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间组织

关键词: 民间 过程 儿童 游戏

社会民间组织(精选十篇)

社会民间组织 篇1

一、民间童谣游戏的特点

童谣是基础,也是游戏的载体,幼儿要进行这样的游戏就必须借助童谣。在历史的发展变迁中,童谣成为当时所发生的一些大事或是奇事的一种记录形式,在儿童的游戏中得以体现。因此,童谣是对生活的真实写照,也是儿童对世界观察角度的独特呈现。

民间童谣游戏具有以下特点:

1. 针对对象主要为幼儿。

民间童谣游戏针对的群体主要为幼儿。因为民间童谣游戏符合幼儿的身体和心理接受能力。幼儿对童谣的兴趣和对游戏的兴趣都是非常高昂的,而民间童谣游戏正是二者的一个有机结合,因此,更受幼儿的欢迎。

2. 韵律感很强。

由于童谣的节奏感多采用双声、叠韵、双关等手法进行表现,因此,民间童谣游戏以童谣作为活动的基础,具有很强的节奏感。在幼儿游戏的过程中提供一个游戏进行的同一节奏,利于幼儿玩耍和记忆。

3. 变化性很大。

民间童谣游戏和民间游戏都是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的,所以在流传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变化。由于幼儿自觉遵守游戏规则的意识较差,且幼儿在游戏中会创造性地改变童谣,进而改变游戏规则,因此,民间童谣游戏的变化性很大。

4. 群体性强。

民间童谣游戏与其他游戏一样,通常需要两个以上的幼儿才能进行,因此,民间童谣游戏的群体性很强,幼儿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与人交往的能力有一定的提高。

5. 娱乐性强。

民间童谣游戏是民间游戏中娱乐性较强的一种活动,且由于民间童谣游戏中童谣的娱乐功能更适合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此,相对于其他民间游戏来说,民间童谣游戏的娱乐针对性更强。这就是为什么在成人眼里看起来很“弱智”的一些童谣游戏对幼儿来说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6. 竞争性强。

民间童谣游戏的结果多是以何种方式为胜,幼儿在游戏过程中积极性会大大提高,因为幼儿争强好胜的特点。幼儿对这样的游戏存在极浓厚的兴趣。正是如此,民间童谣游戏有着很强的竞争性。

二、在幼儿园中有效运用民间童谣游戏以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建议

要在传承文化与幼儿快乐发展中寻找一个结合点,民间童谣游戏无疑是一个有效的载体。特别是在社会科技日益发达的年代,科技的力量已经可以代替人类做很多事情了。但是游戏对于幼儿来说,依然占据着无法取代的位置。而民间童谣游戏,这种我国传统的民间游戏,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幼儿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那么,民间童谣游戏应该如何运用到幼儿园的活动中呢?

1. 把民间童谣游戏与一日活动相渗透,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

对于孩子来说,幼儿园一日生活各环节都是课程。那么,怎样才能把民间童谣游戏融入到幼儿的一日生活之中,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单纯的孤立的游戏活动,从而在整体上促进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呢?我认为可从多方面进行考虑。

(1)将民间童谣游戏渗透到一日生活的过渡环节中

在幼儿的一日生活中,过渡环节是幼儿园中较少关注的内容,也是老师们组织起来较为困难的环节,且教师认为这些环节都只要注意保育就可以了。但是往往在这些环节中,幼儿的思想灵感和一些突发奇想是最容易撞出火花的,也是幼儿之间进行自我交流的一个有效空间,以其独特的趣味性促进幼儿自控能力的良好发展。因此,在幼儿园中,我们可以用一些短小、安静、简便的语言型民间童谣游戏与过渡活动相结合,给幼儿提供说话和交流的机会,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

(2)将民间童谣游戏与区域活动相结合

在幼儿园的区域设置中,可设立一个单独的民间童谣游戏区。在区角中,投放陀螺、绳子、铁环、竹竿、“跳房”的方格和小盒等幼儿喜爱的民间游戏材料,供幼儿在区域活动时自由结伴选择,为幼儿提供自主选择,以及和同伴之间协商合作的机会。幼儿要进行游戏,就必须从“我”中摆脱出来,与人一起形成一种“我群”,在“我群”中进行游戏。如:“跳竹竿”游戏,二人抬、一人跳,游戏要求抬的动作要一致,抬跳动作要协调,抬跳节奏要一致,两个一致和一个协调,充分培养了幼儿动作的协调性和同伴之间的合作能力。这不仅是一个与同伴交往的过程,还是一个模仿成人的游戏,能锻炼合作能力,使幼儿的交往能力及规则意识在自主活动过程中得到增强。

(3)在一日生活中设计一些民间童谣游戏

在一日教学活动中,可在集中教育活动中设计民间童谣或民间小故事等语言活动,使幼儿在童谣中拓展认知面;在体育游戏活动环节中,则可设计一些操作性较强、运动量较大的民间童谣游戏,从而促进幼儿身体机能的发展,提高幼儿互相协调的能力和合作意识;在游戏活动环节中,则可设计一些童谣特征较强的民间童谣游戏,促进幼儿规则意识的逐渐形成,同时,为幼儿的创造性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

2. 利用民间童谣游戏做好幼小衔接,促进幼儿社会性的继续发展。

民间童谣游戏并不是幼儿在幼儿园中玩了,以后就要丢弃的东西,幼儿社会性的发展也不是一个阶段就可以完成的。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更应该将各个阶段优化组合成一个整体进行。因此,要将民间童谣游戏作为切入点进行幼小衔接。如:请小学生与幼儿一起做游戏,在与小学生的互动中,幼儿除了感受到游戏的变化无穷外,对哥哥姐姐们更是羡慕和钦佩。幼儿在民间童谣游戏中主动认识小学,拓展幼儿的认知面,使幼儿能够理解小学是幼儿园的一个延伸,以及更高层次发展的一个体现,从而激发幼儿上小学的欲望,并在心理上做好上小学的准备,实现以民间童谣游戏作为衔接点,促进幼儿社会性的继续发展。

3. 组织教师学习民间童谣游戏,更好地促进幼儿社会性的整体发展。

现在幼儿教师对于民间童谣游戏的了解还很模糊,所以应组织教师对民间童谣游戏的理论、实际操作进行学习。了解、体会到民间童谣游戏在幼儿园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对幼儿各方面能力,特别是社会性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学习如何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方法。同时,要加强与家园、社区之间的合作,家园、社区与幼儿园配合,使幼儿社会性得到全面、整体的发展。如可以和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讲解如何运用民间童谣游戏与幼儿进行互动。家长还可以将一些民间童谣游戏作为亲子游戏一起和幼儿进行玩耍,和社区合作将简短的童谣制成展板,并在社区中进行布置等。教师、家长、社区同事合作,促进幼儿社会性的整体发展。

在当今社会,从“百家讲坛”节目的热播,到我国对“对外汉语”的重视程度,从学习《论语》的热潮,到歌曲《老子》、《中国话》的疯狂流行,电影《孔子》在世界各国的热映,都无不掀起了一股强大的中国文化风。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期待着中国的发展,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的了解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更多的任务置于新一代的孩子身上。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我们应该从幼儿抓起。而游戏,特别是民间童谣游戏,既是幼儿最喜欢的一种学习方式,又是社会时代性的真实反映,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摘要:民间童谣游戏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更, 与现代儿童生活的距离越来越远, 导致我国幼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能力越来越差。本文着重研究中国民间童谣游戏特点, 并提出中国民间童谣游戏在当今幼儿园活动中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运用策略。

关键词:民间童谣游戏,社会性发展,运用策略

参考文献

[1]杨丽珠, 吴文菊.幼儿社会性发展与教育[M].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如何建立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范文 篇2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业务上应当具有代表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在本行政区域的分布应当具有广泛性。

(四)有规范的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八)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九)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乡(镇)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区域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或者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发起人或者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简历和住址等身份情况证明。

(六)参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申请筹备成立宗教性社会团体除提交前款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和教规。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或者组织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会员分布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或者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业务上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逾期不召开成立大会并申请成立登记的,其筹备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社会团体筹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发给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应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当将经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刻制的印章和依法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社会团体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隶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社会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问题分析 篇3

关键词:社会救助;民间组织;参与

一、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不足

(一)社会救助中的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不深

目前,我国民间组织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参与救助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其救助领域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①民间组织在救助方面涉及的领域较多,但是在各领域参与的程度不深,如在农村的贫困人口救助中,民间组织主要通过筹集资金、运输物资等救助贫困人口,在与政府互动、思考新的扶贫政策以及如何改善贫困状况等方面参与的较少。

(二)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内容有限且救助方式单一

一直以来,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要提供者,民间组织在救助内容上只参与其中的一部分。民间组织在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弥补了政府在这些救助上的不足,但在住房救助、失业救助等内容上民间组织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出来。此外,民间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金、物资的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以此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但在精神层面以及其他层面的救助却很少,救助方式较为单一。

(三)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途径不畅通

我国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其参与途径不畅通,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救助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不及时,民间组织不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救助的准确信息,出现了救助不及时以及救助虚假等现象。另一方面,政府设置的“门槛”限制较多,管理上审批过于繁琐,并且民间组织在建立时存在登记困难的现象。许多民间组织在申请成立初期,由于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难以登记成为非法组织,致使民间组织在救助的过程中因缺少合法地位而救助困难重重。

二、社会救助中民间组织参与不足的原因

(一)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政府虽然出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有关政策,但立法层次较低,在某些方面缺少明确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相比很大程度上不完善。我国社会救助法规定国家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发展社会救助事业,为社会救助事业捐赠资金和物资以及提供服务,也规定国家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②但是没有明确提出奖励的内容与程度,以至于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中缺少行动依据。

(二)大政府小社会制约了民间组织的作为空间

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的行为。作为政府行为,社会救助的管理与实施主要由政府负责,并且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向弱势群体以及不幸者提供直接的资金及物资帮助,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作为社会行为,主要表现为民间组织通过募捐和其他慈善性的活动形式自发性地参与社会救助。在救助领域中政府处于垄断地位,只有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民间组织才会参与其中,通过募捐以及其他的形式提供临时性的救助,无法对救助后的弱势群体提供事后的帮助,而对于扶贫政策的制定以及改善贫困状态的思考,则主要由政府负责,很少让民间组织参与,从而导致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度不深。

(三)民间组织与政府缺乏有效的协作

民间组织与政府缺乏有效的协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民间组织与政府协作的空间小。政府参与社会救助的绝大多数领域,压缩了民间组织参与救助的空间,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灾害救助和农村扶贫方面协作较多,而在农村五保户救助和住房救助等方面协作的就较少,主要由政府负责实施。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与政府协作方式缺少多样性。目前,民间组织在参与社会救助中主要由政府提供救助名单及范围,而后由民间组织向救助者提供资金及物资帮助,民间组织很少通过与政府项目合作的方式提供救助。

三、加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合法的空间环境

完善的法律空间环境是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重要保障。民间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参与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依据,而后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才会顺利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救助中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及重要地位,明确规定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应具备的权利与享有的义务,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合法的空间环境。

(二)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开辟便捷的通道

民间组织在救助领域存在参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需要政府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开辟便捷的通道。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在其进入救助领域中取消过多的“门槛”限制以及繁琐的审批,对民间组织进入社会救助实行直接登记,实现民间组织地位合法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将一部分社会救助服务转交给民间组织承担,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自身的灵活性。

(三)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协作,为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有利的条件

加强民间组织同政府的协作,首先,在救助领域政府要扩宽同民间组织的合作空间,在农村五保户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失业救助等方面让民间组织参与进来;其次,民间组织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服务平台,了解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以及详细资料;最后,民间组织要同政府的工作人员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地沟通与交流,实现人员与信息资源共享。(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注解:

① 刘传铭.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三个阶段[EB/OLD].(2012-02-08).[2012-03-12].http:// www.npc.gov.cn.

② 田丽娜,任晓林.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救助[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2012,2:22-24.

参考文献:

[1] 张浩淼.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问题与对策[J].探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138~141.

[2] 毛铖,任晓林,田丽娜.社会救助非政府主体参与机制研究——社会救助需要多元化发展[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 1,3:15~18.

[3] 王飚.论我国社会救助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130~133.

[4] 杨晔.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思考[J].社团管理研究,2011,9:5~9.

[5] 赵君,顾成敏.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开封大学学 报,2011,3:17~18.

社会民间组织 篇4

1 农村民间组织已成为农民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村民间组织主要是指我国农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自行服务、自我受益, 活跃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1 农村民间组织在结构和数量上已初具规模

近些年,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 各类民间组织迅速发展。一是主要面向农民提供农林牧渔业生产、销售、技术推广等服务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二是各类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 如学校、卫生所、科研组织、敬老院等。三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文化社会团体, 包括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红白喜事协会、文化演出协会、体育协会、环境保护协会等。这些农村民间组织已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是当前我国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 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1.2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势头良好

在当前农村, 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分布面最广、最具有生机和活力、带动辐射人数最多、发挥作用最突出, 成为农村民间组织的主体。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采取“一品一会”、“一业一会”、“一技一会”等多种组织形式, 已广泛分布于种植、养殖、林果、加工、技术信息服务、销售经营等各个领域。一批组织结构完备、自律机制健全、功能作用到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已然出现。

1.3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和管理探索出新路子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1980年代中期发轫。2003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探索了发展农村民间组织的新路子:紧紧抓住依法及时赋予合法地位这个核心, 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 通过必要的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促进健康成长, 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和非营利组织基本属性加强规范运行, 从而引导、规范其在法制轨道上良性发展。

2 农村民间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独具地位

农村民间组织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2.1 农村民间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一是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 实现千家万户农民与千变万化大市场有效对接, 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助推器”。二是较好地解决那些政府部门“包”不了、基层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难题, 推进农村公共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三是可以有效对基本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提供补充, 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2.2 农村民间组织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独具优势

农村民间组织土生土长, 是农民自己创造和选择的组织形式, 是我国农民在社会生活和生产关系领域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它来自于农民群众, 服务于农民群众, 与农民群众有着天然的亲和力, 容易取得农民的认同, 农民愿意参与, 具有强化社会纽带的凝聚优势。它以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形式, 具有实现互助合作的组织优势。它贴近农民, 可以承担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 具有满足农民需要的服务优势。

2.3 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重要任务

发挥好民间组织的作用, 让群众享受民间组织带来的服务, 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紧迫任务。首先基层行政体制改革, 对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提出了需要。其次农村社会服务机制创新, 对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提出了需求。第三乡村治理机制的变革, 对培育发展农村民间组织提出了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 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将面临一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3 农村民间组织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农村民间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受一些因素的影响, 农村民间组织外部发展环境还不完备, 自身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其积极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1) 受认识上限制, 有些地方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够重视。有的地方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 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 缺乏必要的扶持政策, 一些地方的财政扶持资金对其没有考虑, 因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有的地方遍地开花、迅速发展壮大, 而有的地方处于空白。

(2)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限制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 需要建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基础上。一些地方的领导或部门对农村经济组织的运作规律缺乏深入研究, 习惯传统方式, 搞强制推行, 以包办和命令等方式对民间组织的内部活动进行干预。

(3) 农村民间组织的自身建设还存在不少需要规范和提高之处。相当一部分组织规模偏小, 结构松散, 代表性不够, 缺乏必要的经费和人才, 带动发展的能力不强。不少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 未能建立合乎法律规定的理事会, 民主参与度低, 资产管理混乱。

4 关于下一步农村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4.1 进一步提高农村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在党和政府工作的地位

农村民间组织农民自己创造和选择的组织形态,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缺失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任务中, 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结构战略调整、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建设等统筹研究, 综合规划, 在中央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其地位、性质、作用和职能, 统一全党、全国的认识, 对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作出总体部署。

4.2 积极建立扶持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的公共政策体系

农村民间组织要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仅靠自身是不够的, 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当前一些涉农部门给予的资金、项目和服务上的支持, 限于职能和能力不成系统、不很稳定。因此需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建立政府政策扶持的长效机制。建议在国家相关惠农政策倾斜的基础上, 探索设立国家发展项目, 通过中央财政给予一定专项资助, 引导地方建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基金或财政专项, 对重点发展、急需发展、必须发展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资金扶持或信贷支持, 并以政府购买服务、资助项目等方式拓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筹资机制, 提高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自我发展能力。

4.3 积极引导农民民间组织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

指导和帮助农村民间组织健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治理结构, 规范会议、决策、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自我约束、独立运行、诚信自律机制, 提高农村民间组织社会公信力。增强农村民间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积极主动地为农民、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摘要:本文阐述了农村民间组织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农村民间组织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关于下一步农村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政策建议。

社会民间组织 篇5

(一)加强为民服务体系建设 培育社区社会民间组织

努力创新社区社会化管理

——龙泉社区创新社会化管理基本经验

龙泉社区位于美丽的巴江河两岸,环境优美的双龙公园独居其中,人群聚集。辖区面积1.5平方公里,设一个党总支,四个党支部,有99个党员,12个居民小组,12550人,72个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全县唯一的纯居民社区。近年来,社区坚持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居务公开”为原则,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优化党组织设置,培育民间组织,创新社会管理,拓展社区服务领域,有力地推动了社区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共建和谐社区创造了良好的氛围。社区先后荣获昆明市党建“五好社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民主法治社区”、“充分再就业社区”、“低保先进社区”、“敬老先进社区”;县级“绿色社区”、“无毒社区”等光荣称号。

一、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深化党员责任区制度,加强为民服务站建设,积极构建为民服务体系

龙泉社区党总支以社区换届为契机,不断探索社区党组织的设置模式,并在深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中,建立健全党员责任区制度,积极构建组织服务党员、党员服务居民党建平台,将党员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转化成为实际行动,极大地提高了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扩大了社区党组织的影响力。

一是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模式,构建党组织服务党员平台,服务党员聚力量。以第三届社区组织换届为契机,根据党员行业特点,建立离退休、个体行业、下岗再就业、流动党员四个党支部,实行分类管理。离退休人员党支部,鼓励离退休党员为社区发挥余热,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同时,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个体经商(创业)人员党支部,把支部建在行业产业上,有效地解决了社区党员从事行业不同,沟通困难、信息不畅、难以集中活动等问题,使党组织活动进一步正常化,党员联系更加密切,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党员在不同行业中的致富带动、示范作用;下岗失业人员党支部,参加免费的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送政策、送技能、送服务活动,把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手中,推进再就业援助活动,使他们走上自谋职业之路,对困难党员实行“帮扶管”;流动党员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实行跟踪双项

公共服务。2010年,在鹿阜镇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社区筹资2万多元完成了为民服务站标准化建设,由社区书记魏丕林兼任站长,社区副书记、副主任为副镇长,设立计生、社会保障等7个窗口,统一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办事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法律依据、办理时限和收费依据及标准、投诉渠道,初步实现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一条鞭管理”。从标准化建设完成起半年,社区为民服务站已受理各类服务诉求1000多件,办结率98%,群众满意率100%。

四是建立社区为民服务队,开展“四个百家“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广泛的服务。社区党总支以党员为骨干,建立社区为民服务队,结合社区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实际,组织为了服务队开展“四个百家”活动,即串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活动,由党员干部带头了解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家庭及收入等情况,做到对社区居民生活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把解决居民就业问题作为“解百家难”的主要途径,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平台,加大再就业人员培训力度,做好失业人员调查、走访、管理和帮扶工作,关爱下岗失业人员;解决社区失业人员就业199人,办理失业保险198人,就业比例达99.49%;创办城路综合服务部,协助办理物业公司、帮助53名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缓解了社会就

入社会,不在把自己封闭在家中,使他们感觉到社区这个“家”的温暖,积极参与到和谐社区的建设中来。形成了驻社区各单位之间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驻共建的良好局面,社区品位不断提升。

社会民间组织 篇6

关键词:民间组织;政府选择;社会选择

中图分类号:D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07(2011)01--0099--07

一、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选择的必要性

民间组织是人们为了追求和实现一定的宗旨或目标,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公民自愿组成并按其章程开展活动,不以营利、政治及宗教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民间组织整体上具有民间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和公益性一。等特性,常与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术语交替使用,这些不同术语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它们只是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民间组织的某一方面的特征。长期以来,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奉行的是政府选择模式,这是由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1.政府选择与社会选择及其在我国的表现。通常情况下,民间组织的发展模式可以分为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两种。政府选择是指民间组织的成立、活动和注销过程完全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社会选择则是由各种社会力量决定是否成立民间组织,成立什么样的民间组织,以及维持多大规模的民间组织。作为两种不同的民间组织成长模式,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存在许多差别。政府选择认为民间组织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只允许政府部门成立民间组织,只有主管部门对组织进行支持,只承认政府部门的监督,而社会选择认为民间组织和政府都是一种对社会正义和公正负责的组织,任何公民都可以非常方便地成立民间组织,其支持组织包括基金会、社团联合会等民间机构,动员了其他民间组织、营利性组织和半独立性组织来监督组织的运作;政府选择模式下产生的民间组织总量较少,独立性较低,更愿意为优势群体服务,而社会选择模式下产生的民间组织数量较多,独立性较高,更注重为弱势群体服务。改革开放后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过程,实质上是政府主导的一个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过程,是我国政府对民间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交往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有深刻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为了配合改革的需要而做出的有意识的选择。这种选择在现实实践中表现为民间组织要想取得合法身份,除了必须达到政府规定的会员、住所和经费等标准之外,还要得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我国传统民间组织资源贫乏。从历史上看,我国社会缺乏社会自治和组织化的传统。我网传统的政治制度构架和秩序具有鲜明的帝国中心主义、规则国家主义、秩序单一主义和价值观的高度一元化特征,在这一制度构架和秩序下,任何鼓吹多中心秩序和规则的活动都被视为对现存秩序和规则的挑战,任何现代意义上的结社活动都是被严厉禁止的。因此,我国虽然有着极为悠久的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的历史,但由于专制统治不受社会制约,并且可以随时随地干预民间组织的活动,分解、破坏民间组织,使得民间组织处于不稳定状态,呈现出组织规模不大、组织结构相似、彼此不相联系的“蜂窝状结构”,其力量难以积累,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建国后改革前的较长的一个时期内,我国一直维持着一种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状况,政府逐渐建立起了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因此影响限制了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在这种状况下,不但新的社会自治组织无法发育,许多已有的民间组织也受到了抑止甚至取缔。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结构虽然发生了有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变化,但是从传统体制中恢复过来还需要一个过程,而现代意义的民间组织对于我国社会来说还是一种新鲜事物传统的民间组织还需要一个现代性的转化过程,如果要让民间组织自行发展,其间必然需要一个较长的酝酿过程。此时,政府力量的参与就大大缩短了这一过程,用政府力量推动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获取“后发优势”,这使一个漫长的酝酿过程得以缩短,又可以从其他国家那里吸取经验,扬长避短。

3.我国渐进式改革的逻辑。我国的改革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渐进式改革,即改革是在保证政治与社会稳定,充分考虑国家与社会心理承受力前提下循序渐进、平稳展开。制度创新以政治稳定为前提,在现有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实现制度的创新,使新制度在旧制度可以允许的限度内尽快发展,制度创新的成果又进一步提升政治稳定的层次和水平,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特征。民间组织的出现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民间组织的发展改变了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格局,民间组织在有效对抗和制约国家的同时,也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造成威胁。因为组织化了的市民社会毕竟是一种聚合性的力量,如果在整个社会中没有形成较为发达的公共伦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的外部保障,也难以保证它会在短期内形成一种有利于社会转型的力量。所以,各种各样民间组织的存在,既可能成为改革的推动者,也可能成为阻碍者。反观我国现实情况,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参与能力明显不足,存在着结构不合理、盲目发展、重复设置、缺乏规范、公信力不强等问题。同时,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一些西方敌对势力企图利用民间组织,以交流、合作或慈善捐赠等为幌子,对我国进行隐藏、甚至公开渗透和破坏,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和丰十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以上种种因素使得政府在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中时刻把“确保稳定”作为头等大事,而民间组织发展的政府选择方式是保证民间组织正确政治方向比较有效的手段。政府通过双重管理、双重负责,民间组织就处在严密的监控之下,有利于防止民间组织的发展对政府造成的威胁,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

二、政府选择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政府选择模式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发展的条件和支持,是我国民间组织得以兴起的不可或缺的起始因素。但随着民问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和弊病也不断暴露出来;政府选择的“政府”主体与民间组织发展的“民间”主体相矛盾,政府选择带有政府的主观预设从而往往与社会对民间组织的客观需求相脱节,政府选择常常由于政府自身不合理的价值

偏好而对民间组织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政府选择所形成的行政依附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1.政府主体与民间主体之间的矛盾。作为一种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来源于社会的需求,这种性质决定了它的发展必须以“民间”为主体。实现自主治理是保障民间组织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它不仅对民间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还是外在于民间组织成长机制的重大影响因素。不能实现自我治理、自主决策的民间组织将因其附属于政府或市场而不成其为严格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亦不可能发挥其弥补国家和市场作用盲区的功能。由于政府选择的原因,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民间组织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而来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即使有些民间组织是由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但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针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其基本导向就是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也会使其容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随意干涉,这些情况使得我国民间组织带有非常明显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都严重地依赖于政府,本质上依旧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的,体现不出民间组织应有的民间性、自治性特点。民间组织缺乏自主性,既无法对自身实行有效的管理,也无法有效地完成更多的社会使命。由于政府部门在管理上,尤其是在人事管理上对民间组织的过度介入,使得民间组织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以及衡量成员工作绩效的标准,造成组织成员缺乏工作的动力,管理上也更加低效。同时,由于在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范围的选择等项目的选取实施中,民间组织总是听命于政府的行政指令,对社会实际需求知之甚少,因此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缺少自我发展的社会根基,自然就难以从会员和公众那里获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也就无法有效地完成其社会使命。

2.政府选择的主观预设与客观需求严重脱节。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的过程,是一个新的组织体系代替旧的组织体系的过程。在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基础上所形成新的组织体系,完全是从国家制度安排和政党领导需要出发的。政府对于民间组织存在的必要性认识“不是根据社会需要与社会评价,而是看是否符合其设定的政治标准”,所以,民间组织发展的政府选择模式就可能导致政府主观预设与客观需求出现严重脱节。这种脱节现象在实践中表现为,一方面,政府试图通过规划、促使人们参加某些已经构建好的民间组织,来达到满足人们成立组织的需要。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民间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同时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间组织的原则。这些规定实际上人为地赋予某些民间组织以垄断地位和特权,即国家只允许公民参加某一组织,而不允许建立新的同类组织,甚至要求公民必须参加某一组织。而从这些可供人们选择的组织看,其之所以具有垄断地位往往是建立在对政府的依赖基础之上,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其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失去应有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人们成立、参与民间组织的积极性不断增加,以同业组织、行业管理组织、职业性利益团体、公民自助组织等为主体的草根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但由于政府给民间组织设置了严格的准人条件,使得相当数量的民间组织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尤其是对城市打工人员、城市下岗工人、贫困地区的公民等社会弱势群来说,关于会员数的规定,关于活动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无疑为他们成立民间组织划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实际上就是剥夺了他们合法成立合法民间组织的权利,但就民间组织的意义和功能而言,恰恰他们才是最有需要的。

3.政府自身不合理的价值偏好对民间组织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机关与自然人一样,它也有自己的激励和动力,否则,它就不会积极投身于某项管理活动之中。民间组织发展的政府选择方式往往由于政府自身不合理的价值偏好而对民间组织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一方面,政府选择的动因会因自身不合理的偏好而出现偏差。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来说,管理民间组织实际上是它们履行正常职能之外的一种工作,而不是它们的主要业务。而且管理民间组织具有极大的政治责任和风险,但他们又不能因此收取任何的费用。对于这种没有收益或收益太小而又要付出一定成本的事情,业务主管部门一般采取“多作为”或“少作为”来最大化自己的偏好。在实践中表现为: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民间组织的条件,不仅要看其业务范围是否相关,更重要的则是要看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否谋求更多的部门利益,能否成为本部门安置分流人员、安置退休或高龄领导干部的机构。这样,对于其批准成立的民间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往往把其当作自己的附属物来对待,剥夺其自主权和自治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府选择的动力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这种存启动期具有优势的做法如果不能及时转化为制度化的保障,就会在民间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中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性质的组织,民间组织的勃兴,形成了组织化的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力量。它能够运用多种方法对其成员进行社会动员,表达社会民意,参与社会活动,形成社会认同,从而能够理性地、有序地与政治国家确定主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抵制国家权力的侵入。法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托克维尔把这种作用捕述为像“社会的独立之眼”时刻警惕着公共权力的运行。此时,当政府选择的民间组织有可能成为自己权力的制约力量时,政府推进民间组织发展的动力将有可能由于缺乏后续动力而停滞下来。

4.政府选择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对民间组织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在分析美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形成伙伴关系的原因时,特别强调了历史因素在这种伙伴关系建构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非营利领域产生和存在的首先原因主要是历史性的。我国在民间组织的发展上长期以来实行政府选择模式,由此形成的路径依赖是当前制约民问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因素:一方面,政府往往习惯于把民间组织当作党政机构的附属物;另一方面,一些民间组织也习惯于充当“二政府”的角色。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民间组织的认识总体上虽然有了提高,但仍存在较大偏差。对此,俞可平总结和分析了当前部分党政干部仍存在轻视、不信任、害怕甚至敌视民间组织的四种消极态度,很有代表件。即使一些政府部门意识到了民间组织发挥作朋的重要性,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也同样抱有矛盾的心态:在意识到发展民间组织可以减轻自身负担的同时,又担心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会失去控制,从而影响到自身利益。正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政府部门在实践中经常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各种措施来限制民间组织的发展,挤压民间组织的活动空间。其次,对于一些习惯于“二政府”的民间组织来说,其心态也很矛盾:一方面,从组织长远发展来看,他们也希望政府少插手其内部事务而获致更多的社会合法性;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过度依赖

于政府的拨款、优惠政策及其他方面的隐性优惠和资助,他们的许多业务、资源靠政府的行政关系得来,同时这种依附和挂靠关系也意味着其自身待遇有了一定的保证。因此,他们担心一旦与政府完全脱钩,其自身利益会受到损害。因此在民间组织的矛盾心态中,也往往是依附于政府之下以获取利益的心态占据上风。

三、民间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由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转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宏观层面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正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文化多元化的特征也日趋明显。从微观环境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增加使得社会对于民间组织的需求大大增加,社会中间层的形成开始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储备了必要的人力资源。显然,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已为民间组织发展的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的路径转换营造了良好的客观环境,在民问组织生成方式上逐步实现由政府选择模式向社会选择模式转变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1.是增强民间组织自主性、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壮大,是社会力量发展的结果,有着自身成长的规律。理论界虽然对于民间组织有不同的术语,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但是,对于民间组织的一般理论要求却有着共性的认识,即民间组织是闩主性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另一股力量,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是政府或者其附属机构。按照莱斯特·萨托蒙的解释,自主性意指非政府组织是实行自我管理的组织,能自己控制自己的活动,具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体现为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行为自由,形成一套自行规范组织和其成员的行为,实现组织内部有序运行,并与法律秩序相协调的机制。自主性对民间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不仅是民间组织得以成立的最主要的属性之一,而且对其存在、发展具有全方位的影响,涉及到民间组织的目标导向、产品供给、募捐机制以及监督环境等多个方面。民间组织发展不竭源泉在于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而获得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资源,因此,民间组织要面向社会,积极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所代表阶层的沟通,通过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公共需求,才能实现组织宗旨,增强其社会公信度和影响力,为其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奠定广泛的社会根基。改革开放这些年以来,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的发展变化极大地拓展了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体制环境。因此,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推进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选择模式,是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2.是优化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表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能够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升级”有赖于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公民社会的发展。这首先表现在民间组织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支撑。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普遍利用民间组织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组织依托,因为政府组织、市场组织、民间组织是三种相对独立却彼此支持的组织,三种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存在着各自难以摆脱的局限性,只有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三者结合,优势互补,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次,民间组织也是社会保障社会化的重要力量。在市场竞争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慈善福利型民间组织通过吸纳、利用社会慈善资金和社会闲散资金,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有效地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再次,民间组织是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的得力参谋。民间组织所具有的联系企业和民众、联系企业和政府的功能,可以收集、整理、反映社会第一线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完善市场体系的重要决策依据。当然,民间组织以上功能的正常发挥是以其具有相对独立性为基础的,唯有保持自主性,民间组织才能真实、公正、客观地履行社会职能。因此,市场的发展要求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由政府选择向社会选择转变。在政府选择情况下,民间组织间与政府主管部门存在密切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构筑了彼此间错综复杂、难以割舍的人事、业务、收益等方面的往来,使民间组织难以保持独立性。现实中有些民间组织利用和政府的关系强制乱摊派,拉赞助,有些民间组织专注于搞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不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承揽大量业务,这些现象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是形成良性社会结构、化解社会风险的需要。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郑重告诫世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更复杂、更突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社会已经显露出风险社会的端倪,甚至要接受比西方发达国家更加巨大的风险挑战。世界的现代化进程表明,一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稳定性就越强,社会活力就越大,社会管理的难度系数就越小;反之,社会因缺乏活力和社会理性,其稳定性就越差,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难度系数则越大。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的“白组织”,不仅有着与社会成员或居民的天然联系以及组织社会的天然能力,而且可以扮演政府和社会成员之间沟通联系的中介和桥梁,能为社会提供一种发泄不满的“安全阀”机制。这些安全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释放社会关系中积累起来的紧张和敌对情绪,阻止了某些侵略性的冲突或减轻了冲突的破坏程度而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尤其是在我国社会发展转型期,各种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以及利益关系等日益多样化,这必然要求更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多样化的利益表达和实现功能。然而在政府选择模式下,民间组织对政府依赖性过强,只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那么便会弱化其利益代表功能,不能很好地起到利益表达的职能。这使得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造成许多本应该在社会基层或中间层次解决的问题被提升到国家或政府层来解决,解决稍有不当,极易造成公民对国家和政府执政的不满,造成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在很多地方,一个很小的社会问题往往会上升为影响范围很大的群体性事件,就是明显的例子。显然,民间组织社会选择模式的形成有助于提高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从而有助于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在化解社会风险的同时,激发社会发展的活力。

4.是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实现权力回归社会的需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国家自产生后就展现着不断回归社会,并逐渐消亡、最终过渡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联合体”的历史运动轨迹。当公共权力逐步由少数人手中转到大多数人手中并为其自觉

运用时,国家又将与社会结合,“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中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动停止下来。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民间组织是社会自我满足、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治组织形式,展现了人类自由自主活动的发展走向,成为国家权力回归为社会权利的重要组织载体。首先,在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政府职能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取决于社会能为政府职能提供怎样的余地和条件。民间组织作为社会自我治理的重要主体,最有能力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组织依托。改革开放以来几次机构精简的经历,以及近些年来各类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逐渐活跃发展和作用日益凸显的客观事实也告诉我们,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目标的达成,必须借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漫长历史过程中,公民将逐步学习和获得自己管理自己、管理社会的能力,公民道德、智力等积极品质将不断得以提升。民间组织是国家权力回归为社会权利、回归为群众直接地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桥梁。公民通过组织社团,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市场的规则,是其培养自治能力,培养自己行使社会公权力——由政府公权力转化的权力——的最好学校。人们在民间组织活动中平等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信任,这种平等的、民主的、非等级的观念和意识就会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样可以把人们训练成为具有独立人格、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自由人”。

四、小结

民间组织承担着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以及利益聚集、表达和实现等多种功能。大力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多功能的民间组织既是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培育中国特色公民社会的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目前民间组织的政府选择模式已越来越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公民社会的生成和作用的发挥。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由政府选择走向社会选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然,强调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选择模式并不是忽视、否定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作用,更应该警惕或防止片面强调民间组织的自主性而走向与政府对立的错误倾向。民间组织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的指导监督并不相矛盾,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管应是有限度的,应以不损害民间组织的自治性为前提。这就意味着应该逐步建立健全以民间组织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以法律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的新型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J],管理世界,2002(8):30--43.

[2]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

[3]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64--143.

[4]周少青,析“结社权问题”[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54--65.

社会民间组织 篇7

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存在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制度空间,其具有五个特征,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与企业相比,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是公共物品,其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广泛,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等,而企业追求的是特属于本集团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与政府组织相比,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具有民间性,这意味着这种组织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组织,而且一般直接受制于政府权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对政府只能受制而不能反向影响,其实有时候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也会介入政治甚至政府事务,目的在于影响或改变政府有关政策,但是这往往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另一方面,由于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自身的非营利性特征,其活动的资金如果仅仅依靠志愿者的主动捐助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依靠于政府的资金优势也是大多数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一贯的做法。

现在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其中红十字会、绿色和平、保护国际和国际计划等为人们所熟知。这些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国际中具有很高的地位。这些发展迅速而且国际地位很高、影响很大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之所以如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即独立于政府组织又依靠于政府组织,良好的国际环境也为他们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我国现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各类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已发展到31.5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6万个、基金会999个。从这个数字看,我国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是相当迅速的,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国内外环境的差异以及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自身的原因导致这些数量庞大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普遍“营养不良”,这些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相应作用,甚至有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说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于人们眼前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背后则是某些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畸形的发展甚至有些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消亡。现在我国存在的几个发展程度较高,实力较为雄厚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大都是由西方发达国家进入我国的,比如“世界宣明会”、“英国儿童救助会”、“福特基金会”等。他们大都活跃在中国的乡村和城镇,在社区发展、贫困救助、教育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看到它们良好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自身的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过分依赖于政府,附属于政府

我们上文中提到,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就是民间性,这种民间性就意味着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产生于民间,服务于民间。但是我国很多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却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政府化、官方化,现在很多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都是作为政府附属部门发挥作用,甚至有些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是从政府某些职能部门中转化而来或者由政府直接建立。在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建立意图,既然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建立的目的是给社会提供公务服务、维护社会公益,那么其本身就是作为一个管理者出现在社会生活之中,而且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纠正政府某些错误的决策。然而现在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却多是作为政府下属单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这使得他们更多的不是服务于社会,而是服务于政府,而且在信赖保护原则得不到良好运用的我国,政府的正确性有些本来就得不到保障,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本应积极反馈政府,使其不断改善决策,现在却变成为政府决策服务,这使得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不断的在政府化、官方化,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成为了政府的下属机构,从而导致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控制权,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成立,阻碍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

二、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我国正在积极建立有关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但目前还没有关于N G O整体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还没有专门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法。尽管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立有关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中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大都传承着一种理念,即控制、限制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比如我国《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就对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登记手续,应有的章程,需登记的事项以及其他需注意的事项作了严苛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不利于我国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三、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经费严重不足

经费问题是各国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但中国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经费问题尤为突出。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处于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地,不能正常的开展活动。也有一些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为了维持生存,违背自己的建立宗旨从事于其他方面的活动甚至违法活动。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有三个:第一,我国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过度的依赖于政府缺乏自己筹集资金的能力;第二,政府对于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组织存在排斥,资金的划拨存在问题;第三,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所以因为资金的缺失,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服务热情和服务技术上都存在不足,影响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以及人们对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活动参与的积极性,阻碍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

四、技术型人才的缺失

目前,我国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展之所以举步维艰,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技术型人才的支撑。我国专业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人才现状是:一是没有大量技术型人才参与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二是缺乏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人才培训机制,三是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活动依然需要大量的志愿者。由于以上现状致使我国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展缺乏活力和后劲,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开展活动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同时也降低了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办事效率。

对于我国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面临的几个问题,我们应该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关于保护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法律体系,因为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本身的社会服务性,应该尽量简化其注册、登记的手续,同时,我们也应该建立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保护体系,为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对于资金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一个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统一管理的机构,然后根据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活动情况、活动规模、活动时间与活动效果划拨资金。对于那些拿钱不干事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组织予以取缔,对于活动效果明显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进行经济上的奖励,从而促进其发展;最后,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因为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组织是非营利性的,所以我们由国家对其进行补贴,从而吸引更多的技术型人才投入到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发展建设中来。人才问题的解决对于立法、资金的合理利用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克服相应的困难,解决相应的问题,我国的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将会拥有光明的前景。

摘要: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是一种新兴的社会服务组织,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失,管理方法落后,政府干预过强,人们对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认识不足等原因,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考验。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政府化、官方化、相关立法的缺位、活动资金的短缺以及技术人才的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的四个问题。

关键词: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展问题,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赵黎青,非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问题初探.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4)

[2]、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J]管理世界, 2002.8.

[3]、李学军,中国发展NGO的必要性与对策[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4?

社会民间组织 篇8

南京市建邺区南苑街道有100 多个民间社会组织常年活跃在社区中,它们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深受居民的喜爱。但有的社会组织特色鲜明,影响广泛,成为社区教育的特色和品牌;有的社会民间组织参与对象局限大,活动处于自发状态,影响力不够大,特色不够鲜明。这需要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引导和培育,将它们逐步打造成社区教育特色项目,发挥它们在社区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1 主要做法

1.1营造环境,建立管理网络,培育发展民间组织

1.1.1加强民间组织队伍建设,巩固民间组织基础

一是利用区社区培训学院、街道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居民学校等教育基地,对辖区内参加各类民间组织人群进行思想、文化、科学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在学习型社区建设中,把民间组织成员作为主要的培训对象,不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和整体水平。二是加强民间组织活动骨干培养,建立民间组织骨干队伍,发挥他们团结组织带领群众的作用,为民间组织提供组织保障。

1.1.2强化民间组织阵地建设,保证民间组织需要

一是通过学校社区共建双向服务工作,整合街道、社区、辖区学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为民间组织提供活动资源和活动场所。二是结合街道“宜居幸福圈”建设计划,通过完善提升和新建各类教育设施建设,满足他们的求学求知愿望。三是建设社区小型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体设施,建成以社区文化广场、健身广场、社区活动室为基础的社区“十分钟学习圈”,为他们开展活动提供方便。

1.1.3 规范民间组织管理制度,引导民间组织发展

建立了民间组织负责人一月一次的例会制度、民间组织活动申报制度等一些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将民间组织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将他们的活动纳入到平时工作中,使活动更加有效有序,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1.2 加强引导,强化保障,提升民间组织质量

1.2.1加强引导,调动民间组织积极性

通过调查,了解了民间组织的数量及特点,然后按照它们的组织形式、社会性质、社团特点等进行分类;挑选出可以培育的民间组织,召开民间组织负责人调研会,了解它们的现状和需求,制订培育计划。按照计划分步实施。

1.2.2强化监督,加强民间组织管理

制定了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将民间组织的管理纳入年度社区测评标准中,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对民间组织的活动计划、内容和活动记录进行规范管理,对每年的活动次数、每次活动参加人数和社区评议进行细化和规范,逐步引导民间组织形成自己的活动特色,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

1.2.3落实经费,突破民间组织发展瓶颈

制约民间组织发展的一个瓶颈是经费问题。我们将民间组织活动纳入到社区教育活动中,对其活动内容进行改造,对满足社区教育要求的活动给予经费报销,具体方法是“街道拨一点,社区出一点,单位助一点,自己拿一点”。落实活动经费,确保了社会民间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1.3创品牌,树明星,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

从实际出发,以“创品牌,树明星,上台阶”为目标,引导社会民间组织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许多具有一定规模、“活动经常,影响力大”的民间组织开始涌现,如吉庆社区雨花石收藏协会、千姿艺术团、华韵艺术团和赵爱民艺术团等。

1.3.1吉庆社区雨花石收藏协会

吉庆社区雨花石收藏协会专门从事雨花石收藏和鉴赏,在居民中有一定影响。在街道社区的大力支持下,雨花石收藏协会建立了南京市雨花石科普馆,这不仅是雨花石协会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还是对居民开展科普教育的基地,也是青少年校外实践的一个基地。它们开展各类社区教育主题活动40 多场,近2万多人到场馆参观学习,成为南苑街道重要的社区教育基地。科普馆先后受到李长春、罗志军、李源潮、陈乃林等领导的肯定,还受到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的称赞。亚青会和青奥会期间,科普馆接待了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青少年的参观,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雨花石系列教育已成为南苑街道社区教育的一个特色项目和品牌。

1.3.2千姿艺术团

该艺术团成立于2008 年,现有成员50 余人,平均年龄58 岁,团队以服饰表演和舞蹈为主。艺术团以丰富老年生活,培养老年审美艺术,弘扬传统服饰文化为目的,富含文化气息。社团成立以来,吸引培养一批老年朋友参加社区和街道活动。团队曾荣获大连国际时装节服饰节目金奖,南京市梅花艺术节表演奖以及观众最喜欢团队奖。他们经常代表街道参加各类活动,成为老年教育的一个品牌。

1.3.3华韵艺术团

该艺术团成立于2002 年,现有团员36 人,都是退休人员,平均年龄57 岁。社团以丰富老年精神和文化生活为宗旨,体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精神,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建设。团队舞蹈《江南美》获得南京市金陵五月风表演一等奖;《祝福祖国》获得南京市民族宗教演出二等奖。艺术团连续三届参加江苏省老年春节晚会演出。艺术团对传统服饰艺术的传承成为社区教育的一个特色。

1.3.4赵爱民艺术团

该艺术团团长赵爱民是南京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土生土长的老城南人,5 岁开始登台表演快板。他擅长铁烙画、沙画、面塑、口技、人偶表演。他带领一批民俗爱好者,传承民间文化艺术,展示传统艺术精髓。他编排的节目曾三上中央电视台,参与江苏电视台、湖北卫视、杭州电视台等电视台节目录制,获得南京电视台《欢乐大舞台》冠军、“南京金陵吆喝大赛”榜眼奖、山西电视台《才艺大比拼》冠军、浙江卫视《天下达人》金牌。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对民间艺术传承成为社区教育的一个品牌。

2 主要作用

2.1培育了民间组织,丰富了居民的生活

随着河西新城的快速发展和大量外来人口进入社区,居民之间陌生感、疏离感和孤独感日渐加强。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如龙舟队、合唱团、腰鼓队、舞蹈队、太极拳队、门球队、秧歌队、扬子书画协会等,满足了广大社区居民不同群体的需求,丰富了居民的业余生活。

2.2扩大了自我教育渠道,拓展了社区教育平台

通过民间组织,扩大了社区居民自我教育的渠道,拓展了社区教育平台。许多社团还发挥各自的特长和爱好,用南京白话、民族歌舞、说唱腰鼓、图片展览、编发学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市民进行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社会和谐、文明创建等公益宣传活动;依托雨花石科普馆,对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举办南苑街道小小民间艺术家剪纸培训班,对青少年开展民间艺术培训等等。民间组织的不少老同志担任校外辅导站辅导员和网吧义务监督员,给青少年开展科普宣传、法律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近百场,受到居民的热烈欢迎和支持。

2.3打造了社区教育特色,提升了社区教育内涵

让民间组织参与到街道和社区的活动中,特别是社区教育特色课程的开发、特色项目的打造中,发挥它们的重要作用。雨花石收藏协会编写了《雨花石收藏与鉴赏》,成为社区教育的一项特色课程。南京扬子书画协会怡康社区分会为社区居民创作《社区漫画》,向居民传播科学思想、文化知识,促使人们关怀社会、保护环境、弘扬美德、奉献爱心,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爱达社区老年协会编写《夕阳红老年大学电脑培训教材》,方便社区老年朋友学习电脑。其中《社区漫画》《夕阳红老年大学电脑培训教材》还被评为全国社区教育特色课程。

3 深度思考

社会民间组织是社区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获得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创造条件,保证它的健康成长。

3.1满足社区居民需求

面向居民需求是引导民间组织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的前提。成立民间组织的根本目的是让社区居民受益,让居民群众在活动中增长知识、提高素质,不断满足社区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为此,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要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先导,以贴近社区、贴近居民、贴近形势为基础,坚持不断创新的原则,提高民间组织的活动本领。

3.2建立有效管理机制

建立有效管理机制是引导社会民间组织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的关键。社会民间组织涉及领域广泛,功能作用不同,表现形式不一,要研究不同类型民间组织的形态、特点、规律,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要打破常规,以培育发展为重点,以登记备案为手段,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加快培育发展。要进一步建立网络管理机制,加强考核管理。积极物色、鼓励、支持有专长的、热心社区工作的人士,帮助筹办相应的民间组织,并从软硬件两个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增强民间组织的生命力。

3.3 构建展示宣传平台

构建展示宣传平台是引导社会民间组织打造社区教育特色项目的保障。一般来说,社会民间组织社会认知度低,认同度也不高。搭建展示和宣传平台才会让社会认识、认知、认同民间组织,让方方面面都来关心、爱护、支持民间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间组织在发展社区公益、提供社区服务、满足居民需求、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营造培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形成民间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与管理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3.4 加大购买服务力度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研究 篇9

关键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化发展,监管

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概念的界定

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及其逐步收缩和撤并县域农村分支机构网点的推进, 一方面使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日趋短缺, 加剧了长期存在的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难问题;另一方面, 也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生和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我国, 农村民间金融可分为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和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是我国正式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受金融管理部门监管, 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 (合作) 银行等形式;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包括:非政府小额信贷组织;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没有纳入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常规监管系统而游离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 包括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等形式。本文研究重点是除正规农村民间金融之外的非正规或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完善和发展问题, 旨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供给, 缓解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主要形式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经历了艰难曲折发展过程, 并呈现出多样性特征,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民间借贷。指基于血缘、地缘和业缘所出现的农民之间直接资金借贷。

2. 合会。

指各种带有互助合作性的群众自发融资形式, 一般以地缘、人缘、血缘为纽带, 处于地下状态。其种类繁多, 各地称谓不一。合会风险较高。

3. 农村合作基金会。

最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组织, 后演变为农村合作基金会。但由于其经营混乱, 1999年1月国务院宣布全国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4. 私人钱庄。

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一种机构化或半机构化的私人资金中介组织, 总体规模不大。1 9 8 6年以后以非法金融机构名义被取缔。

5. 小额信贷。

以农村扶贫为中心的小额信贷活动, 一直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部分为准正式金融, 部分为非正式金融, 部分则为正式金融机构的一项创新性金融工具。

6. 民间集资。

在农村, 由于少数专业大户和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对大量资金的需求, 出现民间集资的情况。但风险较大, 一般都受到抑制。在这些农村民间金融形式中, 非政府小额信贷属于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而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私人钱庄属于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成长及规范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针对当前农村正规金融服务短缺和民间金融发展缓慢并存的现实, 正确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总体思路是:

1. 非正规农村民间金融向正规农村民间金融或者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转化。

2. 准正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正规民间金融组织转化。具体

路径如下:

(1) 引导私人钱庄、合会等“灰色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 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金融转变。一方面, 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且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合会, 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登记注册, 使其转变为正规金融组织。另一方面, 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 (合作) 银行等正规金融的改制, 使原先运行于地下的社会闲散资金, 进入合法化、规范化的投资运作轨道上来。

(2)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 健全市场契约制度, 使其合法并规范运作。

(3) 引导成熟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中小商业银行。通过改造现有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 或者吸收现有民间资金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 组建地方中小企业专业银行, 使民间金融“阳光化运作”。

(4) 吸纳各类民间社会资本, 发展和壮大农村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的新型金融机构。

(5) 加速民间融资方式创新。要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银行信用中介的职能, 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农村专业合作社具有行业优势, 有利于借贷双方衔接并将民间资金引向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企业上来;面向农村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要积极探索创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 只适当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6) 积极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一些符合当地实际、满足农民融资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长。要通过充分利用政府财政支农补助方式, 如扶贫开发等, 引导当前一些地方已发展起来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 逐步建立类似社团法人的组织体系。

(7) 实行分类监管。银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施定点跟踪监督:对那些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坚决予以打击与取缔。对无息的互助性民间借贷不予干涉, 但当借贷双方发生借贷纠纷时, 可依法进行处理。引导、鼓励有息民间借贷采取比较规范的合同形式, 防止借贷纠纷的发生, 抑制高利贷的蔓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赋予一些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地位。对民间自由借贷, 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当地的利率水平、资金投向、农村融资、企业融资、活跃程度等, 引导社会资金的理性投资

同时, 加快建立多种类型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公司, 如:征信公司、贷款信用担保公司, 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个人征信、法律咨询和信用担保服务, 支持和引导民间金融借贷。

四、结论与建议

未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核心是制度安排问题, 关键是政府要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积极培育农村各类金融组织的成长, 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基于当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现实, 政府应尽快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 营造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逐步使其规范化和合法化, 并纳入金融业的监管范畴之中。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内部讨论稿, 2003年

社区社区民间组织概念解析 篇10

关键词:社区,社区民间组织,社区建设

社区社区民间组织, 是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等研究领域重要的概念。社区, 英语里叫“Community”, 是个含义非常丰富的用语, 既可指带有行政管理属性的一定的地理区域, 也可有文化含义和表述。现在国际通用的社区概念, 一般既包含地理上实际存在的人群集中居住的街区, 也常用来指具有某种同类文化社会属性的人群的聚集地或共同体, 如独身者社区、艺术家社区等, 有时还可以用作虚拟的空间, 如网络社区、游戏社区等等。在中国, 社区一词一般强调行政管理属性, 多用于地理概念, 指的是现实生活中人群居住生活的街区或居民住宅区。

社区, 最早是作为社会学概念提出使用的。在西方最早使用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1887年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认为, “社区”是指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亲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共同体。滕尼斯最初是把“社区作为一个同“ (现代) 社会”相对的概念提出来的, 对其内涵做了实际的限定, 他所指的“社区”主要是传统的农村村庄, 强调的是传统社会里民众间那种密切休戚与共的社会关系。正是由于滕尼斯“社区”概念最初的局限性, 使“社区”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一百多年来一直存在着歧义和纷争, 滕尼斯后不断有学者对社区概念进行发展诠释, 有的从社会互动、有的从文化理论、有的从空间理论等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研究场域来界定社区, 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社区概念。1955年, 美国社会学家乔治·希勒里统计总结了95种社区定义;到1981年时, 美籍社会学家杨庆堃统计发现, 有关社区的定义已经增加到140多种[1]。不同人对社区概念有不同的强调和使用, 如滕尼斯最初主要是从人际关系角度来强调“社区”社会的特征和使用这一概念的, 韦伯强调“共同体” (即社区) 中参与者社会行为取向具有共同的主观感情基础[2],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则认为“社区作为居民划定地理界限的居住区, 应当以一个固定的位置和居民之间的相互社会作用为主要特征[3]。可以说, 后来不断发展的社区概念含义已与滕尼斯最初的社区用语相去甚远。

社区作为有一定地理范畴的居民居住区, 其目的是使居民形成一种与居住其间的小区相关的共同认同, 大家拥有某些共同利益和需求, 通过发展一种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关系, 在自愿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和满足大家一些共同的利益和需求。所以从功能定位上讲, 社区主要是社会自治单位。中国负责基层社区建设工作的民政部门曾明确中国基层社区主要的职能目标定位为以服务居民为目的的自我管理的组织。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文件把社区定义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但有西方学者认为, 严格真正自治意义上的社区在目前中国还不存在[4]。从社会学上来讲, 社区一般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1) 一定的空间, 这个空间拥有一定数量的居民; (2) 一定的社会关系, 即行为者在有限空间内的各种社会关系; (3) 一种功能机制, 即相互邻里、有共同利益的居民如何进行决策和行动。现实生活中的社区通常由五个要素构成: (1) 一定数量的人口。一定数量的人口是构成社区的主体。 (2) 特定地理区域。特定的区域是社区得以存在的依托。 (3) 相对完备的生活设施。相对完备的生活设施是人群得以聚居的物质基础。 (4) 居民对社区感情上的认同社区居民对自己生活居住的社区感情和心理上的认同, 是社区存续的情感基础。 (5) 有特色的社区文化[5]。当前中国城市社区主要有以下类型: (1) 老住宅区。这类住宅区以前往往从属于“单位”, 如一些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 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 (3) 其他混合组成的小区

民间组织, 国际通行的称呼是NG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简称NGO) , 即非政府组织, 民间组织是中国的叫法。民间组织一般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 非营利性是其本质属性, 所以也叫非营利组织。中国政府最初使用社团、社会中介组织等称谓, 后来发展到使用民间组织这一正式概念。在中国当前, 官方规定的民间组织形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中国, 民间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及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 目前中国对民间组织官方实行的统一管理方式是双重管理体制。

社区民间组织是民间组织中的一部分, 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社区间组织泛指在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各种民间组织, 包括社区内民间组织和在社区活动或活动涉及到社区领域的民间组织;狭义的社区民间组织则是指在限定的街道、社区内成立的, 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的, 从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活动的民间组织。广义的社区民间组织概念几乎可以泛指各种城市民间组织, 因为几乎所有城市民间组织的活动都会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社区 (或社区居民) 。

社区民间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组成部分, 除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民间组织的共同属性外, 还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鲜明的社区性, 即社区民间组织产生于社区, 服务于社区, 活动于社区, 具有鲜明的社区性。二是一般规模较小。社区民间组织一般是由本社区的居民或单位组成, 其本身往往对成员人数、组织机构没有特定要求, 对活动资金要求不多。三是影响相对小。基于社区民间组织的上述两个特点, 其影响相对于全国性或其他地方性较大的民间组织来说较小, 一般只及于本社区。四是整体数量庞大。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的准确数量, 中国目前还没有进行过全国范围的调查, 没有正式的统计数字。根据民政部《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的统计数据, 截至2009年底, 全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约43.1万个, 其中社团23.9万, 民办非企业单位19万, 基金会1 843家[6]。但据有关专家估计, 在中国未正式登记注册的“非法”民间组织数量惊人, 远远大于官方统计数字。从社区民间组织的自身属性和其现实状况来看, 可判断未经登记注册的社区民间组织数量会更大。根据上述分析, 可以说中国整个社区民间组织数量会非常庞大[7]。

社区民间组织一般可按照服务性、群众性和专业性来划分, 目前中国城市社区民间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社区民间社团。这是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并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其功能又可分为利益维护类、情趣文体类和公益类等不同的形式。比如权益类社区民间社团有业主委员会、社区法律援助中心、社区妇女儿童保护协会等组织, 这类组织的目的主要在于表达和维护社区内某一类成员的合法权益;情趣文体类社区社团如文体协会、书画协会、摄影协会、社区票友队、健身武术队、老年文艺表演队等;公益类社区社团主要包括社区志愿者协会等。二是社区民办非营利服务组织和机构。社区民办非营利服务机构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满足社区居民特定需要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目前中国的社区民办非营利组织主要有社区托老所、社区敬老院、社区公共活动场馆、社区公益服务中心、社区公益服务站等组织形式;其他还有为社区一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等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等。随着中国城市社区建设和居民需要日益多元化的发展, 社区民办非营利组织将进一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并根据社区居民的服务需求自主开展服务和运营[8]。

社区是当代城市的基本结构, 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近年来,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带来中国社会深刻转型和经济社会形势快速发展, 社区逐渐成为城市生活和城市管理的主要载体, 成为城市居民安身立命的大本营;人们对社区的要求越来越高, 对社区越来越依赖。伴随中国城市社区的快速发展, 中国的社区民间组织也迅速发展壮大, 整体数量快速增加, 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居民社会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成为和谐社区建设和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社区要和谐, 首先要考虑居民的需求是否得到满足, 生活是否方便。社区民间组织因为具有社区性、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等特点, 可以承担社区某些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 提供良好服务, 满足居民需要。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发展经验表明, 社区民间组织在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需求、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区自治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使社区民间组织在满足居民日益个性化的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区治理、促进社区建设等方面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成为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帮手, 是和谐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

当前, 中国正努力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体制格局, 在政府职能转变、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功能社区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重等大背景下, 社区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治理, 提供服务, 满足社区居民需要,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参考文献

[1]吴亦明.现代社区工作:一个专业社会工作的领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7.

[2]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胡景北,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62.

[3]Parsons, Talcott, The Principal Structures of Community:A Sociological View, Community.New York, 1959:S.152-179.

[4]托马斯.海贝勒, 君特.舒耕德.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M].张文红, 译.上海:中央编译出社, 2009:51-54.

[5]赵秀池, 谭善勇.住宅小区与大型商厦物业管理[M].上海: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133-134.

[6]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006/20100600080798.shtml.

[7]汪鹤飞.试论社区民间组织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J].三江论坛, 2007, (10) .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社会组织党建案例 下一篇:社会组织承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