纷的存在说明的不仅仅是医者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关系,它还揭示了许多相关的社会问题: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沟通意识的缺乏、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淡薄、管理的规范化问题和相关体制的不健全等。对此,作为主体的一方,医院应该从自身寻找原因,为患者提供舒适且良好的就医环境,积极改善医患关系,重寻医患信任,积极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作为人口大国,医疗水平跟不上人民的需求这是我国现存的医疗情况,医患问题一触即发,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发生的概率,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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