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是导致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化肥农药使用量在全球处于高位,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给食品安全、土地安全、生态安全造成隐患,不利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生态化治理、保护好土壤环境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关于农药使用的农业保护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关于农药使用的农业保护论文 篇1:
加大监控力度努力控制农药负效应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先提到的仍然是粮食安全问题,强调要不断增加粮食生产能力。指出:“我国农业资源短缺,开发过度、污染加重”。要求“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业生态治理”、“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和“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农药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农业高产稳产的保证。农药又毕竟是一种有毒有害的物质,广泛大量使用,甚至滥用,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威胁粮食安全。因此,如何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防治和大幅度减轻农药的负效应,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加大对农药的监控力度,大幅度削减农药的数量,降低农药的危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去年底,国家领导人在谈及“三农”工作时,提出“控药”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对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新阶段关于农药管理的特殊提法,非常必要和及时,且针对性强,其真正涵义就是要加大农药监管力度,在严格监控下生产经营使用农药,有效发挥农药的正作用,大幅减少农药的负效应。当前“控药”的重点应该是农药的减量降害。一是环境保护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要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大气、水、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迅速增多,农药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人畜生命安全的要求。农药控量生产和减量使用能大大减少自然界有毒有害物的数量,降低农产品的毒物残留,从而极大减轻农药对人畜生命健康的危害。三是综合治理病虫草害对策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过分依赖化学农药,造成大量农作物病虫的耐药性和抗药性提高,使得农药防治效果下降,用药量不断加大,农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因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发展有机农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做到科学植保,绿色植保。
1.农药数量过剩
有害生物采用化学防治,见效快,方便,受环境影响小,节约劳动力。化学农药是工业产品,便于大量生产,成本较低。因此,农药的用途也越来越广泛,最初用来防治农业病虫草害,后来大量用于公共卫生、家庭卫生等方面,数量增长也十分迅猛。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农药还主要靠进口,九十年代中期出口开始大于进口。全世界有上千农药品种,我国登记的有近600种;本世纪初农药年产量在八十万吨左右,目前,全国农药年生产量350万吨左右,出口量在160万吨以上;国内农药年使用量近50万吨左右。我国已成为全球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第一大国。
1.1登记。欧美国家早在上世纪初就开展了农药登记管理,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我国农药登记起步晚,1982年颁布实施《农药登记规定》,至今只有三十多年发展史。上世纪末,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不到九千个,90%以上是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多为国外产品。尽管农业部2007年开展了的农药登记整改年活动,但登记数量仍持续大幅上升,只是正式与临时登记比例发生了巨大变化。2012年,农药登记产品共有29631个,其中正式登记产品27784个,由十年前的不足10%上升到93.7%。截止2015年1月底,共登记农药产品32019个,正式登记产品数30758个,临时登记产品数不足4%。登记数量如此之大,大宗作物用药的同质成分太多,有的同一成分产品达几百个,而一些小宗作物无合法农药可用。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2012年的调查,964个小宗农作物的病虫害,有874个无合法登记的农药,占90.7%。全国仅1/5的常年种植蔬菜品种、1/3的常发病虫害有登记的农药可用。农民主要根据经销商建议或农药适用防治对象选用农药,不考虑登记情况,农药使用事故时有发生,农产品竞争力低,出口严重受阻。
1.2生产。我国农药生产虽然发展迅速,形成了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原料中间体、科技开发在内的工业体系,但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差,总产能产量增长过猛。目前有农药企业(包括卫生杀虫剂企业)达2600多家,行业前10大企业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不到20%,前20大企业占总产量比重也只有30.%左右。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上世纪五十年代,农药年产量不足万吨,1986年也只是10.2万吨,1996年为38.1万吨,2005年突破100万吨,2013年高达319万吨。以总产量计,我国从2006年开始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农药生产大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研制投产200多个农药产品,基本是仿制国外产品,自主创制的品种数量不足10%,核心竞争力很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1.3经营。我国农药经营单位多而散,主体素质差,农民用药主要由个体户供应。据调查,全国共有农药经营单位35万多个,经营人员60多万,90%农药经营者的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学历,近八成的经营单位在3人以下。国家统计局和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农药行业销售额持续增长,销售收入从2005年的625亿元增至2012年的2,363亿元,复合增长率达21%。近几年农药出口额也是增长的,稳定在310亿美元左右,但市场规模只占全球农药市场销售额的6%,排世界第五。农药出口最大特点也是货物数量大,价格低。1994年出口量为6.1万吨,到2013年,农药出口数量高达162.2万吨。经测算,我国生产的农药60%供出口,40%在国内的农、林、牧和卫生等领域应用消费。
1.4使用。据农业部调查,全国有2.5亿左右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人员3亿多名,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80%以上是农民自己完成,六七成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药依靠经销商的推荐。全国大田农药年使用量35万吨左右,商品量80万吨,居世界第一位,农田单位面积用农药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情况堪忧,65%以上农户喷施农药没有保护措施,因农药使用不当造成危害的事故时有发生,30%多的农户曾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全国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调查分析,2013年全国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73亿亩次,其中,病虫害的发生面积54亿亩次,防治面积67亿亩次;农田草害防治面积16亿亩次;农田鼠害防治面积3亿亩次。31个省植保植检站(不含西藏)统计,2013年我国农业用药96.72万吨(商品量),折百量31.1万吨。其中杀虫剂和杀螨剂12.2万吨,占农药总量的40.5%;杀菌剂8.0万吨,占农药总量的25.8%;除草剂10.1万吨,占农药总量的32.4%。2013年农药使用量超过1万吨的省份有16个,用药量在24万吨左右,占全国农药总用量的75%以上。山东、黑龙江、云南、四川、河南、广西、广东、湖南、湖北、安徽等前十位的省(自治区)用药量为19万吨,是全国农药总用量的六成。
2.有效监控乏力
2.1制度缺陷,管理薄弱,农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因农药的特殊性,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管理法规,法国1905年制定的《农药管理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农药管理的专门法规,标志着世界农药管理法制化的开始。随后美国、加拿大、德国等也相继制定了农药管理法。美国制定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刺和杀鼠剂法》,简称《农药法》,至今已进行了10多次修改,且不断完善。世界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都对农药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和技术规程与标准。我国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专门的农药管理规章制度《农药管理条例》,虽也经过些修改,但很不完善。尤其是在管理制度设计、管理方式方法规定上存在着许多缺陷,如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管理及惩处、农药市场秩序的管理、农药负效应的防治与监控等方面相当薄弱,急需重新修订。
我国农药总体生产技术水平落后,部分企业仍在使用淘汰的工艺技术;研发能力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普遍存在;农药产品科技含量低,品种多滥杂,同质化严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等问题突出。农药经营主体是按计划经济体制设计的专营模式,因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之快,改革变化之大,目前实际上的农药市场处于完全放开状态。加之经营单位和个人良莠不齐,相当多的农药经营人员“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不可能针对防治需要而供药,更谈不上对农民进行科学、安全用药指导。从而导致农民用药不对路,防治效果差,加大了用药量。另外,故意造假、非法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问题十分突出。2013年全国农药监督抽查中假农药占不合格农药的58.4%,农业部在市场上直接抽查的76个农药样品中77.6 %检出农药隐性成分,47个“助剂”样品中,74.5%检出农药成分。
2.2用药水平低,施药机械落后,环保意识差,用药量过大。目前,广大农村基本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绝大多数农区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在家种田的主要是老人和妇女,文化程度低,身体素质差,管理粗放,农药的安全使用标准和安全使用原则基本不了解,对农药的性质了解甚少,农药使用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一是品种选用不当,施药方法不正确。不分作物品种用药,不管防什么病,治什么虫,也不论水稻和蔬菜,不分大棚和露地,只按照自己的习惯,怎样方便怎样用,一成不变地使用一种用药方法;也不按病虫为害习性来施药,用药量大增,药害事故也不断发生。二是药剂选择不科学,用药剂量不标准。防治同一种病虫害,多种相同作用的农药一起使用,不根据防治对象、作物和施药时间对症用药,常常是连续多次用药,用药量激增,利用率低下。三是盲目施药,用药目的不明确。不按病虫预报情况,不管有无病虫施药,防效不佳,施药次数增多。四是故意加大用药浓度,兑水量不足。不按照技术部门推荐的合理用量配置农药,认为浓度越大,效果越好,造成浪费,甚至出现药害。五是随意施药,用药时间不准确。不按田间病虫草害发生的防治适期用药,而是根据自己的时间用药,因防治不适期,效果不好而不断增加防治次数,造成用药量倍增。
另外,农药使用中急需高度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施药器械落后。目前农户使用的喷雾器绝大多数还是工农-16型老式器械,“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影响了用药质量,降低了防治效果,且造成浪费,加大了农药投入量。二是随意丢弃农药废弃物。对用过的农药瓶、袋等包装物随意丢弃,污染环境,残留药物蒸发到空气中,或经过水冲、雨淋流入到河流、土壤里等产生危害。
3.农药负效应突出
3.1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妨碍农业可持续发展。污染环境是农药大量广泛使用的负效应之一,农药的溶解性、降解性、附着性、渗透性和内吸性等基本理化特性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生物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农药污染水环境,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和发育。水体中农药主要来源:一是向水体直接施用农药;二是含有农药成分的雨水落入水体;三是植物或土壤粘附的农药,经水冲刷或溶解进入水体;四是生产农药的工业废水或含有农药的生活污水等进入水体等。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密西西比河、莱茵河等一些世界著名河流的河水中都检测到严重的农药超标。上世纪末,一些国家对地球两极进行的科学考察,也都在冰川中检测到了一些农药成分。农药成分会随水分一起蒸发到空气中,从而对大气造成影响,使空气中污染物的数量增多,其浓度若超过卫生标准或生物标准,就是严重污染,势必对人体健康、其他生物健康及至整个生态平衡构成威胁。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在环境监测中,一些大城市上空和广大农区的空气屡次检测出人类使用的农药成分。本世纪初,我国相关科研机构在北京、广州等大中城市及一些农区上空均检测到了可检测的许多农药成分。土壤中的农药成分,有的是直接进入土壤的,如除草剂的施用、撒毒土、药水灌根等;有的是防治病虫害喷撒农田的各类农药;也有的是随着大气沉降,灌溉水和植物残体中的农药成分。2013年初,国际绿色和平组织称,山东、广东等土壤、水体和空气中检测出至少120余种农药残留。相关部门调查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有2.5亿亩耕地受到农药污染,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5%左右。对532条河流检测发现,有82%的河流是被污染的,而44%的地表水污染是农业造成的。
长期依赖化学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破坏了生态平衡。一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生态系统中各生物。如农田喷洒除草剂,对周边棵树田的桃李杏等敏感果树造成落叶、卷叶、变形等危害。二是影响生物群落的正常演替过程,使生态系统中生物相对贫乏和不稳定。进入土壤中的农药被土壤颗粒吸附,直接或间接与土壤微生物接触,对土壤中微生物直接或间接危害,影响土壤的通透性和腐熟,改变土壤结构,降低农田肥力,影响作物生长发育。近代灭绝的生物种类越来越多,灭绝速度之快与人类大量广泛使用化学农药不无关系。三是破坏了农业病虫草害的自然控制系统,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大量杀伤天敌,削弱了天敌的自然控制能力,引起害虫的再猖獗或次生害虫的大发生。如鸟类、蛙类、蛇类等绝对数量明显减少。人们印象最深的麻雀曾作为害鸟绞杀也无济于事,有机磷农药广泛使用后,麻雀就稀少了。一般天敌的繁殖速度不及农业的有害生物,且对农药又较为敏感。随着大量化学农药的广泛使用,有害生物的抗药性不断增强,改变了田间生物种类的组成。有益生物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少,对有害生物的控制作用也越来越弱,一些受抑制的病虫草害又变成了主要的了,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主要病虫害再爆发、次要病虫害也爆发,农药使用量大幅增加,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妨碍农业可持续发展,威胁人类的粮食安全。
3.2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竞争力。农药直接作用于蔬菜瓜果等可食作物的表面,经过生长过程进入内部;受污染的土壤、水域中的农药颗粒随着水份、养分进入农作物体内并富集,从而形成农药残留,人们食用后,就直接危害身体健康。近年来,因农药污染而引起的中毒事件越来越多,仅果蔬残留农药中毒一项,平均每年每省超过6000宗。家禽家畜饲喂含有残留农药的饲料,或者在禽舍、畜厩内施用农药,致使蛋、奶、肉等畜禽产品造成污染,从而影响人类的健康。2013年农业部开展蜜蜂安全专项调查,发现有40.4%的问卷反映蜜蜂农药中毒情况,35.1%的蜂蜜样品中有农药检出。
农药污染土壤、空气和水体后,通过食物链的积累,造成公害。鱼体中农药的累积除了食物链外,还通过它呼吸作用的途径而累积。据试验,一些鱼类生活在含有农药水域中,农药富集高达几千到几十万倍。牲畜及禽鸟体内农药的积累,来源于取食含有被农药污染的饮料、野外的作物种子和谷物,或者取食被农药污染的鱼类和无脊椎的小动物。
农药残留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每年都发生几十甚至上百起,因农药残留而引起的农副产品国际贸易纠纷案。
3.3危害人体健康。农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三个途径进入人体,造成危害,分急性中毒与慢性中毒。急性中毒时出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肌肉痉挛、神志不清、瞳孔缩小等症状,直至死亡;慢性中毒出现头晕头痛、失眠胸闷、食欲不振、乏力多汗等症状,引起内脏机能受损,影响正常生理代谢,导致癌变、畸形和突变等。人体中毒的程度视进入体内的农药品种、接触途径与进入量不同而异。轻的引起局部伤害,重的危及生命。慢性中毒起病虽缓慢,但持续期长,涉及面广,影响人数多。世界公认,帕金森病、早老性痴呆以及运动神经疾病等死亡人数大幅上升与农药使用关联度极大。农药对人类生殖系统的危害也很大,能降低精子数量,影响精子质量,使胎儿DNA受损,在子宫内中毒,导致畸形怪胎。有些农药还会导致女孩早熟以及儿童行为失常等。很多科学家早就提出农药致畸、致癌、致突变和造成人类不育不孕大幅度上升的问题是人类健康的一个很大威胁,并呼吁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
使用者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可通过呼吸、皮肤的接触进入体内,危害健康。大气中残留的农药经过呼吸道进人体危害健康。水溶解度大的粉剂、水剂农药易被人体吸收而引起中毒,尤其是一些无嗅、无味、无刺激性的农药,易被人们忽视,中毒的可能性大一些。经过消化道进入人体的农药,主要是来自食用了受农药污染的食物,消化道对农药的吸收最强,危险性也最大,常见的农药急性中毒事故大都是误食已受农药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施药人员与包装工人中毒,主要原因是防护不妥,皮肤接触药液,经过皮肤进入体内。不管是哪种途径进入人体的农药,如果超过了常人的耐受限量,都将会导致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失调,引起病理改变和毒性危害。
4.加大农药监控力度的建议
研究和探索农药减量控害与合理使用问题,对于控制日趋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大力降低农药负效应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有着十分重大意义。
4.1源头控制,把好登记关,整合农药生产,净化农药市场。充分利用特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机制,从准入源头上大量压减同成分的农药产品,迅速清理过剩和大量重复的相同产品,撤消一批不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为了登记而登记的同质农药产品登记证。彻底改变目前农药产品登记证数量多,同质严重而大量蔬菜与一些特色小宗作物无合法农药可用的农药准入状况。大力整合农药生产企业,坚决关停一批生产技术落后、环保投入不足、质量控制不好、研发能力不强、设备设施简陋的农药生产企业,彻底清理采用传统工艺的原药生产、制剂加工等落后生产作坊与厂家。尽快建立农药生产企业类似于药品生产GMP标准的认证制度,不达标,不合格的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淘汰。大幅度削减农药产能产量,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规范农药生产秩序,促进农药企业升级。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全面实行农药产品可溯源管理,大力整治农药市场秩序,坚决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清理无证无照农药经营者,净化农药市场。
4.2改变观念,坚持科学植保,绿色植保,综合防治的方针。植保是人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植保功能必须兼顾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人畜安全等多个方面的需要,这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重大课题。首先正确认识防治效果,用药的目的是控制病虫杂草的进一步为害,减少经济损失,而不是全面的消灭它。加强农田生态建设,促进生态平衡是绿色植保的重要内容。农田是农作物有害生物和有益生物种群的栖身场所,在长期的共生中处于生态平衡和生物的多样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设水土保护良好、物种多样、生态平衡的生态农田。然后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彻底改变长期完全依赖化学农药防治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做法,科学合理地生产、管理和使用农药,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强化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植保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对人类的危害。
农业防治就是利用一系列耕作和栽培技术,根据作物-害虫-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改良环境条件以避免病、虫、草害的发生,利用各种耕作和栽培方式有效地控制有害生物种群数量,减少其侵害的可能性,达到保护作物,避免有害生物危害的目的。
利用各种物理方法来预测和捕杀害虫,具有经济、方便、有效和不污染环境的优点。例如,利用昆虫的趋光性安装各种灯具诱杀害虫;干热处理和湿热处理进行种子消毒;高温、高湿、闷棚:土壤浇水后配合喷洒石灰和覆盖稻草等附加措施,覆盖地膜或棚膜,利用光能升高地温和棚温,起到杀死土传病害和虫卵的作用;利用黄色和有毒胶膜或粘膜结合诱杀温室白粉虱等等。
生物防治是农田病虫害生态调控的有力手段,以生物多样性来保护有益生物,使有害生物的种族密度保持在经济效益所允许的受害范围内。利用有益生物及其代谢产物和基因产品等控制有害生物,包括以虫治虫、微生物治虫、性引诱剂的应用及其他有益动物的利用和遗传方法防治等等。如采用赤眼蜂防治甘蔗螟、稻纵卷叶螟、玉米螟和松毛虫;利用赤眼蜂(人工饲养)寄生卵的特性控制、杀死番茄棉铃虫、辣椒烟青虫等害虫;用金小蜂防治棉铃虫;用捕食螨的蜘蛛防治螨虫;用草蛉防治棉花害虫;利用丽蚜小蜂防治温室白粉虱等,都取得良好效果。此外,利用益鸟如猫头鹰来控制鼠害等。
4.3大力削减化学农药,以生物农药等环境友好型农药替代。在有效控制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前提下,先大幅度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以环境友好型农药替代,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品种农药。生物农药如苏云金杆菌、白僵菌等真菌制剂,植物制剂如苦参楝、印楝素等均已成熟。病毒杀虫剂如防治十字花科蔬菜害虫的病毒制剂有菜青虫颗粒体病毒制剂、小菜蛾颗粒体病毒制剂、甜菜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剂等。抗生素类如阿维菌素等,可防治菜青虫、小菜蛾、甜菜夜蛾、斜纹夜蛾、甘蓝夜蛾、菜蚜、黄条跳甲、斑潜蝇、叶螨等蔬菜害虫。
4.4研究先进使用技术,改进施药机械,全面降低农药使用量。一要建立健全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网络体系,改进和选用先进的测报设施设备,做到精准测报,尤其是要提高中、长期测报的精准率,为防治农业有害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制定动态的合理的复合防治指标,为害水平未达到经济阈值,就无须喷药防治。真正做到有害生物防治发布及时,主攻对象明确,使用药剂对路,防治技术到位,防治方法可靠。二要建立健全的植保技术推广服务队伍,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首先要做到对症下药,筛选出使用剂量低、防治效果好、环境安全的农药。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实际情况,筛选药剂品种、优化防治策略。如针对害虫的抗药性、某种药剂能引起某些害虫的特殊反应等进行合理的药剂选择。蔬菜、水果、茶叶等必须根据农药的作用特点和毒性,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对作物及天敌安全、无不良影响经济的药剂品种,严禁使用高毒、剧毒、长残效的农药。其次是把握用药最佳时间,要在害虫发育中抵抗力最弱的时期及发育阶段中接触药剂最多的时间施用农药。还要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生长期和不同药剂,选择最佳用药剂量。三要根据实际情况改进技术,指导农民采用混用和轮用。混用可形成多位点的作用机制,避免交互抗性的产生。轮用对有害生物造成一种选择压,减少长期选用单一品种,引起遗传重组而诱发抗药性。四要大力改进植保机械,减少浪费,提高利用率,降低农药投入量。
4.5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用药的技术水平。针对我国广大农民文化素质较差,科学观念淡薄的现实,必须加强广大农村的科技培训工作,大力培养农民的公众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推广和普及科技种田的知识。在工作调查中发现,有的农民明知农药使用不当会造成危害却偏要为之,如向已收获的小麦、玉米里喷洒防虫药剂,不按安全间隔期要求采摘喷洒过农药的蔬菜和水果,在浇灌韭菜的水中放入呋喃丹等禁用农药,将农药包装物随意丢弃或扔在池塘和水井里,夏季驱蚊蝇在居室内喷洒农药等等,农药中毒伤亡事故屡屡发生。因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通迅等传统和现代的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农民群众大力进行文化素质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以及法制教育。
作者:周喜应
关于农药使用的农业保护论文 篇2:
化肥农药减量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研究
摘要: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是导致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化肥农药使用量在全球处于高位,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给食品安全、土地安全、生态安全造成隐患,不利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的生态化治理、保护好土壤环境是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为此,应从完善农田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加大土壤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制定绿色农业标准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体系等角度推进治理工作。
关键词:土壤污染;减量;化肥;农药;高质量发展
一、引 言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至2015年,全国粮食产量实现历史性的“十二连增”,2016年、2017年总产量虽较2015年有所降低,但仍分别是历史第三和第二高产年。在农业连续高产的同时,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直接威胁我国的土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利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土地为万物之母,五谷为万民之命,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力度势在必行。
农业化学品尤其是化肥农药的大量投入是导致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粮食连续保持高产与化肥农药的大量投入有密切关系,但两者之间并非单纯的正向线性关系。研究表明,化肥农药投入量对粮食增产的弹性具有先增大后减小的特性,在高强度使用阶段,其单位投入带来的实际粮食产量增加量将不断减少。[1-2]目前,我国化肥农药投入已进入边际报酬递减阶段,继续增加投入量不仅无法明显使粮食增产,还将产生严重的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问题,对农产品品质和国民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最终形成“总量不增、质量下降”的“非帕累托改进”。
开展农药化肥投入减量是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农业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坚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走质量兴农之路,实施质量兴农战略,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的转变。这一思想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指明了方向。加强农用地污染治理、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发展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实施化肥农药减量与合理利用,本质上是调整农业要素投入禀赋结构,是从“增量增产”到“减量增效”的关键转换。我国高度重视化肥农药投入减量工作,陆续出台大量的政策予以推进,并取得了积极成效。2016年,全国化肥使用总量首次实现减量,农药则已实现连续下降,有22 个省份实现了化肥和农药零增长。[3]但是,化肥农药减量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尽完善、监督执法力度不足、相关标准缺失、市场力量偏弱等薄弱环节,面对阶段性成绩仍需保持谨慎,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仍需常抓不懈。
实际上,学界对农业化学品过量投入问题的研究要早于政策实践层面,且已取得较大研究进展。目前,就农业化学品投入与农业产量间的脱钩关系、农业化学品持续过量投入的危害等问题,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化学品过量投入无法实现有效增产且产生了严峻的环境负面影响,这些基础性研究为科学认识农业化学品投入的环境负面效应、推进投入减量政策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学理依据。当前,学术探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的实施路径和实施对策方面。按照关注主体或研究对象的不同,大体上可将这些研究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类。自上而下的研究主要围绕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的顶层设计开展,其中已有大量文献关注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4-7],这些研究建议加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的相关规定,这些学术呼吁最终为党和国家所重视,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效弥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领域的空白;另有部分学者侧重于研究经济手段对化肥农药投入减量的影响,其中又以农业补贴影响分析多见[8-10],某些学者独辟蹊径,从农业化学品征税角度开展了相关研究[11,12],但对这一经济手段的有效性尚缺乏论证。与自上而下的研究思路不同,自下而上的研究主要关注作为微观个体的农民在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中的作用,其研究逻辑在于分析农民化肥农药施用决策行为的影响因素,并致力于从微观层次引导农民实现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13-15]上述两类研究关注了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过程中不同主体的行为,这些研究丰富了农业化学品投入减量的路径与手段,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有益思路。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为相对割裂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由上而下、由下而上的研究过程中无法有效协调顶层与底层、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之间的作用关系,系统性、综合性程度仍显不足,对决策支撑的能力仍然有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化肥农药减量和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的基本态势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弥合政府、企业、农民等主体在化肥农药减量中的不同作用,从而提出农业高质量发展导向下的系统性对策建议。
二、我国化肥农药使用和农用地土壤污染态势
我国化肥农药使用存在三大特征,即总量大、强度高、效率低。过量使用是造成农用地土壤性状恶化、重金属污染的重要原因,并衍生出水体污染、农产品安全等问题。
(一)化肥农药投入总量大、强度高、效率低
一是投入总量大。中国化肥农药产销量巨大,生产和使用总量都是世界第一。化肥方面,2016年中国化肥总使用量为5984.1万吨,较本世纪初增长了44.3%,其中包括氮肥2310.5万吨、磷肥830.0万吨、钾肥636.9万吨、复合肥2207.1万吨,以复合肥的用量增长最快。从国际对比情况看,我国化肥年使用量约占世界三分之一,相当于美国、印度的总和。农药方面,2016年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74.1万吨,较本世纪初增长了36.1%,虽较高峰年2014年有所减少,但总量仍处相对高位。
二是使用强度高。除了使用总量大外,我国还面临着化肥农药使用强度高的问题。在同样面积的耕地上,我国投入的化肥和农药量居世界前列。化肥使用方面,2015年我国化肥使用强度为362.0千克/公顷,比2000年提高了35.4%,是世界平均强度(137.6千克/公顷)的近3倍,在全球排名第21位,不仅远超同为金砖国家的俄罗斯、南非、印度和巴西,也超过法国、美国等农业发达国家。以氮肥使用为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使用强度均超过225千克/公顷这一国际公认的上限。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法国等国家的化肥使用强度在2008年后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这既与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化肥需求下降有关,也与两国长期致力于改变化肥不合理使用有关。农药使用方面,2016年我国农药使用强度为10.4千克/公顷,较2000年增长了27.6%,比国际警戒线(7千克/公顷)高出48.6%,使用强度同样远超世界平均水平,约为后者的2.5倍。
三是利用效率低。我国化肥使用技术仍以粗放的撒施、表施方式为主,除作物吸收外,大部分养分进入了土壤和水体,利用效率低下。2017年,我国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仅为37.8%[16],尽管利用率已有较大幅度提高,但总体仍处较低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是巨大。目前,美国粮食作物氮肥利用率大体在50%,欧洲主要国家粮食作物利用率大体在65%,比我国高15~30个百分点,欧美发达国家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农药利用率在50%~60%,比我国高15~25个百分点。
(二)化肥农药投入过量威胁土地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
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给我国的土壤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一是导致土壤性状恶化。过量施用化肥,会使化肥中的氮、磷、钾等化学成分大量残余在土壤中,被土壤固结累积,易形成各种化学盐分,造成土壤养分结构失调,导致土壤生态系统物质流的不畅或者断裂,直接表现为养分循环和供给能力的降低。例如,过量施用氮肥会使农作物的抗性下降,过量施用磷肥、钾肥会使农作物养分失衡等。此外,过量使用化肥对土壤酸度有较大影响,过磷酸钙、硫酸铵、氯化铵、氯化钾等生理酸性肥料导致土壤酸化板结。当前,我国已有21.6%的耕地酸化严重,pH值降低了0.85[17],土壤酸化板结,有机质减少,土壤养分结构失调,耕地质量下降,导致农业生产的投入成本不断增加,而农产品产量不增加且质量下降。
二是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化学品投入是除工矿污染源、交通污染源和大气沉降综合污染源之外的另一种造成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源头。化肥中含有砷、镍和镉,农药中含有镉、铜和砷等重金属元素(或类金属元素),过量施用会在土壤中不断积累(重金属难以分解),而土壤酸化会进一步提高重金属的活性,促进重金属的溶解释放,增加作物对重金属的吸收累积,加剧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目前,全国耕地面积的10%以上(约1000万公顷)受到重金属污染,其中,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18],镉、汞、砷、铅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19],华北平原、长江中游、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而这些地区均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产区。
三是导致水体严重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是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之外造成水体污染的第三大源头。我国每年大约有50%~70%的化肥通过各种途径流失到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等环境中,土壤水溶性养分等物质被雨水和农田灌水淋溶到地下水及地表水中,直接造成地表水富营养化和地下水硝酸盐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畜饮水安全,也打破了河湖生态系统平衡。2015年,我国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229.9万吨,其中农业源氨氮排放量为72.6万吨,占比高到31.6%[20];2017年,在全国开展营养状态监测的109个湖泊(水库)中,呈现富营养化状态的多达33个,地下水“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铵氮)超标现象仍较为严重。[21]
四是导致农产品及食品安全问题。大量施用化肥农药导致各种有害化学成分、重金属等在土壤中残留严重,并经过农作物和食物链逐级传递、不断蓄积,最终危害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2011年农业部对湖北、湖南、江西、四川四省重点污染区的237.2万亩水稻田调查发现,超标率高达67.8%,其中以镉污染最为突出,其次包括砷、镍、铜、汞等重金属污染。2013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我国蔬菜种植区的监测发现,超标点位近1/4(24.3%),其中重金属污染占17.5%。在农药残留方面,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率虽然总体呈下降趋势,但部分地区超标现象仍比较严重。
三、化肥农药减量及土壤污染治理的进展与问题
(一)主要进展
1.政策法规层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地污染治理问题。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农业污染治理,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和修复试点,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生态化。2015年4月,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该计划要求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推广,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2016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要求尽快开展普查,摸清土壤污染和环境质量现状,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做好农用地污染的防治和修复工作。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要求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并把农用地的污染治理作为重要任务。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作为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来抓,该纲要提出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源监管,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并在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出台,该意见提出“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并将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工作内容。意见提出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现农地化学品投入减量化,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上述一系列指导意见或规划的出台基本实现了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的顶层设计,为深入开展治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是一项涉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不同部门的系统性工程,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在分别制定治理计划的基础上,加强协同能力建设,将农用地污染治理力度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农业部于2015年开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先后出台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畜禽粪便秸秆地膜基本资源化利用的“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任务。2017年农业部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启动实施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东北地区秸秆处理、农膜回收和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等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以2017年下发的《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方案》为例,计划到2020 年,果菜茶优势产区化肥用量减少20%以上,果菜茶核心产区和知名品牌生产基地(园区)化肥用量减少50%以上。自2015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陆续取消了化肥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补贴,从而使化肥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市场化,有利于有机化肥等进行替代。2016年12月,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五部委共同编制并联合印发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启动对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详细调查,详查目标是确保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实施“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提升农业面源污染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度,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综上可见,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加强农用地污染治理是下一阶段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
2.產业层面
企业在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当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由于贴近市场、了解市场需求,具备将技术优势转为产品优势、将创新成果转为现实生产力的天然优势,因而在创新转型发展中更具成效。因此,在推动农业污染防治和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发挥企业的积极作用,并在立法、政策、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把“创新强农,着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作为首要任务。“土十条”也特别提出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研发与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农用地的污染治理,推动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产业化发展。随着国家“农业双减增效”及“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产业发展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企业界也紧跟国家政策脚步,着力探索农用地污染防治和绿色农业发展对策。
在实际调研中,笔者发现中国企业在推动农用地污染治理和农业绿色转型发展中做了大量积极探索。我国不乏长期耕耘于生态农业和农用地污染生态化领域的企业。在长期的实践中,企业通过自主投入、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方式,建立了各类农业生物技术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研发和产品创新,特别是在发酵工程、缓控释肥、固氮微生物、功能微生物、土壤调节剂、水肥一体化、海洋资源利用等方面开展了广泛探索,获得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一批质量优、效果好的产品先后投放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生态效益,为减少化肥使用、治理土壤污染、改良耕地质量、促进可循环农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国内外业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整体而言,我国有机肥料与生物农药产业起步相对较晚、发展潜力有待挖掘。以有机肥料产业为例,数据显示,2010—2017年,我国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销售行业收入逐年增长,2017年,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企业达到553家,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行业销售收入为822.98亿元,同比增长3.72%。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有机肥料生产以及应用已形成一定规模。从产品结构看,形成了复混肥、精制有机肥、生物有机肥三足鼎立的局面,58%的企业以生产复混肥为主,31%的企业以生产精制有机肥为主,另外的11%的企业则以生产生物有机肥为主。[22]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顶层架构已经初步形成,各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农产品消费升级模式初显。我国化肥农药投入量在2014—2015年达到峰值之后,已开始下降,初步呈现了较好的控制效果。2017年,我国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为37.8%,相当于减少尿素用量130万吨(实物量),比2015 年提高2.6个百分点,农药利用率为38.8%,比2015年提高2.2个百分点,化肥农药零增长提前三年实现。此外,我国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产业日益壮大,研发能力持续提升,产品种类日益多元,对传统化肥和农药的替代能力不断增强。然而,必须看到,化肥农药减量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法律法规完善、新产品研发推广支持、补贴机制、产业化运营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一是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滞后。2018年8月,《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漏洞,极大地提升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但是,在化肥农药投入减量控制、化肥农药登记制度、使用全过程管理等方面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备可操行性的规章制度,未来仍亟待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框架下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此外,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滞后,污染种类和浓度限值标准缺乏,部分农业化学投入品的标准过低、过粗等,导致农业科技市场鱼龙混杂,“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较为普遍。
二是对传统化肥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支持力度不够。研发和推广土壤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产品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企业往往不堪重负。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往往具有原料复杂、工艺要求高等特点,企业需要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在技术转化效益较低的情况下,很难保证足够的研发强度。目前,政府对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扶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农业项目或农田土壤治理项目招标中,科技研发型企业往往由于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条框限制被拒之门外,使得先进农业技术和产品无法得到推广应用。
三是对新型肥料农药的补贴机制未完全理顺。历史上,财政支农和对化肥农药的各类补贴政策是造成其过量使用的政策根源。[9]2015年后,此类补贴政策逐步退坡,对传统化肥农药的投入产生一定抑制,有利于推进减量化。但是,针对新型肥料农药使用环节的补贴力度较小,且未形成制度化安排,对提高新型化肥农药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极为不利。
四是新型化肥农药产业集中度低、无序竞争明显。以有机肥料产业为例,目前生产企业仍以中小型规模为主,统计数据显示,有66%的企业年产量小于2万吨,年产量5万吨以上的企业仅有4%。[22]规模较小的企业很难投入足够的研发成本,而多从事技术门槛较低、市场竞争激烈的产品,不利于高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化肥农药减量的市场化手段运用不足、企业作用未充分激活,将严重制约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的效率。
五是社会对新型化肥农药的接受程度较低。社会各界认识不足,导致新技术、新产品推广难度较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环保意识不强,接受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的主动性和能力较弱。“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成为农用化学品投入的习惯性思维,一些农民存有有机肥料肥效差的片面认识,仍然习惯于靠高投入传统化肥农药为主。
四、对策建议
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和农业绿色转型,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推动农用地污染防治和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并在立法、政策、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在我国,虽然也有很多企业在农用地污染治理和生态农业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创新,但在其技术产品的实际推广过程中却面临着重重困难,使得大量先进适用技术难以得到及时的推广和应用,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事实上,在全国农用地污染治理和农业绿色转型发展中,企业只能发挥“点”的作用,很难解决全国范围“面”的问题。政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力量,对农用地污染的防治有着当然且法定的责任。[23]因此,在化肥农药减量和土壤污染治理的攻坚时期,政府必须发挥引导作用,出台政策,搭建平台,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给予支持,以制度和技术推动农用地污染治理,进而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此,建议在以下方面予以优化。
第一,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规范农业生产活动,细化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措。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制定“农药管理法”和“化肥管理法”,强化农药的登记和再登记管理,实施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参考欧盟做法,实行化肥总量控制,强化化肥的科学合理使用,鼓励多用有机肥,提高化肥的有效利用率。参照美国、巴西等国的做法,采取国家立法形式,在大豆等豆科作物种植中强制推广普及根瘤菌接种,大幅减少氮肥的使用。制定相关措施和行动计划,大力推行农业生物技术,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持续强化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的技术与产品,确保土壤改得好、肥料减得了、氮磷控得住、品质提得高,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确保我国农产品的双重安全。
第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环境监督执法力度。结合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1+6”方案,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补充完善监测点位,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准确把握各地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主要污染源、污染类型、程度、面积、分布等)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土壤生态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搭建全国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开展及时性、精准化的土壤安全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综合改良乃至测土配方施肥等提供基础。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土壤生态破坏、农产品安全等的监督执法力度,将减少农业污染、保护土壤安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三,制定和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借鉴国外“双指标”和“分级标准”的经验,由政府组织制定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土壤污染因子的“全量”和“可溶态”双指标标准体系,为土壤污染的風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在“双指标”的基础上,再根据国情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分级标准体系,为土壤的分级开发利用和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提供标准性依据。及时制定或修订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节水、节肥、节药等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如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化肥农药包装标准、根瘤菌产品标准等。通过完善绿色农业、高质量农业标准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产品技术准入门槛,避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保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第四,鼓励支持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借鉴国际经验,以政府政策倾斜为引导,建立有利于绿色发展的农业政策体系,尽快从增产导向转向可持续、高质量导向,从主要依靠资源消耗转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一是完善激励政策,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信贷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调动龙头企业发展绿色农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在农业绿色转型发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创新引擎作用。重点推进对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生产、使用各环节的补贴,有效降低其生产、流通、施用成本,提高农民的使用意愿,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加大对传统化肥农药的替换力度。必要时,应考虑开征化肥税。二是以市场机制为牵引,大力培育绿色农产品品牌,采取绿色产品认证、生态标志、农超对接、农市对接、政府采购优选等方式为绿色农产品打开销路、提升附加值,通过市场机制刺激绿色农业生产,形成良性循环。
第五,建立健全生态农业技术推广示范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规范各类农业科技重大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由基层政府的农业部门或科委牵头,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成立由政府、农业协会、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共同组成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组织开展面向广大农民、农企和经销商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培训,加快新型肥料农药相关科研成果的推广示范和应用引导。此外,可探索建立一批不同类型的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农田和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和标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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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晓妹)
作者:丛晓男 单菁菁
关于农药使用的农业保护论文 篇3:
日本协同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举措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日本在战后粮食供给极度匮乏,粮食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迅速恢复农业生产,增加粮食产量,农户开始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结果是粮食产量增加的同时,却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给日本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为此,日本政府决定转变农业发展理念和方式,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力推广“环境保全型农业”,采取了创新组织机构、坚决依法推进、确立技术及类型和注重“产、官、学、消”四位一体协同推进的策略,为环境保全型农业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中日同属东亚小农经营体制,两国农业在发展轨迹上具有一定的类似,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中国在推进自身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核心领导作用;健全法律体系,坚决依法推进;提高农户经营能力,培育现代农业接班人;打造各界参与、多方联动的协同推进运行机制。
关键词: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协同推进;“产、官、学、消”四位一体
引 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又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快速推进期,对水土资源的占用使得农业资源日益稀缺。为了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了满足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资源消耗的需要,就必须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农业”发展道路[1]。因此,在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背景下,如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实现绿色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是必须破解的现实难题。日本在战后为了尽快地恢复农业生产,解决粮食极度短缺问题而大量使用了化肥和农药,其结果是粮食产量增加的同时也导致了农产品品质下降、农药残留、水环境污染、土壤退化等一系列问题[2],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在其发布的《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首次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新思维,其主要目的是恢复农业的多样化功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日农业发展道路虽然不同,但就小农经营体制而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借鉴日本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成功经验,对于确保我国粮食质量安全、完成农业供给侧改革目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最终确立现代农业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前人研究主要以日本国内学者为主,其中,富冈昌雄在明确了环境保全型农业发展理念、条件及方向的基础上,提出要想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就必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全型农业是环境保全型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合田素行通过分析日本全国开展环境保全型农业的相关案例,明确了环境保全型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课题,提出有必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健康发展[4]。熊泽喜久雄提出了环境保全型农业能否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在经济上是可行的;(2)对环境是友好的;(3)社会是可以接受的。明确了环境保全型农业必须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5]。中国国内也有一部分学者关注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发展。例如,吴献萍、焦必方、喻锋等人的研究介绍了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揭示了其发展的原因和现状,分析了相关政策,提出了在借鉴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2,6-7]。但對日本多方联动协同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因此,本研究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创新组织机构、依法推行、确立技术及类型、“产、官、学、消”四位一体协同推进的角度,探析日本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举措与成功经验,旨在为中国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一、日本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举措
(一)以组织机构创新推进农业发展新思维落地
日本战后经济的高速增长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虽然增加了粮食产量,但也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阻碍了日本农村环境的改善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日本的学术界率先在20世纪70年代开展了关于实施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大讨论。农林水产省也在1992年颁布的《新的食物·农业·农村政策方向》中,首次把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概念界定为“从有利于国土·环境保护的观点出发,通过合适的农业生产活动来发挥农业所具有的物质循环功能,在提高生产率的同时减少环境压力的可持续农业”,并把其作为“整个农业必须追求的目标”,确立了这一模式在农业政策中的地位。这标志着以注重“环境”为基本特征的农业发展新思维的形成[8]。同时,农林水产省也于同年把先前设立的“有机农业对策室”改称为“环境保全型农业推进对策室”,负责制定包括有机农业在内的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发布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发展报告,协调全国各地有序地开展环境保全型农业,并在1994年把对策室提升为对策本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环境保全型农业。
(二)依法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
日本政府清楚地意识到发展环境保全型农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表1列举了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相关的政策与法规的演变情况。
从表1可知,从1992年到2015年,农林水产省以及厚生劳动省先后颁布了7项新法,分别是《环境基本法》《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持续农业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食品安全基本法》《有机农业推进基本法》和《关于促进农业发挥多样性功能的相关法律》。同时修改了3项法律,分别是《农地法》《农林物资规格化相关法律》(以下简称:JAS法)和《农药取缔法》。其中,2003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农药取缔法》,规定了农药残留标准。2002、2006、2009年3次修改JAS法,规范了包括环境保全型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认证的表示制度。除颁布新法和修改原有法律之外,农林水产省还制定了“有机农产品特别表示的指导方针”《环境保全型农业推进宪章》,实施了有机农产品认证表示制度(有机JAS标志),启动了“生态农户”的认证和环境保全型农业直接补贴制度等等。通过一系列法律与法规把“环境保护+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为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确立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技术
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推进改变了以往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常规生产方式,而且日本在注重土壤改良的同时,更加关注耕作技术(农法)上的变化。如图1所示,日本在吸取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精华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土壤复壮技术、化肥减量技术和农药减量技术三大技术体系[6]。
这些生产技术都强调尊重大自然,遵循合理的法则,规范的摄取人类所需,珍视土壤所具有的生命力,使其发挥更大的功能。因此,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技术特点,一方面是强调与近代科学技术成果相结合,走资源可持续利用之路;另一方面更强调重视传统农业生产技术的特点,发挥农业自身具有的物质多样性和循环功能。
(四)明确环境保全型农业的类型
确立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技术体系,对于推广环境保全型农业,提高农户经营能力以及减轻农业生产对环境所产生的负荷,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农林水产省依据农业多样性的特点和各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异,明确了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三大类型:(1)化肥减量类型;(2)废弃物再生利用类型;(3)有机农业类型。在农业生产领域主要以第一类和第三类为主。
在第一、三类中根据化肥和农药投入量的有无以及削减程度,又具体分为(1)无农药无化肥栽培;(2)无农药减化肥栽培;(3)减农药无化肥栽培;(4)减农药减化肥栽培4种类型。再加上完全不使用任何化学肥料和化学合成农药的有机农业类型,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共有5大生产类型。详细的分类不仅适应了农户经营能力的差异性,而且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11]。
根据农林水产省2007年修改的“关于特别栽培农产品表示指导方针”的相关规定,只有农药和化肥双方的投入量都低于常规农业50%以上,才可以被认定为环境保全型农产品(被称作“特别栽培品”)。相反,则属于常规农产品。无农药无化肥栽培与有机栽培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从事有机农业需要3年左右不使用农药和化肥的转换期,目的是复原土壤有机质,提高地力;二是有机农产品必须获得有机认证和标识,方可销售。
(五)注重“产、官、学、消”四位一体协同推进
在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过程中,日本的农林水产省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除此之外,包括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日本农协)、国立大学、私立大学以及相关科研机构、农户、消费者团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都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推广中,发挥了各自的作用,经过长期的相互协作,形成了“产、官、学、消”四位一体的协同运作机制(见图2)。“协同”一词最早源自我国的《后汉书·孙程传》“程为谋首,康国协同”,意为同心协力,互相配合;日本小学馆的《日本国语大词典》对“协同”的解释为:二人以上的人或者团体为了一件事情而同心协力。可见,中日两国对“协同”一词的解释基本一致,都有同心协力的意思[12],而日本更是把“协同”的理念和精髓融入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成立了很多有影响力的协同组合或团体。例如,农业协同组合、消费生活协同组合、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等等。因此,日本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而形成的四位一体协同运作机制可以理解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创设机构、颁布政策法规、引领和带动农业发展新业态的同时,以生产者为中心,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以提高其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事业委托、课题委托、连携沟通等形式发挥农协、大学及科研机构、消费者团体等参与主体各自的作用,通过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多方共赢的一种运行机制。
1.農林水产省、农协以及大学等科研机构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合作。日本农协的前身是1900年成立的产业组合,1948年通过改组形成了由农业从业者(农民或农业经营法人)联合成立的协同合作组织。农协从事的业务种类繁多,主要业务有经济关联业务,它们由信用业务、销售业务、购买业务和保险业务等4种基本业务组成。此外还有务农指导、农业行政管理和文化活动等次要任务[13]。其中,农资销售是农协收入的重要来源,而环境保全型农业倡导的减化肥、减农药的生产方式导致农协的农资销售额下降,农协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农协最初对于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是有所保留的。不过,随着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以及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追求,加之开展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的地方农协数量的不断增加,日本农协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开始意识到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重要性。因此,1992年农协开始接受农林水产省的委托,介绍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先进事例,探讨环境保全和经营成立的要素条件,并在1994年召开的农协第20届全国大会上把“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振兴和育成”,作为农协业务开展的重要课题[14],不断通过实地调研,报告环境保全型农业在各地的普及和开展情况,为农林水产省把握现状和制定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此外,包括国立大学、私立大学在内的日本众多科研机构的专家和学者也积极的申请环境保全型农业的相关研究课题,从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消费者行为学的角度出发,积极地探索环境保全型农业经营成立的条件,科学、严谨地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发表相关的研究报告、论文以及著作,为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政策及法律的制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2.中央农协、地方农协以及农户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如图1所示,相比常规农业而言,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较为复杂,由于化肥与农药的投入量大幅度减少,农作物的产量势必会受到影响。多数的实地调查和案例研究已经证明,农户在从事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初期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产量低、成本高、收益不稳定等经营问题[15],迫切需要农协的支持与帮助。因此,从中央农协到地方农协,一方面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和分析农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农资配送、技术指导、市场开发、产品销售等方面积极地构筑一体化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赢得了农户的信任,确保了自身的利益。
3.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了默契与协作。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由于生产和消费都是在各自的轨道上独立运行,因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但是日本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源于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追求。所以,加强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是实现环境保全型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于是,日本学者在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进行了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产消提携”理论。具体是指生产者按照消费者的意愿生产优质的农产品,同时消费者在相互理解、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的购买行为[16]。可以说,产消提携的沟通模式增强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开启了“私人订制”高端农产品消费市场的大门,打造了诚信农业发展模式,成为日本成功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的重要保障。
日本政府通过上述5项举措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发展。根据农林水产省最新的统计数据与资料[17-18],截至2016年,全日本包括有机农户、生态农户在内的开展环境保全型农业的生产者数量已达227万户,约占日本农户总量的9%。其中,生态农户的数量由1999年最初的13户,增加到2016年的154 669户,已经成为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虽然,近年来由于农户高龄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总面积和生态农户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从2011年到2015年,开展化肥和农药投入量50%以上削减的,有资格获得政府直接补贴的地域、生产者数量和实施面积都大幅度增加。其中,市町村(市县乡)数量从773个增加到931个;获得直接补贴扶持的生产者数量从6 622个增加到15 920个;实施的面积从17 009公顷增加到57 744公顷。不仅培育和造就了相当数量的致力于从事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而且还有效地利用了弃耕地,提高了农业的整体实力。
此外,从1992年到2012年的20年间,全日本单位面积化肥投入量已经从每公顷1155千克下降到91千克,每公顷农药的使用量已经从91千克下降到56千克。随着化肥和农药投入量的减少,稻田和内陆湖泊的水体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以滋贺县为例,自从实施环境保全型农业以来,全县农药使用量已经减少了近40%。其中,与常规水稻田相比,开展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水稻田每公顷含氮化合物以及化学合成农药的排放量,分别下降了102千克和0364千克。曾经作为日本内陆污染严重的琵琶湖,来自农业生产的含氮化合物的流入总量已经从2000年的每天2 241千克,减少到2010年的每天1 880千克,表层水体的质量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同时,消费者对环境保全型农业的认知度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其中,67%的消费者了解有机农业,而且76%的消费者认为环境保全型农业生产的农产品是安全的,产消提携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各地不断涌现出以经营有机、健康、优质农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超市、专卖店以及直营店,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交流的场所,进一步拉近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其中,位于石川县金泽市的某农业企业通过大规模开展有机农业,年销售额不仅突破了1亿3千万日元(按最新汇率相当于人民币795万元),而且其产品还通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有机认证,顺利地打入了国际市场。总之,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与互相协作,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收获了丰硕的成果,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者有机的融合。
二、对我国推进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启示
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经过20多年的大力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与其注重确立思想、依法推进、重视技术、多方协作是分不开的。此外,吸收和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日本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美国的可持续农业[19]和有机农业[20]理念以及欧盟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21],都对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因此,我国在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道路的同时,应当注重吸收和借鉴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综合以上分析,日本的环境保全型农业对我国的启示可以歸纳为以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核心领导作用
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成功,首先得益于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以及出色的统筹协调和整体规划能力。其成功经验表明,成立强有力的核心领导机构是确保环境保全型农业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农业要想实现从追求产量和依赖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到数量、质量、效益三者兼顾的、环境友好的现代化高效农业之路的转变,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核心领导作用。因此,借鉴日本经验成立核心领导机构,统一规划、协调和部署,对我国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健全法律体系,坚决依法推进
完善和有效的法律体系是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成功的基础。只有不断地出新法、改旧法,坚决依法推进,提高违法成本,明确主体责任,方可适应农业发展的新变化,才能为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发展保驾护航。2015年颁布实施的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无论是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金额,还是司法处罚期限,与日本相关法律对违反食品安全生产标准行为的处罚相比,其处罚的力度还不大。例如,根据《农林物资规格化相关法律》(JAS法)的具体规定,日本对生产假冒伪劣环保农产品以及篡改原产地标识的食品销售者的处罚力度相当严厉。其中,对于违法的个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日元(相当于61 192元人民币)的罚款。对于违法的法人组织(团体)则处以1亿日元(相当于612万元人民币)的高额罚款[22]。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实现新常态下的农业转型升级,以及确立现代农业发展模式都需要健全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日本完善立法、依法推进、加大处罚力度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三)提高农户经营能力,培育现代农业接班人
培育具有高素质的农业经营主体是日本环境保全型农业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从常规农户转变为生态农户是从事环境保全型农业的必要条件。与常规农业相比,环境保全型农业的技术体系相对复杂,这就对生态农户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农业经营计划并最终通过当地政府的认证,方可成为真正的生态农户。可以说,相比常规农户,生态农户的经营能力要求更高。虽然,日本农业劳动力整体高龄化的趋势难以避免,进而导致最近几年生态农户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2016年日本生态农户的数量仍然占农业经营体数量的12%[23]。我国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同样需要一支具备高素质的农业经营队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力度、提高农民经营能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农户”对于实现环境友好型农业至关重要。
(四)打造各界参与、多方联动的协同推进机制
日本的经验表明,推进环境保全型农业,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和农户的参与是不够的,还需要包括学者和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协作,各安其职,多方联动,真诚相待,打造“产、官、学、消”四位一体的协同、诚信运行机制,构建循环农业链条才是确保环境保全型农业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借鉴日本经验,积极探索多方协作机制,着力构建利益共同体,努力营造诚信农业发展环境,对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友好型农业以及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 语
我国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广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等环境友好型农业模式,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日本的环境保全型农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在借鉴和吸收日本经验的同时,应当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保护环境的农业发展理念,大力宣传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的危害性,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设定环境友好型农业准入条件,适时出台环境友好型农产品直接补贴政策,消除农户从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顾虑,鼓励农户从事环境友好型农业的生产,为环境友好型农业的最终确立营造良好的氛围和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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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Japan;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agriculture; cooperative promotion; cooperation among industry, government, universities and consumers
(责任编辑:王倩)
作者:马健 韩星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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